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劳动合同范本(共8篇)
1.培训学校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为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现甲方对乙方进行定向培训。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培训内容:
二、培训期限:
三、培训费用:
四、服务期:培训完毕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如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短于本服务期的,则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愿离职或被甲方辞退,乙方须返还甲方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按服务期均额分摊,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愿离职,乙方另须支付甲方违约金元。
六、此协议作为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2.培训学校劳动合同范本 篇二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国《劳动合同法》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基于劳动力的给付不能返还的特点,又作了特殊的规定,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该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该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和第39条第5项则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有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与适用上的难点,本文试图以案例为样本,以已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对象,就其中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一、案例及问题的引出
案例一
一名来自农村未满16周岁的女孩A某来到城市,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和其姐姐的姓名寻找工作,并被一家小型高科技公司录用,从事前台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客户来访接待、来电接转以及其他常规事务。该公司为A某设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并依法与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该公司除了业务人员之外,从事各项行政事务的还有另一名员工,是该公司的行政专员,该行政专员每月的工资标准为4600元。
在与A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到第10个月的时候,一个纯属偶然的原因,该公司发现A某使用的是他人的姓名,并且进而发现A某被录用时年龄尚未满16周岁,由于不知如何处理,该公司没有当即采取行动,等到与A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公司未再与A某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就此终结,此时,A某已经年满16周岁。
经人指点,A某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以公司行政专员的工资标准作为“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补足其本人工资标准与行政专员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40800元,理由是该公司内“相同”岗位的除其本人之外别无他人,所以只能参照“相近”的岗位,而该公司行政专员所从事的,也是公司内的行政事务,而非主营业务,故行政专员岗位是该公司内部惟一与其岗位“相近”的岗位。
案例二
某公司录用B某为其公司产品研发部门员工,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300元。由于B某工作卓有成效,该公司多次为B某涨工资,至第3年时,B某每月的工资标准已经增加到了5000元,但B某工资标准每次增加的同时,双方均没有以书面方式记载工资变更的内容。
后来,B某受到更高待遇的诱惑,决定跳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B某发现,该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公司需要员工加班时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作旷工处理的规定,经研究,B某确信该规定违法,遂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为依据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照该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最终同意支付B某经济补偿金,但计算时使用的工资标准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即每月3300元。同时,该公司以B某历次增加工资时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记载同样属于违法并应归于无效为由,要求B某返还已经领取了的工资与合同约定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
案例三
M公司拟招聘一名培训专员,遂发布招聘信息,要求的应聘条件是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过培训工作经历者将优先录用。C某有大学本科学历,但没有从事过培训工作,遂由其朋友帮忙,由S公司出具了一份曾在S公司从事过3年培训工作的证明。M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遂将C某招为培训专员,双方订立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
在试用期内,M公司因故未让C某立即从事培训工作。试用期满后,C某正式转入培训工作。此后,C某日益明显地表现出不能胜任培训工作要求的状况。该公司经过调查,最终发现C某以前的工作经历有假,并为此收集到了相关证据,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刚刚履行到第4个月。
该公司想将C某解雇,但研究后发现解雇手段有限。首先,公司虽然有证据证明C某应聘时申报的工作经历和所持证明的内容均属虚假,从而表明C某是以欺诈的方式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但若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规定将C某解雇,则需要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按照该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只要C某认为该合同有效,公司一方就先要就该合同的效力问题与C某打一场官司,而按照该公司所在地的实际状况,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人员配置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之间处于严重不匹配的状态,劳动争议案件流程的周期很长,一场官司还没打完,双方之间的合同期限恐怕已经届满,如此操作完全没有意义。其次,如果以C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按照该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则要先对C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C某的工作岗位,C某仍然不能胜任的,公司方能解雇。但公司不能容忍实施欺诈行为的C某继续留在公司。无奈之下,该公司遂以双方劳动合同系因C某实施欺诈行为订立应属无效为由,直接将C某当即解雇。
C某则以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可以用来揭示劳动关系特殊性及其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影响的,远不止上述3个案例,但这3个案例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本文对样本的需求。
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影响
劳动关系是一种由资本与劳动力之间为交换目的而结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继续性关系,这种关系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虽然和大多数民事合同关系一样,劳动关系也是一种以交换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关系,但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交易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劳动者向雇主转移自己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用以获取相应的 对价—— 劳动报酬;雇主则以约定价格获得对特定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利。和包含劳动过程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后者交换的标的只是一个个具体的劳动成果,这种成果可能是劳动形成的商品,或者是一次特定的服务,例如理发师为客人修理的发型等,在这种情形下,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并不发生转移, 仍然由劳动者本人拥有。而前者的特殊之处在于,雇主所获取的,既不是一个个具体劳动形成的商品,也不是一次次特定的服务,雇主支付报酬所要获取的,不是具体劳动的成果,而是对特定劳动力支配、 使用的权利,这种交换的结果,导致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对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的劳动者来说,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求机会将自己的劳动力转移给雇主支配和使用,是其赖以生存的惟一手段。换句话说,拥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是每一名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追求。
其次,既然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交换的标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劳动关系中一个更加重要的特征由此凸显出来,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但其外观上却表现为雇主与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的结合,原因在于雇主是资本的所有者,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一种能力,与劳动者的人身须臾不能分离,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归雇主支配、使用,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特点,决定了雇主支配、使用劳动力的过程就是劳动者本人亲自给付劳动的过程。劳动者给付劳动的过程,是一个劳动力使用、消耗的过程,劳动力一旦被使用、消耗,这部分劳动力即告消失,再予返还实为不可能之事。
在传统民法领域,无效合同制度的引入起着对合同效力作否定性评价的作用,体现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则是为了抑制不正当的交易,以促进正当的交易。鉴于无效合同的交易不被法律承认,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行为当事人所想要的并采取行动让其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发生”,因此无效合同既不具有向前的效力(自始无效),也不具有向后的效力(永远无效),无效合同不具有向前效力的逻辑后果,自然是双方各自交易所得的返还,无效合同不具有向后效力的逻辑后果,则是这种交易不得继续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民法关于无效合同后果的这种制度安排,即便在其自身领域,也遇到了新的挑战。在具有继续性特征的商品交换关系中,如果说无效合同不具有向后效力的逻辑仍然有其存在空间的话,无效合同不具有向前效力逻辑的存在,则已经遇到了需要克服的现实障碍。在水、电、管道煤气、基础电信服务等等具有继续性特征的合同领域,倘若无效合同不具有向前效力的逻辑后果是双方各自交换所得应当返还的话,那么这种已经消费了的资源事实上无法返还,要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况的追求无疑不可能实现,因而需要有更适合于此种关系的合同效力否定技术。
而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劳动关系领域,传统民法关于无效合同后果的规则设计,则更加表现出不适应的特点。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交换的标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而劳动力又恰恰是劳动者赖以换取生活资料的唯一资源,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的特征,劳动力并不会因其长期不被使用而增值(恰恰相反的是,人力资源领域普遍认为,如果一名劳动者长期不工作,其人力资源禀赋将会下降),对劳动者来说,其不被雇佣的期间,就是劳动力被白白浪费的期间。劳动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倘若是合同不具有向后的效力,特别是当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雇主一方时,如果直接否定该劳动合同向后的效力,劳动关系因此而被强制消灭,表面上是要起到促进正当交易的目的,实际上却会强制劳动者退回到劳动力市场,重新寻找出卖劳动力的机会,这种逻辑运行的后果,将会直接损害劳动者最根本的利益。
基于这样的原因,面对劳动合同效力上的瑕疵,是以纠正瑕疵为主还是以消灭这种关系为主来作相应的制度安排,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法律原理的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本来就应当是在不完全平等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通过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保护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鉴于劳动者最基本的追求首先是要有一份工作,故不应将劳动者一方强行拽离这种不完全平等的关系,生死由之。换句话说,在无效劳动合同后果处理上,应当优先考虑的不是不得继续履行,而是优先考虑当事人是否要继续履行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履行的,则应允许在对合同无效因素纠正后继续履行。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负有保障并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义务,面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瑕疵,作为制度决定者的国家,其决策也应当是与该项义务相吻合而不是自相背离。
同样,既然劳动力具有一旦被使用、消耗即告消失的特点,再予返还实为不可能,因此对无效劳动合同后果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做到让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合同效力的否定具有向前效力的规则,也不能简单、机械地运用到劳动关系领域。
概而言之,由于劳动关系自身的特点,民事法律关于无效合同既不具有向前效力也不具有向后效力的规则,显然不适合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用以反映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否定规则应当有不同于民事法律原理、更符合自身调整对象特点的选择。
三、我国劳动法律的现行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无效劳动合同后果的规定,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有着微妙但实质的变化。在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上, 《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从而明确了具有向前的效力。而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该法第28条规定所采用的,是重新确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之报酬的方法,参照的标准则是“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这一规定隐含的逻辑前提是,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因为合同的无效而一并无效。由此观之,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仍然承继了 《劳动法》所确立的规则,即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具有溯及力。两者重要的区别是,《劳动法》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 而《劳动合同法》提供了一个不同于无效民事合同的解决方案。
在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向后效力的问题上,《劳动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从无效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合法依据这一角度考虑,能够得出劳动关系可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被强制消灭的结论。然而,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不包含劳动合同效力争议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否径行宣告劳动合同无效并强制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点既没有直接的法律资源可资利用,援引无效民事合同的处理规则也没有足够的正当性,实践中也鲜有这样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在无效劳动合同有否向后效力的问题上,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该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和第39条第5项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因对方的原因导致无效时,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立法者犯了一个常识错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双方之间就只存在一个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再有可被解除的合同,“无效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合同解除权所对应的,应当是依法订立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而非一个被宣告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因其天然地没有约束力而无须“解除”。但是,这一常识错误有其自身逻辑上的因果关系,由于立法者过于关注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强制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整部法律规范的重心不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而在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书面劳动合同,以致在表达消灭劳动关系的意思时,使用的也是合同“解除”、“终止”这样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不是笔者打算在此深入分析的内容,本文不再赘述。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劳动合同法》所使用的合同解除的概念,其实质就是指劳动关系以合同解除的方式被消灭,因此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法》在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向后效力问题上所表明的意思,就是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可据此实施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规定得非常宽泛,以致将民事合同法上被纳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也规定为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该法也只有劳动合同绝对无效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可变更这类合同相对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规则上,该法又事实上摒弃了合同绝对无效的处理规则,而是变相地采用了合同相对无效的处理规则。在涉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是否具有向前效力的问题上,该法第28条的规定承认具有向前效力,但是在处理的方法上并没有采纳民法的规则,而是将无效劳动合同变相地当作一个可变更劳动合同予以处理,即对劳动者已经给付的劳动,其劳动报酬不再直接适用原合同的约定,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重新确定,只不过确定的方式不是通过双方的协商,而是基于一个法定的参照标准。在涉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是否具有向后效力的问题上,该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和第39条第5项的规定,属于权利性规范,即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在劳动合同因对方原因导致无效的情况下实施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就该规定的性质而言,实际是将无效合同当然不应继续履行的民法规则封堵在劳动法的大门之外,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并不自动及于未来,鉴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范畴,该合同所反映的劳动关系只能依当事人自身的意志予以消灭,而不能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公权力强行消灭。
《劳动合同法》在不应当照搬无效民事合同规则法定事由之处不仅作了部分照搬的处理,而且还作了扩张性的处理, 但是在涉及无效劳动合同后果的处理上, 立法者终于理性地意识到不能照搬无效民事合同的处理规则,从而选择了变通处理。这一变通,较之于《劳动法》的规定, 可以看作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一微小的进步,不能掩盖《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瑕疵,本文开头部分所举的案例表明,必须对现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规则注入更适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含义,否则,对上述3个案例(可以说明问题的还远不止这3个案例)的分析,将会得出令人难以接受的结论。
四、对案例的分析以及对相关法条的理解
(一)对《案例一》的分析
在该案例中,双方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理由有两点,第一,A某应聘时尚未年满十六周岁,依我国现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订立且当即履行的劳动合同应归于无效,这一点,不会因雇主方的不知情而有任何变通。同时,雇主方的不知情是缘于A某的欺诈,依《劳动合同法》 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应归于无效。按照该法第28条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既被宣告无效,原合同就A某劳动报酬所作的约定也一并归于无效,A某的劳动报酬需要重新确定,确定时所应参照的标准是“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单纯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理解,A某的主张就可以成立。 而一旦A某的主张可以成立,其结果将被导向极度荒谬的境地——A某对公司一方实施了欺诈,却可因欺诈而获得巨额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在名义上反对欺诈的同时,无意中将要充当欺诈者的帮凶。
这恐怕绝非立法者所追求的结果,也断不应成为执法者制造这一结果的工具, 仅此一个理由,我们就有必要为“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一段文字注入更加符合常理的含义,问题只是我们如何做到这一点。
笔者认为,尽管本案例中,在公司内从事相同岗位工作的只有A某一人(实践中此种前台岗位大都也只需要一人),但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这种低端的、高度类型化的岗位,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的首要因素并不是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禀赋,而是内生于劳动力市场的“行情”。在任何一个特定区域的劳动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中各类岗位、职位的薪酬,都会有一个大致的标准,这类关乎薪酬标准行情信息的收集、 加工、发布,已经催生出了一种独特的、 甚至是价格高昂的信息商品。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基于服务社会的理念,也会发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此外,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并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包括“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内的信息,乃政府的义务。而 《劳动合同法》第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劳动报酬……”等事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5日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与《就业促进法》同时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除了在其第12条规定中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内容外,该《规定》第11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招用人员简章也应当包括“劳动报酬”这一内容。凡此种种表明,在劳动力市场中,主要实行的是“以岗定薪”的规则,而非“以人定薪”的规则,人力资源禀赋的优劣可以影响薪酬的高低,但这种影响通常只会在既定的薪酬标准区间内波动,而不超出既定的薪酬标准区间,也就是说不会成为影响薪酬标准 “行情”的决定性因素。
既然如此,《劳动合同法》第28条所说的“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并非只能理解为实际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时方可参照, 而是只要该岗位薪酬标准有可供参照的依据,例如上述各种信息,以及该企业内成文的薪酬制度等,即可予以参照。在此情形下,所谓“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已无参照的必要。诚如此,前述可怕的分析结论自可避免。
(二)对《案例二》的分析
在案例二中,我们无须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对公司一方“以暴制暴”心态的评价上,因为如果法律对短期劳动合同中双方的合同解除权有合理限制,违约惩罚规则就能被引入短期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中, 这样的事件也就基本没有发生的可能了, 当然这也不是本文想要重点讨论的话题。 本案例揭示的问题是,既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都“应当” 采用书面的形式,而在法律的语境中, “应当”一词属于命令式的表述,使用这一词语的规范被视为强制性规范,那么, 公司一方每次为B某增加工资均不用书面形式记载劳动报酬变更内容的做法就属于违法,违法的行为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此一来,公司一方“以暴制暴”的做法居然有了某种合法性,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再次呈现在我们面前——仅仅因为增加工资时没有以书面形式记载劳动报酬变更的内容,劳动者所领工资中增加了的部分,居然可以被认为是不当得利所得!
这同样也绝非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希望的结论,在法律已经正式施行且短期内不具有修改可能的情况下,避免这一僵局的惟一方法,还是从法律解释工具箱中寻找恰当的工具,对劳动合同形式与劳动关系内容两者间的关系作出一个既合乎情理又合乎逻辑的界定。
笔者一向认为,尽管《劳动合同法》 要求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合同静止的特点与劳动关系内容高度流变性的特点无论如何是不相匹配的,用静态的劳动合同去调节动态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本身就不是一个最优选择。从维护劳动者正当利益、科学调节劳动关系角度考虑,更应当被关注的,是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非形式是否合法。从这一价值判断出发,运用文义解释和逻辑推导的方法,我们可以发现,在 《劳动合同法》的规则体系中,得不出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不合法可以导致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事实被否定这一结论。既然如此,当事人双方之间实际发生并已被实际履行的劳动权利义务,也不应仅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就被轻易的否定。如果这样, 《案例二》可以得出的分析结论,自然能够归于合理。
(三)对《案例三》的分析
《案例三》所揭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法律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蕴含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并且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消灭劳动关系,那么法律是否又在同时对当事人实施该行为设置了程序性障碍,或者说可否视作不存在这样一种程序性障碍。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非过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是因对方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这一表述的关键就在“致使……无效”。如果说这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为无效,那么《案例三》 中那家公司的烦恼,就是被法律制造出来的烦恼,循此逻辑又将得出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结论——C某以欺诈方式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在发现后居然不能直接解雇,而需要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最终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后方能实施解雇权,这需要公司一方先就劳动合同效力问题启动一个程序,而众所周知的是,这样的程序周期漫长,在经济活动相对比较活跃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而劳动争议处理资源并无相匹配的增长,所以大部分情况下, 这样的程序还未走完,劳动合同期限恐怕早已届满。对雇主一方而言,遇到这种被欺诈的情况,只能是在M公司所设想的3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方案,而可悲的是, 这些方案要么完全没有意义,要么充满风险。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可以安然无恙,被欺诈者则充满烦恼。
这恐怕也同样不是立法者追求的结果,但却是一个完全可以得出的结论。问题在于,还能不能寻找出同样符合逻辑但更有效率、更为合理的解释。
笔者在前文的分析中已经指出,在 《劳动合同法》确立的规则中,无效劳动合同并不自动具有不可继续履行的特性, 至少在仅仅涉及当事人私权利的范围之内,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被交由当事人自己支配。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 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可以确信,既然劳动者以欺诈方式应聘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所订劳动合同的效力被法律否定,同时法律允许雇主在此情况下可以实施解雇行为,那么也可以确信,法律并无在此同时为解雇设置一个程序性障碍的意图(对因雇主原因订立的违法合同也是如此)。同时,正如笔者已经分析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表明, 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具有溯及力,以欺诈等违法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事先已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为无效,还是事后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属性不会有任何变化。
判断。按照这一分析,笔者认为,该法上述两个条款赋予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辞职权和解雇权)可以当即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力时应当说明事由,一旦由此发生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和第39条第5项规定中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非一定是指劳动合同已经被确认为无效,而是指该劳动合同因其本质上无效而当然会被确认为无效,至于被确认无效的时间是先是后、是早是晚,并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议,自然会将劳动合同是否无效问题导入争议处理程序,最终由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
五、结语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有着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应当顺应这种特殊要求。考虑到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不可返还性,以及普通劳动者的基本需求只是一份工作之特性,由无效合同这一概念引发的对合同效力的否定应否具有向前、向后效力问题,是一个必然要挑战传统合同法律知识的争议话题。
如果我们全面考察劳动关系,将会发现还有一些因素也同样的影响着劳动合同效力及其处理,例如,未满16周岁的人与雇主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归入无效范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一方达到了法定就业年龄,而此时原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又如,在最初订立的劳动合同完全合法的情况下,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因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等等。前者拷问的是“永久无效”规则应否适用,后者挑战的是该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依据。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劳动关系具有继续性关系的特征。再如,以他人姓名订立但由自己履行的劳动合同可归入因欺诈而导致合同无效范畴,但在这份无效合同背后实实在在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本身可能没有任何不合法的因素,这一问题拷问的是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中,内容和形式哪个更应被关注。
就事论事分析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对有瑕疵的合同及其背后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以纠正瑕疵为主还是以消灭这种关系为主?鉴于劳动法律体系中,还有着大量关于劳动基准的法律资源,绝大多数合同瑕疵都可通过劳动基准规范的适用得到矫正,由此则可进一步思考在劳动法领域,是否有必要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引入“无效”这一在理论和实务中都令人甚感迷惘的概念,可否用“违法”这一上位概念,本身也是个值得讨论的话题。更深入思考后还会发现,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是简单地用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劳动关系是否科学的问题。
当然,单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考量,在现行法律存在各种瑕疵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角度出发,结合运用法律解释的工具,作出合乎情理并合乎逻辑的理解,实属必要。惟其如此,法律的缺陷才不至于成为违法者的防空洞,进而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
民事合同如违法则会被否定效力,视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亦然。
具有人身属性的继续性劳动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若否定无效劳动合同的向后效力,则将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市场行情而非人力资源禀赋是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的首要因素。
当事人已发生并履行的权利义务不能因未经书面记载被 轻易否定。
《劳动合同法》中只有劳动合同绝对无效的事由规定,以致民法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事由也纳入其中。而对于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则没有采纳民法原则,变相地采用了合同相对无效的处理规则。
劳动关系具有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例如,劳动一经付出就不可返还,而且普通劳动者只是需要一份工作),因而由劳动合同无效引发的对合同效力的如何否定的问题,是挑战传统合同法律的争议话题。
“致使……无效”并非一定指“被确认无效”,其应是本质无效。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于宽泛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在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该法对已经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采用的是合同相对无效的处理方式,即《劳动合同法》将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规定为可变更的权利义务,而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则将劳动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规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从价值角度考量,缺乏正当性;从规范角度考量,缺乏合理的逻辑。因此,有必要运用法律解释学所提供的工具,赋予该法相关规定以更合理且合乎逻辑的含义。
3.培训学校劳动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 民办学校 教师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09)5-0195-02
《新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于2008年1也1日生效。新劳动合同法是在1999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衍生的子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在出现冲突时,以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将以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执行。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部专门法律,主要用来调整劳动关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民办教育正好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实体性、经营性。目前,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的主要法规和章程有: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内容,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相关的规定,这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在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后,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因此也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民办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我国的民办学校发展的历史短,不成熟,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教师流失问题。民办学校对教师实行的是聘用制,受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往往不隶属于学校,对学校的连续性教学产生着严重的消极影响,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而学校扣押教师的相关证件等行为又是违反法律的,这种矛盾是民办学校头疼的一个大问题。隶属性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特点。隶属性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每天八小时必须到单位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已经把每天八小时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了企业。相当于劳动者每天八小时的劳动自由让渡给企业。企业有权对劳动者这八小时进行管理,劳动者必须遵守和服从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有权对教师进行管理。有效的管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要充分的利用这一权力对教师进行绩效、培训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带来的影响
(1)新的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从而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都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可以使教师从经验型转变为教学型;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可以使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改变教师的“打工者”的心态。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对于违反约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各类民办学校,为保证派出学习的教师能够学成回本校服务,就要在教师出去学习之前与其签订培养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明确规定学习的任务,内容外;还要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双方在经济、工作责任方面的具体约束事项。这样,民办学校就减少了教师的流失。
(2)非全日制用工也有法可依
非全日制用工也被称作是部分时间劳动,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而言的,是指劳动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节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我国的劳动法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兼职教师队伍为主,因此,民办学校要着重关注这一章节。第七十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规定试用期,这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招聘提出了挑战。民办学校在招聘兼职教师时就要对教师的能力,素质进行细致的考察,以确保教学质量。但是兼职教师的以下特点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
首先,民办学校的兼职教师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一方面是民办高等学校对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的是择优录取,。另一方面是由于兼职教师自身的条件变故、流动的原因。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性对教学的连续性,一致性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很多民办学校教师具有雇佣思想。他们把自己放在打工者的位置上,只完成自己的基本工作,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学校的发展方向等方面都不过问,也不关心。这种缺乏主人翁意识的教师队伍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种工资结算的方式能够确保兼职教师及时领到工资,但是,对于民办学校来说,不利于他们对兼职教师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例如绩效管理。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民办学校带来的影响是利是弊,主要看民办学校如何运用它,本文认为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既要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的发掘并利用其有利于民办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改善教师结构、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和改善教师队伍建设。
(3)《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优化了学校和教师的关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保障师资队伍的质量,民办学校需要完善教师的聘任制。学校在告知教师基本用工情况的同时也要充分全面的了解教师的基本情况,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兼职教师的聘任。聘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教师聘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择优录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教师的质量。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必须加强对教师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信息化社会,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知识,新技术日新月异,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就要把学科最前沿的知识传播给学生,因此,教师需要不断的进行进修和培训以跟随时代的步伐。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提出了挑战,同时也给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提供了机遇,民办学校要充分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客观条件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力,以确保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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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机构劳动合同 篇四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1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 籍 所 在 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 村 现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双方在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始,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劳动时间
一、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二、甲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规定休息休假时间。安排加班而无法安排休息或休假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规定加发经济补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_____________岗位担任或从事___________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调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业情况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实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工作业绩(考核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乙方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继续接受聘用,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
第三条工资待遇
甲方需每月_________到_________日间向乙方足额发放上月工资,工资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第四条规章制度及甲乙方基本义务
甲方依法、依规、依甲方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薪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3、协助乙方做好教学期间的教学秩序维护;
乙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做好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规范。
4、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终止后,严格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学员情况、教师情况、各种内部管理规章等)。
5、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在甲方的量化考核中处于落后者,且师德素质公认低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故意并严重损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录费、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收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4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以下中的第________种:
1、接受甲方指令,招收学员;
2、接受甲方指令,培训学员;
3、接受甲方指令,从事管理;
4、接受甲方指令,从事研发。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己方目前的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明确让乙方知晓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单独列出由乙方签字确认,无需附录在本合同之后。
第六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包括:(详见附件保密与竞业合同)。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________、方式________、时间: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籍贯: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有关制度;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________;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十条、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二周向乙方出示辞退通知;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二周向甲方提交辞职报告并获批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双方签字认可。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须与本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5甲方:成都市十月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帮助乙方得到相关技能的提升,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相关协议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根据《》为乙方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相关就业准备。
2、甲方负责培训的实施和后续的学员服务、学员评估。
3、甲方负责制定学员管理制度。
4、甲方负责安排学员的课程计划和实施计划,如果有特殊课程计划调整,须提前3天跟学员协调,得到学员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
5、甲方提供培训教学场地和培训的所需教学设施及其教学资料。
6、培训时间自月年
7、乙方承认以详细了解甲方的培训课程及其教学计划、学员管理制度:乙方承诺一旦成为本学校学员不得中途退学,否则,所交学费不得要求甲方退费。
8、乙方承认认真遵循本学校的学员管理制度,认真完成老师下达的各项相关专业练习,相关的实训主题设计,相关的课程测试,及其毕业设计。
9、乙方承认在校期间完成的所有课程项目练习的权利均由本校老师所有。
10、乙方承认在校如有违纪违规均遵循学员管理手册的条款。
11、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合同的培训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其中包含课程开发费、教师授课费、各项项目设计辅导费、讲义制度费、上机费。
12、本协议附件《学员管理手册》和学校的各项章程等与正文具有同样的效力。
13、乙方在遵循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前提下,甲方免费为合格学员推荐相关的就业服务。
14、如有双方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在补充协议,附件及其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本合同效力。
补充备注:
甲方:成都市十月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B栋23楼
电话:xxxxxxxxxxx
日期:20xx年月日
地址:电话:日期:20xx年月日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6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乙方为我校教师。现经双方共同协商,就聘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育教学的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2、制定各学科的教育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并提出要求。
3、安排授课时间和教学时数。
4、随时对乙方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负责对乙方的出勤情况作好记录。
6、每个月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出勤记录支付给乙方课时费。
7、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不利,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可以拒付酬金或解聘,并追究其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爱学校爱岗位爱学生。对学生要爱心+耐心,赢得学生的尊重与喜爱。任何情况下不得打骂学生,学会多与家长沟通,得到家长的信任与支持。
2、坚持先备课再上课的原则,每周提前拟定上课计划与内容。做到因材施教,把教学质量置于首位。
3、教室安全责任到位,确保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做好学生签课记录。
4、在聘期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工作后获得协议规定课时费。
5、乙方教学成绩优异,家长满意度高,生员多且稳定。工作满_______年以上,可向甲方提出申请获得更优厚的工资待遇或奖金。
6、教学中如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向甲方提出,经商定有利学校的发展,甲方将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乙方,以示感谢并激励双方共同进步。
四、工作纪律
按照学校规定,乙方在聘期间不得私下向学生及家长出售乐器及书籍等,更不可将本校学生劝退后带到自己家中教学,此类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与举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工资待遇
甲方按照乙方学科_________学费/课时_________分成,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课时费在试用期后的每月_______号发放。续聘时,学校将根据教师教学考核及家长的满意度调查给予乙方新的工资待遇。
六、其他
初聘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合格继续履行合同,相反则取消合同。
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如双方愿意,可续聘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甲乙双方不可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不能完成教学工作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聘。乙方如想中途辞职,需提前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辞职,如能提供可以胜任的代课教师,乙方经甲方同意可提前离岗。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7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帮助乙方得到相关技能的提升,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相关协议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根据《xxxx》为乙方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相关就业准备。
2、甲方负责培训的实施和后续的学员服务、学员评估。
3、甲方负责制定学员管理制度。
4、甲方负责安排学员的课程计划和实施计划,如果有特殊课程计划调整,须提前3天跟学员协调,得到学员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
5、甲方提供培训教学场地和培训的所需教学设施及其教学资料。
6、培训时间:
7、乙方承认以详细了解甲方的培训课程及其教学计划、学员管理制度:乙方承诺一旦成为本学校学员不得中途退学,否则,所交学费不得要求甲方退费。
8、乙方承认认真遵循本学校的学员管理制度,认真完成老师下达的各项相关专业练习,相关的实训主题设计,相关的课程测试,及其毕业设计。
9、乙方承认在校期间完成的所有课程项目练习的权利均由本校老师所有。
10、乙方承认在校如有违纪违规均遵循学员管理手册的条款。
11、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合同的培训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其中包含课程开发费、教师授课费、各项项目设计辅导费、讲义制度费、上机费。
12、本协议附件《学员管理手册》和学校的各项章程等与正文具有同样的效力。
13、乙方在遵循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前提下,甲方免费为合格学员推荐相关的就业服务。
14、如有双方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在补充协议,附件及其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本合同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8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小学、初中、高中一对一)按约定取得_______元、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币/次课的授课报酬;(小学、初中小班教学)按约定取得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币/次课的授课报酬。
周一到周五的托管班工资方案:以月为单位,每月基本工资_______元,另外每位同学_______元(第一个月每位老师限带_______人,从第_______个月起按个人教学能力增加_______学生人数)
注明:
1、每次课_______个小时。
2、小学生期中或期末考试每位同学达到_______分以上者,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_______元(一对一学生增加_______元)初中生达到A线者每次课增加_______元课时费,个别学生另作要求。
3、托管班的学生下个月续费者奖励_______元/每人,流失一个罚款_______元。
4、工作满一年者每个月基本工资增加_______百。
5、小班学生以六个为基准,学生每多出_______个人,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_______元。特别情况另行通知,达到双方意见统一。
6、学生试课成功,在交费的第一时间将奖励该老师_______元/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每周四晚上之前将本周末上课内容发送给甲方);按时到岗、认真上课;保证每次课时(45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
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乙方教学不合格的;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其它事项
1.若乙方在试讲和授课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与学生及家长达成协议带走甲方资源,经证实,乙方给予甲方_______元课时费的违约金或甲方在乙方课时费中扣除。
2.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_______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劳动合同9甲方( 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员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 需要,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 省 市。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年,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完成止。
如果甲乙双方另就服务期有约定,本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自动延续到服务期结束为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
2、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如乙方不提前通知,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乙方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月。甲方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公布的.当最低工资标准。(二)每月
日为发薪日,甲方应于发薪日计发当月/上月工资。(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甲方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建议或批评。(三)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病伤假期间的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依法支付假期的工资。
(五)甲方制订责任薪资与奖金、绩效考核等制度,有权核定和计发相关福利性奖金,福利性奖金是甲方将部分盈余部分以奖金形式回馈员工,为甲方的福利政策,不同于月工资,非甲方之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乙方以任何原因离职均视为对预期利益(如尚未计发的奖金等)的放弃。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乙方;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和奖罚。乙方认可甲方已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在五日内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者,或者甲方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六)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应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致使本合同全部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十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辞职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一) 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甲方派乙方在甲方关联企业执行同类工作任务或职责不视为违约和合同变更,如乙方同意,可按新的单位变更合同主体。
2.甲方如未按适当方式向乙方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有权要求查阅和公示。
3.其它违约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 乙方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被其他主体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有关损失。
2.如乙方不能履行或违反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及职责或乙方严重失职徇私等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绩效考评不利、降薪或调换工作岗位、除名等后果和责任。
3.如乙方不遵守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也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或者另行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之工资或奖金中抵扣。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竞争事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若甲乙双方就培训费用、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等事项另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签订了协议,双方应履行该违约金条款或协议。
7、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该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协议主体部分中各方所载明的送达地址、电话等通讯信息均为现在各方实际使用的通讯信息,任何一方向对方上述送达地址发出信函、传真均视为对方已收到并知悉有关信函或传真内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下列文件及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劳动合同. 篇五
动
合
同
甲 方(用人单位):
乙
方(劳动者):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现
居
住
地:
联
系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共
天。
(三)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1.标准工时
2.综合计时
3.不定时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并签订《劳动岗位变更书》,《劳动岗位变更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四条
乙方担负甲方教师、课程销售及经营管理工作,应保守甲方的教学法、业务往来、学生信息等技术及通讯和信息数据等商业秘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人事制度、奖惩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试用期内经评价、考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
5、义务服兵役期间;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国家法律、法规对争议处理程序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三、其 他
第三十三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员工手册
(二)各岗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为执行的基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
****年**月**日
6.关于劳动教育学校工作总结范本 篇六
本学期,六年级劳动教育工作将紧紧把握时代脉搏,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以“实践育人”为基本途径,-坚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劳动实践活动,积极探索劳动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生活、生存技能,在动手动脑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总结如下:
一、多渠道宣传,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劳动教育氛围。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培养二十一世纪建设人才必须遵守的守则。对学生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小学教育的重要教学任务。我校重视劳动教育,把劳动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与少先队活动挂钩,保证劳动教育的实效性和多样性。我们还将通过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劳动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引导家长认识劳动对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质,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作用,使家长能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校内外教育活动。
二、加强劳动课教学研究,努力探索劳动课新路子,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引导学生学以致用。
组织劳动课教师认真研究教育大纲和教材,理清劳动课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态度,思想观念目标,大力加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能力以及劳动态度观念的培养,努力探索劳动课教学新路子。积极探讨课程删减整和,并结合教学实践编制切合学生生活实际,体现时代特点的劳动课教材,以不断丰富劳动课程的内容和形成。贯彻“兴趣贯课堂”让课堂教学“活”起来。兴趣是小学生最直接,最有效的内部活力。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始终遵循“主体性”原则,创设意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教学中重视加强教与学的结合,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实际操作,促进学生劳动技能的形成。
三、继续以“服务岗位的创建”活动为抓手开展劳动教育活动,打通渠道,拓宽开放外延,为学生搭建多元的成长舞台。
从学生的认知、情感规律出发,以“广阔的舞台,金色的童年”为主题,广泛为学生创建服务实践岗位,开展体验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服务岗位实践活动中,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用自己的心灵去体验,用自己的理智去感悟生活的意义和做人做事的道理,从而内化为健康的思想、品格,外显为良好的行为和自觉习惯。
1、继续搞好劳动实践基地的建设建设,以点带面,拓宽教育范围。
2、有劳动基地,各班主任要继续组织学生到劳动基地参加劳动实践活动,把劳动基地作为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另一课堂,确保“时间、地点、人员、效果”四落实。
3、坚持劳动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开展“我做爸妈的小帮手”活动。要求学生每天坚持帮助家长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如扫地、洗衣、叠被……学生的家庭情况,通过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成绩记录反馈到学校,学生在校的劳动情况也由此表反映给家长,以增强劳动教育的实效性,将学校劳动教育与生活紧密联系起来。
4、加强学校劳动教育与社区教育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给孩子积极参与并实践劳动技能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与平台,让其感受劳动的快乐与光荣。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教育活动,以达到劳动育人的目的。
结合自己的实际,有目的,有主题的组织丰富多彩的劳动教育活动,在劳动的过程中,遵循知、情、意、行相统一的原则,并充分注意教育形势的趣、活、实。
关于劳动教育学校工作总结范本【二】
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劳动教育必不可少,发展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动实践意义重大。为此,我校在县教体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把劳动课程纳入校本科研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场地建设为载体,认真实施劳动教育,具体做法是:
一、多招并举,建立劳动实践场所。
1、以校园土地资源为依托,搭建学生劳动平台。
近年来,我们对全镇各校的校园空地进行调查丈量并有效地整合,组织师生开垦利用,有的种起了蔬菜,有的种起了花生。有的栽种了果树,各个学校利用劳动课及课余时间进行实践,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又使学校创收增收,为学校办学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
2、以校外农业企业相联系,建立劳动合作关系。
为更好地拓展户外劳动场所,让广大学生有更好的劳动实践机会,我们通过镇政府搭桥牵线,与学校周边两大农业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让企业生产基地成为我校师生劳动实践的场所。一是与张公镇生态葡萄园进行合作,定期组织学生为他们剪枝、打叶、扫地块、摘葡萄、打包包装。二是与红壤研究所的农业场进行合作,我们派师生学习他们企业的劳动技术,然后按照企业的要求和布置,为他们的茶场摘茶叶,洗茶叶;为桔场培土、摘桔、过秤、包装,为杨梅场除草、摘梅。
3、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开辟新型劳动场所。
近日里,我们通过努力争取,得到了镇党委及当地群众的大力支持,镇领导为发展学生劳动实践场所,从张庙学校围墙外划拨了三亩土地供我校师生建设蔬菜基地,指派了附近农民为我们作技术指导并帮助我们翻耕土地,这一项目的实施对增进我校师生的劳动实践,改善我校师生生活将有着重大意义。
二、以劳辅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增进学生的劳动实践效果,有效地发挥劳动实践的教育作用,使这一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我校一方面成立了学校劳动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下设劳动教研组和学科组,分班级依场地划出劳动片区,各片区指定责任人和指导老师。另一方面设立了劳动实践评价机制和实践经费保障机制,制订了《劳动奖惩办法》、《劳动安全制度》、《劳动课程岗位职责》,要求做到工作有计划,阶段有总结,过程有记载,活动有安排。
2、加强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发展。
劳动课程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课程的设计与管理,应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力求达到以劳育德,以劳启智,以劳健体,以劳取乐,以劳益美的综合教育效果。为此,我们要求每一位教师要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对每一次实践要精心设制,认真安排,严格实施。一是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正确的劳动观念,让学生在劳动中欣赏劳动的成果,感悟劳动的伟大,认识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真义,在劳动中培养勤奋,陶冶情操,感受光荣。二是要从教育为农的高度出发,培养学生的实用技术,同时要结合其他课程的教学实践,启迪学生的灵感和智慧,增长学生的知识;三是要充分发挥劳动课的运动功能,把握劳逸结合,劳思结合的规律,达到让学生强身健体的效果;四是在劳动中培养学生的快乐情趣,让学生在劳动的成功中享受快乐,在劳动的果实里品尝喜悦;五是要在劳动实践中设计曲线美、形象美、节奏美、成功美的动态情形,从而增进学生美的认识。
只有把劳动实践活动与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乐有有机地结合,劳动实践才能真正发挥它的巨大教育功能。
建设劳动实践场所,有效地发挥劳动教育的功能作用,是一项意义巨大,任重道远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校的工作还刚刚起步,但我们相信,有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有当地群众的大力帮助,有我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的劳动实践教育工作一定能稳步推进、持续发展。
关于劳动教育学校工作总结范本【三】
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美。生产劳动是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础。
小学劳动教育课程是小学各科中的基学科,在小学各学科教学中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小学劳动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课堂教学要求学生既动脑又动手,手脑并用。这种教学实践活动,正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发挥学生创造性的最佳机会。创造性劳动教学终极目标是鼓励和引导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投身创造实践,探索创造途径,养成创新习惯。组织学生进行劳动项目竞赛,激发学生劳动兴趣,培养积极的劳动情感小学生最初参加劳动实践时,劳动兴趣带有暂时性,易受意外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他们比较感兴趣的是整个劳动活动,并不是劳动的具体内容。因此在组织小学生进行劳动实践时,一定要具有集体活动的色彩,只有将不同的集体活动形式同具体的劳动内容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稳定学生的劳动兴趣,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劳动自觉性。由于劳动条件和内容的不同,集体活动的形式也要有所不同。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在儿童的精神世界里这种需要特别强烈。”每个学生总是希望自己成功,总是能得到老师的赞赏,可见,让学生在劳动实践操作中体验成功的快乐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应尽力满足学生的成就需要,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依靠自身的努力达到成功和从知识的获益中得到满足,让他们体验成功的快乐,在劳动教学过程中总是能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需求,促使每一个学生学会学习,达到愿学、乐学、会学、善学。例如,在劳动课上,不管学生最后的作品做的怎样,教师总是能肯定学生的作品,总是能肯定学生为作品付出的一切劳动。教师还应当众表扬一些成绩平平的学生,他将终生受益。英国教育学家斯宾基说过:“求知如果能给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满足快乐,及时无人督促,也能自学不辍。” 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源头,“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劳动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一样,都担负看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和发展能力的任务。但它有独持的要求,就是学生必须学习有关的生活和生产劳动的知识、技术原理和在智力、能力诸方面培养学生观察力、注意力、想象力和思维力,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
总结一学期的工作,我坚信,只要劳技教师意识到学生具有创造潜能,不断激发学生的创造欲望,坚持“教、学、做合一”,积极创造条件,劳动课教学将使无数学生创造力迸发出艳丽的火花,而且常开不败。
关于劳动教育学校工作总结范本【四】
小学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抓好劳动教育,换言之,没有劳动的教育是不全面的教育。不全面的教育就谈不上素质教育,两者是有机的结合体。本学期学校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了劳动教育:
1、营造氛围使学生喜欢劳动。
劳动课上教师的首要职责不在于教在于导,在于营造一种生动活泼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形成一种乐于劳动的心理愿望和性格特征。如情境法,通过创设与课文内容有关的情境,如把自己当作环境卫生的保卫者、班级的美容师,把枯燥的卫生打扫变得富有人情味,学生干起来也特别积极;也可运用尝试发现法,让学生独立思考,自行发现问题,并寻求答案。教师不论用那种方法,都应注意以下两点:
(1)教师摆正位子甘当配角。配角并不等同于消极参与。教师应适时地参与学生讨论,并使学生忘却师生界限,消除学生的被驱使感。
(2)教师包容学生的失败。劳动课实践操作的过程本身就是学生尝试创造的过程,教师要正确看待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所犯的错误,要引导学生正视失败,告诉他们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畏首畏尾,封闭自卑,不敢尝试。
2、加强引导让学生明白劳动的意义,重视劳动。
儿童的劳动教育尤其要根据他们的认知特点,从感性认识入手,使他们从生活实践中了解劳动的意义。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观父母的工作地,了解爸爸妈妈一天的工作,使他们懂得身上穿的衣服、每天吃的粮食都是人们辛辛苦苦劳动的结果,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的一切。同时结合课堂教学,通过开展班队活动,使他们认识到劳动最光荣,劳动最伟大,我们有机会能为大家服务是一件多么令人高兴的事。
3、教给劳动方法,使他们学会劳动。
在教学中借助生活劳动教材,依据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并根据课文进行讲解,学生参看课文图示,用课本的知识与生活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劳动技能。同时结合学校的劳动实际,教给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入校第一次大扫除,教给学生怎样扫地、排课桌等,既美化教室的环境,又学会打扫方法。教学生劳动,家庭的作用不能忽视,因此要发动家长,每逢节假日教孩子适当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可组织学生向家长学一样劳动本领,开展我学会了的活动,扩大学生的劳动范围。
4、重视评价,巩固教学效果,让他们自觉劳动。
在劳动中,教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评价,不断激励学生的劳动热情,自觉端正劳动态度,是取得良好的劳动效果的重要保证。
①学生自评。在劳动中,要求学生随时检查自己做到了没有,做得对不对,与要求有多大差距,随时做到自我调整。
②学生互评。学生相互间的启发帮助,比教师一个人面对全班同学考虑得更周到、细致。
③家长参与评价。对于生活自理方面的劳动,学生在家的实践由家长给予评价。
④教师评价。在上述的基础上,再由教师对学生作全面的评价,重点放在总结经验,明确下一步的努力目标上。
5、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提高学生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每天的值日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值日小组,冠名教室的美容师,把值日工作分配到人,落实到每组的值日组长,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组长必须把值日情况做好记载,尽量记录做得好的同学,然后由组长对他们做出反馈奖励,提高组长的积极性;开展比卫生活动,每天放学检查教室环境卫生,好的小组奖一个五角星,每两天抽查个人卫生一次,好的个人奖一个大拇指,结果同个人考评结合起来;新书发到学生手中,便开展包书皮比赛。结合中国少年雏鹰行动,让孩子们进行自我服务劳动,如穿衣服、洗手帕、整理书包等。劳动竞赛不仅开展于校内,并可延伸到家庭,如配合家长制定劳动计划,放手让学生参加劳动,培养劳动兴趣。竞赛还应适时,如在三八妇女节前夕,开展我帮妈妈活动,我疼我的家长,通过多种劳动竞赛,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劳动能力,而且使他们懂得劳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的道理。
可以相信,不断加强劳动教育,坚持学知识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开展有益的劳动竞赛,不仅仅是提高学生的自我服务能力和劳动技能,而且定能培养出一代有知识爱劳动的高素质学生。
关于劳动教育学校工作总结范本【五】
一百中学多年来一直重视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养,我们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树立坚定的政治方向为宗旨;以培养严格的组织纪律性,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目标。以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教育活动,激发学生的劳动热情,增强学生的劳动光荣的观念,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同时使学生的思想作风、意志品质、组织纪律、行为习惯都有了很大改观,为社会输送了大量品学兼优、身体强壮的合格人才。
一.定位明确
多年的教育教学实践使我们看到,现在的年轻一代,从小娇生惯养、不善劳作,自理和自立能力较差,同时缺乏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困难面前往往表现为意志不够坚定、信心和勇气不足,尤其是重点校对学生的全方位高标准要求,最终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劳动教育效果的高低,关系到学生能否以全新的精神面貌、优良的思想作风,规范的行为习惯和敢于胜利的勇气迎接高中学习生活。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体观念,培养了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不怕困难、敢于胜利的作风。
二.领导重视
为切实搞好学生劳动教育,在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学校每年定期由主管校长牵头,学校德育处、教务处、体卫处、总务处、团委、年级组负责人及全体班主任参加的劳动教育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教育计划、方法、途径,分析近期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确定教育的重点,并将劳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组织严密,管理严格
在各种劳动教育活动中,规模和难度最大的,要算高一高二一年一度的一周劳动实践活动。我们在劳动实践之前都要召开专门的准备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我们还专门制定了《一百中学学生劳动实践纪律》。聘请责任心强,有管理经验的老师担任班主任,与劳动基地的教官和老师配合,共同负责学生管理。老师与学生同吃、同睡、同劳动,合理安排学生的劳动内容,集中将劳动的要求、要领。劳动中,老师们身着劳动服装,手拿工具,带领学生到田间地头,耐心细致地为学生讲知识,做示范,自始至终与学生在一起。夏初的太阳虽称不上骄阳似火,却也已有些酷热难当,但在老师的带领下,大家干得仍是热火朝天,有的学生甚至喊起了劳动的号子,在这个别开生面的大课堂,正是老师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用自己辛勤的汗水,给学生上了既生动而又非常有意义的一课,让学生们在劳动的苦与乐中锻炼了身体,增长了农业知识,提高了劳动技能;培养了吃苦耐劳的品质;磨练了坚韧不拔意志。亲身劳动的体验,让同学们不仅更多地接触自然,感受自然的气息,而且意识到学习生活的宝贵。再次回到校园,他们会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更加刻苦的精神,投入到学习中去,分秒必争,努力向上,为自己的理想而拼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劳动教育能够落实的保证。
一百中学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还制定《章程》,《章程》规定了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活动时间;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了从属关系。一百中学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成立八年来,尽管队员换了一茬又一茬,可“团结、友爱、奉献、进步”的宗旨始终没变,这不能不说是组织严密,管理严格的结果。
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将劳动教育纳入课表:
每年一周的集中劳动教育虽然教育功效不小,可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一个人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决不是劳动教育的全部。我校近三年来一直将每周下午的最后两节课定为劳动教育课,每次一个班,由德育处安排劳动内容,班主任组织和带领学生在校内开展卫生清整、整理花木等力所能及的劳动项目,每一次,同学们都非常认真,效果很好,受到各方面的肯定。
2.学生负责教室和教学楼的卫生:
当前不少学校将学校的卫生清整承包给家政服务公司或个人实行市场化管理,也有一些人认为一百中学学生学习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如果将学生做卫生的时间尽可能减少或干脆不做卫生,他们就有更多时间学习,成绩可以再提高。但是,为了提高百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我们始终坚持让学生负责教室、教学楼和宿舍的卫生清整,做到一日三清,轮流值日、坚持小组承包制、个人责任制等。学校派专人对各班教室、寝室、卫生区进行检查和学生互查相结合,成绩记入班级量化综合评定。
3.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响应团中央的号召开展起来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雷锋活动的继承和发展。同学们在自愿报名基础上,由校团委、学生会审批才能成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青年志愿者帮助困难同学,救助病残者,帮助军烈属孤老户,参加学校建设,为希望工程捐款,进行社会调查和科学普查工作等。工厂、部队、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留下了百中青年志愿者的活跃身影;惠康敬老院、马三里老人园的老人们笑得更开心;青年文明示范路得到定期清洗和维护;在“地球日”和“环境日”开展“绿我校园、美我环境”为主题护绿——捡拾垃圾——清理口香糖活动……
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推动了校园文明建设,提高了青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增强了青年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以及爱家乡、建家乡、强家乡的思想感情。
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一百中学的劳动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思想素质、意志品质、集体观念、劳动技能,为我校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我校高考本科及重点大学升学率一直维持很高水平,全国主要名牌大学都留下了百中学子的足迹;我校四名同学先后被评为x市“十佳中学生”;百中还被评为全国名校、x市“三A”学校、x市德育特色学校、x市绿色学校等。
7.培训学校劳动合同范本 篇七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变化,影响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基于经济全球化及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背景下出台的。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和世界接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 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劳资矛盾, 它对中国的社会和企业带来深刻而重大的影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在1995年只有3万多件, 2006年则达到31万多件。之后更是持续升温, 到2007年达到35万件。如何合理处理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快立法对我国劳动关系进行及时地调整是符合国情民情, 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劳资关系不同的国家各有其特色, 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来进行立法, 到底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哪里, 可谓众说纷纭, 但是归根结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结合本国劳资关系的实际情况, 形成了一种稳定和谐有效的劳资关系状态。经济全球化已经改变了二战以后的经济格局, 如何在资本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构建新的劳动关系体系, 是摆在许多国家面前的问题, 中国也不例外。1994年的《劳动法》不能适应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各种矛盾随着实践的深入而愈演愈烈, 《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
《劳动合同法》经过广泛收集意见及社会激烈争辩四易其稿, 最后才尘埃落定, 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很具有争议的法律, 因为该法牵涉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各个方面, 不同利益主体当然会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懈努力, 甚至不惜代价去争取, 《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复修订的过程也是劳资利益双方博弈的过程, 最后立法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体现了社会利益的均衡, 可以说是符合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和社会需求, 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2《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动法》的主要变化
2.1 新法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定义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定义, 即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关系这样明确定义。
2.2 扩大了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
1994年《劳动法》是在当时的认知水平和社会现实要求下颁布实施的, 由于当前整个社会市场化水平逐渐提高和成熟, 现在许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已经逐渐显露出来, 经过10多年的发展, 《劳动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需求了, 许多具体法律规范方面及可操作性方面都出现了问题和矛盾, 如《劳动法》所进行调整和所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 出现了不能调整或者无法有效调整的被动局面, 这使很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劳动合同法》适当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违法用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范围并对其进行了细化, 尽可能地弥补了《劳动法》在实践当中的缺陷和不足, 它使更多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进步性, 是对劳动法律体系的扩充和完善,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3 约束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 虽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采取书面的劳动合同形式, 但是在现实当中,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例子还是比比皆是, 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 饱受拖欠工资、工伤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 使他们在维权路上步履维艰, 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高呼建设法治社会的无奈。比如在2007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20%, 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比例。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 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据相关资料统计, 多数省 (区、市) 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 大型国有企业达到100%。
2.4 制约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劳动合同法》在制约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上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改善, 新签劳动合同平均期限延长。一是限制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多只能签订两次, 如签订两次后续订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范围;三是修改了现行规定,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使得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少, 如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省新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左右的占60%以上;江苏省1~3年期限劳动合同增加12.89%, 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左右的已占60%以上。劳动合同法做出的这些改变, 其主要目的是遏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避免企业人才流失, 保证企业劳动关系的持久和稳定, 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在哪里, 就在于建立一个和谐的企业组织, 而和谐的企业组织的中心在于和谐的劳资关系, 所以劳动合同法制约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5 限制了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这一条款无论就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可以接受, 因为用人单位也要考虑用人成本, 企业经营的目的之一是盈利, 劳动者在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之后如果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 即意味着企业亏损, 这是任何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并就劳动者违反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也不难理解, 现在企业当然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员工离开本企业后投奔到对手的企业中, 这样意味着为竞争对手培养卧底, 就于商业竞争的目的而规避这类情况的发生提出支付违约金也理所应当。除此之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各种违约金, 这一规定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权和自主择业权重新归还给劳动者, 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促进人才市场的流动。
2.6 适当的扩大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虽然从法理上看, 劳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地位平等的属性, 但是我们承认在实际当中劳资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 所以在立法上我们应当有所侧重, 特别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下, 在劳资双方的关系将会长期维持强弱者的关系, 在充分保护弱者的前提下, 处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立场, 我们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予以关注。如规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可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并适当扩大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包括扩大了经济性裁员和过失性解除的条件, 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做了较大的修改。这样做的意图旨在使他们实现双赢, 使企业认识到立法不是只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让《劳动合同法》做劳动者的保护伞, 也在对他们的利益进行考虑, 从而发展稳定的和谐的持久的劳动关系。
2.7 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
由于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用工形式较为单一以及劳动法律的不健全,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而现在劳务派遣广泛应用于保安、保姆、船员以及交通运输等各行各业, 由于其较传统的用工方式灵活、高效,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得到快速发展, 但是其特殊的三方关系导致由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及争议无法规范和处理, 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并对其做了相应的规范。 (1) 确认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避免其逃避劳动法责任; (2) 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 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范围; (4) 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以上规范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3 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3.1《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
3.1.1 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比例, 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做了具体的硬性规定, 这些硬性的法律规定促使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无条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此规定会受到一定的经济惩罚甚至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 这也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劳动合同的及时签订, 避免与劳动者不签或者漏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有利于稳定劳资关系。
3.1.2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保证试用期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使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如在劳动合同期限上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劳动报酬作了相应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规定保证了劳动者得基本生活需要和收入稳定性, 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2《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和规范化
《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更与时俱进, 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使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困难时的经济性裁员相对《劳动法》变得容易, 除了两种规定外不允许用人单位与一般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以及给予非全日制用工更多的自主空间等, 这些规定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
而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一系列问题和环节做了具体规定, 促使劳动关系更加规范化, 这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 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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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菁.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J].湖北社会科学, 2009.
[5]徐丽雯.《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9.
8.劳动合同加盖劳动者私章是否有效 篇八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王勇与柳州市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于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不同意见。王勇认为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并没有其签名,只是加盖了有“王勇”字样的私章,而该私章不是其本人所持有的,劳动合同书上的印章亦不是其加盖的,其与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勇于2010年5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贸易公司加付其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70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贸易公司加付王勇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7000元。
[案例分析:]
双方对于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各执一词,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加盖有“王勇”字样的私章,但没有王勇本人的签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刻制公民私章的相应程序,且公民刻制私章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也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因此,公民的私章不具备确定个人身份特性,不具有唯一性。在某贸易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私章系王勇所有且王勇曾使用过的情形下,仅凭加盖有“王勇”字样的私章,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如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无法签字,要求加盖私章的,用人单位应收集、保留该私章系劳动者所持有并使用的证据,以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加付一倍工资,增加单位用人成本。
注:本文中王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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