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劳动仲裁申请

2024-08-14

社保费用劳动仲裁申请(精选2篇)

1.社保正规劳动合同 篇一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订本合同条件

甲 方:

1、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乙 方:

1、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且与原单位无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或自由职业者。

2、非违法在逃人员。

3、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说明: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和知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乙方同时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完全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时即终止合同。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晚于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一条,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甲方指定的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按时完成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二条、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随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工作内容和职责,薪酬随岗位或职务的变化而变化。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务合同。

第三条、因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淡、望季之分,甲方实行的是保底+计时+计件工资制,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可与乙方协商、或出现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可依法延长乙方的劳动和休息工作时间。

三、劳动报酬

第一条、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第二条、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保底+计时+计件工资制。工资额按企业工资制度执行。

第三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未经甲方同意而自动离职者,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四条、甲方如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人员需求出现富余的,甲方可安排人员下岗回家待工,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 450.00 元。待岗期超出三个月,甲、乙双方自行中断劳务合同,甲方不再支付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福利

第一条、甲、乙(乙方必须在试用期满个月后)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按当年社平工资的60%)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意外人身保险(乙方书面承诺放弃参保的除外)。乙方须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条、乙方按甲方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

第三条、乙方因工负伤,其工资和医疗待遇等均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如违章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犯国家相关的规定而发生工伤或伤亡事故,甲方只负责医疗费用的60%。

第四条、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在病假、婚嫁、丧假或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按企业规定执行。

第六条、甲方(除烟、酒、茶、被盖、蚊帐、衣、裤等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条款外)对乙方的食宿包干负责。

五、劳动纪律

第一条、甲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制订公司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有义务保护甲方的有形、无形资产,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相应的警告、罚款、降职、降薪或解除本合同等处罚。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甲方有权主张本合同无效。

1、2、向甲方提供(或叙述)应聘资料不真实的; 患有传染病(或危及生命)等严重疾病的,或有精神病史或因正处于精神病治疗期的,未向甲方主动如实告知或隐瞒受伤(事故)经历的;

3、其他欺诈行为的。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一条、合同变更1、2、3、除有约定条款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依法变更本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详

见规章)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⑴ 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⑵ 因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使工作出现差错或事故的;

⑶ 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违反岗位职责、岗位操作流程、公司的工作质量要求或行业工作标准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

⑷ 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使用其他营私舞弊的手段,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经济损失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⑸ 使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票据向公司财务报销;

⑹ 乘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接受贿赂;

⑺ 偷窃、侵占或挪用公司或同事的奖金或财物。

(8)未经公司法人同意私自买卖公司财物者。

4、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要求后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第2、3、4、5条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等相关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第二条、乙方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或乙方存在下列事实或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2、3、有本合同第五款,第四条之一的; 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的; 在试用期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劳

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行政拘留的;4、5、6、不能达到工作目标或工作要求的; 拒绝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证明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条、甲方面临破产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15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八条、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且双方没有签订其他有效用工合同或服务期限协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续延三个月的合同期。

七、违约金与赔偿金

第一条、甲方违犯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10000元;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损失的程度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作为赔偿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办理手续,但甲方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 乙方提前30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甲方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4、甲方与乙方协商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免除甲方违约责任的; 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免除甲方违约责任的。

第四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乙方未遵守竞业限制的年数(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乘以人民币3万元/年的惩罚性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果甲方因此还遭受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以全额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总额的十倍作为赔偿金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约定:若发生乙方应付赔偿金、违约金时,乙方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若乙方在甲方尚有工资未结算时,乙方同意先以工资做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遇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其他事项

第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发生与原单位相关的约定或其他法律责任,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2.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规定 篇二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 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规定百科。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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