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民石遵

2024-06-22

湖北农民石遵(共6篇)(共6篇)

1.湖北农民石遵 篇一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

(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三)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

(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

(六)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对农民的补贴补偿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指导、帮助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及规定、措施;

(三)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筹资筹劳、公益性排涝水费、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和监管机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涉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本部门、本系统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第六条严格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经批准的筹资和投工投劳项目及标准、排涝水费以及对农民的补贴补偿等,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组织填入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收费和安排出劳。

第七条第七条 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必须事先将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并按照公示的规定收费。

农民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执收单位应当予以解答。

第八条第八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按照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议事范围可以缩小为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每人每年承担的出资出劳数额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筹资筹劳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血防灭螺、植树造林、村庄建设与整治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并注重使用效益。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第十条 需要筹资筹劳的,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预案。

所提预案必须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将包括筹资筹劳事项、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内容的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和表决。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邀请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有重要分歧意见时,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向农民筹资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筹集。向农民筹劳按照标准工日计算,原则上以投劳为主,在农闲时安排用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其工价标准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收款结算时,必须出具由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监制的内部结算凭证;不出具凭证的,农民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退伍伤残军人、五保户、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应当免除其筹资义务。

退伍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后未满一年的妇女、男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村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因特大自然灾害确需农民投工投劳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农民无偿投工投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按照实际受益面积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分解到户,由财政部门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易涝地区的公益性排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的文件和措施;对违规出台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和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将涉农的政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变为有偿服务;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推介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不得从中牟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中小学校中发行报刊书籍、开展保险,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利用行政手段、行业权力强行征订报刊书籍或者强制投保。国家规定强制保险的除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摊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赞助、资助和捐献财物,不得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者违法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方式管理村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向学生集资、摊派和滥收费用;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经营性服务。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或者学生强行摊派各种集资款和其他费用、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业灌溉水费由供水单位与村组、农民或者用水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据实收取,不得平摊,不得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

向农民收取电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副产品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压级压价。农副产品收购部门不得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代扣农民的交售款。

化肥、农药、兽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补贴、补偿、专项投资、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和侵占。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款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公布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实行报告制度。案(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案(事)件发生地的市、州和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对案(事)件进行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于45日内向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上报处理结果。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视案(事)件的具体情形,可以会同同级监察等部门直接调查下级管辖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农民负担举报、投诉制度,公布农民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站等,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筹资筹劳、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劳务使用范围的;

(二)向农民超限额筹资筹劳、无偿调用劳动力、强制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三)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四)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接受有偿服务、强行推销商品、报刊、书籍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和学生收费、集资、摊派的;

(六)涉农收费应当公示未予公示的;

(七)阻止或者妨碍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八)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由同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者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已非法收取款物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款物的,对行政机关,由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对企事业单位,由当地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没收款物退还给农民,并处非法收取金额或者财物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 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湖北农民石遵 篇二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麻城市失地农民情况调查样本分析

为了解麻城市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养老保障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和就业保障状况, 笔者对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的失地农民进行了走访。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是麻城市最早的经济开发区, 近年来工业快速发展, 土地被大量征用, 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因此, 选择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进行调查具有代表性。

从黄金桥开发区管委会了解到, 黄金桥开发区所辖三个村, 现有48个村民小组1338户5107人, 目前已被征用土地6086亩, 其中铁路用地1506亩, 高速公路用地320亩, 工业园区用地2423亩, 火车站广场、各类小区及单位办公用地1837亩。自开发区建区以来, 征用土地涉及到36个村民小组970户3602人。目前无耕地农民已达18个村民小组473户1856人;人均耕地不足0.4亩的有13个村民小组343户1154人。本次走访共调查失地农民112名, 主要了解开发区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就业保障。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受教育程度:从调查情况来看, 失地农民受教育层次较低。接受调查的112名失地农民中,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7%, 高中文化程度占31.3%, 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5.5%, 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3.4%, 文盲占7.1%。 (2) 补偿费用途:用于建私房或者买房占66%, 用于购买运输、施工机械发展生产占13%, 用于日常生活的占21%。 (3) 养老保障:从调查情况来看, 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仅占23%, 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占77%。 (4) 医疗保障:从调查情况来看, 办理医疗保险的占68%。 (5) 就业情况:根据走访调查, 收入较固定的各类经营从业人员占15%, 外出打工占14%, 在黄金桥区内企业打工仅占2.7%, 捡破烂的占4%, 做散工、零工的占21%, 另有大约40%的劳动力很少就业或根本没有就业。

二、麻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就业机会少

失地农民长期劳作在土地上, 虽然在种地生产这块是能手, 但是没有任何第二、三产业方面的技能和经验, 失去土地这个载体, 他们就一无所长。失地农民技术技能和文化素养都相对偏低, 也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就业培训, 在就业竞争力方面已经处于弱势。特别是4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 他们早已习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和冬季以及下雨天打麻将、聊天的生活, 不愿受工厂按时上班制度的管制, 就业并不积极。而且麻城市是有名的全国贫困县, 虽然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失地农民就业, 但是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少之又少, 部分失地农民主观上并不愿意离开家乡就业, 获取就业信息能力弱, 这些综合因素的叠加, 导致能够适应失地农民要求的就业机会少, 仅有少部分人能够在城镇找到就业或者创业的机会。

(二) 就业层次低、收入少

失地农民专业技能匮乏, 文化素养不高, 约有80%以上只有初中学历, 许多人连字都不认识, 加之就业观念落后, 使得他们难以获得高薪的工作。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开销, 不得不寻找那些不需要过多技术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工作, 把目光投向体力劳动为主的工种。稍微年轻一点的失地农民, 还能找到如工资较低的流水线操作工、饭店服务员和工作不稳定的建筑队帮工的工作, 但是45岁以上的失地农民, 根据工厂的招工广告, 基本上招工年龄都限制在45岁左右, 只能从事工资更低的清洁工、烧火工工作。从整体来看, 失地农民就业层次低、收入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如图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得到

(三)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压力倍增

走访调查发现, 失地农民并没有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改变传统的养老方式, 依然沿袭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 即子女对父母采取经济上的赡养和生活上的照顾, 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以子女的经济赡养为核心。在传统的农业社会, 小农生产是主要的生产方式, 大部分失地的老龄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 都会种一点水稻和蔬菜, 以满足自己日常的吃饭需要, 子女只需给点为数不多的零花钱即可。然而, 在土地被征用后, 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了空前的冲击。虽然麻城市已经推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但是这种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很低, 每年最高1557.46元的养老保障金很难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麻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土地被征用后, 失地农民特别是年纪较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就会受到极大挑战。首先, 失去了耕作的土地, 失地农民连最基本的吃饭需求都无法自给自足, 就像他们自己所说的“打开门就要花钱”, 子女的赡养压力空前加大。其次,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麻城市积极执行国家政策, 目前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 养老担子不堪重负。

(四) 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弊端凸现

麻城市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一批试点地区, 自2007年1月1日起推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然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

1. 非大病、住院, 难以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笔者的走访调查, 失地农民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没能给他们日常的看病治疗带来多大实惠, 因为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报销部分是大病的花销和住院治疗的花销, 而一些无需住院却又需要治疗的小病却不在报销范畴之内, 长期累积下来的医疗费用仍是沉重的负担, 因此, 很大一部分失地农民虽参保, 但并不认可, 参保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 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

2. 非指定医院难以报销医疗费用。

麻城市经济尚不发达, 就业岗位并不多, 大部分的青年或中年的失地农民为了谋生外出打工, 当这些失地农民外出打工时, 如果在外地发生头痛脑热的生病状况, 通常不会请假回乡治疗, 而是在打工地就近医治。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需要在定点的市县乡镇医院治疗才可以报销部分费用。因此, 在外打工的失地农民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帮助。

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城市, 大多数失地农民也都还是依靠自己的家庭收入为医疗保障, 对那些已经失去稳定收入的失地农民来说, 这是难以行得通的。

三、麻城市城镇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征地补偿标准低、形式单一

在十八大会议上, 大多数代表和专家都认为,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最大问题是补偿的标准过低。目前在我国, 货币补偿是政府普遍采取的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形式, 麻城市目前采取的也是单一的货币补偿形式。然而, 作为全国贫困县, 麻城市的补偿标准较低, 耕地补偿最高为每亩2.6万元, 房屋补偿最高为每平方米660元, 很难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 且货币补偿后, 政府几乎很少再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货币补偿方式虽然相对简单, 实施起来比较容易, 失地农民也可以直接获得金钱补助, 但从长远来看, 货币补偿始终不是一种可持续生计的补偿方式, 这种单一的补偿办法很难长久地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二)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土地逐渐变成农民最主要的保障形式。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土地不断被征用, 土地对失地农民的保障逐渐弱化直至消失。目前, 麻城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 尚存在层次低、保障功能差等问题, 政府并未对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也没有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新农保和新农合的保障程度都不高, 新农保的发放额度为每人一百多元, 新农合也只是报销部分大病和住院费用,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随之失去了依附土地的一切保障。2014年年底, 麻城市政府已经征地1.6万亩, 规模还在不断扩大, 直接导致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迅速弱化甚至完全丧失。麻城市政府采取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政策, 并不能保障失地农民未来的生计可持续。大量失地农民被阻挡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门外, 在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很难得到政府的帮助, 逐渐成为城市的边缘性群体。

(三) 相关政府部门职能缺失

麻城市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发起者, 对于土地被征收后的用途和规划, 以及招商引资后企业等单位的性质和用人条件等信息条件的掌握, 比失地农民要多得多。在这种情况下,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作为信息获取的优势方, 并没有积极发挥这些优势信息的作用, 积极与招商引资的进驻企业进行沟通, 了解这些单位的用人需求, 第一时间发布招聘信息。相关政府部门也存在职能的缺失, 没有利用优势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 对失地农民进行有组织、有目标的技能培训以达到用工要求, 客观上导致了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仍然没有一技之长, 对于当地一些比较好的工作, 仍然无法满足用工条件, 难以胜任。

(四) 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

1. 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较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 自身文化素质较低, 综合能力不强, 又没有可以谋生的一技之长, 在如今竞争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 只能寻找那些无需技术和学历的体力工作, 就业状态并不稳定, 收入也不高。一些年纪较大的失地农民, 子女并未长大独立, 上一辈老人还需要赡养, 而自己已经到了工厂招工的最高年纪 (45岁) , 谋生就业异常艰难。

笔者走访调查样本来看, 麻城市失地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调查的112名失地农民中,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3人, 占2.7%;高中文化程度的35人, 占31.3%;初中文化程度的有51人, 占45.5%;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5人, 占13.4%;文盲8人, 占7.1%, 失地农民受教育程度如图2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资料整理得到

2. 失地农民自身就业不积极。

从调查情况看, 部分失地农民受到自身传统思想的局限, 就业不积极, 择业观念落后, 仍然过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生活, 宁愿拿着为数不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维持基本生计, 也不愿意外出务工。而且部分失地农民极为好面子, 也犯了眼高手低的毛病, 基础的体力劳动工作例如清洁、保姆等都看不上, 觉得丢了面子, 他们眼里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技术工作自己又没有能力从事, 导致部分失地农民失地又失业, 整天无所事事, 甚至有些成为无业游民。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把就业希望寄托于政府, 希望政府能安排其就业。然而麻城市是全国贫困县, 经济市场并没有新闻里说的那么强大, 政府的征地补偿政策也没有规定要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一些失地农民看到新闻里说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为失地农民穿线搭桥帮助就业, 立马觉得未来无限美好, 把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 被动等待, 就业不积极。

参考文献

[1]麻城市征用 (收)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Z].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林业局, 2008.

[2]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Z].国务院, 2009, 国发[2009]32号.

[3]陈文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 2012.

[4]朱威.哈尔滨市平房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 2013.

3.湖北农民石遵 篇三

落实专人,加强管理。每村确定一名专人负责农家书屋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书屋开放制度以及书屋管理奖惩制度,使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到实处。

党员干部带头借书、读书。要求乡村干部及广大党员带头到农家书屋借书、读书,党员干部年终要汇报一年来自己读书学习的情况,党员干部借书、读书情况还要纳入年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考核,以此来调动大家读书学习的积极性,掀起人人抢读书、个个抓学习的热潮。

运用多种形式,发挥农家书屋的综合效应。为真正让农民读懂书中的知识,农闲时节该镇请农技人员在农家书屋开展技术讲座,现场进行讲解和培训,充分利用农家书屋图书资源优势,使广大群众真正学到了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科普知识。农忙时节,农民没有时间到农家书屋读书,乡村干部根据各农户种植、养殖特点,有针对性地帮助农民选择实用的书刊送书上门,把农民想看、爱看、有价值的书籍推荐给农民,使农民学有所获。同时,把农家书屋的读书活动与农村党员议事会以及其他活动结合起来,使读书学习活动贯穿在各项活动中。

积极组织农民开展读书竞赛活动。评比、推选爱读书和通过读书致富的典型;对爱读书、善于运用农业科技知识致富的农民给予表彰奖励;通过评比表彰,树立典型,鼓励农民多读书、读好书,在乡村营造读书求知致富的

氛围。

截至目前,仅谷城县利用农家书屋举办各类培训班300余场次,发布科技致富信息500多条,借阅图书10?000多册,使农家书屋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同时,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良师益友”。(胡晓艳 编辑:马瑛)

4.湖北农民石遵 篇四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2006-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和谐社会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重要战略位置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城乡间、省内外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服务、依法维权,完善管理、健全保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工作,努力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400万人以上、转移就业400万人以上,逐步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和科学管理的体制。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

(三)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平等竞争、高效便民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和制度,清理规范涉及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及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排斥农民工的行为,切实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四)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组织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综合系列服务。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发展驻外劳务工作机构,鼓励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在农民工主要输入地建立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承担农民工有序流动和维权服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驻外劳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奖励。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分类指导。要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逐步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示范县(市)、乡的创建活动,培育劳务品牌,并与输入地加强协作,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开展有组织的输出,提供培训鉴定、转移就业、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骗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地要切实落实发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坚持“打工经济”和“回乡创业经济”两手抓,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三、坚持就业导向,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七)明确农民工培训责任。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规划、目标任务,并对培训转移效果组织检查评估。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抓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加强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扶贫部门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实施好各自的培训项目。各有关部门都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细化培训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和评估,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切实把农民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有机结合。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大型企业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中小型企业要加强与各类培训机构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训基地。在企业就业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提取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

(八)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农民工培训补贴制度。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半年以上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各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都应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为其培训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对于培训就业率高、规模大的,经省劳动保障、省财政等部门考核、评估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确定一批省级农民技能就业培训基地,并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适当予以支持,但同一基地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实行公示制度、动态管理。

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要本着方便、快捷并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民工参加初、中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费用实行减半收取,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适应需要,加大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行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力度。要实施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工程”,引导、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对特困生和农民工子女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强化技工学校、实训基地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及培训管理;加强转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每年培训一批专业课和实习指导“双师型”教师;推广使用规范教材,改善培训手段,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

四、坚持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探索科学适宜的养老保障制度。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研究探索解决农民工保险关系和待遇及时转移接续办法。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进低出、渐进式过渡,以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一)依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建设、交通、水利、国防工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予以通过安全检查和延期。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征缴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十二)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应按国家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将农民工随所在单位职工一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保险。生产经营困难且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可按“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各地要为参保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参保农民工患病期间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可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解决医疗费用;也可鼓励其在当地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医。要做好参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返回原籍时,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资金或大病统筹个人缴纳部分剩余资金一次性发给个人,也可转作其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十三)稳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要进一步探索低收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农民工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四)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财力能承受、政策可衔接、简便易操作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或安排相应的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省应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五、健全维权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分类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应进行动态监管,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六)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有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建设资金(包括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欠薪应急准备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十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农民工应与所在企业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不得随意降低农民工工资。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时和休假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工时或增加劳动强度,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科学制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稳定增长。

(十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岗位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本人,发现患有职业病或受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应予以及时救治。不得安排农民工从事“禁忌”作业。要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九)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参加,保证其通过正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它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维权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落实好人员、编制、经费和装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基本权益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三)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时,应统筹考虑长期居住、就业、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平台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和生活、就业、就学平台。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在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四)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基本准入条件,为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取消人口登记的前置限制条件,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登记户口。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实有人口登记制度。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力争使户籍制度改革在近期内取得成效。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民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加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免费救治政策。要把农民工同住适龄儿童纳入当地一类疫苗免疫规划,实行免费接种。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禁止跨行政区域设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农民工宿舍。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食堂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别是山区、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大县,要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力度。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应制定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任务、措施,加强督办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应把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地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预防保健、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及支出范围,及时安排落实预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全省农民工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统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农民工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纳入常规统计,并加强数据分析、信息发布。

(三十二)营造共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农民工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道德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用人单位要丰富农民工的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主动为其提供活动场所和综合服务。文化部门要通过送戏、送书、送电影等形式,开展适合农民工参与的各类文化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5.湖北农民石遵 篇五

一、王坪村水利灌溉困境分析

湖北沙洋王坪村地处江汉平原边缘的丘陵地带, 有9个村民小组, 一直以种植水稻、油菜为主。一条小河穿村而过, 河的上游4公里左右是国家中型水库—荆门市潘集水库, 有直达王坪村的完整水渠, 而村内每一个组都建有水坝、机台、水渠, 有大小堰塘百余口, 水利灌溉设施曾经比较齐全。税费改革前, 王坪村基本不存在灌溉难问题;税费改革后, 由于诸多原因, 王坪村的水利灌溉一度陷入困境。

1.村民的原子化、土地的碎片化, 使村民在水利灌溉上难以合作

取消农业税以后, 伴随村集体经济的瓦解, 村庄出现“空壳化”、“空心化”趋势, 村民大量外出务工, 流动性大大增强, 生活面向城市化, 人际关系理性化加剧, 村民日趋原子化, 导致以下几个严重问题。

一是村庄内部在水利上合作越来越困难, 以至村庄内的小水利建设主要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我们在王坪村的调研看到, 村民几乎是家家户户打机井, 并且由于天目分散, 每家每户都有至少两口以上机井, 且机井深达60米。每到灌溉时节, 几乎每家每户都用小型水泵抽水, 电线交错, 水管纵横, 有的水管电线长达千米, 有的要经过二级、三级提水, 仅牵管线、搬水泵、照看电机就是一个不小的工程, 平均灌溉成本达到了60元/亩, 这还不算打机井数千元的费用, 以及空中接力式的耗时费力, 以及不分昼夜的防盗成本, 村民苦不堪言。而且由于大量使用地下水灌溉, 有些地方甚至造成了人畜饮水困难, 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二是村庄舆论解体, 搭便车行为盛行。我们在王坪村调查时发现, 村民最恨的就是搭便车者, 搭便车者不愿意出钱维修清淤沟渠, 也不愿意出钱买水, 借口就是自己有堰塘或机井, 但等到别人一放水就去偷水甚至抢水。这些人大多是村里的一些狠人或混混, 不讲道理, 村庄舆论无力制约这些行为。其他人见到这些人不出钱也能灌溉, 此后自己也不交钱, 这样不交钱的人越来越多, 组织灌溉也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三是土地碎片化, 客观上农民也难以合作。王坪村户均耕地15亩左右, 但都相当分散, 有的甚至分散到相距一两公里的四五个区域, 使得村民合作买水或清淤堰塘灌溉的难度很大, 即便出了为数不少的钱, 但仍很难保证自己的田都能得到灌溉。

2.村级组织权力弱化, 无力统筹全村的灌溉

一是村小组作为最基础的排灌单位, 由于没有村民小组长的统筹而瓦解, 灌溉设施被闲置。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 农村小水利进行了市场化改革, 就是将原先农户共用的堰塘、小型机台、小水库、小湖泊等小型水利设施,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个人经营。这一改革的前提是, 农户能够有效组织起来, 因为供水一方无法为单个农户放水, 单个农户也无法承受高额的放水成本 (渠系破损, 沿渠渗漏, 中间损耗大) , 它最小的放水单位必须是土地连片的数户联合或一个村民小组。

这就要求有人能将村民小组或大多数农户统筹起来, 向供水一方买水, 供水一方也能有所收益。在王坪村, 取消农业税以后, 出于减少财政支出的需要, 取消了村民小组长, 村小组这一最基础的排灌单位无人统筹, 导致农户重新分散地各顾各地单干。此前王坪村每一个组都有完整的灌溉系统, 包括一级提水的泵站、机台、U型渠以及储水大堰, 以及从储水大堰进行二级甚至三级提水的相应水利设施。例如王坪三组, 在上世纪80年代初, 组织数百劳力, 花两年时间, 修建一座大型水泵和长达千米经过硬化了的水渠, 此前, 能满足该村600亩地的灌溉, 取消村民小组长后停止使用。问及原因, 主要是小组内缺乏有能力、有威望的人出面承包, 老实人收不来电费而自己亏损不再承包, 狠人能收起来但因不能保证供水而无法承包。因此, 尽管该组有完整的水利灌溉系统, 但因无人统筹而闲置, 村民仍得打机井灌溉。我们在2008年驻村调查的时候, 村民强烈要求像以前一样由小组长出面统筹利用大水泵灌溉, 制止滥收费和搭便车者, 恢复正常的灌溉秩序。

二是村级组织权力弱化, 威信降低, 无力统筹全村灌溉, 村民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税费改革及取消农业税以前, 由于村级组织有较强的动员能力, 且“两工” (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具有强制性, 还能收取生产共同费, 虽然农民的负担较重, 但村级组织在统筹全村水利灌溉问题上, 是不存在大的问题的。具体表现在:一是能利用“两工”修建、维修水利设施, 保证水渠畅通;二是利用共同生产费买水, 保证村内小水利与国家大水利的对接;三是利用其影响力和村庄舆论制约搭便车者, 从而解决了全村的灌溉问题。税费改革后, 村组干部失去了原有的制度性权力, 无力统筹全村灌溉。

例如, 在王坪村, 四、五、六组有一个完整的灌溉系统, 由两个小型机台组成, 有标准的U型渠, 耗资17万元, 但是只用过一年, 就长期弃之不用。之所以如此, 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村民无法接受较高的市场化的水电费。由于该灌溉系统牵涉3个组, 因此, 由村范副主任出面承包, 范副主任是四组人, 又是这三个组的包组干部, 由他承包是想统筹三个小组的用水。通过协商, 达成了按照用水的远近收取不同水电费的标准, 不少村民签了协议。但刚好当年大旱, 村内无水源而需要从水库买水, 平均水电费涨到50元/亩, 村民便拒交增加的水电费。二是无法制约搭便车者。比如四组是水渠的必经之地, 不少村民当初就以自家有堰塘或机井为由不签协议, 现在有水, 就想尽办法偷水, 看水的人一走就将水阀扒开, 且自己田里灌满了也不合上阀门, 任水四处横流, 为此打过几次架也解决不了问题。三是水渠毁损, 荆棘丛生, 渗漏十分严重。很多田地因渗漏严重而无法灌溉或充分灌溉, 村民便不缴或少缴水电费。一年下来, 范副主任净亏4万元, 自购的电机也被偷走。从此, 再也无人承包, 国家17万元的水利设施就此成为摆设。

3.“一事一议”等制度难以实施, 原有水利设施毁损严重, 无法与国家大水利对接

目前国家对于农村小水利的建设, 如修建U型渠、万方大堰以及对原来的大型堰塘进行清淤等, 国家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 也就是说, 这些水利设施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 而且要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先筹资修建起来, 国家才能给予适当的补贴。但在目前原子化的农村, 村级组织削弱, 以“一事一议”来替代以前由乡村组织统筹“两工”的制度,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然而在当前农民流动频繁, 村庄共同体快速解体, 村庄舆论力量越来越不足以克服村庄水利建设中少数人搭便车的前提下, “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在王坪村, 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 村级组织权力弱化, 难以用民主的方式聚合农民的利益诉求, 从而使乡村公共事务缺乏任何资源。在调研中, 村支书表示, 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王坪村从未实施过。问及原因, 村支书说:“村民太散了, 太自私了, 连会都开不齐”。由于既缺少筹集资金的渠道, 又缺乏强制性的“两工”投入, 王坪村在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大量水利工程, 包括后来结对帮扶的部门帮助修建的U型渠、泵站等, 因为长期无人问津, 渠道年久失修而荆棘丛生, 泵站毁损, 涵管被人为挖断, 公共堰塘严重淤塞。该村九个组, 除了二组在河里有水的情况下能组织部分灌溉, 其它组的集体灌溉设施基本被废置。

水利毁损不仅导致了王坪村非旱即涝或旱涝急转的常态化, 且切割了国家大水利向村庄小水利的供水系统。国家大水利供水前提有两个, 一个是村民的高度组织化, 够从大水利买水;另一个是村内水利系统完善, 水能流到村内的堰塘或沟渠。从上述两个方面看, 王坪村不具备从大水利放水的基本条件。如前些年大旱, 政府组织放“政治水”, 但水放了十天半月, 就是到不了田里, 因为原有的沟渠被挖断、填埋或渗漏严重, 救命的水不知泛滥到哪里去了。

二、王坪村成立土地合作社破解水利灌溉困局

王坪村水利灌溉问题的转机始于2009年, 该村在外经商的商人响应湖北省委回乡创业的号召, 携资回乡成立农民土地合作社, 农民以土地入股分红。具体做法是通过迁村腾地, 将村民的土地连片流转到合作社, 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 在此基础上, 再实行分户承包、联产计酬, 农户与合作社形成利益共同体, 由合作社对王坪村的水利进行统筹, 灌溉难题得以解决。

1.合作社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 统筹修建村内水利灌溉工程, 保障村内水源供给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 王坪村水利灌溉难的根本原因, 一是村级组织软弱涣散, 无力将一盘散沙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 筹资筹劳难度很大, 无法修建维修大的水利设施;二是原有水利灌溉如堰塘等碎片化到每个家庭, 家庭无力进行清淤, 导致水利设施毁损, 农民被迫打机井灌溉。合作社成立以后, 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 实行了全村土地的连片流转, 且通过迁村腾地和土地整治, 节约出3000亩土地, 这就为兴建村内大型水利设施创造了条件。过去, 这一点只有在人民公社这个大集体模式下才能实现。这其中有两大因素, 一是丰富的劳动力, 二是土地由村集体支配。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 村集体的土地都通过确权到农户个人, 荒山荒丘大多拍卖, 村集体基本没有可以利用的土地, 不用说修水库, 就是挖一个堰塘都难以如愿。合作社成立以后, 农民以经过确权的土地入股, 农民的土地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通过迁村腾地和土地整治多出来的土地, 可以通过置换来兴建水利工程而不损害农民利益。而且由于农民土地入股分红, 农民的利益与合作社的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 合作社很容易就将农民组织动员起来, 合作社成功扮演了取消农业税前村组的角色, 涉及村庄水利建设、灌溉及养护等都由合作社统一规划部署, 筹资筹劳问题比较容易得到解决。

合作社成立以后, 通过合作社公共积累、“一事一议”、“以奖代补”、争取银行小额贷款以及国家项目资金等多种途径, 集资三百多万元, 同时利用农闲季节筹劳近万个劳动力, 大搞农田水利建设。一是利用湖港洼地修建占地近千亩村内小型水库, 解决了7个小组的灌溉问题。二是开挖7口万方大堰, 可增蓄水量16万m3, 主要为另外两个组的大田蔬菜灌溉蓄水。三是整修并清淤了原有的6口大型堰塘, 土石方量达27.5万方。四是在河道新修了拦水大坝, 并对原有的8处总功率375kw的泵站进行维修, 兴建了9906米的泵站U型渠。这些水利设施基本覆盖了王坪全村。

有了完善的水利灌溉系统是否就根本解决了灌溉问题呢?王坪村此前的部分灌溉系统也是基本完备的, 但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反而还受到严重毁损,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民的土地零碎化, 村民搭便车行为盛行, 最终导致“公共悲剧”。而合作社的成立, 特别是迁村腾地之后, 土地相当于合作社集体的了, 过去一家一户细碎化土地不存在了, 代之以连片承包的土地, 加上沟渠完好, 统一灌溉, 搭便车问题便自行消解。不仅如此,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措施, 如“以奖代补”等政策由于有了合作社的统筹而真正得以落实。

2.合作社将村民组织起来与国家大水利实行了有效对接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 我国逐步推进农田水利的市场化改革, 国家大水利 (大中型水库、泵站等) 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农民用水需要缴费。这一制度缓解了国家投入水利建设不足的问题, 但却导致了国家大水利面向无数小农的困境。

合作社成立以后, 一是实行理事会与“村两委”交叉任职, 此举大大提高了村两委的组织能力和威信, 强化了统筹全村水利灌溉的能力;二是恢复了原来的村民小组机构, 设有村民小组长、联络员、水利专管员等, 将村民有效组织和动员起来, 保证村民小组的统筹灌溉。同时, 合作社以独立法人的姿态, 直接与国家大水利一方进行谈判, 有效保障了村外水源的供给, 而且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 还有效解决了其它村搭便车的问题。此外, 由于健全了村内水利灌溉体系, 在严重干旱的情况下, 像2011年湖北遭遇50年一遇的干旱, 也轻易就组织劳动力疏通了水渠, 使得国家大水利同村内小水利有效衔接起来。尽管遭遇特大干旱, 周边村庄都出现了人畜饮水困难, 但在王坪村, 由于修建了小型水库和储水大堰, 且有如蛛网一样的覆盖全村的U型渠和节水灌溉系统, 以及国家大中型水库的供水, 对王坪村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部分万方大堰还有能力向邻村供水。

3.合作社调整了产业结构, 发展现代农业, 修建节水灌溉系统, 减少了对水的需求

在缺乏组织且原子化的农村, 由于地处偏远, 王坪村农业产业结构单一, 一直以种植水稻、油菜为主, 加上水资源缺乏, 沟渠毁损, 渗漏水情况严重, 村民灌溉各自为政, 农业生产的耗水量极大。这样一种粗放型的农业灌溉模式不仅难以为继, 而且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 直接影响农民增收。因此,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实施节水灌溉,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是王坪村合作社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由于实施了整村的土地流转, 合作社可以对土地进行整体规划, 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因地制宜, 进行功能分区, 宜林则林、宜旱则旱 (旱作物) 。在完善村内水利设施的基础上, 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在已经流转的近万多亩土地中, 蔬菜占地2030亩;同时, 大力发展休闲和观光农业, 占地近千亩。这类农业需水量少, 适宜喷灌、滴灌和微灌模式, 王坪村目前修建了四通八达长达1.2万米的大田U型渠以及完善的大田蔬菜喷灌、滴灌、微灌、电灌等节水灌溉系统, 大大降低了对水的需求量。对传统的水稻种植, 则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整治和高产农田改造, 建立有如毛细血管一样的灌溉系统和防渗渠系配套系统。此举, 同原有的粗放式种植相比, 是一项革命性措施, 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 减少了水源的浪费, 而且结束了王坪人祖祖辈辈种地靠天收的传统。

摘要:当前我国中西部农村, 特别是江汉平原地区, 由于村级组织的涣散, 村民的原子化以及“一事一议”制度的难以落实, 原有的水利设施毁损严重, 村级组织无力统筹村内小水利的灌溉以及与国家大水利的衔接, 从而极易形成非旱即涝、旱涝急转的局面。本文作者通过对湖北沙洋王坪村农民土地合作社成立前后的调查比较, 认为日趋原子化的农村难以解决灌溉问题, 而通过农民土地合作能轻易破解困局。

关键词:王坪村,土地合作社,原子化村庄,水利灌溉

参考文献

(1) 徐海亮.从黄河到珠江——水利与环境的历史回顾文选[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7.

(2) 曹光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受益户共有制”改革探索与实践[J].水利发展研究, 2006, (08) .

(3) 郑通汉.推进水价综合改革, 建立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J].中国水利, 2007, (23) .

(4) 王习明.成都平原的村社治理——以罗江井村为个案[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09, (02) .

6.湖北农民石遵 篇六

关键词:地方政府,违法,农民负担

农业税取消前“三农”向题的核心是农民负担过重, 收入过低。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农民、农村, 取消农业税的今天, 农民负担到底如何呢?就现阶段情况看, 出现了一些新的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是基层和部门小团体利益趋动的结果。规范和优化基层和部门的行为, 是落实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改善农村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关键。

一、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的提出

由于在制度发展过程中对公平、正义理念缺乏应有的重视,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主体权益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使得农民从总体上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1]2005年岁末,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决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废止农业税条例, 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也就是说从2006年起, 农村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我们称之为新时期。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受到国家政策的削弱和限制, 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 随之而来的是变相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的产生, 如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将会有蔓延的趋势。我国正处在改革农村经济体制, 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时期,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将严重影响农村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 影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分析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的现状, 找出制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负担现状分析

1.调查样本与方法

为了准确掌握新时期农民负担和收入状况, 笔者于2008年6~10月在湖北省荆州市就新时期农民负担和收入问题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 调查人员83人, 其中担任村党支书的32人, 占39%;担任村主任的30人, 占36.6%;担任村妇联主任的10人, 占12.2%;担任村团支部书记10人, 占12.2%。

2.违法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现状分析

在取消农业税以后, 基层个别部门因财政收入减少而压力增大了。在有限的财力下, 又不想减少既得利益, 因而就产生了许多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 而在手法和形式上和传统的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1) 利用农民行为的弱点, 强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由于不能公开收取提留款, 越来越多的县市、乡镇政府给村委会下达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如按村里的人头下达香烟销售任务, 完不成任务的收取一定的差价款;以水利学会的名义按承包农田面积收取数额不等的抗旱、排涝费等 (见表1) 。

调查显示, 县市水利局为了收钱, 以水利学会的名义收取农民的抗旱、排涝费, 从2003年的每亩14.1元增加到2007年的每亩19.2元。乡镇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强行向各村摊派香烟, 而且是农民普遍不喜欢抽的劣质香烟。象这种香烟任务2003年前是没有的, 现在是不分男女老少, 按人分摊。从2003年人平2.4条到2007年的人平6.4条, 而且80%以上的村都有香烟销售任务。完不成香烟销售任务则扣发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工资。为了完成任务, 村里只能通过“一事一议”收点费用, 每件烟补贴80元再卖给经销户。某村实有人口1632人, 乡镇下达香烟销售任务229件, 计11450条, 人平7条。实际只销了100件计5000条, 剩余129件计6450条, 每件补贴80元卖给经销户, 实际贴款10320元。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除上述那些不合理的费用外, 有些地方还利用农民行为的弱点进行强制收费。由于农村文化生活缺乏, 农闲时村民们爱聚在一起打牌逗乐, 可是乡镇派出所也常到村里罚款, 特别是郊区的村庄, 而且派出所罚款一般是不给罚款票据。每年有一半以上靠近城郊的村庄会遭遇派出所罚款而且不给票据, 每年每村被罚款数大约在3000元至5000多元。对于这种现象村干部也多次向派出所提出质疑, 派出所领导说聘用临时人员需要发工资, 不得不这样, 罚款给票据后, 临时人员的工资就无法解决。据村干部反映, 派出所临时聘用人员占到正式人员的50%左右。

(2) 利用农民个人的需求, 强制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户口仍然是公民外出、上学、办理结婚证等必不可少的, 乡镇派出所利用人口普查的机会收取不应有的费用。其手法是凡是在人口普查时在外打工, 而没有参加户籍所在地人口普查的, 在回村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 派出所以没参加人口普查, 户口已注销为由不予办理。在居民的苦苦哀求中, 最后指出“到县市档案局开证明, 凭证明到派出所补办户口”的解决办法。而补办户口和到档案局开证明都必须交纳相当一笔费用 (见表2) 。

在所调查的村中, 平均每村实际人数为1628人, 而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 被告知没有户口需要补办的127人, 占7.8%。补办一个户口平均要花179元。某村共有村民2800人, 办第二代身份证时被告知没有户口的人达263人, 占9.4%。村党支部书记找到派出所和乡镇都不予解决, 无奈只好找到市里的副书记, 在领导的过问下, 户口解决了, 但档案局和派出所的钱并没有少收。乡镇派出所在给老百姓上户口时, 有的造成信息登录错误, 群众要求更正时, 派出所要收取200~300元的更正费。

(3) 利用农民的忍受心理, 强制维持不应有的费用。

各种提留取消后, 农业税又被取消了,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农民的举措, 但乡镇和县市政府职能部门仍变换名目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如抗旱费、排涝费、筹资费、所谓的“一事一议”费等。每年每亩平均在60元~100元不等 (见表3) 。

(4) 利用农民的善良心理, 克扣农民应有的补偿金。

在国家统一拨款组织实施的各种工程中, 政府部门也是想尽办法克扣农民应得和资金。如在国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固干堤工程中, 国家规定水田补偿4416元/亩, 旱田4125元/亩, 鱼塘4000元/亩, 其它荒地和宜林地2800元/亩, 迁坟290元/座。但政府部门采取虚报冒领, 该项目落实到某村的补偿款88万元, 村里只拿到43万元。剩下的资金被政府部门克扣。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而且加剧了干群矛盾。

3.农民实际收入情况分析

取消农业税后, 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为提高, 农民种田每亩收入也显著增加, 从2003年的每亩1300元, 增长到2007年的1700元, 年平均增长30.8%。每个劳动力收入除农田收入外, 加上打工赚取的收入从2003年的5000元增长到2007年的7000元, 年平均增长10%。农民人均收入按官方统计年平均增长16.4%, 除去平均消费价格上涨指数0.63%, 实际增长9.37% (见表4) 。

注:农民人均收入和消费价格指数来源于《2007荆州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

4.农民负担问题成因分析

在透明度越来越高, 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的今天, 为何有些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敢公然收取一些不应有的费用呢?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小团体利益的趋动是违法动力。从已有的被查处的案件来看, 这些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是基层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的个人行为, 但这种行为在实施中变成了部门行为。收取的费用一般用于不能正常开支的费用, 其实质是为了小团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如请客招待费, 节日给上级送礼费, 不合理的奖金等。政府及其部门是不应当有部门利益的, 一旦有了部门利益, 就必然会在小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趋动下违法收费。

(2) 缺乏有效监督的机制是违法条件。虽然我国已经具备了健全的监督机构, 但真正监督到位的很少。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利益具有分散性, 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通。[2]农民利益的分散导致对制度构建的影响无法有效实现。权力和地位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具有显著性, 在很多时候, 权力与正式制度之间的结合非常紧密, 因此农民反对权力的时候也就是在反对正式制度。当农民的生活逻辑与官方话语不一致的时候, 因为缺少官方话语的支持, 农民的行为往往被判为不具有合法性, 他们只能转入斯科特所说的日常生活的反抗, 也就是弱武器的反抗。[3]农民尽管内心有着许多不满, 但是因为缺少公开表达的渠道, 所以他们暂时接受了正式制度的安排, 但是他们用牢骚和不合作来表达其不满。

(3) 利用农民的善良本性是违法心理。农民面对增加的负担虽然充满了巨大的不满, 但要反抗必然要负出更大的代价。对每家农户而言, 反抗获得的利益与代价显然是不对等的。在负出的代价与可得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 只能选择放弃和忍耐。农民只能自我安慰:现在比没有取消农业税前好多了, 交点钱少些麻烦算了。打击报复是地方政府人员或部门领导惯用的手法, 怕打击报复是农民的普遍心理。比如乡镇领导在部署香烟销售任务时, 采取的是和村干部谈判的办法, 对有意见不愿接受任务的村干部就公然声称:不换思想就换人!让村干部不敢反抗, 不敢抵制。因为村干部每年可以拿到7000元左右的工资补贴, 如果抵制就会被撤职, 就会有7000元的损失。在正义和利益中, 村干部谁也不愿做出头鸟而损失既得利益。

三、讨论与小结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 并公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治理机制”, “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 “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农业法在修改中, 还专门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 由于农民基本上还属弱势群体, 农民权益被侵犯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如何监督农业法的贯彻执行便成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核心。

法律制度的创新必须完善立法,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可以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农民权益保护法》, 让农民有法可依;同时还要解决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司法不公等难题。[1]关键是要解决实施法律的监督机制, 强化对侵害农民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让违法者负出比违法收益大的多的代价。

监督机制的落实必须依靠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当农民利益受到侵犯时, 媒体应当利用其广泛的影响力来为农民提供适当地利益表达平台。为信息提供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切实保护知情人的安全, 激发农民的表达意愿。同时,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各种团体来发挥利益表达功能, 为农民利益诉求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2]可以支持农民建立自己的协会和各种经济专业化组织, 使农民拥有合法的自治组织资源。农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提高农民在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风雪.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正义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 2008.

[2]李尚旗.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和出路[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8,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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