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工作总结(精选12篇)
1.督察工作总结 篇一
文艺活动吸引了同学多方位的注意,为了顺利开展这学期工作,文艺部将大力培养新干事能力,为使者团的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
11月份将进行我院20xx年秋季学期田径运动会。我们将在全院进行广泛宣传,号召同学们踊跃报名参赛。田径运动会前,院体育部将联合各系体育部负责人,进行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田径运动会期间,我们将承担起组织全院学生会体育部工作的职责,并且我们将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保证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争取做到精益求精。
活动意向:学生会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学生组织,应有自己的形象反映真诚为同学服务的主旨,故面向全校同学广泛征集校学生会会徽。
为了鼓舞士气,保证大家在第二学期对于外联工作的热情不减,本学期将开展阶段性的集训活动,形式包括校内的会议培训和校外的拓展集训。以游戏等活动为载体提高大家的热情和斗志,培养大家彼此的默契配合程度。
本部门于10月中旬前往福利院探望孤老,前期已做好相关准备,例如买好探望所需的物品,这一次活动大家都投入其中,积极性很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通过这次活动,不仅给予了社会上的残疾孤老以帮助,又增加了我们这些青年志愿者的实践经验,对于这一次活动,每个人的感慨都很多。
各学生组织工作状态考评是我校对系(院)工作状态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我部门受校团委委托对各学生组织工作状态进行日常考评,每月依据各部门考核数据制作一份考评文件,年末制作年终考评文件,为学校的考评工作提供重要数据。但由于考评方案至今还未确定好,所以我们也无法及时下发考评文件,也给我部门工作带来不便。
五月的骄阳异常刺眼,但它的热度点燃了我们的激情,让我们青年人热血沸腾。有无限的冲劲。在这阳光灿烂的季节里,我们临床医学系督察部20xx年春季学期的工作也接近了尾声。能在期末透视过去的一学期,工作的点点滴滴在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的一幕幕,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成果,但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倒也成熟了不少。
很多人都把督察部的每一个成员看成严格的象征,其实我们督察部是一个为同学们服务的部门,这也是督察部的每一个成员都意识到的,并应做到在工作中本着位同学服务的宗旨努力工作,做好本职工作为我系的学生会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了此目标,部员只要做到严格要求,以身作则 绝不以身试法。
在这一学期内,我们部门也有了一些人员变动,部长被王亚楠同学接任,蔡博同学也被任命为副部长。再一些部员的推荐下,我部门又有两名新同学加入,为我们部门加入了新的力量,也让我们看到了部门发展的动力与希望。相信在新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我们部门会发展的更好,也会走的更远。
在阳光和煦,在风雨交加的日子里,我们一路走来,在部长的带领下,进行了晚点名,查违章用电,晚查房等基本工作。大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积极表现,奋发向上,给部门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希望,是部门的工作进展得很顺利。
在这一学期中,我们仍把晚点名当做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有了上学期的工作经验,这学期大家做的得心应手,这给督察部的工作进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确保学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消除火灾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督察部担任检查违章用电的工作。鉴于上学期我愿三栋失火事件的教训,这学期我们加强了检查违章用电的力度。总体情况较好,使用违章用用电的人数正在逐渐减少,这说明他们的安全用电意识和自我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也还有一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在偷偷摸摸的用,为此我们为那些同学提出忠告:珍惜生命,加强安全防患意思。
另外,本学期我们还参加了临床医学系学生会文艺部举办的“五四”大合唱,本次活动是本学期临床医学系举办的大型活动之一,在此活动中,大家踊跃参加。我们部门与临床医学系学生会其他部门一起参加了本次活动,大家一起排练积极配合,最后我们还与系里老师一起参加了演唱。本次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虽然我们付出了汗水与辛苦,但更多地我们收获了喜悦和欣慰。
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不难看出,我们部门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障碍。首先是部员们的积极性不是很理想,尤其是开例会时,迟到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希望部员们以身作则,积极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另外,是基于部员们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进入学生会一年了,但彼此却不是很熟悉。不愿应该多交流沟通,为此部门有必要开展一次加强内部交流的座谈会,以增进部员的交流。只有部员们加强沟通与了解,才能加强我部的凝聚力与团结,这样工作效益与工作质量才会同步提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结这一学期的工作,我觉得收获更多。相信以后的日子里,我们的部门会发展得更好,当然这需要我们大家携手并进。
充分调动文艺部所有成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深入了解和发挥文艺部成员每个人的能力和特长是我们文艺部的主要工作重心。
日常工作,是我部的重中之重,两次班费检查将对系学生会及学生进行监察与督促,共同成长,当然,本月对于部门内部建设也更应当注意,为了内部成员更好的成长与进步,我部将对部门进行创新,分为几个组,然后每组轮留换,即清晰明了也更有激励使部门工作得到很好的贯彻。
2.督察工作总结 篇二
一、基层对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紧迫性的需求, 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 地方政府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的迫切需要
在当前快速城镇化对城市发展质量和速度要求并重的大背景下, 地方政府极需要精通专业的城市总规划师来帮助咨询决策。我们南方有些城市已向国内外招聘总规划师, 有些年薪达到100万, 但是很难找到合格的总规划师。因为总规划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总指导师或者顾问这个角色, 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拥有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 深厚的规划专业积淀, 精通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的从国外回来, 哪怕是名校毕业的博士也难以胜任, 因为缺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管理实践。在这种情况下, 要想聘请一个合格的城市总规划师, 是难上加难。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在这方面有人才优势, 可以把退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和规划局长招拢返聘回来, 赋予国家或省派规划督察员的地位和权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 从地方政府角度讲, 是不花钱找了个顾问。督察员们凭着多年积累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 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处理好绿地和河湖水系等生态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保护好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 确保城乡建设长期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这是许多地方政府想做但是很难做到的事。
(二) 地方政府保护历史文化与自然遗产的迫切需要
目前,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个时期是我国城乡建设力度最大的时期, 每年新建建筑量几乎比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建筑量总和还多, 世界的建筑市场有一半在中国。同时, 这个时期也是我国消耗资源、能源量最大的时期。这个时期, 如果把不该挖的山挖掉了, 把资源破坏掉了, 我们就将愧对下一代、愧对我们的民族。正如丘吉尔所讲的一样, 所有的政治家都有欲望在地球上留下自己的功绩。每个城市的市长、书记在3至4年的任期之内, 究竟是为后人留下建设的功绩还是破坏的耻辱, 需要内行人把关。前几年, 《无极》剧组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打桩, 在湖边建起巨大的钢筋混凝土建筑, 美丽的湖景风光遭到破坏。后来, 剧组被处以最高罚款, 县长被撤职。当时, 网上有一百万人发帖子支持依法处理。由此可见, 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 必须要有内行人以超脱的立场, 独立、公正地对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提出督察建议和意见, 监督地方政府按照既定的总体规划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保护那些不可再生的资源。
(三) 地方政府协调建设与规划矛盾冲突的迫切需要
众所周知, 每一个城市都有很多中央或省直属企业、学校、部队、机关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这些单位的建设行为只要处在城市规划区内, 都应归地方政府统一管辖。但是, 在当前城市发展建设中, 一些上级机关单位自恃单位的级别高或项目的特殊性, 不接受市一级政府的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已成为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地方政府对这类问题往往很难处理, 迫切需要有人来代表国家利益, 协调地方政府与有关单位在规划上的冲突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政府派驻的规划督察员可以代表中央和省级政府, 严格要求各单位遵守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接受地方政府和地方规划局的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
(四) 地方政府提升自身规划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当前, 中央明确了以加快推进城镇化来扩大内需的方针。可以预见, 今后一段时间, 城乡建设将会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阶段, 这就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个关键的历史阶段, 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规划调控作用, 目前已将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由86个城市扩大到106个城市。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 按现行标准就是大城市, 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经济社会地位十分重要, 意味着这些城市对国家区域发展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也意味着这些城市政府更要对区域发展负责、对整体利益负责、对长远利益负责。督察员常驻地方工作, 是不花钱请来的顾问, 可以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规划编制进度, 规范规划审批行政行为,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 促进基层提升自身规划管理水平。
(五) 地方政府避免规划决策失误的迫切需要
目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有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有保护条例, 城乡规划有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的业务内容很多, 新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 任何一个书记、市长都不可能掌握所有法规。城乡规划实施一旦出现差错, 就是触犯了法律, 是要受到制裁和处理的。另一方面, 城乡建设是刚性的, 一旦出现决策失误, 后人很难纠正。即使纠正, 代价也十分巨大。而有些损失则是不可挽回的。这方面的教训非常深刻。在当前城镇化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的发展过程中, 非常需要督察员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 纠正即将作出的错误决策,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避免因一时失误, 触犯党纪国法, 也为子孙后代留下遗憾。
二、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五个要点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 我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与国外先进国家的规划督察制度相比较, 还存在明显不足。下一步, 要在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员作用方面下工夫, 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就此, 我谈几点具体要求:
(一) 要创新优化信息采集途径
通过规划督察员专用网站实时传递工作信息, 建立督察员之间, 以及督察员与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
(二) 要建立规划督察专题论坛
针对规划督察中发现的理论性、学术性较强的共性问题, 建立规划专题历史案例库, 使督察员和地方政府领导可以根据已有案例进行学习借鉴, 以利减少争议、统一思想, 提高办事效率, 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
(三) 要全面推广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规划督察工作
通过定期采集地理图像和分析卫星遥感影像, 建立规划实施立体式监管系统, 辅助督察员拓展信息渠道, 客观准确地掌握城市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搭建的建筑位置, 及时纠正和拆除违法建筑。
(四) 加大对督察员培训的工作力度
随着城乡规划学科的迅速发展, 城乡规划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日新月异, 对督察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需要通过不间断的培训, 提高督察员的业务水平, 使其掌握、熟悉和钻研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提高面对新知识、新形势和新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 成为当之无愧的“智囊和权威”。
(五) 做好督察员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3.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工作的途径 篇三
一、建设一支过硬督察队伍
一要合理选配检务督察人员。积极探索检务督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在设区市建立检务督察人员信息库,整合全市检察机关督察人员资源。同时建议按检察业务、检察事务的类别建制。二要加强岗位培训。以“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为标准,积极营造善学、善思、善谋的学风。通过专题辅导、集中研讨、示范教育,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不怕得罪人、敢于碰硬的职业理念。积极参与联合办案,开展技能“大比武”,在实际岗位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打开眼界,提升督察调查谈话和取证能力。加大上挂下派力度,多途径、多岗位培养锻炼督察干部。加强网上学习交流、跟班培训,提升督察人员信息化条件下的督察能力和水平。三要强化物质保障。各级院要为检务督察有效顺利开展提供专门经费,为检务督察部门增添配备必要的督察设施,如车辆、照相机、摄像机、酒精测试仪等。
二、注重创新检务督察方式
一要深化突击督察。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临时突击督察。针对重点工作落实,开展对上级部署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督察。针对整治“四风”,对公款吃喝、年节送礼等方面突击督察,促进正风肃纪。通过不同的时间节点,针对不同性质的重点问题,开展突击督察,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二要注重专项督察。发挥专项督察打法“灵准狠”、节奏“短平快”、人员“专兼广”的特点,针对办案安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执行、涉案财物管理、信访接待情况等内容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督察专项督察。通过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提醒谈话等方式,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进行,促进规范执法。三要加强交叉督察。充分发挥上级院领导机关的作用,跨行政区域交叉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这既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熟面孔、打不开情面”等因素。积极开展重点案件评查和重点信访案件个案交叉督察,对存在办案不严谨、审查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等共性问题,下发督察建議,有效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切实纠正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权运行。通过敢于较真、坚持原则、严肃执纪、边查边纠,做到发现问题不护短,纠正问题不手软,有力增强督察工作的实效性,还可以促进各检察院之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三、强化督察结果运用转化
4.督察队长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今年以来,督察队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本着对局长负责的态度,开展各项督察工作。每月开展对办案单位进行一次刑讯逼供检查,并到看守所提审x名以上在押人员;对所有配枪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围绕四句话开展内部管理检查;对交巡警巡逻执勤情况进行督察。每季度到拘留所询问x名被拘留人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民警遵守“五条禁令”、“五不准”等规定情况进行督察;对所有窗口单位贯彻落实公安部30条、省厅79条、xx市局xx条便民措施、警务公开、简政提速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110、122接处警、警车、警服和警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x起行政案件、x起刑事案件、x起经济案件、x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检查。每半年对爆炸、化学、剧毒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回访治安案件、交通肇事当事人各xx人。按照上级部署,我队于200x年x月至xx月开展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专项督察,出动警力xx人次,提出督察建议x条;200x年xx月至xx月开展侦破命案专项督察,出动警力xx人次,提出督察建议x条;200x年x月至x月,开展了打击赌博专项督察,出动警力xx人次,提出督察建议x条;200x年x月至x月,开展了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督察,出动警力xx人次,提出督察建议xx条;200x年x月分别开展了继续盘问专项督察、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专项督察,共出动警力xx人次,提出督察建议x条;200x年x月至xx月,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斗争专项督察,较好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
在积极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的同时,我还认真积极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各种临时性任务。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及时为领导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在调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根据情况不同对待,能马上整改的督促其改正,不能马上整改的限期改正。
今年下半年督察队参与了x起袭警、x起控告民警打人案件的调查处理。我们以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为目的,坚持有理有据、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全力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积极为民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在局领导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已刑拘x人,行政拘留x人,行政罚款x人。受伤民警的有效诊治及案件的层层推进,大大增强了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增强了我们为民警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以上工作我都是全程参与。我觉得作为督察队长,不应该浮在水面上,指指点点。应该深入基层,多了解基层基础工作,多搞一些调查研究,多倾听一些群众意见。通过这些才能去伪存真,掌握全局动态,才能为领导提供较翔实的督查报告。另外,我觉得这也是一种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督察下去不仅仅是监督和检查,还要带着学习的观点去工作,带着理论联系实践的观点去工作。一年来我坚持“在干中学,在学中练”,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几点不足
1、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开展督察有时做的不够好。主要由于有时工作较多,人员较少,无暇顾及造成的。
2、对行政首长的指示有时贯彻的不够确切。主要是政治学习的不够,业务水平还不够高造成的。
3、在处理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关系时,存在畏难发愁心理。
5.督察部门个人工作总结 篇五
二、努力健全督查工作长效机制
为使督查工作有章可循,8月13日,以淄经合发[]57号文制定印发了《督查工作制度》,明确了督查工作主管部门、督查范围、督查工作的原则、一般程序、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查办程序、督查工作的要求以及督查责任,并结合各项业务、管理和党建工作,配套制定了53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了督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积极开展各项日常督查工作
一年来,局督查工作机构严格按照登记、立项、送审、转办、审核、反馈、归档等督查工作程序,在以下方面认真履行督查职责,推动了工作落实,取得较大成效:一是市委、市政府、市委经信工委、市经信委等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及其主要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作出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是上级机关转来的需我局办理的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四是承办的市委、市政府、市经信委的交办事项;五是需我局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情况;六本局党总支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的工作任务、事项和制定印发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七是本局领导批办的有关文件的办理情况;八是各项责任制和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九是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十是领导交待的其它需督查的内容。
四、严格落实督查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为强化督查工作,我局规定了以下措施和要求:
一是落实责任。督查工作按照分工协作的方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是保守秘密。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范围内进行。
三是办结。承办科室接到《督查通知》后,必须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的办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的,须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时限按本局《办结制度》规定执行。
四是及时报告。承办科室对办结的督办事项,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写出督查专报,对正在办理的事项,要按要求专报办理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办理措施。督查专报要一事一报,文字言简意赅,表述清楚。
五是定期通报。局办公室对所督办的事项,每季清理一次,并将办理情况汇总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定期予以通报。
6.城管中队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篇六
今年我中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区局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圆满地完成了督察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有效推进嘉定***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区城管局的委任下我中队***同志担任中队督察员,协同中队长一同做好中队督察工作,并制作日常台账。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根据区局督查科、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等工作制度,并制定了嘉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中队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中队结合我***创建全国文明社区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三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执法工作,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督察工作以培训、引导为主,中队集合年初制定的《嘉定***城管中队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中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并通过“三进”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避免了同类案不同对待的情况,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每日出勤前进行整队,提工作要求,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全国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中队领导现场指挥,督察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中队的督察员考核。重点是督察员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考核中。今年,我中队行政执法督察员共对5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督促11人次。
今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2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要认真贯彻即将召开的党十八届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全会精神,结合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中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办法,建立执法督察通报、考核制度,形成日常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执法督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年来我们在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方面做了一定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我中队辖区面积较大,且分为南北两部分,对执法人员直接交流的频次太少,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们一定不断总结督察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把以后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推向新的水平,为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更大的成绩。
7.督察工作总结 篇七
1 督察督办基本认识
督察督办工作是指为推动公司战略规划、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 而开展的事项交办、督促检查、跟踪反馈、调研分析、情况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督察督办是服务领导决策, 强化执行力建设, 确保政令畅通, 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督察督办工作要围绕公司中心工作, 按照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精简务实、分级负责、过程监督、闭环控制的原则开展, 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督察督办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具有间接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工作时, 通常不会直接处理问题, 采取的方式主要有转办以及催办等, 以此来督促各单位落实相应的决策和计划; (2) 权威性:督察督办属于服务战略行为, 进行督察督办工作通常是依据授权、从上到下, 有效约束执行单位, 具有非常强权威性; (3) 综合性:督察督办主要是服务领导决策, 围绕各项中心任务, 实际工作范围广、涉及面宽特点, 具有非常强综合性; (4) 时效性。督察督办涉及中心工作, 是一项强化执行力, 重在实际落实工作, 具有非常强时效性。
2 督察督办工作流程
督察督办项目的一般性范围: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部署的重要工作;党组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务虚会、月度 (季度) 工作会、领导碰头会、早调会上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级紧急、重要文电, 要求办理回复的批办件、特提件, 人大、政协重要提案, 上级督查督办部门批办、交办的事项;公文运转、来信来访中的要件急件, 基层单位对重大事项的请示件;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项目立项
督察督办分别根据公司决策部署、重要任务、上级批办等范围来源, 由办公室各专业秘书对口收集信息并整理形成督察或督办事项, 由办公室秘书处专人负责收集汇总, 呈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立项。
2.2 项目下达
督察督办事项的下达由办公室秘书处专人负责。督办项目一般行文下达;督察督办项目下达时, 必须明确责任部门、项目来源、下达时间、是否提交后评估报告等关键内容, 明确办结时限, 明确主办、承办单位联络人。
2.3 项目办理
项目承办部门受到督察督办工作通知后, 应组织本部门根据办理要求认真落实, 根据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察督办项目, 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 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 必要时方由办公室组织协调;要求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督察督办项目, 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结或需延期办结的, 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联系, 由办公室汇报上级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2.4 项目反馈
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 对督察督办进展情况采取书面征集和口头询问相结合的方式收集督察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 各承办部门督察督办联系人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反馈工作;各承办部门 (单位) 反馈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客观真实、言简意赅, 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反馈的工作进展, 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与反馈单位和部门核实具体情况, 必要时退回部门单位重新反馈。
2.5 督察督办项目的办结
主办部门在督察督办项目落实完毕后, 报办公室审核后办结;办公室根据上级领导意见, 综合考虑督察督办项目的系统性、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确定是否要求主办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估报告, 后评估报告简要总结落实项目所采取的措施, 重点评估项目实施的成效, 客观说明存在的问题, 提出措施建议。
3 督察督办工作要点
3.1 工作要求
主办 (承办) 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督察督办项目的办理工作, 防止督察督办项目积压、延误、漏办等事件发生, 不断提高工作实效;要加强督察督办工作的考核, 对无故未按要求办结项目的责任人员, 必须追究相应责任, 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督察督办项目的主办人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加强与督察督办项目协办部门、协办人的沟通, 全面、准确地把握督察督办项目办理的实时进展情况;凡需要保密的督察督办项目, 必须按照《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严格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 妥善进行传递、办理、保存;办公室定期召开督察督办工作推进会议, 协调督办工作, 通报考核情况。
3.2 队伍建设
承办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 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工作协调和情况通报机制;建立督查督办联络员制度, 各单位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员承担督察督办工作;要加强作风建设, 打造学习型组织, 组织开展督察督办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3.3 考核评价
督办工作办理情况纳入公司本部各部门绩效考核, 按照公司人资部下达的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公司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 结合季度督察督办工作情况报告通报各部门 (单位) 督察督办工作开展情况。
4 结束语
对于供电企业来说, 督察督办工作必须立足于国家人民群众, 将人民利益摆在工作第一位, 做到以人为本。供电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相应的督察督办工作, 进行督察督办的相关工作人员, 一定要具备很强的责任心以及良好的工作态度, 这样才能确保督察督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供电企业的有效稳定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国家民生以及国家政策支持,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社会的快速发展, 只有国家发展繁荣富强了, 我国人民生活质量才能得到保障, 人民就可以尽快步入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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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齐佑.新形势下解析供电企业管理的强化路径[J].企业文化 (中旬刊) , 2014, 15 (12) :149, 150.
[3]李大城.浅议效能监察在供电企业管理中的地位[J].科技与创新, 2015, 02 (1) :46, 48.
[4]王宏, 崔勇.供电企业管理的创新对策探析[J].管理学家, 2013, 07 (11) :529.
[5]贾良彦, 张明宝.供电企业管理机关绩效考核探索---基于国网安徽蚌埠供电公司的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 2014, 05 (28) :70~71.
8.矿产勘查督察方法探讨 篇八
关键词:矿产督察;勘查督察;督察方法
200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对矿产督察员队伍进行了重组;后期,国土资源部又印发《固体矿产督察工作手册》,规范了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督察方法、督察方式等技术方法。针对探矿权人的矿产勘查督察工作,是矿产督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員工作制度》规定,矿产勘查督察内容主要有:一是查验勘查施工单位是否持有与其工作区域、勘查矿种等相符且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三是检查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情况;四是对照勘查实施方案,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进展情况;五是检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及项目到期注销情况,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勘查储量登记统计情况;六是检查探矿权人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等有关费用的情况;七是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试采、边探边采和勘查作业完毕后不及时封井、恢复环境的情况;八是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承包探矿权的情况。
一、对照检查
对照检查主要运用在查阅资料阶段,根据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1.完整性检查。对照资料清单检查探矿权人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2.有效性检查。相关证照的发证机关、有效期;技术报告有无编制单位盖章、审查意见是否经专家签字确认;合同、票据有无印章等。3.一致性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与项目类型是否一致;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区范围是否一致;探矿权出让合同与探矿权价款缴纳票据上的金额是否一致;勘查合同约定金额与勘查经费转入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投入金额与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实际勘查矿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矿种是否一致。
(二)判断结果。通过对照检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可以对探矿权人作出以下结果判断:1.通过检查有无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报表、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判断是否存在“勘查工作开始前是否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是否按时提交进度报表”;判断是否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无故停工情况”。2.通过检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区范围是否一致,判断是否存在“应变更登记未申请变更情况”行为。3.通过检查相关票据是否齐全、有效,探矿权价款缴纳票据上的金额与探矿权出让合同是否一致,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法定规费”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法定规费”行为。4.通过检查勘查合同约定金额与勘查经费转入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投入金额与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是否一致,评价“勘查经费投入情况”。5.通过检查技术报告有无盖章、有无专家审查意见,合同、票据有无印章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提交的资料弄虚作假”行为。
二、实地核实
1.标识物核实。(1)探矿权标识牌。位置、损坏情况,版面内容、规格。(2)重型山地工程施工牌。
2.施工现场核实。(1)工程核实。钻探、坑探、槽探和浅井工程的位置、规模、数量、工程进度、取样等情况。(2)探矿生产的矿产品核实。堆放、处置情况。(3)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核实。封、堵情况。
3.钻探岩芯库核实。岩芯长度、保存完整性、保管场所等情况。
判断结果
1.通过标识物核实,判断“探矿权标识牌是否设立、内容是否完整”;判断“重型山地工程是否挂牌施工”。
2.通过工程核实,判断是否存在“未按实施方案施工”;判断是否存在“越界勘查行为”;判断有无“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3.通过探矿生产的矿产品核实,判断有无“非法处置探矿生产的矿产品”行为。
4.通过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核实,判断是否“及时封、填探矿遗留井、硐”。
5.通过钻探岩芯库核实,判断是否“有专门场所妥善保管岩芯”;判断“岩芯编录是否规范”。
三、数据核算
(一)核算内容。数据核算的内容主要是实际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矿权使用费等三项内容。
(二)计算方法。1.实际勘查投入:合计“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工作投入经费。2.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3.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判断结果。通过数据核算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对探矿权人作出以下评价判断:1.通过实际勘查投入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结果的对比,判断“有无完成最低勘查投入”。2.通过探矿权使用费的计算,对照探矿权人实际缴纳的使用费票据,判读“有无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
9.督察工作机制 篇九
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印发了县委督查工作专项督办单,制定了日常工作记录、领导批办件反馈情况呈阅、决策督查等制度,完善了专项督查工作流程和批示件办理流程,凸显了党委督查的实效性和严肃性,为党委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积极发挥党委督查牵头抓总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整合政府督查室、考核办等督查力量,采取联合督查与单独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督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现场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督查网络。每季度对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进行联合督查,每月对中心工作进行联合督查,每周对领导安排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将督查的情况以《情况送阅》、《督查专报》的形式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积极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通过与县级领导一起督查“决策”落实,与业务部门督查重点工作落实,与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督查作风建设情况,充分发挥了督查“第一推动力”作用,形成了领导带动、部门联动、公众推动的大督查工作格局,有力的促进了县委重大决策和各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中国经济网衡水9月29日讯(徐秀丽 通讯员张静 李平)近日,衡水市武邑县充分整合督查资源,突出督查重点,创新督查方法,健全督查机制,在全县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大督查”工作格局,有力推进了全县重项工作的落实。
整合资源,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该县针对原有督查力量分散、督查合力难以形成等问题,整合“两办”督查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督查力量,组建县委重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将督查工作从“单打独斗”向“联合作战”转变。该组织下设综合组和3个督查小组,将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细分工,把事落实到人上,把人绑定在事上,绘制出责事脉络图,将目标分解到季,任务安排到月,进度细化到周,跟踪督查,全程督办。采取督促督查、定期汇报、重点督查、通报曝光等方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丰富督查手段,落实责任追究。
围绕中心,找准“大督查”工作定位。该县围绕制定的重项工作,着重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加快推进项目的意见建议。围绕县委15件民生实事和县政府20项实事,对便民服务、基础设施、城乡环境、作风整治等工作,深入督查,促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围绕全县50项重点工作,对19个工业重点项目、15个城建重点项目、10个农业农村重点工作、6个省市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开展,加大投资力度,力促各类项目早投资、早见效。
建章立制,确保“大督查”工作取得实效。该县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月督查例会制。每月底,召开督查工作议事分析会,分析研究难点问题,明确具体要求,全力协调推进。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完成不彻底、推进不到位的单项工作、具体事项,下发《督促检查卡片》,明确整改内容,规定完成时限。二是项目进度通报制。每半个月,各督查小组将重点建设项目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发《督查通报》,呈送县委主要领导,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三是项目督查督办制。建立项目督查工作台账,记录各相关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动态监测、现场记实。对重项工作认识不足、精神不振、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督查领导小组向县委提出处理建议,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3月25日,县委书记韦志鹏在县委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督查工作会议。他强调,要创建督查工作新机制,推进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落到实处,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实现上林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韦志鹏指出,当前上林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总的来讲进展顺利,但推进速度还很慢,一些乡镇、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决策执行不到位,存在畏难思想,不主动作为,沟通不力、责任心不强等,严重影响全县项目工作的推进,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此,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力度。
韦志鹏要求,要以“四个机制”确保督查取得实效:一是建立人才组织机制,配足配强督查队伍。县委、县政府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大胆尝试,成立了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并配强领导班子,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到位并立即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督查工作制度。目前已出台《督查工作办法》,还要边实践边建立完善督查责任制度、督查考核评价制度、专项督查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三是创新督查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扶贫开发、“花样上林”、“三湖一寨”、中国壮都等重大项目,坚持简单、直接、管用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创新“一事一督查令”、“挂号、记号、销号”方式以及在县委二楼会议室建立督查事项完成情况“曝光台”,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落到实处,有效推动上林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四是建立问责机制,加大督查结果的运用。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执行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给予严肃处理。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韦泽伦出席会议,县委办领导班子、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构建媒体监督新机制
英山县纪委通过五类媒体平台、十种宣传介质,形成媒体监督新格局。
打造立体媒体监督平台。即办好“清廉英山”电视讲坛,让党员干部明法纪;新办媒体问政栏目,让作风建设常态化;强化专场电视问政,让行政执行力大提高;开辟“坚持从严治党、建设清廉英山”专栏,让典型经验留下永恒印记;提档升级英山县纪检监察网,让监督快捷便利;开通“廉洁卫士”官方微博,让网民参与监督效率大大提高;开通短信服务,让干部群众知晓参与监督路径;完善“智慧英山”手机终端,让纪检监察信息实现互动;依托英山论坛,让群众监督蔚然成风;利用广播电台,让行风政风热线有声有色。
坚持“五个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即将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相结合,形成媒体监督“全县通”。线上有网站平台、手机短信平台,线下有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网络不同年龄段受众,兼容不同的信息接受特点,将监督网络覆盖到全县各角落。
将宣传与教育相结合,形成媒体监督“防火墙”。通过视频、图片、文稿等传达上级精神、宣扬好的做法、歌颂勤廉典型,通过通报、问政、曝光等以案说法、举例示纪,树立和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廉政意识,筑牢各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将规范与互动相结合,形成媒体监督“传声筒”。通过媒体平台立规矩、树标准、划红线来约法三章、宣传政纪,通过纪委书记信箱、网站回音壁、官方微博跟帖回帖、英山论坛发帖举报等形式,与网民市民互动交流,实现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互相促进。
将日常曝光监督与集中专场问政相结合,形成媒体监督“防滑链”。创新媒体问政机制。
将发现问题与跟踪整改相结合,形成媒体监督“粘合剂”。坚持问题导向,在拓宽案件线索收集渠道的同时,弥补传统媒体关注度不高、反映时间较慢的缺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反馈。同时对舆情发展、整改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督察。
10.土地督察工作心得 篇十
国革命实际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了指导中国革命的理论和方针政策,赢得了革命的胜利。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是党中央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慎重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家在设计这项制度的同时,就赋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的职责。调查研究成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开展其它土地督察工作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调查研究是一个了解情况的过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成立时间短,只有将近两年时间,工作人员是在全国范围内调配或招考的,加之有回避的工作要求,几乎所有工作人员对所督察区域的实际情况都有一个从头了解熟悉的过程。这个过程对土地督察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了解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真实情况,为土地督察工作提供目的和方向。
调查研究是一个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过程。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我们才能了解到地方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土地问题上想些什么、干些什么,群众需要些什么。这些想的、干的、需要的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多大差距,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调查分析,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调查研究是一个自我学习提高的过程。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在基层创新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基层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管理中,结合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总结和推广。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人员来自全国各地,由于人生经历不同,知识结构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水平差异较大,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学习基层、了解基层,才能丰富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土地督察的水平。
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过程。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何一项重大决策,都必须建立在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策必须在调查之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调查研究是一个推动工作的过程。国家对运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管理而作出的任何一项决策,都需要各地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具有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的职责。只有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较差的,开展一系列的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才能推动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11.督察长:基金公司中的“隐形”人 篇十一
近两年来,随着股指从6124点急落至1664点。再返身到3478点,国内基金行业的资产规模也经历了从32700亿到18500亿、再到23700亿的过山车走势。证券市场的剧烈起伏,除了意味着投资机会丰富之外,更凸显基金业资产规模大幅波动的潜在风险。如何有效降低资产风险提高内在应对能力?基金风险控制重要一环——督察长的作用亟待真正发挥。推动其独立有效行使权利而非被孤立边缘化的可行路径。既包括推行督察长职业化。监管资源做出更多倾斜,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与文化。
内外缺位的严峻风控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之下,基金业的风险控制经过10年发展已有了很大改观,目前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风险管理架构,包括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和不定期巡访,交易所和托管行的实时监督,审计师事务所定期关于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以及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部开展的内部风险综合控制。在这一架构的监控下,基金公司经营运作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然而。这仅是最基本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当前基金行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风险。基金业目前已经告别了成立之初的集中持股“坐庄”等初级模式。当前尤为突出的是各基金在不同行业间的大幅度配置偏离。由于监管机构关于基金的投资限制主要针对个股,要求一只基金持单一股票不能超过10%,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持有单一股票不能超过10%,但是针对行业方面并没有相关规定,这就为基金公司在行业层面的激进操作提供了便利。
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偏离程度是与行情演变密切相关的。在市场未形成明显趋势时,基金大多分歧比较明显,在行业配置上与市场偏离很大;一旦市场趋势形成,基金的配置又趋向于一致,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模式。虽然基金投资风格的转变有其客观原因,但是如此激进的偏离,有多少是来自干基本面数据或是量化投资模型的支持,又有多少是来自于基金经理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是为了追求超额收益而进行的“赌博”?恐怕具体很难界定,这其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值得密切注意。而且基金在行业层面的集中投资,也与其奉行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相违背。
与大幅度行业偏离相伴的是基金频繁的波段操作。这种短线波段操作也与基金的稳健价值投资理念相悖,会增加市场的波动,而且频繁操作也会增加换手率,带来不必要的交易费用。
这些投资方面蕴含的风险很难完全通过信息披露显示出来,因为基金公司有可能在信息披露之前进行“窗口粉饰”。而外部监管和监督机构对基金的实时监管也都集中在违规交易,投资组合的构建风险则难以兼顾,或者要等到风险爆发之后才进行事后监管。这方面风险的控制,更加依赖于基金公司内部的督察长,但从2009年基金二季报披露的行业配置数据来看,督察长的控制作用尚未显现。
二是操作风险。近年来,业界陆续出现的上电转债赎回、伟星股份违规申购、新股申购无效等“乌龙”事件曝出了个别基金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的缺陷。虽然基金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构建了研究、投资和交易相分离,全程风险控制的投资管理架构(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出现错误的概率很低),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个别公司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或先执行再补审批手续,或直接越过风控环节,有法不依,致使投资管理架构中的风险控制功能形同虚设,最终导致操作风险。这一风险也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在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只能看到完备的风控记录和规章制度,但是并不能看到实际的情况,这也需要督察长在平时持续监督。
三是道德风险。虽然这一风险更多发生在基金公司员工个人身上,主要表现为“老鼠仓”,而且分析原因大多强调基金公司的激励机制缺失,但是基金公司员工法律和风控意识淡薄也是重要的原因,而这同样属于督察长的职责范围。
四是法律风险。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在基民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公募基金的立法等方面尚不完善,基金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设定模糊,导致基民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诉讼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需要得到重视。
从上述分析可见,虽然经过10年的发展基金业的制度环境大为改观,成立之初的那种初级违规行为已经销声匿迹,但随着环境的变化,风险也随之改变,基金业的风险控制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现阶段的风险不再是简单的违法违规,而是演变为在合规范围内,由于投资风格、管理风格、法律规定缺失等引发的风险行为,其形式更加隐蔽和灵活。这些风险也充分暴露了当前基金业风险管理架构的缺陷:监管机构和第三方监管对于基金风险的控制只能是事后的和片面的;基金内部由督察长主导的风险控制工作理应及时全面,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工作范围被局限在监督合法合规行为层面。其他方面,特别是投资管理领域的风险管理作用难以发挥,致使这一环节成为整个风险管理架构的“软肋”。导致了相关风险的显现。
三大冲突引发稽核困境
督察长在基金公司中发挥风控作用究竟遇到了哪些阻碍?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发出的调查问卷显示,相当数量的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处于边缘状态,在实际工作中遭遇很多障碍,表现在监察稽核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监察稽核人员的实际工作得不到具体业务部门的配合;监察稽核人员的薪酬待遇与具体业务人员相差较大;在监察稽核工作与业务部门发生冲突时,很多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倾向于妥协;监察稽核人员在面对具体的业务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很难能够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督察长虽然属于高管。但是话语权并不大,权力和责任并不匹配;监察稽核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态度,如果管理层支持就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则变成“走过场”的形式化工作,形同虚设。
自2006年5月18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发布实施至今,共有17家次基金公司发生了督察长变动,研究数据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一些线索,可以佐证督察长在基金公司中地位尴尬、工作难做的境地。
通过前面的调查问卷和客观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当前国内基金公司中,督察长及其领导的监察稽核部门在风险控制中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定位冲突。根据监管机构的设计,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这一角色定位是借鉴了海外发达基金行业公司型基金中关于督察长的设计,其中董事会代表全体持有人利益,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也体现了持有人利益。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国内契约型基金存在着持有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董事会并不代表持有人利益,而是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利益。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
还要代表持有人的利益,这使得督察长的定位出现冲突。
其次是利益冲突。督察长一般与股东方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在股东持股结构较为分散的公司,如果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可能不利于督察长开展业务,而且股东的频繁变动也可能引发督察长的变动。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受雇于基金公司,其收入水平由基金公司管理层确定,这一雇佣关系的存在,必然使工作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基金公司经营绩效不仅是考核管理层的主要目标,也是考核董事会的重要目标,因而在实际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投资和市场作为两大推动力,得到了基金公司资源的大力支持,相关限制也在管理层的支持下得到了一定的放松,这一点对监察稽核工作形成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是文化冲突。风险控制理念和文化是随着证券市场成熟程度增加而积累形成的,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历史较短。对于收益的重视远大于风险。风险控制理念和文化还相对薄弱,这一影响也延伸到了基金公司。在成立时间比较长的老基金公司中,由于当时市场整体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导致很多公司自成立之初就缺乏风险控制文化。此后虽然监管部门大力强化风险控制,完善相关法规。但是除了硬性的台规风险管理之外,其他的风险管理在具体业务部门推行遭遇很大阻力,老基金公司中不少人认为加强风险控制会限制自由。对经营和投资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并不配合相关工作。
在合资基金公司中,这样的文化和理念冲突更为明显。外方股东通常在公司的风险控制领域具有话语权,而中方股东通常掌握着投资和市场环节,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风险控制文化差异颇大。如果是原生的合资基金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引入了外方股东良好的风控机制,后续的监察稽核工作开展相对比较容易。而那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合资的基金公司,新进入外方股东的风险控制文化想要外生地介入现有业务部门,容易受到抵触,也增加了督察长的工作难度。
多管齐下制度性改良
国内基金业引入督察长制度是借鉴了当时美国共同基金治理中关于首席台规官(CCO)的改进制度。2004年前后,美国多家知名基金公司爆出了非法提供盘后交易和择时交易的丑闻,引发了整个基金业的震动。在事后调查中,美国证监会(SEC)发现这些公司虽然设有合规监察人员,发现了公司频繁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且试图加以控制,但是由于高层领导的越权干预,以致内控失效。针对此种情况。SEC对原有的CCO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进,制定了38a-1规则,以增强共同基金中CC0的独立性。其中涵盖的内容包括:所有基金必须聘请CCO;CCO直接向董事会报告;CCO的任免和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如果要解雇CCO,必须获得大多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与此同时,SEC专门设立合规监察办公室(0C JE)用以评估公司内台规项目的有效性,合规政策和流程的充分性。考察的内容包括:公司高管对合规活动的参与情况,高管对台规活动的态度;公司其他部门对台规活动的合作态度;合规部门人员的薪酬程度。改进之后的CCO制度在控制美国基金业风险方面还是富有成效的,遏制了基金公司内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行为,促使基金业重新获得了投资者的信任。
对照美国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导致督察长制度在我国“南桔北枳”的原因,除了契约型基金本身存在的治理缺陷外,还欠缺监管机构的配合,我国还没有营造好为督察长保持独立性的工作环境。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督察长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高层支持的违规行为,将面临很大的阻力,更普遍的做法是选择离职而不是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一特点在法制完善的美国也同样存在,基金丑闻中也有相当多的基金CCO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迫于管理层的压力而选择沉默。由此可见,督察长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得到高层的支持,而且体现在风险的事前干预,事后干预还是需要外部监管监督机构的及时介入。
基于现阶段中国基金公司风控缺失的情况,督察长的作用亟待真正发挥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
第一,进一步加强督察长的独立性。在现有的契约型基金的制度框架下,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完全独立的职业化督察长,避免与基金公司以及股东发生利益联系,使其能够真正做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且职业化督察长有助于提升自身业务素质,更好地发挥监督稽核作用。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的薪酬可以由基金公司每年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支取,薪酬水平与监察稽核工作的实际效果相挂钩。通过这一措施,可以杜绝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利益冲突,把薪酬与基金的风险管理水平相挂钩,可以强化加强风险管理的激励。
第二,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关注监督稽核工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规定,监管机构会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培训和考试,并且关注督察长的工作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不断扩张的基金公司,监管机构很难做到持续有效地跟踪,通常都是例行检查,很少会有针对督察长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门检查。为了充分发挥督察长内部监督的作用,弥补现有风险管理架构中的短板,监管机构应该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关注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同时加强基金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争取提前发现潜在风险。
第三,加强基金行业的风险控制教育。督察长职能的发挥有赖于管理层和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文化至关重要。针对国内基金公司内部,特别是内资基金公司普遍存在的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缺乏风险控制文化的弊端,当务之急还是要依靠监管部门推动全行业人员的风控文化教育,加强法规培训。目前虽然基金行业也有证券业协会定期组织的培训和法律法规考核,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员工更多的是以应付的心态来参与,而缺乏主动积极参与的内在驱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管理层对风险控制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其他员工的心态。因此,应该从加强基金公司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培训入手,逐步加强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教育。
12.完善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构想 篇十二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实施4年来,出现了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完善。完善我国土地督察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完善土地督察制度的内容体系
完善我国土地督察制度,首先要完善土地督察制度的内容体系。目前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指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这一内容需要拓展。合理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内容体系应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1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我国土地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土地管理走向规范化、现代化的保证。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均需遵守国家法律,需要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法规、审批的用地申请、征用土地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决定是否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土地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行为的合理性,是指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遵循国家土地管理的内在规律,是否合理。例如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否贯彻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否遵循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与耕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1.2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效率
土地督察需要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微观、细化的行为,即土地管理效率。土地管理效率是指由于实施了土地管理后增加的收益与土地管理成本之间的比较,用公式表示为:土地管理效率=土地管理收益/土地管理成本[1]。从此公式可明确看出,要提高土地管理效率,一是提高土地管理收益,二是降低土地管理成本。土地督察要从这两个方面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效率。
(1)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运行环节。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运行环节,简单来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二是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政府在这两方面积极与否,与土地管理收益是否提高息息相关。所以,土地督察要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运行环节。
(2)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授权环节。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授权环节,包括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以及土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授权等,这些涉及到土地管理成本的多少及质量。所以,土地督察要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授权环节。
1.3 监督检查方式的多样化
首先,土地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其次,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时程度、形式均不同,出现的违规违法情况也多种多样。因此,土地督察制度监督检查的方式应该多样化。
(1)土地督察权力的拓展。现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规定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及建议权。由于地方政府违规违法用地形式的多样化,应当在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的前提下,拓展土地督察权力。例如,为能及时整治地方政府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可赋予土地督察机构命令权,该权力以不削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为前提,是与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执行权相分离的权力,对地方政府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拥有比建议权更强的约束力。
(2)监督检查方式的多样化。目前土地督察制度已形成以强化事前及事中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即按土地管理的实施进程进行纵向监督检查的土地督察体系。这种督察方式可以从源头有效地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的用地行为,但目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形式的多样化,要求土地监督检查方式也要多样化。1)可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诱发因素、发展态势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前确定督察重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准确性;2)依靠信息化手段,监控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巡查取证、及时反馈、督促处理的土地督察巡查监控系统。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其他先进的监测技术,对重点敏感地区进行定期监测和快速核查。通过天上看、网上管和地上查等有效手段,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2 完善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体系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参考国外土地管理及监督有益经验,从整体和局部两方面,进行完善。
2.1 土地督察机构设置的优化
从我国土地督察局的设置来看,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按就近原则,分管临近省市的土地督察工作。例如,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这种设置将全国各省市均包含在督察范围之内,无交错无空白。
但因为各地土地市场发展程度的差异很大,应设立一个机动的专项监督部门,作为对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补充,随时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的高发地区实行重点监督,确保督察工作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从而提高督察效率。该专项督察部门与国家土地督察局是平行的,都受国家土地总督察的领导,在开展监督工作时需要相互协调、相互帮助。
2.2 土地督察机构职能的合理划分
土地督察机构职能的合理划分,是有效实施土地督察的保证。土地督察部门在土地督察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包括地方国土部门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若它们之间的职能划分出现交叉或者空白,则会对土地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土地督察部门要搞好土地督察工作,其与涉及部门之间合理划分职能是必须的,这种划分应符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有所分工、互相依存的原则[2]。
职能的合理划分,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与地方国土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前,地方国土资源局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政府的用地行为进行着监督工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后,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地方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权,但两部门之间的职能应合理划分。具体来讲,土地督察局的职能侧重于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而地方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则侧重于原来归地方国土资源局所管的土地行为以及对土地督察局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例如,地方国土资源局为土地督察局审核地方政府用地行为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督促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整治等。
(2)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土地督察局的职能,重点在于审核权与纠正权的实行,是对地方政府用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则是在土地督察局行使纠正权及建议权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利用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3 土地督察机构自我监督的实现
为了保证土地督察工作的高效进行,必须实现土地督察机构的自我监督。这种自我监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各土地督察局之间的相互监督。由于我国各地土地市场程度不同,各地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用地行为不同,各土地督察局的工作情况也不尽相同。各土地督察局之间的相互监督,应更多地侧重于各土地督察局之间工作绩效的比较以及经验教训的交流,达到促进土地督察工作顺利、高效开展的目的。
(2)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及制约。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及利用过程,特别是土地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地方政府对土地督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会自发地形成抵触。未来的土地督察工作应将这种抵触转化为土地督察机构的自我监督。具体来说,中央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允许地方政府对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确保土地督察工作的尽善尽美;若地方政府依法对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土地督察机构应予以解释,以实现自我监督。在土地督察机构对土地督察的合理性进行解释之后,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若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则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否则中央可根据土地督察局的意见对未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处罚。而对于地方政府依法对土地督察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土地督察机构却未予以解释的情况下进行的土地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以实现对土地督察工作的有效监督。
3 完善土地督察制度的保障体系
土地督察制度的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土地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目的。
3.1 土地督察法律体系的构建
有关土地督察的法律规定了土地督察权力及其行使范围,是土地督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然而,作为一种新的土地监督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支撑,这是导致土地督察效率低下的关键原因所在。尽管国土资源部赋予了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权,但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够细化、程序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方面土地督察机构无章可循、无从下手,另一方面土地督察对象及公众对土地督察的合理合法性存在质疑。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督察法律体系。
(1)土地督察权力的详细规定。土地督察是一种法制监督,其基本特征是公开性、公正性、强制性和规范性[3]。要明确规定督察主体的监督检查权、监督对象、详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这样既规范了土地督察为,使其有法可依,又可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最重要的是提高了土地督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的效率和力度。
(2)土地督察责任的明确规定。要建立土地督察责任制度,明确不同人员在土地督察体系中的位置和职责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土地督察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具体岗位责任明确之后,重要岗位可实行一岗双人、定期轮岗等措施,以保证土地督察的公正性[4]。
(3)风险预警制度的建立。在土地督察的过程中,建立风险预警制度能够实时跟踪监测重大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避免事态的恶化与扩大。在发现可能的风险后,必须依靠健全的土地督察报告制度和批准制度来加强土地督察的事中控制效果。土地督察报告制度要规定土地督察报告的时间、频率、内容以及程序,明确报告人与报告处理部门的责任等,以便及时对土地督察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土地督察批准制度规定了对土地督察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批准的程序、范围、条件以及批准的部门及其相应的责任,是对土地督察报告做出及时处理的必要保证。
3.2 督察主体意识的提高
土地督察工作是由土地督察人员来完成的,土地督察人员素质及督察主体意识的高低则成为能否顺利完成土地督察工作的保障。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土地督察工作,土地督察工作人员应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良好的道德作风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5]。督察主体意识的提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充实业务骨干。应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有较强业务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及时选拔和充实到各督察队伍中去,发挥其骨干作用。
(2)加强技能培训。可以规定土地督察员每2年到指定高校或培训机构学习土地督察新理念、补充更新与职位相匹配的专业技能以及现代社会所需求的新技能。还可鼓励土地督察员每5年从事一次学术研讨或国内外交流访问,结束后要在单位做一次总结报告,以提升单位人员的总体素质。
(3)促使自我提升。通过加强对土地督察员业务能力的考核,督促土地督察员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激励他们不断自我提升,以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土地市场。
3.3 社会舆论及公众监督的加强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上公众对土地与自身利益认识程度的提高,公众通过各种舆论手段对土地市场及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对土地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社会舆论及公众监督对土地督察工作的保障作用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可促进地方政府理性用地。社会舆论以及公众对地方政府用地行为的关注,将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可以促使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过程中更加慎重、公平,推动地方政府的理性用地[6]。其次,可提高土地督察工作的力度。社会舆论以及公众监督,会提高土地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土地督察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起到监督和威慑作用,并可促进对地方政府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从而提高土地督察工作的力度。
社会舆论以及公众监督的加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加强公民责任意识,形成参政议政的自觉性。人民意识的转变是需要政府来创造条件的,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让老百姓知道监督什么。具体来讲,对于比较重大且涉及利益主体较多的地方政府土地开发计划、建设用地项目,应由该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且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监督。
(2)强化公众监督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确立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使之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受法律应有的保护;完善信访、举报、申诉和控告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推进监督渠道的多元化,健全保密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例如严禁将举报人的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厉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公众以最广泛的方式和途径来监督政府。
(3)进一步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具体来说,一方面土地督察局将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及用地行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另一方面中央可进一步公开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罚情况,提高公众对土地督察工作的参与程度。
参考文献
[1]姬东风,秦明周.地方政府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研究--基于团队理论的分析框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7,24(6):34-38.
[2]黄进.浅谈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分配与制度协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3(7):183.
[3]孙大军.浅谈边防部队基层干部“六结合”监督模式[J].武警学院学报,2010,26(3):55-57.
[4]迟明辉.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建议[J].现代商业,2010(20):242,244.
[5]曾蓓,郭乃正.我国公务员素质提高的路径思考[J].管理观察,2010(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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