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2024-07-22

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精选8篇)

1.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篇一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 内容。

第三章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 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 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 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 7 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 【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 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2.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篇二

据悉在上海一个建筑面积达5万m2, 由6栋PC高层住宅组成的街坊正式动工兴建。采用预制装配技术建造如此规模PC高层住宅街坊, 这在上海还是首次。

该块PC项目占地面积2.45万m2, 由3栋18层住宅楼、一栋17层住宅楼、一栋14层住宅楼、一栋13层住宅楼, 一栋社区服务用房及一个独立地下汽车库组成, 地上建筑面积50 690m2。上海建工将在该项目上应用“长效保温建筑预制围护体系”、“预制混凝土剪力墙体系”等新技术, 并依托BIM技术提高构件预制加工与现场精准定位安装的水平, 打造全市“PC住宅品牌示范项目”。该集团旗下各公司分别参与PC住宅投资开发、科技研发、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加工和现场总承包施工, 展现了建筑全产业链一体化的优势。

PC住宅俗称“拼装房”, 就是将住宅的部分或全部构件在工厂预制完成, 然后运输到施工现场, 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组装而建成的住宅。在欧美及日本, PC住宅被称作产业化住宅或工业化住宅, 被喻为“像造汽车一样造房子”。由于施工现场还有现浇的柱、梁等和预制构件紧密相依, 所以不影响建筑的抗震性能和安全使用功能。

3.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篇三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其中,上海地区外贸货物99%经由上海港进出,长三角地区和长江流域经济腹地通过上海港进出口的货物量,约占上海港货物吞吐量的2/3。

有关专家表示,倾力打造上海“两个中心”,实际上是国内外两大市场力量作用下的必然结果。江苏省发改委陆建康认为,建设“两个中心”,不仅是上海的利好,更是整个长三角区域的重大利好,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将极大地带动长三角区域的江海联动,助建“T”字形生产力布局。

从世界著名的五大国际航运中心看,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和香港同时也是国际金融中心。这些金融中心与航运中心相伴而生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金融中心发展助推航运中心的形成,航运中心发展则离不开金融中心的支持。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建设世界级的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在确定的蓝图中,起点与目标均显现其不同的基本特质。对此,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研究员程世东认为,上海港的性质类似于鹿特丹港,属于腹地港口。因为地处长江三角洲经济带,从货运需求上看,上海有很强的产业优势。加上大量的航商在上海集聚,可以促进枢纽港的形成和上下游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从路线图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目标主要有三大指向。第一,建设并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东北亚国际枢纽港,第二,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及上海航空门户复合枢纽和亚太地区核心枢纽,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第三,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三大目标指向清晰地表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已经在起点与重心上实现了实质意义的转变。对此,原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局长许培星认为,国务院通过的《意见》意味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对吞吐量的追求到对航运服务体系中心定位的一个重要转变。

从已经匡定的路线图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路径将主要从攻克软肋、强化优势和创新探索这三大重点展开。

攻克两大软肋

软肋一:集疏运体系。资料显示,目前上海港集疏运体系中,公路运输比例过大,水路运输比重偏小,铁路运输太少,航空和管道运输尚未启动。在公路,水路、铁路三种运输方式上,洋山港的比重分别是674%、32.2%和0.4%。在上海港货源逐步由长三角向长江中上游、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条件下,集疏运系统严重失衡,已经成为制约港口发展的第一大软肋。

据上海市交通运输港口局预计,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上形成以水路集疏运为主体、公路集疏运为辅助的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率的综合集疏运体系,水路集疏运系统所占比例将达60%。

软肋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在包括金融保险、贸易通关、船舶经纪、理赔担保、航运融资、海事商检、海关监管、法律仲裁等8个方面的航运服务体系中,目前除了船代、货代等附加值较低的下游产业链,航运金融服务等尚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以船舶融资为例,在全球船舶贷款规模约3000亿美元、全球船舶租赁交易规模约700亿美元、航运股权及债券融资规模约150亿美元面前,上海涉足极少,在全球的市场份额不足1%。

对此,大力发展航运服务体系,尽快实现重大突破,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的主攻方向。

强化综合优势

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以及工业基础、人才资源、商务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是建设“两个中心”的最大强项。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一位官员日前表示,“从目前看,上海作为航运中心有几大优势。”他认为,一是上海经济总量很大,贸易较发达,港口吞吐量大,货物服务需求方面有比较优势;二是上海有人才优势,三是全球大型船商都在上海设立经营性机构,使其成为航运企业的集聚地:四是上海要建设金融中心,对航运中心将有很强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有关专家认为,夯实并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金融业和航运业,以及其他各项服务业,以服务业发展带动先进制造业的更大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长三角地区金融、贸易、信息、人才等资源优势集聚,促进长三角区域联动发展、融合发展,同时有利于上海充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各省区市的优势互补、互利合作,增强上海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强化优势带来更重要的效应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在与亚太区域的釜山、神户,香港和新加坡等港口竞争中,占据全球贸易中转中心的有利地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创新探索之策

开放第二船籍,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以及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等,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先行先试、实现重大突破的探索路径。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副主任真虹认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主要精神是将没有实施过的政策,可以放在这一试验区先行先试,这对上海建设航运中心来说是个机会。但即便建设这样的试验区,其政策也不会一步到位,而是要随着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不断往这个篮子里放新政策。

对于启运港退税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吸引国内更多港口的出口货物运往洋山港后再出口,而这在经济危机影响上海港腹地长三角出口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真虹认为,启运港制度确实可以增加上海港的中转量。

上海社会科学院海商法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小年说:“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这对拉动新一轮经济增长是一个意义非常重大的决定”。

中远集运总经理孙家康认为,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要“积极稳妥发展航运金融服务和多种融资方式”,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在他看来,面对市场需求,德国、新加坡、韩国等新兴航运强国均在积极探索船舶融资租赁的新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在这些方面也应取得重大突破。

4.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篇四

(京建质〔2009〕3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分户验收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分户验收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含对分户验收进行评估的结论,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单位工程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进行验收。

七、在分户验收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应对涉及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作为主要检查验收项目,包括: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制冷、通风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八、分户验收工作组在检查验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上述检查验收项目,应逐项对照住宅工程相应检验批质量验收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验收,并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的相应位置填写对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的编号。

(二)对于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并应分别采取实测实量,以及查验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报告等手段进行检查。观感检查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垂直、标高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和尺子等专业检查工具,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于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点位上做出明显检查标识(含主体结构工程检查验收符合)。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检查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住户编号、房间位置、检查项目内容、实测实量结果、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观感质量检查结果、使用功能质量现场检查结果,以及检查验收结论等内容。

(四)检查标识可采取印章、不干胶标贴等形式制作,相应检查内容可手写,同时应能够保持其牢固和耐久性。主体结构工程检查标识应保留至下一道工序施工。其余检查标识应保留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前。

(五)对于已全部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到位的住宅工程,上述检查标识有可能影响工程装饰效果时,应采取在住宅户内显著位置设立检查图表等形式标明检查结果。

(六)对发现的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不符合相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工作组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置记录》,书面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应经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九、分户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二)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三)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工程质量检查结论与相对应的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一致,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齐全。

(四)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为合格。

(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检查合格后,已在检查点位上做出了明显检查标识或设立了检查图表。

(六)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已整改完毕,且已经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并形成整改处置记录。

(七)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已镶刻符合要求的工程标牌。

十、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始分户验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分户验收但是尚未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6〕139号)、《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表格的通知》(京建质〔2007〕1285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附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停止使用。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3.《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置记录》

5.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篇五

共同发展

巴彦淖尔市城镇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城镇住宅小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房管局负责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应考虑城市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具体划分方法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制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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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合作

共同发展

(一)制订、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拟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5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9名成员组成,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产生。筹备组产生后其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二)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制度》等草案;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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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展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5日:

(一)《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草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草案),《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制度》(草案);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或联名推荐侯选人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3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3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的增加2人但最多不超过9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不得少于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并负责收回统计。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建筑设计每套一票;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分段累计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每证一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100平方米为一票;10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200平方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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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为一票;2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300平方米为一票;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500平方米为一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由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涉及重大事项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授权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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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事项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书面意见。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票,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票外,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发放选票,业主大会召开后3日内收回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式样的业主大会会议选票、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或业主代表签字。每日投票后,对投票箱进行封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第二十七条 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加业主大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参加业主大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有条件的,在公证处公证下负责开箱验票、统计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公证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发布机构:内蒙古物业管理信息网 http://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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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楼栋号、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提议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集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

第三十五条 除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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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五)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房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的文字及图片资料;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符合规定的,旗、县、区房管局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也应当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照前条规定重新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分工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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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人员列席。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任期内,如遇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或副主任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补选。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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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签字: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七)关于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建议

(八)其他涉及物业服务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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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服务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6.上海住宅和建设委员会 篇六

沪教委职„2010‟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 实训中心第六批建设验收评估合格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建设验收评估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28号),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本市立项并已基本建成的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进行了验收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并经我委审核,同意上海市贸易学校“国际商务开放实训中心”等8个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为第六批建设验收评估合格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有关主管单位继续加大对实训中心建设、运行的支持和管理力度,为提高实训中心运行绩效创造条件。希望通过验收评估的各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运行指导意见‡的通知‣(沪 — 1 —

教委职„2009‟37号)要求,继续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实施工学结合、做学一体的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实训中心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不断推进实训中心对外开放,重点强化开放实训中心为实践教学和社会服务的功能,不断扩大与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的关联度,全面提高实训中心的运行绩效,提升实训中心的品牌效应,为促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附件: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第六批建设验收评估

合格单位名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合格名单通知

抄送: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上海市教育

技术装备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

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第六批建设验收

7.新农村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研究 篇七

我国是农业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村镇规划和农村的住宅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目前村镇的规划比较落后,农村住宅的安全性和舒适度都比较差,能源和土地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通过对我国、我省农村住宅情况的研究和对河南省几十个村镇的200份问卷调查情况,总结出了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和农村住宅建设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以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村镇规划和农村住宅建设。

1 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村镇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划队伍的技术力量薄弱、人员少,再加上资金缺乏,导致村镇在规划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随意性强,无法满足时代进步的需要。

(2)村镇的公共基础设施严重缺乏,特别是公共卫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缺乏,生活垃圾和牲畜粪便胡乱堆放,生活废水随处排放,造成村镇的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

(3)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普遍偏大,随着人口的增长,耕地的面积将逐渐减小。

(4)农村住宅的施工质量较低、功能失调。房屋大多为农民个人建造,房屋的安全性存在较大隐患;住宅平面布局和空间组合极不合理,在很多农村还存在人畜混居的现象。

(5)农村住宅在使用过程中能耗大。大多数农宅没有有效的建筑节能措施,夏热冬冷。随着家用电器普及率的提高,农村的用电量将持续攀升,国家的电力供应将面临很大压力。

2 新农村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实施方案

2.1 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0年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表达为“发展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他们自身需要的能力”。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归根到底是协调人类居住与自然、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社区[1]。新农村的人居环境建设中除了要保证村镇的规划科学合理、公共基础设施完备、住宅的安全舒适外,还要保证人居环境的建设要与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和谐发展。

2.2 从村镇的整体规划全局考虑,建设特色村镇

新农村的住宅建设必须有统一的科学规划,它包括人口、景观资源、劳动力资源、物性资源和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必须用科学具体的建设规划引领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住宅建设。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科学编制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2]。

2.2.1 实地调研、以人为本

在进行村镇规划前,首先应该调查清楚村镇发展的自然、历史、文化的背景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生态条件,规划人员应深入到村镇调研,通过入户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当地居民对村镇建设的想法,对村镇进行实地勘测。找出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主要矛盾,从而更好地为村镇发展建设规划进行准确定位。

2.2.2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域情况差别较大,因此,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应该采用多元化模式,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充分研究当地人居环境的特征,依据当地的社会、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挖掘和传承当地的传统建筑文化,保留乡村特色,结合新的规划和建筑理念,建设具有浓郁风土气息的特色村镇。

2.2.3 科学规划、保护环境

村镇规划应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耕地。结合本地区城镇整体规划和经济发展情况,探索建设多种新农村发展模式,如:生态农业型、畜牧养殖型、特色产业型、工业型、旅游型等,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村镇建设发展的优势和劣势,调整村镇的产业结构,走出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子。

2.3 加强村镇公共基础施设的配套建设,创造便利、整洁的人居环境

2.3.1 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结合村镇的发展实际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整体规划,分期实施[3],适应村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体现公共基础设施的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区位条件和资源条件的不同,对短时间无法达到规划目标的设施采取过渡措施,保证近期规划、建设的工程设施不与远期规划产生矛盾。

2.3.2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目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设施上

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给排水设施、环卫设施、绿化景观等,村镇居民区的道路交通设施要和附近的道路交通网络相连接,形成便利的交通体系;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套齐全,满足居民的购物、娱乐等日常生活活动;完善环卫和给排水系统。同时,通过植被绿化、设置景观小品等方式美化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3.3 制定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规章,确立监督主体

村镇公共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建设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建设完成后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提高设施的服务质量,延长设施的使用周期。

2.4 建立完善的农村住宅建设体系,确保住宅的安全、节能、舒适性

2.4.1 构建完善的农村住宅建设和评价体系

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大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对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力度;从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改变随意建造、无证、无图施工等落后的住宅营建方式,保证房屋的施工质量;开发和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建立并完善村镇住宅性能评价体系,促进村镇住宅功能质量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对农村住宅的规划设计、建造质量、室内设施的配置与性能、住宅区环境质量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价[4]。

2.4.2 住宅的外部空间设计

科学选址与规划。选址首先要考虑建筑场所是否适合人类的健康居住,要对该地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和环境状况作出检测、评估,避开污染源,其次,要选择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地势比较平坦又相对较高的区域;保持和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之间的适宜距离,既要保证居住社区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交通方便,又要减少机动车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住宅的外形设计要尊重自然,综合考虑当地的历史、人文、习俗、经济状况等条件,要突出区域风格,适应当地的气候条件,同时也要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以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营造出具有很强区域性的建筑风格,切不可不分地域、不分环境的生搬硬套,胡乱拼凑。

2.4.3 住宅的内部空间设计

丰富住宅内部的功能分区。新型住宅的室内空间组成中应包括卧室(包括主卧和客卧)、客厅、餐室、卫生间、储藏间、阳台等。

优化各功能空间布局、组合。做到内外分区、动静分区、污洁分区、餐寝分区等,即合理组合又保证各功能空间的独立性,把家庭生活的私密区(卧室、卫生间)和公共区(客厅、餐厅)分开,以避免相互干扰,把卧室、客厅和厨房、卫生间等分开,便于保持居室的清洁卫生。

合理分配各功能分区的面积。根据人体各部分的尺寸、人体动作尺度及动作空间,结合室内家具的基本尺度,建议室内各功能空间面积分配见表1。

2.4.4 住宅的节能设计

建筑形体合理布局。为了能充分利用太阳的能源,建筑物尽量做到坐北朝南,建筑设计时适当加大建筑的东西向尺寸,建筑物的外形尽量采用没有凹凸变化的规则形体,建筑物的排列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减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建筑外表面积于建筑体积之比)。把人们主要使用的功能区(卧室、客厅)放在南面,其他的功能区(厨房、卫生间、储藏间等)放在北面。

外墙在整个建筑外包面积中占的比例最大,在建筑设计时应控制墙体的导热系数,采用保温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如粉煤灰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保温技术所用材料如外墙保温一体化板、聚苯板等材料价格不高,施工工艺也不复杂,是值得推广运用的一项节能技术。

逐步使用轻质、高效的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如: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膨胀蛭石及其制品、矿棉及其制品、泡沫混凝土[5];合理的屋面体型设计和屋面绿化也可减少屋面的能耗损失。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域气候条件差别较大,特别是华中、华北的大部分区域属于夏热冬冷区,外窗的选择既要考虑夏季隔热又要考虑冬季保温,适当加大南窗的面积,有利于冬季日照,可以获得较多太阳辐射热,但夏季能耗过高,需要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可设置活动百叶遮阳。铝合金和单层玻璃的导热系数大,单独作为外窗材料使用能耗较大,塑钢中空玻璃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太阳能窗的节能效果较好,但后两者的成本较高。

建筑节能技术在农村住宅上的应用是逐渐推广的过程,经济性是影响该过程长短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执行住宅节能标准的同时更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6],加大政府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

3 结语

新农村村镇规划和住宅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希望我们的研究成果能为相关领导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议和参考,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秉钊,等.可持续发展中国人居环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罗明辉,赵沁芳.新农村建设之“特色规划”[J].江苏建筑,2008(2):13-14.

[3]周晓娟,陶亮,曹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研究——以金山区廊下镇新农村建设规划为例[J].上海城市规划,2008,增刊:27-32.

[4]张艳明.我国村镇住宅产业化发展模式与发展战略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5]王宝民,苗慧民,李靖.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在我国村镇住宅中的应用研究[J].建材技术与应用,2010(1):7-10.

8.高层住宅大火:上海不哭 篇八

命题要点

物理:本次特大火灾是由操作不当引起的,可以和物理中的安全用电结合出题,考查同学们学以致用的能力。同时可能会联系到燃烧、温度等试题。另外,由水枪高度可以引发对压强、压力问题的考查。

思想品德:本次火灾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遗产的继承方式等内容结合来出题,同时《侵权责任法》可以和教材中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出题。

英语:以此则材料为基础可设计违规操作导致火灾、火灾救护、安全撤离的阅读理解题。

化学:可和上册教材中燃烧的三个条件、灭火的方法、易燃物和易爆物的安全知识结合出题考查同学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素材回放

2010年11月15日14时20分左右,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28层住宅由于4名电焊工的无证违规操作,引燃周围易燃物,脚手架突发大火。大楼共有500户居民,住户多为教师,老人居多。在救援过程中,消防车云梯达不到着火大楼顶部的高度,云梯加上高压水枪也只能到达大楼三分之二的高度,最后只能用警用直升机飞抵着火大楼的顶部,实施索降救援被困在楼顶的居民。

18时30分,大火被消防部门基本扑灭。火灾最终导致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房产损失接近5亿元人民币。

11月21日是上海胶州路火灾后的第一个周末,包括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在沪青年等在内的众多民众,自发组织祭奠活动,活动在正午时分举行,内容包括默哀祈福、献花、合唱。组织方要求参与者不要过激,不要影响周边正常交通,不要烦扰逝去的生命。

11月24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11·15"特别重大火灾第二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表示,非本市户籍遇难人员和本市户籍遇难人员按同样标准处理。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的赔偿和救助金。其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次性死亡赔偿约65万元、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等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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