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用电申请(共6篇)
1.高压用电申请 篇一
1 10k V高压用户用电的检查工作分析
10k V高压电网是电网系统的基础部分, 与用电用户的关系最为密切, 连接了用户群体和供电公司。10k V高压电网的用电用户比较多, 较容易引起电网故障。供电公司为了提高10k V高压电网的运行性能, 必须规范用户用电的检查工作, 由供电公司指导检查工作的进行, 保证用电用户的效益和效率, 同时改善10k V高压电网的供电环境。
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的进行, 为10k V高压电网运行提供了优质的保障, 满足用电用户的需求, 确保10k V高压电网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用电检查工作中, 工作人员掌握了10k V高压电网的实际情况, 落实日常检修工作的同时, 排除了用户用电中的故障隐患[1]。供电公司安排的检查工作, 具有较高的实践性, 其可根据10k V高压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 更为规范的改善电网工作方式, 解决用户用电中的各项问题。
2 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的内容
10k V高压用户用电的检查工作, 有利于提高10k V用户用电的安全性[2]。结合电力企业在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方面的工作实践, 例举常见的检查工作。首先是工作人员检查10k V高压电网的设备性能, 准确的记录设检查周期内设备的运行状态, 评估10k V高压电网设备的情况, 找出潜在的设备故障, 在此基础上, 工作人员检查以10k V高压电网为运行中心的变电所, 检查工作过程中, 还要检查变电所相关人员的资质、工作证, 根据现阶段变电所的工作, 制定培训方案, 预防10k V高压用户用电中的突发事故, 提高事件应急的速率。
然后供电公司结合10k V高压电网用户用电的服务群体, 安排日常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考虑到用电高峰期的区段, 还要调整好10k V高压供电的分配工作, 确保高峰期以及地区重要活动中的安全用电, 供电公司在10k V高压用电用户检查的期间, 了解用户用电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全面落实业务扩充, 以此来提升10k V高压用户用电的经济效益, 满足用电用户的多样化需求[3]。以某供电所的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为例, 分析具体的工作内容。该企业实行10k V高压电网检查的目的是, 优化电能质量、降低线损, 为用电用户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该供电所在2014 年6 月份检查10k V高压专线, 在用户群体中开展用电大检查工作。此次检查中, 10k V高压电网出现的问题有:
(1) 10k V高压电网中, 有4 个专变用户的低压计量, 没有加装封印, 变压器暴露在环境中, 而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供电所内10k V高压用电用户档案管理不完善, 尤其是表计档案, 缺少基本信息;
(3) 2013 年12 至2014 年5 月, 10k V高压电网用户区域, 发生3 次故障抢修, 供电所抢修工作不及时, 引起经济损失。
最后是供电公司与10k V用电用户的协调工作。因为10k V用户在高压用电方面经验不足、知识匮乏, 所以供电公司应该注重联系用电用户, 做好各类协调工作, 如:故障巡检、核对相序等, 优化用户的用电环境[4]。例如:供电公司的配电室, 其在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中, 需要勘察高压电网, 验收新建的工程, 还要安排好送电工作, 大量检查工作的实施, 都要协调好公司与用户群体, 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某供电公司10k V高压用户用电的春季检查工作中, 实施安全检查, 评估10k V高压电网的接地网、电缆、变压器等设备, 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降低故障发生记录, 同时调整了用电规划, 避免夏季用电高峰期中出现供电不足的问题。
3 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的建议
针对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 提出几点建议, 如:
(1) 电力工期的工作人员, 监督10k V高压电网的运行, 记录每次电网事故的详细信息, 以便降低事故发生机率, 杜绝10k V高压电网的违规管理, 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 细化用电检查的工作, 维护用户用户的基本权益;
(2) 用电检查中树立故障预防、安全第一的工作思想, 既要保障10k V高压电网的运行性能, 又要保护好工作人员及用户的安全, 供电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安排培训, 要求用电用户积极参与, 使用户具备安全意识, 实现高效用电, 供电公司在培训活动中, 提出反窃电、防窃电的思想, 公司与用户达成一致, 共同打击违法窃电的行为, 以指标考核的方式, 保证反、防窃电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供电公司深入调查10k V高压用电用户, 建立表计档案, 详细记录用户的表计信息, 加强供电公司内部管理的控制力度, 体现检修人员、检查人员等的专业性;
(4) 供电公司在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中, 提出工作规范, 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 工作人员不仅要处理用户用电中的各项问题, 还应向用户讲解各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提升用户对10k V高压用电的认识度。
4 结束语
10k 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中, 需要考虑到用电管理、安全分配等因素, 在保障有效经营的前提下, 全面落实管理措施。用电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严格执行用电检查, 优化10k V高压用户用电的环境, 同时提高对工作建议的重视度, 规范用户用电的检查工作, 以免干扰10k V高压电缆的配电方式, 保障电能的质量。
摘要:10k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工作, 包含的内容比较多, 如:日常检查、隐患排查、电力抢修等, 目的是提高10kV城区配网的运行水平, 满足用电用户的需求。本文结合10kV高压用户的用电情况, 主要探讨用户用电的检查工作。
关键词:10kV,高压,用户,用电,检查
参考文献
[1]张春生.东莞供电局用电检查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D].云南大学, 2015.
[2]周洋.高压用户用电安全检查工作策略解析[J].科技与创新, 2015 (03) :150.
[3]刘伟.淮北地区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 2013.
2.高压供用电合同 篇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
。第二条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负荷特性:
(1)负荷性质:
。(2)负荷时间特性:
。第三条
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有
个受电点,用电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伏安。
1.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千伏安变压器
台,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其中
台容量为
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
2.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千伏安变压器
台,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其中台容量为
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第四条
供电方式 1.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双/多(电源/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
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第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用电人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 1.自备应急电源
用电人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2)不间断电源(UPS/EPS)
千瓦。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2.用电人按照行业性质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
。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第七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2.
。3.。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用电计量
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2)线路损耗(按
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电量定比为:
%。(2)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第九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2.抄表方式:人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 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 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第十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
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第十一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基本电费
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方式计算,一个日历年为一个选择周期。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
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
千瓦,该数值不得低于用电人运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并不得高于其供电总容量(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实际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105%及以下的,按核定值计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105%的,超过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电人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月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用电人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4)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1.每月电费分
次支付,支付方式为
,支付比例和时间为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
,用电人应在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抄见的电量、电力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十三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四条
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的。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第十五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用电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
1.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第二十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第二十二条
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第二十三条
受电设施合格
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3.用电人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用电人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中应避免如下情况: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3)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第二十五条
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用电人受电装置的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六条
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共担
1.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用电人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第二十八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用电人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5.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6.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配合事项
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第三十条
越界操作
用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 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6.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
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第三十二条
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用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当事人名称变更。2.改变供电方式。
3.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4.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5.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6.用电人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7.产权分界点调整。8.违约责任的调整。
9.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10.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四)。第三十五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十六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第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十八条
合同解除程序
1.供用电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
2.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人,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3.供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用电人,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
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款的原则给予赔偿。
5.供电人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用电人多承担的费用予以退还。
6.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了必经程序。(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人用电需要的。
(4)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
(5)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第四十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2.由于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供电人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盐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之.时闻计算。
3.因用电人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本条第四款责任而免除。
4.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
(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
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
(2)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3)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计付违约金;属单一制电价的用户,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连约金。
(4)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基本电费差额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如属单一制电价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金;启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还应按本条第四项第二目第二子目支付违约金。(5)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6)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金。
(7)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金。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日使用时间按小时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
5.用电人的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供电时间
用电人受电装置已验收合格,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且本合同和有关协议均已签订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四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起至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
合同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15天前提出,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续签的书面合同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双方对供用电事宜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调度通讯
1.按照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执行; 2.联系人及电话
用电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
。供电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度电话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2.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如。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四十五条
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但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供电人: 用电人:
第四十六条
文本和附件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人持
份,用电人持
份;副本
份,供电人执
份,用电人执
份。
2.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3.本合同附件包括:(1)附件一:术语定义。
(2)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3)附件三:电费结算协议。
(4)附件四: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5)。
第四十七条
提示和说明
1.用电人为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以及其他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选择“重要负荷”、“连续性负荷”的,应当选择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并呆取有效的非电保安措施,以保证供用电安全。
2.本合同中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双方均已认真阅读。鉴于供用电合同的专业性,供电人亦就合同条款作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
3.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用电容量:指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2.受电点:即用电人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如高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都可称为用电人的受电装置。
3.保安负荷:指重要电力用户用电设备中需要保证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具有特殊的用电时间、使用场合、目的和允许停电的时间等构成的重要电力负荷。
4.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5.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6.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7.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8.冷备用: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
9.热备用:不需经供电人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10.谐波源负荷: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1.冲击负荷:指用电入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2.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3.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
14.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电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积。
15.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16.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17.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8.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19.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
20.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2.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23.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24.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25.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26.基本电价:指按用户用电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电费的电价。27.电度电价:指按用户用电量计算电费的电价。28.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
3.临时用电申请 篇三
尊敬的华中药业领导:
我单位承建贵方的华中药业产业园污水处理一期工程,目
前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临时设施正在积极的组织修建。为满足施工要求,有效
解决施工用电,现特向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请予以批准。
另:用电功率及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见附件
感谢贵公司的支持!
中船新能(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中药业产业园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部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附件:
一.总用电负荷计算:
施工工地临时供电包括施工及照明用电两个方面,计算公式如下: P=1.1(K1∑Pc+ K2∑Pa+ K3∑Pb)
其中 P── 计算用电量(kW),即供电设备总需要容量;
Pc ── 全部施工电动机用电设备额定用量之和(KW);
Pa ── 照明设备额定用电量之和(KW);
Pb ── 生活用设备额定用电量之和(KW);
K1 ── 全部施工用电设备同时使用系数;
总数10台以内取0.75;10—30台取0.7;30台以上取0.6;
K2 ── 照明设备同时使用系数,取1.0;
K3 ── 生活用设备同时使用系数,取1.0;
1.施工区域#1
1.1用电负荷计算:
表一:主要机械设备
序 号设 备 名 称数 量功率(KW/KV.A)
123B型塔机15台115KW
2地泵(60型)4台4*90KW
3搅拌站(50型)2台2*90KW
4电焊机(500BK)10台10*5KVA
5水泵4台4*3.5KW
6电锯2台2*11KW
7电刨4台4*8.5 KW
8振动器4套4*2.5KW
9滑模系统10台10*5KW
10弯曲机4台20 KW
小计:855KW100KVA
表二: 照明工具
序 号设 备 名 称数 量(台)容量(KW)备注
1碘钨灯40个40*1KW单相
2照明地灯40个40*3.5KW单相
3办公,生活照明40套40*0.04KW单相
小计: 181.6KW
表三:生活用电
序 号设 备 名 称数 量(台)容量(KW)备注
1蒸饭车3台60KW
2生活电器若干台100KW小 计:160KW
P=1.1*(0.7*855+1.0*160+1.0*181.6)=1034.11+44=1078.11KW.二用电期间,为了保证生产生活的安全,我方将对用电做如下临时用电
安全技术措施
1.现场供电是由贵方变压器引出三相四线,引至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后,将
N线按现行规范要求接地后,从接地的接线板上引出施工现场的N线和PE线,改造成为“TN—S”系统。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
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同时,设置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三
级配电,两级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2.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成束
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2.1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的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上或脚手架
上。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子,其规格、线间距离、相序间距、导线颜色等
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
2.2 架空线一般离地4m以上,机动车道为6m以上。
3.施工机具、外架、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
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
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5.凡在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
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6.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
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2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6.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
架上。
6.4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
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5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板上,然后整体牢固固定
在配电箱箱体内。
6.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按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
斜和松动。
6.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
端子板分设。
6.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
电部分。
6.9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7.一般场所应选用二类手持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一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8.露天、潮湿场所或金属构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二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一类手持电动工具。
9.狭窄场所,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三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二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的外面,工作时有人监护。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器具,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迪灯。
10.1 现场采用220V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宿舍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10.2 不固定的照明导线应用绝缘橡套线。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
10.3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接地或接零,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0.4 照明灯具,室外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m,碘钨灯固定架设安全保护。
11.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及灯罩应接有绿/黄双色保护零线,电源线应为橡胶套电缆,一般室外灯具高度不得低于3m,室内使用不得低于2.4m,灯具与人员及易燃物应满足安全距离需求。
12.10千伏以下的配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2.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少于2人。
12.2 每半年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12.3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测量接地电阻。
1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
14.各种熔断器的规格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15.电动机械应符合以下规定:
15.1 必须一机一闸控制。电源控制开关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处。
15.2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零保护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15.3平板振动器、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要求。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受任何外力。
16.移动式照明的电源导线应采用橡皮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并不得有接头。灯具高度离地不得低于2.5m。
17.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门、锁齐全。
18.接地接零
18.1 接地体可用角钢、圆钢或钢管,但不得用螺纹钢,其截面不小于48mm2,一组2根接地体之间间距不小于2.5m,入土深度不小于2M,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8.2 橡皮线中黑色或绿黄双色作为接地线。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接地或接零线截面最小不能低于2.5mm2多股芯线;手持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不小于1.5mm2的多股铜芯线。
18.3 配电间必须符合“四防一通”的要求。
中船新能(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中药业产业园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部
4.用电增容申请 篇四
尊敬的电力公司领导:
四川*****有限公司,地址为:*******,用电计量点编号为:********。为了满足药品存储养护的需要,公司添置了相关的除湿降温设备,使用电负荷需求增多,公司原有的一台原有的一台250kVA变压器已不能满足用电需求。鉴于变压器目前已不能满足我公司用电需求,故向贵公司申请增加一台500kVA的变压器,并按照用电需求,对变压器进行合理规划。望相关领导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四川*****有限公司
5.客户用电申请报告 篇五
客户名称
地址
原有容量
申请容量
客户号
用电种别
电话
生产班次
主要产品
经办人
用电设备明细
设备名称
容量
台数
合计容量
设备名称
容量
台数
合计容量
申请用电理由
主管上级意见
单位公章
主管上级公章
说明:此表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申请用电时如何确定报装容量?
6.用电申请报告 篇六
由我司开发的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占地面积为***亩。由于蔬菜种植需大量灌溉用水,现需建设容量为***kw的固定泵房***座,并需架设两档三相四线的线路。
现申请办理正式用电,请早日批复为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公司
介 绍 信
钟鸣供电所:
兹有我公司方骞同志(身份证号:***010)前往你处办理正式用电事宜,请予接洽为感。
2013年9月22日
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篇二:用电申请报告
用电申请报告
供电局: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篇三:用电申请报告
用电申请报告 xxxx供电所:
由我公司施工的xx镇污水处理厂规模0.16万m/d,一次建成。本工程按市政设施二级用电负荷考虑。供电工作电源一回路10kv电源从距离最近的10kv线路t接引来,引至厂内配电室旁杆上变压器高压侧;备用电源采用380kv就近引来。两路电源均能满足全厂100%的负荷,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在低压进线柜采用自动切换。
根据污水厂选用电设备,全厂总安装负荷约为83.32kw(含照明部分),使用负荷约为:65.12kw,计算有功负荷约为:48.62kw。低压无功补偿25kva,选用s13-m-80kva-10/0.4一台,负荷率约为:61.2%。
全厂用电负荷分为工业动力负荷和辅助照明负荷两大类。动力设备负荷量按照需要系数法计算;辅助照明负荷及办公用电负荷按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计算。
污水处理厂主要用电负荷分布在工艺单元和照明负荷,电压等级均为低压(380/220vac)。
负荷计算结果列于表一。
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择80kva 变压器一台,变压器负荷率为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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