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制度法规(9篇)
1.党内制度法规 篇一
党内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总结
对近期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1.组织机关全体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机关党员干部要切实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本单位要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
2.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内法规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贯彻实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规定(试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市台联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要求各党员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同时,要把学习贯彻党内法规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党中央新制定出台的其他党内法规文件。把学习贯彻《条例》和《规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一名党员头上,全面协调推进学习贯彻工作的开展,针对学习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目标,靠实责任,确保学习贯彻推进有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学习、主动学习,理解其要义、吃透其内涵、掌握其重点。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情况。
制定和完善了走访台胞制度和台胞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台胞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两岸发展形势,努力促进祖国统一。进一步转变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议事效率。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力戒议而不决;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提高文件运转时效,严格精简各种简报,无实质性工作部署的、照搬照抄照转的、能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通知的,一律不行文;改进宣传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压缩宣传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部分党员在思想上还缺乏重视,学风不踏实。
思想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平时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学习内容不系统不全面,联系实际不够深入;二是缺乏对党内法规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详细解读,对于新的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还缺乏详细的解读与理解,工作上、认识上还多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法规中的内容未能及时、准确把握,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新变更内容掌握得不够全面、深入。经核查,我单位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突出问题;无考核过多过滥、重复考核,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增加基层负担问题。
三、整改方向
强化组织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熟练掌握、严格遵循,认真研究部署,大力推进落实,切实统一党员干部思想,坚决践行“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到工作全过程。强化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学、分类指导重点学、结合实际常态学、灵活方式全员学等多种途径,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的新热潮。
2.党内制度法规 篇二
一、两部党内法规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思考
( 一) 党纪党风建设成为重要的内容
党纪党风建设一直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来说, 充分地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按照条例中的要求来严格地进行组织建设, 对于构建稳定、严明的组织纪律十分必要。严格地执行党的命令和方针政策, 坚持民主强化纪律, 牢牢地把握党的前进方向。特别是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 其主要的工作使命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行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教育, 要想做到这一点, 就必须要保证党纪党风建设, 对于违法乱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不断地提升制度建设力度, 从而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 二) 对党员廉政自律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点对党员思想认识、行为方式、自律意识、廉政建设进行了充分地说明, 以此来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更好地服务人民, 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在这种情况下, 应该积极地推进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内部廉政建设, 要求每一位党员干警都要认真学习准则, 按照准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自我思想约束和自我行为约束, 从而崇廉拒腐、公私分明、艰苦朴素、廉洁修身, 努力提升自我的精神境界和道德节操, 以此来不断地提升自我价值观, 树立良好的榜样,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新时期纪检部门加强两部党内法规贯彻与实践思路
( 一) 积极推进“三转”, 履行监察职能
推进“三转”, 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构建稳固的党内秩序, 严明党内纪律和作风。对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来说, 应该将“三转”落实到工作行动中去, 不仅仅要实行严明的组织内部纪律, 更要在工作中实现工作职能、方式和作风的转变。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严格遵守两部党内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明确纪检监察职能责任定位, 聚焦党风廉政建设, 不断开展反腐倡廉活动。只有积极推进“三转”, 才能够不断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质量, 为推进党内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 二) 采取“四种形态”, 构建党内关系
对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来说, 积极推进“四种形态”建设, 让两部党内法规成为其制度支撑, 实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理念和工作关系的转变。通过采取“四种形态”, 构建稳定、正常的党内关系, 让这种工作使命贯穿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之中去, 力求将纪检监察工作做得更细、更深、落到实处, 提升纪检监察效果。只有如此, 才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党的组织和机关的正当权利, 构建严明的内部秩序, 从而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和基础。
( 三) 打造监察部门网络监督管理平台
提升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质量, 对两部党内法规进行深入地贯彻和实践, 切实促进党纪建设和廉政建设, 借助于监察部门网络监督管理平台来实现, 从而不断提升监督监察效果, 提升工作效率。第一, 完善检务督察远程视频监控机制, 通过邀请检纪检风监督员、基层院纪检监察人员以及本院各部门兼职纪检员等, 定期或不定期采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刑事办案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出庭支持公诉、机关内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从而有效地对监察部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保证监察部门工作质量的提升, 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第二, 完善监督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 通过个人谈话、社会调查、走访、报告等几种方式来完善监督管理质量, 并通过增设检察院官方微信、微博等方式来进行活动开展, 从而充分发挥舆论基础的监督作用, 真正凸显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以此来不断促进党建工作质量的提升, 真正为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创造基础。
三、结语
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两部党内法规建设, 深入促进党纪党风建设, 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严明党的纪律。在新时期下, 充分贯彻两部党内法规, 重点对纪检监察部门廉政建设、组织纪律建设进行必要的整顿, 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一支强大、自律的纪检监察队伍, 促进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实现“三转”, 积极推进“四种形态”建设, 构建良好和谐的组织内部关系, 打造纪检监察部门网络监督平台, 从而不断地提升监察部门党政建设, 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徐学通.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制度保障——两部重要党内法规解读[J].党政论坛, 2013, 07:4-6+1.
3.党内制度法规 篇三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才能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真正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统一,实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
一、衔接协调的基础:厘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边界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一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是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尽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协调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说明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三是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四是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衔接协调的实现:党内治理与法律治理紧密配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种提法在党的全会历史上尚属首次。它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了一个“路线图”。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必须注重党内治理与法律治理紧密配合。
第一,在国家法律的立法方面体现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国家法律在立法时,基于某些政治考虑,有的暂时没有考虑对涉及政党和中国共产党的事项作出规定,这种情况在立法中较为多见……另外,党内法规没有规定的一些内容或事项,法律应预设衔接路径。”[2]
第二,党内法规也要积极与国家法律建立衔接协调。党内法规的制定既要在形式上保证党内法规“立法”项目的设计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安排相协调,又要在内容上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等立法主体的权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负责起草中央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负责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严格界定了党内立法的权限和主体,使党内法规的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得以避免,确保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以彰显。
党内立法权力的行使边界是党内立法权限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党内立法的权限,必须是对国家立法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维护的基础上实施。国家立法确立的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调整的事项以及必须由国家立法规范的行为,党内立法应避免涉及或不能干涉更不能规定。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逐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需根据国家立法经验,健全和改善党内立法审议表决机制、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的评估机制、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和纠错机制,以此来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草案的审定质量。
第三,妥善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必须建立二者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交集,因此,在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很多重要问题需要经过双方的协作、配合才能得以妥善解决。为此,党内立法机关必须要加强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机制。对于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工作中交叉重叠的重要问题,双方必须通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来解决:一要共同调查研究和论证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要立法问题。二要统筹规划和正确运用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两种方式和手段。三要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党的建设、社会事业领域的权责和分工,诸如如何有效推动党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何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如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等等。endprint
第四,整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
三、衔接协调的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后排除
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我党制定了大量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党组织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党内法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它们或者同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或者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或者规章制度之间相互冲突……,针对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为了顺利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建立党内法规的违法审查、违法纠错机制,并适时建立党内法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建立党内法规的违法审查、违法纠错机制。多年来,一些地方“红头文件”的制定比较随意的现象时有所见,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特别是有些“红头文件”与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或者文件之间互相掣肘,严重损害了文件的严肃性和党的权威性。因此,我党对于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陈旧法规适时提出既要修改和废止,更要审查、修改和废止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内容。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了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的要求。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开启了党的历史上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先河。“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3]。这次集中清理,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意识,以依法执政带动和促进依法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政治保证和有力制度保障。
为此,应该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即时清理机制。即时清理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清理机制,指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如出现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之处,即对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清理。只有通过即时清理,在制定、修改新的法规文件时妥善处理其与旧的法规文件的关系,才能有效避免出现新的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下一步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将把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抓紧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即时清理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的作用。
第二,适时建立党内法规违宪审查制度。2005年,我国成立了作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此审查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负责法规备案及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鉴于此,应在党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部门,如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室(可设置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通过党内违章审查制度的建立,对党内法规的备案及受理涉嫌违反党章等党内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在制度设计上,对提起审查的主体、受理审查的主体、纠错程序从提升到党内法规的层面予以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按照党内颁布的各项法规需合宪性、合法性与规范性的原则,对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内上、下位法规、以及同一层级党内法规之间有冲突之处,进行有效审查,以期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行不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从而确保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自身体系、党内法规达到和谐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提高制度制定质量,要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5月27日,又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些制度的制定为从从源头或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党内法规无序制定的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1月,党中央又公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即《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它“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4]因此,随着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向增强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性这个方向进步,将会把依法治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8.
[2]唐海潇.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J].理论研究,2013,(5):32.
[3]党内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完成规范同志称呼文件保留[EB/OL].新华网,2014-11-18.
[4]中共中央发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3-11-27.
4.党内制度法规 篇四
2017-11-10 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段铁力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中国”内涵的进一步丰富,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贡献。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管党论述摘编,有以下四点学习体会。
必须牢牢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遵循——《党章》
总书记明确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性。对于我们这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来说,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党章》行动,对于加强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要做到讲规矩,前提是要懂规矩。要懂规矩,就要学习《党章》,了解和掌握《党章》这个总规矩。
必须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着眼于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立体式、全方位地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使党治国理政各方面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必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制定质量
总书记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直接关系到依规治党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紧紧抓住提高立规质量这个关键,加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要坚持科学立规,妥善处理数量与质量、前瞻性与现实性等关系,确保党内法规适应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需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考验。要坚持民主立规,制定党内法规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体现广大党员和干部的意愿,得到广大党员和干部的拥护。要坚持依法立规,在于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严格依照程序对党内法规进行立、改、废、释。
必须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5.党内制度法规 篇五
《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
《 人民日报 》(2017年06月26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筹部署。
《意见》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意见》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实际出发,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践需要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意见》强调,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意见》要求,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
《意见》强调,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方向要正确、内容要科学、程序要规范,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意见》要求,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宣讲解读力度,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强化监督检查,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建立备案工作考核通报制度。
6.浅论党内法规体系 篇六
徐怡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理科13-1班,1329010228)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五个体系之一是要有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本文就党内法规体系所具体针对的对象即贿赂、裸官和与他人通奸等等进行分析,简介此体系的历史渊源以及出现的必要性,对此体系是否为法外之法进行一个简单论述。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贿赂;裸官;与他人通奸;历史渊源;法外之法
引言
2013年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中共首次拥有正式党内“立法法”,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又提出了五个体系,其中之一就是要有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然而党内法规体系的提出是否可以认为是法外之法,它所针对的对象又是什么,它是否要有出现的必要,本文将为大家对这些问题做一个简单论述。
一、简介党内法规历史
“党内法规”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人们常说“党规国法”,“党规”就是“党内法规”,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制定颁布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由于统筹规划不够,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总体上比较滞后。
2012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201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2013年11月27日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编制《纲要》的目标,就是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纲要》,通过修改和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未来,包括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将更加完善。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圆满落幕。中央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中国共产党93年的历史上是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建设。这次会议又一次体现出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及其意义所在。
二、党内法规所针对的具体现象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1.2.2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2.3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2.4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但是至今,仍是没有明文规定收受礼金这一罪责。
关于收受礼金是否为可以称为贿赂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很多人认为,增设“收受礼金罪”既无必要又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容易沦为“口号立法”。馈赠和行贿之间区别在于:
① 目的、动机不同:行贿是行为人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馈赠行为则是为了增加亲友的情谊,不是以财物收买权力。
② 内容和方式不同:行贿往往是秘密进行的,给付财物是附条件的;馈赠行为则是公开的,给付财物是无条件的。
但这两者之间实则又无明确的界限划分,故之,收受礼金是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再者,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它的量刑总会比受贿罪轻。
总之,至今为止,收受礼金还是没有进入法律之中,但是无论如何,这一罪名的提出就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观念正在逐渐加强,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完善这一良好态势。裸官
裸体官员,简称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2月22日,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年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我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2.1 裸官背后现象
“裸官”“逃官”这一现象之所以出现,究其原因就是:
1.官员自身心虚。“能捞就捞,不行就跑”,似乎已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裸官”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 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
1、党内法规使党的领导更加的有说服力与信服度。中国要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力正确的领导者,党内法规的提出,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
2、党内法规严于国法。在“与他人通奸”这一问题的提出就可以看出党纪严于国法,党员更需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所以这一方面来说,党内法规加强了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
3、党内法规更加完善了国家的法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指出,中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党内法规的建立就使国家法规体系更加完整化,更加公正化。
但是,党内法规虽然使中国法规更加健全公正,党的领导更加强而有力,这所有的前提是我们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有一个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把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执行到底。去年甚至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所以,我们要对党内法规进行不定时的彻底清理,其中两部党内法规,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心,必将从很大程度上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四、党内法规出现的必要性
古语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作为一个执政党,也毫不例外。邓小平曾经说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将党内文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其中传递出的积极信号却很值得我们深思。十八大以后,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在新的历史阶段如何治党,提出了许多新思路,出台了许多新举措。
1.党内出现很多现象需要党内法规。党内官员近年来出现了的较为频繁的一些贿赂、裸官,与他人通奸等一系列的现象,需要法律的约束。
7.最新法规制度索引 篇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3号公告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2014年第40号公告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
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37号公告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公告
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关于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8.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探析 篇八
关键词: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滞后;原因探析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是党内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与保证,是党内民主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与完善上一直进行着不懈的探索,但从整体上讲,其进展依然迟缓。这种状况是由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的,深入分析这些原因,不仅对于推动党内选举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历史包袱: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2000 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史,基本上是一部人治的历史,统治阶级对国家的治理,基本上一直是沿着人治化的轨道前进的。封建时代的中国,重礼轻法,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集体而轻个人甚至无视个人。封建政治文化经过长期的培育与发展,形成了一种缺乏主体精神、独立精神和自主精神的社会心理,并进而形成了以“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而这又渗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价值标准、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这种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对于人们民主意识的产生和民主素质的发展,是一种巨大的阻碍。而这又必然会反映到党内生活中来,而且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发展。
中国没有经过从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过程,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的从文艺复兴开始历经几百年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思想的塑造和形成过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本国官僚资本主义三重压迫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这种状况决定了民族资本主义在中国不可能有发展壮大的机会。因此,作为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特别是民主资源在中国极为匮乏,而且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传入中国,并一直没有得到真正实行,这就使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实行党内选举制度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
经过28 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虽然在经济上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政治上打倒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但封建主义人治思想的残余不可能一时完全消除干净,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没有完成,封建专制主义政治文化依然在某些党员甚至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中作祟。正像邓小平所说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P.332)可以说,中国缺乏民主法治传统,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现代法治观念淡漠,法律意识薄弱。人治观念及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消除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树立起现代民主的、法治的观念,只能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二、体制束缚: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共产国际的高度集权的要求和模式建立的,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苏共党建模式的影响。在列宁时期,苏共还是非常重视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列宁本人也是践行党内民主的典范,他十分看重党内选举对于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在列宁在世的大部分时间里,充分实施党内民主的条件还不具备,而且往往由于极其复杂的国内外阶级斗争形势,还不得不对党内民主有所限制。因此,列宁提出的关于党内民主的一系列设想,例如党的机关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落实。斯大林上台以后,他非但没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心转移到民主制上来,反而更是强化了集中制。于是,任命制和委任制逐步取代民主的选举制,随着苏联政治体制的形成,这种任命制也被固定化了,成为集权体制的一部分。由于对苏共在制度建设上的缺陷认识不深,中国共产党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理论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深受苏共模式的影响,从而加重了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中一系列弊病的产生。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遭到反动政府的残酷镇压。在险恶的战争环境里,党长期处在地下秘密工作状态或战争状态,因而很难在党内创立一套比较健全的民主制度。即使制定了一些相关制度,在当时的特殊条件下也很难落实。这样,党的重大问题往往是几个人甚至最高领导者一个人拍板定夺。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个人决断重大问题的惯例以党的决议的合法形式肯定下来,并从战争年代延续到和平时期,从建国前延续到建国后,建立了一整套适应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的弊端,表现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上,主要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其中最根本的是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1](P.329)在这种体制下,党内干部主要实行任命制。在这种方式下,干部职位的任免、升降都是由上级领导决定的,根本不需要通过选举,即使有选举,也仅仅是一种形式,是实现领导意图的一种合法化手段。这样,党内选举的作用就被虚化了,从而使得选举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只能流于形式。
三、制度缺陷:制度设计层面的疏漏缺失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环境根本变化即由革命党转向为执政党、由领导革命转向领导建设的条件下,尽管十分重视在执政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对执政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够,没有形成一条行之有效的建党模式,甚至在很多方面仍然摆脱不了革命党思维方式的束缚,最终酿成了十年之久的“文革”内乱,给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由此,邓小平深刻认识到了执政条件下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P.333)邓小平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指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将党的制度建设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强调党的制度建设,不是因为过去党内不存在制度,而是因为以往的体制和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党内选举制度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其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一是党内选举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严密、完善的
制度体系。目前有关党内选举工作的条例只有《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央“两委”的选举,尚无相应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既无具有高度权威性、能统管全党的核心制度如《党内选举条例》,也无与之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罢免制等配套制度。在技术层面上,缺乏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和程序,例如缺少选举违法的处理程序、计票的刚性程序以及选举信息公开制度等等。二是执行制度的程序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自“七大”开始,党创设了“预选”制度。“七大”所通过的“选举法”第一条就规定,要提两次候选人名单,第一次是预选名单,第二次才是正式选举名单。[2](P.177)采用预选方式就是在选举程序的设计上开了一个窗口,实质上给组织选举的机关以影响选举人意愿的便利;“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以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3](P.12)预选是要求选民表达对初步候选人名单的态度,这无疑具有使选民公开选择正式候选人的性质,因此是违反秘密选举的原则的。三是有些党内选举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比如,1980 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 “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4](P.427)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存在着把差额选举变通为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人为阻力:党内既得利益的消极阻碍
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许多政党或政治集团,在执政以后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攫取本阶级、本集团和执政官员个人的私利,并极力维护和不断扩大这种私利,结果形成了一个个损害人民利益、阻碍社会进步的既得利益集团。在前苏联共产党内,由于长期存在的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在党内形成了事实上的既得利益集团。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与发展动摇了苏共执政地位的合法性,破坏了苏共党的团结统一性,导致苏共党内体制进一步僵化,直至失去执政党地位。苏联长已矣,但是,苏共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政治后果却是值得人们进行认真思考和探究的。有学者在谈到对待苏共败亡应持有的态度时,曾动情地指出:“苏共之亡,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如不鉴之,将使后人复哀后人也。”[5](P.182)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前,处于极端艰难危险的战争环境中,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这就使得党员干部很少有机会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情况就大为不同了,不少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如果他们自己不自觉增强党性修养,脱离群众、滋长官僚主义的危险就会日益增长,为自己捞取不正当的特殊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正如陈云同志所指出的:在胜利了的国家里头,“物质享受是很具备的,很可以腐化。从前在瑞金、延安时,想腐化也很难,现在腐化很容易。”[6](P.217)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速度加快,利益关系前所未有地复杂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党内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抛之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好处,看成是自己的既得利益,并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利益,他们相互利用,内外勾结,结党营私,搞宗法裙带关系,形成大小不等的具有既得利益集团倾向的圈子。党内这种既得利益倾向和行为,不仅会严重阻碍党内民主的发展及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进程,而且必然会损害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从而削弱党的执政合法性,最终损害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党内民主的发展尤其是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党内既得利益者的百般阻挠和破坏,恐怕起了不小的作用。邓小平的一段话道出了问题实质: “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现在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7](P.176)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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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新城、关雪凌.苏联东欧国家的演变及其历史教训[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
[6]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 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7]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党内法规知识测试题 篇九
(150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40分)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违反了党的﹍﹍﹍﹍﹍纪律。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四廉洁,即廉洁从政、廉洁﹍﹍﹍、廉洁修身、廉洁﹍﹍﹍。
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做到四坚持,即坚持公私分明、坚持 ﹍﹍﹍﹍﹍﹍、坚持 ﹍﹍﹍﹍﹍﹍、坚持吃苦在前。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和﹍﹍﹍﹍﹍﹍。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和 ﹍﹍﹍﹍﹍﹍。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和﹍﹍﹍﹍﹍﹍。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除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外,对下落不明时间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收受可能影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21.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是最大的政治,﹍﹍﹍﹍﹍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22.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要有足够自信,对﹍﹍﹍﹍﹍要有足够自信,对 ﹍﹍﹍﹍﹍要有足够自信,对﹍﹍﹍﹍﹍要有足够自信。
23.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在加强党性修养的同时,弘扬﹍﹍﹍﹍﹍。
24.《党章》规定,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的总要求。()
A、“三个必须” B、“四个必须” C、“五个必须” D、“八个必须”“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除导语外,还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
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D、全体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A、廉洁用权 B、廉洁从政 C、廉洁修身 D、廉洁奉公“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党章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C、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D、宪法“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 B、一年半 C、二年 D、半年”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党内警告以上 B、党内严重警告以上 C、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D、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一个月 B、二个月 C、六个月 D、三个月“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行为,违反了党的﹍﹍﹍。()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D、生活纪律”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议事规则 B、行政监察法 C、行政诉讼法 D、党的优良传统“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党的﹍﹍﹍。()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D、生活纪律”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行为,违反了党﹍﹍﹍。()
A、组织纪律 B、群众纪律 C、生活纪律 D、廉洁纪律“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党﹍﹍﹍。()A、组织纪律 B、群众纪律 C、政治纪律 D、廉洁纪律” 15.《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处分种类为:﹍﹍﹍()
A、免职、警告、记过、撤职、开除
B、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C、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D、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16.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的具体化。()A、习总书记讲话精神 B、党章规定
C、十八大精神 D、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大纪律”。()
A、五 B、六 C、七 D、八“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19.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2.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的纪检监察队伍。()A、为民、务实、清廉 B、忠诚、干净、担当 C、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D、忠诚可靠、精干高效” 23.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中央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
A、基本要求 B、一般要求 C、客观要求 D、最高要求“ 24.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净化﹍﹍﹍﹍﹍,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A、政治生态 B、经济生态 C、法治生态 D、社会生态 ” 25.党的纪律审查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时时刻刻绷紧﹍﹍这根弦。()A、守纪律 B、讲政治 C、讲规矩 D、守规矩“ 26.反腐败工作高度敏感,无论对哪个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审查,必须把规矩进一步明确起来,加强请示报告。这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问题。()
A、政治规矩、政治纪律 B、政治立场、政治纪律 C、政治立场、政治规矩 D、政治立场” 27.纪委不光要办大案、打“老虎”,更要用﹍﹍﹍﹍﹍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A、遵纪守法意识 B、党性
C、党章党规党纪 D、法律“ 28.严明纪律不能时紧时松,要体现在﹍﹍﹍﹍﹍中,每日每时都要做,有病就要及时治,这才是对干部的真正爱护,对党纪的切实维护。()A、日常管理监督 B、日常管理教育 C、日常教育监督 D、日常教育管理” 29.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目的就是实现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实质是要推动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A、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B、正常化长效化制度化 C、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D、具体化正常化长效化“ 30.关于党风与民风社风的关系,﹍﹍﹍﹍﹍说法不正确。()A、民风社风是土壤、是风向标,影响党风 B、民风社风是关键,决定党风。C、党风是关键、是前提,决定民风社风。
D、改进作风,必须首先要抓好党风,以党风促民风”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80分)
1.与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指导思想上新增了哪些内容?()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科学发展观 C、深入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D、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违反政治纪律的 D、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扰乱投票秩序,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 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的﹍﹍﹍﹍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纪律检查 B、组织 C、宣传 D、统一战线” 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
A、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B、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C、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D、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 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
A、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B、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员的宴请 C、参加老乡会、战友会 D、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9.党员张某为XX区区长,张某妻子为该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
A、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张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张某不纠正,张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张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对象是:()
A、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B、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 C、党员 D、党组织” 1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 ﹍﹍﹍﹍,必须﹍﹍﹍﹍,必须﹍﹍﹍﹍,必须﹍﹍﹍﹍,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A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D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E 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B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D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D 歪曲党史、军史的 ”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B 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C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D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B 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C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D 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 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此规定理解正确的有:()
A 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B 凡是参加所有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都是违纪行为 C 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D 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B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E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1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B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C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的 D 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19.《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单位不得﹍﹍﹍﹍,不得﹍﹍﹍﹍,不得﹍﹍﹍﹍,不得﹍﹍﹍﹍,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A、超标准接待
B、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C、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D、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20.《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不得﹍﹍﹍﹍,不得﹍﹍﹍﹍。()A、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B、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C、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D、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等各种消费卡,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A、运动健身卡 B、会所会员卡 C、俱乐部会员卡 D、高尔夫球卡” 2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群众纪律?()A.党员干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B.党员干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C.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D.党员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2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B.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24.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B.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C.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D.以上都不是“ 2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哪些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26.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表述正确的是?()
A.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B.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C.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7.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做好2016年工作,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点:﹍﹍﹍﹍﹍()A、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 B、坚持坚持再坚持,把作风建设抓到底 C、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D、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 28.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党的规矩包括﹍﹍﹍﹍﹍。()
A、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B、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C、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
D、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9.十八大报告提出,从2010年到2020年要实现“两个倍增”的计划是﹍﹍﹍。
A、国内生产总值倍增 B、进出口贸易额倍增 C、外汇储备量倍增 D、城乡居民收入倍增” 30.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A、不愿腐 B、不敢腐 C、不能腐 D、不想腐
31.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________。()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C.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2.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是________。()A.法律委员会 B.财政经济委员会 C.民族委员会 D.外事委员会” 33.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___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B、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C、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4.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是:﹍﹍﹍。()A、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B、加强党内监督 C、规范巡视工作 D、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3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设﹍﹍﹍、﹍﹍﹍、﹍﹍﹍和其他职位。()
A、组长 B、副组长 C、巡视专员 D、巡视员“ 36.下列关于巡视组说法正确有:﹍﹍﹍﹍﹍﹍﹍()
A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B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C 巡视组
组
长
由
同
级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D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3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A、党管干部原则
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E、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F、民主集中制原则 G、依法办事原则“ 3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A、组织推荐 B、会议推荐 C、个别谈话推荐 D、个人推荐” 3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近姻亲关系" 40.《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的人员)进行处理:﹍﹍﹍。()A、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B、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C、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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