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2024-06-08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共14篇)

1.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品的重要环节;同时,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审查,严把保健食品广告准入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对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联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各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必须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广告申请人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申请人提交电子版广告申请文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每月要定期印发《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邮编:100050。

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附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2.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百度推广;广告属性;审查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4月,某网友的病逝及其生前对百度公司的控诉把百度公司推上风口浪尖,其中百度公司的百度推广服务不经审查的推广虚假医疗信息这种行为引起舆论的讨论和争议,有相当数量的网友认为百度公司应当对其搜索结果中不实医疗信息的推广承担责任。而早在2016年1月14日,就有36家健康类公益组织举报百度公司利用竞价排名等推广方式,涉嫌违反《广告法》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医疗医药广告,要求负责部门责令百度公司整改。目前,尚未见相关负责部门对该举报事项作公开回应。百度公司在之前关于百度推广的诉讼中,称其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而非《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百度公司不是信息发布主体,处于技术中立的地位,因此不应当受广告法的规制。如果百度推广不属于广告,则百度公司对其发布的信息则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根据“避风港原则”,百度公司仅仅负有时候及时删除不实信息的义务。

二、百度推广是一种新型的广告

笔者认为百度推广服务中含有较大的广告属性,应当认为百度推广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理由如下:

(1)基于竞价排名的百度推广服务符合广告的特征。百度推广服务是对百度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搜索结果进行人工干预的结果,使用百度推广的商家在预先缴纳费用后可以设定搜索关键词并设置点击价格,相同关键词出价越高者,其网页链接在搜索结果排名中越趋向于前排,该种服务已经符合商业广告的特征。业主体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广而告之,获得足够的关注量和交易机会,将自己产品的广告或销售链接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尽可能的占据用户搜索结果页面的前排,其本质是通过网络搜索结果的形式利用竞价排名对搜索结果进行人工的干预,从而使得自身产品的链接得到更多的关注度和点击量以实现促进销售的目的。

(2)百度推广的链接简介中已经包含部分连接内容的介绍,事实上已经发挥了广告同等的作用。在对特定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时,网页页面会显示百度推广和自然搜索结果混合的结果,此时基于竞价排名的百度推广根植和混淆于其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中,大量占据了搜索结果页面的前排,却仅仅在广告链接下方标注难以引起注意的“推广”字样,使得网友常常误将推广链接当作自己要搜索的结果进行点击和浏览。

(3)国外已有的经验和判例中明确将搜索引擎中竞价排名的搜索结果界定为广告。关于广告的界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论述了广告的界定标准:即为了追求经济目的,将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广而告之”的活动。由此可以分析出,搜索引擎基于竞价排名而进行的推广服务,本质是为了经济目的而将购买了关键词的商家的产品进行广而告之的活动,其推广服务可以界定为“广告”的发布。

三、对百度推广不应仅适用“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美国虽然认为基于竞价排名的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广告的一种,但并未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要对所有的竞价排名结果进行严格事先审查。在互联网服务中,有个很著名的规则,即“避风港原则”,即互联网服务商无须对他人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实现审查,而仅仅在被侵权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即可。本规则一开始的设立的初衷是在互联网服务中著作权侵权中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倾斜保护,后被各国吸收为互联网服务中的通用。

四、不同内容分类的推广服务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审查要求

由前文可以论证出百度推广服务中有较大的广告属性,是一种新型的广告。因此,百度对于自己提供的推广服务时,应当对推广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审查。因此,应当明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推广服务按照其内容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推广广告,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承担不同程度的审查义务。笔者认为,对于与人生安全、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应当着重保护。

五、结语

百度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在批判百度推广的弊病时应当反思我们法律制度是否存在不合理与不科学之处。应当认识到,现行法律实务中没有将“百度推广”服务界定为广告发布行为是不合理的,同样苛责百度公司,赋予其巨大的义务也是不合理的。在承认百度推广服务属于广告发布行为的同时,也不能完全依照《广告法》要求百度承担传统广告商的审查义务与责任,而应当依据不同级别的法益的保护而设置相应的审查义务,以实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与促进互联网企业发展之间最佳平衡,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促进互联网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敬宏,吴敏.《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及其法律规制》,《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8期.

[2]《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法学家》,2013年第4期.

[3]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刷书馆,2012版,第40页.

[5]戴孟勇.论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J].法制与社会(双月刊),2006(3).

[6]李岩,李东晓.“道德话语的生产性力量及中国式力量及中国式“人肉搜索”的勃兴”,《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11月第39卷第6期.

[7]宋亚辉.《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法学家》,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

3.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7月21日以粤工商〔〕14号发布 自20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促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员。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审查员,是指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指定,负责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章 广告审查员的职责

第五条 广告审查员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二)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签署同意、不同意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六)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广告审查机关反映。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等信息。

第六条 广告审查范围包括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七条 广告审查员负责管理广告审查档案,广告审查档案应当包括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时间。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

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向同级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的,以及不按要求对广告审查员进行管理的,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

4.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四

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信用等级认定的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第五条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并及时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进行汇总,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辖区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或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名称、发布违法广告媒介和时间、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简要概述、刊播次数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认定

第八条 药品、医疗械器、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认定周期为一年,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守信,是指企业本内发布的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失信,是指企业本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违法情节不严重。

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节严重,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

(一)任意更改经批准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适应范围以及保健功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

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

(三)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九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条 对发布广告不良行为的记录、信用信息的登记以及变更等,应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表》,同时列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认定为发布广告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加强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认定为发布广告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将其严重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其违法广告品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对该品种的购销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的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广告中所标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必要时可对广告中所标示的有关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该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暂停销售违法广告品种的行政强制措施、继续销售该产品的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录该企业的不良行为,并将该企业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予以汇总发布。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下列信息,对发布违法广告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品种加强日常监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发布的违法广告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或收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信用等级认定的公示。

第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记录、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责令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对信用等级公示不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原公示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对因违法发布广告而被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从重查处。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依据《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纳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也可参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诚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监测,对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广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查处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5.广告合同审查 篇五

一、合同简评

广告发布合同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非常普遍,但作为广告发布合同有区别与其他一般合同的特点,如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等,因此对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查修改在这方面更是重点。

二、合同审查修改要点

1、注重审查广告的发布位置,建议以照片的形式将委托方所要发布的位置在合同附件中固定下来;

2、注重审查广告的制作要求,明确委托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3、对广告费用的审查,必须明确该费用包括了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对广告费用支付的审查,通常分期付款为宜。

5、对受托方权利义务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取得政府批文的义务、提供广告制作明细的义务、广告牌设置、维护的义务、广告牌的安全性保证义务、保证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完整的义务等。

6、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审查,在实践中在城市发布的广告往往受到政府部门政策的影响,导致广告发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广告发布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受托方的责任。

7、根据受托方的义务,设定受托方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 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 户外广告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发布的位置、面积、规格、形式

1、广告发布的位置:

2、广告发布的数量:

3、广告发布的规格: 净画面尺寸: 材料要求:

4、广告发布的形式: 第二条:广告制作要求

1、乙方应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前提供工程制作明细表给甲方确认,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施工;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画面设计样稿,乙方需在 7 天内审核完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设计样稿;

3、其它约定(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工期等做出相应补充要求)第三条:广告发布期限

1、广告发布期限:_____个月: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第四条: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费用为:

单价:___________,总计 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金额:肆万伍仟圆整;

上述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维护费、报批费、工商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甲方以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广告发布费: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30 %(即 元人民币)广告费;广告制作发布完毕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60 %(即 元人民币)广告费;余款元人民币在发布结束当日支付完毕。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2)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样稿、营业执照、预售/销售许可证以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3)在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的 5 天内,按工程明细表及广告设计样稿验收广告牌,并拍照存档;

4)广告制作发布后,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2、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若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对广告文件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自行制作发布。

2)在制作广告牌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确认的工程明细表要求的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尺寸、材质、照明等,以备做验收标准;

3)负责提供设置场所,并负责广告牌的设置申报、制作施工、维修保养、管理、保险、拆除等业务;负责广告安装所需一切材料,包括广告铁架、照明线路、灯具等; 4)广告制作发布前乙方须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核及送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并取得发布许可等法律手续义务。否则若由于该广告内容未经工商局审核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5)在甲方验收广告牌时,即使甲方已尽必要的注意但仍暂时难以发现的问题,则不得视为广告牌已通过甲方的验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改且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6)在施工期间和广告发布期间必须保证广告牌(包括广告铁架、电源照明系统等)的安全性,如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负责;

7)保证在合同期内甲方所委托发布的户外广告完好无缺(包括射灯完好,灯光正常且亮度达到甲方要求的技术标准、广告画面清晰完整等),以保障甲方的利益,如有损坏,乙方应在两天内修复(从损坏之日起计),费用由乙方负责;若超过期限,应当顺延广告发布时间; 8)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路旗制作喷画一次,若甲方超出更换次数,乙方画面按 _ 元/杆收取喷画制作安装费用。

9)在收取广告费时向甲方出具等额发票。第六条:验收标准

乙方在广告牌制作施工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广告牌除需满足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及甲方确认的工程制作明细表及认可的详细施工方案要求外,还需符合:

1、广告牌钢架抗12级风力;

2、整体效果清晰亮丽,起到应有的广告宣传效果; 第七条:不可抗力

1、合同期内,如因城建、市政设施改造、自然灾害或政府清拆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广告发布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收取,乙方应在广告拆除后 十 天内向甲方一次性退回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合同总额÷30×日剩余时间。

2、合同期内,如因遇政府指令性拆建、道路改建等造成本合同短期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或由乙方提供与原位置相当的广告位(须经甲方同意)继续发布本广告。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发布甲方的广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取得广告登记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后 十 天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在甲方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后,认为不符合标准的,乙方应修改或重做,为此付出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若修改或重做仍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广告制作发布后,若由于广告制作发布不符合规定或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等原因导致广告不能发布或发布的广告被拆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广告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4、广告正式发布后,因乙方不及时履行日常维修、清洁义务导致广告不能达到应有宣传效果,或乙方无故停止广告发布,则乙方应退还未能发布期间的广告费,或应顺延因此而延误的广告天数。

5、如遇政府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须短期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乙方相应延长甲方的发布日期,不视为乙方违约。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它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样稿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件:(附上所要展示的广告位置)篇二: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广告投放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费用及结算方式,应约定清楚明确。

2、审查投放广告具体内容确认方式,一般约定经广告发布单位审查同意后才可发布。

3、发生广告延误投放、误放、漏放后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一般约定采用补播的方式或缺一罚多的补播方式,具体方式可根据广告发布单位发现或被发现上述情况后约定。

4、其他条款可根据双方情况,具体约定,一般无固定格式。[示范文本]: 广告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甲方标准厂房项目的广告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说明

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甲方提供以下广告服务: 1.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条件及规格,在合同期限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4.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及必要的公司资料。5.对广告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6.甲方所支付的款项仅限于本合同所列明的金额,甲方有权拒绝任何未在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用(见本合同第五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详见附件)。2.及时提供收款发票。

3.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制作广告的内容,并在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投放。

4.乙方有权核对甲方的广告内容,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核对有关证明,如有不符不予发布,但乙方对广告的任何删改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5.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

6.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的内容,在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上连续投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约后,本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任何单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有一方遇有不可抵抗的客观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提前30天提出并经双方同意方可解除。

五、费用

1.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 万元人民币 2.媒体计划及媒体投放 万元人民币

六、结算方式

本合同分三次付款。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为:

第一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第二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

第三次付款及金额: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万元人民币。

七、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之差错造成广告内容产生歧义或误解或与事实不符,乙方除在10日内在同样媒体同样版面更正、致歉外,还应在10日内重新刊登或播放该次广告或将该次广告费用一次性退还甲方。

2.若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日期前完成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服务费总价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且无需向乙方就企业vi系统手册设计及制作工作支付服务费,由此造成甲方的增加费用支出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未能按约向甲方提供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的广告投放服务,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东方商厦顶楼电子显示屏年租金的0.05%,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还有权终止该项委托内容,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返还就该项服务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九、协议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职 务:

签订日期: 代 表:职 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6.药品广告:在摒弃糟粕中前行 篇六

三方努力,围捕漏网之鱼

随着纳税制度的完善,广告成本也随之下降,促成了营销手段的愈发多样。因为造成了很大程度的资源浪费,那些密集投放的不科学方法也逐渐被淘汰。而更加和谐的药品广告环境需要各方的综合努力。首先,立法制度的完善是前提。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推出新的通知和法令,以达到严格监管广告各方,并规范市场的目的。哈尔滨海澜国际广告传播集团董事长潘阳向记者介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有效的法令之下,才能打击不正当的广告行为。然而,一纸法令并非十全十美,其重复陛、不完全性,都使得漏网之鱼有可乘之机。各种非法、虚假广告钻空子、打擦边球,这对于消费者,乃至正规药商都存在极大的危害。

其次,立法之后的执法力度也是重中之重。不痛不痒的惩罚只会给不法行为滋生更舒适的温床,这不但不利于合法药商的合法权益,更是会损害消费者对药品广告的信任度。关于这一点潘阳表示:“惩罚力度的加强,有利于保护合法药品广告,也有利于保护广告主和媒体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惩治过非法广告之后,应该公布惩罚结果,以做效尤。”所以说,在逐渐完善立法制度的过程中。还应该明确执法的方法和形式,并在惩罚之后进行通报,让非法广告伤筋动骨,才能防止其此起彼伏、阴魂不散。

第三,行业内的自律行为也是促成和谐药品广告环境的重要环节。潘阳说:“行业自律对于广告队伍的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行业内成员的调节,以及广告协会等组织的监督管理,可以从行业内部淘汰害群之马,这也是目前广协工作的重点。”

全方位立体化的药品营销

“然而,广告只是营销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它必不可少,但又远远不够。”潘阳表示。所以,在药品推广的一系列活动中,需要更加全方位立体化的操作系统,才能更有效地推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海润有自己的一套理论。

第一,更加严谨的市场调研。这也是药品广告整体的发展趋势。广告表现本身的改进已经走入瓶颈,创意本身或许已经很难有所创新。这就要求通过市场调研的数据来了解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第二,更加精准的诉求定位。“挖掘卖点、单一诉求和诚实诉求,是我们—直坚持在做的。”潘阳介绍到。随着药品市场的日趋同质化。差异化的卖点诉求成为药品广告需要重视的。“药品本身并没有差异,治疗同一种病症的药品,备家与备家并没有根本的差异,这就要求从药品中挖掘卖点,”潘阳解释道,“并且在卖点中,确定一个最突出的,进行单一诉求。”的确,信息量的急剧增大,使得消费者每天都接触到不可数计的资讯,与其狂轰滥炸地发布信息,不如从一点出发给人以深刻印象。“诚实诉求也是我们一直坚持的一点,”潘阳继续介绍,“比如葵花药业的‘咱老百姓的好药’就是我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做到诚实诉求。”

第三,更加独到的媒体运作。在媒体运作方面的针对性、组合性、创新性,也是药品广告投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

第四,扎实的终端广告。避开主流媒体而言,药品的终端广告也有其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在药店的销售现场广告,以及在医院中直接面向患者的广告。这些都是非常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监管制度的马太效应

许多无审批、无登记、无药号的药品虚假广告的无孔不入,腐蚀着药品广告环境,这使得广告审批越来越严格,“这不会给像哈药这样的成熟企业带来阻力和冲击,所以其对现行监管制度持的是乐观和支持的态度。”潘阳说。实际上。对于成熟的药品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因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非法药品及其广告都是一个重大的抨击,而这有利于正规药业的健康发展。可见,监管制度对药品环境的影响产生了马太效应的效果,这无疑会让正规药品企业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而让那些旁门左道遭受打击,并最终被淘汰。

尾记:

7.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篇七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申请单位名称:经办人(电话):申 请 日 期: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注:

1、申请审查时提交本文书一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2、电视、广播广告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

页面样件。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四份)。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办 理 须 知

一、填写要求

请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二、材料要求

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纬五路47号

8.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篇八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1.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2.食品消费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9.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九

发现感

发现感有两个层次,一是在所有商品信息中发现你这个类别,二是当消费者有购买的意图时,在单一品类中发现你这个品牌。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很多,在嘈杂的环境下推出新品牌,首先要被消费者发现,才有可能形成购买。比如六味地黄丸,消费者很早就知道同仁堂有此产品,那么如果想推出不同品牌的六味地黄丸,首先就要让产品被消费者发现。而一般在制作药品广告时用代言人的形式,就是为了要解决这个问题。

解决发现感具体实践起来有几个方法:创立新品类,新包装,新口号,新的视觉形象。而这几种方法组合起来使用效果就更好,比如“诺迪康胶囊”,新品类推出的是植物药,新包装用李幼斌作代言人,并且在包装上设计了一个大问号,新口号是“心脑要健康,选择诺迪康。”这几点要素组合在一起,就在与消费者见面的时候形成了一个新的整体形象。

紧迫感

发现感让消费者知晓产品,但如果消费者没有紧迫感就无法形成购买,企业着急上火,消费者却不掏钱。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保健品、保健类的药品或者中药类的产品。比如21金维他,核心就是要解决紧迫感,因为它的主要功效是补充维生素,消费者可吃可不吃,不吃短期内也不会有太大问题。复方阿胶浆、21金维他这一类产品都属于非紧迫需求,产品虽然很好,但消费者收入有限、消费项目太多,所以原则上并急于购买,所以我们要着重地创造出紧迫感。

解决紧迫感主要有两个方法:症状出发,对号入座。症状的挖掘重要,但仅仅有这个还不够,我们还要发掘心理动因。比如鼻子不通气,一般人就忍了,但人们生活中需要忍耐的事情太多了,这点小事就不要忍了,比如康恩贝的“鼻滴通”分析:花十几块钱,一喷,两分钟解决问题,提出“鼻子难受不再忍,康尔贝迪通喷一喷”从心理动因去解决紧迫感的问题。症状出发,对号入座,心理动因,加快行动,双管齐下解决紧迫感问题。

信任感

发现感和紧迫感都做好了以后,就要看消费者是否相信你的产品。六味地黄丸800多种,这种产品全国各地都有,而且都是按照国家药典生产的,为什么同仁堂卖得好,在这里信任感就变得非常重要。要解决信任感,首先是好产品,不能欺骗消费者,其次要以比较正的姿态跟消费者见面,为什么选择高明作为“前列康”的代言人?就是因为前列腺药物良莠不齐,有很多买江湖野药的人存在,所以要以比较正的姿态出现。具体说来就是正气,正经,所有与消费者见面的东西,每一个细节都要让消费者感到你是正规企业,你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这种感受要贯穿始终。

10.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十

非药品冒充药品和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

工作总结

市局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x食药监„2010‟8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迅速行动起来,积极认真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了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查处打击利用互联网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行为,促进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现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情况

1、检查梳理阶段

我局就《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的文件精神和我县卫生部门进行协调,并互相沟通彼此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截止到目前,我局尚未接到卫生部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有关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案件线索。

2、第一阶段整治中的整改情况

在第一阶段的整治行动中,我局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

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1家经营企业销售的“鼻炎康胶囊”、“牙痛灵胶囊”、“肠胃康胶囊”3种产品未标示批准文号,发现标示为“卫食健字(2003)第00134号”的脑心安胶囊和标示为“国食健字G20050310”的安神补脑胶囊2种产品标示功能主治;检查发现1家经营企业销售的标示为卫食健字(2002)第0669号的颈椎腰腿疼胶囊盗用上海双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金派健力胶囊”的批准文号,且标注适宜人群,实为无批准文号产品。我局已对以上2件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以上2起案件共查获非药品冒充药品品种6个,货值金额750元。

同时,我局发现5家经营企业销售的消字、健用字产品涉嫌宣传治疗作用,已责令下架停止销售。

二、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整治情况

根据《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和互联网药品信息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香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理和互联网药品信息监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治测工作实施方案》和监测计划。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监测计划,我局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县电视台(香河1台、香河2台)、广播电台(1个)发布的广告进行24小时全天候、全频道监测。6月份上报监测电视广告2个,广播电台广告4个;7月份上报监测电视广告2个,广播电台广告5个;8月份上报监测

电视广告个,广播电台广告6个。通过对上述涉嫌违法的药品广告进行分析排查,我局拟对“成城(首乌)强身片”、“仙灵草”2个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在开展电视、电台广告监测的同时,我局对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广告信息进行监测,通过对“香河县、药品”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到目前为止未发现相关的利用互联网发布涉嫌违法药品广告信息。

三、上级批转案件查处情况

1、“洛汀新”查处情况

2010年6月21日,根据《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彻查x市东杉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假药“盐酸贝那普利片(洛汀新)”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假药流向明细,我局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对香河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共从三河市东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洛汀新20盒,已经销售15盒,有5盒尚未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尚未销售的5盒药品当场扣押。此案违法所得720,货值金额960元。我局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2、“莲花清瘟胶囊”等5种药品的检查情况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2010年6月28日至7月7日对我县药品经营单位是否销售“莲花清瘟胶囊”等5种药品进行检查,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0台次,检查药品批发企业1家,零售企业94家,药品使用单位59家,未发现问题药品。

四、执法装备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0年8月份,我局移动稽查执法设备已经全部落实。作为药监执法人员,我们感到自身责任重大,我局要求执法人员要切实发挥移动执法设备功能,最大限度地投入药品稽查工作,以确保我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x食药监„2010‟8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GSP追踪检查等工作,再接再厉,继续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假劣药品流入,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11.经典药品广告语 篇十一

波依定

高度血管选择性钙离子拮抗剂,治疗高血压的基线用药

倍他乐克

高度心脏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全面保护心脏

捷赐瑞

世界第一个第三代血管转化酶抑制剂

依姆多

长效硝酸酯类抗心绞痛药物

呼吸类

普米克

新一代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哮喘治疗一线用药

奥克斯都保

第一个速效、长效β2受体激动剂

雷诺考特

安全高效的鼻内激素,鼻炎治疗的首选药物

博利康尼

高选择性β2受体激动剂,用于哮喘急性发作

帮备

一天只用一次的口服长效β2受体激动剂

安可来

口服片剂型非激素哮喘治疗药物

喘康速

吸入性高选择性β2受体激动剂,用于哮喘急性发作

信必可

长效β2受体激动剂与糖皮质激素复合吸入剂,用于哮喘治疗

名称:复方丹参滴丸

适应症:治疗冠心病、心绞痛

主题句:护心、保心、救心,样样关心

泽马可Zelmac

用于女性便秘型肠易激惹综合征患者缓解症状的短期治疗。

主题句:动力感觉双行道 轻松治疗三症状

艾斯能(重酒石酸卡巴拉汀)Exelon (rivastigmine)

双重抑制胆碱酯酶,全面改善痴呆症状A B C 1. 改善日常生活能力A 2. 减轻精神行为症状B 3. 改善记忆和认知功能C 4. 对各期病人均有疗效 5. 双重抑制胆碱酯酶 6. 不经P450酶代谢,药物合用安全

主题句:改善的不仅是记忆

兰美抒(盐酸特比萘芬片)Lamisil (terbinafine hydrochloride tablet)

目前唯一的口服杀真菌药,对甲癣、手足癣、体股癣、头癣及皮肤念珠菌感染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复发率低、副作用少、安全性高,是治疗甲癣及皮肤癣病的首先药物。

主题句:杀灭真菌,守护指(趾)甲

密盖息(鲑鱼降钙素)Miacalcic (salmon calcitonin)

人工合成的鲑鱼降钙素,强有力地抑制骨的溶解和破坏,主要用于治疗骨质疏松症,对各种溶骨性骨痛有很好的疗效。

主题句:骨质疏松一线治疗、骨痛首选治疗药物

格列卫(r)(甲磺酸伊马替尼)Glivec (imatinib)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gist肿瘤

主题句:分子靶向 人类突破(这个纠正一下)

来适可(氟伐他汀钠)Lescol (fluvastatin)

他汀类调脂药,其出色的疗效、安全性及合理的价格使之更适合于高脂血症患者的治疗。

主题句:有效降脂,减少心血管事件

立普妥

调血脂

主题句:强效调脂的理想选择

络活喜

高血压

平稳降压,全面保护

左洛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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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句:左洛复 健康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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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十二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今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8个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被曝光。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对近期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广告监测情况进行了汇总,公告曝光了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的“利脑心片”、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醒脾开胃颗粒”、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溶栓脑通胶囊”、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丸”、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质增生丸”、贵州飞云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隔山消积颗粒”、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清茶”、保健食品“智灵牌冬虫夏草胶丸”(卫食健字[1996]第040号)等8个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5182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449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793次。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和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22个。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52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13.药品广告词及评论 篇十三

同仁堂清音丸广告

点评:不用看文案,单从产品名称和平面图案就基本上能知道产品的功能和特点了。但是,人的本能属性里永远有着对美的依恋,养眼的美女绝对是吸引眼球的灵丹妙药,更何况还有那动人的形态在一直将受众的目光死劲地往平面上拖呢?于是,“清热利咽,生津润燥。用于肺热津亏”、“咽喉不利,口舌干燥,声哑失音”等功能诉求便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受众的眼帘。这是不是创意的作用呢?值得探讨。

该平面构图简约,留白丰富,色调明快,广告元素选择精当。特别是品牌印记“北京同仁堂”高悬左上角,与右下角的产品包装盒相呼应,既平衡了画面,又很好地表达了品牌承诺,使广告的平面架构更趋完整。

千金药业品牌广告

点评:如果有人对产品的命名策略抱无所谓态度的话,建议让其盯着千金药业的这个广告看上一个小时;如果这样还改变不了其观点的话,那就基本上可以将他请出广告的大门了。

一个好的品牌广告,绝对不会遗漏一丁点对品牌提升有直接价值的独特资源,并会将其恰到好处地充分发挥,何况现在面对的资源是别人只可欣赏、不可借用的企业名称呢?“千金”,一个多么美好而纯粹的女性专用名词!单就其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历久弥新的民间美誉度,就足以令这一品牌的含金量跃居同类企业的前列。广告人算是没有辜负这一稀缺资源,在一对母女的见证下,“女性健康家园”的诉求在一片赏心悦目的绿色中呈现,而千金系列产品就像是这个家园中的成员,正列队欢迎走近“家园”的每一位“千金”。

“一个好的品牌广告,就是一首韵味悠长的`诗篇。”至此,你还会指责这种说法太过煽情了吗?

道牌独一味广告

点评:传统的民族医药文化为中成药的营销传播提供了相对独特的资源,“独一味”软胶囊算是把这种“独”文化发挥到了极致——独此一味、独特有道。方寸之间,连用4个“独”字,与“道”牌商标有机融合,再配以传统中医典籍所贯用的土黄色纸张和书写格式,使产品特色跃然纸上。

很明显,这是一则品牌广告。从标示的“合作热线”看得出企业有招商的诉求,但没有明显表达出来。这里的“不明显”其实也是这则广告的美中不足之处:“独一味”是一种什么样的药?功能和主治的市场空间如何?虽然不必详细罗列,但起码的提示还是要有的。相信这是每个有意向与之合作的经销商都有的想法。

三精柴连口服液广告

点评:秉承三精制药一贯的风格,柴连口服液的广告一经面世,便以极富张力的平面设计和影视、平面、终端POP立体轰炸的气势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全面感冒就1支”,如此霸气的中心诉求,通过粗壮、持重的字体,在闪电的承托下横空出世,奠定了平面广告再也无法收敛的张扬之势。产品瓶身金光闪闪,隐约一顶皇冠进一步衬托着产品的尊贵与不同一般。代言人从幕后探出的脸表情丰富,惊叹中带有得意的肯定,为略显紧张的平面带来了轻松的娱乐元素。

广告最后还有一个“小动作”其实也很见匠心,那就是右下角的蓝瓶标志——从“蓝瓶的钙,充足的钙”起,三精制药就一直在精心打造“蓝瓶”这一质量品牌。如此表现,真有点“得来全不费功夫”的味道了。

康恩贝金奥康广告

点评:这是一个绝对富有冲击力的平面广告!绝对到了只可感觉、难以言传的程度。

“火烧火燎”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四个字就是四堆彤红的火焰,在一片黑暗中旺盛地燃烧着——胃痛,就像是黑夜里独自燃起的大火;大家都在熟睡,谁来灭火?

四堆大火,一个悬念。就这样,钩起受众一种难以言传的感受。

“金奥康:治胃病,就一粒”,呵呵,真的有这么简单吗?

不妨一试……

这就是康恩贝的风格。

西安杨森吗丁啉广告

点评:都说奥运题材、体育营销是市场营销中的一个亮点,然而就医药行业来说,打“奥运牌”的企业或产品还真不多。因为赞助的门槛太高,体育营销又绝不是交了赞助款就等着收成果那么简单,真正成功的体育营销,“赞助”只是开始。所以,“傍”奥运题材既要有实力,又要有策略。西安杨森的“奥运牌”打得如何?在其他方面不敢断言,但在平面广告的运用上,似乎不乏可圈点之处。

14.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篇十四

将开除被曝光员工

晨报讯 (记者 张黎明) 百度“排名危机”的最新进展是,被央视曝光、协助客户刊登虚假医疗广告的员工将被开除,

在19日晚间召开的分析师会议中,百度高层面临对“竞价排名”业务问题的层层追问,分析师们代表投资人显示了对此事足够的重视,“你们下撤了多少广告?”“业绩是否会受影响?”分析师们问。

百度COO叶朋在回答提问时表示,“我们还是一个很年轻的公司,管理岗位上有很多年轻员工,他们对外还不能很好地沟通。”他同时表示,关于被央视曝光、协助客户刊登虚假医疗广告的雇员,“其中一个协助提供作假文件以通过公司的内部审核,这名员工将被我们辞退”。

但只是开除员工并不能彻底解决危机。实际上,百度已经开始对广告客户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据了解,此次因为“排名危机”牵扯出的医疗广告客户中,因从业资质问题而被撤下广告的有1000家左右。但百度认为,医疗广告客户的调整对其的收入影响不大。

不过,即便已开始清查广告刊登的合法性,百度目前并没有彻底否认竞价排名这种业务模式。在此前的质疑中,竞价排名的公正性引发了大量讨论,因为该服务允许广告主按照付费多少排定先后。

但在百度CEO李彦宏看来,竞价排名结果可能不会伤害用户体验,“排名结果如果和用户搜索结果相关性最高时则可能不会伤害用户体验”。李彦宏对分析师表示,“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有时会比其他搜索引擎提供更多结果链接的原因。”

记者同时也了解到,为了体现公正性,一种定名为“凤巢”的新广告系统正在百度内部测试,这种新系统将只会出现在页面右侧,和正常的搜索结果有明确区分,

变革中的百度需要再勇敢一点

如果认为百度的问题在于医疗广告良莠不齐,或者只是个别员工偶尔犯了错误,不小心让虚假广告登堂入室,那么您只看到了麻烦的开始。

麻烦出在竞价排名模式本身,在海量用户和广告疯涨的背景下,这个聪明点子的弊端已经被放大。实际上,在搜索信息的同时匹配相应的广告,不但精准便宜,没准用户还正好需要。但问题是,急功近利的广告宣传应该有它自己的地方,不见得非和搜索结果挤在一起,还排在最前。百度的难处还在于,面对成千上万想花钱买关键词的中小企业,有哪一家媒体有力量去一一核实?

客户是上帝,但上帝的要求不见得都要满足。太多的中国网民依赖百度,这家商业公司因此需要更多“爱心”去承担社会责任。比如,央视可以拍卖那些“黄金时段”广告,但不能在新闻联播正在播出的时候插进广告。

到底怎么做,才能既保证信息丰富,又不影响准确,还能确保广告只传递给有兴趣的人?世界上所有搜索引擎都在不停地做平衡,在技术层面,也在道德层面。

是时候做出改变了。虽然这意味着将调整最初的光荣创意,对核心业务做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改革是为着更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用户信任,从长远看将是值得的。作为纳斯达克成分股、“中国概念”的旗帜,股价的短期下跌并不会伤了百度的元气,相比之下,一个有争议的业务模式可能更加危险。

百度新推出的广告系统“凤巢”,强调了将广告和搜索结果明确分开,这是能兼顾“公正和准确”的方向,但要全盘转为新模式,其庞大的收入数字在短期内必然要接受考验。该怎么选择?面对变革,百度需要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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