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管理制度(精选12篇)
1.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篇一
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
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进一步做好职工薪酬中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7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第三条根据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应据实列支。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卫生费、职工体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家属药费)、医务室购置药品及购置2,000元以下的医疗器械、职工献血补助、计划生育、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等。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包括托儿补助、奶费、独生子女费、困难补助等。
(三)为职工生活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疗养费用、职工午餐费、食堂支出(含职工食堂经费、购置厨具、厨房用品及2,000元以下的厨房设施)。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活动经费,离退休人员的供暖费、住房补贴及其他统筹外费用。
(五)慰问支出,包括慰问困难职工、病号、统战人员、复转军人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节日购置食品、职工活动支出等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未包括在上述支出中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配合财务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于每年末编制、审核下一的职工福利费预算并随同财务预算,经财务部汇总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六条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控制和开支,预算内支出,依照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规定执行,预算外支出,须由用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部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八条财务部在每年年初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上一福利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篇二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说, 影响在于两方面:一方面, 改变了会计人员几十年来的操作习惯, 不能再沿用过去的做法, 即每到会计期间终了, 就按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 无论以前会计期间有无福利费余额, 均可如此操作;另一方面, 今后真正的福利费开支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也就意味着必须以合规的外来原始凭证人账, 而不能像以前那样随便以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名的方式, 支取福利费。这体现了真实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职工薪酬包含的福利费内容;历史性的解决了职工薪酬的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如此统一的福利费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提供相关、可比、可理解的会计信息, 满足报表使用者多层次的需要, 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1、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应当分别情况处理: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企业应当按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 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将拥有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应当根据收益对象, 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或费用,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应当根据收益对象, 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收益对象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2、辞退福利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的给予补偿的建议,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 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 并即将实施。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 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 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集体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 因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 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在账务处理上, 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 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2008]264号) 文件。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未实际使用的部分, 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 属于职工权益, 如果改变用途的, 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 执行新的《通则》的企业, 可以在年初结余的指标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未执行新的《通则》的企业, 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可以在年初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中列支;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14%的节余部分, 不得带入下一年度使用。
1、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与商品的, 应作为收入处理, 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要征收增值税;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 也要视同销售, 依法交纳消费税。
2、辞退福利
税法规定,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额较大, 应由审批的国税机关视情况确定在3年内均匀摊销。
3、其他福利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一致。都是在计税标准范围内, 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中。在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上, 纳税人按规定为全体雇员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可以扣除。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可以扣除。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1]第39号) 中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实例分析
某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通则》, 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100万元, 200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950万元 (计税工资800万元) , 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00万元, 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公司会计处理为:
2007年:
借:职工工资等9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95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80
贷:库存现金180
2008年:
借:职工工资等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200
贷:库存现金200
上述事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分析:公司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 其中:在“应付职福利费”中列支100万元,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0万元, 2007年末“应付职福利费”科目余额为零。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12万元 (800*14%) , 加上期初节余100万元, 共计可列支职工福利费用212万元, 2007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列支180万元, 两者相比, 节余32万元 (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零) 可以带到2008年度使用。公司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 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40万元 (1000*14%) , 加上期初节余32万元, 共计可列支职工福利支出172万元, 2008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列支200万元, 超支28万元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 《企业所得税法》应与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规范一致。停止计提应付福利费, 改为要求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各项福利费用据实计入成本。
参考文献
[1]封海霞:职工薪酬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中规定差异比较[J].冶金财会, 2007 (12) .
[2]赵治国: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浅要分析[J].财会学习, 2008 (5) .
[3]路立敏:浅谈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核算[J].财会月刊, 2008 (8) .
3.试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 篇三
关键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是早在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财务和税务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存在哪些差异?笔者对财企〔2009〕242号文和国税函〔2009〕3号文进行了对比分析,归纳出以下几点差异,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和通信补贴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要比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范围宽广。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集体宿舍设备、设施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宿舍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未包括以上内容。关于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企业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目前众多专家学者认为财企〔2009〕242号文把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财企〔2009〕242号文把企业职工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但是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小条明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既然国税函〔2009〕3 号文规定上述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那么上述补贴就不应该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一家上市公司为 100 名管理人员每人按月发放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该公司管理人员每月工资5000元,则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1.计提工资福利费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金额640000元。
2.发放工资补贴,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金额640000元。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每人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计140000元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中剔除,算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使用额度,同时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剔除每月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
二、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目前众多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项补助,包括购物券、物品、现金等补助,财企〔2009〕242号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而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小条明文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假日各项补助应该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生活上的补助,另外从财企〔2009〕242号文第五项规定中看出财政部在同一文中对职工补助的财务处理存在自相矛盾,财企〔2009〕242号文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从中可以看出财企〔2009〕242号文是认可企业给予职工各项实物补助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退一步想,连日常生活的各项补助都认可是福利费,更何况是节假日呢?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项补助,包括购物券、物品、现金等补助,应采取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做福利费处理。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规定上的差异分析
國税函〔2009〕3号文对福利费核算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财企〔2009〕242号文对福利费核算规定要比国税函〔2009〕3号详细得多,包括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准确披露等。
四、结束语
本文根据自身经营,结合具体情况论述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的差异问题,希望此文可以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点帮助,也可以促进自身工作的进步,文中不妥之处,还望指出。
参考文献:
[1]娄根杰:浅谈职工福利费财税差异对企业的影响[期刊论文]-商情2009(14).
[2]徐贵明 崔群利: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的研究[期刊论文]-中国电子商务2010(9).
4.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篇四
积极关心职工福利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本站全体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水电站领导班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关心职工群众的福利待遇,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住房
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保证了住房公积金100%按时足额到位,全站所有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无一欠缴、漏缴,仅2005年一年就归集缴纳住房公积金47.88万元。
一、领导重视,专人负责
我站领导非常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认为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的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是改善工薪阶层的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是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的一种具体体现,符合本站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为此,我们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让广大职工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和实惠性,并由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加强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和工作衔接,确保每个职工住房公积数据核对准确。
二、积极筹措资金,保证住房公积金到位
目前,**水电站困难重重,人员不断增多,工资总额不断增加,各种利息、外债需要偿还,设备逐步老化维修费用不断增加,水工建筑还存在隐患需要除险加固等等,资金非常紧张。但是,住房公积金是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我们设法筹措资金,并把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到10,及时足额缴纳,切实保障了本站干部职工的利益。[文章-http:///找范文,到]
三、建立个人帐户,按月扣缴私人公积金
我们将住房公积金当做职工的“住房工资”,全部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我进行认真测算,作为工资发放表的组成部分,具体落实,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私人所缴部分,保证了按月足额归集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人事调动和人员变动,及时办理手续和调整公积金数据,保证提取、缴纳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协调工作,方便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
我站年青职工比较多,且大部分都是无房户,随着住房商品化观念日益增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圆住房梦的人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方便购房本站干部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我们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方便本站干部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自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我站35%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购置了住房,大大改善了本站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纷纷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在此,感谢**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予我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既是对我站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我们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鞭策,我们一定会一如既往地将此项工作做好。最后,我也谨代表**县**水电站对一直关心和支持我站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各单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6年1月5日
5.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篇五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计提职工福利费,是长期以来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行的一项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业应当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答:在《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
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为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企业目前仍承担大量集体福利职能的,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三是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疗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是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三是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是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问:《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问:《通知》发布后,交通、住房、通讯方面的货币化补贴计入工资,企业或者职工个人是否会增加税负?
答:《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问:《通知》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为什么?在企业重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问:《通知》对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和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虑?
答:对这两个问题的财务规定,实际是回应了社会上对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的关注,体现了财政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责。
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实行年薪制之后,企业负责人领取的报酬,实际上已全面考虑了其管理要素的贡献、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收入是其年薪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应在其年薪之外单独发放。
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将其作为实物福利提供给职工,国家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业化原则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将会在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之间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热力、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需要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如果对作为福利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产品、服务实行价格上的区别对待,还会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因此,对于给职工提供的本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要求?
答:《通知》第六条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制度健全。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旨在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因此,《通知》没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制度应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二是标准合理。国家原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企业又需要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是管理科学。预算是有效控制成本的财务管理工具。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是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问:企业从何时开始执行《通知》?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财务口径变化后,与其他管理要求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企业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开支的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按《通知》作调整。企业自2009年11月开始,应当严格按《通知》执行,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6.单位职工福利方案 篇六
为进一步增强我XX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更好的弘扬团队精神,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强化XX干部职工积极投身XX事业的工作热情。我XX将建立一个良好的福利待遇体制,把为职工送温暖活动落实到具体事务当中,把单位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和帮助通过工会开展的列行性工作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心中。根据我XX实际本着“勤俭节约、重点帮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职工福利方案:
一、适用范围:
XX单位全体在编在岗并缴纳会员费的干部职工。
二、经费来源:
1、工会拨交经费:我XX按月根据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1%按月上缴当地的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集中账户,1%通过缴款书划入我XX工会账户。
2、会员交纳的会费:根据上级工会文件,工会会员应按照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交纳会费。
3、行政资助:根据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经费不足时,经与本单位行政协商,由行政给予资助。
三、福利项目及费用标准:
1、生日祝福:本所在岗职工生日到工会领取150元的生日蛋糕劵一张。
2、病患安抚:本所在岗职工及其配偶、父母,以及退休职工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工会应组织人员探视,并发放慰问费500元,慰问品300元。(限一次)
3、丧葬抚慰:本所在岗职工不幸离世,工会应组织人员到场悼念,并发安慰费2000元。职工配偶、父母不幸离世,发放安慰费1500元,岛内安排到场慰问。
4、婚事庆贺:本所在岗职工办婚事,工会将发放新婚贺金200元/人/次。(需交纳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并在领证半年内举办仪式方可享受)
5、添丁祝福:本所在岗职工生小孩,工会将发放添丁贺金200元/人/次。(需交纳准生证、小孩出生证明复印件到工会方可享受)
6、节日庆贺:中国传统节日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由工会发放400元/人/次的节日礼品。
7.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篇七
一、职工福利的基本规定及其财税处理
(一)基本规定
对于职工福利,在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总近两年均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其予以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要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目的是堵塞因滥发职工福利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第四条则强调了单独核算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两个文件是相辅相成的。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要执行财企[20091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纳税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尽管文件的规定很具体,但相对于复杂的企业实务来说,还有一些具体实务处理需要探讨、明确。
(二)一些具体福利业务的财税处理
员工在企业享受的福利,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形式: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中非货币性福利又可以细分为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
1.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
对于发给员工的合理(不是统一发放)的货币性福利,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在工资总额14%以内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取得货币福利的员工来说,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除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安家费、探亲假路费外,一些货币福利要并入工资总额纳税。例如,在午餐费补贴方面,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包括自办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供应午餐,则可在福利费列支。但是,对未统一供餐而按月以现金发放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补贴,则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住房、医疗补贴方面,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是否要并入领取人的工资总额纳税,取决于两点:一是判定该福利是否属于公共福利,属于公共福利(比如食堂补贴)就不涉及个税。二是个人领取的货币税法是否认同,领取了税法认同的货币,也不涉及个税;领取了税法不认同的货币,就要并入工资总额纳税。
2.非货币福利的财税处理
依据(《会计准则指南》规定,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等。
非货币福利包括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对于实物福利,视同货币福利,税法认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并减免个人所得税;税法不认同的,一般都属于超标发放,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3号文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非实物福利,比如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等,税总也出台过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实物福利一般都是变相的福利,对变相的福利,税法是明文限制的,企业发生这样的费用,应并入个人的工资总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超过标准的,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财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在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中,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比如食品生产企业给员工发放自己生产的食品,这要当做“视同销售”来进行财税处理。
(二)企业将租来的房子当福利给员工居住。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企业租来的房子,员工居住可以;如果给那些没有居住的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则要并入工资总额计税。
(三)企业变相福利发放现金。这种行为要计征个税。例如企业组织旅游,不去的员工可发两个月的工资。那这工资就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税。
(四)企业给职工购买保险。这要区别对待。自2008年1月旧起,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依据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该文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如属于国税函[2005]318号文规定以外的保险金,应于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福利。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从任职单位领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福利的稽查重点和节税建议
(一)职工福利的稽查重点
财税稽查的重点一般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企业职工福利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这其中既存在侵蚀国家税基和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问题,也存在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发放或支付随意,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比如富裕的企业可着劲发放福利费用,而手头拮据的企业过年也不发一盒点心。这就拉大了社会收入的差距。据2008年央企财务决算数据反应,中央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的0.6%。
鉴于职工福利目前存在的问题,其稽查的重点就应该放在企业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福利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超标,福利发放是否合理,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等方面。
(二)职工福利的节税建议
职工福利支出的政策性较强,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一是要熟悉相关政策尤其是税收法规,把福利费用的列支控制在法规规定的标准之内;规避了超标行为,就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是调整行为,减轻税负。比如依据现行税法,职工在食堂吃饭,补贴是免税的,而发放现金则要纳税。那么,就可以选择在食堂吃饭的方式享受职工福利,同时也减轻了职工的个人税负。
8.用心做好福利管理 篇八
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发布的《2011年度中关村IT业人力资源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中关村IT企业2011年的平均离职率为25.7%,较2010年的平均离职率13%上升了12.7个百分点。而在离职原因中,排名第一的是“不满意公司的薪酬、福利”。由此不难看出,薪酬、福利在吸引和保留优秀员工中占有的地位。福利是员工的间接薪酬,可被视为全部薪酬的一部分。良好的福利管理,对于吸引员工、留住员工、提高公司在员工和其他企业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计划经济年代,福利管理基本上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国家或者单位统一确定福利制度,采购福利产品(大到住房、医疗、教育,小到米、面、粮、油),然后统一下发给职工。职工在福利管理上基本上没有选择权和话语权。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员工结构的变化,这种单向的福利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对员工的吸引力越来越小,甚至遭到很多员工的抱怨,起不到福利应有的作用。如某公司元旦给每个员工发放20斤大米,对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来说,把这20斤大米搬回家是一个很大的困难。拎着20斤大米乘坐公交回家会非常麻烦;而乘坐出租车将大米运回家,可能出租车的费用会超过20斤大米的价格。因此员工只好放弃大米或者将大米送给那些搬运方便的员工。20斤大米这个福利的效用便会大打折扣。
新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非公企业中,员工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80后员工越来越成为员工的主体,甚至90后员工也开始活跃在工作舞台上。和50后、60后员工相比,80后员工有了显著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可能来自于员工更为突显的个性和自我。员工不再满足于公司单向的福利安排,而是希望按照自己的需求和个性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福利项目。
一些企业为了应对员工结构以及员工需求的变化,在福利管理上不断推陈出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据媒体报道,巨人网络针对研发员工工作忙、加班多、沟通渠道少、找对象困难的情况,近期在内部试行一个针对新员工的“红娘计划”,承诺为应届毕业生在两年内找到对象,如果没有实现承诺还将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这一消息在男生偏多的工科院校中不胫而走,对在校期间难觅对象的研发型人才有较高吸引力。
在这个物价飞涨、房价居高不下、小孩入学难等问题凸显的当下,阿里巴巴公司推出了30亿元的“iHome”无息置业贷款计划,并投入5亿元成立教育基金,解决员工子女的学前和小学教育问题。阿里巴巴的这两项措施对于吸引和保留优秀员工无疑具有重大作用。
而盛大创新院则发现员工经常“宅”在办公室,缺少体育运动,专注于事业而忽视了身体锻炼,时间长了,身体就会可能处于“亚健康”状态。于是经过精心挑选,引入整套中医保健体系,结合西医数据分析,通过“体质辨识”、“五脏相音辨识”等中医特色体检,再进行一系列的健康讲座,还邀请底蕴深厚的中医上门
为员工“望闻问切”,帮助这些年轻人调理好自己的身体,让身体健康防患于未然。
在新形势下,福利管理将成为人力资源部门一项新的挑战。要迎接并应对好新的挑战,我们首先要分析福利管理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
个性化。80后员工注重个性,强调自我,他们不再喜欢传统的、千篇一律的福利项目,对于一些创新型福利更具浓厚的兴趣。巨人网络的“找对象”福利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还有个企业曾经组织过爬山类活动,员工参与者寥寥无几;而组织的游戏互动活动,如三国杀,则员工参与者甚众,积极性很高。
健康化。随着“过劳死”、“N连跳”等新闻不断出现在大家面前,冲击着大家的视线,很多的员工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健康问题,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于是市场上各种各样的体检机构生意火爆,员工心理帮助计划(EAP)也逐渐在一些公司中开展,甚至一些公司内部设置了专职的保健医、按摩师。
知识化。市场经济中,公司间的竞争白热化,而人才市场上人才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员工要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地充电和学习是重要的手段。因此,越来越多的员工会很看重培训和学习提高的机会。市场上各种培训班开展得如火如荼,高端的EMBA学费已经突破50万元,而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费也需要好几千元。很多公司也将优秀员工送到各种培训机构参加学习,一方面可提高企业凝聚力;另一方面也通过提高员工技能来提高组织效率。
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福利管理也是如此。不管如何变化,我们只要用“心”去做,就会获得好的成效。
首先,我们要树立员工是“客户”的观念,一切从员工出发,一切为员工着想。在公司内部,“以人为本”的最好外在形式和最好载体就是“以员工为客户”。如果企业能够以员工为“客户”,把员工当作“客户”对待,福利管理便有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指导和思想基础,也就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
其次,要用“心”研究员工的需求。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公司性质、不同的规模,甚至不同的老板,都会决定公司给予福利经费的情况。在福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做好福利管理,做出有针对性的福利产品,必须先要研究员工的需求。员工的年龄、婚育状况、性格、工作性质、职业生涯规划等都决定了对福利需求的差异。只有做好了员工需求的调研,才能为设计有针对性的福利产品打下基础。福利需求的调研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员工访谈的方式进行。
再次,我们要用心设计福利产品。也许我们没有阿里巴巴等企业那么多的经费支撑,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掌握的员工需求,设计出针对性强、适销对路的福利产品。只要用“心”去思考,去设计,一定会有好的解决方案。
比如,很多公司在中秋节的时候都会给员工发一盒月饼。普通的做法就是员工直接领一盒月饼回家,员工对此反响平淡。但是我们可以考虑将月饼快递给员工的亲人,并附上一封致家人的感谢信,感谢亲人对员工工作的支持才使员工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价值,最后附上总裁亲笔签名。当员工亲人,特别是员工父母收到这盒月饼的时候,一定会感动。
又如,我们可以将有限的经费设计成菜单式福利,员工可以选择几项或者一定金额的福利。公司通过增大员工的选择余地来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在提高员工凝聚力的同时也充分利用好福利项目。
最后,我们要做好福利产品的售后服务。员工在享受各种福利产品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应及时给予解答。同时,对于员工关于福利产品的合理化建议,我们要及时采纳,改进并完善福利产品。员工满意是我们用心做好福利管理的宗旨和目标。
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福利管理没有像人力资源规划那么具有战略地位,但是它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吸引和保留优秀员工很重要的方面。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加强管理,一定能够做出让老板和员工都满意的福利管理来。
9.企业职工福利有哪些 篇九
【职工福利是什么】
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到底啥叫职工福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清晰界定,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如何规定,还不明确,但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企业职工应享受到的福利做了有关描述。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但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都算在职工工资总额中,不能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节日补助算不算福利】
如果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是以货币形式发放,那就得算在工资总额中,是补贴的一部分。但如果是采用实物形式,比如节前给员工发一些米面油,应算在企业福利费开支里。对于节日补贴以购物卡形式发,目前还没有规定进行清楚的界定。但对职工来说,无论节日补贴列入工资还是列入福利费,都是企业正当支出。
【企业还可以正常发放哪些福利】
《通知》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未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中的其他支出。
另外,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哪些不算福利】
娱乐、健身、旅游等都不得列为福利开支
哪些福利不能发?财政部20发布的《通知》提到,《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向全国各级工会明令通知,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职工福利费到底从哪来】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李若山解释,也就是福利费是从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里提取的,而且只要不超过14%这个上限,按规定这笔费用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10.单位职工福利发放的若干规定 篇十
闽 ?? [201 ] 号
***单位各部:
为体现以人为本,替职工办实事,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增强中旅凝聚力,制订本规定。
一、福利发放范围为工资在***单位发放的人员。
二、福利发放项目:
1、子女学费补贴(含内退、待岗及病休人员)。每学幼儿园、小学 元;中学 元;大学 元(限于本科)。于每年第4季度以部门为单位报账。
2、生日费(含内退、待岗、病休及退休人员)。在岗1年以上的职工每年每人 元,由工会福利委员逐月发放给当月生日的人员。
3、节日费(含内退、待岗、病休及退休人员)。元旦 元、春节 元、三八节 元(限女性)、五一节 元、中秋国庆两节 元。节日费于节前发放,如有变动调整,由工会提出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4、女职工专项福利费(含内退、待岗及病休女职工)。每季度每 元,以部门为单位,持发票,分别于3月上旬和10月上旬报上半年和下半年费用。
5、职工体检(含内退、待岗、病休及退休人员)。在岗1年以上的职工每 年体检 次,其中女职工每 妇检 次,具体项目和标准可依性别及年龄段有所区别,由工会提出方案,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6、慰问职工及困难补助。为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心,对遇病、困、灾的职工给予慰问或适当的困难补助。(1)职工住院引起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 元;(2)职工父母过世或离退休人员过世,慰问金 元,以单位名义送花圈;
(3)离退休人员或在职员工过世,单位租用大巴1辆,送火葬场。
(4)职工遇有病、困、灾的,工会可随带价值50-100元慰问品前往看望;
(5)职工因重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情况酌情补助,一般不超过 元。
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由部门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所辖范围的工会委员或小组长签注意见后,报***单位本部工会审批。
本规定于20 年 月 日起执行。
***单位 二〇一 年 月 日
11.香港养老福利制度启示 篇十一
内地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统筹账户不透明。按现行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金部分会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但统筹账户具体如何运作、如何投资、如何使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占多大比例等,相关数据几乎没有向民众公开。这种不透明的管理模式和复杂的计算系统,使得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企业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都不能准确地测算出某个人退休时可以拿到多少退休金,从而影响民众对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信心。
个人账户处于空转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为寻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动用养老金发展基础建设的情况,伴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养老保险资金积累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很多地方不得不动用应当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而有些地方即使将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用于当期支付,年度养老金收支也还是存在缺口。
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不同的退休待遇。中国的养老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完全负责;二是20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国家负责,企业员工由企业及个人共同承担的“双轨制”退休制度,并且延续至今。该制度下公务员和企业员工无论在前期缴费还是在后期领取退休金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公务员在职时个人不用缴纳社保,但退休时可以领取约占在职工资90%或以上的退休金,相比起来在职时需要个人缴纳社保的企业员工,在退休时能领取到的退休金大约只占在职工资的40%左右。
香港地区的养老福利制度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制度是一项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1995年,香港特区政府立法并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从2000年12月开始推行。在香港凡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雇员和雇主均须按强积金计划定期供款,双方每月的供款额均为雇员月收入的5%,并设有最低和最高供款标准。目前执行的最低和最高雇员月收入标准分别为6500港元和2.5万港元。另外,除政府规定的5%供款外,雇员及雇主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供款比例——也被称之为自愿性供款,其可为员工增加退休养老储备。强积金运作的特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发布充足的信息以确保高透明度;二是政府负责监管、市场独立运作。按照规定,雇主需向雇员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纪录,当中须按规定列载多项数据,包括雇员当月收入标准、雇主及雇员供款金额等,强积金受托人则每年需向强积金计划内的每一位成员提供12个月内有关该成员及其雇主的每月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明细,以及当年投资盈亏情况、截至当年年末账户内供款总额和累计收益情况。与此同时,由积金局与证监会共同制定守则,向公众披露有关基金的投资分布、风险程度及收费情况。积金局是香港特区政府为有效管理、执行强积金制度而于1998年设立的,其职责主要包括监察强积金业界的运作、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向市民灌输强积金制度、发展和优化强积金制度等。如发现雇主违法或强积金计划受托人违规,积金局将立即跟进并根据情况作出检控。
公务员退休制度。香港公务员的退休计划分为退休金计划和公积金计划两种。退休金计划主要指2000年6月1日前入职的公务员个人不需要供款,在退休时可根据服务年限、职位和月薪情况,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金,且每月亦可领取退休金。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和平衡财政负担等因素,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自2000年6月1日之后入职的公务员须参加公积金计划。该计划规定公务员个人供款比例为月薪的5%,政府供款比例随着服务年限增长而增加,幅度在公务员月薪的5%~25%。另外,公务员须服务满十年,方可享有政府供款超出5%部分的全部收益。
高龄津贴。俗称长者津贴或生果金,目的在于照顾年长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现阶段香港特区政府为65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每月提供1135港元现金津贴。
借鉴与启示
借鉴香港地区强积金运作模式,要解决目前国内养老金统筹账户不透明、个人账户亏空和养老金“双轨制”引发不公平等问题,需从根本着手推行养老体制改革,把目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双层管理的基本养老制度转变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体制,即政府监管、专业公司管理、第三方会计公司审计,保证养老资金账户高效透明运作,提高民众对老年生活保障的信心。
第一,推行养老体制改革,建立政府监管、专业公司管理和第三方审核的全国统一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具体而言:一要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市场运作情况。一方面规定委托资金公司的准入资质,并明确养老资金由符合资质的资金公司负责运作;另一方面明确资金公司须定期向政府机构和民众披露统筹账户的投资计划、供款和支出情况、余额和盈亏情况等,资金公司还须向个人账户提供明细、当年投资盈亏情况、截至当年年末账户内供款总额和累计收益情况等。同时,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如发现地方政府、企业等有违规情况,即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交由法院立案审理。二要由政府给予符合资质的基金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借以提升基金投资回报率和降低行政费用等,同时基金公司还需肩负监控企业是否漏缴养老保险等违规行为的职责。三要由第三方审计如基金公司,每年委托第三方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营运情况并出具财务报告,基金公司还需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如第三方审计或任何公民发现违规情况,都可向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逐步整合个人账户,实现全国自由转接。因养老保险属地方政府管理,以及受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内地个人养老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接。企业员工往往对个人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的缴存及结余情况都不太清楚。为此,有必要对个人账户进行整合,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设立统一的个人账户,完善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机制,让员工清晰了解个人账户缴存数据、投资回报情况和账户结余等信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全国自由转接。另外,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运作的问题,中央政府可以规定在未来5~10年内,通过国有企业每年缴纳部分利润、发行国债、国有企业融资等多种形式,逐步填补空缺,做实个人账户。
第三,充分发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鼓励企业和员工多缴多存。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缴交基数和比例范畴,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和收入高的员工多缴多存,增加个人退休养老储备。
第四,改革公务员退休制度,逐步实行“单轨制”的养老制度。借鉴香港特区公务员退休制度改革经验,从新入职公务员入手,出台相关规定对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作出统一规定,逐步执行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制度。
12.职工带薪缺勤福利之会计核算 篇十二
一、《条例》对相关职工薪酬的法规保障
1.《条例》将带薪年休假确定为职工的基本福利。
《条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照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督管理的要求, 已经执行或者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应该受到《条例》的约束, 建立符合《条例》要求的带薪休假制度。
2.《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基本天数进行了强制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从法理角度看, 《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只是最低天数, 并不禁止特定单位执行比《条例》的规定更长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条例》对年休假的安排方式进行了合理约束。
根据《条例》的规定,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是《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当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顺延到以后年度, 这就要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定。企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自主设计既符合《条例》的要求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4.《条例》规定了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补救措施。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如果某个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为4 350元,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计算日工资时, 不得也不应该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以及《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据此, 全体职工的月计薪天数= (365-104) ÷12=21.75 (天) , 该职工的日工资=4 350÷21.75=200 (元) 。如果该职工按照《条例》和单位内部规章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 但是全部没有获得安排,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即:200×15×300%=9 000 (元) 。
二、带薪年休假的会计本质是带薪缺勤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 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 都构成职工薪酬, 都应当作为一种耗费, 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显然,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会产生企业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由此产生的支出正是基于职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 符合职工薪酬的会计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界定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却没有明确规定职工的带薪缺勤福利。事实上, 企业可能对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带薪缺勤进行薪酬补偿, 比如年休假、寒暑假、婚丧假、产假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根据带薪缺勤权利能否结转至下期行使, 将带薪缺勤分为两类: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1. 累积带薪缺勤。
其是指权利可以结转至下期行使的带薪缺勤。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有些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权利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将其称为既定累积带薪缺勤。相对而言,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应该属于非既定累积带薪缺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累积, 相关制度安排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行设计。
在我国, 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带薪探亲假可以累积的合法性。该文件规定,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天。也就是说,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属于累积带薪缺勤的范畴。
2. 非累积带薪缺勤。
其是指权利不能结转至下期行使的带薪缺勤, 即如果当期权利没有行使完, 就予以取消, 并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缺勤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我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 我国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等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
由于职工提供的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 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和当期损益。对于非累积带薪缺勤, 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 因此, 其相关会计核算可以直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操作, 无须另行讨论。
三、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
在累积带薪缺勤情况下, 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 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 应当予以确认。即使该累积带薪缺勤是非既定的, 该义务也依然存在并且应予以确认。对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在其离开企业时是否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不影响义务的确认, 但影响计量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 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 作为预提性质的费用处理, 因为职工可能在行使累积非既定权利之前离开企业。
例1:清江浦公司共有1 000名职工, 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 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1个会计年度, 超过1年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作废, 职工在离开公司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原则为基础, 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 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 公司对职工未享受的累积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
2007年12月31日, 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2天。根据过去的经验, 公司预计2008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17天的年休假, 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公司总部行政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400元。
分析:清江浦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 应当预计由于50名职工未行使的每人2天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的应支付的追加金额, 即相当于100天 (50×2) 的年休假工资40 000元 (100×400) ,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40 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40 000元。
如果假定2008年12月31日, 上述50名行政管理人员中有40名享受了17天的年休假, 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 其余10名只享受了15天的年休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 未行使的权利只能结转1年, 超过1年未行使的权利将作废。2008年, 清江浦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32 000元 (40×2×400) ;贷:银行存款32 0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8 000元 (10×2×400) ;贷:管理费用8 000元。
不难看出, 累积带薪缺勤福利需要在职工提供服务并行使带薪缺勤权利的当期确认为生产成本或者计入当期损益, 并非到企业实际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时才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辞退福利的确认时点相似。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 (既定累积带薪缺勤) , 企业就应当确认必须支付给职工的全部累积未行使权利的补偿金额。
例2:沿用例1资料, 假设清江浦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 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 且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支付。清江浦公司1 000名职工中, 总部行政管理人员有50名, 销售机构职员有100名, 直接生产工人有800名, 另有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高档办公楼。
分析:清江浦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的应支付的全部金额, 即相当于2 000天 (1 000×2) 的年休假工资800 000元 (2 000×400) ,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40 000元, 销售费用80 000元, 生产成本640 000元, 在建工程40 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800 000元。
例3:清江浦电信公司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 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至次年末。在次年末, 公司将对职工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 每月工作日为20天。为了便于讨论, 以公司研发部门一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工程师为例。
分析:假定2008年1月, 该工程师没有休年休假。清江浦电信公司应当确认相当于2个工作日工资的应付带薪缺勤福利,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研发支出2 2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 000元、———累积带薪缺勤福利200元。
假定2008年2月, 该工程师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该工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 计提相当于2个工作日工资的应付带薪缺勤福利, 反映该工程师行使累积权利的情况,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研发支出2 2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 000元、———累积带薪缺勤福利200元。
同时, 还要编制一笔会计分录反映该工程师行使上月累积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100元;贷:研发支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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