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

2024-11-02

医疗保险政策(精选8篇)

1.医疗保险政策 篇一

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日期:2012-10-28 16:21:50 点击:37 属于:服务信息

1、什么是农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2.医疗保险政策 篇二

1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科学的筹资机制,影响筹资增长可持续性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采取定额缴费方式,该方式没有内生保费自然增长机制。而通过行政命令方式不断调整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额的难度较大。一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速趋于放缓,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沟通增加财政补贴金额的难度不断增大。二是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额难以增长,因为在自愿参保原则下,缴费额增长意味着参保率很可能下降。

1.2 城乡整合后的分档筹资方式导致风险选择问题严重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后,很多城市都采取分档缴费的方式,允许参保者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这一方式的初衷是照顾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额的差距。但由于自愿选择原则,造成选择低缴费档的参保者比例较高。很多参保者只有在患病时才选择高费率档缴费,风险选择行为颇为严重。这一政策设计削弱了个人缴费在制度中应承担的责任,增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1.3 个人缴费与居民收入之间的相关性较差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本采取定额缴费方式。虽然各地对人群划分的精细程度不同,但其内部遵循的是商业保险的经验费率确定方式,按照相应人群风险程度确定保费。这种基于风险程度的保费确定方式实际违背了按照缴费能力确定保费的公平性原则。个人缴费金额与收入的相关性较差,收入过高的人群并未缴纳更高的保费。尽管各地普遍对低保、重度残疾等人群进行了个人缴费的减免,总体来看,中低收入人群的缴费负担仍较重。

1.4 筹资能力与待遇提高不匹配,导致待遇超出筹资支撑能力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财政补贴和参保人医保待遇都由行政命令来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2010年的60%提高到当前的70%,这些调整往往没有精算依据,而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筹资能力的提高和医保待遇的提升之间并不匹配,表现为基金当期结余可支付月数逐步下降,采取定额筹资方式的地区尤为严重。

1.5 政府财政补贴比重过大容易造成财政负担和福利倾向

近年来居民医保筹资中财政补助比重逐年增长,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财政补助比重为78.3%(见图1),2010年新农合筹资财政补助比重为76.6%(见图2)。制度设计之初并不希望出现当前这种财政补贴份额过重的情况。但因居民医保的自愿参保原则,为保证参保率,筹资额的提高更多是提高财政补贴。2007年政府财政补贴为人均80元,2015年上涨到人均380元。这一过快的财政补贴增长速度,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过快增加财政投入可能给财政造成一定的负担。此外,财政补助比重过大使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呈现一定的福利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承诺,造成政府不得不过度介入医疗保障事务。

2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面临的挑战

2.1 医保基金收入增长形势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国经济以年均10%的速度保持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更是高达11.2%,人均GDP达到4300美元。国际经验表明,进入这一阶段后经济增长将面临资源要素、人口环境、结构转型、均衡发展等更多挑战,经济增长速度将趋于放缓。2013年中国GDP增速下降到7.7%,2014年上半年为7.3%,创下新世纪以来的最低值。中长期来看,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已成为既定事实。经济增速放缓会导致就业、GDP、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下降,影响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增速下降,以财政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也将受到制约。

根据2008-2013年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水平年均增长率,考虑到基数的抬高及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放缓,推算将从2015的16.3%递减到2025年的3.9%。按此测算,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缴费额从2015年的479.30元上升到2025年的1185.77元。根据测算,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09095万人,2020年达到峰值110250万人,之后逐渐减少,2025年为109382万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缴费水平、覆盖人口数,可测算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将从2015年的5236.56亿元上升到2025年的12977.67亿元。详见图3。

2.2 人口老龄化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巨大

初步预测,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在2020年将达到2.47亿,2030年3.63亿,2040年4.25亿,2050年4.68亿。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2050年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为40.2%,高出城镇9个百分点。此外,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呈现出高龄化特征。2050年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将达到1.06亿,占老年人口的22.7%。60岁以上老年失能人数由2010年的3337万增加到2050年的16373万,增加2.2倍;60岁以上残障老年人由2010年的780万增加到2050年的4166万,年均增长4.3%,增长4倍。老年人口平均医疗费用一般是在职人员的3-5倍。由于目前尚无老年照护保险制度,高龄老人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对医保基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

假设2015-2025年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维持在1998-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报告中的8.0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总人口两周门诊率从2015年的10.91%上升到2025年的12.71%,可测算出2015-2025年各年份的门诊总费用。门诊费用支出从2015年的1188.09亿元上升到2025年的2820.04亿元;若门诊率提高10%,门诊费用支出从2015年的1209.65亿元上升到2025年的2871.20亿元。假设2015-2025年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维持在1998-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报告中的5.48%,总人口的年住院率从2015年的6.73%上升到2025年的7.89%,可测算出2015-2025年各年份的住院总费用。住院费用支出将从2015年的5843.74亿元上升到2025年的16295.03亿元;若年住院率提高10%,住院费用支出从2015年的6073.43亿元上升到2025年的16935.50亿元。

在医疗费用增长的同时,未来医保支付水平还将保持一定的提高。假定住院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从2015年的70%增长到2025年的85%;门诊实际支付比例从2015年的50%增长到2025年的75%,来测算医保基金支出变化情况。基金支出将从2015年的4684.67亿元上升到2025年的14894.68亿元;如果门诊和住院率上升10%,基金支出从2015年的4856.22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16617.26亿元(见图4)。

2.3 医保基金平衡形势严峻

在医保基金收入增长受限和支出压力不断增长的双重作用下,未来保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平衡的形势比较严峻。

假设门诊和住院率保持不变,2015年医保基金年度结余为551.90亿元,随着时间的变化,到2020年达到年度结余最高值,为2130.56亿元,占当年基金支出的27.65%。2021年以后,基金结余情况逆转,当年结余迅速下降,到2024年,当年结余转为赤字,为-340.65亿元,2025年当年赤字达到-1917.01亿元,为当年基金支出的-12.87%。

如果门诊和住院率上升10%,则2015年医保基金年结余为380.34亿元,随着时间的变化,到2019年达到年度结余最高值,为1560.27亿元,占当年基金支出的21.00%。2020年以后,基金结余情况逆转,当年结余迅速下降,到2023年,医保基金出现当年赤字,年度结余为-421.15亿元,2025年当年赤字达到-3639.59亿元,为当年基金支出的-21.90%(见图5)。

3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的相关建议

3.1 牢固树立基本医疗保险理念

一是坚持社会保险模式,强调权利义务相统一,防止陷入福利陷阱。我国根据国情选择了社会医疗保险模式,20年来的医疗保险改革历程也证明了这一选择的正确性。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继续坚守社会保险模式,防止走入政府大包大揽、免费医疗的误区。

二是坚持保障基本医疗,强调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避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包袱。要始终清醒认识我国是经济总量大但人均收入低的国家,在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处于平缓增长的新常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增长将受制于经济发展速度,必须坚持以收定支原则确定保障待遇,脱离实际盲目提高待遇,既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并有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包袱。

三是坚持筹资机制相对稳定和筹资政策相对灵活,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实现筹资治理现代化。当前,我国已迈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医保筹资也应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要将前期行政力量的大力推进转化为制度化的治理效能。

3.2 强化居民医保筹资机制设计

居民医保制度筹资机制的目标,是要确保居民医保的筹资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分担水平与其各自的承担能力相适应,在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目标的前提下,确保居民医保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

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是国家和地方控制筹资水平的宏观工具和确定具体筹资政策的依据,其设计应强调宏观性,即根据经济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进行整体考虑;应强调可调性,即体现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各种因素的变动趋势;应强调规范性,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对筹资水平和政策的调整要有明确的准则和客观依据。

一是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现实水平挂钩的地区筹资总水平控制标准确定机制。这个机制包含筹资总水平控制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对控制标准的应用和管理两个方面。由于某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既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结果,也体现居民的承受能力,因此,地区(或全国)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控制标准可以按照一个地区(或全国)上一年度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扣除个人人均自费支出后占地区(或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进行测算。在控制标准的应用和管理上,对于实行新的筹资政策的初年,可以作为确定本地区筹资基准费率的依据,在其他年度可以作为筹资水平预算指标,与实际筹资水平(某年人均实际筹资额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进行比对分析的依据。

二是建立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按比例分担的预算管理机制。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分担机制,不仅体现在对每个居民参保缴费的具体配比上,也要体现在一个地区个人缴费总量与财政补贴总量的配比关系上,这种配比关系应当按居民整体收入和财政收入的实际比例关系确定,即按照一个地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量与财政可支配收入总量的比重确定。根据这一比重再确定在居民筹资水平控制标准中居民筹资水平控制标准与政府补助水平的控制标准,即二者分别占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通过这种方法,使居民和政府在筹资中的责任与居民和政府财政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是建立以基金收支动态平衡为依据的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控制指标的动态调整和管控机制。原则上,筹资的总体水平应根据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但应避免频繁调整,一是应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定年限内对收支走向进行观察,如果基金结余(或赤字)率连续几年不断扩大,应当考虑对筹资水平进行调整。二是设定累计基金结余(赤字)阈值,当超出阈值时应当考虑调整。三是要明确基金赤字补偿办法,可考虑财政补偿、银行借贷以及来年基金弥补等途径。

3.3 不断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政策

在明确居民筹资总水平控制标准以及政府和居民(家庭)分担比例的基础上,对居民的具体筹资应当区分不同家庭状况,采取不同筹资政策,原则上每个家庭的总筹资比例一致,但对收入水平不同的家庭,个人和政府补贴比重可以不一样,对收入来源不同的家庭,缴费基数可以不一样。具体如下:

3.3.1居民个人缴费

一是如果家庭中有工作关系固定、工资收入稳定的职工,对其他与该职工有赡养关系的应参加居民医保的成员,可以由有收入的家庭成员为其履行缴费义务,以该职工工资为筹资基数,按居民个人缴费费率和依附其参保的家庭成员数缴费,并与该职工缴纳职工医保同步缴纳。

二是对不存在第一种情况的城镇家庭,以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个人缴费费率和家庭成员数缴费。

三是对不存在第一种情况的农村家庭,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个人缴费费率和家庭成员数缴费。

四是对困难家庭的照顾政策。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家庭,和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家庭,可向医保管理部门申请免除部分缴费义务,免除部分由财政负担。

五是针对无任何收入、靠政府救济维持生计的城镇及农村家庭,可向医保管理部门申请免除全部缴费义务,免除部分由财政负担。

3.3.2财政补助政策

财政补助采取对全体参保家庭居民的普通补助与困难家庭特殊补助相结合。

一是普通补助。补助的财政缴费率依据总缴费水平控制标准和财政缴费分担比重确定,缴费基数为当地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居民医保的参保总数缴纳,直接划拨医保基金。

二是对部分(或全部)免除缴费的家庭,财政按照免除缴费的总额进行补助,直接划拨医保基金。

3.4 构筑医疗保险筹资支持体系

一是加快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参保底数,查清缴费基数,为提升全民医保质量夯实基础。二是加快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增强医疗保险筹资的强制性,做到依法扩面征缴,推动全民持续参保和不间断缴费。三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深化社会保险经办体制改革,坚持走经办机构职业化、专业化、法人化道路,建立相应的组织体制、管理机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提升包括筹资能力在内的经办能力。四是推进信息共享互促机制。通过政府部门、企业、个人信息等共享和交换,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可靠而方便的全面支持,减少征缴成本。五是严格执行预算制度,推行精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提供制度保障和科学支撑。六是建立困难家庭申请和家庭收入核查制度,使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到困难家庭,防止居民逃避缴费义务,提高困难家庭参保率。

摘要: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尚存不少问题,比如缺乏科学的筹资机制,城乡整合后的分档筹资导致风险选择,个人缴费与居民收入相关性较差等。同时,筹资政策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基金收入增长形势严峻,人口老龄化导致基金支出压力巨大,基金平衡形势严峻等。通过对问题与挑战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在强调牢固树立基本医疗保险理念的同时对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筹资政策及筹资支持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全国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Z].2013.

[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2013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3.医疗保险政策 篇三

本刊讯崇左市继在全区率先提前三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之后,最近又出台《崇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为参保人员带来更多实惠。这一新政策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这一新政策的主要亮点有五方面:一是以基本医疗统账结合、大病统筹、工伤生育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体系趋于完善。在全区率先建立大病再次报销机制,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二是加大了政府对医保的投入,其中公务员医疗补助6%、启动医疗补助年工资的1/24,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补充医疗补助4%。三是在全国率先将机关事业生育保险并入基本医疗管理,基本医疗对计划生育实行倾斜,确保国家计生政策的实施。四是在全区率先将大病统筹金并入基本医疗管理,提高基本医疗抗医疗风险的能力。五是在全区率先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医疗统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单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暂行办法》在全区率先建立构筑了多个平台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参保人群的选择和需求。一是医保政策实行无障碍全覆盖,退休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目标。二是解决全市因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三是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征缴基数,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医保政策,以提高抗医疗风险能力,解决县级统筹过小、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四是在全区率先建立基金结余动态支付机制,提高基金的使用率,实现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城镇职工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13倍,比国家指导意见提高1倍左右。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80%-98%,比国家指导意见提高15%左右。同时,相应降低了住院起付和自付的标准。五是推行医保“一卡通”实时结算,探索异地结成、按人头结算、按病种结算、总额预付的方式,建立医保高效、快捷、便利的一条龙服务制度。

4.鲁甸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篇四

(2017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类型

我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参保管理:以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填《批量新参保信息采集表》,每人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元卡费。

(三)参保缴费: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缴费基数以上月平均工资计算。退休人员单位及个人均不缴费。

(四)待遇享受

一是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二是昭通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当次总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金后甲类费用在职人员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0%,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3%后、乙类项目个人先自负10%后,在按甲类报销。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5%,省级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15%,转往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20%。

三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政策相应变动)单位每人每年82.00元,个人每人每年60.00元。报销比例:统筹区内报销90%,省内统筹区外定点报销85%,省外及省内非定点报销80%(全自费除外)。

(五)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一是统筹区内住院: 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统筹区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伤患者需要先行垫付后到医保局保帐)。

二是在统筹区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将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患者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2.住院发票、住(出)院证明、医药费诊疗清单原件; 3.鲁甸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清单。

二、工伤生育保险

(一)参保管理

1、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昭通市工伤生育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和个人资料信息采集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工伤保险缴费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1.5%,四类行业1.8%,五类行业2.1%,六类行业2.4%,七类行业2.7%,八类行业3.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在编人员费率按0.5%执行,并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的具体标准,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5〕72号)中规定“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联合发文实施。

建筑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税前总造价的3.6‰为基数计算。参保时限为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时止。

(三)待遇享受: 一是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昭通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二是工伤待遇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待遇。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3.工伤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工伤康复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和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4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5-10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5.5-10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辞职或因其它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5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其它待遇,如工亡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康复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等,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

昭通市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因病、非因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伤等级鉴定用);

2.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并贴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相;

3.与伤病有关的原始医疗资料及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承诺书》一份,注:

1、此承诺书只需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填写,用人单位申请时不填写;

以上材料送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代收),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云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查鉴定,鉴定结论满1年后,如工伤职工伤病情发生了变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用人单位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作出复查鉴定结论。

四、生育保险缴费

(一)参保缴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云南省企业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业的单位职工在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二)待遇享受: 一是生育津贴费用

1.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假期生育津贴。标准以所在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通知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元)=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天)。

2.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在编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以及在编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由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假期生育津贴。

3.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以及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是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怀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享受的医疗费用,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担”的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包干结算。

1.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1)生育产前检查费1000元。

(2)顺产的单胞胎2000元,双胞胎3000元。

(3)难产(臀位助产、胎头吸引和产钳助产)的单胞胎3000元,双胞胎4000元。(4)剖宫产的单胞胎4000元,双胞胎5000元。

生育多胞胎(三胞胎及以上)的,在(2)—(4)项标准的基础上,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医疗费用2000元。

2.怀孕流产医疗费用标准: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未满7个月流产的2000元;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流产或生育未存活胎儿,且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的,享受正常生育医疗费用。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

(1)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500元;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00元;实施皮埋术的300元;经批准,实施皮埋取除术的20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经批准,实施输卵管复通术的3000元。

(2)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1000元;经批准,实施输精管复通术的2000元。4.不孕不育症医疗补助费用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育不孕症,在具备国家卫计委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单方参保生育医疗补助费用标准: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育的,可享受正常生育医疗费用及营养补助费,按照包干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6.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参保女职工从怀孕开始到生育假期结束期间,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怀孕开始到生育住院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符合规定并发症产生的住院费用,已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先按照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相关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全自费部分)扣除生育医疗包干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含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全自费部分),扣除生育医疗包干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8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三是生育营养补助费

1、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营养补助费1000元;正常生育多胞胎(三胞胎及以上)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000元。

2、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流产或生育未存活胎儿的,享受营养补助费1000元。

四是生育死亡补助费

参保职工因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死亡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按死亡时上昭通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发。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全县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除外。

(二)缴费标准: 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180元/年后,由民政直接补助到低保对象手中;建档立卡户、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财政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用再交钱直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报销时所需资料: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册)、发票、用药清单、住院证明、按规定提供相应病历。

(三)享受待遇标准 一是住院报账标准

1.起付标准为:乡级医院150元,县级医院400元,市级医院800元,省级1200元。建档立卡户乡级取消起付线,县级及以上起付线减半。但由低级别医院转到高级别医院的需补足起付金差额部分,再次入院的需再次收取住院起付金。

2.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般户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乡级、县级、市省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和50%。建档立卡户报销比例乡级、县级、市省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和70%。参保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报销5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报销80%。

二是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

乡村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报销比例为55%;市级专科门诊、县(市、区)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30%。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慢性病门诊:

患下列特殊慢性病的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慢性病病种:

1、慢性肾炎,2、冠心,3、糖尿病,4、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5、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6、癫痫,7、支气管扩张,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9、心力衰竭,10、脑血管意外,11、活动性结核病,12、慢性活动性肝炎,13、类风湿性关节炎。

享受待遇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50%-70%。一个自然内个人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2400元。

申报时间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申报时间与每年的参保续保时间一致,提供病历及相应的检查,申报审核通过后,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3.特殊疾病门诊:

(1)病种:

1、恶性肿瘤,2、肾功能衰竭;

3、器官移植,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性障碍贫血,6、精神分裂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7、帕金森氏病,8、血友病,9、儿童生长发育障碍,10小儿脑瘫,11、重症肌无力,12、儿童免疫缺陷病。

(2)享受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一个自然内个人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元。肾功能衰竭、精神分裂及双相情感障碍症报销90%,不设起付线,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3)申报时间

疾病确诊后,提供病历及相应的检查,即使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三是新生儿待遇

城乡居民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不受每年例行参保手续时间限制),其出生后至当年结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四)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1.参保患者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5.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篇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无本县户籍但在本县所属城镇有固定居所,居住1年以上,且在原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居民;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父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新生儿。

二、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2014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居民子女: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他每人每年缴纳40元。(2)18—60周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3)成年困难群体:低保对象、1—2级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三无”人员(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居民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参保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为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其他时间不受理参保。

新生婴儿,办理了城镇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全额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的有效证件。

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件:

1、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1—2级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什么是首诊制度。

参保人员在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选定后,一个内不得变更。

六、我县有哪些定点医院。

我县定点医院有:县人民医院(二级)、县中医院(二级)、四0三医院(一级)、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均为一级)。

七、怎样在首诊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持全县统一制发的《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子女出示户口薄)进行登记。

八、如何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转诊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需到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转诊治疗出院后,参保患者凭《居保证》、身份证原件、转诊医院住院发票、清单、病历等资料回首诊医院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九、参保人因急诊、抢救不能在首诊医疗机构治疗怎么办。

急诊、抢救病人可不按首诊和转诊规定,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或住院治疗,但参保居民或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首诊医院报告。未按规定向首诊医院报告备案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十、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回首诊医院结算。

十一、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按所住医院等级报销:

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转诊到常德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

十二、生育医疗费如何报销:

符合计生政策和首诊制度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计生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由首诊医院按比例予以报销。

十三、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住院累计报销金额是多少。

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为30万元。

十四、哪些病种能够申请居民医保特殊门诊。

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部疾病全瘫、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晚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肺心病、风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偏瘫、癫痫病、高血压病(三期)、多发性硬化病等二十二种。

十五、如何申请特殊门诊。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患者持《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所患病种病史资料(由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资料、检查报告原件),到乡镇、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慢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审批表》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份。

十六、大病保险政策简介

根据常政办函【2013】9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施行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不另收费)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即在一个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人寿保险在我处大厅设有窗口)。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自付 8000元(不含)-2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2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助;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20万元部分按65%予以补偿;自付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常德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以上标准的95%予以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七、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石门县医保处:5338540

石门县人民医院医保办:5336420 石门县中医院医保办:5336120

6.医疗保险政策 篇六

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与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回顾

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展望:社会保险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在过去的2013年养老保险新政策里,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对个人的影响

养老保险新政策一直牵动受老百姓关注,尤其对于即将退休和马上退休的人员来说,政策的一个小小的变动都可能对他们的退休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从九十年代开始就进行的一项民生长远大计。而2014年养老保险是否又有新的政策推出,以保证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很可能延长。2014年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讨论,除了延长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并轨两个焦点问题之外,针对企业缴费的问题也达成了共识,与会团队一致认为,企业的缴纳费率太高,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就此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来减少企业相关费率的负担

7.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研究 篇七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 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实验所与上海银行在安徽和县乌江镇开展了耕牛互助保险, 从此开始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探索。1939年, 重庆北碚开办了农民养猪保险。1944年, 国民政府通过中国农民银行在重庆创办了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了牲畜保险。新中国成立前, 农业保险的探索仅限于牲畜保险, 没有涉及种植业领域, 而且承保的面积很小。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

第一轮是1950-1958年。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等地试办了牲畜保险, 1951年在山东、江苏、河南等产棉区开办了棉田保险。由于农业保险亏损等原因, 195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了农业保险业务。195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了农业保险。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取消国内保险业务, 第一轮农业保险试验至此停止了。这一阶段, 虽然农业保险的试验时间较短, 且几经起伏, 但农业保险对发展当时脆弱的农业经济做出了贡献。

第二轮是1982-2002年。1980年, 我国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 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的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 积极创造条件, 抓紧做好准备, 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牲畜保险等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省市区开展了养殖业和多种农作物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发展很快。1982年农业保费收入仅23万元, 1987年达到1亿元, 1992年达到8.17亿元。1986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经营兵团范围内的农牧业保险。1987年, 民政部将保险引入政府救灾领域, 在一些县进行了“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验, 大部分试点县出现经营亏损, 到1999年民政部结束了此项使地方民政部门陷入困境的改革。与此同时, 中国人保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由于亏损严重, 两家公司都削减了农业保险业务。到2001年, 农业保费收入只有3.98亿元, 相当于1992年农业保费收入的一半。到20世纪初, 农业保险不断萎缩, 一些省份已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这一阶段的农业保险试验, 前期发展很快, 后期逐步下滑。

第三轮是2003年至今。2003年10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并在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 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2007年中央财政列支21.5亿元在吉林、四川、新疆等六省 (区) 开展了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列支11.5亿元在全国开展了能繁母猪保费补贴试点。之后, 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试点范围。截至2009年底,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险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玉米、水稻、棉花、小麦、大豆、花生、油菜、森林等。同时各省市区还结合当地情况, 开办了一些诸如葡萄、西瓜、苹果、马铃薯、温室园艺、肉鸡等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 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二、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及成效

(一) 主要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轮、第二轮农业保险试验, 由于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走了一条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道路。第三轮农业保险试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 积极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 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突破的一次大胆探索, 初步建立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和积极引导。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政府还对参保农户给予信贷支持等优惠, 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 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

二是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经营以商业性保险公司为主, 对农业保险按照市场化的模式进行运作。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 确定投保农产品的品种、费率、保险金额、赔偿责任等。

三是农民自愿参保。政策规定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 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的险种,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民投保。

(二) 取得的成效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重大突破, 自实施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特别是2007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壮大,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各项试点稳步推进, 在防范抵御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业务快速发展, 服务面迅速扩大。2009年, 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 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3812亿元, 同比增长59%;参保农户已达1.33亿户次, 同比增长48%。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亚洲首位, 全球第二。以陕西省为例, 陕西省2007年在洛川县开展了苹果保险试点, 承保面积4万亩;2008年扩大到4个县, 承保面积27.5万亩;2009年扩大到8个县, 承保面积46.3万亩;2010年扩大到13个县, 承保面积达到60万亩。苹果保险成为陕西农业保险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受惠人数最多的农险品种。

二是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9个, 地方性财政支持的险种已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以陕西省为例, 农业保险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险种外, 还开展了富有地方特色的苹果、红枣、核桃等农业保险。

三是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为33亿元, 2009年增加到59.7亿元。与此同时, 地方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中央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 增加到2008年的35%, 2009年又增加到40%;2007年自治区财政承担25%, 2008年、2009年分别增加到50%和55%。

四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发展, 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 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上海安信和安徽国元等4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五是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显。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应对极端天气变化、推动农民迅速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应对2009年频繁影响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几场特大旱灾中, 农业保险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9年11月底, 农业保险已为170余万受灾农户预付赔款3亿元, 有力地支持了抗旱救灾工作, 确保了国家粮食生产的稳定。2007年10月初, 台风“罗莎”登陆浙江, 导致余杭区超过二成水稻严重受灾, 为帮助农民尽快补种, 保险公司迅速赔付1 060万元, 积极挽救了农业生产。2008年1月发生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雨雪冰冻灾害, 导致大量生猪冻死, 保险公司赔款7744.4万元, 涉及7.3万头能繁母猪, 为灾后生猪生产的尽快恢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 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高度重视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 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从2004—2010年, 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农业保险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 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 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与此同时,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扩大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 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 国家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管理不断加强

近年来, 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进一步规范了农业保险业务, 推动建立了理赔政策公开、理赔流程公开、理赔结果公开和查勘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快速理赔制度。同时, 保监会还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和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重点, 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央有关部门建立了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机制, 加强了对农业保险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三)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有力推动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关精神, 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推动。如上海市, 各区县财政或农委所属的11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共出资2.2亿元, 于2004年9月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实行“政府行政推动, 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成立了市区县二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 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将农业保险的发展列入区县政府考核范围。各农口职能部门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每年各项农业保险任务, 联合召开有关险种的工作会议, 进行宣传动员和具体部署。市农委召集各部门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 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免征各种税收的优惠政策, 建立了特大灾害补偿机制。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 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承保覆盖面已达90%以上。

(四) 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积极探索

保险机构根据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要求, 结合当地农村农业实际,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 大胆试验, 积极探索, 已形成了“安信模式”、“安华模式”、“互助制模式”、“共保体模式”和“安盟模式”五种模式, 丰富和发展了农业保险。中国人保公司陕西分公司探索建立了设施蔬菜“银保富”模式, “银保富”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依托, 通过财政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保险公司对设施蔬菜提供保险服务, 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参保农户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形成财政资金引导, 银行、保险业共同合作, 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按照陕西省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农户首先对设施蔬菜进行投保, 每个大棚保费为400元, 保额为1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 投保农户承担费用的30%, 省财政补贴70%。农户持保单可向银行申请1万元的贷款。如遇火灾、爆炸、暴风雨、冰雹等造成的大棚损失, 或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等原因的, 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至2009年底, 陕西“银保富”发展蔬菜大棚4650亩, 为农户提供贷款327万元。

四、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在保护农民利益, 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我国施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间还较短, 在实践中还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业务亏损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探索中, 农业保险亏损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第二轮农业保险试验, 之所以走走停停, 主要原因就在于农业保险业务普遍亏损, 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乏积极性。1985—2004年, 除两年农业保险实现微利外, 18年呈现亏损, 累计亏损18.67亿元。20年中, 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第三轮农业保险试验以来, 中央和地方财政采取为农户承保提供保费补贴, 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免除农业保险业务营业税等措施, 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保险亏损的压力, 但农业保险“大干大亏、小干小亏、不干不亏”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业务普遍亏损, 以至于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对此类险种望而止步。据中国人保财险陕西分公司反映, 2007—2009年农业保险亏损2 000多万元, 2010年第一季度已亏损2 400万元。陕西省在泾阳县试点的奶牛保险共收取保费292万元, 但最终赔付812万元, 赔付率达到了278%, 严重挫伤了保险公司开办奶牛保险的积极性。中华联合陕西分公司和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的初期, 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很高, 积极争取进入陕西农业保险市场, 然而仅仅经营了一年时间, 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亏损使这两家公司从陕西农业保险市场中退出, 目前只剩下陕西人保分公司在苦苦支撑。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亏损是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 如何化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 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

首先,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 覆盖面很小。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到5%。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其次, 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以湖北省为例, 在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中, 种植业仅有水稻, 养殖业只有母猪和奶牛能够投保, 油菜、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尚未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再次, 赔付标准较低。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农业灾害赔付标准体系, 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赔付标准, 但总体来看, 赔付标准较低。湖北省目前执行的农业保险方案中, 水稻出险损失30%以上才开始按比例赔付, 水稻绝收后的最高保险赔付额不得超过200元, 远远低于农民种植水稻每亩400元的成本价。2008年, 一场50年不遇的雪灾给我国部分省份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农业经济损失达250—500亿元。而与天价损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在这场灾害中, 受灾农民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数额仅为4 000万元。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农民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三) 保费补贴方式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中央、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农民投保予以保费补贴。这种方式对地方财力较弱的地区来说压力较大。以陕西省为例, 在107个县 (市区) 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就占一半多, 这些贫困县主要靠国家的转移支付维持正常运转, 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情况下, 开展的险种越多, 财政的负担越重, 无力拿出较多的资金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 即使低水平的补贴县级财政也感到压力很大。陕西省2008年在洛南等县开展了核桃保险试点, 但洛南县由于财政困难, 对核桃保险的财政补贴一直没有兑现。农业大县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 而这些县往往是财政穷县。财政实力强的往往是一些工业强县、农业弱县, 这些县级财政在农业保险方面发挥不了更大的作用。

(四)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

从国外运行经验来看, 农业保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农业保险法, 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中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经营流程和规律大相径庭, 很难用现行《保险法》来指导其发展。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 农业保险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 业务开展波动较大, 很难正常运作下去。法制的缺失使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五) 再保险和超赔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完善, 农业巨灾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除北京、江苏等少部分省市建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外, 大部分省市区没有建立相应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如陕西省虽然在2007年印发的《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机制进行了初步明确, 规定“试点阶段, 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以内时, 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倍时, 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但一直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也未建立农业保险超赔基金, 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五、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 近年来农业自然灾害呈现出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的特点, 这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有效政策工具, 是保护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收入不可或缺的手段, 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对于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 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三农”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农业生产规模小;二是农民收入低;三是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占的比重较低。据对陕西省500个村庄、6 000多农户的调查, 2008年农民人均粮食收入占年收入的7.3%, 人均养殖业收入占年收入的7.7%, 两项合计只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而发达国家农民收入主要来自于养殖业和种植业;四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更为突出。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6%, 农村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4%, 更需要依靠保护农业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维护农民的利益。

我国“三农”所具有的特点说明,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成本更高、更复杂, 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也说明我国发展农业保险, 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国外的发展模式和经验, 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 认真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一) 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2006年底, 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 《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但至今没有出台。应加快《条例》的起草, 争取尽早出台。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 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对农业保险的性质, 费率水平, 保障范围, 经营模式, 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 政府, 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 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 风险准备金的提留, 监管责任, 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二)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 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 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 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 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 其余部分根据各县 (市区) 财政状况, 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 财政状况好的多拿, 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 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 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 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 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四) 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 在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同时, 按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分布, 建立区域性农业再保险公司, 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建立国家级、省市区及部分财政实力强的县 (市区) 农业保险超赔基金或巨灾风险准备金, 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五) 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手段综合运用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来看, 为解决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 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和有条件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将农业保险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养殖补贴等国家支农政策综合起来运用, 对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品种, 应有条件地强制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把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信贷紧密结合, 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 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方式和产品,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摘要:经过不懈地探索和实践,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自实施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壮大,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在防范抵御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试点、试验阶段, 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此, 立足我国国情, 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 对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8.政策性农业保险 篇八

[关键词] 政策性 农业保险

一、特大冰雪灾害凸显出农业保险亟待完善

(一)雨雪冰冻受害对我国农业造成巨大冲击

民政部统计数字显示,雪灾波及21个省(区、市、兵团),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绝收2530万亩,森林受损面积近2.79亿亩,全国1581万头(只)以上畜禽因灾死亡,其中生猪死亡87.4万头,牛死亡 8.5万头。恶劣天气使近3亿亩森林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73亿元,三峡等退耕还林区柑橘四分之三都受灾害。仅湖南一地就有受灾林农近千万人。特别是茶叶、油菜、蔬菜、柑橘和小麦等作物受冻程度比较严重,大量果树及夏季蔬菜秧苗被冻死冻伤,许多大棚倒塌,灾区恢复生产困难重重。

(二)现行农业保险只救助了损失的千分之一

据估计,农业经济损失达250-500亿元,然而在这场灾害中获得的农业保险理赔额仅为4014万元;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68亿元,但难觅相应的保险踪迹。农业保险理赔额仅占农业损失额的千分之一,占社会总的因灾保险赔付额不足4%。农业保险无处可投、保险公司无钱可赚、农业灾区无法获赔的问题在这次灾害面前暴露无遗。

(三)灾区重建不应全部依赖政府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已拨付27亿元支付灾区重建,同时各地捐赠约12亿元,但也仅占整个灾害损失的3%左右,其中林业恢复重建资金约7亿元,但整个林业直接经济损失达573亿元。如果农业保险能够达到50%-70%的覆盖范围,农民就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充足的灾后发展基金,大大减轻重建负担。

二、商业保险无法有效应对农业风险转移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12日,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6.5亿元,而保险业理赔仅为10.4亿元,不及损失的1%,而农业理赔占保险已赔付总额不足4%,对损失巨大的农业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一)法律政策的缺失,农业保险难副其实

尽管我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至今我国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由于法律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制度运行很不规范,比如在这次冰雪灾害中,湖南省有1300万亩油菜绝收,而农民得不到保险赔偿,原因就是没有这个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缺失,导致道德风险给农业保险机构造成很大损失,监督控制成本居高不下。

(二)保不起、赔不起,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地

我国的农业保险,90%还是按商业制度运行,农民自己保自己。一方面农业风险性大,受灾面广,且保费难以厘定,损失不易评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费或减少农业保险种类。同时若按纯市场化原则厘定费率,大多数农民根本无法承担;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格提供保险,由于缺乏分保机制,风险过于集中至保险公司,因而保险公司会选择退出。

同时,我国保险经营技术有限,农业保险发展时间短暂,农民保险意识有待加强,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缺乏等原因也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证明,纯商业保险并非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三、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农业风险基金和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当农业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损失时,给与农民一定经济补偿从而有效支持农业发展的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全体农民,具有法律强制性、对象特殊性、政策优惠性等特点。

(一)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积极应对极端气候灾害的需要

中国农科院在发布的2007年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报告中指出:“由于人类活动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双重作用……农业生产对环境变化的敏感性与自身的脆弱性不断增加,极端旱灾、冻雪、霜冻、冷害、寒害、高温热害、大风、冰雹、超强台风等灾害性极端事件的不确定性增加,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稳定发展。”。2008年的大雪并非个案,可以预见,全球变暖将引发更多的极端气候。因此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雪灾之后亡羊补牢、防患未然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构建农村社保体系的重要环节

长期以来,农业“靠天吃饭”的情况严重制约着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2007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而雪灾使每个农民平均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更关键的是大量茶、橘、稻、麦、蔬菜、家禽家畜的死亡使农民失去了当年甚至今后3-5年的经济来源。广大农牧民因灾致贫、因灾反贫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农民稳定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外部性要求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既是帮助农民抵御风险、稳定增收的需要,另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度维护国家粮食供应的安全稳定,维护粮食消费者的利益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面对全球性的粮食危机,维护我国农业安全稳定更为重要。鉴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单一的商业保险会由于市场失灵而无法有效运行,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

四、关于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

农业风险兼具个人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属性,当风险来临时,不仅个人会蒙受巨大损失,同时国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会陷入困境。农业是国家发展的经济基础,鉴于农业生产面临着密集的风险,单靠个人或保险公司均无力有效抵御风险。所以面对农业保险,政府介入是必然选择。

(一)基本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应着眼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和灾后重建能力。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由国家、地方、承办机构和农民共担风险,其中国家占主导地位。

(二)加快农业保险立法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一方面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研究制订,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现行《保险法》中断与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规定。

强化对农业保险的法律政策保障,应根据我国保险法、农业法,结合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凸显政府的政策扶持性、公益性原则,按照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例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实行强制保险,同时对各地重要的经济作物,如东北的大豆、新疆的棉花、山东的花生等也可实施强制保险,其他种类保险,实行自愿投保,政府同样给予支持。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立模式。

政府主办,政策性保险公司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同时,国家鼓励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它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共同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同时政府还可以委把保险公司代理农业保险具体业务,每年将保险费扣除运营成本和理赔节余后,全部留作地方农业保险的风险基金。

(四)国家应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补贴

国外保险发达国家中,大多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美国补贴为30%,日本补贴60%左右,例如日本对义务加入制范围内的渔船保险费,补贴最高额度为30%,其他渔船和养殖保险也由政府予以适当补贴。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5.13万亿元,2008年安排“三农”支出5625亿元,同比增加1307亿元。中央财政有能力对参保农户给予补贴支持。

2、通过农业再保险支持农业保险

美国的巨灾再保险是一个可资借鉴的模式,美国联邦政府同保险公司签订巨灾超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巨灾后再保险每次损失超过250亿美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但不能超过500亿美元。除此部分则由保险业承担,这种模式明确了政府在面对自然灾害面前不可推却的责任,同时也使得政府不至于陷入“无限责任”,并且保险业也能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内积极运行。

3 将农业保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将农业保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顶的资金来源。在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如北京、海南、广东、福建上东等地都将数目不小的支持农业保险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海南把橡胶、香蕉的台风风险纳入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广东、福建、浙江则把小型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如财政补贴范围。

4其他实施措施

包括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统一赔付制度,或按一定比例补贴农业保费,或直接给某些特定类型的生产者投保。

参考文献:

[1] 李朝锋,当保险遇上雪灾, 2008年2月28日《法制日报》

[2] 徐伟,国家应吹响农业保险法的“集结号”2008年3月5日《法制日报》

[3] 康松,李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现阶段农业发展之路,商业研究,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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