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精选12篇)
1.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一
工程结算审核拟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工程结算审核,拟需提供有关工程以下资料:
一、工程承包合同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
2、工程中标通知书;
3、工程招标文件(如有电子版本资料一并提供);
4、工程投标文件(尤其是其中投标报价文件及其电子版本)。
二、工程结算资料(含电子版本)
5、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编制,包括电子版);
6、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放样单等;
7、材料价格变更签证单;
8、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考评)。
四、工程技术类资料
9、竣工图纸(包括招标用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等,如有电子版本资料一并提供))
10、图纸会审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单;
12、施工变更签证;
13、隐蔽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14、工程款支付记录;
15、工程施工日记;
16、地质勘察报告;
17、开、竣工报告;
18、分包工程资料(铝合金门窗、外墙保温,外墙石材等)。
三、工程材料供应等资料
19、甲供材料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单价、金额;20、施工用水、电费扣缴情况资料;
21、其它有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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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二
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准备阶段
1.1 确定结算审核原则
结算前, 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合同, 确定相应的结算原则、结算方法、结算时间节点, 对除正常结算项目之外所发生的特殊问题及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也需要确定处理原则。
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这就需要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 对工程量变更调整的方法、清单中未含的项目单价确定方式、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等进行确定, 一般以上几种调整方法在合同或招标文件中都有约定,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 则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确认后, 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在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时, 全面地分析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 掌握原则, 才能在审核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加快审核速度。
1.2 全面了解结算相关情况
1.2.1 现场观察
在工程项目结算前, 都应先深入施工现场, 通过现场观察及驻地工程师的讲解, 对工程项目做一个全面的了解。现场观察可以直观的看到工程面貌, 如房屋的构造、楼梯、内外墙、走廊、门窗、吊顶等, 这为后续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供了便利。如对于竣工图与实际不符的地方, 可以迅速看出;对于现场较小的子项工程设计变更, 尤其是工程量减少, 承包人有可能报送资料时没有该项变更和签证, 在查看现场后会提前发现这些问题。
1.2.2 熟悉结算资料
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 资料要提前准备齐全, 主要有招、投标文件,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工程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甲供料明细表, 工程竣工结算书 (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等。
同时对于施工方送来的结算资料, 要注意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附有工程量计算的底稿或电子文档资料等, 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对以上资料要熟悉了解, 尤其是竣工图和相关合同, 要依次识读, 从总体上把握工程。
1.2.3 明确结算包括的范围
根据结算编制说明, 了解结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例如配套设施、室外管线、道路以及会审图纸后的设计变更等。
2 工程竣工结算实施阶段
2.1 审核方法
2.1.1 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又称逐项审核法, 就是按施工顺序, 对竣工结算中的项目逐一的全部进行审核的方法。其优点是全面细致, 审核质量高, 效果好, 缺点是工作量大, 时间较长。适用于工程量小、工艺简单的单位工程 (如维修工程、围墙、排水沟等) 、各分项都增加少量工程量的单位工程以及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甚至信誉度较低的单位送审的结算。在投资规模较大, 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 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2.1.2 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 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重点一般是工程量大, 单价高的各分项工程, 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门窗幕墙工程等, 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 (雨篷、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 等, 往往忽略不计。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重点突出, 工作量相对减少, 效果较佳。
2.1.3 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一种加快审核工程量速度的方法。它把结算中的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组, 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 审核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 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 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审核速度快, 效率高, 工作量小。如土建工程中, 一般把地槽挖土、基础砌体、基础垫层、槽坑回填土、运土编为一组, 先把挖地槽土方、基础砌体体积、基础垫层算出来作为基数, 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利用此基数就能得出。
2.1.4 对比审核法
对比审核法就是用已建成工程的造价或虽未建成但已审核修正的工程造价对比审核类似工程的一种方法。一般在总结分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 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 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 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 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 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 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该方法适用于有类似工程作参考的情况。
2.2 审核要点
2.2.1 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审核是造价审核的基础性工作, 十分繁琐、复杂, 工程量正确与否, 将对工程造价产生重要影响。
工程量审核时, 不要急于计算, 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对工程量变化有特殊说明, 如有些招标文件中说明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按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 具体实施时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予调整, 则只对变更签证部分进行审核;如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未作说明, 则根据双方协商结果, 对工程量进行计算, 审查时需要注意, 有无多计或者重复计算, 是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等。
对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审核, 应遵循三个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 不仅要审查有无承发包双方的签字与意见, 而且要审查签字、意见的真实性;其次是整体性原则, 应把签证事项放入整个工程中加以考虑, 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最后是全面性原则, 不仅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 而且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
同时, 对设计变更、签证审核时, 也要注意分析是否在包干范围内, 或者单项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计取的工程量等等。
2.2.2 单价的审核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 综合单价是人材机管理费利润的综合, 在变更签证中, 对于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以上两种情况单价很容易确定, 关键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这就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单价, 是否存在组价不合理, 换算方法不正确的情况。
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单价的审核中, 组成单价的材料费要重点审核。对于组成综合单价的管理费和利润, 要综合考虑企业资质及取费类别、工程类别。
2.2.3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核
措施项目费用的发生与使用时间, 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的工序相关。有些措施项目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大小关系不大, 如大中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 但有些非实体项目则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典型的是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工程, 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 这就需要审核时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措施项目也要发生变化。
其他项目中, 需考虑材料暂估价中是否包含甲供料, 对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是否已由专业承包人完成, 结算时应予以调整。
2.2.4 规费和税金的审核
这两项审核涉及到计算基础及费率, 在工程结算价格发生变动时, 计算基础有所变动, 因此应注意计算基础的审核, 同时也要考虑税金费率套用是否正确。
总之, 作为建设单位, 在有相关专业人员的情况下, 由于有驻地工程师及对工程的及时了解,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 比咨询单位有更大的优势, 因此, 应充分发挥优势, 在工程结算完成后, 从管理角度对工程将项目的有关造价资料及分析结果汇总并建立数据库, 对本工程进行评估, 为后续工程提供参考。
摘要:介绍了工程结算审核的原则及进行结算前需全面掌握的情况, 阐述了工程竣工结算实施阶段的审核方法及审核要点, 以指导建设单位提高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方法,要点
参考文献
[1]任蔚宇.结算审计的不足及其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 2010 (6) :74.
[2]蔡梅.房地产行业工程造价控制要点[J].工程造价管理, 2010 (2) :29.
[3]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80-91, 310-312.
3.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三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建设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外的企业以及投资的项目越来越多的进入国内市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进入海外投资和经营的项目也在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对外开放建设市场的形式,就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相适应,为建设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市场竞争环境。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重点;措施
1、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重大改革,同时也给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下工程审计的区别情况下,提出了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审计的重点,具体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现场签证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审计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值得研究。
2、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文件不够详细、准确
在当前的很多工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不够完善、招投标时间较短、招标代理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招标文件不够准确,尤其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会出现比较多的问题。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写不完整、清单内容与设计图纸有出入等这些问题就经常在实际工程中出现,而一旦出现这些问题,明显会增加实际工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也会增加工程结算审计的难度。
(2)工程现场计量资料不完善
工程现场的计量资料一般都是现场签证的直接依据,是工程结算审计的一种重要资料,比如施工单位进场时测量的场地实际标高、土方开挖过程中的清淤工程量等。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很多的这类资料缺少甲方或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手续不全,其真实性受到结算审计的质疑;也有的计量资料中测量精度不够,导致结算审计时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审计结果不准。
(3)现场签证管理混乱
现场签证由于是在施工现场进行,人为因素较多,难以管理,因此漏洞比較多。有些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业务素质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对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不熟悉,没有详细分析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项目特征,不应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也有一些签证,事件原因表述不明,结算审计人员无法明确判断其合理性,最终还必须再找签证各方人员了解情况,以判断该签证的合理性,给结算审计人员增加了难度。
(4)部分新增项目价格不明确
工程中一旦出现了新增项目,原则上应该由施工单位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监理和甲方审核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而往往较多的实际工程,由于工期比较紧,新增项目产生后,新的综合单价根本未进行确认,工程就已经继续施工下去了,等施工结束后再来确认该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就经常意见不能统一,产生纠纷,导致结算审计无法顺利完成。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工程结算审计也会有一些特别的地方。在结算审计时,应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严格依据施工合同,运用合适有效的审核方法,完成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
3.清单计价下的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
3.1熟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合同招标文件作为一个项目开工所必备的材料,因此在进行工程费用审核之前,必须先对工程项目合同和相关资料进行熟悉和研究。因为工程项目合同中必须具备整个工程项目应具备的工程项目专用条款与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 索赔和争议等几个方面的约定,其为后期的工程结算的审核提供者重要的依据。在熟悉工程合同的同时也应对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研究,因为作为整个项目的招标依据,其肯定含有一定特殊的工程项目要求。
3.2工程量的审核
(1)工程量作为工程项目计价的基础
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所以项目的工程量作为工程项目的计价基础。同时在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所以一个项目的工程量的准确就体现了整个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准确度,因此,工程量的审核就体现的尤为重要。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承发包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总的工程量并结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同时进行计价,但现在的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没有完善的工程量计量制度,所以面临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要依靠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审核,因此为了有效地准确的进行工程量的审计,必须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熟悉,并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进行有效地计量。
(2)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动态
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结算审核,结算审核不能仅仅针对施工图和施工现场的变更来进行结算,还应该适时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审核并且在审核的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对其进行追究核实,这样有利用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审核的准确度。
3.3措施项目费的审核
按照工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尽而使工程项目的措施费可以有依据的进行调整。如果当合同条款中对其约定不足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调整,例如:当整个项目的变更引起工程项目的措施费发生重大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其进行系数折算调整,对于新产生的措施项目费按照承发包人的协商进行确定。
3.4其他项目费的审核
其他项目费的审核主要是对预留金和承包服务费用的审核。对于预留金额的审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价款调整和工程的索赔金额之和与工程的预留金额作比较,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承包服务费用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计算,如果工程金额发生改变,应该通过发包人和承包的认可,并以此金额进行计算。
3.5变更项目价格的审核
变更项目的单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取:(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工程项目价格的改变,是因为市场因素的影响造成的,因此在价格变更的同时也应该能够留意市场的变化,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影响。
4、做好工程量计价模式工程决算审核的措施
(1)建立高效的工程管理机构
业主应建立一个经验丰富、工作高效的工程管理机构,特别是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一定要具有工程造价和工程管理知识,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2)认真积累工程资料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往往导致工程发生变更,进而引起工程量变化,使工程决算变的复杂。业主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增强证据意识,认真积累工程资料,如: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指令、商洽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工程施工影像资料、双方来往文件、气象资料、当地造价文件等。
(3)坚持合同第一的原则
业主应提前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风险分析工作,在和承包商进行合同商洽时,尽量用专用条款来明确风险范围,明确工程定价规则,越明确越详细越好。工程施工中应坚持合同第一的原则,以规范化合同管理为核心,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合同的商洽、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等过程用制度予以明确并保证实施。
(4)精心组织,优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的实施者,它的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工程决算审核的质量。因此,业主必须精心选择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确定合理的工作报酬,选择认真负责、工作素质高的造价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合同对承包商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核,赋予造价工程师必要的“责、权、利”,依靠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能力,确保工程决算审核的质量。
5、结束语
工程预结算审核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和技巧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高深的理论,但要想做好它却并非易事,需要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总结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 祝庆,吴晓韵.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工程造价管理,2008,(4)
[2] 钟超.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J].长江大学学报,2010,(6)
4.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四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2日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湖南-长沙 陈平凡团队
397516088
摘要
在建筑市场中,发包人以各种方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工程款的结算和催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最好聘请 作为全程顾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后最高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根据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本文根据作者的实践经验,结合复函,浅谈第二十条“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键词:
工程款 竣工结算 送审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发包人就丧失了与承包人结算议价的权利,并且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请求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也不会得到支持,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业界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原则。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双方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下称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不能当然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适用条件
1.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有完整的明确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表述一般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类似表述,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其他时间,由当事人商定,但必须是具体的天数。在合同的结算条款中仅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或者类似约定的,因其约定不明确,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本 认为,可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该两个法律文件中均有审查期限和不予答复后果的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必须编制好竣工结算文件并送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包括全部能够反映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计量的书面材料,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能够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发包人,必须要有发包人的有效签收,签章人应当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项目经理,这是关键,也是比较难操作的地方 3.约定的审价期届满
“以送审价为准”给予了发包人一个的审核期,只有过了这个审核期,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发生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因此承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要急于向发包人催款,否则发包人在得到“提醒”后,作出答复,竣工结算即进入异议程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失去了强制结算的效力,发包人借此达到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4.发包人不予答复
不予答复是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既不明确表示认可,也不提出异议,没有任何回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文件后要求承包人补充竣工结算材料或者要求对账,那么可以视为发包人进行了“答复”,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因为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进行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的基础,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材料的异议实际上是对竣工结算价款异议的一种方式,双方都有核实的义务。
5.审价期满承包人及时发出催款函
审价期届满,发包人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竣工结算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催款函。
二、直接采用建设部示范文本不能当然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复函形式指出,以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33条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条“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出现“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表述,因此不能以推定的方式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
三、“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实务 《解释》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以承包人的送审价结算的法律依据,为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如果利用不好这个法律武器,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满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本 认为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⑴采用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在专用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中明确写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工程价款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中载明的价款为准。”这样的约定明确具体,适用《解释》第二十条是毫无疑问的。
⑵考虑到承包人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能按照上述⑴的表述写明,可以在专用条款的“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中写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⑶2009年1月建设部对原示范文本做了大幅修改,推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稿“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可见,意见稿已经明确了审核期,以及逾期不答复后果,填补了原示范文本约定不明确的缺陷,因此该版本正式推出后,根据该条款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2.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
在适用“送审价为准”的原则中,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完整、真实,根据文件可以直接计算出工程造价。承、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的依据、计价方法、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等,没有约定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承、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没有约定,实践中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下列文件:⑴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⑵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⑶工程竣工图纸,⑷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签证单,⑸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资料,⑹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⑺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⑻发包人预付工程款明细表,⑼其他材料。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发、承包人施工活动的全部资料。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经发包人签收
发包人签收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关键,在实践中也是比较难操作的地方,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其需注意的环节也不同:
⑴直接送达。如果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直接送达发包人,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制作好签收单,二是让有签收资格的人签章确认。签收单上应当写明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名称及页数,并写明总造价等,并预留签收处“原件共X页已收(签章人签名)”。签收单最好加盖发包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收,如果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收。
⑵EMS邮寄送达。如果发包人拒绝收取竣工结算文件或者仅收取竣工结算资料而不在签收单上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用EMS邮寄送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一栏要反映出总造价,并尽可能地写明邮寄的材料和页数,并及时查询邮件的收执情况。如有必要也可以请公证处对邮寄的材料进行公证。一旦引发诉讼或者仲裁,签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应当做好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
4.待审核期满后承包人及时发出催款函。
在本环节中,至少应当注意两个细节,一是要耐心地等待审核期满,在审核期内哪怕是一个口头的催促,都有可能是对发包人的“提醒”,发包人就有可能以各种方式“给予答复”;二是催款函的制作,催款函只需要表达一个意思——要求发包人按照送审价付款,而不能催促发包人尽快结算或者包含其他意思,否则,承、发包人又陷入的结算之争,为主张“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催款函可以比照下列样式制作: “XXXX公司:
我司与贵司于X年X月X日签订了XXX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竣工后,我司于X年X月X日向贵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XX万元。施工合同第X条约定贵司对我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期为X个月,迟至本函发出之日,已超过审核期X天,贵司未给予我司任何答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应以我司提交贵司的竣工结算文件中载明的总造价XX万元为准,贵司已付我司工程款XX万元,尚欠XX万元,请贵司接本函后X日内付清。XXXX公司 X年X月X日”
结语
5.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五
在竣工图没有出图之前,施工图纸往往会随着施工过程作出许许多多的修改,造价员一开始从预算的角度出发去看施工图,很多时候对熟悉图纸的过程不重视,没有发现施工图中存在不能满足编制预算条件的错漏或图纸中本身存在的矛盾,即使是经过图纸会审的施工图,这样的问题亦时有发生。所以,要做好竣工结算,首先必须在工程施工初期学会造价审图。
那么如何进行造价审图,在审图中通常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2.1.1找出图纸自身的缺陷和错误。明确施工图纸是否符合相关建筑规范、结构规范设计要求,受力承重是否合理,图纸尺寸,标高,平面位置与剖面图的关系是否吻合等等,有些工程平面图与立面图根本就不能联系上,这看似不可能存在的事情亦时有发生,如某地方的一个民警备勤楼项目,建筑平面布置图的门窗布置,与该工程的立面图完全对不上,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设计人员设计草草了事,工程小,随便借用别的工程图纸或样式来设计,事后没有仔细审图核对,如果该工程按照建筑平面图计算了砌体、内墙装修等一系列工程量,最后在计算外墙装修的时候才发现两者不一致,不知道这些有矛盾的图纸中应该以哪个为准,若前面计算的图纸作废了,既伤脑筋,又浪费时间,所以这些都需要造价人员事前细心发现,掌握实际情况。
2.1.2思考施工的可行性。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在质量安全上要特别注意,如是它的工艺、材料、设计存在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来。比如某个商业中心工程有两层地下室的高层建筑项目,筏板基础(防水底板)与桩承台及基础梁没有锚固,筏板完全属于架空搁置在承台及基础梁上面,与常规设计不一样,究竟这样的设计它的作用是什么,它的受力是否能够达到一个高层建筑的`要求,若受力不满足,应该作出怎样的变更?这个要特别注意并与设计方进行沟通,一个尽职尽责的造价员不单是根据图纸做预算,现实的安全因素需要考虑的还有很多,只有确保了项目的各项指标都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才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杜绝建筑物施工时或施工后出现严重事故,清楚了这些,也就对工程的各个构件更加熟悉,有利于掌握好编制造价的依据。
2.2清单计价工程亦要确保收集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很多时候造价员手上都有很多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图纸设计变更,各种修改,各种来源,在编制结算工作的时候看得眼花缭乱,有的签证办了手续,却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取舍,工程结算难以进行;到最后不是所有的资料都能够生效,这就需要我们在接收资料的时候,判断它是否对工程结算编制有帮助了。
2.2.1确认签证资料是否有效。首先要明确,工程联系单、签证单需要经过怎样的手续办理,通常它是要经过建设方、监理方、甚至设计院的确认及答复,若缺少了任何一方,这些联系单、签证单都未必有效。因为工程签证它是甲乙双方的一个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约定并认可的行为。它的主体必须是甲乙双方的当事人,只要有其中一方没有签字确认,那么它就不能确立为签证,签证是一种互证。
2.2.2确认签证是否与施工合同矛盾。签证的内容一定不能违背劳动施工合同的约定。比如,乙方承诺让利的范围内事项,是不能另外计取费用的,及时办理了签证,亦有了双方签字确认,都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2.2.3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有时候项目现场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往往会利用一些隐蔽性高而且求证难的事项签证,比如桩基础的超深、土方大开挖等等,事实上,有时候桩基础在某个标高已经达到设计地质要求,超深的深度完全没有必要,土方本来挖坑就可以满足施工要求了,现场签了个土方大开挖,这个是施工方的责任,若在结算的时候认真追究起来,这些签证是无效的。
2.3了解填写工程签证单的技巧。很多时候,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会有或大或小改动的部位,没有任何设计变更,如果这个时候施工方没有及时做好签证手续,往往到最后工作做了,却得不到甲方的认可,显然是吃力不讨好,这样人工材料消耗了,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项目的利润就低了。那么怎样填写签证单才更有效力呢?还是有一些技巧值得去总结的。
2.3.1签证涉及内容要有利于结算造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有些签证内容子目的单价在合同内已经约定了,可以签订工程量,有些原本合同内造价没有协定的,除了确认工程量之外,还需要确定签证内容的造价。再者,签证的内容一定不能违背合同原意,并围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办理。
2.3.2不同类型合同的签证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过程中,平时遇到比较多的劳工合同类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和总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在综合单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只需要签到量;总价包干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和单价、费用,如果能附图的尽量附图,有条件的情况下,拍摄录像作为日后竣工结算的证据会更好。换句话说,能够直接签总价的不要只签单价;能够签单价的不要只签工程量,能够签工程量的不要只确认事实,能够有文字描述的不要只附图片,总之,能够证明事实的因素越多,对我们编制竣工结算就越有利。
2.4正确理解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项目建设中多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对合同理解不透彻,就不能确定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项目建设中会否发生造价纠纷的导火线,甲乙双方之所以会产生造价纠纷,主要是因为有了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就不会产生造价纠纷。当编制造价的过程中遇到造价纠纷的时候,首先需要分析引起纠纷的合同关系,看透相关的条约,只有明确了这些合同关系,才能够进一步做好结算编制工程,确定结算造价。
举个例子说明:甲建设方与乙施工方签订了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又与丙幕墙公司签订了幕墙工程合同。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期为360天。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丙幕墙公司的方案原因,导致乙方在外墙装修的工作推迟了5天,由此乙方增加人员配合用工10天,窝工5天。乙方要求甲方补偿损失。
在这其中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甲与乙的合同关系、甲与丙的合同关系。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就要确定是否存在需要办理签证的因素,先明确,凡是订立合同关系的双方才有可能互相索赔。由此可见:甲与乙之间可以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甲与丙之间亦可以进行索赔与反索赔。但是乙与丙之间就不能进行索赔与反索赔,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丙是按照甲的指令去工程的,由此由于丙公司的施工实物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亦可以看作是由甲公司造成的,所以,乙施工公司可以向甲建设公司索赔。平时收集竣工资料时应注意多考虑这些关系是否存在。
2.5准确计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
2.5.1理清工程量计算的顺序。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量的计算很重要,工程量的正确与否,错项漏项,将直接影响结算的造价。
工程量的计算,首先明确各部位的计算方法,这个稍微有点经验的造价员都应该懂得它的计算规则。重点是不要漏项或重复计算,造成造价失真。而导致这些后果发生的因素跟计算工程量的顺序也有很大的关系。当工作没有头绪,杂乱无章时,就很容易出错了。在计算工程量时这边算一下,那边算一下,到最后到底那些算了,那些没有算自己都已经搞不清楚了,长期以来就会产生强大的压力,对造价失去了信心。所以我们最好在熟悉图纸的情况下,根据图纸的大致顺序,一张张图去计算,计算完了在图纸上做个记号就可以放一边了,这样做完一张放一张,大框架做完了再回头看看零星的大样还有哪些没有计算的,一一的检查,这样就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并且在编制结算书的时候不容易漏项、重算,造价相对就会真实得多,结算造价的调整也会在可以掌控的范围内。
2.5.2计算工程量要看依据。计算工程量必须了解它的计算依据优先等级,若胡乱计算,或者根据造价员想当然的计算,将无法作为竣工结算的结果。比如钢筋工程量的计算,就需要遵循一下的计算依据先后顺序:①理论板块>②规范板块:《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③技术规则板块:平法图集G101系列>④技术监督板块>⑤技术措施板块:《建筑施工手册》、经验规则等。当前后依据发生矛盾时,应以前面的依据为准。
所以造价员在计算工程量的时候如果对相关的图集、规范不熟悉,一定要花时间去看懂并熟悉这些内容,才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虽然这样会影响计算的连续性,但时间久了就好了,熟能生巧。如果在不熟悉这些规范的情况下,凭借大概的印象去计算工程量,可能进度是快了,但是算出来的东西自己都没有底,一头雾水,在结算编制完成后,自己都没办法为自己的成果找到立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熟悉计算依据始终都能够为自己的工作找到捷径。
2.6政策性文件及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比较大的项目工期都相对长一些,时间跨度大,就必然会遇到各种政策性文件的调整,如人工费、管理费、措施费等等。造价员在接收到这些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内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文件实施之日,施工现场做到什么部位,这些都需要及时整理清楚,工程量分类出来调整相应费用。关于措施费用的调整,“08清单规范”第4.7.4条提及到: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的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3清单规范”第9.3.2条亦有说明: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3结语
工程造价是一项要求细致且繁杂琐碎的工作,它涉及的知识面很广,除了掌握工程经济的知识外,还要对识图审图精通,对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对建筑设计、施工等等的知识也要有所了解。近年来,预算软件逐渐把造价人员从繁杂的手工算量解放出来,软件的运用已经成为我们现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条件,所以还要求造价员对计算机相关造价软件操作熟练。与此同时,我国逐渐兴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更为相互适应的计价方式,从业人员必然要熟悉。如此多的技能需要造价人员去掌握,也就对广大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了全新的执业素质要求,造价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多看、多听、多问、多动脑筋,尽量吸取别人好的工作经验,才能够使自己在造价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苗曙光,刘智民,王斌等.工程造价禁忌与实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6.单项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篇六
1、移交管理用钥匙;
2、移交业主房屋钥匙
3、竣工总平面图;
4、单体建筑竣工图;
5、单体结构竣工图;
6、单体设备竣工图;
7、给排水竣工图;
8、电气竣工图;
9、户型平面图及水电线路图;
10、供水供电合同;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13、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14、电梯(扶梯)合格证明和准用文件;
1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6、隐蔽工程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7、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8、地界界桩放点报告;
19、环保达标验收合格证明; 20、有线电视及电话协议 复印件;
7.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七
自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以下简称“03规范”) 于2003年3月27日颁布以来,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广泛地运用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竣工结算等方面。特别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以下简称"08规范") 的颁布, 修订、完善了前期实施中发现不足之处, 更加有利于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
一、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
1、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 一般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招标文件 (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 设计施工图、竣工图纸;
(3)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 图纸会审纪要或技术交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经济签证单、材料认价单、中间计量支付资料等;
(6) 基础、钢筋等隐蔽验收资料;
(7) 地质勘探资料;
(8) 主要材料、设备购货发票、合同等;
(9)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依据、施工企业规费取费标准;
(10) 送审结算书;
(11) 与结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2、审查送审资料的真实性。验证资料是否真实的主要措施如下:
(1) 送审资料应是原件, 如送审资料是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
(2) 审查送审资料是否与现场实际一致;
(3) 审查送审资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常规做法有较大偏离。
3、审查送审资料的符合性是指审查送审
资料是否前后一致, 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签字手续等, 主要应审查以下方面:
(1) 审查竣工图纸是否与设计施工图加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一致。
(2) 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经济签证单等是否按顺号提交, 是否有漏页;
(3) 审查送审资料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表述不一致之处;
(4) 审查送审资料是否按相关规定完善签字程序, 特别需注意不同人员的签字权限。
二、审查计价原则是否正确
计价原则是指工程造价结算的确定方法。确定计价原则的最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 其中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最主要的依据。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 (一) 、措施项目清单
(二) 、其他项目清单、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其组成的各部分应如何结算, 在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 即, 结算时的工程量按实计算, 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计算。同时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及超出风险约定的费用如何结算做了约定, 例如, 对由于设计变更、招标清单漏项等原因引起的新增项目如何计价;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是包干使用还是按实计算;对于人工费、材料费等涨 (跌) 价引起的工程造价上涨 (下跌) 怎样调整等做了约定。因此要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全面仔细的阅读理解施工合同的每一条条款, 同时要注意合同各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如果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有矛盾之处, 应按解释顺序的先后来确定。
三、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要严格依据清单规范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进行, 同时要注意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清单编制说明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以往的预算定额大不相同, 例如, 清单规范中的"挖基础土方" (编码010101003) 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即不包含工作面及放坡产生的工作量, 其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以四川省计价定额为例, 挖基础土方的工程量是包含了工作面及放坡产生的工作量。以上述两种不同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巨大, 有时达到50%以上。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也是计算工程量的重要的依据, 这是与以往的预算定额的主要不同之处。
四、审查综合单价
以一般的固定单价合同为例说明。合同中一般约定对于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应按其合同综合单价执行, 已有的项目即指项目的编码、特征、名称、计量单位完全一致的项目。但是对于招标清单中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 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是结算审核中的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08规范"对此做了如下原则性的规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 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规范执行初期, 一些合同简单地将上述原则照搬下来, 但在结算时却发现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往往引起发包、承包双方的争议, 原因在于没有具体的细则。例如, 对于类似项目的定义就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利益的不一致, 导致争议双方对同一个项目是否为类似项目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介于以上情况, 其后的合同中对上述原则做了细化, 减少了争议。例如, 有些合同约定, 对于项目特征完全一致, 仅主要材料的品牌、价格发生了变化的项目, 不作为新增项目, 仅对发生变化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对于新增项目的单价该怎样确定, 有些合同约定按施工期的当地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重新组价, 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例下浮等。这些细则的陆续出现都有效地减少了结算中的争议。
在审核由招标清单错项、漏项引起的新增项目时应特别注意对漏项的确认。由于招标清单是由招标人提供的,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对招标清单进行修改 (措施项目清单除外) , 因此招标清单的编制错误由招标人承担, 错项、漏项就是其中主要的两种。特别是漏项的判断对于发、承包人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承包人来说, 如果发现清单有漏项, 就可以进行索赔;对于发包人来说, 如果清单有漏项, 就意味着增加合同外的投资。根据以往的结算案例, 判断是否为清单漏项, 不能只看项目特征中是否包含漏项内容, 还必须仔细研究清单的编制说明、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的明细组成、相关的施工技术要求等。例如, 在屋面刚性防水项目中, 清单项目特征未具体描述刚性防水层的嵌缝要求, 仅选择了一个标准图集号。结算时, 承包人认为刚性防水层中的油膏嵌缝在项目特征中未描述, 是漏项。后经审核人员仔细查阅投标文件的项目单价组成明细表、招标清单、标准图集, 发现刚性层中油膏嵌缝在所选用的标准图集上有明确的施工要求, 在投标文件的该项目单价组成明细表中套用的定额中也包含了油膏嵌缝的工作内容, 因此不是漏项。
五、审核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有措施项目清单 (一) 及措施项目清单 (二) 组成, 措施项目清单 (一) 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组成。措施项目清单 (一) 中的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 一般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投标方案自行填报, 因此合同一般约定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般根据施工项目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例如, 四川省规定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需按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计算,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的, 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项目清单 (二) 由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组成, 其计价方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致, 即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 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项目。该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应按实计算, 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在以往的结算中, 这里也是主要的争议所在, 原因就在合同中泛泛的约定措施项目包干使用。这种约定是与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 规范规定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措施项目清单 (二) 中的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 投标人是不能修改的, 如果合同又约定包干使用, 是不公平的。
五、审核超出风险约定的项目 (合同调整项目)
合同中一般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做了明确的约定, 例如, 对于施工期间人工费、材料费的涨跌;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施工用水、用电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增加的费用;设计变更、基础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已不适用, 需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国家、地方政策变化导致的费用变化等。
1、审核材料价格涨跌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材料费调整
材料价格是综合单价的主要组成部分, 占总费用的比例往往达到60-70%以上。但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的变化是非常普遍的。有些大宗材料, 例如房建工程中的钢筋、水泥等材料的价格变化达到3-5%以上就会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影响。另外, 如装饰、安装材料等, 由于招标时尚不能完全确定其品牌、规格、档次、型号、参数等, 其实际采购价与投标价相比往往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如何确定材料价格是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材料, 合同一般会约定一个风险幅度, 风险幅度内的价格涨跌, 不做调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应做调整。例如, 某种材料费上涨时的调整的公式如下:
Q材-应调整的材料费;P2-施工期的材料调整价格;P1-招标期的材料基准价;a-合同约定的该种材料的风险幅度;M-应调价格的该种材料的结算用量。
招标期的材料基准价 (P1) 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是项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招标期的该种材料的市场信息价。
材料调整价格 (P2) 的确定最合理的方式应是施工期的材料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但这种方法要求发、承包双方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随时跟踪材料价格的波动及记录材料的相应用量, 较难实现。一般现实中, 都是以项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调整价。
2、审核人工费的调整
近年来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的上涨已经成为发、承包双方都不能忽视的一个主要的方面。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均将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列为了优先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大部分合同已不将人工费的上涨风险全部转嫁到承包方, 而是双方分担或由发包方单方承担。例如, 四川省大部分工程, 特别是国有项目已将人工费的上涨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之一。调整的方式以四川省为例说明如下,
Q人-应调整的人工费;R1-招标期的人工单价
R2-施工期的人工单价;N-应调整的人工工日数
由于市场的人工单价难以确定, 四川省一般是以调整人工费率的形式来处理, 即由各地的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人工费变化的情况不定期地发布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供建筑市场参与各方使用。上述公式中的人工单价相应调整为,
R1-招标期的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R2-施工期的人工费调整的费率;
N-应调整的定额人工费
3、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已不适用, 需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 经常出现由于设计变更、基础地质条件变化等引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导致原中标综合单价不适用的情况出现。例如, 由于基础地质条件变化, 导致土方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度增减, 原投标单价已不适用于变化了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 规范规定,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 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 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 (如有) 均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 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在现实中, 此种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来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从"03规范"到"08规范"已经实施了六年了, 从一开始的不适应, 问题频发, 到目前的愈来愈完善、愈来愈规范。特别是经历了竣工结算中出现争议、及其之后的协商处理到经验总结, 这种计价模式已经越来越体现出它在工程计价中的优势来。
参考文献
[1]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8.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八
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工程结算审核需要提交那些资料?一 什么工程结算根据《工程计算编审规范》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实施期中和已完工程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条 工程结算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等。二 竣工结算审核
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的成果文件包括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送审报告是指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报送给发包人供其审核之用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指发包人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进行审核后,出具的成果文件。竣工结算书是指发包人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送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的最终成果文件。当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送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的经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相关方签署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即为竣工结算书。三 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1 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报告;2 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工程施工图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记要;5 发包人及监理现场相关指令及联系单;6 经批准的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7 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或认价单;8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9 承包人的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10 现场踏勘复验记录;11 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2 与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13 其他相关依据。欢迎关注:巨子令工程任务众包网!了解更多水利工程、交通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的工程造价、施工技术、工程索赔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你轻轻的一个关注,将为你带来认识上的巨大提升!
9.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清单规范》)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13合同示范文本》)均已颁布,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本文根据《13清单规范》与《13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方式的初步探讨,引导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工程结算的质量和效率,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清单计价模式下改进工程结算方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工程造价管理理论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的工程造价管理手段和方法逐步得到推广。自2003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变更和签证、价差调整、竣工结算等方面的编制或审核,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和规范的操作。但是,由于仍沿用着传统的工程结算方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不匹配,致使工程结算方面的管理效率普遍不高。
2.1 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方式
传统工程结算方式的划分标准是工程资金规模及工期的长短,与当时的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与定额计价模式相适应,主要有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2003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来,直至《13清单规范》颁布之前,没有相配套的工程结算方式,发承包双方基本上仍沿用以前的做法,按月结算或分段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按月或分段结算的结果,往往只起到控制进度款的作用,但无法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2 清单计价模式下改进工程结算方式的必要性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有必要对工程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1)新的计价模式需要配套的工程结算方式。但是,历次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结算方式没有涉及或进行实质性改进,历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根据清单计价模式进行相应的修订,缺少适用于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结算制度或规范。
2)清单计价模式下仍沿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方式,无法充分发挥出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结算方面的优势,工程结算的质量和效率依然不高。按月结算或分段结算往往流于形式,其结果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参考。因此,无法在施工过程中控制造价,竣工结算时仍需要全面的计算,费时费力。
3)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于缺少相匹配的工程结算方面的可操作性指导方法,往往造成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分歧,例如不能及时修正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和错误、不能及时调整市场价格风险因素引起的价差等,致使按月或分段结算的结果没有反映已完工程的真实价格。
4)通过改进工程结算方式,能够促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改变过去注重静态计算、轻视动态控制的造价管理理念,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2.3 改进工程结算方式的可行性
《13清单规范》与《13合同示范文本》的颁布实施,为改进工程结算方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制度基础和方法指导。
1)《13清单规范》术语里面给出了工程结算的定义,正确理解其定义的丰富内涵,对改进工程结算方式,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2)《13清单规范》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条文,认真学习和理解这些条文,注意这些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对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很有帮助。
3)《13合同示范文本》根据《13清单规范》的条文规定,补充完善了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通用条款,认真学习和理解这些通用条款,注意这些条文之间的关联性,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就能够约定合理的专用条款,减少工程结算方面的分歧。
4)各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或企业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是督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提升工程结算水平的有效途径。
3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方式
《13清单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工程结算是贯穿于合同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之一。按照工程计价活动的阶段性特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结算方式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
3.1《13清单规范》关于“工程结算”术语的丰富内涵
关于工程结算,《13清单规范》给出了全新的定义:“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这个定义简明扼要,充分体现了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理念,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匹配。其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工程结算的当事人(即发承包双方)、原则(即合同约定)、标的(即合同价款)、方式(即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和方法(即计算、调整、确认),体现了工程结算的阶段性、动态性及3种结算方式的关联性(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等特征。
3.2 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3.2.1 三者的主要区别
1)结算的时间与期间不同。
期中结算是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的工程结算,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或按形象进度节点计算已完合格工程的合同价款;终止结算是工程合同解除后进行的工程结算,按合同解除之前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的工程结算,对已完全部合格工程计算合同价款。
2)结算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期中结算是随着工程进度逐期计算,一般包括本期已完工工程的计量、计价、调整及相关规费计算,截至本期已完工工程的合同价款累计;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前已完工工程的计量、计价、调整及相关规费计算,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包括已进场未使用材料的处理、已进场人员和机械退场或留置等费用方面的结算;竣工结算是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调整及相关规费计算,其结果是所有各期期中结算结果的汇总,或者是本合同工程的终止结算结果与后续工程的各期期中结算结果的累计。
3.2.2 三者的内在联系
工程计价活动的阶段性特点,决定了3种工程结算方式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统一规则、分期进行、多次结算、逐期累计,直至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或终止结算)的结果应为各期期中结算结果汇总或为逐期累计结果。遵循工程计价活动的阶段性特点,全面做好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才能真正实现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目标。
4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的操作思路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以《13清单规范》为指导,以《13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通用条款为参考,区分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具体工程结算方法、时限要求、有关价款费用方面的规定,全面搜集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通过计量、计价、调整、取费、确认等相关操作步骤,分期结算、逐期累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计量与计价周期应与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周期一致,对本周期内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本周期内未完工程或不合格工程不得进行计量。对没有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应对达到进度计划要求的工程按约定的支付分解表支付进度款,否则应对支付分解表作出相应调整或延期支付。
2)期中结算结果应及时确认,作为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期中结算结果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就无争议部分先行进行确认,作为本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争议部分待解决后计入下期结算或竣工结算,不得影响工进度。
3)竣工结算应是各期期中结算结果的汇总或逐期累计,真正发挥清单计价模式的优势,做到结算过程简捷高效。
4)终止结算不同于竣工结算,其发生时应根据完工程度不同,分清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对双方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外,还应对已进场未使用的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进行清点结算,对进场施工机械的留置或退场、施工人员的安排或退场等费用进行结算。
5 结语
总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针对工程施工阶段计价活动的阶段性特点,改进工程结算方式,全面做好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及时修正偏差与错误,杜绝管理漏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摘要:通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方式的初步探讨,引导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工程结算的质量和效率,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探讨
参考文献
[1]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10.渤海银行工程车贷款资料清单 篇十
申请审批阶段:
一面签。所需资料:
银行准备:
1、申请表2份,2、征信授权书2份,3、共同还款确认函1份或单身声明1份,4、公证所需资料(4份需客户夫妻双方签署)1套,5、合同签字页5份,6、划付授权书1份,经销商准备资料:
1、客户身份证1份,2、户口本2份,3、结婚证一份(若单身,提供民政局开里的单身证明1份),4、收入证明2份,5、与客户签署的购车合同1份,6、租赁合同1份,7、发票1份,8、合格证1份,9、首付款证明1份,10、经销商出具的不可撤消回购承诺函1份,客户推荐函1份,11、客户资产证明(越多越好)。
制造商准备资料:
制造商出具的不可撤消承诺函1份,客户推荐函1份。
二。流程经销商发出面签邀请,并将需签客户征信表传真渤海银行。
2渤海银行客户经理负责查询征信,并将征信查询结果通知经销商,对于可签客户经领导同意后,确定出差日期。(PS:出差所需资料尽量以申请表、抵押品凭证等原件为主,带好U盘,合同等签字页可直接在经销商处打印。)3 面签要求见客户全部原件。要求客户当场将我们核实的过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带回,其他资料如有也可一并带回。
4事先告知经销商贷款部负责人,通知各办事处尽量将客户集中在办事处面签,已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11.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十一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结算资料;一类是工程财务决算资料。
工程结算资料包括:
1、工程立项及批复文件等。
2、工程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书与补充协议等文件。
4、材料设备的采购、供货合同或协议书等。
5、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会议纪要资料。
6、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7、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专业软件的电子文件。
8、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书、专业软件的电子文件。
9、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洽商记录等资料。
10、甲供材料清单。
11、工程材料施工方报价单、甲方认价单等相关资料。
12、工程量确认单。
1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
14、单位工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5、工程质检资料。
1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
17、造价管理部门对补充定额的批函等相关资料。
18、其他有关的工程资料。
工程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1、工程实施期内各末的资产负债表、基建支出明细表、主要发生额的银行对帐单及调节表。
2、各项请示、批复、详细概算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3、对外签定合同、各年帐簿粘贴印花税情况。
4、各项内控制度:如财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签批手续、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5、工程支出如超概算,关于投资超出概算部分资金来源的请示及批复等。
6、填写下列6项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建设项目资金结算情况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及分摊表、工程款概决算明细表、费用概决算明细表、应付尾款明细表。
7、各项票据、签批手续。
8、工程付款情况统计表。
12.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篇十二
关键词:建筑工程,预结算,定额计价,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市场结算的两种主要计价方式。在过去, 我国的工程市场的主要计价模式是传统的定额计价法。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需要,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GB 50500-200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我国的工程造价逐渐从定额计价模式向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 我国清单计价法逐渐成熟、规范, 国际上通用的计价法是清单计价法。2008年和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版, 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清单计价的实施。从GB 50500-200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至今已经过去11年有余了, 清单计价在我国工程结算工作中有了非常大的推广。不过目前我国仍处于过渡阶段, 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在我国的工程结算中仍然并存。作为工程造价人员, 必须区分二者的差异, 熟练掌握这二者的操作细节, 在预结算中灵活运用这两种计价模式。
1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概述
1.1 定额计价的计算方法及优缺点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程计价都是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模式, 即定额计价法, 又称工料单价法, 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规定的单价后作为子项费用, 各子项合计作为直接工程费, 所以直接工程费是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整个计价过程中, 计价依据是固定的, 即政府发布的权威性的“定额”。
定额计价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 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中, 人工费=人工工日数量×工人日工资标准;材料费=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台班单价。
2) 单位直接工程费=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
3) 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定额计价是我国采用的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定额计价在我国过去国民经济的工程计价环节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其测算和编订是从施工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具有非常高的实用价值, 在现在仍被作为编制定额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定额计价的局限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定额计价对于工程量的计算为规则限制, 缺乏灵活性。定额计价在计算工程量时是根据费用定额和预算定额项目规则进行计算的, 没有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损耗、管理水平等其他因素, 没有体现出企业的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 各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不同。施工水平越高, 在施工中的损耗就会越低。除了损耗, 施工管理对于成本控制的作用也是非常显著的。具有先进管理制度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效率较高, 施工质量也比较高。缺乏灵活性的定额计价不利于体现工程施工单位的优势, 不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2) 定额计价的单项成本预算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我国在入世前, 建筑市场的成本受到政府调控影响非常大, 依靠政府的政策进行定价的准确性就比较高。然而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速度快, 市场体制逐渐完善, 我国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控功能逐渐从政府转移到市场。因此, 市场体制越完善, 通过定额计价进行预结算产生的不可预计因素就会越多。
1.2 清单计价的计算方式与优缺点
清单计价是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是由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清单计价法也称综合计价法, 是指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下, 投标人依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根据企业的情况, 计算出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的工程造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法与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 制定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 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 再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其编制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编制和利用工程量清单来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 根据企业自身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 结合企业定额编制得出的。
1)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 并考虑风险费用。
2)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与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构成类似。
3) 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清单计价法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工程计价方法。灵活性是清单计价法最明显的优势。清单计价法实际上是企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一种表现,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首先, 清单计价法突出了不同企业的优劣势。在同样的工程量基础上, 不同的企业因为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高低计算出来的成本各有高低。招标人通过成本比较就可以看出各企业的优点和缺点。其次, 清单计价法方便了招标人的成本计算。清单计价法的计算方式比较灵活, 计算出来的结果稳定性比较高。再者, 清单计价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招标人的风险, 规范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最后, 清单计价推动了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的进步, 加强了我国建筑行业的竞争力。随着我国的经济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进一步融合, 我国的建筑行业只有不断提高综合实力, 才能适应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
虽然清单计价法具有定额计价法不可比拟的优势, 但是我国目前的清单计价规范仍然不完善, 实践中存在问题。首先, 清单计价的规范仍然不完善。虽然2013年我国制定了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版, 但是我国的计价项目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不完整的地方。不完善的规定容易引发结算纠纷。其次, 我国的企业的自主报价能力水平比较低。受到企业的人员能力限制或硬件限制, 目前许多企业仍然没有形成企业定额, 无法完成自主报价。再加上企业的价格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无法按照材料价格信息进行报价。最后, 清单计价对我国计价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定额计价模式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低。而清单定价模式要求从业人员既要具有高水平的计价知识, 还要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知识。如果从业人员的素质比较低, 则无法完成企业的清单报价工作。
2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在建筑工程预结算中的应用
建筑工程是一个耗时长, 成本高的过程。从上文分析得知, 清单计价的灵活性更高, 但是受到现实操作条件和成本的限制。定额计价的操作难度比较低, 但是灵活性比较差。在建筑工程的预结算中灵活选择计价方法, 可以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程比较简单, 突发因素比较少的项目可以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预结算。在工程的影响因素比较多的项目可以采用清单计价法进行计算。在遵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 让不同的计价方法在实际的运用中实现灵活性、实用性和准确性的统一。
考虑到清单计价是未来工程结算模式的发展趋势, 我国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的计价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逐渐使清单计价成为企业预结算的主要计价方式。清单计价在建筑工程预结算中的应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企业要形成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是进行清单计价的计算基础。企业定额主要考虑企业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高低。预见因素。企业在确定企业定额时一定要对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 用数据来说明企业的综合实力。
2) 清单计价过程中要重视组价过程。
组价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工程中的情况, 尽可能考虑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组价过程要处于一种动态的思维中进行考虑, 比如政策可能引起的材料成本价格等。例如, 风险的考虑加大并且要求动态的考虑。
3) 企业要对合同及报价清单的内容熟悉掌握。
工程合同和清单报价都是发生纠纷进行索赔的基础数据依据。与定额计价相比, 清单计价更具有灵活性, 且时效性更强。对清单计价的合同及报价清单的掌握比定额计价更加困难, 要注意时效性。
3 结语
清单计价具有定额计价不可比拟的优势, 是未来工程预结算的必然趋势。然而目前我国仍然处于过渡阶段, 这两种计价模式仍然在工程预结算中并存。在进行建筑工程预结算中,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中影响准确性的因素选择合适的计价模式, 才能保证预结算的准确性, 促进建筑工程预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赵非非.清单与定额计价在招投标和预结算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 2011, 37 (18) :231-232.
[2]张红花.浅析建筑工程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J].科技向导, 2014 (14)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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