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2024-09-18

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13篇)

1.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篇一

1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人是一个独立的主体, 这个主体多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构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多数是与债务发生关系的, 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人至少由两个之间存在某些连带关系的债务人组成, 当债权人受到某种损失时, 连带责任人应共同对其承担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人中的大多数违法这个义务, 那么其中的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应承担债权人的全部责任。在偿还的时候, 债权人不能重复接受多个连带责任人的补偿。

2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类型分析

2.1 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 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建筑施工中, 由于维护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疏忽、或是建筑物坍塌等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伤, 这时依据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设计人员要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 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他们共同生活时产生的债务, 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 那么与他具有夫妻关系的另一方要单独偿还债务, 并肚子承担起连带责任。

2.2 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2.2.1 共同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是指由共同的危险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 并且造成后果的责任人不明确, 这时具有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2.2 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商法是这样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共同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伤害到他人的利益[1], 具备这样的条件成为共同侵权, 由共同侵权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也对此做了相关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没有存在共同的主观性, 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产生连带责任, 对这个问题, 主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因为他们共同损害的结果是相同的, 但是在这个结果发生之前, 他们的主观性并不相同, 并且在损害过程发生中不存在共同的过失, 所以不应当产生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在损害过程发生前行为人没有共同的行为意识, 但是产生了共同的损害结果, 必应产生连带责任。在现实实践中, 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决定。

2.3 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通常是在承担保证时双方没有制定明确的具体内容及方式,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自己在法律效力合同中的责任时,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就会相应出现。如果该债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进行的担保, 并且对担保人的职责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这时就要由所有的担保人共同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

2.4 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正规的代理行为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只要在下述几种情况下才必须承担责任:

2.4.1 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违法代理

代理人认识到所要代理的事情是违法是, 但仍进行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4.2 没有代理权限

代理人不具备进行代理的权限或资质, 或他的代理权限已终止, 第三方明确了解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这种情况下给被代理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由第三方和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4.3 代理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

当代理方与第三方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方式, 恶意串通, 给被代理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连带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方共同承担。

2.4.4 委托不明

委托代理人如果找其他负责人进行代理, 被委托的第三方代理因为手续、资质等原因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连带责任由最初的代理方和现在的代理方共同承担。

2.5 合资共营造成的连带责任

合资的企业中, 持股票最多的掌控人与其合资的人都有对其资产合理分配的权利, 在经营中所面临的困境有共同承担的责任, 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

3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尚存的问题

迄今为止, 理论界对连带责任的界定尚不明确, 一些相关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也不胜枚举。我们知道,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受害人权益受到损害时, 都有法律法规来判定由哪些人承担责任, 由什么样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同样清楚, 很多时候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的, 那么他们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何非配, 应以什么为依据?这是目前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也是最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总结

连带责任是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由于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连带责任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 导致人们在依据该法律概念解决问题时出现了很多问题, 我国应对此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 让人们有法可依, 有理可据, 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应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给予足够的重视, 早日解决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析高校新闻专业毕业生如何面对就业困惑

李涵

吉林大学

摘要:新闻业属于实用性较强挑战性较高的专业, 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着较好的文化素质, 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而且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良知。伴随着我国新闻传媒业的兴起与发展, 对于新闻从业者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各大高校也纷纷设置相关的专业培养人才。但目前我国新闻专业与新闻人才面临供大于求的尴尬境界, 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往往面临着改行换业的选择。本文从新闻教育谈起, 逐步分析新闻业毕业生困境所在, 后提出解决的方法与建议。

关键词:新闻专业;高校毕业生;新闻教育;就业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 高考升学率增加, 随之而来的是大学毕业生价值下降,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尤其是新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很多人都选择改行换业, 选择其他的行业谋生存。而很多非新闻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却在就业时从事新闻业, 并在此有所作为。

二、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就高校新闻专业毕业生面对的就业问题进行分析, 从高校教育, 毕业生本身, 再到社会人才需求环境等原因进行探讨, 给出答案和建议。期望借此给予学校, 毕业生以及人才招聘单位予启示, 为高校新闻业毕业生人才开拓就业之道路。

三、高校就业生就业面临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调查及亲身经历, 总结出高校新闻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对以下就业难题:

(1) 招聘单位要求高, 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新闻素养, 还要求有其他专业的知识素养例如: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水平, 具有一定的日语, 英语表达能力。或有的招聘企业直接提出招聘金融专业, 历史等专业的毕业生, 而非新闻专业出身的学生。

(2) 要求有几年的工作经验, 而在校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这种经验, 因而被拒。

(3) 要求有一定的技能, 例如:会使用Photoshop, flash, 方正飞腾等电脑软件, 很多毕业生对这些软件还属于闻所未闻的状态, 更不用说去熟练的操作。

四、就业“难”背后的原因

据以上问题所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 大概有如下两个个方面:

(1) 新闻教育方面:a我国高校设立新闻传播学专业点高达800多个, 分布于全国300多家的高校, 总计有在校本硕博生25万, 而全国从事新闻专业的比记者编辑的在职人员仅有20万, 由此可见高校新闻人才的输入远远大于其供求, 最后倒是人才贬值, 资源浪费。b专业教育与媒体需求脱节, 高校对于学生的教育偏重于理论方法的灌输, 一定的新闻理论基础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如果只注重新闻专业方面的理论教学而忽视其他方面的知识培养, 使学生成为“新闻通, 其他茫”尴尬境界。而忽视新闻实践能力的培养最终会导致新闻专业毕业生无法满足社会人才的需求, 造成毕业就业难的困境。

(2) 高校生自身原因:在校大学生知识基础薄弱, 知识面窄, 实际应用能力薄弱, 眼高手低。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此专业对人才的要求, 新闻业是一项要求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 不仅仅限于对本专业知识的了解, 还要具备更高的知识与技能水平。而很多在校大学生往往缺乏对自己其他方面的培养, 只顾应对考试而忽视未来的就业需求

五、如何应对就业困惑

要改变当前新闻专业就业难的困境, 解决其就业难的问题涉及的方面很多, 但高校的新闻教育以及学生有意识的自我培养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改善:

首先, 改革不适宜的课程, 培养特色全方位的人才。伴随着新兴媒体的出现, 使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处于一种共存的状态。学校课程的设置也应紧跟时代发展的需求而设置课程, 使受教者可以与时俱进, 了解社会的发展。此外, 更加要注重具备综合素质的特色人才,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强, 社会对传媒人才的要求水平也愈加的提高, 不仅要有一定的新闻知识新闻素养, 还要具有其他方面的技能, 例如较高的外语写作表达能力, 能够熟练的应用各种电脑软件等。学校在以新闻理论知识为基础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设有其他知识的相关课程, 使学生成为综合素质高的特色人才, 毕业后即能就业。

其次, 对于在校的大学生, 不应以考试为目的为目标, 应把自己的目标定在就业这一方面。根据就业形势的需求来提高自身的素质, 一方面接受来自学校的知识灌输, 一方面有意识为自己的未来打好基础。在学有余力之时, 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新闻传媒业本身就是一门综合的行业, 不仅要求从业者具备一定的新闻专业素养, 还要在其它方面有着较高的知识素质, 因而在校大学生不应仅仅满足于书本的传道解惑, 更应提高自己外语及其它知识的储备量, 加强社会实践, 积累自己的经验, 在毕业就业之时才能从容不迫。

参考文献:

[1]朱春雷, 《浅析当钱高职新闻专业的就业危机》考试周刊,

[2]丛春华, 《新闻教育的困局及破局之探析》三明学院学报,

[3]何艳志, 《浅析新闻专业教育如何应对当前的就业形势》江西蓝天学院学报, 2007-12-15

作者简介:李涵, 吉林大学新闻与传播研究生。

摘要:连带责任是个范围广, 在现实中被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目前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多发生在债务关系中, 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多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按其产生的条件可分为五种类型:①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②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③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④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⑤合资共营造成的连带责任。目前,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没有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分配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责任,权益

参考文献

[1]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 2011 (34) .

[2]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 2011 (12)

[3]吕红雷.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商场现代化, 2013 (3)

[4]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 2013 (4)

2.论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篇二

[关键词]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预抵押登记;保证期间

1 前言

对有购房意愿的普通居民来说,高昂的房价难以一次性承担。因此,购房者便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房,形成了金融业与房地产业互相交叉。

用于购房的借款一般周期长、借款人还款能力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各大银行的行业规定中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比如,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条件必须符合“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条件其中一条即是“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银行为降低将来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常见的方法是由开发商在有限的期间内提供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方式能够平衡银行、开发商、购房者三方需求,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以及操作性。但在学界却存在不小争议。

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性质与效力认定

从借款合同生效时至房屋办理正常抵押期间,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在学术界一般统称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为适应房地产业“商品房预售”模式应运而生的。房地产开发作为高回报的行业同时兼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为吸纳更多开发资金,开发商一般采取“商品房预售”方式,盘活所需资金,进行开发土地房屋。根据我国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其他资质。因此确定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地位。而在房屋未建成阶段或未完全竣工验收时期,开发商无法将所购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也不能向银行提供现房抵押担保。所以,银行便会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只出现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一旦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便解除,这是一种将银行风险转嫁给开发商的行为。

在实践中“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此作过相关规定,法律只规定了抵押、质押以及保证三种担保方式。那么该担保方式效力应如何认定?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早于借款人最终还清借款的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若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那么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矛盾?一般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会认可“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担保合同是银行、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意,是三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属于私法的范畴。在特定期间承担担保责任和全程承担担保责任皆是一种担保的形式,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更倾向于附解除条件的担保合同。当银行取得《房屋抵押它项权证》即条件成就,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解除。此种担保责任方式更加符合实践操作,有效的平衡了银行、开发商以及购房者三方的权益,有利于合理的分担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3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风险的缘由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三方博弈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我们无法否认此种担保方式也为开发商带来巨大风险。由于购房规模的扩张、购房需求的急速上涨,借款人一旦无法还本付息,那么开发商将面临巨大的担保压力。截至目前,笔者认为构成房地产开发商风险的缘由有以下几种:

3.1 购房者信用的不确定性

购房者作为债务人,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主要为购房者提供担保,一旦购房者在房屋尚未竣工并尚未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前,无法偿还贷款,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而导致购房者无法偿还的原因多种多样,综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购房者被迫违约,因自身经济紧张导致支付能力有限无法向银行还清贷款;一类是购房者主动违约,因购房市场的变动,导致已购房屋的价格高于还款期间的购房价格等因素,使得违约所带来的利益超出违约成本,导致购房者还款意愿降低、主动违约。无论购房者被迫违约还是主动违约对于开发商来说都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为开发商的经营带来不小的损失。

3.2 开发商自身的原因

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因自身运营问题导致房屋未及时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商需要延长担保期限。此外,若开发商未能及时交付房屋,可能会导致购房者不信任,不愿按时向银行支付所欠贷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轻购房者的风险,那么相应的开发商的担保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3.3 购房者或银行故意拖延

购房者或银行因自身利益,在开发商按期交房的前提下仍不配合开发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造成开发商不能及时解除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4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因登记有误或登记延迟等原因,延迟开发商的担保期限。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原因多种多样,受多方因素干扰。在整个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法治环境的变化下,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正需要开发商去防控。

4 开发商的担保责任风险防控

(1)实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目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均许可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此外,北京市、广州市、厦门市以及江西省都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作相关规定。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作为“物保”一般优先于开发商提供的“人保”,换而言之,当购房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就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商品房优先受偿,因此保障了开发商权益,减轻开发商风险。

(2)开发商应联动其他相关企业、部门审核购房者资质。资质的审查是对购房者的还款能力的一次评估,购房者的品质、经济来源、担保信息都直接决定开发商担保责任风险,购房者还款能力越高风险也就越低。

(3)建立完善的购房者信用制度。开发商主要面临的是购房者失信问题,购房者不能够按照合同按期如数偿还欠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购房者征信档案,用条码形式锁定个人的就业情况、纳税情况、资产状况、司法情况,供开发商评估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

(4)开发商应当协调各个部门,加快协助、督促银行、购房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应健全开发手续,及时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才能够迅速的解除担保责任,防止担保期间的延长。

(5)建立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开发商为银行提供担保期间,开发商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为提高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增加到期还款的保障,开发商或银行可以要求购房者购买信用保险,保险标的是购房者的信用,这种制度即有履约的担保功能又有信用保险功能。从而,分担了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

(6)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反担保协议。在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担保期间,可以要求要求购房者以同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将来开发商实现债权提供保障。

5 结语

自从福利性分房、房改房等住房形态离我们越来越远的情况下,商品房住宅交易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银行贷款对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来讲无疑是解燃眉之急,但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个人的信用,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需面临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开发商在贷款购房博弈中,应积极掌握话语权,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或依托政策制度将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3.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篇三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要写得切实、具体,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不能说过头话。那么什么样的`保证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欢迎大家分享。

连带保证责任书怎么写:(债权人):_____由于你(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下称债务人)签定了编号为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一。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4.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篇四

专业合作社于201年月

由、、、等名人员,在考察市场和环境位置之后,决定在村投资建立基地,发展产业。

由于资金,天灾,技术,经营,以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严重阻碍了合作社的顺利、正常经营,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已经无法保证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为此,由现有法人提议于201年月日在村合作社基地召开成员大会,旨在将上述问题,通过协商、举手表决等合理方式予以处理。为了保证会议的公正和合法权益,在会议期间会邀请部分非合作社成员出席,予以签字、盖章证明。

由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经营不善,资金断接,连年亏损,急需成立一个新的经营团队(或组织),接手合作社,改变经营方针,投入资金,承担债务,保证成员权益,同时提供合理的经营方案,以及签署责任风险明确保证书。

成员签字:

时间:

责任风险明确保证书

本保证书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中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新的法人团队的权利与义务,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合作社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作社的经营以本保证书的条款为准。

法人权利与义务

一专业合作社承认并支持新法人团队组织的合法性、正常性地位;(以下简称法人)

二 法人在偿还债务期间,独自经营,自负盈亏;(下同)

三 法人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无论盈亏都要保证成员合法权利,保证成员投入资金的完整性(具体资金以合伙人协议签订为准),不随盈亏增减;

四 法人保证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益,允许成员继续追加资金,或自愿退社,具体情况以合作社章程为准;

五 法人负责承担合作社目前的经营亏损,以具体账务核算为准;

六 法人负责偿还合作社经营过程中的债务情况,以具体账务核算以及相关材料为准;

七 法人在清算完账务后,与7个工作日内向成员出示债务明细表;

八 如果出现合作社的相关变更问题,由法人负责办理;

九 法人在偿还债务期间,若社员提出退社,应在偿还债务之后予以处理,具体方案以合作社章程为准;

十 法人在偿还债务正常盈利后,需按宝鸡市陈仓区秦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对社员对进行盈利分配;

十一 法人可以以其他形式追加资金,承担所有风险;

十二 法人可以以其他项目偿还债务,但风险自己承担;

十三 法人也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成立公司偿还债务;

十四 法人在账务结算结束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账务偿还计划书,以债务比例进行偿还;

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 成员承认法人的独立性、合法性、以及正常经营;

二 成员对法人进行监督,如有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三 成员在法人进行合理经营的过程中,无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法人进行干涉和阻挠;

四 成员由于自己的原因对合作社造成损失的,按合作社章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 成员在合作社偿还债务期间可以将资金转让;

六 成员在合作社偿还债务期间可以选择保留资金,参照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中第三条;

七 成员在合作社偿还债务期间可以提出退社,参照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中第九条;

八 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需将所有票据,手续与7个工作日内交到合作社,用于合作社账务和手续的结算清理工作,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法人签字(盖章):

成员签字(盖章):

5.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篇五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辨析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 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 在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由补充责任人在其过错以及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

(二)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征

1. 侵权补充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即侵权补充责任的形成必须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一种是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积极加害行为, 也称直接侵权行为, 有时甚至是犯罪行为;另一种是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消极不作为行为, 也称间接侵权行为。由于积极加害行为借助、利用了消极不作为行为并造成了同一损害, 使得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间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但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即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人承担直接责任, 消极不作为的人承担补充责任。[1]

2.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民事法律责任。即过错是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才承担补充责任, 没有过错, 补充责任人将不承担责任, 体现了传统侵权法上过错归责和责任自负的精神。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不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还是劳务派遣单位, 抑或是学校等教育管理机构, 其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就是因为其有过错, 具体表现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选任和管理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既然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那么, 从责任构成上来讲, 其要符合“四要件说”的要求, 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有损害, 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损害与行为人不作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不作为具有过错。

3. 侵权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

侵权补充责任的“补充”, 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 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 也就是说, 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 因为补充责任对应的是实际加害人的直接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无法从直接责任人那里获得救济的情况下 (如直接责任人无法找到或者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 才承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补充责任人就没有必要承担补充责任。[2]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补充性的, 其赔偿数额的大小, 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 则侵权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即负无限补充责任;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人只就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 即负有限补充责任。[3]因此, 从理论上讲, 侵权补充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即完全的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完全的补充责任, 即补充责任人对全部损害都要承担补充责任, “缺多少补多少, 补充责任之承担将使得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得到赔偿”[4], 换言之, 无论加害人承担多少, 剩下的都应当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而相应的补充责任, 即补充责任人仅仅在一定限度内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相应, 通常是依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而定。

4.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终局责任。

终局责任是与非终局责任相对应的概念。终局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责任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式。将补充责任界定为终局责任的依据在于: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补充责任人是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 其承担完补充责任后不应该享有追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对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作出规定, 揭示了侵权补充责任终局性的性质。但也有学者认为,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追偿权, 并不影响补充责任人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5]这种解释其实是没有认清侵权补充责任的过错责任的本质。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 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 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 各负全部赔偿责任, 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6]

(二)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7]

1. 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 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 是造成受损害人损害的原因, 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 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 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2.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 具有同一的目的。

3. 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以“择一”行使, 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实现之后, 其他请求权消灭。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 是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就近规则产生的责任, 是中间责任, 而不是最终责任。

4. 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最终责任人, 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不是最终责任人, 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 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终局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虽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有一些相似之处, 例如数个行为人的数个单独行为是两者产生的原因, 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 数个行为人各自主观状态独立, 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等等, 但补充责任并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 其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并列的一种全新的责任形态。

(一) 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并非基于责任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而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发生了损害, 则由一定范围内的加害人负责。例如, 在典型的产品缺陷责任中, 受害人无须证明产品缺陷是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造成的, 只要是因为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对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8]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一般具有一定的合作关系;补充责任的发生通常是存在于责任主体间有关联或者有法定、约定义务的特定情形, 是侵权行为导致, 而补充责任人一般没有积极的作为行为, 责任间存在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情况。

(二) 责任人承担责任时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 各责任主体人之间没有清偿顺序的前后之分, 权利人对各个责任人的请求权是平行关系, 不论责任人是否为终局责任人, 权利人享有自由选择权, 其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责任人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也可以一并要求全部履行, 实务中, 权利人一般采用“就近原则”向最近的责任人请求赔偿;而补充责任中, 直接侵权人和补充责任人则有严格的清偿顺序, 直接侵权人是第一顺位清偿人, 补充责任人是第二顺位清偿人, 权利人必须首先向顺序在先的直接责任人行使请求权, 只有在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其财力不足以赔偿时, 才由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 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 各责任人对于债务均负全部履行的义务, 对外的责任范围是完全重合的, 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 其余责任人的责任即归于消灭;而补充责任从属于直接责任, 其未必是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除了本身的过错程度外, 很大程度上依赖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情况。补充责任人不一定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 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当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下落不明或赔偿不足时, 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 补充责任人不一定是全部承担下来, 在很多情形下其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 责任的最终承担上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法定的最终责任人。例如, 在产品责任中的缺陷制造者, 就是最终责任人。如果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 销售者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 就有权向最终责任人生产者追偿;反之, 如果销售者是最终责任人, 则生产者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销售者追偿;而在补充责任中, 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都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他们各自承担的都是终局责任, 彼此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俊.侵权法上补充责任研究——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为视角[D].上海:复旦大学, 2011:4.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194.

[3]杨连专.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 2009 (6) :14.

[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48.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163.

[6]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638.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327-328.

6.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篇六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元,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合同编号:。我系借款人的,已阅读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意为借款人代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贵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从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到最后一笔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保证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保证函的效力。本保证函担保范围及于主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贵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无论主合同是否设定其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贵中心均有权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向本人直接追偿。

附保证人简明资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住地:

邮编:

单位:

保证人(签字):

7.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 篇七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方式:。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 元(大写:),到期利息合计为 元(大写:),为确保该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现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证方式

乙方同意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作为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多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保证。如在 公司(个人)不能履行或不能足额履行还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保证事项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多份)《借款合同》项下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第一份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利息为月利率 ;第一份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利息为月利率 ;第一份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利息为月利率。第三条 保证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个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第四条 保证期间

公司(个人)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多份)《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两年。第五条 乙方承诺

第 一 页

共 二 页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 微信: 地址:

合同期间所有通知、告示、双方联络函等信息送达将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乙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最迟不超过7日)通知甲方,若因未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而导致无法接收信息的,则视为已经送达,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二 页

8.女童就餐出意外酒店负连带责任 篇八

事后, 小蕾的爸妈将酒店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 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万元。

在法庭上, 被告方酒店称, 他们在经营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蕾死因不明, 不能证明她是从酒店经营场所房间的窗台上自行跌落的, 不排除猝死、他杀的可能。退一步讲, 即便小蕾是从楼上窗户坠落而死, 其父母疏于看管, 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错误行为, 是造成小蕾死亡的直接且具有决定性的原因, 其死亡与酒店没有因果关系。

9.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承诺书 篇九

XXXXX行XXXX支行:

保证人:,性别:,民族:,出生: 年 月 日,详细住址:,身份证号:,本人为XXX XXX公司股东,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我自愿为借款人XXXXXX公司在你行贷款100万元(大写)万元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担保。若债务人XXXXXX公司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还清贷款本息,我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限为本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签字(手印):

10.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篇十

承贵公司与(下称:借款人)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融资协议》约定,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上述《融资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融资协议》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如债务人未按《融资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贵公司支付由贵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利息额计算至本人实际支付日)时,本人保证在贵公司代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2.如债务人未按《融资协议》中的约定按期足额给付本息,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五日内,无条件代债务人支付本息、违约金以及损失等费用。

3.如债务人未履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三.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份;

3.本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贵公司代偿之日起,直至债务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

六.如贵公司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融资协议》,本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保证书。

七.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书持续有效:

l.本保证书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书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定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融资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人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债务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本人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人不能同时向债务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否则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将索取的权利和款项全部移交贵公司;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本人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贵公司取得,并一经贵公司要求即全数交还,直至贵公司全数收回债务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为止。

九.本人对依据本保证书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贵公司实际足额收到本保证书规定的贵公司应得款项。

十.贵公司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贵公司依本保证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贵公司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在本保证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

十一.本保证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贵公司可以在本身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接受债务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抵质押或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质押或其他担保而无需知会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人均应对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保证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人保证对本保证书中的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三.本保证书为《融资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贵公司的同意。

十四.本保证书壹式叁份,贵公司与本保证人各执壹份,另一份贵公司存档。

担保人(签字指模):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担保人配偶(签字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2

镇原县新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我叫,在 工作,婚姻状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月薪 元。因借款人 向贵公司申请 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我自愿用在(银行)代发的工资(账号:)为其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贵公司代偿,我同意贵公司委托工资代发银行自借款人违约日开始按月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收贵公司为借款人代偿的借款本息及代偿费用,直止还清贷款本息;并保证本人给贵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真实有效: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折、卡复印件;

4、单位工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盖章):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3

(以下称债权人)与(以下称债务人)于20xx年07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约定责任条款时,(以下称本担保人)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00)及追偿此笔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此作出以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

一、本担保人完全理解并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向债权人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担保人同意对《借款协议》(包括今后可能补充、修改、变更后的《借款协议》或关联文件)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在债务人未按《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时,本担保人保证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2.在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书面索款通知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3.上述两种情形下,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担保措施,有权直接向本担保人索偿。一经债权人要求,本担保人将无条件负责清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上述所有债务。

三、本担保人用于清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担保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担保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公司股权、红利、财产租赁、房产、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劵);

2.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对方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分;

3.本担保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四、本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自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五、如本担保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由此而造成债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六、如债权人以其他形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本担保人保证届时无条件按照债权人规定的格式另行出具承诺书。

七、本担保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先通知本担保人,本担保承诺书持续有效:

1.本担保承诺书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担保承诺书中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无清偿能力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者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

3.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本担保人放弃取代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保证:

1.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债务人即使欠下本担保人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将不与债权人并列分享追讨上述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债权人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不能同时向债务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有已索取者,该等担保或款项一经债权人要求,须照数交还债权人;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和诉讼时,本担保人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债权人取得,并一经债权人要求即全数交还,直至债权人全数收回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为止。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收回债务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债务后,本担保人方可取代债权人地位。

九、本担保人对依据本担保承诺书规定所应对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债权人实际足额收到本担保承诺书规定的债权人应得款项。

十、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本担保人的任何宽容、款项、优惠或延缓行使《借款协议》及本承诺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担保承诺书和法律法规而现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担保承诺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担保人在本担保承诺项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

十一、本担保承诺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债权人可以在本身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接受债务人或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其他担保而无需知会本担保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本担保人均应对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十二、本担保承诺书自本担保人签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承诺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担保人保证对本担保承诺书中的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三、本担保承诺书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十四、本担保承诺书共贰页,仅债权人留存一份。

担保人签章:

地点:云南 昆明

时间:20xx年07月29日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4

华池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我叫,身份证号,在 工作,月薪 元,工资在 行代发,账号:,联系电话。因 同志向贵公司 申请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合同编号,担保贷款金额 元,我自愿用在 行代发的工资为 同志向贵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若借款人 不能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致使贵公司代偿,我同意银行按月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收贵公司为借款人 代偿的欠款本息及其它费用,直至还清贷款本息。

承诺人夫妻双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5

本人王平,系*************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身份证号: ***9213036,作为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愿意为我本人向张三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

本人马永会,系贵州福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016,作为公司的股东,愿意为李西平向胡崇林、吴青青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11.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篇十一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高票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力地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为消费者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现有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该条规定对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后续立法加以完善。

二、不足

1. 适用范围太狭窄。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太狭窄,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事实上,明星代言的问题广告不仅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乃至房地产领域同样屡见不鲜。不仅食品安全很重要,药品、美容护肤品的安全、建筑质量等也很重要。伪劣药品可以害人性命,伪劣美容护肤品可以毁人容貌,而建筑质量不合格更是直接威胁所有在其中的人的性命,汶川大地震中有多少人死于豆腐渣工程!但是《食品安全法》不是《广告法》,不能越权规定食品安全领域之外的事项。因此,该缺陷是《食品安全法》本身所难以克服的。

2.“个人”的范围太宽泛。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个人”,而“个人”的范围太宽泛,除了明星之外,还包括“盗版明星”、模特、临时演员甚至群众演员等。这样“一棍子打死”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应对“个人”进行分类,以个人是否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为主要标准,将“个人”划分为“明星”和“非明星”两类。“明星”是指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人,一般包括电影演员、导演、运动员、教练、电视台主持人等。而“非明星”是指不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人。“盗版明星”因为借助其所模仿的明星的知名度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也应划入“明星”的范畴。临时演员、群众演员等因为不符合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这一要求而划入“非明星”的范畴。当然,这里要排除一些“非明星”由于形象良好或者演技尚佳并且接拍了很多广告而为人们所熟知从而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情况,这类特别的“非明星”同样具有“明星”的特性因而应被纳入“明星”的范畴。

笔者之所以将个人划分为“明星”和“非明星”是因为“非明星”与“明星”在代言广告方面有着非常巨大的差距。

第一,“非明星”和“明星”在广告中的地位悬殊。“非明星”由于知名度极低因而一般在广告中不表明身份,连名字也不标示。反之,“明星”拍摄广告一般都会标示名字以表明“明星”的身份,甚至部分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不太高的“明星”为了增加人气,还在屏幕上打上“著名国际影星或著名运动员某某”等字幕。打个不恰当的比喻,“非明星”只是广告中很普通的一个道具,而“明星”则是广告中经过粉饰、施加了很多特效、带着闪亮光环的“主角”。正是地位上的巨大差距决定了“非明星”与“明星”在对观众施加影响方面作用悬殊。

第二,“非明星”与“明星”在广告收入方面也极其悬殊。“非明星”拍摄一场广告的收入仅数千元,能收入万元以上的寥寥无几。而“明星”的收入则远远超过“非明星”。在被媒体曝光的一份演艺名人代言的价格目录上,近百位明星的收费令人咂舌。其中周润发以两年1 2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首位,张学友以每年500万港币列第二,刘德华、梁朝伟、金喜善、宋慧乔都以每两年8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一线。同时,“超女”也成炙手可热的代言明星,李宇春、何洁、张靓颖每两年的身价分别是18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她们与李冰冰、陈好每两年160万元的价格相当。另外,据悉最近王菲复出后接拍一个洗发水的广告,代言费超过千万!在收入相差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要求“非明星”同“明星”一样承担连带责任是严重不公正的,严重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

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未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2)法律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连带方式;(3)法律未规定明星们在承担责任时的具体份额;(4)法律亦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形式,“连带责任”是仅指民事责任呢,还是包括刑事责任在内呢?这也亟须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三、完善措施

针对以上三点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快修改《广告法》的进度,填补法律漏洞,按照权利义

务相一致原则,在《广告法》中增加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将明星代言责任的使用范围从食品安全领域扩展到所有适用《广告法》的领域,以实现法网的严密。

2.

在后续立法中对“个人”的规定进行细化,严格限制“个人”的范围,明确地将“个人”限定在“明星”的范畴内,排除“非明星”,以免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3. 针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加以细化。

12.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篇十二

编号:第号()

致担保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主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担)贷第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贵公司为主债务人在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元),期限为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其他融资业务(选择融资类型请在“□”内打“√”)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我愿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担保行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及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主债

务人能够按约定按时清偿上述银行债务。

二、我同意如果主债务人不能按约定清偿上述银行债务,我将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债务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

证责任:

1、保证范围:(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贵公司因

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借款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贵公司付款之

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贵公司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用等);(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

人应向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本息,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含

申请执行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2.在上述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向其他担保人行使

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我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我将无条件清偿主债务人欠付的全部债务,贵公司的“书面索款通知”或“应偿债务及限期举证通知书”为通知我付款之凭据。

三、我用于清偿主债务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我所有的资产(详见附件财产清单)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我的薪

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

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我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我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3.我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

标准)剩余部分的财产;

4.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亦不

以任何方式处分上述资产和收益,或将该等资产和收益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担保。

四、我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贵公司根据《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五、如我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

由我承担。贵公司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

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我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六、本承诺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我,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1.本承诺函中各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承诺函中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变更

章程、企业性质等,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他方签订任何文件等事项;

3.《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七、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我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

利并承诺:

1.在所有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主债务人即使欠下我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

产、权益转让或担保给我,我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该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不能同时向主债务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已

索取,该担保或款项一经贵公司要求,则照数交还贵公司;

3.在主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诉讼、仲裁时,我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

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贵公司取得,并一经贵公司要求即全数交还。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贵公司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待贵公司收回主债务

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后,我才可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八、我对依据本保证函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消

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贵公司实际足额收到本保

证函规定的贵公司应得款项。

九、贵公司给予主债务人和我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委托保

证合同》及本保证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贵公司依本保证函

而享有的一切权益或视为贵公司对本保证函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十、本承诺函为一独立担保,贵公司可接受主债务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

来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者解除、变更已持有的其他担保而无需通知我,在任何一

种情况下我均应对贵公司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承诺函适用中国业已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承诺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

1.本承诺函项下的向我进行的任何通知以及向我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

式按下列地址或传真送达我:

致:我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2.如我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贵公司及北京市

公证处。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系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三、本承诺函自我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

为止。

十四、本承诺函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贵公司的同意。

十五、本承诺函的公证与执行

本承诺函应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确认与承诺

1.1 我确认:我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承诺函全部条款,自愿

接受本承诺函全部条款之约束。

1.2 我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本承诺函签订后,我自愿向公证处办理

本承诺函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3我确认:本承诺函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1 我承诺:对本承诺函设定的义务无疑义,保证遵从本承诺函项下一切责

任及义务。在贵公司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后要求我履行反担保义务时,如我未履行本承诺函所设定的义务,愿意按照本承

诺函的约定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2 我承诺:如贵公司与主债务人双方或贵双方与第三方同时协商采取多种

反担保措施的,贵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自主选择适用何种反担保措施。我不因其他反担保措施而就本承诺函项下义务的履行提出任何抗辩。

2.3我承诺:严格按照本承诺函约定的通讯往来方式送达文书。如我变更地

址的,须及时通知贵公司及北京市公证处。贵公司及北京市公证处按照本承诺函

承诺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即已有效送达,我自愿放弃对贵公司及北京市公

证处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与举证责任

1.本承诺函生效后,在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并要求我承担反

担保保证责任后,如我未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则贵公司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

签发执行证书。贵公司并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我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实现债务范围:依本承诺函第二条第1款“保证范围”确定。

2.贵公司应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前,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按照本

承诺函确定的通讯地址向我发出履行保证责任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如贵公司给予

我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届满,我仍未履行保证责任也未向北京市

公证处积极举证或虽举证但不足以对抗贵公司的主张,则视为我对本承诺函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此时我放弃对贵公

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及限期举证通知书中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抗辩权。北京市公证

处即可根据贵公司单方提出的主张及证据,根据法定程序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3.贵公司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

向北京市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贵公司和我履行本承诺函和其他相关义务情

况: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书;

(3)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4)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向债权人代偿的证明材料;

(5)我向贵公司部分履行本承诺函项下义务事实的证明材料;

(6)贵公司签发的履行保证责任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及举证期限届满,我未

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事实的证明材料;

(7)贵公司与主债务人及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8)强制执行申请书。贵公司应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标的以书面形式

向北京市公证处说明并附加相应的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本承诺函中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其

他相关条款与本条约定内容有冲突之处的,均以本条约定为准。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十七、本承诺函式份,贵公司与我们各执份,北京市公证处备案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承诺函于年月日由签订于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

地。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家 庭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承诺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家 庭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附件:

1、《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财产清单》

2、承诺人配偶声明书

1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篇十三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篇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 般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合 同

第1页(共9页)保证人(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2页(共9页)甲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处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费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7.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8.甲方同意在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乙方权利无法实现时,乙方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而不对甲方构成任何侵权和违约。

第3页(共9页)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第4页(共9页)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5页(共9页)篇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出借方(甲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担保方(丙方):公司全称 甲、乙、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利息、期限、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同下)。

1.2 利息为每月***万元,借款期限***个月,共计***元整。1.3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4 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担保

2.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连带责任担保。

2.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至次日起两年。

2.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2.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3、乙方权利、义务

3.1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3.2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

3.3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3.4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违约责任

4.1 乙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计收延迟违约金。违约金为借款的***%。4.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4.2.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4.2.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4.2.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2.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4.2.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收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5.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用偿清之日终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证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争议解决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7、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8、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吉林市。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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