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2024-07-2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共12篇)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32号)和《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所办理下列开放式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一)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二)交易业务;

(三)转托管业务;

(四)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

(五)开放式基金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包括下列类型: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

(二)在本所挂牌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挂牌开放式基金”);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在本所挂牌或者上市交易,不代表本所对其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和承担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投资风险。

第二章业务申请和参与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与本所签署《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参与开放式基金交易、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

本所会员参与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的,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第七条 会员申请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承诺函;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与参与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的本所会员签署本所制定的《主协议》。

基金管理人签署《服务协议》,会员出具承诺函,视作双方签署了《主协议》。

第九条 本所不作为《主协议》的当事人,对《主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第十条 本所交易日接受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申报的时间为9:15至9:

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接受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申报的时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购申报价格为1元;

(二)认购金额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

(三)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托管,分别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转托管”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赎回和转托管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第十三条 投资者申购时应得基金份额或者赎回时应得金额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多次提交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托管申报。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托管申报,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赎回或转托管;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转托管,但不得卖出。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上市后,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

第四章交易和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

第十七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其准确性及出现差错的处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十九条 分级基金的母基金份额和子份额均可申请上市交易。母基金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但仅有部分子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参与上市交易的分级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满足本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分级基金份额分拆、合并以份额申报。分拆、合并申报不得变更或撤销。

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00份(以母基金份额计)。本所可视市场情况,调整分拆、合并申报的数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级基金份额进行分拆、合并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日买入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分拆;

(二)当日申购或通过转托管转入的母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以分拆;

(三)当日合并所得的母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赎回或者转托管,但不能分拆;

(四)当日分拆所得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能合并;

(五)当日买入的子份额,同日可以合并;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挂牌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送达本所。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本所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使用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并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参与相关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的,还应当持有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基金管理人应于权益分派公告前两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开放式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前两个交易日至权益登记日,暂停办理该基金的转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结算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暂停或终止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申请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

(二)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其他异常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收费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费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以及本所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开放式基金份额由场内基金份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或者由场外基金份额转为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托管在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三)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托管在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5年7月1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和2005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二

目前, 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 美国、英国、香港和台湾的基金市场均有90%以上是开放式基金。截至2010年12月初, 中国开放式基金已达到586只。开放式基金可谓琳琅满目, 基金投资者如何投资开放式基金, 如何利用开放式基金这一投资工具获得收益?已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开放式基金

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 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 他有别于股票、债券, 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单位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 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 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其具有以下特点:

1. 专业管理, 提高收益。

基金靠发行基金单位, 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共同投资, 资金规模优势明显。避免了单个投资者因资金有限、交易量小而产生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基金公司也就是基金管理人, 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 由投资专家来运作、管理, 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 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能够正确把握市场脉搏, 提高投资收益率。

2. 组合投资, 分散投资风险。

法律规定, 基金必须通过投资组合, 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以保证投资人相对稳定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 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 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 分散了投资风险。

3.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 基金投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盈余, 按照各个投资者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收益大家一起分享, 损失大家共同承担。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相比, 开放式基金具有发行数量没有限制、买卖价格以资产净值为准、在柜台上买卖和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 特别适合于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中国,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基金最低投资额一般较低,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 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 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对开放式基金而言, 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直接申购或赎回基金, 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或委托投资顾问机构代为买卖。正是因为这些方便因素, 开放式基金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二、开放式基金投资失误的原因

为什么投资者抱着共同的梦想, 结果有人赚钱, 有人赔本。即使投资同样的基金, 照样“有人欢喜有人忧”。仔细分析, 发现有以下原因:

1. 选择基金公司失误。

基金公司对基金的管理, 依靠公司投研团队的操作, 主要由基金经理和帮基金经理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组成, 基金投研团队的信息搜集是否正确, 信息综合分析是否科学, 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是否合理等, 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管理不规范, 存在老鼠仓的基金公司, 势必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 盲目选择该公司基金, 自然就不会有理想的投资收益。

2. 选择基金失误。

有一部分人, 只看基金单位净值, 不看收益率;或只看单位净值变化, 不看分红状况, 以为单位净值高的基金就是好基金。另有一些人, 为了追求份额多, 一味选择低净值基金。还有一部分人盲目追捧新基金, 岂不知新基金无历史业绩可供参考, 基金的管理者是否有投资经验, 能否给你一个惊喜, 这些还都是未知数。基金规模大小也是基金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些人一味地选择规模大的基金, 认为大规模的基金保险可靠。殊不知, 基金规模太大, 在一定程度上, 经营的灵活性会受到限制。小规模的基金, 有时虽然可能面临清盘的危险, 但它又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

3. 进出场时机选错。

追高杀跌是股民的一贯错误做法, 在基金投资方面, 当然也不例外。有些投资者盲目进出, 必然要因盲目而付出代价[1]。股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 申购和赎回遵循“未知价”交易原则, 因此,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时, 并不能及时获得成交价格。选错进出场时间, 买进价格高于理想的价格, 卖出价格低于希望的价格, 这些事也就屡见不鲜了。按照基金的“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高价格买进的基金, 所得的份额自然就减少了, 同等分红条件下, 投资收益就会降低。

4. 投资期限选错。

没有正确把握买入和卖出时机, 投资期限选错, 自然会增加投资成本, 降低投资收益。基金是一种中长期投资工具, 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定力, 也就是说不要这周买, 下周卖。受中国2007年单边牛市的影响, 一些基金投资者产生了急于获利的情绪, 把基金当股票来操作。

三、投资基金的对策

1. 科学选择基金。

第一, 要选择好的基金公司。事实表明, 中国股市在特定阶段的投资理念都会出现轮动, 在恰当时机实现理念创新, 可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这取决于基金公司对市场的判断。选择正规的、有经验的基金团队, 更要选择好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替投资者代雇代管理负责操盘的投资高手, 他的操作, 对基金的收益率影响巨大。第二, 要选择好基金。首先, 要了解基金的收益来源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基金净值增长: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债券升值或获取红利、股息、利息等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增长, 而基金单位净值上涨以后, 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数时所得到的净值差价, 也就是投资的毛利。毛利扣掉买基金时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用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另一部分是基金分红收益:投资者获得的分红也是获利的组成部分。由于基金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格不同。有些基金追求短期收益, 有些追求长期收益。有些基金喜欢给投资者早分红, 少积累;有些喜欢少分红, 多积累。因此, 投资者只看基金单位净值很难判断基金的优劣。要将基金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和分红状况结合起来, 综合判断, 才可能在众多良莠不齐的基金中遴选出好的基金。其次, 基金的排名情况, 可以作为我们选择投资基金的参考[2]。有专家认为, 如果一只基金能连续三年以上, 将业绩保持在同类基金排名的1/3以内, 基本上就属于信得过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投资者还需要分析基金的经营风格和持股状况, 分析该基金历史净值增长水平及稳定性。历史净值增长情况和稳定性是基金以往的业绩表现, 虽然不能完全说明未来的情况, 但是基金投资思路的延续性和连贯性, 必然影响基金的未来收益水平。

2. 科学选择进出场时机。

与股票、债券相比, 基金投资的费用较高。认购或申购时, 要付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还要付赎回费, 而且费率较高。所以反复的买进卖出, 无形中就加大了基金投资成本。投资者要经常了解经济信息, 了解宏观市场, 不要频繁的买进卖出。但也不是说, 持有时间越长, 收益就越大。2008年那场金融危机, 果断清仓的基民们就收入不菲。真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进出场时机选择正确, 会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以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为例:进场时, 希望价格低一些, 这样, 同样的资金, 就可以多买些份额。实际操作就需要结合股票市场来分析, 如果股指在低谷, 后市又有反弹趋势, 而当天股市又在下跌, 就可以大胆的买进。当股市涨到高点了, 后市又有大幅调整趋势时, 明智的选择就是“落袋为安”了。

3.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基金类别很多, 不同的投资理念, 不同的经营风格, 会让投资者眼花缭乱。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耐受能力, 科学选择基金,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如果你喜欢冒风险, 希望获得高收益的投资, 就可以选择股票基金或成长型基金;若是保守一些, 追求稳定的收入, 就应选择债券基金或收入型基金。

4. 选择基金资产组合, 分散风险。

混合搭配不同类型、不同基金公司、不同风格的基金, 构建低风险定投组合, 可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确定一个明确的投资目标, 选择业绩较稳定的基金构成核心组合[3]。一般来说, 大盘平衡型基金较适合长期投资的核心组合, 在核心组合以外, 不妨买进一些行业基金、新兴基金, 以实现投资多元化并增加整个基金组合的收益。注意基金组合不宜太分散, 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持有三至五只优质而投资风格不接近的基金为佳。

选择好的基金, 选择适合自己的开放式基金, 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理想的收益, 同时也会伴随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只有正确把握市场脉搏, 学会理性的分析, 科学地选择, 才可能在变幻莫测的基金市场获得理想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孙可娜.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230.

[2]王亚卓.基金投资五星策略[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0:13.

3.2014年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 篇三

展望2014年,宏观面,经济增速平稳回落,全年前高后低走势;通胀方面,2014年通胀依然平稳,CPI水平略低于2013年;微观面,周期波动下的盈利拐点钝化,全部A股净利润较2013年略有回升;政策面,2014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全面推进的第一年,改革毋庸置疑将成为影响市场的最大变量,中期改革将释放制度红利,有助效率提升;流动性方面,利率仍是一道坎,利率市场化使得资金利率高企,制约股市估值提升;国际面,美国经济持续复苏,欧洲日本较为平淡,而新兴市场乏善可陈。

整体而言,2014年股市没有趋势性向下的风险,改革和创新推动的转型会逐步改变微观企业盈利能力,股市机会可能由点到线到面逐步扩散,股市战略上看多。债券型基金机会大于风险。

主动股票混合基金:

核心持有保守成长风格基金,挖掘主题基金投资机会

在选基方法上,我们仍然秉承3M投资理念,即Manager,Market和Match。根据基金经理业绩及风格筛选合适的基金。首先,优选历史业绩突出、选股能力较强的基金经理。其次,在优选基金经理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风格二次筛选。整体配置思路,核心持有周期成长和新兴成长风格基金,挖掘主题基金的投资机会,阶段配置价值风格。

对于价值风格基金,2014年阶段战术持有,我们把价值风格基金分为深度价值风格、一般价值风格以及周期价值风格。2014年建议阶段重点配置一般价值风格(汇添富价值、光大红利等)和周期价值风格(景顺能源基建等)。

对于成长风格基金,2014年仍核心持有。我们2014年宏观经济稳中求进的大的格局下,结构型机会仍是存在的,改革和创新转型、传统产业升级等将衍生成长板块的投资机会,把成长风格基金分为积极成长风格、稳健成长风格和保守成长风格。2013年以来积极成长风格和稳健成长风格基金均有突出的业绩表现,例如银河行业优选、宝盈核心优势、华商主题、长信双利等,该类基金经理具有优秀的选股能力,在2013年底风险释放后,未来仍是重点配置的对象。保守成长风格的基金经理注重业绩确定性,该类风格的基金经理不太适应2013年的市场行情,但是2014年投资者在追求优质成长的环境中,该类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例如中欧价值发现、中欧新动力、景顺核心竞争力、国富深化价值等。

主题风格基金方面,改革和创新会衍生主题投资机会,重仓新兴成长、医药、军工、环保等主题行业的基金值得重点关注。例如,上投新兴动力、广发新经济、汇添富医疗保健、农银消费主题等。

此外,在我们基金投资中也筛选了一些久经市场考验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在海通基金风格箱中具有业绩持续性佳,适应于各个市场风格,该类基金可以长期配置,例如上投行业轮动、国联安行业优选、国泰金牛、汇添富民营活力、交银成长、东吴双动力、富国天成、富国天源、泰达红利先锋、广发聚瑞等。

债券基金:

重点配置股性较强的偏债型基金

鉴于我们依旧看好2014年权益市场行情,在基金选择方面,偏债型基金中个券挖掘能力较强的品种可作为首要选择。投资者可以偏债型基金为样本,选择海通债券基金风格雷达中权益资产得分较高,且各个权益子风格得分较为均衡的品种。典型代表为天治稳健双盈、招商安本增利、中银稳健双利。

对于中低风险投资者来说,更适合于准债型或纯债型基金中利率债持有比例较高的产品。由于近2年利率债表现较差,重配利率债的产品通常在这两年表现较差,因此选择该类基金时投资者应当忽略短期业绩排名,选择海通债券基金风格雷达中固定收益资产得分较高,且子风格得分偏向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的品种。典型代表为鹏华普天债券、广发增强债券和光大收益。

最后,对于投资期限较长、不愿意做过多选择的投资者来说,长期业绩优异、短期排名稳定,偏好动态配置型债基是更好的选择。投资者可以选择风格雷达中得分较为均衡,长期业绩较好的产品,典型代表是工银瑞信双利、易方达增强回报、工银瑞信增强收益。

另外值得提示的是,近期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改革意见,暂停1年多的新股申购有望重启。历史上看,债基参与打新能够增厚投资回报,所以偏好打新以及打新能力较强也可以作为债基选择的一条标准。鉴于证券业协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尚未废止,偏债型债基或将成为首批可参与打新的产品,前面推荐的工银瑞信双利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就是典型代表。

货币基金:

良好的现金管理工具

对于货币型基金我们强调投资者要关注入场时点,回购利率下台阶是重要判断指标。在回购利率下行之前,偏紧的资金面为货币型基金带来投资机会。年底货基普遍会遇到赎回压力,资产规模较大的产品在应对赎回时会更为从容,因此建议投资者按照资产规模、历史业绩、存款比例来进行筛选。推荐工银瑞信货币、南方现金增利和华夏现金增利。

QDII基金:

立足资产配置,核心持有成熟市场被动型QDII

QDII最大的投资价值在于资产配置,现在投资者对QDII认可度较低,一方面是2007年首次出海损失较大,二是投资者对于投资的标的不太熟悉,接受上有难度,三是在资金流动性上低于投资国内市场的基金。

QDII基金的资产配置作用日趋明显,基金投资中应该配置适当的QDII,分散国内系统风险:经过近5年的发展,QDII基金近年来创新不断,提供了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工具,能够有效分散国内市场的风险。投资者要摒弃QDII基金首次出海损失的阴影,在基金投资组合上配置适当比例的QDII基金。在基金选择上,建议选择与A股市场相关度低的投资成熟市场的被动QDII基金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例如跟踪纳斯达克100、标普500、奢侈品指数、标普医疗保健指数的等一些被动投资的QDII可以长期重点配置。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__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A.2次 B.3次 C.5次 D.6次

2、对于债务融资而言,其高风险性体现在__。A.通货膨胀风险 B.汇率波动风险

C.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的财务风险 D.股价下跌导致公司市值减少的风险

3、对柜台自营买卖说法,正确的是__。A.柜台自营买卖比较集中 B.交易手续较繁琐 C.仅为债券买卖 D.交易量较大

4、()不属于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情况。

A.重组亏损企业保障就业的 B.具有领先科技成果的

C.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D.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5、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__为基础。A.市场供求关系 B.市场存款利率 C.基金份额净值 D.基金份额总额

6、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经营__的主要营业场所。A.承销业务 B.自营业务 C.经纪业务 D.各项业务

7、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通常不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是__。A.商誉

B.非专利技术 C.土地使用权 D.商标权

8、中小企业板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主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系统承担。这句话描述的是中小企业板块的__。A.运行独立 B.监察独立 C.代码独立 D.指数独立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__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A.托管人 B.代理人 C.证监会

D.证券交易所

10、某投资者购买了一张面值1000元,期限180天,年贴现率为12%的贴现债券。则此贴现债券的发行价格为__。A.880元 B.900元 C.940元 D.1000元

11、__是指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A.股票的票面价值 B.股票的账面价值 C.股票的清算价值 D.股票的内在价值

12、__不属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A.偿还方法 B.公司章程

C.申请转股的程序

D.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13、门禁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是否获利切实执行等,属于__的监察稽核。

A.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B.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C.基金投资决策与执行 D.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14、全球资产配置的期限在__。A.1年以上 B.半年左右. C.3个月左右 D.1个月以内 15、2009年6月1日发生一笔回购交易,即买3.28天回购券种,成交年收益率为7.04%,则中国结算公司计算的购回价格为__元。(保留两位小数)A.100.45 B.100.55 C.100.61 D.100.68

16、买入并持有策略是()的长期再平衡方式,适用于长期计划水平并满足于战略性资产配置的投资者。A.动态型 B.平衡型 C.积极型 D.消极型

17、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年内不得转让。A.1 B.3 C.5 D.7

18、根据现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规则,对于不能满足每周5次股份转让条件的公司,股份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__。A.星期

一、星期

三、星期五 B.星期五

C.星期

二、星期四 D.星期一至星期四

19、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当日没有市价或现行出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采用__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A.发行日开盘价 B.发行日收盘价 C.最近交易的市价 D.发行日平均价

20、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结算参与人应该遵照的原则是__。A.即时交付 B.货银交付 C.分期交付 D.货银对付

21、根据有关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至少应具有的条件之一是__。

A.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B.符合国家有关风险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C.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D.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2、证券的__是指证券变现的难易程度。A.流动性 B.有效性 C.收益性 D.风险性

23、下列关于股票股息的说法错误的是__。A.股票股息可以来自公司的新发股票或库存股票 B.股票股息实际上是将公司当年收益资本化

C.股票股息只是股东权益账户中不同项目之间的转移

D.发放股票股息会带来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减少,而负债保持不变

24、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的,需要出席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应占无担保债权总数的——以上。A.1/2 B.2/3 C.1/3 D.3/4

25、拉斯贝尔加权指数是指__。A.基期加权股价指数 B.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 C.简单算术股价指数 D.几何加权股价指数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已知某证券专营机构的净资产为20亿元,固定资产净值为3亿元,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为0.2亿元,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为0.5亿元,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为0.4亿元,长期投资为0.3亿元。该证券专营机构的净资本是__亿元。A.17.91 B.18.41 C.18.90 D.20.88

2、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权交易形式。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有__。A.交换的是买卖权利

B.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C.买卖双方均无须支付标的物的全部价格 D.只有买入方才支付期权费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__。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8000万元 B.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C.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在以下说法中,__是正确的。A.钱货两清又称款券两讫

B.钱货两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 C.钱货两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操作手续

D.钱货两清就是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 5、4个重要日期属于股利政策的内容。下列关于4个重要日期的含义叙述有误的有__。

A.股利宣布日指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B.股权登记日指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C.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前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D.派发日指股份公司通知发放给股东股票的日期

6、关于股票价格平均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股价平均数是采用股价平均法来度量所有样本股经调整后的价格水平的平均值

B.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在计算时不考虑权数,忽略发行量和成交量 C.加权股价平均数是以样本股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 D.修正股价平均数是在简单算术平均数法的基础上,当发生拆股、增资配股时,通过变动除数,使股价平均数不受影响

7、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包括__。A.选择样本股

B.选定基期并计算基期平均股价 C.计算基期平均股价并作必要修正 D.指数化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33%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

B.我国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高于0.25% C.股票型基金的托管费率要低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

D.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

9、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__。A.10% B.20% C.30% D.40%

10、《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发布于__年。A.1998 B.2002 C.2004 D.2005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国债买断式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__。A.0.01 B.0.001 C.0.05 D.0.005

12、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__的考虑。A.交易风险 B.投资风险 C.结算风险 D.清算风险

13、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有直接的影响,其手段包括__。A.发行国债 B.再贴现政策 C.公开市场业务 D.存款准备金制度

14、下列各项中,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特征的是__。A.跨期性 B.期限性 C.安全性 D.联动性

15、基金监管在内容上主要涉及的三个方面不包括__。A.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管 B.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C.对基金运作的监管

D.对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16、关于询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B.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和相应的市盈率

C.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

D.询价对象可以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17、独立董事的产生由()选举决定。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创立大会

18、在委托数量下填报表决意见,2股代表()。A.同意  B.反对  C.弃权  D.交易双方

19、技术分析流派对证券价格波动原因的解释是__。A.对价格与价值间偏离的调整 B.对市场心理平衡状态偏离的调整 C.对价格与所反映信息内容偏离的调整 D.对市场供求与均衡状态偏离的调整

20、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宏观经济分析方法中总量分析法和结构分析法的描述,正确的是__。

A.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是互不相干的 B.结构分析侧重于对经济指标速度的考察 C.总量分析比结构分析更重要

D.总量分析侧重于对一定时期经济整体中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的动态研究

21、下列各项不属于上市保荐书内容的是__。A.发行人的概况

B.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C.上市费用

D.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22、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A.信托投资公司 B.主权财富基金 C.证券经营机构 D.金融租赁公司

23、没有认真对账导致基金账务出现差错属于__可能存在的风险。A.资产保管 B.资金清算 C.投资监督

D.会计核算和估值

24、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有__。A.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方案 B.所属企业最近1年的审计会计报表

C.董事会提案中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 D.所属企业获准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

25、在一个时期内,国际储备中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主要是__。A.外汇储备 B.黄金储备 C.特别提款权

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五

证监基金字[2007]32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好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六

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有效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

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

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7.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七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除特别说明:基金即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是通过发售不固定的基金份额, 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 形成独立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组合投资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且其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期限内自由申购和赎回的集合投资方式。开放式基金自2004年以来已成为整个基金市场的绝对主体, 截止2009年底, 开放式基金总份额为23141.36亿份, 总净值24489.32亿元, 开放式基金的总份额和总净值与整个基金市场的占比已连续5年达90%以上。《基金法》规定, 我国的基金全部为契约型基金, 即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理财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投资者与管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 管理人追求的是稳定增长地提取管理费, 投资者追求的是投资资产保值增值。投资者与管理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委托代理关系出现问题成为必然,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代理成本和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基金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提高基金市场信息的有效性是关键。个人投资者从2001年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发行开始就成了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主力, 到2009年底, 开放式基金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为82.44%, 庞大的投资群体对相关信息有着各种各样的需求。但是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需求偏好还是一个极少研究的领域, 亟待拓展研究。本文通过对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公开发布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调查问卷 (2009年) 分析报告》基础数据 (以下简称:“调查问卷”) 和相关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 将调查结果与我国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现状进行比较, 得出为满足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的结论。

二、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集合资金的需求者, 受投资者委托从事集合资产理财, 因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是基金信息的供给主体。广义的信息需求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社会公众, 也包括基金债权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是资金的提供者, 是信息的主要需求者。投资者最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但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 导致基金管理人做出有损投资者的行为。所以拟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决策有用观认为, 披露信息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 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主要是关于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和关于投资业绩及其变动趋势的信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 有必要研究信息需求者的偏好, 给投资者提供针对性的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个人基金投资者投资情况调查问卷 (2009年) 分析报告》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的2009年第四季度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报表, 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汇总整理而形成的。截至2010年1月25日, 60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2009年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数据, 有49家基金管理公司向协会报送2009年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统计表及有效问卷50853份。统计分析时对于错误的样本数据进行了剔除, 大多数问题的剔除率在1%以内, 基本不影响统计结果。协会开展这项调查工作已有数年, 但2010年是第一次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其调查结论, 对研究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需求进行偏好分析大有裨益。本人从该调查问卷中选取能够反映个人基金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需求偏好的数据, 应用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和技巧进行再分析。

其一, 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领受能力及基本属性对偏好的影响。可见, 越来越多的理性个人投资者关注影响自身权益的基金公司委托代理问题。个人投资者所共有的基本属性是对个人投资者获取和了解开放式基金披露信息进行偏好分析的基础, 个人投资者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职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个人投资者的年龄构成和受教育程度将反映个人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披露信息的领受能力, 并通过它了解个人投资者对信息需求的可能渠道。个人投资者的职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则决定了个人投资者对各种渠道公布的信息的偏好。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以中青年为主, 30岁以下的占24%, 40岁以下占64%, 50岁以下的达85%, 60岁以上的占5%, 且其中男性比例比女性比例大20%。51%的个人投资者处于30至50岁, 这表明中青年投资者在知识、经验上日趋成熟, 有了投资理财、改善经济状况的强烈意愿。在个人基金投资者中,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88%, 其他为中专及以下, 这表明我国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 具有较强的改变经济状况的偏好和信息领受能力。由此, 具有较高受教育程度的中青年投资者, 已经具备了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基础。在个人投资者的职业机构方面, 排在前五位占比达79%, 他们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公司一般职员、私企/外企一般职员、私企/外企管理人员和国有公司管理人员, 这些个人投资者对投资理财表现出较强的意愿, 但受限于其专业性知识范围, 都难以对当前基金的披露信息作出专业化的正确理解和判断。在对个人投资者收入水平的调查中, 个人月收入在2千元以下和2-5千元的投资者占比分别为20%和50%, 合计占到投资者总数的七成。这样, 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经济能力是有限的, 他们既有较强的改善经济状况的意愿, 对获取基金信息的渠道也就偏好于低边际成本的信息渠道, 这也符合了另一个调查结论:个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网络。当今网络上拥有海量的及时信息, 相对于报刊信息, 具有低成本、及时的特点。

通过个人基金投资者基本属性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目前, 个人投资者都是理性人, 其以受过良好教育的而收入水平较低的中青年工薪阶层为主。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的主力, 其绝大多数对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各种信息具有较强的领受能力, 但又偏好于可及时获取的、非专业化的、成本低廉的信息渠道。

其二, 个人投资者基金投资基本情况体现出的对信息披露偏好。个人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构成了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需求, 不同年龄、不同受教投资者对同样的信息又具有不同的学习领受能力和决策应用能力。调查问卷显示, 个人投资者所持基金对金融资产的占比为10-30%的有34%, 占比超过30%有约45%。以基金投资占金融资产30%以上的投资者为例, 在30岁以下年龄段的投资者中, 这一比例为45%, 而在60岁以上年龄段的投资者, 这一比例上升到56%, 呈上升态势;其中, 中专及以下学历为43%, 而研究生学历这一指标上升到53%。同时, 在中专及以下学历的投资者中, 投资盈利的投资者占比41%, 而在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投资者中, 这一比例为52%。数据显示, 基金投资在个人投资者家庭金融资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且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 基金在其金融资产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 其基金投资盈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任何理性的个人投资者来讲, 都有动机关注和了解基金的披露信息, 以利于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由此可见, 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中青年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中的主体, 他们的信息领受能力和应用能力普遍偏高, 对信息的需求也更高。

其三, 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体现出的对信息需求的偏好分析。问卷调查显示, 就基金募集期间, 过半数投资者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同基金公司是契约关系, 个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时最为关注的因素分别是投资研究团队的专业性、稳定性、公司治理和运营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经理的长期投资业绩、研究和投资经历、个人守法合规情况。

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 48%的投资者选择了网上交易, 占比最高。网上交易占比高的原因可能与基金个人投资者中的大多数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中青年群体, 对网络工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另外一个原因, 可能是由于基金公司在发放调查问卷时, 主要通过网上调查及电子邮件方式, 使得调查对象网民的占比较多。还有38%的个人投资者选择在银行柜台购买, 而证券营业部购买和基金管理公司直销分别各占7%。有鉴于在银行和证券公司销售渠道中, 销售者能给个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信息十分有限, 因而网络便成了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获取基金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个人投资者在基金持有期间, 最需要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是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基金投资信息, 这一需求的比例达37%。中青年、高收入群体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投资者群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服务需求明显高于其他群体。这也正好暗合了前文所述受较高教育的中青年是个人投资基金的主体, 他们对基金披露信息有着更好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被调查的基金投资者中, 通过互联网了解基金信息的投资者占到了67%, 而主要通过报纸杂志获得信息的投资者占13%, 通过与朋友同事交流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占了11%。其他方式所占的比例比较小。这其中, 随着年龄的增长, 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越来越低, 通过朋友同事和报纸杂志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则有所提高。而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 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投资者比例由46%上升到76%。

三、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偏好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上述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来看, 广大个人投资者据以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偏好还未得到有效满足, 基金公司披露的信息离个人投资者的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供给的主体, 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合法信息披露外, 还应尽可能地满足作为基金投资主体的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偏好, 否则就会遭到个人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根据上文的比较分析, 我们对改进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如下:

其一, 拓宽基金信息披露的渠道, 增加信息的易得性。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合同书及其摘要、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主要在官方网站和证监会指定披露报纸上进行披露, 年报、中报、季报、净值公告除了前述两种披露途径外, 还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X BR L的格式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开披露。证监会指定的三大信息披露报纸日发行量总共不过百万份, 这相对于过亿的个人投资者来讲, 其受众面相对狭隘。相对于网络信息, 报纸的获得成本较高、时效性差, 仅适合于那些不能方便获取网络信息的老年投资者,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报纸在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网络信息是一种低边际成本、高效快捷的信息获取方式。除了监管机构网站及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外, 笔者统计了6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设置类似“信息披露”引导标题栏的情况, 具体如表1:

注:表中**代表基金公司名称, 如“嘉实公告”;表中合计数不足100%是因为中邮创业基金在其官方网站上没有设置类似的引导标题栏。“显著位置与非显著位置”表示标题设置的位置是否显著易见。数据来源于60家基金管理公司官方网站。

如上所示, 网络信息具有强大的成本和实效优势, 但仅有50%的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信息披露”这一引导标题栏, 18.3%的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公告”、“公司公告”两个类似标题, 其他都使用“公司动态”、“**公告”、“最新公告”、“新闻中心”、“信息公告”等含糊其辞的标题, 还有一家基金公司在其官网上没有设置类似的引导标题栏。可见, 还有不少基金公司在个人投资者所偏好的信息获取方式方面做的工作很不够。

其二, 建立以个人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 使用简明的非专业词汇表述。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 个人投资者处于信息获取、信息处理的弱势地位。个人投资者是基金投资的主体, 监管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信息披露应该以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的, 以逐步建立以个人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广大个人投资者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 各自的专业化知识结构使得个人投资者对信息的处理不能达到理财专家的水平。目前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中大量使用基金业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 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对基金信息望而却步。美国证监会为让广大个人投资者也能够处理公开披露的信息, 在全美证券市场倡导了一场名为“简明英语”的项目, 意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推行简单明了的英语表达。当前, 我们的基金信息披露也应该着力推行类似的“简明汉语”项目。

其三, 增加基金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是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 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基金公司的治理与重大事项决策, 但个人投资者大多都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中青年工薪阶层, 他们具备关注投资财产的能力和意愿。调查问卷显示, 个人投资者最为关注基金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见, 基金公司有必要增加其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 以增强其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改善个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投资关系, 引导基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四, 加强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有机结合, 提高基金市场效率。基金公司改善其信息自愿披露行径是满足个人投资者信息需求偏好的重要举措。但我国基金市场还处于弱式有效, 市场效率低下, 而有效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措施。在我国基金市场发展初期, 仅靠基金公司的自愿披露难以有效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 监管层需从强制信息披露的层面上要求基金公司改进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引导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走上良心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8.解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篇八

2015年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国内资本市场横空出世。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请其就该办法进行解读。

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长期以来为保障基金安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养老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历年来基金收益率不仅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且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导致庞大的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元。预计未来一个时期,基金累计结余规模还将持续扩大。

“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预计也将出台实施,这将进一步增强养老基金的支付调剂能力并扩大基金累计结余规模。”金维刚说。

金维刚表示,政府通过利用养老基金结余的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和建设,可以控制消费支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抑制货币供给和通货膨胀,有利于保持国民消费相对稳定,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实现了自身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郑秉文说,“从这个角度看,养老基金是所有国家资本市场价值投资的基石,其作用如同债市中的20年长期国债。”

据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投资范围较广,主要体现在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购买国债、政策性或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以及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专家表示,养老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低风险偏好,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而且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很少频繁换手,对短期投机心理将是巨大的抗衡力量,有利于减少股指波动幅度。因此养老基金投资将逐步成为资本市场的压舱石。

养老基金入市风险可控

一些人担心,养老金作为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入市后是否安全?专家对此表示,养老基金投资无法完全避免短期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投资将带来丰厚回报。

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马力说,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的风险准备制度,规定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金投资发生的亏损。同时对养老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投资管理办法所说的资本市场是包括多层次结构和丰富产品的资本市场,股票类资产投资只是其中一项,且最高投资比例不超过30%。”马力表示,“养老基金对于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是可控的。只要按制度执行,就会达到既维护基金安全,又能保值增值的目标。”

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九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2号令,下称《销售办法》)自2011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无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销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比如,基金销售机构类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发展需要;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愈趋完善、监管手段愈趋丰富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进行调整,以促使更多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有一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从内部管控、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具备独立开展基金销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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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规定限制,无法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与此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二、修改思路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考虑对《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四)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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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

(五)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六)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七)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

(八)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九)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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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政策空间。

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十

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九条

(一)、(四)项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表1);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一)(二)》(附表2);

(三)每个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表

(一)、(二)》(附表3)。

九、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附件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一)、(二)附件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表

1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十一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以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信托公司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信托单位持有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运作方式应采用封闭式。经核准的信托单位总额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信托单位可以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第六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资质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经验和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

(四)董事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包括有外部人士参加并由外部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委员会;

(五)过去三年连续盈利;

(六)过去三年办理的信托业务中,没有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不良记录;

(七)公司已累计设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10次以上,且所有信托计划已经结束或运作正常、执行良好;

(八)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报告;

(二)已设立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名单及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

(三)由全体董事签署的关于董事会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业务发展规划、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名单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

第二节 信托计划的发售

第十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信托单位的发售,由信托公司负责办理;信托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申请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托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二)信托单位募集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少于一百个;

(四)任意五个以及五个以下信托单位持有人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50%;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信托单位发行总份额的15%。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信托合同草案;

(三)资金保管协议草案;

(四)发售说明书草案;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六)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估价报告;

(七)描述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发行目的和名称;

(二)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信托计划总额和信托合同期限;

(四)信托单位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五)信托单位持有人、信托公司和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七)信托单位发售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

(八)信托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九)作为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的管理费、保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一)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

(十二)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三)信托单位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四)信托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信托财产清算方式;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信托合同和资金保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将要收购的物业的详细介绍;

(五)交易及其结构的特定特征;

(六)实际交易的特定细节;

(七)定价及估值;

(八)信托单位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九)信托单位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十)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会计调查报告;

(十二)税务意见书;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风险警示内容;

(十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所有包括事实与意见的陈述都应经过识别、质询、审查及确认,均具备事实依据或可证实合理,任何有利害关系人或董事关于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细节必须清楚说明。

第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单位发售的三日前公布发售说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信托单位发售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行为。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信托计划的设立。逾期未完成且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可展期一个月。

第十八条

在前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募集的信托单位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信托单位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公司应当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发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 投资人缴纳认购信托单位的款项时,信托合同成立;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信托合同生效。

信托计划不能成立时,信托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发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完成信托计划设立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 5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可以在国家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信托单位的交易,应当具备交易场所的交易条件,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第三节 信托公司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信托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信托单位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信托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信托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信托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中期和信托计划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八)办理与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信托单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信托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

(三)利用信托财产为信托单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信托单位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营业资格;

(二)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原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受托人;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人。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受托人或临时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节 资金保管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由依法设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的部门;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信托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机构与信托公司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账户资金;

(二)按照规定开设信托资金账户;

(三)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根据信托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信托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信托计划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信托公司计算的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九)按照规定召集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

(十一)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资金保管机构发现信托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信托公司,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资金保管机构发现信托公司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信托公司,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解任;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资金保管机构;新资金保管机构产生前,由银监会指定临时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资金保管机构或者临时资金保管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运作

第三十四条

信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投资于成熟的具有稳定、可预见现金流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或其相关权利并予以出租、出售;

(二)用于购入目前虽然空置且没有产生收入但已带有确定租约的正在进行大规模发展、重建或修缮的上述物业;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的以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权利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向。

第三十五条 信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但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对象中包含80%以上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房地产项目;

(二)房地产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处置收益等不低于该房地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75%;

(三)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3年;

(四)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不得同时投资于同一房地产项目;

(五)不得以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当遵守以下投资比例:

(一)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或工业用房并予以出租、出售的,不得低于该信托财产总值的80%;

(二)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向的,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应当以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1次,且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信托计划净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可以对外负债,但负债率不得超过信托财 9 产净值的20%。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必须对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实施尽职调查。信托公司董事会负责设立尽职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律师、会计师以及物业评估人员。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详细了解拟投资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工业用房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环境、租售市场前景和能否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等,厘清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上所附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对物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包括物业的性质、法律权属、承租方及其他房地产协议签订方权利的可靠性及确定性、租约的可执行性;

(三)对拟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严格审核项目的用途和功能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能否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审核房地产项目是否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测量预算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件等;

(四)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的使用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实际管理人的基本背景、资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与实际流程、既往的项目管理与开发经验进行评价分析;

(五)房地产项目现有及预期的租约及重大协议;

(六)维修及营运物业所需的开支;

(七)物业是否投保及已投购保险的承保范围及金额;

(八)了解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和信托计划拟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原始持有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九)通过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需明确:房地产项目的产权是否明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是否合法、尽职调查过程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十)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会计意见书。会计意见书需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现金流预测、财务模型、假设条件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确认,同时还要对税务事项出具相应税务意见;

(十一)了解房地产项目的现行运行情况、工程调查报告具体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维护、潜在大修需求等情况;

(十二)委托具有国家一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估价报告必須最低限度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的估价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详情;

(二)描述及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

(三)有关市场的整体結构及状况,包括就供求情况、市场趋势及投资活动而进行的分析;

(四)有关物业的所处的详细位置;

(五)有关物业现有用途;

(六)有关物业的說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年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可出租面积及目前各部分的用途等;

(七)有关物业产权状况;

(八)有关物业租赁状况,包括出租率、租户结构、租约期限结构、租金结构和租约主要条款概要等;

(九)在估价基准日,有关物业的帐面价值;

(十)可能影响有关物业价值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每年对信托财产评估一次,并按规定向信托单位持有人披露,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信托公司必须至少每两年委托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相关估价报告或意见,作为评估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笔交易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者,应由二家以上(含二家)具备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如果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房地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差异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信托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价格,并在信息披露中说明理由;

(二)信托合同签订前的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的估价,其评估基准日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与信托计划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为每一个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设置单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七人,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士,所有成员必须是具备地产和金融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信托合同做出投资分析报告,以此做出投资决定和交付执行,执行时应做出投资决定纪录和执行纪录,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前项投资分析报告应记载分析基础、根据及建议;投资决定纪录应记载投资标的的种类、数量及时机;执行纪录应记载实际投资或交易标的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并说明投资或交易差异原因。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运用计划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其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必须与信托合同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将信托计划经营及风险状况上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接受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就前项规定所检查事项、报表或数据予以核查。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其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信托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要明确界定投资权限,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应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应制订和形成详细可行的操作流程,并保证该操作流程的严肃性和独立性。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点,并明确规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和信托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或其相关权利并予以出租、出售的,应当至少采取如下的管理措施:

(一)制订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及政策并有效地管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风险;(二)投资于符合信托计划的投资目标的房地产项目;(三)明确额定信托计划的借款限额;(四)管理信托计划的现金流量;(五)管理信托计划的财务安排;

(六)为信托计划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安排足够的物业保险及人员保险;(七)制订及落实租赁策略,策划租户的组合及物色潜在租户;

(八)执行租约,履行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与租户磋商出租、退租、续订租约、终止租约、重新出租以及进行租金评估和调整、收取租金、追收欠租及收回物业等事宜;

(九)确保所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的营运遵守法律、法规;

(十)制订及落实有关物业管理、维修、完善计划。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可以在评价自身房地产管理经验与能力的基础上,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担任管理顾问。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国家物业管理资质的房地产服务企业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所持有的物业,由其负责房地产直接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务,包括房地产的实体管理、处理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收租事宜。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两家以上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对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履行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物业管理机构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第四章 信托单位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六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信托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

(四)对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资料;

(六)对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二)信托计划扩募或者延长信托合同期限;

(三)提高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标准;

(四)更换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

(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由信托公司召集;信托公司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资金保管机构召集。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而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都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信托单位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召开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信托单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托单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信托计划扩募、更换信托公司或者资金保管机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托单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信托财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已设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在封闭两年后可以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扩募。

已在交易场所交易的,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信托计划扩募或者延长信托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

(一)信托计划运营业绩良好;

(二)信托公司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合同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受托人、新任资金保管机构承接的;

(四)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信托合同终止时,信托公司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单位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和其他信托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托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八条 信托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在中国银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信托单位持有人能够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九条 公开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包括: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信托合同、资金保管协议;

(二)信托计划募集情况;

(三)信托单位交易公告书;

(四)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

(五)信托财产的资产组合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季度、中期和信托计划报告;

(六)临时报告;

(七)信托单位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九)涉及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诉讼;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条 对公开披露的信托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一条

公开披露信托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房地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或者信托单位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二条 信托计划在交易场所交易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信托单位交易场所的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七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核准权;

(二)办理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备案;

(三)对信托公司、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机构从事房地产投资信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信托公司存在欺骗投资人行为,或者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六条

信托公司未按照规定将其管理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区别,或者未对其管理的不同信托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或者未委托对信托财产账户资金设置资金保管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1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篇十二

2004-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

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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