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2024-08-15

治超举报投诉制度(共13篇)(共13篇)

1.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篇一

山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晋城支队

治超执法岗位管理制度(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流动稽查岗位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及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超限检测人员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日常工作岗位设置如下:值班站长一名,中队长一名,引导岗一人,检测岗一人,处理岗一人(双向检测可增加一人)。检测站要对各中队定人定岗,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窜岗、缺岗、空岗。上岗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二章 公路超限检测站各岗位职责

第三条 站长岗位职责

㈠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超限检测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站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㈡负责本站人事、业务、纪律、安全和站容站貌等的全面管理。㈢负责本站人员的内部调配以及职工的日常考核和请、销假的审核、管理。

㈣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并建立竞争机制,组织开展“争当优秀检测员,争创文明检测站”活动。

㈤经常性地开展职工思想教育、执法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对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业务考核,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㈥负责和公安治安、交巡警等部门进行接洽,严厉打击滋事人员和冲卡车辆,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㈦严格执行治超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站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汇报处理。

㈧负责本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抓好人员、票款、车辆、水电、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㈨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四条 副站长岗位职责

㈠协助站长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当好站长的参谋和助手。

㈡负责站点日常检测工作,抓好检测、处理等执法环节的管理工作,督促治超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㈢负责本站后勤管理工作,保证各种文件及时上传下达;办好职工食

堂,改善职工生活;全面负责环境卫生、站容站貌、综合治理工作,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落实、有检查。

㈣严格履行职责,抵制不正之风,督促落实“五不准”、“十条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内部稽查工作。

㈤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五条 值班站长岗位职责

㈠全面负责值班期间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工作。

㈡负责上岗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站长和支队值班室报告,遇到重大事件可直接向支队长报告。

㈢负责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检测站房屋、设备、设施安全。遇到特殊天气、特殊情况需要关闭(重启)检测、监控设备时,要及时向站长、支队值班室和分局交通智能信息中心报告,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㈣负责监督、管理值班期间的检测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服务。遇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向站长、支队值班室报告,并负责联系维修人员,尽快予以恢复,同时严格做好相关记录。

㈤完成站长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六条 中队长岗位职责

㈠在站长、值班站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中队的各项管理工作。

㈡负责上岗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遇到特殊天气、特殊情况需要关闭(重启)设备时,要向值班站长报告,并时做好值班记录。

㈢负责本中队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治超法规、政策和收费标准,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票证无误,严防发生公路“三乱”现象,并妥善处理上岗期间的相关工作。遇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值班站长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㈣负责监督、管理本中队的票证使用,督促票管员及时上交票款,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

㈤随时检查各岗位设备、设施及工作情况,全面掌握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及车辆检测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或未报告的,追究当事人及中队长的责任。

㈥中队长无权调整本中队定岗人员,遇本中队人员因故缺岗时,需他人替岗的,须经值班站长同意,并做好相关记录;中队长因故缺岗时,须由站长指定代理中队长,并做好相关记录。代理中队长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㈦负责值班期间本中队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引导岗岗位职责

㈠负责本班实载货运机动车辆的拦截、指挥引导检测,车辆指挥手势必须规范、标准,严禁正面强行拦截车辆,车辆逃逸时,及时向中队长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㈡坚守工作岗位,严守操作规程,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安全防范,保障自身安全。

㈢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防止交通堵塞,保证道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中队长报告,并做好记录。

㈣遇特殊情况,暂停检测期间,未经中队长允许严禁擅自离岗。

㈤保持责任区清洁卫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第八条 检测岗岗位职责

㈠检测岗的电脑、打印机等设施,属执法专用装备,要加强学习,注意保养和维护,熟练掌握电脑及检测设备的操作方法、步骤和程序,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移动。禁止播放影碟、玩电脑游戏,不得私自加装或卸载程序,严禁更改微机设置。

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需临时离岗时,须向中队长报告,由中队长临时代岗。未经批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室。

㈢遇到特殊天气、特殊情况需及时关闭设备,同时向当班中队长报告。开启设备时,也要向当班中队长报告,由中队长逐级上报,同时做好值班记录。

㈣遇到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向中队长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数据采集器可显示称重数据的,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并记录好时间、重量、车号、车轴数;数据采集器不能显示称重数据的,根据车辆过磅单,记录时间、重量、车号、车轴数放行。遇到此种情况时,中队长应进入检测岗进行监督。

㈤对于检测线自动抓拍机漏拍、错拍的车辆信息,要及时用更改,并做好值班记录;对于因掉轴、多轴的车辆重新复磅时,要详细记录车辆的过磅时间、车牌号码、轴数、重量等信息,并报告中队长。

㈥操作室内禁止抽烟,随时保持责任区清洁卫生。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第九条 处理岗岗位职责

㈠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需临时离岗时,须向当班中队长报告,由中队长临时代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

㈡遇到特殊天气、特殊情况需及时关闭设备,同时向当班中队长报告。开启设备时,也要向当班中队长报告,由中队长逐级上报,同时做好值班记录。

㈢根据检测数据,对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车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理;对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车辆,及时向中队长报告,由中队长逐级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超限车辆不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

㈣在处理超限车辆时,要严格按照治超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坚决禁止擅自变更处罚标准。处罚数额较大(5000元及以上)或是自由裁量幅度较大时,要报中队长,由中队长逐级上报,并实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同时报支队长。

㈤超限检测统一使用在支队领取的统一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使用其他票据。违者一律立案调查,按相关制度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㈥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并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蛀等防范工作,确保票据安全。对领用票据的数量、起止号码、金额等要遂项登记,发现有重号、缺号、损毁的票据不得使用,应及时汇总,交支队财务科处理。各中队票据不得相互交换使用,更不准转借。一次领用的票据不得超过一个循环班的用量,做到勤领、勤交、勤结帐。

㈦开具票据必须写明被检测车辆的时间、车号、收取补偿费大小金额,并由开票员和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字。严禁收钱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或套开票。所有票款必须在单次循环班结束后4小时内全额上交检测站票款管理员,不准挪用、坐支、外借票款。如出现短款或遗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㈧中队票管员暂由处理岗人员兼任。收取补偿费或行政罚没款时须有中队长和开票员在场。

㈨处理岗内禁止吸烟,随时保持责任区清洁卫生。㈩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第三章 流动稽查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流动稽查队一般配置3-4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时,至少要有2名持执法证人员同行,严禁单独执法;各流动稽查队要对带队人员进行定岗,不得随意更换,如需变更时,须报支队备案。

第十一条 流动稽查人上路执法时,须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五个规范。

第十二条 执法程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要求,治超案件一律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对超限车辆称重确认的,磅单上要有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的签字,同时要做好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处罚数额少于1000元的可当场收缴;处罚数额大于1000元(含)或当天不能处理完毕的违法车辆,须及时交回各队所属违法处理室处理,不得长时间扣留车辆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行流动稽查时,带队人员可随身携带100元伙食费和一部通讯设备,其他人员不得携带现金或通讯设备,一经发现按《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超限检测人员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流动稽查队的带队人员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和执法车辆安全;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要确保稽查车辆的车况良好;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执法车辆不得悬挂假牌、套牌或遮挡拍照,要随车携带行车证、警灯使用证,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正面强行拦截车辆,车辆逃逸时不得强行追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避免和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遇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站长、队长和支队值班室报告。

第十七条 流动稽查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以扣车为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

第十八条 流动稽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出入各类娱乐消费场所。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于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前。

第四章 公路超限检测站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检测站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统一列队上下岗,严禁着便装上岗。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在中队长的带领下,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接班中队长应查验站亭设施是否齐全完好,交班班长应向接班班长移交本班工作中的遗留待处事项,办好交接班手续,并做好记录;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上岗时要明确本班各岗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岗人员要保持办公室、清洁区及宿舍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无纸屑、烟头、果皮、灰尘和蜘蛛网,办公、生活用品摆放统一、整齐,衣帽、被褥存放有序、美观,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评比,并在站内公布。交班中队应在交班前主动做好站亭的清洁卫生,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全体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政治业务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否则,缺席一次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除紧急情况外严禁临时电话请假,执法人员因病(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站;请假1天的,由站(队)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需经站(队)长和支队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站(队)长和支队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支队长批准;假期结束,应及时报到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中队长以上人员请假期间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离开本市的必须向站(队)长说明去向。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勤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做好各项记录;本班未处理的事宜应转交下班或交站(队)领导处理,暂扣的证件要及时上交违法处理室,严禁将车辆证件留在个人手中或带回

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超限检测人员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超限检测人员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未规定的,由支队党政联席会议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㈠举报治超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㈡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㈢被上级组织评为“劳动模范”的。

㈣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超限运输检测工作带来显著成果的。㈤发现并整改、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财产或人身安全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组织各站(队)领导、职工,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充分听取了相关意见,今后执行中遇有问题将做相应的调整,并由支队负

责解释。

2.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篇二

匿名举报是指不具名或不具真实姓名、使用化名、具“群众”、“知情人”等形式的举报。产生匿名举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

(一) 怕打击报复

举报人举报的大多是领导干部, 举报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现在社会监督体系还不完备, 官官相护、打击报复和穿小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使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举报人怕举报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举报构材料却落到被举报人的手中, 受到打击报复, 因而不敢署名。

(二) 怕举报失实承担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的问题不是本人掌握的第一手材料, 有的仅是凭怀疑或道听途说, 举报人出于公心举报, 但怕举报被查不实后承担责任, 因而不敢署名。

(三) 怕不能够引起重视

举报人怕举报的问题太小, 钱太少, 被举报人得不到处罚, 或者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举报材料中随意夸大事实, 罗列大量问题, 加大数额。

(四) 为了泄私愤

部分举报人在利益格局调整中成为弱势群体或遇到挫折后因私利得不到满足, 对被举报人有意见、有矛盾, 为泄私愤, 故意制造影响, 夸大情节, 希望被举报人被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处分。

(五) 出于嫉妒

有的人心胸狭窄, 在人事调整或干部任免等与他人竞争中害怕对手超过自己, 于是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暗箭伤人”;有的人因在平时工作中有过“过节”, 于是选择别人在提拔、评先、评优、入党或晋升职称的关键时候进行举报或诬告。

二、匿名举报的弊端

匿名举报现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职务犯罪查处中起到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诸多弊端,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不利于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匿名举报在形式上散发范围广, 内容上随意性较大, 后果无人负责, 从而造成对被举报人一些权益上的损害, 有时甚至引起家庭破裂、提拔机会丧失等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 不利于案件的查处

由于举报人不详, 就使得案件的查处失去了第一线索, 同时, 由于其内容过于粗糙, 有时失实, 致使调查难度加大, 查实可能性低, 给查处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 调查取证中往往走弯路, 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时间和精力, 甚至贻误战机, 使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 破坏正常的举报秩序

匿名举报降低了举报人的责任感和举报内容的线索价值, 容易导致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增加, 给受理举报的国家机关增加了负担, 影响了正常举报工作的开展。

三、对待匿名举报的方法

(一) 要区别情况, 认真对待

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简明扼要, 一针见血, 详细具体反映了问题的前后始末过程, 有关部门要抓住问题的关键, 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模凌两可, 反映的问题“或许、可能、据说”, 而且叙述冗长, 无本质内容, 或还有的一信多投, 同时向多个部门反映, 有关部门可作暂时存查, 有的可转有关部门调查了解, 对多方投递的, 可与其他部门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二) 要注意调查方式, 慎重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注意调查方式。调查之前要拟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要灵活机动, 不能死板教条, 要尽量顾及被举报人员权利, 使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问题未查清之前, 很难把握所反映问题真实性的情况下, 不能一开始就认为被举报人一定有问题, 调查中尽量避免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

(三) 要细心调查, 善于发掘案件线索

虽然有些匿名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不十分具体, 但“无风不起浪”, 多数举报所反映的问题都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 为此, 调查人员就必须在调查过程中认真细致, 善于从细微之处寻找蛛丝马迹, 发现问题, 找准问题的突破口, 抓住时机, 查清问题。

(四) 要把握原则, 维护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在涉及被举报人干部人事调整或干部任免时, 原则上应作缓查;必需及时调查的, 也要慎重对待, 对查证失实的问题要及时澄清, 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工作热情、积极性。

四、解决和减少匿名举报的对策

(一) 完善举报制度

对署名举报要实行绝密管理, 严格控制举报原件的呈报范围, 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传出受理部门, 外转件要回避与举报人相关联的任何内容, 在对举报件开展调查的过程中, 要杜绝任何泄露举报人身份的可能性, 最大程度地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 制定《举报法》, 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相关职能部门, 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利。

(二) 健全监督制度

必须配套相应的监督制度, 以确保保密制度得到一丝不苟地执行,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惩处, 以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确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使之明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让举报群众明确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举报身边的违法乱纪现象, 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从而极大地提高人民群众揭露腐败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 落实奖励制度

3.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篇三

关键词:火灾;举报投诉;社会化;消防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自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召开“10.19”全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现场会后,各地纷纷学习借鉴北京、广东中山等地的经验做法,推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的建立完善。本文就如何从社会化角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发动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人民战争”,建立长效机制,以补足“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治理的短期效应,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目前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1年,漳州市县两级共接到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近300起,制度的逐步建立、群众的热情参与、消防部门的严格证实,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相对于现实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数量,经举报投诉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所占的比例较小,说明群众的参与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的热情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是公众火灾隐患知识欠缺。例如建筑布局、结构和耐火等级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焊工、电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这直接导致公众不知道什么是火灾隐患,更谈不上对于出现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是公众举报投诉观念淡薄。一方面是公众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有来自外界环境的,是综合因素的使然。对于公众自身来说,主要是公众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观念淡薄,参与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的力度不够,使公众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其对消防安全的参与意识淡薄。

三是举报投诉的渠道单一。一些单位投诉举报制度走形式,举报渠道对外公布和宣传的力度不大甚至不宣传,群众对一些火灾隐患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向谁举报。这些都说明目前的举报方式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四是奖励规定落实不足。由于各单位对于火灾隐患有奖举报中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缺乏可靠的奖励资金保障,奖励制度不完备,缺乏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的物质报酬和奖励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差,以及如何发放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导致落实难、可操作性较差,致使举报报酬和奖励在实施过程中盲目性、随意性较大,难以激励举报者的参与积极性。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制度关键在于很好的贯彻执行。然而在有些单位,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倾向,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重形式轻落实,往往在制度和政策出台之后便没了下文,不仅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造成举报渠道不畅和公众举报难,而且举报程序不规范、不严密,也没有规定举报案件和查办期限,使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不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办案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推诿现象,这样会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更不用说从消防社会化角度来谈如何解决火灾隐患的问题了。

二、落实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制度的对策

要使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在社会中积极推广,必须创新消防宣传思路,充分运用有效的宣传舆论阵地,加大火灾隐患内容的宣传,让公众的防火观念从家庭转移的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来。

一是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工作机制,确保警务公开透明化。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细化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要实行有奖举报,政府要拨入财政资金,对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核实的群众要给予奖励,注意保护举报人隐私。

二是不断拓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确保制度效力最大化。要在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等传统举报投诉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网络等资源,拓展建立热线电话、互联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使火灾隐患投诉制度的效力实现最大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研判分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出台相关规定严惩“虚假投诉”的现象,对于一经查实的虚假投诉人严厉查处,营造举报投诉的风清正气;另一方面,要设立举报投訴的研判中心,牢固树立“情报主导警情、隐患主导警务”的理念,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研判分析制度,对火灾隐患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定期分析研判,从中查找、归纳出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警力,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督改责任,确保落实责任到个人。要发挥好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报送、移交、督办等制度,彻底消除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思想,实现多部门齐抓共管、多警联动的良好格局。

五是要逐步建立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并明确奖励标准。首先,火灾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最好能以政府牵头,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保证奖励机制的有序进行;其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要建立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形式、奖励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物质奖励。在对奖励制度进行设计时,应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在奖励时,尽可能地使奖金数额明确化,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消防工作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丰.浅谈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

[2]薛报春.试论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构建[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04).

[3]李军平,冯令甲.火灾隐患的分级评价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2).

4.企业治超工作制度 篇四

1.认真贯彻执行省、市相关治超文件精神,履行好法定义务和职 责,制定治超工作人员职责;

2.企业必须配备专职装载监管员对进出企业车辆货物的装卸载进行监管;

3.企业要配备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4.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卸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5.企业不得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违反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6.企业不得接受任何超限超载车辆进厂,不得为(让)超载车辆卸货,并及时向镇、县治超办举报超载车辆行为,否则按企业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理;

7.如实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镇治超办;

5.安徽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约淡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有效防 范和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 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货运 源头治理组,下同)对辖区内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货运源头 治超职责,导致屡次发生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货源单位、货 运经营者所进行的问责谈话。

约谈不影响对具体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违法超限超载情节,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货源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依照本制度对其负责人 实施约谈:

(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一年内累计发生5辆次及以上、10辆次以下的,由货源单位 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淡(地级市的市辖区未成立 独立运管机构的,由市级运管机构实施约谈,下同);10辆次及以 上、15辆次以下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15辆次及以上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

第五条 货源单位抗拒或以威胁等手段,阻扰运管人员实施 监督检查,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货源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谈:3-5次(含5次)或情节严重的,由市级运 管机构约谈;5次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况的,依照本制度对其 负责人实施约谈:

(一)所属车辆冲卡、逃避治超检测、检查的;

(二)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三)所属车辆单车一次超限超载达50%及以上的。

(一)、(二)两项现象一年内累计发生5辆次及以上、10辆 次以下的,或者单车一次超限超载50%及以上、80%以下的,由货 运经营者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淡;10辆次及以上、15辆次一下,或单车一次超限超载80%及以上、IOO%以下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15辆次及以上或单车一次超限超载100%及以上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

对冲卡及绕行逃避治超检测、检查现象.主要通过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源头监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路面监控及媒 体曝光等渠道掌握。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l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 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3%及以上、5%以下的由企业所在辖区 的县(市区)级运管机构约谈;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及以上8%以下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约谈;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8%以上、10%以下的,由省级运管机构约谈。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货源单位所属货运驾驶员、货运从业人员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由企业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运营机构约谈。

第九条 约谈由各级运管机构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小组由 被约谈单位主管部门、货运源头治超执法部门等成员组成,不得 少于3人,根据情况可邀请其他治超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 约谈内容

(一)对货源单位的约谈内容应包括:被约谈单位及其负责 人(或责任人)强化本单位道路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包括岗位责任制建立、计重设备安装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五关(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落 实和接受运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针对出现问题制订的 整改措施、整改承诺等情况。

(二)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约谈内容应包括:被约谈单 位及其负责人(或责任人)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依法 装载、配载的学习培训工作、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落 实以及针对出现问题制订的整改措施、整改承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书面通知 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按 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二)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被约谈对象说明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的改 进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约谈人员签名,(五)根据约谈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被约谈对象的陈诉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被约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货运源头治超学习培训班;

(三)在媒体上曝光。

(四)报告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治超领导小组或提交 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评先 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 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约谈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及时书面向本级政府、治超领导小 组报告。

6.x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制度 篇六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我区的安全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消防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

地址:消防大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公室。

四、举报受理程序 x区公安消防大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

五、信息保密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篇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奖励;保护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立法与运行现状

从本世纪初期开始,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力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北京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1];南京2005年伊始就在全市推行放心食品有獎举报制度,同年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6年,上海金山区出台食品安全奖励办法。这些出台的办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各地设立的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给予了肯定[2]。随后《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就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进行了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此后颁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民众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提供信息查询便利。2011年,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以行政性规章明确要求在各省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明确要求各地就食品安全举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明确奖励标准,鼓励社会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无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次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充分肯定了动员社会民众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做法,并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进行细化落实,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举报的奖励制度不完善

第一,奖金计算方式不科学。如贵州省、天津市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中,都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挂钩,如规定奖金数额为“货值金额的5%、3%、1%”。如此简单地将奖励标准与举报案件货值金额进行联系,并不科学,因为货值大小与食品安全事件本身的危害并不能等同[3]。

第二,奖金启动时间不确定。当前各地的文件大多规定在结案之后启动奖励程序。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奖金认定问题。此种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举报人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到结案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举报者在未获得奖金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诸多压力与风险,不利于激励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

第三,奖金领取不规范。很多地方将奖金的领取时间规定为1—3个月,举报人要在接到领奖通知的最长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举报人在收到奖金通知后必然会观望一定的时间,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会领取。否则,在权衡危险的过程中,就会选择放弃奖金,这也是各地“有奖难发”现象的重要原因[5]。

第四,奖金来源无保障。当前,我国各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都来源于政府财政。如黑龙江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以上级别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如此的规定对于确保奖励资金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对于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来说,从有限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项用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上成为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6]。而如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无法保障食品有奖举报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2.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

首先,对于匿名举报问题,各地政府态度不一。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限于实名举报,如辽宁、广东就是规定必须是实名举报。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规定有奖举报可以匿名方式或者实名方式进行,如天津规定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可以。福建对举报形式则没有进行规定。实名举报的好处在于降低职能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审查难度,大大降低不实举报发生的概率。但是相比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而言,处在弱势地位的举报人在自身和家庭安全的考虑下,会考虑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

其次,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缺少规定。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当前我国各地的规定来看,都明确了职能部门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但是对于举报人身份泄露后如何保护举报人、举报人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却多没有规定。

再次,举报者信息可否公开问题。我国各地政府都规定不得公开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但经举报者自身同意后可以公开。但同时又规定必须举报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举报者的身份证领取奖金,这一方面能够防止奖金被冒领,但也将是举报者信息被泄露。

3.缺少举报程序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分段监管为主的,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的。因此,食品安全举报中受理机构也是分段负责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是食品安全的管理单位,各地政府在食品安全投诉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常因投诉部门不对而被“踢皮球”,不仅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使得食品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另外,我国现行的有奖举报制度在举报结果反馈上没有做出规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奖金制度

第一,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是有奖举报制度的基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将举报人的奖励金额与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简单挂钩的规定,要从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和违法者的损害度出发来确定奖励标准。要对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奖金数额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将奖金启动时间提前,提高奖金领取方便性利于该制度的实施。政府要不断明确奖励最低标准的条件,即只要举报者反映情况属实,就能获得最低奖金;在结案后,举报者还可依据涉案货值价款的一定比例获得奖金。如此,更利于激发潜在举报者。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举报者的安全,在相应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奖励举报者。

第三,在奖金领取时间上,举报人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在考虑到政府行政效率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关于债的期限,将奖金领取时间规定为一年,有效改变各地“有奖难发”现象。

第四,建立举报激励基金,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通過财政专项拨款、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罚款的一定比例、社会各界的捐款与赞助等多种方式来基金获得资金来源,减轻当地政府的重大负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本质就是政府通过资金购买举报人手中的信息,如果举报奖励无法落实,民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较低,通过举报激励基金能够提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功效。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人保密制度

第一,实行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过分追求实名举报,将使得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信息量减少。实名举报只能被鼓励,但不能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而实现。安徽地区推行的“匿名举报+密码举报”的方式值得借鉴。

第二,建立对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举报信息保密措施不足是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对于举报人要设立特殊保护制度,特别是在举报人信息泄密后的补救措施要不断细致具体。

3.完善食品安全举报程序制度

举报程序是否科学对于举报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查处食品安全生产销售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职权行使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健全举报程序制度,包括具体的受理机构、举报的具体环节、受理机构各环节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福建省的“首问负责制”很值得推广 。第二,保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实施。要确保《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问责制的落实,不断明确问责的主体和问责的范围,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此外,良好的监管需要完备的法律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不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政府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可以借鉴美国以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式进行,根据实验室结果进行食品检测活动,保障检测结果更加公平。

四、结语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稳定。历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非常重视,通过长期的努力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奖举报制度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民众举报食品安全事件的途径不通畅、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在前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阶段,对是否在该法中具体规定有奖举报制度就争议不断,最终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但是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为此,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当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整,从奖金制度、举报人特殊保护、举报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正,确保有奖举报制度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李拓.中外公众参与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2]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2003版,第238页

[3]杨青青.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D].北京:中央民族法学,2012:13

[4]尹春,唐晓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7期

[5]便洪涛.“悬赏行为”凸显公安职能定性.政府法制,2006年第15期

8.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篇八

为规范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教育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34922703,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自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同时上报县局安监股。

(三)首问负责制。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群众投诉举报有案及时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上报,同时将处理进程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县局安监股。

9.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

第七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10.驾校 学员投诉制度 篇十

一、教练员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的,在填写培训记录时弄虚作假的,培训中乱收费的,没有履行承诺的,学员均可向培训站监督办公室、驾管部门投诉。

二、教练员对学员吃、拿、卡、要,以及向学员索要(借)钱物和其他损害学员利益行为,对学员无故停止训练,打骂学员的,学员均可向培训站监督办公室、驾管部门投诉。

三、培训站接到学员投诉后,在3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因查实确需延长时间的在10天内,由站领导向学员答复。

四、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没有按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的,由教员和教练员对学员进行补课和补练;培训中乱收费的由培训站及时退还学员,没有履行承诺的由培训站负责兑现承诺。

五、教练员讽刺、侮辱学员的,由当事人负责向学员当面赔礼道歉,培训站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六、教练员对学员吃、拿、卡、要,以及向学员索要(借)钱物和其他损害学员利益行为的,查实后,除立即将钱物如数退还学员外,培训站应依据规定对教练员给予行政记过、警告、罚款和停职待岗的处分,并视情节危害程度上报驾管部门吊销教练员执业资格证。

七、培训站对投诉事件处理结果备案保存,并将对当事人的处理材料存入本人的教学档案。

11.投诉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为了依法保护游客及公园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游客投诉,提高公园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结合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游客投诉处理制度制定的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公园内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受理投诉的组织机构

(一)公园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投诉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受理在公园区域内发生的游客投诉事件。

(二)当日值班人员为投诉受理接待人员。第三条 游客投诉组织机构责任

(一)受理公园管理的区域内的游客投诉。

(二)协助上级投诉管理机关或部门调查涉及本单位

区域内的游客投诉。

(三)向上级管理机关或部门报告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游客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建立健全园区内游客投诉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五)管理园区内游客投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投诉有效时限

游客认定投诉事件发生的当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投诉有效时限。

第五条 受理投诉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

(二)公园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三)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公园管辖区域范围内的。

(二)投诉者不是与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的。

(三)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或者虽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却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四)不属于受理投诉范围内的投诉的。

(五)超出投诉时效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园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第七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者与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损害行为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违纪、违反服务规则的性质。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请求、充足的理由、确凿的事实依据。

(四)被投诉对象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五)投诉所涉及的纠纷发生在公园管辖区域范围内。第八条 投诉方法

(一)口头、电话、书面。

(二)拨打投诉电话。游客投诉电话:83326943 第九条 游客投诉受理的流程

(一)登记:

接待人员接到游客投诉后,虚心诚恳地听取意见、客观仔细地填写《游客投诉接待登记簿》。

(二)审核

1、游客投诉接待人员接到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2、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

对经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做出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被投诉对象,要求其对被投诉事件做出解释说明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处理

对受理的投诉事件属本岗位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应立即解决;重大投诉事件立即上报公园领导。在接到游客投诉接待人转来的投诉事件或公园领导批示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并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最后形成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信息反馈

1、责任部门将投诉处理决定反馈给游客投诉接待人员,由接待人员将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投诉游客或责任部门在处理投诉事件时直接告知投诉者投诉处理决定。

2、如由责任部门告知投诉者处理决定,责任部门还需将投诉处理决定反馈给接待人员,由接待人员做好记录工作同时记录游客意见。

3、对重大游客投诉事件,责任部门还需将投诉处理决定上报公园领导。

第十条 关于游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情况的处理

(一)投诉事件中属于游客自身过错的,投诉者仍无理投

诉,拒绝其提出的任何要求。

(二)投诉事件中投诉游客和公园均有过错,但不能达成

协议的,可由上级管理机关或仲裁部门裁决。

(三)投诉事件中我公园是过错方,投诉游客对处理决定 不满意的,可由上级管理机关或仲裁部门裁决。第十一条 游客投诉处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游客投诉接待处保持环境清新整洁。

(二)游客投诉接待处工作时间不得岗上无人。

(三)投诉接待登记簿专项专用,保持完好,不得用于其它

任何无关事项记录。

(四)登记记录及时、准确、详实、客观、无遗漏。无虚假记录。

(五)接待工作人员按,工作中热情礼貌,语言文明、举止文雅、态度谦和。

(六)接待工作中语言得当、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处理问题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既无损害公园利益的行为又无欺压游客的现象。无关本岗位职责的投诉事件在未做调查核实之前不得向投诉者妄作结论。

(七)接到游客投诉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不得延

误、不得有瞒报、漏报现象。

(八)自觉维公园形象,保护公园利益。如我方确有过错,应主动向游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与游客和解,避免激化矛盾。

(九)及时将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投诉者,准确记录投诉者对投诉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十)对投诉事件中我方过错责任人的工作失误不隐瞒,按公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按时完成游客投诉工作的月度、工作总结。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投诉相关资料,登记存档备案。

12.廉政举报制度 篇十二

一、原则

1、为了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要求,加强和推进我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以教育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督促广大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重实际,务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不断推进我项目部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以依靠广大员工、维护他们各方面合法利益和项目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坚持从严治党,依法办事,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3、举报管理工作在项目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部纪检监察部门专人受理;为了方便员工举报,在项目部院内设立一个“廉政建设举报箱”(书记室旁),并公布举报电话,电话为***********。

4、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相对独立。必要时,及时保持同上级纪检督察等有关领导机关和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合作,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理

1、党风廉政举报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党纪政纪)行为和事实以及经济、工作、生活等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2、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和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3、实名或匿名举报均应受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地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和所要举报的事实证据,以便更好、更准的查处问题,也便于回复。

三、管理

1、所有举报材料,由项目部纪检监察部门专人统一受管,并及时做好报告工作。项目部各级领导、各部门职工个人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移交院纪检监审处。

2、对接到的举报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举报的事实不清或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项目部党委领导阅批后,暂存待查。

3、对所有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按立卷归档。

4、举报材料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5、举报受理人员或接受材料人,如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将予以适当奖励。

四、处理

1、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在初步核查后,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有关情况。

2、对所有举报材料,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举报受理人或举报材料接收人,如举报内容与他们有关时,应主动回避,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组织直接报告。

3、举报受理人员在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也不得进行字迹鉴定。

4、对举报材料中所反映的重大情况,举报受理人员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经批准后,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5、对蓄意不实举报或诬告者,经调查核实后,将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标项目经理部

13.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篇十三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三)来人来访;(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

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

理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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