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4-06-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精选11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 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风能是宝贵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风电对调整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风力发电作为技术成熟、最具规模开发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获得了快速发展,为加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国家先后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和运营等管理工作。我省陆上风能资源较为丰富,在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扶持下,风电开发利用步伐明显加快,风电场建设区域由初期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逐步向内陆山区发展,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我省通过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总体上实现了陆上风电的有序开发,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一些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阶段,出现了对水土、林地、林木保护不力甚至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促进我省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陆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

5.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的竞争性配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招标工作,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合同。

6.省发展改革部门将确定业主的风电项目列入省年度风电开发计划,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风电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及投资合同做好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工作。

(一)组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到项目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二)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做好风能资源评估、工程地质评价(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用地、节能评估、电网接入、工程招标核准等开工前手续。需占用林地的项目,还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四、规范项目开发行为

(一)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提高对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引进具有大型工程施工经验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引进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监测工作。项目业主要委托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监测资质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和监测工作,以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工程开挖扰动面,做好场内道路截排水和边坡防护措施,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处置方案处置弃渣,建立余泥渣土堆放点,严禁向山体两侧直接倾倒余泥渣土等野蛮施工行为。切实做好表土的保护利用,及时植树和封育管护,恢复场区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对在山脊等生态脆弱地区施工建设的陆上风电项目,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最大程度减少对山体植被造成破坏,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四)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并网服务。电网公司根据风电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工作,确保电网工程与风电工程同步建成投产。项目建成投产后,电网企业及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五)做好竣工验收。风电场工程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用地、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各项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机组试运行验收通过后一年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过竞争性配置获得项目开发权的项目单位如发生违约,项目单位要承担招标方案和投资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自违约时间起3年内取消其参与风电工程开发投标资格。

(二)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投产一年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对项目建设效果和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分析,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水平,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风电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评估结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参与后续风电项目开发的重要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二

《若干意见》强调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和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建材, 指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若干意见》还对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城市节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出: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精神,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为依托,加快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体系,现就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我省电大办学30年来,依靠和发挥系统办学的优势,累计培养了25.6万名各类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加快我省现代远程教育的改革发展,优化整合高等教育资源,推进大众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遍布全省大部分地区的电大办学系统是我省各级电大在30年办学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最大优势和鲜明特色,是电大远程教育成功的基石。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出现了系统办学功能弱化问题。对此,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大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大学”,“构建通过各种学习渠道成才的‘立交桥”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精神,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跟踪国际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前沿,大力发展远程开放教育,探索远程教育新模式、新机制,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

二、全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定位、目标和基本原则

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定位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构建我省终身教育的大平台,建设从事电大远程开放教育,遍布全省城乡和行业,特别是面向基层、农村、边疆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立体网状结构的、多元化开展远程教育的开放大学办学体系。

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精神,顺应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趋势,立足于适应成人自主学习、在职学习以及职前和职后学习需求,整合国内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优质教育资源,实现中职教育、网络教育、函授教育与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的相互对接与沟通,建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教育体系。

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资源、分类指导、整合发展、运行高效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架构,改革创新;分类建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合作办学,有效激励,管理高效的原则。

三、明确加强全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重点

(一)建立督导检查的长效机制。在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大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9号)的情况,特别是对全省电大现有的各级办学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对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进行建设、评价的指标体系,形成定期检查评估的长效机制。

(二)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对全省电大现有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认真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对远程开放教育的要求,在我省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系统实施“准入退出”机制,并坚持因地制宜、一地一策,按以下方式进行落实。1.经检查符合条件的电大现有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赋予其继续从事远程开放教育的办学职能。2.经检查还不完全符合从事远程开放教育条件的,要在省电大的指导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下进行整改,经重新申报批准后继续从事远程开放教育。3.经检查评估后退出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系统的,实行由云南广播电视大学直接管理到县级教学点的试点,或由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建立直接隶属于云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地区开放教育学院或区域学习中心。4.在还没有建立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系统的地区和行业,按照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合作共赢的思路,积极探索和实施由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与当地政府和有积极性、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行业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共建从事远程开放教育的隶属于云南广播电视大学的二级学院。

(三)开展示范性教学点建设工作。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下,从夯实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的基础,构建终身教育大平台的前提出发,以推进“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项目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切入点,积极争取中央电大支持,制定云南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示范性教学点建设的方案,积极开展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示范性教学点建设的工作。

(四)实施目标责任制。从加强远程开放教育内涵建设,实现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科学发展的要求出发,建立和完善有关奖励政策,制定在全省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系统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的相关制度与办法,由我厅统一领导,授权云南广播电视大学牵头组织对各级办学实体实施考核,按年度兑现奖惩,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电大要建立和实行校、处两级干部分工负责联系州市和电大分校的办法,主动积极做好为基层电大服务的工作。

(五)逐步实行动态建设、动态管理的机制。按照教育部对远程开放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落实中央电大对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点实施“准入退出”、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我厅和中央电大支持下,在全省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系统适时开展开放教育专科专业和计划自控工作,并从云南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并逐步实行对县级及以下教学点和考点设置以地域命名、动态建设、动态管理的机制。

(六)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坚持面向基层、农村、边疆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办学方向,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的战略部署,在继续执行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中央电大支持,多方筹措资金,重点对条件艰苦又积极从事远程开放教育的基层教学点给予积极扶持,重点对来自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的在学学生给予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是事关落实“科教兴滇”、“人才强省”战略和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快大众化进程,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教育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按照“谁举办,谁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切实加以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的省管高校要对加强全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构建面向当地城乡的终身教育服务体系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当地电大办学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电大工作,解决电大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规划建设辖区内的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电大远程教育教学机构,统一协调解决电大远程教育系统的办学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和招生办学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要着力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基层和学习者服务的功能,切实履行对全省各级电大进行业务指导、服务、管理和对学习者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责。各级电大教育机构,要防止和纠正“重管理轻教学支持服务、重规模轻质量”的倾向,强化办学职能尤其是强化为学习者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能,积极拓展电大远程教育向基层特别是县级和乡镇延伸的路径。州市电大分校在接受云南电大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班子建设和内涵建设,努力成为面向当地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办学实体和区域服务中心;县级电大工作站、教学点要在围绕提升实体办学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在乡镇、社区建设远程开放教育学习中心的途径,进一步强化学习支持服务职能,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本土化人才,探索和落实新时期加强我省电大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建设的有效措施,为促进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构建终身教育大平台作出新的贡献。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同一批次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

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技术要求高和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中标的前提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布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出席招投标活动,不得将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作为中标的条件,招投标活动中需要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和签字的环节,应允许由投标人法人代表依法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凡要求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可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

缴存或退付。

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一)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三)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六、推行进场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台账、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投标活动中,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做出答

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十、积极推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 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

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附件:

1、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

——

附件一: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的水

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在一次招标中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按照守信激励、优质高效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招标人在随机分配标段标段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二)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每高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一级的,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三)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千——

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和3级以下堤防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工程所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同一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批次招标项目中累计增加的投标段数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不需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 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期不予发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

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如要求编制)、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第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合格性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推荐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如所有投标人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随机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专家抽取、评标、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和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中各子项单价相对按照国家颁布的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的概算价格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10%以内。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第七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臵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湖南省水利厅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名录进行分类和分组。

第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

别。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省入湘企业应有合法的驻湘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入湘执(从)业人员,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驻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是其本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列入我省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湖南省水利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公布受理申请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未作规定的除外)副本;

(4)经湖南省水利厅审查合格的企业诚信档案;

(5)省外入湘企业还应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6)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

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

(三)因行贿、受贿,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的;

(六)申请加入名录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不及时报送诚信档案或信用信息更新资料的。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依法参加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

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依法、依合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应及时认定并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2次的。

第二十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

——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湖南省水利厅应调整其类别和组别。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公布列入名录、暂停投标资格、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类别承包商名录。

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五

中共***市委文件

*市发〔2011〕6号

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的意见

(2011年4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水平,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投资兴业环境最优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审批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

“即时办理、承诺办理、并联办理、协调督办、委托办理”的运行机制,统一受理、集中或协调办理、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五)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和并联审批制度。扩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范围,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加强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有效整合网络资源,实现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网上衔接。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关键环节行政审批运行的电子监控,防止权力滥用。

(六)凡涉及现场踏查踏勘、专家咨询和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开听证和考试考核、检疫检验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一律由部门审批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审批环节必须全程公开;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审批项目,实行预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严格落实和规范听证制度,坚决杜绝“假听证”、“走过场”等形式主义。

二、行政执法

(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要统筹

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必须说明年检内容、程序、需企业准备的材料、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次性提前告知被检查企业,并一律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十)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切分裁量标准,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和弹性,禁止同案异罚、一案多罚、以收代罚、野蛮执法。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收执罚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实行收费项目公开。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向社会全部公开。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执收标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交费登记卡》“二证一卡”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现场检疫、检测等特殊收费项目外,不得到企业直接收费。

(十二)对涉企行为实行“八禁止”,即“禁止乱收费、禁止乱检查、禁止乱处罚、禁止乱摊派、禁止乱评比、禁止刁难勒卡企业、禁止滥用权力、禁止违规司法”。合并涉

活办“五个必须办”。

(十七)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严格做到工作无缺位。对承办事项不得以人员短期离岗等理由推延办理,保证有人负责,按规定时限办理。企业要求部门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要给予无偿服务和帮助。

(十八)对企业和投资者在用水、用电、用热、用气、排水、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求,实行限时服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九)严格执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对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备案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五、信用体系

(二十)政府、企业共同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承诺必践诺,违诺必追究,坚决落实省、市出台的各项决策和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诚实纳税,信守合同,守法经营,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

六、案件查处

(二十一)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市机关干部

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

主题词:软环境建设 意见

中共**市委办公厅文电处 2011年4月25日印发

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六

建建发〔2011〕5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一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规避、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队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对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限制进行投标。建设单位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经费,确定合理工期,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和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的现象发生。

(九)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和质量通病防治等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纠正,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未经整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或涉及重要技术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以图纸会审记要或技术交底等形式代替。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要防止以加快工程建设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无证施工的现象发生。

(十一)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负责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质量通病防治制度。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强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用户满意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现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规范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五)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针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平行、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严把工程质量检测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实行检测结果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检测机构要逐步做到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传递给质量监督机构。

(十七)加强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抽检。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障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建立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理平行抽检的数量应在正常抽检的基础上再增加20%,政府监督抽检频率也要适当增加。对复检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已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施工企业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抽检和核验的频率。

(十九)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在巡查抽检中,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抽查施工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地基基础(桩基)、主体结构、现浇板厚度、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外墙(屋面、卫生间)的渗漏和建筑节能等施工质量,确保使用功能设施到位。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有组织地接受住户或公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信息,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热线,切实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都要到现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解决方案。

四、创新建设理念,提升质量品质

(二十一)努力创新建设理念。要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先进、适用的施工工艺。有条件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专业化、工厂化和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倡导绿色施工。要通过优化结构体系和改进施工技术,达到提升质量品质的目的。租赁性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其他保障性住房也要尽可能实施全装修建设方式,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十二)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实施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二十三)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活动。从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列入当地的创优计划,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水平。对创优工作成效突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好的工程项目,各地在优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选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不发生质量安全引起的群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十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引起群访、越级上访事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中予以限制。要完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

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七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八

【时间:2010年02月20日】【字号:大 中 小】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以后,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粮食仓储的全程规范化操作。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创造良好的储粮条件。采取推广典型经验、技术交流、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

(五)加强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收储资格审批和定点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布设收储库点。所设库点的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具体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有关分公司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前,承储企业可以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新粮上市之后,禁止购买这些粮食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七)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各地要合理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八)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民营企业以和国有粮食企业联营为名,将国有粮食企业承贷的收购资金挪用于非粮产业,导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出现虚数的现象,要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九)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组织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待遇与管理责任挂钩的机制,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深入贯彻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水利行业经济实力,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保障和推动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认识

1、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配置、节约、保护的全过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社会提供大量产品和服务,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提高了水利职工收入水平,稳定了水利职工队伍,壮大了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尚未理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也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支持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和指导,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类水利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建立水利单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

2、“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壮大水管单位的经济实力,促进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支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党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依托行业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供水、水电和多种经营,全方位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水利行业自身经济实力。

3、“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的重点工作

水利经营管理要立足水利行业自身的优势,重点发展和壮大供水、水电、水利旅游、水利建筑施工、水利渔业、种植业和水利技术咨询等优势产业。

(1)调整供水结构,发展供水产业

城乡供水是水利行业的主导产业,也是水利行业最重要的优势产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水结构,开辟城镇供水市场,增大城市工业和生活供水的比例,提高供水效益。要进一步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为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开拓市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供水效益。

(2)深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江河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农村水电,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立足水利自身优势,开展水利经营的主要领域。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及其配套电网,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快水能资源的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农村水电要适应国家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积极提倡科技型水电企业,有条件的供水企业以及水利职工要积极参股水利发供电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获得水利和水电的发展空间。水电产业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要争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旅游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消费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大旅游市场促销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旅游业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托水利行业拥有的大量水利工程所形成的风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利旅游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产品,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措施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抓住机遇,加快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为水利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4)努力开拓市场,壮大水利施工业

水利建筑施工业是市场关联度很强的行业。要抓住当前国家加大对水利投入的大好机遇,加快壮大水利建筑施工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推动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组建一批规模大、资质高、信誉好的水利建筑施工集团,逐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制运作,提高市场占有率。

(5)依托优势,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

水利工程具有丰富的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具有天然的优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管单位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林业、水产、科技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的确权划界与规范管理。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水利渔业和种植业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4、切实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规划、强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把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

5、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的相关战略研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总结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水利经营管理的前瞻性战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经营发展战略,对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6、切实加强公共政策研究,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工作的政策法规当成当前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水利经营管理、价格和资产监管等方面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争取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综合类工程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界定办法》等规章制度;编制《水利工程运行、养护修理岗位设置及定额标准》;修订《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要结合实际,加大同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7、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促进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水行政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争取在理论上有较大的突破;进一步完善科学的水价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对各类用水,应尽快实行定额管理,确定合理用水定额,逐步将超计划用水加价过渡到超定额用水加价;对于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要实行惩罚性水价。要抓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要加大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机制的改革进程。要大力推行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的产权及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用水户协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增加水价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提高水费实收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为水价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8、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转企建制步伐,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各类水利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

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推进。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事业单位改革分为两类:一是保留事业性质;二是不再保留事业性质。对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稳妥推进,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1)改革后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经营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来安置富余人员,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服务。

水利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多种经营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认真分析外部环境,正确把握自身优势,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制订本单位多种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经营方向。要从盘活存量资产、发挥现有资产的效益入手来发展多种经营。

有条件有实力的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整合,组建具有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功能的大型综合类企业。

(2)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抓住时机,加快转企建制步伐。要在制度创新和改革内部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继续深化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开展。需保留国有性质的水利企业主要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其它数量多、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1)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其它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市场规律进行资产整合重组,发展一批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大型水利综合类企业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不断提高水利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10、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为重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水利建设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的改革,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1)调整水利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思路,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调整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前期工作思路,注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工程的经营管理,有利于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发挥。要全面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和经营管理方案设计,有水、电等商品产出的,还要有价格方案,为工程建成后能够良性运行打好基础。

(2)依据水利工程的功能,界定性质,分类指导,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及分类指导政策将在国家即将出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

(3)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各环节上重视经营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项目前期工作关,改变只重视工程技术方案的惯例,加强对项目经济方案和运营管理方案的论证与审查;二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跟踪监督经济和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三是在工程验收时要包括项目经济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的验收;四是对已建水利工程要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4)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解决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先天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和综合类水利工程公益性支出经费到位;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改革创造条件。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十

(一) 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扩大市场准入范围, 降低准入门槛, 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贷款通则》, 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 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 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 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 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 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 符合条件的, 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 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 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 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 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 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 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 (合作) 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 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 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 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 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 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 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 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 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 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 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 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 能免则免, 能减则减, 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 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 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 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 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 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保护商标专用权, 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 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 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 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 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 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 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 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 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 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 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 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 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 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 改善产业集聚条件, 完善服务功能, 壮大龙头骨干企业, 延长产业链, 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 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 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扩大就业渠道,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 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 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 开拓市场。

(二十)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 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 收购技术和品牌, 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 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 把握市场机遇, 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 改善售后服务, 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 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 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 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 创新服务方式, 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 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 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 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 (商会) 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 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 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 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 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 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 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 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 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 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 完善治理结构, 推进管理创新,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经营, 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 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商会) 、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 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 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 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 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 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 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 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 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 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篇十一

文号:浙教办[2006]125号

发布日期:2006-6-16

执行日期:2006-6-16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打造“法治浙江”的必然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喜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全省教育系统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理念,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保障。

2.明确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法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浙江”和教育强省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制度创新,促进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提升教育法治化水平,为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创建和谐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自觉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学校建立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和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开展“五五”普法教育,使依法治教理念体现在教育各个方面、贯彻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全省教育系统法治水平有明显提高。到2010年,国务院关于建设法 1

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全省教育系统得到全面落实。

二、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法制理论和实践研究

3.加强教育立法,努力构建地方教育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推动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出台。加快杭州、宁波等较大市的教育立法工作。到2010年,努力形成较为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4.加强教育法制的教学和研究,不断提高全省教育法制工作水平。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法学学科和专业建设,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研究生教育,充分发挥浙江大学等高校作用,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高校和有关教科研机构要把教育法制理论研究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探索建设“法治浙江”、构建和谐教育的法治途径。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应有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课题或内容,省教育规划课题也要增加教育法制研究的立项比重。积极创造条件筹建浙江省教育法学会,构建教育法制研究和交流的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依法、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

5.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善教育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制度。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6.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行政决定进行跟踪与反馈,对重大教育决策实行督查,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

策责任相统一。

四、认真实施“五五”普法教育,努力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8.全面启动教育系统的“五五”普法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各地各高校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法规划,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并落实具体的普法工作人员,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依托省、市两级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基地,5年内对全省教育系统公务员进行一次轮训,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建立校长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未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担任校长职务。以每年5月份的“浙江法治宣传月”为载体,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9.抓住主渠道,拓展新途径,针对青少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编写系统性、阶梯式的精品教材,制作和编写一批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要的法制影视、动漫作品、辅导读物。要充分发挥小学品德与生活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大学法制教育要严格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有关“两课”课程设置中开设法律课的规定开展。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多渠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育人规律研究,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模式。要利用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少管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宫等社会资源,创建一批综合性、常设性、功能齐全的法制教育基地,优先并免费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开放。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教育行政执法能力

10.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入体制改

革,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1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改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依法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内容、程序和奖惩办法,切实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

12.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改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综合运用法制、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切实加强教育管理。

13.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依法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员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学校招生和收费工作的监督,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力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14.推行政务校务信息公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建立政务校务信息公开栏、门户网站等形式推行政务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应实行信息公开。对公开的政务校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六、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15.依法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则和要求,指导学校完善章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大力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积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6.加大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申诉和权益保护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

全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学生申诉程序。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完善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工作机制,高校包括独立学院都要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切实保证每一个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17.完善教师管理与权益保护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推进学校依法评聘相应资格的教师,监督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完善教师申诉规定,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严格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18.加强教育法律救济和监督。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依法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19.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突发事件,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建立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学生安全、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坚持慎重、依法的原则,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七、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制工作的领导,营造教育法制建设良好环境

20.建立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建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领导。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业绩,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教育法制建设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每年要向省教育厅报告依法行

政、依法治校情况。

21.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更好地为教育法制建设服务。条件具备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负责教育法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有关会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单独或联合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省教育法律顾问团,为教育系统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22.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中小学校都要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加强沟通,积极寻求公安、消防、交通、城建、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法制建设,共同营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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