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合同书(精选8篇)
1.员工培训合同书 篇一
员工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人):余昶珍
乙方(受聘人):
因甲方对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机关食堂餐饮服务进行劳务承包,需聘用员工,经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 2016年3月1日至 2017年2月28日止。
二、工作任务: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承担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具体内容见附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职责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积极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三、劳务报酬和付款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 元);提供劳务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除劳务费和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劳务保护和劳务条件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保证甲方所提供场所及设备 1 不受损坏;由于乙方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二)乙方员工如发生工伤或其他一切损害,其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一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五、终止解除合同条件
(一)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
1.患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机关规章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4.不履行合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5.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发现乙方侵占固定财务,化公为私的行为;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补偿。
1.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
2.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若教育和体育局食堂进行拆除重建,可提前解除合同,但甲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四)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五)若乙方因生病或其他事情确实需要请假,乙方须自行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赔偿。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变动解除合同的除外)。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附件
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机关
食堂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全局机关干部职工早餐、中餐以及公务接待和会议(培训)用餐。
2.持健康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
3.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和食品质量,做到科学搭配,营养均衡。
4.搞好食堂环境卫生,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及时清除生活及厨余垃圾;餐具及时清洗并消毒;讲究个人卫生,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5.负责向食堂管理人员提供菜谱,菜谱要做到品种多样:早餐有粉、面(干湿面)、粥(或牛奶、豆浆)、包子、馒头(或油条、蛋糕)。中餐保证“三荤、三素、一汤”,公务接待和会议(培训)餐临时决定。
6.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若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后果由自己承担。
7.随时掌握用餐情况,防止盲目的投入和不必要的浪费。认真做好日清月结的盘点、核算工作。
8.视其工作表现,给予扣发劳务费或解聘处理。
附件
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机关 卫生保洁工作岗位职责
1.机关办公楼和庭院每天必须清扫一次。办公楼清扫时间为下午下班以后,庭院清扫时间为上午上班以前。随时巡查,保持清洁。
2.负责机关水电巡查,若发现未关水电现象要及时关闭。3.定期对机关院内蚊虫、鼠害进行杀灭,确保院内无“四害”。
4.确保地面、墙面(包括门窗、玻璃)、屋顶无污迹、灰尘、垃圾、蜘蛛网。
5.垃圾桶要及时清理,做到无残留垃圾及水渍。6.确保庭院硬化地无落叶、垃圾、烟头,绿化带内无烟头和白色垃圾。
7.完成其它临时性保洁工作。
8.若机关庭院卫生被上级检查通报批评,给予扣发劳务承包费等处理。
9.一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2.员工培训合同书 篇二
2002年, 视障患者李先生从河北邯郸市来上海求职, 当年5月起在某保健服务公司任盲人按摩师, 平均月收入2500元, 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8月, 因工时费双方发生争执, 李先生被辞退, 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保健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500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替代工资2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6250元, 返还服装费150元、2002年9月至2008年8月每月克扣的30元工资共2160元, 补缴2008年5月至8月的综合保险费。
2009年6月, 仲裁机构裁决, 支持李先生的各项请求。保健公司不服, 诉至法院。
保健公司诉称, 公司曾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当面向李先生宣读, 但李先生不愿意签订。李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因而于2008年8月将其辞退, 故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辩称, 虽身为盲人, 但会写字, 仲裁申请书及委托书上签名均由自己亲笔签署。即使不会写字, 也可采取按手印方式,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障碍。因此,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 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保健服务公司诉讼请求, 保健服务公司应如数支付李先生双倍工资、替代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6万余元, 同时返还服装费150元、工资差额2160元, 并为李先生缴纳综合保险费。
解析:
一、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须付双薪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未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主张李先生系盲人, 不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已将书面劳动合同条款向李宣读, 故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公司。但公司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其要求不向李先生支付2008年2月1日至8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7500元,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 也未举证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李自行辞职所致。因此, 公司各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并未因劳动者是盲人就可不签。
如属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保留。且李先生也提出过, 即使不会写字, 也可通过按手印方式, 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障碍。因此,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甚至可通过盲文来与盲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更人性化。
2. 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
李先生从2002年5月10日到用人单位任盲人按摩师, 至今已有7年, 竟一直未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也应负有一定的次要责任。不签劳动合同, 往往对用人单位有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 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盲人按摩师, 本着保护残疾人劳动者的精神, 不宜过多追究其次要责任。但作为用人单位,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理所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
保健公司声称, 李先生是盲人, 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说法, 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员工培训合同书 篇三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4.新进员工合同书 篇四
一、新进人员进入本公司有了3-7天试用期,未被录用,每天按20元计算工资,该员工在试用期间被录用者(半年以上为长期:工资1300元+全勤+奖金+提成,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为短期:工资1000+全勤+奖金+提成),每月10号发放工资,三个月后加员工奖30元,半年以后50元,一年以后100元。
二、员工进入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如有违反,按条例处罚。
三、员工提出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得予批准后方可离职生效。员工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做到每天9:00上班,不迟到早退,如犯一次扣10元,全勤扣20元,二次扣20元,全勤扣50元,三次扣除全勤及奖金。
2、员工进入公司,必须穿戴整齐,必须穿工作装(不能穿便装),只能穿黑鞋,如有违反扣10-20元。
3、员工在公司不得打闹,不得玩手机(男士不得抽烟),还有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扣20-50元。
4、员工必须听从上级安排,必须做到先服从后上诉,如有不遵守扣10-50元。
5、员工如有事请假,必须先申请上级同意方可,如私自请假没得同意,算旷工处理(全勤扣除和,旷工一天扣三天),三天以上算自动离职。
6、员工不得拿公司任何一样财产,如客人留下的东西须交吧台处理,不得私自带出公司,如有违反扣50-200元,严重除外。
7、上班时间不得谈情说爱。
丽都家宴
新进人员签字:
5.员工培训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为了不断的提高乙方的业务素质,明确乙方在参加甲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学习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素质的提高,安排乙方业务培训。
二.乙方应该珍惜此次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并保证按照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参加培训。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参加培训后,应能够达到此次培训的目的。如乙方不认真学习,未能掌握培训中所传授的知识和技术,则甲方有权扣除为乙方提供的所有培训期间支出的培训费用,交通费,工资等(具体执行可由乙方直接返还给甲方或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2.在业务培训期间,培训费用,差旅费等由甲方支付,乙方脱产进行学习。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享有培训期间工资照发,福利不变的权利。2.乙方在培训后为甲方最低服务期限为(叁)年。3.培训结束后,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回甲方报道,不得随意在外逗留不归,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同时按逾期报道的天数做旷工处理。
五.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期满后,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为培训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工资等)。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处理原则,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6.公司员工聘用合同书 篇六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企业)名称:青海仁渊信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公正、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月,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与性质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3、乙方_______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乙方正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4:30到18:00。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为________元人民币。该薪酬为公司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以公司发展情况可逐步提高岗位薪酬。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假期。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或连续两月未完成单月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已交保险员工,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乙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为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双倍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乙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7.员工培训合同书 篇七
《劳动合同法》实施初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学界到企业都有不同的声音。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新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懒惰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搞垮中国经济[1],而董保华等认为该劳动合同法会影响企业经营、经济发展、劳动者就业,对企业和劳动者而言皆无利处等。反之,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该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使劳动者懒惰化,反而会让企业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等[2,3]。而企业则纷纷采取措施以规避之,比如,深圳华为公司轰动全国的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事件,沃尔玛中国大幅度裁员事件等。针对企业的这一情况,国家最高法院拟起草规定,7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这样,就从法律角度上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用完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后将其辞退以及用人单位采取各种反常行为使劳动者遭受损失,从而使劳动者掌握了续订合同意愿的主动权[4]。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是否会继续努力工作,工作过程中员工的行为是否会发生改变,这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学者认为,人们在对某一行为的预期回报下,由于受到认知偏差、成本差异和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会选择不同的行为[5]。本文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员工行为转变的数学模型,对员工的行为转变过程进行详细的分析。
2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与员工的博弈策略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与劳动者的博弈环境发生很大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是,当员工在企业工作过一定期限之后,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开始占据有利地位,即在员工达到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如果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向,企业只有选择签订而无其他选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博弈过程中有两种选择,一是依赖于“铁饭碗”,出现“怠工”现象;二是选择继续努力工作。所以,可以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分为“怠工者”和“努力工作者”。在这样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一是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劳动者也有两种策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博弈策略的博弈树分析如图1所示。
注:1为劳动者,2为用人单位
假设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出现员工“磨洋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等消极怠工现象,而企业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缺乏完善的激励与惩罚制度,只能听之任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经济人”,努力工作的员工也会因为“同酬不同工”而逐渐产生懒惰思想,出现怠工现象,这样,努力工作者的人数就会有所下降,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没有按照企业的管理意图选择努力工作,反而向相反的方向转变,这说明企业的管理制度是无效的,企业要加强制度的强度,使员工选择良性行为,向努力工作地方向转变[6]。反之,如果企业的各项措施都很完善,在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下,多数员工才会感到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必要性。即使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一定数量的怠工者,在这些制度的促使下,也会逐渐开始努力工作,而原来就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也会更加努力工作。这样,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中努力工作的劳动者人数会持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按照企业的管理意图选择了继续努力工作,并使不努力员工向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方向转变,这说明企业的制度是十分有效的[6]。
3 员工努力程度改变的数学模型
根据上述分析,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企业来说,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努力工作的员工就可能会逐渐开始懒惰,出现“怠工”现象;对制度完善的企业来说,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努力工作的员工也会逐渐努力工作。即,在企业制度无效时,员工会选择不努力工作这种行为;在企业制度有效时,员工会选择努力工作这种行为。根据不同的影响因素,本文分以下2种情况讨论:
3.1 假设员工的行为转变速度只与当前努力员工人数有关
单位时间内员工从努力工作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人数为
对式(1)积分为
得
从而得到员工由努力工作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速度模型为
其中,y为努力工作的员工数;t为员工转变的时间;特别地,t=0时,c=y,即常数c表示的物理意义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努力工作的员工数;k为员工转变的难易程度及企业努力工作员工数量有关的系数,且-1≤k≤0;
特别地,假设努力员工人数y=900,一半数量的努力工作的员工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得k=-0.51n2≈-0.35。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4)图形,这就是在努力工作员工数量影响下员工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2所示。
通过图2可以看出,由于努力工作员工人数较多,受其影响,在工作初期,员工转变的数量较多,随着努力工作员工的人数的减少,员工的转变速度逐渐减慢,直到全部员工选择不努力工作。
单位时间内员工从不努力工作向努力工作转变的人数为
对式(5)进行积分,
得
从而得到员工由不努力工作向努力工作转变的速度模型
其中,G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总人数;特别地,t=0时,,由此可见系数的物理意义;k为员工转变的难易程度及企业努力工作员工数量有关的系数,且
特别地,假设企业总员工人数G=1 000,一半数量的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转变为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得k=0.51n2≈0.35。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8)图形,这就是在不努力员工数量影响下员工向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3所示。
通过图3可以看出,在工作初期,由于不努力工作员工人数较多,受其影响,员工的转变速度较快,随着不努力员工人数的减少,转变速度逐渐缓慢,直至全部员工选择努力工作。
本文中,影响系数k的因素主要是员工工作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奖励。假设不努力工作的员工以较低成本p获得较低的收入r,而努力工作的员工则以较高成本mp(m叟1)获得收入nr,则
其中,q为员工对工作成本与收入比例的敏感性。
d表示当不努力工作的员工的收入比努力工作员工的收入多出d时,影响系数k趋于无穷,此时,努力员工大幅度地转变为不努力工作员工。
3.2 假设员工的行为转变速度既受努力员工人数影响,又受不努力工作的员工人数影响
单位时间内员工向不努力转变的人数
对式(10)进行积分,
得
从而得出员工转变的速度模型
其中,k1为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速度的影响系数;即k1表示的是,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不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对转变速度的基数影响;k2为不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的影响系数;即k2表示的是,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不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对努力工作员工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不良拉动作用。
特别地,1/3的努力工作地员工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2/3的努力工作地员工转变为不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6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出k1=-0.213,k2=0.028。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13)的图形,这就是在努力和不努力工作员工数量的共同影响下员工向不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4所示。
通过图4可以看出,员工在向不努力工作转变过程中,转变速度先快后慢。虽然受到不努力员工的不良行为的拉动影响,但由于努力工作员工的基数作用远大于不努力工作员工不良行为的拉动作用,所以可以看出相对于图1,员工向不努力转变的速度较减慢。
单位时间内员工向努力转变的人数
对式(10)进行积分,
得
从而得出员工转变的速度模型
其中,k3为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速度的影响系数,即k3表示的是,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对不努力工作员工向努力工作员工转变的良性拉动作用;k4为不努力工作员工人数对员工行为转变的影响系数,即k4表示的是,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越多,则单位时间内向努力转变的人数越多,转变速度越快,因此,它反映了当前不努力工作的员工数量向努力工作转变速度的基数影响。
特别地,1/3(30人)的不努力工作的员工转变为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2个月的时间,2/3(60人)的不努力工作地员工转变为努力工作的员工需要6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出k3=-0.0 052,k4=0.235。运用数学软件MAPLE可以画出式(17)的图形,这就是在努力和不努力工作员工数量的共同影响下员工向努力工作转变的模型曲线,如图5所示。
通过图5可以看出,员工的转变速度先快后缓。虽然受到努力员工的良性行为的拉动作用,但由于不努力员工人数的基数影响远远大于努力员工的拉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图3的转变情况,员工向努力工作转变的速度减慢。
4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方向,主要取决于企业中员工所在的制度环境。在企业制度完善的环境下,由于受到不努力员工人数的基数影响以及努力工作员工的良性行为的拉动作用,员工会由不努力工作向努力工作转变;当企业制度不完善时,由于受到努力工作员工人数的基数影响以及不努力工作员工的不良行为的拉动作用,员工会变得不努力工作。
第二,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制度是影响员工行为转变方向的决定因素。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各项制度的强度,实现激励、奖惩等制度的完善,才能使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员工选择努力工作,对企业的发展也更加有利。
第三,《劳动合同法》对不同的制度环境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地说,对那些激励与惩罚制度完善的企业,会使其员工工作更加努力。而对于那些管理制度不甚完善的企业,则往往会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而导致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降低,从而使企业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只有不断加强对各项制度的完善,才能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使企业员工依然努力工作甚至更加努力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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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员工培训合同书 篇八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对部门列出的资料进行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当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做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陆先生的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事先约定变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2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既约定了工作岗位条款,又约定了可以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工作岗位的条款,该两项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提示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因此,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