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

2024-10-07

履行监督职责(共12篇)

1.履行监督职责 篇一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臵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驻在部门应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相关经费。

(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履行监督职责 篇二

服务企业竭全力, 解难助困用真情

“工作不在我们这延误、服务不在我们这打折、形象不在我们这受损, 倾心竭力为企业服务、真心实意帮企业发展”是放在全科每个人办公桌上的警示录, 并成为大家的共识。在工作中他们始终把为企业服好务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工作中科学筹划、精心安排, 从“减少环节、快审快批、特事特办、上门服务、现场办结”等方面入手, 减少审批要件2项、缩短审批时间50%, 所有备案项目做到了随报随审、立等可结。自2009年以来, 危化科完成了180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办理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危化品备案68项, 上门服务、现场办结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15项, 服务对象满意率达100%, 实现了服务企业零投诉。

服务企业用真心、使真功。在涉及危化品项目“改、扩、建”的审批工作中, 每个项目自立项至正式营业, 涉及规划、工商、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现场勘查、组织评审等诸多部门和环节, 手续琐碎繁多, 有时需要跑上好多次, 才能完成一项手续的办理。尽管如此, 他们任劳任怨, 从不叫一声苦, 只要是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 他们总是想尽一切办法, 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 千方百计的努力, 确保达到服务对象的预期目标。

秉公执法促和谐, 无私无畏扬正气

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危化科的同志始终坚持“行政执法铁面无私, 标准面前一把尺子”, 严格秉公执法。安全生产检查, 看似简单, 实则不然, 其间既要有智慧的较量, 又要有无私的境界, 还需要有无畏的气魄与精神。危化科管辖区域内有着近百个经营危化品的贸易公司, 一段时间里, 个别企业受利益驱使, 违法扩大经营范围, 非法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危化品。查处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 不但要具备必要的化工知识、熟悉相关法规, 还需要智慧与技巧。在实践中全科同志摸索出一套“查前阅底档, 心中有数;查中巧周旋, 辨别破绽;查阅营业账, 釜底抽薪;事实证据全, 办成铁案”的方法, 取得很好效果。几年来, 他们依法查处了6起此类违法经营行为, 有力的遏制了该类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现象。

每年烟花爆竹集中销售期间, 是危化科执法难度最大的时期, 个别经营者存在销售违规烟花爆竹、私挪销售地点、超规定存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严重的安全隐患。而相对人不配合、强词夺理、蛮横刁难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捍卫法律尊严, 他们以“铁肩担道义, 利剑斩荆棘”的精神, 无畏无惧, 坚决重拳出击, 依法严厉打击。

作为一名安监执法人员, 在检查执法中他们也经常遇到执法相对人的不理解、甚至恶语相加的现象,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既要有耐心还要有度量。当有人问到他们:面对冷面孔和胡搅蛮缠现象时, 你们哪里来的耐心、冷静和大度?他们却淡淡一笑说到:我们安监人, 心系的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要隐患消除了, 心里才踏实, 个人受点委屈无所谓。近几年来, 危化科组织调查处理了23起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案件, 无一例错案, 做到件件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案卷规范, 为区安监局在全市安监系统事故查处和案卷评查中赢得了荣誉。

勤政为民挑重担, 严格自律淡名利

“安全责任重于天, 恪尽职守讲奉献”这句话, 在危化科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危化科只有3名同志, 却担负着全区130个危化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每年, 要对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2个轮次的常规检查, 还要在1个月的时间内办结70余个烟花爆竹零售摊位的选址、现场勘查、审核发证工作, 并开展近1个月时间的专项监管工作。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 他们毫无怨言、毫不懈怠, 时刻把“责任”二字牢记心中, 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己任, 在工作中展示良好工作状态和精神风貌。全体同志做到了在决策上合谋、思路上合辙、节奏上合拍、工作上合心, 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他们深入调研, 结合实际, 在安全监管创新上, 坚持“在‘新’上求发展, 在‘难’上求突破, 在‘实’上做文章”。建立了危化企业定期联席会制度、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和隐患自查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全区落实责任保险制度的危化企业已达90%;健全了危化企业区、街、社区“三级监管”模式, 实现了重点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安全监管, 安全系数得到了实质提高。

危化科的3名同志, 每个人家里都有不同的困难, 可是几年中全科没有1人休过完整的假期, 牺牲平常的公休日更是常事。近3年来, 全科共出动检查人员1530人次, 填写检查记录780余份, 下达各类执法文书180份, 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隐患800余项, 确保了全区危化领域和烟花爆竹集中销售期, 连续8年无事故。

安全监管、行政许可, 在某些人眼中是一种权力, 但他们却一直把它当成责任与义务。时刻牢记党的教导, 人民的期盼, 严把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 不该为的事坚决不做, 不该得的钱一分不要, 不该获的利坚决不取。在金钱、诱惑面前, 从不动摇, 坚守信念, 几年来, 未发生过一起违法乱纪的事件, 未接到过一封群众投诉信。

3.履行监督职责 篇三

一、借力检察机关,可以增强内控机制和措施的针对性

立足于促进医疗单位自律能力的提高和他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医院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配合与协作:一是充分发挥联合预防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必要的会议制度,保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定期召开预防情况分析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检察机关对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进行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研究犯罪特点、规律和危害,并进行通报。同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全面了解出现的违规、违纪或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问题,共同分析情况,及时研究改进措施。三是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从深层次把握医疗卫生领域当前发生职务犯罪的内在规律。

二、借力检察机关,可以增强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震慑性

检察机关有着大量的查处职务犯罪实践,我们定期组织医疗工作人员,把检察官请进来,通过一件件活生生的身边案例来警示教育,对违纪违法处于职务犯罪“边缘”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触动了受教育者的心灵,使其自律自戒遠离职务犯罪。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定期到检察机关的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教育,通过揭示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其长期处在“不敢”、“不想”心理压力下,发挥警示教育震慑性。

三、借力检察机关,可以拓宽监督视野,前瞻性的开展监督工作

多年来,我们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不断调整监督重点,不断强化热点环节和关键部位,未雨绸缪的开展自身监督工作,一是健全药品物资采购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回扣。二是完善用药管理规章,规范用药行为。三是严格处方管理,加强处方监督。四是完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总负责制,规范现金和物资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有效地防止现金和物资流失。在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中,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升了履职尽责的能力,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践证明,纪委工作紧贴我院的实际,服务于医院工作科学发展这个中心,携手检察机关,有效履行了纪委监察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和检察机关的纪律规范作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依法治院的工作重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推动了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巩固深化。

4.履行监督职责 篇四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有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驻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二条

驻在部门要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工作,确保派驻纪检组参加部门工作会议,查阅相关资料,开展专项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组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 对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驻在部门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贯彻落实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情况。

(四)监督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五)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一)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职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具体措施。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整改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对党务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内容、形式、运行、程序和时限等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指定科(处)室及责任人;内容是否真实客观,有无弄虚作假;形式是否存在形式主义,服务对象是否能够及时、全面知晓公开事项;运行情况是否有工作流程图;程序是否包括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环节;时限是否在主动公开事项产生或变更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制定的监督。派驻纪检组重点监督以下事项:选拔、招考(聘)职位或竞争职位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是否符合职级规定;规定的选拔、招考(聘)及任职条件有无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是否规范合理;驻在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招聘、“绕道进人”等现象。

(二)抓好实施中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结果统计及运用、组织考察、党组织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相关情况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廉政鉴定制度和新提拔干部廉政谈话等制度。

(三)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情况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要如实记录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的情况,建立台帐档案。

第七条对资金运行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一)实行收费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应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各种收费,执收前应书面报派驻纪检组备案,听取派驻纪检组审核意见。

(二)实行入账核查制度。驻在部门取得除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相关科(处)室要如实填写入账通知单,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和资金去向,报派驻纪检组备案。派驻纪检组重点核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账户等情况。

(三)实行支出审查制度。大宗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财务支出,必须经派驻纪检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渠道、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等。

(四)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驻在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报派驻纪检组备案。驻在部门应在派驻纪检组的参与下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结果及时报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八条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规范行政审批。督促驻在部门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审批承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督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驻在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和制约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公平公正行使。

(三)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认真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严肃查处违规办理、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问题。

第九条 对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三公”经费管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对贯彻中央、省、市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等落实不及时,贻误工作的;对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对上级机关提出的限期答复、整改等要求,做出的责令履行等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拒不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和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二)加强对服务群众过程的监督。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制度的;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评比、考核、培训等活动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超标准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假冷脏懒慢推,作风飘浮、办事拖拉的;对单位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三)加强对遵守工作纪律的监督。对参加会议不遵守会纪,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会等现象的;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等,予以作风效能问责。

(四)加强对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纠超编、超标配车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务招待管理,严肃查纠弄虚作假,防止招待支出失管失控;严禁用公款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开会、出差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的监督。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项,事先应向派驻纪检组书面报告,派驻纪检组要做好提醒和监督工作。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教育提醒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自觉遵守规定,主动拒收拒送。

(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派驻纪检组在报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及时进行初核并报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处理。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意见办理的,派驻纪检组要主动或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批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派驻纪检组要严格执行述纪述职述廉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派驻纪检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递交派驻纪检组负责人述纪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二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一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驻在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5.履行监督职责 篇五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司监督机制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供电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及所属三产公司所订立合同的履行。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已实际设立的协议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纪委监察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进行登记和统计;

(二)每对已履行完结的合同例行报表;

(三)对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承办部门或二级合同管理部门所报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及时做出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

(五)适时参与合同的履行验收;

(六)对已办理公正合同,实施全面监督,保证缔约方的权益;

(七)合同履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五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依合同签订权限范围每季末月5日前将已履行完结的合同统计后报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台帐统计、报表工作由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及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九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多重履行报表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为:

(一)采用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单位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通过合同承办部门和二级管理部门的季度报表进行综合性评定。

第十条 公司每年将对各单位和三产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和评比。

第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因合同承办人或合同承办部门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除小指标考核1—2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件,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单位双文明评比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合同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商磋过程中未履行职责,使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以至引起合同争议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承办部门未及时协调、纠正,以至引起合同纠纷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侵权行为,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隐瞒不报或不实施维权追究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责任给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的;

(六)经检查发现合同履行统计报表缺乏真实性的;

(七)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疏于管理的;

(八)其他情况造成合同履行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经检查、评比,成绩突出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具体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方法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供电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6.履行监督职责 篇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面临着执政和改革开放双重考验的新形势下,党中央更是把反腐败斗争放在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反腐败斗争也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总结几十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历程,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我们党在实践中探索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格局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党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包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深入持久,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既要有思想道德防线,又要有党纪国法防线;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改革不断铲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格局开展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等等。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标志着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一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纪委、部门、人民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定位,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首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党的各项事业一样,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只有作为领导我们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承担起领导反腐败的历史任务,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起到这种作用,更不能靠“外力”来解决党的自身建设问题。其次,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同时为实现标本兼治,通过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决定了许多工作需要政府去做。所以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合力。第三,党政机关部门所处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他们不仅要自身公正廉洁,而且对完成本地区、本系统的反腐败任务负有重要的职责。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分工,切实担负起自己在反腐败整体工作中应尽的责任。第四,反腐败是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和重要社会基础。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新时期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纪委定位为“组织协调”,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降低了,工作任务减轻了,而是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般的工作部门和单纯的办案机关,而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综合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一是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为落实反腐败任务提供组织保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典型,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所属单位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积极依靠群众参与监督检查,形成党内外监督相互结合的监督体系,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发挥四个合力作用

近些年来,我们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一方面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从全局上、整体上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方面紧紧围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突出重点抓好组织协调,在宣传教育、查处案件、加强监督和执法监察上发挥合力作用,有效地推动了全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第一,构建党风廉政大教育工作机制,发挥宣传教育的合力作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筑起牢固思想道德防线的根本性措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光靠纪检部门是不行的,必须加强与组织、宣传、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大教育的合力作用。近些年来,我们从三个方面入手,强化宣传教育的合力。一是建立领导机构。成立以镇党委主管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参加的镇党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共同抓党员干部教育的责任,相互间要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实际联合制订干部教育计划,每年都确定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教育活动,联合制订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建设制度,联合选择总结正反两方面典型;同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进度,沟通情况,研究教育中需要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三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建立查处大要案协调机制,强化办案工作合力。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既是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之一,也是纪委的一项主要职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经济案件为主的违纪违法问题出现高发趋势,而且涉案领域逐步扩大,这就要求纪委必须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构筑一个信息灵敏、反应快捷的办案工作体系。第三,健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增大党内外监督合力。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搞好组织协调的一项主要任务。首先是强化党内监督。在实践中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内容,规范巡视、评议、考核、报告等配套制度,加强检查落实和责任追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格局;同时在干部的管理监督上,与组织部门紧密配合,认真抓好党内五项监督等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联合加强对干部的考核考察,综合运用“打招呼”、“诫勉”等手段,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其次是搞好党外监督。主动与县人大、县政协协调配合,加大党内外监督合力。每年两次向人大、政协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宗教界人士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执法监察和行风评议活动;第四,探索贴近政府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监察的合力。党中央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思路后,决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必须靠纪检监察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因此,近些年来,我们主动围绕政府的重点工作,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紧密配合,形成行政执法与监察部门相互协调的监察合力。一是建立健全明确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和政府的重点工作,把行政执法和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坚持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工作时限“四到位”,并联合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调动了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切实搞好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三是积极参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的探索。包括收支两条线管理、试行会计委派制、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府采购等,都主动参与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协助总结试点经验,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正确处理好组织协调中的几个关系

7.积极履行职责全力保障发展 篇七

要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 为加快产业升级、推进两化融合提供有力保证。

山西省经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 改革创新、狠抓落实, 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为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进一步深入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 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进展。

要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山西省制定的“十二五”规划为工业转型跨越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山西省经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自觉融入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之中, 唱响转型跨越发展的主旋律, 把创优发展环境作为重中之重, 旗帜鲜明地为加快产业升级、推进两化融合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对“三轮驱动”结构调整、经济运行、推进县域工业化、节能降耗、推进“两化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 推进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8.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篇八

【关键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有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我国很多企业逐渐成立了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为避免经营者权力的滥用,必须构建完善的企业外部和内部监督制度来防范经营风险。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及没有健全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导致企业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督。归根结底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监督而导致权力被滥用,很多公司为提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都尝试通过构建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来增加公司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提高股东的权益。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很多公司存在监事会监督力度较弱,难以实现监督目的的问题,削弱了监事会的作用。显而易见,如何提高监事会的监管力度,改善当前监督不力的状况,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已成为国内很多公司所面临的难题。

一、当前我国监事会的现状

当前,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设立股东会,同时在股东会下分别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最后构成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3者之间互相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分别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受托于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董事、董事会和经理层等高管的监督权力。但很多的实际情况是监督制度流于表面,监事会难以在现实中发挥作用。

二、导致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是在制度上,公司没有详细规定监事会如何实施监督,我国很多的公司监事会都是年会制,不成立常设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监事的监督权、知情权和查询权,导致监事会监督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二是公司没有很好的保障监事的独立性,导致监事会难以公正、客观、独立的实施监督职能;三是公司监事会中的监事本人专业理论知识不扎实,实践经验不足,不能对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监督,导致监事只是公司内部民主的象征,不能有效实施监督职能;四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与监事会成员信息不对称,监事会职能了解掌握到管理人员决定之后的信息,不能第一时间完成信息收集,导致不能实施监督职能;五是很多公司缺乏对监事会成员的约束及奖励机制,没有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体系,无法定量考核绩效,导致监督工作开展与不开展都一样,严重影响了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三、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措施

(一)选择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管公司采用哪种法人治理结构,目的都是实施和更好的实现公司监督职能。中小公司因为自身的生产经营业务相对简单,通常情况下是法人与经营者是一个人担任,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就选择在董事会下设置监事会,监事会实施对中层管理者的工作监督和公司内部财务监督。随着公司不断的扩大经营范围,公司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慢慢的分离开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避免大股东对公司进行控制的情况发生,大公司通常就会在股东会下设置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同时对公司内部财务实施监督。

(二)严格坚持监督的工作原则:首先,监事会要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单单要与管理层独立,还要与监事会独立。每一监事会成员对公司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应平等拥有检查权,公司管理层不应对其进行制约,这样才能保证监事实施监督职能。

其次是监事会要坚持监事专业化原则。监事会的监事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有效实施职能监督。具体来讲,监事要具备财务、法律、会计、经济等专业方面的理论知识,应通过国家相关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胜任公司的监事会工作,才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实现有效监督。为了提高公司整体监事会成员的业务素质,现阶段具体的措施是引进社会上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资格证的专业人士承担外部监事工作,在公司内部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股东和职工承担内部监事工作。从公司发展角度出发,必须借助外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事机构力量,彻底解决公司监事专业化和独立性的问题。

再次是强化职权原则。公司监事会只有监督权,没有管理权;监事可以一票否决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如果董事会通过了某项重大决策而监事却不同意,董事会就可以对股东会进行要求,但这种情况必须由2/3以上的股东同意。监事会还具有建议权,比如奖惩、人事任免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公司董事对公司做出了巨大贡献,监事有权力建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给予奖励,相反,如果工作不称职,业绩平平,就有权建议罢免。

第四,监督工作要坚持义务与权利相互对等的原则。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改进和纠正监督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作风,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必须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不能超越公司章程规定,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滥用权利的问题产生。监事会及成员不承担董事会决议的责任,如果没有行使否决权,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那么就有监督失职的责任,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是监事会及成员没有决策权,行使监督权时不能越权,更不能越位。

最后,监事会及成员行使监督职能时要最大的维护股东的权益。要依据公司远期发展战略目标为行使监督职能的依据,对经理等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最大化的股东权益。

(三)改进工作方法:首先,合并、精简公司的监督机构。当前很多公司存在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和独立董事会3种监督机构,工作内容虽然各有重点,监督部门的职能却有很多重叠,导致很多监督工作产生了人人可监督,人人又可不监督的局面,工作拖沓,推诿,因为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出现亏损,却没有明确责任人。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将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行使公司内部的监督职能。

其次,成立监事会的常设机构,以履行监事会在必会阶段的监督职能。很多的公司监事会都实施的是年会制,导致监事会行使的是事后监督职能,为保证监事会成员更多的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能够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行使监督职能,应在公司设置常设机构,开展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最后,监事会按照程序化工作流程安排行使监督职能。要完善制定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时报送制度,按时报监事会,以对公司财务情况做有效监督。公司还要制定并完善记录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制度。应指定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会的每个决定,或监督执行每项决定。监事会成员负责执行监督事项的本质性决定,如果是建议性的决议,监事会成员监督执行。指定的监事会成员负责记录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监事会。

【参考文献】

[1]郑海航,吴冬梅.对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探讨[J].审计与理财.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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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莹莹.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35)

[4]于海洁.如何加强监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J].知识经济.2011(06)

[5]叶成朋.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以监督权为中心[J].商场现代化.2011(16)

9.履行监督职责 篇九

一、基本情况介绍

****年**月底大同镇**个社区(村)纪委、**个纪检小组选举成立,**月阳光社区纪委选举完成,大同镇辖区内**个社区(村)实现纪检组织全覆盖。大同镇纪委现有专职纪委书记**名,专职纪检干事**名,兼职纪委委员**名,规范化谈话室**处。社区(村)现有纪检干部**名。

二、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镇党委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一层管一层,层层压实责任,镇纪委“真抓真做”共同推动“两个责任”履行。镇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镇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监督,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讨论事项敢于坚决发声。

同时,镇纪委强化对研定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建议,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做到监督检查范围全铺开。制定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财务规范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财政资金审核发放情况等日常工作纳入检查范围。二是力求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化。通过督查、暗访、测评、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日常监督检查与*******等工作相结合开展专项督查。三是确保督查反馈问题病灶清。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坚持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查不足、寻漏洞,针对性地为党委制定、修改和完善规则制度提出纪检建议,并做好督查问题整改、制度规章修订的监督指导,进行不定期的“回头看”,巩固好、坚持好督查整改成果。

三、从严把关当好选人用人“评委”。

严守“入口关”。一是镇党委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镇纪委书记签字确认并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投票推荐、个别谈话、组织考察等用人选人流程,并对人选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严把管理关。一是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访谈等形式,及时发现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倾向、能力素质上暴露的问题,及时给予提示提醒。二是编印《大同镇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突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为鉴。三是为二级机构负责人、社区(村)主要领导建立廉政档案,动态化更新,全覆盖管理,全面监管干部“廉情”。

严肃执纪关。镇纪委紧扣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案件,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纪,2018年至目前立案审查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次,其中查处镇干部**人次,查处社区(村)“两委”干部**人次。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人,违反廉洁纪律的**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人,违反群众纪律**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人、党内严重警告**人,留党察看**人、开除党籍**人,继续保持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四、勤勉客观充当对上“电话亭”。

一是镇纪委每年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以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书面形式,收集汇总、审核把关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是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渠道多方式收集案件线索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或“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即移交或报广德市纪委监委备案。

三是在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对班子成员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镇纪委注重在平时工作交流、谈心谈话及8小时外了解掌握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上级纪委监委即时准确报告,并事后与上级纪委监委就当事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准更进。

五、从严问责站好对内“纠察岗”。

一是运用“四种形态”,以红脸出汗为常态。适时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对政务服务大厅等部门开展暗访暗查,对民政资金延伸审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清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亦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绷紧廉政之弦。在党委会上纪委书记领学《典型案例选编》;

组织班子成员集中收看徐明亮违纪案件警示教育片《长恨无眠》,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邀请市委党校干训部讲师,为班子成员开设廉政课堂,进一步提升廉政修养。

三是开展政治体检,自查自摆防微杜渐。按照市委统一部署,镇纪委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组织全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围绕“*****”全面开展政治体检,查摆发现并收集个人问题***条,班子问题****条,并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

10.履行职责、强化服务 篇十

今年以来,正阳县总工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立足工会实际,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强化服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把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作为工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去抓。为此,年初该县就印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方案》,对创建标准,方法步骤,评比表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狠抓了落实。止8月底,全县共有84个企事单位参加了创建活动,活动中共发现整改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62个,共为126名职工解决养老金等“五金”交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共37万多元。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创建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

把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工资权益作为工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关键点去抓。为此,年初该县印发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正办文[2011]6号),对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具体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通过选聘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强化督导等,狠抓了工作落实,推动了工作开展,止目前,全县各企业工会共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数为269个,企业行政应约数为269个,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数为173份,覆盖企业254家,占94.49%,覆盖职工18606人。此项工作的开展,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权益,提高了他们的工资水平。

11.履行职责 教书育人 篇十一

我从事中学教育18年,由英语科任教师兼班主任,到科组长和年级组长再到学校教导副主任。我一直践行上面的教育理念,在初中循环教学中,教过的学生为数不少,个性复杂,情况万变,我始终坚持既教书又育人,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在我做班主任期间,努力做好问题学生的转化工作,曾多次获评为“优秀班主任”,在任教导副主任期间,为班主任做好受批评学生的善后给力工作,同样获评“县教书育人优秀教师”称号。在担任学校领导工作繁忙的时候,我抓点带面,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从改变班风,良善校风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我曾结合形势,在教育实践中,除利用主题班会和社会调查等一切机会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外,还以身作则关爱学生,帮扶学生,为学生树榜样,收到良好效果。例如,通过“对小悦悦车祸之死”的讨论和“学雷锋,做好事”等一系列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这样的一个共识:“见死不救是罪人,见困不帮是假人”“无能不学是痴人,只学不问是愚人”。前年初,初三学生胡新权因贪玩突遇车祸,脚部遭骨折之灾,我第一个赶到现场,背他进医院,既送医又送药。半个月过去了,看他能慢慢移动双脚后,得知他是留守学生,父母外出打工,寄居外祖父家,家庭生活困难,我把他的医疗费、营养费全包了。一个多月后,他能上学了,我还给他补了课,鼓励他要好好学习,他感动得流下了眼泪,激动地对我说:“您是个爱生如子的好老师!”我说:“见死不救是罪人,见困不帮是假人,我只是一个稍有义气的凡人而已”。在一次学校“感恩”大会上,老师爱生如子的事迹传开后,不少班级乃至全校“救死扶伤,助人为乐”蔚然成风。老师或同学病了或家庭出现了较大困难时,就有不少由师生组成的“慰问团队”登门慰问,有的还送上“慰问金”。对极个别因经济困难面临辍学的同学,慰问团队还主动送上书包、作业本、学习用具和衣物等,并进行心灵沟通,让他们立下决心,发奋读书。初一(4)班的小琳病了,住院一个月,学校师生除轮流看护外,还凑了五百多元弥补其医疗费用。动人的事例层出不穷,学生中广泛流传着:学雷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好榜样,学习老师关爱他人做真人的好作风。通过学雷锋活动,学校道德教育初见成效。学风也相应得到改变,过去不爱学习的人或只学不问的人也主动勤奋好学起来了。他们都说:“不能则学,不知则问;无能不学是痴人,只学不问是愚人”。在一次中考过后,有位家长发来短信称:我的孩子进步很大,会孝敬长辈,勤做家务,助人为乐,自觉学习,成绩有较大提高。再次衷心感谢老师的辛勤培育,并祝愿老师“年年桃李,岁岁芬芳”。

2006年,我被提为学校教导副主任后,虽然没有担任班主任,但对班主任工作一直视为己任,把它纳入自己工作的一部分。对受学校或班主任批评的学生的善后给力工作从不马虎放松。及时对受批评学生的心理和言行进行了解和观察,获得信息,并根据其心理和言行的表现程度,对其进行继续教育。我曾发现有些受批评的学生即使当时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也达到一定效果,但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而带来某种消极影响。就在这时,我及时找他谈心,以师生真情,消除对立。其次把表扬和批评结合起来,对待受批评的学生,不能用老眼光把他看死,应该在正确批评的同时,对其所取得的成绩甚至微小的进步,也给予肯定和表扬,不能只看错的而忽视“闪光点”,否则会挫伤他们改正错误的积极性。再次注重班级与学校集体的群体效能,让受批评的学生得到集体的温暖,消除个别同学的指责和讥笑,以集体的力量去感化和帮助他们。最后还要及时做好受批评学生的朋友工作,引导他们帮助和鼓励受批评学生改正错误,使学生感到一股激励自己向上奋进的力量,从而改正错误行为,积极努力搞好学习。

例如在前年我只任科任而没任班主任的初三(1)班学生张仁,他平日聪慧过人,才思敏捷,虽有想考重点高中的理想,也有中上成绩的学习基础,但有时不太遵守纪律,好打斗,甚至违章越轨,闹事有余。一次在他班主任上语文课时无理取闹,课堂起哄,打断了老师的教学思路,使课无法圆满上下去,被他激怒了的班主任一时冲动,当着众人面便暴风骤雨般地批评了他,说他蟾蜍也想吃天鹅肉,不守纪律的人也想考取重点高中,是打肿脸皮充胖子,异想天开的糊涂虫。如果你张仁能考上重点高中的话,我宁愿给你掂鞋背书包。老师不分场合,用过激的言词伤害了张仁的自尊心和上进心。当时张仁虽不敢反抗,但对老师产生了逆反心理,几次想申请调班。事情发生后,我一边与班主任沟通,一边找张仁同学谈心。我诚恳地与班主任说:“你爱生如子,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但你当着众人面羞辱了张仁,使张仁一时接受不了,你好心却办了坏事,你说对吗?”我又对张仁说:“你是聪明的学生,只要你能遵守纪律,努力学习,考重点高中肯定无问题。班主任苦口婆心,严格要求你勤学习、守纪律,悉心希望你能考上重点高中。今次对你采取激将法难道你不知道吗?人要人打落,火要人烧着,我希望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压力为动力,一年后考上重点高中,用真情回报你的班主任和其他科任老师吧。”一个星期过去了,在一次《师生情深》的主题班会上,班主任老师大胆地在班会上向张仁同学赔礼道歉地说:“我不该在同学面前羞辱张仁同学,好心人办了坏事,我特作检讨,请同学们原谅!”话音刚落,张仁同学面红耳赤,含着眼泪,对老师边鞠躬边说:“老师,是我不遵守纪律,激怒了您,您不该检讨,我应该向您道歉,我以后会认真学习,不惹您生气,用实际行动报答您的,请您放心好了。”好一份师生情,情深似海,意味无穷。随着时间的推移,师生关系融洽有加,班级正,学风浓,一次能联系实际,生动的班会课打动了师生,使全班同学都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为此班上同学再没用老眼光看张仁了,相信张仁能改正错误,严守纪律,勤奋学习了。从此张仁与老师和同学的关系和好如初,表现积极,成绩奇迹般上升。转眼间初中三年过去了。初三(1)班全体同学升考均取得了好成绩,张仁竟以662分的总成绩,果然被重点中学录取了。学校龙凤榜出来后有张仁等十位同学考上重点高中就读。没有使我意料到的事接二连三地出来了,一天,张仁邀我同行去拜访他的班主任。张仁手捧感恩大红花送给他的班主任并再三感谢老师对他的悉心培养教育,还说到老师的“激将法”是灵丹妙药,如果没有老师的激将,或许就没有他今天的光荣,更没有后来的理想,说得老师默默无语,百感交集。

面对现实,放眼未来,教书育人任重道远。我要把毕生精力用在履行职责,教书育人上。让我们共同期望,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老师的关爱,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勇往直前,前进再前进!

12.履行监督职责 篇十二

为此, 2011年中国海监总队组织各级海监机构全面开展海岛定期巡查和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各级海监机构每季度对各自辖区内的海岛进行航空巡视、船舶巡查和登岛检查, 重点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领海基点等特殊岛屿实施特别保护,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快速打开了我国海岛执法的工作局面。

依法履行海岛监督检查权

行政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体系被称为海岛管理“三驾马车”, 在这“三驾马车”中, 海岛行政执法的核心定位是保障海岛使用权许可工作的实施, 依法维护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和保护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依据我国《海岛保护法》的授权,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使用权进行许可和监督检查, 因此, 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效保护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环境, 以及维护因海岛权属而来的国家海洋权益是中国海监开展海岛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此, 2011年9月, 中国海监总队印发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明确依法维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顺利实施, 是中国海监队伍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海岛执法工作的重点。《通知》将我国《海岛保护法》、各级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以及无居民海岛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了海岛执法检查的依据, 将海岛使用权许可与海岛监督检查的职能进行了有机结合。

《通知》明确了无居民海岛执法检查的重点, 要求以开发利用活动是否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为核心开展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开发利用活动在功能定位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 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污水、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要求。而对于未经批准进行炸岛炸礁、填海连岛等严重破坏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及在无居民海岛毗邻海域实施导致海岛属性严重改变的填海造地活动, 要通过海岛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给以从严查处。

全面开展海岛定期执法巡查

为保障中国海监全面履行海岛监督检查权, 国家海洋局印发了《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提出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 应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登岛巡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 要充分发挥海监飞机的航空巡视优势, 利用航空拍摄、摄像及遥感技术及时掌握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 引导海监船舶和执法人员开展海岛巡航和登岛巡查工作。

关于执法检查方式, 国家海洋局要求中国海监采取定期执法巡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 其中定期执法巡查是提高执法检查力度的有效手段。《办法》要求:中国海监各级机构都要建立定期执法巡查制度, 每季度对本辖区内海岛进行一次执法巡查, 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海岛资源与生态的行为。定期执法巡查工作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海岛进行全面的执法巡查, 重点海岛进行登岛巡查。航空执法巡查要覆盖我国管辖海岛, 对各海岛进行航空拍摄、摄像, 每年不少于一次。要采用航空遥感技术, 获取有居民海岛海岸线周边和无居民海岛的三维影像等本底信息。每次定期巡查工作都要对巡航路线、巡查海岛及巡航中发现和处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标准。

为此, 中国海监总队制定了《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工作规则》, 要求海监队伍每季度对所辖海岛进行全覆盖的定期巡查, 达到执法检查全面、统一、高效的目标。《规则》明确了海岛定期巡查的检查内容、方式、频率、执法信息采集与管理、保障措施与监督机制等, 为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海岛执法检查工作建立了工作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各海区队伍海岛定期巡航工作, 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2月印发了《关于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开展海岛保护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这对海区队伍的海岛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求各海区共落实6艘海岛保护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指定海监船舶, 并配备海岛执法专用装备, 每月开展10天以上的海岛定期巡航。其目的在于通过海区队伍带动沿海各级海监机构加大海岛巡航的频率, 实现海岛执法常态化和专业化。

各海区总队、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总队认真落实各项海岛执法工作制度, 制定所辖区域海岛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和巡查计划, 全面开展海岛定期巡查工作。根据执法统计, 2011年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全年共开展海岛执法检查20826次, 检查海岛10679个, 发现违法行为67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 决定罚款额72.42万元。通过执法检查, 及时发现和制止了各类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有效保护了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免遭破坏。

海岛定期巡查工作使海岛执法检查力度快速提升, 也使中国海监的海洋行政执法检查的数量大幅度提高。2011年海岛检查项目占海洋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的22%, 数量在各项执法检查中跃居第二;海岛检查次数占海洋行政执法检查次数的14%, 数量在各项执法检查中跃居第三。随着海岛开发活动的快速升温, 海岛执法检查的力度将继续提升。

各级海监机构按“一岛一档”的要求, 及时将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登岛巡查的执法信息资料建档, 并每季度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汇交海岛执法巡查档案。

海岛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各项海洋执法工作中, 海岛执法的难度大、成本高, 目前海监机构主要面临几大问题。

对法前已审批项目难以有效监管。沿海各省海洋主管部门的无居民海岛审批工作已开始, 但对于在《海岛保护法》颁布前土地、林业等部门已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 还需要管理部门间协调。有些海岛开发利用行为在《海岛保护法》颁布前已经实施, 部分得到批准;而目前个别开发利用行为已严重破坏海岛地形地貌, 甚至造成海岛消亡。制止该类用岛行为迫在眉睫, 但海监机构却因其已获其他部门审批, 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查处。2011年依据《海岛保护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 决定罚款额72.42万元, 实现了海岛行政处罚案件“零”的突破, 但查处力度远远不够。2012年4月,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在《国务院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中, 明确提出:“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 对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已用海岛项目要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 新建工程必须符合海岛保护规划, 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国务院的要求, 对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已用海岛项目和无居民海岛新建工程进行全程监管, 是2012年海监海岛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并获得海岛使用权, 是所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的义务。

海岛开发使用布局缺乏整体规划。目前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存在规模小、布局分散、粗放使用的现象, 在海岛周边海域乱填、乱占行为依然存在, 不仅浪费宝贵的海岛岸线资源, 而且对海岛周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有些海岛开发利用程度较高, 但由于缺乏整体规划, 海岛资源利用率很低。如, 我国近岸岛屿基本上都处于不同程度的开发状态中, 但是海岛开发基本以传统渔业、农 (林) 业为主, 较为粗放;渔业开发中, 存在挖岛开塘行为, 严重破坏了海岛岸线和岛体, 甚至有些海岛已存在灭失的危险;林业开发中, 广西区近三分之一的海岛上种植速生桉, 速生桉具有生长快、投资回报快的特点, 但吸水和吸肥力极强, 易造成海岛其他物种退化甚至绝迹, 严重危及海岛生态多样性。因此, 引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实施, 是海监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之一。

海岛执法能力仍较为薄弱。一是缺少适宜海岛执法的船舶。海岛执法远离岸线, 开展海岛巡查必须使用执法船舶。而目前海监队伍尚未配备适宜无居民海岛登岛的执法船舶, 现有执法艇较小, 抗风浪能力差, 难以在基岩海岛停靠, 目前基本租用渔船执法。二是海岛执法经费不足。各级海监机构每季度开展全覆盖的海岛执法巡查, 要动用大量执法飞机、舶船、车辆和人员, 执法成本对于基层海监队伍来说难以为继。三是缺少海岛执法安全防护装备。目前, 海监队伍还没有给执法人员配备登船、登岛的落水防护装备, 缺少登岛使用的野外作业服装、鞋帽以及野外联络、观测等设施, 需将海岛执法装备进入海监执法装备系列中, 尽快配备给执法人员。四是执法基础信息不足。海监队伍开展海岛执法工作, 应同审批部门共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海岛基础地理信息。目前, 各级海监机构使用的我国海岛历史数据仍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海监队伍急切盼望使用我国海岛标准地名信息, 从而保障每次实施海岛执法任务时, 地理位置准确、管理目标明确。

2012年海岛执法重点工作

2012年海岛保护执法工作仍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为核心, 组织各级海监机构全面履行海岛执法检查和监管职责。工作目标可概括为“完善一项制度、抓好两个重点、推动三项工作”。

完善一项制度:完善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制度, 落实《关于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开展海岛保护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通过定期巡查强化海监队伍的海岛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抓好两个重点:抓好“2012年中国海监海岛保护执法示范工作”和“已审批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全程监管”两项重点工作。一是组织示范单位率先垂范各项海岛执法工作制度, 在执法实践中探索高效的海岛执法检查方式, 探索海岛执法信息管理模式, 积累海岛案件查办经验, 通过海岛保护法律宣传, 有效预防海岛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配合无居民海岛审批工作, 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全程监管机制。

推动三项工作:推动“海岛专用执法装备论证”“海岛执法信息规范化管理”“海岛航空监视监测”三项工作。一是研究海岛执法装备的具体组成及其性能, 并制定海岛专用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二是建立海岛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并组织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建立海岛执法信息管理系统, 将海岛定期巡查获取的航空监视监测、船舶巡航和登岛检查等执法信息, 与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开展我国海岛航空监视监测普查任务, 为海岛审批和执法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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