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书样本(精选9篇)
1.复查申请书样本 篇一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尤成杰男满族电话:*** 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兴隆台村
被申诉人:法库县和平乡派出所、和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海奇(派出所所长)邓府硕(农业副乡长)荆汗宏(农业办主任)
地址:法库县和平乡
复查请求:对“法公不立字[2012]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追究其杨海奇,邓府硕,荆汗宏等人渎职,乱用职权,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严重危害申诉人经济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杨海奇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以权谋私,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如下:
一 : 证人荆汉宏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中旬代表乡里对尤成杰承包合同到期,对菜地清理恢复原貌进行了电话告知。错断理由:当事人(尤成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菜被拉走。
二:尤成杰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20日有人曾电话通知其将种植白菜拉走。错断理由:这是杨海奇以权谋私,推卸责任,篡改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尤成杰从未说过有人通知其将白菜拉走,有录音为证。杨海奇没能在有效的时间内立案侦察,推卸责任无作为。草率作出错误结论(当事人 1
是在早上去的派出所,可他们直到晚上才给做笔录,做笔录的民警曾多次接听电话)
三:证人弭春华、鲍世江、王跃飞、刘继明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日左右其听说有农户承包合同到期,白菜不要了,遂开自家农用车去地里捡白菜。错断理由:他们听谁说的?当事人没说不要,他们听谁说的?他们有什么权力说不要了?
我知道白菜没的时候是在2012年11月27日,也是在11月27日报的案,可《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2012年12月1日,我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而通知书上的时间是2012年12月7日。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2.信访复查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州人社局管理科:
申请人:王安奎,男,苗族,1938年生,中专文化,于1994年在台江县农牧局退休,电话:5327502
我因对台江县人事局于1995年11月22日行的(95)01号文,台江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8日行的台府通(99)01号文和州人事局2006年元月10日行的州人事信函(2006)01号文不服,特申请贵科帮助给予复查,并实事求是地落实我多年信访的问题。
现将我的工作简历陈述如下:
1、于1955年底我参加过台江县医院举办的《人医培训班》学习,1956年2月28日结业,有证书作为依据(见附件之一),随后分配我到原台浓乡搞人医工作。
2、我在搞人医工作的途中,于1956年3月被时任台拱区委书记的王兴德推荐到黔东南州干部学校学习《畜牧专业》均有时任区委书记王兴德的证实书(见附件之二),于1958年6月15日毕业,由学校教务科颁发的《毕业证书和介绍信》并指定回原县农业科分配工作为依据《见附件之
三、之四》。
3、毕业以后,于1958年6月中旬,被当时的原县农业科长熊兆元分配我到台拱一区的养猪场任兽医技术指导工作,均有时任县农业科熊兆云将我安排工作的证明书为依据(见附件之五)。1
我在台拱区养猪场工作时,因场里突发猪瘟病,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药物紧缺,挽救不了猪的死亡率,而生猪死过多,为而,驻村的干部欧德胜不顾客观原因,视我家庭历史不好,并指责我对工作不负责,就不分青红皂白,于1958年年底私自口头开除我的公职回家,均有欧德胜开除我公职的证明书(见附件之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曾以开除公职去县落实办要求落实未成。
4、我被开除公职后,于1959年9月—1966年7月被县教育局聘到台拱小学(现三小)任民办教师(见附件之七),我任教学工作中,分别有右正国(学校负责人)和徐正先(学区负责人)的证明书(见附件之
八、之九)。
5、我因“文革”开始,学校被迫停课以后,于1966年8月—1978年分别到台拱公社、台拱镇、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的单位继续任长期的兽医技术员工作,在此期间的兽医工作,曾有台拱公社长:石光明和生猪联落员:邰荣明的证实书。曾有县农业局的调动我工作的通知书。曾有县农业局发放我的工资清册。曾有省颁发我的《人民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证》。曾有州农牧局颁发我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证》。曾有州干部学校学习进修颁发我的《结业证书》。曾有台农职改通字(1991)01号我县农牧局各站共39名参加全州统一考试,我获第一名技术职称(可查询时任副县长张进武、副局长欧明义本局等人。)曾有省农经委颁发我的《兽医技师》证书。曾有省政府颁发我的《长期从事农业科
学技术推广工作》证书(见附件之十八—之十九)。
台江县劳动局根据我的上述工作简历和时间,于1994年11月22日,台江县劳动局按国发(78)104号和(73)计劳业字第112号文件精神,行台劳字(94)272号文给予办理我退休,文头有时任县长刘跃密签字(见附件之二十)。可是台江县人事局行台人报(1995)01号文报县委、县政府给予否定我的工作简历和时间(见附件二十一),不同意给我办理退休手续。
然后台江县人民政府偏听台江县人事局(95)01号的报文,并于1999年1月8日行台府通(1999)01号文撤销了台劳字(1994)272号文(见附件二十二),之所以我的退休手续就得不到办理,为而我分别先后到县、州、省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处理解决,但是州人事局就行了州人信函(2006)01号文说:“我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见附件二十三)。之所以我对以上三个否定我的退休手续的文件不服,特申请上级给予复查。
要求复查理由是:
1、按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而我从1955年底至1966年间,都从事学习、工作(公职被开除)再工作(临时工)的状态,均有真实的依据可在,请按此文条给予办理退休。
2、按贵州省委劳动工资局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合同工,可按退休规定执行”,我是从1956年3月—199
4年底都参加临时工(并且还是有公职被开除的),在这三十八年的工作时里,都是属于长期合同工依据实在,按条件应符合办理退休,请复查核对给予办理。
3、按省办发(1986)34号文的精神,凡六十年代初期错精简下放高等学校毕业生要收回安置,因冤假错案处理失去公职的干部及未分配工作的大中专生、毕业生的安置„„,由人事部门负责。我是1958年6月有职被冤开除的,但曾要求落实未成,为了简化程序,我要求按上述两个文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附有二十五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台江县台拱村五组王安奎
3.公证复查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违法。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赠与公证,“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而该公证不是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赠人陈卫军诱骗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说:“办理土地手续须要办理公证,”用车把赠与人拉到公证处。到了州公证处后,两个老人对什么是公证,公证什么都不知道。从公证书德档案资料看,《公证申请书》是陈卫军填写的,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陈卫军签字和手印。《公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的签字和手印、《赠与合同书谈话笔录》被接谈人签字和手印都不是陈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签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李美英的签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证书》“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手印属实”的证词与事实不符。
其次,公证处没有向陈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达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送达。20XX年12月18日当天,公证处就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处没有把《公证书》交给陈志忠、李美英,而把双方当事人的公证书正本都交给了陈卫军,陈志忠、李美英至今还没有拿到公证书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权共有人陈卫东没有同意赠与,赠与合同无效
国营芒市华侨农场《芒侨场(20XX)11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的对象“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场员子女为独生子女的不能分户;场员有几个子女的,其中一个不得分户,必须与父母同住,作为同一套危房改造户处理。陈卫东户口在芒市华侨农场,与父母属于同一住户,是该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三个申请人共同共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应当由三共有人协商一致,赠与合同书其他相关公证材料没有其同意和签字,赠与无效。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2款第(3)的规定,特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此致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
4.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篇四
申请日期:20XX-03-09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上海市松江区201600
工作单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加拿大BC09++++联系电话021-6422++++
办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行政复查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证据编号1),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骗取物业资质行为。
被申请人20XX年02月22日给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编号2),认定事实不清,与青浦区局先前的答复不符,有违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乱作为,为企业违法行为谋利益。
一、被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回复称:“20XX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与青浦区局的答复不符。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公开信息证明:
被举报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
5.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蚌埠飞宇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海 电话:*** 地址:五河城南工业区兴潼路,电话:2336806 被申请人:刘克,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18,住址:五河县大新镇毛滩村金台队25号。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克所受工伤进行复查鉴定。
6.申请复查报告 篇六
督查科:
二科监督小组监管的春江路2号地一号楼项目在2014年4月16日接受贵科检查,对于贵科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我监督小组已要求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1、相关的责任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已到岗履职;
2、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
3、已加强对楼梯现浇板、梁板施工缝留置的控制;
4、砼质量的蜂窝、麻面、孔洞、疏松、鼓膜等问题已进行了处理;
5、施工现场已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6、地基、基础已验收;
7、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模板支撑已基本整改到位。
现特此申请贵科对该项目进行复查。
7.复查申请报告 篇七
住址: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6组。电话:1551359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狮子山2号。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住址:丰都县农业局内。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丰都县农业局)。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原判决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金优725”和“冈优177”的品种所有权人,这两家公司才有审定申请权或引种申请权和掌握“审定”、“引种”文件,而且是这两家公司从四川把种子送至重庆市各区县分配到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书面委托代销,要求以公司的名义销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夫妻俩代销种子持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以服务部的名义在经营,案卷第97页第13、14行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的笔录证实十直镇第二服务部是丰都县植保站的分支机构,第98页第1行证实申请人的妻子陈云珍是服务部的负责人、申请人是从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申请人《行政诉状》中列了上述三个第三人为当事人,被申请人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开庭(案卷104—109页丰都县法院传票存根为证),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被申请人《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立案再审。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关键性诉讼请求的问题审理遗漏,原判决和信访答复没有记载,没有查清楚的问题如下:
1、该种子的来源和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正规?
2、两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品种所有权人是谁?应该由谁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孙开俊有无权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即使是通过审定了或同意引种了孙开俊有无权掌管该两个品种的“审定”、“引种”文件?
3、本案中原告孙开俊出示的《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经庭审质证,具有关联性,原判决书中已予以确认,既然确认了,在本案中又起了什么作用?
4、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这些最基本的、而且是必须要查清楚的问题都没有查清楚,就断章取义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并擅自经营、销售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金优725”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冈优177”小袋包装的杂交水稻种子未经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的事实成立。事实上,依法律规定不应是申请人个人在经营种子,而是两家委托单位和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法定单位在经营种子,即三个第三人(企业)在经营种子,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三个第三人(企业)违法。
(三)、被申请人档案案卷中第45、46页《询问笔录》是假的,是复制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存档案卷中也没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原件。
(四)、申请人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四川审定了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没有提供“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或未经同意引种的,视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参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案卷中第95页被告超期提供的《电话记录》为法律依据,违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
(五)、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9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明确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六)、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明确的记载:“七、该案存在的问题经复查,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丰都县农业局办案人员在20XX年11月21日检查丰都县十直镇种子市场时,对孙开俊经营的“冈优177”33公斤,“金优725”31公斤杂交水稻种子,经电话请示丰都县农业局局长刘武洪,同意对该批种子进行登记保存。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而是在20XX年2月19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孙开俊。
2、该案我院于20XX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同月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责任须知及在20XX年2月10日的开庭传票,告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但丰都县农业局在没有申请延期缓交证据和规定性文件,系规定期限后才提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那么,丰都县农业局逾期所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定性文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
3、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开庭,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判决书是否存在漏列当事人的严重暇疵?
4、我院在20XX年3月9日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会增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因而维持20XX年6月27日对孙开俊作出的丰农种(20XX)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判决驳回孙开俊要求赔偿其种子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该建议书怎么又被信访人孙开俊复印。
以上4点,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判决书中漏列当事人的规定,说明该案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但该案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且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信访人孙开俊申请再审予以驳回。
八、复查后的处理意见1、该案已经两级法院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均认为原判是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是否可告知信访人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申请人夫妻俩共同卖种子的行为是履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目标责任书的相关义务,是在单位上班工作。充分证明申请人夫妻俩都不是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法人单位。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8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证。
以上七点足够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立案再审纠正。但被申请人20XX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却说原判决正确,希申请人服判息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与《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实际复查的结果不相符合,属阴阳法律文书。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及信访条例的规定,特申请信访复查,纠正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严重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信访答复。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13日
8.复查申请书样本 篇八
申请条件:个人方或单位方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复查
(再次)鉴定申请,注:“申请方”须缴纳复查鉴定费350元。
准备材料:请准备背面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个人(或近亲属)申请 □:单位申请 单位名称: 被鉴定人姓名: 被鉴定人身份证号码:
原鉴定结论编号:穂劳鉴(201):号 鉴定结论收到时间:201年月日
选择复查项目: □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的复查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复查鉴定
□“停工留薪期”的再次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再次鉴定 □“工伤复发”的再次鉴定
申请方填写不服的理由:(可自行附页续写)
□:个人申请(签名)□:单位申请(盖章)
9.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范本 篇九
一、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一致):XXXXXXXXXXXXXXXXX,通信地址(可有可无):北京市XXXXXXXXXXXX,联系电话(最好手机号码):1388XXXXXXX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三、申请复查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三)…………。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四、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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