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售后服务条款

2024-06-26

工程售后服务条款(8篇)

1.工程售后服务条款 篇一

(一)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A、培训方式

有效的培训工作是系统得以正常发挥功能的首要保证,针对用户与系统运行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和层次的不同,对培训对象分成操作人员培训和系统管理人员培训两种。

操作人员培训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培训内容为系统原理的简介,有关设备的功能操作说明,系统操作平台的使用说明,一般性设备维护知识和简单的故障排除,培训时间放在系统现场实施开始前;第二阶段为现场实践培训,在系统设备安装、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阶段,进行现场实地参与和问题解答,对系统操作积累感性认识,联调初步成功试运行初期可以进行操作实践,在我方工程师的指导下熟悉系统操作运行。

维护人员培训相对要求较高,由业主单位指派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经验和较强责任心的技术人员。培训也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设备到货之前,由我方联系,维护人员接受我方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设备技术培训(详细了解并熟悉设备的原理、功能配臵、性能条件、故障判断和维修知识);第二阶段为现场直接系统设备的验收、单体调试、总体调试和功能验收。

我公司负责对业主进行技术培训,包括对业主进行详尽的工作原理、操作使用、一般维护、常见故障排除等一系列的专业培训。使之能够正确操作与使用全部设备并能进行常见故障排除,并提供系统操作维修手册及各类设备的说明书。B、培训对象

1)培训人员由业主方指定

2)系统人员(工程师/程序员):能较深入地了解各设备及软件的工作原理、系统组成、传输特性、验收、测试方法、验收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要求,能全面地掌握该设备及软件,并能指导其它技术人员的维护工作。

3)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员):掌握设备及软件的详尽的工作原理、操作使用、一般维护、常见故障排除等一系列的专业培训。使之能够正确操作与使用全部设备,并能进行常见故障排除。C、培训内容 硬件技术培训 第一步培训:

在设备进场前,我公司将安排甲方代表、监理及使用人员对设备进场前的货物检验,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初步的技术培训,以了解该硬件设备的性能特点。第二步培训:

在硬件系统安装、调试和验收期间,让该系统的业主管理人员参与全部过程,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将免费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上岗培训,并提供技术人员到部分硬件系统公司的培训中心做培训服务,以保证他们对该系统的安全使用,熟练操作。培训内容包括:

 系统介绍和基本操作;  维护和保养;

 系统的原理、系统组成和特点;  本工程中硬件系统的结构;

 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器件的功能及用途;  硬件系统平面布局图介绍;  硬件系统测试方法介绍;  软件技术培训

对所提供的软件进行使用培训。对于用户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提供不同深度的软件培训。

对于技术人员按照需求提供修复、开发、修补等软件培训。

对于使用人员按照需求提供使用、简单修复等软件培训。D、培训课程安排

我公司将为业主提供一定的培训时间。

我公司应编制并实施必要的培训课程,负责对业主的雇员的技术培训,使业主的雇员能熟练地操作和维护各种系统及其设备。课程计划应区分系统人员和维护管理人员。

我公司将规定课程的时间和地点,每门课程的最多培训人数,每门课程的计划,并在每项培训前两个星期前把详细培训计划包括内容和时间安排由业主方审批。

售后服务承诺书

为保证本项目的质量,按国际和我国的工程规范的要求,对整个系统的每一环节严格地制定质量管理规则,以高质量水平完成本项目。

作为成功的系统集成公司,我们拥有丰富的支持服务检验、高科技人才以及专门针对顾客需求而设计的各项服务,大大有利于提高企业运作的灵活性。我们系统支持部的系统整体维护服务是配备有技术熟练的责任工程师,综合了硬件、软件及网络支持的一体化服务。这使得我公司拥有一支专业化的系统维护支持队伍。这种与我方系统工程师的定向合作,极大的提高了计算机系统的可用性和业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且一旦故障发生,能够准确地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可以提供非常灵活的服务方式来满足不同需求。这样,工作人员将有更多的时间面对业务而不是计算机系统。当整个计算机系统部件到货时,有组织、有计划地付诸实施是保证客户业务能按期进行的重要环节。在出货之前,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并详细列出项目实施每阶段的内容、时间进度及所需的配合人员,这样可以使各方尽早安排,特别是如果在发货方面出现与方案建议书不一致的时候,尽早通知客户并一起商量解决对策,以致不影响项目实施计划。

作为工程承包单位,我公司将严格遵循标书及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系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的保修期内的责任和义务。在保修期之后,考虑到设备维护的连续性,建议业主与我公司签订维护合同,以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

(二)投标人建议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

1.设备安装

通过验收合格的设备才可以进行安装上架,对上架的设备进行通电测试,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连接设备线缆,安装设备操作系统及相应的应用软件。

设备安装步骤:

2.系统初验

系统调试结束后,开始试运行同时进入项目小组内部自检阶段,按照详细技术设计方案进行详细测试,完成本项目所有设备和系统的测试运行工作试运行10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试运行时间)后,内部自检完成后填写自检报告。

申请监理方及用户方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初验,项目小组配合用户技术人员按照设计方案及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对系统进行初验。

系统初验通过后填写初验合格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3.验收准备

在系统初验及运维培训结束后整理项目相关文档,为最终验收做准备。项目文档: 《合同设备清单》 《现场勘察报告》 《设备开箱验收报告》 《设备软件、固件版本文档》 《系统设备配置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 《系统自检报告》 《系统初验报告》 《用户培训讲义》 《系统原理及安装指南》 《操作手侧》 《维护手册》 《系统最终验收申请》

2.工程售后服务条款 篇二

近十年以来, 中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逐步走出去, 在国外承揽了大量工程, 因此需要招聘大量的国际工程管理人员, 尤其以中铁、中建、中交等大型建设集团为主, 这些集团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门课程为《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是从事国际工程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一门重要课程, 通过教学, 使学生具备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通过对过去十余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和往届毕业生反馈的信息, 《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 这门课程是毕业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重要课程,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和探索。

该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一门中英文双语课程, 采用FIDIC原版教材, 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的第一版《新红皮书》作为教材, 以之为主线, 增加了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相关内容。通过本课程的教学, 将会使学生了解FIDIC;相关的标准合同条件出版物;掌握项目的参与人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和指定的分包商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开工、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工程支付证书和履约保函、保险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工程计量与变更条款等内容。正确使用国际工程合同专业英文词汇和术语, 熟悉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形式和内容, 培养管理专业的学生在阅读合同, 理解和翻译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巧, 胜任英文合同的读, 译, 写等工作。

二、课程选用教材状况

选用教材情况:2000年至2003年采用FIDIC1987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教材;2004年至2007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1999) 即《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 由FIDIC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共同编译,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2008年至2009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MDB Harmonised Edition 2005年MDB多边银行和谐版;2010年至2013年采用上述第二项即1999年的新红皮书版本。

三、教学内容的增加与完善

本课程以1999年版新红皮书为基准, 与时俱进, 随时对教学内容进行增加和补充, 并进行比较和研究, 主要在如下方面做增加: (1) 增加讲解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总承包合同条款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1999) 的内容, 另外对我国的总承包合同 (2011———0216试行版) 银皮书合同进行对比; (2) 对新红皮书和银皮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

(一) 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 (银皮书) 的对比分析内容

通过以上我国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与EPC总承包合同的对比可以看出,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担比其他两种合同更多的责任, 并且雇主通过更多的模糊条款使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通过对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 (银皮书) 中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对比分析, 可以得到:

1.2.4.1, 2.4.2“安全保证”条款, 发包人承担了更多处理现场设施、维护现场周围秩序及设置安全标志的工作。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 业主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用现场各个部分的权利, 而对于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及协调处理现场周围的安全保护工作, 均有承包商来执行, 雇主的责任非常少。与国内总承包合同相比EPC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应对责任中所附带的更多的风险。

2.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可以看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所需要的项目基础文件和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只对其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负责, 承包商要自费对这些数据进行复验, 如果雇主给予的数据不准确, 在复验时承包商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投入更多的资金, 承包商可能会面临成本增加, 竣工时间延误等风险。

3.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第二条可以看出, 发包人提供和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下、地上已有的构筑物建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和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 雇主对所提供资料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负责, 承包商被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已取得现场的障碍资料。因此对于业主所提供的资料, 承包商要进行核实, 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 相比较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所承担的风险也很大。

4.13.7“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可以看出, 我国总承包合同条款的价格调整不仅包括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而且还包括价格的调整影响到承包人投入成本的增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只有当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化引起费用增减时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对于工程所在国税费的增加、汇率的变动、物价的上涨均不予以调整。因此承包商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要承担更多的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

(二) 红皮书与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对比分析结论

1.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并且要做更多在合同中隐含的工作, 这不仅使得承包商工作量要加大, 而且由于合同隐含工作的不确定性使得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2.4.7“放线”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雇主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 但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并未提及, 即在放线时的任何数据出现差错均有承包商负责, 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3.4.10“现场数据”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合同条款中雇主对其提供的现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如果雇主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不准确, 承包商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金来补充核实该数据, 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和时间的延误。

4.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条款中可以看出, EPC合同中对于承包商不可预见的困难雇主不给予费用的调整和工期的顺延, 一旦在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可能使承包商要承担此风险带来的巨大的损失。本条款中, “外界条件”所指为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遭遇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 即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并且发出了通知, 因此遭到了延误和导致了费用, 则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索赔。

5.8.4“竣工时间的延长”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合同条款中, 对于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及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不可预见的短缺引起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并未提及, 承包商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时间拖延而带来的损失。

6.17.3“雇主的风险”条款中可以看出,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由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及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均不被视为雇主的风险, 即承包商要承担雇主使用永久工程带来的风险以及不利的气候条件, 如地震、台风、火山、海啸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

从我国的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与EPC总承包合同相比较来看,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不仅要承担一般的设计、采购、施工的任务, 而且要承担为满足雇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 以及 (合同虽未提及但) 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这使得EPC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考虑更多的风险因素, 在实施合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没有考虑到的风险, 承包商会将承担很大的损失。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考虑到所能遇到的风险因素以及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地研读合同, 充分挖掘合同中所隐含的风险条款, 并将其变成明文条款, 从而降低承包商的风险。

四、教学网站的建设

本课程的网站建设是教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网站中包含了教学视频、学子风采、课件下载、案例分析、试题库等部分内容, 使得学习更加容易便捷, 不但便于在校生的学习, 而且适合已经毕业的学生的学习。对于提高教学水平, 起到重要辅助作用。

五、结语

以上探索和研究, 对FIDIC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课程内容进行教学改革是非常有意义的, 对教学内容不断丰富, 使得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应用更加仔细和严谨, 对招投标和合同谈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教学水平, 最终能够使学生收益。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 笔者还要不断积累教学经验, 弥补认识和不足之处, 完善教学内容, 对课程进行更多的探索, 提高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佘立中.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教学内容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 2001, (2) .

[2]何伯森, 吕文学, 等.采用FIDIC文献教学, 培养高水平国际工程管理人才[J].中国工程咨询, 2005, (7) .

3.工程售后服务条款 篇三

2015年7—10月,《消费者报道》对十大手机厂商——苹果、三星、华为、小米、魅族、联想、中兴、OPPO、vivo和酷派的售后服务所做的调查显示,针对消费者付费维修过后的手机备件,以及手机人为损坏之后的保修政策,由于三包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多家厂商都“自行其是”,而这难免让消费者觉得权益受到了侵犯。

更有甚者,苹果的授权服务网点公然违反三包法,设置了“无发票不保修”的霸王条款,即使用户的手机在保修期内。

手机三包法待完善

2015年8月,一位黄姓华为手机用户向本刊记者反映:他在保修期内的手机充电接口被判定为人为损坏,花85元更换之后,客服人员告知他将不再保修,却不能说明原因。

针对上述情况,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当第一次维修时,如果故障为人为损坏,在用户付费维修后,整机不再保修,该更换过的备件从维修好取机之日起延保1个月(2015年9月23日起延长到3个月)。同时他也表示,网点客服人员可能存在沟通问题,没有与用户说清楚华为售后的一些细则。

事实上,很多手机厂商都规定,在手机摔碎、浸液入液等情况下付费维修后,除了更换的备件保修一个月或三个月之外,整机将不再保修(手机在保修期内的也不保修)。他们的解释是,因为手机摔碎、浸液入液不能保证主板这些看不到的地方是否也有损坏,所以一律不予保修。

对于这一规定,《消费者报道》对238名读者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近70%的人认为该规定并不合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彬也表示,这种单方提供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已经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与合同约束力。

由于三包法规定主机可保修一年,那么听筒、扬声器、充电接口这种零件是否也属于主机的一部分?华为公司上述负责人表示:“像喇叭、充电接口等这类手机备件是主机内的但不是主机。”

艾媒咨询集团CEO张毅认为:“这种单个手机备件延保一个月的政策不是很合理,因为手机里某一个单独的零配件损坏的几率要比一个整机高很多,单个零配件的保修理论上来讲应该要跟手机的保修期平等甚至更长,这才合理。手机三包法现在还是有它的缺陷的,以后应该会更详细一点。”

肖文彬认为:“关于手机备件是否适用三包法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能据此片面认为就不受法律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手机三包法》的立法精神及公平原则,维修更换后的手机备件是维修手机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当参照适用手机三包法关于保修日期的规定。”

苹果无发票不保修凸显漏洞

同样在2015年8月,一位黄姓苹果手机用户向本刊记者反映:“去苹果授权售后服务网点修手机,客服人员一定要发票才给维修,没有就不保修。”

在广州多家苹果授权售后服务网点,记者看到许多类似黄女士的苹果用户,因为遗失购机发票导致客服人员拒绝为其保修,只有付费才能进行维修。不少用户对此非常愤懑,认为苹果这种做法实属“霸王条款”。

其中两家网点称,可以维修国行和港行的机子,在大陆买的机子需提供发票,在香港买的需提供小票,国外的机子不维修,如果没有发票或小票则不提供维修服务,“系统可以查到是否过保,但不论是否过保都需要发票或小票才能维修”。

另有一家网点则说:“没有发票就不能提供维修服务,也查不到手机是否过保,也不能通过出厂日期来判定手机保修期。”

然而,《手机三包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反观其他9家手机厂商,其授权售后服务网点并未强制要求用户必须提供发票才能保修。如此看来,苹果授权售后网点的此种做法确有“霸王条款”之嫌。

“跨区域的问题和销售规则是厂商自己把控的,和消费者没有关系。”张毅表示,“从这点上来讲,厂商要长久地赢得消费者,那么也应该承担这点并不算过分的义务(指无需强制凭发票保修)。”

手机售后资深人士陈文认为“这里凸显了授权点的一个漏洞”。他透露,苹果的有些授权网点为了私下营利,把部分本该用于交换的新机给了二手翻新市场,从而设置“无发票不保修”的门槛来限制交换维修的数量。

据了解,手机维修市场直面消费者的并非是厂商直营的维修体系。为了减少售后渠道的建设成本并尽快扩大售后网络规模,手机厂商大多采取资格认证的方式来引入第三方服务商承包售后服务。

对此,陈文分析,这种第三方服务中间环节的设立可能会导致各种手机维修问题,但归根结底就是“标准的制定”。手机厂商在维修中心的设施、满意度回访、价格明示等方面要有一个标准并且严格执行,但问题恰恰在于代理商没有去严格执行,厂家也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即使是官方授权的售后维修网点,也不能保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陈文为化名)

4.4-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条款 篇四

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为《“无忧网”开放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服务协议征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开立的所有商铺均受本服务条款约束。本服务条款中的“商家”与全程无忧的含义与服务协议相同。

本服务条款由条款正文及公示于“无忧平台”的各项与”消费者保障”相关的规则相关,前述规则与条款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共同组成本服务条款的完整内容。

本服务条款正文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是指商家根据与全程无忧签署的服务协议及“无忧平台”公示的相关规则,利用“无忧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出售商品时,应履行的各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如实陈述”、“7天无理由退换货”、“三包”等服务。全程无忧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相关要求及行业惯例等,在“无忧平台”公示新增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内容或对原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内容等进行修订。

1.2保证金:是指商家根据本服务条款、服务协议及“无忧平台”相关规则,向全程无忧缴纳的,在商家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违反服务协议或者“无忧平台”相关规则或流程时,用于对买家(指通过“无忧平台”购买商家商品的甲方其他用户,以下均称“买家”)进行赔付或对全程无忧和/或买家支付违约金的资金 1.3先行赔付:是指买家投诉商家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其他违反对买家承诺的行为时,“无忧网”有权根据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和全程无忧公示的各项规则及买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普通人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断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义务,若是,则全程无忧有权直接从商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赔付给买家。

1.4自主售后:是指商家利用“无忧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系统,在买家提出售后服务要求时,根据“3包规定”、无忧平台相关规则及自身售后服务承诺向买家履行商品维修、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义务,全程无忧有权对商家的自主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及无忧平台相关规则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条 保证金

商家同意向甲方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服务协议、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及遵守“无忧平台”各项规则的保证,同意在商家违反上述服务协议、义务或“无忧平台”规则时,全程无忧有权根据相关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额或给予买家的赔偿。2.1保证金额度

2.1.1商家应根据“无忧平台”相关招商规则及自身申请经营的类目情况,在服务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或其他协议中确认须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至全程无忧指定账户。

2.1.2商家同意缴纳的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算任何利息。同时,全程无忧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类目的变化、商品实际销售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形式调整商家支付的保证金额度,商家应在全程无忧通知后5日内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否则,全程无忧有权暂停想商家提供服务或提前终止服务协议。2.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2.2.1在下述情形下,全程无忧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全程无忧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后,将通知商家补足,商家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按全程无忧要求补足相应的保证金,商家未按要求补足相应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商家同意全程无忧从未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1)商家违反服务协议或本条款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或义务的;(2)商家之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文件等规定的;

(3)商家在全程无忧发布商品、达成交易、履行交易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全程无忧在任何规则或违反其他对客户的承诺,或被客户投诉、索赔时,全程无忧根据自身的判断对客户进行赔付的;

(4)商家违反服务协议、商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其他协议或全程无忧任何规则,给甲方或全程无忧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的;(5)服务协议及无忧平台管理规则中约定的其他可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出现的。

2.2.2全程无忧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抵扣或赔付,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商家,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抵扣和/或赔付原因及抵扣和/或赔付金额。2.2.3若商家保证金不足时,全程无忧没有使用自有资金为商家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或其他款项的义务,但若全程无忧进行了该等支付,则|全程无忧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商家赔付全程无忧损失,且在指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 2)从商家的销售贷款中直接划扣,以补偿全程无忧所遭受的损失; 如全程无忧的损失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弥补,则全程无忧有权单方终止向商家提供的一切服务,且有权继续想商家追偿。

2.2.4商家和全程无忧一致同意:就商家在“平台无忧”作为独立第三方经营者一事,因经营模式不同,商家可能与全程无忧签署不同的合同,商家和全程无忧每一合同中有关保证金的条款均同时对其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保证金的适用一同受如下条件的约束: 2.2.4.1如各合同中保证金不一致的,以较高的金额为准作为所有合同的保证金金额; 2.2.4.2如各合同终止期限不一致的,所有合同中有关保证金的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期与终止日在后的合同有效期一致,持续对所有合同有效。2.3保证金的退还

服务协议终止(如存在2.2.4所述替他合同的,则所有的合同均需终止)且所有商家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商家可向“无忧网”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全程无忧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扣除依据协议应扣除的部分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给商家,如商家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应由商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全程无忧将不予退还商家保证金,并保留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消费者权利保障的内容

3.1商家承诺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及“无忧网平台”相关规则履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商家保证履行“如实陈述”义务,“如实陈述”是指商家应对上传发布于“无忧网平台”的信息如实进行陈述,并对其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商家如实陈述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商家保证其有合法的权利发布商品信息并销售商品,且其发布商品信息和销售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2)商家保证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一致,其对规格、材质、数量、颜色、外观、功能、质量状况等的描述与商品实际情况一致,其对价格的陈述符合价格法规定及无忧平台相关规则的要求。

3)商家保证发布商品信息所用的图片均是来自商品本身的真实拍图片,展示商品外观、形状、颜色等外观性能的图片不能含有夸大或虚假的内容。文字介绍及其他素材等均为自身设计或合法取得,对图片、文字及其他素材等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4)商家保证按照“无忧平台”规则的要求填写及上传商品的相关信息,且保证这些信息可完整被买家通过商品详情页直接查看,而无需通过链接或跳转等方式脱离无忧平台查看; 5)上海在交易过程中使用XX客服工具与买家进行交流或通过其他途径与买家沟通时,对商品本身信息、配送费、发货情况、赠品等向买家描述的内容也属于“如实陈述”的范围,商家应保证上述描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买家投诉商家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商家应向全程无忧提交其履行如实陈述义务的证据,如商家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或买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商家违反了”如实陈述”义务的,全程无忧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3.3商家保证履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指买家通过“无忧平台”购买商家的商品后,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商品无质量问题且未使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家承诺为买家退换货。“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商家在“无忧平台”销售的商品,除“无忧平台”明示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或情形外,其余商品均应履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 2)买家向“无忧网”提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申请后,“无忧网”会将相应的申请提交商家,商家应按照无忧平台规则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3)商家判断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及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应以“无忧平台”公示的《退换货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则为依据,若买家申请退换货,商家予以驳回,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而买家向全程无忧发起诉讼时,全程无忧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买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判断,商家应自愿遵守全程无忧做出的决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3.4商家保证履行“正品保证”义务。正品保证是指在“无忧平台”销售的商品均经过合法授权,拥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商品质量合格,且在买家购买商品时向买家开具合法发票。如买家投诉商家未履行“正品保证”义务的,商家应积极与买家沟通解决,如商家未能与买家达成一致,妥善解决买家投诉的,全程无忧有权以普通人的身份根据商家及买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无忧平台规则作出判断及处理决定,商家同意按照全程无忧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

3.5商家保证履行“自主售后”义务。商家保证按照无忧平台相关自主售后规定,利用“无忧平台”提供的自主售后服务平台为买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若买家对商家提供的自主售后服务提出诉讼或商家未按照无忧平台相关自主售后规定履行相应售后义务的,”无忧“有权根据协议、本服务条款及相关自主售后服务规则的要求,追究商家违约责任。商家的自主售后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商家应按照”无忧平台“自主售后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买家提出的售后服务申请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商家在提供自主售后服务过程中,应履行无忧平台相关规则规定的标准及规范,对买家提供满意的服务,积极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3)商家在提供自主售后服务过程中,应接受“”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等应积极予以实施;

4)商家提供售后服务的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若商家对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承诺,商家应保证予以履行。3.6商家保证“遵守承诺”。遵守承诺是指商家应保证履行其在“无忧平台”商品详情页、活动页或在与买家交流过程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义务,若商家违反其做出的承诺导致买家投诉的,商家应负责解决。若商家未能妥善解决的,全程无忧有权以普通人的身份判断相关证据材料并作出决定,商家应对全程无忧做出的决定予以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条款的变更及修改

4.1全程无忧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以及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商家商品销量及市场影响力等需求,不时制定、修改本服务条款及/或与消费者权利相关的规则,并以“无忧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不再向商家另行通知。

4.2变更后的服务条款或相关规则,一经在“无忧平台”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商家对服务条款或相关规则有异议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无忧网”提供的服务,如商家继续使用::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上传商品信息、接受订单或对所发布信息进行更新等活动,均视为商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条款或规则。

第五条违约处理

5.1商家违反本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无忧平台”相关规则的消费者权利保障义务导致买家投诉的,商家应积极予以处理,若商家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投诉扩大未按上述约定的要求处理的,全程无忧有权以普通人的身份,对买家及商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若判定属于商家为正确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的,全程无忧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全程无忧亦有权先行赔付。

5.2全程无忧先行赔付的,商家应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无忧平台相关规则的要求补足相应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商家未予以补足的,全程无忧有权从商家未结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若不足以补偿全程无忧损失的,无忧网保留继续向商家追偿相关损失的权利。5.3服务协议集无忧平台规则对商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第六条有限责任

6.1商家为消费者权利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无论何时或任何原因,全程无忧都不应成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或销售者责任的主体。若有某种情况,导致全程无忧承担了此类责任,商家应竭力使全程无忧免于并承担全程无忧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6.2商家同意全程无忧并非司法机关,亦非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全程无忧对于商家及买家之间纠纷的处理完全是基于相关法规的规定、协议的约定及买卖双方的意愿,全程无忧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对买家和商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别的认定,全程无忧对据此作出的交易纠纷处理结果及保证金赔付决定等无法保证完全正确,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商家应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独立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若全程无忧根据商家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被有关司法机关予以否定的,商家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若全程无忧据已作出判断的买家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相关国家机关否定的,商家应独立向买家追索损失。

第七条其他

7.1如商家违反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无忧平台相关规则而全程无忧放弃向商家主张权利的,不视为全程无忧放弃了商家以后发生同样或类似违约行为时全程无忧向其主张权利的权利,即某一次未行使权利仅可被认为是针对该次商家违约行为放弃权利,而不是放弃该权利本身。

5.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篇五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对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需求,保障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即保险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或其他与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

一类: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类: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类:摊铺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碰撞、倾覆;

(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

(六)盗窃、抢劫、抢夺;

(七)不具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

(八)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

(九)工程机械设备测试;

(十)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二)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或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购置价。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可按照投保时的新机械设备购置价确定,也可按照机械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

第十三条 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累计增加的免赔率以20%为限。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费率计算。投保短期或长期保险的,按保险期限费率调整系数计收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合同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规定的一切安全生产规章和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程序,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作和技术人员,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使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票单据、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投保时的新机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设备购置价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新设备购置价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的残值,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如果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篇六

(GF-1999-0201)

(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三河市继福门窗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医院综合楼 工程地点: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东侧 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墙面粉刷,吊顶,地面粘800x800地砖,卫生间墙地面粘砖,吊铝扣板顶,部分楼层做二次结构,楼顶层做-20 SBS防水,部分墙立面做防水和卫生间防水,强弱电,消防工程,亮化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9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4年 10 月 25 日 计划工期: 5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估:陆佰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按实际工程发生。¥ :6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8 月 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门诊楼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即日 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_/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自贡市的规章制度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承包人进场前7天内提供4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2 图纸的修改:

图纸修改和补充的部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监理人签发的期限:收到修改图审核后签发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 ____职务:__ 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投资,按发包人委托权限范围内工作,对工程监理工作负全责。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职权:_ 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项目经理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施工用水、用电、变压器、配电箱等接至施工现场50M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现场确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并按规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于开工前已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满足施工测量定位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有关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按有关要求。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等。

因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造成工期延期,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方做好验收记录,发包方及监理代表签字认可,并经自贡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无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其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不作调整。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工程量的调整方法: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一致,即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计算规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发生设计变更时,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综合单价下浮执行。

b、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执行。主要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文件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中间价执行;《自贡建设》中自贡地区市场价均没有时,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3)措施费按中选人第一次报价与中选价相应比例下浮后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3.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按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4.1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合同价款总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0%, 承包人将管理人员派驻现场并将主要施工机械运至施工现场后拨付。

24.2 预付款的扣回:分3次扣回,在第2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3次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30%,在第4次付进度款时扣完。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进度付款 26.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6.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基础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二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四层,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达到六层,并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工程完成后,单项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实体的80%。(扣回预付款按前条款24条执行。全部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90%,剩余部分10%,除缺陷责任5%(保修金)。

26.4、最终结清支付时间: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一月内,按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价款的95%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2年缺陷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结清。

26.5、设计变更、基础超深、工程量清单中量差及漏项部分、材料及人工费调整部分、现场签证等确认增(减)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以上结算(价格)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2)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6.6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额扣留金额或比例: 1)数额:按合同价款的5%。2)支付方式:竣工结算一次扣清。3)归还时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归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材料设备采购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28.2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及设备的,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价值的1%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前23.2条进行: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要求 33.竣工结算: 33.1 竣工结算 33.2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 工程接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

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 按财务要求办理 33.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56天内(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

(三)项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33.4 最终结清 33.5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承包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逾期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整支付。

33.6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1)最终结清申请单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56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2)以上价格的结算金额均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定为准。承包方在办理结算时不得高估冒算,如果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核减未超过5%时,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超过5%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发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2)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另行协商

38.2 发包人分包工程:按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造价的5%收取总包管理费。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办理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a.基本履约担保: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信誉保函。b.差额履约担保: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85%,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85%差额的3倍,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从银行基本账户向发包人缴纳。

c.所有施工内容按时完成后退还差额履约保证金(无息),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审核的竣工资料后一月内退剩余正常保证金(无息)。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5份,副本10份。

47.补充条款

7.工程售后服务条款 篇七

FIDIC合同作为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 已广泛地被应用于各类国际工程中。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我国施工企业已承接越来越多的用FIDIC合同条件签订的工程项目。我国加入WTO以后, 与世界许多国家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承接和交流也越来越多, 越来越频繁, 并向建筑行业的纵深发展。因此, 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 了解FIDIC条款及其应用, 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尤其是在当前工程建设, 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的情况下, 工程索赔问题已经引起各方关注。而合理索赔将成为施工企业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控制点之一。

1 国际工程索赔工作现状分析

工程索赔具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根据国外资料, 在正常的情况下, 工程承包能得到利润约占工程合同价的3%~10%, 而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 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超过合同价。在国外, 许多承包商不惜重金聘请合同专家和索赔专家, 对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进行百般推敲, 往往工程承接许多情况的不确定性, 可找出各种合理索赔机会而向业主索赔, 以此增加工程利润。非洲某机构曾对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22项工程中, 共发生施工索赔达到427次。平均每项约20次, 其中378次为单项索赔, 其成功率为95.5%, 49次为综合索赔, 其索赔成功率为75.5%, 由此可见索赔工作的重要性。

1.1 FIDIC工程合同索赔程序 (见图1)

1.2 国际工程索赔工作的难度

(1) 缺乏索赔的专门人才。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 又需要具有相当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 能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 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 公共关系等有关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而在海外承建建筑施工企业, 懂技术、会索赔的人才较缺乏;由于企业内部知识结构的不合理, 知识素质不高, 而且懂国际经济管理的人才甚缺。

(2) 承包商的索赔意识不强。承包商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 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就不提出, 即不会索赔。FIDIC合同条件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 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这个要求意味着承包企业在索赔事件之日起, 28d以内必须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否则, 超出这个时限, 承包商则丧失一次索赔机会。

(3) 承包商的索赔理由不充分。承包商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 对实际存在的索赔无充分理由。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 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做出最终索赔报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有正当索赔理由,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这项内容说明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 索赔不成立。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全面的和及时的。但由于承包商的认识不够, 管理不当, 以致证据不充分或超越时限, 承包商因此失去一次次的机会。

2 索赔策略研究

索赔策略是承包商经营战略和策略的一部分, 应当体现承包商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统一。

2.1 常用的索赔策略

(1) 确定并分析索赔目标:承包商的索赔目标是承包商对索赔的基本要求, 可对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分解, 按难易程度进行排队, 并大致分析它们实现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最低、最高目标。处理好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的关系, 对于理由充分的而重要的单项索赔应力争尽早解决;对于业主坚持拖后解决的索赔, 要按业主意见认真积累有关资料, 为一揽子解决准备充分的材料。

(2) 签订好合同协议:在商签合同的过程中, 承包商应对业主明显将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 提出修改的要求, 对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 作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 引起足够的注意。例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延期付款无时限, 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 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协议时不谈判清楚, 承包商就很难有索赔的机会。

(3) 把握索赔机会: (1) 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合同中难免出现的某些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 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 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由此导致承包商遭受损失时, 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2) 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意外风险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风险事件两项内容。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 承包商除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 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要求。特殊风险在合同条件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 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承包商除了不对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外, 相反还应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 以及一切修复费用和重建费用。如果因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 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上述各项费用外, 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的索赔赔偿。 (3) 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业主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 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 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 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 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等。FIDIC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 正因为它的这个特点, 才产生出索赔的概念。如果工作量增加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要求, 承包商可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 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 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 承包商也可获得补偿。 (4)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每季度由所在国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等等情况, 都有可能导致索赔。

(4) 力争友好解决, 防止对立情绪。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高级阶段, 要使其成功, 有理有据还不够, 还必须讲究方法。索赔既是一门科学, 又是一门艺术。因此在索赔谈判中, 要从全局出发, 和建设单位始终保持良好的关系, 适时提出索赔, 敢于还价, 让步要慢, 在原则问题上要耐心坚持, 避免与建设单位的谈判代表发生冲突, 使谈判气氛友好而和谐;同时, 要不失时机地改变谈判策略, 为达到索赔目标, 灵活运用谈判技巧, 做到不急不燥, 有进有退, 既要考虑已方利益, 又要考虑对方接受的可能性。索赔互动过程中, 本着团结、协作和互谦、互让、互促的精神, 在必要时做出某种让步作为解决更大问题的交换条件, 使谈判顺利进行, 最终达到成功。

2.2 承包商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

(1) 承包商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2] (见表1) 。

注:T……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C……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在施工现场内外已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P……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补贴。

(2) 索赔条款规律性分析。从表1中, 承包商可以应用的条款内容, 可以总结以下规律:表1条款中, 除了14.8款外, 均可拒其索赔成本;可引用索赔工期条款, 可同时挽回索赔成本;可索赔利润的条款, 可同时索赔成本。这些分析可以清楚的知道:索赔工作中, 工期、费用、成本之间的相互关系。承包商具体工作中可灵活运用。下面探讨几种灵活运用的方法。

2.3 巧用条款组合, 提高索赔成功率

(1) 第8.4款与4.21款的组合用于工期索赔。FIDIC的第8.4款讲延长工期, 第4.21款讲的是进度计划。FIDIC规定, 承包商在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时, 就要报告一个施工建议, 尽管不一定报告施工计划。但承包商投标时, 必须要有一个施工进度计划。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个好的施工计划, 应该有助于开展索赔, 使承包商运用与控制更加主动。比方说某些大型国际合作项目中, 合同里通常规定业主应该负责办理诸如免税指标及退税手续、免税用油、免税材料等事宜, 但当业主没能及时办妥或出现与承包商原提计划有差异的情况时, 那么承包商就可提出索赔。此时, 按第4.21款所编报的计划进度, 就又成为索赔的依据和时间参照系。

(2) 第7.4款与第9.2、10.3款组合使用, 作为拖延竣工验收的费用和工期索赔。对于一项工作, 计划往往被实际的变化打乱, 竣工验收同样如此。如果出现竣工验收被业主打乱, 没有按双方事先商定计划进行时, 就可以采用此法索赔。第7.4款规定,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结合第9.2款, 如果由于承包商服从了这些指示, 或因业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 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导致的费用增加, 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若由于业主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验收达到14天以上, 可采用第10.3款, 并结合以上两款向业主提出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同时, 业主应被视为, 已在竣工验收原应完成的日期接受了工程或分项工程, 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 尽快进行竣工验收。至此, 索赔成功。

(3) 第3.3款与13.1、13.7款组合使用作为变更的索赔依据[3]。FIDIC特别强调的一条, 就是所有交往以文字为准, 这是很重要的。FIDIC第1.3款强调一切东西必须要书面往来, 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给承包商的函件, 承包商给他们的函件等, 书面为准, 空口无凭。

FIDIC条款中, 第3.3款与13.1、13.7款合起来相当有用。咨询工程师有时不会给承包商书面指示的。因为, 书面的东西可能对他不利, 他为了将指令表达出来, 至少得给承包商一个口头指示, 这时承包商就可以用这几个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当咨询工程师下达口头指示时, 承包商在7d内可以给他发一封函确认, 7d之内只要咨询工程师不来函反驳或否认, 那么当初的口头指示就被视为书面指示, 并且可以构成索赔的依据。如果7d之内咨询工程师回覆函否认了他原来下达的口头指示, 或反驳承包商的确认函, 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据此停止执行其口头指示的工作。这就是FIDIC对承包商的一个很有效的保护, 作为承包商应该学会用好这些条款。

3 结语

常言道“中标靠低价, 盈利靠索赔”。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 索赔, 不是项目负责人、预结算人员等一两个人的工作, 而是所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相互配合、认真研究、共同参与的工作。索赔, 是从工程中标、签订合同直到竣工结算, 贯穿施工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筑企业响应国家号召, 实施“走出去”工程承包的发展战略。近些年在非洲市场承接了大量建设项目的同时, 越来越多地面临国际社会的竞争。作为当今国际工程项目的建设者, 就必须全面熟悉掌握工程索赔的方法及各种技巧, 尽快向国际惯例看齐, 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对外交流, 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经验, 把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 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提高自身的工程管理水平, 正确应对国际工程激烈竞争的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2]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 (第二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

8.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范本 篇八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造价

二、双方责任

甲 方:

1、工程开工前,交给乙方施工图纸1份,地质勘察报告1份,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2、开工前,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地下管道、电缆及地下其它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须具备开工条件。

3、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规划红线和坐标控制点位置,并现场交验。

4、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环境。

甲方因以上约定未能如期完成,造成工作上的延误或施工中的损失,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经济责任等。

乙 方:

1、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根据设计图纸,按规范组织施工。

2、确保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施工现场的内外安全责任由自己承担,发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做到文明施工。

4、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收验。

5、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决算书2份。

乙方如不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损失,应承担其经济责任。

三、合同工期1、2、有以下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人力不可抗拒;

(2)设计变更;

(3)甲方计划调整;

(4)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5)凡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退换而影响进度;

(6)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施工;

(7)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8)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四、工程质量

1、质量要求:

2、乙方必按照施工图纸、会议纪要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的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五、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六、违约责任

乙 方:

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甲 方: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超时限付款另需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其它

1、乙方食宿问题自行解决。

2、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立足于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5、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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