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2024-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精选9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交通、铁路、航空、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专卖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本辖区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和假冒行为;

(七)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要道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权限: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罚没走私卷烟拍卖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和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它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被委托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核发。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拍卖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先按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然后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和拍卖业务。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到分支机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汉字字样。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汉字字样,按规定的渠道出口,未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七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省外地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雪茄烟。

第十九条 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公司可以委托当地其他企业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并与被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委托批发协议。

被委托的批发企业应当从委托的烟草公司进货。经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向省内其它烟草公司、合法卷烟批发市场调剂货源。

第二十条 开办卷烟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由市场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缉私没收的卷烟应当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并组织生产,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第二十三条 销售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配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省内跨县(市)运输罚没走私卷烟,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各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卷烟,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可凭执法部门开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公司、被委托的批发企业的发票或卷烟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随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运证无效;

(一)复印、涂改、伪造、变造或重复使用的准运证;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超过准运证核定的有效日期的;

(四)超越权限签发的准运证;

(五)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第二十七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除依照《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可同时没收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除依照《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同时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三)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除依照《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外,同时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销售标明“专供出口”汉字字样国产烟的,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卷烟总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省外地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和非国家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卷烟总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跨省购销卷烟、雪茄烟的,对购销双方处以违法购销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包括被委托的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供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五)被委托的批发企业不按规定进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进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六)窝藏、销售、运输走私卷烟的,没收窝藏、销售、运输的走私卷烟,可以并处以其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七)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其所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零售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并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生产和经销假冒卷烟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假冒卷烟,并处以其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持无效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

第三十二条 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专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因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或自查获之日起六十日(易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自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处理的卷烟、雪茄烟,没收被处理的卷烟、雪茄烟和价款,其中购买人没有过错的,价款退还购买人;对擅自处理的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专卖法》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烟草专卖法》过时之我见 篇二

一、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基于“组织计划生产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思想,在当时确实贡献突出,但是在现在的市场体制下已不能适应潮流。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主要漏洞表现在:一是职权交叉重叠;二是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三是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四是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冲突看: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烟草专卖发法》赋予了烟草公司的政企合一的权力,交错的职能必然促使两者的功能相互侵蚀,行政职能市场化、经济职能行政化,公平竞争难以实现,市场环境难以健康培育,市场化改革止步不前,从石油、军工、电信开始,我国的行业垄断逐步打破,国际社会也是从1991年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卖到2003年的20多个的骤减趋势。关键词:烟草专卖 垄断 市场化 漏洞 矛盾 取消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始于1914年北洋政府推行的烟酒牌照税,和1915年推行的烟酒公卖模式,其思想产生的渊源来自清末时的洋务派典型人物盛宣怀《致载泽、绍英、陈邦瑞函》。新中国成立后,1959年在东北、内蒙古曾实行过烟酒专卖,1964年后全部改为统购包销,直到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这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了专卖管理和专卖许可证制度即“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烟草这一特殊的国家垄断行业,凭借其独有的垄断级差高额税利日渐在国有企业中独领风骚,自1987年以来每年的税收都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左右,是我国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2002年上缴税利达1400亿元。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这部法律就日渐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其立法依据的牵强附会;其立法背景的时过境迁;其实体法本身的诸多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其与现行行政法规的矛盾冲突;其与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潮流的相左、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相悖等等。本文就此浅析于下,以期抛砖引玉。[!--empirenews.page--]

一、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勿容置疑,《烟草专卖法》在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期对我国的烟草行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1982年—2001年中,中国烟草市场销售总量从1608万箱增加到3397万箱,按当年价计算的行业工商税利从98亿元上升到1150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13.8%。为我国烟草行业总量扩张,结构、质量、技术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之后,《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了。首先,从“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看,我们知道烟草是一种单一消费的特殊商品,要想寻求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最有效途径只能通过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二十多年的烟草专卖垄断经营的教训告诉我们,以行政的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往往事与愿违,本来我们的计划可说是详之又详,细之又细了。国家局几乎把卷烟生产计划下到月、下到了品牌,但为何在占我国卷烟消费市场80%比重的农村,烟民能抽得起价位在1元/包左右的卷烟却近乎绝迹了呢?在80年代就无人抽的烟丝现在正在农村大地方兴未艾,这不简单是所谓“引导消费”的问题;尽管国家对价位在1元/包左右四五类卷烟①生产采取了财政返税补贴的办法,但仍然是杯水车薪,而奢侈性灰色消费(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无须花钱购买的消费)的卷烟生产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整个烟草行业;另一方面各个烟厂超计划、超规模生产,体外循环卷烟又屡禁不止;各级烟草公司计划任务中明确规定了每年递增的一、二类卷烟销量和单箱均价;再说烟叶生产方面也是如此,《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但现实的情况却又大相径庭,由于烟草公司只收购各烟厂拼卷烟产品上档次而需要的10几个级别的中上等烟叶,而国家明文的标准级别却有42个级,那么还有30多个级别的中、低次等烟叶,就只好排山倒海式的在烟叶产区的集贸市场自由交易,大有和烟草公司收购站点一决雌雄之势。专卖在此不专卖了,计划在此也没计划了。烟叶生产总是走不出“烟叶两头尖,三年两年又发癫”的恶性循环怪圈;这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的失误,也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没警觉,这正是高度垄断经营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闭门造车式的一厢情愿计划演绎成事实上的无序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显属有些滑稽。众所周知,只有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只有竞争才是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关键,单纯寄希望于垄断经营来提高产品质量无异于与虎谋皮、宜或是事倍功半。从民航、电信、石油、电力、保险等打破独家垄断后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转变我们就可更理性的得出与其立法依据相反的客观结论。再说维护消护者利益,就更是无从谈起,吸烟有害健康已成定论,我国已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烟已是世界的潮流。[!--empirenews.page--]第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该肯定烟草垄断经营曾对保证国家税收是起了一定作用,但不是唯一途径。一个国家只要他的税法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严格,国家的财政收入就有保障。从世界平均的烟草税收负担率(税收占市场零售价格的比重)约为53%,不实行烟草专卖的英国、德国、巴西、日本等国家超过或接近80%,而我国的实际水平仅为43%。由于《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不足,致使烟草管理机关的独立执法能力与监管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每年“假私非超②”4种烟占据了1/10以上的市场份额,破坏了专卖体制的权威性,也侵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不可理喻的是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烟厂就是靠地方财政的税收返回在苟延残喘。所以,相反可以说,正是由于垄断经营的惰性导致了烟草行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滞后、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低效果,为过去出现的泡沫经济推波助澜。若从目前的烟草制品税制来分析,烟草制品的垄断经营的确在简化税收征管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取消进口卷烟特种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执行,烟草制品的税制必然要[1][2][3]下一页 与国际税制接轨(即改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制一改,烟草制品的垄断经营就更是可有可无了。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漏洞看,主要表现在:

(一)职权交叉重叠。比如生产、销售假烟,既可认定为无证生产、销售,烟草局可以管;也可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案件,由工商局管。无证运输假烟、走私烟,既可按无证运输处理,由烟草局管;也可以按贩假、侵犯商标权案由工商局管;如果是走私烟,按贩私处理,由海关管。无证批发或卖大户按说由烟草局管,工商局也可以按非法经营来管;甚至公安局还可以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插手;

(二)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目前烟草行业工商分家后,中烟工业集团与烟草专卖局的职权如何界定?双方的法律地位、行政执法权限?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其辖区内的执法对象包括了上一级公司,其执法的效能令人怀疑。我国加入世界控烟公约后《烟草专卖法》又如何体现?网络烟草广告如何限制?以及《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所谓的“投机倒把罪”等等都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所没有明确的规范;

(三)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如对这对非法运输在途中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处理时,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处理。”但根据1994年6月1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中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余任何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否则都可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再如在目前实际专卖执法工作中扣押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可见现场扣押烟草专卖品的均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只要行政程序不合法就必败诉。除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户藏匿在住宅中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检查时也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检查,只限于违法生产经营场地,对目前农村大面积隐藏在住宅中违法生产加工烟草专卖品的查处就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了;[!--empirenews.page--]

(四)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烟草专卖法》的执法者又是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者,由于本位经济利益的驱动,容易导致专卖管理服务和服从于地区和部门盈利的需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无法避免,造成了人民群众对《烟草专卖法》的对立情绪,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极为严重的损害了执政党的政治形象。诸如①在烤烟生产种植合同的签定上,按《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之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42个级别的烤烟就应全部由烟草公司收购,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烟草公司与烟农约定有6—20个级别的烤烟不予收购,在实际收购中则只收10来个有销路的级别,有销路的讲专卖,没销路的在市场上卖不了,但在运输途中则又围追堵截,烟农怨声载道,各级地方政府忍气吞声。②在名晾晒烟③的产区也是如此,在名晾烟有销路时烟草公司把其纳入专卖,在目前名晾晒烟销路低迷时既不收购也不准别人插手更不准外运。③卷烟销售上的对零售户的搭配销售、各个地方销售市场的封锁,无一不是对《烟草专卖法》的肆意取舍、断章取义和曲解。《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那么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消费就只能凭经办人的个人好恶随意取舍了。④在烟叶收购设点布局上更是公然置现行《烟草专卖法》之第十八条:“烟草公司或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于不顾,常常把几个相距20—30公里山路种烟乡镇的烟农的烟叶合并到一个烟站收购,从不考虑烟农肩挑背托长途跋涉交烟的艰辛,官商习气浓厚。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方面。《烟草专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安排经济建设事业与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安排地方经济建设项目”。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他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那么就可假设某个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按照《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本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明确了兴办烟厂这一经济建设项目,那么作为行政法的《烟草专卖法》第六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是否就显得有些法理不通了?作为行政法法源的民族地区自治条例是特别法,而作为行政法的《烟草专卖法》则是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不能是普通法来调整特别法。再说这民族地区照顾方面就湘西自治州情况来说,从烟叶的收购计划分配上是每况愈下,逐年递减;从烟草制品④的生产上,辖区内的四个卷烟厂无论是计划外或计划内无一幸免全部被关、停、并、转。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从何体现?《烟草专专卖法》之第六条岂不成了应景之笔了?

(五)未能针对不同类型审批设计不同形式的运行机制,审批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亟待加强。尽管烟草行业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对烟草专卖品从上游到下游的诸环节均设立了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烟草行政审批的有效性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烟草行业行政审批权覆盖从烟叶种植、烟机管理、卷烟纸管理、企业技术改造、卷烟进出口、一直到卷烟的生产、批发与零售,实现了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全面管理。显而易见,产业链中不同的环节具有很大的差别,审批权的运用也应相应地有所区别,不能将管理100多家烟厂的方法简单地套用到对300多万卷烟零售商的管理上,否则必然会造成管制失灵。到目前为止,烟草行业的审批权还未能体现《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划分原则。目前设计的审批运行机制,基本上仍停留在传统的审批框架内,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诸如拍卖机制、核准机制、登记机制尚未引入到审批运行环节之中,难以完全杜绝以权谋私、以烟谋私和腐败现象。另外,审批环节过多不仅导致管制成本上升,使烟草企业不得不支付额外的管制成本,影响其效率与效益,也使烟草企业习惯于审批所带来的诸多好处与便利,竞争意识与能力下降。因此说,中国烟草行业的专卖行政审批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empirenews.page--]从与现行行政法的矛盾冲突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目前烟草行业盛行的卷烟配送说穿了就是搭配销售,从烟厂的拼盘销售到批发的搭配送货都是如此,商业企业和个体零售户都没有选择权,严重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卷烟的地区市场封锁、割据上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上一页[1][2][3]下一页 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15天,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60天。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但《烟草专卖法》却没有此项行政处罚,依法行政难以到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篇三

法制宣传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上水平,在“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来临之际,临颍县局提前部署,积极行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烟草法制宣传活动。一是突出重点,加强宣传。结合六五普法宣传规划,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23周年为契机,重点对城区主要街道、广场、汽车站及各乡镇主要街道、人口密集的村落等区域,深入开展烟草专卖法制宣传,二是悬挂标语,营造声势。在城区主要街道悬挂“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23周年”、“烟草专卖利国利民”等横幅标语,制作“6.29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23周年法制宣传及卷烟打假成果展板等,展示近年专卖执法打假成果,营造宣传声势。

三是设立咨询台,解疑答惑。通过设立烟草专卖法宣传、真假卷烟识别、办证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现场讲解假烟鉴别知识和如何防止卷烟调包、公布举报电话和许可证管理办法,向社会群众宣讲假冒卷烟对个人和国家所带来的危害,引导消费者远离假冒伪劣卷烟,并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一般或者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实施救援时,应当首先对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压埋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的统筹调度,并根据其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紧急救援任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5.烟草专卖专卖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年专卖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及法规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分析总结我局##年专卖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及法规工作,谋划##年工作思路,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分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当前专卖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总结工作实践,立足于解决问题,形成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卖管理工作思路和解决方法,现就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卖管理工作

1、##年本单位专卖管理量化对标考核的成效,对省局今后量化对标指标设定、考核方式等方面建议;

##年,##县局专卖管理量化对标考核的大部分具体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上级局的要求,个别具体指标特别是大要案指标与上级局的对标考核标准有差距,存在差距就是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对省局今后量化对标指标设定、考核方式等方面建议有:

(1)省局针对各地市的专卖量化对标指标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各地市的历史差异、地理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流动等因素,设定的对标指标应有一定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工作应当可以完成,对标指标具体细化到各个县级局时还应该更具体一点。

(2)专卖量化对标指标的内部监管部分只涉及到被查处卷烟绝对数,我们认为应该加入对内管系统的预警和预警处理率的对标指标,另外应加入对烟叶生产、销售、调拨各个环节的监管及查处的对标指标。

2、在卷烟打假调查取证、联合执法、抓捕收网、奖励协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卷烟打假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单一,宣传内容不全面,宣传强度不大,还没有形成全民打假打私的态势,没有给制假售假分子以强大的威慑力,社会对我们有关打假政策的了解也不够全面准确。

(2)案件信息来源不广,情报收集面较窄,职业化情报人员的培植和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案件经营意识不够,网络案件经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也是制约我们进一步深挖案源、扩大战果的关键因素。

(4)制假售假网络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已经形成的假烟销售网络,对卷烟制假活动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我们工作的重心仍然放在打击非法渠道卷烟和打击摊点上,对打团伙、破网络重视不够,投入力量少,对制假售假网络的活动规律和主要特点深入研究不够,致使有组织、有针对性的打击制假售假网络行动较少,破获的标准网络案件少。

(5)不法烟贩家族式、团伙式作案,手段方式方法越来越,越来越高科技化,给打假调查取证、抓捕收网带来很大的难度。

3、对省局市场净化率考核模式及方法有何建议;

省局对市场净化率的考核采取每季度一次的明查暗访工作方式,这种考核模式是很切实可行的,要真正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必须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明查暗访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能力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清正廉洁、公正不阿。

4、对加强专卖队伍培训,发挥专卖专业人才作用,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有何建议;

关键是要完善机制、强化技能、切实加强专卖队伍能力建设 :

随着涉烟违法经营行为智能化、集团化、社会化趋势的出现,多数案件案情重大,特殊复杂,如果仅靠老一套的查处手段和方法策略必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办案需要,这就要求专卖人员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此,要针对烟草专卖管理和烟草不断变化的特点,持之以恒地抓好专卖“双能”竞赛活动,切实提高专卖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和体能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清正廉洁;在业务水平上,要在执法队伍中开展普及与专卖执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活动,以及其他的办案技能。围绕“内部管理标准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案件管理规范化、网络设施现代化”总体发展目标,建立完善“四个机制”。

一是健全用人机制,优化专卖队伍。制定选拔专卖管理人员的标准、要求和程序,实行专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健全人员轮换、交流和末位淘汰制度,进一步优化专卖队伍。

二是逐步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和“个人自学、定期培训、岗位成才、等级考核”的教育培训机制,并对培训成果进行经常性检验,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档案,采取专家授课、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全体专卖管理人员掌握做为一个专卖执法者应知、应会、应该把握的相关知识,着力提升专卖人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突出和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专卖队伍的执法能力,为提高案件经营能力奠定基础。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在坚持既有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试行对专卖稽查大队、中队和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的技能等级化考核,在专卖队伍中开展会办案、会取证、会追踪、会询问、会做卷、会电脑、会开车、会宣传、会识别真假烟等“九会”活动,坚决杜绝市场检查中那种见多不怪、松懈麻痹、漠视小案的观念和做法。

四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专卖队伍管理水平。在组织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专卖稽查基层组织建设纲要》和《专卖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专卖执法队伍管理规范》、《专卖执法案卷文书规范》等管理制度,积极探讨新形势下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为想干事的人提供工作岗位,为能干事的人提供机会,为干好事的人提高地位,着力培育一大批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的专卖管理队伍,从而形成“择能选优引进人,激励机制留住人、专卖舞台展示人”的良好氛围,有效激发专卖人员的个人潜能,不断提高专卖管理能力。

5、对辖区重点大户监管的做法、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一直以来,烟草营销部门对卷烟销售大户“青睐有加”,认为卖大户是完成销售任务的不二法门,在卷烟数量及紧俏烟供应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照顾”。随着烟草行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卖大户的销售观念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辖区内的销售大户渐渐成为“假、私、非”卷烟流通的温床。

(1)对辖区的大户进行重点监管,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假、私、非”卷烟存在的大户要列为专卖管理重点管理监控对象。

(2)积极查找案件线索,重点大户往往与不法烟贩联系紧密,通过对其实施监控,可以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争取破获网络案件。

(3)营销部门要坚决杜绝依靠卖大户完成销售任务的旧观念,降低对大户的依赖度,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在严格执行限量供货的基础上,满足其多样化选择的需求。

(4)对违法次数多的大户,可采取降级降档、减量供货等方法促使其规范经营,对一年内被执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或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大户,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对辖区无证户管理、证照不符零售户管理开展情况,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建议;

在辖区中存一些无证户、证照不符零售户,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山区,还存在着一部分的无证零售户,对这些卷烟零售户法律意识淡薄,有些根本就不知道销售卷烟需要烟草部门的行政许可,当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时,容易发生冲突。要加强对无证户、证照不符零售户的管理,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零售户的自觉守法意识。

(2)对符合办证资格的经烟户,要及时予以办证,并确保送货和专卖管理服务到位;

(3)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建立打击卷烟无证经营的长效机制,联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市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采用责令停止卷烟业务、罚款等行政措施予以严惩,形成联合执法合力,确保不留死角。

(4)要严格把牢办证关。对于新办证的经烟户,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数量和质量上双管齐下,既做到符合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又要源源不断地把有经营能力、能守法经营的优秀经烟户吸呐进来。

(5)要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对辖区无证经烟户、证照不符零售户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第一次责令限期处理完库存卷烟,第二次采取发现一次暂扣一次,并从切断供烟渠道入手。对大户违反规定、私自向无证经营户提供卷烟,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其客户级别进行降级降档处理,杜绝大户控制小户。

6、如何进一步深化优秀县级局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县局基层执法主体作用。

(1)组织领导要到位。要求全局上下每位同志以主人翁精神认真对待。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局观、发展观和荣辱观,起带头模范作用。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的和分工。

(2)措施落实要到位。按照省局关于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要紧紧围绕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内部监管、市场监管、证件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工作内容,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确定专人负责创建工作的实施、督导、检查、考核。

①加强队伍建设。要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配备文化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专卖队伍。特别是创建活动开展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将专卖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开展了准军事化岗位“大练兵”活动,力求通过严格的训练,从机制上、制度上规范专卖执法人员的行为,并达到强身健体、磨砺意志的目的。

②对中队基层的硬件设施进行梳理,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逐个项目,逐条核算,进行采购和装修。中队硬件设施按要求必须全面配备到位,改善办公、住宿、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③加强日常市场监管。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要着力加强了日常市场监管,规范卷烟市场环境,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清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县与县毗邻地区等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地净化卷烟市场。进一步使专卖管理向服务管理型转变;

④深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坚持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为重点,深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市场卷烟经营活动实行了事前、事中、事后专卖管理监督,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变专项行动为日常监管,有效地防范了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充分发挥日常内部监督管理作用。

⑤加大卷烟市场的打私打假力度。按照省、市局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发挥专卖执法主体作用,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净化一方市场”的管理理念,始终保持卷烟市场打私打假的高压态势。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分

1、应建立何种机制,利用何种手段,堵住不规范经营问题发生的漏洞,保证相同问题不再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改革的继续推进,卷烟市场管理形势也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新形势下如何提升“两烟”生产经营内部监管水平,成为摆在每个专卖工作者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1)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内部制度就是加强内控,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实行“两烟”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的监管。提升监管者素质,解决监管工作不严、监管不力、程序不对的问题,要通过建立 健全市场监管、证件办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制定营销部、配送部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卷烟需求预测、卷烟货源分配、大户管理、品牌管理、卷烟促销、零售客户基础信息、卷烟配送、卷烟销售货款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并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以促使企业更加规范有序经营。从市场监管的第一环节开始控制,强化 工作过程的管理,通过对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控制,使复杂的“两烟”生产经营内部监管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达到规范行为,统一方向,提高效率的目的。

(2)加强外部制度建设。目前社会群众并不知道烟草系统有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总说卷烟供应是随意的。外部制度就是要加强对外宣传教育,解决被监管者和社会群众,政策不懂,守法意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守法零售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市场监管,零售户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宣传教育,违法 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经常性地警示不法分子,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外部制度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促使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为卷烟市场监管 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管的质量。

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内部。所以加强内部专卖监督工作杜绝卷烟外流以及卷烟100%入网落地销售经济运行自然就会增长。对于内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该严格按照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法所规定过的条款执行,该上报的上报,该启动调查程序的启动调查程序,涉嫌违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总之要堵住不规范经营问题发生的漏洞,保证相同问题不再发生就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用制度管理各工作人员。

2、内管机构改革后如何协调双重领导和垂直管理,如何发挥、协调、调动中队长的内管兼职职能?

(1)江西省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全省各级局(以下简称各级局)应当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规章制度,在“垂直管理、双重领导”的原则下,按照国家局专卖内管工作规范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如何协调双重领导和垂直管理我们认为:

①建立内管办与县局联席会议制度。市内管办与县局分管领导加强交流,对发现的问题统一看法后下达各项指示由派驻组执行;

②派驻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主动分别向县局领导和市局派驻办汇报,以取得上级的统一指示后开展工作。

(2)如何发挥、协调、调动中队长的内管兼职职能?

①参加专销联席会议。在会议上对近期工作进行安排,查找最近工作中的不足和亮点进行公开讨论,形成合理的举措并遵照执行;

②实行抄告单制度。中队长在日常市场走访中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使用信息抄告单向派驻组反映;

③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每项工作落实到个人。责任追究也要落实到个人。

3、如何加强内管人员的管理,如何保证内管队伍的素质提升

(1)要加强内管人员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体系与工资收入挂钩。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要从精神和物资上给予奖励。

(2)内管人员要向素质型转变,实现专职化、专业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每次培训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并把培训及测试情况留底、存档,作为内管人员职业晋升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法规工作部分

1、遵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烟法〔##〕126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加强烟草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及##年全省系统加强烟草法治建设工作建议;

(1)要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围绕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结合实际,面向群众,进社区、进乡镇、进农村进行深入宣传,大力宣传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真假卷烟识别、假冒卷烟危害、防止卷烟调包知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12号令)、新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和“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电话等,尤其要深入偏远农村,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打私打假、防范维权意识,认识到销售及吸食假烟的危害,使假烟无立足之地,为卷烟销售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要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生产经营一线人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一批懂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法律工作队伍是目前烟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将培训法制骨干人员列为法治建设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逐步培养一批懂法律知识、精通业务的法律人才。通过加强烟草法治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3)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及行政执法回访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切实、有效地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县局法规人员要每月对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核查,做到每起案件都有审核记录,严把案件质量关,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牢固树立法制工作服务行政执法的理念,将法制监督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严格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对行政执法工作有功的要给予大力表彰;对不求上进,对法律法规不求甚解、运用不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错误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的行为,严格进行相关的处理。通过进行严格的行政执法监督,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烟草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推广运行后,各单位如何保障法规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进入系统程序办理,并如何做好与专卖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对接;

烟草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推广运行后,各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局对法规工作的要求,首先要更新思想认识,要认识到法规工作进入信息管理系统程序办理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开展法制工作、提高法制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其次,要配备专职法规人员、电脑设备等硬件;再次,要将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案件办理模块、许可证办理模块与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加强对专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的执法监督和指导。

3、法规人员的理论学习、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级待遇等法规工作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目前县级局法规人员的大部分都是来自基层一线,知识结构参差不齐,难以很好的完成法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差什么补什么,不会什么学什么”的培训学习原则,有针对性地每年组织二、三次理论学习及专业培训,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提高业务技能,只有提高才能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促进工作。

(2)目前县局法规人员必须兼专卖内勤岗位,法规员工作任务加重,由于专卖内勤工作比较繁琐,需要占用大部分工作时间,专卖内勤工作又涉及处理案件、法律文书制作,使得法规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很难落实法规工作中执法监督到位职责,建议法规员不能兼岗。

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篇六

内容摘要:在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每天都担负着管理客户、服务客户、市场监管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的重任。在日常监管时,这就需要专卖执法人员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不断地赢得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因此,专卖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把“为企业服务、为经营户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立足点,革除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执法不公、服务不力等现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任何一项工作得不到监督和制约,必然难于深入、持久甚至可能流于形式,专卖管理服务工作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群众关注,才能确保“服务型专卖管理”创建活动持久、公正、文明,并保持不断创新。

关键词:市场监管

专卖管理

服务 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市场对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在烟草行业始终强调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并积极倡导开展“突出服务”建设的大背景下,只有积极推进专卖工作向“服务型”管理转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创建规范、有序、高效的专卖行政管理服务体系,才能更好的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真正服务于行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如何实现烟草专卖工作向“服务型”管理转变,是当前烟草专门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刻认识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的重要意义

“服务型专卖管理”,就是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专卖管理相对人为导向的服务型思想、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提高专卖管理效能。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行政执法机关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势,以强化服务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归宿点。

(一)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是适应加入WTO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行政管理机关的迫切需要。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只有建立公共服务型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保证行政管理运转的高效、透明,为实现全球资源向本地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2 因此,我们构建“服务型专卖管理”也是落实建设服务型行政管理机关的现实要求,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在专卖管理执法中对专卖管理机关的权力和专卖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专卖管理机关的义务和专卖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强调较少。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就是要在理论上确立专卖管理的公平原则,确立专卖管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确立专卖管理相对人与专卖管理机关平等的关系,从而真正转变专卖管理机关的观念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专卖管理相对人、服务专卖管理相对人,切实维护专卖管理相对人权益。

(三)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是体现专卖管理本质特征,实现专卖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从本质上说,专卖管理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专卖管理相对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我们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专卖管理关系,专卖管理机关积极主动地为专卖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专卖管理相对人更加自觉、3 主动、积极地诚信经营,从而从根本上转变专卖管理关系,提高守法经营度,促进专卖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

二、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严格规范,努力提高专卖管理服务水平

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服务专卖管理相对人水平,即为专卖管理相对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及时的和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大幅度提高专卖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提高提高专卖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度,维护烟草市场健康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此,必须不断规范专卖管理执法行为,并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

(一)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专卖人员要把“为企业服务、为经营户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立足点,革除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执法不公、服务不力等现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把“三服务”落到实处,重要的一点是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陋习。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办好每一件小事做起,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 4 谋”,使经营户和消费者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满意率有明显提高,树立良好的专卖管理队伍形象。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组织专卖管理人员开展“两个至上”、“六法一条例”以及国家局“六条严禁”等法规的学习教育,制订相应的学习计划,按计划进行学习,并且通过考试、竞赛等方法,对学习成果进行检验和巩固。在对象上要侧重于一线的稽查市管人员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人员;在内容上,重点抓住执法中易出差错的重点环节,突出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行政的责任承担及执法人员“两个维护”意识的教育;在方法上,加大执法实务培训,通过剖析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进行公共关系、商务礼仪、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培训,在掌握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完善和提高。通过不断的学习使大家牢固树立文明执法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二)强化执法责任,践行“两个至上”,为国家和消费者服好务。

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就是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包括卷烟消费者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为国家和消费者服好务。而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推进不断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而走险,给国家造成损失、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危害。所以,在推进烟草专卖“服务型”管理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部 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坚决履行好专卖管理职责,努力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不法侵害,为消费者提供和谐健康的卷烟消费环境,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切实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服务。

(三)注重发挥职能,实现专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为经营户服好务。

一是要规范行政许可。坚持服务为先,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常事快办,不断完善首问责任、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设立服务大厅、咨询处或便民接待室等服务场所,实行“窗口式”办理、“一厅式”办公。真正实现“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要转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的思想,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艺术,用足用活执法权限,做到既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又规范执法、热情服务,避免执法过程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对于大多数遵纪守法零售户,通过与其交流和沟通,了解市场基本情况和零售户实际需求,指导其规范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用热情换真情,用真心换诚心,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规范了市场管理,又提高了零售户的满意度,为专卖执法赢得了群众基础,树立起烟草专卖队伍新形象。

(四)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为烟草企业和烟草员工服好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事关烟草专卖体制维系的根本大计;是企业前进的导航灯,事关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员工的“紧箍咒”,事关干部的健康成长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从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把工作真正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构建起教育、制度、监督、整顿“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内管长效机制。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促进专卖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形成有效的服务监督体系

任何一项工作得不到监督和制约,必然难于深入、持久甚至可能流于形式,专卖管理服务工作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群众关注,才能确保“服务型专卖管理”创建活动持久、公正、文明,并保持不断创新。

(一)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和专卖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执法公示的指导性和时效性,提高执法透明度。

二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特别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公布和更新。

三是完善外部监督制度,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要建立和完善特邀信息员、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法部门、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

(二)注重内部监督,促进专卖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形成有效的服务监督体系。

为强化专卖管理执法的事中监督,充分保证专卖管理执法的公正性,在案件处理和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

一是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从程序上实现相互监督。

二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经营户、消费者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机关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7.桐柏烟草专卖总结 篇七

年终岁末,光阴似箭,转眼之间,2010年渐渐离我们远去。在这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桐柏县局专卖管理工作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省、市局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抓好市场监管、卷烟打假,内部监管、队伍建设四项重点工作,有效促进了我县专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截至目前,县局共查处违法案件000起,查获各类违法卷烟000条,上缴罚没款000元,依法传唤21人,拘留11人,批捕2人,判刑2人,打掉非法私批经营窝点18个,新办许可证为000户,查处内部违规案件2起,处理内部违规人员4人,较好地履行了上级赋予的内管外打的职责,促进了辖区卷烟销售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2010年工作总结如汇报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辖区卷烟经营秩序 今年以来,县局党组对专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对辖区卷烟市场进行了综合整治,使市场净化率和占有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1.认真开展市场集中整治,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一是按照市局安排,先后组织开展了“双节”市场整顿、节后“回收礼品卷烟”专项整治,“五一”市场集中整顿,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专项整治活动,“中秋、国庆”双节市场集中整顿,通过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卷烟市场监管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内外规范经营明显好转。

二是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服务、宣传活动,巩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我们先后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4〃25”,“12.4”送法律下乡活动,大力宣传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制作活动板报4期、悬挂宣传横幅5副、开展假冒卷烟识别培训学习2次、举办各类咨询、走访20余次,通过有效的普法宣传,使经营户和消费者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奠定了基础。

2.严厉打击各种卷烟违法活动,强力净化辖区市场 今年以来,低档次卷烟递减,供需矛盾日显突出,不法分子企图将低档烟、假冒烟渗入我县。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配合交通运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至11月底,共查非法运输案件000起,查获违法烟草制品000余条,其中最大一起案值000余元。同时,在辖区内以市局组织的各项市场整顿活动为契机,以全面突击检查,摧毁私批窝点作为市场整顿的重点,私批窝点一经发现,坚决予为打掉,做到了月月有重点,季季有目标,对违章商户、私批窝点的打击,做到了稳、准、狠。今年以来,共打掉私批窝点000个,处理教育违法商户000户(次),达到了预期目的,违章商户与同期相比明显下降。在市场管理工作中,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三级巡查、两层考核、一个联合”的“321”市场监管模式,狠抓日常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卷烟市场违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专卖控市能力,为卷烟销售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案件经营意识,创新打假破网新方法

今年以来,我们在逐步学习先进兄弟单位优秀经验的前提下,坚持把打假破网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在进一步巩固“有假烟必有网络,有网络必有大要案”、“见人见物见网”和“追主犯追实刑追重刑”的打假破网工作理念基础上,加强协作,主动出击,密切联系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定期召开专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专卖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市场管理合力。5月5日,县局查获一起非法销售卷烟制品案,涉案卷烟仅000条,通过专卖管理人员的苦心经营,进行深挖细究,重拳出击,从而掌握了嫌疑人参与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利证据。此案移交桐柏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后,涉案金额迅速扩大到000多万元,涉案的000位违法经营人员被刑拘,000人被逮捕,成功的把个案经营成为网络案件。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9月份,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许可权,以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方便消费、依法实施的原则,重新修订了原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并于9月14日召开了桐柏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

2010年以来,我们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10份,其中“村村通”网络建设200人以上空白自然村也实现了全部覆盖。目前桐柏县卷烟市场秩序、卷烟销售情况良好,违法经营案件数明显减少,卷烟销售量、销售额明显增加。

(四)深入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规范经营 2010年,我们继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市局关于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内管工作。

一是认真传达贯彻国家局和省市局关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较好地统一了思想,进一步传达了上级指示精神,明确了搞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明确了机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并对内管长效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安排。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内管培训工作。我们定期在每季度末,采取集中学习、相互交流的方法,组织召开内部监管学习培训,截至目前,全年共组织内管培训4次,通过培训,使所有直接参与卷烟经营的人员都受到了较为全面的内管知识教育。

三是规范管理措施,坚持日常监管,确保了内部经营的持续规范。县局结合实际,坚持把日常监管列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同级监管的长效机制,掌握运用内管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内部自查12次,市场跟踪抽查4次,经营规范普查1次,查处内部违规案件2起,处理内部违规人员4人。从而有效地落实了内部规范纪律,实现了卷烟经营的全面规范。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卖人员业务素质

队伍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工作才能有序运行。2010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局“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要求,立足工作实际,优化组合,强化管理,力求达到有效提升专卖队伍素质的目的。一是组织全体专卖人员认真开展学习培训。按照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利用每周二学习时间,组织全体专卖人员进行学习,并在每月末进行测试,有效提高了专卖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水平。二是组织专卖人员参加省局的技能鉴定工作,2010年,县局有4名同志参加了专卖管理员岗位技能鉴定,3人获得中级职称,1人获得初级职称,通过率100%。另外,我们还规定了每月举行专卖月例会、每周举行周汇报会,通过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抓好稽查队伍的业务素质,大力在专卖管理队伍中弘扬行业共同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灌输珍惜岗位、感恩社会的人文思想,推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敬业奉献的烟草专卖管理理念。

(六)夯实基础上水平,全面开展优秀县级局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优秀县级局职能建设总体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借鉴行业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创新,组织开展内部学习培训5次,自查整改问题43项,修订完善制度78项,规范制作案卷近230卷,改建标准管理所2处,配置办公电脑3台,配发现代化办案器具3套,;初步形成了科学规范的县级局职能建设模式、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体系,提高了专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在12月份省局验收考核中,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稽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由于现代化的通讯、运输手段增强了非法卷烟网络内部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非法卷烟运输的隐蔽性,卷烟地下网络窝点反稽查能力不断增强,不法分子对非法卷烟藏匿手段的不断更新,给专卖稽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克服不利条件的制约,如何拓展、完善情报网络,如何创新案件稽查工作模式,加大稽查力度是目前急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二)专卖创新工作有待进一步认识

创新才是发展的关键。创新需要的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眼光,事物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看事物的眼光也需要不断更新。目前,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任务重、过程难,如何时刻以敏锐的眼光发现新问题,如何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新问题,如何以清醒的头脑分析新问题,如何以实际的措施解决新问题,都是今后县局在创新工作上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三、明年工作打算

(一)加强市场监控,力争市场监管取得新成效

针对制售假烟等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我们坚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突出对违法经营户、高档卷烟经营场所以及无证经营户的监管,扎实做好市场净化工作。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提高零售户的守法意识;二是切实加强对零售户的管理监督,保护守法经营,取缔违法经营。三是继续完善市场检查方案,提高实效性,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区域的市场大检查,每季完成一次拉网式市场检查工作,切实掌握零售户的经营动态,决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四是认真贯彻51号令,注重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对零售户是否持证经营、是否亮证经营、是否与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是否规范经营、是否正常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保持高压态势,力争打假破网新突破

2011年,我们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力争打假破网取得新的突破。一是运用“联防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争取各执法部门的配合,定期开展卷烟打私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路口、物流货运部等场所的稽查力度,以打击和震慑不法烟贩,稳定烟草市场。二是创新稽查方式,增强稽查工作实效性。要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要针对稽查薄弱环节卷烟不法行为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要坚持以打假破网为重点,积极探索案件侦破方法,扩大检查范围,挖掘检查深度,提高案件经营能力。三是以打击非法运输环节作为突破口,认真进行摸索研究。四是加强专卖卖信息举报网络建设,精心周密安排,重点打击。

(三)职责明确,长抓不懈,力促内管再上新台阶

全面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既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一是充分认识到该项任务依然艰巨,要把每次检查作为加强专卖内管的一个新起点,长抓不懈,不断深化,按照国家局、省市局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抓好内部专卖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狠抓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内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三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开展同级检查,确保内管工作的持续有效性。

(四)加强培训,完善考核,提高专卖队伍素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 篇八

夯实工作基础 全面创建优秀县级内管工作

—X烟草专卖公司年专卖内管工作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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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ⅩⅩ年3月2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ⅩⅩ年以来,我局在在市局党组和市局内管科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及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以《烟草专卖法》为立法宗旨,按照监管出规范、监管出自律、监管出和谐、监管出共赢的指导思想,立足局情,深入扎实的开展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并取得实效。现将ⅩⅩ年度X县局的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向大会述职,不足之处请大家予以批评指正。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打牢内管思想基础 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于烟草行业尤为重要,是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局于ⅩⅩ年初及时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并传达学习了国家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局内管会议工作要求。并设立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宣传栏,让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认识监管,增强监管意识,把加强内部专卖监管作为“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放在一切工作之首,极大地推动了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进程。

二、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内管工作领导 为切实抓好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在原有内管工作基础上,我局以X烟专【ⅩⅩ】1号文件出台了《X县烟草专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再次明确了以“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再次强调了内管要管什么、怎样管、谁来管等一系列监管责任,为内部专卖自查及检查工作做好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内管工作顺利开展 制度建设是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础,又是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ⅩⅩ年,我们对原有内管工作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针对缺、漏的监管盲点制订了新的监管制度,为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富有成效,我局加大对各项制度的督查力度,各项工作检查要求内管办人员参与,分阶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力量对“两烟”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制定各种检查和抽查记录,填写内管工作日志,强化日常监管与过程监管,提高监管力度,有效地制止和防范了各种违纪行为地发生。

四、突出重点,扎实工作,确保内管工作成效

1、采取措施,对卷烟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ⅩⅩ年我们围绕卷烟经营过程中需要监管的具体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一是通过内部专卖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 2

行网上监控,对网上订货、客户访销、电子结算、卷烟配送等全过程监管情况进行实时检查;二是对许可证办理、客户分类、入网销售、入户落地、虚拟客户、不入网、假入网、变相卖大户、违规经营等监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三是重点对千条卷烟零售户购销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违规重点大户进行有效监控;四是抽调专卖、督查人员不定期对农村市场偏远散零售客户的特色服务形式进行实地检查。根据以上监管内容,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局制定的自查、检查表,采取网上查看、现场调查、抽样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经过认真核实,确定我局卷烟全部入网、落户、落地进行销售,做到了三个100%,不存在虚拟客户及拆单分摊、变相卖大户现象,基本上做到了监管有力,规范运行。

2、严密部署,对烟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在对烟叶生产经营的监管上,我局制定了《X县烟草专卖局ⅩⅩ年烟叶种植、收购监管办法》,从烟农核定、合同签订、面积落实、种子发放、育苗、移载、收购、调拨、库存等十个阶段进行了严格监管;为确保《办法》的有效落实,与全体监管人员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相关责任,要求对每个阶段的监管都要进行实地监管,并留存了抽查、检查记录,ⅩⅩ年我县烟叶种植

亩、收购

万担,切实做到了不超种、不超收。

3、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专卖管理监督服务手册》的作用。

ⅩⅩ年,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专卖管理监督服务手册》的使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了《X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服务手册及序列印章领用管理办法》及《X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服务手册考核办法》,重新规范了专卖手册的填写、印章的加盖以及督查要求等。根据市局要求每月初对上月专卖服务手册填写情况进行逐户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记录,将督查结果反馈相关人员,限期整改,服务手册的有效使用,使“三员”管理更加痕迹化、服务更加精细化,极大的促进了专卖内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4、严格考评,确保内管工作有效落实

ⅩⅩ年,我局根据《XX省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流程》中内管考核工作流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底由督查考评组根据内部专卖监管内容对监管情况进行逐项对照检查,对监管缺位、监管不力、不坚持工作流程、不体现监管痕迹的行为,严格按照百分考核进行工效挂钩,并责令限期整改。使得我局内部管理工作赵趋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ⅩⅩ年,我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中存在着老好人思想,问题解决不彻底;二是主动监管意识差,发现问题能力弱。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经过顽强拼搏,共同努力,风雨兼程,精彩结束了辉煌的ⅩⅩ年,又满怀豪情、信心十足的向ⅩⅩ年展开了挑战,在这新的一年里,我会铭记自己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抓好我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以更加顽强的斗志、旺盛的精力带领X县局全体员工为X县烟草事业的发展创造出健康和谐有序的环境!

9.烟草专卖工作总结 篇九

二、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稳定销量,努力提高市场调控能力。一是围绕主体,稳步完成各项进度指标。今年来,我们注重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始终扭住扩大销量目标作为营销的第一要务,切实围绕市局(公司)营销主体,稳步完成销售进度指标。年初,我们根据市局营销中心的计划,结合各营销片区的实际销售能力,及时、科学地分解下达了经营销售指标,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指标落实到线,责任落实到人。并制订了《过程化管理考核办法》,实施了任务捆绑考核,加大了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根据市局全年下达的任务,按淡旺季节,把销售计划到每月下达到各片客户经理。每月销量控制在销量上下限的平均水平,有效防止了卷烟供应量起伏过大,实现了市场平稳供应。二是以销区市场为依托,热情反馈卷烟营销信息。在新品牌的投放上,及时反馈客户意见建议、销售情况等信息,在货源的方面,我们积极联系,主动衔接,确保货源及时有效;在卷烟销售上,规范运作,执行好市局营销中心的营销策略;在市场监管上,加大假冒卷烟的信息反馈和打击力度,保证卷烟销售价格稳定、市稳定。三是在市局营销中心的指导下,进一步优化了品牌结构。广洲双喜的迅速成长,使我县市场格局向“大品牌、大企业、大市场”发展。我们把有限的市场资源用于培育名优烟,提高品牌管理水平,调整调优了品牌结构,提高名优烟的占有比例,营造有利于行业名优烟成长壮大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内管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执行力。网建过程越细化,管理就越到位,经营就越规范,服务质量就越高。根据市局“五员”考核办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突出了过程管理。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过程管理:一是订单供货。在采集订单时采取先订3-5级户,先满足了3-5级户货源再在系统外销售任务数范围内给1-2级户订货的办法,二是对重点品牌的上柜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利用三级督察进行了过细的检查,对没落实重点品牌上柜的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明码标价工作,以前我局的此项工作存在做好了,或遗失了、损坏了,再做好、再遗失的不良现象,为此,我局要求客户经理逐户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同时,还要用自身随带的502胶水将出样的烟盒和价格标签分小组固定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明码标价的目的和意义,从而提高维护明码标价的自觉性和稳定性,员工的工作执行力也得到了提高。

(三)、规范经营行为,实现“三个满意”。我们强化了对广大零售户的服务功能。在货源配供方面,想方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通过向上争取货源和采取区分辖区经济结构,缓解了低档卷烟供求矛盾;在维护客户的利益问题上,我们长期宣传并积极推进零售一价的管理办法,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在客户的级别调整工作上,坚持标准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在处理客户投诉问题上,对收到的每件客户投诉,深入调查,认真解答,妥善处置,解决问题,受到客户的普遍好评。

(四)狠抓网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营销人员素质。根据上级对网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今年我们把提高营销队伍素质作为网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一是抓队伍结构优化。年初根据市局(公司)要求,我们对全县现有的营销人员工进行了优化,对超龄的或不适应烟草工作的人员予以辞退,对客户经理队伍进行了梳理,并向社会上招聘了2名素质较高的客户经理充实到营销队伍中来,目前营销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了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抓客户经理管理。新的模式实施以来,客户经理在网建工作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对此,我们采取捆绑考核的办法,把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场管理、服务客户等方面捆绑起来,形成了一套相互制约、相互发展的格局。不但要考核是否到市场一线,更要考核工作是否到位,通过激励的竞争机制,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

三、存在问题一是卷烟均衡投放有待进一步改进。

卷烟投放数量、结构的均衡有时做得不够,执行力度还有欠缺。二是规范经营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随着网络新模式的运行,卷烟经营销售更加规范,还要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三是对未来市场的危机估计不足,“大品牌、大市场”思想要进一步统一。面临工商分离后,市场出现的买方、卖方并举的市场格局,部分营销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未来卷烟市场的严重性,对品牌的培育,缺乏长远考虑,特别是对新品牌的培育宣传促销还不太到位,缺乏大局观念,引导消费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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