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委员补选程序(精选5篇)
1.支部委员补选程序 篇一
党支部换届选举和委员补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扎实推动学院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全面加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XX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开展党支部换届选举及委员补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新力和执行力,努力把全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成政治坚定、组织健全、作风过硬、富有活力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二、时间安排
5月26日——6月30日
三、换届选举及补选委员对象
(一)对近三年已经开展换届工作的党支部进行委员补选工作。
(二)对近三年尚未开展换届工作的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四、委员会委员职数与设置
(一)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名,最多不超过7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
(二)党支部一般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一般不兼任纪检委员。
五、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党性原则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大局观念,公道正派,勤政廉洁,善于团结同志,紧密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团结带领师生群众艰苦创业,做出特色,做出业绩。
(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热心党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书记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
六、换届选举及委员补选的程序
(一)前期准备(6月10日前)
1.基本情况摸底。各党支部要对本支部党员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主要核实清楚党员的组织关系情况,现有的正式党员数等。
2.起草工作报告。各党支部要深入调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草拟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应对党组织换届(组建)以来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未来三年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报告初稿形成后,应进一步征求本单位、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3.开展党员教育及工作部署。各党支部要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管理、党支部建设、党费收缴和党组织书记考核等文件精神,认真部署选举工作,对党员进行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增强民主观念,积极主动参与换届选举和委员补选工作。
4.酝酿委员候选人
(1)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应按照结构合理、工作需要、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产生。
(2)各党支部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全体党员根据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候选人组成原则,认真讨论酝酿,对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提名推荐。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党支部推荐提名情况,按照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中等额推荐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5.候选人预备人选等报批。
各党支部向院党委呈报关于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及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请示,大会工作报告同时报院党委审查备案(委员补选只需要呈报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及委员会委员预备人选请示)。
6.院党委审查批复。院党委对各支部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及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审查、批复。
(二)选举阶段(6月底前)
1.召开党员大会。各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核通过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原则上由党支部的全体正式党员参加(委员补选不需要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2.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换选举届的党支部组织完成选举工作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并明确委员分工。其他开展委员选举工作的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明确委员分工。
(三)总结报告阶段(6月底前)
报告选举结果。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党支部及时向院党委提交选举结果报告,将委员会工作报告提交党群工作部备案,并做好选举材料存档和会议总结工作。
七、换届选举和委员补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略
副组长:略
成员: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党支部换届选举和委员补选工作,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全院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严守相关工作制度和要求,把选举工作做细做实。党组织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选举工作负总责。(二)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各党支部要熟悉、掌握换届选举和委员补选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党章、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扎实做好选举各项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确保选举工作正常有序、风清气正。2.委员补选方案 篇二
补充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协各项工作,使政协委员的在各个行业、各个界别、各个领域的分布更趋合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之有关规定,拟补充一名政协常委、五名政协委员,方案如下:
一、政协常委1名
迟波(县财政局局长)
推荐原因:因政协十二届常委、县财政局局长武卫国,调任地区财政局工作,需补充一名政协常委,拟推荐该同志为政协莎车县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常委候选人。
二、政协委员6名
1、刘永利(敦巴格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联络组长)
推荐原因:该乡政协委员联络组因故无联络组长,经乡党委会研究推荐该同志为委员联络组长,拟推荐该同志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施文辉(霍什拉甫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联络组长)推荐原因:该乡原政协委员联络组长亚森吐尔逊调任阿热勒乡工作,为保证工作连续性,经乡党委会研究推荐该同志为委员联络组长,拟推荐该同志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马静(艾力西湖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联络组长)
推荐原因:该乡原政协委员联络组长张宽调任米夏乡工作,为保证工作连续性,经乡党委会研究推荐该同志为委员联络组长,拟推荐该同志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
人。
4、蒲德富(伯什坎特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联络组长)推荐原因:该乡原政协委员联络组长亚里坤尼牙孜调任派克其乡工作,为保证工作连续性,经乡党委会研究推荐该同志为委员联络组长,拟推荐该同志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依麻木肉孜(交通系统)
推荐原因:因交通系统党委政协委员联络组只有一名政协委员,为保证委员联络组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政协委员联络组人员规定必须3名以上(含3名)政协委员的工作要求,拟补选该同志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6、马永明(交通系统)
推荐原因:因交通系统党委政协委员联络组只有一名政协委员,为保证委员联络组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政协委员联络组人员规定必须3名以上(含3名)政协委员的工作要求,拟补选该同志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政协莎车县委员会
3.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参考 篇三
一、召开支部委员会
根据党委和总支的要求,讨论确定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时间、地点、议程,下届委员会名称及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
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方法和选举办法。
二、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
1、起草支部工作报告,总结本届任期内的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不足,同时对下届支部班子提出建议等)以及党费收缴等内容;
2、做好选举前党员教育工作。同时,组织支部全体党员根据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及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候选人。支部及时收集讨论情况;
3、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4、起草选举办法;
5、印制选票、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
三、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支部党员酝酿结果,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
四、党支部向总支委员会报告候选人初步人选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单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
五、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作出批复
六、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内容有:
1、报告工作。由本届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
2、正式选举。
(1)宣布参加选举的人数,具体应说明本支部有多少正式党员,多少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到会参加选举的有多少党员。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计票人名单;
(4)宣布应选举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选票填写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得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七、新当选的支部委员召开第一次委员会
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提出书记人选名单,在新一届第一次委员会上,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出书记,并确定委员分工。
八、向党总支报告选举结果
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呈报党总支。
九、党总支研究批复
党总支集体讨论后下发批复,并将批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十、党支部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情况,并将有关改选资料整理存档。
十一、补充说明:
1、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4.支部委员补选程序 篇四
【发布日期】1998-08-18 【生效日期】1998-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1992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使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造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条 第三条 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章 罢免代表
第四条 第四条 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选区选举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也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辨意见。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辨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五条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公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低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条 第七条 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机关收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第八条 第八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表决罢免要求,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罢免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
第九条 第九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表决罢免要求之日的两日以前予公布。
第十条 第十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在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出的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必须经各该级亿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罢免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进行补选。
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补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进行。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哮组织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事先报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事先分别报告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
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修选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小组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当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的时候,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的时候,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至二分之一。如果只补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如果提出的工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的时候,由补选代表的组织者,根据较多数选民或者较多数代表或者较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或者经民主协商意见比较一致的,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中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补选结果,由被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将补选结果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补选的全国和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罢免和补选本市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5.支部委员补选程序 篇五
会后工作 负责向上级组织报告,听取上级指导意见。
会前准备 开会 书记、委员沟通,确定议题、时间。
组织支部委员开展谈心、交流思想。
主动听取内外意见,搞好意见汇总。
主持制定整改措施。
负责向参会人员通报情况。
主持定期检查整改情况。
负责向上级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主持会议,宣布议题,提出会议开法。
主持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负责通报征求情况。
通报上次会议改进措施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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