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女童学前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2024-12-20

西北少数民族女童学前教育问题研究论文(4篇)

1.西北少数民族女童学前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篇一

摘要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障,并对于民族的团结、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到经济、地理、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制约,受教育权不能充分实现。因此,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项措施以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

[关键词]西北少数民族妇女 受教育权

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这种权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被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而纳入宪法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障。受教育权(right to education),既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基本涵义就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资格、机会和条件①。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妇女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国家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将其纳入宪法,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平等实现。《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教育法》第37条分别规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对妇女的受教育权,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妇女特别重视。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设专章对女性文化教育权作专门的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7条第3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儿童少年就入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受教育权的平等仅仅是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受教育程度的平等。

二、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意义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不仅对妇女自身、家庭,而且对民族团结、国家的繁荣有重大的意义。

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是妇女自身价值实现的基础,也是妇女行使自身权利的前提。在我国尤其是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地位很低,这与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妇女自身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程度的教育,宪法中规定妇女享有多种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信息自由、表达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投票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权利的实现以最低限度的教育程度为前提,其中包括一定的识字率。同样道理,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选择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文化教育的权利、根据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等②,只有在在妇女接受了最低的教育之后,这些权利才能实现。

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对家庭和谐有重大的意义,家庭暴力,虐待妇女,从中折射出妇女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造就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要消除差异,家庭和谐,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对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民族问题,一直是我国的政治问题。少数民族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繁荣。而民族的生存乃至发展,离不开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吸收、借鉴。文化的传承和吸收都离不开教育。西北少数民族比其他少数民族信息更闭塞,经济更落后更需要吸收先进的文化,因此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的受教育权,其意义就显得更加深远而重大了。

三、西北少数民族妇女教育现状分析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这里既有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的自然优势,同时又由于受地理以及人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当然,这一落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西部经济的制约造成的,经济制约教育,教育有反过来影响经济。充分认识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促进西北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对教育投入少,导致低质量的教育供给,从而影响妇女受教育权的实现。经过多年的改革,“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学校自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教育管理新体制已日趋完善,其积极作用也日益突出,尤其对发达地区的教育更为显著。但这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分散为主的管理体制,会因地区之间各地区经济不平衡,导致全国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尤其对于西北少数民族来说,更是如此。③

近年来中央也意识到体制的弊端,对西部地区加大了教育投入,但与先导性、基础性的地位相比,仍显不足。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教育投入占

到国民生产总值已达10%,而中国只有3.41%。

除了中央投入以外,地方投入也严重不足,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教育公用经费必须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省级教育支出应占财政支出的15%,州级教育支出应占财政支出的20%,县级教育支出要占财政支出的35%。但是事实上,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几乎没有几个地区能够真正

保证按照这样的比例投资教育事业。

更令人忧心的是,一方面各地对教育投入不足,一方面对教育资金进行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屡见不鲜。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转移支付的65%以上应用于教育,但是海原县政府只把转移支付的30%用到了教育上,而且这30%的资金还没有用于教育投入,全用到了教师工资。④

(二)女童教育出现“三地一高”。既入学率低、巩固率低、在校学生中所占比率低,辍学率高。青海省的适龄儿童入学率81.48%,牧区仅为36.40%,而青海省循化县女童入学率仅仅为30%⑤。由于受到家庭经济状况、社会文化观念、家长受教育水平、地理环境等因素影响,西北贫困女童往往不能上学或中途辍学。西北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地广人稀,少数民族又大多生活在偏远、贫困、交通不便、信息封闭的农村。以游牧为主的民族,没有固定的住所。大多数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考虑,尤其是女孩子的安全考虑,宁愿辍学在家,也不愿让其上学。有些家庭离学校太远,而在这些地方上学仅靠步行,没有交通工具,根本就没法上学。

在许多家长心里姑娘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由于受这些愚昧、腐朽的观念影响,一部分父母不愿承担让女儿接受正规教育的义务,加上一些地方有女子早婚的习俗,以及一些教规的影响,使妇女受教育权受到践踏。在农村,由于家庭贫困,教育成本对家庭来说仍是一项艰难的开支。如果把女儿送到学校读书,那么这个家庭就将失去女儿通过劳动、工作而增加的收入。如果温饱不成问题,可以负担起女童教育费用的家庭,只要家长把受教育的成本和受教育的效益进行比较权衡后,仍可能选择使女童打工,或在家帮助父母作家务。当家庭困难或需要帮助是家长也首先考虑的也是让女孩辍学。

(三)妇女文盲率高。由于受到历史、社会、尤其是经济的影响,西北少数民族妇女文盲率特别高,按照人口普查,东乡族自治县有 21 个乡,全都是东乡族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才只有 1.01 年。东乡族的文盲率超过 70%,妇女超过 90%⑥。

中国是一个以儒家传统为核心的国家,“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在中国历史上延绵了几千年,虽然大多数人不再支持“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但是与传统相联系的国民心态却没有实现彻底的改变。因此在人们的思想深处还或多或少的潜藏着一些封建残余。因此社会公认的妇女角色就是家庭主妇,生儿育女。从而大多数的家长不主张女孩念书,更不要说接受高等教育了。

社会上许多单位招聘人员时,拒绝招聘女大学生。而第三产业以及加工等行业可以吸收一般或文化程度较低的女性就业,不需要女大学生,因此,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成了就业的牺牲品,人们包括妇女自身都认为妇女不需更多更高层次的教育。

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各少数民族大多信教,甚至全民族信教,宗教深刻影响着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与心理,也影响着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比如,藏传佛教文化的教育价值观是“舍宗教无教育,舍寺院无学校,舍喇嘛和尚无教师”,在其观念的影响下,藏传佛教寺院教育在藏族社会经久不衰,并形成了与现代学校教育争夺教育资源的局面。⑦

四、保障妇女受教育权的几项措施

(一)中央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并改善教育的投资结构,为民族教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家财政支持

对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离不开教育资金的注入,教育资金的注入,其主要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政府在教育投入分担的比例上不尽合理。我国各级政府间应承担的教育投入的责任模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相对较少,而县乡两级政府财力薄弱,却主要承担对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⑧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教育投资的主体主要有政府来投资。而且根据中国的国情,主要应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中央在进行财政拨款时,必须注意投资结构的合理,增加对初等、中等、职业教育的比重,并制定长期的投入计划,在必要的时候通过立法使这些财政制度和计划上升为法律,因为与政策相比,法律具有稳定性、普遍性、操作性强等特点。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民族地区的教育提供物质保障,从而为西北经济的发展提供持久的活力。

各级政府也不要完全依靠政府,应当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上,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性,充分行使自治权,多渠道、多方位筹集民族教育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育设施,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

(二)采取特殊的措施,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妇女入学

民族妇女教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有历史的、经济的、教育的原因,有民族的、宗教的、社会的原因,要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靠一般的办法显然是不行的,必须制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为了尽快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发展少数民族妇女教育,地方政府应根据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特殊措施。

1、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障妇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把宣传和严格执法结合起来。还可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学校六一儿童节、毕业典礼等庆典活动宣传女童教育的意义,使群众逐步明白制穷先治愚的道理,促使形成妇女教育的良好外部环境。

2、建立寄宿制学校。在县城建立寄宿制民族中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中心小学和教学点。尤其要在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民族地区建立寄宿制学校,这样既可以避免家长对子女的安全的顾虑,又解决了路远而不能上学的难题。

3、在办学形式上,采用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相结合的办法,支持就近上学的原则,办好简易小学,搞好复式教学。可办全日制,也可办半日制,还可办早、午、晚班。也可根据当地农(牧)间隙办农(牧)闲小学办。在学籍管理上和教学要求上,对他们可采取一些宽松的政策,不搞“一刀切”,允许随到随教,带弟妹上学,允许农忙时在家庭适当参加一些辅助劳动。在教学内容上,保证文化知识学习的同时,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的特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学生走出山区,参观学习,开阔眼界。引进与他们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实用技术知识,渗透科学种田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如种植养殖、刺绣、纺织缝纫、烹调,是他们能学会用,心灵手巧,自立自强,具备一定的家庭生活和劳动致富的能力。

(三)健全和完善民族教育体制,为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取得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物质保障,还有赖于制度性保障,权利主体在任何状况下,都能找到接近权利并与权利相结合的具体制度,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成为可能。因此制定一部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要对妇女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进行专门规定,明确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对妇女受教育权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落实法定的职责、义务。非教育法授权,教育行政机关不能剥夺相对人的权利,也不能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依法行政还应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会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无效,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⑨

(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现男女受教育权的平等

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重大意义,今天的女童是未来的母亲,“教育一个男人,受教育的只是一个人;教育一个女人,受教育的是一代人。”如果今天女童不可能享有与男童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那么将来的女性也就不可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角色的资源,不能充分发挥推动社会进步的潜能,尤其是对下一代的教育上,我们就会比其他国家晚一步,因为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个启蒙老师,母亲对孩子的一生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在就业方面,社会应吸收更多的女性就业,尤其是女大学生。国家可以对吸收女性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实行一些政策倾斜,如减免税收,提供贷款等等措施。

当今世界科学与技术发展迅猛,知识经济使得教育事业从未像今天这样与国家安危,民族的兴衰息息相关。法律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了应当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的实然权利是国家、社会、家庭、包括妇女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对妇女团结,民族繁荣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顾明远等:《教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

○2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刘尧:《中国西部基础教育发展观》,2003年版。

○4○5○6顾玲 张目 黄会清:《同享明媚阳光党关注贫困农村义务教育》,《党建》,2005年第5期。

○7陈海松 黄玉兰:《论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版。

○8刘尧:《中国西部基础教育发展观》,2003年3月。

○9潘高峰:《试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及其保障》,《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7月。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

2.西北少数民族女童学前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篇二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 研究对象:

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和西北民族大学等4所高等体育院校现行的体育教育专业课程计划。

2)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献法、比较法、调查访问法等。

2 结果与分析

2.1 课程时数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 4所院校在课程总时数上, 除上海体育学院达3258学时最多外, 其它三所院校无较大差异, 并且西北民族大学高于北京体育大学和武汉体育学院。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2826学时在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课程方案》规定的总学时2600~2800的范围内。

从课程的组成结构分析, 必修课最少, 选修课最多的是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 必修课时数为1858学时, 占总学时的65.74%, 选修课时数为968学时, 占总学时的34.25%。从必修课与选修课所占学时数的百分比分析, 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 (必修均高于70%) 比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更重视必修课,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选修课百分比高达34.25%, 比其它三所院校选修课最高的武汉体育学院的24.55%, 高出十个百分点。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在贯彻压缩必修课时数、增加选修课比例的现代大学课程体系精神方面做得较好, 也更加接近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要求。

注*不包括实践环节。

2.2 课程学分的比较

学分制是用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是现代教学管理的发展趋势, 它有利于增加学生学习自主权的充分发挥。学分总量和不同课程的学分比例, 可以反映一所学校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与侧重点。从课程体系的学分总量与结构分析, 在对学生的学习总量要求上, 师范教育性十分突出的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的要求最高, 达170.5学分。从学分的课程构成比例上, 将4所院校学分课程进行比较, 发现北京体育大学的必修课学分比例最高, 较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高出13个百分点, 而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的选修课学分比例最高, 较最低的北京体育大学高出11.06%。这一现象与学时比例反映的情况一样, 说明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的课程体系中较为突出选修课程, 而对必修课的重视程度在学分总量上不如其他院校。

进一步分析, 从必修课学分及其比例上, 可以看到专业课学分,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数量最少 (59.5) , 比例最小 (34.89)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部分教师反映的学生专项能力下降的原因。由于专业课时数少 (表1中几所院校里最少的) 、学分低, 其他配套措施 (如身体素质隐形课程的开设等) 没有很好安排或落实, 学生的专业技能必然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2.3 教育实践环节的比较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教育实践是培养和锻炼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能力的重要环节, 也是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重要方式。从4所院校在教育实践环节的内容与安排上分析, 情况大致相同, 个别院校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点。如上海体育学院专门安排了1周的教育见习, 突出了学生实习之前的准备工作。武汉体育学院在第8学期专门给学生2周的求职时间, 锻炼学生的就业能力。北京体育大学在培养学生人文素质方面独有特色, 在课程体系中明确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一定次数以上的学术讲座论文报告、学术活动等, 获得规定的必修学分。由于对学生有明确的要求, 相对以往自由参加、可有可无的状况, 学生有了更大的学习与参与的动力。这对扩大学生知识面, 拓展学生能力, 实现“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培养目标, 更能发挥积极作用。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在劳动教育方面没做要求, 在社会实践能力方面进行了强化, 教育实习为8周, 处于4所院校最低, 见表3。

2.4 技能培养与要求的比较

从表4可以看出, 在对学生专业技能要求方面, 北京体育大学对学生的外语与计算机技能要求最高, 规定学生必须达到外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才能毕业。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对学生外语的要求校四级 (320分) , 对计算机的要求为校一级, 这与教育部新颁布的“课程标准”有较大距离, 是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必须十分重视与想方设法解决的问题。否则培养的学生就达不到国家的专业人才标准, 将面临市场的淘汰。

在对学生专业技能培养方面, 各院校基本保持了与其技能要求配套一致的课程设置。如在外语课与计算机课的学时数与学分数方面, 北京体育大学的课程设置中都是最多的, 见表5。北京体育大学的英语课程, 除第1、2学年4个学期384学时的必修学时外, 还在第3学年开设了128学时的限修课, 保证了学生英语学习连续3年不间断。计算机课程, 北京体育大学在必修课的基础上, 也开设了进一步提高学生计算机技能的限选课。这些措施保证了学生牢固掌握外语与计算机知识与技能, 提高了该校学生外语与计算机过级率。相比较而言,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外语和计算机在必修学时上相对占有优势, 外语必修学时超过了武汉体育学院, 与上海体育学院持平, 而计算机必修学时数为最高90学时。在运动员等级和裁判员等级上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没有作要求, 这样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对其运动技能和裁判执法能力的学习的放松。

注 *“定点课程”是指为毕业班开设的综合四年所学知识的课程。

专业课程是培养学生运动技能、裁判技能等专业技能的主要途径。从4所院校的专项课程教学时数安排看, 见表6, 上海体育学院是最多的, 专项训练课程总时数达到720学时, 比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高出504学时。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的专项课程时数在四所院校中最少 (432学时) , 这组数据可能从一个侧面部分回答了社会和本院教师对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学生专项技术能力下降的原因。

注*含素质训练 **课程名称为“副项选修课”。

2.5 教育专业类课程设置的比较

体育教育专业具有体育和教育的双重性, 这一特性决定了在课程设置中既要有体育专业的课程, 又要有教育专业的课程。体育教育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目标是体育师资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 体育教育专业培养的学生从事教师职业的比率会越来越大。因此在学期间培养学生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至关重要。从4所院校为学生开设的教育专业类课程整体情况看, 教育专业类课程比例偏低学时数都远低于5%。在课程体系中教育专业类课程欠缺直接影响到体育教育专业学生专业思想的牢固、教师意识和素质的养成、教育教学本领的掌握, 削弱了体育教育专业应有的师范性, 见表7。

2.6 体育卫生保健类课程设置的比较

中学体育课程改革正从过去单一的体育课转变为体育与健康课, 要求体育教师在掌握运动技能的同时, 还必须充分掌握体育卫生保健知识, 而这些知识主要靠在学校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中的体育卫生保健类课程传授。从表8可以看出, 在4所院校中,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的该类课程结构较为单一, 传授的知识较为陈旧, 实用性不是十分突出, 而兄弟院校开设的“健康教育与健康评价”、“体质健康教育研究、“体育健身原理与方法论”、“心理健康与咨询”、“健身学”等课程, 与中学基础体育课程改革的形势结合更为紧密, 值得我们在制订新的教学计划或课程方案时借鉴。

3 结论与建议

1)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选修课学分比例较大, 给学生课程学习的自由选择度较高, 但专项课学时少, 不利于培养学生扎实的专项能力。

2)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在实践环节缺少劳动教育课程的设置。

3) 外语、计算机等能力的要求有越来越高的趋势, 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有必要增加外语、计算机等课程的学时, 并采取开设提高性质的课程等形式, 保证这部分课程连续学习不间断, 提高学院学生外语、计算机等能力与通级率。

4) 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扩展学生体育教育与健康指导技能, 必须增设更多教育学类与体育卫生保健类课程。

参考文献

[1]徐佶, 林文弢.我国部分普通高等体育院校体育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的对比研究——兼析我院现行体育教育专业课程体系[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04, 24 (1) .

[2]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处.西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Z]兰州:西北民族大学教务处, 2006.

[3]薛锋.廖世雄等西北民族大学体育学院本科教学总体状况的调查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自然版) , 2007, 9 (3) .

[4]薛锋.体育教育专业大学生的专业承诺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2007 (4) .

3.西北少数民族女童学前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篇三

关键词:新疆农牧区   少数民族家庭教育   女童教育   影响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内地19个省市对新疆的大力支援,教育民生工程的推进和教育援疆的全面展开,双语教育、内高班、内职班、区内初中班、内地高校“协作计划”等教育惠民政策不断深入推进,新疆少数民族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三大重要教育基地,它们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人的全面成长。系统、正规的教育无疑是帮助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女童认识和提升自我的有效途径。通过全面的教育能使女童更加自信和自强,使她们能积极乐观地面对家庭,面对人生,参与社会。民族教育历来就是中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提高新疆少数民族女童文化教育水平,不仅能帮助她们获得进步和发展的机会,而且能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的面貌,提高民族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繁荣发展。

一、农牧区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明显滞后

(一)社会文化因素

1.民族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1)落后文化的束缚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农牧区女性的地位很低,女性差不多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伊斯兰教的教规规定:社会是男权主宰的,男人的权利要大得多。在农牧区,男女结婚是按照伊斯兰教的教规举行仪式,结婚、离婚由男人说了算。现在,随着社会进步,这种现状得到改善,但是这种观念仍然影响着一些男性。近年来,一些宗教极端思想极力推崇这种封建极端思想。

(2)轻视女性的传统思想的阻碍

少数民族的传统思想是以男性为主,女性要服从男性。男性养家糊口,女性照顾孩子、做饭、做家务,是传统的角色分工。现代教育强调男女平等,但在现实中,南疆和田、阿克苏地区、喀什、阿图什地区,轻视女性的思想仍然比较严重。

2.传统的封建生育观念影响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家长

农牧区少数民族家长认为生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女孩养大是别人家的,所以女孩得不到重视,家长认为女孩只要读到小学毕业就行了,学那么多知识没有用武之地。

3.女性缺乏独立意识

受社会民族文化观念和家庭教育观念的长期内化的影响,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的女性缺乏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自信心和独立能力较弱,性格柔弱,依附性强,认为自己的全部责任和重心是家庭,将自己全部奉献给家庭就是自己的命运。在个人的教育、生存问题上往往听从父辈的安排,自己很少拿主意。

4.宗教观念的影响

新疆农牧区的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宗教文化是民族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部分。很多家长认为女童到了10岁,就不应该抛头露面,反对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甚至有的家长认为应该像中东地区那样,把男女生分到不同性别的学校学习。

(二)教育的自身因素

1.家庭教育的薄弱

现代教育由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部分组成,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他们文化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受历史传统和经济文化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新疆广大农牧区的家庭中,母亲的文化程度较低,既不能给予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又不能意识到良好的教育对女童、对家庭、对社会的价值。这就使得女童的学习起点低,学习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当今激烈的社会竞争。

2.教师不正确的学生观

新疆农牧区学校的少数民族教师主要来自本地,当地的民族文化思想和宗教观念对教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致使一些女孩想读书的愿望和行为得不到教师的支持,对女童的期望值很低。这种不正确的教师观,对女童是一种歧视,极大地降低了她们学习的愿望和动机。

(三)经济因素的影响

新疆广大农牧区经济条件差,收入有限,导致少数民族家庭中女童受教育的机会减少,同时很多家长认为在封闭落后的地区女童不需要接受太多的教育,只要接受简单的家庭教育,会洗衣、做饭、带孩子就可以了。这样还可以成为家庭里的重要劳动力,为家庭减轻负担。家长错误地认为,女童不上学对家庭来说不仅没有任何的损失,反而能带来经济收益。

(四)少数民族家长汉语水平有限

近年来,随着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程的开展,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许多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比较落后,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即使有的家长比较支持孩子学习汉语,但孩子缺乏学习汉语的语言环境,这是造成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兴趣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家庭教育对女童教育影响的对策

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家庭对女童教育的影响来自文化、经济、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我们应立足于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的区情和现实状况,变革思想观念,尊重民族文化,在国家、地方加大教育资源投入的同时,挖掘和利用民族地区自身文化资源和优势。

(一)学校积极举办家长学校 ,提高农牧区少数民族家长综合素质

家庭教育观念决定孩子将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程度,所以家长应该积极参加家庭教育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索,了解孩子的心理发育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儿童观、亲子观、评价观等科学的新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孩子建立平等、和谐、民主的家庭关系,科学、系统地教育好孩子。

学校可以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掌握理性、关爱、民主的家庭教育方法,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二)完善文化环境

家长应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家教环境,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使孩子在和谐、民主的氛围中自由成长。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家庭中的一切能给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试想父母如果沉溺于宗教,遵守老旧的封建陋习,孩子怎么可能接受现代思想和观念呢?因此,父母要以身作则,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孩子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让自己的品质、言行给孩子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孩子在良好的氛围中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从而树立崇高的理想,形成顽强拼搏、健康向上的良好心理素质。

(三)提高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教师素质

家庭教育应配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等,它对孩子身体的发育、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培养、道德的陶冶、个性的形成至关重要。夸美纽斯曾说:“假如你不把良好的种子撒在地上,它只会生出罪恶的莠草。”孩子如同一张白纸,正所谓“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

教师是农牧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因素和动力,近年来参加省级、国家级培训的教师人数越来越多,有效提升了教师的素质。

(四)拓展女孩接受教育的途径和方式

第一,学校应当突破单一、封闭的传统办学模式,确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教育模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女子学校或者女子班,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帮助女童接受教育;第二,让新疆农牧区少数民族家长认识到女童接受教育的好处。

农村家庭教育需要社会、家长、学校的共同关注,努力创建优良的家教环境,切实提高家长的素质,优化农村家庭教育,充分发挥农村家庭教育的作用,并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融为一体,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促进农村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农村学生的整体素质,实现育人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闻戈,强海燕.新疆维吾尔族女童教育的调查报告[J].外语艺术教育研究,2013,(43).

※2013年度新疆教育学院院级课题《新疆少数民族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影响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XJJY201303。

4.西北少数民族女童学前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篇四

一、西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中国已建立的比较完备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但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重, 具体表现为:大气污染问题, 水环境污染问题, 垃圾处理问题, 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水土流失问题, 旱灾和水灾问题, 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 持久性有机污染问题等等;有一些专家认为, 目前, 中国环境污染已经从常规的点源污染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和扩大, 已经影响到区域、流域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中国产生上述环境问题的主要制度原因表现为因财产权引发的环境问题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手段引发的环境问题。“市场经济存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冲突,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所有制、所有权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中国财产权印发的利益冲突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尤为剧烈, 国家队生态环境的保护往往引起资源使用者的抵触, 这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上表现尤为明显。”[1]

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有:土地沙漠化进程加剧, 草场退化严重, 草场质量下降;水资源短缺加剧, 天然水域缩小, 河道断流, 水资源锐减。中国是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国家, 而西部地区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中国的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等12个省市和自治区, 而在这12个省区中, 包括了5个民族自治区, 也是中国少数民族最为聚居的地区, 其土地面积是538万平方公里, 占国土面积的56%, 西部民族地区的水土流失也是不容乐观的。中国已经成为荒漠化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主要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的宁夏、甘肃、新疆、青海、内蒙古等省区, 其中西北及内蒙古6省区是中国沙化最严重的地区, 总面积达188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沙化面积的71.7%。中国仍有393万公顷农田, 493万公顷草场, 2 000公里铁路受到沙漠化的直接威胁, 其中90%以上都在西北地区。荒沙危害着西部262个县人民的生产和生活[2]。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恶化, 其主要原因一是人口过度增长导致土地开发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范围扩大, 二是超载放牧和草原垦荒导致草场退化, 加速了草原的沙化, 三是乱建水库和盲目打井使水库下游河段断流、地下水位下降。为了发展农业, 西北各省、区相继建造了各型水库, 其中一些建在仅能供给生态用水的河流上, 把生态用水转变为农业用水, 结果, 使水库下游河流断水, 造成下游地区的干旱和沙化, 破坏了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 甚至危及到这些地区的生存环境。此外, 一些地区盲目打井, 抽取地下水进行灌溉, 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 使这些地区抵御灾害的能力降低, 并且更易遭受旱灾的侵袭[3]。

二、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实践存在的问题

1. 西北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立法意识仍然不够, 民族地区

关于环境保护立法相关的变通和补充法规明显不足, 民族生态环境立法步履缓慢。甘肃省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到2009年年初, 共制定自治条例9个, 单行条例45个, 仅从数量上看是绝对不足的。由于少数民族相关环境立法本身所具有的自治性、高度的综合性、全面的协调性等内在特征, 立法必须在充分理解、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民族政策, 在真正吃透本民族、本区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的基础上方能进行, 其难度大于一般的地方立法, 对其的修订也难以快速完成, 导致了民族生态环境立法步履缓慢[4]。

2. 民族地区立法缺乏针对性, 缺乏地方特色;

西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缺乏统一性, 效力层次不高, 导致该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零散单一, 法律冲突时有发生, 民族地区之间立法也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虽然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各西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都有所体现, 但依然是原则性的规定居多, 具体的变通、补充规定却非常匮乏, 立法缺乏针对性。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为立法而立法, 照搬照抄的内容过多, 自己的东西很少, 使得法律由于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极少被适用。

3.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 制裁方式以行政制裁为主;

少数民族生态文化与法律规定存在矛盾, 如果不能很好的体现法对当地文化的吸收、融合及转变, 当地少数民族同胞就很难做到对法律的遵守[5], 由于环保执法力量薄弱, 尤其在西北边远地区, 环保机构不健全, 环保专业知识缺乏, 执法装备普遍落后。目前, 这些地方所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的手段中, 命令控制型行政手段的运用比例大大高于经济手段, 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规定的十分频繁,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力度不足, 也是导致当地生态环境法律保护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

三、西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的思考

1. 重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习惯法与地方环境立法的互动, 加强西北民族地区环境法制建设。

西北各少数民族都有许多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规定和风俗习惯, 在这些制度、规定和习惯中, 包含着大量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内容:西北少数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环境理念、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往往对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具有现实、深远的意义, 其中有不少的环境习惯法规范和制度, 经过改造, 在少数民族地区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在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中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 把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文化中传承的优良部分吸收到民族地方环境立法中去。

2. 规范和完善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执法, 完善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的立法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

依法确立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理顺执法部门的权限, 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体制。必须通过教育和宣传强化公民法治意识, 通过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自身的开发行为, 通过提高广大群众对在本地区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关注程度和知情率, 使广大群众真正成为监督和制止自然资源开发中违法行为的社会力量;同时要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建立比较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增强威慑力。要加强责任体系, 要将破坏环境的责任具体化、明确化, 使法律的安排最终具有可操作性。

3. 建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法制意识的培育, 加大对生态环境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使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来。由于历史的原因,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受中国专制传统的影响, 公民法治意识更为淡薄, 要实施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 必然面临公民法制意识不足和可持续发展实施力度不够的困难, 这无疑制约着该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和结果。公众参与是民族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价值在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民主化, 提高西北少数民族环境意识及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公民环境权的实现[6]。一方面, 必须通过教育和宣传强化公民法治意识, 通过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自身的开发行为;另一方面, 通过提高广大群众对在本地区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关注程度和知情率, 使广大群众真正成为监督和制止自然资源开发中违法行为的社会力量, 为实现生态环境法治化提供强大的精神资源。

4.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将环保法律规范内化为西部民族地区主体的素质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必须在西部民族地区树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制观念, 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为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利用西部民族地区丰富的环境法律文化资源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西部少数民族在长期与自然的对话过程中, 形成了一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观念, 形成了很多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和规约, 其中很多习惯和规约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保护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 在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原则的基础上, 借鉴这些资源, 在经济和文化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西部民族地区, 充分利用西部民族地区丰富的环境法律性文化资源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周珂.中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6) .

[2]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3]胡晓红.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6:4.

[3]赵遵国.浅议我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J].人大研究, 2008, (8) .

[5]袁国友.中国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的创新、转换与发展[J].云南社会科学, 200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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