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7篇)
1.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 篇一
职业病防治(教案)
◆培训提示
本次主要讲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健康监护基本要求,以及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同时要根据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重点阐述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过本次培训,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监护的基本知识,正确行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煤矿职业病状况不容乐观。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 009列,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2%。20世纪90年代每年大约有3 000人死于尘肺病。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所以,职业病已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第一节
职业危害的概念及防范
一、职业危害、职业病和职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职业危害及因素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得从业人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导致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的因素可分为两个方面:
(1)
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化学
因素(生产性粉尘和水泥粉尘等)、物理因素(风速、湿度、温度、噪声、震动等)和生物因素等。
(2)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它包括劳动时间过长、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个别部位或器官过度紧张、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职业病及其特点
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所引起,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的轻重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数量和强度有关。
(2)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消除疾病、恢复人体健康。
(3)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群体的发病,但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发病率,甚至消除职业病。
3.职业禁忌病及其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只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者有的病症。
《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工作的其他疾病;(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②风湿病(反复活动); ③严重的皮肤病;
④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
煤矿井下作业条件恶劣,职业危害因素较多,从事人员患职业病的也较多。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
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三、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3.职业病的诊断及职业病人的治疗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煤矿企业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5)煤矿企业对确诊为尘肺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准予治疗或疗养,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延缓病变发展,延长病人寿命。
第二节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健康监护指的是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其目的是及时发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损害情况,并作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的依据,从而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与评价
1.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为煤矿企业合理安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始资料。
2.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价。动态观察从业人员的健康变化状况,了解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从业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3.对准备调离该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分析从业人员与该工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找出其所在工伯环境和条件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规律;检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有远期危害效应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的内容和时限,为安置从业人员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提供依据。
二、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查体时间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③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5)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挚而有别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6)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室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它既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又是分析防治职业病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的原始资料。所以,通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以客观的评价煤矿企业防治职业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律。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粉尘监测、防尘措施和健康检查三部
分内容。
(1)粉尘监测档案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②粉尘分散度,没6个月测定1次。2)呼吸性粉尘:
①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各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②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防尘措施档案
尘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综合防尘,通过综合防尘,使工作环境的产尘量大幅度下降,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3)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
和疗养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煤矿企业建立,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除X射线片资料外,还应设有健康卡片、逐次诊断登记本和索引卡。
(3)逐步推行微机化管理,以便快捷、方便、准确的查找。
(4)应设专人严格管理。
(5)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内容。
第三节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 有与职业教育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③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⑤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利。
① 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② 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③ 对在查体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
④ 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
①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②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③ 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①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在此期间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② 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③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④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所需费用。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工作条件变化,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煤矿企业提供给从业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
(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工作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如实提供。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对其
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4)当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至上诉到法院审理。
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知识。(3)掌握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5)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掌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使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又编制了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保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受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从业人员身处生产活动得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报告及时,处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
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2.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 篇二
2010年7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精神, 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 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出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包括:一、总则;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五、煤矿噪声危害防治;六、煤矿高温危害防治;七、煤矿职业中毒防治;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九、监督检查;九、监督检查;十、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十一、附则;附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3.防治非典法律法规要目 篇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部分部门规章
关于密切关注和研究非典疫情对行业影响的通知 (2003.05.19)
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2003.05 .19)
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03.05.16)
关于规范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2003.05.1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05. 1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中做好正常医疗工作的通知 (2003 .05.1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临床诊疗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 .14)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003.05.1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 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2003.05.14)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2003 .05.14)
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05.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 05.12)
关于加强对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急件) (2003 .05.12)
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2003.05.10)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05.09 )
关于在村镇建设中做好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09)
关于推迟或暂缓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2003.05.09)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 (2003.05.09)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003.05. 09)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2003.05.08)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 (2003.05.08)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2003.05. 08)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2003.05.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 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2003.05.07)
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的通告 (2003.05.0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 工作的通知 (2003.05.07)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2003 .05.0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03.05.07)
卫生部关于下发《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 2003.05.07)
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急件) (20 03.05.0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2003.05.0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3.05. 0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2003.05.0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 参考标准的通知 (2003.05.03)
关于进一步加大非典时期查处力度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2003.05.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05.03)
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3 .05.03)
关于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各外经贸主管部门) (2003. 05.03)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30)
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 (2003.04.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 .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 03.04.29)
关于对近期入境的海外旅游团队如何处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04.27)
关于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的紧急通知 (2003.04.27)
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7)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2003.04.2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3.04.25)
《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预防部分修订方案 (2003.04.2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4)
关于加强水运行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2003.04.2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04.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血液工作的通知 (2003.04.23)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2003.04.2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 通知 (2003.04.22)
关于暂不实行“五一”放长假制度后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2)
农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04.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 (2003.04.21)
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 急通知 (2003.04.21)
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04 .21)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21)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20 03.04.1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4.18)
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商业、服务业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的通知 (2003.04.1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 通知 (2003.04.18)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2003.04.1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2003.04.15)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04.1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2003.04. 14)
关于免除直接参加抗非典工作的医护人员等在抗非典期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罚 息和复利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04.1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 知 (2003.04.12)
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的通知 (2003.04.12)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2003.04.08)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2003.04.04)
卫生部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2003.04.02)
部分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疫工作的通 知 (2003.05.12)
关于加强民用防治非典商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3.05.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 05.0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通告 (2003.05.08)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安全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3.05 .08)
关于进一步控制非典传播建立发热排查机制的指导性工作规范 (2003.05.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预防和生活救助工作的通 知 (2003.05.0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为中小学生开通“空中课堂”的通知 (2003.05.04)
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告 (2003.05.04)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5.0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 03.05.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的通告第4号 (2003.05.0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税收优惠扶持的通知 (20 03.05.02)
做好返长市民和外埠来长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03.05.02)
关于防控非典期间对出租汽车行业帮扶政策的通知 (2003.05.01)
上海市公共场所及设施预防性消毒管理若干规定 (2003.04.30)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规定 (2003.04.29)
4.煤矿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对策 篇四
一、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并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成立了以矿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出台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本质安全矿井建设体系》和《职业危害奖惩制度》,严格进行实施。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本安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了安全管理的内涵,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进一步推进了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熟悉演练。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鉴于此,我矿利用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简报等方式,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二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做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六是对我矿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防尘口罩、防雾滤棉,定期发放口罩和及时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劳资部门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资供应部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由安全管理部门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五、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按照公司规定,我矿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业主批准后予以实施。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到了专款专用,确保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现场监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为了防治现场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一是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完善。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我们引进了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进行了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调校,达到了监控有效、准确;由通风部门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每旬对各扬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三是每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按日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适时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七、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综合防尘体系建设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防尘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切实把防尘工作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综合防尘。
一是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循环图表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机电设备处、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等管理制度,掘进工作面安装了净化水幕,有效的降低了粉尘浓度,采煤工作面使用内外喷雾,净化水幕,降低了粉尘浓度。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矿接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劳资部门负责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在职业病预防措施中、为什么说第一级预防是关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 前期预防,不能违法呀;
2、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不能违规呀;
3、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最有效的方法,不能作无用功呀;
4、符合劳动者的利益,如果不预防,或患了职业病再治病,不能“死后验尸”呀;
5、俺是这样想的,您说呢?
求拟一份职业病预防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护措施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煤矿职业病防治措施粉尘
1.1 来源及危害粉尘是煤矿生产中主要的有害因素,现代矿井掘进工作面大都实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在掘进、装岩、清理、运输及支护等过程中,均能产生大量含矽量较高的粉尘;进行凿岩时,也产生大量粉尘。采煤工作面主要实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在割煤、装煤、运煤及支护过程均可产生粉尘。煤矿工人长期吸入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的岩尘、煤尘或混合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煤肺或煤矽肺。
1.2 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合理设计防尘洒水管网,管路敷设应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运输机转载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运输巷道,并确保洒水管路的压力和水量能满足整个矿井喷雾洒水防尘需求。
1.2.1 综采面防尘合理选择采煤机截割结构的结构参数和工作参数;在采煤机上设置合理的喷雾系统,进行高压喷雾降尘;在液压支架上设置喷雾(间架喷雾)控制阀,供移架及放煤时自动喷雾降尘;采用合理通风技术,设置最佳风速。1.2.2 掘进面防尘掘进机配备喷雾洒水、水-空气喷射器除尘装置。
1.2.3 锚喷支护作业防尘设置合理的锚喷工艺,采用气力自动输送、机械搅拌、湿喷机喷射等措施;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措施。
1.2.4 普掘面防尘采用湿式凿岩打眼、水封爆破及水炮泥、放炮后喷雾洒水、水幕净化、冲洗岩帮及装岩洒水等作业方式作业。井下风动凿岩开钻时应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应先关风后关水。
1.2.5 装载运输防尘在装载机上配置喷雾洒水装置,对转载点进行喷雾洒水。1.2.6 其他防尘措施对破碎机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并对破碎机实行密闭;在运输巷每隔200 m 左右设置2 ~ 3 道水幕降尘。
1.2.7 地面生产防尘措施地面洒水抑尘,地面积尘清扫,输送皮带和转运点密闭及喷雾洒水,振动筛、分级筛密闭并设置除尘器除尘。1.2.8 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2 通风及其重要性
为了保证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工作地点空气的主要成分做出了具体规定。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氨、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最高容许浓度。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 m3。(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在我国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案例中,与通风能力不足造成瓦斯超积聚有着直接的关系。
造成矿井风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现代大型矿井进入深部开采后,煤层瓦斯含量、在开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加大;再者现代大型矿井推广应用了综采、综放开采方法,产量大幅提高,瓦斯涌出量也随之增大。
而另一方面,煤矿防尘要求降低风量,防止造成扬尘,这就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3 噪声与振动来源及其危害
3.1 噪声与振动是煤矿生产中很常见的有害因素矿井内噪声主要产生于采掘机械、凿岩工具、通风局扇及运输设备;地面生产性噪声主要来源于通风机、提升绞车、输送机、振筛机、破碎机等。此外选矸过程也易产生高噪声。矿井内振动主要产生于凿岩、采煤机械,尤以风动工具更严重。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重者可造成职业性噪声聋;噪声对心血管系统也造成损害。局部振动危害严重时引起手臂振动病。3.2 控制噪声及振动控制措施包括: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对操作人员长时间接触的其他高噪声厂房采用吸声处理的方法;临时锅炉鼓风机、引风机进出风口设消声器,基础加减震垫,采用隔声屏和墙面安装吸声结构控制噪声。4 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
4.1 来源及其危害瓦斯来源于煤层、煤块、岩帮,多蓄积于巷道顶部;一氧化碳在通风不良的矿井可有蓄积;硫化氢主要存在于散堆的煤层内,在落煤时逸出,多积于矿井低洼处。
4.2 控制防止瓦斯积聚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包括:对于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区域,应强化通风管理。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作业,必须先通风后作业。在生产中出现盲巷或废弃巷道时,应及时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做好采空区的密闭工作,减少采空区瓦斯涌出量,适当加大综采面通风量,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幛,引导风流,吹散积聚瓦斯。建立严密的操作规程,加强宣传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同时定期对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使其保持完好,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在进行污水处理站清淤、清理作业时,应严格按程序操作,先通风后作业,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内,防止硫化氢等废气中毒。5 不良气象条件
5.1 形成原因大多数矿井平均地温梯度为2.55 ℃ /100 m,在通风不良时矿井下易形成高温作业环境。气湿取决于巷道中的水量,流入空气的温、湿度,以及岩层或煤层渗出的水量。当前,为了降尘,掘进、采煤基本采取了湿式作业,井下湿度更大。5.2 控制适当合理加大风量;生产集中化,减少掘进工作面,减少井下散热点;工作面煤壁注水,起降温作用;在井底车场设制冷机硐室,制出的冷水经输冷管道送至各采掘工作面空冷器,冷却工作面风流。另外,在总平面布置上,需要把场前区布置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染源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以减少污染源对场前区的影响。在生产工艺上,现代矿井多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采用综采、综掘工艺),有助于减少操作工人劳动强度及直接接触有害因素的机会。
参考资料: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探讨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0年 01期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吉祥矿业有限公司综合防尘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矿井综合防尘的规定,为消除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防尘措施。
一、成立防尘组织机构 组 长:涂珍维 副 组 长:张常贵
成 员:黄超、杨大兵、徐廷述、吴修凯、尹道贵、谷立全、皮之东、黄军、李中全、黎龙华、刘祥原、黄洪先、熊胜华、任再高
二、具体措施:
1、通风队负责编制专门防尘安全技术措施,按标准要求设置好防尘设施。采煤、机电、掘进等各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粉尘防治工作负责。重点是:各部门必须管好、用好其管辖区内的防尘设施。
2、①井下各地点的防尘、防爆设施的设置、挪移、维修等工作由通风队负责。各地点防尘设施的使用由其责任区队组负责,并附有看护责任。
②当各地点的防尘设施(如:供水管路及三通、闸阀、连接过道的软管等)需要更换或出现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负责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矿调度室或通风队。
③当供水水压、流量不稳定或水压、流量不符合要求时,由通风队负责调整水压和流量。
④井下各采掘、喷浆、巷修和其它作业地点供水防尘管路及其附属的闸阀、三通的延接和安设由通风队负责。
⑤井下所有地点的防尘设施由通风队防尘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维护,采掘地点每班不少于一次,行人较少的巷道每星期不少于两次。
⑥粉尘防治责任区的划分(冲刷巷道的具体使用)各采面(即进风侧20米和回风侧120米范围内)和各掘进工作面从局扇住里的煤尘清洗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洗(扫)尘,由各采掘队队长负责,生产矿井将煤尘管理和洗尘安全措施编入作业规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减少和降低产尘量。
三、采煤工作面:
1、回风巷超前支护20m至工作面,前顺槽至工作面范围的防治粉尘工作由采煤队负责(主要是正确使用转载机处的喷雾和巷道积尘的清(扫)洗)。
2、前顺槽至溜煤眼的煤尘防治工作由回采队负责。
3、回风巷超前支护以外 范围粉尘防治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4、距工作面20m范围的巷道,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Ⅰ、采煤机作业的防尘措施
在采煤机作业时,煤炭受机械的快速切割而产生大量煤尘,是采煤工作面的高产尘区。为此,采煤机作业的防尘是采煤面防尘的重点,是创造良好采煤劳动环境的保证。(1)选择合理的切割参数和刀具结构。适当加大切割深度、减小切割速度,选用点击式的镐形截齿,改进切割刀具的排列形式,可以大幅度减少煤尘的产生量。(2)采煤机的内喷雾。安装在采煤机旋转滚筒上的喷嘴将压力水直接喷射到截齿的切割点上实现湿式切割,降尘效果明显。压力水是由专用喷雾泵供给,通过采煤机内部供水通道送到滚筒上的喷嘴。水压一般不能低于2 ~2.5兆帕,喷雾耗水量不少于100 ~150 升/分。在煤矿现场工作中,内喷雾的使用效果差别较大,主要原因是水的杂质多而喷嘴的清洗不及时造成的,只要保证水压、定时清洗喷头、配套使用水质过滤器,内喷雾降尘效果是可以稳定的。
(3)采煤机的外喷雾。采用喷雾器将喷雾泵直接提供的压力水向截割区喷雾,以控制含尘风流流向并降尘净化。喷雾器有单水喷雾器、组合喷雾器和引射喷雾器等。组合喷雾器由多个喷嘴组合而成,耗水量高、扩散面大,水雾密封滚筒尘源效果好。引射喷雾器是用压力水作动力造成引射气流,驱动含尘空气定向运动,同时在水压和气流作用下提高了水的雾化程度和射速。它可使高浓度含尘空气大部分引向煤壁流动,减少含尘空气对司机和人行道的污染并同时使含尘空气在高速喷雾下净化。Ⅱ、落煤作业的防尘措施
在炮采采煤工作面,落煤生成的煤尘很大,除采用预湿煤体的防尘措施外,还必须在落煤作业时采取多种防尘措施,这些措施是:
(1)用水电钻进行湿式打眼。使用中空麻花钻杆及湿式煤钻头,供水压力一般为0.2 ~1.0 兆帕,供水量5 ~7 升/分,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状。采煤工作面应具备水电钻的供水系统。
(2)放炮使用水炮泥。每个炮眼可装入1 ~2 个水炮泥,可分别放在炸药的两端或采用外封式集中置于孔口一端,然后用炮泥封满。
(3)放炮喷雾。放炮前用水冲洗煤帮,放炮后出煤前再冲洗一次,并洒湿落煤的表面。放炮时应打开工作面内及上出口设置的水幕喷雾,降尘。
(4)人工攉煤的防尘。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减少煤尘的飞扬。在支柱的移设中,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撤柱时排出的废乳化液也可湿润浮煤。
(5)采煤面所有刮板运输机的转载点均可设置喷雾装置,减少由转载产生大量飞尘。(6)采用湿式风镐落煤。在普通风镐机体上增加供水系统,用自动控制阀门使风镐在工作时才有水喷出,喷嘴指向钎头及时捕集破煤时产生的煤尘,降尘率可达70 %以上。
(7)在急倾斜煤层可采用长炮眼水封爆破进行落煤,炮眼沿倾斜全长布置,装药后向孔内注满水,然后封孔爆破,可有效降低煤尘、瓦斯量,放一次炮崩落一个循环进度的煤体,煤炭可自溜运出。采空区灌水预湿煤体措施
采空区灌水是预先湿润煤体以取得防尘效果的又一种方法。在厚煤层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的采空区内灌水,使水缓慢地渗入下一分层煤体中的细微裂隙和孔隙内,从而在开采下一分层时减少煤尘的生成。在缓倾斜厚煤层进行倾斜分层开采时,在下一分层的风巷下帮向上分层采空区打钻孔或沿假顶掏一个注水窝,孔的走向间距3 ~5 米,然后插入注水管向采空区灌水。水在采空区内沿倾斜由上向下流动,把采空区内的碎矸碎煤湿润并同时向下分层未采煤体缓慢渗透,收到预湿煤体和粘结碎顶的双重效果。采空区灌水的降尘率为70 %~90 %,碎顶再生厚度可达0.2 ~0.5 米,大大改善劳动条件,深受采煤工人欢迎。在近水平的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底板集中巷安设钻机向工作面上方的采空区打注水孔,孔的末端置于工作面斜长中部,水在孔的四周溢散并粘结碎顶渗入煤体。沿走向每隔一定距离向采空区分别打扇形孔,把水灌入采空区的各部位。在急倾斜厚煤层水平分层下行陷落法开采时,在上分层的放顶区内向碎碴灌水,前采后灌,使下分层的煤体预湿。采空区灌水都应超前下分层的开采,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使水缓慢渗透,均匀湿润煤体。灌水的流量要严格控制,防止水在采空区内迅速泄入机巷影响生产又未能很好地预湿煤体。采空区灌水后,残留的煤炭自燃危险性可能增加,除应采取一般防火措施外,可在水中加入阻化剂抑制煤炭自燃。由于水对假顶材料可能有腐蚀作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假顶的维护。Ⅲ、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煤层注水就是通过煤层中的钻孔将水压入尚未采落的煤体中,使水均匀地分布在煤体的无数细微裂隙和孔隙内达到预先湿润的目的,从而减少开采过程的煤尘生成量。这是回采工作面积极有效的防尘措施,降尘率一般在60 %~90 %。按照注水钻孔的形式,可分为长孔、短孔和深孔三种。长孔一般平行于走向长壁工作面,由风巷或机巷沿煤层打俯斜或仰斜孔,孔深一般是工作面斜长的1/3 ~2/3,钻孔走向间距在10 ~20 米。短孔和深孔都垂直于工作面布置。短孔孔深2 米左右,注一次水可供采一个循环。深孔孔深10 米左右,注一次水可采一周。我国大多数矿井都采用长孔注水,它的优点是采煤和注水作业互不干扰,注水时间可按需要加长,一次湿润范围大而均匀。按照注水方式又可分为静压注水和动压注水。静压注水是利用地面水池到井下用水地点所具有的静水压力,通过矿井防尘管网直接将水压入注水孔。它的优点是不需注水专用泵,工艺操作简单,可长时间低流量连续注水,最终取得湿润均匀的良好防尘效果。静压注水的压力一般均低于2 兆帕。在透水性较差的煤层中注水需要较高的注水压力,可根据需要选择各类注水专用泵进行动压注水,注水压力可在2 ~15 兆帕之间。在中厚煤层吨煤注水量0.015 ~0.03 立方米,厚煤层为0.025~0.04 立方米,注水后煤层水分可增加1 %~3 %。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在其工程未交接前的掘进过程中,其掘进巷道内的粉尘防治工作由掘进队负责(包括施工期间占用的其它巷道范围均作为防尘范围),但不包括隔爆水棚设置、挪移、加水、维护)。
2、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天或每周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综掘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综掘工作面在无防尘措施情况下,粉尘浓度一般为2000 ~3000 毫克/立方米,个别可达6000 毫克/立方米,因此必须采取一整套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才能达到规定的允许粉尘浓度。主要防尘措施有以下几项:
(1)掘进机的内外喷雾。内喷雾是将压力水通过掘进机内部供水通道送到截割头上的若干喷嘴上,随截割头的旋转而随刀具喷雾。外喷雾是在掘进机截割臂上安装环形外喷雾架,架上设若干喷嘴,使压力水通过环形外喷雾系统形成包络截割头的水幕网,阻止粉尘扩散并使之沉降。降尘率一般可达50 %~70 %。
(2)配备除尘器或除尘风机。在紧靠工作面的掘进机司机座位前方,设置扁而宽的吸尘罩,将掘进机截割头切削生成的高浓度含尘空气吸入罩内由导风筒引至巷道后方的除尘器净化,净化后的空气排入巷道内。除尘器(或除尘风机)可分为电动的和水射流的两种,电动除尘器除设有能预防引燃沼气的风机外,还在其前后设置喷雾净化和滤尘网膜装置,净化效果很好,全尘除尘效率达90 %以上;水射流除尘器是以压力水高速喷射形成的负压产生风量并使吸入的含尘空气经过雾状水射流的喷淋而净化。(3)设置附壁风筒。将附壁风筒串接在压入式风筒的出风口,当除尘器工作时,关闭附壁风筒端头的排风口,风流即从其狭缝状的喷口高速横向吹出,将原有压入式的轴向风改为沿巷壁的旋转风并在整个巷道断面内以一定速度向工作面推进,在掘进机司机前方,形成阻止粉尘由工作面向外扩散的空气屏幕,净化了巷道内空气,提高了除尘器除尘效率。Ⅰ、锚喷作业的防尘措施
锚喷支护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很高,其主要防尘措施有:
(1)配制潮料向喷射机上料。沙石预先用水浇透,按比例和水泥拌成潮料后送入喷射机,可大幅度降低拌料、注料和喷射时的产尘量而又不易在输料管内粘壁。(2)双水环加水。两水环间距15 ~20 厘米共用一个水阀,其出水射流方向相反,使物料和水换向反复搅匀,减少干粉喷出。还可在喷枪水环后面6 ~8 米处增加一个预湿水环,进一步提高湿润均匀程度。
(3)加接异径葫芦管。在输料管的中间部位加接长0.8 米左右的异径葫芦状铁管,并使两个加水水环置于它的两端,物料和水通过葫芦管产生涡流加强搅拌,进一步减少干粉。
(4)低压近喷。在使用潮料条件下,输料距离为30 ~40 米,采用低风压近距离喷射可降低粉尘和回弹。风压不超过0.2 兆帕,喷枪嘴距巷帮300 ~450毫米、距巷顶450 ~600 毫米为好。
(5)使用锚喷除尘器。将喷射机上料口、排气口等处严重外泄的粉尘吸入除尘器,由除尘器内的喷雾和滤网将粉尘捕集,净化后的空气再返回巷道内。也可将除尘器的吸尘罩置于喷枪附近,吸去喷射时的含尘空气予以净化。
(6)选用新型湿喷机,将事先搅拌好的混凝土用湿喷机通过输料管和喷枪进行喷射,从根本上解决干式喷射机的粉尘危害。(7)水幕净化和通风除尘。在喷射作业地点的回风中设置喷雾水幕,以过滤含尘空气。为保证喷射地点的风量,风筒口离作业点最好在10 米左右,有效及时地带走粉尘。喷射前冲洗帮顶洗去落尘。Ⅱ、装碴防尘和通风除尘措施
装碴时洒水喷雾是常用的防尘方法,其方式有以下几种:
(1)人工洒水。对崩落的煤岩进行分层洒水边装边洒,以洒透匀湿为准。可使装碴的粉尘浓度降至2 毫克/立方米以下。
(2)在运输机上安装喷雾器洒水,水雾射向转载点。
(3)为使工作面和巷道内粉尘浓度稳定保持在允许浓度范围内,还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除尘方法。如:
(1)净化风流。即降低进入掘进工作面的新鲜风流中的粉尘浓度,使之不超过0.2 毫克/立方米。一般可在压入式通风的风筒中安装1 ~2 个水喷雾器,对着风流进入方向喷雾,净化进风流的粉尘。
(2)加强通风,保证在巷道回风中有必需的风速以排除粉尘。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25 米/秒,岩巷不得小于0.15 米/秒,但最大风速均不得超过4 米/秒,防止粉尘吹扬。
(3)采用压入和抽出混合通风方式进行局部通风。它既可有效冲淡工作面的瓦斯和粉尘,又可消除巷道全长范围内的粉尘和炮烟。但抽出式风机必须保证不会引燃抽出风流中的瓦斯和煤尘,如选用水射流风机或湿式除尘风机等。
(4)配备除尘风机将工作面含尘空气抽出,经除尘风机内的喷雾和过滤网捕集洗涤,净化后的空气排至巷道内。它和压入式通风合理匹配使用,能够有效改善掘进工作面的粉尘状况。
Ⅲ、掘进放炮的防尘措施 掘进放炮后的粉尘浓度可超过1000 毫克/立方米,而且几小时后仍然有数十毫克之多,整个巷道都充满浓烟粉尘。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才能得到理想防尘效果。(1)使用水炮泥。用装满水的柱形塑料袋当炮泥,放炮时借助于爆破冲击力使水散成雾状起到降尘作用,并可消除爆破火焰,提高爆破安全性。水炮泥用不燃性塑料制成,水袋有自动封口性能,袋中注满水后不会流出。袋内水压应高于外界空气压力。水炮泥填入炮眼以后,外部应用粘土炮泥封住,这是一项防尘和预防放炮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极重要的措施。
(2)放炮喷雾。以压缩空气作动力,使具有一定压力的水通过各种形状的喷射器喷吹成水雾射向工作面爆破空间内降尘。喷射器可以有鸭嘴形或圆锥形的,使用的风压为0.5 ~0.6 兆帕,水压为0.3 兆帕,鸭嘴形喷射器有效射程5~6 米,其他喷射器可达10 米。放炮前,将喷射器悬挂在巷道两帮,距工作面迎头8 ~10 米高2 米左右,喷嘴对着迎头并接通风水管。放炮时,在远处打开风水阀门形成强有力的水雾射流,封住工作面的炮烟粉尘。
(3)水幕净化。用若干喷嘴在离工作面约30 米左右处设置一个水幕,以过滤从工作面排出的炮烟和粉尘。喷嘴口偏向工作面,随工作面前移10 米而向前挪动一次,水幕降尘率可达50 %。
(4)放炮前后冲洗岩帮或煤帮。这样可减少放炮引起的粉尘飞扬。煤巷掘进时,放炮前后在工作面20 米范围内必须洒水消尘。Ⅳ、掘进打眼的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打眼的防尘有三种:
(1)风钻湿式凿岩。将压力水经过风钻和钻杆中心孔送到炮眼底部,把岩粉从炮眼中湿润并冲洗出来达到防尘目的。湿式凿岩可使粉尘从1000 毫克/立方米以上降低到10 毫克/立方米左右。按供水方式分,有侧式供水和中心供水两种。中心供水是在风钻的中心装有水针,水针前端插入钎尾的中心孔,后端通过弯头与供水管相连。凿岩时,水通过水针和钎尾中心孔进入炮眼。水压应低于风压0.1 ~0.15 兆帕,防止机膛进水。侧式供水是从风钻机头的侧面直接向钎尾供水,凿岩时打开水阀,压力水从供水管进入供水套,经过橡胶密封圈的水孔和钎尾侧孔流入钎杆中心水孔直达炮眼内。侧式供水的优点是减少漏风,压风不致进入炮眼,提高了风钻活塞冲击力和湿润粉尘的能力。
(2)干式凿岩捕尘。一般在缺水的矿井使用,可分为两种:一是干式孔底捕尘。经过钎杆中心孔、风钻机头和连在机头上的输尘软管,将炮眼内的粉尘抽到干式捕尘器中去,含尘空气的流向恰好同侧式湿式凿岩时水流的方向相反,炮眼口的空气向孔内流动,避免了孔内粉尘飞扬到工作面来。含尘空气经干式捕尘器中的滤袋过滤净化后,重新排到工作面中;另一种是孔口干式捕尘。通过炮眼口的捕尘塞和连在捕尘塞上的抽尘管,把炮眼内的粉尘抽到一个滤尘袋中去,过滤后的干净空气回到巷道内。(3)湿式电钻同侧式湿式凿岩一样,用水冲洗孔内粉尘,达到降尘目的。其它地点
主要运输斜井、各甩车场以及入风石门的除尘、洗尘工作按各自工作范围由井口机电队负责。
防止沉积煤尘参与爆炸措施
井巷中沉积煤尘重新飞扬起来,很容易使巷道空间的浮游煤尘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而发生或扩展爆炸,常常造成区域性或全矿性特大恶性事故。因此,经常处理井巷沉积煤尘是预防矿井重大灾害的极为重要的工作。常用以下几种处理措施:
(1)清扫法。把沉积在巷道帮顶、支架和设备表面上的煤尘清扫干净,将扫落的煤尘集中起来运出。
(2)冲洗法。用水把巷道帮顶和支架上的沉积煤尘冲洗到底板上,并使之保持潮湿,然后再将底板上的煤尘清除出去。这种方法能够将沉积煤尘清除得比较干净,而且简单易行,因此在煤矿中长期得到普遍应用。冲洗工作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间隔时间的长短根据煤尘沉积的快慢来决定。在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回采或准备巷道以及煤尘集中飞扬地点的下风侧,要经常反复冲洗,才能保持无煤尘堆积的良好工作环境。(3)撒布岩粉法。定期在井巷周壁和支架上撒布岩粉,增加沉积煤尘中的不燃性物质,以防止煤尘参与爆炸。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
(4)粘结法。把含有表面活性物质的湿润剂和吸水盐类的水溶液喷洒在井巷周壁和支架的表面上,粘住沉积的煤尘和后来陆续沉积的煤尘,使之不会重新飞扬成为浮游煤尘。水溶液中的吸水盐类能吸收空气中的水分使喷洒后的帮顶保持潮湿不断粘附煤尘,而湿润剂能使煤尘更容易粘附牢固。
防治粉尘危害,保护人体健康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根据其理化性质、进入人体的量的不同,可引起不同的病变。如呼吸性系统疾病、局部作用、中毒作用等。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有如下4种表现: 1.尘肺 尘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由于吸入粉尘的质和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尘肺病的种类很多,其中12种被列为职业病,它们是: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肺、水泥肺、云母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混合尘肺、铸工尘肺。2.粉尘沉着症
有些金属(铁、钡、锡等)粉尘吸入后,可在肺组织中呈异物反应,并继续轻微纤维化,但对人体危害较小,脱离粉尘作业后,病变可逐渐消退。3.有机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
不同的有机粉尘有不同的生物作用,如引起支气管哮喘、棉尘症、职业过敏性肺炎、混合性尘肺等。4.呼吸系统肿瘤
粉尘的局部作用是指粉尘作用于呼吸道黏膜导致萎缩性病变;此外,还可形成咽炎、喉炎、气管炎等;作用于皮肤可形成粉刺、毛囊炎、脓皮病等;金属和磨料粉尘可引起角膜损伤,导致角膜感觉迟钝和角膜浑浊;沥青烟尘在日光照射下可引起光感性皮炎。粉尘的中毒作用是指吸入铅、砷、锰等有毒粉尘而引起的中毒现象。
对于粉尘的危害,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如下技术措施防尘: 1.技术革新 改革工艺设备和工艺操作方法、采用新技术是一项彻底消除粉尘污染、搞好防尘工作的技术措施。在工艺改革中首先应当使生产过程不产生粉尘危害的治本措施,其次才是产生粉尘以后通过治理消除或减少其危害的措施。2.湿法防尘
这是一项简便、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粉尘遇水后很容易吸收、凝聚、增重,这样可大大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改善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3.密闭尘源
将尘源有效的封闭,是防止粉尘外逸的一项有效的技术措施,它常与通风除尘技术措施配合使用。4.通风除尘
这是目前工业生产中应用最为普遍、效果最好的一种技术措施。通风除尘就是用通风的方法将尘源予以有效的控制,并将含尘气体抽出,经除尘器净化后排入大气,使作业区空气含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使尾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5.个人防护
这是一项辅助性的措施。通常是在其他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通过各种防护用品(如口罩、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等),进一步防止粉尘的吸入,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预防粉尘危害的措施有哪些?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为了防止粉尘的危害,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法令。有《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的矽尘危害的决定》、《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办法》等。根据这些政策法令,各厂矿在防尘上做了不少工作,并总结了预防粉尘危害的八字经验,“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等综合措施,使粉尘浓度逐年下降,接触粉尘工人的尘肺发病率逐年降低,发病工龄和病死年龄大大延长。但目前我国预防粉尘危害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乡镇工业中问题更为突出,抓好防尘工作仍是首要任务。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该条例对监督监测、健康管理,以及奖励和处罚做出了规定,对防尘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的推进作用。(1)组织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防尘工作的关键。粉尘作业较多的厂矿领导要有专人分管防尘事宜;建立和健全防尘机构,制定防尘工作计划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监测制度,大型厂矿应有专职测尘人员,医务人员应对测尘工作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并指导,做到定时定点测尘,评价劳动条件改善情况和技术措施的效果。做好防尘的宣传工作,从领导到广大职工,让大家都能了解粉尘的危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好防尘工作。(2)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防止粉尘危害的中心措施,主要在于治理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产尘作业和操作,目的是消灭或减少生产性粉尘的产生、逸散,以及尽可能降低作业环境粉尘浓度。l)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应从生产工艺设计、设备选择,以及产尘机械在出厂前就应有达到防尘要求的设备等各个环节作起。如采用封闭式风力管道运输,负压吸砂等消除粉尘飞扬,用无矽物质代替石英,以铁丸喷砂代替石英喷砂等。
2)湿式作业是一种经济易行的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凡是可以湿式生产的作业均可使用。例如,矿山的湿式凿岩、冲刷巷道、净化进风等,石英、矿石等的湿式粉碎或 喷雾洒水,玻璃陶瓷业的湿式拌料,铸造业的湿砂造型、湿式开箱清砂、化学清砂等。
3)密闭、吸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产尘岗位,应采用密闭吸风除尘方法。凡是能产生粉尘的设备均应尽可能密闭,并用局部机械吸风,使密闭设备内保持一定的负压,防止粉尘外逸。抽出的含尘空气必须经过除尘净化处理,才能排出,避免污染大气。
(3)卫生保健措施
预防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一步措施是消灭或减少发生源,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其次是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浓度。最后是减少粉尘进入人体的机会,以及减轻粉尘的危害。卫生保健措施属于预防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虽然属于辅助措施,但仍占有重要地位。
1)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对受到条件限制一时粉尘浓度达不到允许浓度标准的作业,佩带合适的防尘口罩就成为重要措施。防尘口罩要滤尘率、透气率高,重量轻,不影响工人视野及操作。开展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对增程体质,提高抵抗力具有一定意义。此外应注意个人卫生习惯,不吸烟.遵守防尘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未佩带防尘口罩不上岗操作的制度。2)就业前及定期体检,对新从事粉尘作业工人,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目的主要是发现粉尘作业就业禁忌症及作为健康资料。定期体检的目的在于早期发现粉尘对健康的损害,发现有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时,及时调离。
3)保护尘肺患者能得到合适的安排,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应有待遇,对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妥善安置。
什么是煤矿工人尘肺?
煤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的工业原料。煤矿井下生产主要包括岩石掘进和采煤两个工种。这两个工种的工人所接触的粉尘种类是不同的。在岩石掘进工作面工作的工人,主要接触的是岩石粉尘(含硅粉尘),接触很少,他们所得的尘肺是矽肺;而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工人、运输煤和地面选煤厂的工人,主要接触煤尘,很少接触岩石粉尘,这些工人所得的尘肺就不是矽肺,而是煤尘肺或者叫煤肺。
不过,这两种尘肺在煤矿工人中只占少数,大约占所有煤矿尘肺中的20%左右。而绝大多数,即80%左右的煤矿尘肺是煤矽肺,也就是说既有硅的作用,又有煤的作用而形成的混合性尘肺。这是因为在我国绝大部分的煤矿,井下工种分工并不严格,而且调动也频繁,井下煤矿工人绝大多数在岩石 掘进和采煤工作面都工作过,所以他们既接触煤尘,也接触岩石粉尘,所得的尘肺是混合的煤矽肺。因此所谓的煤矿工人尘肺,实际上是包括了煤矽肺、矽肺和煤肺三种尘肺。吸入任何粉尘都会得尘肺病吗?
粉尘的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粉尘只要吸入肺内,都会引起尘肺病。例如,沙漠里的风沙、马路上的灰尘、教室里的粉笔灰等,都可以飞扬起来被人吸到肺里,但这些都不会引起尘肺病。这是由于这些灰尘的颗粒大,不易进入肺泡,或其化学成分不会引起肺部纤维化的缘故。严格来说,只是在某些生产过程产生的某些种类粉尘,大量长期吸入才能发生尘肺病。
尘肺病因学研究认为,只有进入到肺泡并沉积下来的粉尘,才有可能引起尘肺。人们通常把能到达肺泡内的这部分粉尘称为呼吸性粉尘,一般是指粒径小于5微米的粉尘。由于呼吸粉尘较长时间悬浮于作业场所空气中,能吸入到肺泡内并沉积下来,因此是引发尘肺病的主要因素。尘肺的发生与矿尘理化性质、矿尘浓度、接尘时间长短及个体条件等都有直接关系。接触不同种类的粉尘,因其致病作用和危害程度不同,尘肺患病率、发病工龄和病期进展快也不一样。
粉尘是怎样导致尘肺发生的?
粉尘致尘肺的致病机制迄今为止尚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各种粉尘的理化特性不同,对机体的作用及引起的反应也不尽相同,表现出病变的性质、严重程度也各异,即各种粉尘的致纤维化能力强弱不同,引起肺部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也不同。
(1)小而局灶的间质损害:主要在细支气管周围,病灶由蓄积的粉尘、噬尘细胞及中度增生的网状纤维组成,不伴有胶原化或胶原化不明显,这类损害多半由致纤维化作用较弱的粉尘引起,如铁尘和煤尘引起的很多分散性损害属此类。
(2)局灶性、结节性细支气管、血管周围间质纤维化:病灶中噬尘细胞大量坏死,成纤维细胞增殖,胶原纤维明显增生,如由石英或其他致绳纤维化作用较强的粉尘所引起的尘肺。
(3)细支气管及肺泡壁弥漫性间质纤维化:病变多在呼吸性细支气管,并可波及非呼吸性细支气管,并有肺泡间隔的纤维化,如石棉尘引起的石棉肺。(4)大块纤维化:在上述第二、第三类损害的基础上,由于大量胶原纤维的融合病灶及局部组织缺氧、炎症、肺不张及免疫学因素的共同作用,病变常融合成团块,有时可表现为进行性团块纤维化。导致尘肺发生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在导致尘肺发生的诸多因素中,累积接尘量与实际接尘工龄是煤矿工人罹患尘肺病的两个主要危险因素。危险因子分析表明,煤工尘肺的发病率随累积接尘量的增加和平均接尘工龄的增加而增高,接尘工龄与累积接尘量密切相关,是致病的辅助因素。
得尘肺病需要多长时间?
自开始从事粉尘作业起,一直到发现尘肺的时间,叫做发病工龄。尘肺的发病工龄长短不一,这不仅仅和接触粉尘的性质有关,而且与该生产中防尘条件的好坏更有关系。一般说业,得矽肺病大约需要8~10年,石棉肺需要5~8年,煤肺需要15~20年,铝尘肺需要16~40年。
体质好环与得不得尘肺有关吗?
由于粉尘是通过对人体起作用而产生尘肺的,所以体质好坏等个体因素,也影响着尘肺病的发生和发展,例如大家都在同一个车间或矿井下干活,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发生尘肺。有时工龄较短的得了尘肺,而工龄较长的却没有得病,即使得了尘肺,病变发展的快慢和严重程度,人与人之间也有所差别。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呢?这是因为影响发病的因素,除了和工龄、工种以及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个人卫生情况等影响机体抵抗力的多种因素有关。一般说来,未成年的工人、妇女、不注意个人防护和卫生以及健康情况较差者,如患有心脏和肺部疾病的人,比较容易患尘肺病。如何确定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
根据《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要确定接触某种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需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首先,应确定其危害程度的定性指标,即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其次,再评定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标,即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及生产性粉尘浓度的超标倍数。该标准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危害。确定危害程度时,只要将现场所获得的三项指标数据,在危害程度分级表中找到相应的位置,即可在分级表中查出其危害等级。
(1)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系指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其含量高低对矽肺的发生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该标准中将其划分为四类:即含量等于或小于10%的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含量为10%~40%的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含量为40%~7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以及大于7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2)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在接触同一种性质的生产性粉尘行业中,由于工人所处的生产条件不同。劳动强度和接尘作业的持续时间差异悬殊,因而实际吸入到肺内的粉尘亦不同。考虑到我国生产方式的复杂情况,将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作为一项定量指标,列入分级标准。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实际包括两项内容,即工人接尘工时调查,以及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该指标既表示工人劳动强度的大小,又反映工人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3)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是指作业场所实际测得的粉尘浓度值,超过国家标准的倍数,计算方法如下: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粉尘实测值/该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1 然后,取几次所测定的粉尘浓度超标倍数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例如,某铸件清理岗位使用的天然砂时,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是99.50%。一个工作日中一个工人的肺总通气量6999升/日·人,作业场所中粉尘浓度是4毫克/立方米,国家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浓度是1毫克/立方米,根据计算,超标倍数为3,在表3—2中找到相应位置,查出该岗位粉尘危害程度为Ⅲ级。该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以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化学工业有哪些职业危害?
化学工业品种繁多,与各行各业生产密切相关,是许多行业不可缺少的原料。化学工业主要有基础化工、农药化肥、石油化工、染料油漆、医药试剂、J感光材料、各种助剂等行业。化学工业生产过程,还常常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等特点,这就构成了化工生产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职业性中毒的特点。
(1)急性和慢性中毒由于化工生产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急性事故及急性中毒的发生率较其他行业多,还常涉及非职业人群。如火灾和泄漏事故会污染四周的大气,使大批人中毒。慢性中毒的远期影响也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2)损害脏器化学物可以侵犯人体的各个器官,有的是定位的,有的是多系统侵犯。刺激性毒物常引起呼吸系统损害,严重时发生肺水肿;氰化物、砷、硫化氢、一氧化碳、醋酸胺、有机氟等易引起中毒性休克;砷、锑、钡、有机汞、三氯乙烷、四氯化碳等易引起中毒性心肌炎;亲肝的毒物很多,典型的有黄磷、四氯化碳、三硝基甲苯、三硝基氯苯等引起肝损伤;中毒性肾损伤可由重金属盐造成损伤,也可由某些毒物通过缺氧、脱水等造成损伤;窒息性气体、刺激性气体以及亲神经的毒物均可引起中毒性脑水肿;苯的慢性中毒主要损害血液系统,表现为白细胞、血小板减少、贫血,严重时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汞、铅。锰等可引起严重的中枢神经损害。由于化学种类繁多,在此不能—一叙述。
(3)致癌作用近年来化工系统职业性肿瘤流行病学调查的报告较多,如橡胶行业的恶性肿瘤发病率较高,分析认为可能与防老化剂有关;石油行业的恶性肿瘤也高于当地居民,且消化系统的肿瘤为高;染料行业的联苯胺引起膀胱瘤已被公认;塑料行业的氯乙烯引起肝血管瘤、氟塑料可疑对人致癌;油漆涂料行业肠癌、肝癌患者增多等。
粉尘检测制度
粉尘检测制度
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吉祥矿业有限公司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为了加强粉尘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根据《煤矿安全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定。
一、吉祥煤矿职业危害主要因素是粉尘(煤尘和岩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由矿安全科组织测定。
二、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各接尘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少于三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工作面变更时也测定一次。测定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可靠。
三、粉尘测定单位每月月底根据下个月的生产采掘接续计划编制粉尘浓度检测计划,检测地点为井下采掘地点及其它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
四、测定单位每次完成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测定后,必须进行数据统计,计算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对粉尘浓度较大的作业场所提出降低粉尘浓度的建议或措施。
5.煤矿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篇五
各单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 组 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 成 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
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二条 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
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
第六条
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七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八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监科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计划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安监科必须按照《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监科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 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监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工资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工资科报告。工资科应及时向矿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矿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工资科、安监科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矿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6.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 篇六
金河煤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盘县金河煤矿
编制日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金河煤矿2014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制定我矿2014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2013年度防治计划目标
1、控制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提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提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提高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提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提高控制效果评价率。、提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3年有所提高。
二、2014年度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3)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进一步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
(8)进一步完善职业病报告制度 ;
(9)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0)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 义务;
(11)进一步完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
(12)进一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三、2013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矿属各单位应结合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金河煤矿
7.煤矿职业病防治法规 篇七
关键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形式;教学实效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特点是知识点多而且分散,理论性强,枯燥乏味,学生如果只是死记硬背,对于繁多的法律条文学起来将会味同嚼蜡,毫无趣味性可言。因此,要学好它有一定难度。如何引导、帮助学生正确地学,才能顺利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通过摸索,主要方法如下:
一、思想重视
1.让学生认识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作为会计类专业的学生在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的使命就是学到专业知识,掌握一技之长,为将来从事会计工作打基础,做准备。但是进入财会职业的“门槛”是会计从业资格,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的必考科目,即使学生是会计类专业毕业也必须在两年之内考取这门科目,毫无选择余地。
2.这门课程实用性强,可以打开学生的眼界,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比如第二章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它与出纳的工作关系密切,第三章介绍会计人员在跟税务部门打交道时应遵循的法律规定。这些知识不仅在工作中十分有用,而且还包含在初级专业资格的教程内。所以,教师要让学生意识到:不要仅仅为了考证而考证,还要为工作,为将来进一步学习着想,为以后的学习打基础。
通过思想动员,使学生能够正确地认识、对待这门课程,有一句话说得很到位:态度决定一切。只有摆正态度,学生才能学有所成。
二、教学形式
1.抓关键字眼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概念和法律条文很多,但现在的考证试题都是以客观题的“身份”出现,因此,指导学生没必要死记硬背,多读多看几遍脑中自然会形成印象,在看的过程中注意把握概念、法律条文的关键字眼,是帮助理解记忆的有效的方法。
比如,在会计行政法规的概念中讲到制定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这里注意“或”后面的有关部门是“拟定”,如果不留意,把它也看成“制定”就错了。因为有关部门都只能拟定,拟定是打草稿,草拟的意思,拟定完了还得提交国务院批准,没有问题,同意后才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因此把有关部门的“拟定”看成“制定”,就不正确了,必须是“拟定”,然后国务院批准发布。另外,会计行政法规调整的关系,与会计法律一样,也是经济生活中的会计关系,但它调整的是什么会计关系呢?是“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相较于会计法律而言,会计行政法规调整的会计关系没有那么全面。因此,在会计行政法规的概念中,要注意“调整会计关系”前面的定语是“某些方面”这四个字。通过关键字眼,使学生更容易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的概念,降低记忆难度,大大避免在做题时掉入陷阱的危险。
2.善于总结归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知识点多,而有些知识点又涵盖数量众多的内容,如果使用传统的记忆方法,耗时费神不说,效果未必明显。此时,教师可以运用总结归纳的方法,学生将会记得多记得牢。
比如,现行消费税税目有14个之多,学生怎么做才能把它们在短时间内牢记于心呢?根据这14个税目的特点,可以将它们归纳为一句有趣好玩的句子:五男二女去游山玩水+家居两样。14个税目中与男生有关的是烟、酒、哄女生开心制造浪漫氛围的焰火,表现男生勇敢的鞭炮,现今流行的“男人玩手表”,当然这手表要高档手表才行,这是与男生有关的五个税目;与女生有关的是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这两个税目;男生女生游山玩水需要摩托车、小汽车,游玩要做好准备,要有油——成品油和汽车轮胎,没有它们跑不了,还可以玩高档的体育项目——高尔夫球及球具,因此游山玩水的税目有五个;最后是家居两样: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通过总结,把内容繁多的消费税税目轻而易举地拿下,而且不易忘记。
3.灵活运用图表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里学生要掌握的知识点很多,而教材基本都是用文字表述,长长的一句话、一个段落冷生生硬梆梆,容易让人生厌。此时,可以结合知识点的区别,使用图表,不仅可以改变视觉效果,而且达到直观、清晰明了的目的。
例如,在会计档案销毁中的专人负责监销,因为不同的单位要销毁会计档案派出的监销人员各不相同,怎么区别呢?设计的图表如下:
再如,会计法律制度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学生需要把握的知识点:有哪三个层次,制定的主体是谁,分别有哪些内容?图表如下:
通过图表的高度简约和概括,缩减了文字记忆的内容,大大提高了学生记忆的效率。
4.英语的使用
虽然中职生的基础知识薄弱,但是简单的英语词汇他们还是能够接受,而且在讲解某些知识点的时候,能够适当使用简单的英语词汇,也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比如在讲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要有四个人的签章,哪四个人,他们是签名、盖章、签名或盖章还是签名并盖章?在签章问题上学生比较容易混淆,为了加深学生的印象,一步到位把这个知识点记牢,可以把这四人的“签名并盖章”表述成为签名和盖章两者都需要,两者是and的关系。在课堂上使用简单英语词汇进行讲解,学生觉得既新奇又有趣,印象深刻而且不易忘记,不会与相似的知识点相混淆。
基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特点,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也要善于学习,多探究,寻求更多结合知识点本身、适合学生“多、快、好、省”的记忆方法。
三、及时鼓励
凡事没有一帆风顺,学习也不例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良好心态。
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在练习中,在考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问题、碰到挫折,难免会产生灰心、沮丧的情绪。怎样才能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有勇气面对自己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教师需要及时给予学生鼓励。在一次滑铁卢的测验后,面对情绪低落的学生,笔者这样对学生说:其实成功很简单,它只需具备三个要素:第一,对自己要有信心,也就是要有乐观精神,相信自己一定能行;第二,要热爱——热爱你所做的事,热爱这门学科,有了热爱,你才会为之倾注热情,忘我学习,这样才有可能学好;光有信心和热情还不够,因此第三个因素是:努力奋斗。天下事没有随随便便的成功,有了理想,确立了目标,就得付诸行动。如果这三个方面都能够具备,意味着你们已经敲开了成功的大门。因此,现在遇到困难、碰到挫折并不可怕,正因为现在能够遇到、能够碰到它们,才预示着在关键时刻能够面带微笑轻松通过。
通过以上做法,最后笔者所任教的班级,学生都有一颗乐观、积极、为着理想全力以赴的学习心态,自信心明显增强。当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今后的执教生涯中笔者将继续寻求、探索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有所获;同时力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在人生的道路上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引和帮助。
参考文献: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刘容.浅谈提高中职生财经法规知识记忆能力的方法[J].广东教育·职教,2012(4).
[3]杨丽生.会计签章知多少[J].农村财务会计,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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