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规程(共6篇)
1.行政执法规程 篇一
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程
(试行)
目
录
一、基本要求
二、常用执法用语
三、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四、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规程
五、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规程
六、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规程
七、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辆规程
八、查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九、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规程
十、路面执勤工作规程
(一)处理交通事故
(二)疏导交通堵塞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四)交通管制
(五)受理群众求助
十一、其他 2
一、基 本 要 求
(一)为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维护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第53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第54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时,适用本规程。
(三)交通警察在出勤前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携带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执法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配备以下基本装备:
1、交通警察个人:反光背心、法律文书(包)、对讲机、签字笔等。
2、执勤车:反光交通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牵引绳、撬棒、千 3 斤顶等。
3、摩托车:摩托车统一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等。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统一规范。
(五)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
1、巡逻执勤时,巡逻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设点执勤时,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执勤交通警察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
2、公路执勤不得少于2人。
3、城区设点执勤交通警察应当与机动巡逻执勤交通警察保持联系畅通,并服从交通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执勤时遇有严重堵塞、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等紧急重要情况时,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一级领导和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4、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填写法律文书规范,妥善保管处罚存单。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名或拒收法律文书的,在法律文书上注明。
5、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执勤交通警察要做到先敬礼,态度友好,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主动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
(六)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执勤要求: 交通警察在黄昏、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勤时,应当在执勤点进行,并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普通公路上的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2、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的执勤点应当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设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3、执勤时,城区不得少于2名民警,公路不得少于3名民警。其中1名民警面向来车方向,负责拦截交通违法车辆,同时负责安全警戒,其余民警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2、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5、强行追赶、拦截交通违法车辆;
6、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
7、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8、与当事人发生纠纷或冲突;
9、从事非职责范围的活动。
二、常用执法用语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
1、拦截机动车检查,标准用语:你好。我们正在(说明检查事项),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警告,标准用语:你驾车时(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3、对交通违法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标准用语:你驾车时(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接受XX元处罚,记XX分。
4、对交通违法驾驶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标准用语:你的(指出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5、告知驾驶人应享有的权利,标准用语:你有权陈述和 申辩。
6、听取驾驶人陈述和申辩或驾驶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标准用语: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收好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请于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作出交通违法处罚,或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标准用语: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8、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标准用语:对不起。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当场收缴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
(二)查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标准用语:你好。你(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2、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标准用语:你(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接受XX 元处 罚。
3、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标准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将扣留你的车辆。
4、行人、乘车人拒绝接受处罚,标准用语:请随我们到(具体单位名称)接受处理。
5、告知驾驶人应享有的权利,标准用语: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当事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当事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标准用语:请你在(指出确切的位置)签名,请缴纳罚款。收好处罚决定书及收据。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
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说明具体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7、作出交通违法处罚后,标准用语: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三、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一)装备:酒精检测仪、饮用水、一次性纸杯等。
(二)工作规程:
1、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拦截蛇形行驶、乱按喇叭等有酒后驾 车嫌疑的车辆。
2、交通警察应近距离观察,判断驾驶人有无酒后驾车行为。
3、对确定没有酒后驾车行为的驾驶人,立即放行,并对其合作表示感谢。
对确定有酒后驾驶行为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4、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规程。(1)测试准备
提供饮用水,让受测者漱口。
调准仪器,确认日期、时间是否正确,取出新吹嘴,告知受测人测试流程:
一、插上新吹嘴。
二、仪器自动测量气温并归零。
三、等仪器显示“请测试”后,请受测人深吸一口气对着吹嘴持续吹,直到仪器发出声音为止,如吹气量不足,必须重新测试。
四、仪器将自动分析酒精含量并显示打印,测试结果需请受测人签字确认。
(2)开始测试,提醒受测人深呼吸并对准吹嘴持续吹气,直到仪器发出声音为止。
(3)测试结束后,要对受测人的合作表示感谢,并请其等候打印检测结果。
若受测人违反了测试要求,吹气量不足,必须重新测试。(4)告知测试结果和处罚依据。
①如测试结果显示非酒后驾车的,应立即放行。②如测试结果显示为饮酒后驾车的,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③如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车的,应当及时将交通违法行为人带至附近医院做进一步的血液检测。
5、对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或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有异议的,进行血液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6、初步判断有酒后驾车嫌疑的,但没有酒精测试仪,应当通过人体平衡试验进一步判定。
7、处罚结束后,不得让酒精含量超标的人继续驾车。(1)对同车有驾驶资格且酒精含量未超过标准的人,可换驾驶人。
(2)如同车没有驾驶资格的人,请交通违法人找其他驾驶人将车开走,或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
(3)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放行,或及时通知其家属、单位领导领回。
8、对酒后驾驶人拒绝接受检查或酒精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扣留驾驶证,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
(1)驾驶人仍然拒绝接受检查或酒精含量测试,制作行政 强制措施凭证。
(2)驾驶人表示愿意配合检查,按上述规程进行。
四、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规程
1、对经观察确定为超载的,应当要求查验驾驶证和行驶证。
2、经核定装载质量,确认为超载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使用地磅测定超载严重的工作规程:
驾驶人对车辆超载有异议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通过活动地磅核定。
(1)测试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或承担转运费用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测试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拒绝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4、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行驶。
5、注意事项:对在24小时内已接受过超载处罚的驾驶人,应当教育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不再作处罚。
五、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规程
(一)装备:测速仪、摄录设备等。
(二)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选取紧急停车带、服务区入口或收费站口等较宽地带,利用监测设备进行测速,并及时通知路面执勤的交通警察进行查处。
在公路上设置监测点的,应当选择山坡、建筑物、停车带等安全的地点进行。
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1、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器发现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截准备。
2、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截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截。
3、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可以扣留驾驶证,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六、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规程
(一)装备:摄录设备等。
(二)工作规程:
1、交通警察发现有违法停车行为时,经确认为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1)驾驶人在场,应当教育改正。
(2)驾驶人不在场,应当在机动车档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 上贴提醒告知单。
2、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机动车辆违反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驾驶人在场时,应及时要求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应当在机动车档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贴上违法停车处罚通知单,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附近停车场。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如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附近停车场。
(三)注意事项:在拖移违法停车车辆时,应当确保安全,确保车辆不受损坏。
七、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规程
(一)查处驾驶无牌证车辆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无牌证车辆,应当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如驾驶人有驾驶证,并能够出具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证明,应当立即放行。
如驾驶人有驾驶证,但不能出具购车辆合法证明,应当扣留车辆。
(二)查处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初步判断为拼装或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示意停车检查。
交通警察应当仔细检查行驶证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项内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
经检查,确定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扣留车辆和驾驶证。
(三)查处驾驶有盗抢嫌疑机动车工作规程:
交通警察在执勤中,发现与被查缉的被盗车辆特征相同的车辆,应当及时示意停车检查。
待车辆停稳熄火后,交通警察应当运用适当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通过盗抢机动车数据库进行比对。
1、如当场可以确认无违法行为,立即放行。
2、如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3、如驾驶人无驾驶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除扣留机动车外,还应当依法控制驾、乘人员。
(四)注意事项:交通警察执勤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扣留车辆的,应当提醒驾驶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妥善保管好车上装载的物品,积极帮助驾驶人或车主联系转运工具。
八、查处无证驾车违法行为规程
(一)交通警察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驾驶 与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二)交通警察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依法扣留机动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交通警察对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控制。
九、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规程
(一)交通警察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辆违法时,应当及时拦截,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要求驾驶人当场在“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上签名。如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二)交通警察发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公务违法时,应当及时拦截,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当事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 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十、路面执勤工作程序
(一)处理交通事故
1、交通警察遇到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当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标记,责成驾驶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2、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指挥中心,通知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快速赶到现场,并视情通知施救车辆。遇车辆在路面着火、载运易然、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通知增派人员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品。
(2)协助车内人员离开事故车辆,控制交通肇事人,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视情采取临时封路措施。
(3)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施划现场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
(4)迅速联系医疗机构,并组织对受伤者的现场救护。
3、交通警察在组织施救时,应当安慰有意识的受伤者,配合救助。
4、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5、勘察工作结束后,协助勘察人员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二)疏导交通堵塞
1、交通警察遇路面交通流量过大,产生堵塞时,应当立即将堵塞情况向上级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行动。
2、交通警察接到前方堵塞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选取分流点,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并积极疏导,必要时可多点分流。
3、交通警察执勤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消除,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4、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有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占道挖掘,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1、交通警察执勤时遇到或根据指挥中心要求赶赴现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2)抢救伤者,排除险情,疏散围观群众。(3)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指挥疏导交通。(4)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5)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6)根据案件(事件)性质势态,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和配合。
2、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应当将警情的 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
说服群众不要围观,维护好交通秩序。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在公路执勤时,应当在离指定地点最近的交通收费站或其他适当路段设卡。案情重大的,应当采取关闭收费站部分入口车道、设置路障等措施。
在城市执勤时,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可通行的路面,确保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4、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有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扣留,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四)交通管制
1、交通警察根据勤务要求,对重大活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辆绕道。
2、交通警察执勤时发现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条件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选择安全地点,劝阻车辆绕行。
(五)受理群众求助
1、交通警察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群众求助的内容,要积极与其他警种配合施救工作,并维护好周围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2、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 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要求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交通警察应做好协助工作。
3、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4、交通警察执勤时不受理群众投诉。
十一、其 他
(一)本规程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行政执法规程 篇二
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
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
3.行政执法规程 篇三
一、资产配置操作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国有资产配置书面申请并填写《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全区国有资产存量状况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属区财政局审批权限范围的,提出审批意见;需报区政府审批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报区政府审批。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①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含),批量价值100万(含)以上的; ②配置房产的;
③配置汽车的(区级资金来源由区公车办审批,公车办审批后报区财政审核;市级资金来源由市公车办审批);
④区政府认为应报批的其他情况。
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一)》;(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其他相关资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审批:
①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含)至50万或批量价值在10万(含)至100万之间的; ②区财政局认为应报批的其他情况。
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二)》;(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其他相关资料。
(3)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或者批量价值10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备案表》;(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3、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以上补助收入进行国有资产购置的,依照上述条款执行。对市级以上补助收入中明确有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对市级以上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备案表》;(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购置票据复印件;(4)双方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5、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一)资产无偿划转
1、同一系统单位,由划入、划出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2、在本区内不同系统单位内的,由划入、划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批;
3、在市级与区级之间,或不同区之间划转,由划入、划出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划入划出单位办交接手续。
所需资料:(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2)国有资产划转通知单;(3)划转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二)资产拍卖、出售、置换
1、单位价值在5万以下或者批量价值10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单位价值在5万(含)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含)以上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单位价值在50万(含)以上或者批量价值100万(含)以上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处置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4、拍卖、出售、置换土地、房屋、股权及大型仪器、设备等,须经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
房地产处置所需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及审批表;(2)能够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3)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需要提交的其他 资料。
5、公务用车报废必须符合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上,车辆的报废、损毁等,须经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
车辆处置所需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清单;(2)能够证明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3)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技术鉴定申报表(提前报废提供);(5)毁损另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单,被盗车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盘亏报废资产
1、单位原值在1万以下或总金额在5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单位原值在1万元(含)以上或总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对报废的资产,须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所需材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技术鉴定申报表;(5)报损的有关鉴定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6)固定资产盘亏或损失的内部公示材料;(7)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报废资产由指定废品公司处理,每个季度由指定废品公司提供报废清单明细,同时将报废资产残值转入区财政局预算外专户上。(暂定)
(四)资产评估、交易、处置、收入收缴
1、行政事业单位接到区财政局的处置批复后,经批准由本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对批准由产权交易部门集中处置的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移交至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连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送区财政局备案。
3、区财政局收到评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对评估机构的资信情况、评估方法、评 估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审核后分别送产权交易机构和部门单位。
4、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区财政局的处置批复后,及时与行政事业单位联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资产,并将本期资产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5、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如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自动暂停交易,在获得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7、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8、资产处置结束,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9、处置事项结束后,经办人将处置资料立卷归档。
三、资产使用操作规程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1、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下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2、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需材料:
(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备案表》 或《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表》 ;
(3)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4)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
(5)拟出租房地产的招租底价及租期,有原租户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房地产出租的具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行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地产的出租和产权不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但由其实际管理的房产、土地等的出租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应提前1 个月报区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送以上所需资料:
2、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应提前20个工作日,在区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公开招租,广泛征集承租方。
3、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经营的合法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房地产承租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2)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房地产的经营方案等有关资料。
5、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原租赁价格为招租底价。无法提供原租赁价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周边出租房地产情况综合确定,或委托定点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确定招租底价。
6、经公开招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主管部门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租赁价格。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或年租金底价达50万以上,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必须在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
7、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承租方确定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主管部门见证,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8、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首期租金由主管部门转给出租方,通过公开招租未竞得的意向承租方押金由主管部门在招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9、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行政执法规程 篇四
【发布文号】建办[2007]246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2007-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建办[2007]246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三)公示发证
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
(六)审批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接收和受理
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 2),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
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
(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6)。
3、接收材料的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
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
四、政务公开
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
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5.《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 篇五
农医发[2010]2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生猪、反刍动物、家禽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 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 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 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 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4.4 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 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
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行政执法规程 篇六
为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1、在安全上各级领导,尤其是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都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和违章作业现象坚决制止,否则对事故要负一定责任。
2、各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含机修间、各操作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护品,工作时不允许穿奇装异服,不允许穿短袖装,女职工严禁留长发,工作时必须戴好工作帽。
3、严禁现场吸烟,进入厂区严禁携带火种。
4、严禁闲杂人员在轧机区域停留。
5、严禁任何人私自在管道上接口。
6、严禁用水冲洗设备。
7、严禁私自接、拆电气设备。
8、严禁单人和非工作人员进入变压器室。
9、严禁穿越栏杆或站在辊道上,机器设备上。
10、高空作业(2.5米以上)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空中向地面扔工具和杂物。
11、严禁站在或手扶设备指挥该设备或其它设备开机。
12、严禁起重机械超负荷使用,严禁斜拉斜吊和超速运行。
13、压力容器严禁电气焊作业。
14、严禁向电缆沟、下水道中扔烟头、烟盒、塑料袋、油污及废弃物等,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5、电缆沟盖板上严禁摆放油品、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
16、任何工种凡接触转动部位时,严禁戴手套操作。
1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要认真爱护,不得任意拆卸、损坏或挪作它用。
18、对于与安全操作规程有出入的指挥,任何人有权拒绝执行。
19、过跨平车两侧必须在1米以外堆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应保持整齐,不得妨碍交通。在平车上放置重物时要保证物品重心平衡,以免发生倾翻,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1.20 各岗位工作人员要清楚和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1、机械设备和拆换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要留有一定的通道,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22、现场设备检修前必须请示生产厂长,检修后必须通知生产厂长并保持现场清洁。
23、使用特殊工具(如砂轮机、电气焊等)必须遵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4、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材料上,严禁站在水中使用。严禁拽拉电线移动工具。使用潜水泵时,严禁带电移动。
25、进入车间必须按工种要求佩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禁止带小孩和非本车间人员进入车间。
26、进入车间后要走安全通道,越过设备要走安全桥,随时注意空中和地面情况,主动避让运行的天车和平车。
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不准独立上岗作业。
28、新工人进厂、职工换岗、转岗等必须通过三级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9、工作中严禁打闹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串岗、脱岗、睡岗及酒后上岗。
30、主控室、高压配电室、液压站、煤气区域等场所,严禁非岗位人员擅自出入。
31、按要求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天然气报警系统,煤气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随意拆除,挪作他用。
32、各设备所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随意拆除或转移位置。
33、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天车和驾驶机动车辆,车辆行驶中,严禁上下车。
34、操作正常运转的设备和大锤时,严禁戴手套,与运转的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卷入造成人身伤害。禁带电移动设备。
36、作业现场的原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等严格按“双定”要求存放,存放要整齐牢稳、安全,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
37、指挥天车必须用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且专人进行指挥,指挥时严禁戴手套。吊挂物件必须牢靠、安全,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各项规定。
38、吊索具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磨损超标和裂纹后方可投入使用。
39、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做到“三不伤害”。从事煤气、带电、高空作业时,必须两个人以上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设专人监护,且工作前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0、员工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通过交叉路口和横穿道路、铁路时,要观察来往车辆,不得与车辆抢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二、炼钢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电炉安全操作规程
1.1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通用安全规程、电炉工艺操作规程。1.2 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1.3 电炉限位装置、联锁功能齐全、有效。
1.4 水管道、各类气体管道、液压、润滑管道、电气电缆及各类设备防护到位。
1.5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盖板、护罩是否破损。1.6 确保电气设备不破皮漏电,手电钻、平车电缆、喷粉罐安装漏电保护,拖地电缆不破皮漏电。
1.7 电炉装料时要有专人指挥天车,电炉周围的人员撤至安全位置,严禁在起吊物下边。
1.8 加二次以上废钢时,炉内废钢不得全部熔化,防止钢水喷溅。1.9 压料时,指挥加料人员需认真观察炉内废钢形状,指挥信号明确,防止料罐脱钩。
1.10 兑铁水时,指挥天车人员信号必须明确,铁水包尽量放低,倾倒时先慢后快,防止铁水大量喷溅。
1.11 送电前应检查炉体周围是否有人,发出送电信号,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1.12 电炉在冶炼过程中严禁从高压水冷电缆下通行。1.13 电炉在送电10分钟内不准在炉门口操作,防止废钢中爆炸物伤人。
1.14 吹氧前要先检查确认氧气阀门、软管、接头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及时检修更换。
1.15 吹氧时应先开氧气,再向钢水插入吹氧管,若氧气压力小于0.3Mpa不准使用。
1.16 手持氧管不准手持接头部位,防止氧气漏氧回火伤人。1.17 吹氧时,枪口不准接触炉料,避免回火打弧烧坏氧枪,当有大块废钢堵塞炉门时,不准用氧枪吹氧。
1.18 吹氧时应避开炉门,尽量站在炉门右侧,防止炉内沸腾喷溅伤人。
1.19 吹氧时吹氧工要精力集中,注意炉内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关闭氧气阀门。1.20 氧枪如有漏水应停止使用,避免水和钢渣接触产生爆炸。1.21 在冶炼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炉内火焰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冶炼,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生产。1.22 测温、取样时,容易发生坠落和炉内沸腾喷爆的危险,操作前要严格观察炉内变化和周围环境,确认紧急撤离的路线。测温、取样时,身体应偏离炉门正前方,确认脚踏位置。
1.23 电炉出钢时,应先确认炉下是否有人,钢包车是否到位,若情况不明严禁出钢。
1.24 出钢过程中需向钢包内加各种材料时,脚要站稳,投掷时要注意观察钢水变化,防止出现炉内大沸腾。
1.25 加填料堵出钢口时,由于偏心盖不平整,温度较高、烟尘较大,视线不良,应严格确认,以防止摔倒坠落和烫伤事故发生。
1.26 起吊重物时,要检查吊链、钢丝绳套,确认牢固方可使用。1.27 拆除旧炉盖时,要确认炉盖是否有掉钢渣的可能,严禁站在炉盖上方,防止掉渣砸伤。
1.28 更换炉上电极时,要先检查吊链是否牢固,电极丝头是否破损,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准使用。
1.29 上炉时,应先确认电炉是否停电、炉上栏杆是否缺失、不牢固,行走在炉上应格外注意,挂电极时脚要站稳,指挥信号要明确。1.30 拆装电极时,要注意电极摆动状况,防止电极碰撞折断伤人或砸坏设备。
1.31 电炉冶炼过程中,发现漏水应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通知主控工紧急停电提升电极,且严禁动炉体。1.32 出钢车事故沟内及出渣区域严禁存有积水,有积水必须先清理,干燥后才能生产。
1.33 严格检查并确认叉车制动灵活、可靠,扒炉门时控制好车速及方向,防止坠落及撞损炉体。精炼炉安全操作规程
2.1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职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2.2 出钢开动钢包车注意观察是否炉盖电极已经到位,确认后方可开动车。
2.3 吊电极时要先检查吊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保证安全的不能使用。
2.4 吊电极进入炉上时,操作人员注意力要集中,防止电极摇摆碰撞人员或设备。
2.5 开氩气时要始终关注钢水包情况,压力不要过大防止钢水喷溅伤人。
2.6 测温前要检查测温枪是否校正热电偶是否干燥,防止因潮湿发生爆炸伤人。
2.7 测温取样时操作人员精力要集中,脚下要站稳,要与炉门保持距离。2.8 向钢水包内投掷合金时,不准面对炉门,投掷要准确,防止摔伤或钢水喷溅。
2.9 冶炼过程中如遇突然停电或突然停水时,应及时利用液压储能压力,抬起炉盖,提起电极,开出钢包车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10 在冶炼过程中,如遇炉盖大漏,应及时停止冶炼,抬升炉盖,关闭进回水阀门,待钢包内积水蒸发后,再做处理。叉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3.1 叉车必须经检验合格(驾驶机构,刹车,音响信号必须良好可靠,技术状况要符合安全要求),方准使用。
3.2 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或有一定开车技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3.3 叉车不准超载,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转弯掉头人多的地方,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弯掉头时必须正确使用转向灯。
3.4 用叉车装载货物必须保持平稳,栓牢或绑捆好,高度不得超出距地面2米,更不准将货物拖在地面上行驶。
3.5 叉车在运输途中不准载人。随车的装载人员应坐稳,不得将腿伸出车盘外部,待车停稳后方能上下车。铲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4.1 铲车必须经检验合格(驾驶机构,刹车,音响信号必须良好可靠,技术状况要符合安全要求),方准驾驶。4.2 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或有一定开车技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4.3 铲车不得超载,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转弯掉头人多的地方,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弯或掉头时必须正确使用转向灯。
4.4 在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行驶系统,起重系统和油压系统,确认无误后方准作业。
4.5 铲车在行驶中,车铲距地面不得低于30厘米,也不得高于50厘米。禁止任何人站在货物上随车行驶。
4.6 铲车在车间内部,出门或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4.7 铲车铲物时不得超载。禁止用铲车产埋在地下的物件或用铲齿移动货物。铲物时应先将货物垫起,然后起铲。物件应放置平稳,不得偏高偏重,其高度不得妨碍司机的视线。起铲后必须将吊杆向后倾斜10-15度,根据路面情况和货物性质,采用适当高度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急刹车。4.8 提升货物只须在铲车静止后进行。禁止在提升物件的下面站立或通过。
4.9 当铲车失去平衡,后轮离地时,应将货物放下,同时将铲斗或车铲放下。司机离车时应把铲斗和车铲放下,并将发动机熄火。铲渣工安全操作规程
5.1 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必须戴口罩)。5.2 出车前必须点检车辆的各个系统是否正常,严禁带病出车。5.3 铲渣前必须确认铲斗内及落渣区无积水方可进行作业。5.4 倒车时确认渣道内无障碍物后方可倒车,以防碰坏设备和人。
5.5 铲车装料时要轻放稳落,不准砸车。
5.6 铲车运行区域严禁他人进入,以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5.7 会使用灭火器,并经常检查和保养。
三、连铸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 拉钢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 拉钢平台要每班清扫,各类物品要定置摆放,道路畅通,平台
上严禁有积水、油污。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2 结晶器密封所用的石棉布、铁屑等,必须干燥无油污,以免浇铸时发生爆炸。
1.3 浇铸前要检查摆槽是否好用,俢砌摆槽用的耐火材料必须烘烤干燥。
1.4 开浇前各种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冷却水循环正常,结晶器不准渗水和漏水,否则应及时更换。结晶器与振动台进出水管连接要密封完好。
1.5 中包烘烤时,遵循先点火(明火),后开煤气,再启动风机的原则,小火烘烤时必须将鼓风机阀门关闭,中间包烘烤结束后,按照先关煤气后关风的程序进行操作,严禁使用带有油脂的手套开关阀门。中包烘烤遵守《中包烘烤操作规程》。严禁在煤气区域休息、取暖、停留
1.6 拉钢前,拉钢工应准备好捞渣棒、撬棍等生产工具,保证捞渣棍弯曲度灵活好用。
1.7 检查中间包车行驶是否正常,中间包行走区域不得有障碍物堆放。
1.8 拉钢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面罩、长筒靴、手套。1.9 吊放结晶器及护罩时,手不要放在挂吊处,以防挤手,如有粘钢吊起困难,应处理好再吊,切不可强吊。
1.10 上引锭杆时,引锭头应充分进入结晶器下口,不得留有缝隙,以防二冷水进入结晶器下口,不得留有缝隙,以防二冷水进入结晶器。加入的冷料必须干燥,严禁潮湿。穿引锭时不准用手摸引锭头及结晶器下口,操作者应避开引锭杆走行方向,以免引锭杆伤人。1.11 开动中间包车时,必须确认周围人员是否离开,确认离开后,方能启动,并且一人监护,一人操作。1.12 开浇前,要检验水口液压机构是否灵活,无缺陷。1.13 开浇后,发现一流不正常,此流停浇,摘掉水口,排除故障后重新引锭。
1.14 拉钢过程中,拉钢工要精力集中,站牢、站稳,捞渣时严禁将捞渣棒穿越钢流。
1.15 浇注过程中,如钢水液面出现不明情况的沸腾,结晶器漏水或有刺眼光线产生,应立即停浇,摘掉水口,停止该流浇注。
1.16 浇注过程中,中间包包底、包壁、水口机件发红或水口砖有裂痕应立即停浇,关闭水口,迅速将中间包车开离浇注位至事故包上方。
1.17 拉钢过程中发现一流拉漏,此流立即停浇,摘掉水口,处理后重新引锭。
1.18 一旦发现事故需摆槽时,若溅起钢水浇钢工要反应迅速,及时躲开,当钢水溅到手套或高温鞋里时,应及时摘掉手套,脱掉鞋子,根据伤情及时就医。
1.19 吊中间包时,要先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后再使用。吊包时,要平稳地使吊钩挂住中间包耳轴,严防吊钩撞坏机件或伤人。
1.20 热换中间包时,放入结晶器的连接件必须干燥,插连接件时不得将手插入结晶器内,以免钢水溅起伤人。1.21 更换水口前,水口必须烘烤干燥。
1.22 换水口过程中,要观察好周围环境,注意避免钢花飞溅伤人。
1.23 严禁任何人开动浇注中的中间包车。
1.24 一旦发现中间包穿钢后,立即通知大包工关闭大包水口,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把悬挂操作箱推至后方,平台红钢用碳化稻壳覆盖,以免烧坏上方电器设备。大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1 大包平台和分管的设备要每班清扫,工器具、原材料要定置摆放,严禁在安全通道摆放物品,平台两侧梯子保持清洁畅通,浇钢前认真检查各种工器具是否完好,否则禁止使用。
2.2 大包平台防护栏要经常检查,防止在浇钢操作时有防护栏开焊断裂伤人。
2.3 事故包、溢流槽应完好无损,不准有杂物。必须保持干燥,严禁潮湿。
2.4 吊运大包时必须专人指挥,当大包起升至回转台附近时,天车由大包工指挥,做到手势明确、信号清晰。
2.5 如发现钢包包底、包壁有发红之处,严禁吊往回转台,应立即吊至事故包上方,降低钢包高度,视情况进行合理处理。2.6 大包吊上回转台后,回转台周围严禁站人。
2.7 转动大包回转台前应发出信号,确认旋转方向无人员及障碍物。放置到位后,微调大包位置,使大包水口对准中间包冲击区。
2.8 大包开浇前,周围严禁站人,大包开浇时,钢流应由小到大,严禁开浇过猛,钢水飞溅伤人。
2.9 在正常浇注过程中大包工应适时开关大包水口,避免长时间不活动,机件涨死,水口无法开关。
2.10在正常浇注过程中,中间包液面控制要稳,不要忽高忽低,以免渣线损坏,严重侵蚀。
2.11 吊下的热包盖必须放置到车间指定位置,防止损坏设备或烫伤人员。
2.12 吊运事故包、溢流槽及各种物料时,必须挂牢,指挥手势准确。切割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 操作前认真检查各链条钢丝绳及夹具等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带病作业。
3.2 操作时坚持先确认后操作的原则,以确保无误。
3.3 火焰切割不能工作时,要用长把枪人工切割,切割用具应符合安全规定。
3.4 检查燃气装置时要求两人以上,禁止带火种。3.5 切割状态下进行火切调整时,要注意其他流的动作避免返回挤缸现象。
3.6 火切气源压力要按规定专人调整,不得随意进行调节。3.7 处理拉矫机脱坯时要注意引锭杆翘起伤人。3.8 更换割嘴时必须关闭气源阀门。
3.9 用撬杠调整钢坯时必须确定所占位置安全可靠。
3.10 移钢机区吊装钢坯时要和操作室人员联系好,并与移钢机保持安全距离。
3.11 处理旋流井氧化铁皮时,指挥天车信号必须明确。3.12 进旋流井下面工作时要注意确保照明完好,并要求上下配合作业。
3.13 吊装热坯时吸盘下严禁站人必须专人指挥天车。3.14 使用大锤严禁戴手套。
3.15 处理上翘钢坯时,应站在割缝两侧安全位置。
3.16 使用天车应与天车工密切配合,专人指挥,手势明确并按指定路线行走。
3.17 拉钢过程中严禁非操作人员从剪前辊道通过。
3.18 拉钢过程中严禁非操作人员从移钢机及推钢机上方通过。主控室安全操作规程
4.1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职工通用安全规程》。
4.2 工作前认真检查各操作部件是否完好、仪表开关、按钮等非本岗位人员不准乱动。一切报警设备、指示灯、信号装置等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带病作业。
4.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各控制设备、信号装置的作用,如实记录各类数据,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4.4 每次开浇前,根据所拉钢种,检查配水表、拉速等参数。通知
各操作室、液压站、泵房做好生产准备。通知水泵房开水,认真检查结晶器进、回水情况,并确认水压正常,钢包、中间包处于浇注位,确认无误后把铸机状态转到“浇注状态”。4.5 开浇后,发现未送结晶器冷却水时,立即通知拉钢工停止浇注,切不可再送冷却水,以免发生结晶器爆炸事故。4.6 浇注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浇铸过程中密切监视有关画面,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及时传达信息,并认真做好记录。4.7 拉钢时必须密切注意结晶器水和二冷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处理。
4.8 电气、仪表出现故障时应通知电气、仪表人员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4.9 主控室应每班清扫,各种设备每班应用软布擦拭,保持干净,做到安全文明生产,严禁用湿布擦拭电气设备。
4.10 非主控室人员未经允许严禁入内,室内严禁吸烟,操作台上严禁坐人及摆放物品。严禁在主控室微机上玩游戏,未经车间领导同意严禁使用外来软件或更改程序。5 出坯操作室安全操作规程
5.1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职工通用安全规程》。
5.2 操作前认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必须确认辊道上无人,再开动辊道、推钢机、移坯车,进行检查。5.3 检查操作台各信号及控制按钮是否正常。5.4 检查冷床、辊道上是否有杂物,有则及时清理 5.5 检查移坯车是否完好,动作是否正常。
5.6 推钢过程中,冷床两边或推钢机轨道两侧不准站人。5.7 操作时严禁和其他人谈话,严禁外岗位人员进入操作室。5.8 辊道或推钢机出现故障,确认停止运转后才能检修,检修设备或加油时,检修人员在出坯操作台控制开关上挂上安全警示牌后,出坯工严禁操作。
5.9 处理辊道堆钢或试车时,室内外要联系好,室内人员看室外人员的手势操作设备,必须设专人确认联系、指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氢氧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1 氢氧站的安全生产,首要一条就是严禁烟火,包括明火、暗火。
6.2 电解槽在运行中应控制好液位,严防液位过高或过低。6.3 电解液的浓度必须严格控制。氢氧化钾和氢氧化钠不能混合使用,不然会在小室的阴极上形成结晶碱,造成槽电流波动,槽电压上升,威胁安全生产。
6.4 当需要接触运行中的电解槽、电器设备,或测量极间电压时,都必须穿上绝缘鞋。严禁用双手触及五块以上极板。6.5 电解槽及供电系统最忌讳停开频繁,因为这样极易损坏设备,热胀冷缩造成槽体渗漏,又易发生事故。长期停运也易发生锈蚀,特别是电气系统。建议长期稳定低负荷经济运行。6.6 运行中的电解槽不准进行任何检修,必须停槽至电压消失后(一般10min左右)再进行。
6.7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及氢气储罐周围,严禁一切烟火和产生火苗、火焰的工作,禁止使用电炉、火炉、喷灯、电钻、电瓶车等,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6.8 氢氧站操作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6.9 氢、氧生产系统在检修前,必须用氮气(压力≤0.05MPa,纯度≥98%)进行吹洗,不能有死角。吹洗过程严禁用铁器敲打。6.10 接触过氢气的吸附剂、保温层,它们都大量地吸附氢气,动火前也必须认真吹洗,避免发生燃爆事故。
6.11 设备、管路在吹洗合格后,应把所有人孔、手孔、阀门、盲板都打开,并打开室内门窗,加强空气流通。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内的含氢量必须≤0.4%。
6.12 氢气系统因泄漏而发生氢气着火时,可用浸了水的织物覆盖,使其既隔绝空气灭火,又降低温度使火不再复燃。如果氢气压力高,火势大,首先不要紧张,因氢气燃烧正说明是纯的。应尽可能继续外供氢气,绝对不能把燃烧火灾事故,演变为爆炸事故。具体处理方法要视情况而言,大致是: ①如果火灾危及电气设备、线路,那首先切断电源。②如果把起火的部位隔离是安全的话,那尽可能地关闭阀门,切断正在燃烧的氢气供应。
③如果是氢气设备起火,那绝对不能关闭进气阀,因为那样做会使设备内产生负压,倒吸进空气。要知道爆炸危险比大火严重得多。
④如果氢气起火部位不能隔离,那应当适当关小进气阀,使得既降低压力又保持正压,可以用水来冷却降温。在氢气流切断之前不能灭火,允许氢气在控制下燃烧,把握住断气与灭火时机。
⑤氢气系统可以通入氮气吹洗,渐渐减少氢气流入,直至火焰被熄灭。
6.13 在配制电解液或进行其它带碱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胶皮靴、胶手套和防护眼镜。如发生碱烧伤,应先用2-3%的硼酸溶液中和,再用水冲洗,或直接用大量的水冲洗。电解室里应备有足够数量的2-3%浓度的硼酸。
6.14 电解槽及氧气系统都必须严格除油。氧气系统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的工具、手、工作服、脸、头发等,也必须严格除油。压力在3.0MPa以上的氧气,遇到油脂即会自燃甚至爆炸,压力愈大,爆炸愈烈。
6.15 容器、仪表、压缩机、管道、阀门及过滤器等氧气系统各元件定期检查其油脂残留量及锈蚀情况,如不合格必须及时处理。
6.16 氧气系统中的手动切断阀必须开启自如,不准对进行冲击或急速地操作。对不常用的切断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其有效性。6.17 检修前必须将系统中的气体排空,并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氧进行置换,使系统中的氧含量符合规定要求。排空的氧气应导放至安全区。
6.18 氢氧站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钢包热修工
7.1 浇钢包后回浇余斗必须干燥,倒渣时要指挥天车使钢包不得过高,以防溅渣伤人。
7.2 随时检查包衬状况,对大、中、小修后的钢包必须干燥后方能使用。
7.3 使用氧管烧眼时,胶管与烧管必须接牢,手不能握在接头处,烧氧管长度不能小于1.5米,开氧时注意协调配合,意外情况及时关氧。
7.4 换阀板时,应注意周围人员有关设备,防止碰伤事故。7.5 热修包时要待天车放稳钢包后方可操作,当需摘钩时,必须将倾翻体放稳,操作人员要离开倾翻体可能倒下的位置,如倾翻体不能很稳的挂入钩内,要用钢钎固定倾翻体防止其倒下伤人。
7.6 挂钢包大环前,必须检查包沿,包带是否有残渣、残钢,待确认后再操作,防止钢渣落下伤人。7.7 烧眼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7.8 活动平台必须炉炉检查,发现拆面焊口必须马上处理,修好后方可能使用。
7.9 打锤时,打锤人与钎子人不能站在同一侧。
7.10 爬钢包时插拔液压管时,脚必须站稳后,再操作,严防掉下。7.11 烧水落石出口与烧透气砖顶部残钢必须交错操作,防止烫人。7.12 用氧管自包口烧水口残钢或撞上水口时要提醒操作平台人员注意,双方确认后再操作。
7.13 开过跨车,必须两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车道无行人后方可开车,防止意外发生。大包烘烤工
8.1 再点火前,必须与煤防员联系,得到同意方可操作。8.2 点火前认真检查所用的煤气系统,确认设备正常、煤气合格、无泄漏,方可操作。
8.3 点火前先开鼓风机,煤气点燃后逐步啬鼓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前关烧咀,后停煤气。
8.4 必须执行先点火后,再开煤气的原则,如点不着火要先关烧咀阀门,后查原因。
8.5 烧包过程中认真观察煤气压力的燃烧情况,发现熄火后立即处理,若有异常现象及时与专业人员联系。
8.6 严格执行煤气设备动火管理的规定,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原则。
8.7 不能用金属物及硬物敲击煤气设备。
8.8 烘包平台严禁火种及易燃物,无关人员不能乱动烘烤设备,不能进入烤包区域。结晶器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1 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9.2 操作前必须对所用的工具器具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9.3 吊挂结晶器要专人指挥,手势明确,挂牢捆好,落放平稳。9.4 使用内六角扳手时,不得用力过猛,以防打滑伤人。9.5 使用大锤严禁戴手套,大锤前面禁止站人。
9.6 打压时管路连接要牢固,打压机接线要符合要求,卸压时动作要缓慢。
9.7 使用气割电焊要远离火源,确保安全。9.8 搬运气瓶严禁抛,滚。
9.9 气割时发生回火应先关乙炔,再关氧气。
9.10 使用电焊时一次线不得超过3米,二次线及外壳必须接地,整个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9.11 更换铯棒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铯棒不用时应用特制容器密封好。
四、动力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 天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 经培训考试合格且持操作证方能上岗。
1.2 应具有对天车机械、电器方面的常识,掌握操作维护技能,了解工作范围的工艺流程,熟悉指挥手势及讯号,会使用灭火器。
1.3 非有关人员不能上车,培训人员应指定专人带领,学员在独立操作前,操作天车必须有老师监护。1.4 起重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 a)歪,拉,斜,拽不吊;
b)超负荷,重量不明或不符合要求不吊; c)工件坚固不牢不平衡而可能滑落不吊; d)多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e)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f)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不吊; g)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h)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i)易燃易爆和压力容器等爆炸物不吊; j)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和钢水罐过满不吊;
1.5 上、下梯子时要抓紧扶手,稳步上下,携带物品要注意,不得坠落,不得触及电器,雨雾天气防止滑倒致伤。1.6 在天车走台上行走时,不准在轨道上行走,不准手扶小车轨道;不准从一台天车跨越到另一台天车上,要注意运行天车时不发生事故。
1.7 只能在指定的梯子或平台上下车,上车前要先按门铃与操作者联系,待车停稳后方可上车。上下车要注意运行天车的滑线。
1.8 上车后要与上一班天车工对口交接,接班后应认真对天车的安全构件,机械构件,电器联锁,防护装置等进行检查,对各机构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找维修工处理。
1.9 在确认总电源已停电的情况下,对电器机械各部位按照班检项目逐项检查,对重点部位及上班交下班的总问题重点检查,同时清除车上杂物,不准向下乱抛。
1.10 送电前,鸣铃警示,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启动后要逐个机构空负荷试车,在确认各机构正常运行后,要对各限位开关、制动器进行试验,最少要试验三次。
1.11 对检查及试车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处理,难以处理的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安排处理,不准设备带病冒险作业。
1.12 经检查试车正常,交接者共同签字。交班者下车后方可投入工作。
1.13 天车正式投入工作前,天车工应鸣铃通知指挥人员,天车方可以工作,工作中要服从地面指挥人员指挥。1.14 严禁吊物从人或重要设备上越过。
1.15 严禁用天车大小车牵引一切车辆或拖拉重物。
1.16 开始第一次吊重物及每次吊液态金属时,都必须做二次下降制动性能试验,确认制动性能可靠,方可起吊。
1.17 在吊运重物时,应使所吊起重物底部高过障碍物0.5米以上。
1.18 禁止用天车吊重物纵向、横向碰击其他物体或设备。1.19 吊重物时,禁止调整制动器,只有一个制动器的起升机构严禁吊运液态金属。1.20 不准用限位开关停车。
1.21 天车工及检修人员均不准私自拆除和短接限位开关、过流继电器、门铃开关、控制器、定位弹簧、缓冲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如发现损坏或失灵应修复后方可工作,不准带病冒险作业。
1.22 运行中检查天车,不准攀登小车,配电盘正面不准站人。1.23 运行中稳起稳落,平稳运行,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在高速运行中用打反车进行制动。1.24 运行中发现天车有异常声音、气味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工作。
1.25 吊车制动器突然失灵时,可控制下降速度直至重物落下,否则应反复起落,开动时要逐档推进,空位时允许瞬间停留。下降时要直接将手柄推到底,拉回空位时要迅速,开动大小车选择安全点落下,采取措施期间应鸣长铃示警。1.26 电器突然失灵时,应在吊物不下滑、大小车不撞击的情况下紧急停电。水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1 送电操作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2.2 送电合闸时不准面对闸刀操作,以防烧伤。
2.3 开机前必须对水泵法兰,安全护罩,润滑油量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 开关阀门,一定要站好后再开启,防止滑倒摔伤。
2.5 送电合闸严禁面对闸刀操作,要戴绝缘手套,且要有人监护。2.6 开启与停机都必须接到配水通知,确认后方可操作。2.7 开机后,应仔细检查电流,电压、水压等是否正常,若不上水应立即停车,严禁长期空转。
2.8 若发生突然停电,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恢复。2.9 设备运转中,严禁清扫,加油,维修和跨越。
2.10 水泵运行中,轴承与油温及电机机身温度均不得高于70度,否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2.11 若交换用泵供水,应先开备用泵,再停运行泵。
2.12 操作中做到不超压,不超温,不超负荷运行,且要经常观察水位情况。
2.13 上下楼梯时精力要集中,以防滑倒摔伤。过滤器阀门间安全操作规程
3.1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员工必须盘发.3.2 送电前必须对水泵法兰,安全护罩,润滑油量,水泵中是否冲满水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即使处理.3.3 送电操作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好劳保鞋.3.4 送电合闸时不准面对闸刀操作.以防烧伤.3.5 开关阀门,一定要站好后再开启,防止滑倒摔伤.3.6 送电合闸严禁面对闸刀操作,要戴绝缘手套.且要有人监护.3.7 开启与停机必须接到配水通知,确认后方可操作.3.8 开机后,应仔细检查电流,电压,水压等是否正常,若不上水应立即停车,严禁长时间空转.3.9 若发生突然停电,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恢复.3.10 设备运转中,严禁清扫,加油,维修和跨越.3.11 水泵运行中,轴承与油温及电机机身温度均不得超过70度,否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3.12 若交换用泵供水,应先开备用泵,再停运行泵.3.13 操作中做到不超压,不超温,不超负荷运行,且要经常观察水位情况.3.14 上下楼梯时要精力集中 ,以防滑倒摔伤.3.15 与本车间无关人员,禁止入内.4 化学除油间安全操作规程
4.1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员工必须盘发.4.2 送电前必须对水泵法兰,安全护罩,润滑油量,水泵中是否冲满水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即使处理.4.3 送电操作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好劳保鞋.4.4 送电合闸时不准面对闸刀操作.以防烧伤.4.5 开关阀门,一定要站好后再开启,防止滑倒摔伤.4.6 送电合闸严禁面对闸刀操作,要戴绝缘手套.且要有人监护.4.7 开启与停机必须接到配水通知,确认后方可操作.4.8 开机后,应仔细检查电流,电压,水压等是否正常,若不上水应立即停车,严禁长时间空转.4.9 若发生突然停电,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恢复.4.10 设备运转中,严禁清扫,加油,维修和跨越.4.11 水泵运行中,轴承与油温及电机机身温度均不得超过70度,否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4.12 若交换用泵供水,应先开备用泵,再停运行泵.4.13 操作中做到不超压,不超温,不超负荷运行,且要经常观察水位情况.4.14 上下楼梯时要精力集中 ,以防滑倒摔伤.4.15 与本车间无关人员,禁止入内.5 净水站安全操作规程
5.1 员工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员工必须盘发.5.2 送电前必须对水泵法兰,安全护罩,润滑油量,水泵中是否冲满水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即使处理.5.3 送电操作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好劳保鞋.5.4 送电合闸时不准面对闸刀操作.以防烧伤.5.5 开关阀门,一定要站好后再开启,防止滑倒摔伤.5.6 送电合闸严禁面对闸刀操作,要戴绝缘手套.且要有人监护.5.7 开启与停机必须接到配水通知,确认后方可操作.5.8 开机后,应仔细检查电流,电压,水压等是否正常,若不上水应立即停车,严禁长时间空转.5.9 若发生突然停电,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恢复.5.10 设备运转中,严禁清扫,加油,维修和跨越.5.11 水泵运行中,轴承与油温及电机机身温度均不得超过70度,否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5.12 若交换用泵供水,应先开备用泵,再停运行泵.5.13 操作中做到不超压,不超温,不超负荷运行,且要经常观察水位情况.5.14 上下楼梯时要精力集中 ,以防滑倒摔伤.5.15 与本车间无关人员,禁止入内.6 除尘工段安全操作规程
6.1 进入现场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工作服整齐无飘荡部分。
6.2 上下梯子,走道行走必须扶好栏杆,以防滑倒或摔下。6.3 输灰机应盖严盖板,运转时不得跨越,不得将手伸入机壳内。6.4 严禁用棉纱擦拭运行中的风机和轴承箱端面的积灰和油污。6.5 对运转设备进行点检时,不得戴手套触及设备。
6.6 在操作室内启动室外设备,首先观察设备附近有无人在检修,确定无人后,打铃提示,然后方可开机。
6.7 打扫平台卫生,不得将水冲到电器设备上及输灰机壳内,雨雪天要及时将电机及输灰机壳做好防雨防雪。
6.8 电器设备或电缆沟内电缆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使用专用灭火器灭火。
6.9 操作室、风机站、配电盘后严禁私放东西或逗留休息。6.10 处理喷吹系统堵料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和防尘眼镜。6.11 风机运转时,操作台必须有专人负责,集中精力监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6.12 定时巡检时,上下扶梯思想集中,检查设备时严禁用手接触摸传动部件及手伸入设备内部。6.13 检修设备时,现场人员与操作室人员需加强联系。清理除尘布袋室时,需2人以上方可操作。
6.14 在除尘器顶部安装布袋吊帽,不得背依走道栏杆,室内挂布袋时,要确认室内走道栏杆是否牢固可靠,提紧滤袋时要平稳站立。
6.15 检修或更换阀门时,必须确保管道内无压力。6.16 定期对安全阀检查确认工作状况良好。
五、电气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1 电气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1变电站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电业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站设备,有证人员按相应等级操作及操作顺序操作。
1.2 从事配电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范围内电气设备性能,一、二次接线图,并能熟练地掌握运行操作与事故的紧急处理。1.3 值班时间内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4 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交班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后方可离去。
1.5 值班人员主要做的工作:
1.5.1 监护仪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正确果断地判断或排除故障和事故。
1.5.2 根据负荷大小、设备状况、检修试验等任务,调整运行方式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配合完成作业任务。
1.5.3 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地记录日志,按时抄报所规定的表单和报表。
1.5.4 做好缺陷的检查记录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
1.5.5 保管好配电室的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搞好卫生,保持整洁。
1.6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操作时,应遵守“倒闸操作票”制度及有关安全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操作(倒闸操作票的填写及实施附后)。
1.7 在变电设备上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工作票形式附后)。
1.8 所有操作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时进行,严禁单人操作。1.9 操作人员应每班对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器设备巡视,并做好运行日志(主要巡视项目附后)。
1.10 操作人员应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1.11 各种操作按照相关规程执行。2 变压器安全操作规程
2.1 运行电力变压器必须符合《变压器运行规程》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2.2 新装或检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应作下列检查: 2.2.1 核对铭牌,查看铭牌电压等级与线路电压等级是否相符。
2.2.2 变压器绝缘是否合格,检查时用1000或2500伏摇表,测定时间不少于1分钟,表针稳定为止。绝缘电阻每千伏不低于1兆欧,测定顺序为高压对地,低压对地,高低压闸。
2.2.3 油箱有无漏油和渗油现象,油面是否在油标所指示的范围内,油表是否畅通,呼吸孔是否通气,呼吸器内硅胶呈蓝色。
2.2.4 分接头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接触是否良好。2.2.5 瓷套管应清洁,无松动。
2.3 电力变压器应定期进行外部检查。经常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周应有一次夜间检查。2.4 无人值班的变压器,其容量在3200千伏安以上者每10天至少检查一次,并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容量大于320千伏安,但小于3200千伏安者,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2.5 大修后或所装变压器开始运行的48小时内,每班要进行两次检查。
2.6 变压器在异常情况下运行时(如油温高、声音不正常、漏油等)应加强监视,增加检查次数。2.7 运行变压器应巡视和检查如下项目:
2.7.1 声音是否正常,正常运行有均匀的“嗡嗡”声。2.7.2 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5℃。
2.7.3 有无渗、漏油现象,油色及油位指示是否正常。2.7.4 套管是否清洁,有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及其它现象。2.7.5 防爆管膜无破裂,无漏油。
2.7.6 瓦斯继电器窗内油面是否正常,有无瓦斯气体。2.8 变压器的允许动作方式
2.8.1 运行中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最高不得超过95℃。
2.8.2 加在电压分接头上的电压不得超过额定值的5%。2.8.3 变压器可以在正常过负荷和事故过负荷情况下运行,正常过负荷可以经常使用,其允许值根据变压器的负荷曲线、冷却介质的温度以及过负荷前变压器所带的负荷,由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确定。在事故情况下,许可过负荷30%运行两小时,但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
2.9 变压器可以并列运行,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2.9.1 线圈接线组别相同。2.9.2 电压比相等,误差不超过0.5%。2.9.3 短路电压相等,误差不超出10%。2.9.4 变压器容量比不大于3:1。2.9.5 相序相同。
2.10 器第一次并联前必须作好相序校验。
2.11 带有载调压装置的变压器不允许带电倒分接头。320千伏安以上的变压器在分接头倒换前后,应测量直流电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2.12 变压器投入或退出运行须遵守以下程序:
2.12.1 高低压侧都有油开关和隔离开关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先投入变压器两侧的所有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的油开关,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油开关向低压母线充电,停电时顺序相反。
2.12.2 低压侧无油开关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先投入高压油开关一侧的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的油开关,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的刀闸、空气开关等向低压母线供电。停电时顺序相反。
2.13 变压器运行中发现下列异常现象后,立即报告领导,并准备投入备用变压器: 2.13.1 上层油温超过85℃。
2.13.2 外壳漏油,油面变化,油位下降。2.13.3 套管发生裂纹,有放电现象。2.14 压器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联系停电处理: 2.14.1 变压器内部响声很大,有放电声。2.14.2 变压器的温度剧烈上升。2.14.3 漏油严重,油面下降很快。2.15 器发生下列严重事故,应立即停电处理。
2.15.1 变压器防爆管喷油、喷火,变压器本身起火。2.15.2 变压器套管爆裂。
2.15.3 变压器本体铁壳破裂,大量向外喷油。
2.16 器着火时,应首先打开放油门,将油放入油池,同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变压器及周围电源全部切断后用泡沫灭火机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2.17 现轻瓦斯信号时应对变压器检查。如由于油位降低,油枕无油时应加油。如瓦斯继电器内有气体时,应观察气体颜色及时上报,并作相应处理。
2.18行变压器和备用变压器内的油,应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和简化试验。
2.19 压器必须保持良好,准备随时投入运行。
六、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1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电工必须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1.2 必须熟知安全用电知识,会正确使用各项工具及电工仪表,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电气防火、灭火知识及灭火器使用方法,上班必须穿绝缘鞋。
1.3 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必须在老师指导和监护下工作,学徒实习期满后,须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能独立工作。1.4 属本单位内的高低压线路,有计划地停送电时须调度允许,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1.5 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要求配电室、电磁站停电,需要由专人与值班电工联系,经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1.6 停送电时要上在刀闸侧面操作。停电时先控制电源刀闸,后停主刀闸,送电顺序相反。严禁负荷拉合高压刀闸和大负荷低压刀闸。
1.7 全部停电时,应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停低压时应先停油断路器,后停隔离开关或刀闸。送电时应按相反的顺序。1.8 电气设备和线路停电检修应切断对应的供电开关,有明显的断开点,并用验是器验证,确实无电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看看牌,并在可能送电的线路上挂接短路接地线。
1.9 设备和地线之间,不是经过开关和保险。临时接地线,必须用钢纹线和多股铜线,其截面积不得小于25mm2,非电器人员一律不准拆挂短路线。
1.10 装接地线时,应先装了接地端,后接导电端,拆接地线的顺序相反,装拆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
1.11 检修完毕后,经过详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再拆短路接地线和标志牌,摇测线路绝缘情况,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送电。1.12 非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变理施工前所设置的安全设施。1.13 检修设备时,检修人员向操作人员索取操作牌,检修完毕后交还操作牌。操作人员必须接到交还的操作牌后,方可进行工作。
1.14 如在低压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在有经验的电工监督下,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带电工作。
1.15 各电源总闸发生自动跳闸,确无明显事故变象,可立即进行一次强送电,如强送未成,要认真查明原因,妥善后方可关电。
1.16 车间以外发生突然停电时,在没有弄清情况前,不得触动设备和线路,可将所带是源切除后,将所带负荷倒在其它电源上,倒闸时要防止有返回电流。
1.17 不准借发生事故停电机会进行任何其他修理工作。1.18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传递物件要用工具袋,严禁上下抛掷。
1.19 上下天车时必须先与司机联系了,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不准在小车轨道梁上行走,不准在小车两端站立。1.20 各种平车坏在炉下,不准进入炉下检修设备,应通知有关人员将平画顶出后,方可修理。
1.21 维修设备时,不准私自解除各种安全连锁装置。1.22 铸机拉钢过程中,维护人员不准进入铸机生产线内工作。1.23 在工作中不得小于两人,并由一人负责临护。
1.24 导线跨越铁路、马路时,其跨距不得超过35米,导线最低点距离不得小于7米。
1.25 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和金属容器内使用行灯,电夺不得大于12v。
1.26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穿戴好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安装可靠接地装置。
1.27 在高压配电室工作,应穿戴好高压绝缘皮鞋和皮手套。电焊工(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2.1 通用技术操作规程
2.1.1 电焊、气焊工均为特殊工种,身体检查合格,经培训和考试合格,颁发特殊性工种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2.1.2 焊接场地,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1.3 操作场地十米内,不应储存油类,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临时工地若有此类物品,而又必须再次操作时,应通知消防部门和安技部门到现场检查,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2.1.4 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包括打渣),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带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扣紧衣领,扎紧袖口。
2.1.5 对受压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作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容器必须接地,并经过冲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焊接用电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2.1.6 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通风设施,照明电压应采用12伏,禁止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2.1.7 点焊接接地(接零)线及电焊工作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禁止将建筑物金属构架、管道、脚手架、设备等作为电源回路,把线、底线、严禁与钢丝绳接触。工作线回路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2.1.8 有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场所或煤气管道附近焊接时,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同意并与煤气站联系好,工作适应采取严密的措施,防止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1.9 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采取防护措施,不准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地面应有人监护。
2.1.10 严禁使用氧气吹扫物件、衣服等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2.1.11 工作完毕,应检查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才能离开。2.1.12 助手必须懂得电焊、气焊的安全知识,操作者必须注意助手的安全。
2.1.13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丝绳、链条等吊运各类气瓶。2.2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1 应掌握一般电气知识,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还应熟悉灭火技术,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方法。
2.2.2 工作前穿戴好劳保用品,检查电焊机电源、出线及各接点是否良好,一次线一般不大于五米。线路横越车行道应架空或加保护盖。电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焊条的夹钳绝缘必须良好,多台电焊机严禁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2.2.3 下雨天不准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工作时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2.2.4 移动式电焊机从电力网上接线或检线以及接地等工作应由电工进行。
2.2.5 推刀闸开关时,应戴好手套,身体要向侧面偏斜,要一次推到位,然后开启电焊机。停机时应先关电焊机才能拉断刀闸开关。
2.2.6 移动电焊机或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须先停机断电,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电焊机,切断电源。2.2.7 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时,因安设遮拦挡住弧光。2.2.8 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他导电物体上,敲渣子时应带好防护眼镜。
2.2.9 焊接有色金属器件时,应加强通风排毒,必须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2.2.10 修理煤气管道或在泄露煤气的地方进行焊接时,要事先通知煤气防护站及消防、安技部门,经检测合格得到允许后,方可工作。并应按燃气管网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2.11 工作完毕应关闭电焊机,在断开电源后再收一、二次线。2.2.12 在氧气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地线应接在焊接件附近,严禁电流通过氧气管道,焊接前应检查线路绝缘情况,电焊钳严禁接触氧气管道。
2.2.13 不准焊接密封受压容器,焊装过易燃易爆品的容器时,要先彻底清洗通风后再焊。
2.2.14 进入容器内焊接,要先通风并由专人监护。
2.2.15 不准在油类和易燃易爆品及压力容器附近焊接,工作时应穿绝缘鞋。
2.2.16 在易燃区域焊接时应用桶或盖板接火花,但在焊接地点不准有易燃易爆品并且现场必须有灭火器。
2.2.17 高空作业时要扎好安全带,并严格执行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品要清理干净,焊条头不能乱扔。2.3 气焊(气割)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 严格遵守乙班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乙炔瓶、橡胶软管、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规程和焊(割)炬安全操作规程。2.3.2 工作前穿戴好劳保用品,必须检查所有设备,乙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乙炔瓶、氧气瓶及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能沾染油 脂的泥垢。
2.3.3 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漏气只准用肥皂水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不准吸烟,严禁用火试验有无漏气。2.3.4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低于5米,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乙炔瓶与氧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距离不得小于5米。
2.3.5 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气阀门。2.3.6 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和管道要用40℃的温水溶化,回火防止器减压阀及管道可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或用23-30%氯化钠热水溶液保温。2.3.7 焊接场地应设有相应的消防器材,露天作业应防止阳光直射在氧气瓶或乙炔器上。高处切割作业要采取防火、防烫、防切除物坠落的措施。严禁手持连接胶管的焊炬爬梯登高,且不得将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2.3.8 工作完毕或离开工作场地,要拧上气瓶的安全帽。收拾现场把气瓶和乙炔瓶放在指定地点。
2.3.9 压力容器及压力表、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送交有关部门检验和试验、校验、调整压力器件及安全附件。2.3.10 点火前应迅速开启焊(割)炬阀门,用氧气吹风检查喷咀出口,不准对准脸部试风,点火时,应先开乙炔气点火,后开氧气调节火焰,焊(割)炬不准对人,燃着的焊(割)炬不准放在地面上或工件上。关火时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液压工安全操作规程
3.1 严格执行挂牌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液压站 3.2 进入液压站严禁带火种,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品 3.3 液压站内需要动火时,须报请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3.4 电机、电磁阀动作时有火花产生应立即找电工处理 3.5 拆卸各种液压设备必须先停电卸压,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以防高压伤人
3.6 定期检查蓄能器内氮气压力及密封情况,检修蓄能器是应先放气,确保安全状态下操作,充气时注意防止泄露伤人 3.7 液压室停送电时应有专人负责联系,检修时应严格执行挂牌制度,挂牌要在醒目位置
3.8 拆卸各种元件时,人要站在侧面以防元件弹出伤人,工作中对各元件不能猛敲猛打
3.9 发现各元件或密封损坏漏油时,不能用手去堵;打开放气阀时,正面不得站人
3.10 检修各种阀台时严禁踩踏各种阀门管件,以防意外 3.11 检修设备时,要相互配合好,做好安全确认,防止事故发生 3.12 会使用灭火器,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
4.1 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4.2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4.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4.4 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4.5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4.6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则禁止工作。
4.7 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