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共11篇)(共11篇)
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一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萧劳社监〔2010〕31号
关于开展2010年职工劳动合同签订
“春暖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杭劳社监〔2010〕66号)精神,结合我区劳动用工现状,决定从2010年4月25日至5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专项监察的“春暖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暖行动”的范围:包括使用职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职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业、餐饮业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春暖行动”的内容:1.检查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的情况,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职工的情况;2.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情况;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4.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春暖行动”的方法和步骤:分三个阶段:1.宣传自查阶段
(2010年4月25日至5月10日)。各镇(街)及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宣传,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意识和职工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维权意识,并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补签劳动合同。2.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5月11日至5月25日)。各镇(街)及企业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建筑业、加工业、餐饮业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要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协管员队伍的作用,逐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适时对各镇(街)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督查。3.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5月26日至5月30日)。各镇(街)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开展“春暖行动”的情况,总结实施“春暖行动”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高度重视本次“春暖行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的整体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2.把握监察重心,提高合同签订率。要按照本次“春暖行动”的检查重点,通过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力争
建筑业、加工业、餐饮业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
3.严格查处案件,注重帮扶服务。对自查阶段结束后仍然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在严格查处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对用人单位的帮助和指导,要采用《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帮扶,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规范确定必备条款,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4.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材料上报。各镇(街)及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实施“春暖行动”的典型经验,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春暖行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春暖行动”检查效果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传真:82620310。
附件:
1、“春暖行动”检查情况统计表;
2、“春暖行动”检查效果统计表。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
2.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二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档案管理缺乏足够重视。
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 劳动人口结构复杂并且数量巨大, 导致劳动保障档案工作繁琐、数量巨大。在具体的档案工作中, 由于单位领导及员工的档案意识薄弱, 对档案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资金以及人力投入相对匮乏, 缺乏硬件支持。档案在保存及归档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失误, 档案查阅没有严谨的制度, 档案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2. 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
保障档案类型很多, 分别由相关部门管理和保存, 这种档案管理方式在我国沿用多年, 虽然其具备一定的科学性, 但是保障档案如果分别由多方管理难以充分发挥其使用的高效性。同时, 由于不同部门缺乏沟通, 档案管理无法有效实现共享。这种分别管理的模式不仅增加了工作量, 同时也给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带来了影响, 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3. 管理模式相对落后。
一直以来, 我国都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 但新形势下, 随着档案内容及数量的增加, 工作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失误。在档案归档及整理过程中, 档案经过多人整理难免出现破损和信息失真的情况, 给档案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 落后的管理模式也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二、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
1. 转变思想观念。
单位相关领导一定要转变思想观念, 给予档案管理以充分的重视, 首先, 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 争取政府支持, 持续加大资金、物力及人力的投入。其次, 要加强档案室建设, 为档案后期完善和信息收集提供便利,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档案完整度, 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促进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 完善结构建设。
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工作相对繁琐复杂, 需要数量众多的管理人员, 因此, 档案部门一定要配备数量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明确岗位职责, 避免由于人员不够, 导致档案工作出现失误以及不顺畅的情况。同时, 档案部门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档案室, 配备工作需要的管理工具及相关设备, 合理科学分配物资资源, 全面实现电子化以及信息化管理, 杜绝出现物力以及人力资源浪费的情况。
3. 提高人员素质。
当前, 我国档案管理方式比较陈旧落后, 不能有效适应时代发展情况, 管理人员管理知识陈旧、年龄较大, 缺乏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理念。新时期下, 随着档案业务的增加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 现有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因此, 社会保障局一定要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学习和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学习先进的方法和技术, 强化专业能力, 进而提高管理水平。在工作中, 要将实践活动和理论方法充分结合起来, 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单位还要通过招聘的方式引入一些掌握信息技术以及现代档案管理能力的青年人才, 不断优化管理团队的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
4. 健全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档案工作涉及多方面领域, 其中包括失业、生育、养老以及医疗等保险种类, 档案数量巨大。因此, 还要充分做好档案工作, 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教育机制、管理制度及管理机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保证人员经过培训和学习后才能上岗, 确保工作有序以及高效开展。
5. 推动信息管理。
推动档案信息管理可以提高管理质量, 解决档案容易丢失和破损的问题, 节约人力物力, 促进管理智能化、科技化以及现代化, 为档案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保障。档案部门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 并且根据时代要求, 推动档案的共享和交流, 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规范信息共享和网络交流工作, 提高档管理管理效率, 确保档案不被非法利用和丢失。
三、结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新形势下, 要给予档案管理以充分的重视, 有效分析当前在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并且针对问题采取相关措施, 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进而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芹.探索新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整理方法[J].档案与建设, 2012 (6) :63-64.
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三
学校拥有教学、办公和宿舍、食堂两座大楼,坐落于翔运街1092号,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有标准教室17个,多功能教室2个,各种实习教学设施、设备一应俱全。拥有数控机床、电工电子、美容美发、钣金焊接、中式烹调、中式面点、服装制作、汽车修理、计算机等一流的实习场和设备,为学生实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学校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教学管理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注重课堂教学,突出实践教学,借鉴国外的办学理念,实行课堂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课堂化,培养复合型人才。
在校学习期间,农村生、县级市非农学生、地级市非农低保生发给国家助学金(1500元/年),长春市内非农学生发给政府助学金(1000元/年)。学生毕业时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頒发《技工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农村生可免费办理长春市户口。
学校自办学之日起至今,已先后为近百家市内及外地企业培养和输送了万余名合格的技术工人。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长春市分配,一汽大众、一汽丰田、长春客车厂、佛吉亚、一汽轻型车厂、长春发电设备厂等都有该校的学生,并且大都成为企业的骨干力量。近年来,学校毕业生也逐渐向国内长江三角洲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辐射,已向上海、杭州、宁波等地输出学生300余人。学校还重视出国研修生的培养,仅向日本输出技术工人就达70余人,学校以毕业生100%就业率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和好评。
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四
滨劳社办[2005]39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好地确保参保职工的医疗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参保单位暂时困难确无能力缴费的,应书面申请,报同级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批准后可似缓缴,缓缴时间最长为两个月。在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可以正常在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登录医疗保险网络系统,但发生的住院费用全部暂由患者垫付,待单位缴费后,由单位带住院费用结算单和医保网络结算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超过缓缴期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同时不能享受当的大额医疗救助。
(二)未书面申请获准缓缴医疗保险费单位的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补缴医疗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收滞纳金。
(三)参保职工因故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又接续的,应于中断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缴费,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职工中断医疗保险关系期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和加收滞纳金,补缴欠费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中,当时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各种原因未参保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有关规定从医疗保险启动时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可以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不算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期满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缴费能力较弱的困难企业,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医疗保险事业处调查核实后,可只缴纳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规定应缴的大额医疗救助费,不为职工个人建立医疗帐户。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当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大额医疗救助。
当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有能力缴费时,应申请按正常规定比例缴费。
市直缴费能力较弱的困难企业,经申请被批准后可暂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企业人员患病住院,可按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和大额医疗救助。
二、参保患者凡向外地转诊转院的,须经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批,方可转外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时向医院要齐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单据,回住地后带齐以上材料和转院审批表到医疗保险事业处报销医疗费用。
(一)经批准转往省城(济南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二)经批准转往省城(济南)以外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期间急需住院的,住院时须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就诊,三天内告知本单位,参保单位接通知三日内带书面材料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手续。住院费用由本人全部垫付。出院时向医院要齐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费结算单等材料单据送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差首先自付5%,探亲首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规定报销。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
(一)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问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因交通肇事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
(一)市直、各县(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职工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基夸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已满最低标准、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应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退休。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统筹区域,个人帐户一次性退还本人或随同转移。外地调入我市的职工要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转移劳动关系时,须凭调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个人帐户结存单等材料,按规定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无证明或调出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应从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然后按规定
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今未参保的单位参保时,按照规定从2001年6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收滞纳金。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从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划入或合并的单位,须凭在原医疗保险统筹区参保的证明,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在原医疗保险统筹区未参保的,应从市直、各县(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七、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关闭、破产的企业,按照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全市上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机构负责支付退体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改制,在职职工甚退休人员分离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企业破产时,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照规定由企业一次性向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5年的医疗统筹费用,统筹费用每年按12%的比例递增。企业改制时,.应预留5年的医疗统筹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已退休但来参保的人员,按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各县(区)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策规定。
市直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组织参保人员认真学习,以确保医保政策人人知晓,个个明白。
主题词:社会保险医疗意见通知
主送: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5.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五
温馨提示
1、推荐使用IE内核浏览器,如IE8,360浏览器等。
2、个人登录帐号是个人身份证,2014年以后新参保的用户的密码是个人社保号,2014年以前参保的用户的密码沿用旧网办密码。(如果一直没修改过密码的,初始密码是10位数字的个人社保号,社保号不足10 位的,前面加1,中间补0,例如原社保号为“3467368”的对应密码应该为“1003467368”)。
3、单位登录帐号是单位编号,第一次使用的单位,可通过“忘记密码”功能,按照操作提示自行获取系统密码也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社保前台获取登陆密码(携带的资料详见登陆操作指引)。
4、第一次登录本系统的用户,在登录后系统会要求补充手机号码和邮箱等信息,同时要求修改密码,请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5、一天内输错6次密码,账号会被冻结,第二天0点将自动取消冻结。
6、盖章打印结果请登录系统后点击菜单:“其它功能->盖章结果->盖章结果列表”进行查看。
7、盖章打印结果建议使用Adobe reader进行浏览打印,其它阅读器可能无法正常显示(例如显示不了印章等)。
6.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六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八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
(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第三章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
第十二条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许可证书决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许可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申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外国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外国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八)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广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申请人凭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
1、许可证书原件;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和有效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页复印件;
5、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盖章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如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确认;由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本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原件;
6、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申办许可证书时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
(二)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属于免办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职业签证(工作)页复印件;
5、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外国申请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8、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9、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10、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在广州市就业外国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延期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外国申请人现持有有效的中国签证页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的就业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证明和复印件,否则无需提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起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外国申请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认为从事的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广州市暂缺适当人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不适用申请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已取得就业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穗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外国专家来穗工作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广州市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外国人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
(四)外国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广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国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由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持有广州市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其他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上述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为: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二)大专(含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5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按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认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拟从事的岗位,指是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四章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
第三十二条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2005]第26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在广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下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二)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员。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市或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就业许可决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台、港、澳申请人的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台、港、澳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台、港、澳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六)聘雇或任职证明原件,担任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七)台、港、澳申请人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台、港、澳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
(二)个人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三)台、港、澳申请人两张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和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并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三十九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就业申请人的出入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第四十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的决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有关事项:
1、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不适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四十一条 台港澳人员已取得就业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即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台、港、澳人员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
(三)台、港、澳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
(四)台、港、澳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并担任管理职务;
(五)台、港、澳人员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指申请人应持有:
1、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体格检查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2、广州市或省一级卫生医疗机构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特指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注册的私家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详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来粤就业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43号)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应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学院):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按照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职业培训学院的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第四十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日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第五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一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
(三)和
(四)1、4、5、6、7、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正式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许可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多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发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管理民办技校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0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1、申办者为单位的,单位应属在广州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申办者为个人的,必须是已取得广州户籍。
2、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以下3个前提条件:校园占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校舍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办学规模为1000人以上。
3、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具备合法权属证明或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8年)。用于办学的房屋须具备房屋报建、建造验收等证明,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消防验收许可证。
4、申办者所确定的拟任设立技工学校法人代表,须提交在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同时具备以上1、2、3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合格技工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论证。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
3、组织专家论证;
4、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是否给予设立技工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由复印件所属本人签名确认)各一式三份;
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而拟定的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各一式三份,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4、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一式三份。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筹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六十条 民办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技工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多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六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站(所)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站(所)的工种,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工种,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予以动态公布。
(三)人员配置要求:
1、领导成员2~3人,站(所)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副站(所)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站(所)长管理鉴定站(所)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1人,专职,协助站(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日常事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专职或由考务人员兼任,负责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具有计算机文字处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有1名或2名考务人员,专职或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兼任,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考评人员8人以上,其中: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外单位同行业人员不少于2/3人数,具有本工种20年以上工龄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2人,专(或兼)职,持有财会人员证书或财会专业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人员。
(四)场地、设备要求:
1、理论考试的教室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理论考场按30人/每室,单人单桌间隔不少于0.8米设置);
2、技能实操考核的场地及设备能达到每天考核50人以上,考场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应符合考核需求;
3、须保证每批鉴定实行每人一机(位),并配齐鉴定所需的工量具;
4、机台之间的距离和间隔必须符合鉴定的规定要求。场地或设备不能满足一次完成,但在实操考核规定时间内能确保分批完成的,应当另外设立候考室并配备协助考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会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立项审查。
(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站(所)申报单位,先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站(所)工作给予3-6个月的辅导;辅导期满后,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另行发文确认)中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站(所)基本要求,对鉴定站(所)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评定其承担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并将评估结果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经审查同意者,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
(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
(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建站(所)时间每半年一次。第六十五条
申报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鉴定场地、设备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拟聘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拟聘考评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各种管理制度,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与任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守则‣、•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保养维修制度‣、•财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职业技能鉴定的设立许可决定。
第六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的要求,满足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的需要,同一通用职业(工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最多设立两所,在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最多设立一所。
(二)、有下列情形的等待下一批再审:
具备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待下一批再审;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1)不具备申报条件;
(2)不符合第(一)项所列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要求的。
第八章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 第六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即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业务)
(一)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资金和设施。具体要求:场所6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要求: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学历不少于2 人;熟悉人才市场管理相关基本知识。
(三)有核准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十条 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程序设计师资格的专职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网站使用注册域名,具有合法ICP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自有或租用服务器1台(含)以上,租用 IDC机房的共享带宽不低于 100M,自建机房的独享带宽不低于5M。
第七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5名;每个培训专业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教师,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培训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教务、教师、财务、安全、设备、学员、培训资料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制度。
(四)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资料符合政府制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发展规划。
第七十二条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大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不齐备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
(二)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
(三)审核:人力资源市场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发证手续。
第七十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决定。
第七十五条 申报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所使用名称应当与其申请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密切关系)、申请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相应的条件及筹备情况等。
2、填写•审批表‣。署名应当规范,其中由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构的,由主管单位盖章;新设立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兼营机构须盖单位公章。
3、人才服务章程。服务章程的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收费情况等。
4、新设立机构提交名称核准文件;兼营机构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新设立机构提交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兼营机构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6、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的场地租赁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提供房产证明,租用的须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7、法定代表人简历(从高中起的学习、工作经历)。
8、工作人员名册、简历(从高中起的学习、工作经历)。
9、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及其网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证明或学历鉴定,身份证。
10、与广州人才交流协会签订•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申请内资人才服务机构广州分公司的,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1、主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办分公司的函。
12、主公司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
(三)申请中外合资、港澳资的广州人才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需申请内资广州人才服务机构材料1到10项外,另附:
13、向省政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14、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机构章程。
15、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资质证明。
16、合资双方的资格证明。
17、资金信用证明。
(四)申请中外合资、港澳资的人才服务机构广州分公司必须提交1到17项的全部材料。
第七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不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九章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第七十七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许可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1、具有明确的名称、场所以及具体内容,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2、具有健全可行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3、有100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4、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在广州市内举办的人才交流会须统一在“人才招聘(交流)会”前冠以中介机构名称或承办性质的名称,不得冠以其他带有模糊性质的名称。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打印业务受理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交付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
(二)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核:人力资源市场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决定。
第八十一条 申报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交流集市申请表‣;
(二)举办人才交流集市方案(含资金投入情况、收费标准、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广告宣传资料、邀请函、海报等;
(四)举办交流集市场所租赁证明;
(五)•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的许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不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由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实施情况按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八十四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7.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七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信息化技术的定义
1. 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是指具备劳动能力并成长在劳动年龄的人, 中国是个人口大国, 有很多劳动者, 他们是推动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劳动力, 国家应加强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和权益保障, 提高人力资源的安全和劳动, 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高效进步和发展。
2.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对社会人们和劳动生产者实施的一项有效的社会风险保障制度。世界上最早建立并实施劳动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德国, 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安全, 提高社会人民生产力的平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除了要保护生产力的权益, 还要促进社会主义的建设, 不仅能够体现国家责任制体系, 实施资源分配, 服务于人民, 也确保了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3. 信息化技术。
信息化技术从广义上讲, 就是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文字、语言、信息加工、传输和保存的一种技术;也可将信息化技术解释成是运用网络、计算机等科研技术, 将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多种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制作和应用的技术。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必然性
我国将长时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 有很多工作发展的问题和社会体制问题需要解决, 因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运用非常关键。
1. 信息时代的要求。
21世纪, 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是头等大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 需要时间比较长, 耗费人力比较大, 工作任务比较重, 所以利用信息时代的特点, 应用信息化建设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同时它可以减少人力、物力, 提高工作效率。
2. 保证工作效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建设, 可以有效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文件进行加工、处理, 并可以快速保存, 通过网络传播可有效将信息发布, 提高人们知晓的速率, 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多任务的原则, 具有工作效率高、简便、准确度高等特点。
3. 激发个人潜能。
信息化网络技术的应用, 促使工作人员加强新知识的掌握、学习和自我素质的提高, 通过不断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 使工作人员不断激发自身潜能开发学习能力, 从整体上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奋斗精神, 加强了人力资源组织的综合性。
4. 促进廉政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运用网络计算机技术, 对文件、数据等内容进行加工和处理, 并通过网络直接传播到公众平台, 增加了人们群众的关注度和意见整合效率, 不仅使人们更加了解政府的决策, 而且政府可以通过整合人们的建议发现不足并及时纠正, 在科学信息技术的运用下通过了政府廉政办公的建设。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的建设对策
1. 加强软件开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和运用非常重要, 它既可以提高相关部门工作的效率, 又可以保证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们群众的及时沟通, 因此需要设计一款容量大, 具有办理各项综合业务的系统, 以此来提高软件的工作效益。
2. 建立就业信息网和社会保障资源网。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 政府部门需要考虑人才就业的问题, 所以应设立就业信息网, 让普通劳动者、应届大学生等各类社会劳动者通过就业效率, 通过其找工作的便捷, 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就业信息的平台加快找工作的步伐, 同时也可以时刻掌握目前社会招聘人才的动向。建设社会保障资源网, 可使广大就业者利用计算机网络了解更多社会保障内容, 不仅体现政府制度的公正、平等化, 而且也可提高人们的了解度。
3. 政策法规的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实施, 不是一己之力可完成的任务, 它需要多方面配合来共同完成, 其中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的保护和支持。过去发生过很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道德事件, 而且有很多政府工作者提前退休等问题, 给保障资金的供应增加了困难。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禁止假信息的公布, 加强参与社会保障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制度, 对有问题者必须加以规范的惩罚。要通过完善的政策法规来约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提高信息化建设的准确性。
4. 建立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建立属于一种开放性状态, 为避免劳动者信息被暴露或侵害其权益, 在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的同时, 应该加强安全系统的设置, 可以设置访问人的确认窗口, 通过网络系统的认证和安全级别, 提高信息网络建设的安全性, 降低信息被盗的不良事件发生率, 如果发生问题可通过认证系统进行查找。
结束语
网络信息化技术在不断发展, 政府应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重视, 提高对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效率, 可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服务性、透明度和公开性, 有效提高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意义, 增强其在社会公布的全面性, 同时在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中, 要增强网络安全的技术管理, 进而提升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效率。
摘要:信息化时代, 人才成为了21世纪的主力劳动者, 为确保人力资源劳动权益的保障, 需要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建立, 下面本文就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定义、必然性和研究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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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八
陈邵宁(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坚持“七大抓手”,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突出以人为本,以实施“就业促进富民工程”为抓手,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突出保障民生,以实施“社会保障惠民工程”为抓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突出人才资源优势,以实施“人才开发利民工程”为抓手,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成效显著;突出机制创新,以实施“人事改革稳民工程”为抓手,稳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突出职业培训,以实施“职业能力提升强民工程”为抓手,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突出确保民安,以实施“监察维权助民工程”为抓手,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突出分配公平,以实施“工资收入分配改革乐民工程”为抓手,不断完善工资制度。
龚海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大力实施人力资源强市工程,为建设“五好五美”柳州提供充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柳州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大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双百人才工程”,组织19位专家到柳指导和项目对接;获国家外专局项目立项20项、资助60万元,引进外国专家30名;开展第二届“优秀人才接触柳州”活动,邀请15所“985”高校的168名硕士、博士生到柳考察调研,达成就业意向121人,促进了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多元化拓展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推广大型企业模块化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更贴近企业生产需求。
莫振华(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以扩大就业和推进创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桂林市就业创业工作成绩显著,得到国务院表彰。以“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支撑,促进各类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两个平台”作用,提升劳动者技能和素质,促进和稳定就业。加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周晓飞(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坚持就业优先,推动“乐业工程”全面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乐业工程”实施方案,推进八大措施,重点突出政策落实、就业服务、重点人群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提升就业等五个关键环节,构建形成部门联动参与、社会广泛关注的就业工作新格局。在举办好每周二、五“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的同时,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女性创业就业专场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专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再就业,为用工企业招工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按照《梧州市职业技能大培训工作计划》,积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进一步促进素质就业、技能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郑廷仁(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确保引才聚智工程益民利民。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职称改革,做好“首席专家”岗位聘任的相关工作;编制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审核发放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通过高校研究生北海挂职锻炼基地引进人才,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这四所高校合作共建高校研究生北海挂职锻炼基地,今年到北海挂职锻炼的研究生共48名(其中博士16名,硕士32名),他们将被安排到专业对口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1个半月至1年的挂职锻炼;做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工作和国家“友谊奖”和引智示范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陈丹桂(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推进六大民生改善项目建设,社会保障更加完善。以建市20周年献礼民生类工程中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工程为抓手,坚持“城乡统筹、五险合一”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六大民生改善项目建设,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力推进,进展显著。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上半年,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完成任务的99%、99%、102%、92%和98%。全民医保体系不断完善,医保参保率达92%。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率先实现全覆盖,已建起“村社受理、乡镇办理、县区处理、市级管理”的服务体系。“五险合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参保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管理、统一工作主体”的“四统一”和“五险一单,一票征缴”的目标。
苏云(中共钦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全力推进“三业”行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构建联动机制,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万千百行动计划”推动就业创业。一是实施“万名农民工就业援助行动计划”。今年初以来组织实施了农民工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开展“送政策、送资金、送培训、送项目、送岗位”等专项活动。二是实施“千人创业示范行动计划”。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扶持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复转军人、被征地农民等“九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在各类创业群体中培养创业示范户和创业示范基地。三是实施“百家企业创业扶强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各项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了企业做大做强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大力推进县域工业突破工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抓好中小企业的成长培育和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罗达清(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强化工作措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截至6月底,全市新农保全覆盖参保率达80%,养老金发放率达97.16%以上。在今年6月18日-20日召开的全区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工作现场会暨城居保全覆盖部署会上,贵港市以及桂平市和平南县等该市的三个单位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也同步实施。据统计,截至6月底,港北区参保人数7636人,占应保人数的80.98%,续保率92.87%,核发人数3380人,发放率100%。港南区参保人数3654人,占应保人数的88.73%,续保率88.86%,核发人数2308人,发放率10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正在进一步实施中。
罗宗光(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创建新机制。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玉林的实际和劳动人事关系新形势,从2011年8月份开始,经过反复研究、探索和实践,玉林市从市本级到7个县(市、区),构建了人社、司法、法院、检察院“四位一体”和企事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调联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一站式服务”新机制,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一揽子的全程和谐解决,大大地提高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中央、自治区有关新闻媒体对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一站式服务”新机制进行了报道。今年1-6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立案162件,结案143件,调解成功131件,调解成功率91.6%。
黄龙瑞(中共百色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引才引智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围绕重点产业和重要项目的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了“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2012年中国博士后西部服务广西行”等活动。二是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甘蔗良种繁育及产业化示范”、百色市人民医院“疑难冠心病的支架植入及术后再狭窄的处理”等两个项目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审批。三是扎实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截至6月底,核发职业资格证书10792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27%,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535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34%。
黄实(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了《贺州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研究制定《贺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突击月活动的紧急通知》(贺政办发〔2012〕28号),从6月1日到20日,由市政府组织协调,人社、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实行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保障措施、检查督促“四个到位”,全力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突击月活动,集中人、财、物力,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三是加强检查督促,切实保障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李凤云(中共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以优化结构为目标,深入推进人事人才和工资管理工作。一是人事人才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河池市委组织部开展“在线访谈市级人才工作”活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海内外专家河池行”活动。二是继续建立健全公务员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把公务员调动、任免、退休等审核关。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截至6月底,全市已开展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共1854个,已全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岗位认定1073个,占全部的57.9%。继续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目前已完成审核登记57608人。四是工资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序开展,正在进行津贴补贴清理核查。
蔡学军(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锐意创新,稳步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块实施、逐步到位”的总体思路,不断推进“234”工程取得新成效(“234”即:推进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两个转变,落实强化培训、责任分解、基础保障三个重点,抓好招聘方式、示范引导、考评方式、制度健全四个创新)。截至6月底,全市已开展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共1566个,占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总数的100%;已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总数为1564个,占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总数的99.87%。全市1566个事业单位全部推行聘用制度,已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颁发聘书等)人员共38571人,占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总人数的96.85%。
9.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九
为充实工作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2009〕139号)等规定,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越秀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拟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招聘单位: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该单位是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正科级。主要任务: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就业服务 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和管理,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等服务;协助开展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开展就业和就业统 计分析工作;对在辖区内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异地务工人员提供综合服务工作等。
(二)招聘单位:越秀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该单位是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正科级。主要任务:承担政府公益性职业培训任务,按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 织开展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及鉴定工作;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教学评估工作和进行 业务指导;开展异地务工人员综合教育培训等。
二、报考条件
北京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blog.sina.com.cn/u/1784439947?wt.mc_id=bk12876
(一)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备《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2009〕139号)要求的基本条件及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5.身体健康;
6.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受理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7.工作年限时间计算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含增城、从化)须同时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条 件(具体参阅:)。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须具备招聘职位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具体条件。
2.通过考试拟聘用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北京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blog.sina.com.cn/u/1784439947?wt.mc_id=bk12876
3.应届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即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往届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的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西客站学习中心
10.石狮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十
狮人[2007]14号
关于开展二○○七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6]101号)和泉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二○○七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泉人综[2007]31号),现就开展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和学时要求
已经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资格的工勤人员,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的课时不少于42学时,其他工勤人员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的课时不少于24学时。
二、培训教材
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以省人事厅编
写的《职工岗位继续教育新知识读本》和《2007年职工岗位继续教育知识读本》为培训课程。
三、收费标准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1、培训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5元,普通工、初级工、中级工每人84元。
2、教材费25元。
四、报名时间
从7月2日至7月10日到石狮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保障股报名。联系电话:88714823,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泉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二○○七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石狮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2-
泉州市人事局文件
泉人综[2007]31号
关于开展二○○七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和省属驻泉有关单位人事(干部)科: 为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闽人发[2005]116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6]101号),现就开展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省属驻泉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均需参加岗位继续教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由设区市、县(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经省人事厅同意,省属驻泉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由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二、参加对象和学时要求
已经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资格的工勤人员,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的课时不少于42学时,其他工勤人员每年参加岗位继续教育的课时不少于24学时。-3-
三、培训教材
200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以公共课程为主。省人事厅于2006年编写的《职工岗位继续教育新知识读本》,2007年组织编写了《2007年职工岗位继续教育知识读本》。各县(市、区)、各单位可自行选择教材。在培训过程中亦可相应补充具有本县(区、市)、本单位特色的内容,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
四、组织实施要求
(一)要发挥特色优势,创新培训方式。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教学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综合运用视频教学、案例教学以及专题讲授等方式,提高上课质量,力求做到生动活泼、接近生活。要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培训课程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员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使学员能够集中精力听课,积极参加讨论,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参训人员能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二)要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实效。在培训中,要通过制定考勤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培训管理。要注意统筹安排,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充分利用晚上或周末的时间进行培训,或送教上门,为用人单位和工勤人员提供方便。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能取得良好的实效。
五、其他事项
(一)报名及培训时间安排
1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篇十一
一、劳动就业
年末全区就业人员27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112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万人。全区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53.14%;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19.01%;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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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53.14][19.01][27.85][27.7][18.8][53.5][53.3][19.1][27.6][27.14][18.74][54.81][54.12][18.12][27.07]
图1 近五年全区就业人员产业构成情况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1.0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9.7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3.08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18.0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全年全区共帮助3287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5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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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单位:万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51.05][54.05][53.29][45.61][42.71]
图2 近五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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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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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9.71][10.7][3.3][3.08][3.45][10.74][10.56][3.41][3.24][10.4]
图3 近五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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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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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4][3.66][3.46][3.41][18.09][3.3][18.94][18.81][19.07][19.11]
图4 近五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登记失业率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广西工作的外国人共572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广西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258人。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截止到2013年底,全区县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行业达456家。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年共为136510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597.96亿元,比上年增长69.11亿元,增长率为13.07%。基金支出合计535.35亿元,比上年增长97.55亿元,增长率为22.2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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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单位:万人][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411.32][849.96][237][221.69][199.01][669.65][935.21][235.66][218.45][238.4][1297.23][981.32][272.52][243.77][240.8][2099.06][1011.52][312.39][243.38][254.71][2219.06][1030.98][325.62][270.24][252.26]
图5 近五年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nlc202309040911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累计结存][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319.99][196.97][434.91][562.66][385.2][264.21][429.88][342.38][653.97][745.7][437.8][528.85][535.35][597.96][808.31] 图6 近五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538.3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5.72万人。其中,参保职工365.77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72.6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6.7万人和9.02万人。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农民工人数为21.03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末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136.24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9.1%,与上年末持平。2013年全区城镇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719元,比上年增加192元;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1709元,比上年增加191元。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67.75亿元,比上年增长12.74%,其中征缴收入275.48亿元,比上年增长12.4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72.09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364.16亿元,比上年增长22.58%。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46.64亿元。 年末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80.6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29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511.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97万人。全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6.52亿元,比上年增长21.53%。其中个人缴费11.98亿元,比上年下降12.83 %。基金支出47.48亿元,比上年增长35.47%。基金累计结存54.44亿元。 (二)医疗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030.9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46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466.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35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64.3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11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职工328.84万人,参保退休人员137.78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14万人和4.2万人。年末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5.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35万人。 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26.23亿元,支出108.0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94%和15.96%。年末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187.78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09.21亿元,基金支出97.88亿元,基金累计结存158.8亿元,其中统筹基金累计结存77.24亿元,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存81.55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7.02元,基金支出10.21亿元,基金累计结存28.99亿元。 (三)失业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252.2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88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9.4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5万人。2013年末,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5.64万人,比上年增加 0.1万人,全区失业人员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834元。全年共为698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75亿元,比上年增长15.51%,支出7.71亿元,比上年增长21.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87.51亿元。 (四)工伤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325.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23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344人,比上年增加105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3880人,比上年减少63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8582人,比上年增加760人。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95亿元,支出3.9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16%和22.44%。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0.85亿元,储备金结存1.13亿元。 (五)生育保险 年末全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270.2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53万人。全年共有7.73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2.6万人次。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75亿元,支出3.9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2.7%和38.26%。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08亿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以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为主线,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截至2013年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累计评选出1443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7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9 人,“十百千人才工程”468人。 2013年末,留学回国人员总数约3000人,共建成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4家,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地方政府共建创业园1家,入园企业超过98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7家,流动站16家,共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346人。 全年全区328578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有72675人。 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新确定1个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个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3期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17期自治区级高级研修项目,累计培养1500多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5期自治区级示范性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4期岗位培训项目,累计培训300多名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启动201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低碳经济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共有77.37万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低碳经济公需科目的网络培训考试活动,71.68万人通过考试,68.78万人领取了合格证书。 nlc202309040911 年末全区共有技工学校48所,在校学生10.4万人。全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13.6万人次。年末全区共有就业训练中心59所,民办培训机构421所。全年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35.97万人次,其中:就业技能培训26.73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4.03万人次,创业培训5.07万人次,其他培训0.13万人次。全年各类职业培训中农民工培训22.8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4.18万人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2.07万人次。 年末全区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328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6118人。全年共有42.85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比上年增长4.92%;36.13万人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比上年增长3.16%。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4.49万人。 四、公共人事管理 履行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公务员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圆满完成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全区共录用公务员(含选调生)8091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健全,聘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1.3%,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超过90%,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了公开、竞争、择优选拔新进人员的制度框架。 全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618名。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595名,占分配总数的96.3%;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18人,占分配总数的2.9%;安置到国有企业5人,占分配总数的0.8%; 176余名师团职干部得到重点安置,173名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得到照顾安置。 五、工资分配 2013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637元,与2012年的37614元相比,增加了5023元,同比增长13.35%,增幅回落6.25个百分点。2013年末,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为2568元,比上年增加177元,增长7.4%。 2013年2月,全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平均调增幅度为20%。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至四类由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这是我区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一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开展部分地区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工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六、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2013年末,全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76%。 稳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13年末,经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17963份,覆盖职工213.96万人。 2013年,广西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16301件(不包括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数),涉及人数19013人,涉案金额25088.4万元。其中:当期受理调解案件4572件;立案受理11729件。立案受理案件当期结案11751件,结案率95.44%。 2013年末,全区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98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772人,协管员826人。 在全区范围内重点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活动。全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8.6万户次,涉及劳动者226.54万人次,对3.72万户次用人单位进行了书面审查,涉及劳动者170.62万人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6530件,其中,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6324件,较上年基本持平。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与20.35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8.74万人次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6.68亿元,督促1431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督促8048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2.15亿元,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28户。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果。积极推动人社地方立法工作,2013年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了自治区人大和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并已提交初稿。 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工作取得新突破。在2013年全区依法行政考核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绩居区直单位之首并获2013年度优秀等次,还获评“2013年度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工作先进窗口单位”。 普法工作开创新局面。注重提高普法工作的覆盖面和向基层延伸,探索实施全区人社系统基层服务平台“业务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一岗双责”工作机制,推动了普法宣传工作“重心下移”和“法制宣传六进”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举办了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新闻骨干暨调研工作培训班,对来自全区各市、县(区)人社系统负责普法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培训。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列入了2013年全区“六五”普法学习读本。由于“六五”普法中期工作成效显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荣获全区“六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 八、基础建设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建设进一步推进。截至2013年末,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国家级试点范围扩大到40个县(市、区)、159个乡镇,新型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自治区级试点范围扩大到147个乡镇(街道)。2010年试点启动以来,已有16个县级项目、81个乡镇级项目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基层劳动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条件,提高了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市实现了部—自治区—市—县—乡镇五级网络贯通。南宁市、北海市(合浦县)、钦州市、防城港市、贺州市、河池市和百色市7个市,共42县(市、区)370万人参保信息已纳入“金保工程”数据大集中信息系统管理,并逐步发放自治区统一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200万;纳入系统管理的地区的参保人持自治区统一社保卡,可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网点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等异地业务,全区实现异地刷卡的定点医院有769家,药店1163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覆盖116个县(市、区)所辖的1379个乡镇,系统应用及网络覆盖率达100%,系统入库人数1720万人。 注: ①本公报中有关数据为正式年报数据,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部分数据有所不同。 ②本公报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2012年统计公报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标解释是一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累计结余的数据取自基金决算报表,2012年统计公报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数据为快报数据,2013年对此作了调整。 ③全区就业人员和分三次产业人员数据和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来源于自治区统计局。 ④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增量及增长率根据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推荐阅读: 徐州市政府文件02-02 徐州市加强经济责任审计01-20 江苏省徐州市高一数学07-05 徐州市中考满分作文-采购指责08-01 2016徐州泉山区小学和幼儿园招聘聘用制教师60名公告09-23 徐州市学讲计划的实施07-13 徐州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08-05 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11-21 徐州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全文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