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2025-02-11

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共7篇)(共7篇)

1.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一

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

发言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关于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代表县发改委做以下发言。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强工兴城”战略的初步实施,基础实施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也呈突发态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政风党风和社会风气,并滋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呈现出大案要案突出,主要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串案、窝案有所增加等特点。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出让土地;

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六是存在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现象,“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豆腐渣”工程时有发生。

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权钱交易现象突出,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时有发生;

二是涉案人员分布广,层次多,呈现窝案、串案的趋势;

三是涉案环节多,设计规划、评估审批、招标投标、建设施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个环节都是犯罪分子的目标,其中招投标环节更是职务

犯罪的重灾区;

四是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间接化。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道德教育缺失。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理想信念动摇,法制观念淡漠,特权思想严重,容易受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侵蚀,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价值观扭曲,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了一己之私,不惜以身试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是管理监督手段缺少。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大多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老百姓形象的描述为:“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软,同级监督太少。”指出了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缺少有效管理监督手段的现实。

三是体制机制约束缺位。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弊端开始显现。在工程建设领域集中表现为对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硬性的法制约束缺失。例如在一些工程项目中,存在有些部门即是投资者,又是建设者,还是验收者的现象。这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四是舆论导向宣传缺乏。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同时,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文化的腐蚀,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产生异化。在这种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工程建设领域形成了种种“潜规则”,人们把收受回扣、吃卡拿要、返还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商业惯例。一切向钱看,在巨大利润的诱惑面前,行贿者络绎不绝,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干部;受贿者心安理得,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弄钱。

四、县发改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做法

县发改委充分认识到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保证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总书记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县发改委以强化教育为切入点,筑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防线,努力做到“三个强化”,强化廉政主题教育,强化案例教育,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在全委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教育氛围,提高了全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意识。

二是以重点环节为突破口,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项治理。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猛发展,县发改委及时调整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找准工作的突破点,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针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资金)的争取、投资计划下达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规范审批行为,使全委各项行

政审批业务法定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克服办事随意性和有效扼制“自由裁量权”。近几年来,县发改委没有发生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职务犯罪举报。

三是预防关口前移。县发改委为了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积极主动的把关口从事后惩处、事中监管,前移到事前预防。通过紧密查找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点,联系岗位实际,认真查看流程是否规范、防范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积极整改流程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县发改委领导班子通过对各股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定期督查通报、限时整改等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化、日常化。

五、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趋势,县发改委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增强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既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发改、审计、财政、监察等各有关部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增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配合,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清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进一步改进措施,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突出特色,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三是严把“廉政准入”的关口。在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职业人员等部门(机构)或人员中,实行并推广“廉政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建议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纪检等部门成立廉政资格审查联合小组,编制企业、机构、人员廉政记录档案,对于行贿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降低其企业廉政信用资质,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其在本县一定年限的投标权、承建工程权,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驱逐出我县建筑市场。对于那些技术水平低、管理差、质量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实行淘汰制度。

四是建立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规范投标行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是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预防职务犯罪要充分利用交易中心的信息公开、集中服务、程序透明功能,掌握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投标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建立响应的配套制度,对招标、编标、审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督。积极推进在建筑工程招标工程中实行透明标底方式。尽可能缩短审标、评标等中间环节。

五是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规范有序。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要注重对工程建设内部的各个环节进行制度预防,进一步加强完善行之有效的档案查询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关口前移”的预防对策。

六是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打击职务犯罪本身也是一种预防,是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预防措施。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不断完善建立“教育、监督、管理、打击”四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工作线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发改、审计、财政、监察、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综合采取政治、经济、教育、纪律、法律等手段,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针对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虽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难度大、任务重,但是我们相信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配合下,这项工作必将取得辉煌的胜利。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2.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二

巡展共分七个专题展区:《宗旨·使命》、《犯罪·危害》、《惩治·成效》、《警示·启迪》、《预防·治本》、《建设·发展》和上海专版,共选用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例62个在上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6个。

上海专版主要展示了本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市委和高检院要求,围绕“四个中心”建设和世博会筹办,积极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本次上海巡展得到了上海市领导和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市政协主席冯国勤、市委副书记殷一璀等在巡展第一天即悉数到场观看了展览。巡展期间,上海市各界人士踊跃观看了展览,纷纷表示:“看这样的展览有意义,不仅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情况,对那些‘常在河边走’的人更是个警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出席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专程抵沪参加了开幕仪式。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编辑部在沪成立

3.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三

市水利局引黄办 高岩

近期,市水利局全体党员干部组织收看了警示教育片和展版,我看后深有感触。我认为,要遏制并逐步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就必须相应地运用思想教育、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是要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它集中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理念。

一、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制度和监督,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成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党员干部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这些年来,尽管我们不断加大对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教育力度,但由于缺乏得力的监督措施和制度保障,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最大的失误是教育的状况并没有改变,领导干部少受教育、不受教育,没当学生,总当先生的状况却没有改变。在深化反腐倡廉教育中,应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着力加强干部教育的制度化建设,用加强教育的强制性来提高针对性,用增强教育的规范性来促进有效性。

二、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教育和监督,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

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是求真务实的内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分析认识当前的腐败现象,不难看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我们正处在一个腐败易发、多发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也就必须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期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促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尽快完善,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经济基础;二是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步伐,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三是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反腐败的法律基础。这三大基础,既是制度反腐的根本,也是决定制度反腐取得胜利的关键。要通过教育的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要通过监督的深化,使制度建设更好地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根本性作用。

三、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教育和制度,强化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

求真务实看权力,就可以清醒地懂得权力是柄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又可能成为牟取一已之利的私产。权力的独占性、排它性和扩张性,决定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但是不允许,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不存在。要防止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的产生,必须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缺乏教育的监督,是盲目的监督;没有制度保障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既要通过教育调动干部群众敢于并善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更要以制度保护干部群众进行监督的积极性。

4.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四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8.01.07 来源: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

---南阳邓州市检察院预防科

新华网河南频道12月25日讯 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报道:2000年1月l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繁荣、规范我国建设市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本身不太严谨等问题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使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问题较多。为解决这些问题,彻底杜绝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乱纪现象,纯洁建筑市场,邓州市院预防部门结合多年以来的工作实践,在深入细致的学习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的向城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城建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不违背国家大法的前提下,针对邓州市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招投标活动,规范建筑市场,预防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邓州市院的具体做法是:

一、查摆问题找对策

根据近年来在招投标中的工作实践,发现邓州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有以下问题:一是投标企业之间相互陪标。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代价找其他企业陪标,而陪标单位在人情或者互利互惠的情况下,在标书中故意加大成本,提高工期,降低质量等级,使评委在评标中多扣分而自然落标,让事先委托的施工企业把工程揽到手。二是明招暗定,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从招标程序上看,公开的内容是以合法面目出现的,但通过贿赂建设单位和评委使之自然中标,而达暗定之效。三是施工方通过挂靠承揽工程。一些施工企业虽持有资质证书,但其资质等级不具备承揽工程的条件,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取挂靠的办法,由那些具备承揽工程的资质企业为其揽活,而后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四是评委组成不尽合理。《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南阳市建筑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第20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委人数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应控制在5--15人之间,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社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践中,招标人的代表占到评委的三分之一,已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五是个别评委素质偏低,评标有失水准。《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评委不具备上述条件,尤其是招标单位的代表,对标书是一知半解,甚至连标书都弄不懂,评标也就谈不上独立完成。个别评委不讲原则,评标中私自接触外界,泄漏标函,擅自发表意见,给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的明显后果是,明标暗定,流于形式,践踏了法律,扰乱了建筑市场,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带来的潜在危害更是不可估量的。一是由于招投标的可流于形式性,使一些建设单位把功夫下在“戏外”,利用关系和金钱打开方便之门,行贿收贿等腐败问题不可避免。二是承建单位由于在前期承揽工程时期的额外“投资”,依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自然规则,承建单位只能把这部分损失从以后的建设项目中挤出来,那么留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一后遗症又是在情理之中的。综观整个建筑环节,招投标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就管理和监督部门而言,只要卡住这一环节,就能使整个过程得以畅通而顺利进行。因此要想纯洁建筑市场,有效的杜绝腐败,消除隐患,当务之急是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发出建议促整改

为了解决问题,主管领导带领预防部门的干警亲临招投标现场,与城建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分析问题寻找对策,经过十余次招投标工作实践及反复讨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意见,遂建议城建部门从内容和形式方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在我们的建议下,邓州市建设局另辟场地组建了面积达80多平方米的招标大厅,安排专人进行唱标,《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决定》,于2006年4月17日以邓建(2006)9号文的形式下发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该文件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评委的确定与处罚、投标报价优惠比例、外地企业加分因素、企业弄虚作假的处罚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

一是限制建设单位评委。统一要求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建设单位评委仅为一人。其他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针对问题:有些建设单位评委缺乏评标专业知识,加上受领导指使,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倾向性。特别是在施工企业综合评价打分中,可根据领导的意见为所希望中标的施工方打高分。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南阳市建筑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确定建设单位评委为一人。

二是对评标的专家评委临时确定、统一接送、隔离评标。在招标前一个钟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并对评委统一进行接送;携带的通讯工具统一进行保管,监督所有评委不准与投标单位及外界人员的接触联系;各个评委之间用挡板隔开,评标中不准评委相互交换评分意见,或干预他人评分。

针对问题:有些企业在每次工程项目招投标会议开始前,评委确定之后,派人把住通往招标会场的路口,遇到评委便上前打招呼、许愿,甚至财物开路,发给红包,使未到会场的评委往往心中有数,最终打分时倾向一方。有的评委为了自己心中的企业中标往往会要求其他评委对该企业加分,或通过协商互惠互利。评委的临时确定、统一接送、隔离评标,有效的杜绝了这种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和行为,杜绝了腐败的发生。

三是加大对评委的处罚力度。要求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发现评委有私收企业红包,打感情分、恩怨分的情况,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律取消评委资格。

针对问题:有的评委出现了违规违法情况,在被追究相应责任后,由于评委资格是一种能力的象征其资格继续存续,其仍有可能继续参加评标。这样无形之中,参与竞标企业就会对投标活动会产生不信任感,会对评标产生怀疑。同时,其由于可以保留评委资格,很显然就为其再次违规提供了心理的侥幸和基础。因此,对违规评委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其评委资格,就是实行一票否决,就是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无疑会对评委产生很大的心理震撼,而使其不敢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2、扩大工程招标过程中的监督面。

从2000年开始,邓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就已有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局、建设局的共同监督。现在,在原有监督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政局等单位人员参与监督,扩大工程招投标的监督面,以进一步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针对问题:一些人和投标企业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产生疑虑,通过扩大工程招投标监督面,就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公正性,打消了疑虑,充分调动企业参加竞标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优价廉。

3、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投标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设单位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干扰招标工作的行为等均做出比较严厉的惩罚。如:对投标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之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半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扣两分;半年被通报两次的施工企业,取消一年投标资格。

针对问题:投标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相互陪标、挂靠投标的现象,通过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处罚、甚至剥夺其在一定时期的投标资格,来警诫规范其行为。

三、监督到位出效果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尤其是建设局的文件下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后,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震撼,认为该文件目的明确,可操作性强,直接解决了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06年5月15日,邓州市技术监督局大楼工程开标。该项目工程价值280万,有邓州市工程公司、邓州市粮建公司、邓州市西城建安公司三家企业参加招投标。这是9号文实施以来召开的第一个标,开标当天,不仅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到了会场,还有八家没有参加投标的单位,也早早赶到现场进行观看。我们又邀请一位人大代表和一位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开标前,在新近组建的面积达80多个平方的招标投标大厅,我们就主持人位置的确定、唱标台的摆放、评委间挡板的距离间隔等具体事项协助标会进行了布置。这次开标的过程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补充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次确定的评委人数为7人,建设单位参加评委一人,对其他评标的6位专家评委在开标前一小时随机抽取确定、并统一进行接送,对携带的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在评委与评委之间用挡板隔开,杜绝评委相互交换意见。同时为了避免投标企业自行唱标所带来的情绪化、倾向性、提示性等问题,我们建议由招标代理中心专人进行唱标,从细节上体现公平公正。

由于事前邓州市院已接到关于邓州市粮建公司为邓州市工程公司陪标的举报,在开标过程中对标书进行严格审查,发现粮建公司与邓州市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有许多相似之处,且成本价格高、工期长、质量等级低等不正常现象,有很大的陪标嫌疑。遂建议暂时中止标会,当场调查。经调查邓州市粮建公司承认了陪标的事实。评标委员会在确认该公司陪标的情况下,认为该公司已违反《补充规定》第七条,遂宣布该次开标无效,并作出了对工程公司和粮建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在半年内每参加投标扣两分的决定。同时警告二公司,若在半年内再次发生陪标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

5.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五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王燕 孟瑶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201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其中积极探索在非公领域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十条措施的一个重大亮点,职务犯罪预防对象向更广泛的群体扩展。本文试在厘清非公领域职务犯罪范围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非公领域 职务犯罪 职务便利

一、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

按字面意义解释,职务犯罪是指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主体不同,职务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即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广义的职务犯罪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狭义的职务犯罪相对应,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简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范围的扩大是与国家经济形态发展相对应的。曾几何时,在国营单位遍布街巷的时代,职务犯罪被国家工作人员专属。翻阅1979年刑法,只有第155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和第185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两个条款与职务犯罪有关。随后几年,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粉墨登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开始出现,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注意。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收受贿赂、侵占财物、挪用资金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两年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三个罪名,分别对应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只不过前者的定罪量刑标准要明显低于后者。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也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此,非国有社会组织人员被囊括其中。

此外,作为受贿的对合犯罪,行贿犯罪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9条),两种犯罪分别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对合关系,是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如果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属于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应包括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适应中共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的转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预防部门在预防方式、预防技术等方面有了极大提高,形成了良好的预防效果和广泛认可。随着时代发展,检察机关单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难以适应反腐败工作形势。笔者认为,无论从实践需要还是在法律要求方面,检察机关都应将预防对象扩展到非公领域。

(一)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1.弥补当前预防对象局限性的需要

当前,预防工作主要针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确定是首要问题。随着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界定越来越模糊,如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犯罪;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等,主体身份模糊的情况需要检察机关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罪名之间耐心甄别。而恰恰是这些犯罪,往往手段隐蔽,值得深入调查并重点预防,但受管辖权限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较少地介入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主体身份模糊的犯罪属于司法适用问题,犯罪行为并没有改变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为己谋利的腐败本质,扩大预防范围,有利于消除当前法律定性方面给预防工作带来的局限性问题。

2.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凸显期,新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如足球腐败窝案中,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等四名裁判员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的员工受贿事件被媒体称为“小二腐败”引发舆论关注。还有一些私营企业的行贿问题更是迅猛增长,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行贿案件为例,2008年至2011年该院查办行贿案件数量分别为1件、5件、7件和16件,涨幅惊人,这些案件中,行贿人全部属于非公领域人员。将预防对象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职行为的法律监督作用,但是难以适应新的腐败形势。检察机关应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引导非公领域组织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3.践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

近年来,腐败犯罪如毒瘤一般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私营部门职务犯罪相提并论,第十二条指出,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公约》还规定了促进执法机构与有关私营实体之间的合作、增进私营实体透明度等预防私营部门腐败的具体措施。中国政府已于2003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公约》。在此意义上,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应成为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内容。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可行性

1.与传统预防方法并不矛盾

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法上主要有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对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就某时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就法律政策和单位内控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正反两方面案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等。这些方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适用,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没有方法措施上的阻碍,相反,检察机关可以运用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为非公领域提供更好服务。

2.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做法

香港廉政公署有较为成熟的反腐败工作经验,经验之一是成立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分别承担调查,预防和教育三项工作,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其中,防止贪污处有三项职能:一是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二是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三是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三项职能中有两项涉及非公领域,为内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三、基层实践及问题

基层工作最富于创造性和实践性,历史上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都来自基层,几年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便尝试开展了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江苏模式

早在2004年,江苏省南京市就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要求“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也在2004年成立了以辖区外企、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服务主体的“防案顾问小组”。检察官们学习和借鉴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着重为企业提供防止商业贿赂、防止职务侵占、防止员工内部盗窃、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四防”法律服务。7年来,“防案顾问小组”已为园区上万名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形式多样,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011年,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要点》中明确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该省一些私营部门相对集中、私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检察院已经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方式。

(二)晋江模式

自2007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尝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走进民营企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深入探索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途径,该院联合晋江市纪委、监察局组成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非公经济领域腐败问题防治课题组”。课题组对晋江市2008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非公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就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从企业制度、人才管理、法纪教育、防控体系、行业协会作用、政府主导作用、刑事法律保护等七个方面总结防治该类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为拓展该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武汉模式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之一,该市检察机关以商业贿赂为突破口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既直面当前突出的腐败问题,又与常规预防对象联系紧密,益于民营企业所接受。探索和实践。2011年,东西湖区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涉及企业的有关事宜。2012年4月,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会召开,决定针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在全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对策。

(四)海淀做法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尝试开展了一些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创新工作。2009年我区被确定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当年,我院即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园工委的邀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法律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就园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参与座谈,研究方案。并逐渐与园区一些高科技企业签订共建协议,使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将预防职务犯罪内容融入到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当中。2012年,为方便园区企业联系检察机关,我院开通检察联络室网络服务链接平台,以在线问答、电子邮箱、电话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即时交流,方便快捷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服务。

(五)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纵观各地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实践,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统一、明确。

一是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不明确。当前一些地方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将诈骗、盗窃等凡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都纳入预防范围,这些犯罪仅侵犯个人或企业的个体利益,而不是腐败所指的工作廉洁性,并不适合纳入预防范围。

二是检察机关工作方法不明确。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预防非公职务犯罪工作都处在探索阶段,很容易出现个别偏离检察职权的情况,如越权办案、插手企业内部管理等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何保证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到位不越位”,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6.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六

时间:2012-11-05

作者:江朝礼 文恕 刘德华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工业园区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安置是必经的程序之一。由于现有的征地拆迁政策存在部分不足,并客观上使评估和拆迁工作人员在补偿标准的执行上留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使得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征地拆迁安置中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省成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各类征地拆迁安置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各类拆迁安置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认真地剖析,寻找案发特点和规律、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不断增多,数额不断攀升。在几年前,我们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多是在几万或者是十几万,但近两年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上升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如成都某县查办的古城社区会计程某某挪用拆迁补偿款17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千万元。又如某地以拆迁办主任刘某为首的贪污、受贿案中,5名涉案人员近五年之中,在负责拆迁过程中,多则五、六十次,少则十余次贪污或受贿。且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一般的工作人员在几年时间里贪污、受贿数额就高达10万余元,并且从一次几千到一次几万不等,造成国家多支付拆迁补偿款40余万元。

(二)手段不断变化,花样不断翻新。负责拆迁、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除了做群众的工作外,还要负责丈量被拆迁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制作房屋拆迁补偿表、核算补偿数额并上报等工作。部分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方面做文章,减少违法建筑面积,增加合法建筑面积。利用以上手段,为被拆迁户多报拆迁补偿款,从而大肆收受贿赂,或者干脆伪造被拆迁户档案,从而套取补偿款进行私分。还有采取开具虚假发票冒领公款,或暗箱操作,收入不上账,或以假协议、假占地、伪造有被拆迁户签名的花名册等手段,间接占有土地补偿费、土地配套费、拆迁补偿款;有的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上大做文章,低价转让土地,从中获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三)窝案层出不穷,串案不断出现。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案件线索,揪出一人,就牵带出一片。共同犯罪、群体犯罪出现。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务人员之间或与社会上的人员蓄意串通,内外勾结,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共同作案,大肆骗取国家补偿款或收受贿赂。如成都某县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叶某某涉嫌诈骗的案件中,发现该诈骗案件里可能有职务犯罪的迹象,经过侦查人员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并查处了该县河池社区书记贾某某和主任张某某相互勾结,在河池社区拆迁安置过程中,违规将河池社区的安置房的修建工程发包给叶某某修建, 1 共同收受叶某某70余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窝案串案的增多,说明犯罪主体正在由个人向群体蔓延,是当前涉及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基层不断发案、人员不断复杂。在办案中查处的涉案人员既有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甚至还有被拆迁的农户,其中,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居多。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政府主要依靠村、社基层组织对所拆迁的农户和各种房屋、厂房进行摸底调查和实际丈量等工作。这些人在拆迁确权、丈量、安置、处理公共资产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这就给基层组织的干部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如香山社区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农户获得政府的补偿后搬走了,留下来的房屋都有一定的价值,很多的拆迁公司都想获得该社区旧房的拆除工程,该社区书记叶某某利用职权将社区的旧房拆除工程交给拆迁公司的刘某某,收受刘某某55万元的贿赂。

(五)影响不断扩散,危害不断增大。拆迁户、违章建房户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负有拆迁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甚至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共同违法建房、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返迁房,村民产生攀比心理,致使违章建房户越来越多,违章建筑面积越建越大,不但使国家增加巨额拆迁补偿资金,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村民办理建房手续,造成村民多次对抗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开展,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因征地拆迁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恶性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少数工作人员在金钱诱惑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追求个人最大物质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但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监管,操作缺乏透明。拆迁办掌握了征地拆迁工作最直接的权力,同时存在一人多职,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赋予了征地拆迁部门较多的职权,且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加上征地拆迁部门内部分工较少,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失控。再就是征地拆迁办只向群众公开拆迁的相关政策,而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都不太公开。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就给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公兴镇副镇长张某某,利用分管拆迁安置的职务之便,由于在安置房的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副镇长张某某通过“暗箱操作”将修建安置房的工程交给建筑商曾某,收受曾某70余万元的贿赂。

(二)拆管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缺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实际执行中,城建、国土等部门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使拆迁补偿工作缺乏基本的监督制约。并且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没有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核实。由于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的缺位等原因,给职务犯罪以可乘 2 之机。

(三)政府定位不准,行政参与过多。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拆迁动员、安置、补偿等环节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动工,不得不以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如强制拆迁,采取包办的方式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理解,进而引发与政府的激烈对抗,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的精力,疏忽了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人员素质不高,利益思想严重。有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拆迁透明。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征地拆迁中全面推行“阳光拆迁”,以规范征地拆迁的各类行为,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一要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拆迁前举行公开听证,并应向被拆迁人宣传、讲解所执行的拆迁补偿文件和操作程序文件,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让被拆迁人和其他群众了解正当的程序和标准。二要实现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被拆迁房屋的测量和评估等操作程序都应当公开,特别是拆迁过程必须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将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具体事项向群众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三是要实现监督途径透明化。要公布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举报电话、接待信访时间等投诉和复议渠道,以便群众监督。

(二)强化内部监督,加大财务监督。一是要对拆迁流程全监控。实行居民代表参与制和复核制,在动产评估和补偿款核定环节应有居民代表参与,对拆迁工作的测量、图表的绘制、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对于动产评估和补偿款核定实行复核制,邀请其他居民代表、拆迁工作人员等组成独立小组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动产评估结果、补偿项目、房屋面积、建房时间应及时予以公示,以利群众监督。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的流程监督。房屋拆除工程应由投资方、拆迁人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标,纪检机关应参与监督。加强对拆除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对于有行贿记录的施工队伍禁止进入市场。二是要实现资金流转全控制。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款及其他专用款项,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推行“资金统管制”和“会计代理制”。建立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审计或者专项的财务抽查,以便及时发现拆迁资金、补偿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规范岗位设置,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管理情况和决策、执行、监督三者既统一又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及审核、审批岗位,不允许一人兼任会计出纳等现象的出现。

(三)强化法制宣传,加大思想教育。要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印发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各种有效形式,使工作人员明白什么是犯罪、为什么会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使他们警钟长鸣,自省自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密切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思 3 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机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

(五)强化惩治力度,加大预防措施。要把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办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使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分子被及时查办,并绳之以法。不仅要消除职务犯罪分子继续贪腐为恶的条件和机会,也要震慑从事主管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使其有所触动、有所戒惧。并在征地拆迁领域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与征地拆迁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堵漏建制,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7.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教育巡展观后感 篇七

学习《浅析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的情况汇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紧缺矛盾日益凸现,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趋势,涉矿开采领域也成为了职务犯罪高发地,我股组织全股人员认真学习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编撰的调研材料《浅析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并就预防矿山管理领域内职务犯罪进行热烈讨论。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矿管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易发环节

犯罪特点:

1、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犯罪分子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有的犯罪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用模糊行为混淆犯罪行为,用“灰色收入”混淆犯罪收入;有的以打牌等娱乐形式收受贿赂;有的在权钱交易中非法占有的犯罪活动,往往混杂在合法的执行公务中,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实质。

2、利益交织,案中有案。一个采矿企业从开办到生产,涉及到国土资源、安监、林业、环保、水务等单位。一些矿山业主为了顺利开采并获得最大利益,不惜用金钱拉拢腐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员。

3、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且其侵害的对象一般为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具有较大的破坏性。

易发环节:

1、选址踏勘。选择一个理想的开采点并通

过审批是开办矿山的前提,矿山业主往往通过行贿来达到目的。

2、资源测量和矿界划定。矿量和矿界的划定关系到矿山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较大的作业面积和有利的开采标高,各矿山总会不惜用重金贿赂相关干部。

3、日常监管。各矿山普遍存在私自改变开采方位和越界超量开采的情况,一旦被发现将会被责令停产整顿,所以矿山业主都要千方百计拉拢相关工作人员,以便在检查时给予通融。

4、采矿权转让。《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非特别情形不得转让,但实际上仍有一些干部会采取变通做法为请托人办理转让手续。

5、采矿权延期。虽然办理采矿权延期手续比较困难,但仍有个别干部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职权擅自予以办理。

6、采矿权出让。虽然采矿权是有偿出让,而且有比较规范的制度,但实际操作时干部手中的权力还是非常大。只要他们在出让协议中为请托人“量身定做”一个限制性条款,挂牌出让的矿山就非其莫属了。

7、矿山环境恢复。有些需要关闭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的办法是“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由企业自己进行治理,治理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作为补偿,允许治理企业有限度地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有关人员就充分利用这些权力收受贿赂。

二、矿管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1.对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掌握不到位。对矿山的开采量缺乏科学的计算方法,核定本地区计划数缺少科学依据,仅凭多年来形成的实践经验作为指导,导致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开采量与计划量的差额无法统计或统计不准,一些不法矿主

遂乱开滥采,多占国家矿产资源。

2.对矿山开采监管不到位。对一些已明确关停但实际上仍然在暗中开采的矿山监管不力,留有死角,导致违规开采屡禁不止。此外,对以矿山整治、修复、绿化矿山名义继续超计划乱开滥采的行为没有监管到位,使得矿山业主对资源的破坏性开采行为仍然存在。

3.监管体制不完善,对超量滥采行为监督和制止措施不到位。首先,乡镇矿山管理多年来一直处于多部门管理状态,国土部门负责管理矿山资源的开采量,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火工产品的安全使用,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及各镇对所在镇矿管站的具体管理。其次,监管的重点环节上也存在着漏洞。

三、预防矿管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上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要求,同时又要注重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对领导干部其思想上的教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防止其滥用权力,搞权钱交易。

2.严格执行法规,监督管理到位。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切实研究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量的科学统计方法,特别在资源、制作标底、公开竞标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实时监督,管理到位。

3.加强沟通协调。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和定期联系,防止因管理上的脱节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4.加大整治力度,制止违法违规开采。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巡查排查,摸清资源利用情况,对已列入关停计划和已停发许可证的要一律关停到位。

抓住重点环节,完善各项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来管人管事。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狠抓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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