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申请专利

2024-11-20

软件申请专利(共14篇)

1.软件申请专利 篇一

现代社会高度依赖计算机技术。如果没有软件,计算机就无法运行。在当今信息社会里,软件和硬件配合运行。难怪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软件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他产业亦然。

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就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例如,欧盟(EU)正在讨论一项《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专利性指令》草案,以统一各国对与计算计软件相关的发明(包括籍由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性要求的解释。这些讨论反映了欧洲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此外,互联网也引发了与专利执法相关的各种复杂问题,因为专利保护是以国家为基础的,而每一个国家的专利法仅在各自国境内有效。

本文并不试图明确所有与软件专利相关的问题和疑虑,而是提供了在研究用专利保护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时应考虑的5条提示或建议。

提示1:您是否真的需要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前请三思。

许多国家用版权来保护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结果代码)。版权保护的最大好处在于其简便性。版权保护不需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51个成员国中履行任何正规手续(如登记或保存副本)。这就意味着,国际版权保护是自动生效的---作品一诞生即享有版权保护。而且,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保护期也相对较长,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某些国家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相反,原则上,您必须在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每一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为了获得专利保护,专利申请书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并且专利发明也应向公众公布。这些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要符合这些要求通常需要求助法律专家。与版权保护相比,专利保护的期限短得多,通常为自申请提交日起20年。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寻求以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呢?答案多种多样。但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版权保护仅适用于表达,而不适用于想法、程序、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虽然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文学表达”,但是它并不保护计算计程序背后所隐藏的“点子”,而这种点子往往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

尽管如此,由于专利注册的复杂要求,获得和实施专利的成本非常高昂。除非您拥有丰厚的财力,否则您就值得考虑,为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申请专利是否是保护产品的最佳方式。您还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商业方法保护)是否可能和可行。

提示2:您要防止您的竞争对手获得什么东西?确定什么是您的创新的核心部分。

软件可能会被安装于计算机或设备中,如家用电器或汽车。但是,这种软件通常是借助独立于硬件的媒体(如软盘、光盘或在线网络)进行编写、复制和分发的。软件可发挥技术功能,如控制机器或调节房间温度。它还可用于监控通讯网络系统或为计算机程序和人类提供交流界面。或者还可用于处理科学、金融、经济或社会数据,以用于探索科学新理论或寻求投资的最佳回报等目的。

由于软件与硬件配套使用方式的不同,您所希望防止您的竞争对手剽窃的东西也可能有所不同。与软件相关的创新的核心部分可能是一套设备、一个系统、一种算法、一个网络、一种数据处理方法或软件本身。如提示3所分析的那样,这种思量可帮您估测您的创新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提示3:您的创新是否具有专利性?并非所有与软件相关的创新都能享受专利保护。为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其中有5项是确定专利性最重要的标准:

(1)发明必须包含可获得专利的主题;(2)发明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或,在某些国家,必须具有实用性);(3)必须具有新颖性;(4)必须具有发明性(非显而易见性),并且(5)专利申请中对发明的公开必须符合特定形式和实质标准。由于专利法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为具有专利性,与软件和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说到与软件相关的创新,我们还需强调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及发明性(非显而易见性)相关的几项要求。首先,专利授权的是一项“发明”,通常来说,发明是指对某技术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迄今为止,对“专利”一词尚无国际定义,而且事实上,各国法律对哪些主题属于可获得专利的“发明”这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很多国家要求“发明”具有技术特征,或需提供一种利用自然法则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单纯的经济理论、商业方法、数学方法或计算计程序之类的“发明”不具专利性。正如提示4所将解释的那样,由于这一要求在各国互不相同,您须格外注意,您的与软件相关的创新是否属于相关专利法规定的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的范畴。

其次,为获得专利,发明不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所显而易见。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即该发明不同于现有技术)是不够的。对于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而言,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才应是重要和关键的。因此,如果与软件相关的创新利用软件和计算机、通过同样的方法而简单地替代已有技术和物理解决方案,而且这种替代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显而易见性,那么这一创新极有可能无法获得专利。这些解释听起来是否很复杂呢?的确,要想满足获得专利的所有必须要求,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复杂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建议您联系一名既熟悉技术又熟悉法律的知识产权专家,提示5将就此作进一步分析。

提示4:您是否需要在海外保护您的创新?专利性要求并非各国均同。

如果您希望在海外保护您的创新,原则上,您根据每一个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在各个国家分别获得专利。在X国授权的专利仅可在X国实施,您不可能阻止您的竞争对手在其他国家使用您的发明。在一些地区,地区专利局(如欧洲专利局)受理地区专利申请或授予专利,该申请或专利的效力与在该地区各成员国所提交的申请或所得到的专利具有同样效力。当您在海外申请专利时可能遇见的最大难题是,各国/地区的法律和实践互不相同。

一个例子就是关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的要求。在欧洲,《欧洲专利公约》(EPC)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程序本身”和“商业方法本身”不具专利性。虽然《欧洲专利公约》并未对“发明”一词作出定义,但是人们通常认为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应具有技术特征。例如,控制某工业生产过程的方法、处理代表物理实体(温度、体积及形状等)的数据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内部功能都被认为具有技术特征。如果金融领域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以与计算机运行方式(如提高安全)相关的技术考虑为基础,而不是以纯粹的金融系统运作原理为基础,则该系统具有技术特征。

不同的是,美国(USA)并未专门规定软件和商业方法不具专利性。美国法律规定,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必须是实用的方法、机器、物质的产品或合成物。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国会计划将“阳光之下任何人造之物”均列入法定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范围内,但是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想法这三个特殊领域不具专利性。例如,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庭(CAF

C)认为,能够在示波镜上平稳显示数字数据的软件发明(数学运算法则)是一种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因为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对一种抽象想法的实际运用,产生了“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因此,某些与软件相关的创新在美国被视为可获得专利的主题,而同样的创新在欧洲和日本就可能被认为不是 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为了促进国际范围内专利的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了一套国际申请体系,根据该体系,申请人可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其效力等同于在PCT各缔约国分别提交国家申请。虽然PCT体系中的申请程序已经统一,但是每一个国家仍有权决定是否向国际申请中所要求的发明授予本国专利。尽管如此,PCT制度还是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在海外获得专利的成本。如欲了解更多关于PCT的信息(包括费用),请浏览WIPO网站。

提示5:向熟悉相关国家法律和实践的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意见

设计出一项好的发明是一回事,撰写一份好的专利申请书则又另当别论。一开始就写出一份好的专利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申请书一旦提交,对其进行修改的可能性就很有限了。申请书中“权利要求”的撰写尤为重要,因为权利要求确定了申请所寻求的专利

保护的主题。一旦被授予专利,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仅限于权利要求中所确定的发明范围。因此,除非您既熟悉技术又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否则最好请知识产权专家帮您一份起草符合相关国家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书。

尤其是对与软件相关的创新而言,正确撰写的权利要求可避免专利申请被驳回。例如,在一些国家,如果权利要求描述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或是包含于计算机可读媒体(软盘或光盘)内的计算机程序,则该权利要求可被受理。这是因为软件产品通常独立于计算机硬件,以计算机可读媒体形式销售,或直接在互联网上销售。为了防止有人未经授权对这类软件产品进行商业化,一些国家允许就软件本身提出权利要求,或就存有执行提出权利要求的功能的软件的机器可读媒体提出权利要求。但是其他国家则不接受这种权利要求。在那些国家,您必须谨慎撰写权利要求,例如,如以设备、方法或软件后藏有功能性设想的系统(但仍能涵盖发明的关键部分)的形式。

除撰写专利申请书外,知识产权专家还比您更善于处理一些形式和实质要求。虽然聘请专家无疑需要支付费用,但是与您在寻求专利保护的过程通过专业帮助所取得的好处相比,这种花销是物有所值的。事实上,有时一个简单的失误可能会导致您无可弥补地丧失获得专利的权利,并因此使您的竞争对手得以搭便车利用您的发明。

更多链接和阅读材料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调查”。(WIPO)

http:// 《由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专利性指令草案》相关信息(欧洲委员会)

ftp://ftp.cordis.lu/pub/innovation-smes/docs/brochure_ipr_software_protection_en.pdf

“您的软件以及如何保护它”

Daniel J.M.Arridge, “挑战权利要求!在欧洲和美国为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季刊,No.1 [2001], 第22页至35页

Daehwan Koo, “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和版权保护”,知识产权季刊, No.2 [2002], 第188页至211页

本文来源:WIPO网站,see: http://www.wipo.int/sme/zh/documents/software_patents.htm

2.软件申请专利 篇二

1 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1.1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性

从定义上看,计算机程序是一个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是为了使计算机执行一项任务所需要的一系列逻辑步骤。这是软件开发人员思想与知识的结合,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且现实中,复制和抄袭程序的表现已经是侵害程序的主要方式。据此,计算机程序具有版权性,可以列入版权法的客体范围。但计算机程序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形式,从内容上看,计算机程序表现为计算机解决某个问题来完成某项功能而设计的数据处理逻辑步骤;从所使用的语言来看,程序使用的则是人工设计的程序语言。从表现来看,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作品;而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使用工具。也就是说,它具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

1.2 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

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功能性特征,软件创作者开发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其存在归根结底是一个解决特定问题的具体的计算机处理过程,可以直接用来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以获得某种结果和实现一定的功能的工具。

1.3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包括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模型和技术方法等设计信息,软件权利人会希望自己的软件的创造思想不会其他人擅自使用,这种思想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事实上,计算机软件是一种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

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

2.1 从立法角度谈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首先,以利益平衡原则为软件专利立法的基点,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立法者与执法者时刻不能忘记的本职。在保护软件技术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其对社会公众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软件专利保护制度应当建立在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公平理念基础上,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特别注意在专利立法授予软件专利权的同时,将软件专利权本身及其行使都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第二,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明确写入我国现行专利法。有必要在专利法的再次修改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明确写入专利法中,使软件开发者在选择保护途径时、软件使用者在使用软件时、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软件专利的案件时、行政机关在涉及软件专利的执法过程中都有法可依,有利于软件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2.2 权利人应该主动提高维权意识

在改善产业发展环境的过程中,作为软件的权利人,应该主动地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一方面权利人应该主动对自己享有权利的软件进行登记。“新软件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这样能有效地解除对方的顾虑,避免一些版权纠纷。另一方面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软件被盗版时应及时主动地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尽量避免盗版软件进入流通环节。一旦这些盗版软件进入流通环节,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2.3 专利权模式在形式上的完善

我国目前不是软件开发大国,没有必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的专利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是必然趋势,可以尝试通过修订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审查指南》来获得实践反馈,为将来的立法调整提供经验。其次,补充法律解释,明晰判断软件可专利性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区分相关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符合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因此,有必要通过补充法律解释来明确软件具有技术性的“技术”范围本身,同时也应明确判断的方法,以便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不受侵害。

2.4 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的救助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总体而言,由于计算机软件侵权不易认定,被侵权人所获赔偿往往较低。软件作为高科技产品其销量受到产品技术水平、价格、使用效果、市场应用领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实际上往往很难衡量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法定赔偿”时应考虑到侵权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不诚实、隐匿或作假行为。实践中,在诉讼期间侵权人经常转移、藏匿侵权证据甚至不惜作伪证,以逃避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法院应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用以惩诫侵权者,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一直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公认标准,软件产业也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之一。因此,我们应采取各种可行的模式对我国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同时应大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切实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保证工作,为我国计算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孙海龙, 曹文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3.

[2]刘尚志, 陈佳鳞.电子商务与计算机软件之专利保护——发展、分析、创新与策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蒋志培.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N].人民法院报, 2002-04-28.

[4]沈荣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质疑[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00 (12) .

3.欧洲专利局颁布专利申请“手册” 篇三

欧洲专利局于今年3月首次发布最新的欧洲专利申请手册,该手册的名称为《欧洲专利局高质量专利申请程序手册》。 据欧洲专利局介绍,该手册是“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学会(由已注册欧洲专利律师组成)与商业欧洲(BusinessEurope,由欧洲多国企业的代表的核心产业联盟及雇主联盟组成)之间通力合作的成果”。 手册旨在收录相关信息,包括欧洲专利局及与该局有交流和业务关系的专业人士及企业的利益和需求信息,同时也包括公众利益信息。 欧洲专利局主席巴蒂斯特里(B atistelli)先生认为,“该手册意在为欧洲专利局及其用户代表均认同的最优做法提供指南”。希望该手册能提升欧洲专利申请的质量及与欧洲专利局的来往交流质量,以达到高效处理专利申请的目的。然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手册对任何欧洲专利局的工作人员或其用户都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偏离手册中规定的做法,也没有规定程序性制裁或纪律处罚措施。正因如此,手册在前言中称该手册不应在欧洲专利局及其用户的任何交流中加以援引。 该手册不仅仅服务于专利申请人及其欧洲专 感谢Modiano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对本栏目的支持!相关问题可联系: E-mail:info@modiano.com 利代理人,也服务于欧洲专利局从审查员到形式审查人员的全体工作人员。与长达近600页且启用时间很早的《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不同,该手册更像一本实务指南,只有不到60页。手册分为8章,涉及网上提交申请、申请费用、在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局沟通及回复、口头审查、撤销和限制、异议和投诉。 该手册包含非常实用且有趣的信息,有助于欧洲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和代理人发现欧洲专利局和其他专利局在实践中的差异。例如,在其他专利局习以为常的面谈方面,手册指出“审查员应该自行决定是否适宜安排面谈。根据现有异议及时间进度,审查员可以就是否举行口头审查会更为合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原则在可能作出不利裁定时尤为适用。因此,从上述简短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目前欧洲专利局在对待面谈方面非常谨慎,并经常鼓励安排正式的口头审查,而不是非正式的面谈。 该手册必将为申请人与欧洲专利局之间的沟通互动提供有益的指导,并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减少待审批时间,特别是申请人希望能迅速获得欧洲专利局的授权时。

4.软件申请专利 篇四

怎样写权利要求书

(适用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

? 如何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是每一个想自己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人最为关切的一个问题。因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请求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提交后,一般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通常还没有机会再作更改,而批准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撰写出一篇优质的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书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本身可以独立存在。它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第三人生产的产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所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切勿写入任何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将不构成侵权;同时,也切勿将权利要求(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较为宽广,使之其权利不稳定,易于被无效,新法修改后即更会遭遇公知技术抗辩。

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1.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一是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一是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书应尽可能从多方面角度来补充、完善该专利的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

a.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型的技术特征来撰写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

b.对一般的改进发明,没有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之分;实质是没有划清与现有技术的界限。

c.使用了不准确、不明确的词汇。如“等等”、“高”、“强”、“弱”、“性能好”、“一定厚度”等等。d.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多个前序部分和多个特征部分,这种情况是没有弄清撰写要求。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只能有一个前序部分和一个特征部分。

e.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或者是其中引用部分的“引证”有错误。f.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在权利要求书中写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无相应的文字记载,或是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

4.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的一般技巧

a.详细分析发明或实用新型。先是把技术解决方案和全部技术特征分析透,分析内容包括是属于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对实用新型只能是产品发明,确定技术领域,研究技术方案,分析技术特征。

b.做好检索或查新工作,特别是申请发明专利一定要查新,查是否已存在同样发明创造。c.从产品本身的技术中认真研究,运用研发人员的思路尽可能多地找出特有的技术特征,分折比较后,将各个技术特征定位在不同的权利要求项中。

d.反复比较、酝酿不同的技术方案,从中删选出较佳的技术方案,同一发明可能写出不同的权利要求书。多写几个方案有利于在反复比较过程中,确定一种正确合理的方案。最后,相确定的权利要求书与写好的说明书相比较,仔细检查两者的关系,这一点对初写者尤为重要。e.专利代理人最好有丰富的研发经历,才能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将防御性权利要求或进攻性权利要求书等方面的申请策略做在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中,使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项难以被攻破,具有坚固的稳定性和较宽广的保护范围。

5.申请专利步骤 篇五

如发明人不会制图或不能提供必须的详细技术资料,可直接向专利代理人口述,专利代理人可根据发明人的发明意图为你完成专利申请的全过程,直到获得专利权。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程序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咨询:

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主要是约束

三、技术交底

四、确定申请方案

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五、准备申请文件

设计6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则需要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6.发明专利申请 篇六

一、什么是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发明创造名称 :

名称应简单、明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不得超过 25 字),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及商业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代号或含糊不清的词汇,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语或国家标准规定术语或常用的规范术语。

(2)现有技术(本发明的背景技术):

应写明与本发明技术最相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说明其优点并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足之处,例如某国 XXX 号专利,或某出版物名称等。发明创造为产品的,如对于现有技术的结构用文字难以描述清楚时,可附图说明。(3)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创造,应结合附图,清楚、完整地写明构件名称、各构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动作原理和工作程序,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电子类的发明创造,应提供电路图或框图,并结合硬件说明其构造特征。对于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如化工、药品、食品,应尽量说明其工艺步骤及工艺条件的限定,并可提供工艺流程图。药品需提供临床证明。(4)发明创造的效果和优点 :

应说明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对比所具有的积极的效果和优点,而这些优点和效果必须是由于采用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而直接获得的,这部份描述,可以通过结构的作用关系,或通过理论分析,或用实验数据来说明。(5)附图说明:

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附图的图面上一般不得写有汉字,零件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在说明书中说明每个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同一零件的标号在各幅附图中均应一致,不得使用同一标号来代表不同的零件。制图有困难时,可委托代理机构绘制。

三、时间

(1)发明专利从申请日起,约24到36个月收到专利局“授权通知书”。

(2)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登记费和首年年费后,约2到3个月发《专利证书》。

7.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篇七

在我国, 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一般为“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 通常而言, 程序是指可以被计算机加载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指令集, 而文档则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文字性或者其他方式描述的辅助资料。计算机软件在法律方面的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专利性的保护等几种类型的保护, 其中专利权保护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限制, 导致许多软件在申请专利保护的时候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而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则相对容易。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智力产物的保护, 下文重点分析计算机软件在可专利性方面的内容。

2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重要性

2.1 提升我国软件竞争力的保障

我国计算机软件起步比较晚, 发展程度较之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全球化经济的发展, 通过专利性的权威性法律保护是提升我国IT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Oracle database而言, 每年甲骨文公司对我国大小企业提起的专利性诉讼获取的利益高达近亿美元。可见, 专利威胁是伴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巨大行业危机,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 如果不能拿出切实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措施, 我国软件行业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威胁, 行业发展的被动性也会进一步显现。因此, 从提升我国软件行业全球竞争力而言, 加强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2 保护计算机软件法律地位的需求

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是对公民创新能力的一种肯定, 而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智力结晶, 在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加强计算机软件专利性保护, 一方面保护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创新成果, 维护了其合法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法律立法宗旨的体现, 是对于优秀的智力成果或创新能力的肯定。可见, 促进计算机软件专利方面的研究, 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契合我国《专利法》立法宗旨的行为。

3 当前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法律界定问题

我国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定义,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条规定“发明, 是指对产品、技术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两条法律规定, 一方面计算机程序本身缺乏实体特征, 既包含了智力活动而又有一定的技术属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于“技术”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了计算机软件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不属于专利保护的现象。造成计算机软件专利法律界定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保守性以及滞后性而引起的, 当前常用的以技术为核心的“利用技术手段”, 解决“技术性”问题并产生“技术成果”的三步走的专利界定方式已经不适用于软件专利保护。总之, 法律界定问题是当前计算机软件专利性保护的首要难题。

3.2 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时效性问题

按照我国专利授权程序, 发明创造者从提交申请到获得专利授权通常需要2 年左右的时间, 而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可能在两年时间内已经完成, 以apache基金会的各种子项目而言, 每几个月就有各种beta版本的出现, released版本也会不定期的进行更新, 因此, 就算计算机专利申请人能够通过专利申请, 我国现行的专利授权时效性问题也不利于对于发明申请人的保护。当然, 从法律程序的严谨性而言, 进行两年时间的法律程序授权无可厚非, 而从软件技术更新换代如此之快的行业特征而言又是极其不适应的, 因此法律程序的时效性与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时效性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矛盾, 为此能否根据行业特征进行个性化的法律授权也是软件行业专利性保护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3.3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公开问题

除了上述的专利难题, 源代码公开的问题也是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计算机程序不同于其他的发明创造, 一旦源代码公开, 其发明创造优势就不复存在了, 而专利发明又是公开性, 另外对于其他开发人员或者组织进行类似的源代码编写的可追溯性从技术层面也是难以难以实现的。可见, 针对计算机软件特征进行源代码保护性的公开或者半公开研究也是其专利性的重大问题。综上所述,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从法律界定、专利程序的时效性以及源代码公开都与传统的专利授权方式有着巨大的矛盾, 为此, 能否解决好上述问题是其可专利性的主要问题。

3.4 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设想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行业之一, 为了进一步保护软件产业, 本文认为对其进行专利授权是势在必行的。总体而言, 应从软件行业的特殊性突破我国立法传统, 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研究, 使其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 同时, 针对软件生命周期时效性的特点在进行软件这一创新技术进行专利授权的环节上尽可能的提供便利, 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此之外, 鉴于我国软件行业起步较晚, 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专利工作时可以参考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发达国家在专利立法、实施机制等方面的经验, 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软件专利实施细则。总之, 计算机软件专利工作是一项体系工程, 需要从行业发展水平、国家顶层设计、立法、实施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定能够很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黄臻.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探析[J].亚太经济, 2006, (5) :54-58.

[2]王东.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J].电子制作, 2015, (6) :81-81, 82.

[3]刘娟, 佟晓慧, 肖霞等.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浅谈[J].电子制作, 2013, (14) :97-97.

8.软件申请专利 篇八

这项重要的法律变更生效后,已有数个复审申请书提交到欧洲专利局,但成功者甚少。

然而,欧洲专利局最近的一项决议事实上重新开启了针对某个特定欧洲申请的上诉程序(该申请已经被审查部和上诉委员会驳回),因为该局发现上诉委员会未能尊重此案申请人获得审理的权利。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个好消息,若非如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变成最终决定,而该申请也早已被驳回。

该案例的细节如下:在上诉结案审理上,申请者获准首先讨论主要的诉讼请求,在主要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况下,讨论辅助的诉讼请求。在讨论辅助性请求时,申请人已经说明(可能的)异议在于原申请是否支持辅助性请求以及原申请是否具有发明特性。申请人并未涉及到清晰性,因为在上诉程序中这方面的请求似乎并未“直接”涉及到相关内容。然而,上诉委员会正是因为其辅助请求不符合清晰性的相关要求,而决定拒绝其辅助性请求(从而明确拒绝所有申请)。而且,在给申请人机会对反对意见做出说明前,上诉委员就做出了这个决定。

有趣的是,欧洲专利局决定批准复审申请书并重新开启申诉程序,主要基于以下观点:“上诉委员会在起草相关文本时,应当充分考虑所有递交的文件,从而使申请者能够认定案件获得审理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因为上诉委员会是基于充分依据而做出的决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决定由上诉委员会来证明其并未侵犯案件获审的权利,并要求上诉委员会在复审申请书提出前就承担起此项举证任务,而不是让申请人完全承担此项举证任务而上诉委员只是将重点放在针对复审申请进行自我辩护上。

更有趣的是,在此案中欧洲专利局还决定,申请人无需用明确的方式证明其案件获审的权利确实被侵犯。事实上,在了解申请人和上诉委员会的相关说明后,即使欧洲专利局无法判定申请人的申诉权利是否被尊重,只要欧洲专利局假定上诉委员会事实上已侵犯了申请人的申诉权利,这种假设就足以重启申诉程序。

这个决定提供了更有利于申请人的申诉路径,因此十分重要。虽然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犯程序性错误的情况非常少见,但这一决定仍允许申请人在那些非常罕见的情况下重获他们的权利。这显然是非常积极的进展,当申请人的权利合法、且由欧洲专利律师依法维护时,这将有助于申请人避免自己权利受到侵犯。

9.申请专利格式 篇九

1、发明名称:

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

2、所属技术领域:

写明该发明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

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加以说明,它是作出发明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如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4、发明内容:

4.1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4.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4.3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涉及工艺步骤的应具体写明步骤、工艺条件、必要时还要写明设备。

4.4有益效果:是发明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积极效果,它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产生的必然的技术效果。

5、附图说明

应提供与发明内容有关的结构示意图、电气连接原理图、框图等,写明各附图的图名和图号,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除框图外,图中不应出现文字,而应用序号表示,一个序号只能表示一个零(部)件。

6、具体实施方式

是发明优选的具体实施例。具体实施方式应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详细的说明(对照附图中的序号进行详细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现为准,必要时具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

作步骤。如果有多个实施例,每个实施例都必须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有益效果相一致。

三、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提供所保护产品的名称、六面正投影示意图(或照片)、简要说明,各示图的比例应一致,图或照片应清晰。

10.专利申请书 篇十

1.一种手机,包括可以分离或相对运动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存在于各部分或任一部分的电池(3),可以配合连接的第一接口、第二接口,其特征在于第一接口与第二接口连接,或者第一接口与第二接口之一反向后连接,所述的第一接口、第二接口包括USB插头(6)、USB插口(13)。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其特征还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监测蓝牙或红外无连接时报警。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包括第一接口或第二接口可以与手机作相对运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其特征是零件或零件装入位置在分离处。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可以错位反插结合。

6.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机,其特征还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外壳无上下扣合接缝。

7.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旋转的中心偏离两者结合处的中心位置。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在物理连接时同时露出至少两块电池(3)。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机,其特征包括USB插头(6)与键盘部分(1)由轴(17)连接。

11.计算机软件专利授权标准的新发展 篇十一

之前我曾经撰写过一篇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lice”案的文章,这是一件关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案子,该案确定了在计算机程序领域可专利性判断的标准,即Alice测试。该测试包括两个步骤:1、是否涉及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不是,则通过测试,如果是,则进入第二步测试;2、是否有其他的因素使其超出了抽象概念。Alice案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专利泛滥的有效遏制,该案将对图像处理、商业方法和游戏等方面的专利产生深远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以专利有效性为原则,即推定涉案专利权是有效的,法院不能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的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华勤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涉案的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所作说明或所提供的实施例,多数涉及的仍然是方法、步骤或者功能,缺乏对装置本身的描述,并且进一步检查说明书全文,仍然不能发现关于装置本身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采取针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实施例+等同”的解释原则,无法确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是我国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突破性案例,随之带给我们的问题是说明书应该如何描述计算机领域的发明,才算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日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判了一件Eon v. AT&T专利侵权案,该案同样涉及一项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采取了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作为一审的特拉华州联邦地方法院指出,涉案专利中有八处功能性特征不清楚,原因是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描述该功能性特征的具体结构。在Richard法官撰写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援引了与本案相关的几个在先判例中确定的规则,包括:1、WMS Gaming.Inc案,该案明确了“与软件算法执行的功能相对应的结构就是该算法本身”;2、Aristocrat Techs案,该案明确了“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特征,法院一直要求说明书中公开的结构应该不仅是通用的计算机或者微处理器”;3、Katz案,该案确定了“Katz例外规则”,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任何不具备特定程序化的通用计算机都能够执行算法的功能,才不需要公开该功能的算法。”在EON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权利要求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说明书之外查找算法来实现权利要求的功能,因此为了实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功能需要“特定的代码”,这说明权利要求书中的功能特征不只是微处理器的基础功能。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公开实现功能特征的具体算法,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涉案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最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了EON公司的诉讼请求。

12.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篇十二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基础性制度,在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专利日益成为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在国际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明显增多。世界各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正加紧进行专利战略部署。在国内方面,当前我国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切需要由传统的主要依靠物资消耗的方式转变为主要依靠智力和知识资源,依靠创新驱动的方式来发展经济,迫切需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来激励和保护创新。

最新发布的《国家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显示,我国国家竞争力已从1990年的全球第73名上升至2009年的第17名,创新竞争力位居全球第22位,而专利的拥有量是判断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依据。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企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专利,但是在有效地获得专利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如何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 重视修改机会获得合理保护范围

2.1 对申请文件修改的重要性

一项发明创造从提出专利申请到最终获得专利权需要通过多个审查程序。审查程序通常分为2种类形:一是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二是实质审查,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的审查。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复审等阶段。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补正的机会,修改、补正的内容除了对申请的各种手续、申请文件格式等进行补正外,就是对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而这些修改常常与最终授权保护范围密切相关,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针对审查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提交证据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修改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合理利用这些机会,充分运用专利法赋予的权利,将会使授权专利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

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复审阶段都有修改、补正申请文件的机会。专利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不了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通过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补正等手段加以克服。如果不为专利申请人提供对这些缺陷加以修改的机会,申请人就无法获得专利权。但是,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实质审查、复审阶段的修改常常涉及专利审查实质条件,与最终能否获得专利权密切相关。

2.2 关于修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所提交的修改文件,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专利法》第33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作出了规定。

另外,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2.3 修改的内容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仅在以下2种情形下可以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①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②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而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此时的修改也称为被动修改。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克服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的主要方式。根据存在的缺陷不同,修改的目的可大致分为:克服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克服权利要求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撰写方面的问题;克服单一性问题。

2.3.1 解决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问题

专利审查中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通过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得出的。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尤其是要针对对比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目的是要克服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修改是申请人的权力,如何合理使用这个权力获得适当的保护范围则是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国内申请人在对待新颖性、创造性问题方面较为被动,在掌握修改的尺度,既克服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又使得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能够与自己的发明创造相适应的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在实际审查中发现,国内专利申请人进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时常常会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制得过小。具体来说,专利申请人最常见的修改方式是,将若干从属权利要求合并至独立权利要求中,或者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限定为说明书中的某个实例,这种修改方式虽然克服了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但往往没有获得自己应得到的权利。相比较而言,国外专利申请人在这方面更有经验。例如:某国外申请,涉及一种x射线设备,通过抑制杂散电荷导致的阴影效果来改善图像质量。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为:“一种x射线设备,包括……x射线源……x射线检测器,所述x射线检测器包括……若干检测部件;与x射线检测器连接,在从x射线检测器的第一区域读出电荷之前,从x射线检测器的第二区域读出电荷的读出单元……的信号转换器和……显示单元。”

审查员根据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指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如下:“一种x射线成像装置……x射线源……x射线检测器,x射线检测器具有……多个检测元件,先后读出2个区域检测元件存储的电荷,将存储的电荷输入读出放大器,转换器将读出的信号转换成x射线图像数据,显示x射线图像数据的显示器。”

申请人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对该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如下:“与x射线检测器连接,在从x射线检测器用于成像的第一区域读出电荷之前,从x射线检测器不用于成像的第二区域读出电荷的读出单元。”并且,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从不用于成像的第二区域先行读出电荷的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上述缺陷。

从该案例的申请修改及答复来看,申请人仔细分析了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不同,并依据说明书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补充进权利要求,既克服了缺陷又得到了较为合理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中,处理新颖性、创造性问题需要提供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因此,在进行修改时要结合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与对比文件进行逐一特征对比,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异,据此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如果专利申请人忽视与对比文件进行仔细对比的过程,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具体方案补入权利要求中,显然没有充分运用修改的机会来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

2.3.2 解决撰写方面的问题

除了新颖性、创造性问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是审查通知书中经常指出的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缺少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等。由于这类缺陷通常不需要提供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因此在修改时没有比较的对象,此时针对修改后专利申请文件充分地陈述意见就显得更加重要。以权利要求缺少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为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审查指南中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定义如下:“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以发明创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出发点的,即与解决该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都不能缺少,缺少了该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就不完整,无法实现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针对该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均是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写明的,因此,哪些技术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是能够判断清楚的。但是,在修改时也需要争取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例如,某案涉及一种抛弃式安全采血器。现有的采血器存在的缺陷是,针座在壳体内以直线运动,所以其在使用之后,仍可被不法使用者将针座轻易地推回,达到重复使用的目的。针对该问题,专利申请人设计了一种安全采血器,借由其中驱动装置所产生的偏向力,来达到针座向外凸出的目的,从而防止不法分子重复使用。审查员在审查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中没有包含有关产生偏向力的驱动装置的技术特征,从而无法实现发明的目的。

针对该审查意见,申请人没有简单地将实施例中有关驱动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加入权利要求中,而是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在权利要求中补入“提供不可逆的偏向力的驱动装置”特征,并在意见陈述中指出,采血器中使用能产生不可逆的偏向力的驱动装置即可达到针座向外凸出的目的。并且进一步指出,除说明书给出的驱动装置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地预测其他所有等同替代方式都能够产生不可逆的偏向力的理由。通过这样的修改方式,既克服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又得到了合理的保护范围。

2.3.3 解决单一性问题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2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规定单一性是为了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审查,但是单一性不是无效条款。当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时,申请人应当删除其中的1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该缺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删除的权利要求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即分案申请。《专利法》为了保证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不会因提出分案申请而受到损害,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因此,分案申请也是保护专利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一个重要途径,专利申请人应当引起重视。

3 结语

据报道,截至2010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00.092 5万件,实现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量首次超过10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32.326 6万件,占专利申请总量的32.3%。据介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来看,1996年首次突破10万件,2001年超过20万件,2006年跨过50万件门槛,2010年迈上100万件的新台阶,大体呈现5年翻一番的高增长趋势。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的态势表明,伴随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科技投入的明显增长、创新活动的空前活跃,专利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的专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专利知识在国民中的普及程度还比较低,随着国内对发明专利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专利申请人对如何能够有效地获得发明专利保护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要。

尤其是在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在如何充分运用专利法赋予专利申请人的权力,切实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方面,国内专利申请人普遍存在误区。相比国外专利申请人来说,国内专利申请人在各种审查期限、修改补正时机、各项证据的使用、意见陈述等方面的把握存在较大差距。一项发明创造往往是专利申请人经过大量的试验研究而获得的技术成果,创新是不断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如果不能合理运用《专利法》赋予专利申请人的各项权利,有效地获得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使其与专利申请人对技术发展作出的贡献相匹配,其结果必然会是一种利益的损失。

本文仅列举了专利申请文件中几个有关修改内容,在实际审查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还有很多内容。总之,修改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力,如何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合理使用该权力以获得适当的保护范围则是专利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当然,除了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合理运用各项权利外,原始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也是关系到最终授权的重要因素。希望国内专利申请人能够通过本文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使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摘要:在申请专利时,经常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何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合理修改申请文件以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文章通过实例分析,为国内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专利保护范围提供借鉴,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关键词:专利申请,修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3.专利申请 篇十三

1、一种金属斗拱中的斗,有一个上大下敛的斗体(1),斗体上有与拱配合的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是中空敞口的,并有斗底(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底有1条以上的翻边(3-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1)内有支撑条(4)。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1)内壁有连接封板(6)的搭襻(5)。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1)内壁有连接封板(6)的搭襻(5)。

6、一种金属斗拱中的拱,有与斗体槽(2)配合的拱身(7),拱身上方有斗体承台(8),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是中空敞口的,拱身的两侧壁间连有支撑条(7-1)。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7)中间的上部有槽(7-2)。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7)中间的下部有槽(7-3)。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为半拱身,中端面有支撑条(7-1)。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7或8或9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承台部分有翻边(8-1)。

—1— 说 明 书

金属斗拱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结构构件,具体是一种金属斗和金属拱。 背景技术

中国专利CN2206314公开了一种“砼构件装配式斗拱组合”,它的斗拱组合件都是以砼预制构件。它与传统的全木构件相比,具有坚固耐久,建造施工简便,工程造价低等优点。但该砼构件是实心的,自身重量远比木材大,从而增加了对基础和柱梁等其它构件的负荷。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自身重量较轻的金属斗拱。

本实用新型的金属斗拱主要采用了中空结构的构思,从而大大降低了自身重量。

斗的具体技术方案是,有一个上大下敛的斗体,斗体上有与拱配合的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是中空敞口的,并有斗底。所述的底可以为整底,也可以是1条以上的翻边;薄壁上的翻边,既作为与下方拱承台的连接部,也有利于提高结构强度。为了提高斗体强度,斗内有支撑条;根据承重要求,支撑条可以是一条,也可以是“十”交叉形。

拱的具体技术方案是,有与斗体槽配合的拱身,拱身上方有斗体承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是中空敞口的,拱身的两侧壁间连有支撑。承台部分可以有翻边,它既作为与上方拱底的连接部,也有利于提高结构强度;采用焊接的斗拱可以不设翻边。两侧壁间的支撑,则有利于提高拱身强度,便于整体斗拱安装。所述的拱身有三种基本形状:一种是拱身中间的上部有槽,另一种是拱身中间的下部有槽,此两种拱身上槽下槽配合成“十”字;第三种是半拱身,中端面有翻边和支撑条,翻边用于装配时与另一个全拱固定。 —1—

为了防止斗拱中空部分积累杂物或构筑鸟窝,凡是装配后仍然敞口的部分,其内壁设有搭襻以连接封板,将敞口封住。

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合理,自身重量较轻的优点。还能在其表面进行各种金属工艺装饰,是对中国古老建筑结构的创新。 附图说明

图1为斗的主视示意图;图2为斗的俯视示意图; 图3为设上槽的拱的示意图;图4为图3的俯视图; 图5为设下槽的拱的示意图;图6为半身拱的示意图。 图7是图6的A向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实施例均用铜材制作。

斗实施例1。见图1、图2,本例的斗有一个上大下敛的斗体1,斗体中空敞口,四壁有4个与拱配合的槽2,斗底3有4条翻边3-1;斗体内有“十”交叉形支撑条4;斗体内壁有4副搭襻5。

斗实施例2。本例的斗壁有2个与拱配合的槽2,斗体内有一条支撑条4,其余同例1。

拱有两种互配的实施例。见图3、4,例1的拱有与斗体槽配合的船形拱身7,中空敞口,拱身两头各有一个斗体承台8,其承台部分有3条翻边8-1,拱身的两侧壁间连有支撑条7-1,拱身7中间的上部有槽7-2;拱身敞口部内壁有4副搭襻5。见图5,例2的拱身7中间的下部有槽7-3,其余同例1。

装配例1,例2拱身先嵌入实施例1斗中,用连接件将拱底与斗中的支撑条4固定;然后例1拱身下槽再与例2上槽配合成“十”字,再将下槽顶部与上槽底部连接固定。

拱实施例3。见图6,拱身为例1(或例2)的一半,拱身一头有一个斗体承台8,中端面有2个翻边7-4,内壁间有2个支撑条7-1和2副搭襻5。

装配例2,半拱身垂直于平拱身(同例1但无上槽)一同嵌在斗1的槽2中,连接件将半拱身端面的翻边7-4与半拱身固定。平、半拱身再与斗中支撑条4固定。

【标 题】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分 类】 非诉法律文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1.格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 实用新型 │⑪ ⑬ │ 名称 │ ──┬─────────────────────┤ (实用新型)

⑭ │姓 名 ├─────────── 设│或名称 │ 计├─────────────────────┤⑫

人│地址 │ ──┼─────────────────────┴─────────── ⑮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⑯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⑰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⑱申请文件清单 │⑲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不丧失新颖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要求优先权声明 □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6.摘要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 ⑳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⑴上

述以外的申请人 │⑵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⑪⑫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⑬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 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⑮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 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 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⑮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 人的,第⑮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⑪、⑮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在第⑳、⑴栏中,本表⑵栏应由第⑮或第⑯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 章。

(9)本表第⑯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⑰栏中作出标 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 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请 求 书

专 利 代 理 委 托 书

申请专利需提交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 图2,„„”顺序编号排列;附图标记不得注释汉字,可以阿拉伯数字编号,各图中表示同一部件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七、申报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式样的视图或者照片一式三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图片或者照片应提供产品的六面投影视图,各视图应保持对应比例,不得变形或放大、缩小,不得有虚光、阴影以及背景,照片幅面不得小于3X8厘米、大于15--22厘米。

联系地址:

中北大学学生处(主楼611室) 电 话:0351-3922928 联系人:曹老师、赵老师

申请专利须知

本须知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整理,是申请专利阶段最基本要求。专利

申请文件撰写原则及申请被受理后的未尽事宜,应以《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一、三种不同类型专利的定义: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申请专利所需文件及要求: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请求书应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

1.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3.分案专利申请(已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申请号、申请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申请号,并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4.申请文件清单。

5.附加文件清单。

6.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7.确有特殊要求的其它事项。

(二)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三)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如有必要也应当提交附图。附图应当使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涂改或易被涂擦。

(五)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发明、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申请所公开内容概要的说明书摘要(限300字),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附图。

(六)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三、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订的统一表格,使用计算机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包括表格中文字),一式两份。

四、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可能采用到专利局或专利局设在各地的九个代办处办理当面递交或以邮寄方式寄交。

1.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的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保存好挂号凭证。以非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申请文件的,专利局将不予查询。

2.以包裹形式邮寄申请文件的,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14.申请专利交底书模版 篇十四

案号

交底书名称 发明人

撰写人 E-mail 撰写人电话

交底书注意事项:

1.代理人并不是技术专家,交底书要使代理人能看懂,尤其是背景技术和详细技术方案,一定要写得全面、清楚。

2.英文缩写应有中文译文及英文全称。

3.全文对同一事物的叫法应统一,避免出现一种东西多种叫法。

4.代理人的沟通时,对于代理人的疑问应认真讲解,要求补充的材料应及时补充。5.专利法规定:

1)专利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应该阐述发明目的是通过什么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不能只有原理,也不能只做功能介绍;

2)专利必须充分公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为准。

必须满足上述规定,专利才能批准,但为了不让竞争对手完全掌握该项技术,可以在一些细节上做一些加工,如隐藏,或别的实现方式。

缩略语和关键术语定义

1、相关技术背景(背景技术),与本发明最相近似的现有实现方案(现有技术)1.1 背景技术

该部分对于代理人理解本发明非常重要,请务必提供!

1.2 与本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一 1.2.1 现有技术一的技术方案

第 1 页

1、只提供相关现有技术,不相关的不提供,如果该现有技术的缺点或不足正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为相关现有技术,否则为非相关现有技术;可以理解为促使发明人产生改进念头的目前正在使用的技术;

2、结合附图,用文字对实现方案进行描述;应详细介绍,以不需再去看文献即可领会该技术内容为准,如果现有技术出自专利、期刊、书籍,则提供出处,如有必要,请提供引用文献的相关部分内容;

3、现有技术的提供非常重要,能加快专利的授权,还能使专利代理人找出本发明的创新点,以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

1.2.2 现有技术一的缺点

1、用反推法,根据本发明的优点来找对应的缺点;

2、本发明不能解决的缺点,不需要提供;

3、缺点可以是成本高、误码率高、反应速度慢等类似的问题。

1.3 与本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二(如没有则不写,有更多则新建1.4节等,写法与现有技术一的写法完全一样)

1.3.1 现有技术二的技术方案

1.3.2 现有技术二的缺点

2、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详细阐述(发明内容)2.1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

1、对应现有技术的所有缺点,一一正面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本发明解决不了的,不能提供; 请注意技术问题应该是技术上的缺点,而不是人的主观感受!

2.2 本发明提供的完整技术方案(发明方案)

1、本部分为专利申请最重要的部分,需要详细提供;

2、专利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应该阐述发明目的是通过什么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不能只有原理,也不能只做功能介绍;

3、附图以方框图、黑白方式提供,不必提供彩色图例;

第 2 页

4、对于软件、业务方法,除提供流程图外,还应提供相关的系统装置或软件借助运行的硬件平台,如手机、计算机等;

5、必须结合流程图、原理框图、电路图、时序图等附图进行说明,每个图都应有对应的文字描述,以别人不看附图即可明白技术方案为准;

2.3 本发明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

1、结合技术方案通过对技术特征分析推理来描述,做到有理有据;

2、可以对应2.1部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描述。

3、针对2中的技术方案,是否还有别的替代方案同样能完成发明目的

替代技术方案即除发明人当前相到的途径外其它可以实现的途径

1、如果有,请尽量写明,内容的提供可以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绕过本技术去实现同样的发明目的,2、“替代方案”可以是部分结构、器件、方法步骤的替代,也可以是完整技术方案的替代。

4、本发明的技术关键点和欲保护点是什么

1、简单点明

2、具体可以是根据2.3部分能给本发明带来有益效果的关键技术点

附件:

参考文献(如专利/论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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