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

2024-10-07

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9篇)

1.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 篇一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安质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安质部牵头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安质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安质部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安质部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安质部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申报回执由安质部存档,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质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业病基础知识,包括常见职业病种类、产生的危害,本公司职业病类型,存在部位等内容。

(4)、职业病预防措施。

(5)、常见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正确使用方法,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6)、接触职业病人员补贴、保健品等发放标准、规定;(7)、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报告程序。

3、培训要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记录、培训成绩等文字记录。

4、培训相关资料由安质部存档。

5、公司安质部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宣传周等,每年定期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意义,从思想上提高员工预防职业病的认识,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2、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3、安质部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安全部应当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6、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7、防护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记录由安全部存档。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安质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质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物资部根据《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经理审批,并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物资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安质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建档保存工作。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安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制定检测计划;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由检测机构根据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铆焊作业、机加工作业、喷漆作业的危害因素确定。

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防护用品。安质部负责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各受检测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5、对检测结果超标的项目,受检部门应立即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要按照作业项目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异常,公司各部门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安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安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7、安质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由整理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8、安质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2.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3、工作程序

3.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由设计院编写职业卫生专篇,交于安质部,安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2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由安质部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3.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3.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3.5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3.6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3.7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8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9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3.10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3.11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公司每位员工。

2、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

4、公司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

5、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

6、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查阅制度。

7、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8、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1、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病情5人以上的。

2、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安质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上级领导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脱险;(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6、对构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安质部报告,安质部应详细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

7、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① 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公司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b、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c、公司相关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d、公司相关人员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e、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主管的指挥下,组成由公司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由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4、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5、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办公室人员,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公司综合办公室、安质部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开始工作前,先检查健康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待隐患排除后,方可工作。

3、工作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进入砂轮间,必须戴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

4、砂轮间工作时,必须打开除尘系统,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地面清洁,经常洒水。

5、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一段时间后要适当休息,避免疲劳作业。

6、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2.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 篇二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 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 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 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 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 行为风险。

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 因此, 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 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 就是越权, 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 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 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 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 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 技术风险。

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 因此, 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 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 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 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 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 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 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 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 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 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 管理风险。

从组织上说, 明确的管理目标, 合理的组织机构, 细致的职责分工, 有效的约束机制, 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 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 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 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 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 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 小心谨慎, 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 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 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 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 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 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 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 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 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 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 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 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 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都需要得到弥补, 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 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 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我国, 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 其费率为工程概 (预) 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 监理市场竞争激烈, 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 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 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 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 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 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 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 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 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 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 因而风险越大, 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 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 因此, 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 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 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 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 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 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 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

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 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 强制性原则。

在西方一些国家, 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 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 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 从保险原理分析, 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 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 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 承担的责任也大, 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 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 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 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 从现实情况看, 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 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 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 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 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 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 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 被保险人。

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 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 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 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 理由如下:

首先, 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 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 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 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 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 从合同角度来看,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 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 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 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 流动性很大, 不具有固定性, 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 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 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 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 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 承保方式。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 (下转194页) (上接176页) 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 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 因此, 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 但这又是不确定的, 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 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 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 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 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 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 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 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 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 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 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 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 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 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 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 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对于保险人来说, 设置了一个宽限期, 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 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 赔偿限额。

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 一般采取限额赔偿, 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 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 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 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 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 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 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 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 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J].建设监理, 2000, (3) .

[2]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 2006.

[3]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J].建设监理, 2000, (6) .

[4]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 2007.

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篇三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

1、管理机构

办公室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2、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1、管理内容

(1)办公室组织全公司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3)安全生产部应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2、管理要求

(1)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2)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3)粉尘较多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4.职业病、劳动卫生防治制度 篇四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校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防治工作的操作和落实由安监室负责,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防治、政策、法律、法规。

四、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七、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八、工作场所劳动卫生防治制度:

(1)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3)劳动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教职工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要求。

九、教师享有以下劳动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2)健康体检。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 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4)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及措施。十、三废处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废料处理情况如下:

(1)碎玻璃和其他有棱角的锐利废料,不丢进废纸篓内,收集于特殊废品箱内处理。

5.维修站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篇五

(维修站)

为了保证维修站职工的健康,减少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维修站特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站长和安全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电焊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每年度检查身体一次,以防职业病的发生。

3、对工房组焊工作台粉尘每年度定期监测,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4、做好夏季“八防”和冬季“八防”工作,防止中暑、冻坏人体事故的发生。

5、做好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分析,对有害场所要进行削减。

6、定期做好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的发放。

7、职业卫生设施、设备一经投用,应纳入正常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

8、各班组必须定期对从事有害作业额职工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六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 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玻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 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 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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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13项规范性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

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7.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 篇七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 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 健康与安全,实现矿山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矿山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 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矿山负责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矿长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2.根据矿山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矿山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山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矿山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矿山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 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山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矿山负责人职责

⑴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 设置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 每年向职工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 亲自参加矿山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 对矿山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副矿长职责:

⑴ 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 保证矿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 及时、如实向市、县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安全卫生环保人员职责

⑴ 安全卫生环保处负责矿山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⑷ 对生产区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⑹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⑺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⑻ 建立、健全矿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办公室的职责

⑴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机修班的职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6、生产部部长职责

⑴ 生产部部长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忌讳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2)生产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部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7、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 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8.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矿山负责人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矿山安环处和矿山领导报告。

9、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矿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卫生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

⑴ 承担矿山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⑵ 负责制定本矿山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⑶ 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⑷ 负责做好本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⑸ 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⑹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矿山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⑺ 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0、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二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炮工的凿岩、石灰石快料的破碎,均可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如潜孔钻、破碎

机、振动筛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矿山应根据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矿山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钻孔、破碎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⑷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矿山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⑷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

第七章

第十条

8.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 篇八

1.公司(石场)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验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验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3.公司(石场)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4.公司石场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公司(石场)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6.公司(石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7.公司(石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8.公司(石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有职业病职工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9.公司(石场)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10.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11.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12.公司(石场)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13.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潜孔钻机作业操作规程

1.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2.作业前对潜孔钻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3.对各润滑部位加注足够的润滑油、脂。

4.接通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应不超过额定值的-5~+10%;接好风管,风压达到5~6公斤/厘米;无管路泄露现象。

5.进行钻孔作业时,停机面应平坦,当在倾斜地面上工作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块塞紧。禁止在斜坡上进行横向作业。

6.孔口有人工作时,禁止向冲击器送风。拆装钻头时,关闭回转、提升机构,以防伤人。

7.转动部位的清扫、注油、修理等工作,必须在停止状态下进行。

8.应经常检查风管接头是否紧固,以防脱节伤人。供风系统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停风后进行。

9.起落滑架时,不许在滑架下停留、通行。

10.按孔位设计要求,使滑架方位角度正确,机身平稳,可靠。

安全生产领导管理小组职责

1.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修改和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实施细则;

2.严格审查和控制上报职工加班、加点和营养补助,以保证职工劳逸结合和身体健康;

3.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工人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

4.对违犯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者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无效或屡次不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5.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执行对责任者(工人)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归档;

6.组织各种学习班时,都必须安排安全教育课程;

7.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8.经常进行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及时提出防暑药物,清凉饮料配方,做好测尘、测毒工作;对从事砂尘、粉尘、有毒、高温、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的治疗工作和档建卡工作;

9.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10.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工种要定期作体格检查,发现有不适应某种工作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11.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和炊事机具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

12.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保证暑期清凉饮料按标准供应;

13.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14.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事故苗头,消除织安灾害事故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15.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的事故要参与调查;对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负责追查处理;

16.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7.配合各种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18.及时总结报导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安全督导员工作责任制

为了加强采石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搞好生产,特制订本石场安全员工作责任制。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并做好爆破时矿区周围的警戒;

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对全矿区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协助正副经理(正副场长)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督导员职责

一、在总经理(场长)领导下,对本场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熟悉现场各种施工规范、施工程序、材料性能、电路连接和机械操作规程;

三、安全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四、经常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以身作则,上岗要佩戴安全帽和安全标志,生产操作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消费设施齐全有效;

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也可直接或越权向公司汇报,并可以根据规定开罚款单报领导批准;

七、安全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有事必须离开工地时,及时向总经理(场长)请假,并委托其他安全员临时负责。

安全主任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定和操作规程;

四、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五、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有权决定员工暂停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六、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事故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

八、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任务和要求

1、主要任务是发现各类不利于生产的危险因素和隐患,查明原因,通过及时整改,防范于未然。纠正各种违章现象,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矿区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日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专(兼)职安监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同时要编制安全检查表,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情况。

4、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着重检查机器、设备、电气、湿度、压力、工房的安全装置,建筑物是否出于安全状态,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安全装置(如设备接地、接零、防雷、消防器材、设备转动部位及投料口等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6、检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7、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事故的最差处理情况。

8、检查各类安全基础管理和各种与安全、生产、质量有关的记录。

二、检查方式与内容

1、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1)矿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由主管领导具体组织,召集各班组等分管安全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

(2)班组的检查按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填写在班组的安全检查原始记录上,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2、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

(1)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有:电气、防雷及静电导除装置、消防设施(装置和器材)、防火防爆、安全检修、防暑降温、汛期防洪、交通、房屋建筑等。

(2)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定期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二次),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的同时抄送生产部。

3、经常性安全检查

(1)生产前、生产中、生产结束都必须坚持安全检查,每个员工都要自觉履行。(2)生产过程中要坚持巡回检查制度,要求跟班安监员、跟班维修人员严格遵守。(3)检查同时要履行登记制度。

(4)每次检查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对每个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结果与整改

1、每次检查都要由负责检查的领导主持,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还应复查和通报上次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定”、“三不交”,即:定项目、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定项目负责人,班组能整改的不交矿区,矿区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3、在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立即纠正,作好记录,对不听劝阻者,检查人员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经检查认识并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4、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班组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故拖延不整改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则追究其班组长责任,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5、对物质、技术、时间条件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9.职业病防治制度目录 篇九

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严格要求矿各科室落实整改。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事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是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职业病防治计划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科室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科室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查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规则,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科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8.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9.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四)、安全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班组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班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1.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五)、财务科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七)、通风科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全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通风科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铜室温度的检测。

(八)、机电科职责

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或集团公司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九)、供销科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落实,按照质量、卫生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工作,保留好相关证件。

(十)、地面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职业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每月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提供检查情况的总结。

(十一)、各科室职责

1、各科室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班组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职业卫生保护。

2、全矿干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对生产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安全科、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及时、如实向煤炭工业局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主管矿长签字,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四)、职业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申报工作。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六)、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业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及时进行申报。

(八)、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迟报以及泄漏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职业危害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高庄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6、7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职业危害检验检测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本矿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监测。

2、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坚持湿式打眼,喷雾除尘,煤尘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3、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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