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精选12篇)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沼气项目 建设管理和后续服务调研的通知
农办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中央领导和部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沼气建设管理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推进农村沼气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沼气建设管理和后续服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户用沼气提前报废多、浪费大,大中型沼气工程所产沼气利用范围窄、效益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项目实施进度慢等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准确把握农村沼气建设和发展规律,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农村沼气建设管理和后续服务应对之策,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政策,巩固农村沼气发展成果,提升农村沼气建设效果,促进沼气事业 1
健康发展。
二、调研范围
2003-2011年安排的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服务网点项目。
三、调研内容
(一)投资执行和建设进度。调查本省各项目县中央投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地方配套情况等(附件1-1)。对于投资执行和实施进度慢的地方,请附文字说明材料。
(二)地方扶持政策。一是已出台的补贴政策。主要包括本省(地市、县区)出台的对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服务网点等项目的补贴政策,如农户建池补贴,沼气、沼渣、沼液利用补贴,服务网点运营补贴或服务人员工资补贴等,并请进行汇总分析。二是今后需要出台的政策。重点调研在沼气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分别引入先建后补机制和用气补贴政策是否可行、如何实施,并详细测算中央补贴标准。
(三)现场调查。主要请农户、网点和沼气工程业主分项目填写有关内容。
1.户用沼气
包括建设管理情况:中央投资规模、已完成中央投资、2
批复数量、建成数量。地方配套情况:计划地方配套、实际地方配套、计划自筹、实际到位自筹。后续服务情况: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效果、人员工资、经费投入(见附件1-2)。
2.大中型沼气工程
包括投资落实情况:中央投资、计划配套、实际配套。项目建设情况:批复的发酵装置容积、实际建成后的发酵装置容积、是否实施竣工验收。产品利用情况:供气农户户数、供气收费价格、企业自用沼气和发电比重、沼肥施用比重。运行维护情况:原料收集、进料出料、物业服务、运行费用(见附件1-3)。
3.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小型沼气工程)
包括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年份、项目建成年份。项目建设情况:批复的发酵装置容积、实际建成后的发酵装置容积、是否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正常使用、停用(见附件1-4)。
4.服务网点
包括投资落实情况:中央投资、计划配套、实际配套。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年份、项目建成年份。服务和运营情况:网点服务人员数量、计划服务农户数、实际服务农户数、是否正常运营、网点收支情况(见附件1-5)。
四、调研方式
这次调研按照县级自查、省和地区抽查、农业部重点检查的形式进行。要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调研,以省为单位汇总上报调研数据和情况,农业部负责汇总全国的调研情况。
(一)县级自查。所有项目县都要按照调研内容开展投资执行和建设进度自查及地方扶持政策和现场调查,户用沼气每个项目县调查2个乡,每乡选1个村,每村随机调查20户;大中型沼气工程每个项目县调查2-3个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小型沼气工程)每个县调查2个乡,每个乡2个项目;服务网点每个县调查2个乡,每个乡2个网点。各县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附表。
(二)省级抽查。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地区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本省项目县进行抽查(抽查县名单见附件4)。省级联合抽查组要对所抽查项目县已自查的内容进行全部复查,同时还可以对该县未自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各省抽查结束后要分别汇总本省项目县自查情况(见附件2)和省级抽查情况(见附件3)。
(三)国家重点检查。在省级抽查的基础上,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省抽查情况进行检查。国 4
家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各省制定的调查方案是否落实、原始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并就制定扶持政策和提出切实可行的思路措施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五、时间安排
5月8日前各省所有项目县完成自查,并以县为单位将自查结果报省汇总;5月18日前完成省级抽查,并将汇总结果(包括县级自查和省级抽查)报农业部科教司;国家对有关省的检查将于5月25日前完成。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调研工作,认真制定调查方案,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明确牵头负责单位,建立调研人员签名负责和档案制度,确保调研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严格规范调查。要加强对调研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调研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调查。要深入一线,随机抽样,不走过场,确保取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各省此次调研工作质量将与2012年农村沼气项目安排挂钩。
(三)按时提交报告。省级调查报告要以省厅正式文件上报,主要包括:一是农村沼气项目执行和建设进度及地方出台的扶持政策(包括今后准备出台的政策);二是当前农村沼气建设管理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层次原 5
因分析;三是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及今后工作打算;四是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在报送调研报告纸质版的同时,请发送电子版至农业部科教司(kjsnyc@126.com)。各地要注意调研结果及数据的管理和保密,未经上级部门或权威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防止炒作。
(四)提出可行办法。各省在调查中除了加强组织、严格规范、查清问题、找准原因外,还要重点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本省沼气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附件:
1.农村沼气现场调查表(项目进展情况、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乡村服务网点)
2.农村沼气县级自查汇总表(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乡村服务网点)
3.农村沼气省级抽查汇总表(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乡村服务网点)
4.各省抽查项目县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二
为加强兽药行业监管, 满足全国兽药监督执法以及社会公众查询需要, 我部兽医局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建立了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 (以下简称查询系统) 。目前, 查询系统Ⅰ期已建设完成, 并于2012年8月20日上线试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查询的内容。
通过查询系统, 目前可查询兽药生产企业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生物制品批签发等审批情况以及兽药监督抽检检验情况。
二、登录方式。
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 (www.ivdc.gov.cn) , 点击“国家基础兽药数据库查询系统”按钮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ysjk.ivdc.gov.cn:8081/cx即可进入查询系统, 无需用户名和密码。具体操作方式请见中国兽药信息网主页或查询系统中的“查询系统操作说明”。
三、数据核对和反馈。
为保证查询系统中的兽药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在试运行期间, 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兽药监察所、兽药生产企业和进口兽药代理商对查询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对。兽药监察所、兽药生产企业和进口兽药代理商要对相关数据进行认真仔细核对, 并填写信息核对结果反馈表 (见附件) , 反馈给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本辖区信息核对情况和各有关单位核对结果反馈表报我部兽医局。
四、技术咨询。
如遇到网络技术问题, 请联系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信息处, 联系人:张积慧, 联系电话:010-62103605/3606。
试运行期间, 查询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仅供参考。查询系统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三
受今年上半年干旱、阴雨等不利天气影响,部分小麦、油菜繁制种区种子产量和质量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确保秋冬种农业生产用种需要,切实做好秋冬种小麦、油菜种子供应工作,现就加强秋冬种供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种子质量控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片包干,督促引导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定期按批次开展种子水分和发芽率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小麦、油菜主产省种子管理机构要对重点区域内主推品种进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假劣种子,要严格依法处理,确保供种质量安全。
二、加强种子供需调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种子供需信息的通知》(农办农【2009】151号)要求,分品种开展种子供求数量及价格信息的调度,准确掌握辖区内小麦、油菜种子供求情况,及时发布行情信息,根据需求情况积极协调种子企业供种到位,指导种子调运调剂。此外,要密切跟踪种子市场价格走势,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价格。
三、按时报送种子市场信息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四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经局):
为筹备召开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全面掌握我市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以下简称产业化工作)发展现状,更好的安排和规划2012年以及“十二五”期间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开展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及责任单位
1、县(市)区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提供县(市)区产业
化工作基本情况,包括重点龙头企业(2000万以上分别说明)的总资本投入(其中银行贷款、自筹、其他),2011年度销售收入、利税,企业认证,主导产品名称、获得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及名称,获得国家(省、市)名牌农产品称号或其他荣誉、获得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带动土地流转、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企业与哪些科研院校有技术合作或进行技术依托,企业上市安排,企
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技术需求)、对政府部门工作建议及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县一业工作建议,企业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预计经济指标安排,“十二五”期末奋斗目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及休闲农业示范项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政府重视产业化工作措施及相关政策措施;2012年新上项目情况(2000万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队伍现状;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等。
2、市林业局负责提供2011年全市果品、花卉产业的产业化发展基本情况,推进产业化发展有哪些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2012年全市计划安排情况,“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以及其他方面情况等。
3、畜牧兽医局负责提供2011年全市畜禽产业的产业化发展基本情况,推进产业化发展有哪些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2012年全市计划安排情况,“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以及其他方面情况等。
4、市发改委负责提供2012年2000万以上产业化项目计划安排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农产品加工企业商标注册、品牌创建情况等;
6、市农委粮食行业发展科、水产科、种植业管理科、经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提供全市国有粮食加工(交易市场)、水产、蔬菜(食用菌)产业化工作情况、农
2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农业标准化及产品认证情况、2012年促进产业化发展工作安排情况、“十二五”期间发展规划纲要编制情况以及其他方面情况等。
二、其他要求: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五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三率”专题调研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全面了解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情况,总结各地提高“三率”的工作措施、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政策建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调研主要内容:
一、安全监理“三率”及事故状况。2008年--2010年(2010年截止到6月30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用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注册数量;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用百分数表示;农业机械事故,国家等级公路以外农机事故和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事故统计率,即管理部门统计到的事故数与实际发生的事故数之比,各地可根据典型进行测评和估算。
二、主要工作和成效。近年来在提高“三率”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制约“三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和问题,分析所面临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四、发展思路和对策建议。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三率”的思路、对策和建议。
五、典型事例。提高安全监理“三率”工作的好典型(1-3个)。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六
(苏政办发〔20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有效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要素,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为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现就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园区规模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升,有效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省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阶段,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树立新样板。通过集聚各种资源,综合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示范基地,为农民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示范样板,实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有利于推动优势特色产业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有利于集成示范推广现代农业技术,为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搭建新平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推进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企业、合作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行农科教、产学研结合,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吸收、集成、创新步伐,培育发展种子种苗、生物工程、科技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有利于探索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辟新途径。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园区产业效益较高的优势,引导农民合法、自愿、有序流转土地,是推进土地集中经营的有效途径。通过引导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科研推广机构等到园区创业,采取土地、资金、技术等入股的形式,有利于探索建立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机制,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明确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按照“政府搭台、多元投入、市场运作、产业兴园”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规划建设一批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进一步强化物质装备,提升科技水平,完善产业体系,创新经营方式,加快推进全省现代农业发展。
目标任务是:从2010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灵活、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一至两个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并建设一批专业性农业产业园区。省里在每个县(市、区)认定并扶持一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附后)。
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园区建设必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科学安排园区产业发展重点。园区的产业内容、经营管理方式等要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方向。通过典型引导,带动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农业整体素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第二,政府扶持引导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重点扶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等参与园区建设,引导各类建设主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第三,园区自我发展与示范带动相结合。园区要通过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发挥园区示范推广作用,应用现代农业科技,辐射带动园区周边地区发展高效农业产业,带动培育市场竞争主体,推进面上现代农业发展。
三、切实提高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水平
(一)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紧紧围绕本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结合沿海开发、丘陵山区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立足发挥区域优势,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要突出主体产业,综合性产业园区明确一个适合当地的主体产业,专业性园区要形成鲜明特色,园区主体产业产值比重要达到70%以上。园区要达到一定规模,实行连片开发建设,发挥规模效益。
(二)积极应用现代科技与物质装备。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道路交通畅通,水、电、通信等配套。充分运用智能温室、钢架大棚、喷滴灌、先进养殖设施等先进设施,提高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园区要积极引进、集成和推广国内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引领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展示基地,开展农民技术培训,提高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能力。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种子种苗中心。
(三)大力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园区建设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着重抓好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园区载体优势,生产性投入以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为主体,逐步做大做强。要突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依托入园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组建创办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园区及其周边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发挥园区技术优势,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品牌创建,打造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知名品牌,积极推动园区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认定认证。
(四)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园区建设要坚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思路,在建设特色产业、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统筹谋划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服务业,有条件的可以在园区内配套建设农产品加工、物流设施,切实提高园区农业产业化水平。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销售工作,加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企业的衔接,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市场销售渠道。
(五)加强园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对现代农
业产业园区建设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园区技术服务、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等服务组织,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产业发展。强化对入园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的指导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掌握园区建设有关情况,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典型宣传推广,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四、全面落实推进园区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将其作为引领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认真抓好园区规划,提高园区建设水平。建立健全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事项。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市、县各级都要加大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整合高效设施农业、农业科技、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建设等财政扶持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大对入园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用水、用电、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品牌创建、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园区建设的积极性。对经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里将给予奖励扶持。
(三)加强认定管理。市、县(市)要认定一批市、县(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促进园区快速发展。为加强省级园区建设,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执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实行申报认定制,由园区创建县(市)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等部门组织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认定授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每两年进行一次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称号。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
二○一○年一月一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
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产业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灵活、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区。
一、规划设计科学。规划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科技推广和种子种苗繁育、教育培训、综合服务等功能区布局合理,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产业特色鲜明。蔬菜园艺类园区核心面积1万亩,鼓励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水产类园区核心面积5000亩。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园区特色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70%以上。
三、科技含量较高。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建设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展示基地,有专业化苗种繁育中心,良种覆盖率达到100%。实行标准化生产,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有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商标。
四、物质装备先进。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农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蔬菜园艺项目设施化比重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实行规模化生产,渔业养殖池规格化。建设相应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和流通设施。
五、运行机制灵活。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内部制度健全。成立园区建设发展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作为园区建设的载体。园区农业科技、信息、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体系健全。
六、综合效益显著。蔬菜园艺类园区年亩均效益8000元以上,水产类园区年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畜牧类园区年亩均效益2万元以上。辐射带动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成效显著。
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七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兽医(农林牧水、农牧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发[2009]2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畜牧业 动物卫生监督 通知
抄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抄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9】25号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也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做好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奶牛和种牛的跨省调运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管,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各项防疫制度,确保其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要结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活禽及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对存在证物不符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已对部分暴发猪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国家发布了禁止进口其猪及其产品的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反禁令规定进口的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严格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使用程序,严格管理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等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要在农牧发[1998]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倒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加大对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耳标及倒卖耳标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八
(农办财〔201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了《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农业检验、检(监)测技术研究;
(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推广部门、学术团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严格按照专项经费支持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加强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五条 农业部系统外的单位牵头承担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财政资金占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六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实行民主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和相关行业司局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科技教育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四)参与组织监督检查、年度评估、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工作,具体组织财务验收工作;
(五)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同行业司局组建行业咨询专家组;
(二)牵头制定全国农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负责征集技术需求,建立技术需求库;
(四)组织备选项目立项前期研究和评估;
(五)提出项目立项建议,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相关学术团体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配合科技部对建议项目进行协调;
(六)配合财务司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财务司、行业司局组织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八)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相关行业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科技规划;
(二)提出本行业技术需求和立项优先序建议;
(三)审查本行业拟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行业咨询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监管本行业的相关项目实施;
(五)参与本行业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六)组织推广应用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产生的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咨询论证农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审议年度备选项目及项目建议;
(三)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四)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咨询评议。
第十二条 行业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提出咨询工作报告;
(二)针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向农业部提出管理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受农业部委托参加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范畴,分为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第一承担单位在执行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时,视同协作单位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按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督促落实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明确任务分工、年度计划以及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
(四)牵头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协作单位的阶段性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协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的总预算、年度预算和细化任务书;
(二)按签订的细化任务书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本单位承诺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配合相关部门或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征集需求。科技教育司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等,面向技术用户广泛征集农业生产技术需求,建立技术需求库。第十七条 凝练备选项目建议。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梳理凝练、分析评估,形成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确定备选项目。科技教育司将备选项目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并提出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遴选方式建议。
第十九条 遴选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科技教育司根据委员会审议意见,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调整备选项目并按重要性、紧迫性进行排序,遴选确定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条 提出项目建议。科技教育司组织所遴选的第一承担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提交委员会审议并会签财务司后,报科技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部审核意见,科技教育司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以确定拟安排项目,会同财务司组织相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专项经费总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优先顺序排序后一并以农业部文件报财政部审批。项目总预算审核与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可合并进行,以确保预算编制与项目目标、研究任务、技术路线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经财政部核批后的项目,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分别以农业部文件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和项目总预算,并由科技教育司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并根据财政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以农业部文件正式下达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农作物改良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曾主持过国家和省部级相关研究项目(课题)的单位;
(五)每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含第一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首席专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周岁,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第一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
(二)除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课题)外,原则上同期不再主持其他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
(三)同期只能主持一个、参加一个农业行业科研项目。此前曾获农业行业科研专项资助的,其主持的项目已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应符合的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其余项目参加人员同期参加不超过两个农业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由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执行专家组决策制度。组长由该项目首席专家担任,成员由该项目主要协作单位不同学科的专家 5-9人(单数)组成,负责对项目实施中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决策过程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执行专家组成员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每个项目安排1-2名行业咨询专家,跟踪项目实施,定期与科技教育司和行业司局沟通项目进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联合协作制度。科技教育司会同行业司局推进相关项目间的联合协作与交流,推进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的对接;执行专家组负责推进项目内部不同学科、领域、单位之间的联合协作,推进与生产、推广单位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变更或调动单位、协作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二)项目研究计划任务因重大障碍难以继续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终止项目或终止部分细化任务的申请,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三)项目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遇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或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人选,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材料,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按终止项目或终止细化任务处理。
(四)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一承担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原第一承担单位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实行月报制度和年度评议制度。
(一)项目启动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月初在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上简要填报上月项目研发活动和经费支出情况;
(二)每年12月底前,执行专家组编写并提交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和轻简化实用技术报告,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和相关行业司局;
(三)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有关行业司局组织对项目执行专家组提交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年度评议。第三十四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可根据需要由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及相关行业司局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包括实施过程考评和完成结果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研究内容、年度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成果通过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及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议、绩效考评相关结果及公示反馈核实情况,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可酌情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项目或终止部分细化任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除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外,还应以项目为载体,逐步构建本领域技术研发体系。主要任务包括:
(一)搜集、整理本领域国内外技术研发进展、技术人才和研发机构、基础设施、研究成果、主要产品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实现共享;
(二)跟踪先进国家科研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领域世界最新科研动态;
(三)注重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经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首要责任,协作单位及相应细化任务主持人对所安排经费的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一承担单位接到农业部按第二十三条 规定下达的项目总预算后,应将各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的总预算及各支出科目的经费总额度,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协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按第二十四条规定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明确各项目当年安排经费总额度,并按相应预算渠道全部下达至第一承担单位。第一承担单位为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年度资金由第一承担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请款手续;第一承担单位为非农业部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年度资金由财务司拨付第一承担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二条 第一承担单位接到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后,应根据项目总预算、任务书以及按 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确定各协作单位的年度预算(含各支出科目的经费额度),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并据此向协作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除第一承担单位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向协作单位拨付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执行项目任务之需,必须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下必须拨付资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和使用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参照项目预算书模式以及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制明细支出预算,作为委托服务协议附件;
(三)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将委托服务协议随年度预算一并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服务协议以及报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备案文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作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各年度经费额度之和,原则上应与该单位总预算批复额度一致。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核减的经费额度,由第一承担单位冻结管理,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总预算(含各项目承担单位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由第一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务司,由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经费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经费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预算,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 10%,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并及时向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报告;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 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执行专家组审议通过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报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审批。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的,原则上不调整经费预算,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批后,由首席专家和细化任务主持人在原项目承担单位支配经费。
第四十六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科技教育司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司,财务司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七条 除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第一承担单位冻结管理的经费额度外,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协作单位承担的细化任务因故终止,相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农业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
第五十条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科技教育司、财务司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报科技教育司审批;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进行通报。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
(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及设备采购表;
(五)项目成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六)执行专家组审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以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财务审计备选机构,由第一承担单位从中选聘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审计费用由第一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财务审计完成后,财务司组织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组由3名财务专家组成;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组织开展业务验收,业务验收组由7-9名行业专家组成,其中来自技术用户代表不得少于50% ;财务验收组与业务验收组同期进驻共同开展工作。验收费用由农业部从相关业务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预算管理及经费支出符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通过财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完成的,通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因如下情形导致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未通过的,可以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第一承担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一)所提供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不足、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二)项目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导致验收工作难以开展的;
(三)存在研究过程或成果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尚未解决,以及财务收支存在重要未结账款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微、可以整改解决的。
第五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由第一承担单位及时汇总后全额上缴,由财务司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科技教育司会同财务司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并按第六十八条规定限制以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应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
第六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由研发单位依法享有和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保留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标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需要以英文进行标注时,应标注“Special Fund for Agroscientific Researchin the Public Interest”。
第六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由科技教育司予以发布,供各级产业管理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使用。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和公示反馈情况,农业部分别对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首席专家和项目参加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以此作为以后项目立项管理和滚动支持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项目经费管理得力的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首席专家,在下一轮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十八条 对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相关第一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首席专家五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经费开支的审核监督,保障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一条 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可依据本细则规定,就具体工作事项制定操作规范。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5日 实施日期:2010年07月15日央法规)
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九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
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
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要积极争取投入,引导项目投资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通过扶持引导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各种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环保意识是实现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关键。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培训工作,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采用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秸秆。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开展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科普宣传,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十
知
(农办机[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是一项有效增强土壤蓄水保墒和抗旱防涝能力,提高农作物产量的重大技术措施。为推动各地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予以印发。
各地要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农民自愿、政府扶持、补贴引导、完善机制”的方针,积极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认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附件: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1-2015年)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
(2011~2015年)
第一章 目的意义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是通过拖拉机牵引深松机或带有深松部件的联合整地机等机具,进行行间或全方位深层土壤耕作的机械化整地技术。应用这项技术可在
不翻土、不打乱原有土层结构的情况下,打破坚硬的犁底层,加厚松土层,改善土壤耕层结构,从而增强土壤蓄水保墒和抗旱防涝能力,能有效增强粮食基础生产能力,促进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农户常年用小四轮拖拉机带铧式犁或旋耕机进行浅翻、旋耕作业,致使在耕作层与心土层之间形成了一层坚硬、封闭的犁底层,其厚度可达6~10cm,阻碍了耕作层与心土层之间水、肥、气与热量的连通性,土壤板结严重,导致地力逐年下降。近年来,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推广大马力拖拉机深松整地作业,深度一般在25cm以上,打破了犁底层,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促进土壤蓄水保墒,增强抗旱防涝能力。据吉林省试点县测试,深松达到30cm的地块比未深松的地块每公顷可多蓄水400m3左右,相当于建立了一个“土壤水库”。深松地块伏旱期间平均含水量比未深松的地块提高7个百分点,作物耐旱时间延长10天左右。二是促进农作物根系下扎,提高抗倒伏能力。深松为作物生长创造了良好的土壤环境,改善了作物根系的生长条件,促进根系粗壮、下扎较深、分布优化,充分吸收土壤的水分和养分,促进作物生产发育。三是促进农作物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吉林省深松地块玉米秸秆叶片、株高、茎粗数均增加,空秆率降低,平均增产达10%。黑龙江省2010年深松浅翻地块的产量要比耙茬地块亩产高出80~100kg。
目前,各地已探索形成了适宜各种土壤类型的深松整地技术模式,研发了一批先进适用的深松整地机具,农机化主管部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推广工作经验。随着我国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已具备大面积推广深松技术的条件。但是,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需要大马力拖拉机为动力,作业费用较高,影响了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2010年我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按三年深松一次的目标,约占当年应深松整地面积的58%。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发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和深松作业补贴”。同年11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将深松作业纳入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重点支持范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推广机械深松整地”。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
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在适宜地区实施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试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明确进一步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技术路线、实施方式和保障措施,加强规划引导,多渠道争取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加快推动农机深松整地技术的推广应用,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东北、西北、黄淮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南方蔗区为重点,坚持“农民自愿、政府扶持、补贴引导、完善机制”的方针,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机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建立深松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目前,我国适宜深松整地的耕地约为7.2亿亩。力争在适宜地区实施农机深松作业补贴政策,扩大作业面积,完善作业模式,提高作业质量。到2015年,全国适宜地区的耕地全部深松一遍,年均深松整地面积达到2.4亿亩左右,然后进入“同一地块三年深松一次”的良性循环。五年全国累计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10.7亿亩。全面增强土壤蓄水保墒、抗旱排涝能力,大幅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注重技术的区域适应性,根据各地土壤状况、种植制度、经济水平、经营规模,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和装备。坚持农机农艺融合,完善创新技术模式,推动技术集成和标准化。
(二)统筹规划,梯度推进
坚持规划先行,引导不同适宜区域有步骤地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工作。基础好的区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大面积推广;其他适宜区域,要加强试点工作,由点及面,逐步推开。
(三)政府扶持,社会化服务
明确农民是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实施主体,国家对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进行财政补贴。以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依托,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深松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深松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四)完善机制,便捷高效
完善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机制,实行定额补贴,同一地区、相同作业标准与效果,按照相同的定额补贴标准。先干后补,谁深松谁得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连片作业,实行整村整乡推进。逐步形成以中央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社会各方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公开公正,农民受益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的政策、办法、标准、资金、对象、优先补助条件面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民或农机手名单在乡镇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资金分配、作业面积和补贴对象确定等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监督,确保农民受益。
第三章 重点区域与实施进度
一、实施区域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主要在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北地区、南方蔗区等四个类型区重点实施。根据各地区适宜面积、工作基础、机具装备等情况,以逐步推进的方式,计划五年内将适宜深松整地的耕地至少深松一次。
二、技术路线
深松机具种类可分为深松犁、层耕犁、全方位深松机及深松联合作业机等。深松整地方式可分为全面深松和局部深松两种。全面深松是用深松犁全面松土,这种方式适用于配合农田基本建设,改造耕层浅的土壤。局部深松是用凿形铲、双翼铲或铧进行松土与不松土相间隔的局部松土,应用范围较广。
深松整地一般集中在两个时间段,一是秋季作物收获后或秋整地前,9月下旬~12月上旬,以接纳秋、冬两季的雨水和雪水,有效抵御春旱。二是夏季作物收获后或春播前,3月上旬~5月下旬,可充分接纳夏季雨水,防止形成土壤表面径流,达到抗旱或排涝效果。
根据各地土壤类型和农作物种植模式,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单一深松作业。适宜于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及南方蔗区首次深松的地块,拖拉机带单一深松机进行作业,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超过25cm(黑龙江省、南方蔗区要求达到35cm以上),拖拉机动力一般要求在80马力以上。
(二)旋耕+深松作业。适宜于东北、华北、西北地区,拖拉机带旋耕、深松联合作业机具,深松深度一般应达到25~30cm,拖拉机动力一般要求在90马力以上(东北地区要求在120马力以上)。
(三)灭茬+旋耕+深松三项作业或者多项复式联合作业。适宜于东北、华北地区,拖拉机带灭茬、旋耕、深松三项或多项复式作业机具(如带有起垄、施肥等作业环节)。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25cm以上(黑龙江省要求达到35cm以上),拖拉机动力一般要求达到120马力以上(灭茬+旋耕+深松三项作业)。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质量要求是“深、平、细、实”,即:作业深度一般在25cm以上,作业后要做到田面平整,土壤细碎,没有漏耕,深浅一致,上实下虚,达到待播状态。
三、实施进度
2011年,按照各省拟定的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计划,共计14830万亩。
2012年,在东三省和内蒙古、河北、山西等省(区)全面实施,黄淮海的其他地区、南方蔗区和西北地区选择适宜深松面积的20%作为试点,各省(区、市)实际作业面积不低于2011年深松作业面积,共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2.0亿亩。
2013~2015年,东北地区、黄淮海地区、南方蔗区、西北地区全面实施,每年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应达到适宜深松面积的三分之一,为2.4亿亩,三年共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7.2亿亩。
2011年~2015年,五年共累计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面积10.7亿亩。具体实施进度详见下表。
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2011~2015年实施进度表
单位:万亩
地区省 份适宜深松整地面积①2011年
作业面积2012年
作业面积2013~2015年每年作业面积五年作业
总面积
东北地区辽 宁2600.00 600.00 866.67 866.67 4066.67
吉 林5000.00 1700.00 1666.67 1666.67 8366.67
黑龙江16000.00 5000.00 5333.33 5333.33 26333.33
内蒙古5691.00 1800.00 1897.00 1897.00 9388.00
合 计29291.00 9100.00 9763.67 9763.67 48154.67
黄淮海
地区北 京 160.00 10.00 32.00 53.33 202.00
天 津 400.00 40.00 80.00 133.33 520.00
河 北8000.00 1000.00 2666.67 2666.67 11666.67
山 西3000.00 500.00 1000.00 1000.00 4500.00
江 苏2000.00 50.00 400.00 666.67 2450.00
安 徽2997.00 500.00 599.40 999.00 4096.40
山 东7000.00 1000.00 1400.00 2333.33 9400.00
河 南8000.00 800.00 1600.00 2666.67 10400.00
合 计31557.00 3900.00 7778.07 10519.00 43235.07
西北地区陕 西2100.00 300.00 420.00 700.00 2820.00
甘 肃1950.00 400.00 400.00 650.00 2750.00
青 海 420.00 10.00 84.00 140.00 514.00
宁 夏 390.00 50.00 78.00 130.00 518.00
新 疆3000.00 400.00 600.00 1000.00 4000.00
新疆兵团 899.00 100.00 179.80 299.67 1178.80
合 计8759.00 1260.00 1761.80 2919.67 11780.80
南方蔗区广 东 230.50 20.00 46.10 76.83 296.60
广 西1700.00 500.00 500.00 566.67 2700.00
海 南 111.96 10.00 22.39 37.32 144.35
云 南 444.27 40.00 88.85 148.09 573.12
合 计2486.73 570.00 657.35 828.91 3714.08
总 计72093.7314830.0019960.8924031.25106884.62
注:①为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上报数据。
2013-2015每年农机深松整地面积为各省适宜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作业补贴
实施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是降低作业成本、提高农民和农机手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各有关省要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有条件的省份争取设立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财政专项,形成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
综合考虑各个作业区域的作业费用、技术模式、农民意愿等实际情况,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标准应为当地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价格的30%~50%,且不低于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与传统耕整地作业的价格差。还应根据柴油价格变化情况,每年对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各地实际,补贴对象可以是雇机农民或者农机服务组织(含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手)。补贴资金兑现方式可参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落实面积。根据补贴资金额度,省农机、财政部门下达深松整地补贴计划,各县申报作业补贴任务。经省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
二、签订合同。农户自主选择农机服务组织,签订作业合同,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
三、作业确认。作业结束后,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深松整地作业验收单》,村委会组织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章。乡镇农机站汇总并报县农机部
门。雇机农民按照合同向农机服务组织支付作业全款(补贴对象为雇机农民)或者扣除应补贴款后的作业费用(补贴对象为农机服务组织)。
四、核查公示。县农机、财政部门组织全面核实验收,汇总上报省农机、财政部门;省农机、财政部门组织抽检。最后审核确认的作业面积逐级反馈到村并公示。
五、兑付补贴。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现给雇机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
除上述补贴资金兑现方式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项目制等形式推广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深松整地技术推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谋划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各省(区、市)以本规划为依据,结合各地土壤类型、作物种类、适宜面积、机具保有量和农民认知程度等,科学制定本地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
二、落实政策,争取支持
财政部决定2010年中央财政预留的部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优先支持东北、黄淮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深松整地作业。各地要协调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有序开展。要结合油料费上涨等情况,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配套工作经费。
三、精心组织,保质保量
在春播或秋播之前,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作业任务,提前组织农户与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合同。发挥农机服务组织 的作用,做好拖拉机和深松机的统一调配,推行连片作业,整乡整村推进。定期发布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需求信息,组织开展跨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提高机具利用率。不断加大行政推动力度,确保机具到位、人员到位、地块到位,高质量、高速度完成当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
四、健全机制,加强监管
严格把握政策,遵守补贴原则,执行补贴程序。根据当地实际,完善操作办法,做好补贴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实施效果。配合财政部门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五、强化指导,加强装备
农机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体系研究,开展试验示范,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充分利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倾斜力度,优先扶持发展大型拖拉机、深松机具,以及相配套的玉米联合收割机、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等,保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需要。
六、广泛宣传,做好服务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或现场演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作用,提高广大农民应用深松技术的自觉性。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机手培训和技术指导,切实提高作业质量。加强农机维修和售后服务,协调做好农用柴油、零配件等物资供应服务,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顺利进行。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十一
【发布文号】农明字[2010]第45号 【发布日期】2010-04-03 【生效日期】2010-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10]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期,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发生一起由假劣旱稻种子造成严重减产,因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处理不善,受损农民自缢身亡的恶性事件。对此,各地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对照自身工作,查找工作中执法观念淡漠、执法不公正、不规范的行为,并结合今年种子执法年的工作,全面加强种子管理,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种子管理的责任意识
加强种子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的基础。目前,品种多乱杂、未审先推、虚假广告、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各级农业部门与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意识淡漠、行政许可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有直接关系。对此,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
二、全面落实种子执法年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我部种子执法年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不合格种子企业清理、市场监督检查和品种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碍于情面降低执法标准,不搞地方保护避免执法不公,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通过种子执法年活动,坚决清理一批不合格种子企业许可证,坚决查处一批制售假劣种子的案件,坚决退出一批不适宜生产的品种,对查出的种子大案要案要严厉打击、一查到底,切实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民利益。
三、切实规范种子执法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吸取确山县假劣种子案件的教训,对照自身工作查找不足,规范执法行为。要认真对待农民上访或举报案件,做好上访或举报案件的登记、核实、调查和鉴定工作,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要向上访农民或举报人反馈。对案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假劣种子案件,必须按刑法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执法不公、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行为要坚决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四、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和督办制度
对于因假劣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较大的案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逐级上报,并随时报告处理进度。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要建立督办制度,对办案不力、工作效率低的单位,要及时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于容易造成群体事件的重大案件,要防微杜渐,防止事态扩大化,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各地要对近一年来发生的种子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尚未查处的案件要抓紧办理。请各省(区、市)于4月20日前将有关清理情况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日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我县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调研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畜牧业发展,我局组织了由分管局长牵头,县兽医站技术干部的调研组,深入到全县8个镇养殖场,就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品种改良现状
我县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主要是以当地土种黑猪为主的核心二元杂交商品猪生产体系。近几年,在县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下,为了加强生猪优良品质的推广,淘汰土杂猪在市场的占有量,我县引进了长白猪、大约克夏、杜洛克等优良种猪和 “长大二元”母猪为主;积极推广猪人工授精技术,充分发挥二元杂种优势潜力,提高生猪生产水平。
二、主要做法
大力推广生猪良种,加快品种改良,提高良种普及率,充分发挥生猪良种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以“杜洛克-长白-大约克”优质外三元为主的杂交猪繁育推广体系,并结合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种公猪使用效率。优良品种的扩大,使得自繁自养的养殖模式增多,减少了疫病的发生,克服了由于疫病给畜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促进了农民增收。
三、存在问题
(一)基础设施差、生产规模小
我县生猪场基础设施简陋、圈舍破损、设备落后,生产条件差,发展速度慢,生猪良种群体小,生产形不成规模,难以发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二)农户饲养母猪血源混杂,部份种公猪质量不高 我县现存能繁母猪518头,种公猪只有11头,种公猪严重不足,种猪使用年限较长,种猪老化现象严重,生产性能下降。农村饲养的种母猪80%以上为土杂猪使用年限都在5年以上,有的是农户从商品猪中自选饲养,血源混杂;部份配种点公猪为畜主自购饲养配种,达不到种用标准。由于种母猪和种公猪的质量较差,所产的杂交仔猪生产性能不高,杂交改良不能达到理想效果。
四、对策和措施
(一)对现有的种畜场加强管理。严格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畜禽生产,对符合资质的种畜禽场要建档立卡,登记管理,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禽进入生产领域。同时,加强对畜禽良种引进的管理,严格限制盲目引种,严把产地检疫关,严防疫病传入。
(二)增加培训投入,强化培训手段,扩大培训范围,鼓励防疫员和村兽医员参与冻改和生猪人工授精工作。
(三)加强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良种
繁育是畜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没有好的品种就不可能产生好的效益。畜牧业效益取决优良的品种、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和产品的加工利用。国内外各方面试验研究表明,良种的相对贡献率达40%,而且使产品品质发生质的转变。因此,要提高养殖业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必须把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放在首位,加大领导力度,每年应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畜牧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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