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精选6篇)
1.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
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 元。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原公司截至 年 月 日在册职工 人,其中:在岗职
工 人,退休职工 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 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在岗职工
2.退休职工
3、内部退养职工
4、工伤待遇
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
五、安置标准
1.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 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发放标准为:
(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元,其中:
(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 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 元,(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 元。
六、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需经 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并由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商议通过,最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XX市政府批准后由 xx负责实施。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
本方案参照的法律、法规:
2.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篇二
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00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 2006年10月23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4、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和已实现再就业离岗人员的界定。
1、此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企业是指改制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2、改制前离岗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3)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1、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可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并支付。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
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
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3、对继续留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辽经贸企改[2003]32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订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的补缴。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辽社保发[2002]9号文件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5、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具备条件的拟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只要当地社区功能基本齐全,拟改制企业支付了必要费用,当地社区就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改制后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安置的因工伤残职工应与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上述人员管理和安置所发生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企业不能落实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
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二、工作程序
(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九)拟改制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与初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
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国资部门负责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困难程度、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及计发年限、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
费补缴办法的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情况、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
法等。
2、制定工作方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发年限,测算资金规模等。
3、申报就业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并提交本人已再就业证明。被其它单位录用的人员,提交新单位录用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
就业证明。
4、初核与公示。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
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
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示期结束,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十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1、拟改制企业按前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前两年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同级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证明及企业改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离岗职工再就业证明、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补缴记录)、企业资金到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见附件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
政专户。
4、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并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数据库软盘(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连同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应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
5、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十二)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1、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应在15日内将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企业筹集资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
金。
2、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十三)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省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其它省直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确认后,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十四)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年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所在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复核,据
实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五)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地区的困难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数据库(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将数据库软盘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数据库内容对补助资金发放情
况进行检查核实。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为其开具有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
(十七)困难地区困难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
政厅联合下达。
(十八)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推进节奏。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把职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各市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
资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
1、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略)
2、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略)
3、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4、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3日
3.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三
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
(财综〔2009〕1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政策的请示》(黑财综〔2008〕58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同意将目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的政策扩展至集体企业,允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予以出让或者租赁,出让价款、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三、改制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处置,并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原划拨土地的出让价款和租赁收入,以及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均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四、你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财政厅抓紧研究明确在以转让方式处置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时,关于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价款的核定办法,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4.职工安置方案 篇四
(预审稿)
****(以下简称****)关闭注销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立项,****西省外贸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字[2012]28号文转发了省****同意立项的批复(********发[2012]584号)。根据《****西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企改发[2012]1号)、《****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预审稿)》,经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上报请审核。
一、企业概况
****成立于1951年,分立于1989年7月7日,注册资金190万元,注册地址在****市莲湖路37号,经营范围为土畜产粮油食品、轻工纺织及工艺品、服装及丝织品、中药保健品、五金矿产、机电仪器设备、木材及制品、化工橡胶及制品、农工器具、金属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运输工具、图书、工业原料的进出口、内贸。现隶属****西省****。在相当一段时期,担负完成一定数额的出口创汇计划,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以来。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企业债务沉重,使公司经营陷入困难,业务停滞,亏损巨大,已处于停业状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为了应变****经营困难局面,****于2000年12月12日由自然人与****职工工会委员会共同出资成立了****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主要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各类人员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底,企业各类人员共107人,其中:
(一)在册职工72人(见附表1),其中2012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3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23人(见附表1-1),在岗职工中3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1人(见附表1-2)。
(二)离退休职工33人,其中离休人员4人(见附表2-1),退休人员29人(见附表2-2)。
(三)各类抚恤人员3人(见附表4)。
根据********企改发[2012]4号文件精神,********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了****职工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6)。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在册职工基本工资审核情况。1、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1),经审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期间各全部为亏损,不存利税增长情况。其分立设立的****公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2)。
2、****无法提供2003年职工工资标准。经查省人社厅****劳社函[2005]581号文件核准,**** 2005年职工工资调增后基本工资情况(见附表5-3)。3、2005年至2012年6月期间,企业自行调整基本工资情况(见附表5-4)。
4、因****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其它费用,2006年至2012年期间,****公司的利税实现情况好于****,故以****公司利税增长情况作为核定职工工资水平的依据。2006年至2012年6月期间,根据《****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办法》(****政办发[2005]47号)和此期间****西省人社厅印发的历年****省企业工资调整目标的通知、********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的规定,核定的职工应调增工资情况(见附表5-5)。
(五)经审核,企业拖欠的职工费用共24.00万元,其中:
1、拖欠职工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18.37万元(见附表18-1);
2、拖欠职工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6.77万元(见附表18-2);
3、拖欠职工垫付的失业保险1.62万元(见附表18-3);
(六)经审核,企业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见附表21),职工个人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见附表22)。
(七)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共10.31万元(见附表19-1),职工个人拖欠基本养老保险4.12万元(见附表20-1)。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企业领导班子,依靠企业广大职工,认真执行有关改革改制方针政策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积极推进和确保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友情操作和统筹安排、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类人员安置及费用
(一)在册职工安置及费用
1、内退职工安置
根据********企改发[2012]1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共23人,实行内部退养,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内退期间基本生活费,暂连同内退人员一并移交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的善后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善后工作机构)管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5]第16号)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按财企[2009]117号文规定,内退人员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按照核定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标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下同)的20%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内退生活费标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低于****市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下同)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的增长部分,按照********企改发[2012]4号文规定,按10%的年均增长幅度测算预留;基本养老保险增长部分,按全省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15.45%测算预留,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增长部分,按****市前三年缴费平均增长幅度11.53%测算预留。同时,按照《****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2]29号)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住房公积金,按内退期间生活费标准的5%测算预留。
经测算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124.13万元(见附表29),基本养老费用41.08万元(见附表30-1),基本医疗费用13.89万元(见附表30-2),失业保险3.99万元(见附表30-3),工伤保险0.99万元(见附表30-4),大病统筹费用0.46万元(见附表30-5),内退期间住房公积金6.21万元(见附表30-6)。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费(896元/人〃年)共5.38万元(见附表30-7)。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各种费用共计196.12万元。
2、在册职工减内退人员外共46人,全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龄计算止2012年12月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六个月按半年计算,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1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经测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共260.36万元(见附表31)。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预留一年基本医疗保险费8.34万元,预留一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0.35万元,共计8.69万元。
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一年档案托管费(120元/人〃年),共计0.55万元。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费用共计269.60万元。
计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与清偿对企业的债务同步进行。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1人,鉴定的伤残等级3级。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安置时,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发给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应发医疗补助费 0.6万元。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及费用
1、离休人员管理
离休人员4人,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移交善后工作机构管理。根据****劳社发[2008]39号文规定,离休人员参加所在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并按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标准缴纳医疗统筹费用,享受当地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医疗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社会保险按现行政策执行,分别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2、退休人员管理
(1)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移交善后工作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分别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已退休职工32人,属于2010年5月底以前参保人员,且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市政办发„2010‟111号文规定,单位不再按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共32人补充医疗费用,按照****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8元,企业负担80%,计提10年,共计2.46万元,由****公司代缴,退休人员享受当地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按照《****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31号)文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管理费用,由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每人500元(每人每年50元,以10年计算)的标准,一次性向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缴纳。经测算,共需费用1.60万元。
(三)抚恤人员安置费用
现享受抚恤金人员3人,按照****劳社发[2008]82号文件规定按其平均余年生命计算应提生活困难补助17.02万元(见附表26)。
(四)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转入****市职业介绍中心托管,申办《失业登记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企业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在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和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
五、拖欠职工劳动债务和社会保险费的清偿(见专项审计报告)
(一)拖欠的职工劳动债务
1、截止2012年6月底,企业拖欠职工费用24.00万元。具体如下:(1)职工垫付的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15.81万元;
(2)职工垫付的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1.58万元;(3)职工垫付的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6.61万元。
2、拖欠的职工劳动债务,经张榜公布核实,职工无异议后,一次性向职工清偿。
(二)拖欠社会保险费用
1、经清查,截止2012年6月底,企业拖欠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0.31万元,其中: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31万元;
上述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系按规依率应缴纳费用,未核算拖欠部分应付利息。
2、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社保经办机构协****,签订缴纳拖欠社保费用及应付利息协议,按协议约定向社保机构清偿。
(三)职工拖欠个人应缴纳社保费用(见专项审计报告)经清查,截止2012年6月底,职工拖欠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4.12万元,其中: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4.12万元;
职工拖欠的社保费用,从个人补偿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个人以货币资金补足,与企业拖欠的匹配,向社保机构清偿。
六、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从1999年4月起补缴,经测算,截止2012年6月底,共14.30万元;职工拖欠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企业与个人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匹配后,统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建立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途径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原不在岗大部分人员以各种形式已实现了就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就业人员主要通过在****西****进出口有限公司安置实现再就业。
****公司系自然人与****职工工会委员会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或转口贸易等经营活动,并担负****代管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公司基本上是一套班子两套人马,****关闭注销后,业务整合需以****公司为平台,积极开拓业务范围,挖掘潜在优势,谋求发展。****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实出资,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优先聘用原****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享受****的扶持政策。随着业务的发展,为原****职工和社会人员创造再就业条件。
八、工作程序及善后
职工安置工作程序按《****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改制实施意见》(********企改发[2012]1号)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善后工作有序移交善后工作机构。
九、安置资金
****职工安置费用共528.46万元,其中:一次性安置费用311.26万元,经常性安置费用217.20万元。
职工安置费用由****申请借支,按规定办法和程序支付,并同步清偿职工对企业的债务。
企业清算变现资金,优先安排偿还按政策规定应支付财政未拨付资金部分的职工安置费用和借支的职工安置费用,偿还差额部分,申请核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表:
1、职工安置费用测算汇总表;
2、在册职工花名册;
2、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退养人员花名册;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花名册;
4、离休人员花名册;
5、退休人员花名册;
6、抚恤人员花名册;
7、按********企改发[2012]4号文审查核定的职工基本工资表;
8、拖欠职工垫付的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明细表;
9、拖欠职工垫付的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明细表;
10、拖欠职工垫付的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明细表;
11、企业拖欠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明细表;
12、企业拖欠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13、抚恤人员抚恤费用明细表;
14、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用测算明细表;
15、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养老保险费用测算明细表;
16、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医疗保险费用测算明细表;
17、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失业保险费用测算明细表;
18、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工伤保险费用测算明细表;
5.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五
职工安置方案
(提交讨论稿)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对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进行改制重组,以盘活存量辅业资产,谋求燃气公司更好发展。为此,特制订燃气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一、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31日,燃气公司在册职工429人,其中在岗职工294名,内部退养职工69名,待岗职工66名。另有退休人员275名。
二、职工安置原则
1、依法合规,妥善安置;
2、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推进。
三、职工安置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工伤保险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
5、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7、《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2003〕21号);
9、《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10、《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05〕50号);
13、《东风汽车关于印发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东风司发[2004]67号)
14、《东风汽车公司关于印发辅业改制单位员工提前休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风司发〔2004〕103号)。
四、职工安置措施
(一)改制实施前相关人员的安置
1、从事离退休管理、民用动能管理服务业务的5名在册在岗职工,拟随业务划转到东风公司生活服务部和十堰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
2、已办理内部退养和提前休养手续的人员安排
对改制实施前,已办理的48名内部退养人员及21名提前休养人员,由东风公司继续执行原内部退养或提前休养协议,对其管理与服务由东风公司十堰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承担。
在改制过程中,申请办理了提前休养手续的人员(如有),同样按上述安排对待。
3、退休人员服务安排
对原由燃气公司服务的退休人员275人,该服务职能将划转至东风公司十堰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
(二)参与改制重组人员的安置
1、非经营性业务相关人员划转后,燃气公司289名在岗人员及66名待岗人员(合计355名),全部纳入改制重组范围,由东风公司与中燃公司组建的合资公司接收安置。
2、纳入改制范围人员安置措施:
①东风公司解除参与改制的在册在岗职工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愿意在合资公司就业的,与合资公司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的除外),如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职工不愿意的除外)。不愿意进入合资公司工作的,尊重职工意愿,由东风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本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东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东风公司月平均工资计算。
2014年度东风公司月平均工资为7146元,十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1.5元。根据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规定,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确定。因此,燃气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为6563元。
职工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经公示后,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东风公司人事(干部)部审核。
对经济补偿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做好面向职工的宣传,代扣缴纳。
③根据东风司发〔2004〕103号文件,对于燃气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可按照程序办理提前休养手续。
④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合资公司与东风公司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协议》。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合资公司续接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个人根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⑤住房公积金接续。
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由合资公司继续在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汽车公司分中心办理衔接手续,继续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由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汽车公司分中心按照程序办理封存或转移等手续。
⑥企业年金的衔接
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年金由合资公司继续在东风公司企业年金办,办理衔接手续,继续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
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企业年金由东风公司企业年金办按照程序办理封存手续,退休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手续。
⑦职称评定。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东风燃气职工,其职称评定继续纳入东风公司职称评定体系。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职称评定实施社会化管理。
⑧档案管理。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档案由合资公司统一管理。与东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其档案纳入社会化管理。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本方案将提交燃气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相关资料待职代会召开后补充。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燃气公司不存在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对于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在改制时补缴。
2、本方案在提交燃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东风汽车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合资项目领导小组
6.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六
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需要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相关判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正式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2009年8月12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督促企业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要求,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要坚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法律法规上并没有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表决权的规定,但是找到一个刊载于人民法院报的案例(见下文),说明集体企业改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精神。
参看案例:
未经企业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表决通过 十堰一企业转让被判无效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法签订资产转让的买卖合同无效,保护了集体所有制财产和企业职工利益。
十 堰市造纸厂始建于1977年3月,隶属于茅箭区经贸局,企业性质为集体经济,在册职工56人。2000年该厂进行改制,当年11月,该厂召开职工大会进行 动员和部署,但未对改制方案进行表决,而该厂给企业主管部门的报告称“经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表决,无人反对,通过企业改制方案”。2001年3月,该厂原任 厂长程良琼报名申请购买企业。同年5月25日,该厂工会主席徐某在仅有9名职工授权的情况下,代表造纸厂同程良琼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将造纸厂的 全部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转让给程良琼,程良琼以承债方式受让造纸厂的资产,承担双方确认的债务并负责职工安置。程良琼接受资产后未能有效地组织生产经 营,对大多数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未妥善解决。自2002年5月起,该厂职工屡次上访,并发展到集体上访,反映该厂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2003年6月,十堰市造纸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程良琼企业法人代表资格,推选出新的企业负责人,同时,该企业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程良琼与厂工会主席徐某所签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判决程良琼返还取得的集体资产。
因为该案案情特殊,原告方无法举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缜密的准备和严谨的庭审,茅箭区法院及时作出了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无效、程良琼返还财产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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