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销售管理佣金提成

2024-09-01

地产销售管理佣金提成(10篇)

1.地产销售管理佣金提成 篇一

营销部销售提成、佣金方案及管理办法

(试行版)

为了完善公司营销管理机制,规范营销操作规程,提高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业绩,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现结合公司现阶段及2014年销售目标、营销部门架构、岗位设置、薪酬体系,参照房地产同行营销薪酬平均水平及销售佣金提成比例,引入销售激励机制,奖勤罚懒、鼓励多劳多得的薪酬原则,倡导建立合理公平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适合公司项目发展的销售佣金激励办法。

一、佣金提成的界定及比例

(一)佣金是指置业顾问、营销管理层及营销部重要销售、策划辅助岗位继工资、福利待遇外构成薪酬待遇的正常收入,以客户购买XXX各种物业(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完成认购、签约流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及约定的付款方式(全款、分期、按揭)生效后,客户购买物业的首付款、分期款项及全款进入公司财务账户,经公司财务核实确认,符合公司确定的参与提成范围后进行发放的货币,分公共佣金和销售佣金,每月计提发放,当月月底前完成业绩上报工作,次月5号前公司给予确认答复,在次月工资发放日一并发放。

(二)符合佣金提成的范围: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清代收的各种税费,银行按揭客户各种按揭资料齐全,完成按揭所需流程,备案、抵押登记后等待银行放款,首付款及分期款项、一次性付款已入公司财务账户。

(三)公司以实际到款总额的4‰作为营销系统的整体销售提成佣金,该费用不含推广费用及岗位基本工资,营销系统内各部门按岗位职责、绩效考核权重分配(具体参见佣金计提及管理办法

二、(三)、1和置业顾问定级考核及管理办法

三、(二)、4、(1)相关规定)。

二、佣金计提及管理办法

(一)佣金分为销售佣金和公共佣金,销售佣金按销售佣金计提办法据实计提,公共佣金由营销总监根据公共佣金计提规定拟定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计提发放。

(二)除营销系统外的公司普通员工介绍客户成交,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营销系统根据营销阶段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形式和额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佣金计提比例

1、置业顾问佣金提成比例为:完成基本销售任务,住宅为实际到款额的3‰,商业按实际到款额的5‰,营销管理层及销售、策划、权证、按揭岗位按以下比例分配,完成基本销售任务,营销总监:0.5‰,营销副总监:0.4‰,策划经理、销售经理:0.35‰,销售副经理:0.25‰,营销总

监助理、策划助理:0.12‰,权证、按揭专员:30元/户(约0.05‰)。

2、销售激励奖(含周、月、季、半年、年度销冠奖,最佳服务奖、最大进步奖等各种奖励)为0.2‰。

3、公共佣金为销售实际回款的0.5‰,主要用于营销部佣金二次分配及日常活动经费,工作聚餐、团队活动、外出学习等使用,每次公佣的分配、开支及使用必须向公司申请并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认为准。

4、公共佣金以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所余公共佣金的90%,按绩效、销售总业绩比例分配发放,剩余10%结余到次年公共佣金当中,公共佣金最终总结算为项目总销售率达90%的当年年末。

三、置业顾问定级考核及佣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工资

置业顾问通过综合考核定级,考核范围包括季度完成销售情况占考核80%;项目知识,销售说辞占10%;专业知识含房地产及银行政策等占5%;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个人形象等占5%。

一个季度为考核周期,达到初级置业顾问底薪为2500元,中级为3000元,高级为4000元,具体考核标准详见置业顾问定级考核办法。

(二)晋级或降级制度

在定级后,(4)当月旷工二天以上。(5)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末位。

4、佣金提成(营销管理层及销售、策划等按20%考核)。(1)凡符合以下成交条件,销售佣金提成基数作如下界定:

经公司介绍并确定成交价格,此类销售回款50%不纳入佣金计提,50%作为销售提成基数;低于正常销售优惠,经公司特批成交,此类销售回款20%不纳入佣金计提,80%作为销售提成基数。

(2)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提取实际到账金额;定金部分不计入回款金额佣金提取。

(3)当月佣金10%作为公司留存,在当年结束后全额发放。

(4)如出现客户退房情况,已提佣金额全额退还。(5)置业顾问离职后客户交由在职置业顾问对其后期服务,未到账金额佣金由移交后在职置业顾问提取。

(6)中途离职员工不参与离职后的公共佣金分配。

5、销售任务奖励

(1)按照当月制定的销售任务套数作为考核标准。(2)超出任务部分额外奖励800元/套,从公共佣金支出。

6、佣金惩罚

(1)未完成按照考核标准差一套惩罚200元/套。(2)因合同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扣除预留佣金,视情节和实际情况并追究其它经济赔偿。

(3)丢失客户合同,给客户或公司造成工作的不变,又无法挽回的,扣除预留佣金,视情节和实际情况并追究其它经济赔偿。

(4)中途离职时,未处理好工作交接及客户信息交接手续,造成客户信息外泄的,扣除预留佣金。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它责任或赔偿的权利。

四、本佣金提成方案及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佣金计提和管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XXX”新增销售物业对应的条款及规定,之前已产生销售及回款佣金计提和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及管理办法修订、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行政部。

XXX置业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房地产销售提成方案 篇二

房地产销售提成计划 薪金组成:

部门司理:基础人为+各项目基本津贴+按部门基数的必定比例计佣项目司理:基础人为+项目基础补房地产销售谈判技巧助+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房地产销售提成+项目私佣)

策划主任:基础人为+项目基础补助+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策划助理:基础人为+项目基础补助+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策划文房地产销售提成员:基础人为+岗位补助+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五.房地产销售提成方案 销售提成计划-佣金提成比例:房地产销售提成计划

佣金提成分袂按总部收到策划费房地产销售提成方案、销售佣金(按每月销售金额计)及服务代理费(月计)为基数。

提佣分配比例表:房地产销售提成计划

部门经理计佣比例:以上述基数的0.7%计,不分公、私佣;项目经理计佣比例:私佣、服务代理费以项目组佣金的35%计,策划费、公佣按房地产销售提成个人使命比例调配;

策划主任计佣比例:私佣、服务代理费以项目组佣金的30%计,策划费、公佣由项目经理按个人使命比例调配;

策划助理计佣比例:私佣、服务代理费以项目组佣金的25%计,策划费、公佣由项目经理按个人使命比例调配;

3.房地产策划提成方案 篇三

一. 一手项目策划部架构图:

二. 薪金构成:

部门经理:基本工资+各项目基本津贴+按部门基数的一定比例计佣

项目经理:基本工资+项目基本津贴+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策划主任:基本工资+项目基本津贴+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策划助理:基本工资+项目基本津贴+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策划文员:基本工资+岗位津贴+项目每月销售额计佣提成(部门公佣+项目私佣)

三. 基本工资标准:

部门经理:基本工资5500元

项目经理:基本工资4500元

策划主任:基本工资2800—3000元

策划助理:基本工资2000—2300元

策划文员:基本工资2000—2300元

四. 项目基本津贴(按实际跟进项目计):

部门经理:300元

项目经理:250元

策划主任:200元

策划助理:180元

策划文员岗位津贴:160元

五. 佣金提成比例:

佣金提成分别按总部收到的策划费、销售佣金(按每月销售金额计)及服务代理费(月计)为基数。

提佣分配比例表:

部门经理计佣比例:以上述基数的0.7%计,不分公、私佣;

项目经理计佣比例:私佣、服务代理费以项目组佣金的35%计,策划费、公佣按个人工作比例分配;

策划主任计佣比例:私佣、服务代理费以项目组佣金的30%计,策划费、公佣由项目经理按个人工作比例分配;

策划助理计佣比例:私佣、服务代理费以项目组佣金的25%计,策划费、公佣由项目经理按个人工作比例分配;

4.房屋销售佣金合同 篇四

篇一:介绍客户成交房屋 佣金提成协议

介绍客户成交房屋 佣金提成协议

华金房地产

甲方(委托方):华金房地产 乙方(受托方):

一.合作范围

甲方位于,安庆市枞阳县,莲花路的绿岛公馆项目。

二.合作方式

乙方介绍客户来甲方销售部,每成交一套住宅,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两千元;商铺每成交一套,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三千元。佣金在客户缴纳定金当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三.其他事项

1、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分销期限内,乙方不得再接受第三方销售委托或自行销售其他物业,并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给予保密。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色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注重职业道德、树立个人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章)(签章)

电话:0556-2756888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样本)

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高效务实、责

任明确、权利分明的指导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就甲方开发的《 》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

一事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2、地理位置:

3、总销售面积:

4、产权性质:商品房

二、代理范围及方式:

(一)代理范围:《》项目中号楼 的住宅、地下储物间、车位、车库、商业房的策划、推广、销售等

全部工作内容。

(二)代理方式:乙方负责代理范围内房源的全部营销策划代理销

售工作。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行销售或者委托他人销售。

(三)代理期限:自起至 止,共计 个月。

三、佣金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计提标准:

1、本合同书所涉及的营销代理销售费包括:前期服务费、销售房屋的佣金部分、销售房屋的溢价分成部分。以上费用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2、营销策划代理销售佣金:本项目营销策划代理佣金为:项目可售房源成交总额来计取,单套核算,佣金系数为: ;由于本项目暂时未达到预售条件,在一期开盘前,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前期服务费(元),大写:叁万元整;开盘后此费用停止支付,已经支付的甲方后期不再扣除。

3、销售溢价: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确定推盘期数及每期推售房源,在开盘前15天确定每套房源的销售底价,乙方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底价,低于销售底价的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高出底价的部分视为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照7:3的比例分成。溢价部分以套为单位每月核算,并与营销推广佣金一起结算。

4、具体价格策略(一房一价、付款方式、价格提升、价格实现等)由乙方提案,经过甲方书面签字盖章同意后实行。

5、如因甲方关系优惠,导致低于基准价销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据实结算代理佣金并计入考核任务。

(二)支付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月5日前根据可结佣标准上报上月度营销代理总费用,甲方核算确认无误后,应于当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营销费用。乙方结佣时提供正规房地产行业营销代理发票。

(三)成交确认:

1、一次性付款者,按合同价甲方进帐实收款计提代理费用。

2、分期付款者,按甲方进帐实收款回款率计提代理费用。

3、以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购房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款、银行贷款审批、抵押权证送达银行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费用。

4、甲方介绍的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视为成交,计入乙方销售任务,乙方全额计提佣金。

5、签订合同后客户退房:客户退房须经过甲方公司营销部、财务部及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退房。如所退房源乙方已计提佣金,所退房源的销售佣金从乙方月度代理总费用中扣除。

6、成交任务确认: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视为成交,即为销售考核依据。

(四)价格约定:项目销售房源(以户型、位置、面积等较差的为主要方向)的成交底价均价不得高于: 元每平米,后期推出的房源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附件的形式另行确定成交底价均价。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关手续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五证、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户型、面积、效果图、鸟瞰图、代收费用、交房标准、合同样本、销讲资料、销售百问等),并确保按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

2、甲方保证项目开发的合法性,如因项目手续带来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况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负责售楼部(包括临时接待中心)的租赁或者建设,装修完成并配齐所需所有销售道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沙盘、单体、办公家具、接待台、资料架、更衣室柜、办公桌椅、沙发、电脑、打印机、络、电话等等)后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售房部进场后的办公道具购置、办公耗材、沙盘模型维护、办公费用、销售部水电、销售部电话、络费用等等。

4、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审核、最终签章以及合同备案工作。

5、甲方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收取(订)定金、房款等财物款项。

6、甲方委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售后相关手续。

7、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如:房管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银行、公积金、媒体等)。

8、在合同期间,甲方负责给乙方配备看房车一部,该车辆产生所有费用均有甲方负责(包括保险、维修、保养、司机工资、油费、过路费等)。

9、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佣金和溢价分成。

10、售楼部内外的保安、保洁、维修工作及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费用等均有甲方负责安排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1、销售用的样板房的装修、摆设用品、家具等设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2、甲方有权在乙方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全程派人监督、指导、批评、指正,并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改正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书。

13、甲方负责项目营销广告费用的支出,主要营销广告费用包括以下方面:

1)各类报纸、电视、广播、户外、杂志、络、短信、飞播、道旗、灯箱、导视牌、楼书、单页、户型单张、礼品、喷绘等媒体广告制作费、更换费用、发布费等(含形象广告和软新闻)。

2)派单人员劳务费,活动、开盘、认筹期间的礼仪、演出、模特、安保等费用。

3)各类促销活动的场地、租赁、舞台、背景、拱门、气柱、气球、条幅等费用。

4)参加房展会时所需的相关费用。

5)其他未列出的相关营销策划、推广、广告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工作:

1、负责项目阶段性推广计划及销售方案,由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落实。

2、该项目所有的报纸广告、楼书、宣传单张、展板、户外广告、工地围墙、导视牌、吊旗、灯箱、道旗、活动画面等的平面创意、设计及文案撰写,项目用的电视飞播、短信、核心语、形象片、发言稿、新闻通稿的撰写,项目用的整套logo、VI、主色调、色彩搭配等设计创意工作,以上工作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发布。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保守双方的合作经营机密。

篇三: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编号:***-***-**** 号

房 产 代 理 销 售 合 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南苑小区项目房屋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甲方在 **** 兴建的 **** 项目楼盘,其中包括住宅及商业用途房屋共计45套,建筑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房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第二条 合作期限销售计划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4 个月,自 XX 年 9 月 20 日至 XX 年 12月 31日。

2.销售计划:XX年:10月销售5套,11月销售10套,12月销售15套,XX年:1月销售15套。

第三条 销售价格、代理佣金及支付

1.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楼层、各户的销售价格)详见附件一“房屋基本情况明细表”。

2.乙方的代理佣金按所售的 **** 项目房屋价目表(房屋基本情况明细表或甲方认可的浮动价)的 % 提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的同时签订销售合同,次月末甲方应支付当月计算佣金的85%。销售期满甲方在收到余款时付清代理佣金,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时应提供收据及发票等合法手续。

4.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房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分成。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关于代售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立面效果图、平面图、总平面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3)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销售合同由甲方提供。

(4)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 **** 项目鹤壁销售独家代理的委托书;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 **** 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同时甲方楼盘现场做好乙方宣传销售的配合工作。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重复。

3.本项目的销售推广费用,根据乙方编制销售策划方案,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为 **** 元(),该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推荐的服务单位。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营业执照、备案手续等资信文件应合法有效。

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6)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作出任何承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 ***** 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3套门面),乙方应告之甲方,做个案协商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合同履行中的第二个月期满时,乙方销售完成比例不得低于当期销售计划的30%,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如出现上述合同终止情况,双方应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3.双方若同意延续、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

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项目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篇四:房产销售合同范本

房产销售代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

乙方代理甲方开发的 房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销售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代理销售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一至: 二

3、项目内容: 米 层高住宅共 套,面积约平

方米; 米层高住宅共 套,面积约平方米; 米层高商铺共 套,面积约平方米;以上共计套,总面积约平方米。

二、代理销售概况:

1、代销模式: 地区独家销售代理

2、代销期限:代理销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未续签,按合同终止处理。

三、销售进度(面积)界定:

销售进度(面积)以每套房款100%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为准,未

交足房款的该套房屋面积则不能计入销售进度(面积),也不可将若干套

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四、销售价格控制:

1、甲方负责该项目总体价格的统一制定(附销售价格表一份),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要求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低于销售底价销售的,应向甲方承担实际销售价格与销售底价之间的差额损失。

2、乙方以高于销售底价的价格销售的,超出底价部分为销售溢价款,由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配(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该溢价款分成与当期佣金一同结算。

五、定金:

1、乙方应依约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万元。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部分定金 万元人民币。于甲方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定金万元人民币。

3、乙方未按时支付定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付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返还乙方先期已支付的定金。

六、佣金结算及定金退还

1、甲方按每平米销售底价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自甲方指定账户收到全额购房款后于每月第五日前向乙方支付,乙方享有20%的溢价款分成与当期佣金一同支付。乙方应提供相应款额的有效税务发票。

2、购房者一次性付款的,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到该房屋销售价款的95%以上房款,视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成交。

3、购房者按揭贷款的,按揭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并将价款汇入甲方指

定账户,视为以按揭贷款方式成交。

4、具备以上任一标准的,视为该套房屋成交,该套房屋的销售面积应计入乙方的销售进度作为支付佣金的依据。

5、佣金结算方式:

6、佣金支付程序:乙方应于每月的30日前将该月的销售进度汇总并制作销售进度报告、佣金结算表、溢价款分成结算表,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次月的第五日前将佣金和溢价款分成一同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售房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

(3)规划临时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甲方应提供与该销售项目有关的销售面积、物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商品房及配套设施交付标准等资料,乙方代销须以此为依据。

3、甲方指派专人 与乙方就售房事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确认房款收取、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按揭贷款材料审核及递交、房屋交付、售后服务工作等,负责收取并向甲方递交须由甲方确认的汇报材料。

4、甲方保证所有房产及土地的产权清晰、合法有效,没有权利瑕疵,否则因与此有关的权属及债权债务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负责销售通道的施工建设及销售通道两侧基本乔灌木绿化工作。负责与施工方沟通协调以确保乙方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项目中每种户型的房屋,甲方均应按交房标准制作一个精装示范样板间。

6、甲方负责售楼中心上方广告牌的报建工作,并负责销售中心内外及项目工程所在地外围围墙面广告的设计制作。乙方负责在其他发布类媒体(报纸、站等)的广告及宣传品(楼书、项目推介书等)的设计、制作、发布,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对外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有关的广告方案均须事先提交甲方确认后方可签署或对外发布。

7、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代理销售过程中所需的基本硬件设施及设备,包括:销售中心的装修装饰、项目沙盘模型及各单体模型、接待和办公桌椅、空调设备、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固定电话、文件柜),办公电脑由 自行配备。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制定并执行合法的销售方案

2、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如需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内容中有关条款进行改动,须事先征求甲方许可。乙方擅自修改合同范本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销售过程中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项目的特征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虚假承诺。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销售价格表的底价要求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低于销售底价的价格销售,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不得擅自向购房客户收取预订款或房款,所有款项均应直接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因情况特殊须由乙方先行收取价款的,乙方应出具相应收据,并对此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负责销售中心日常易耗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管理,并承担该类用品的费用及销售热线电话费、上费和水电费。

7、乙方应自行承担其所属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并为销售中心工作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和有关销售用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购房者退房时保证金及违约金处理:

1、若购房者在交纳保证金后,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出退房要求的,该购房者保证金原则上不予返还,由甲乙双方按7:3

篇五: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

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在开发的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总则 指导思想

双方视“该项目”为共同的品牌项目,力求务实、创新、高效,加快房地

产销售,为后续项目合作与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独家代理销售服务。具体销售甲方在开发的项目,销售面积共约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

第二条、销售代理期限和目标

双方约定销售代理期限为自项目或部分楼盘取得后第二十四个月底止,以

项目或部分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分别进行计算。

双方约定销售代理期限内乙方实现的总销售率为80%(销售率以套为单位

计算基数)。

第三条 销售价格

1、该项目销售基准价(该项目各类产品的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商

业 元/平方米,住宅 元/平方米。

销售基准价是计算乙方代理佣金的基础。在计算佣金及溢价时,按实际成交合同价款计算。

2、在项目正式销售前,甲乙双方共同制作房源底价表(一房一价),并按此价格销售。

3、乙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房源底价表基础上向上调整具体的销售执行价格。

第四条 销售组织1、2、3、乙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筹备该项目的市调、策划小组。乙方在销售部的日报、周报、月报报甲方备案。具体经办按揭事宜由甲方专员担任,相关置业代表配合执行。

第五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项目背景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电子文件等)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的规划图、效果图、景观图、户型平面图、施工图等相关资料。(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销售证书;

(3)关于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该项目销售代理(独家)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齐全。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该项目物业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保证房源表所编房号的准确性并保证购买项目的客户能够正常办理银行按揭。

3、甲方须向乙方明确该项目的工期及竣工交用时间,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实际进度,确保对客户的承诺。

4、指定专人参与本项目策划及销售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为乙方开展本项目工作提供方便。

5、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并必须在七个工作日给予明确答复或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6、派专人审核合同并予以签字盖章、保存文件;派专人收取房款,乙方不得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

7、向乙方及时支付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费用;

8、承担样板间装修装饰及配饰费用、承担营销中心以及现场的装饰、导视;承担营销中心的水、电费、话费、办公耗材、络使用费、维修保养费、保安、保洁费。

9、甲方承担项目的广告推广费用,为保证项目的成功销售运营,广告推广费不少于项目总销售额的%。推广费用包括,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车身、户外大牌广告等);沙盘模型、效果图、楼书、宣传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报纸、电视、广播、短信、络等媒体发布费用;座谈、认购、开盘、客户联谊活动等费用。

第六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1、成立专案小组与甲方确定销售内容和工作计划,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和售楼方案,营销中心建设完成后即可进场。

2、承担具体策划团队及销售工作人员的服装、薪金、佣金、福利待遇等。

3、负责该项目销售部的管理工作、销售现场的客户接待及咨询工作。

4、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背景资料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方做出任何承诺。

5、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协助甲方做好项目运营工作。

6、信守销售政策,非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经甲方同意后作个案协商处理。

7、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8、合同终结时,向甲方移交全部客户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原件。

第七条 代理、策划、平面推广费用及支付

1、代理佣金: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实际合同价款乘以佣金比例,佣金比例为5%。

(2)代理佣金结算标准为:按揭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齐首付视同乙方销售成功;一次性付款客户付清全部房款视同乙方销售成功;并作为代理佣金结算的标准。

2、溢价分成:

(1)溢价为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合同确定的销售基价部分,即(实际销售价格-销售基价)X销售面积

(2)甲乙双方按**比例进行溢价分成,实际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基价的不

计提溢价,只按5%佣金比例结算佣金。

3、代理佣金与溢价分成结算方式:

(1)代理费用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乙双方需共同确认每月销售套数及实际成交价单。乙方须于每月最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月销售报表;甲方审核后,应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乙方上月代理费用。

(3)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应将乙方最后一月代理费用在合同到期后七日内结清。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并与代理佣金一并结算。

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日期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或合同约定乙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达到可终止条件。

本合同终止条件为以下任意一项情形出现:

(1)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累积实现销售率80%及以上。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违约方提出终止合同。

第九条 违约以及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

(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未能完成总销售目标;

篇六:房屋销售代理合同

项目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二○○八年九月

本合同缔约双方 房地产开发商(甲方): 注册地址: 注册编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代理商(乙方): 注册地址 注册编

为提高效益,减少投资风险,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项目的营销、策划代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1条:注释

除合同内文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意义:((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指黄陵()《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即本合同。(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指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时间完成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整个工作形式。

项目的销售条件是用来界定项目各个楼号的开盘日期,项目的销售条件首先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其次项目工地建设进度、相关项目销售资料准备成熟等条件,在这基础上双方进行拟定具体的销售周期。

溢价指项目未来实际销售价超出底价的金额即溢价=实际销售总金额-(平均底单价×实际销售面积),此方法作为未来每月结算溢价的标准。第2条:项目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销售代理“桥山商住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整个项目的营销、策划等事宜。项目地址:黄陵北大街南段

项目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已销售住宅面积万平方米,已销售商业面积 万平方米,可售住宅面积 万平方米;可销售商业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数据为暂定面积,未来以甲方提供的实际可售面积为准)。

第3条: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房产全部销售完毕。第4条: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

乙方销售代理服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进行

(一)第一部分:住宅部分的销售

(二)第二阶段:商业部分的销售 项目开发策略服务内容包括 项目营销策划 项目营销整体策略 项目销售策略 项目形象包装 项目推广

营销执行 销售组织 广告宣传组织 项目营销效果评估

其它未尽事宜,以建议书内容为补充。

注:各部分服务内容工作展开由向甲方全力配合及促进。第5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及进度指标

项目商品房住宅部分销售平均价格元/㎡(人民币)。项目住宅平均底单价的确认:双方以附件形式确认底单价。商业、车位的平均底单价另行约定。

乙方按双方确认均价编制单位价格明细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不得擅自以低于约定的底价销售。

可售面积是指达到符合项目销售条件的具体销售面积。第6条:商品房销售业绩的确认

经甲方确认乙方销售业绩后,甲方即按第8条相关约定支付乙方销售佣金及溢价奖金。

购房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一次性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收齐客户购房全款90%以上。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客户付清所购单元的首期款。

上述销售情况一次性付款方式收讫全款90%以上、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付清首期款且按揭资料通过银行客审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即视为乙方销售业绩。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方式支付乙方应得的代理费。

代理期间内,甲方不得自行销售乙方代理的所有房屋,如甲方自行销售此部分房屋,同样也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

如遇客户退房,销售业绩不算,乙方代理费不收取。如已支付的代理费甲方有权在应付代理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在10日内退还,乙方没有异议。所没收的定金甲、乙双方各得50%(因甲乙双方客户支持需要确需退定的,双方相互谅解并经双方销售负责人签字后退定)。

在销售过程中,如经甲方同意以低于双方约定的底价与客户成交(关系户打

折),应按双方约定的底价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及支付代理费,(则该套房屋不计入溢价结算范围)。

如遇到甲方关系户团购(团购数量指:3套以上),同样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但乙方按商品房实际销售额收取2%(则以上团购房屋不计入溢价结算范围)。甲方自留房3套,用以内部员工或特殊客户认购(自留房乙方按商品房实际销售额收取2%代理费,不计入溢价结算范围),以上3套住宅将不计入乙方的业绩考核标准。

第7条;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

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包含:项目销售佣金、项目溢价奖金二个部分。项目销售佣金: 按项目(住宅和商业)总销售底价金额的%提成。项目溢价奖金: 溢价所得部分甲方得60%,乙方得40%。第8条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付款方式 项目销售佣金及溢价奖金支付的约定

项目销售佣金及溢价奖金在售出房屋后一周内结算,乙方于成交后第二日提交销售业绩,经甲方核定后一周内支付。

甲方按双方确认的销售单位、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以销售业绩确认书为依据支付应付代理费。

项目销售工作代理佣金和溢价奖金为含税价。乙方凭正式税票领取销售佣金和溢价奖金。

项目策划费用:三万元整。(含在销售代理费中,如甲方单方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则必须另行一次性支付本费用,如正常履约则无须另行支付。)第9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项目销售代理中应精诚合作,以保障项目安全及有效的运行。

甲、乙方均允许对方在签订合同期限内使用公司或集团商标,图片资料相关内容进行使用宣传和使用广告。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执照)、预售许可证]。

篇七:销售佣金补充协议

销售佣金结算补充协议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文山水岸一期项目房屋销售代理服务正常进行中。但在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销售代理合同未明确的佣金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销售佣金结算一事达成以下结算标准内容:

1、针对甲方特批的特价房,佣金结算计算标准为:A、实际销售额的2%;

B、合同签订的销售均价减去实际成交单价乘上销售提成比例2%。

2、与甲方抵扣工程款的客户,如发生按揭贷款,佣金结算计算标准为:实际销售额的%。

3、为客户私人代理销售房屋,应收取相关费用,标准为:A、100㎡以下的住宅房屋收取5000元更名费;B、100㎡以上的住宅房屋收取10000元更名费;

C、商业房屋销售收取XX0元更名费;D、销售代理费按实际成交总价的2%收取。甲方收取更名费,乙方收取销售代理费。

4、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5、本协议与代理销售合同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古德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地点: 甲方办公室

签署时间:二00九年八月 日

篇八:房产佣金制度

仕博園项目销售部人员薪资及佣金发放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仕博園项目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在短期内迅速项目销售的工作目标,特拟定如下销售薪资制度:

一、基础薪资

基本工资制度:

置业顾问:1800元/月

行销专员:2500元/月

专案经理: 3000元/月

销售佣金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本项目佣金采取浮动制的提取方式,即:

置业顾问:基础佣金为‰

行销专员及其下属人员总佣金:基础佣金为‰

专案经理:佣金为‰

营销部根据销售进度制定每月销售任务,任务完成量将决定销售部各级人员佣金提取的比例,比例如下:

置业顾问及行销人员按基础佣金‰发放(200万/月销售额以下),(200万--400万/月销售总额按佣金‰发放;400万--800万/月销售总额按佣金‰发放;800万/月销售总额按佣金‰发放),专案经理根据总销售额‰。

二、佣金发放标准

营销部所有人员佣金发放根据以下方式提取:

1.按揭方式:签订合同当月,根据客户实际购买所付金额支付佣金,如:客户首套房:足额支付30%购房款并成功办理按揭手续,则按照签订合同当月30%佣金额结算,按揭部分款项到账后发放成交金额佣金的60%发放,入伙后结算预留的10%。

客户二套房:足额支付60%购房款并成功办理按揭手续,则按照签订合同当月60%佣金额结算,按揭部分款项到账后发放成交金额佣金的30%发放,入伙后结算预留的10%。

2.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当月结算成交金额90%的佣金,入伙后结算预留的10%.五、离职、劝退人员佣金处理

自动离职或因工作原因被公司劝退人员,由于个人健康、家庭等特殊原因离职人员,扣除其佣金额的10%做为交房佣金。

篇九:房屋销售策划代理合同书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书

甲 方: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 ___项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特签订本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省市县(区)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省市县(区)兴建的项目,该项目为(SOHO写字楼、公寓、商铺、商铺使用权),托代理销售之房屋总销售建筑面积___平方米(详见合同附件: 《委托房屋销售面积及底价表》)。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之房屋土地、规划、销售手续的合法性。本合同术语解释:;销售底价:;是指本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约定的每单套房屋对外可销售的最低总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委托房屋销售面积及底价表》

销售溢价:是指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约定的每单套房屋对外可销售的最低总价的超出部分。销售成交:是指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购房协议后并支付首期房 款即视同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物业的销售。

第二条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事项、期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书内约定之代理销售房屋由乙方负责整合营销策划,内容包括: 1)项目VI设计; 2)项目销控策略制定; 3)项目阶段营销策略制定; 4)海报或单片及户外广告设计; 5)销售说辞置业百问; 6)项目销售队伍组建 7)项目销售人员培训; 8)项目销售人员日常管理;上述整合营销策划方案需提请甲方认可后实施。合同签约后,甲方每月先借支乙方万元顾问费用,该顾问费用须每月5日前支付给乙方,期限三个月以后从提取的佣金中扣除,从合同签订后第四个月起,如未产生销售佣金,则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叁万元顾问费,不与佣金抵扣,直至产生佣金为止。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自甲方取得相关销售条件之日起如有因甲方原因,如证件办理、工程进度等,造成的合同期内销售无法进行的,本合同代理期限向后自动顺延。

本合同书内约定之代理楼盘由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之期间,所有平面广告及软性报道文案的创意及设计,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广告创意设计费。

乙方完成销售成交,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金额的%支付乙方销售佣金。乙方须于每月1日向甲方书面提报上月销售业绩报表,甲方须在2日内审核完毕、签字确认,并于当月5日前足额支付乙方销售佣金。

价格依据:根据市市场状况,结合本项目区域位置和本项目区域优势制定符合市场的价格体系。

达成当期销售任务后溢价提成分配及支付方式:本合同书约定代理的销售底价详见合同附件:委托销售面积及底价表。甲乙双方约定,销售溢价甲方提取溢价部分的乙方提取%。结算方式为乙方每月日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业绩报表,甲方须在日审核完毕、签字确认,并于当月日前足额支付乙方溢价提成。

推广费用标准:本项目推广费用包括本楼盘销售所需的各类宣传资料、报纸、杂志、电视、户外广告等所需的制作及相关发布费用(不含售楼部搭建装修及样板房装修)。推广费用为总销售金额的包含热场费用、活动费用、选厂费用、开业方案落地),并分为前中后三期进行广告的比重支配(5: 2:3)。广告投放渠道、费用核准确认投放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对于因特殊原因(甲方签字确认低价销售的)造成部分房屋低于定价销售的,乙方按实际合同销售金额提取佣金。

因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交付标准、交付延期、投资回报、按

揭贷款)造成客户退房,乙方已提取的销售佣金不予以退还,销售业绩不予以扣减,由甲方负责退房的善后事宜,乙方有义务协助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客户退房,销售业绩相应扣减(已经支付佣金的,甲方给乙方下次付款时予以相应扣除),所退房源另行出售。因甲、乙双方各自原因造成退房定金返还等纠纷的,由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

第三条代理合同双方之责任

甲方责任

若在代理期限内除由于乙方违约行为及完不成销售任务等造成终止合同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委托其他非乙方公司对本合同约定之房屋进行销售。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合适的售楼处,并负责承担售楼处的装修费用、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耗材、电话、水电费等。乙方将按月上报售楼部日常消耗计划(含水、电、监控等),由甲方审核。

甲方负责制定一套标准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内容,并负责对标准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审核。合同附加条款审核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签收后经甲方指定人员审核同意及签字后方为有效。

甲方指定负责人负责监控和协调乙方销售工作的推进,甲方指定负责人为(职务:),该负责人对于乙方提报的工作内容予以签字后均属甲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指定人员变动须以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客户购房支付的定金、每期房款、按揭房款及其他附属应交款,由甲方直接收取,其他附属款项不计佣金。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费时间和付费标准,如期足额支付乙方销售佣金,若甲方不能如期足额支付合同规定应付乙方的款项,逾期超过15天,乙方有权停止销售工作,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3日内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清乙方已售出房源的佣金,并按甲方委托乙方剩余可售房源的佣金(价格按底价计算)的20%另行支付乙方作为赔偿。

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整合营销策划、项目推广包装设计、项目现场销售执行及项目销售期间所有的销售推广平面创意设计等与销售相关的各项工作。

乙方销售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全权负责制定相关房屋营销和企划、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售楼书、售楼广告及其它促销资料,上述资料需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方可执行。

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必须以甲方确认的合同样本内容为准,任何与客户额外的约定事宜,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协助收集客户购房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销售底价销售本合同委托之房屋,否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5.销售人员提成故事 篇五

故事一:言而无信,两败俱伤

忙了整整一年,年终结算,有位年轻的业务人员按原定计划,他可以拿到3万块钱的销售提成,这位业务人员美滋滋地盘算着,这下可热热闹闹地过个好年了。当他要求公司兑现时,却发现老板支支吾吾,一会儿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会儿说提成比例的百分点算错了,始终不愿马上兑现给这位年轻的业务人员。刚巧,在这时,公司有一笔货款要他去收,差不多也是3万块。这位业务员一不做二不休,把钱收了,拒而不交。于是,他和老板由原来的争吵,最后双双动起了拳头,并闹到了派出所。最后的情况可想而知,这位年轻的业务人员因私自侵吞公司的货款,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而这位说话不算话的老板,也让客户和他的员工纷纷远离,公司的生意一落千丈,很快就倒闭了。

真可谓,言而无信,两败俱伤。本来一个好好公司,因为老板的失信和业务人员对法律的无知,区区3万块钱,造成这样的后果实在是可惜。如何预防这样的经济纠纷呢?

首先,业务人员在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就应该同公司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提成报酬合同等,以便今后如果发生纠纷,才有有力事实依据。

而不能凭借自己的冲动,做出对自己和今后非常不利的事情。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遵纪守法,不然的话吃亏的是业务人员自己。本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准备欢欢喜喜过个春节,却因为自己的冲动与无知而变成了阶下囚。

其次,作为老板,创立一个公司是非常不容易的。在现在的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情况下,每向前走一步都是很难的,一个好的业务人员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如果他的销售提成是3万元的话,那么他一定为公司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作为老板不但要给他应得的劳动报酬,还应当要再给予奖励。言而无信不仅失去了优秀的销售人才、忠实的员工,还失去了客户与市场,这样一败涂地是必不可免的。

故事二:缺乏沟通,流失人才

另一位业务人员和他的公司有签定的各项工作合约,按照规定他也拿到了相应的销售提成。当然,在这一年走南闯北的酸甜苦辣却没有人会了解,为了销售公司的产品付出多少牺牲也不会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关心。当他在财务会计那里拿完应得的销售提成的同时,向老板递上了一份辞职报告。老板非常惊讶,我该给的钱一分钱没少,说话是算数的啊,为什么会辞职呢?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当老板问他为啥要离开公司时,这位业务人员回答他是,我通过一年来独立的操作市场,我已经学到了丰富的销售与市场的管理经验,为公司销售了几百万元的产品,同时公司也给了我相应的报酬。但是,现在有一家我认为非常好的公司,要我去做经理,因为我现在完全可以独立操作了,我相信我会做得很好,因为那个公司非常有前程,而且薪金也比现在高,所以我选择辞职。

一个对公司业务流程非常熟悉的业务人员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个损失,可怕的是他手头有一批忠实可靠的客户也随他一起加入了对手的竞争行列。一位优秀的业务人员经过一年来市场一线的锻炼,对公司来说是个宝贵的人才资源。由于公司的管理失策,让其流失,为对手培训人才,这是管理者最愚蠢、也是最失败的。这位老板悔之晚矣!

如何才能留住优秀的业务人员呢?请看: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职务留人和待遇留人这4个方面。

一、事业留人

职业生涯计划是业务人员进入企业之后,根据具体个人的条件和知识背景情况,由员工和管理者一起探讨的。让员工在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企业一起成长、一起发展,既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又可让业务人员为自己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而不愿离开企业。好的职业规划对销售人员有着重要作用。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大的跨国公司学习。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是

全世界最吸引人才,留得住人才的公司。因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制定有“职业阶梯”文件。其中,详细列出员工进入公司开始,一级一级向上发展的所有可选择职务,以及不同职务需具备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包适相对应的薪金待遇,使员工在来到公司之初,就对今后的职业发展心中有数,目标明确。

二、感情留人

现代的企业对人的管理是核心,尤其是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因为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他们长期在外,企业不能对他们像放出去的小鸟,不管不问;要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加强交流,要了解业务人员在外的困难和苦衷,比如他们在外的衣食住行,口袋里有没有钱等,尽可能做好他们的后勤工作。往往在员工的生日或节日之时,打一个问候电话,就能体现企业管理者对下属的重视和尊重,用充满温情的方法,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用真情留住业务人员。

三、职务留人

国人骨子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使业绩突出的销售人员总是不断产生升职的念头,业务人员想升主管,主管想当经理,所以,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封爵”,给他们荣誉和表扬。如,企业设立销售精英、金牌销售、销售大王等称号,鼓励大家学习,优秀的经理给他们加个总字,也未尝不可。

四、待遇留人

金钱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工作动力,也是所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硬件”。越有能力和销售经验的人员,他们获得报酬也应当越高。薪金是人才的价值,是业务人员发挥能力的物质动力。尽管薪金不是决定业务人员留与否的惟一因素,但是大部分人都认为工资越高越吸引人。一套有效的薪资系统可以不断激励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好的业绩。比如,薪资用80:20理论,奖励20%优秀的业务人员,60%中间的让他们有着压力,而剩下的20%差的销售人员应给予辞退,建立一个有奖有惩的薪资系统。留住优秀的业务人员,使企业的销售工作顺利地开展下去,让优秀的人才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故事三:管理技巧,用人留人

6.销售提成薪酬制度 篇六

销售提成制是销售人员根据销售业绩完成情况获取相应比例的薪酬,其实质是销售人员在事前与公司谈定薪酬核算与支付的方式,待付出劳动取得销售业绩后,根据预先谈定的比例获得回报。销售提成薪酬制度是销售激励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年薪制薪酬相比,在销售提成制度下,销售人员获得的薪酬不确定,所获得的收入和完成的业绩具有正相关性,完成业绩越高,获得的收入也越高。企业可以根据提供的产品、服务,采用的渠道等特点,选择不同的薪酬方式。

从产品特点来看,购买者比较集中、购买频率低、产品同质化高的产品,或者适宜采用营销人员与用户“面对面”的销售形式进行销售的,宜采用销售提成薪酬制度。大众化日常消费品,产品金额低、购买频率高、营销网点分散、渠道长的产品销售,或者营销人员难于面对终端用户,适宜采用年薪制的薪酬方式。如果需要鼓励团队合作,注重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意识,重视市场的长期培育,也适宜采用年薪制,或者采取以底薪为主、提成为辅的薪酬制度。

从企业规模或者企业在不同的时期来看,中小企业生产规模比较小,产品市场竞争力较低,产品销售量趋于不稳定状态,市场的变化对产品销售具有较大影响,这样的企业适宜采用销售提成制度,通过提成的激励作用,促使营销人员加强销售力度。当企业处于成长期,需要快速的抢占市场,适宜采用高激励的销售提成制度。当企业规模比较大,产品销售量变化较小,产品市场占有率比较稳定,或者企业重视本身的发展,保持发展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时,宜采用年薪制,或者采用底薪为主、销售提成为辅的薪酬制度。

目前比较常用的销售提成薪酬制度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无基本工资的销售提成制,另一类是保底基本工资与销售提成相结合的薪酬制度。无基本工资的销售提成的本质是假设各个销售区域具有均匀的销售潜力。营销人员所获得的薪酬完全不确定,根据销售业绩获得对应的收入。在这种方案中,营销人员没有保底销售量,所获得的收入也无最高限制。

保底基本工资与销售提成相结合方式中,营销人员获得的薪酬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销售人员所得到的基本工资,这部分工资作为营销人员的保底薪酬,第二部分是对销售人员的奖励,该奖励部分是售提成,属于可变部分,根据销售完成额度计算。即:报酬总额=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无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薪酬制分为以下四种方式,一、固定销售提成比例模式;

二、销售提成比例递增模式;

三、销售提成比例递减模式;

7.提成管理办法 篇七

按照经营创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当事人以提成奖励。

一、发行政策

1.发行部的主要任务是发行款的余款追缴、完成所划分区块的订阅任务、日常分发和读者调查。

2.发行部的发行任务以上一的订阅量(含邮局订阅)为基数。3.对于发行部业务人员的发行任务实行以奖为主、奖惩结合的办法。维持上年订阅数不变,发行部业务人员享受杂志款1%的提成奖励;凡在原有基数上增加份数的,增加1-50份,享受增加部分杂志款3%的提成奖励;增加51-100份,51份(含)以上部分享受杂志款4%的提成奖励;增加101-150份,101份(含)以上部分享受杂志款5%的提成奖励,依此类推。例如,在原有基数上增加了120份,提成奖励为:原有基数款×1%+50份款×3%+50份款×4%+20份款×5%。

低于原来基数的,发行部业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低于50份(含)的,扣罚相应份数杂志款的3%;低于50-100份(含)的,扣罚相应份数杂志款的4%;低于100-150份(含)的,扣罚相应份数杂志款的5%,依此类推。比如原有基数是200,实际订阅了80份,比原来低了120份,业务人员要承担的罚款为:50份款×3%+50份款×4%+20份款×5%。

4.如为开发盲点地区(杂志社从未开发过或上一年订阅量为0,其中,上一邮局有订阅量不算盲点地区),1-50份享受杂志款5%的提成奖励;51-100份享受杂志款10%的奖励;101-150份享受杂志款15%的奖励,依此类推,但提成比例以30%为高限,计算方法同第3条。5.通过邮局的订阅发行,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证明,保持原数不给予提成奖励;订阅增量奖励自2%起,订阅减量处罚自3%起,类推标准同第3条。

通过邮局的订阅发行指:

①上一年通过邮局订阅,今年仍然通过邮局订阅; ②上一年通过杂志社订阅,今年通过邮局订阅。

其中,上一年通过邮局订阅,今年通过杂志社订阅不算邮局订阅发行,提成计算方法同第3条。

6.旧刊发行,提成奖励为发行款的40%。发行季之外的发行,提成计算方法同第3条、第4条。

7.杂志发行价格原则上不准打折,如确需打折,需由领导同意,同时,发行人员享受的提成亦同比例降低。如给对方的杂志价格打8折,发行人员享受的提成为:原提成总额×80%。

8.发行部的订阅任务原则上由发行部业务人员独立完成,如果无法独立完成,由社领导出面或其他人员帮助公关,发行部人员协助跟进,发行人员与主要公关人员按2︰8的比例分配提成奖励。

大客户(上一发行份数在200份(含)以上的局级单位)由社里直接公关,发行人员负责跟进。

9.发行季外的日常发行提成均在款到杂志社后一个月内兑现,发行季订阅的业务提成在发行季结束时兑现,订阅量以结束日实际到款数计。每年的发行季为:当年10月1日开始到下年3月31日止。

发行季内的所有发行款必须在3月31日前到账,如超出此时间,视情况进行处罚。

10.对于发行客户,杂志社在版面上予以适当照顾,但发行人员必须事先以经营稿件申请单的方式进行请示,获批后方可执行。发行份数超过50份(含),可给予一个版面的照顾;超过100份(含),可给予两个版面的照顾,其标准是稿件须符合杂志采编要求和刊期节奏。超过此标准,以交换版 面方式(在领导特批下)取得的发行,不给予提成奖励。

11.对于订阅单位的返款政策为:当事人独立负责订阅,直接给予当事人20%的提成;领导特批由当事人经办的订阅,给予当事人订阅款5%的提成或价值相当的礼品;通过邮局走的订阅,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当事人1%的提成或价值相当的礼品。

如果订阅单位负责人不愿意接受提成,可提供其相应提成款的出国旅游或其他服务项目,具体事宜具体处理。

12.发行部人员没有完成当年核定发行量,不能参加社里当年的先进评比和年终奖励。

13.所有发行提成和礼品均由所负责区域的发行人员提交报告,经社委会批准后,提成由财务部门汇给当事人,礼品由总裁办等部门具体办理。

二、广告政策

1.社里鼓励经营人员按照原价与客户商谈广告业务。如果有折扣,提成比例相应降低。

2.广告业务的提成底限为3折,各档折扣的提成比例分别为: 3折:提成20% 4折:提成22% 5折:提成24% 6折:提成26% 7折:提成28% 8折(含)以上:提成30% 其中,不足整点折扣的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如4.6折,提成比例与5折相同。

3.普通业务人员与客户商谈广告业务时,折扣不能低于5折(含)。低于5折的审批权限为:3折以下由社长批准,3折由总编辑批准,4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以上提成比例均为业务人员独立完成后所得,由社领导做过铺垫或打过招呼的提成比例为1%-3%。

三、软文政策

1.社里鼓励经营人员按照原价(3万元/页)与客户商谈软文业务。如果有折扣,提成比例相应降低。

2.软文业务的提成低限为3折(9000元/页),各档折扣的提成比例按广告执行。

3.普通业务人员与客户商谈软文业务时,折扣不能低于6折(含)。低于6折的审批权限为:3折由社长批准,4折由总编辑批准,5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4.以上提成比例均为业务人员独立完成后所得,由社领导做过铺垫或打过招呼的提成比例为1%-3%。

四、理事会政策

1.维护已有客户,催回相应款项,奖励所催款项额的5%。2.独立开发的新理事会客户,提成比例为15%。

3.以上提成比例均为业务人员独立完成后所得,由社领导做过铺垫或打过招呼的提成比例为1%-3%。

4.如果已发展的理事会客户由于领导换人重新加入,或已发展的理事会成员的领导到新单位任职重新加入,提成比例为10%。

五、会议、培训、旅游政策

1.会议、培训、旅游等项目实现经营创收,款到杂志社财务账后一月内,由社里组织并下文的项目提纯利润的5%;部门自行组织或部门公关下文的,按整个项目纯利润的20%提取奖励有关人员,组织者和参与组织者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报社里通过执行。

2.会议广告、赞助(含实物)实现经营创收,提成奖励按广告、软文经营创收政策执行。

六、其他

1.以上所有的提成奖励均为全部提成,包括本人及给对方的返款(礼品)等,杂志社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2.以上所有提成奖励均须扣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销售提成方案 篇八

第一条目的

建立合理而公正的薪资制度,以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用心性。

第二条薪资构成

员工的薪资由底薪、提成及年终奖金构成。

发放月薪=底薪+费用提成

标准月薪=发放月薪+社保+业务提成

第三条底薪设定

底薪实行任务底薪,完成公司交待的工作任务,底薪1200元月。

第四条底薪发放

底薪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五条提成设定

1.提成实行分段式提成

2.基本业务提成为4%(执行公司最低价格标准成交)

3.业务员未完成任务额:没有业务提成仅有底薪

4.销售提成实行分段制:以公司底价成交提成4%;超出最低价10%成交提成6%;超出最低价15%成交提成8%;超出最低价20%成交提成10%

第六条提成发放

业务提成随底薪一齐发放,以回款额计算,结算后次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七条相关设计制作及管理人员享受1%的总业绩提成。

9.销售提成分配及管理办法 篇九

一、目的:

为了调动置业顾问积极性,完成公司的销售目标,特定制以下办法。

二、适用对象:全体置业顾问。

三、适用范围:可销售的商铺及住宅。

四、置业顾问薪酬基本组成:由“底薪”和“个人销售提成”两部分组成。

五、置业顾问“个人销售提成”计算公式:置业顾问个人销售提成 = 置业顾问销售业绩 × 提成比例

六、销售成交的确认原则

1、客户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付首期购房款,并办理完毕按揭、回款等手续;

2、销售成交额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实际支付购房总价款。

七、客户接待顺序及销售业绩的确认

1、接待顺序

 置业顾问接待来访客户一律按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接待,不得互相争夺;

 接待顺序排列为:从左到右,以置业顾问坐向为标准。当天第一个访客户,由左一置业顾问接待,第二个访客由左二置业顾问接待,以

下依此类推,如当值置业顾问临时离开,由其下一位置业顾问接待。离开的置业顾问将尚失这次机会,要等到下一轮才能有接待机会。

2、客户界定

前提:接待客户时,要主动询问客户以前是否与本公司联系过,了解到是老客户,应及时通知第一接待人继续跟进,否则,视为抢单。 新客户来访,由当值置业顾问接待;

 老客户来访,归“第一次”接待人接待。如“第一次”接待人因事外出,当值置业顾问应与“第一次”接待人取得联系;如“第一次”

接待人休息或出差,则按当天售楼顺序处理,轮到谁,由谁代为接待;

 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时,该新客户归其介绍人的“第一次”接待人所有;

 如老客户中途要求更换“第一次”接待人,应该遵循客户意愿,就其指定的置业顾问接待或当值置业顾问接待。如“第一次”接待人与

客户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解决;

 进入“实质销售阶段”(一期报名阶段)开始,每1个月“第一次”接待人刷新一次,如发现没有进行客户跟进,如实填写“客户跟踪

调查表”,则取消其“第一次”接待人资格,并将该客户视为新客户接待跟踪。

 两人或两人以上接待的是同一组客户但不是一个人的,始终以成交为大原则;

 已成交客户介绍新客户来但是没与其同往的,客户来时指名置业顾问接待或提及朋友、亲戚已购房之事的,由已成交置业顾问接待并跟

进;客户来时忘记或不指名同事接待的,作为新客户由当值置业顾问接待。

 未成交客户带客户来的,由“第一次”接待人接待并跟进。

 未成交客户推荐朋友来的,客户指名置业顾问接待,由指名置业顾问接待并跟进;客户不指名置业顾问接待的,视为新客户。

 如发生争议,首选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又不接受领导协调及裁决的,不接受一方业绩归另一方所有;如双方不服,佣金上缴销售部

作为奖励基金。

3、置业顾问销售业绩的认定依据:置业顾问销售业绩的计算依据为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金额。

 置业顾问独立完成的销售业绩:由置业顾问独立完成的销售额全部记入该置业顾问的销售业绩;

 由两个以上的置业顾问共同完成的销售业绩。

4、销售业绩的分配原则:

“成交为大”,即不论成交人是“第一次”接待人还是协助接待人,成交人,都可优先把该笔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的50%记

为其销售业绩,剩下的另外50%视情况进行分摊,下面分两种情况:

(注:成交人是指成功说服客户达成交易并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置业顾问—— 一般情况下,签订《认购书》的置业顾

问负责跟进,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 50%的销售金额,由本单交易的全体接待人,根据各人的接待次数进行分摊。计

算公式,见例一;

 剩下的50%的销售金额,由成交人以外的本单交易的全体接待人,根据各人接待次数进行分摊。

计算公式,见例二。

例一:

假设某单交易,“张

三、李

四、王五”三人共同完成,成交金额为M,张三是“第一次”接待人,也是成交人。“第一次”接待人张三的接待

总次数为A,协助接待人李四接待总次数为B,协助接待人王五接待总次数为C,那么这单交易:

 “第一次”接待人张三的销售业绩为: M×50%+M×50%× A÷(A+B+C);

 李四的销售业绩为:M×50%× B÷(A+B+C);

 王五的销售业绩为:M×50%× C÷(A+B+C)。

再假设本例中,M=100万,A=6次,B=3次,C=1次,那么本单交易“张

三、李

四、王五”的销售业绩为:

 “第一次”接待人张三的销售业绩为: M×50%+M×50%× A÷(A+B+C)

=1,000,000 ×50% + 1,000,000 ×50% ×6 ÷(6+3+1)

=500,000+300,000=800,000(元);

 李四的销售业绩为:M×50%× B÷(A+B+C)

=1,000,000 ×50% ×3 ÷(6+3+1)

=150,000(元);

 王五的销售业绩为:M×50%× C÷(A+B+C)

=1,000,000 ×50% ×1 ÷(6+3+1)=50,000(元)。

例二:

假设某单交易,“张

三、李

四、王五”三人共同完成,成交金额为M,张三是“第一次”接待人,但不是成交人,李四为成交人。“第一次”

接待人张三接待总次数为A,协助接待人李四接待总次数为B,协助接待人王五接待总次数为C,那么这单交易:

 “第一次”接待人张三的销售业绩为: M×50%× A÷(A+C);

 李四的销售业绩为:M×50%;

 王五的销售业绩为:M×50%× C÷(A+C)。

再假设本例中,M=100万,A=5次,B=2次,C=3次,那么本单交易“张

三、李

四、王五”的销售业绩为:

 “第一次”接待人张三的销售业绩为: M×50%× A÷(A+C)

=1,000,000×50%×5÷8

=312,500(元);

 李四的销售业绩为:M×50%

=1,000,000×50%=500,000(元);

 王五的销售业绩为:M×50%× C÷(A+C)

=1,000,000×50%×3÷8

=187,500(元)。

5、接待注意事项

 任何情况都不得争抢客户或冷落客户;

 在接待过程中,置业顾问应该明确表示客户下次来可以直接指名与其联系;

 接待人员应首先问客户:

 您是否第一次来看房?

 上次哪位工作人员接待您的?

 若客户指名要原接待人接待,则应马上礼让,重新回到首轮序号。

八、已成交客户退房的情况处理方法

若已成交客户退房,公司有权追索已发放的提成;若由于置业顾问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所获销售提成2倍以

上的处罚。

九、关于严禁炒房的规定

1、炒房行为界定

 全体员工购买房号,并进行转让者,视为炒房行为;

 全体员工购买商铺或住宅,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转卖者,视为炒房。

2、炒房人员处罚方式

 经调查取证,确实存在炒房行为者,退还炒房所得,并罚没该套物业提成;

 情节严重者,或拒绝履行上述规定者,将进行辞退。

十、辞职、辞退员工的处理

1、辞职、辞退员工销售提成的发放办法

 正常辞职及公司无过失辞退员工,公司按照其实际完成的业绩发放销售提成;

 没有按照公司正常制度辞职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公司扣发其全部销售提成;

 有确切主观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员工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公司有权扣除全部销售提成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

2、辞职置业顾问遗留客户的交接管理制度

 适用范围——所有辞职、辞退、开除置业顾问遗留下的未回款的客户。

 管理办法,如下:

 公司所有辞职、辞退的置业顾问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手头未回款客户的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指定的人员;

 如客户已交纳“诚意金”或“定金”,则辞职员工将客户全部资料移交给指定的置业顾问,指定置业顾问必须对剩余全部工作负

责,则该单业务销售提成的30%公司将作为奖励发给置业顾问,剩余提成归营销中心销售部全体平分;如客户未成交,公司将追

查有关原因;

 如客户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按揭等手续,则辞职人员将全部资料移交给销售主管,该单业务的提成归营销中心

销售部全体平分。

十一、其他

1、营销中心员工的福利待遇同公司其他员工;

2、营销中心人员配置由公司掌控;

3、绩效考核评分办法根据公司相关规定;

10.地产销售管理佣金提成 篇十

甲方(委托方): XXXX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XX XX XX XXX

乙方(受托方): XX新景祥XXX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XX市XX路 0XX-XXXXXXXX 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XXXX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本合同的用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1.1.平均底价:销售代理房屋的每平米最低平均单价。

1.2 单套底价:以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每平米最低销售单价即一房一价底价。

1.3 合同单价:预售/出售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1.4单套销售总价:合同单价乘以单套合同面积。1.5 按揭银行:能提供项目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

1.6 销售率:完成销售房屋的套数(个数)占当期开盘销售的相应房屋的总套数(个数)的百分比。

第二条:委托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XXXX项目,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2.2 项目地址:位于XX市XX路;项目性质为住宅/商业用地。

2.3 规划指标:项目总占地约XXX,地上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项目委托销售代理面积约XX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写字楼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政府批复的预售测绘面积为准,并作为考核指标及结算支付依据,但地下车库、花园及储藏间物业用房以及公共设施等不计入考核指标。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 甲乙双方均为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3.2 甲乙双方均保证提供的证件、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3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目的销售由乙方独家销售代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因乙方违约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除外。在代理期限内,甲方除另有书面约定工程抵款房源外,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为乙方完成销售。

3.4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服务期限

4.1甲乙双方同意: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止。

第五条: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

5.1项目前期服务:包括市场调研、宗地资源分析、竞争分析、项目发展战略、项目定位(市场定位、功能定位、目标消费群定位)及启动区建议。

5.2销售代理:包括拟订销售策略、组织实施销售工作、制作本项目每月销售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协助完成销售后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第六条:项目销售价格

6.1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当期开盘的销售底价。

6.2 乙方根据上述约定的平均底价编制单套底价明细表,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存档。

6.3 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乙方应在单套底价以上(含本数)对外销售房屋。

6.4 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双方结算项目销售代理费的依据。6.5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变更上述底价。

第七条:代理服务相关费用

7.1前期服务费:甲方支付乙方的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万元)。7.1.1 前期服务费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元)。

7.1.2 前期服务费中期款:乙方向甲方进行《项目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汇报并经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收到汇报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的,视为认可),甲方即支付乙方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元)。

7.1.3 前期服务费终期款:甲方本项目进行方案报审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其余2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元)。7.2 销售代理费:

7.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为:住宅: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乘以单套底价的总金额的1.2 %+(实际成交单价-单套底价)X单套建筑面积X20%;商业: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乘以单套底价的总金额的1.5%+(实际成交单价-单套底价)X单套建筑面积X30%。

7.3 营销推广费用

7.3.1 甲乙双方同意,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占销售代理房屋按单套底价计的总房价款之和的1.2-1.5%。该费用如有调整或者需超出1.2-1.5%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7.3.2 营销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制作、电视CF制作、灯箱广告、小型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路牌、道旗、小区围墙广告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及房展会展览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7.3.3 甲乙双方共同审核项目的广告企划服务商制定的企划方案与初步预算,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执行。营销推广费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签约并直接支付第三方。

第八条:销售条件 8.1开盘条件

8.1.1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8.1.2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8.1.3甲乙双方已确认单套底价明细表及售价表,并已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了按揭银行。

8.1.4 乙方提出具体开盘时间建议,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

8.1.5乙方应甲方要求进驻售楼处之日起满三个月,且项目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开盘的,甲方应按3~5万元/月标准支付乙方基本服务费,该费用计收期限为自乙方进驻售楼处第四个月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开盘止,每月5日为当月费用结算日。

8.1.6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时,甲方须保证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符合销售条件。若项目未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而仍要求乙方开盘或违规收取购房者款项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甲方不得单方面解约。如甲方在未达到销售条件情况下,仍要求乙方对外进行销售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8.2 代理指标:

8.2.1在每期楼盘正式开盘至房屋交付给购房客户时,应完成**%以上的销售率。具体分阶段销售指标(三个月为一个阶段)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确定平均底价时一并确定,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存档。

8.2.2甲方同意:具备开盘条件、按施工进度完成施工质量并按期、按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本合同附件三)是乙方完成上述代理指标的前提条件,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交房的,本合同第8.2.1条款下约定的代理指标的时间则可以相应顺延。

8.2.3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第7.1条款、7.3条款及9.1条款结算相关费用,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且未能及时改善时,则不得追究乙方未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8.2.4 在上述销售代理期间,若与春节重叠,该阶段时间计算应扣除春节前后一个月时间。

8.3 完成销售的界定:

8.3.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该契约之规定支付了该购房款的首期房价款(含定金)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完备案后,该套房屋视为完成销售,并计入乙方销售进度与业绩,甲方应按此业绩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结算时间以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为准。

8.3.2甲乙双方应在开盘前共同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的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甲方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签章后,即表示对契约所约定内容的认可。客户提出合理的条款,甲方应予以采纳,以确保乙方的销售进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3.3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售登记而退房的,如工程质量、房屋交付期延迟或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取销售代理费。若因购房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退房的,而没收之购房客户的定金和违约金,其金额由甲、乙双方各得50%。

第九条 代理费结算 9.1结算:

9.1.1甲乙双方同意,开盘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为费用结算日。乙方应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交给甲方报备,甲方应于最迟不超过当月15日(含)之前将上月项目销售代理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9.1.2 乙方提交《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应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报表无异议。

9.1.3 若乙方比第8.2.1条款之约定销售进度提前3个月(含)以上完成**%以上的销售率,则甲方应按当期总销售额的1‰给予乙方奖励,并应于乙方完成当期楼盘考核销售率达**%后的次月15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9.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7.1条款及9.1条款结算所规定的时间,采用支票支付方式或

将每期应付的项目销售代理费款项汇至如下乙方银行帐户: 公司全称:XX新景祥房地产XX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XX 开户银行:XX银行

9.3 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同时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税务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款证明,乙方收到银行出具的甲方付款相关单据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9.4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身份证号:。

10.1.1 工作协调人专职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出具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中需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办理入户手续、与乙方结算款项、审阅宣传广告文稿及相关内容,并负责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法务审查与监督,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10.1.2 指定的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10.1.3 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有关物业销售事宜的变动,应由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

10.1.4 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

10.2 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10.3 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10.4 甲方应提供乙方2部看房车及装修好的售楼处、样板房,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售楼处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并于开盘前3个月交付乙方使用;样板房于开盘前2个月交付乙方使用。

10.5售楼处、样板房、销售通道的装修方案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若样板房设置在现楼中,则甲方按约定的交房标准完成了样板房所在的电梯厅、电梯门套以及所在楼层的建造装修。样板房、售楼处、销售通道装修、装饰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由甲方享有。10.6 甲方对提供的销售、行销推广方案应充分尊重乙方专业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经甲方确认后,按照乙方方案执行。10.7在楼盘销售期内甲方指定协调人须及时提供各阶段所有优惠折扣与优惠政策的书面通知。

10.8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等工作成果时,甲方应办理收妥手续并于5日内给予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无异议。

10.9 甲方有按合同约定或经双方确认的营销费用开支计划表按时付款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等费用。10.10甲方有义务按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施工工作,并按约定时间交房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标准。

10.11甲方除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售楼接待场所及样板屋外,还应提供日常办公设备(桌、椅、电话、传真、空调、复印机、电脑、宽带网(带宽不低于4M)、打印机及签约软件等)。

10.12根据乙方的销售节奏要求,甲方委派专职人员常驻售楼处,职责包括:收取项目定金、收取房款、开具收据发票、《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条款的审核确认。10.13甲方负责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和水电的正常使用及安全保障。并承担项目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员、保洁员的报酬及水、电、气费。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11.1乙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身份证号:。

11.1.1 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须确认的各项事宜,向乙方公司汇报审核并由乙方公司签章确认。若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发生重大的销售有关变动,该协调人应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通报。

11.1.2 负责与甲方就行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本项目服务专案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

11.2 合同签定后,乙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该项目的营销策划,提供项目房型、户套比建议;明确项目的市场定位,制定、实施项目的营销策略方向和可行的行销方案,包括销售策略、销售价格表以及售楼进度等;协助甲方选定设计方案、模型、渲染图等;制定、实施现场销售方案。

11.3 负责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负责客户的接待、签约、分析与跟踪,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事宜及相关售后服务,处理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纠纷或投诉,处理结果须向甲方通报。

11.4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完成该项目销售资料的准备工作,所涉及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11.5 以甲方名义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销售,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人作出任何书面承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6 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销售价格及销售进度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低于底价销售。若有未经甲方同意低于底价销售,差额部分应从乙方销售代理费中减扣。并不计算该套房屋的代理佣金。

11.7 负责所有与销售有关的文档资料的填写,合同文本打印,按照银行要求催促购房客户的按揭资料搜集完整;并协助办理客户按揭手续及房款的催缴,督促售房资金及时回笼。

11.8乙方承担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报酬。

11.9应建立健全的销售资料、档案,定期备份报送甲方,定期向甲方提交销售报表与分析报告,并由甲方签收。

11.10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12.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合同期满二年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甲乙双方关联公司除外)。12.2 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12.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在本项目所有设计制作的宣传品上明示乙方公司名称的称号及标志等。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

1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二年内均应严格保守本合同、项目的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第三方(甲乙双方关联公司除外)。

13.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解除、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非经对方同意均不得聘用对方任一职员(含解聘、离职及开除之职员),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人。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4.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以后,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履行义务。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书面通报,并允许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前需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全部项目销售代理费等费用。

14.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

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瘟疫、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 15.1 合同变更条件:

15.1.1遇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以及订立合同后,国家、地方政府颁布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双方应当依据《合同法》情势变更的原则,及时变更本合同不适合的条款,保障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

15.1.2 对合同某些条款需修改和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 16.1 合同终止条件:

16.1.1 楼盘售完、手续结清;

16.1.2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整个项目的销售任务。

16.2 除有约定条件外,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也不得因甲、乙双方内部的组织、人事、职务变更与调整而单方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甲乙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也不得因甲、乙双方内部的组织、人事、职务变更与调整而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以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乘以销售底价乘以本合同代理费的比例作为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公式为: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销售底价×本合同代理费的比例=损失(如未确定销售底价的,参照本项目已销售部分的平均销售底价计算;如本项目未确认销售底价的,参照本项目周边同档次楼盘的销售均价计算)。若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支付乙方已销售部分的全部销售代理费等费用,同时还应按约定损失的**%承担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延期支付应按照应付款的5‰/日支付滞纳金;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即办理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同时还应按约定损失的**%承担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延期支付应按照应付款的5‰/日支付滞纳金。违约方应在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后7日内支付。

17.2 如甲方延期支付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且超过15日的,应按照每日500元标准支付乙方迟延履行违约金;如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支付乙方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并按未销售部分的销售总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17.3 如乙方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能完成相应期段销售考核指标的80%,并经甲方书面催

告后30日内仍未能改善的,除双方协商延期外,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解约书面通知三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撤离售楼处(但甲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未按合同第7.1、7.3及9.1条款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并按考核指标未完成销售部分的销售总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17.4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因工程问题引起客户投诉,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或未按合同第7.1、7.3及9.1条款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因此不能完成销售进度约定的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8.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中有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

18.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8.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中,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九条:附件

19.1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9.1.1 附件一:单套销售底价明细表 19.1.2 附件二:销售指标 19.1.3 附件三:项目施工进度表

第二十条:合同条款

2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选择条款:

【服务内容有市场资讯服务的,可在合同第五条内增加条款】

市场资讯(月报)服务:每月提供区域市场及竞争项目市场报告,对当月的市场动态,最新案例,竞争楼盘情况,市场政策及有关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月报形式向甲方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分析报告。

【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如能直接在签约时直接约定,6.1条可作如下表述】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为:**********************。

【7.1条前期服务费建议在30万~50万元之间,或按照月4~6万元/月】

【开发公司提出保留房源的,可在第七条内增加条款】

7.2.2 甲方除正式开盘前另有书面约定工程抵款房源外,甲方介绍成交及甲方自行洽谈并成交的销售房屋比例不超过本合同约定代理销售总物业面积的5%(上述房源应在客户首次到达售楼处之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确认手续),该销售业绩计入各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由乙方办理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契约》事宜,甲方按销售额的0.8%标准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销售指标选择性条款】

8.2.1在每期楼盘正式开盘至房屋交付给购房客户时,应完成**%以上的销售率。具体分阶段销售指标为:

8.2.1.1 正式开盘日起3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2 正式开盘日后6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3 正式开盘日后9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4 正式开盘日后12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5 如果是分期销售,其销售率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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