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2024-12-02

刑事诉讼法学(精选9篇)

1.刑事诉讼法学 篇一

2012级法学经济学交叉实验班刑事

诉讼法学期中考查试题

学生姓名:学号: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

A.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D.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法院

.2、梁某因投毒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梁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

A.仍应当逮捕B.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C.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同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如何处理?

A.不应当受理B.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

C.应当受理,告其应向主管机关报案、控告或举报D.应当接受,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4、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

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

D.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5、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

6、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

9、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10.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同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如何处理?

A.不应当受理

B.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

C.应当受理,告其应向主管机关报案、控告或举报

D.应当接受,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12、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院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13、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1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15、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16、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17、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18、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20、某日一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小明在超市盗窃,于是将小明领到办公室扣留并搜身,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

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C.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D.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下列行为应当进行的是

A.讯问犯罪嫌疑人B.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

C.听取法院的意见D.采纳被害人的意见

2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D、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23、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2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25、唐某杀人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由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C.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D由审判员二人、人民陪审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名词辨析(每小题15分,共45分)

1、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1、物证与书证

2、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

三、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立法目的2、简述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

2.刑事诉讼法学 篇二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导思想下, 为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而形成的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诸要素构成的运行方式, 是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种总体性的表现。诉讼法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适用性, 要求掌握比较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的诉讼法学知识, 毕业后能够胜任诉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实务工作。

1 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随着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到“大修”, 取得了不凡的成绩, 为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血液, 诉讼法学研究生活跃在我国司法的各个领域, 但也应该深刻的认识到, 现行的我国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

1.1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理论与实践本应是互动的, 诉讼法学的实践性, 使得其研究生培养过程在关注理论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即使是诉讼法理论研究, 其理论来源及关注点也应该是日常的司法实践, 然而在我国的诉讼法研究生培养中 (尤其是学术性研究生) 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往往得不到重视, 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

1.2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

我国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教育中实体法教学与程序法教学偏重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 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掌握完整的程序法知识的基础, 导致教学效益的事倍功半。

1.3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脱节。

长期以来, 我国诉讼法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着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严重脱节的现象, 诉讼法教学中的理论教学, 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 重知识轻方法, 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相互脱节, 以致出现法学理论上的矛盾现象。

1.4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脱节。

在我国的诉讼法研究生培养中, 对于诉讼法的理论的教学研究, 有关国内法的与有关国际法的存在脱节现象, 法学基础理论学界忽视国内部门法和国际法的情况更为明显。国际法的缺位对于我国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性可行性十分有害。

2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导向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应该与学科性质相适应, 否则会南辕北辙, 与培养方案初衷相反。就其性质而言, 诉讼法学主要归属于社会科学, 但同时其知识体系又涉及自然科学与规范科学等。诉讼法学不仅是科学的知识体系, 而且还是一门技术, 技术的主要成分则在于实用。诉讼法学的学习, 不仅限于理论知识的获取, 同时更多的在于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在研究生阶段, 诉讼法学教育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诉讼法学研究生应深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在诉讼法研究生阶段, 要有明确的专业方向, 研究生教学应根据诉讼法学实践性强的特点设计系统科学的教学课程安排。法学研究生理论课程的教学旨在教授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论知识, 引导研究生能够检索阅读相关文献, 这就需要教师以更科学合理的授课方式引导诉讼法学研究生学习。

2.2 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 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工作素养。研究生阶段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已经有一定掌握的情况下, 应着重培养其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目前, 我国法学研究生课程依然以法律理论分析、法律规范阐释、以及法律体系的讲解之上, “教师讲, 学生学”的传统教学方法仍然大量存在于当代的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中, 教育方法也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的启发性培养。

2.3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应注重培养其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结合。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 旨在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实务人才。法学研究生教学, 应目标明确, 有的放矢。在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中, 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运用, 在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素养的同时, 加强培养研究生对诉讼法学的兴趣, 提高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扩展

3.1 课程设置方面: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增加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教师应逐步强化自己的实践能力, 在学科建设上, 除极少数主干课程外, 主要开设选修课, 减少繁琐的必修科目, 扩大选修课的范围, 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课程, 强化课程结构的逻辑性与规范性, 根据实践的需求及时增加新的课程, 引入新的课题与研究点, 尤其增加与特定领域相关的课程。

3.2 师资配置方面:

法学师资的实践经验缺乏、实践培训途径的闭塞和师资队伍中知识结构单一等问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 特别是市场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竞争中, 应用型研究生人才培养必须解决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 必须在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知识的同时, 提高其社会实践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 使其能够真正成为诉讼法研究生学习生活成才路途中的领路人。其次各大院校可以适当遴选一些法律实务界具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担任专职培养人的工作, 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司法实务, 锻炼其司法修养等。

3.3 教学评价方面。

在诉讼法学研究生的教育培养中学校不能仅仅用局限于用所谓的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 更不能将一门强调思辨的学科变成一部死记硬背的流水账, 而是需要激发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思维。各学校可以采取措施, 将司法考试与诉讼法研究生教育教学二者相互结合相互渗透, 借助司法考试的推动促进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 促进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朝着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发展。

3.4 教学方法方面。

适当加强制度建设以尊重导师的主观能动性, 不过多的干涉取缔导师的教学计划与社会实践计划, 在教学方法上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双师多向互动式教学方法等教学形式。相对于“灌输式”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 有利于带动学生积极思考和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 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应用。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走出美国, 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是众多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同时在研究生教学中, 也可以引入双师多向互动式教学方法。尝试两位导师甚至多位导师共同授课, 由不同的导师对同一问题进行解读, 并相互展开讨论, 通过导师之间互动带动师生间互动, 鼓励学生多多参加实践活动, 去各种法律岗位实习学习, 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途径使研究生能真正把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需要结合起来。

总之, 如何改进诉讼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 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导师、研究生本人以及管理者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 需要加强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学位论文、就业指导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摘要:熟识诉讼知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关系刑事司法能否顺利实行的关键因素, 然而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 诉讼法研究生人才的培养模式存在着缺陷, 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于诉讼实用人才的需要, 本文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缺陷进行探讨, 以求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张贤明, 陈彬, 刘阁.具有环保特色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思考[J].广州化工, 2013 (1) .

[2]吴晓求, 宋东霞, 李艳丽等.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基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成效的调研[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1 (5) :6-10.

[3]王刚等.新形势下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J].科技与管理, 2008, 10 (4) :112-115.

3.刑事诉讼法学 篇三

关键词: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一、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論体系之演变

(1)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萌芽。在1979年以前,理论界对于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主要是以论文为主,直接以刑事证据法学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教材并没有出现。但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学者翻译了两本苏联证据法学著作,其中《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不仅在苏联法学界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广为流传,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2)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形成。在1979年7月之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因为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而迎来了第一春。老一辈的诉讼法学者不再立足于学习苏联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开始思考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问题,并出版了不少专著和教材。其中以巫宇甦教授主编的《证据学》和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最具代表性。

(3)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的转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中青年诉讼法学者不再满足于老一辈诉讼法学家的教导,开始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与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上,运用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论等对传统的刑事证据法学进行了深刻反思。同传统刑事证据法学相比,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发生下列显著变化:①认识论不再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②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主体结构被大幅度调整;③对于西方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的态度开始由盲目批判转到逐渐接受,甚至盲目崇拜;④弱化哲学研究,深化比较法研究,强化实证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⑤增加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

二、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反思

(1)认识论的误用。刑事证据法学是整个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基石,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和具体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建构。在传统刑事证据法学中,认识论基本上被视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但是,随着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论等理论在诉讼法学界的兴起,许多中青年学者开始对认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如有的学者认为,将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容易导致程序工具主义,不利于建立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1]

(2)对刑事证据法学的模糊定位。现在学界纠缠于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之间,或者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一些如何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科学知识尤其是自然科学的知识,如侦查学、逻辑学、概率论、统计学、法医学等也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显而易见,在大部分学者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不加区分进行研究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混乱结果也就不难理解了。或许正因如此,有学者开始质问我国的证据法学是否还是一门法学。[2]

(3)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首先,刑事证据立法匮乏的现状导致注释法学方法迷失了研究方向。不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经过修改之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证据的内容都比较欠缺。其次,以推动刑事证据立法、刑事司法改革为目标进行对策法学研究,不利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知识的增长。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一篇只提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方案的论文,经常被认为是未完成的论文;一部只分析问题而没有提出立法对策的著作,也可能被认为没有太多创见。最后,以拿来主义的心态进行比较法研究,不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正像有的学者在回顾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刑事证据法学领域,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几乎完全陷入到对西方证据理论的引进、介绍和比较分析之中,而既很少关注法院在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从中国的刑事司法经验出发,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理论。

三、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

龙宗智教授在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基础上主张构建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两部分组成的“大证据学”,以便指导、深化“证据法学”这个部门证据法学的研究。[3]而何家弘教授则认为没有必要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超越法律事务的范围去建构“大证据学”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4]尽管上述观点对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都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学术水平而言,没有必要使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过于复杂化,而是急迫需要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情况下建立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1)回归证据法的本质。无论是从生活常识来看,还是就理论知识而言,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场合或者领域无疑都是非常广泛的。在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有许多内容对于证明事实真相的确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尽管刑事证据法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较大关联,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想当然地将如何保证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首要目标或者第一要务。

(2)构建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科学建构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不仅需要回归刑事证据法的本质,而且需要正确理解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以及刑事证据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关系,构建专门的、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四、结论

公认的、权威的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刑事证据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程序正义等理论的兴起,我国刑事证据法学不仅成为法学领域的显学,而且正在发生重大转型。要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在回归刑事证据法本质的基础上,打造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1年第1期。

[2]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3]龙宗智.《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4]何家弘.《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余家慧,男,重庆,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刑事诉讼法方向。

4.刑事诉讼法学考试试题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划分的根据,主要是()。

A.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B.证据的表现形式

C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D.证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D.二审法院

3.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告人品行的证言B.被抢劫的钱包

C被害人关于某甲抢劫其钱包的陈述D.鉴定结论

4.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是()。

A.犯罪嫌疑人B.自诉人

C公诉人D.刑事被告人

5.下列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属于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下列人员中,可以适用拘传的是()。A.犯罪嫌疑人 B.自诉人 C.证人 D.辩护人

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 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C.鉴定结论 D.杀人凶器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10.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其刑事责任应当()。A.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处理 B.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C.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

A.生理上有缺陷的人

B.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C.被告人的朋友

D.本案的证人

12.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

A.被告人脱逃的B.被告人死亡的

C.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的D.需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1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案件,有核准权的机关是()。

A.最高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

14.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回避,有权做出决定的人员是()。

A.审判长B.本院院长

C本院审判委员会D.本庭庭长

15.被告人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行李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现金8000元,在丁地销赃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

A.丙地基层法院

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C.甲地基层法院

D.乙地基层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A.拘传B.拘留

C.逮捕D.暂予监外执行

2.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有()。

A.侦查B.决定逮捕

C.预审D.通缉·

3.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B.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有()。

A.正在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B.正在被执行拘役的人

C正在被执行管制的人D.正在被取保候审的人

5.物证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根据包括()。

A.存放的地点B,记载的内容

C.外部特征D.物质性能

6.诉讼代理人是指()。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B.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7.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的案件有()。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8.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A.侵占案B.侮辱案

C.诽谤案D.轻伤害案

9.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有()

A.公诉人出庭,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D.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10,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的特点有().A.强制性B.稳定性

C.连续性D.排它性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回避

2.自诉人

3.审判监督程序

4.取保候审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共25分)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2.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

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问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

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 2.C 3.C 4.A 5.D 6.C 7.A 8.B 9.B 10.D 11.D 12.D 13.A 14.B 15.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C 2.ACD 3.AC 4.ABCD 5.ACD

6.ACD 7.ACD 8.ABCD 9.BC 10.AB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答: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每个要点2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2.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2分)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

(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每个要点1分)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共25分)

1.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1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1分)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分)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1分)

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2分)是传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可以单

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2分)

2.答:(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3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2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2分)

5.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篇五

一、案例分析

1、答:(1)有两种做法: 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根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案有利害关系的; 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二、问答题

1、略

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的参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3)法院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罪名适用不当,应为故意杀人罪。

2、答:(1)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2)本案监视居住已超过法定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从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过6个月

(3)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通知.3、答:(1)法定证据有: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一万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③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⑤勘验笔录

⑥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2)直接证据:

①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间接证据: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2、谈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答:(1)强制力度不同。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大与取保候审。

(2)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遵守规定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审人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审人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没有此规定 除以上4个区别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的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

一、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案例2答:

一、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二、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下列问题:

1.张某的第一句话有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本案中侦查员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问。

2、张某第二句话有错: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说法是违法的。

3、张某第三句话有错:在执行拘留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本案中侦查人员违反上

4、张某第四句话有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违法行为。

5、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刑讯逼供。

案例

三、答:

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二、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3、人民法院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参考答案答:

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二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案例三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

6.刑事诉讼法学 篇六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B)

A.法理 B.宪法 C.政策 D.刑法 2.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C)

A.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B.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C.审级监督关系 D.相互独立关系 3.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A)

A.控诉职能 B.证人的职能 C.辩护职能 D.审判职能 4.下列案件中,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C)

A.盗窃案件 B.挪用公款案件 C.轻伤害案件 D.贪污案件 5.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回避的人员范围的是(D)

A.侦查人员 B.检察人员 C.审判人员 D.辩护人员 6.下列诉讼权利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属权的是(A)A.辩护权 B.控告权 C.上诉权 D.申请回避权 7.鉴定意见所证明的事实为(D)

A.任何案件事实 B.非案件事实 C.普通性事实 D.专门性事实 8.下列对强制措施特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A.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 B.强制措施是惩戒性措施 C.强制措施是法定措施 D.强制措施是临时性措施 9.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属于(B)

A.刑事诉讼性质 B.民事诉讼性质 C.行政诉讼性质 D.非诉讼性质 10.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期间是(A)

A.法定期间 B.指定期间 C.审判期间 D.强制措施期间 11.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C)

A.被害人的控告 B.单位举报 C.立案 D.侦查 12.下列有关侦查的意义表述不正确的是(D)

A.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B.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C.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D.侦查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B)A.不起诉 B.追加、补充起诉 C.撤回起诉 D.变更起诉 14.人民法院的宣判方式分为当庭宣判和(C)

A.立即宣判 B.就地宣判 C.定期宣判 D.不定期宣判 15.对 A.新罪 B.漏罪 C.重罪 D.再犯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1.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ACDE)

A.必须是自然人 B.必须品德良好 C.必须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 D.能够辨别是非 E.能够正确表达

22.刑事诉讼中物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CDE)

A.普遍性 B.重要性 C.客观性 D.间接性 E.易失性 23.正确、及时的逮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ABCDE)

A.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 C.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者逃跑 D.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 E.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

24.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ABCD)

A.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审判组织相对简单 C.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D.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E.可以随时宣判

25.下列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表述正确的是(ABCDE)

A.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B罪名认定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不得撤销原判中的缓刑判决,也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D.不得增加宣告禁止令 E.不得增加附加刑判决

三、判断改错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并将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

26.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实质上的价值。(×)27.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产生的基础,是辩护权的保障。(×)28.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29.我国公诉制度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为辅。(×)30.强制医疗程序有利于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1.审判组织32.书证33.逮捕34.通缉35.延期审理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36.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37.侦查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38.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何重要意义?

六、论述题(本大题10分)39.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件的现象。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7.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 篇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

一、引言

从上世纪的80年代开始, 我国内地就已经再次展开了对法学的研究, 虽然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学科之间会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 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同时这种进步也带动了刑事诉讼法的大步发展,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忽略这一过程中的问题, 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如果要从民事诉讼实务的角度来分析, 民事诉讼实务工作和民事诉讼理论之间是相对比较独立的, 在实际的操作中基本上都和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理论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了非常强的不现实的特征, 所以它也没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 此外司法事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加重视的是理论支撑条件下的操作技术, 但是这些技术也没有非常好的理论性, 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也就使得其不具备非常好的操作性。其次是民事诉讼当中还要具备非常好的随意性, 这也使得整个过程中对相关的理论没有进行及时或者是清晰的解释, 比如在诉讼的过程中对法官在整个过程中对程序没有很好的公开性, 这样也使得审判人员对结果的公正性并不是十分的重视, 同时也不能给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解释, 这样就使得那些解释权成为了空中楼阁。

三、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

(一) 传统研究方法的自省

如果从方法和新理论的流派关联性角度去分析, 方法是学术流派的一个重要的基础, 方法是实现研究目的的一个重要的工具, 所以其对整个研究的顺利进行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研究方法在实际的应用中对研究本身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一门科学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近几年在很多领域的研究中, 研究方法都有了非常大的进步, 法学也是如此,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方法的研究深度也在不断的扩大。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实用性通常就是指理论和制度上的适应性, 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对制度和理论的普适性进行建立和改进, 所有的理论移植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是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比较强的普适性, 所以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才有一个可以得到社会认可的标准, 如果不存在普适性, 社会进步就成为了空谈。

(二)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缺失

民事诉讼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多样性上的不足是当前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虽然这种现象在当前已经有了非常明显的改善, 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缺陷, 相关人员在知识上和专业的素养和技能上还不是非常的成熟, 同时使用以往的方式是很难培养出比较符合当今时代需求的全面型人才, 柱塞民事诉讼法应用的过程中只是使用一些相对简单的工具, 如果要想更好的发展, 就必须要从更广的范围去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的研究, 同时还要在不同的学科之间进行研究, 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三) 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失范

1. 比较研究方法的失范问题

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常见问题是对制度不是非常重视, 同时对理论所适用的语境也是相对比较忽视的, 在制度生成和使用的过程中都应该有其自身的环境, 特定的理论也应该有其自身的语境, 理论在描述的过程中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描述和概括的, 就拿纠纷的解决和调解为例, 在以往的工作中, 诉讼周期规范性越来越差, 以往的工作中比较重视的是调解, 但是当前更重视的是判决, 通常在能调解的情况下就使用调解的方式, 如果不能使用调解的方式就要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判决, 但是很多西方国家刚好相反, 这也使得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趋势就是世界的发展趋势, 这与昂要和就使得裁判的功能逐渐弱化, 从而也使得法治成为了表面上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史研究的失范

在民事诉讼法学历史研究的失范方面的另一个例子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的历史语境的误读。我们在论述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起源时几乎都不可能离开前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及其理论, 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在认识前苏联检察监督的起源时通常都将该制度的起源归于法制统一的需要, 其根据是列宁对此的论述。列宁强调指出:“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 喀山省又是一套, 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 甚至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 “法制应当是统一的。”并且,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四、结语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过程中, 我们不难发现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和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所以要想更好的改变这种现状, 就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促进我国法制化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J].浙江社会科学, 2013 (12) .

8.刑事诉讼法学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4、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7、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9、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0、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11、1995年8月5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则本案中:()

A.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C.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1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

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1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1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6、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17、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18、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1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22、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A.法律 B.经济 C.政治 D.文化

2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25、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2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27、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28、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9.民事诉讼法学导学材料 篇九

一、简答题

1.提起上诉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上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即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5)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4.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方式简便。(4)庭审程序简便。(5)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5.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

(2)按照法律要件说,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4)在大多数案件中,按照以上标准分配证明责任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少数情形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6.民事起诉的条件。

(1)原告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常驻诉人民法院管辖。

7.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作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8.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3)合法原则。

9.诉的特征

(1)诉只能向法院提出。(2)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3)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10.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12.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1)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合而为一的。(2)调解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动作方式。

(3)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成为“调解型”的。

二.论述题

1.论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诉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对对方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事实;

(2)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怀念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3)对作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据,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

总之,诉讼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据点,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2.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同等原则与对待原则(4)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5)辩论原则(6)处分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3.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分别阐释二者的概念。

(2)适用对象上的区别,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3)数量上的区别,一个审理程序只有一个判决,一个审理程序可以有多个裁定。

(4)可否上诉的区别,在上诉期限内的判决,都可以引起上诉,但并不是所有的裁定都可引起上诉。

(5)上诉期限上的区别,一审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一审未生效的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后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适用的诉讼场合相对狭小。

(2)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即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各不相同。前者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后者大都产生于诉讼之中。

(3)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而延期审理只是对本案开庭审理日期的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4)由于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因此中止诉讼后,何时恢复诉讼,法院是无力左右的,但是,由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大都产生于诉讼之中,所以恢复审理的日期则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以确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江某将自己的五间房屋租给当地某商场作为库房。在1999年12月份,商场王某在库房值夜班时,不慎失火,将这五间房屋全部烧毁。江某要求赔偿损失,商场领导以房屋是王某不慎烧毁为由,拒不赔偿。现江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商场、王某应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第一,商场应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其理由是:江某的房屋是出租给某商场的,商场有义务保护好房屋,但现在房屋遭到毁坏,所以商场有责任赔偿房屋造成的损失。此案中,商场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执行职务时造成对江某的损害,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场应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王某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因为此案中商场为被告参加诉讼,商场就此承担赔偿责任,而自杀的责任。王某显然与该案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特征,故王某参加诉讼应当居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2.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

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

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

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 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1. 共同被告人的地位

2. 可以。因为其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3. 可以。

4. 若王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程序。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本身享有,而不能转让或继承。此案中,王英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而应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二答案

一、简答题

1.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2)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别起诉或应诉,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判决时应合一判决。2.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申请撤诉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2)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的撤诉申请最迟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双方池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第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法院调解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的。(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7.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8.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2)起诉的主体不同。(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二.论述题

1.试论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民事程序价值包括两个基本类型: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一)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10分)

1. 程序自由价值 2. 程序公正价值 3. 程序效益价值

(二)外在价值(10分)

1. 实体公正价值 2. 秩序价值

(三)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10分)

1.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2.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2.论述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需要展开回答。要点:二者的概念。具体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期限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

1.1999年2月,丁江向人民法院起诉其长子丁一不尽赡养义务,要求法院判决令其支付赡养费。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丁江有三个独生子分别为丁

一、丁

二、丁三,认为三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丁江认为,二独生子丁二工资收少,生活困难,不愿让二独生子承担义务;三独生子丁三对其比较关心,每月给一定的赡养费。所以,丁江不愿起诉丁

二、丁三,只起诉丁一一人。

问:1.该案被告应是谁?为什么?(10分)

2.对于原告丁江的想法,法院应如何处理?(10分)(1)该案应以丁

一、丁二和丁三为共同被告。因为此案中,丁江的三个儿子均负有赡养义务,他们对于丁江的赡养义务是共同的,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他们必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加诉讼,以便人民法院查明,并确定每个人应尽多少赡养义务。(2)第二,对于原告的想法,人民法院应向其讲清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将丁

一、丁二和丁三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起诉虽然是原告的权利,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人民法院的一定干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牌主导地位,有权根据案情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人进行诉讼。

2.某市东城区王某与西城区李某于1992年结婚,二人婚后有时住在东城区,有时又住在西城区,但多数时间住在东城区。2000年5月李某以王某品德有问题为理由,各西拓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被告住在东城区,于是将案件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东城区人民法院则以夫妻经常居住地在西城区为由,把案件又退回西城区。

问: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两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此案应由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案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东城区,而西城区显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在东城区,所以东城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上一篇:小学生一件难忘的事英语作文下一篇:构成网络赌博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