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共8篇)
1.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篇一
附件
1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1.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④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⑤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对具备多个学历的人员,只按一个学历计算专业年限。
2.必须达到本《通知》中规定的外语要求
二、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基本条件: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钻研;
2.熟悉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建筑设计、科研以及施工工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方法、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开拓能力;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质量管理理论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掌握本专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工作经历与能力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专业科研、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的丰富实践经验,主持过二级(5000-20000平米,1000万元-4000万元、高24米-50米的公共建筑或12层-20层的住宅或100000平米的住宅小区或10000平米的地下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指1亿元以上的项目2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他项目管理工作。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申报人,由本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后,不受本条限制(以下类似的项目经理要求同)。
2.熟练掌握运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指导技术工作。
3.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提出过二级(同上)以上工程专业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方案或地市级科研课题的选项报告,并被采纳。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协调二级(同上)以上工程中不同工种间的配合施工。
5.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能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四、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总公司级奖励一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局、院地市级奖励两项;
(2)完成两项二级(同上)及以上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他管理工作,解决了工程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技术措施合理,工程质量优良;
(3)取得过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成果推广项目,或在施工中被实际采用,取得明显效益;
(4)经专家鉴定,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及应用推广中有较大创新,或独自创立、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居国内先进水平,效果显著。
2.论文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
应至少提供一篇3000字以上的工程方面的论文,发表与否均可。
2.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1 篇二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全市科教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科教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科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师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品德言行堪为师生表率,近三年师德考核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相应资格
教师系列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年审合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证书);须按时参加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各科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其中普通话水平等级证标准按《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07]243号)文件执行。
在办事处所辖学校和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须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合格。
3、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有一定教研能力,工作量满,服从学校分配,圆满完成备、讲、批、辅、考、访和控辍保学等工作任务。其中在学校工作的一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
用时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聘用一级教师职务,近三年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两年以上超同类学校市平均分或超市平均分,或提升幅度十分明显(非统考学科量化评估为“优秀”等次)。
(2)聘用正高级、高级教师职务,近五年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三年以上超同类学校市平均分或超市平均分,或提升幅度十分明显(非统考学科量化评估为“优秀”等次)。
学校在报送聘用资料时,统考学科(含本人所任的所有统考学科)须有学校加盖公章的相关教学成绩原始报表复印件和教研室成绩审核认定证明。非统考学科须有教学质量量化考核结果资料。
4、遵守考勤制度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凡聘用内(聘用当月起倒推12个月)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或旷工累计超过10天者,不予聘用。
5、支援农村学校
在办事处所辖学校和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男45岁(含45岁)以下、女40岁(含40岁)以下,聘用到小学或幼儿园系列一级教师以上职务,或聘用到中学系列高级教师以上职务,必须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具备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三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二级教师(对应十二、十一级岗位)
1、十二级岗位
具备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十一级岗位
(1)在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三年及以上,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竞聘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获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职数不够未被聘任到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照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三)一级教师(对应十、九、八级岗位)
1、十级岗位
(1)具备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已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具备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九级岗位
(1)具备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及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
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已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人员续聘后,九级岗位仍有空岗的。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人员中,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其中科研课题,须附相关文件、开题报告、研究成果、结题报告等资料,经市(县)教研室认定并出具证明。课题的主持人和参与者,必须在相关文件上有所体现,未结题,或无实质性成果的不得认定。
③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即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
a、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区、市)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b、任现职以来,被教育部、省教育厅、市(州、地)教育局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
c、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及以上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以上两家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干部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④任现职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被评为市(县)级以上的先进集体(需相关印证材料)。
⑤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地级三等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县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2人(次)获地级三等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县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区、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②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区、市)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④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⑤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4)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近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5)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
本职工作,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八级岗位
(1)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务资格已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可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
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有空岗的前提下,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前五名。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省级名校长、省管专家;b、市(州、地)管专家、市(州、地)级以上骨干教师;c、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d、市(州、地)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e、市(县)级以上教育名师、中青年科技骨干;f、市(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④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或获得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即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
a、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
b、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c、任现职以来,被教育部、省教育厅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
d、任现职以来,市(州、地)教育局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
e、任现职以来,被市(州、地)及以上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以上两家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f、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以上两家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其他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
注:以上条件中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须两次,但本人在某两项中各具备一次的,可将这两项中的一次合并,也认可为具备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
⑤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州、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⑥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州、地)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②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州、地)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被市(州、地)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④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4)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近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5)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四)高级教师(对应七、六、五级岗位)
1、七级岗位
(1)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原已聘人员落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被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任职基本条件,未聘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六级岗位
(1)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原已聘人员落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落聘人员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
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被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1次(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三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二等奖2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4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省级名校长;d、国家级骨干教师;e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g、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h、获得遵义市政府表彰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个人2次;i、任期内的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j、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具备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可直接聘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
②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国家级骨干教师;d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e、任期内的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
③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五级岗位
(1)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
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原已聘人员落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可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或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被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1次(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一等奖2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4人(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省级名校长;d、国家级骨干教师;e、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g、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h、获得遵义市政府表彰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个人3次;i、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j、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具备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可直接聘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②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④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4)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1次(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三等奖1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二等奖1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4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省级名校长;d、国家级骨干教师;e、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g、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h、获得遵义市政府表彰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个人2次;i、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j、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四、其它说明
(一)各科教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修订稿)》和学校实际,进一步修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实施细则,并经讨论和公示后予以施行。
(二)在聘期内已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调入新单位后,要重新聘任。如新调入单位相关岗位有空岗,但该岗位有保留聘期人员的,要同保留聘期人员竞聘;无空岗或竞聘后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单位出现空岗后,应先由上一聘期内保留聘期人员和已聘任相应职务后新调入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竞聘。以上人员竞聘完毕后还余有岗位的,再由其他取得资格未聘任人员进行竞聘。
(四)关于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认定问题
1、有效性的认定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加盖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或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函等文件,并经市科教局教研室认定)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凡奖励名额直接按比例分配到学校,由学校组织本校教师担任评委阅卷后直接确定奖励等次,评奖资料未经全市(县)及以上复核或决赛的,在岗位设臵中,该类奖项不列入晋级条件。
2、辅导教师的认定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加盖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或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函等文件,并经市科教局教研室认定)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组织机构颁发了辅导奖的,该教师对应认定为该生的辅导教师。
(五)关于各级科研课题的认定
1、文件中规定的科研课题,一律经市科教局教研室认定,认定时学校应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认定后以科教局教研室出具的认定证明为准。
2、各类课题,必须结题,并具实质性成果,未结题或未形成实质性成果的不得认定。
3、课题的主持人和参与者,必须在相关文件上有所体现,并经教研室认定后予以确认。
4、课题认定后,相关附件资料(文件、开题报告、研究成果、结题报告等)需复印后签字并盖学校公章上交一份审核。
(六)其他事项
1、教师聘期一律以聘任或保留聘期起计算,聘任年限以“年对年,月对月”相减的方法计算,如2008年3月聘任的小高,至2013年2月,聘任年限为五年。聘任期间因故中断聘任,后又续聘,在计算任职年限时要减去中断年限后,再将聘任期限累计。
2、原聘任小学系列职务,现转聘中学系列职务,两项职务系同级别,则原聘小学职务任职年限与现聘中学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3、关于文件中“可直接聘任”,学校岗位空岗数大于可直接聘任人数时,直接聘任;学校岗位空岗数小于可直接聘任人数时,应先竞聘。
4、现有“保留聘期”人员,在符合更高岗位等级竞聘条件时,可竞聘保留聘期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
5、正式聘用人员和保留聘期人员总数小于岗位总数时,可空岗补缺,但应先由保留聘期人员在符合竞聘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竞聘;正式聘用人员和保留聘期人员总数等于或大于岗位总数时,不得补入其他人员。
3.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篇三
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水利部人职发(1994)24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 申报推荐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下同)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苹,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获取和取得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对在县(不含县)级以下水利基层单位及工程建设施工、中小型工程管理、河道(湖泊)管理、防汛防旱第一线或从事水文、勘测等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参评分数线。
3、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一年度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的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3、按省职称办的统一要求,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统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二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九,下同)。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 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两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两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级三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④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⑤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⑥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并经评审通过;
⑧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七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④曾参与编写两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已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⑤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两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上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执法监督)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两项以上。
⑦曾主持一项或主要参加两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一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⑥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⑧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两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⑩主要参加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⑾主持或主要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②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③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两项,市、厅级至少三项);
⑤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⑦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两项以上国际合作项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星火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省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两项;
⑥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两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两项;
⑧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⑤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附则十四,下同),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两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两项以上;
③曾承担两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⑤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⑦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两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三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一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两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有指导作用;
⑤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②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③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②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两项以上[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两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⑤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的标书,大中型工程项目两份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三份以上;
⑦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奖、优质工程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以上;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⑧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以上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②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③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曾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⑥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⑦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完成任务。
⑧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可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两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两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圆满完成主持或主要参加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⑧主持或主要参加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四条 遵循原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等要求,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对1956年后(不含1956年)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对水利行业中从事野外水文勘测、工程勘测、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条件掌握。
3、对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提前1一2年掌握。
4、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双破格,对少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学历、资历破格条件,即具备破格晋升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两款。
5、凡破格申报者,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等次;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必须为优。
第十五条 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助理工程师,评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一款以上。
1、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3、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市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市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县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7、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县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县级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十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县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被聘为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1至5款与6至10款备一款以上。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前五名);
3、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省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省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县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指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下同),或市、厅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达三十万元)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全省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1、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2、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3、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4、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5、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6、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7、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上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第十九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二十条 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第二十一条 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概念的解释
1、获奖项目、课题“主要贡献者”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2、“主持人”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3、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是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4、“主要编写者”是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5、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6、市级指全省十三个省辖市;厅级指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县(市)级包括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市)级包括市、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委、经委、农委等。
7、国家级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省、部级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业务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级别由学术会议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8、“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中的论文。
9、“可考证”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10、“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11、“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12、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二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一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一项或市、厅级二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一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两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再如,论文论著要求项目中,一条规定独立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另一条规定是主笔编写技术总结、专题报告等至少要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各一篇,两项相家加则可以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各自项目内部之间选择互补,各大项目之间的成果不能互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推荐条件、评审条件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省职称办现行政策执行。
4.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篇四
(1)总经理任职基本条件: 1.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2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1.3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1.4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开展的业务工作需求; 1.5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2)技术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2.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2.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5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丰富; 2.6具有相关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2.7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3)质量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3.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3.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5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熟悉质量管理有关知识; 3.6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4)公共卫生技术部部长任职基本条件 4.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4.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3掌握公共卫生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评价业务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4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5)评价组组长任职基本条件 5.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5.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3掌握公共卫生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业务知识,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5.4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6)检测组组长任职基本条件: 6.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6.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3掌握公共卫生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验室认可标准,具有二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6.4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7)检测技术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7.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7.2具有五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7.3掌握公共卫生危害因素检测技术及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验室认可标准;
7.4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8)评价技术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8.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8.2具有三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8.3熟悉公共卫生危害评价技术及评价导则及相关标准、规范; 8.4掌握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9)评价质量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9.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9.2具有三年以上评价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9.3熟悉公共卫生危害评价质量控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9.4掌握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10)质量管理部部长任职基本条件: 10.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0.2具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10.3熟悉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10.4掌握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11)综合管理部部长任职基本条件: 11.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1.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行政管理能力;
11.3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12)市场部总监任职基本条件: 12.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2.2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12.3熟悉本公司公共卫生技术能力及范围; 12.4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12.5强烈的责任心和廉洁自律性,主动为检测室业务的拓展而不断努力工作。
(13)客服部部长任职基本条件: 13.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3.2具有较强与客户沟通协调能力; 13.3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责任意识。(14)评价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4.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4.2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14.3熟悉公共卫生评价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15)检测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15.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5.2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及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15.3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16)评价、检测报告审核人任职基本条件:
16.1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及具有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16.2有强烈的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6.3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及评价、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17)授权签字人任职基本条件:
17.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 17.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7.3熟悉评价、检测授权签字领域相关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 17.4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18)内审员任职基本要求: 18.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8.2参加内审员培训,执有内部审核员资格证书;
18.3熟悉评价、检测室审核范围内相关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 18.4熟悉评价、检测室审核范围内涉及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各项规定。
(19)物品管理员任职基本条件: 19.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19.2熟悉主要供应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19.3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20)仪器设备管理员任职基本条件: 20.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20.2具有仪器设备计量相关知识; 20.3具有二年以上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20.4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21)现场检、采样员任职基本条件: 21.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21.2熟悉掌握相关采样样品的采样规定,具有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21.3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22)样品管理员任职基本条件: 22.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22.2熟悉本公司的检测能力范围; 22.3熟悉各项检测材料的送样规定;
22.4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23)质量监督员任职基本条件: 23.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23.2熟悉评价、检测室监督范围内相关检测项目的技术要求并具有主管部门培训资质证书;
23.3加强学习,熟悉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24)业务员任职基本条件: 24.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
5.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篇五
关于印发《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5〕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4〕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的评价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师德、知识、能力、业绩为重点,注重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方式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和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6.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篇六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 3 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 1 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行。可由本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第七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八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学科)答辩组参加答辩人员的成绩分布,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三 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第九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及整理。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一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5 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总结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答辩论文须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晋升正高者须为国家级刊物),能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 答辩材料审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答辩材料提交答辩组专家审查前,要按照匿名审查的要求,对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专家要对答辩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合格的根据答辩者答辩论文的质量,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专业能力、专业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学科)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少于 20 人的组,命题数量不得少于 60 道。个性题着重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出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个性题目。
四 现场答辩及赋分
第十二条 现场答辩步骤:
1、答辩者简要介绍本人的专业工作情况,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本人答辩论文的主要学术、技术观点。此过程不超过5分钟。
2、专业知识测试。参评者从本答辩组备好的公共题目中随机抽取。3道题,选其中2道题做出回答。此过程不得超过 8 分钟(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此步可免)。
3、专业工作及专业创新能力测试。当场拆封答辩组事前为其准备的3道专业个性题,要求回答其中至少两个问题。此过程不超过8分钟。
4、答辩组专家代表进行现场点评。
5、各位答辩专家评分。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核分(现场答辩的赋分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分值的整理与核准。专业(学科)组答辩、赋分结束后,组长召集本组专家,根据评委会要求对本组赋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每位答辩者所得分值进行整理核准。
五 成绩及使用
第十四条 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并按优、中、差三个档次进行分类。总成绩构成中,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现场答辩评价成绩占60%。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30%,现场答辩成绩占30%。答辩总成绩85分以上为优、60—84分为中、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档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档次人数比例掌握在 3:6:1。不符合此要求,本答辩组须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六条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成绩在综合评审中的使用。答辩成绩为差者,列入淘汰对象,专业(学科)组一律不得向评委会推荐;破格晋升人员,答辩成绩未获优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正常晋升人员,答辩成绩为中偏下,专业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专业(学科)组一般不向评委会推荐。
六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加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都要遵守评审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确保答辩过程严谨有序,答辩成绩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过去实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7.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篇七
一、政工员
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
2、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
5、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
二、助理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2、比较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
真贯彻落实。
3、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4、严格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5、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三、政工师
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并能联系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
2、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3、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
5、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将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
6、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7、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C级)或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8、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9、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①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②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③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④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在省级报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以上(破格的二篇)。
10、破格评定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政工师的人员在任助理政工师期间,除具备前列1、2、3、4、5、7、8、9款的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地)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二篇以上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
(6)、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四、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3、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级等知
识。
4、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5、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6、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7、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8、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B级)或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9、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10、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
①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②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③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④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2)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①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②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③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④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11、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具备上述1、2、3、4、5、6、8、9、10款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其中第四项为必备条件):
(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在有关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
五、评审范围
1、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2、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5、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6、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7、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8、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9、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六、其他规定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其复转或转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后四年内,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1、具备本细则第二条(助理政工师)相应条件的,高中(含同
等学历)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政工师。
2、具备本细则第三条(政工师)相应条件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政工师。
3、具备本细则第四条(高级政工师)相应条件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者,表现良好,工作胜任,除具备前列第四条(高级政工师)相应条件外,还同时具备第四条(高级政工师)所列破格条件者,也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二)下列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规定是:
1、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记大过、撤销职
务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受过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3、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共产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党的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4、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三)下列人员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受到开除党籍党的纪律处分的。
2、受到开除工职行政纪律处分的。
3、因违法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的。
4、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8.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篇八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风景园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深化职称改革,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人才队伍建设,针对风景园林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本考试大纲是全省风景园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本考试大纲所指的风景园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涵盖园林工程、风景园林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等。
三、风景园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专业实务和专业基础知识等。
本大纲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是指必需的应知应会知识;“熟悉”是指能实际运用的知识;“了解”是一般需具备的概念和相关知识。
四、风景园林专业知识考试采用开卷方式,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
第二章专业知识
一、园林法律法规
1、《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掌握)
2、《风景名胜区条例》(掌握)
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掌握)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绿地组成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确定(熟悉)
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掌握)
6、《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掌握)
7、《公园设计规范》(掌握)
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熟悉)
9、《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掌握)
10、《公路环境保护设规范》:景观与绿化概念的定义,公路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公路绿化的分类及设计要求。(掌握)
11、《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掌握)
12、《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掌握)
二、园林设计
1.园林设计的依据与原则(掌握)
2.园林设计程序:园林设计的前提工作总体设计方案阶段局部详细设计阶段(掌握)1
3.园林设计类别(掌握)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掌握0
(1)城市绿地的功能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概念城市绿地类型规划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依据城市绿地指标城市绿地系统布局
5.公园绿地设计(掌握)
(1)综合性公园
(2)专类公园
6.附属绿地设计(掌握)
(1)城市道路广场的绿化设计:道路绿化的作用道路绿地断面布置形式及设计要点立交桥绿地规划设计要点高速公路绿地设计原则游憩林荫带和步行街绿地的设计要点街头小游园设计城市广场的类型及设计
(2)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
(3)工矿企业绿地:工矿企业绿地的特点及设计要点
(4)校园及其他单位绿地:各类校园绿地的特点及规划设计要点 其他单位绿地的特点及规划设计要点
7.屋顶花园设计(掌握)
8.风景区规划(掌握)
(1)风景区概述:风景名胜区的条件湖南省主要的风景名胜区
(2)风景区规划:风景区规划的审批程序风景区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风景区规划的内容风景资源评价,风景资源分级,风景区的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的专项规划(风景区各专项规划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3)风景区建设:风景名胜区内配套设施的规定工程项目的规定
(4)风景区管理:主要管理措施
9、森林公园:森林公园的概念、类型及特点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要点(掌握)
三、园林工程
1.土方工程(掌握)
(1)园林用地的竖向设计:竖向设计的概念和内容竖向设计图的表示方法等高线的概念和性质用等高线进行竖向设计
(2)土方施工:土方工程的种类及其施工要求土方施工的准备工作土方施工的内容
2.园林给排水工程(了解)
(1)园林给排水工程:公园中用水的种类园林给水的特点中水的概念公园给水管网基本布置形式管网布置的一般规定用水量标准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沿线流量、节点流量和管段计算流量经济流速水压力和水头损失喷灌形式的选择喷头的布置形式
(2)园林排水工程:园林排水的意义和特点园林排水的主要形式防止地表径流冲刷
地面的措施园林中各种排水构件园林污水的处理方法
3.水景工程(掌握)
(1)常见的水景形式
(2)城市水系规划有关知识:城市水体的功能水系规划的内容水位流速流量
(3)驳岸、护坡和水池工程:驳岸的作用和形式驳岸的施工护坡的形式驳岸和护坡的区别水池的平面、立面、剖面的设计要点水池的施工
(4)喷泉:喷泉的类型喷泉的位置确定喷泉水型的基本形式常用喷头的类型喷泉管道布置要点喷泉控制方式的种类
4.园路工程(掌握)
(1)概述:园路的作用园路的分类园路的组成园路的规划布局园桥的功能和种类工作
(2)园路的线形设计:平曲线设计要点平曲线上的安全视距竖曲线设计要点
(3)园路的结构:园路结构的组成部分园路常见“病害”种类园路结构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园路施工的步骤
5.假山工程(掌握)
(1)假山的功能和假山材料的种类
(2)假山在园林中的应用:置石山石与植物的结合掇山塑石
(3)的施工:假山的基础施工山石结体的基本形式假山的基本结构
6.种植工程(掌握)
(1)概述:园林种植的特点影响移植成活的因素移植时间栽植对环境的要求
(2)乔灌木种植工程:种植前的准备定点放线的方法乔灌木的种植及养护管理
(3)草坪工程:草种选择草坪的种植方法草坪的养护管理的环节
7.园林供电设计(了解)
园林照明的意义公园、绿地的照明原则园林照明设计园林供电设计内容及程序
8.园林机械常用种类以及基本功能(了解)
9.工程招投标:商务标、技术标编制的内容(熟悉)
10.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及预算知识(熟悉)
(1)施工与管理:施工程序施工组织计划施工现场管理签定施工合同
(2)园林工程预算基本知识:预算的意义编制预算的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或审核预算时注意事项了解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内容
四、园林植物(掌握)
1.园林植物的分类:按植物的生活型(外形)分类按植物观赏习性分类按植物的园林用途分类
2.园林植物的功能:
(1)园林植物对环境的改善和防护功能: 植物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分泌杀菌素吸
收有毒气体滞尘降温增湿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隔音等
了解园林植物的修剪、整型及养护管理熟悉园林植物群体及基生长、发育规律、典型园林抗性树种。
(2)园林植物的观赏功能:观姿(形)观叶观花观果观枝干植物的意境美
(3)园林植物的生产功能:食用药用工业原料用材林
3.植物景观设计:植物景观设计的原则植物景观的类型乔木的种植设计灌木的种植设计草本植物的种植设计攀缘植物的种植设计
五、园林建筑(掌握)
1.园林建筑的概念、类型、功能、特点、设计原理园林小品的作用、分类及布局要点
2.各类型园林建筑的设计要点:亭、廊的位置选择与设计水榭的形式和设计要点花架的位置选择和造型设计园林小品的布局与设计
六、中国古典园林造园理论:《园治》(掌握)
第三章专业基础知识
一、园林设计原理(掌握)
1.园林艺术布局原则
2.园林立意
3.园林布局:园林布局的原则园林布局形式园林形式的确定园林设计方法
4.园林构图:园林绿地构图的特点、要求、规律、形式及手法
5.园林造景:造景的手法和类型景点与景区空间组织的概念风景视线与导游线的概念园林色彩构图
二、中外园林史(掌握)
1.中国园林史:中国古典园林的分类、起源、各时期的特点,布局手法与原则
2.外国园林史:外国几大园林体系的兴起、发展及各自的特点美国国家公园的体系、管理和保护
三、园林植物(掌握)
1.植物分类学知识:
2.园林植物的识别与用途:常用园林植物的主要识别要点、观赏特性
3.园林植物的主要生态习性:植物与温度因子植物与水分因子植物与光照因子植物与空气因子植物与土壤因子
4.园林植物的应用:孤植树(园景树、庭荫树)行道树风景林林植绿篱及绿雕塑基础种植垂直绿化地被植物花径花境花坛切花及室内装饰盆景水景园岩石园屋顶花园
5.园林植物保护:园林植物常规的保护措施古树、名木的保护珍贵树木的病虫害防治
四、生态学原理
1.《生态学》:定义、分支学科生物与环境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类型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了解)
2.《园林生态学》:城市环境与生态因子 光与园林植物 温度与园林植物 水与园林植物 大气与园林植物 土壤与园林植物 植物群落结构 植物群落动态 城市生态系统 城市生态规划(熟悉)
3.《景观生态学》:景观景观要素景观要素的基本类型景观的总体结构景观功能、分类景观生态规划(掌握)
五、中外建筑史
1.掌握中国古建筑发展史,了解外国建筑发展史。
2.熟悉宋《营造法式》和清《工程作法则例》。
六、其它相关知识
1.建筑结构与构造:
了解建筑结构的基本类型与适用特点(了解)
了解建筑结构的空间类型与适用特点(了解)
了解建筑构造的基本知识(熟悉)
2.工程测量:
了解园林工程的放样方法
了解测量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测量原理
掌握地物地貌在地形图上的表示方法
3.城市规划原理:
了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内容和工作方法、成果要求;城乡用地的分类、用地布局原则与主要模式;城市道路交通及对外交通设施的主要规划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竖向规划、城市防灾系统规划的基本概念及规划要求。
熟悉:城乡用地的分类、用地布局原则与主要模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六、其它相关知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熟悉)
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了解)
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掌握)
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掌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熟悉)
6.《生物多样性公约》(了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了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了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掌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掌握)
第四章专业实务
专业实务要求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园林设计、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和园林管理等知识以及实际应用。
一、园林法律法规应用实务
1.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应用实务
公民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案例分析建设单位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处罚的案例分析
2.《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园林绿化强制性条文及应用实务
二、园林设计实务
风景区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规划设计道路及广场绿地规划设计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
三、园林工程实务
园林用地的竖向设计喷灌系统的设计驳岸设计护坡设计水池设计喷泉设计园路路面的铺装设计 亮化设计
四、园林植物
种植设计适地适树树木的修剪、栽培、繁殖及养护管理大树移植
五、园林管理实务
园林的策划、设计、施工、营运管理
第五章附 则
一、本考试大纲由土建工程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主要参考用书
1、本科风景和园林专业系列教材,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理、景观规划原理、城市
规划原理、景观建筑工程管理学原理、中国园林史、外国园林史、中国建筑史、外国建筑史、园林工程、生态工程、建筑构造、结构力学、工程测量、景观美学、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场地规划与建筑设计、园林风景资源学、景观生态学、观赏园艺学等学科。
2、《园治》、《营造法式》、《工程作法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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