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赔偿协议书

2025-01-14

工地事故赔偿协议书(共14篇)

1.工地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一

柴兴培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福建省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汉章,委托代理人:龚秀华 项目负责人:谢拥军

乙方:柴洪树,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16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父亲。

乙方:李琼芳,女,汉族,生于1961年2月12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母亲。

乙方:雍碧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9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妻子。

乙方:柴瞳,女,汉族,生于2012年12月2日,住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松云洞村7组16号,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雍碧成,系柴瞳之母。

2015年7月29日上午7:30分左右,柴兴培在福建省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南部县定水镇莱克川东北商业汽贸园D区(D1区)工地工作时,不幸从玻璃雨棚架上摔下死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因柴兴培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女儿和父母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9万元,大写玖拾玖万元正。

二、付款方式:2015年8月2日甲方支付乙方49万元,余款50万元(甲方支付时应扣除乙方借支的1.5万元,实付48.5万元),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乙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销户证明、死亡证明书(甲方协助乙方到医院开具)、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后20天内支付完毕(甲方指定

第1页,共2页 谢拥军、陈碧生收取乙方资料,并出具收条)。甲方如不按时支付,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每天500元向乙方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乙方收到上述全部赔款后,不得再到有关部门和乙方闹事。

五、甲方拥有因柴兴培工地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理赔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理赔费用全部由甲方享有。

六、甲方上述赔偿款打入乙方下列账户,视为支付,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条。

户名:柴洪树,开户行:建行南部县瑞安路营业部,卡号:6217 0036 7000 4032 349。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不按约定执行,均属违约,如单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担保人: 在场人:

第2页,共2页

3页,共2015年8月1日

2页

2.工地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二

一、赔偿主体错位

事故发生后, 铁道部会同地方党委和政府即刻成立了32个善后处理“5+1”服务小组 (5个温州地区人员+1个铁道部人员) , 分别与遇难者家属就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善后工作组7月26日确立并执行的赔偿方案是“此次赔偿包括总计不超过45万元的各项赔偿和数万元早签议奖励两部分组成, 奖励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支付, 其余由铁道部一并支付。” (见《事故遇难者家属早签协议奖数万由地方政府支付》)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道部作为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 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无论是铁道部还是地方政府, 承担的是一种行政管理责任, 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铁路法》第五十八条, 铁路旅客的人身伤亡, 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民事赔偿部分的处理有三种方式:一是由赔偿权利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二是当事人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三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

铁道部可以作为赔偿处理的调解方依法主持调解, 但不应以责任人的身份直接参与赔偿谈判, 更不应调动地方政府参与赔偿协议的商定。任何人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这是一条现代的基本法治原理。

铁道部和地方政府分担赔偿责任, 二者都无法定的赔偿义务, 涉嫌滥用权力处置公共财产, 显然违反了政企分开、权责一致的现代法治原则, 客观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

二、赔偿程序违法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本次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并在60日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 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铁路法》的规定,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是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比例的主要依据。

然而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 并且铁道部初步调查结论为“雷击导致事故发生”的条件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否承担责任还属于未知数, 善后处理小组就直接确定赔偿方案, 显属程序违法。

三、适用法律缺乏严谨性

铁道部先后提出了50万与91.5万两个赔偿方案。在中国目前收入条件下, 这两个数额着实相差甚远。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一案件有两种差别巨大但都可以适用的赔偿方案, 就为同等情况不同处理埋下了隐患, 严重背离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

1991年的《铁路法》属于铁路运输管理方面的特别法, 其效力优于普通法。但《铁路法》只是规定对旅客人身意外和财产损失作出了应予赔偿或免责事由, 对赔偿计算方式并没有作出直接规定, 而是通过七十三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基于该授权于1994年颁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4万元, 自带财产损失为800元。后基于该授权于2007年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提高到15万元, 自带财产损失提高到2000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仅对旅客意外伤害赔偿, 限额2万元人民币。因此, 依据现行专项法律规定, 铁路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为17.2万元 (含保险) 。

50万的赔偿标准是基于上述规定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计算结果, 91.6万是适用《侵权责任法》计算的结果。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成了处理本案的关键。然而从法理角度, 选择后者有无充足的依据?换句话来讲, 是否自此后, 所有铁路事故自动适用《侵权责任法》,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限额规定不再适用?

那么,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否将限额赔偿变成了无限额赔偿呢?实际上,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排斥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 依照其规定。”虽然该条将赔偿限额只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国务院规定的赔偿限额是基于法律授权条款的, 其效力高于职权立法。对此《立法法》明确规定,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铁路法》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 因此不能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直接认定《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铁路法》, 《铁路法》与《侵权法》之间如何适用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我们也不能以《侵权责任法》效力优于《铁路法》而直接否定其派生的赔偿限额规定。

四、赔偿概念模糊

3.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篇三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事故赔偿协议书1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事故赔偿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乙方到甲方________工作,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十时左右,________时因不慎至________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痊愈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经双方协调,甲方与乙方家属及本人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从人性化考虑、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等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一切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为确保此事故的完满解决,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书面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全部诉求的表示,是一次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犯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单方承担此事故和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故赔偿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籍贯:_____住址:____身份证号:______住院号:_____疾病诊断:_____治疗结果: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元;

2、误工费: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元;

7、丧葬费: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元;

9、交通费: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_____元(不超过2人)合计:_____元

五、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_______________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日期:

范本二

甲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XXX驾驶的车牌为“XXXXXX”货车相撞,致XXX受伤。XXX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XXX已基本康复。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6180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赔偿协议书优秀范文合同范本九、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两人):

乙方:

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月____日

在场人签字:

事故赔偿协议书4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于________________驾驶小客车(内乘王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由西向东行至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国道交叉口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抢救无效死亡。现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近亲属(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________________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甲方________________支付给了乙方________________的哥哥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上述________________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________________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事故赔偿协议书5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班时间受伤补偿事宜,经友好协商后,乙方要求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伤事实确认: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在甲方生产场所作业时,在5米高作业平台摔下,当时甲方在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乙方坠地受伤,乙方身上创伤五处,

1、左眼眼睑缝合数针,致使左眼不能完全睁开,视力受到影响,2、左手桡骨粉碎性骨折,术后恢复好之后,左手力量受到影响,不能做重活,3、左腿髋臼骨折,恢复好之后,行动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4、左侧骨盆骨折,恢复之后对正常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5、左脚第五趾粉碎性骨折,对正常的.站立及行走产生一定的障碍。

甲乙双方对以上伤情及伤情对以后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确认无误。

二、甲方在治疗期间第一时间垫付医药费,并且在乙方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让乙方的伤情及时得到控制,让乙方家属急切的心情得到宽慰。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

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_____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__________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行政法规和法律文件达成以下赔偿内容:

1、(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乙方身体多处骨折,年龄较大,恢复期间及恢复后由此次工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对身体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治疗和康复,中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先行垫付治疗和康复费用。

2、伤残补助金、乙方在受伤恢复后由于伤情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对乙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乙方需要甲方支付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原工资的_____%x_____)__________×补助期限_____个月=__________元

3、生活护理费,由于乙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因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提出生活护理费用,直至乙方年满60周岁共计_____×_____=_____

4、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计算初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计算标准月薪__________元

第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三、乙方自愿放弃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也放弃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工伤等级认定及仲裁或诉讼的主张,除协议所列内容乙方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追讨任何待遇及经济补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

4.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乙方在甲方承揽的工程施工中,于2013年月日发生工伤,经送平遥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13年月日康复出院,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工伤赔偿协议:

1、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工伤的全部待遇壹拾壹万元,包括医保中心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赔付的款额。

2、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先付乙方陆万元,余下的伍万元待2014年度县医保中心组织工残鉴定后,医保中心依据鉴定级别赔付乙方后,赔付额不足伍万元,由甲方补足到伍万元付给乙方,若超出伍万元,多余部分乙方退给甲方。

3、本协议签字后,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纠缠。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5.事故赔偿私了协议书 篇五

乙方:_______

我家孩子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地被同学______________碰到摔断牙齿,后入_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双方家长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孩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主张其他权利。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即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赔偿款;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六、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6.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篇六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 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少、质量差, 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 为了进一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人民有安宁的生活, 就不得不借助于法律的惩罚性机制来实现。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 不仅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之春已经到来, 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权威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

二、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

近些年来,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 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 人们议论最多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长期以来, 尽管有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等人性化的条款, 但具体实施中并不顺利———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面临以下几点问题。

(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相对困难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 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因此, 确认此种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显得极为复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是指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人。而大多数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的运行所致, 而机动车驾驶人员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受雇人、机动车所在单位的职工, 还可能是盗车者或者是与以上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只有确定了谁应该赔偿、受害人才知道向谁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新交法出台之前, 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一般是按比例对应, 50%的事故责任就负50%的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就不负赔偿责任, 即使是有赔偿也通常是以抚恤金的名义来补偿。新交法出台后, 对伤、亡者的经济补偿上升到了责任的高度。“无责赔付”就是这种责任最强烈的表现之一。如果我们仅依照立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显然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理论以及客观实际相违背, 因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 大部分公民尤其是对不开车的公民来说, 其思想观念中仍然会心存侥幸, 希望能“私了”就尽量“私了”, 但却不知道“私了”往往会进一步造成损失的扩大。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 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 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 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 判决率高。

(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归责原则有待完善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是不同的归责原则。该规定采用的是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规则原则。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贯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前提下, 有条件地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促进公民遵守交通法规, 有利于民事赔偿纠纷的解决, 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

(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存在争议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以人为本, 加重了交通事故中司机的责任, 与此同时, 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提高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划分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越大, 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 主要责任为60一90%, 同等责任为50%, 次要责任为10一40%。同时在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五) 现阶段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金额大大增加,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也相应大幅度提高。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 往往不能正确评估双方的过错程度等, 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 索赔数额一路飚升, 增加了诉讼风险。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以上, 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六)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难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至今已经实施多年, 但对于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当事人地位, 及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还是存在很多的争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条文旨在谋手续之便利, 免收支之劳费。保险公司依此规定, 固可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金, 但并非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受害第三者并无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之权。

(七) 诉讼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断提出异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证据, 也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分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最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它所适用的法律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由于受到本身权力范围和法律适用范围的限制, 以及民事法律知识方面的限制, 在责任认定中, 有可能对过错的举证责任、责任人的范围等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 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不相一致, 这都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时候重新予以认定。

三、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建议

第一, 要做到完善立法工作, 统一执法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并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因此, 要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

第二, 加强法院调解工作, 要做到公平合理。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 不断改进新形势下法院做好赔偿案件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三, 扩大司法救助措施, 保证其及时行使诉权,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第四, 针对交通事故案件大量增加的特点,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议庭。人民法院不能被动地依据责任认定书, 而应查证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同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相符时, 予以采信, 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 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居高不下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法制观念淡薄。因此, 要加强法制宣传,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防止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尽快完善道路交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 要不断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 法院平时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合作, 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法院应立即审查, 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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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建勇.中国道路交通和交通管理[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4.

[3]张佩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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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立新, 吴兆祥, 杨帆编.人身损害赔偿[M].北京:人工大学出版社, 2005.

[6]高言, 翟新辉.债权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7]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M].上海:华东理

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七

甲方:xxx,男,xx镇xx村人。

乙方:xxx,女,xx镇xx村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镶牙费xx元,复查费xx元,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8.汽吊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八

甲方(单位):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身份证号:

甲方于2013年 06 月12 日租用乙方汽吊25T一台,在甘德县民族寄宿制中学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三标段食堂施工现场发生侧翻事故,鉴于双方友好协商,为解决赔偿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二、付款期限

2013年6月25日之前乙方须完成汽吊拖运工作,在乙方清运吊车之后甲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小写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若托运工作滞后,乙方赔偿甲方(工程)工期延误损失费元/日;乙方在3日之内完成吊车拖运但甲方未一次性结清赔偿金,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元/日。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租用关系解除。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终结有关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

务关系,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

六、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监理各持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签字):

乙方:

经办人(监理单位):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9.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之赔偿问题分析 篇九

詹某系路之谱 (瑞金) 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于2011年3月17日19时许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日经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者父母从肇事司机处获得305000元的民事赔偿。后瑞金市医保局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作出詹某工亡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认为应扣除已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 而原告则认为应当全额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而非补差, 因此引发争讼。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做法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 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1、国外主要存在三种模式或者做法, 一种是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旦选择了一种赔偿就排除了另一种赔偿请求。二是取代模式, 即工伤保险待遇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模式。当今主要是法国、瑞士、挪威等国采取此模式。三是补差模式, 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差额互补。当前采取此模式的主要有日本和北欧一些国家。

2、国内一些地方的类似做法:

(1)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由于他人非工作行为引发的水运、航运、空运、铁路运输、地铁运输、公路交通等事故造成工伤的, 参保职工应当先按照该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 所获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事故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 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 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3)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 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 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 在以上所列省市的具体规定中, 对于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的处理原则与原劳动部《试行办法》是一致的, 即实行差额赔偿, 不能享有双重赔偿权的。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情形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国外的代表性模式就是双重受益模式。

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当前采取此模式的主要是英国。

2、国内而言, 据不完全统计, 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等地已经执行双赔原则。

如: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9]50号) 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 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 同时构成工伤的,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三、我国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之赔偿应采取的模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模式

所谓有条件的双重赔偿模式, 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同时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理赔, 但因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客观上只已经实际发生且数额确定, 因此, 受害人只能享受一份。具体而言:

1、从学理上来看, 实行双赔有学理上的依据:

(1) 从规定名称来看, 工伤事故对应的是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上从没有任

何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称为赔偿, 结合本案, 工亡待遇有三项, 名称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其称谓可见, 其根本就是一种职工的待遇, 而不是什么赔偿。而民事侵权对应的是民事赔偿, 本案件牵扯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从支付程序看, 工伤保险待遇有按工资比例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还有一次性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民事赔偿, 法律规定原则上为一次性支付。本身两者支付的时间和期限有很大区别, 如果强行将两者扣减及补差, 则劳动仲裁部门及司法机关就存在自己造法并违法的行为了。

(3) 从计算参考数据看,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计算的参考数据与民事赔偿各项目计算的参考数据性质不同, 差距非常大, 民事赔偿赔偿考虑死者的户口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问题, 而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考虑户口类别。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来计算, 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此类推, 无论是两者的总数还是各项都不具备扣减和补差的基础。由此可见, 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都缺乏依据, 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归于无效。

(4) 从社会保障法的本位看, 符合社会利益的权利本位系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本位。工伤保险是一种隶属于劳动法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制度, 对职工而言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福利。受害人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 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的义务, 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 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择一选择, 反而是难以掌握公平。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 各地规定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实属于法无据。

2、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 实行双赔有立法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里面明确提到: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 只要发生工伤,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 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 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以上规定, 本案原告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即侵权之债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种权利并不冲突, 可以同时享有。因为从性质上讲, 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请求权, 一种是不平等主体间劳动者保险待遇请求权。

(2) 《保险法》第46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乃商业保险领域尚且对第三人侵权引发的人身伤害明确受害人可以获得双赔, 更何况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领域呢。

(3) 《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规定也明显对受害人赋予了获得双赔的权利。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 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 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据此,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 原告依法享有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因此, 我国对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的赔偿问题应采取有条件的双赔原则, 既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也是符合我国相关立法的精神。

摘要: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的竞合, 受害人如何进行索赔, 具体赔偿范围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 各地做法也不一, 笔者认为, 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的有条件双重赔偿。

10.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十

甲方:严文 63岁 身份证号码:

乙方:刘德怀 36岁 身份证号码:

2018年2月21日9时,严文驾驶的电动小汽车与 车牌号:新Q-J3551号小轿车在黄羊镇振宇宾馆对面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乙方1人刘德怀受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

(此赔偿不包括医疗费,乙方在此次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此赔偿为一次性赔偿,此后乙方不得再纠缠此事,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三、若此事故在交警队、保险公司的处理当中有需乙方出面作证时,乙方应无条件出面作证。

签字:甲方:

乙方:

作证人:

1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十一

乙方:赔偿权利人基本情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12.工地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十二

2007年6月2日中午12时许, 原告何某 (初中生) 与其祖父到自家楼顶上调试电视室外天线。下楼时, 何某不幸被楼顶上方的10 k V高压电击中受伤, 后经法医鉴定, 其右手、右足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和九级。

该县法院审理查明, 何某之父所建楼房房顶水平距离不足2 m处, 有一条10 k V的高压线横穿而过。该县法院认为, 对原告的损失, 应按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责任。原告何某及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 承担60%责任;建房人何某之父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建房具有过错, 承担15%责任, 因原告对此予以放弃, 可视为自行承担;被告该县建设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批准建房, 存在一定过错, 承担25%责任。因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县建设局对造成原告何某被高压电击中受伤负有一定责任, 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原告33 656.49元。

近年来, 不少建设审批部门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违规批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并发放许可证, 给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生产安全带来很大危害, 同时也给建房户自身带来很大安全风险, 经常出现由此造成的人身电击伤害或死亡事故。一旦出现电击伤害或死亡事故, 由于老百姓的传统意识, 不管供电企业有无责任, 始终咬住不放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 轻则无理取闹, 重则就将供电企业告到法庭。相反, 受害者一般都不会要求政府建设审批部门承担相关责任。久而久之, 不少地方法院也不管供电企业是否有过错, 都会依据资产归属原则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一定责任, 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违章建筑愈演愈烈, 悲剧的重演越来越多, 电力设施的保护难度也越来越大。

1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十三

乙方: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村九组X号。交通方式: ,联系电话: 。

丙方:XXX,女,回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镇XX村X队号。

事情经过:20xx年3月29日14时左右,于继红驾驶宁AV6032在贺兰山路与天平巷交叉路口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李坤鹏驾驶的宁A72379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丙方禹淑芳受伤,现禹淑芳在宁夏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康复已出院,三方当事人自愿就该事故的损害先期协议赔偿,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XXX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共计 元已由XXX和XXX共同承担。李坤鹏支付 元,于继红支付 元。

二、禹淑芳在医院期间的火食费,人工护理费,禹淑芳本人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 元。

三、该协议三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现金支付完结后三方法律关系即告终结,因XXX在交通事故之前患有哮喘疾患,XXX在家休养期间如哮喘病发作及身体有其他任何不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或家庭人员承担,与XXX和XXX无关,所引纠纷与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无关。

四、该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留交警队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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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地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十四

一、目前我国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不断增多, 这众多的医疗室事故赔偿问题表现出了一定的特点, 本文进行总结如下:

(一) 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我们以云南省昆明市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为例, 可以看出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是逐渐增加的。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 2012年, 云南省昆明市的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650件, 审结486件。2013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871件, 审结695件。2014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1062件, 审结837件。

(二) 医院被诉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尽管今年来我国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但是医院被起诉的相关案件在所有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小的。举例来看, 2013年, 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人数为2856391人, 住院人数为78695人, 手术数量为46837人, 但被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仅为11件。由此可以看出医院被诉的案件数量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小的。

(三)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专业技术鉴定比较困难

医学是一种专业性非常高的学科, 因此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责任认定必须要借助于相当先进的医学专业知识, 所以几乎所有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都必须要经过鉴定这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1]。有些比较复杂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甚至还需要进行二次鉴定。由于上述的原因医疗赔偿事故的相关案件审理的时间比较长,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法院的最近几年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审理案件来看, 审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占所有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总数的75%以上, 甚至有些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2年以上。

(四)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比较多样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有调查结案、判决结案、撤诉结案、裁定移送其它法院审理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等多种不同的方式[2]。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常识, 对于相关责任举证等问题不够了解, 因此在法官将诉讼风险说明以后他们便选择的撤诉。另外, 部分当事人能够主动与相关的医疗机构达成和解。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争议比较大, 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良好解决。上述的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比较多样。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为了进一步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 良好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 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并在这部法律中设定了专章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律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促进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结合上述的理论知识, 并立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审判实际, 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一)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案由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案由, 如果患者因为医疗机构的具体行为遭到了损害, 那么就有权利提起权利责任的诉讼或者违约责任的诉讼, 如果患者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诉讼不清楚, 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向患者进行详细的解释, 并帮助患者进行明确[3]。另外, 如果患者明确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那么实际的案由统一确定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二)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析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患者在实际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医疗机构和相关的医务人员有实际过错的, 由相关的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看, 如果相关的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机构对相关的病历资料进行隐匿和拒绝提供或者医疗机构对相关的病历资料进行伪造、篡改以及销毁, 都应当推定医疗结构为有过错一方。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下, 患者负有举证的责任。另外, 患者进行举证的主要形式是申请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 但是有很多患者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 没有能力申请正常的医疗事故鉴定, 此时需要人民法院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 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责任的鉴定程序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鉴定问题并没有做出非常详细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医疗事故问题的鉴定可以在对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确定的时候可以使用, 但是在相应的民事侵权案件中, 我们可以不必再委托进行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 人们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比较认可的, 认为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等许多的特点, 而且相关的收费也比较低廉。另外,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于医疗事故的相关鉴定进行了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 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

(四) 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标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相关赔偿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 这就说明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标准和其他产品责任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一样, 统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外, 我国还有许多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介绍。通信情况下而言, 法律的效力要高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条例, 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人民法院在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进行审理额的过程中, 要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三、合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具体对策

为了促进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 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结合相的理论知识, 并立足于实际, 提出了合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 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制化建设

通常情况下而言, 医疗服务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 它一方面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具有很高的医学水平, 另一方面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大的责任心, 一旦出现任何细小的问题, 都容易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并做好已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 我们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制化建设。具体来说, 当医疗事故发生后, 相关的医疗机构不要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而应当让国家公权力的第三方介入其中,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医疗赔偿问题的解决, 从而使双方都能够信服, 维护正当的利益。

(二) 对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进行限额赔偿

通常情况下而言, 医疗事故给患者及其家属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相关的医疗结构必须要对这种精神伤害做出一定的赔偿。但是精神伤害的程度是难以进行衡量和确定的, 因此在精神伤害的实际赔偿过程中, 其具体的数额也是不确定的。总体来看, 在对具体行为的精神伤害进行确定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对过错人的侵害手段、侵害场合、过错程度进行考虑, 同时还要对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明确, 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 最后综合确定精神赔偿的具体数值。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生命健康损失以及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进行弥补的,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抚慰。然而无论是多么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只能对患者起到一部分的赔偿和抚慰作用, 因此我们不宜进行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应当对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进行限额赔偿。

(三) 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建设

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无论由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承担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建设, 让医疗事故的相关风险由医疗单位、患者以及社会来共同承担, 这样就可以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良好的解决。目前, 西方先进的发达国家已经设立了专业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 实现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的良好解决。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 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然后在此基础上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的建设。具体来讲, 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要积极进行投保, 并对患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保险费,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 由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近年来, 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 对患者的实际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并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过程中, 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不断增多, 这众多的医疗室事故赔偿问题表现出了一定的特点, 如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医院被诉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专业技术鉴定比较困难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比较多样等。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审判实际, 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制化建设, 对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进行限额赔偿, 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 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 从而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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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矛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法律适用原则的困惑与反思[J].中国医院管理, 2007, 09: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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