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2025-02-07

行政资产管理办法(共10篇)

1.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一

摘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财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规范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加强盘点和处置的监控等措施,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刚性化,达到实时监控、硬性约束的目的。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Abstract: The all levels administrationbusiness unit and the management section, should insist to unify the policy and unify the leadership, the ratings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to person, thing to the management and usages of the fixed assets to the utmost the principle that it use, and pass the establishment perfect manage the system with finance and transact the fixed assets that automation connect with each other management the software system, the norm fixed assets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ocktaking and handle etc.measure, make the fixed assets management system rigid to turn, attain solid hour supervise and control, the purpose that rigidity control.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business unit;fixed assets management;fixed assets management system

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增长迅猛,到2000年底,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约达1 529亿元,规模庞大,种类繁多。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政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于近年在全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在新形势的要求下,需要有相应的会计体系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政府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有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针对性的优化完善,以满足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账实不符问题

账实相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是固定资产采购时项目被挪用,形成固定资产虚列;二是因历史原因违规购建固定资产,而不入固定资产账或部分入账;三是会计差错,即已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2 责任人管理机制不到位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造成上述违规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由于管理未得到彻底落实,保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责任意识薄弱,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就会不重视,产生更多的违规事件。

2.3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

闲置固定资产是指不需用固定资产,主要表现为闲置房地产及闲置电子设备等。闲置固

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一是内部整合产生的闲置,在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对部分政府部门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后资产的闲置;二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因历史违规行为产生的闲置。最明显的例子,如无定编车辆、违规购建房产,因产权问题无法解决而闲置存在于账外。这些闲置固定资产占用了国家大量资金,有些资产已无法使用但只要不报废就可每年得到财政的拨款,所以,需要积极加以盘活处置。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预算单位曾在2001年进行了清产核资,在2001年和2005年开展了清产核资检查,相当于在全国进行了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的工作,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但由于账实不符问题源于多年的历史原因,并未得到全面的解决。近年来,随着“责任政府”的建设及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逐步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有关负责人的任期业绩评价挂钩,这种情况已有所好转。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历史上长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遗留问题积淀,还有一部分源于现有体制的不完善之处。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3.1 实施电算化管理,按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分类

由于近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数量及金额增长迅猛,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各项管理工作仅靠传统的手工管理、手工统计已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必须实现电算化管理,将固定资产的购建、决算、核算、处置、报废等各项业务予以反映,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完善的固定管理系统将有助于政府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同时,在实现核算电算化的前提下,建议取消手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提高工作效率。但目前固定资产电算化核算方面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固定资产科目设定问题上。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在对房屋及建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的分类中一般不容易产生差异,但在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则产生了不少的差异。两个单位的固定资产分类,一个为行政机关单位,一个为事业单位(学校),从科目编码上就有不同,各个单位对专用设备与一般设备的分类也不尽相同,对某些单位是专用设备,对另一些单位又属一般设备,如幻灯机,在学校为专用教学设备,在大部分行政单位为一般办公设备。另外,单位自己分类明细,编码也多有重复,电脑与电脑微机就在专用设备与一般设备中重复出现。

作者认为,在实务中要按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根据GB/T14885-94摘编整理)作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的分类依据更为可行。因该目录将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1)房屋及构筑物类;(2)交通运输工具类;(3)通用设备类;(4)专用设备类。每大类的分类非常细致清楚,比人为分类更科学、合理。由其对容易造成差异的分类项进行了明细分类,对专用设备更是按行业类别分为医疗卫生类、广播电视类、科研类、文化体育类、新闻出版、公安政法及其他类。目前,市面上已有不少固定资产软件的编码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另外,按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另一大好处即是可自动导出清产核资数据,因日常就按此分类与代码做账,清查时就可事半功倍。如无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则根据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建立会计科目与之对应,也会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

3.2 建立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

会计信息系统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必将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桌面走向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构建和应用,能及时、迅速地获取单位管理运行及实时变动的情况,使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行办公业务操作处理,做到有效地处理和利用信息。本文仅以会计固定资产管理模块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模块通常仅在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为核算型软件,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导致会计信息系统向财务业务集成阶段发展。在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主要功能为核算资产数据,包括财产登记、登记财产卡片、财产单据、生成资产凭证、资产账簿(财产明细表、财产汇总表)等。而财产采购、财产处置、安全控制及财产登记中的验收登记、领用登记等数据在财务软件中很难连贯地反映出来,而在整个固定资产管理中会涉及单位所有人员,为完成固定资产管理功能,不同部门人员和同一部门人员,经常会发生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部门之间的交互关系,并需要对某项事务进行合作处理。所以,必须借助办公自动化系统与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相结合,才能使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共享,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财政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和运用效率。而整个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模块主要功能应包括:财产采购、财产登记、财产处置、安全控制等功能。但如何实现两个系统的结合及数据的交换,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共享,我认为可通过以下实际应用的方案来予以解决。

将所有资产的验收、登记、领用、查询数据工作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资产管理模块完成。在资产验收保存时直接生成领用单并登记财产附件、图片等资料,并进行验收单据、标签、卡片打印。在办公自动系统中可以按资产的名称、类别、登记时间、资产状况进行组合查询。资产分配给各使用部门、使用人员,以便相关的资产负责人可以随时查阅当前资产使用的状况。包括资产的借用、部门间资产的调拨、资产赠送等详细记录。同时,财产管理软件增加导入模块:由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导入财产管理软件前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六条关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及其他的规定标准条件,自动将资产数据分成固定资产数据及材料、低值易耗品数据两部分,并提供数据结构导入至财产管理软件中。财产管理软件中进行变动数据的审核、登记或更新财产卡片、自动编制分录、结账、财产明细表。财产汇总表、打印财产数据、查询财产数据、资产盘点等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及财产管理软件的分功能管理,资产数据根据既定的软件程序和规则自动生成资产卡片、会计凭证、报表等,会计人员只需要维护相应的分类和汇总机制,就可实现从数据采集到数据输出的全部工作,大大减少了会计人员基础工作量。资产数据通过导入时的划分,进行了资产的分类,在进行资产管理时就可分重点、分层次的管理。

资产数据通过一次录入的数据同时被办公自动化系统和财产管理软件所共享,完成了几个系统的数据收集和规范,在这种模式下,所有数据来源一致,划分口径统一,从不同的层面进行数据分析产生的结果也是一致的。数据采集能够实现与交易事件发生、发展同步,真正达到实时反映资产的实际状态。

3.3 完善资产管理机制

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机制必须受到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与认可,具体措施如下:各预算单位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责任制,财政部门也应设立监督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责任制,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定期由政府的财政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提拔、任用等的依据;将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作为管理责任人审计的重要一项等。

3.4 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章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但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盘点往往由于年终人手少、工作繁杂而未进行。所以,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从制度、时间、人手、领导抓起,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处理。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预算单位盘点、处置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人。积极处理好闲置固定资产,引入资产评估程序,进行竞价出售、拍卖等公开、透明方式回收资金,或依法按政策捐赠边远地

区等方式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数量上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结论

本文在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完善与财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规范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加强盘点和处置的监控等措施,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刚性化,达到实时监控、硬性约束的目的。从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参考文献:

[1] 李广英,张俊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与集中核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1,(6):9-10.[2] 李海波.行政事业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3] 陈虎.论会计信息化与网上报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 宋新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与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指的是各级行政单位可以支配, 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总和。行政单位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资产的公益性、社会性, 应发挥行政单位自身职能, 将其所有或控制的资产用于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中。但由于取得方式的无偿性, 在管理中可能会出现节约意识薄弱、滥用资金等情况, 从而给单位和国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导致一定范围内破坏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就要求对原有的管理模式加以改进, 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首先是缺乏管理意识。国有资产管理本来应受到单位全体人员重视, 但很多行政单位从领导阶层到具体保管、使用人员的管理意识比较薄弱, 致使资产配置不合理, 大批资产重复购置, 造成资产闲置不用, 使用率过低, 造成了资金浪费, 其中固定资产这方面的问题最严重。同时也滋生了一些贪腐行为, 如资产配置人员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管理人员私自挪用, 导致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我国目前有一现象十分明显, 即预算时努力争取, 但之后就大肆挥霍, 使得献礼、面子等形象工程司空见惯, 还有公车购置一直以来也是要解决的重点。

其次是管理较为混乱。不管是行政单位内设机构, 还是资产管理分工协作, 国内都存在着很多弊端。管理体系不科学, 管理职责权限不明确, 甚至出现多头管理, 其实没有真正的负责人, 一旦出现问题就互相推卸责任。具体工作做得不到位, 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如在购置环节过于盲目, 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固定资产利用率低下;使用过程中维护不周;账面与实际资产不相符等。

此外是监督力度不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义重大, 且有很大难度, 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 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然而由于行政单位职能部门众多, 且过于分散, 增加了监督难度。而且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难以具体落实。多数情况下, 财政部门只是在拨付资金、政府采购等环节监督, 待配置给各行政职能单位后, 除清产核资等专项检查外很难做到到位跟踪。

(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所述的几点问题, 分析其原因可发现, 首先在于法制建设力度较弱, 就国内而言, 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多是以政策推动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管理方式。法律起的作用极其有限, 且很多条例都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出现资产流失事件后, 舆论多是谴责, 而没有真正地追究法律责任。全国各地建了如此多的形象工程, 管理部门认为, 只要没有出现大的安全事故和明显的质量问题, 资产配置、工程建设等资金使用就没人去查。正是因为法制建设不完善, 才导致管理意识较弱。

其次, 我国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这才导致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混乱。资产浪费、流失与产权管理细化制度有着莫大联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多由财政资金配置、调拨, 表面上是全民资产, 但实际上公民并不能掌控、监督这些资产的使用, 缺乏可行的手段。而行政单位则将重点放在如何使用资产上, 却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二、如何做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如何强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提高知识, 强化管理意识, 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制度

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对行政单位而言, 管理层要率先垂范, 领导全体人员明确自身职责, 清楚地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可通过内部培训、会议纪要、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方式宣传有关知识, 使每一个人员都能端正态度,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运用国有资产, 将其用于该用的项目中。内部岗位要合理设置, 明确划分各自职责, 并建立起健全的岗责流程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薄弱环节的负面影响, 从而提高管理效能。同时还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如实行责任制等。当然, 最为重要的还是要加强法制建设, 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性, 只有如此, 行政单位才会真正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并将管理制度彻底落实。

(二) 健全体制, 加强监督

体制混乱是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购置预算、使用、内部调拨和报废处置等环节都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制度和流程, 严格把关。如有不规范者, 可视其错误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等惩处,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除了中央政府、财政部履行其职责外,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局 (厅) 也应发挥自身作用, 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这就必须翔实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范围, 厘清家底。而针对监督力度不足的缺陷, 必须成立专门机构,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执行程度进行监督, 确保各项工作稳定开展。

(三) 改进技术手段, 提高透明度

一是以财务管理信息化为契机, 彻底解决资产所有者和资产实际占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改变过去资产管理单机化、静态化的“信息孤岛”现象, 建立自下而上、互联互通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库, 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单机化、静态化向网络化模式、动态化的转变;二是通过资产管理流程电子化, 将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加以固化, 进一步增强资产日常管理的严密性、规范性;三是利用软件建立一套资产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体系, 完整反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动态, 加强财务分析和领导决策功能, 对资产使用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三、结语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发挥其职能、进行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 直接关系到政府廉洁度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必须做好管理工作, 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 针对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应仔细分析原因, 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丁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绿色财会, 2011, (12) .

[2]吴鹏飞.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浅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 (13) .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谏言 篇三

规范管理

目前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大多没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在年中采取紧急需要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或者有些单位虽然编入了年初部门预算,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突然性问题依然存在。由于部门之间的博弈,许多部门单位占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没有如实向财政部门登记,存在账实不符、现存不清的情况。

资产账实不符,现存不清。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单位房屋土地无产权证,存在权属不清问题,部分进行过合并或分设的单位,存在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现象; 有些单位资产入账不规范,会计处理不折旧,不能正确反应资产价值等等

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具体来说,一是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资产配置标准。二是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这些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有可用财力、上级补助资金等。由于资产配置的无偿性,多配置资产不需要单位额外付出代价,可用财力多、资金来源渠道广的单位配置的资产往往比其他单位多,配置比较随意。三是资产使用率不高。由于资产配置不合理,没有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一些单位重复购置严重,造成资产闲置,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人员意识淡薄,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各类资产利用率均不高,其中固定资产尤为突出。

峡江县财政局为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严格政府采购列入部门预算的强制约束,对没有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何种理由,都坚决不予办理,这样才能促进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政府采购计划,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人员培养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资产管理意识差,财务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账务设置也不健全,核算程序不规范,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也未建立。这反映的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为此,峡江县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建议上级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各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的正确意识,培养各具体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相关水平,使其有能力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一致。

完善制度

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要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调拨、报废、处置等一系列环节上的制度。

一是资产形成环节的管理。首先,加强资产购置的预算审批,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等有关情况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资产购建项目,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方可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应经费,对超标配置资产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其次,对违反规定私自挪用资金超标配置资产的,可以采取处理相关责任人,暂停拨付预算资金,甚至可以减少其正常预算安排作为处罚。第三,在资产购建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购置行为,遏制资产购置中的种种腐败。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的购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

二是资产使用过程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是要加强资产的实有数量的管理,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各项资产进行卡片分类,同时实行明细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规范化的资产台账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把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人,确保国有资产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都能落实到人,并辅之以必要的奖惩制度,有效地提高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资产处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产权变动等,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调出和变卖固定资产,必须经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有偿调出和变卖的变价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审批时,必须经过权威技术机构鉴定,避免出现乱报损、报废现象。

四是建立一套具有可行性的配置标准体系。由于资产的种类繁多,各部门职能对配置需求不一样等原因决定了建立配置标准的难度性,但是可以尝试通过进行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一套能考虑各部门实际情况,具有灵活性的,能够不断更新调整的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真正实现以制度规范管理,以标准规范行为。

建立资产监督

首先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监督。既要在各单位内部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度,还要通过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外部监督。财政、审计等监督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产的监督力度,在财务检查、审计时,不但要查款项的拨付、费用开支,还要检查费用开支后形成的实物资产,特别是各项资产是否已按规定入账,入账后的资产在用情况,是否账物相符。转变过去只监督收入情况、不查实物资产形成和保管使用的监督方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其次要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建立一套包括国有资产使用率、闲置率、流失率、人均占有率等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资产管理的各项考核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还可以与单位领导的政绩挂钩,作为领导任期考核内容之一来保证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规范各单位的行为。

目前资产配置管理作为财政管理改革的一块短板,制约了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化和各项制度的推进,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的必然要求。只有把这块短板补上去了,我们的财政制度建设才能更加趋于完善。

4.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A)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 B C D

2.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A)开展。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 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 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A B C D

3.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A)。A.财资[2016]1号 B.财资[2016]2号 C.财资[2016]3号 D.财资[2016]4号

A B C D

4.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经(D)签字。A.中级会计师 B.助理会计师 C.注册审计师 D.注册会计师

A B C D

5.暂付款的清查由(B)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A.资产部门 B.财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主管部门

A B C D

6.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C)。A.各类行政单位 B.社会团体 C.企业化管理单位 D.各类事业单位

A B C D

7.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D)。A.人员机构 B.组织机构 C.协调机构 D.工作机构

A B C D

8.逾期(B)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A.2 B.3

C.4

D.5 A B C D

9.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A)的原则组织实施。A.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B.统一政策.各级管理 C.统一原则.分级管理 D.统一原则.各级管理

A B C D

10.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C)。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2月1日 C.2016年3月1日 D.2016年4月1日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情形有(ABCD)。

A.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B.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C.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D.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A B C D E

2.下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有(ABCD)。A.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B.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C.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D.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A B C D E

3.下面属于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有(ABCD)。

A.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B.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C.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A B C D E

4.下面属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的有(ABCD)。A.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B.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C.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D.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A B C D E

5.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因(ABCD)造成的损失。A.盘亏 B.毁损 C.报废 D.被盗

A B C D E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AB)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A.财政部门 B.主管部门 C.行政单位 D.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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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涉及的部门(ABCD)。A.各级政府 B.财政部门 C.主管部门 D.行政事业单位

A B C D E

8.资产清查核实的主要依据有(ABCD)。A.《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B.《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D.《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A B C D E

9.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ABCD)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A.数量 B.价值 C.结构 D.使用状况

A B C D E

10.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ABCD)。A.货币资金盘盈 B.存货盘盈

C.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 D.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于此次清查核实办法。(√)

2.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3.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不进行处理。(×)

4.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5.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

7.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主要是对资产清查.核实。(√)

8.无形资产损失无法进行认定。(×)

9.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必需内部机构开展审计。(×)

10.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5.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五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与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采购、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管理及监督自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资产购置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统一采购,由县财政局将采购资产进行登记入册后,交付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和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和处置审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帐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资产后及时入帐,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由单位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七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由乡镇财政所统管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确定专人负责,乡镇长对本乡镇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变动和结存等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报表。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作出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向县财政局申请批复后,方可改变资产使用性质。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让;

(五)以其他方式改变资产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转让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缴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采取管理与运营相结合的办法,对闲置资产如场地、房屋、铺面、设备、仪器鼓励依法经营,对所取得收益,实行比例返还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使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拔、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后,再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及办公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报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以下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1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县财政局应当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对单位提出的未到使用期限的产品处置,由县财政局收回后调剂使用,对该单位不再配备同类产品。

对非正常损失需报损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供发生情况的报告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审核鉴定报告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后继续进行。

公务用车过户和报废必须按规定标准。公务用车使用12周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县财政局审核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

(一)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

(二)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调剂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报废更新的公务用车,必须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或进行公开拍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和调配公务用车,拍卖所得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弥补该单位购置更新车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申报单位审核鉴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填报《两当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申报单位凭《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处置事项下达《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必备依据和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县财政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占有权、使 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设备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地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所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县财政局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总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司法机关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办法执行。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篇六

第二条 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 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7.浅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篇七

一、加强资产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 打造“高效政府”、“透明政府”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 建设节约型社会观念深人人心, 社会各界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督越来越加强。各级政府本身也在不断改进工作, 打造“高效政府”、“透明政府”成为共识, 而“行政成本”、“绩效考评”成为衡量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社会各界, 包括政府本身开始汲取市场经济中企业管理经验, 引入“行政成本”、“绩效考评”, 约束政府行为, 考核政府水平, 希望政府能以最低的成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 财政改革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确立了发展公共财政的思路, 并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框架。财政部门一直处在改革前沿, 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为核心内容的财政改革进展顺利,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比重不断上升, 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对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也使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如果财政财务工作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缺位, 就会影响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成为财政财务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三) 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 中央和各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文件, 为行政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一定依据。如:1998年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06年5月, 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对促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环节

(一) 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还未得到充分重视。

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不如资金管理基础工作那样被重视。从行政单位特点看, 由于行政机关的经费由国家和政府负担, 其性质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存在本质区别, 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计成本, 导致行政机关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识方面比企业薄弱。资产管理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 但未能形成较完整的管理体系, 造成固定资产增减、台账、登记、实物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工作未能得到完全实施, 从而使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应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 固定资产利用效率有待提高。

固定资产利用效率问题既与固定资产配置是否合理、管理是否妥善等密切相关, 又是固定资产管理一个重要目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 不同程度存在着固定资产浪费, 利用效率低问题, 购置固定资产不讲求效率, 很少评价资金效率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 导致固定资产配置和布局不合理, 缺乏共同配置、调剂使用。一些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后就大量闲置, 根本没有达到预计使用效果。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问责制。

行政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谁使用、谁管理原则, 实行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要建立资产问责制, 明确各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 做到在资产配制、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都有人管理、有人负责。行政单位财务部门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日常管理职责。既要做到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 期末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保证账、卡、物相符, 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

(二)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行政单位要借鉴企业对作业链和价值链管理模式, 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实际上是由诸多流程组成, 流程由作业组成。企业每完成一项作业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 而作业的产出又形成一定的价值, 转移到下一个作业, 依次转移, 直至形成最终的产成品, 提供给外部顾客。企业如果想实现其经营目标, 必须优化作业链, 行政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也要优化作业链, 使各环节达到作业连接合理, 高效运转。要制订和完善实物资产的购人、使用、报损、核销、报废等工作流程, 使各个环节能够衔接, 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及时对实物资产的购入、调出、报损、报废进行会计核算。

(三) 做好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工作。

8.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的必要条件。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调查中发现,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大多是财政拨款,在经费支出中列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此,一些部门单位在固定资产购买、管理、核算中不按制度规范要求处理,存在账外资产、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损失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1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

1.1 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大(一般为2000元以上),增减变化方式繁多,如固定资产的增加就有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更新改造、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相应协及的科目也很多,核算较复杂。

固定资产有独有的反映其价值转移的核算方式:折旧。影响折旧的因素有:折旧基数(多数情况下为原值)、已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五个方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2 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 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组织工作,涉及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等,必须由这些部门共同联手参与管理。同时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应配备有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强,懂业务、会计算机操作,会讲肯干的专职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一旦失控,其所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超过一般的商品存货等流动资产。

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弊端

2.1 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资产存量不清 主要原因:一是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及时,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和增减变化情况,有的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总额,未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导致账、物脱节,账面总值对实物失去控制;二是建造的固定资产,由于资金不足、决算不办理等原因,造成结算不及时而未入账,部分单位甚至在建造的办公楼、教学楼已使用多年后,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三是盘盈、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滞留账外不入账,形成资产的账外循环。

2.2 固定资产长期被隐满、借用、侵占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单位主动或被动地向对方提供实物,如行业性管理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权力机关单位,有的上下连动,表现为赠送、侵占、借用对方的固定资产?诸如轿车、空调、电脑等,这些资产以各种名义长期被单位和个人借用、侵占,有的是对个人的变相行贿、受贿,逃避了监督。

2.3 政府采购法对固定资产购置的制约力度不够 调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一是在谈判小组的选择、标书的撰写等都可能存在人为的倾向性;二是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但在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力度不够;三是部分单位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搞“人情采购”。有的刻意“化整为零”,分解采购规模,规避政府采购;四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容、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等不了解,疏忽了固定资产购置的政府采购环节。

2.4 房屋出租不规范,收支自行支配搞“账外账” 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不规范,有的不签定《租赁合同》,有的逾期不续签,有的条文不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造成租赁费不能及时收取;二是有些单位对外招租不透明、不公开,有的以低价格租出,经办人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单位将资产无偿转给下属单位租赁经营,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三是收支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出租收入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作台账记录,长期游离于账外,形成“小金库”,有的租赁收入直接冲抵单位的账外招待费,或用于职工的奖金、补贴及福利开支等私分性质的支出;四是国家税收的多重流失。由于收支不入账的核算,造成了出租、出借方偷逃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等税款情况的发生。

2.5 没有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账面只反映固定资产总值,没有记载明细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价值,由于固定资产实行原始计价一贯制的办法,单位会计无法确认盘存资产数量的多与少、及其价值的增与减,账面资产总值失去了对实物的控制。

2.6 对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的监督形同虚设 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出租部分办公用房,收入未全部进账,直接抵项了账外的单位招待费、福利费支出,财会部门对本单位租赁收入的应收数、已收数、欠收数,均无完整的台账或记录,会计监督失控。

3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科学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管不善,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其使用效率的最好办法,就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到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加强监管、规范收益,才能有效杜绝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3.1 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及购置、使用部门负责人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单位领导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等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3.2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增强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自觉性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定期分析,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二是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增减、租赁的监督,把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经常性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止资产流失。对各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3 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体制及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购工作 要抑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必须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过程透明、行为规范、手续简化。一是应建立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原则、组织管理与实施、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采购方式、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等,以促进政府采购的运行和规范操作;二是要确保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三是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全流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把监督机制贯彻始终,采取制度管人,层层把关,否则容易造成新的腐败;四是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注重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组织相关专家对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调整采购价格,确保节约资金和确保质量之间的平衡,以达到有效抑制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9.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

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 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10.行政资产管理办法 篇十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2〕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及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四)负责建立资产的帐、卡管理制度,建立帐帐、帐表、帐实、帐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帐;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是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社会保险和事业单位银行抵押贷款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当列入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由财政部门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成建制或者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专用仪器设备的,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应当经中介机构审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帐务处理,应当以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调剂、置换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纳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停拨专项资金,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

(四)擅自处置资产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上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的;

(七)不按规定上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八)拒不接受闲置资产调剂、处置的;

(九)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停拨专项资金,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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