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精选5篇)
1.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篇一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代表政府形象,直接关系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又是建设和谐交通的主要内容,且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交通行政执法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等良好作风和形象。从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看,严格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是体现交通行政执法严格、公正和为民的关键之一,更
是依法行政、法治交通的必然要求。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交通行政处罚中合理、准确地运用好自由裁量权,事关大局,下面本人结合行政法的法律、法规等来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问题: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行为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而自由裁量行为则是指法律、法规等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的手段。自由裁量行为属于非任意裁量行为,它既具有合法性即受到法律、法规所设定幅度或范围的限制,又要具有合理性即客观、适度和合理,力求公正、公平和合理地实现执法目的。因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目的,对行政管理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
一方面,现代行政立法为使行政权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全面衡量,在立法中给予行政执法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达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确保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现代行政立法的意图。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过程,从其涉及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来看,可谓o盖广泛,形式多样,变化迅速,其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等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在符合现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范围及幅度条件下,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以求公平合理地实现行政执法意图,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十分具有必要性,也是体现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的要求。
行政执法对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我们知道,由于每位违法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违法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要结合每起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方能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其实际情形相适应,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而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以“假定”为前提,且总体表现为立法迟后、内容缺乏全面性等实际现状,导致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每起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在具体执法中按照具体情况来明确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此就必须让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因此,从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要求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十分必要。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o盖了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每项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可能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下面具体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那么,何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意角度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交通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对“依法是否给予处罚、如何处罚(即给予哪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进行定位,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要求。
从准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要求来看,必须遵?《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
罚相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项?则。而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交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的评价标准为:首先是否合法、其次是否合理,即为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前提下的合理性;为防止出现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不难看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同时必须具备合理性。因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同样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做到基本相当,真正体现交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则,确保自由裁量得当,这也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实质上的基本要求。
3、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分级。
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划分来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依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四个等级,《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各种法定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适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依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等级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来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的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的规定幅度内选择接近下限(含下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包括上限)进行处罚。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现状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法定依据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来看,?苏省交通厅出台的“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它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也仅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省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进行规范,且是着重针对道路运输(包括危险品运输)和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的有关处罚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较为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和进一步规范全省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所运用的实体法来看,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设定种类为“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行为罚”,如警告、罚款和吊销证照等,且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等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等对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形、量化标准和权限的具体划分等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也使得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使用同一处罚类型中不同程度的处罚幅度适用条件设置不明确;二是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上限与下限的幅度弹性较大,期间各相应等级额度的适用情形条件不明确;三是对减轻处罚的幅度限制基本都未予以明确等,由此导致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如《?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求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侵占、损害航道行为的定性(包括产生的危害是否严重);二是处以罚款的量化标准;三是与自由裁量分级相对应的处罚的幅度、标准;对照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首先对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的行为定性标准比较模糊:一般情形与情节严重的区分;其次是如果当事人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而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法条中未予以设定等等。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人员素质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构成情况和个人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来看,总体水平是不容乐观。同时,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和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总体考核制度迟后等一系列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利影响:一是在自由裁量时对处罚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如该用何种处罚比较准确?);二是对处罚中“过错情节和给予处罚的程度”不相适应;三是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出现处罚不当或处罚错误的情形。
毋容置疑,要更进一步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交通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有待与交通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项执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此来共同为交通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2.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篇二
一、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结合海事管理的现状和特点看, 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
(一) 是提高海事管理效能的需要。
由于海事违法行为的种类繁多、形式广泛, 而且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表现形式, 造成不同危害性后果, 这就要求海事执法人员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能够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因此, 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审时度势、权衡轻重, 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 错过时机, 从而灵活果断地对案件进行判断, 解决问题, 提高行政效率。
(二) 是海事行政处罚特殊性的需要。
由于我国是航运大国, 管辖的海域广、船舶多, 种类杂, 而各地区的航运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海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 对各地区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因此, 经常会出现同样的处罚条款在不同地方或对于来自不同地区的船舶, 执行起来难易程度不一样, 时时难以操作。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执法人员能够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在法定范围内运用一些具有可选择的措施和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 就能使海事处罚中有灵活机动的余地, 从而有利于增强海事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 使管理更加有效。
(三) 是弥补立法缺憾的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 法律法规不能罗列穷尽, 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 一项立法只能解决立法者所见到或现存的问题, 它不能解决已存在而尚未发现的问题, 更无法解决立法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因而, 将规则定得过死, 剥夺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不给执法者按照立法本意施展的空间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些法规条款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决定了只有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 才能克服立法的局限性。
二、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根据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定, 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 在处罚数额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 可在法定的处罚数额幅度内自由选择, 这是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最普遍出现的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内河条列》) 第65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1万到10万范围内自由裁定其中一个数额进行处罚。
(二) 在处罚种类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 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自由选择。例如:《内河条列》第82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也就是说, 海事管理机构选择一个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也可以选择罚款和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两个处罚种类同时处罚。
(三) 对处罚对象的自由裁量权:
即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 可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自由处罚对象。例如, 《内河条列》第80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海事管理机构在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 可以自由裁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中任何一方作为处罚对象。
(四) 对违法行为是否予以处罚的裁量权:
即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或不予处罚。例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76条、78条、82条都规定了“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可以”的含义就包含了可以做出或不做出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实际, 采取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甚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也可以免于处罚。
(五) 对事实加以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即海事管理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六) 对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加以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现行海事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 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 这样海事管理机构就有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此外, 对于条款本身没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等语义模糊的词语的, 海事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规定, 自由裁量违法情节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的条件。
三、当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自由裁量权本身具有的“主观性、灵活性、伸缩性”等特点, 使其实际运用过程中, 较多地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主观判断、感情取向, 甚至受制于某些行政部门的利益驱动。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以下问题:
(一) 行政处罚反复无常。
在实际的海事处罚中, 经常出现对同一艘船舶的同一违法行为, 在不同的航次中有不同的裁决, 而对同一船舶, 不同航次、不同违法行为形态却给予相同的处罚, 或虽是不同的处罚, 但处罚结果与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适应。从处罚资料来看, 各地执法人员行使处罚裁量权随意性比较大。
(二) 相同情况差别对待。
表现在:吨位大的船舶, 同样的违法行为在相同或不同时间或者在不同的地点其所受到的处罚金额却低于吨位小的船舶。或者是吨位相等的不同船舶, 具有同样违法行为在不同或相同时间受到的处罚不同。例如:某地查处的两条船舶, 两条船的吨位都是1000总吨, 而且两条船的违法行为都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不足, 按规定两条船的处罚结果也应差不多, 但从处罚的结果来看, 两条船在不同的时间处罚的结果就大不相同, 一条处罚了300元, 而另一条却被处罚了800元。
(三) 对减轻行政处罚条款的滥用。
某些海事违法行为可以低于“下限”处罚甚至不予处罚, 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条件。有的海事行政案件根本就不符合该条件, 海事执法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也低于下限处罚。即便是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同一违法行为同样的条件各个地方在实际操作时, 处罚差别很大, 有的相差好几倍。
出现海事部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主要有:一是海事执法者自身的局限性。海事执法队伍中有的执法人员思想业务素质不高, 办人情案;也有的是认识和业务水平上的问题, 把握不平衡。二是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处罚标准规定得太过宽泛, 上限与下限相差20倍之多;有的处罚标准交叉或模糊, 事实认定困难, 给执法人员留下的可选择空间较大, 使得同一执法机关或不同的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因个人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不同造成就相同情形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三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观念, 缺乏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本位主义思想严重, 过多地考虑了本单位本地区利益, 用收费代替管理, 扭曲了海事行政处罚的立法本意。
四、正确行使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几点建议
可以说, 在海事行政处罚中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已直接关系到海事部门的形象。因此, 必须因势利导, 采取相应对策加以防范, 以确保海事行政处罚的合理与公正。
(一) 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定和细化, 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
1、完善和修改现有的海事法律法
规, 对“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词语进行明确和限定。由于法律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和抽象, 很多词语和条文的含义具有模糊性,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否则, 在执法中对“较大损害”“情节严重”等违法事实的认定就有很大的随意性, 不仅造成执法的困难, 而且“自由裁量”可能变成“任意裁量”。
2、细化处罚幅度。
针对一些处罚幅度较大的条款, 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的不同, 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 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确定一个相对细化的幅度, 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减少肆意裁量行为, 从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进行合理规范。
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的规范最主要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和程序公开的原则。程序法定就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比如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组织听证。程序公开原则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条件、过程、决定的意向、决定的结果都公开, 通过公开, 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
(二) 增强海事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 提高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自觉性和能力。
1、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行警示教育等多种措施, 培育和提高广大海事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使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从而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自律性。
2、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海事执法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有较高的要求, 对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思维判断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要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品质、文化素养、业务能力、思维判断能力和工作责任意识, 从而进一步提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三) 加强海事执法监督,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保障。
1、加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监督。
通过严格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重大案件报备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加强对行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对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的行为进行通报, 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理。通过明查暗访,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2、加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外部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处罚事实、理由和处理结果都应当公开, 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全过程都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须认真对待, 异议成立的要立即接受并及时进行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 聘请相关人员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规范海事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的“自由”性和复杂性, 完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只有通过长期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各项措施才能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断规范。
摘要:从目前海事行政处罚实践上看, 自由裁量权行使在行政处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海事自由裁量权过大且规定不够详细, 也给海事行政处罚增添了难度。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课题, 文章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情况, 就规范海事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做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汇编》,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汇编》,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5号)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
[5]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5]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3.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篇三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切实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省卫生厅细化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涉及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确保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以制度来保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合理、合法地实施。要建立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将《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在相应的办公场所或以网站形式予以公示,以便社会公众及处罚相对人查阅与咨询;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案件承办机构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本机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法
制机构收到案件承办机构所报送的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当对案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建立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承办机构应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自由裁量依据和处理决定建议等向审查机构说明理由,并对行政处罚结果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切实制定与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保证和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健全并始终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尤其要遵循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能根据工作要求进行分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调查主体、审查主体和决定主体的混同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在办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健全运行程序,严格程序控制,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将《规则》和《标准》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卫生执法人员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同时,能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规则》和《标准》实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在全省卫生系统统一。省卫生厅将组织开展以《规则》和《标准》为内容的全省师资培训,各设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本级培训计划,重点对分管领导和法制部门、执法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开展卫生执法人员全员培训,使卫生执法人员熟悉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增强熟练运用《规则》和《标准》的能力,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性。培训任务必须在六月底之前完成。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评估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阶段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可采取明查暗访、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各种形式进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按照《规则》和《标准》责令改正,逾期不纠正的,要撤消其行政处罚决定。省卫生厅将对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纳入我省卫生行政执法考评体系,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积极开展自由裁量权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度考核将不得评定为合格,对年度考评未达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综合评先资格。
(四)加强救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制约和规范,防止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则,积极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不仅要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更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合理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合法、更要合理,实施处罚不但是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人员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人员责任的观念,高度重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统筹安排,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指导协调到位、措施到位,真正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省卫生厅法监局对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把握原则,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把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处罚相对人,严禁出现人情罚、态度罚现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既要制裁违法,又要教育、引导违法者自觉守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或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决克服应付和侥幸心理,明确责任,细化责任目标,确保责任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三)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把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放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认识和把握,与推进卫生行政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法规规章清理等工作统筹安排,互相促进,以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要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与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结合,同时部署、同时推进。要加强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则》和《标准》学习培训工作,7月1日前按照《规则》和《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要完成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总结材料报省卫生厅法监局。
4.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篇四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工商经贸[ 发 布 日 期 ]:2008-2-28[ 生 效 日 期 ]:2008-02-28[ 发 布 单 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 布 文 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5.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篇五
商业贿赂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商业贿赂行为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贿赂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或者贿赂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以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不足30万元或者贿赂额不足10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确定的罚款基数上增加罚款:
(一)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二年内,再次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二)凭借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索取贿赂的,增加10%-40%的罚款额;
(三)采取行贿与销售两条线等隐蔽手段实施商业贿赂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四)受贿或者行贿对象超过5个以上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五)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20%-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10%-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在确定罚款的基数上增加10%-30%的罚款;
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增加10%-60%的罚款。
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罚款额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
有第一款第(三)、(五)、(六)、(七)项从重处罚情节之一,致使违法经营额或者贿赂额难以查清,加处的罚款幅度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法定最高幅度罚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的罚款基数上减少罚款:
(一)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下调10%-30%的罚款;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下调10%-50%;
(三)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10%-40%;
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的,下调10%-60%的罚款。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70%。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罚款。
第五条 罚款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一)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幅度意见不一致的;
(二)因案件复杂、罚没金额超过5000元,不能遵照本规定所确定的从轻、从重处罚幅度或者减轻、免予处罚的。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减轻”、“从重”含义参照《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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