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4-11-06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选11篇)

1.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争议

(1)工程款支付争议,最多约占法院受理工程案件的80%;

(2)合同效力争议;

(3)合同解除争议;

(4)工程质量争议;

(5)造价结算争议;

(6)工程款欠付利息争议;

(7)垫资争议;

(8)工期争议;

(9)保修及退还保修金争议。

二、法律评审要点

要防范这些争议,应如下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及法律评审:

(一)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因签订合同主体不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或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通过严格审查,从而杜绝违法合同与无履约能力合同的签订。

(二)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1999-0201)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

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四)重点审查造价条款。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十分重要的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工程造价的争议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由于大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等情形,因此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更应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确保赢利空间。对于垫资合同,则应考虑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五)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七)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与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八)不可抗力要量化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为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九)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0.1‰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5000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1.6‰),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9,987,429.59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2000多万元工期违约金。

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在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

2.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二

合同审查作为企业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最有效的措施, 越来越受到企业高管和法务人员的重视。而甄别、分析、控制和排除合同法律风险, 也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如何做好企业合同审查

(一) 合同审查准备

企业合同类型多种多样, 尤其作为大型集团公司, 所面临的业务类型纷繁复杂、不一而足, 通过合同需要达成的目标也就不一样。因此, 企业法务人员在合同审查前要做的首要准备就是了解合同相关信息。

(二) 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合同审查包括合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所谓合同的形式审查, 就是指审查一份合同是否具备首部、主体和签署三部分, 是否完整, 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合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的审查。1.真实性要求合同主体合法与意思表示真实。2.合法性要求合同主体具备合法资格, 合同形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需公证、登记、担保、批准的应严格办理手续。3.《合同法》第五条明确了公平性原则, 简而言之, 就是应避免出现“权责一边倒”的合同, 否则对方可能会以违背显失公平原则提出撤销合同。4.周密性和可操作性要求起草的合同权利义务要完备、齐全,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可行, 文字要精确、规范。

(三) 合同的表述审查和法律审查

1. 表述审查。

审查合同时应重点注意是否存在要素的结构性缺陷, 造成合同条款不完备、出现重大漏洞, 各方当事人工商登记事项、资格资质情况、账户信息情况、经营情况、联系方式等等, 如有需要, 也须注明。

合同语言对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求比一般文稿要高很多, 审查合同要重点关注有歧义的语句。此外, 我们还要注意指代关系应当明确, 副词、数量词甚至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可能使得合同意思天差地别。例如“基本符合”、“相关责任”通常情况下就含义模糊, “以上”、“以内”是否包括本数也不够明确。

2. 法律审查。

合同的法律审查首先是主体适格的问题。以企业法人为例,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招致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而合同主体在没有相关许可、资质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 还可能因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的法律审查还应注意: (1) 双方的约定是否实用有效。 (2)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3)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四) 审查成果的固化与提交

审查成果的固化与提交是合同审查的最后一个阶段, 如果出现纰漏, 会使得之前的所有努力前功尽弃。审查原稿与审查意见一定要及时保存固化, 与审查相关的资料也应妥善保存归档。对于比较简单, 影响不大的合同可以以标注、批注等方式提交。对于重大合同有时需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审查意见。

二、如何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一) 合同订立阶段

1. 合理干预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条件。

例如,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可以要求约定如标的房产为某年度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房产买卖合同才生效;再如, 为防止对方存在恶意更改条款的行为, 先签署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约定, 合同只有在双方签署完毕并相互发出书面确认后才生效。

2. 避免缔约过失责任。

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杜绝恶意磋商, 有必要向相对方说明的问题应及时披露, 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等应注意保密。防止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导致合同不成立。

(二) 合同形式选择

1.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 但缺点在于发生争议时难以确证, 分不清责任, 因此除非现货交易、即时结清的合同, 一般不建议采取口头形式的合同。

2. 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多数合同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形下, 车票、保险单、合同确认书、申请表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公证、鉴证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的合格性、合法性审查本文前述已经很多, 这里仅就虚构合同主体和表见代理签约来进一步谈合同主体风险的防范问题。煤企集团销售、采购部门预防表见代理风险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保管好合同专用章和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二是及时收回离职业务员工作证件、授权文书等, 有条件的还可以在原业务影响范围内发布通知。

(四)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最重要的领域, 因此,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力求做到约定明确、用词准确、表达清晰。以下仅就煤企集团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遇到的两个问题重点谈一谈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1.工程发包实践中, “联合体”投标、联合施工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由于涉及多方主体, 如果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很容易产生纠纷, 影响工程进度。作为发包方, 应当在审核三方协议时, 明确联合施工方的连带责任, 明确其内部纠纷对发包方无权抗辩, 尽可能维护发包方权益, 防范合同风险。

2.承包方分包、挂靠所带来的合同法律风险。除项目总包合同外, 我们一般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承包方对外分包, 因为分包单位的资信及施工能力往往我们无从掌握, 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 而且总分包方之间如发生纠纷也极易把发包方“拉”进去, 引起不必要的合同之诉。为避免无资质施工队伍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工程, 我们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 要求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提供所属中标单位社保金缴纳凭证等。

(五) 合同履行撤销变更解除

1.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 很多时候在合同签订时埋下的法律风险隐患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爆发的, 这里将从对方违约和己方违约两方面来谈。企业无法避免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等对抗对方的违约行为, 选择合理纠纷解决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合同撤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必须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这五种情形之一, 才能在合同签订后行使撤销权。因此, 在行使撤销权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定条件, 也应避免己方出现上述情形以致对方申请撤销合同。合同变更须注意以书面为凭。

(六) 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 如能自行协商或者通过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然最好, 如果不行, 就应妥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若合同无明确仲裁条款, 我们一般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作为原告方, 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有管辖权法院;作为被告方, 应尽快搜集证据材料, 积极应诉。这里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是要关注合同对方的关联主体, 如上级公司、保证人等。

摘要:文章从合同审查准备、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同的表述审查和法律审查、审查成果的固化与提交等方面论述了如何做好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从合同订立、合同形式选择、合同主体、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等要素出发, 探究了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合同审查,合同风险,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蔡世军.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M].第2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年出版.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M].增订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3.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篇三

摘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探讨了在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 合同管理 施工管理

0 引言

公路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公路产品生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公路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和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和施工单位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当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尊守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提高公路验收标准。目前在浙江的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位)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咩I位。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抬高公路中间验收标准。如原设计是三级路标准的公路要求施工单位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单位)要用建低等级公路的造价来建设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公路

1.2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片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

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奋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方面与“阳台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1.3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匝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闰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4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由于礼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蚓缺陷的补允,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权益、弥补上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2 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

2.1 加强合同管理知识培训。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涉及到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处理等诸多方面。

合同管理需要具有各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施工企业应该针对公路工程的特点,采取外培、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企业职工施工技术、工程造价以及财税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策观念、通晓合同管理理论、具备较多实践经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且应当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有序、协调进行。

2.2 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在公路工程投标签约阶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钻研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在商签合同过程中,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对于明显加重施工企业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在投标阶段与业主协商,进行修订补充;如果未能与业主协商一致,施工企业应考虑相应增加投标报价费用以减轻合同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对其模糊不清的地方要求业主进行书面澄清,该澄清文件及随后的其它补充文件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律文件和技术经济文件,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公路施工合同除了工作范围、工期、质量、造价等一般条款外,内容还涉及保险及税收、文物、专利等多种关系和因素。在签订合同中应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仔细斟酌每一条款,否则,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重大损失或失败。合同条款要尽量具体明确,决不能含糊其词留有活口,这样不利于工程顺利施工和按期交工,容易埋下施工障碍和竣工矛盾突发的隐患。施工企业应选派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应变能力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明确谈判原则及主要目标,针对工期、质量及造价等业主关注的问题,制定谈判策略,积极争取修改风险型和过于苛刻的条款,签订一个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平衡,少有或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以及风险较小的有利合同。施工企业应该确保签订合同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才能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完成工程项目的既定目标。

2.3 做好工程量清单复核,严格履行合同 公路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一般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统计计算,与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有一定出人。另外,由于公路工程战线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工程变更较多,竣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可能有较大出人。但是,一般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单项工程量累计计量一旦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后,业主均开始停止支付该项工程款,待清单复查工作完成确保无误后才开始继续计量支付所增加的工程量,致使一般公路工程中后期均有大量工程量得不到及时计量,造成资金积压。因此,施工企业应该根据施工阶段发放的图纸,及时复核工程量清单,对变更工程量及单价及时申报,使已完工程能得到及时计量,从而缓解施工企业中后期资金压力,增加工程现值。公路工程工期一般在l8个月左右,时间跨度较长,按月计量期数较多,清单项目也较多。由于合同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脱节,很容易造成已完工程量漏计。做好计量台帐,可以很好的防止工程量漏计,也可以为清单工程量复核提供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建设合同一样,是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施工企业与业主和监理的唯一纽带。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履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义务。施工企业为了严格履行合同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按照合同要求进度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向业主移交工程。②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报告,取得相应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③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工程计量,按时提出中期支付证书,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催款工作,确保适时得到工程款。施工企业应该认真组织施工,保证按期按质竣工,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由此才能全部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并赢得良好的信誉。

2.4 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由于目前的公路建筑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可以说是僧多粥少,所以施工企业有时为了找米下锅、维持生产,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获得项目。此时,变更与索赔的成立与否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解决企业亏损与赢利的基本途径。施工企业想要搞好施工索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5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公路工程完工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3 结束语

公路建设项目战线长、作业面广,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并且施工期间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施工企业必须抓住公路工程的特点,做好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为企业争创最大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4.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 篇四

审查机构(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并支付审查费用。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m2 高度: m 层数:

4、结构类型 工程造价: 万元

5、工程内容:

6、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7、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第二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_]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_]134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_]81号。

(4)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_]203号。

(5)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20_]66号。

(6)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沈建委发[20_]193号,

(7)《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委发[20_]1号。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4、甲方提供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本工程详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结构计算书)

第三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范围

本工程范围内的 建筑;结构;电气;设备(暖通) 专业设计。

第四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部令[20_]134号文及省市有关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周期

合同生效后,当甲方送审资料经乙方确认符合送审要求之日,作为审查周期开始日,项目即列为受审项目。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及技术审查程度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商定审查周期为 个工作日(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整改延期发生的工作日),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成果

1、如经审查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法人代表签发加盖公章的审查合格书,(一式一份),并在审查合格的每项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乙方负责在提交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委告知性备案。

2、如第一次审查未通过,乙方应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录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网络系统”数据库,并报省、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甲方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派人与乙方专业审查人员沟通。并将修改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尽快交乙方审查。复审合格后,乙方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3、如第一次审查不合格,乙方可提出中止审查。甲方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报审。涉及审查周期及审查费的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1、计委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公建)

2、建筑、消防、卫生、人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3、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看原件留复印件)

4、结构计算书、建筑节能计算书;(电算的要提供软件名称)

5、经专项审查后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设计合同;

7、盖有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及环境设计施工图一套;

8、审图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施工图文件审查收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辽价发[20_]119号文,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收取甲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施工图文件审查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甲方应付清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的全部余额,计人民币 元。

第九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在审查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2、委托设计单位或指派一名有权作出决定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全面负责与乙方的联系,及时处理本工程在施工图文件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当乙方未开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首付款;当乙方已开始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时,甲方按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的一半(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或全部(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用。

4、甲方应按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施工图文件审查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进行本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人员应是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审查工程师。

2、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审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时间和成果要求,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等文件。

3、乙方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经乙方施工图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首付款。

5、除必要的报送市建委的备案资料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十条 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报市建委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时,申请省建设厅仲裁。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审查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

建设单位:(签章) 审查机构: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5.律师如何审查公司企业的合同 篇五

一、合法性审查。主要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审查其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审查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审查是否有法人资格,主要看其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对于某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这时主要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公民资格的审查。对公民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

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首先,保证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再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首先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代理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均为合同无效的情况。

(2)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如果合同中约定需要经过公证合同才生效,应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已到;审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

二、合同的真实性审查。

要结合对方当事人的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加以核实,调查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如果合同被撤消,不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三、合同公平性审查。

合同公平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如果合同稍有不公,尚未显失公平,不受此限。

四、合同的周密性审查。

6.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六

案件简述: 施工单位在以诉讼手段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建设单位的工期或者质量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对建设单位反诉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由此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案例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亦采用一切可能的诉讼手段提出工期、质量反诉,企图达到拒付工程款之目的。本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此案例介绍给大家,期望能为施工单位预防工期、质量反诉提供参考。

——如何应对工期、质量反诉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王金发律师

【案情简介】

浙江杭州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2004年10月28日与浙江台州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单位冲压厂房等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为5950000元。工程于2004年12月8日开工建设,2005年3月20日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竣工款及质保金1190000元未付,并且提出工期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款。双方一直就工程欠款、工期和质量问题协商未果,从而导致纠纷。

本律师接受施工单位委托,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等准备工作之后,于2006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原告施工单位工程款共计1190000元及违约金。200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6.2万元及工程维修费用30万元,并且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屋面漏水及行车梁螺丝松动等工程质量缺陷及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这是一起建设单位同时提出工期、质量反诉的,比较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现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作一简要的阐述。希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应对的工期、质量反诉能提供一些参考。

【代理意见】

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合同价,双方对欠款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所以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反诉人所提出的工期与质量的反诉请求方面。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工期违约问题

1、反诉人隐瞒了工期顺延的事实:

(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4年11月10日,后由于反诉人不能按时交付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进场施工。经反诉人同意将开工日期顺延至 2004年12月8日,顺延工期28天。有原告证据2《报告》、证据3《开工报告》及证据《竣工报告》均证明该事实。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影响无法正常施工,经反诉人审核同意顺延工期25天。有原告证据8《工程联系单》证明该事实。

(3)、2005年1月14、15、16日,因反诉人原因连续停电3天,按合同3.6条的规定应该顺延工期3天。有原告证据9《通知》证明该事实。

以上顺延工期总数有56天,竣工日期亦从合同约定的 2005年1月30日顺延至 2005年3月27日。

2、反诉人主张以收到竣工资料之日作为竣工日期错误。

反诉人在反诉状中提出,按合同第3.3条约定应以收到竣工资料之日2005年3月29日作为竣工日期,是对该条款的曲解。该条明确规定“甲方收悉后,先组织竣工资料审核,若随后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签收日期则视为工程项目竣工期”。该条的主旨是为了避免反诉人肆意拖延竣工验收对被反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其适用的情况是“先提交竣工资料,后组织竣工验收”。而实际情况是,反诉人已先擅自提前使用该工程,后进行竣工验收,然后再要求被反诉人补充竣工资料的,这显然与合同第3.3条规定的情形不符。不能对合同第3.3条断章取义的理解。

3、竣工日期应以竣工报告载明日期或工程提前使用日期为准。

原告提交的证据13《证明》,已证明反诉人已于2005年春节(2月9日)前后便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并且在 3月20日生产设备基本安装完毕,说明此前反诉人已实际使用该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并且《竣工报告》明确载明工程于 2005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因此,被反诉人完全有权主张工程竣工日期为 2005年3月20日。

综上,被反诉人并不存在工期违约的事实。

二、关于工程质量维修费用问题

因为本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所以即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只能是保修的问题。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支付保修期间的工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二是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承包人;三是反诉人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然而,本案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以上事实。

1、反诉人证据并不能证明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

反诉人意图用其提供的第五组证据的四份证据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以上事实:

1对于反诉人的证据11《公证书》,虽然表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就其内容来说为单方函件,不具有任何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反诉人的证据12及寄件单亦均为单方函件,其内容完全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况且该证据显示的寄件日期为2006年9月29,寄件日期为保修期届满日之后,此时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根本不能证明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

3对于证据13为视听材料,是单方取证。该证据无法证明具体的拍摄地址、拍摄的时间、产生漏雨的具体原因。因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反诉人的证据14虽然为公证方式,但该证据取证时间为 2005年9月26日是保修期届满日之后,此时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不能证明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此外,证据14仍然不能证明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是地基基础沉降?是不可抗力?是非正常使用?还是人为因素?等等皆有可能。

综上,反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

2、反诉人证据并不能证明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被反诉人。

退一万步说,即便工程存在问题,那么我们必须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谁?然而,反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被反诉人。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反诉人曾就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及维修费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亦指定了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反诉人不能提供包含施工图及地质勘查资料在内的必须材料,致使专业鉴定机构亦无法判明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维修费用。既然专业鉴定机构均不能判明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我们有理由相信工程质量问题完全有可能系由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包含台风在内的不可抗力、非正常使用、或者人为因素在内等等非被反诉人原因所致。对此,反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反诉人证据不能证明保修期内已通知被反诉人进行保修的事实。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因此,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然而,被反诉人从未接到任何保修通知,反诉人证据亦不能证明该事实。被反诉人作为负责任的施工单位,从未拒绝履行过的工程保修责任。

反诉人提供的证据11是一份邮寄函件的《公证书》,用于证明通知保修的事实。但是,此函虽以公证的方式寄出仍不能证明以上事实:1此公证书虽然能证明反诉人已寄出函件,但没有提供被反诉人签收回单并不能证明被反诉人已收到此函;2反诉人所寄函件地址并非

被反诉人住所地,该函根本无法送达被反诉人;3反诉人的提交的证据15明确显示该函在被反诉人所在地并未妥投且于 2006年5月31日发往他处。因此,反诉人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反诉人收到此函的事实。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承包人不承担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反诉人公然违背以上法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的2005年春节前后便开始安装生产设备,提前擅自使用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是法律对“提前使用,责任自负”原则的规定。因此,反诉人提前使用工程的行为,已经导致不能再就工程质量向承包单位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7.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七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是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技术文件, 应由承包单位对其负编制责任。监理单位重点核查其审批程序、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具备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分专业进行审核;最后由总监审定后批复。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 (包括施工方案) 应报中心审核;再由总监汇总签认批复承包单位。

审核注意事项:

1.1 审核程序:

由于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一家 (施工组织设计由总承包单位编制) , 报审表 (表B2-1) 中技术负责人、申报人应分别为编制单位 (工程项目部) 的总工和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的“审核人”为上级法人单位的总工 (或技术部门负责人) 。

1.2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种) 。

为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指导作用和权威性, 对于部分内容需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后再报”前打勾;若内容短缺较多, 又无针对性则应“重新编制”。在审核过程中不应采取非正式审核 (非正式报审、口头意见) →修改→正式审核的程序。

1.3 单体工程建筑面积≥20000m2的建筑, 应编制单项测量方案。由总监转交中心测量组进行审批。

1.4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主要章节中明确写明进度、质量和造价控制目标, 并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1.5 应用专门篇幅写安全控制。

包括安全控制目标;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消防方案等等。

1.6 应含有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

列出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应与监理规划所列一致。关键工序除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正式分项工程外, 还应包括重要的辅助项目, 如降水、深坑支护、高层外架子等。一般情况下, 应该要求施工单位另编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

1.7 在施工方法的选择上应注意审核其依据是否正确;

在计算书部分应注意审核其假定条件是否符合实际, 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1.8 各项措施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如:“必须在第一次浇筑的砼初凝之前进行第二次浇筑……”;“梁砼强度满足拆侧模要求后, 方可……”;“……湿度必须控制在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又如:“外加剂溶液应设专人配制, 并先配制成规定浓度溶液……”;“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与砂子搅拌一定时间后……”等。这种文字描述在规范、规程中可以, 但在施工方案中不可以, 必须定量描述。

1.9 根据设计深度, 某些分部工程项目需要施工单位做进一步的深化设计。

在审核时, 要提

出深化设计的完成时间 (监理部的审查时间包含在内) 。对“工程技术文件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应尽量避免简单的批注, 如:“同意”、“同意按此执行”等;应做到具体, 详细, 有的放矢。一般审批意见可以包含:评语类、提醒类、改错类、建议类、疑问类、结论指示类等。审批意见一般须另做附件。

2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内容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 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2.1 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以企业法人代表为首成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现场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2.2 审查施工企业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的岗位责任制不能替代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新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值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火、防爆制度、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民工管理和门卫制度等。其中,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一些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将本企业的岗位责任制视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是不妥的。企业岗位责任制是企业各级人员所在岗位的职责和职能范围。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是企业各级人员, 上至总经理、下至生产工人, 对安全生产所负的责任和职能。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2.3 审查本工程项目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

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刻威胁着安全施工, 这就需要施工企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手段,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 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 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 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现场轮流安全值日, 签订安全责任书, 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与手段。

2.4 审查企业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企业的安全资质是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与安装电工、架子工、各种机械操作工、焊工 (电焊与氧焊工) 、司炉工、爆破工;打桩机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 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经考试合格发证后, 方可独立进行操作, 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过期不参加复审者视为无证者处理。在审查操作证时, 所持证件必须与作业人员相符, 以防人证不符。

2.5 审查施工技术措施, 内容包括:

2.5.1 审查基坑支护和安全措施。

在土方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 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 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在施工方案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如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坑槽边严禁堆放物料和施工机具设备, 如有机械作业, 必须对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等。

2.5.2 审查脚手架的搭设方案有无针对性, 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一般搭设高度为50m以下, 应有详细搭设方案, 并绘制搭设图纸, 说明脚手架基础的做法, 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 小横杆与墙的距离, 连墙点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 每2~3层须设置卸荷措施。搭设高度超过50n时, 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图。在搭设方法上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 (2002版) 的规定要求, 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必须要有编制人、技术审核人和批准人。

2.5.3 审查高处 (高空) 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高处 (高空) 作业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 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的防护有楼梯口、电梯口、, 预留洞口、通道口 (或出入口) 的防护, 安全强制性条文 (2002版) 3.2.l和3.2.2有详细的防护规定。“五临边”的防护是指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边、上下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的防护, 安全强制性条文 (2002版) 3.1.1和3.1.3条文有详细的防护规定。对悬空作业, 安全强制性条文 (200版) 4.2.3~4.2.8条文有详细的防护规定。

2.5.4 审查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如塔吊、井

字架等) 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对塔吊的安装。拆除在施工前必须详细编制施工方案, 在方案中对塔吊基础进行专项计算, 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工序, 安全技术措施, 注意事项, 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技术措施应有详细编制 (包括塔吊的力矩、超高、变幅、行走四限位和吊钩、卷筒的保险) 。安装后应经主管部门验收, 发给相应的安全使用合格证书。

8.如何科学的开展建筑工程预算审查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预算审查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03-01

1引言

建筑行业的跨越式发展给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使建筑工程质量、科学施工方法等环节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作为影响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投入、规范建筑市场重要因素之一的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也因此得到了有效的激励,并朝着更人性化、更系统化、更全面化的方向发展。

2科学的前期准备必不可少

工程预算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开工工程的现场勘查,预算施工图的归类、整理,准备相关的施工图集,对有关施工图纸、施工设计及包含技术进行深入了解等。同时审查人员还应对工程图的编制预算进行合理的定额审查,判定其是否符合项目合同的既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的性质。

在接收工程预算后,审查人员应根据预算编制的内容、说明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尤其对可能不是来自设计单位或不属于工程主体的设计,为单独编制的工程预算内容进行全面考察,包括配套工程的情况如何、管线位置怎样规划、技术交底是否涵盖等。对于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预算审查人员应细致地考察,纠正施工企业不愿根据变更进行计划调整或在编制中不进行详细说明的不良现象,从而有效地杜绝因设计变更不合理、施工设计图体现不清导致的施工与设计单位技术范围的不一致,产生误会,引起后续管理的繁琐等弊端。当然预算审核人员还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政策导向体现工程预算审查工作的实时性、先进性与创新性,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材料价格变化作出合理导向性的审查、重复核查、漏项审查及一致性审查,并为工程造价的合理性、预算工作的高质量提供坚实的保障。

3准确地开展工程数量审查

对工程数量的审查应抓住重点,尤其将注意力放在工程造价高、易出现差错的项目上。例如对某些项目的考核、造价的控制、基础设计性状的审核、复杂环节的考核、钢筋预埋计算审核控制等。在住宅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梁、柱以及模板的工程造价较高,且需要周密的计算轴线、中线以及将梁柱、洞口预先扣除,因此对该部分的工程数量要做重点审查。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应首先应明确该工程的哪些部分属于计算的范围,哪些应该被扣除,哪些应按实际的施工工程量计算。例如,在外墙抹灰、贴砖的工程中,应将门、窗以及洞口的面积排除在工程量之外,但同时又必须将其侧壁的面积计算在内,而墙面的贴砖工程则只能按照实际贴砖的面积来计算。对于建筑工程较为复杂的项目,审查人员还要防止该工程计算量的错漏及重复计算等现象的发生。例如依据设计变更或实际施工情况需要在某一工程中增加一扇门,那么在工程量计算中就应相应的增加门的安装、制作、喷漆等工程量,同时将抹灰贴砖工程的相应面积及砌体体积予以扣除。针对工程量的施工预决算审查,工作人员只有深入实地的依据现场施工的环境、材料设备的状况才能做到有理控制、有据可依。例如在实施土石方工程决算时,应依据现场施工的土质类别、地质情况进行科学核算审查;而对于某些工程由于施工使用钢材的数量及规格,施工图纸没有进行明确尺寸的标定,也需要审查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按照实际的施工尺寸进行科学核算。

4充分实施分项定额审查

对施工项目进行分项定额的审查主要是指考察项目定额的规格、名称、种类、计算单位是否与定额规定一致,是否充分依据图纸设计的含量施工。例如在砌砖施工中其使用的砂浆及混凝土的标号是否与工程图纸含量相符,墙体抹灰应依据抹灰的种类进行定额指标的确定;钢窗安装的定额不包含组合钢窗梁,因此还要另行列项并套用适应的定额;对楼梯面、地面的踢脚线若不进行设计,则应扣除相应的材料、人工等费用。当工程项目包含许多分项定额的内容时,审查工作更要认真细致,应防止重复列项。例如在彩釉砖地面项目中,依据图纸的要求进行刷水泥浆施工,并将结合层控制在10毫米厚度的情况进行贴砖。此项工程所套用的定额由于施工项目均包含在贴砖一项中,因此只包括铁彩釉砖一项即可,不用重复套用其他项目。在定额审查中如遇到定额缺项的情况,同时又没有可以套用的相似定额,则需对定额项目进行补充估价,我们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的要求,在充分遵循补充估价编制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工程施工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的需求量标定,并依据当前的指标价格编制出真实、准确的补充定额估价表。

5对独立费用实施必要的审查

首先我们应依据相关的文件规定及甲方、乙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进行各项独立费用的审查,判定其费率级别是否符合既定标准。同时,审查人员还应对工程预算采用的计算方法及基数做必要的审查,从而防止错算、漏算、重复计算等现象的发生。例如人工费用的计算基数不能与直接费用的计算基数混淆、对常年不施工的单位应将冬季施工费用排除在外等。另外对独立费用涵盖的建设内容审查人员应注意预算是否将其予以剔除,不应进行重复列项。例如,临时设施的费用已经包括了对临时管道、临时照明系统、动力系统的布线、施工等费用,因此,只要线路不超过250米就不应再另行计算。

6严格控制对材料价格的审查

对材料价格的审查工作应充分把握施工地区的相关条例,依据材料的适用程度、适用范围、使用时间、工程类别及计算基数进行价差系数的确定,既不能重复计算价差系数已经包含的材料,又不能漏掉规定以外的材料差价。审查工作人员应将材料价格的审查重点放在对材料数量的计算上,从而杜绝施工单位谎报数量、多领施工材料导致的工程造价提高。同时,当乙方将材料款退还给甲方时,还应考察其退还的款额是否与施工预算中的材料价差相适应,当材差系数没有规定时,则应对材料价差的实际价格进行审查。

7结语

总之,施工预算审查因工程建设的项目种类、投资规模、计划进度要求不同而不同,因此只有根据工程建设需求,采取科学有效的审查方式,从价格控制、定额控制、预算控制、标准控制入手,才能最终使建筑工程在严谨的预算审查中找出不足、及时改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9.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九

摘要:在工程造价纠纷中,往往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民事诉讼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相关业界人士在实践中总结出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从约原则应当贯穿于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施工合同是实施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之一,鉴定人根据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造价结算的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关键词:从约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随之发展壮大,随着国际金融风暴的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等等。但是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往往是很不明确、很不规范、模 1

棱两可,表达意思不唯一,这就给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很难执行从约原则,鉴定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双方的满意。本文中,笔者将通过近几年所做过的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案件,着重对如何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总结,供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减少在鉴定时意思不唯一或无依据,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一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一、第一部分协议书

1、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⑴、对承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⑵、对发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⑤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情况等。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防止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是签订施工合同基础。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承包范围明确可以避免:一是可以防止发包人肢解分包工程项目,二是明确承包人应完成的内容,这样可以减少在施工过程中扯皮,同时也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减少举证责任的分配。

3、合同价款:

⑴、《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

约定。”

⑵、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

⑴、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⑵、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⑶、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做到有据可依,最好是奖罚比例、数额一致。

2、合同价款及调整:

⑴、填写专用条款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⑵、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固定价格的种类。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部分固定总价。特别要注意:固定价格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尽量详细描述(如:材料上涨风险,政策性调整风险,工期风险等等),建议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出现互相理解分歧。

⑶、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双方可以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调整。

⑷、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所执行的计价方式,材料价格执行方式(尽量详细说明材料市场价格参照对象,采用怎样的计算方法,时间段的约定等等),特种材料的价格确定方式,相关文件的执行,相关费率的确定,优惠(下浮)率确定等等以及对将来工程结算价格有影响的都需明确约定。

此条款非常重要,无论是将来结算,还是将来发生纠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都是必须依据的条款,对工程价款都有一定的影响,承、发包双方都对此条款都应重视。

⑸、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条款建议少使用,容易发生矛盾和纠纷。

3、工程预付款:

⑴、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⑵、最好提供预付款担保。

⑶、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⑷、应详细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支付:

⑴、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等。

⑵、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或跟踪审计单位)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5、违约条款:

⑴、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⑵、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

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⑶、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⑷、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6、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⑴、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⑵、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⑶、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⑷、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7、关于补充条款:

⑴、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7.1、47.2„„或48、49„„。

⑵、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质量、工期、价款等)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8、其他事项的约定:

⑴、有关竣工结算文件递交、工程价款结算的认定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⑵、中介机构审计与国家审计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⑶、有关工程签证单确认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工程施工资料给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已完成除外。

⑷、有关保修期限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

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十

(2018.6济南)

1、主楼与附建地下车库连为一体,主楼采用筏板基础,车库采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250mm厚),主楼的基础设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时可以考虑车库基础底板以上的折算荷载吗?

解答:地下车库采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250mm厚)时,上部结构荷载是通过柱下独立基础传给地基,此时地基处于局部承压状态,主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时不能考虑车库基础底板以上折算荷载,只能考虑车库地面至主楼基础底面的折算高度。

当地下车库采用采用筏板基础时,上部结构荷载通过基础筏板以面荷载的形式传给地基,此时,主楼的基础设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时可以考虑车库基础底板以上的折算荷载。

2、塔楼和裙房一体的结构,当为超补偿基础,对塔楼基础设计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时,可将裙房基础底面以上范围内的荷载,作为基础的超载考虑并将其折算成等效计算埋深,此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时,需要减去0.5吗?地基规范第5.2.4条ƒa=ƒak+ηbγ(b-3)+ηdγm(d-0.5),式中的0.5是如何得来的?

解答:首先要明确塔楼和裙房结构连为一体时,裙房的基础形式,只有裙房采用筏板基础时,才可以将裙房基础底面以上范围内的恒荷载折算成等效埋深。否则,裙房一侧等效埋深只能从裙房地下室的室内地面算起。此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地基规范第5.2.4条ƒa=ƒak+ηbγ(b-3)+ηdγm(d-0.5)修正时,减去0.5是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修正时的偏安全考虑。

3、一侧开敞的大底盘车库上的高层塔楼,持力层为强风化或中风化岩,基础埋深不满足规范要求,审查时如何把控?各主楼嵌固端位置如何确定?车库是否需要按照大底盘裙房多塔结构复核验算?

解答:对于开敞式大底盘车库上的高层塔楼,持力层为强风化或中风化岩,基础埋深不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图审查时应具体分析,在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以及上部结构抗倾覆要求的前提下,埋置深度的限值可适当放松,但需要进行基础位于岩石地基上的抗滑移验算。

车库是否按地上大底盘裙房考虑,还要根据地下车库层数、周边室外地坪标高情况确定,当一侧或两侧整层车库高出室外地坪时,塔楼整体分析应按塔楼投影范围单独模型和塔楼带大底盘裙房两种模型分析;嵌固端宜分别取车库顶面和车库地面标高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包络设计。

车库一侧开敞三面有土时,为了减少混凝土挡土墙对结构的扭转效应,可以采用分离式挡土墙设计,挡土墙与主体结构不连接,顶部采取柔性防水构造措施。

4、高强预应力管桩在高层建筑的应用范围?在距地表12米~16米处有一粉砂层,管桩难以穿透,试桩时承载力极高,是否可以采用。

解答:目前,我省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未出台相关的技术规定,参照外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相关规定如下: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1)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2)存在较厚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3)建筑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4)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5)桩端持力层为中微风化岩、强风化岩、碎卵石层,且桩端持力层以上土层均为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

(6)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当地梁线刚度不能达到底层柱的线刚度2倍以上时,不应采用单柱单桩和单柱两桩。

(7)对于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的建筑,应验算桩基水平承载力。

对于在距地表12米~16米处有一粉砂层,管桩难以穿透,试桩时承载力极高,具体工程项目能否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除了需满足上述条件以外,还需要判定该粉砂层的分布范围、厚度变化等因素,若该粉砂层分布均匀,厚度相差不大,可以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若该粉砂层分布不均匀,慎用。

5、大型地下车库上面有多栋高层住宅时,地下车库基础设计等级是否必须为甲级?地下车库(非单建式)抗震等级(高层相关范围以外)是否可按《抗规》14.1节确定抗震等级?

解答:一般此类大型地下车库上面有多栋高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之间的距离除去主楼相关范围之外所剩无几,且地下车库与高层住宅基础结构连为整体,所以,地下车库基础设计等级应取甲级;地下车库(非单建式)抗震等级(高层相关范围以外)宜根据住宅高度取《高规》和《抗规》14.1节较大值确定。

6、柱下独立基础和电梯基础相交时,且柱距较大,这时怎么考虑柱子独立基础偏心和沉降。

解答:柱下独立基础和电梯基础相交时,柱下独立基础基底标高宜与电梯井基础取相同标高,组成联合基础,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的合力作用点确定联合基础的底面积,进行联合基础配筋计算,并按联合基础计算沉降。

7、钢结构厂房基础采用一柱一桩时怎么设置两个方向的联系梁。

解答:钢结构厂房基础不宜采用一柱一桩布置方案,若要采用,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施工后混凝土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应为100%。当钢结构厂房的柱与基础刚接时,其柱底弯矩、剪力需要两个方向的联系梁承担,联系梁应按框架梁设计,且联系梁线刚度为底层柱线刚度的2倍以上;当钢结构厂房的柱与基础铰接时,两个方向联系梁的线刚度不宜小于底层柱线刚度的2倍,联系梁能满足承担柱底剪力要求即可,并对桩承台周边回填土提出密实度要求。

8、CFG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有上限吗?对CFG刚性桩复合地基施工图审查时应如何把控?

解答:CFG桩是采用刚性桩处理软土地基的一种方法,近些年CFG桩已经在工程中大量应用。现在,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强度不断增强,有的工程直接选用素混凝土,其单桩承载力增加不少。

地基处理规范没有限定CFG桩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的上限值,设计选用时应根据地基土层合理确定桩身材料、桩长、桩径、置换率。根据工程经验,采用CFG桩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一般为未经处理时的3倍为宜。如果CFG桩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提得过高,实际就形成无筋素混凝桩基础,且桩顶无连接,特别是当桩间土为软土或粉细砂液化土层时,对抗震十分不利,应慎用。

对采用CFG刚性桩复合地基的工程施工图审查,首先应判断其地基处理方案的可行性,其次是判断CFG桩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是否合理。不论CFG桩地基处理设计与上部结构设计是否同一单位,审查时需提供CFG桩平面布置及设计说明,基础平面布置需将CFG桩位置表示清楚,避免出现独立基础投影范围没有覆盖其下部CFG桩情况。

9、地基持力层为含局部粉细砂夹层的粉质黏土层,可以采用CFG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方案吗?

解答:含局部粉细砂夹层的粉质黏土层的地基持力层,不宜采用CFG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因为局部粉细砂夹层的厚度、埋深、分布范围不易查清,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采用CFG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处理地基,局部粉细砂夹层不利于素混凝土桩成孔和浇筑,检测后发现素混凝土桩经常在粉细砂夹层范围出现缩颈、跑浆等质量问题,因此上述地质条件不宜采用CFG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方案。有此类工程经验教训,某住宅小区地基持力层为含局部粉细砂夹层粉质黏土层,采用CFG素混凝土桩复合地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对素混凝土桩检测,发现粉质黏土层中含有局部粉细砂夹层较厚的楼座素混凝土桩检测多数为3类桩,个别为4类桩,且处理较为困难。

10、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处理地基时,经常遇到条基下布置单排水泥土搅拌桩可以吗?

解答:水泥搅拌桩不属于实体刚性桩,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处理地基时,条基下布置单排水泥土搅拌桩难以保证地基处理均匀。因此,条基下布置不宜布置单排水泥土搅拌桩,应采用双排桩布置方案。

11、框架结构设计,有时由于室内外高差及基础埋深较大,导致一层计算高度较高,当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柱下条形基础时,采取基础顶面以上设柱墩的做法是否合适?

解答:框架结构设计,采用天然地基柱下条形基础,当室内外高差及基础埋深较大时,为了减少计算高度,当采取基础顶面以上设柱墩的做法时,柱墩的线刚度宜大于首层柱的两倍,适用于多层框架结构且基础底与首层地面高差不大情况时;当基础底与首层地面高差较大时,宜在首层楼面标高部位设置框架梁,刚性地面,且地面以下柱周边回填土需分层夯实,按嵌固端设在首层和基础顶面分别计算,包络设计。

12、多层剪力墙或框剪结构中,剪力墙基础能采用独立基础吗?如果可以,如何进行设计?

解答:多层剪力墙或框剪结构中,剪力墙基础采用条形基础是比较合理的设计;但是特殊剪力墙基础需要跨越地下管沟时,剪力墙基础也可以采用独立基础,剪力墙本身就是深梁,把剪力墙上的荷载传给两端独立基础即可。

13、场地地下水在干湿交替情况下对砼结构中的钢筋具有强腐蚀性,灌注桩顶在常年水位以下下,需要按照《工业建筑与防腐蚀设计规范》要求其抗渗等级不小于S8吗?何为干湿交替环境?当地下水仅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弱腐蚀时,需要按照《工业建筑与防腐蚀设计规范》采取措施吗?

解答:场地地下水在干湿交替情况下对砼结构中的钢筋具有强腐蚀性,尽管灌注桩顶在常年水位以下下,仍需要按照《工业建筑与防腐蚀设计规范》要求采取有效防腐措施,抗渗等级不应低于S10;干湿交替主要是指地下水浸润、水位变动的环境;当地下水仅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弱腐蚀时,不需要按照《工业建筑与防腐蚀设计规范》设计。

14、(1)地下水、场地土对结构具有微腐蚀性,是否需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第4.9.4条第3款,混凝土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35砼?(2)《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第4.9.5条表4.9.5中,强腐蚀条件下不应使用管桩、灌注桩,如何设计桩基础?

解答:(1)若桩长度范围不存在干湿交替情况,无需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第4.9.4条第3款,混凝土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35砼要求。根据工程经验,考虑灌注桩混凝土施工、养护条件不如地面以上构件,设计选取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宜适当提高。

(2)强腐蚀条件下不应使用管桩、灌注桩,可以选用混凝土预制方桩,桩采用环氧树脂涂层,并适当加大钢筋保护层厚度;也可以选用打入式钢管混凝土桩,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腐蚀速率合理选取钢管壁厚度。

15、框架结构,地基持力层为强风化岩,建筑物纵向两端基础埋深相差4m左右,基础错台处理,应采取何种加强措施?

解答:此种情况,在首层地面标高处设置框架梁、刚性地面加强措施较为合理。

16、抗浮锚杆锚入防水底板内应满足la 要求,在防水板内竖直段长度如何控制,是否必须满足0.6lab要求?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地基基础分册》抗浮锚杆成束钢筋不应超过3根,可否超过3根?设计抗浮锚杆锚入岩深度如何确定?

解答:抗浮锚杆锚入防水底板内应满足la,在防水板内竖直段长度宜满足0.6lab要求;抗浮锚杆宜分散布置,从受力和杆体锚固两方面考虑,一般锚杆采用3根钢筋即可满足受力要求,没有必要超过3根;抗浮锚杆锚入岩深度应根据现场试验合理确定,应当注意,单根锚杆抗拔和群锚抗拔极限破坏机理不同。当地下室埋深较大、抗浮设计水位较高时,群锚的破坏是沿着岩层横断面拉裂破坏,抗拔荷载主要是锚杆入岩深度范围的岩石重量。所以,群锚的锚杆入岩深度不能直接套用单根锚杆现场抗拔试验值,应比此值有所增加,根据设计抗拔力反算群锚所需锚杆入岩深度。在这方面,山东沿海地区有此类工程教训。

17、刚性桩复合地基中的素混凝土桩,是否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满足耐久性设计相关要求。

解答:刚性桩复合地基中的素混凝土桩属于复合地基范畴,不属于混凝土结构构件,因此,不需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耐久性设计相关要求。

18、锚杆钢筋锚入防水板内的长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8.3.3条,钢筋末端采用弯锚或机械锚固,可取基本锚固长度Lab的0.6倍,但必须有一定的直锚段长度,最小直锚段取值该取多长?

解答:锚杆钢筋锚入防水板内最小直锚段长度宜取基本锚固长度Lab的0.4倍。

19、桩基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取单桩极限承载力的0.5倍,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5.8.2条计算的桩身承载力是否也要满足此要求?

解答:单桩极限承载力值是桩的侧阻力与桩的端阻力之和,是控制桩竖向沉降变形的指标;桩身承载力是控制桩身钢筋混凝土构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的指标,故计算桩身承载力时需要满足单桩极限承载力的0.5倍下限要求,桩身承载力值一般要高于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0、山地建筑结构设计问题

(1)山地建筑计算分析上,如何利用现有软件模拟真实的山地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

(2)山地建筑自身抗震性能不同于普通建筑,抗震构造如何加强。(3)掉层结构嵌固在不同楼层标高,计算分析分别取嵌固端位置包络设计是否可行?

解答:

一、山地建筑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掉层结构和吊脚结构,错台是掉层中较复杂的一种。

掉层结构是指由两个或者多个接地端,其破坏模式是层破坏。当有多个接地端,就是错台了。

吊脚结构通常是位于坡地,底层无使用功能,竖向构件(墙、柱)接地标高均不同,其破坏特征是构件破坏。常见于多层和小高层(十二层以下),一般不会是超高层。

二、掉层结构

1.当上、下接地端均位于地下,且某一层(如地下一层)相对完整,且单独考虑时其顶板(如地下室顶板)满足嵌固的要求,整体分析就可以按嵌固层以上计算。施工图采用常用软件(如SATWE、YJK等)按嵌固层以上的计算和包括下部实际情况(按地下室对待)的结果,包络配筋。

2.当无完整地下室或部分地下,无楼层满足嵌固层要求时,在实际工程中,为了简化,有两个接地端时,通常做法是设置一个主接地端。主接地端的刚度一般在楼层刚度的2/3以上,如是这种情况就以这个接地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1)当上接地端是主接地端时:加强下掉部分的刚度(对应部分下、上刚度比大于2),全按加强部位对待。这时按一个地震动输入,采用常用软件就能计算了。底部加强区按上、下接地端包络计算。2)

当下接地端为主要嵌固端时,也可按一个地震动输入。底部加强区按上、下接地端包络计算;上接地端楼层以及相邻楼层(通常是上、下各一层)楼盖加强(板的厚度按嵌固端构造:板厚取150~180mm,钢筋一般通长;梁纵筋至少一半以上通长)。

3.当上、下接地端都不能作为主嵌固端时,就相对复杂一些,一般要求按两个地震动输入,抗震构造措施按

二、2.2)。

三、吊脚结构:

1.假定一个底层层高(通常是较多构件长度或构件平均长度),不满足层高条件的构件按线刚度等效的方法换算截面,这时就可以用常用软件分析了。

2.底部加强区:按含吊脚高度和不含吊脚高度包络。计算吊脚高度时,一般不包括少量(刚度10%及以下)竖向构件的最大高度。3.竖向构件:宜按大震不屈服控制;避免极短柱,如不能避免时,该柱的抗剪全由箍筋承担。

四、错台结构:宜有一个完整的嵌固层,这是就可以按二.1设计了。

五、其它型式的坡地建筑,宜与建筑沟通,在结构上靠掉层或吊脚,否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研究。

21、坡地建筑审查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解答: 山地建筑施工图审查应注意如下方面 1.场地稳定

地勘的稳定性评价是现状,当大规模(几十万平方或高层较多或超高层)建设时,与基础形式、持力层选择、传力位置、岩石破碎程度、岩层倾向、是否有结构面等有关,因此需在施工图完成后再次进行评估。

2.环境边坡与主体的关系

临时或永久边坡,对主体结构的影响。拟建建筑对既有边坡的影响。影响范围内的边坡安全度是否与主体结构一致。3.嵌固端的选择是否正确、合理。4.结构分析模型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5.抗震措施是否得当。

22、(1)地下水、场地土对结构具有微腐蚀性,是否需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第4.9.4条第3款,混凝土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35砼?

(2)《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第4.9.5条表4.9.5中,强腐蚀条件下不应使用管桩、灌注桩,如何设计桩基础?

解答:(1)若桩长度范围不存在干湿交替情况,可以不需要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第4.9.4条第3款,混凝土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35砼要求。根据工程经验,考虑灌注桩混凝土施工、养护条件不如地面以上构件,设计选取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宜比计算值适当提高。

(2)强腐蚀条件下不应使用管桩、灌注桩,可以选用混凝土预制方桩,桩采用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并适当加大钢筋保护层厚度;也可以选用打入式钢管混凝土桩,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腐蚀速率合理选取钢管壁厚度。

23、剪力墙结构筏板基础的地下室,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8.4.5条,地下室墙体的水平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竖向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是否可放宽?对于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是否仅底层墙体钢筋直径、间距按此要求,墙体厚度可否放宽要求?

解答: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8.4.5条关于地下室墙体配筋要求不应放宽,规范是最低要求;对于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墙体钢筋直径、间距按此,地下室外墙考虑挡土需要墙体厚度要求不宜放宽要求。

24、小区采用地上车库与主楼连接,小区室外地面高于周边道路,小区周边堆土(堆土范围按不小于主楼最大宽度及5倍堆土高差较小值确定),小区地面以下部分是否可按地下室及地下车库考虑?是否还需要按大底盘多塔结构计算?

解答: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完成后,应考虑回填土对车库地基基础的不利影响;车库采用天然地基基础时,天然地基承载力修正时候基础埋置深度只能从天然地面算起;车库周边的墙基础需按挡土墙基础设计;当回填土分层夯实时,不需要按大底盘多塔结构计算。

25、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抗规》第6.1.14条规定: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如果主楼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刚度满足地上地下刚度比时,上述的相关范围是否可以允许采用现浇梁板结构以外的顶板类型?

解答:规范要求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采用梁板结构主要是具有足够的平面内刚度,以有效地传递地震剪力。

若上部结构投影范围内地下室抗侧刚度满足地上、地下刚度比要求时,相关范围顶板结构类型可以允许采用现浇梁板结构以外的结构类型。除此之外,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还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

26、对于两层的建筑,底层为混凝土结构,顶层为钢结构或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现在的程序能够分层考虑阻尼比,此类设计是否允许不进行超规范审查?

解答:底层为混凝土结构、顶层为钢结构或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超出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范围,如要设计需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27、采用植筋或粘钢板对工程进行结构加固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是否合适?

解答: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它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28、结构耐久性设计依据涉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2011)等多本不同行业规范,其中有些规定差异较大,不同行业设计院侧重点不同,施工图审查时如何把控。

解答: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结构耐久性审查时,首先要根据工程类别判断设计所依据的规范合理性,设计应以本行业规范为主,但钢结构耐久性设计对各行各业建筑都很重要,各行业均应依据《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设计。

29、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是否可做带折角坡度的钢梁?(目前国标图集12SG535有此类做法)

解答: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的力学模型屋面梁是两端交接的刚性杆,是否可做带折角坡度的钢梁,取决于屋面钢梁是否满足平面内刚度、平面外稳定要求,此时钢梁的受力模式与门式钢架不同。30、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门式刚架等单层厂房结构,如采用砌体围护墙,其砌体围护墙总高度有何要求?刚架平面外砌体墙内的圈梁能否作为钢柱平面外支点而减少钢柱计算长度?

解答:抗震设防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区,门式刚架等单层厂房结构,如采用砌体围护墙,其砌体围护墙总高度没有限值要求。但是砌体围护墙抗震构造应遵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3章相关要求。

刚架平面外砌体墙内的圈梁不能作为钢柱平面外支点而减少钢柱计算长度。

31、以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承板为屋盖结构的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可否按横向刚架,纵向排架设计。横向刚架上端折角部位能否采用端板连接?还是必须采用栓焊连接?

解答:以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承板为屋盖结构的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可以按横向刚架,纵向排架设计,纵向需加设支撑;横向刚架上端折角部位是刚性角,连接方式只要满足刚性节点构造要求即可。

3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总则未明确最大使用跨度,审查如何掌握?门式刚架钢梁平面外的计算长度按隅撑间距取可否(1.5m)?

解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未对门式刚架最大使用跨度予以限制,只要刚架高度、高宽比、吊车形式、吊车起重量符合总则条文要求,刚架的使用跨度由构件强度和稳定控制。

跨度较大和有吊车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施工图审查Z对刚架平面外稳定审查是重点,首先要核查刚架平面外稳定措施是否合理、可靠。再查计算书中平面外稳定验算支撑点间距,采用檩条和隅撑作为刚架梁平面外刚性支撑时,其檩条和隅撑的截面需加强,未采取加强措施的檩条不能作为刚架平面外稳定验算的支点。

33、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地下车库顶覆土1.5m,车库柱间距8.4m~9.0m,车库顶板楼盖采用哪种结构形式(密肋楼盖、箱式楼盖、加腋板和加腋框架梁)较为合理、经济?

解答:密肋楼盖和加腋框架梁板比较合理、经济。

34、地下室抗浮设计时土容重应如何取值?地下室顶面、屋面种植土容重取值如何把控?消防车荷载如何取值?

解答:回填土与原位固结老土的容重相差较大,地下室抗浮设计时,一般情况地下室顶面回填土和屋面种植土容重取12KN/m3 ;屋面承重构件设计时,屋面种植土需考虑饱和土不利工况,一般情况容重取22KN/m3。

消防车荷载取值除了依据荷载规范之外,还需调研工程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门实际使用的重载消防车满载重量、轴距、轮距等参数,复核调整消防车荷载取值,一般情况可以将荷载规范取值乘1.20调整系数。

35、车库顶采用厚板加柱帽的无梁楼盖体系,是否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2.27.)在柱间设置暗梁?如设置暗梁,尺寸及配筋有什么要求?如暗梁高度达到宽扁梁的高度(不小于1/22),可否不认为是板柱剪力墙结构,是否可以按照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解答:从使用安全考虑,车库顶采用厚板加柱帽的无梁楼盖体系,仍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2.27.)在柱间设置暗梁;暗梁高度达到宽扁梁的高度(不小于1/22),能否按照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未经实体模型分析、比较,不能确定。

36、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施工图审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解答: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体系是由杭萧钢构引入山东省的,到目前为止我省已有多个城市开始应用。根据近几年来对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体系工程审查,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结构布置

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的最基本构件就是用厚度为4~5mm的钢板冷弯成U型,宽度130~150mm,数个U型钢板经工厂焊接成连续钢管束,一般三层高度一节,在工地现场拼装焊接就位,内灌混凝土形成钢管束剪力墙。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平面内强度较大,平面外与型钢梁连接节点较弱。因此,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布置应尽量做到两个方向钢管束剪力墙均匀布置。审查发现,有的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住宅为了降低造价,某一单元用横向的框架代替横向剪力墙,抗侧力体系布置不合理情况,应引起重视。

(2)节点连接

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的钢管壁厚仅为4mm,构件的现场焊接难度较大,节点连接构造是否合理、焊接质量能否保证,是该体系的关键所在,节点大样是审查的重点。(3)防腐设计

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的外墙及与卫生间相关的墙体钢管壁防腐设计是确保该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重要环节。一般钢结构防腐涂层耐久年限不超过20年,外墙外保温安装就位后,二次涂装的可能性小,特别是位于海边的建筑,防腐设计尤为重要。外墙的钢管壁厚度应适当加厚,增加耐腐蚀余量。(4)施工技术

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对施工技术要求较高,设计总说明应根据该技术专利企业标准和规范补充必要的关键技术质量控制内容。设计说明应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尤其是对焊工要求全部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持证上岗。(5)结构分析

应采用两种不同力学模型软件分析,复核梁与墙连接节点模型假定、悬挑梁布置,必要时对关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补充人工导荷载手算复核。

37、板柱-抗震墙结构,按《抗规》6.6.4.3条,验算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公式AS≥NG/fy。此条是否仅对无柱帽结构,有柱帽时是否有必要按此条验算。

解答:《抗规》6.6.4.3条,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As ≥Ng/fy, 这是为了防止无梁楼盖在柱边冲切脱落的措施,有柱帽的无梁楼盖也需满足此要求,这关系到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健全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设计、施工和使用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相关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地下室上部区域的使用功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建设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要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后续使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二、注重设计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设计单位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在无梁楼盖工程设计中考虑施工、使用过程的荷载并提出荷载限值要求,注重板柱节点的承载力设计,通过采取设置暗梁等构造措施,提高结构的整体安全性。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向建设、施工单位充分说明设计意图,对施工缝留设、施工荷载控制等提出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建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无梁楼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38、《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213号,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1)学校没明确是否为中小学?(2)重点设防类别的建筑地震作用提高一档时,抗震等级是按原抗震烈度取值还是按提高一档后的地震烈度取值?

解答:(1)学校是指中、小学。

(2)抗震等级是按原抗震烈度(低于7度按7度)提高一档后的地震烈度取值,例如7度半(0.15g)提高一档后为8度(0.2g),抗震等级应按8度选取。

39、关于单跨框架问题,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5条,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在乙类抗震设防的中、小学及水厂、热源厂等项目中,由于建筑使用功能需要,部分建筑不得不设计为单跨框架结构体系,审查该类建筑结构时如何把握?

11.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十一

某综合楼, 建筑面积10100m2, 开竣工时间为2004年1月到2005年2月, 六层框架结构, 预制桩基础, 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 外墙面砖, 铝合金窗, 地面为水磨石、块料面层, 屋面为防水保温屋面, 大厅属二次装修。该项目土建和装修工程 (不含大厅二次装修) 施工方报送结算金额为12791118.08元, 建设方一审金额为10441760.17元, 审减2349357.91元, 审减率为18.37%。在建设方初审的基础上, 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了二审, 审定金额为9890889.63元, 审减550870.54元, 审减率为5.28%。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 深入现场对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 工程量的准确程度是影响竣工结算的重要因素之一, 实际工作中工程量也是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审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还应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在本工程中, 工程量的审计情况如下:土石方多计3692m3, 砖砌体多计622m3, 钢筋混凝土多计618m3, 钢筋多计142t, 水磨石地面多计314.8m2, 花岗岩多计62.9m2, 瓷砖地面多计338m2, 308涂料多计15580m2, 外墙面砖多计985.1m2以及其他项目多计的工程量, 通过计算施工方由此多计金额约130万元。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工程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之大, 对工程量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土石方的计算应注意放坡系数的确定, 同时参加现场测量的人员要签字认可;砌体工程量计算应注意门窗洞口、梁、柱53204.6元。对此, 结合本栋综合楼的材料价差审计, 可按以下办法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一是以市造价站提供的价格信息为依据, 在准确确定施工日期的基础上, 按整个施工周期跨度加权平均价格调整材差;二是对价格信息中没有公布指导价且建设单位又没有参与购买的材料, 不能单纯以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为计价依据, 而应进行市场调查, 以三方调查调整材料价差。

3 审查隐蔽验收记录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图纸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 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 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目前, 在很多建设项目中隐蔽工程没有验收记录, 到竣工结算时, 施工企业才找有关人员后补记录, 然后列入结算。有的甚至没有发生也列入结算, 这种事后补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不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 而且使工程造价提高, 并且存在严重徇私舞弊腐败现象, 因此, 在审查隐蔽工程的价款时, 一定要严格审查验收记录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验收记录上除了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外, 还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记录日期, 防止事后补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发生, 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4 审查设计变更签证

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 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重大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否则不应列入结算。在审查设计变更时, 除了有完整的变更手续外, 还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 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

5 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

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 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在审查时, 应审查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 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并在核实费用计算程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工程类别是否相符;取费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用中, 是否放在定额直接费中取的费计算;有无不该计取的费用;结算中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调整结算文件规定计取费用。费用计列是否有漏项;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项目有无挂靠高套现象;有无随意调整人工费单价等。

7 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 由于结算的子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 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 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 做到计算横平竖直, 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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