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分析报告

2024-10-14

国内专利分析报告(共8篇)(共8篇)

1.国内专利分析报告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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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专利分析报告 篇二

自1831年法拉第制出了世界上最早的第一台发电机后,1866年德国人西门子(Siemens)制成了世界上第一台工业用发电机后,人类进入了应用电能的新纪元。150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用电器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普及,人类对于电能的需求和消耗在不断增强,发电技术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电力系统的供配电工艺也随之水涨船高,而变压器作为供配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近20年来,在配电变压器中,干式变压器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据统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干式变压器目前已占到40%~50%份额,在我国有统计表明在大、中城市中平均约占15%~20%,而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约占到50%左右,但由于在我国农村配电网中干式变压器的应用相对较少,因此,整体上,干式变压器占变压器应用的10%~15%之间[1]。从产量上来看,我国自1989年第二次城网改造会议之后,干式变压器的产量有了显著的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起,每年大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1999年的总产量已逼近1万MVA(该值已大大超过了10年前预测4500MVA),到2004年,我国干式变压器的总产量已达32000MVA,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这个增长需求还在不断增加。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全世界来看也是罕见的,《2013-2017年中国干式变压器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至今已成为世界上干变产销量最大的国家。

区别于油浸式变压器采用油作为冷却介质,干式变压器依靠空气对流进行冷却,相较之下具有更加优秀的耐热性能、阻燃性能、免维护性能,抗短路性能,近年来广泛用于局部照明、高层建筑、机场、码头CNC机械设备等场所,并且相关的配套技术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本文从中国专利的角度,辅以文献技术检索,以干式变压器作为基本领域,结合国际专利分类号(IPC),选取相关主题词检索词进行联合检索。为了检索范围的有效性,并未直接限定干式变压器,而是扩大其下位概念及其应用范围,并人工晒出不相关领域的专利,最终命中3240条专利,以该专利为分析样本,围绕专利申请量、申请领域、专利申请人以及近10年来的总体状况展开分析。

1 申请趋势分析

早在20世纪中后期各国就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干式变压器,而我国也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引进干式变压器。我国干式变压器的生产和发展至今也有4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自行研制开发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阶段,而其中发展较快的是20世纪90年代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阶段,在该阶段我国通过引进国外的干式变压器技术和设备同时在其基础上加以消化吸收,并对其进行改进提高,这一时期我国的干式变压器行业无论从产量上、品种上以及产品的性能上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同时也催生了一批与干式变压器技术相关的优秀专利。现在我国的变压器生产已经能够达到国际标准,同时我国的干式变压器生产企业在不断地进行产品研发的同时开始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本文以所检范围内的专利为样本,考察近20年来针对干式变压器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变化趋势,绘制统计图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国内专利申请人对干式变压器相关技术和应用开展了较多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干式变压器的相关专利量非常少,而在2003-2011年期间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标志着该项技术以及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而2011年至今专利量保持了相对的平衡,并无较大的波动,标志着相关应用的研究均已步入市场化成熟应用的阶段,从专利角度看,近几年并无重大的技术突破。

2 主要申请人分析

随着干式变压器应用地不断加强,其总产量也在不断增加,从20世纪90年代起,每年大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故在此过程中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1995年我国产量达到50万千伏安以上的企业只有2个,1997年增加到4个,1999年增加到10个,而2002年,年产量达到50万千伏安以上的企业达到16个,其中:年产量100万千伏安以上的企业8个,年产量50万~100万千伏安的企业8个。这些企业同时拥有着世界范围内的干式变压器的核心以及关键技术[1]。

表1中列举拥有干式变压器核心以及关键技术的各个企业,其中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FCHINA(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相关专利87件,其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经过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其经营区域覆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供电人口超过11亿人。CHINESE ELECTRI⁃CAL EQUIPMENT GROUP CO.,LTD.(中国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相关专利56件,BAODING TIAN⁃WEI GROUP CO.,LTD.(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相关专利44件。其他拥有较多相关专利的企业包括:镇江天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广东海鸿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瑞恩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等等,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各单位的申请量并没有拉开太大差距,说明各自拥有自主研发技术,并未形成市场垄断,属于较为健康的状态[2]。

3 主要技术构成分析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20世纪60年代初,推出了第一台B级绝缘空气自冷干式变压器。从那时至今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的干式变压器的生产技术经历了2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自行研制开发阶段(20世纪60-80年代),该阶段初中国研制出防火性能较好的B级绝缘空气自冷千式变压器(型号为SG),后期上海变压器厂率先推出了采用铝导体的B级绝缘、用石英砂做填料的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型号为SCL),此后,北京变压器厂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进日本富士技术生产了铝导体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型号为SCL(爸爸B))。铝导体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中国干式变压器的主流产品。第二阶段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德国推出了采用玻璃纤维增强的薄绝缘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技术,其性能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可,我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引进H级绝缘的空气自冷干式变压器技术为主,目前引进技术的产品已占干式变压器总产量的90%以上[3],但我国企业在引入的基础上同时又加以消化吸收,并对其关键技术进行改进提高,在此期间催生了较多相关专利。

为了进一步明确干式变压器相关的研发和应用领域范围,故对其相关的专利进行了技术领域分析,并排出了占比前10位的细分领域,依据国际专利分类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见表2、图2)(注:为简洁起见,IPC索引重新进行了组织表述)。

将这些关于干式变压器的专利技术与时间维度相结合分析,可得出干式变压器在未来的技术发展方向,主要包括:(1)节能环保的研究。主要采用低损耗硅钢片,阶梯步迭铁心接缝,箔式绕组结构,通过对噪声的深入研究,计算机优化设计等来达到环境保护要求。(2)可靠性的提高。变压器的运行可靠性在运行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较多的研究单位通过电磁场理论及其计算、热点温升、浇注工艺、波过程、质保体系、可靠性工程等方面的研究,对干式变压器的可靠性进行认证。(3)容量的提高。配电变压器容量通常在2500k VA以下,但随着城市用电负荷不断增加,35k V大容量的区域供电干式电力变压器将获得广泛应用,有报道显示顺特已经生产了近10台35k V,16000/24000k VA超大容量的干式变压器。(4)功能的多样性组合及智能化设计。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只具变电功能的干式变压器逐渐被淘汰,随之多功能组合式变压器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其带有保护外壳、强迫风冷、功率计量、计算机接口等功能,并可引入TTU智能化接口,具有数据处理、状态控制、状态显示等功能。(5)向着多领域交叉发展。从以配电变压器为主,向发电厂励磁变、轨道交通牵引整流变、大电流电炉变、厂用变、船用、核电站、采油平台用等特种变压器及多用途多领域发展。(6)新材料的加入催生了干式变压器的新品种,但目前在我国,环氧树脂真空浇注干式变压器占据着主导市场。

4 结语

从专利角度的分析与国内干式变压器相关技术的趋势基本类似,在20世纪90年代,干式变压器的相关专利量非常少,而在2003-2011年期间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标志着该项技术以及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但目前已步入市场化成熟应用的阶段,从专利角度看,近几年并无重大的技术突破。从专利申请人的角度看,各单位的申请量并没有拉开太大差距,并未形成市场垄断,属于较为健康的状态。从技术构成来看,主要专利围绕变压器线圈、材料、安装及固定方式等方面,可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明晰核心专利所处的技术分类。

参考文献

[1]林以达,徐浩民.干式变压器行业的发展情况[J].电器工业,2003(10):1-2.

[2]郭振岩,刘景江.干式变压器发展新动向[J].变压器,2002(5):6-9.

3.中国国内专利缺乏高科技含量 篇三

首先是数量上的比较。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3类专利中,发明的科技含量最高。在发明专利的受理数量中,大约40%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60%来自国内,其中15万多件是国内企业申请的。15万多件与国内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比显得很少。

其次是质量上的比较。在专利的科技含量上,国内外的差距是全方位的。

第一,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2005年12月1日,在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大讲堂”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说,国内个人、国内企业专利申请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中国占优势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集中在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

第二,中国人申请与获得授权的专利中,绝大部分是科技含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来自外国的申请与获得授权的专利中,大部分是科技含量高的发明。统计显示,自2004年以来,来自国内个人与企业的专利申请受理中,发明申请占申请总数的26%左右;在获得授权的专利中,发明只占13%左右;而来自外国的专利申请受理中,发明占86%;在获得授权的专利中,发明占了79%。

第三,中国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1985年中国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当时约有8000多件,国内国外大概各占4000多件。到2000年,15年届满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还有1200件维持有效,其中只有95件是国内企业申请的,1105件是国外公司申请的。这体现了国内专利技术的技术含量比较低,不值得维持那么长时间。

4.专利检索报告 篇四

二、检索工具:专利文献数据库、读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三、检索时间:1990年-2014年

四、检索结果:

(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1、【专利名称】 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统计学模型的房地产价值估算方法

【申请公布号】CN103578057A(CN-中国;1-发明专利;03578057-文献序号;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申请公布日】2014.02.12 【申请号】CN2012102834278X(CN-中国;2012-年份;1-发明专利;02834278-序号;X-校验码)【申请日】2012.08.10 【申请人】北京奥齐都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莫丽娟;李燕宁;吴骞

【地址】100044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A31101 【分类号】G06Q50/16(2012.01)I;G06N3/02(2006.01)I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统计学模型和地图周边资源影响因素的房地产价格估算方法。本发明采用人工神经网络统计学模型,以房产的当前成交均价为基价,通过调整影响房价的基本因子和调整因子的权重,搭建一个包含输入层,中间隐藏层和输出层的房价估算神经网络模型。输入层为房产的成交均价以及各种影响因素,中间隐藏层的结构是本发明的核心内容,输出层是该物业的估算价格。本发明使得房地产价格的估值不再是基于估价师们经验的一种黑箱操作,而是成为大众可以公开使用的一种资源,并且将各种环境因素和影响因子对于房价的影响更直观的图形化显示出来,使得大众对于房价的估算构成有了更清楚明晰的了解。本发明的流程图如附图所示。【发明专利申请】事务数据

2、【专利名称】一种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公布号】CN103366320A(CN-中国;1-发明专利;03366320-文献序号;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申请公布日】2013.10.23 【申请号】20***(2013-年份;1-发明专利;02404698-序号)【申请日】2013.06.18 【申请人】苏州润田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发明人】张俊辉 【地址】215000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自由水岸花园17商幢102室 【分类号】G06Q50/16(2012.01)I 全部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输入系统中包含了客户信息模块、房源信息模块和经纪人信息模块,信息输入系统之后设置了信息跟进系统,信息跟进系统包含了时间跟进模块和步骤跟进模块,数据进入汇总系统后,在汇总系统中与输出模块和标记模块连接。通过上述方式,本发明能够将房地产的信息运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将公司房源、客户、经纪人的信息进行整体预览与管理。

【发明专利申请】事务数据

3、【专利名称】 房地产实人登记信息安全监管方法及系统

【申请公布号】CN103295169A(CN-中国;1-发明专利;03295169-文献序号;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申请公布日】2013.09.11 【申请号】20***(2013-年份;1-发明专利;01608984-序号)【申请日】2013.05.03 【申请人】周羽

【发明人】周羽

【地址】510630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36号裕通大厦27层 【分类号】G06Q50/16(2012.01)I;G06F21/32(2013.01)I 全部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房地产实人登记信息安全监管方法及系统,该方法 包括:采集房地产证上的第一标签,获得第一信息码;对第一信息码 进行处理还原,获得位置参数、制证校验参数以及第三数字签名值; 验证位置参数、制证校验参数以及第三数字签名值的合法性;验证该 房地产证的权属登记信息是否有效;采集房地产证持证人的生物特 征,并将其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房地产产权人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匹配 验证。本发明可通过采集房地产证上的第一标签以及持证人的生物特 征,来验证房地产证以及房地产证持证人的真伪,或通过智能移动终 端采集第二标签来进行查询,本发明可对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及验 证,实现统一监管控制,安全性高,可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市场监管领 域 【发明专利申请】事务数据

4、【专利名称】 一种基于房地产项目的税务测算平台

【申请公布号】CN103106612A(CN-中国;1-发明专利;03106612-文献序号;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申请公布日】2013.05.15 【申请号】20***(2013-年份;1-发明专利;00353935-序号)【申请日】2013.01.30 【申请人】北京税恒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程君

【地址】100036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五号楼8层816室

【分类号】G06Q40/00(2012.01)I;G06Q50/16(2012.01)I 全部

【摘要】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基于房地产项目的税务测算平台,包括:项目 资料定义模块用于定义房地产项目中的资料;项目税务测算规则配置 模块用于配置房地产项目中税务测算的计算规则;项目税务测算预估 数据编录模块用于编制和录入房地产项目中涉及税务测算的预估数 据; 【发明专利申请】事务数据

5、【专利名称】 房地产项目涉税风险评估方法

【申请公布号】CN102609874A(CN-中国;1-发明专利;02609874-文献序号;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申请公布日】2012.07.25 【申请号】2012100339878(2013-年份;1-发明专利;00339878-v序号)【申请日】2012.02.15 【申请人】江苏壹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景冬生

【地址】215028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11-10A0单元

【分类号】G06Q40/00(2012.01)I;G06Q50/16(2012.01)I 全部 【摘要】一种房地产项目涉税风险评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根据需要分析的房地产项目类型,从已有的房产成本信息库中选择较相似的项目形成样本集合;根据样本集合中的成本数据对每个成本科目计算平均值和区间;将相应成本科目与对应的区间比较,落入区间为低风险,区间外为高风险;并可进行关联分析,与样本计算出来的相应的平均值比较,得出关联分析风险为高风险还是低风险;如果当地政府制定了成本限制值,将其预设为强制值,一旦该成本科目值超出预设值,风险值调整为高;风险量化的方法是结合区间分析风险和关联分析风险,按权值计算,并对高低风险进行赋值,并和预设的多个风险区比较,得出风险高低的评估结果。

【发明专利申请】事务数据

(二)专利文献数据库

1、【专利名称】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方法及设备

【申请号】CN200910008644.4(2009-年份;1-发明专利;0008644-序号;4-计算机校正码)

【申请日】2009-02-09 【公开号】CN101482959A(CN-中国;1-发明专利;01482959-文献序号;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公开日】2009-07-15 【申请人】王群

【地址】100012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3号楼1702室 【发明人】王群;王昌浩

【专利代理机构】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张亚军;陈宪忠 【国省代码】11 【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方法及设备,是利用计算机 模拟产生三度空间的虚拟世界,提供使用者对于视觉、听觉、触觉及其他方面 感官的模拟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感觉,让使用者身临其境地感受三度空间内的 事物,包括以下步骤:在各单台电脑上安装客户端程序;在远端服务器上安装 服务器程序;多个参与者上网,通过客户端程序登录、进入服务器上的程序,进行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专门设置产权存贮单元保存交易结果。它使虚拟实境房地产和现实房地产形成对应关联关系,是网上虚拟实境房地产 开发和经营的技术平台。

【主权项】1.一种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方法,所述的虚拟实境房地产,是 利用计算机模拟产生三度空间的虚拟世界,提供使用者对于视觉、听觉、触觉 及其他方面感官的模拟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感觉,让使用者身临其境地感受三 度空间内的事物,包含土地、景观、园林、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社区、村 镇、城市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室内外空间,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在具有上网装置的各单台电脑上安装客户端程序,客户端程序为在网 上登录、进入并运行本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系统模块;b.在远端服务器上安装服务器程序,服务器程序为包括有一个或一个以 上的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及进行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平台的系统模块;c.多个参与者用各自的输入输出设备和各单台电脑上网,通过客户端程 序登录、进入服务器上的程序,进行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d.专门设置产权存贮单元,虚拟实境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交易结果,实 时传输记录保存在产权存贮单元内,记录保存的属性有:虚拟实境房地产的名 称或编号、产权人。【页数】15 【主分类号】G06Q30/00 【专利分类号】G06Q30/00

2、【专利名称】用于在线约会服务的初始印象分析工具

【申请号】CN200710042675.0(2007-年份;1-发明专利;0042675-序号;0-计算机校正码)

【申请日】2007-06-06 【公开号】CN101578601(CN-中国;1-发明专利;01578601-文献序号;)【公开日】2009-11-11 【申请人】雅虎公司

【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发明人】卢卡斯·维斯威克斯·派蒂娜蒂;赫拉瑞·A·凯里 【国际申请】2007-06-06 PCT/US2007/070525 【进入国家日期】2009-11-11 【专利代理机构】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省代码】US 【代理人】宋鹤;南霆

【摘要】提供了用于管理初始印象属性的显示以快速查看最相关的信息的系统 和方法。该查看可以由用户定制。在搜索上下文内,可以基于一组搜索标 准执行搜索。用户可以建立要显示的一组初始印象属性,或者采用一组默 认的初始印象属性。该默认组可以基于统计分析来确定。当搜索的结果被 显示时,初始印象属性也可以被显示,以使得用户可以回顾初始印象属性 并部分基于初始印象属性作出决定。初始印象属性也可以被用在线程化的 在线会话中或者用在浏览库存中。搜索或浏览上下文可包括在线约会搜 索、商品搜索、群组、房地产、甚至职业搜索。

【主权项】一种用于管理在线比较的方法,包括: 对于在线候选者确定一个用户标准; 由所述用户标准确定至少一个属性; 利用所述用户标准显示至少一个候选者概要;以及 利用所显示的至少一个候选者概要选择性地显示所述至少一个属性,以使得所述用户能够部分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属性来评价所述候选者。【页数】28 【主分类号】G06F17/30 【专利分类号】G06F17/30

3、【专利名称】自助查询终端

【申请号】CN201030159176.4(CN-中国;2010-年份;1-发明专利,030159176-序号;4-计算机校正码)【申请日】2010-04-15 【公开号】CN301375419S(CN-中国;3-外观设计专利;01375419-文献序号;S-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号)【公开日】2010-11-03 【申请人】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264203 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新北洋科技园 【发明人】王朝义;杨建;袁勇;彭远斌;冯国刚 【国省代码】37 【摘要】1.产品名称:自助查询终端。2.产品用途:银行、医院、电信、房地产、车市、彩票等领域信息的查询及打印。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4.右视图最能体现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5.因仰视图为不常见视图,所以省略仰视图。【页数】6 【主分类号】14-02 【专利分类号】14-02

4、【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本地和远程的房地产购销管理系统

【申请号】CN200410025244.1(CN-中国;2004-年份;1-发明专利;0025244-序号;1-计算机校正码)【申请日】2004-06-17 【公开号】CN1710572(CN-中国;1-发明专利;710572-文献序号)【公开日】2005-12-21 【申请人】上海益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201615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肖钱路南侧6号 【发明人】王海刚 【国省代码】31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本地和远程的房地产购销管理系统,包括若干房地产销售 现场计算机设备、客户端计算机设备、服务器端计算机设备以及连接上述计算机设备的 网络,其特征在于:客户初次登陆所述系统,系统将提示客户建立个人账户信息并将选 择中意的房间加入到客户收藏文件夹,客户再次登陆所述系统输入个人帐户信息可调出 并浏览、打印所述客户收藏文件夹中选择中意的房间,房地产开发商登陆所述系统输入 管理员帐户信息可浏览客户对所述客户收藏文件夹中选择中意的房间的操作信息,并从 统计结果中得出客户对加入到所述客户收藏文件夹中的房间的观注度。本发明克服了以 往客户和房地产开发只能在现场进行商品房交易的限制,提高了房屋买卖交易的效率。【主权项】一种适用于本地和远程的房地产购销管理系统,包括若干房地产销售现场计算机 设备、客户端计算机设备、服务器端计算机设备以及连接上述计算机设备的网络,其特征在于:客户初次登陆所述系统,系统将提示客户建立个人账户信息并将选择中意的房 间加入到客户收藏文件夹,客户再次登陆所述系统输入个人帐户信息可调出并浏览、打印所述客户收藏文件夹中选择中意的房间,房地产开发商登陆所述系统输入管理员帐户信息可浏览客户对所述客户收藏文件夹中选择中意的房间的操作信息,并从统计结果中得出客户对加入到所述客户收藏文件夹中的房间的观注度。【页数】12 【主分类号】G06F17/60 【专利分类号】G06F17/60

5、【专利名称】多层住宅组合交通构造

【申请号】CN200520054153.0(CN-中国;2005-年份;2-实用型专利;0025244-序号;0-计算机校正码)【申请日】2005-01-20 【公开号】CN2787764(CN-中国;2-实用型专利;787764-文献序号)【公开日】2006-06-14 【申请人】王林

【地址】518112广东省深圳市布吉半岛 【发明人】王林 【国省代码】44 【摘要】多层住宅组合交通构造涉及房地产领域多层住宅的一种交通组合构造,主要采用垂直电梯、单元楼梯、天台走道和独立楼梯组合并用的构造方式,很好的协调了六层以上的多层住宅设置电梯与建造成本之间的矛盾,且构造简单、经济实用。主要特征是:在多层住宅的一处设置电梯,首层和七楼天台设置出 入口,七楼天台设置独立楼梯和走道,该走道将天台上的所有出入口全部连通。采用本实用新型建造的多层住宅成本低、住宅公摊面积小、实用率高

【主权项】

1、一种多层住宅组合交通构造,包括住宅单元楼梯、电梯、电梯井及机房等,其特征在于:电梯从住宅首层一站直达七层天台,中间不停层,首层和七 层天台设电梯出入口,天台电梯出入口与各单元楼梯出入口、七层住宅入 口及独立楼梯口通过天台走道连通。【页数】6 【主分类号】E04H1/04 【专利分类号】E04H1/04

(三)读秀

1、【专利名称】电子防伪房地产证

【申请号】CN203247820.8(CN-中国;2-实用型专利;03247820-文献序号;8-计算机校正码)【专利名称】电子防伪房地产证 【申请人】谢守治

【地 址】510630 广东省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2104 【发明人】谢守治

【申请日期】2003.06.27 【IPC号】G06K9/20 【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子防伪房地产证。其由房地产证书、射频读写 仪及射频阅读仪所构成,在房地产证书里隐藏有射频感应电子标签。该产品防伪

可靠且使用方便,同时还具备系列智能化管理作用。

2、【专利名称】房地产信息管理方法

【申请号】CN201010589600.8(CN-中国;2010-年份;1-发明专利;0589600-序号;8-计算机校正码)【专利名称】房地产信息管理方法 【申请人】上海杉达学院

【地 址】201209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727号 【发明人】颜克明,张丽晓 【申请日期】2010.12.15 【IPC号】G06Q10/06 【摘要】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房地产信息管理方法,包括:输入并存储房源信息,所述房源信息包括房源的所属区域、户型、价格、面积、期望成交价格;输入并存储客户信息,所述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特殊要求;将所存储的房源信息和所存储的客户信息分配给一员工;以及为该员工设定一跟进计划,所述跟进计划包括跟进时间、跟进类型、跟进内容。本发明的方法可以提高输入输出的规范性、更方便、更简单。

3、【专利名称】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号】CN201010589631.3(CN-中国;2010-年份;1-发明专利;0589631-序号;3-计算机校正码)【专利名称】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上海杉达学院

【地 址】201209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727号 【发明人】颜克明,张丽晓 【申请日期】2010.12.15 【IPC号】G06Q50/16 【摘要】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房源管理模块,允许登 陆的员工输入并存储房源信息,并允许对已存储的房源信息进行检索、修改或删 除;客户管理模块,允许登陆的员工输入并存储客户信息,并允许对已存储的客户信息进行检索、修改或删除;员工管理模块,通过所述员工管理模块对员工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系统管理模块,通过所述系统管理模块对所述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其中所述维护包括系统参数和操作权限的设定、修改和录入,以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

4、【专利名称】网上房地产服务与方法 【发明人】胡书来

【申请号】CN200710044161.0(CN-中国;2007-年份;1-发明专利;0044161-序号;0-计算机校正码)【申请人】上海华燕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国际类型】G06Q90/00 【申请日期】2007.07.24 【摘要】一种网上房地产服务与方法,其是由房产中介公司与银行合作共同提 供房地产买卖的服务与方法,中介公司收集房产信息,在收集整理后即在 网上备案并登入中介公司在网上建立的房产网供购房者选购,并由中介公 司收集购房者的需求信息而代为寻找符合需求的房产,或是在购房者看上 房产网上的某一房产时,达到配对完成的阶段性工作,而在购房者决定购 买后,即可在购房网上进行网上配对,在签约点履行签字手续,在网络上 完成签约,当买卖双方在网络上签约之后,即按房产交易流程开始办理相 关手续;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在网络上签约之后,即依购房者需求将房产 信息提供给配合的银行房贷部,并由银行来提供贷款,银行实行资金监管 ,藉此可在网上提供完整的房地产交易服务。

5、【专利名称】房地产项目涉税风险评估方法 【发明人】景冬生

【申请号】CN201210033987.8(CN-中国;2012-年份;1-发明专利;0033987-序号;8-计算机校正码)【申请人】江苏壹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际类型】G06Q40/00(2012.01)I,G,G06,G06Q,G06Q40 【申请日期】2012.02.15 【摘要】一种房地产项目涉税风险评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根据需要分析的房地产项目类型,从已有的房产成本信息库中选择较相似的项目形成样本集合;根据样本集合中的成本数据对每个成本科目计算平均值和区间;将相应成本科目与对应的区间比较,落入区间为低风险,区间外为高风险;并可进行关联分析,与样本计算出来的相应的平均值比较,得出关联分析风险为高风险还是低风险;如果当地政府制定了成本限制值,将其预设为强制值,一旦该成本科目值超出预设值,风险值调整为高;风险量化的方法是结合区间分析风险和关联分析风险,按权值计算,并对高低风险进行赋值,并和预设的多个风险区比较,得出风险高低的评估结果。

五、总结

5.专利申请报告心得 篇五

知识产权局今天在我校做了一场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专利信息检索及利用的专题讲座。听了这场讲座,我受益匪浅:我不仅了解了许多关于专利文件撰写和专利申请的相关知识,也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21世纪已进入第二个十年阶段,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已不再单单是经济方面的竞争,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要迎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知识经济迅速兴起的挑战,最重要的是坚持创新。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它的竞争优势,因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竞争的热点又集中到了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的竞争。

为了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为我们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我们应该正确运用专利保护机制,此时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而上述文件中以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为重要,所以简要总结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内容与要求。

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其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5个部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主要如下:

(1)开头不得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名称行,直接以数字1、2、3…为排序。一般序号1应为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紧接序号为2、3…。

(2)独立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构成,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由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组成,前者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后者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限定。

(4)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应确定一项作为主要的写在前面,称作第一独立权利要求。

越来越多的事例证明:专利不分大与小,不论简单与复杂,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项基本要求,皆可申请。所以任何人只要留心,只要敢于想象和善于想象,一个小小的发现,一个简单的组合都能成为专利,都可能发挥出意想不到的巨大经济效益。因此作为当代的研究生,我们应该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市场需求,不断从生活学习中发现智慧的火花,运用我们掌握的知识,做出更多的创新发明,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

姓名: @#$

学号:#@$

日期: 2010.5.26

6.国内专利分析报告 篇六

一、综述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对城际交通提速的需求日益增长。例如从日本东京至京都;法国巴黎至里昂;中国北京至上海,北京至天津,武汉至广州,上海至杭州,广州至深圳,南京至上海,郑州至西安;美国波士顿至纽约、华盛顿,等等。通过应用高铁,郊区也适宜通勤,偏远地区也能较快发展。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广义的高铁指使用磁悬浮技术的高速轨道运输系统,具体地说,是指列车时速200公里及其以上的铁路运营线路。狭义的高铁指的是运行在无咋轨道线路上的动车组列车及其控制系统。在中国,高铁列车的时速高达200公里以上;时速160-200公里的城际列车以及长途列车称为“特快”;120-160称为“快速”;120以下的称为“普快”;80或以下为“普客列车”。高速铁路系统除了在列车营运达到一定速度标准外,车辆、路轨、操作都需要配合提升。1964年诞生于日本的新干线、1972年试运行的法国TGV和1979年投入研发的德国的ICE,被视为现代高铁列车技术的起源。2003年中国政府开始论证实施高铁技术,动车组列车主要有九大系统:车体系统、转向架系统、车辆连接系统、列车空调供气系统、列车压力空气自动制动系统、列车电机制动系统、授电配电系统、牵引动力系统、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目标距离模式自动监控运行系统、LKJ—列车运行监控记录系统、人工目视行车控制系统)。转向架是机车车辆最重要的组成部件之一,其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机车车辆的运行品质、动力性能和行车安全。动车组的客车与普通客车一样,每辆车均设有两个转向架。每台转向架有两根动力轴,一辆动车则有四根动力轴,电动机采用架悬方式。拖车转向架没有牵引电动机和驱动装置,结构与普通客车转向架基本相同。

图1.动车动力转向架的结构图

动车组转向架的分类,(一)按其作用原理分类:摆式转向架和非摆式转向架;

(二)按轴箱定位方式分类:板弹簧式定位,拉板式(支承板)定位,拉杆式(轴梁式)定位,轴箱导框架式定位, 转臂式定位。

图2.动车转向架按作用原理分类

***************以上图文资料均来自百度****************** 国内主要供应商包括: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及其合资企业),北车集团(及其各公司),吉林大学,铁道部以及(各地区)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大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国外主要供应商包括:庞巴迪运输有限公司(邦巴尔迪尔),美国西屋电气公司,阿尔斯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7.国内专利分析报告 篇七

我国柴油发电机组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 并且以技术门槛低的低端制造企业居多, 低端产品领域由于企业数量多, 竞争激烈, 产品处于供过于求状态;对企业技术含量要求高、产品附加值大的中高端领域, 如对静音、智能要求较高以及大功率的柴油发电机组的生产则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主要原因是:我国柴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自身技术薄弱、产销规模小、研发投入少;其次定位高端市场的柴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选用被国际知名企业授权认可的国际知名柴油发动机和交流发电机, 我国大多数柴油发电动机、发电机企业未被国际认可;另外我国柴油发动机与交流发电机发展滞后也是影响柴油发电机组发展的重要原因[4]。世界知名企业“康明斯电力”和“卡特彼勒”在中国市场的占有份额位居行业前列, 国内重点企业有“泰豪科技”和“上海科泰”等。上市公司“泰豪科技”, 其电源技术子公司专营柴油发电机组, 因此具有较强的资金优势、生产规模优势及品牌影响力, 其产品定位于行业系统客户, 在电力领域使用较多。“上海科泰”主要以行业高端客户为对象, 致力于打造智能环保集成电站品牌, 特别在核电领域, 公司独立开发生产的100-1800kW功率段核安全级柴油发电机组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目前, 中国柴油发电机组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微不足道, 出口地集中于东南亚、非洲等落后国家与地区, 只有国内企业不断提升自身技术, 重视知识产权专利的研发, 中国才能真正完成由柴油发电机组进口大国向出口大国的跨越性转变[6]。本文通过对国内柴油发电机组重点企业“上海康诚”、上海鼎新”、“上海科泰”“无锡瑞昌”“无锡百发”“泰豪科技”“深圳市赛瓦特”等公司的专利情况进行分析, 挖掘行业未来技术趋势, 为整个柴油发电机组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1 专利数据来源

本文以Soopat专利数据搜索引擎结合佰腾专利检索平台对目标企业专利状况进行检索, SooPat本身并不提供专利数据, 而是将所有互联网上免费的专利数据库进行链接、整合, 其中中国专利数据的链接主要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检索数据库;佰腾专利检索系统提供专利文献的检索服务, 具备简单检索、高级检索、IPC检索、外观检索、二次检索、排除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及时的数据更新, 能检索到专利最新的基本信息、费用信息、法律状态等。将两种检索平台结合使用, 弥补相互空缺, 使检索数据准确可靠性得以保障, 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对所有企业的专利原始数据进行下载清洗, 统一分析。

2 专利数据分析

对确定的柴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从专利数量, 申请年份, 法律状态, 技术分布, 研发趋势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并从整体上分析企业研发策略。

2.1 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作为国内外许多知名品牌燃气发动机的OEM工厂, 上海康诚生产的燃气发动机组主要采用中国济柴、潍柴、美国帕金斯、韩国大宇等知名品牌的发动机和控制器, 上海康诚经过多年的发展, 柴油发电机组生产技术实力强、经验丰富、产品耐用、经济性好。通过专利检索查找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能查到的专利仅有一项, 是在2009年申请的申请号为CN200920127252.5手摇碟形弹簧储能起动机, 涉及发动机起动技术, 专利状态为权利转移。该专利具有结构简单紧凑, 制作装配方便, 操作简便、安全、可靠, 适应特殊环境需要等特点。上海康诚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是银鹏集团旗下的其中一个核心生产基地, 专业从事供应船用及陆用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装置。康诚与国内外知名厂商的保持长期合作, 仅通过OEM以及组装柴油发电机组获取代工利润, 不重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投入, 它是国内大多数柴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代表, 依靠与国内、国际知名的发动机, 发电机品牌合作, 在产业链低端谋取企业利润。

2.2 上海鼎新柴油发电机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鼎新柴油发电机组集团公司专业生产、销售柴油发电机组、电机、开关屏、电子稳压柜等产品, 并享有自主进出口经营权。“鼎新”牌发电机组按照用途分陆用、船用、渔用、军用四大类型。检索到上海鼎新电气 (集团) 有限公司相关专利8项, 1项发明专利, 1项外观设计专利, 6项实用新型专利, 分别于2005年申请1项、2010年申请3项、2011年申请4项。其中失效专利1项, 1项实质审查, 6项有效专利。专利名称有:胶轮移动电焊发动机组的皮带胀紧结构、低噪音柴油发电机组的起吊装置、拖车式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远程监控方法及系统、移动式超高水泵系统及超高压水泵机组、应用于发电机组的减震垫、发电机组电气控制箱。从专利申请看出主要是控制系统以及柴油机结构方面的技术, 并且可以看到申请专利的产品都已成为自己的优势产品。

2.3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汕头经济特区科泰电源有限公司, 经过多年的战略合作, 科泰公司已与美国强鹿、瑞典沃尔沃遍达、日本三菱、英国斯坦福、法国利莱森玛等国际知名品牌发动机、发电机生产厂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检索到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41项, 其中发明专利16项, 实用新型专利22项, 外观设计3项。有失效专利7项, 有效专利28项, 实质审查6项, 著录变更12项, 2003开始有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增长幅度不大, 基本保持每年5项专利左右, 2013年有8项专利申请, 说明公司近两年开始重视专利申请, 有3项专利与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合作, 说明公司重视通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 并通过专利进行技术保护。进一步分析41项专利看出:2013年侧重于在柴油发电机组静音机箱的改进、减振方面以及通信基站的智能油电混合电源系统方面的技术研发;2012年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风以及底盘的改进方面有所突破;在更早期的专利申请中, 主要以方舱电站、柴油发电机组整体专利申请为主。

2.4 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 (无锡) 制造有限公司

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 (无锡) 制造有限公司由香港圣鑫瑞昌哥尔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无锡锡山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投资成立, 产品功率从1kW至2 000kW, 包括自主研发的绿色环保型天然气发电机组、陆用、船用各类型发电机组, 有汽车电站、拖车电站、低噪音型电站、智能型静音电站, 产品出口到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检索到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 (无锡) 制造有限公司专利42项, 其中发明专利15项, 实用新型专利22项, 外观设计专利5项, 仅有1项失效专利, 公司从2009年开始有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呈递增趋势, 2009年专利申请11条, 2012年26条, 可以看出近几年公司开始注重专利申请, 并表现出一定的强势。进一步分析全部专利, 2013年专利集中于小功率静音型柴油发电机组、改进柴油发电机组用底盘油箱以及静音柴油发电机组排风结构方面;2012年申请的专利数量较大, 主要是对柴油发电机组的控制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研发, 以发电设备的智能控制系统、发电机的自动控制系统、发电机的安全控制系统、发电机组远程控制系统等为主;2012年以前的专利申请主要表现在对柴油发电机组零部件设备方面, 如:对机组油箱底座的专利申请, 发电机组柜的专利申请, 发电机组的进风装置的专利申请。

2.5 无锡百发电机有限公司

无锡百发电机有限公司致力于高品质柴油发电机组的科研、生产与服务, 产品功率从10kW至4000kW涵盖各种用途柴油发电机组如:静音型, 智能型, 拖车式, 集装箱式, 高压发电机等。检索到无锡百发电机有限公司申请专利18项, 包含实用新型专利16项、发明专利2项, 2008年为百发专利申请高峰有6项专利, 此后专利申请有所下降, 但保持每年都有专利申请的趋势, 到2011年迎来小高峰有4项专利申请, 预期未来百发在技术专利方面会有一定的突破, 已申请的18项专利中, 有2项已失效, 16项有效专利。所申请的全部专利侧重于柴油发电机组的排气消音装置的技术研发, 另外在2011年以各种减振装置、静音装置为主, 看出百发的专利实用性比较强, 如:内燃机排气消音帽、盖板式百叶消音器、穿透式减震器装置等, 在保持与国内外知名发电机、发动机合作的基础上, 不断提升自身在柴油发电机组生产上的技术能力, 通过参加国内、国际专业动力设备展览, 借鉴世界先进经验, 提升自身实力, 百发柴油发电机组应用于西气东输等项目, 经受住了各种环境的严格考验。

2.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江西省和清华大学“省校合作”在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设立并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 2006年9月6日, “泰豪”牌发电机荣获中国电机首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检索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专利一千多项, 看得出泰豪集团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 形成多家控股公司, 产品种类也涉及多个领域, 因此专利数量众多, 在此基础上, 与柴油发电机组有关的专利有75项, 其中有效专利61项、许可备案16项、失效专利12项、实质审查1项。从2003年开始有关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专利申请, 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只有2008年一年专利申请数量低于前一年。全部75项专利中, 63项申请人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控股公司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7项、衡阳泰豪通信车辆有限公司4项、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1项;发电机组专利申请在公司全部专利中所占比重不大, 但是在全国柴油发电机组领域中, 专利申请处于前列, 进一步分析泰豪发电机组专利, 主要包括对发电机组散热装置、控制箱、进风装置等部件的技术升级的实用专利申请, 在不断提升柴油发电机组各项部件装置的同时, 同时近几年侧重于对发电机组的整体改造专利申请, 如:集控式多机并联钻机柴油发电机组、直流输出变速变频发动机组。

2.7 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主要从事 (柴油、汽油、天然气) 发电机组、移动照明车、移动电站、 (箱式) 静音型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销售, 以及ATS自动切换屏、并联屏等低压配电产品的专业生产, 单机功率等级从2KVA到2500KVA。赛瓦特公司主要与康明斯、珀金斯、MTU、道依茨、洋马、久保田、沃尔沃等国际知名品牌发动机、发电机生产厂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检索到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27项, 分别为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项, 山东赛瓦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9项, 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4项, 惠州市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4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 实用新型专利16项, 外观设计专利9项, 在全部27项专利中有25项有效, 1项失效, 1项实质审查。通过进一步分析专利情况发现, 公司从2007年开始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数量较稳定前几年申请数量较少, 最近两年专利申请数量有多增加, 在27项检索到的专利中, 经过数据清理, 有8项左右是关于移动照明车, 可以将其排除在柴油发电机组专利列之外, 其他19项中, 2013年公开的7项都是与柴油发电机组有关, 并且都侧重于对防音型柴油发电机组各部件的专利申请, 如超静音性柴油发电机组用进风装置、防音型柴油发电机组无吊架单点起吊装置等, 从2007年开始的专利申请中, 涉及到柴油发电机组的专利申请都与降噪音, 防噪有一定的关系, 如发电机组静音外罩、错排叠放式进排风吸声装置等。

3 研究结论

通过各个企业专利申请总体数量可以看出:我国柴油发电机组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较国际企业有明显的不足, 同时大多数企业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整个柴油发电机组行业国内知名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平均在15项左右, 整个行业自主研发能力不足, 核心技术完全明显依赖国外企业。

从专利数量变化趋势看出:分析的7家企业对于柴油发电机组近5年专利申请都有所侧重, 其中以无锡瑞昌的专利变化趋势作为明显, 无锡百发的专利申请在近两年有所放缓可能与企业发展战略有关。同时上海康诚在专利方面作为不明显, 与其依赖康明斯发电机做代工, 生产技术含量一般的中低端产品、以本土化经营为主有直接的关系, 这也是我国大部分柴油发电机企业专利数量少的主要原因。

国内柴油发电机组的研发集中在静音与智能化技术方面, 并且降噪改善排风系统一直是柴油发电机组技术研发重点, 无锡百发与深圳赛瓦特分别在消音减震与防音方面技术比较成熟, 无锡瑞昌在柴油发电机组自动控制与安全控制系统方面有明显技术优势。

通过进一步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各企业专利现状, 发现定位于中高端市场, 品牌国际化的企业如无锡百发、上海科泰、江西泰豪等技术研发申请的专利相对较多, 同时产品价格也相对较高, 企业竞争力强、美誉度高。因此, 可以持续最终这类企业的研发趋势, 以把握整个行业研发方向和重点。

柴油发电机组在我国经历半个世纪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依靠代理进口欧美、日本等技术发达地区的柴油发电机组品牌, 到90年代国有、民营企业逐步取代进口机组产品, 直到90年代中期国外发电机组成套厂商先后在国内建立成套工厂, 2005年至今我国柴油发电机组OEM工厂已批量出口海外传统市场, 说明我国柴油发电机组制造已经非常成熟, 但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 依靠国外柴油发动机和发电机品牌支撑国内柴油发电机组发展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由于自身条件限制, 本文仅从企业专利数量, 专利现状两个方面对企业技术与专利战略进行分析, 对于各企业如何让根据自身情况如何进一步完善专利战略, 仍需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柴油发电机组[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309217.htm?fr=Aladdin.

[2]李明.柴油发电机组的现状与发展综述[J].热力发电, 2003 (12) :2-4, 89.

[3]杨新征.国内外柴油发电机组自动化控制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移动电源与车辆, 2006 (3) :44-47.

[4]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柴油发电机组行业发展状况及未来趋势[J].电器工业, 2011 (6) :30-34.

[5]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内燃发电设备分会.我国柴油发电机组市场及重点企业分析[J].电器工业, 2010 (3) :5-11.

8.国内专利分析报告 篇八

在NPE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一般会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救济:法院提供的民事救济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的337调查救济。两者的不同在于,法院的救济针对所有的专利侵权情形,法院可以判定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禁止令;而ITC的337调查针对的是进口货物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情形,在认定被申请人侵权后,ITC不能判令其对申请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可以向侵权人发放排除令,即将侵权产品清除出美国市场。2006年eBay案后,NPE通过法院获取禁制令的难度提高,于是他们纷纷将目光投向ITC,由NPE在ITC提起的337调查开始迅速增加。

一、eBay案对专利非实施主体提起337调查的影响

eBay案发生在2006年。Merc Exchange公司认为eBay的“立即购买”(Buy it Now)按钮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向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拒绝颁发永久禁令;接着MercExchange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CAFC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一旦专利侵权被认定,法院就应该发出永久禁令;而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CAFC的判决,指出原告要想获得永久禁令必须满足“四要素测试”。“四要素测试法”需要原告证明自己“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这对非专利实施主体(NPE)非常不利,因为他们本身并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通常无法证明其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减少,也就无法证明自己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但由于ITC并不属于联邦法院体系,因而eBay案的判决对ITC的行政法官并无拘束力;ITC认为“四要素测试法”不适用于337调查,ITC排除令的发放无须原告证明自己有“不可弥补的损害”。由于ITC审理的快速和其发放排除令较低的证明标准,eBay案前并没有NPE在ITC提起过337调查,eBay案后非专利实施主体在ITC提起的337调查数量迅速增加(见图1)。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根据337(a)(3)(C)提出的调查申请,ITC在把握“国内产业要求”时有趋紧的倾向。新趋向使得NPE所宣称的诉讼中的花费或在专利池许可中的投资都必须与涉案专利的许可存在较强关联,“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划分表明了ITC对专利技术商业开发的重视。但是总体而言,ITC各种检验关联性的标准还不是很清晰,“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划分也比较模糊。

ITC对“国内产业要求”从严解释的趋势,对专事投机的第二类NPE,或者说是PAE,可能不利,因为它们购买别人的专利但并不关心专利技术的实施,而是想方设法地寻找正在实施专利技术的企业或个人,一旦发现这样的目标时,便以专利许可为名从目标对象那里攫取高额回报。许多PAE主要依靠诉讼活动来维持运营,还有一些PAE的专利池中的专利数量虽多,但质量低,相关性也弱。同时PAE的专利许可主要是“利益驱动型”许可,对美国的创新并没有什么贡献,只是在已有产品上寻求利益。ITC对“国内产业要求”从严解释的趋势,对专事投机的第二类NPE,或者说是PAE,可能不利。

ITC的态度对属于第一类NPE的大学、科研机构、创业公司当然也会有所影响,因为他们也需要证明相关的投资或花费必须与涉案专利的许可存在较强关联,但整体而言影响并不是很大,因为他们主要从事研发或工程设计,在自己没有能力制造专利产品或开发专利技术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他们的专利池中的专利往往是高质量、强相关的,对外许可专利的目的多是“生产驱动型”的,对美国的技术革新有一定的贡献,所以较受ITC的认可。

二、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专利许可活动与337条款中的国内产业要求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根据337(a)(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诉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的专利权而请求ITC采取相关措施时,需要证明在美国已经存在或正在建立与系争专利保护的产品相关的国内产业。337(a)(3)(A)和337(a)(3)(B)规定,ITC在检验专利纠纷中的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求时,需要申请人证明两个要件的存在:技术要件,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美国国内实施了系争专利,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经济要件,申请人在工厂、设备、劳动力或者资本方面做出了重大(significant)投资。

1988年337条款修改时,为了使没有能力在美国国内实际制造产品的实体,如科研机构(大学或实验室)、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能够利用337条款保护自己的权利,337(a)(3)增加了(C)的规定:“有以下情形时,应认为存在受专利、版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外观设计保护的有关产品的美国国内产业……(C)存在为了开发利用该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实质性投资,包括工程设计、研发或许可活动。”根据337(a)(3)(C)主张存在国内产业要求时,申请人无需证明技术要件的存在,即无需证明自己在美国实施了系争专利,只要证明在工程设计、研发或许可活动中做出了实质性(substantial)投资,这些活动与开发利用系争专利相关即可。endprint

337(a)(3)(C)的规定,使得NPE比许多从事实际生产制造的实体更容易证明国内产业的存在,NPE在提起337调查时多是依据C项的规定,提出自己的专利许可活动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因而与专利许可相关的各种活动是否都属于为了“开发利用”系争专利而进行的“实质性的投资”,就成为ITC审理相关问题的焦点。引起争议的专利许可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单纯的许可

单纯的专利许可活动有可能被ITC认为符合“国内产业要求”。在2001年的“半导体芯片案”中,申请人Tessera公司并未实施过系争专利技术,Tessera公司唯一的主张是其许可活动,证据显示Tessera公司为了许可专利雇佣了一些人员,在许可订单上载明了许可费金额,并与许多半导体公司进行谈判,最终把自己的专利许可给了几家公司,ITC认为Tessera公司对于涉案专利的单纯的许可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投资,满足337(a)(3)(C)的国内产业要求。

(二)专利诉讼活动

2010年的“同轴电缆案”中,ITC表明仅有专利侵权诉讼活动并非当然满足国内产业要求,NPE的专利诉讼活动需要与专利许可之间有清晰的联系,应该将排除、打击竞争者的专利诉讼活动,与正常的为了达成许可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区分开。“同轴电缆案”中,申请人PPC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过几年的诉讼活动,PPC声称自己的诉讼活动是为了许可专利而进行的,因而他们在诉讼中的花费应当被认为是对许可的“实质性投资”,符合337(a)(3)(C)的国内产业要求。但是ITC并未发现PPC与他的诉讼对手在诉讼开始前曾经讨论专利许可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PPC曾发出过提及许可或和解可能的侵权警告函,PPC在诉讼期间也未流露出任何与竞争对手和解或协商许可的意图。PPC在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后,又拖了2年才许可其对手实施自己的专利。可见PPC诉讼的真正目的并非是通过正常的许可程序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被申请人,而是为了排除和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因而ITC认为PPC在诉讼活动中的花费,不能认为是对许可专利而做的“实质性投资”,不能满足(C)项下的国内产业要求。

ITC的这一观点也在“多点触摸电子设备”案中得到体现,虽然申请人Elan曾经向其竞争对手发出过警告信,但这些警告信的目的是让对方停止实施自己的专利,此外Elan还告知被申请人的顾客,如果他们从自己的手中购买专利产品则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并无证据表明申请人Elan曾经试图与其对手谈及专利许可的问题,因而ITC认为Elan的诉讼活动目的不是为了与专利许可,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其诉讼费用与专利许可没有清晰的联系,不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三)专利池许可

2011年“多媒体显示器案”以前,如果申请人的许可活动与专利池相关,而专利池中包含了系争专利,ITC会认为申请人的许可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但“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认为仅有专利池中包含涉案专利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关键是系争专利而非专利池与许可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强关联。在认定许可活动与系争专利是否具有强关联时,ITC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许可人的活动是否与系争专利所保护的产品相关;(2)专利池中专利的总量;(3)系争专利在专利池中的相对价值;(4)系争专利在许可谈判或在最终达成的许可协议中的作用是否突出;(5)专利池的技术范围与系争专利技术范围的比较。

(四)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

“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首次区分了“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ITC认为“生产驱动型”许可是“一种能够鼓励采用专利技术,以创建新产品或新的国内产业的许可活动”。而“利益驱动型”许可则是“一种利用专利,从已有的生产中攫取利益的许可活动”。举例来说,如果一个NPE获得专利权后,立即与具备生产能力的公司联系专利许可事宜,该公司由于看好其技术,同意追加额外的研究或开发费用等以确定该发明是否有商业上的利用价值,那么这种许可一般会被认为是“生产驱动型”许可,因为这种许可活动能够产生一些与系争专利相关的,但目前尚不存在的国内生产活动。而如果同样是这个NPE,在获得专利权后自己未能成功的将专利技术商业化,同时也未试图向他人寻求将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应用,而是无所作为的等了很多年,而在这些年里有某个大公司在独立开发相同的技术,并已经生产了一些产品投入市场,该NPE发现后便警告对方侵权,向对方索要专利许可费,这种许可一般会被认为是“利益驱动型”许可。因为此种许可的目标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该许可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从已经存在的产品中获得利益。ITC倾向于认为“生产驱动型”许可更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

(五)被许可人的活动

ITC允许NPE以被许可人的活动满足国内产业的要求,但此时被许可人的活动必须要同时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经济要件和技术要件。在2009年的“电子设备案”中,ITC就使用了此原则,该案中申请人Saxon Innovations公司就以其被许可人摩托罗拉公司的活动向ITC证明其符合“国内产业要求”,ITC告知申请人,除了经济要件以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被许可人摩托罗拉公司实际应用了该专利技术,以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技术要件。

三、对ITC判断专利许可是否符合“国内产业要求”基本框架的观察

(一)符合“国内产业要求”的专利许可必须满足一定要件

“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指明专利许可活动必须满足三个要件才可能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即申请人所宣称的投资或花费必须(1)与系争专利存在较强关联;(2)与专利许可有较强关联;(3)与美国相关,即相关的投资必须发生在美国国内。

因为申请人在专利许可上的投资必须与系争专利存在较强关联,因而在NPE想以专利池许可证明自己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情形下,他必须证明自己的许可活动特别指向了系争专利,表明系争专利在专利池中的相对重要性。因为申请人在专利许可上的投资必须与许可存在较强关联,因而NPE仅能证明存在专利诉讼,而不能证明诉讼活动与系争专利的许可有较强的关联时,不能够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因为相关的投资必须是在美国国内,因而NPE必须证明自己为了专利许可而进行的花费,比如雇佣相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应该发生在美国。endprint

(二)ITC更为重视是否存在对专利技术的“开发利用”,而非专利许可本身

在认定是否存在有关产品的美国国内产业时,337(a)(3)(C)的描述是,“存在为了开发利用(exploitation)该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实质性投资(substantial investment),包括(including)工程设计(engineering)、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或许可(licensing)活动。”ITC认为,通过使用“包括”(including)一词,国会在337(a)(3)(C)中暗示,工程设计、研发或许可,只是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利用”的一些实例,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利用”包括但不限于这三种行为。也就是说,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上的“开发利用”是根本,更为本质的反应了“国内产业要求”,而专利许可、研发或工程设计行为只是手段。因而,如果一个申请人想证明其行为满足“国内产业要求”,关键是看其是否围绕着专利技术进行了各种“开发利用”活动,许可行为是“开发利用”专利技术的一个手段,许可本身只是证明“国内产业要求”存在的一个间接证据。

如果申请人A和B规模差不多,A在其专利的“许可”上投资了10元,在其专利的“研发”上也投资了10元。申请人B只是在其专利的“许可”上投资了15元,则A就比B在专利的“开发利用”上多投资了5元,A会被认为比B在美国国内产业上有更多“实质上的投资”,也就更可能被认为符合“国内产业要求”。

(三)“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区分暗含了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理论上讲,按照337条款的规定,ITC在发布救济令之前必须审查排除令或停止令对公共利益,如对公共健康与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状况,美国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和美国消费者的影响。但实际上ITC并不重视对公共利益的审查,在1984年以后ITC调查的案件中,因为考虑公共利益而拒绝颁发排除令的案件一共只有3起。而“多媒体显示器案”中,ITC对“生产驱动型”许可与“利益驱动型”许可的区分,以及对“生产驱动型”许可的偏好,实际暗含了ITC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因为“生产驱动型”许可中,在许可人有了新的技术后立即积极寻求将此技术商业化,可以鼓励企业在美国开创新产业、新市场,由于新产品会取代旧产品,有利于消费者接触到以前没有接触过的新技术和新产业,对美国市场和消费者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而“利益驱动型”许可的目标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这种许可只是从已经存在的产品中攫取利益,没有对新产品或新产业的产生和技术革新做出贡献,对美国市场和消费者有着消极的影响。因为这种许可会增加已有产品的生产成本,而美国消费者最终将为这笔成本买单。

四、我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运作

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国内高科技企业逐渐被NPE“盯上”,比如华为、中兴两家公司自2011年8月起就连续遭遇到7起337调查,原告均为NPE,其中不乏Inter Digital这样的专利大鳄。这些NPE多以专利许可为名,索要高额专利使用费,若企业拒绝接受,就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或337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必须要多了解各种NPE的运作方式,以做到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一)权衡利弊,积极理性地应诉

337调查的初衷是保护美国国内产业,ITC对国内产业标准的从严解释趋势体现出美国司法行政体系对投机型NPE,即PAE态度的转变。2011年美国总统签署《美国发明法案》和2013年美国众议院批准《创新法案》,也都表明美国对投机型NPE的态度,已经由先前的克制容忍转变为积极规制,这一趋势对我国企业而言是一个好消息。在我国企业被NPE诉至ITC时,除了抗辩自己不侵权或对方专利无效以外,证明对方在专利上的投资或花费不符合“国内产业要求”也是一个很好的抗辩理由。比如涉及对方以专利池许可来证明其符合“国内产业要求”时,应尽可能表明涉案专利在专利池许可谈判中的作用不突出,对方在专利池许可上的花费不能认为是在涉案专利许可上的投资;涉及到对方以专利诉讼上的花费来证明其符合“国内产业要求”时,应当尽可能表明对方的专利诉讼活动与专利许可之间没有清晰的关联,对方是为了排除、打击竞争者而进行的专利诉讼活动;针对PAE,应该揭露其专利许可主要是“利益驱动型”许可,对美国的创新并没有什么贡献,而且他们的许可行为会增加美国已有产品的生产成本,而美国消费者最终将为这笔成本买单等等。

尽管ITC的态度有所转变,但也应该看到ITC对“国内产业要求”的解释还是比较模糊和灵活的。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出口国,专利许可及专利运营对美国贸易平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ITC针对NPE的限制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我国企业应当事先进行专利检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利分析,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情况。企业万一不幸被NPE盯上,要确保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制定攻防策略。

(二) 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是基础,专利运营能力是关键

要想在与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对抗中取得胜利,有两个能力十分重要,一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实力,二是企业的专利运营能力,这可以从我国中兴通讯公司和华为公司的实例中得到证明。

自2013年至今,中兴通讯已连胜由3家较知名的NPE--Inter Digital、TPL、Flashpoint Technology发起的“337调查”。而华为公司在与专利大鳄Inter Digital的对抗中,除了在ITC积极进行应诉抗辩外,还在美国和中国的法院提起反诉,最终取得了胜利。这两个公司的胜利都依托于他们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和专利运营能力。除了在美国积极进行专利布局外,两家公司还通过专利许可、交叉许可等方式,进行专利运营,使自己在国外企业挑起的一次次专利纠纷风波中化险为夷,同时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endprint

(三)成立自己的NPE,并在美国申请专利,时机成熟时对他人提起337调查

对于337调查,很多人存有误区认为只有美国本土企业才能提起,其实不然。无论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只要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自己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因而就专利的337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而言,关键是企业是否在美国享有专利权,而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PCT申请程序获得在美专利权,然后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表明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已经或者正在建立,并利用 “337调查”主动攻击其他企业,实际上一些日本公司也曾经运用这一点多次提起针对其他国家甚至美国企业的337调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的是以专利许可来证明自己符合337的“国内产业要求”时,应注意平时对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的收集保留。在以被许可人的活动来证明自己满足美国“国内产业要求”时,需要注意被许可人的活动必须同时满足经济要件和技术要件。▲

参考文献:

[1]eBay Inc. v. Merc Exchange, LLC, 547 U.S. 388, 391, (2006).

[2]See Commission Opinion Certain Stringed Musical Instruments, Inv. No. 337-TA-586, USITC Pub. 4120 ( May 16, 2008), at 14.

[3][12]Wei Wang, Non-practicing Complainants at the ITC :Domestic Industry or Not?[J].Berkeley Technology law, 2012, Vol.27.

[4] John Mezzalingua Assoc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660 F.3d 1328, 1329 (Fed.Cir. 2011) (appealing the Commission's decision in Coaxial Cable, USITC Inv. No. 337-TA-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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