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2024-11-21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精选7篇)

1.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篇一

2018年上半年上海市奉贤区经济运行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奉贤美,奉贤强”的战略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质量效益,推动经济持续向高质量发展迈进。上半年,我区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工业生产快速增长,需求增势稳中趋缓,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就业持续向好,动能加快转换,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

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看:三次产业增加值稳健增长,可比增长7.3%(同比增长9.8%),为六年同期最高增幅;工业生产领域增长强劲,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增幅达14.0%,增速郊区排名第二;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同比增长36.2%,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2.6%,全市排名第二;消费市场保持稳定,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8.0亿元,同比增长8.8%;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完成投资总额190.2亿元,同比增长12.3%,其中工业投资同比增长19.8%,较上年同期提高了22.2个百分点;实现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81元,同比增长9.1%。

表1: 2018年上半年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一)经济总量增势较好

上半年我区实现增加值412.7亿元,可比增长7.3%(同比增长9.8%)。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9亿元,可比下降39.0%;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25.4亿元,可比增长9.9%,其中工业实现增加值207.0亿元,可比增长10.4%,比第二产业总体高出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84.4亿元,可比增长5.5%。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0.7:54.6:44.7,其中第一产业比重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上升1.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下降0.5个百分点。

(二)工业生产增势迅猛

上半年我区工业生产强劲增长,1-6月份,全区94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产值835.8亿元,同比增长14.0%,比一季度放缓0.5个百分点,增幅较去年同期提高了6.6个百分点(见图1)。

从生产基本面来看,32个行业大类中23个行业实现正增长,增长面达71.9%,增幅两位数以上的有13个行业,反映我区工业经济走势向好。在全行业中产值占比前三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和汽车制造业,其工业产值增速分别为28.1%、-6.9%、30.8%。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幅较上年同期提高了27.1个百分点,汽车制造业增幅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7.9个百分点。其他占比较高的行业还有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分别实现产值84.3亿元、71.1亿元和65,0亿元,同比增长45.3%、11.8%和27.8%。从产销情况来看,1-6月完成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834.0亿元,同比增长14.7%,工业产销率为99.8%,较上年同期增加0.6个百分点。从百强企业情况来看,1-6月我区百强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90.0亿元,同比增长24.3%,高于全区平均水平10.3个百分点,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58.6%。百强企业中增幅排名前十的企业情况如下:

表2:2018年1-6月奉贤区工业产值增速前十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总产值(万元)增长(%)

百强企业中产值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情况如下:

表3:2018年1-6月奉贤区工业产值规模前十企业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势总体平稳,工业投资增幅明显扩大

1-6月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投资额190.2亿元,同比增长12.3%,比上年同期减少0.2个百分点,其中,市属项目完成投资7.8亿元,区属项目完成投资182.4亿元。第一产业完成投资0.03亿元,下降32.6%;第二产业完成投资45.3亿元,增长19.8%;第三产业完成投资137.1亿元,同比增长4.3%。

主要投资领域中,工业投资增幅持续扩大。1-6月份,工业投资实现45.3亿元,增长19.8%,比一季度扩大了11.0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提高了22.2个百分点,较去年底提高了15.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投资全部为工业投资),反映我区工业实体经济增长后劲有所增强。房地产投资稳步增长。1-6月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06.5亿元,同比增长15.6%,较上年同期提高10.8个百分点,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56.0%。已入库商品房项目投资拉动作用明显,南桥镇D-01-13区域、奉城镇57一05区域地块、海湾碧桂园项目等20个项目投资均超过2亿元,合计拉动投资77.1亿元,而去年同期仅17个项目超过2亿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减少。1-6月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额为22.5亿元,同比下降25.6%。主要原因在于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年同期有多条道路新建、改建工程,投资额达16.0亿元,抬高了基数。今年下半年,将有奉贤区新林公路(金山区界-浦卫公路)道路新建工程等6条道路建设项目纳入统计,合计计划总投资72.3亿元,预计今年投资6.8亿元,将为拉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增长助力。民间投资略有增长。1-6月份,民间投资完成83.5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房地产民间投资完成50.8亿元,同比增长3.8%。

(四)消费市场增势稳中趋缓

1-6月,全区实现商品销售额767.2亿元,同比增长10.0%,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8.0亿元,同比增长8.8%,增速比上年同期放缓0.7个百分点。主要商品类别中增幅较高的是汽车类和日用品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10.8亿元和1.2亿元,分别增长8.2%和10.7%。中西药品类和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分别增长2.7%和1.8%;降幅较高的是烟酒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粮油食品类和金银珠宝类商品,降幅分别为35.8%、23.3%、12.8%和10.9%。

(五)外贸出口增速放缓,结构优化

1-5月份,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363.0亿元,同比增长21.1%,较上年同期增加2.5个百分点。其中货物出口总额201.9亿元,同比增长9.7%,比上年同期减少8.4个百分点。出口结构持续优化,一般贸易出口占比和内资企业出口占比持续提高,一般贸易出口额增长25.0%,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6.5%,比重同比提高8.1个百分点;内资企业出口额增长35.9%,占比为47.8%,比重同比提高9.3个百分点。

二、高质量发展成效逐步显现

(一)新动能加快培育

1.美丽健康产业增势良好

1-6月份,东方美谷产业延续一季度的良好增势,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26.5亿元,同比增长28.0%,较上年同期提高了20.2个百分点,高于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速14.0个百分点。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15.1%,比重较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累计实现税收收入24.3亿元,同比增长19.2%。

2.战略新兴产业增幅郊区排名第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部分)增速明显,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郊区排名第二,仅次于嘉定区。1-6月完成战略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208.2亿元,可比增长8.6%,高于全市0.5个百分点,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为24.9%。其中生物医药、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分别实现产值87.4亿元、60.3亿元和19.6亿元,分别可比增长20.7%、14.9%和20.5%。

表4:2018年1-6月郊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部分)情况

3.民营企业活力增强

新设私营企业数量和规模持续扩大,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至6月末,我区私营企业注册企业数达到25.7万户,同比增长18.4%;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158.5亿元,同比增长29.9%。1-6月,私营企业累计实现税收99.4亿元,同比增长33.9%,增速较一季度提高10.3个百分点。

(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1.企业效益改善

1-5月份,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4.1亿元,同比增长19.0%,增速比一季度加快20.9个百分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31.0亿元,增长16.6%,较上年同期提高6.9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46.3%,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

2.财税收入高速增长

1-6月份,全区实现财政总收入308.6亿元,同比增长36.2%。其中,区级财政收入93.7亿元,同比增长32.6%,增幅全市排名第二。实现税收总收入293.2亿元,同比增长35.7%。分行业来看,第二产业实现税收170.3亿元,同比增长45.0%,其中工业实现税收157.5亿元,同比增长47.1%;第三产业实现税收122.7亿元,同比增长24.6%,其中批发零售业和租赁商务服务业,分别实现税收39.7亿元和23.9亿元,增速分别达到47.9%和37.9%。

(三)居民收入加快增长,社会保障不断完善

1-6月份,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681元,同比增长9.1%,与全市增幅持平,较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5月末,我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488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57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均为363080人,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8395人,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加19189人。城镇和农村居民低保人数分别减少2742和600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经济向好基础仍需巩固

(一)工业能耗增长过快,需严密监控高耗能行业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节能降耗工作不能放松,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区能源消费也不断增多,二季度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83.2万吨标煤,同比增长16.9%,增速比产值增速快2.9个百分点,万元产值能耗0.107吨标煤,同比增长1.9%。工业能耗虽然较一季度增幅有所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需要引起重视。

我区应当继续稳步推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传统制造业进行绿色改造,降低能耗和产值能耗比;对重点行业进行总量控制,预防高载能企业能耗反弹;聚焦能源改革,去除过剩产能,通过能源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引进清洁能源,多方位发力降低能耗。

(二)战略新兴行业占比较低,行业间仍需均衡发展

1-6月完成战略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208.2亿元,可比增长8.6%,高于全市0.5个百分点。战略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24.9%,郊区排名第六,较上年同期减少了4.7个百分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9.8%)。分行业来看,七大战略新兴行业中有三大行业的产值较去年同期是下降的,分别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汽车,降幅分别为25.7%、5.0%和62.3%。从具体企业来看,新能源行业中下降较多的是上海艾力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上海锦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下降92.8%和76.5%;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中降幅较高的是先锋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比下降21.1%;新能源汽车行业中下降较多的是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同比下降58.5%。

我区应当在抢占美丽健康产业高地的同时加快工业产业升级的步伐,在高端前沿行业引进优质企业,尤其是要引入一些隐形冠军企业,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全方位高水平发展。

表5:2018年1-6月奉贤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部分)总产值

注:因产业之间企业存在重复,所以产业相加数大于合计数。

2.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篇二

备注:本表须递交一式两份(原件);国家涉密项目需在各申报材料上标注密级。

上海环保局制2010-

4声明: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签字):项目经办人(签字):

注:

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

2、(12)=(6)-(8)-(11),(9)=(4)-(5)-(8)-(11)+(1)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4.上海奉贤风筝节举办时间及地点 篇四

2015上海奉贤风筝节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内

风筝节门票:景点大门不收费,但放风筝的话平时放一次10块,风筝节期间收费标准尚且还未公布,请待通知

2015上海奉贤风筝节乘车路线可供参考:

1、在莘庄地铁站(换乘轨交5号线),过东川路站到碧海金沙水上乐园;

2、沪海线 兴安路--海湾旅游区(渔人码头景区)--换乘海湾一线--碧海金沙水上乐园;

3、莘海线 莘庄地铁南广场-海湾旅游区(渔人码头景区)--换乘海湾一线--碧海金沙水上乐园;

4、海航专线 地铁8号线――航天博物馆站――海航专线――海湾站――奉贤海湾旅游区

5、南桥9路 南桥汽车站--海湾旅游区(渔人码头景区)--换乘海湾一线--碧海金沙水上乐园

2015上海奉贤风筝节自驾车路线供参考:

1、卢浦大桥--浦星公路到底--海湾旅游区(碧海金沙水上乐园)--金汇塘路(向西)--海湾旅游区(渔人码头景区)

2、莘庄立交--外环线(S20)--莘奉金高速公路(S4)--海湾路出口(11号)--海湾旅游区(渔人码头景区)--金汇塘路(向东)--浦星公路(向南)--碧海金沙水上乐园

5.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篇五

为有效落实干部队伍梯队建设,加快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储备,更好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区教育局后备干部培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后备干部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要求,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为推动开大奉贤分校乃至整个奉贤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与人才支撑。

二、储备类别 校级中层后备干部。

三、实施时间

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推荐条件

民主推荐的学校后备干部,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校级中层正职后备人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校级中层副职后备人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新推荐学校后备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2、校级中层后备人选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3、校级中层后备干部人选必须是优秀青年教师或在职初教师考核中特别优秀者。

4、校级中层正职后备干部应具有中层副职干部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具有同级岗位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历者优先。

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推荐名额

推荐中层正职后备干部2名;推荐推荐中层副职后备干部3名。

六、推荐程序

1、制定计划(10月8日-10月28日)。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适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2、民主推荐(11月下旬)。

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总支部负责实施。学校召开教职工会议进行民主推荐,教职工参与率应在90%以上;学校党总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3、民主考察(11月底-12月上旬)。

由学校党总支部组成考察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1)考察预告。考察前在学校公告栏内张贴考察预告。(2)民主测评。在全体教职工中组织民主测评(测评人数应在90%以上)。(3)听取意见。党总支部组织对推荐出的学校中层后备干部预备人选采用个别访谈的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建议。(4)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并形成不少于600字的书面考察材料。

4、集体决定(12月中旬)。

由学校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各类后备干部人选。

5、公示(12月下旬)。

后备人选确定后,在学校公告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如有来信、来访应及时调查处理。

6、报送材料(12月底)。

公示结束后,学校党总支部上报后备干部材料。主要材料包括:调整后备干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整人员及理由、推荐程序等内容)、学校后备干部名册、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测评汇总表、考察 材料、以及学校党政班子会议讨论调整后备干部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党总支部公章后交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七、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切实把学校后备干部的调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做好学校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工作的动员,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要通过民主渠道,发动全体教职员工中层层推荐,把最优秀的中青年教师推荐出来。

3、全面分析,严肃纪律

要对后备干部人选逐个进行全面的分析,了解掌握后备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注重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对后备干部人选的职务、学历学位、政治面貌、推荐意向和使用建议等变动情况,以及考核等次、奖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学校后备干部调整工作。

要严肃纪律,防止和克服调整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注重管理,加强培养

学校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日常管理,主动压担子、下任务,为后备干部的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同时,要根据后备干部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带教人员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和培养。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奉贤分校总支部委员会

6.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篇六

《预防校园伤害事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起施行。

A、2002年9月1日; B、2003年1月1日;C、2003年3月1日。

2、中学生小张在课堂上做实验时,学校提供的电池发生爆炸,炸伤了小张。事后查明,小张是在老师指导下操作的,操作并无不当;学校提供的电池系伪劣产品,致使小张受伤。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A、不承担,因为学校也不知道电池是伪劣产品; B、不承担,应该由提供电池的厂家或商家承担; C、应该承担,因为电池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辅助用品。

3、某学校食堂招聘厨师时未进行体检,结果,患有某种传染性疾病的厨师顺利上岗,导致在学校食堂就餐的部分学生患病。请问,学校是否有一定责任?()

A、有责任,因为学校食堂未按有关规定去做; B、没有责任,因为这是厨师的个人行为; C、没有责任,因为这种事很难避免。

4、某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学校领导怕出安全事故,便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协议”,协议规定,只要家长同意学生参加春游,出了事,学校概不负责。请问,万一学生出了事,学校真的不负责吗?()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定了“安全协议”。

5、陈波上社会课时玩游戏机,被任课老师发现后,当场拿走。课后陈波多次向老师要回,均未果。老师说:“你的游戏机被没收了。”老师的做法侵犯了陈波的()

A、合法财产权B、发展权C、娱乐权

6、初一学生小赵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开有免体证明,老师和同学都知道。有一次,学校组织班级之间进行长跑接力比赛,小赵所在班级一名选手突然发烧无法参加比赛,小赵主动要求顶替。经班主任同意后,小赵参加了比赛,结果在跑步途中心脏病突发。请问,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A、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是小赵自己主动参加的;

B、学校知道他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却同意他参加,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7、初二学生小毛和小丁课间打闹被老师制止,可没多久又打了起来,老师很生气,说:“你们有本事就打,打伤了你们自己负责。”没想到,小毛真的被小丁打成“脾开裂”。请问,此事学校有无责任?()A、学校有一定责任,因为老师在场却没及时制止; B、此事属于学生违反纪律,学校不应负责;

C、此事属意外,学校事先也无法预料,所以学校没有责任,后果应由打人者承担。

8、某中学高一两名学生中午离校到外边饭馆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一学生因饮酒过量被送到医院抢救。事后,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将学校告上法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

A、有责任,因为学校没有看住学生;

B、有责任,因为此事发生在中午,学生仍旧由学校管理;

C、没有责任,因为学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

9、某中学组织春游,老师事先已反复讲了注意事项和要遵守的纪律,可高一某学生却对此置若罔闻,攀爬公园内标有“禁止攀登”告示的假山,被摔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你认为此事该谁负责?()A、他自己负责,因为他违反了纪律; B、学校负责,因为老师没看住这个学生; C、学校负责,因为春游是学校组织的。

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列举了这样一种情况: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发生了伤害事故,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

A、学校; B、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C、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

1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举了这样的情况: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由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谁应承担责任?()

A、学校; B、学校和家长; C、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些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下面哪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

A、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B、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 C、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发生的。

13、“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这句话的表述是否正确?()

A、正确;B、不正确; C、不完全正确。

1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

A、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B、预防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C、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A、法制教育; B、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C、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16、如果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A、承担; B、不承担; C、承担一部分。

17、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也有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有这样的要求:()。

A、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B、学生应当自觉避免安全事故;

C、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

18、“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这是()里规定的。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1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A、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B、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C、不利于学生安全的行为。

20、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

A、法制教育; B、安全教育;C、青春期教育。

21、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了一部对未成年人成长有重大意义的法律,这就是()。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2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里规定的。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

23、我国已有很多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一部法律被称为“教育方面的根本法”,它就是(),于()年颁布。

A、教育法,1986; B、义务教育法,1986; C、教育法,1995。

24、小华(15周岁)因抢劫被拘留,学校随即把他开除。法院鉴于他年龄小、又是初犯,依法对他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宣判。小华为重新上学找了好几所学校,却都被拒之门外。请问,学校的做法()。A不合法; B与法律无关;C合法。

25、“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排在每年3月(),今年是第()个“安全教育日”?

A、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8;B、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日,9; C、31日,8。

26、今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A、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B、大力提高安全意识,减少校园伤害事故;C、预防校园伤害事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7、“自我保护意识”一般应包括: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危险事物的认知能力和规避意识、()、事后处理问题的能力。

A、遇到危险时的应变能力; B、自救能力;C、求救能力。

28、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独居住。这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

A、14,法律的要求;B、16,法律的要求; C、18,道德行为规范。

29、“网吧”等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不得让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入内,这是()明文规定的。A、未成年人保护法;

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0、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学生安全事故,学校适用什么原则?()

A、无过错责任B、公平责任C、过错责任31、2002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0多万起,造成10余万人死亡、50多万人受伤。我们中学生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请问,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是()

A、道路交通安全法; B、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C、公路法。

32、“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是自我保护的重要内容。请问,“国际禁毒日”是哪一天?()

A、6月26日;B、1月18日;C、10月20日。

33、学校附近有些商店和“网吧”采用记账消费(赊账)的方式引诱未成年学生花钱,我们如何看待这种“赊账消费”?()

A、要学会拒绝; B、赊账也是一种消费方式,相互帮忙,各取所需; C、这是小事,无所谓。

34、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要求适龄的未成年人()。A、必须入学;B、尽可能入学; C、应该入学。

35、我国法律将()列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A、旷课、夜不归宿; B、与老师顶撞; C、不按时完成作业。

36、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

A、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B、监护的责任;C、教育管理的责任。

37、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致使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其责任应由()。A、学校承担;

B、学校承担一部分;

C、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38、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因打闹打急了,老师及时批评并制止了他们。放学后,他们余怒未消,在学校门口又打起来,一学生被打伤。事发后,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管理不当,将学校告上法庭。请问,此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A、应该承担,因为学校没教育好他们;

B、不应承担,这是学生的过错,老师已尽了责任; C、应该承担,因为矛盾是在学校里发生的。

39、初中生小林旷课出校被老师制止,老师把他带回办公室。小林趁老师打水时跑了出来,爬上学校的高墙,在跳墙时造成骨折。小林家长认为学校应该负责赔偿。请问,小林家长的想法对吗?()

A、对,因为老师没有看住学生;

B、不对,因为小林违反了纪律,而且他明知跳墙危险却依然去跳,出了事应该由他自己或监护人负责;

C、对,因为小林是在学校受的伤。

40、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

A、仍要承担事故责任;B、不承担事故责任;C、视具体情况而定。

41、周五下午是活动课,同学们在学校操场踢足球。在激烈的比赛中,小军被同学小凡踢伤了膝盖,后来还动了手术,小凡家长负担了手术费。小军家长认为,学校对此也负有责任,要求学校赔偿1万元。你认为这个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A、合理,因为小军是在学校受的伤;

B、不合理,因为这是课外活动时间造成的;

C、不合理,因为体育活动对抗性强,本身就有风险。

42、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A、应该; B、必须; C、要尽可能。

43、父母让读初二的小力辍学帮家里干活,小力说这样做是违法的,父母则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做家长的有权让他上学、也有权不让他上学。这种认识对吗?()

A、不对,小力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 B、有道理,家长有这个权力;

C、小学阶段,家长必须让子女入学;中学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家长有权做主。

44、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去的地方有:()A、“网吧”、营业性舞厅;B、电子游戏厅、“网吧”; C、咖啡厅、卡拉OK厅。

45、小伟(16岁)常常旷课,有时还夜不归宿,可爸爸并不去制止。妈妈说家长如果不去制止,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请问,小伟妈妈的说法对吗?()A、对,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 B、不对,这类事不归公安机关管;

C、虽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公安机关仍然会管。

4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父母(监护人)是否应该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A、应该,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

B、这毕竟是家庭内部的事,法律管不着; C、因人而异,法律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

47、小勇(14岁)爸爸吸烟,小勇有时也会模仿着吸几口,爸爸也没有制止。小勇爸爸的这种行为()。

A、违反了有关法律; B、不违法;C、属于家庭教育方法问题,不违法;

48、冬冬妈妈早逝,他与爸爸相依为命。爸爸嗜酒如命,又好赌博,无论是喝醉酒或是赌输了钱,都会毒打冬冬。后来,冬冬在老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监护人。请问:我国那部法律有关于变更监护人的规定?()A、民法通则; B、教育法;C、刑法。

49、小明父母离异,他随妈妈生活,爸爸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有一次,小明骑车将他人撞伤,需要赔偿一大笔费用。妈妈拿不出来,便让小明找爸爸要。爸爸说你已归你妈抚养,这笔钱应该她出。请问:小明爸爸的说法对吗?()A、对,因为他已经不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B、不对,爸爸也应该负担一部分,法律有此规定; C、小明毕竟随妈妈生活,这笔钱爸爸可出可不出。

50、小强没考上高中,爸爸打算让他找个工作。17岁时,小强到一家百货店当了售货员。请问:17岁当售货员违法吗?如果他到井下当挖煤工是否违法?()

A、都不违法,因为他已满16周岁;

B、都违法,因为他未满18周岁,还是未成年人; C、他当售货员不违法,让他当井下挖煤工则违法。

5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过程中,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机构是()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教育行政部门C、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52、王明(15岁)患有异体蛋白过敏疾病,不能吃鱼和牛奶,王明和其父母没有把此病告知学校。在一次校外活动中王明吃了学校食堂做的菜(菜里有鱼片)而死亡,这起伤害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A、学校B、王明和他父母C、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

53、如果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A、承担B、不承担C、承担一部分

54、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下列行为中属变相体罚的是()A、殴打B、捆绑C、罚站、罚跑

5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如果学校投保责任险,所需经费由谁承担?()

A、学校B、学生C、学校举办者

56、张某为了再婚,将6岁的女儿送人收养,其前夫黄某不同意,请问:这种收养关系能否成立?()

A、不成立,因为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 B、成立,因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C、不成立,因为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就不能确立

57、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盲、聋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

A、学前培训班B、特殊教育学校C、义务教育学校

58、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多少时间内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A、24小时内B、6小时内C、立即

59、小林(16岁)被劳动教养一年后,参加了当地高考,成绩达到了某校的录取分数线。但该校以小林曾被劳教过为由,拒绝录取。该校做法违反了()A、《义务教育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民法通则》 60、已满几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12周岁B、14周岁C、10周岁 6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

A、18周岁以下的公民B、全体中小学生C、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 62、受教育是公民的()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63、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安全、健康B、发育、成长C、生活、教育

6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什么权利,而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A、受教育权B、隐私权C、名誉权

6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A、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C、抚养义务和培养义务

67、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要求适龄儿童和少年()A、应该入学B、必须入学C、尽量入学

68、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是我国哪一部法律规定的?()A、《教育法》B、《义务教育法》C、《教师法》

6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几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B、16周岁C、12周岁 70、我国1992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几个批准国?()

A、190B、109C、110 71、《教师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于哪年起实施?()A、1994年B、1995年C、1986年

72、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应依法()

A、处罚B、从重处罚C、加重处罚

73、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A、死刑B、有期徒刑C、劳动教养

二、填空题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______,不得对其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2、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______教育。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_______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4、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______。

5、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_________,不得歧视。

6、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并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家给予______。

7、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______。

8、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______、就业不受歧视。

三、是非题

1、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属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2、某星期日,两11岁小学生翻墙入教室叠板凳玩时摔伤,学校不负责任。()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4、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其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5、民办学校属公益性教育机构,其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人民法院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8、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等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9、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0、权利与生命相伴而生,只要有生命存在,权利就相应存在。()

1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12、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1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由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

14、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5、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16、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

7.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篇七

同学,您好!感谢您抽空帮忙填写该问卷!奉贤校区的同学们是小店牙膏的主要消费群体,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查,了解奉贤校区同学牙膏消费的情况,以便调整进货以适应市场,您的参与对此次市场调查很重要,非常感谢您的帮忙,祝生活愉快!

1.您的性别:()[单选题]

A.男

B.女

2.您所在年级:()[单选题]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E.其他

3.您的专业类型是:()[单选题]

A.理科

B.文科

C.其他

4.您来自:()[单选题]

A.农村

B.小城镇

C.二线城市

D.大城市

5.请问一般情况下,您每月的生活费是多少元?(A.500元以下

B.500-700

C.700-900

D.900-1200

E.1200-1500

F.1500以上

6.请问您生活费的主要来源是:()[单选题]

A.父母给于

B.勤工助学

C.奖学金

D.做家教

E.校外兼职

F.其他

7.您是否经常在小店购买牙膏?()[单选题]

A.是

B.否

8.你最重视牙膏用品的什么?()[单选题]

A.价格)[单选题]

B.包装

C.品牌

D.净含量

E.其它

9.您通常购买的牙膏是多少克净含量?()[单选题]

A.90以下

B.90-120

C.120-150

D.150-180

E.180-200

F.200以上

10.对于市面上牙膏用品的价格你怎么看?()[单选题]

A.价格参差不齐

B.广告大的价格高

C.包装差的价格低

D.中端价格的性价比高

E.没什么看法

11.平均每3个月支出的牙膏用品费用?()[单选题]

A.10元以下

B.10-30元

C.30-50元

D.50元以上

12.您通常偏好购买哪些牌子?()[多选题]

A.黑人

B.高露洁

C.佳洁士

D.云南白药

E.中华牙膏

F.竹盐牙膏

G.田七牙膏

H.黑妹牙膏

I.两面针

J.纳爱斯

K.冷酸灵

L.牙博士

M.六必治

N.其他

13.牙膏用品您最看中的是它的什么特点?()[单选题]

A.美白清洁-盐白,珍珠白等

B.防蛀防龋-含氟

C.抗菌消炎

D.清新口气除口臭

E.抗过敏,预防牙龈炎、牙龈出血

F.降火-含中药

G.概念牙膏-男女牙膏

14.你购买牙膏冲动因素是?()[单选题]

A.牙膏用完了

B.价格(特价)

C.牙膏包装

D.颜色

E.口感

F.味道

G.使用多种品牌的牙膏有利于牙齿健康

15.牙膏用品在货架的摆放更能吸引你购买的冲动?(A.怎样都不会

B.与眼睛齐平的第二层货架

C.摆在中间过道

D.摆放在收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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