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精选11篇)
1.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篇一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admin时间:2009-04-15
晋民字[2004]80号
各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22号)精神,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量力而行,先点后面,逐步推开。今年各市可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有合作医疗试点县的,首先要选择试点县,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稳定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现阶段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持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规范五保证和特困救助证(低保证)的发放工作,为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创造必要的条件。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应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统一核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救助服务;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县安排的资金要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采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省具体补助金额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级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重大举措,是继农村税费改
革之后,党和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2.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篇二
射阳县在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中, 进一步健全“资助参保、减免诊疗费用、门诊定额补助、住院实时救助、大病二次救助”五位一体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今年首次开展“资助参保”工作, 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特困人员1000余人纳入资助参保体系, 个人不缴费, 全部由救助资金和财政补助承担。同时严格规范各项救助程序, 和相关部门多次对接, 对参保人员的身份条件进行复核,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确保救助对象不遗漏、不重复。 (射阳县医保中心赵林)
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模版)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第四条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 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 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足可以全额给予救助。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在旗内其他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发票的患病人员。经村(居)民代表评议,确属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无能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按规定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村(居)民代表评议公示后,本人提供旗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累计的医药支出发票,经旗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500元和不超过封顶线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此项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收入的15%。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及时治疗疾病的原则‛,对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门诊治疗按个人门诊费用的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是指剔除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用。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二)个人支付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40%进行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可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逐年调高救助标准和封顶救资金标准。
(三)对20种重特大疾病按上级要求予以救助。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按门诊发票总额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除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必须提供原始诊断证明)外,其他救助方式如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救助标准的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由第三方负责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复印件二份,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用的详细票据或证明,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对临时救助和日常救助还需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提供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及公示结果,对于低收入家庭需村(居)委会提供的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 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报旗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一)审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二)根据审批结果,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后,旗民政部门将救助档案留存,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留存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的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可直接到旗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可由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建立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旗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旗民政部门核定的全旗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应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预算额度;
(二)上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旗财政部门根据旗民政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店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旗财政部门要保证旗民政部门账户的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的应急救助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城乡需要救助的特困户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旗政府的要求,医疗救助由旗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卫生部门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旗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要选配工作能力强、政策把握准和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部门要会同旗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规定,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旗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第三十条 旗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旗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管力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九章 附则
4.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篇四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意见》(即政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主要补充形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对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救助办法,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范、完善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享受救助与履行义务相结合、控制总量与适度增量相结合、一般救助与重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当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且病种在补助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1、已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含五保户)的家庭,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500元的。
2、家庭当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2000元,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
3、因患重大疾病,当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4万元,仍需继续治疗,同时又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4、因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对于特殊困难人群,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总额10%的比例投入;
2、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
3、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建立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一定数额的基金储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最大增值。
2、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3、基金的管理接受市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救助程序
根据需要每年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可于当年12月中旬向村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即墨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即墨市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优惠证》及复印件、五保户证明,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补助有关单据,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委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后,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助标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有关材料逐项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红十字会会同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对象前3项条件的,确定救助数额并拨付救助金;对符合救助对象第4项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救助金由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取,并在领取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组织实施
5.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篇五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
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00元,以后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治疗,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当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6.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篇六
一、工作压力大是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核心原因
目前, 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基本采取三步流程, 即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1]。与这种流程相对应的是:村委会一般配备1—2名低保专干;乡镇及县级民政部门各配备1—2人低保工作人员。鉴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的原因, 安徽省大部分县市民政部门采用一套人马, 三块牌子的模式进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换句话说, 这些低保专干或工作人员之间虽有名义上的分工, 事实上, 他们往往采取相互协调、集中办理的方式完成三项工作, 即低保、医疗救助及新农合。以A市为例, 2009年前3个季度, 农村医疗救助共投入资金287.28万元, 救助9 847人次;同期低保对象为38.34万人次, 工作艰巨性可想而知。
在调查过程中, 相当一部分救助人员抱怨工作压力大, 实不难理解。例如, W女士的话非常具有代表性。她说:“我在县民政局从事低保工作, 长期程序化工作模式、高负荷运转, 使我对救助对象产生一种冷漠感, 工作进度及统计数字代替了同情。”因此, 笔者认为, 工作压力大是导致部分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核心原因。
二、接触负面事件太多导致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关键因素
社会学认为, 情感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基础, 而情感却受到信念、制度及文化的建构[2]。换言之, 无论是从政策层面, 还是文化层面, 医疗救助人员都必须对救助对象表示同情。作为现代服务理念的构成部分, 对医疗救助对象表达同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农村医疗救助人员长期接触的对象为弱势群体, 负面事件表现得更集中, 对救助人员心理承受能力构成极大挑战。如果这种消极情绪不能很好地缓解, 对救助对象冷漠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以Z先生为例, 2005年以前他在A市某福利院工作, 尽管他认为照顾这些孩子们很辛苦, 但很有乐趣, 因为他觉得孩子们还有未来。然而, 从事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后, 尤其是他接触一些白血病患者后, 他感觉自己的同情心被一点一点的蚕食掉。原因在于, 目前治疗白血病最好是骨髓移植, 鉴于我国骨髓捐献工作进展缓慢, 能够进行临床匹配的骨髓很少, 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白血病患者必须接受化疗。化疗不仅治疗周期长、费用昂贵, 而且治愈率低。为了治疗, 患者家属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现有的救助标准显然无法将患者家庭从贫困边缘挽回。更重要的是, 患者在疾病的折磨下往往无法继续学习或工作, 逐渐产生一种社会排斥感, 最终会觉得自己是家庭、社会的累赘, 从而放弃治疗, 家破人亡的悲剧几乎无可避免。由于长期处在高强度消极情绪主导的工作环境中, Z先生认为自己的同情心已逐渐被冷漠所取代。
上述个案虽属少数, 但在基层救助一线却较为普遍。因此, 笔者认为, 接触负面事件过多, 也是部分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关键原因。
三、生活压力大是导致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外在诱因
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 除了县级民政低保工作人员及部分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属于在编人员外, 大部分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及村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往往没有被纳入制度设计范畴, 导致他们的收入远远低于在编人员。由于城镇住房购房 (或建房) 成本较高、医疗保险不够完善、子女教育费用高, 基层一线医疗救助人员明显感受生活压力巨大。
现代社会要求成员应采用理性的态度对待情感问题, 并学会控制自己的情感, 将生活与工作区隔。源自于基督教慈善事业的医疗救助, 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3]。但在以家庭为中心来建构社会关系的中国社会, 这种要求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中国人的观念内, 因生活压力大而导致的情感异常是值得同情的。因此, 生活压力大作为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诱因, 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及社会合理性。
四、缺乏情感疏导机制是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体制性原因
作为西方“安全阀”[4]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情感疏导机制在缓解社会成员个体情绪、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美国为例, 每个社区都配备心理诊所和心理医生。这些医生定期为社区居民服务, 居民也可随时要求心理医生指导, 使得居民不良情绪能够及时得到释放和缓解。
虽然近年来西方情感疏导理念逐渐被国人认可, 在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地涌现了一批心理诊所及从业人员。然而, 对大多数人而言, 心理咨询仍是一个“忌讳”的词汇, 不良情绪缓解仍主要借助个体自我调节。这种个体色彩的自我调节机制具有太大的偶然性。因此, 笔者认为, 由于未能建立有效的情感疏导机制, 传统的社会支持网已被打破, 医疗救助人员心理困惑因得不到及时缓解, 而个体自我调节能力有限, 导致部分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
五、结论与对策
综上所述, 导致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的因素主要有工作压力大、负面事件接触过多、生活压力大及心理疏导机制缺乏四个方面。然而, 这些因素并不都是独立发挥作用, 往往彼此交织在一起, 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但总体而言, 笔者认为, 应该从制度防范和心理疏导两个层面来解决问题。
从制度防范层面而言, 是指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基层救助人员的现实情况, 通过在职培训、救助系统内岗位有序流动、提高工作人员基本福利, 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 使得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更具开放性, 从而在制度层面缓解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现象产生。
就情感疏导层面而言, 社会层面及制度层面的情感疏导机制还未建立, 但并不表示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面前就无所作为。通过与地方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合作, 借助心理辅导, 社会工作介入等方式仍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现象产生。
摘要:通过对安徽省A市农村医疗救助人员的调查, 发现部分医疗救助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情感冷漠现象。研究认为, 工作压力大、负面事件接触过多、生活压力大、心理疏导机制缺乏是主要原因;制度防范和情感疏导是问题解决的根本。
关键词:农村医疗救助人员,情感冷漠,制度防范,心理疏导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试点暂行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cncms.org.cn/Content.asp?ID=1560
[2]乔纳森·特纳, 简·斯戴兹.情感社会学[M].孙俊才, 等,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21.
[3]乐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
7.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篇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
2、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后,不论在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对低保对象的救助:
1、对农村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可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2、视情实施医前救助或“一站式”即时结算。
3、低保对象如因家庭非常困难,造成暂时没钱住院治疗的,可按病种享受医前救助。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大病病种,给予一次性4000—6000元定额医疗救助;属于重症慢性病病种,给予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不设病种限制,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各项保险补偿后,按照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五)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
1、所患必须为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2、视情实施医中或医后救助。
3、医中救助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大病病种,给予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医后救助按照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项保险补偿后,根据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额多少、分段救助:个人自付额1万元—2万元(含1万元),给予2000—3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2万元—3万元(含2万元),给予3000—5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8000元医疗救助。
(六)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可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七)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救助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确定调整标准后执行。
(四)坚持“量入为出,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县区,省、市将调减下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六、部门职责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相互免费提供数据接口,稳步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并负责落实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资金的在院结算先行垫付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网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将补助金额扣除、先行垫付,确定专人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对账,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垫付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重要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
8.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篇八
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缓解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低保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包括一般精减退职人员);
(二)农村五保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医药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区民政局按个人负担医药费60%的比例救助(不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最高救助金额为2000元。
(二)住院: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的,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外,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扣除自费药部分,实报实销。
说明:享受医疗救助的医药费单据制单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单据,2010年的药费单据不予受理。
三、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附件2)共一式二份;
2、《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原件);
4、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必须有农村合作医疗公章,重复打印的无效;医院直接结算的要有收据。)。
(二)受理及审核。
1、村(居)委会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2、镇(街道)民政科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疗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
3、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门诊、住院登记表》。
4、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北京市专项救助系统。
(表中相关数据一定要与提交材料一致,镇(街道)民政科必须认真核算!)
(三)审批。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审核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签署《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说明原因,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镇(街道)民政科。
四、定点医疗机构
享受我区医疗救助待遇的定点医院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定点医院。
五、时间安排
请各镇(街道)于2011年6月28日完成,申请材料、统计表电子版上报及网上录入工作。
附件:
1、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门诊)
2、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住院)
3、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门诊)
4、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住院)
救灾救济科
9.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篇九
情况汇报
尊敬的蔡组长及各位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冒着酷暑来xx检查指导我县城乡低保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工作安排,我县对XX年1月至XX年6月期间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城乡低保工作。我县辖xx个乡镇,xx个村,xx个社区居委会,xx个村民小组,总人口xx万人。XX年,全县有城市低保对象xx户xx人,农村低保对象xx户xx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xx户xx人。全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xx万元,农村低保资金xx万元,救助粮xx吨,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xx元和xx元。通过XX年提标核查,全县符合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条件的有xx户xx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x户x人,占非农业人口数x%,其中三无人员(A
类)x人,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人、高中以上在校学生、单亲家庭等对象(B类)cc人,一般保障人员(c类)5xx6人;农村低保对象xx户xx人,占农业人口数21.6%,其中长期保障对象xx户xxx人,重点保障对象xx户xx人,一般保障对象xx户xx人,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xx户xx人,占农业人口数xx%,其中特别困难户xx户xx人,中等困难户xx户x人,一般困难户x户x人。提标后每月发放城市低保金xx万元,每季度发放农村低保金xx万元,半年来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xx万元,农村低保资金xx万元,救助粮xx吨。
(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从XX年起,我县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模式由原来的手工发放改成社会化发放。按照“对象申请、乡村两级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开展工作。经审批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县信用联社,信用联社根据对象户提供的个人账号直接将资金汇入对象户的个人存折。同时对特殊大病急需用钱对象,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采取直接由县民政局办理的方式进行。XX年1月至XX年6月,全县共收到上级下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xx万元,本级财政匹配v万元,XX年结转资金vv万元,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vv万元,累计救助人次168xx3人次,其中住院救助149xx人次,门诊救助xx人次,资助新农合xx人,目前滚动结存资金cc万元。此外,铜仁市惠民医院xx籍精神病人XX年上半年xx万元医疗费用业务股室正在核对中,除去该项资金后,我县目前实际可用资金为xx万元。下半年,我县将根据《铜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民发〔XX〕68号)文件要求,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已确定,具体操作程序正在与合医局、定点医院协商中。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启动该项工作,为困难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自查情况
通过对xx个乡镇低保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能严格按照“三个环节、十个步骤”评审低保,严格按照低保资金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社会化发放管理使用资金,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低保对象认定准确高。按照《方案》要求,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居),每个村(居)抽查10户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户,农村低保对象4户的要求,4个工作组共抽查低保对象xx0户。从入户抽查的情况看,农村低保对象中长期保障对象和重点保障对象以及城市低保对象中A类家庭和B类家庭认定准确,而一般保障对象和c类家庭则出现个别对象认定不够准确的现象。根据抽查统计,我县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达x%,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达x%。
(二)低保评审步骤到位、操作规范、符合要求。通过查阅xx个乡镇和xx个村(居)委会低保评审档案资料,每个乡镇和村(居)均能严格按照“三个环节、十个步骤”的程序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等重点步骤开展扎实。各乡镇在年度提标核查时,都按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包村干部,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的工作机制,实现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的目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达x%。入户调查内容填写完整,数据符合逻辑,能够真实反映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民主评议参会人数达到规定要求,评议时都能够采取无计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评定,并且都做了详实的记录。三榜公示内容齐全,公示彻底真实,公示范围广。同时,一户一档资料收集齐全,档案资料摆放整齐。
(三)低保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足额发放。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建立了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均由信用社代发,农村低保对象资金由各乡镇按审批的名单在季初造册,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汇总,由县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到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则根据各乡镇低保资金额度汇入各乡镇信用社,再由信用社根据乡镇社会事务办的清册汇入对象户的“一存通”账户上。从抽查情况来看,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均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XX〕171号)要求管理使用,没有出现贪污、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也没有出现低保资金长期滞留在金融机构的现象发生,低保资金拨付及时。
(四)制度健全、管理到位。为保障城乡低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低保政策。一是出台了《xx苗族自治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xx苗族自治县城乡低保家庭挂牌救助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我县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转变提供了有效保障。二是建立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和“一户一档”管理模式,特别是建立了低保对象挂牌救助制度,增强了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三是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健全,不仅有领导审核签字的清册存根,而且还将发放对象信息录入专门系统。每个低保对象均持有低保证和低保存折。建立了退出低保对象和新增低保对象登记制度,将退出低保的填入《待遇取消表》中,把新增的则填入《待遇审批表》中。
三、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少,力量薄弱。我县一些乡镇社会事务办编制少,大多数乡镇社会事务办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是一人多岗,不仅要做民政工作,还要做好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等乡镇中心工作,而且还承担乡镇其他工作任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
二是乡镇社会事务办力量薄弱。乡镇社会事务办没有像财政部门要求掌握财务知识,部分乡镇社会事务办的账目不规范,做账与报账不及时,未及时让领导掌握底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个别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政策观念淡薄。在低保评议过程中,个别村对一般保障对象和c类家庭评审过程,存在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
四是专项工作经费少,工作开展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低保工作,实现低保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目标,下一步,我县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同时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全县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目标,确保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群众手中。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利用好市级配备乡镇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机会,进一步充实基层民政事务工作队伍力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财务业务培训。一是请县财政局对xx个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进行财务业务知识培训。二是要求乡镇财政所对乡镇社会事务办的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县民政局组织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导,进一步规范乡镇社会事务办财务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干群连心室”的联动作用,组成低保政策宣传组,进村入户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知晓率,让低保政策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人民群众。
10.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篇十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81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1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二、医疗救助的形式和标准
(一)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定点医院和就医方式
(一)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或由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确定1至2所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县民政局已批准申请人的医疗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发放。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的标准补贴给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区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市和区县财政可从社会福利彩票留成或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非定向捐赠或捐助的30%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关于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农村医疗救助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区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账户。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11.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十一
西河口乡民政办:
我叫张友树,今年66岁,系我乡河口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12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张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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