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 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2024-06-28

学校 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1篇)

1.学校 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王家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教师,为了保护学生在校时的安全,经学校研究决定:每天上课时间的学生安全上课教室负责。课间休息时间的安全由值日行政和值周教师共同负责,分别各监管一个活动区域,值周教师一个在乒乓球桌处监管校门和新教室、旗台前面的活动区,另一个在老教室侧面与厕所处监管老教室前面、后面和厕所前面的活动区。行政值日领导在其抬出监管教室走廊活动区。值日行政和值周教师每节课间休息时间必须到指定位置监管学生言行举止,有不安全和不规范的言行举止行为马上制止。若不负责任,又不到位,学生在谁监管的活动区域出现安全事故由谁负责外,年终考核扣5分。

二、学校安全工作高于一切,凡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任务,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地做好,否则出现安全事故将实行责任倒查,是因是的工作未做到位,谁要负责任。并且年终考核扣5分。

三、每位教师每天进学校,首先要观察工作地点和上课教师有无安全隐患。若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相关人员汇报,负责出现安全事故要负责。年终考核扣3分。

四、上课教师每节课要了解为进教室上课和生病学生情况,查明原因。有重要病情和其他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人员报告。学校相关人员再及时按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若因未及时汇报或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完全责任。

2.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篇二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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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警钟常鸣、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学校各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的领导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安保处职责

1、组织进行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3、组织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活动安全,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5、加强学校校舍及其他公共财务的管理。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教导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

2、认真落实各功能室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3、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三)、团、队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在进行团、队活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并协助安保处抓好安全教育及管理。

2、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四)、后勤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2、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根据安排解决安全隐患。

3、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学校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五、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团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当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安排,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宣传、教育,执行学校有关课余时间学生安全规定,教给学生基本的、必要的有关安全防护知识,以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收集好资料。

2、根据学校安全保障制度规定,组织落实学生安全保障要求,预防校内校外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对班级教室内的教学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学校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会、游行、春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负责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疏导、监督,严禁脱离监管学生岗位,以保障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5、教育学生拒绝零食和远离具有危害性的一切玩具用品,切实落实学校相关措施和规定,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使学生免遭假冒伪劣零食和玩具的危害。

6、监控班级学生病假及履行手续情况,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和预防。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负责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处理、上报。

8、认真履行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责任。

六、科任教师为所上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能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安全问题由该节课任课教师负责。其主要职责:

1、上课前要清点该班学生人数,如有缺席要立即通知班主任。

2、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如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通知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

3、课余时间如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如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不立即上报;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不立即进行制止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该教师的相关责任。

4、认真履行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责任。

七、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岗位,门卫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上班时间不能离岗,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关大门,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过问和登记,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巡视校园各处学生活动情况,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行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实施救护并通知学校领导。

3、巡视校园,将学校重要部位作为巡视重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4、对非正常进出校门的学生按要求作好登记。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校值周领导、值周教师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周校内各处安全隐患的检查,关闭各用电设施、督促校内各室关锁门窗。

2、每天按时值班,及时与保安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指导学生打扫卫生、值日检查、纠察规范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加强学生的两睡管理。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校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要负责向学校当天值日领导或值日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实行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有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值日领导,值日领导要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学校将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教职工工作实绩考核范围,与奖惩、晋职、评优、评先进等挂勾。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学校将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岗位,门卫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上班时间不能离岗,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关大门,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过问和登记,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巡视校园各处学生活动情况,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行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实施救护并通知学校领导。

3、学生放学后检查学校各室的门窗关锁、灯具开关情况、夜门值守并巡视校园,将学校重要部位作为巡视重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4、对非正常进出校门的学生按要求作好登记。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校值日领导、值日教师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每天本办公室的安全的隐患检查,关闭各用电设施、关锁门窗。

2、负责每天按值日时间到校,及时与门卫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指导学生值日检查、纠察规范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值日夜班的老师,不能看成是简单的来校睡觉,夜间要多次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果出现学校财物被盗,如追查出下户的将由下户赔偿,查不出下户的由当班老师全额赔偿(财物指学校的小到一草一木至电脑等电器)。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校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要负责向学校当天值日领导或值日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实行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有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值日领导,值日领导要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4.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篇四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杜绝学校一切发生安全的事故,确保学校平安顺利、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类别:

1、一般事故:个别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扣除班主任班级安全考核津贴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津贴;

2、重大事故:取消本评优评先晋升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对于班主任、学部负责人、相关人员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3、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事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班级管理安全、宿舍管理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学部领导,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我校实行的是学部部长负责制,学部部长对于本学部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3、学校门岗安保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4、学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食堂餐饮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和环境卫生,确保做到:

1、仓库、操作间、配菜间、售饭间、就餐桌整洁、干净卫生,并采取消灭苍蝇、老鼠和其它害虫的有效措施。

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使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卫生。

3、严把进货关,禁止购进价廉物次,腐烂变质的食物,禁止使用过期原材料,禁止出售变质食物。对米、面、油、酱货类、肉制品、蛋奶制品等,必须定点采购并索证。严禁使用潲水油、地沟油。对于因工作失误而引起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

5、教官、生活教师:对于所管理的的宿舍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如发现开关、电线损坏、裸露等应立即禁用并处理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务处、政教处或教官报告,对于安全通道保证畅通,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家长报告,必要时请示学部或政教处领导及时送诊,发现学生携带刀具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有暴力倾向时,应立即向教官、学部或政教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阻止。时刻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发现异常,及时向学部或政教处报告。

三、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四、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学部部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五、班主任的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它的安全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六、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承担的工作出现失职、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等等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在校、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八、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不听从老师的教导,不服从学校管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行为明明知道而故意违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在往返学校途中违反学校禁止乘坐超载、无照和非法营运车辆营相关规定的,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光山县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

5.学校 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一、为了依法理财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予追究责任

1、不切实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擅自收费或占用、挪用经费的

2、不认真落实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

3、与预算比例编制出入过大的

4、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7、弄虚作假、徇私徇情的

8、业务素质差、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1、口头批评限期改正

2、书面检查责令改正

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4、报上级机关申请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本条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2.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2.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违反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

(13)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2.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3、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3.1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3.2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3.3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3.5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3.6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2)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4、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4.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区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区监督所负责人及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3)建议处理决定;

(4)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区卫生局负责人审批。

4.2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2)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3)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5)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4.4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4.5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区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4.7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4.8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卫生局提出复核或向区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9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5、其他

5.1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7.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违规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4、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

5、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6、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

7、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的。

五、审核人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4、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5、对违反本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追究相应、年级或个人责任:

1、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2、在有关部门调查违规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3、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4、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阻挠、抗拒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监督、检查的;

2、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拒不纠正错误的;

4、被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关于建立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中心校、各村小及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体现“政府办学”的宗旨,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使石柳乡的教育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辖区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表彰奖励制度

1.在本年度内2学期均获全乡同年级第一名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元奖励。

2.在年度班主任工作中表现积极,认真落实学校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奖励。

3.在学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成果的教职员工学校将授予突出贡献奖。4.对本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班级和班主任进行表彰奖励 5.村校教师在本年教学成绩均获全乡同年级第一名的,调整到中心校任教。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工作出色的,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制度

1、在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评定工作进度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不按规定参加县校两级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进行通报批评。

3、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进行责任追究。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没有配合解决好安全事故的教师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5、中心校教师所任主课在期末统考成绩在全年级倒数第一名的,调整到村校任教。

6、其他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9.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追究,由安委会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责任。

a.未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b.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c.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公司相关安全员的责任。

a.未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的; b.对发现的安全生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 大的,应当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a.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b.违反交通安全规章规则,在事故中负有全责或部分责任的; c.未做好出车前后三检的,未维护好车内安全设备设施的; d.瞒报或者延迟汇报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e.肇事逃逸的。

6、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a.通报批评; b.离岗培训; c.停职检查;

d.法律、法规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严重的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7、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是相关人员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不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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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11.学校 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一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3%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奖金,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军

副组长:李岑通

宋小军 成员:各班主任

二、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班主任→课任教师

校长 → 门 卫

组长→副组长→ 成员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一)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副组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

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组长: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食堂、餐厅等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集会,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八)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

安全常规教育。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九)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后勤:定期检查校内用电用水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用水。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值周领导:严格履行《值班工作条例》,到岗及时,责任落实,督促到位。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实验管理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教育并监控学生实验操作过程。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 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四、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追究责任规定和要求: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工资10元。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考核为不合格.3、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师、值日行政领导的责任,比例按3:4:3责任界线划分。

4、学生放学,班主任或当班教师要护送学生出教学楼。值班干部要负责学生安全出校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学生从校门逃出校外,追究门卫人员责任,班主任负连带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较坏影响,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在重大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处室和班主任负全权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岗位空缺,导致安全事故按旷工计算,并追究赔偿损失。

7、学校干部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资外,实施工作解聘。在上级安全卫生检查活动中,因责任人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学校受到批评,扣除当事人1分、负责处室主任1分,分管校级领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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