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月

2025-01-27

农民工维权月(精选14篇)

1.农民工维权月 篇一

农民工维权管理做到“五到位”

——二处郑州地铁项目农民工维权

专题汇报材料

2009年12月15日农民工维权管理做到“五到位”

——二处郑州地铁项目农民工维权专题汇报材料

自组建项目工会以来,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农民工建设主力军作用,有效促进项目施工生产快速发展,经项目部党政工团研究决定,成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在维权方面做到五个到位,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定主题,力保农民工维权切实有效 明确了项目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主抓,团组织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基本格局。成立了工会主席为站长,党政领导和班子副职、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维权工作站的组织领导方式;里顺了同工报酬,同劳动保护,同培训同安全,同吃同住同娱乐的受理范围;努力做到政治权利、思想教育、管理要求、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经济利益、生活环境、文化娱乐等“八个一样”,力保农民工维权切实有效。

二、抓好基础,不断创新,确保农民工维权稳步推进 抓好基础工作,不断收集农民工的真实想法和需要维护的利益,定期召开农民工维权会议,解决实际问题稳步推进维权工作。按照节点目标要求,从致全体农民工的公开信到工作站运行,举行农民工集体入会仪式,启动项目农民工维权活动,再到发布项目农民工维权手册,形成项目维权机制,是一个不断创新管理的过程,也是促进施工生产和项目和谐的要求。

三、注重细节,扎实工作,项目农民工维权呈现“五到位”

1、发展会员,促进农民工组织到位。

工会把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作为突破口。一是严格执行集团工会和二处工会关于农民工入会的文件,发布致全体农民工的公开信和农民工入会须知,明确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地位,发出邀请加入工会,参与民主管理、行驶民主权利,过上组织生活,33名农民工填写了入会申请书正式入会,其余3名已提出申请,拿走表格准备上交,入会率达到100%。随着农民工的增多,协作队伍进入,农民工的人数会逐渐增加,工会将展工会基础知识教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争取达到100%入会。

2、完善机制,保证农民工工资保险维护到位。一是出台了农民工维权实施意见,建立了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工会,便于办公,同时下发《项目农民工维权管理办法》,按照“八个一样”标准规范了农民工维权制度;二是发布了维权方式,以电子信箱、固定信箱、维权电话、维权直通车、农民工学校为平台盘活维权形式;三是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缴纳承诺书》和《农民工履行职责承诺书》。建立资方和劳方互信机制,保证农民工工资权、保险权、劳动权,目前项目准备发放11月工资。

3、重视安全,达到农民工劳动保护到位。

一是建立农民工参与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设立三名农民工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行驶安全监督和劳动保护职责,至今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二是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为每位农民工发放工作服两套,按月配齐配全劳动保护用品;三是推广工会“一法三卡”安全知识,现场设臵安全哨兵制度牌;四是以农民工学校这个平台逐步学习了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重大危险源告知事项,并在现场设臵相应位臵同等的内容的标志牌,时刻提醒农民工注意安全,至今未出现安全事故,通过几个措施保证农民工劳动保护到位。

4、强化培训,推动农民工素质提升到位。

一是出台了《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培训的目的、适用范围、培训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围绕培训计划、培训程序、效果评估等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保证了农民工培训有依据、有计划、有落实;二是出台了《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农民工入场做到项目部教育、工区教育、班组教育,同时对转岗农民工进行教育,对特殊工种进行,并提高技能,考核合格,办理特殊工种证;三是专门编制了农民工维权手册,从管理制度、维权机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活动开展等五个方面全面提升项目员工素质,力求人手一册,册子准备交付印刷。

5、温馨生活,同吃同住同娱乐人格尊重到位。项目工会坚持“同吃、同住、同娱乐”的原则,在相同的餐厅就餐,价格标准相同;在相同房间住宿,同时配备相同的床上用品、鞋架、衣服架,每人配备一个文件柜和一个皮箱;冬夏取暖相同,每个房间安装空调;收视相同,为每个购买电视机的房间配备一小台卫星接收器及接收机;娱乐相同,在同等的员工之家从事文艺活动,在相同的场地从事体育活动和卡拉OK。管理到位,每个宿舍安排一个室长,管理其他四人,保证大家按照宿舍规定清理环境卫生和进行房间管理,每月文明宿舍评比奖罚兑现,除此之外,项目还重视对有前途的农民工培养,放到物资管理和技术管理岗位进行锻炼,做到体面劳动、尊重人格,体现人文关怀。

2.农民工维权月 篇二

“信阳双向维权模式就是在农民工输出地建工会, 工会在务工输入地派驻常驻机构, 吸收务工地农民工入会, 由农民工输入地属地管理。驻外工会主席由农民工家乡工会考察推荐, 经民主选举产生。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家工会联合互动, 双向为农民工维权。”陈民解释说。

信阳全市人口800多万, 有212万农民工常年在外地, 每年给信阳市带回190.9亿元的劳务收入, 占该市国民生产总值的20%。“如果不是10年前商城县那起农民工群体性矽肺病事件, 恐怕不会有信阳农民工维权工作今天的局面。”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罗传亮告诉记者。

2001年, 商城县159名务工人员在江苏宜兴市石英砂厂患上矽肺病, 10人先后死亡。向宜兴方面索赔无门后, 农民工集体找到商城县政府、工会, 请求县委、县政府帮他们讨还公道。经多方努力, 商城县为这些农民工成功索赔440万元, 同时索还农民工工资47.5万元、交通费1万元。这起事件, 被称为全国农民工集体成功索赔第一案。

商城矽肺病事件刺痛了信阳各级党委、政府。2002年6月, 信阳市总工会召开了主席办公会, 将维护百万劳务大军合法权益作为市总工会的重点工作, 初步提出在务工输出地和务工所在地同时“双向维权”的设想。当年9月, 信阳市委在商城县召开会议, 出台了《关于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 农民工双向维权工作全面启动。

2003年11月, 大连·信阳 (新县) 进城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正式成立, 并成为大连市西岗区总工会第五十一个直属基层工会, 7000余名来自新县以房屋拆迁为生的农民工, 有了自己可以依赖的组织。此后, 按照这一模式, 息县总工会驻广东省惠州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潢川县驻郑州市农民工党支部、淮滨县驻北京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等209个帮农民工维权的机构先后成立, 在输出地发展农民工会员130余万人。驻外工会组织与当地工会成功对接, 在当地工会领导下积极活动, 实现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双向维护。

2009年8月30日, 在惠州务工的息县包信镇农民刘学伟的女儿刘莹莹从其租住房屋二楼掉下死亡。息县总工会驻惠州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得知情况后, 立即赶到现场协助报案, 并代表死者家属向相关方成功索赔。

2005年, 固始县农民工刘梅在江苏吴江市建华公司上班时, 手指被机器轧伤。她找老板索赔, 遭到拒绝。固始县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驻江苏盛泽办事处主任胡永明接到求助后, 依法为刘梅申请工伤鉴定。公司老板威胁胡永明, 胡永明没有退却, 反而加大了索赔力度, 最终让老板低头认错, 赔偿3.5万元。

3.建筑工地农民工维权 篇三

【案情】

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跟随张某,到被告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2年3月3日,张某安排王某等四人维修工程项目部工地的工人厨房,王某在维修过程意外中从屋顶摔落受伤。随后,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经审查裁决,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王某称其经张某介绍到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次日在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安排下维修工地厨房时摔下受伤。而张某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被告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此,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未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王某随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包工头张某成功主张了权利。

【分歧】

本案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被告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受伤,双方之间显然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正确;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是在被告公司建筑工地上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但基于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现实情况,王某实际上是小包工头张某雇佣来的雇员,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不同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工主体不能是自然人,劳动者年龄必须达到16岁,且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一栋厂房中的部分土建工程发包给李某,并指派其单位职工钱某进行现场管理。李某雇佣赵某等人进行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钱某和赵某不幸被一掉落的木板砸伤。从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看,钱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损失应依照工伤保险进行处理;而赵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损失应根据雇主、雇员的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2)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单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和指示关系,但人身依附性不强,劳动者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没有成为雇主内部一员的意图,雇主也没有接纳雇员成为其内部职工的意思,双方也不存在劳动法所涵盖的一些典型内容,比如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办理社会保险等。

(3)从关系主体间的稳定性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休息、节假日时间,劳动者无故不得随便旷工,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保证了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多是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临时性劳务,临时性是他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反则双方内部之间完全是意思自治,体现的是契约自由精神,劳动时间、方式、报酬等均由双方约定,解除雇佣关系也不受外界限制,雇佣关系几乎没有外力保证其稳定性。在建筑承包领域,建设单位多是外地公司,留驻建设地的时间由其工期决定,工程完工就去下一个工程地,流动性很大。他们不可能走哪都带着庞大的施工队伍,具体施工人员多是当地或外地的农民工,连接双方关系的便是那些大大小小的个体包工头。而农民工农忙时多要回家务农,只有闲时才出来务工,劳动的技术性也不高,可替代性强,诸多因素使得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客观上增加了对其权益保护的难度。

(4)从调整关系的法律不同看。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调整。发生人身损害时,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雇员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5)从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来区分。实践中,查找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是确定责任主体和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重要途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是由雇主按照双方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的。目前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小包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承包工程并获取相应工程款,具体施工中,小包工负责带领其手下人员施工,并给其手下人员发放工资。农民工往往就处于这个链接中的最末端,他们受雇于小包工头,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相应的雇佣活动,从包工头处领取酬劳,而他们所实际施工的建筑单位并不向他们支付报酬。本篇案例中,王某的工资并非由建筑公司支付,而是雇主张某支付的,故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4.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问答 篇四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司法局农民工维权总结 篇五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县法律援助中心按上级文件要求于20xx年2月25日至3月3日在全县开展了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的农民工维权宣传周活动,较好的完成了本次活动,现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维权宣传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城市发展的主力军,但又是弱势群体,在农民工工作就业的过程中,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只有帮助农民工解决好自身权益的维护,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知识,对农民工维权的意义显而易见。

二、降低援助门槛,对农民工应援尽援

在宣传周活动中,中心受理了2起农民工维权纠纷,对这2起纠纷免予了经济困难审查,当场为农民工受理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极大地扩大了中心的知名度和在农民心目中的信任度,无疑取得了积极的维权宣传效果。

三、上下联动,综合协调,保障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为保证宣传周活动的顺利开展,中心在局机关的指导下,联系好妇联、残联、劳动等多部门,事先制定计划方案,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将宣传周资料统一分配落实,可能遇到的情况充分预测,事先作好准备,使活动井井有条,顺序开展。

四、积极开展农民工维权的政策法律相关知识的报道

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重点报道了农民工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岗位对接、社保转移、社保补贴等农民工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农民工在劳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权渠道,特别是工伤事故的维权处理。在活动周内,新闻跟踪报道,接听咨询电话20余次。

五、开展“农民工维权宣传日”活动

2月26日,“农民工维权宣传日”活动开始,中心组织人员分头到工业园区、工业小区、中心广场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政策和法律的咨询和宣传,现场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500份,解答法律咨询80起,受理维权申请2起,较好地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6.维权服务月总结书 篇六

新学期伊始,为迎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好的维护广大同学的权益,宣传2010年“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提高在校同学自身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共庆建校70周年,拟于2010年3月开展“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

一、活动主题

你我共维权,携手迎校庆。

二、活动组织领导

邀请校团委,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组成“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指导委员会;成立“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组织委员会,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李天旗担任主任,主席团主席杜峣担任副主任,各学院学生分会分管权益工作主席为委员,组委会办公室挂靠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负责具体活动事宜。

三、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以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为宗旨。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年主题、庆祝建校70周年,通过开展“3.15维权图片展”、“公平秤/投诉接待”、“行动在寝室”等系列活动,展示我校大学生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风采与优良精神风貌。

四、具体活动1、3.15维权图片展

活动时间;2010年3月15日上午9:00-下午6:00

活动地点;青年文化广场

活动主办: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活动承办:美术学院、传播学院学生分会权益部

活动说明:

(1)以此活动作为“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闭幕式;

(2)展出图片主要以过去一年维权事例为主,突出展现大学生

维权事迹;

2.公平秤/投诉接待

活动时间:2010年3月15日上午9:00-下午6:00

活动地点:四食堂门口、学生公寓7栋路口

活动组织: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活动说明:

(1)活动分若干时间段分别抽掉学干设点;

(2)活动主要以发放宣传单、现场接待投诉为主;

(3)活动结束后,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走访回复;

(4)人员安排见附件1;

3.行动在寝室

活动时间:2010年3月14日晚上7:00-10:00

活动地点: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学生公寓

活动组织:后勤集团瑶湖物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活动说明:

(1)将参与人员分成若干组并分配走访楼栋;

(2)宣传相关维权知识,介绍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的各项职能;

(3)收集同学们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现场接待投诉、现场处

理,集中进行走访、回复;

(4)人员安排见附件

24.行动在超市

活动时间:2010年3月11日下午3:00

活动地点: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各超市

活动组织:后勤集团场馆中心,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活动说明:

(1)后勤集团场馆中心积极配合,在场馆中心老师的带领下对

校园四大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储备销售和设备;

(2)对超市的仓库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库房卫生,物品摆放一

集产品日期、保质期;

(3)对货架上的物品的生产日期、质量进行检查,对学校四个

超市进行价格对比;

5.行动在食堂

活动时间2010年3月12日

活动地点: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各食堂;

活动组织:后勤保障处、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学院学生分会权益部;

活动说明:

(1)此活动分为采购、早餐制作、午餐和晚餐监管三大部分。

其中采购又包括蔬菜采购、肉类采购副食品采购;

(2)早餐制作组主要就食堂的烹饪间、煮饭间、工作间和清消

间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各个早餐制作的工作环节的调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即时询问负责人。如一道较为繁琐的问题,就要做好相关记录,时候再进行询问调查;

(3)午餐、晚餐监管组主要负责食堂物价的调研和就餐环境的检查;

(4)活动具体安排:

采购(四食堂)早餐制作(二食堂)

午餐、晚餐监管(第一、三食堂)

采购组12人(学院:3人)

早餐制作组4人(学院2人)

午餐、晚餐监管组20人(第一、三食堂各十个;学院:12人)摄影组6人;

(具体人员安排见附件3)

6.“3.15为全新主张”论坛大型意见征集

活动时间:2010年3月11日-20日

活动地点:瑶湖论坛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活动组织: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活动说明:

(1)此活动为利用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宣传媒介之一-瑶湖论坛

进行;

(2)密切关注论坛意见征集动向,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3)20日意见征集结束后,集中整理论坛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走访、回复;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是提高同学自身

维权意识、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之一,各

级学生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研究活

动精神和要求,将此项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

2、加强宣传。开展“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对于营造公

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和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非

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学生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活动的宣传报道。

3、精心组织。开展海“维权服务月”系列活动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各级学生会组织要按照活动要求,积极支

持,确保活动的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七.工作总结

本次活动我们还是合作得很好我们做出了水平做出了效果。

在江西师范大学也是有了很大的感染力,很大的号召力,尤其是在工作的具体事项时我们都抓重点,注细节,讲效果的完成了这次活动。也是美术学院权益部的一次飞跃和进步。

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

7.农民工维权月 篇七

1.1 一些企业女职工组织组建率和女农民工入会率较低。

在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组织基本上还是健全的, 但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 多数就没有女职工组织, 大量的女农民工没有被组织到女职工组织中来。主要因素:一是相当一部分小型企业女职工组织组建工作认识不到位, 认为女农民工本身就在职工的范围之内, 成立工会就可以了, 不必再成立女职工组织, 对建立女职工组织有抵触情绪, 采取回避和躲避的办法;二是一些企业规模小, 生产经营不稳定, 人员流动性大, 客观上给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造成一定难度;三是这些企业女农民工对女职工组织认识不够, 对依靠女职工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不了解, 也有些女农民工怕失去手里的一些工作, 认为有一份工作就可以了, 至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敢有太多的考虑, 对加入女职工组织态度不明朗、不主动。

1.2 一些企业女农民工劳动保护问题突出。

一些企业女农民工合法权益无保障, 有关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尚未落实到女农民工身上,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贯彻实施还是空白, 普遍存在加班、加点、劳动条件差、没有规定的节假日、无医疗费用、女农民工的“四期”得不到落实, 特殊利益得不到保护等等。

2 原因分析

2.1 整体素质不高, 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

女农民工除个别综合素质较高, 能够在比较正规的企业谋一职, 享受与城里人基本相同的劳动权利外, 女农民工大部分为初中以下文化, 多数从事餐饮、服务、保姆、纺织、环卫、服装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基本上是从事缺少劳动技能的低层次工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当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 女农民工的权益因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有的女农民工因不懂法而犯法, 造成终生遗憾。

2.2 管理不规范。

一些企业重眼前经济利益, 把女农民工看成是廉价的劳动力, 赚钱的工具。认为女农民工来去自由, 没有必要签订合同, 企业也少了一些责任和束缚, 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想尽一切降低女农民工工资, 延长劳动时间, 加大劳动强度, 对于各种社会保险能不交的就不交。加上社会监督、执法监督还不是很到位, 致使女农民工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 得不到保障。

3 做好女农民工工作的思考

在新形势下,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好女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具体有哪些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手段呢?笔者认为:

3.1 采取有效措施, 努力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覆盖面。

在指导思想上不强调企业规模大小, 女职工人数多少, 而要坚持哪里有女职工, 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组织工会中来。《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 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要与同级委员会同时选举、同时产生”。尤其是要把民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好, 要以贯彻实施《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为契机, 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女职工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女职工组建工作的新路子, 大力推动民营企业组建女职工组织。要利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促进组建女职工组织工作。要以各级政府、工商、税务和劳动部门为桥梁, 发挥其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使民营企业女职工的组建工作得以落实。民营企业涵盖面比较广, 情况比较复杂, 但不管怎么样, 始终要坚持企业发展到哪里, 工会组织建设就要延伸到哪里, 女职工委员会就要建到哪里。在组建形式上要多样化, 企业规模较大, 女职工较多的应独立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3.2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在社会形成尊重女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女农民工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 她们不怕苦、不怕累, 用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工作力度的加大, 女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此, 全社会要给女农民工提供“市民待遇”, 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管理、同教育、同服务、同维权资格。发挥舆论宣传作用, 利用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宣传女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的作用, 宣传她们的创业典型,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农村妇女进城务工的良好氛围。

3.3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女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一是搞好上岗前的培训。各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类技校、职业学校的职能, 对女农民工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同时, 把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使女农民工在务工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突出抓好进城务工后的教育。各企业工会要对女农民工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在女农民工中开展“比学习、比技能”的竞赛活动, 激发她们的学习热情, 提高她们适应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3.4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要定期

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 深入劳动用工单位, 对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工资发放情况、“四期”保护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未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要予以经济处罚, 并补签用工合同, 对随意延长工时, 占用女农民工法定休息日的要用工单位按规定及时纠正, 对确实需要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的要按规定给女农民工加班费, 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要按规定交齐。对女农民工要加大特殊权益的保护力度, 女农民工进了企业工作,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 就和企业的正式女工一样享受“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防止出现女农民工一结婚生子就辞退的现象。

3.5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为维护女农民工权益提供保障。

一是各部门要将维护女农民工权益作为今后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把优先解决女农民工权益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日程,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应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方式解决;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 尽快将女农民工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方面的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解决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批示要求工会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 国务院就解决农民工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工会作为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为工会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这就为基层工会维护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新的形势下, 女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 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和思考。

8.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 篇八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富奈劳动力的增加,以及农民对城市生活的渴求和向往,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务工就业。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有增无减。特别是一些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这些情况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尤其明显,

农民工为了生计,为了养家糊口,往往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由于务工手续不完备,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索赔也就难上加难了。

大多数农民工是在异地打工,举目无亲,法律意识一般比较淡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了解如何依法维权,请不起律师,走投无路之下“跳楼讨薪”。“围堵工地讨薪”、“封堵交通要道讨薪”、“围堵政府讨薪”等极端事件屡有发生。

法律援助城际协作给农民工带来的最大实惠在于,农民工不用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四处奔波,只要在全国任何一个参与协作的城市打工,都能获得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一个看拟简单的效率问题,却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为促进农民工维权所作出的制度化努力。

9.建筑民工维权告示牌 篇九

一、凡招用建筑劳务的总包或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劳务所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劳务用工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务交易分中心登记、备案。

二、外来建筑民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同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此合同一式三份,建筑民工和用工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用工单位负责交项目部备案。

三、劳务用工单位对招用的建筑劳务工,应为其交纳综合保险费。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建筑民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另外还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0元的医药费补贴待遇,劳务用工单位每年至少为建筑民工安排一次体检。

四、建设单位应遵守总包施工合同的约定,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五、劳务用工单位应建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和发放建筑民工“工资卡”的制度,严格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每月足额发放建筑民工工资。

六、当劳务用工单位同建筑劳务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清欠民工工资处置不力的,建筑民工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和建设主管部门或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建筑民工应提供劳动合同和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本人姓名、籍贯等有效证明。

七、劳务用工单位应成立工会,吸纳建筑民工入会,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由总包单位牵头负责成立项目工会。工会组织要配合劳务用工单位的党政领导,共同维护建筑民工的生存权、生产权和发展权。

10.试论如何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篇十

关键词: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40-01

成都市总工会于2003年在部分国企试点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并于2004年要求全面推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建立在基层企业工会基础之上的维权得不到满意的结果,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公司以承建的“锦上城”项目部为调研对象,针对农民工权益维护渠道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通过具体的实践调查来研究农民工维权渠道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农民工法律淡薄,获得知识途径少

通过对该项目部部分农民工的走访谈话,发现由于繁重的工作和自身生活环境,大部分农民工很少花时间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途径来获取法律法规知识,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一是教育水平虽有提高,但大部分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仍处在初级教育水平,甚至有一些年龄较大的农民工连字都不认识;二是工地条件有限,没有理想的学习氛围,加上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看书、读报。因此造成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遇到难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问题时,便采取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从而造成种种讨薪、工伤补偿等劳动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公司工会结合各项工作的开展多渠道加强宣传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项目部张贴了法律知识画报和廉洁文化展板,组织开展了“法制讲堂”、“法律知识宣讲会”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结合农民工夜(技)长期开展了法律知识培训课,并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切实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

二、加大工会工作力度,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对于建筑业而言,很多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都来自于大大小小的劳务分包公司,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各用人单位。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一个工程完工又投入到另一个过程中,造成他们对于用人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不信任,甚至没有好感,遇到生活困难、法律纠纷等问题时不愿意向用人单位工会和项目部诉说、或是不愿意与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便采取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最后导致种种讨薪、工伤赔偿等劳动纠纷。

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便要加大对项目部的工会工作力度。我公司工会通过在夏季和冬季开展的“送清凉”“送温暖”活动,发放了各种慰问物品和便携式电子血压仪,宣传了健康卫生知识,并深入基层听取农民工的所需所求,切实关心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的想法和建议,拉近了互相之间的关系。

公司工会结合自身工作和党委、纪委工作,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吸收采纳农民工提出的合理建议,尊重农民工的人格。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活跃其业余文化生活,让其充分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暖和。工会还要求各在建项目部按相关要求按时发放工资,并将工资明细表张贴在项目部公开栏,通过“双亮”促进维权渠道畅通,增强了农民工的归属感和对工会、项目部的信任度。

三、建立健全项目部与公司工会联络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为了真正“方便、快捷、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一是切实关心农民工的实际需求,要利用好农民工技(夜)校,培养农民工作为“九大员”,鼓励他们拿文凭、考评职称,并对取得二级以上的建造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或者获取市级以上荣誉的人员给予特殊奖励,激发农民工自我提高的积极性。二是在锦上城项目部选择一名综合素质较好的一线职工作为工会的联络员,对他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后作为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专职信息联络员,并将他的照片和电话张贴在项目部公开栏,当有农民工遇到维权问题或是其他困难时,可以先与该项目部的联络员反映情况,联络员再及时向公司工会传达农民工的需求,反馈信息,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减少摩擦,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联络员至今,未发生纠纷事件。三是设置维权热线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司将工会办公室电话设为农民工维权热线,并将维权热线电话号码制作在维权告示牌上,张贴在各在建项目部,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和工会信访的作用,畅通农民工表达诉求和需求的渠道。

四、对于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深入思考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地位还不突出,作用还不明显。工会对农民工的维权,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公司工会认为有必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民工联合工会,在同级党委和总工会的领导下,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民工联合工会可以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点开展工作,便于民工的流动。农民工会员在流动时,可办理相应的临时会员关系,与工作地民工工会组织建立联系,以会员身份参加工会活动,也有利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当地民工工会组织的维护。

二是各地区的民工工会组织之间可加强联系,加强协作,共同保障各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民工工会可委托农民工打工所在地民工工会组织代为管理农民工,并代表农民工与企业进行权利的交涉、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等。

三是民工联合工会是农民工自己的工会组织,农民工有参加的积极性。民工工会组织在总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农民工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为农民工办实事。农民工对此定会欢迎与支持,也就有了参与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民工工会组织,有利于把松散的农民工群体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有利于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更有利于凸显工会本身的社会地位,例如2003年12月22日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86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案,当庭判决民工胜诉。该案得到了成都市总工会高度重视,以成都市总工会组织的律师团,作为农民工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26位农民工在胜诉后强烈要求加入工会,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影响。这说明,只有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才能较好的开展农民工维权活动。

工会是集体劳权的代表,这种代表必须要有内容,即劳工群体。民工联合工会作为农民工群体的集体劳权代表,可以改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人维护的状况,同时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于社会、于农民工本身都有益。

参考文献:

[1]常凯,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的地位与作用论纲——兼论全国总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的方向与方法,《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1

[2]叶建勋,利益多元化下的工会权利与职责,《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

[3]刘元文,高红霞,产权改革后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基本状况,《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

[4]孙秀强,工会的维护职能,《中国职工教育》,2006

11.农民工维权月 篇十一

关键词:弱势群体,农民工,农民工维权NGO

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为NGO) 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 它们的兴起和发展是进入公民社会的标志, 是政府职能的有效补充, 是在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农民工维权NGO是指民间的、非营利的、独立自主的、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民间组织, 致力于帮助解决各种农民工问题如追讨薪水、工伤索赔、子女求学等, 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 NGO的发展迅速, 但从整体上看, 我国的NGO仍然存在数量少、政社不分、机构不健全、官方化、行政化等问题。国际上每一万人拥有NGO的数量, 法国为110个, 日本为97个, 我国只有2.1个, 我国NGO总支出约占GDP0.73%, 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 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当下, 和谐社会正在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目标, 在此背景下, NGO作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中一种社会组织形态, 正在受到公众和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是中国本土的草根NGO, 还是具有国际背景的洋NGO, 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下, 如何发挥其本来的社会功能, 如何在制度形式、法律条例、管理模式、活动方式、社会形象乃至员工队伍和管理运作上完善和发展, 这都将是NGO以及政府与公众所要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发展及现状

(一) 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发展

珠三角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地区, 拥有全国各地的外来打工者, 最多时有近八千万的外来务工人员。珠三角的繁荣是靠数百万农民工的劈膀扛起来的, 使得珠三角地区在过去的几十年年里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但不幸的是, 在珠三角地区, 数千万农民工的权益遭受着严重的侵害, 长期以来受到极不公正的对待。与资本相比, 农民工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等都处于绝对劣势, 单个农民工的力量十分薄弱, 无力与资本抗衡。农民工在面对权利被用人单位侵害时都敢怒而不敢言, 从而积怨成疾, 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爆发出来, 比较极端的反抗是报复老板、自杀或者黑社会保护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之下, 虽然农民工的遭遇是人人皆知的事实, 但直到1990年“三农问题”成为党政面临的主要政治议题之后, 上亿农民工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才开始全面地被关注。

1994年, 福特基金会在中国资助一个关注农民工项目, 该项目涉及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原因、数量、影响, 以及农民工的生活、就业、权益保护等各方面。这个项目的研究, 推动了人们对农民工现状的深入了解, 将农民工话题变为公共话题,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996年4月国内最早农民工维权NGO“打工妹之家”在北京成立;同年, 专门为女工提供服务的香港“女性联网”与深圳南山区总工会合作成立了“南山区女职工服务中心”。它们的成立是农民工维权NGO从无到有的重要转折点。1998年8月打工者成立“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 一场被称为中国“劳工自救”的运动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始兴起, 承担起这场“劳工自救”使命的正是这些农民工组织。

2003年, 中央政府对农民工问题态度发生转变。在这之前, 各地政府利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入而获得廉价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和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但同时又通过户籍制度、暂住制度以及其他歧视性待遇, 阻止农民工“盲目流动”, 将农民工边缘化。但从2003年开始, 以“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为标志,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诉求, 试图适当改变农民工承受的过分不平等待遇。在这种政治背景下, 农民工维权NGO纷纷涌现, 《中国经营报》的报道将2003年称为农民工维权NGO出现的一个高潮, 一年中就有10个此类组织在珠三角成立, 2004年, 有5家纯粹的农民工维权NGO在这一年成立。2009年12月16日, 来自中国深圳一家电子厂的一群普通工人以“中国工人”为名集体登上《时代》周刊的年度人物榜。《时代周刊》的发榜词写道:“中国经济今年能够成功保八, 归功于数以千万计背井离乡的中国工人”, “正是这些男男女女他们过去的奋斗, 现在的思考以及对未来的看法, 引领着世界走向复苏之路”。2011年3月, 时代女工服务部在深圳定安区正式成立, 其发起人即是这群2009年登上美国《时代周刊》成为年度人物的五名深圳工人, 它是一家以服务女工为主的公益机构。主要为女工在性别歧视、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权益维护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时代女工服务部与珠三角地区数十家农民工组织一样, 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农民工, 活跃在珠三角的工厂和社区, 成为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个缩影。

(二) 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组织的现状

根据走访调研、电话访谈、以及文献资料的整理, 了解到珠三角地区一些主要的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基本情况, 见表一。

从这些资料整理中可以看出, 农民工维权NGO的发起人大多数来自工厂的工人。还有一部分发起人或工作人员本身就是工伤者, 在与资方的诉讼中增长了他们对劳工保护事业理念的认同, 积累了大量了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产生了创办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念头。从农民工维权NGO分布区域来看, 这些机构大多数分布在深圳、广州和东莞等外来务工人员高度集中的区域, 并且与当地政府对劳工组织态度相对开明有关, 2011年广东省开始对NGO采取宽进政策, 农民工NGO会迎来发展契机。从注册方式来看, 这些农民工组织大部分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 获得企业法人资格, 如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中心注册为个体经济组织, 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注册为民营企业, 而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珠江工友服务中心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从业务范围来看, 农民工组织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代理诉讼、法律咨询、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劳动法律教育和宣传、业余文化娱乐活动等。从经费来源来看, 这些农民工组织基本上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 大部分农民工组织靠境外基金会的项目经费支持如香港乐施会、加拿大公民社会、德国基督教发展服务社、亚洲基金会的项目资费资助, 为我国农民工维权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二、影响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组织发展的困境

从上面的资料分析可以看出, 农民工维权NGO是典型的政治默认的NGO。既没有获得政治权威的许可, 也没有对其明确禁止, 也无法正真获得社会组织的登记, 只能进行工商登记, 最终导致农民工维权NGO以营利组织形式来承担非营利组织的功能。相对于其他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农民工维权NGO面临更多的生存与发展的困境。诸如组织本身身份合法性问题, 组织资金、人力资源匮乏问题, 政府支持的缺失问题, 农民工维权组织维权的局限性问题等等。

(一) 农民工维权组织身份合法性缺失

我国现有法律对NGO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即由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审核、监管的管理体制, 只要一方不同意, 组织就无法建立。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仍采取较高门槛, 若是按照现行法规, 很少能够获得合法身份。要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成为制约农民工维权NGO能否取得合法身份的首要难题。因为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管, 却不能从中获益, 从而导致各业务主管单位大多数采取推脱的态度, 使得农民工组织很难独立申请到非营利部门。另外, 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维权NGO态度不明朗, 为减少政治风险, 一般采取避让的态度。因此像农民工维权NGO无法获得政治许可进而不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成为社会组织, 于是多数农民工维权组织选择了工商登记的方法来获得身份, 有的干脆冒不注册的风险。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 常常成为政府部门不合理干预、打压的借口, 并招来民众不信任的目光。例如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负责人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挂靠, 服务部一直未能在民政局登记注册, 最后只能到工商部门注册“个体户”。虽然这些农民工维权NGO绕过了现行法律体制设置的障碍进行工商注册, 获得了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由于身份错位, 在开展业务活动时, 非但得不到政府基本的信任与支持, 而且还要面对政策上的种种不确定因素, 随时面临可能被取缔的危险。因此, 合法的身份便成为困扰我国农民工维权NGO生存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二) 组织资金、人力资源匮乏

由于农民工维权NGO身份合法性缺失, 导致其筹集资金困难重重。原因是农民工维权NGO游离于体制之外, 缺乏合法的组织身份, 极少获得政府的支持;身份的模糊性也使其难以在社会中募集捐助。由于没有适当的制度与政策支持, 企业和个人捐助即使有也为数极少且不稳定。综观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维权组织, 大部分依靠境外资助来开展业务, 导致对国际资助的过度依赖。收入结构单一, 缺乏募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并且过度依赖境外资助来源是限制珠三角农民工维权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 在国际资助方和本土组织之间, 存在比较严重的资助方干预问题:尽管没有是非对错, 但如果以隐形“暴力”的方式强加而来, 会导致理念先行, 貌似正确却不合实际的结果。受助方为获得资金迎合资助方需要的情况, 然而境外组织对当地社区的干预, 并非都是良性的。依靠国外输血不是长久之计, 需要NGO自身有造血能力。经费不足严重影响农民工组织的发展, 因此资金的来源和稳定性是农民工维权组织发展的致命问题。另外, 人才匮乏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专职人员较少, 素质低下, 专业技术知识不足。志愿者也相当缺乏, 流动性大, 经验不足, 常常是服务热情有余而专业不足。由于农民工维权组织身份合法性缺失, 存在巨大的政治风险, 制约和限制社会精英的进入;组织资金缺乏, 不能给人才提供良好的经济保障, 较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单凭社会正义感和服务热情, 难以保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长此下去, 必然会制约农民工NGO的可持续发展。

(三) 政府支持缺失

一个农民工维权NGO如果要注册成为非营利组织, 就必须找一个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挂靠, 获得政治许可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注册进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 这对于农民工维权NGO来说非常困难, 没有政府部门愿意成为农民工维权NGO的业务主管部门,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不想给自己找麻烦。农民工维权NGO的活动常常会牵涉到政府利益而为政府所担心, 处于地方利益或社会稳定考虑, 政府都倾向于保守、慎重态度, 政策上的支持仍然相当少, 因此政府的态度和作为决定着中国农民工维权NGO的存亡和兴衰。

三、管理和规范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对策与建议

维护农民工权益, 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 农民工NGO是政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补充。只有加强对NGO的管理和规范, 才能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代言人。

(一) 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工NGO三方合作机制

由于农民工NGO的民间性和公益性特征, 使其能够避免市场的趋利性, 和政府的有限性, 更能直接地感知到农民工的利益诉求, 愿意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捍卫者, 成为农民工权益的代言人。有利于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因此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工NGO三方之间的互信、互补合作机制, 采用政府主导, 市场参与、农民工NGO辅助的模式, 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首先预防和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情况, 以政府为主导力量, 加大惩治力度。改革完善我国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和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农民工维权NGO可以开设法律讲座、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另外向农民工讲授一些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知识, 让他们了解一些职业病防治知识, 增强农民工自身劳动保护意识, 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起一个预防作用。其次, 企业应该在生产过程中尽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即企业要以人为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除了极少数的企业有这种认识外, 大部分企业不会主动去承担社会责任。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基本上是被动的, 非自愿的。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农民工NGO加强监督力度, 敦促企业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 增加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检查来进行监督, 农民工NGO可以通过工厂调研、工人访谈、工厂培训和工厂检查等方式了解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 从而将工人动员起来, 共同监督企业确立工人的主体地位,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后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 应有畅通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政府应鼓励农民工维权NGO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例如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 让其在制度化的渠道内发泄不满, 从而避免因农民工维权无望而采取暴力维权手段, 最终危机社会稳定和安全。

(二) 改善农民工维权组织所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各地政府应给予农民工NGO政策和工作配合, 法律上使之成为名正言顺的NGO独立法人, 资金上给予一定经费补贴或减免税待遇。首先政府应该放宽对农民工组织的注册条件限制, 让农民工维权NGO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政府和社会要改变过去对农民工维权NGO不信任态度, 在政策制定中要有相应鼓励和扶助政策, 包括提供场地及资金支持, 积极引导农民工维权NGO向规范、理性的方向发展。例如广东省民政厅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作了说明, 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 除了特别规定、特殊领域, 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其次, 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民工组织的培训教育, 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组织建设能力。再次, 政府可以用公共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向农民工组织提供经费支持, 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农民工维权NGO得到了这些经费支持后能够更安心地为农民工服务, 不用再为经费发愁, 也不用受控于境外机构。农民工也可以得到免费服务, 也不用受黑心律师的剥削。因此农民工维权NGO力量的壮大对于中国劳工事业、社会的进步、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 修改现有法律, 降低农民工维权NGO登记门槛, 简化登记程序, 最终实现农民工维权组织能够直接登记。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制定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维权NGO的法规政策, 为农民工维权NGO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NGO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 推行农民工维权组织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对农民工维权NGO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 制订并遵守农民工维权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另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等级评枯机制。

(三) 加强对农民工NGO人才管理和组织能力建设

加强对农民工维权NGO人力资源管理, 建立与农民工NGO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农民工NGO工作。积极从农民工中招收工作人员与志愿者, 以保持这些组织人员的稳定性, 提升其人力资本。完善人才管理体制, 创新人才培养开发、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 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明确农民工维权NGO的业务范围, 围绕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推动农民工维权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 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 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知识培训和维权意识培养, 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实现权益的预防性维护, 而非事后补救。正确引导农民工理性反映诉求, 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 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献计献策。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 参与协调劳资纠纷, 化解社会矛盾, 遵循“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监督不替代、办事不违法”的原则, 寻求与政府合作, 共同维护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和经纬, 黄慧.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非政府组织描述性分析[J].香港社会科学学报, 2008 (35) .

[2]姜涛, 孙玉娟.论中国非政府组织 (NGO) 对农民工维权的影响与制约[J].中国发展, 2008 (2) .

[3]郭志全.浅析民间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5) .

[4]余章宝, 杨淑娣.我国农民工维权NGO现状及困境[J].东南学术, 2011 (1) .

12.女职工维权月活动方案 篇十二

20**年“女职工维权月”活动方案

根据**市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的通知》(马尔工发〔20**〕3号)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深入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落实,在单位女职工中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普及法治知识,积极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活动内容

1、在3月7日(周一职工大会)会议上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可截取部分宣讲)。并在减灾中心新闻网络上进行报道和宣传(包括上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单位自查本单位女职工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3、开展女职工3.8节工会活动,对女职工进行心理抚慰和困难帮扶。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年3月2日

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13.农民工维权月 篇十三

王洪生

同志们:

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在这里举行铁锋区人民法院农民工维权合议庭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农民工维权工作又有了新的保障平台和便捷通道,标志着农民工维权工作已从“关口”抓起,工作做到了维权的第一线,标志着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了新的载体。首先,我对农民工维权合议庭的设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法院、工会的同志们为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付诸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农民工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的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最近国务院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新的政策和理论依据。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以及农民工就业和生活方面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专门启动实施了全国工会“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其工作目标是:以就业援助为重点,通过开展就业培训、岗位援助、创业指导、维权服务、生活帮扶等措施,对1000万名以上农民工实施援助。今天,农民工维权合议庭的设立既是贯彻落实全国工会“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的具体体现,又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有效举措,更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实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十分关心广大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及其社会各界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广大的农民工办了一些实事,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借此机会,我就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几点希望: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刚刚揭牌成立的“铁锋区人民法院农民工合议庭”既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窗口,又是我市在农民工维权方面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服务工作,加快构建和谐鹤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若干意见》精神上来,以维护农民工利益为已任,认真履行职责,在权益维护、法律援助、来访接待等方面为外来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要履行职责,加强服务,充分发挥农民工权益维护者作用。

农民工维权合议庭要依法依规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阵地。同志们要把农民工维权工作看成是一种荣誉,更要看作是一份期盼、一份责任、一份使命。要大力发扬扶贫济困精神,开展司法救济工作, 做到“应援尽援”。以对农民工朴素的阶级感情开展工作,积极参与个案或集团案件的调处工作,及时解决劳务纠纷,妥善处理劳务侵权案件,帮助农民工维护权益、讨回公道。要按照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三优先“的原则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工会要积极加大农民工所在企业建会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农民工所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要加强联系,协调沟通,营造社会化维权大环境 农民工维权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在遇到农民工维权案件时,人民法院、工会组织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沟通与合作,寻求维权工作的最佳途径。工会组织要定期向人民法院反映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要建立有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联系制度。在条件成熟 时,其他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民工维权合议庭,扩大外延,形成合力,共同构建一个优质高效的法律维权体系。人民法院、工会组织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通过共同协商,加强资源整合,努力构建农民工维权网络,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整体力量。

14.农民工维权:新的司法解释帮你忙 篇十四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本期栏日就读者提问进行解答。

“六十日”再不能成为黑心老板拒付工资的挡箭牌

问:我是一名农民工,曾目睹我的工友为讨工资而要跳楼的事情,我们起早贪黑干了一春一夏,到收工时老板却以种种理由不付工资,工友找法院法院让先仲裁,去仲裁又说过了“六十日”,真是无奈。听说最近最高法院对“六十日”有了新的规定,是什么样的规定呢?

答:《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口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火心,地方法院也经常询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实践中,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超过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争议,主要发生在欠薪纠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方面,这个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解释: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限届满之日为标准。

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问:尽管采取了工薪月结、交纳押金、对欠薪者予以行政处罚等一系列举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年终岁尾,仍是劳作了一年准备回家的农民工讨要工钱的高峰期,讨薪难仍是农民工之最难一听说最高法院作出了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仅要问:拿欠条到法院应注意些啥?法院有条必管吗?

答:因为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做劳务报酬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有的法院则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烦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如果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视为追讨劳务报酬,就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对劳动者来说就是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也是广大农民工满意的选择。至于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我们认为,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这与我们民事审判实践中将大量的劳务报酬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方针是一致的。

适用这条规定应当注意:1.诉讼请求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要求福利待遇等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得先裁后审,不经仲裁不能起诉。2.工资欠条不一定非有“欠条”二字,“工资欠条”泛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各种书面证据。3.起诉状应写明被告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注意原告的姓名、地址等情况。写明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必须到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的或欠资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档案、押金

问: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名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移转的,法院是否处理?

答: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也有的用人单位出于义愤,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这个司法解释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网民和读者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对上述两个问题从司法解释上也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认为,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劳动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诉讼到法院,劳动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产生的附随义务纠纷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应当扩大在上述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所以,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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