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2024-07-11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8篇)

1.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篇一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01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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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篇二

关键词:知识产权,互联网,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社会救济,自力救济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者智力创造所享有的专有的和排他的权利。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经济形势持续走好,尤其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在国家间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一、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及不足

(一)行政保护机制及不足。

一是政府通过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行政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而且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公安机关通过打击违法行为和侦查追捕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发展,以及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政府通过对网络环境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空间的监督力度,保护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四是政府的组织体系中设立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权利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批准,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从而达到调整知识产权市场和秩序的目的,进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其不足之处在于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极少数情况下采取主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动的,要么以权利人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要么是针对某一已经发生了的现象所作出的回应及相关善后措施,保护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司法途径的保护及不足。

权利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使诉讼,要求法院对案件纠纷进行居中裁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除了法院裁判以外,权利人还可以请求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居中仲裁,并作出裁决,保护自身权利。司法途径的不足之处就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无形性较强,且地域限制较小,取证困难大,证据容易灭失,而且,保全措施和设备较少,对侦查人员与裁判人员的技术性要求过高,因此造成诉讼成本较高。

(三)自力救济及不足。

在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自力救济通常表现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即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此种救济方式方便快捷,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同样也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自力救济虽然简便快捷,但是其有自身的缺陷,即没有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的执行完全依赖于义务人的个人信用,其执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四)社会宣传及不足。

随着建设法治社会的思想潮流,新世纪我国的法治宣传工作也做得如火如荼,上至中央政府号召,下至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在每年的法治宣传日,总能看到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做法制宣传的社会活动,这对知识产权的宣传以及保护起到了不可代替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法制宣传有极大的不平衡现象。比如在法制栏目,媒体把焦点主要放在了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去解决,以及解决的途径。俗话说:“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治”,可是大部分的媒体都把焦点放在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如何被侵害,而几乎没有说到互联网环境下我们如何去避免知识产权被侵害。法制宣传日的重点亦是如此,这就值得我们去反思。

二、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机制

(一)行政机制。

一是加强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能动性和主动性,集中行政,将不同行政部门管理的同类行政事务集中处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格把关,打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三是政府应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并加强宏观管理机制,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同时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轨。

(二)法律机制。

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救济。最重要的是关乎权利主体实体利益的司法方面,完善司法体制,进一步深化司法独立,运用现有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律解释和行政法规等,结合社会实践以及我国的法律原则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生活经验等,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技术手段,提高和增加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的手段及措施。克服司法被动性和持续性的缺陷,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及时作出裁判,强调司法公正公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社会教育机制。

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社会宣传力度,改变重点,更严谨地把握住切合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全体国民尊重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亡羊补牢到提前加固和加高羊圈,莫使羊被狼吃了才知道修补羊圈,受到本不必要的损失,空叹伤悲。另一方面,加强教育的塑造和宣传的作用,通过教育的手段,加强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和技术人才,大力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培养从技术上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人才力量。

(四)权利主体自我保护。

一是个人方面,应该重视自己的知识成果和知识产权,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自身修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建设和正确价值观的塑造,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好充分的准备。二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方面,企业应该加强企业管理和科研人才的培训,完善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员工的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的企业效益,进而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并且建立与学校和其它科研机构的纽带,保证人才的动力源头,为企业长存和发展提供牢靠的保障,进而增强自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手段。三是行业协会方面应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鼓励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并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的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对知识产权被授权的主体来说,尤其是排他授权和独占授权,更要增强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益,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权利主体殆于维权或者不知情时,授权主体要懂得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总之,现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显见其效,但是由于机制的不健全,保护手段的不成熟,传统的影响深刻,再加上互联网自身的无界域与无形性,使得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以及措施更是捉襟见肘,所以还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在信息时代,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力量,借力打力,在互联网环境下,更加全面地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彭圣清.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2(15)

[2]王兆茜.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J].法制博览期刊,2015,11(5)

3.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篇三

昨日好友传来一份美国专利资料,授予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监控工具和方法,申请人是众筹平台EquityNet。看到这份并不起眼的美国金融专利申请材料,笔者却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十年前笔者在研究商业方法专利时就是这种感觉!

该材料应该是给中国互联网金融敲响了一声警钟,令我回想起十年前花旗银行抢注中国商业方法专利事件引起的危机感。正是在那时,我们开始了金融知识产权和互联网金融的研究。

如果互联网金融专利被美国公司抢先注册,令笔者担心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也将重演当年DVD大战的败局。拿车联网为例,前些年中国国内有人说,这是我们弯道超车的机会。但几年下来国内雷声大雨点小,没有采取实质的行动和措施。现在美国在再工业化方面已经远远走在了中国的前面。

的确,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很深,专利是一门大学问,一般人是弄不明白的。但是与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的美国专利及相关产业影響,值得我们认真进行检索和研究。我们应当尽快组织研究力量,检索了解美国已在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和授予方面的成果,学习国外企业如何布局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上的专利战略和保护措施。

不仅是商标、专利,还有域名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注意研究和保护的知识产权。近期网上盛传“及时雨网贷”遇到兑付风险,笔者为此专程从美国致电深圳“及时雨贷”公司负责人,让他发一个澄清公告,并注意域名权的保护,“及时雨贷”与“及时雨网贷”两个中文域名如此相似,网民很难区分和识别,不进行澄清和适当保护,很有可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在互联网时代版权收益权似乎已经失去了意义,但笔者还是希望国人能够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在互联网金融环境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与金钱相关,数字钱包如果密码泄露将会是什么后果?支付宝公司员工倒卖客户资料的恶性事件已经发生,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引以为戒,很可能一个事件足以发生灭顶之灾。

2014年元旦刚过,互联网金融发展开局就气象非凡,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创新大潮已经到来,随着BAT等互联网巨头全面参战,诸侯混战在所难免,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已迫在眉睫,有关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应当深入调研,抓紧整理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单,梳理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和产业类型,找出其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笔者也期望有关地方政府能够重视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组织专门人力进行调研和准备,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些工作可能需要投入一些资金支持,更需要有专业技术研发人才和知识产权专家来参与。如果专利开发、申请和保护的准备不充分、不严密,得不到授权保护,或者没有前瞻性,还不如不浪费时间和财力物力去申请。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抓紧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地和变现,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工作才是让跟风者无法简单模仿和直接抄袭的制胜法宝。

4.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篇四

课题名称:学院: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

指导老师:

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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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04 关 键 词 „„„„„„„„„„„„„„„„„„„„„„„„„„ „„04 引 言 „„„„„„„„„„„„„„„„„„„„„„„„„„„ „04

一、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 05

二、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 „06

三、为什么要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07

(一)企业的核心是生产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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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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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知识产权就是增加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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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并保护知识产权可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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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出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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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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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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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 13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情况……………………………………… … 13

1、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 ………14

2、调解和撤诉比例高,多数案件和解解决。……………………… …… 14

3、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遏制国内同类中小企业发展,国内中小企业面对诉讼准备明显不足………………………………………………… ……14

4、案件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145、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加。…………………………………… ……14

6、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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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冲突加剧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增多。…………………………………… ……15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5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16

1、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6

2、要加强知识产权前期预测和管理。……………………………………………17

3、要选择合适的途径保护智力成果。……………………………………………17

4、要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7

5、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17

6、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18

参考文献 ………………………………………………………………………… 18

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保护意识的增强

摘要:本文慨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正文对中小企业如何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怎样增强意思做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我想大家都了解知识产权,我想大家会在近几年了解到知识产权会比较多,我想说这是我们在进步,我们的企业在进步!我们是一个进出口大国,同样也不断在向着创新型的国家迈进,当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的问题随之而来,牵扯到自己和企业的利益,其中就有一些涉及到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类问题,有的还非常棘手,不好处理,个人和企业将面临损失和其他不利的局面,会阻碍企业的自身发展,有的还保护不了自己劳动成果,自己的成果还有可能会被他人窃取,所有的这些都是缺乏对自身自主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意识,未申请进行专利保护,所以在这种背景和前提下,保护我们的劳动成果显得那么的主要和刻不容缓,我想中小企业应该是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对象。我们的中小型企业大多都是生产生活用品,零备件、常用设备等,这一切里面都凝聚着一个企业上上下下的劳动成果,是长期以来在实践过程的总结和提炼的智慧的结晶,是来之 4 不易的,是一笔无形的宝贵资产,如果这笔财产受到侵犯,很有可能公司的利益会受损,也有可能面临着倒闭的风险,这是不可低估和麻痹大意的,要有忧患意识,要想办法保护我们的无形宝贵资产不受侵害,我们这里一直所说的就是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怎样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一、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形财产权。

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生产劳动中对生产技术、工艺发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种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不可侵犯、盗用的一种属于企业、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拥有的类似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中几乎汇集了机械工业中所有的技术工种,生产方式是在一定人为技术指导下的操作行为,他们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也开拓创新了不少的实用技术成果,由于我们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建厂初期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经济,大多数的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也 基本没有面临一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状态,是以一种计划性质的生产经营方式来满足分国内各种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基本是一项几乎没必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慢慢突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才开始呈现出来,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上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东、江浙一带的一些效益好企业就做得很不错,他们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严格保密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通过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的手段等,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相当强的。但就目前来讲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有很多技术成果,却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也没有对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是非常薄弱的。从战略的高度上来看这样一种状态对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将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到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面对越来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工作,增强保护意识,在未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甚至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的而使企业面临崩溃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即将到来的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做好充足的准备。

二、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开展专利申请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几点看法。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在企业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建立和完善对发明创造的奖励机制。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 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设专积或兼职的专利申请联络员。由联络员对本单位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对于工作出色专利申请优秀联络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上的鼓励以促进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在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的力度的同时时还可以加快科技创新的脚步,刺激企业员工创新的动力和激情。在现阶段我国科教兴国的浓烈氛围中,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让员工们更加重视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术创新及合理化建议的申报,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技术成果。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对员工这种发明创造的精神坚决的给予鼓励及宏扬对其产生的价值予充分的奖励,进一步促进员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全球化市场经济进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国大力宣扬科技创新及自主创新的新型社会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专利申请已成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三、为什么要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企业的核心是生产及产品。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生产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和品牌;都有围绕着市场需求的产品研究与开发,以及不间断的产品设计与改进。同样,企业都还有推销自己产品的服务。因此,中小企业像其它任何大企业、老企业一样,必须考虑对自己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特有的品牌、商标、研究与开发秘密、产品设计以及自己的产品服务实行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保护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享有创造发明的所有权以及产品使用的许可授予权,从而保证企业在尽可能长的法定时间内获取最大的市场利润;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成果被他人窃取,失去应得的市场利益。

(二)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中小企业必须认识到,不但资本、技术、厂房、市场设备和产品是企业的财产,而且其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也是最宝贵的企业财产。

(三)取得知识产权就是增加企业的投资。正确的投资对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至关重要。在企业的设备、财产、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研发方面投资,可以有效地加强企业的财政实力,达到扩大资产和增加将来生产能力的目的。中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

(四)取得并保护知识产权可增加中小企业的竞争性。

其主要收益可体现在:

防止竞争者抄袭或仿制企业的产品和项目。

避免企业在开发和市场营销方面的浪费性投资。

通过商标和品牌保护策略创造公司的特有形象。

有利于谈判许可证、融资或其它合同项目。

可增加公司的市场价值。

有利于取得风险资本和扩大资金。

有利于开发新的市场。

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系统查询是否与其它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相矛盾,有助于防止侵权并可节省研发时间和资源。

(五)知识产权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出口机会。在出口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理由有:

产品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体现产品的价值,可以吸引进口者考虑进口,从而增加出口机会。

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可使该企业在出口市场中获得信 8 任和有利的出口地位。

知识产权可使企业在出口市场上获得忠实的顾客和用户。

(六)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企业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如对发明和产品实行专利保护,企业不但可以赢得专利权,而且随之产生市场地位、使用许可证授予权、出版权、商业谈判强势地位、良好企业家形象等专利投资回报。

(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1.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成功的企业应具有很强的再生和创新能力,从而产生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要求。

2.知识产权(IPR)的内容是动态的,是在技术发明和创新的发展中不断演进、提高、扩充的。主要内容有:新的创新、发明、设计、技术创新、技术诀窍、商业秘密、许可证的所有权、授予权、使用权、无形财产等。

3.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与措施是及时地申报并获取对本企业发明的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的保护权。只有获得这种保护后,企业才能获得对自己发明产品的20年专有权;才能防止其它商业竞争者窃用此项专利发明;才能从市场取得相对垄断的高额投资回报;才能增加商业谈判的实力;才能使企业有良好的经营实力和形象。

4.要及时保护版权。随着信息形式和媒体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早已不限于纸型印刷品。大型企业也好,中小企业也好,都必须知道:版权保护广泛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制造、录制、出版、传播、发行或者零售艺术、音乐或文学作品;公司拥有的网址、介绍小册子、简介录像带以及它们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和网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公司拥有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软件;下载、复制、使用或销售网上的信息产品。5.中小企业要树立和加强保护无形资产的意识。一个企业的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形资产,如:建筑物、机械设备、金融财产和基础设施;二是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源、技术诀窍、创新的主意、点子和思路、商业品牌、设计和其它一切富有发明和创新特点的无形成果。中小企业要注意保护下列无形资产:创新产品和生产工艺;文化、艺术、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创造性设计;杰出的标志、信号设计;微电子芯片;产品商品的命名;商业秘密。

6.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方法、推广方法、顾客档案信息、广告策略、供应商或用户名单、制造过程和工艺等。

商业秘密不似专利,它是一种不经注册、没有可履行的保护程式,也没有限定保护时间的自我保护。这种自我保护的含义是:首先考虑所据有的商业秘密是否已具备条件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第二要确保只有少数公司人员知晓和掌握这一秘密并负有保护责任;第三要考虑与职工签订雇佣保密协议,甚至在离职后特定时间内保密的协议与合同;第四当解除机密时要与商业伙伴签署协调协议。

7.申请和保护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授予一项发明的专有权,用以在有限时间内防止他人的商业应用。其定义和执行情况各国多有不同。但它与专利相似,常被视为“小专利”。因为中小企业经常对一些现有产品实行小的改进和移植。因此,注意申请和保护实用新型对企业特别重要。

实用新型与专利有以下主要不同之处:

就其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取得实用新型保护不像专利那样严格。但是其新颖性的条件必须具备。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比专利短,而且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一般在7-10年。

实用新型的申请不像专利申请那样必须在登记前进行审查,它的注册过程比较简单、快速,大约需要6个月时间。

在一些国家,实用新型只适用于某些技术领域,如机械创新,而且只对产品,不适用于生产加工工艺。

8.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法

及时参阅并掌握“专利信息”。它是专利局定期出版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和法律信息。它对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市场经营有很多好处:避免耗资重复进行已有成果的研究;审定和估价拟要获取许可证和将要转让的技术;确定可以替代的技术;帮助掌握本行业中最新技术进展;从已注册专利中寻找解决自己技术问题的信息;寻找进一步创新的点子与灵感;确定商业伙伴;确定供应商或材料来源;监控竞争者的活动;确定自己的市场;避免本企业可能发生的侵权;分析和估计自己的发明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对与自己的专利冲突的专利提出异议和申诉等。

通过授予许可证或取得他人的许可证来保护和增加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侵犯别人的产权。

及时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国界的。因此计划开拓国外市场的所有企业都必须知道,只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得不到国外保护的,除非及时申请该国或该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来讲,申请国外的专利保护只享有12个月的申请优惠保护期;商标和工业设计只有6个月的申请优惠保护期;而版权则取决于该国是否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WTO的TRIPS协议的成员国,如果是,则能自动取得保护。在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时,要注意一些地区和国家实行了联合,简化了申请者逐国分别申请的手续,即:申请一次便获得多国或该地区保护。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局和工业产权局就承办这类申请。与此同时还要注意通过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协议系统一次申请多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这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申请的“发明专利国际保护”,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的“商标国际保护”;通过海牙协议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

与国外企业与个人合作,或者独立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如果有了创新和发明,须及时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管理好知识产权的意义远比取得知识产权大得多,没有开发的知识产权是没有价值的。

1.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至少应包括四项政策

获取知识产权政策。企业要考虑最好的保护保障;要尽早保护应有的正式权利;要把取得保护知识产权视为一项投资;要评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和收益,并制订合理预算。

开发知识产权政策。开发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对产权保护产品和服务实行商业化;签订使用许可证合同或特许协议;向其它公司出售知识产权财产;利用知识产权去获取其它公司的技术或者资金投入,创建合资企业。

监护知识产权政策。即通过经常查询专利和商标数据库来了解最新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确定新的产权许可证使用伙伴或提供者;寻找新的市场机会,掌握竞争者的活动动态;判断可能的侵权和如何处理侵权。

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政策。即避免产权纠纷和损失的政策。

2.制订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主要步骤

查询商标数据库,避免使用已注册商标;在利用一个新的品种名称销售一个新的产品或服务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对出口产品和服务同样要考虑商标的保护和语言问题。

保证拟实行专利保护的项目有足够的条件和时间完成申请专利保护程序,以避免丢失自己的发明。

确保要实行专利保护的发明在其登记保护之前没有与其他人共享或出版发表过。

确保商业秘密一直在企业自身而没有流通或泄漏过,以保证随时可以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出口公司一定要在出口市场保护其产权,要在向本国登记后的12个月内向所出口国提出专利申请。

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促进融资。

利用专利信息研发自己的企业发展策略。

与他人进行合作研究时,注意明确发明权和知识产权的分享与保护。

监控市场发生的侵权现像,并及时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置疑和诉讼。

如果不知道本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或不知道如何保护时,邀请有关公司和专家进行产权评估和审计。

3.建设有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加强政府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

完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机构和服务系统。

实行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性和程序性改革,确保本国的有关立法能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法规、标准相一致。而这些协议、法规、标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所必须遵守的,例如:最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建立登记、贮藏和加工知识产权资产(专利、商标、版权等)的文献和数据服务机构。

建设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及时诉讼的执法机制和服务系统。积极发展商业化律师事务服务机构。有能力的企业还应专门设立知识产权事务管理部门。

建立国家之间海关机构的合作,按照TRIPS协议第三章第四节第51至60条款的规定,互相提供反侵权服务,使产权享有者处于有力的合法地位,以便及时终止侵权者所属国家有关部门进口和流通被侵权产品和服务。

不断培养既懂科学技术,又熟悉知识产权和法律程序的政府管理官员。

政府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职责不仅在于政策制订和管理,而且还要为知识产权创造者提供各种具体的支持与服务,如:财政支持,教育培训支持,与国际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等。

(四)如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决定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传统工业模式下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制胜法宝,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上的争夺日趋激烈,反映出来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现从广东民营企业近两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入手,从司法角度讨论和分析所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裨益。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情况

据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2003-2004年南京民营企业涉讼知识产权案件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案件型包括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其中专利权、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四类案件共占84%。这些案件绝大部分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从判决结果看,原告胜诉20件,败诉8件,胜诉率71%。从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调查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传统制造业、雕塑业、医药业和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竞争激烈,涉讼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合法地排挤竞争对手,赢得市场优势。也有一些企业还处于低水平运作状态,靠侵权仿冒生存,缺乏创新能力,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纠纷涉及的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外,还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特殊标志等。

2、调解和撤诉比例高,多数案件和解解决。174件案件中,撤诉89件、调解18件,撤调率为62%。其中包括一些企业权利本身有瑕疵,证据不充分,不善于运用法律措施,诉讼准备不足,不能达到预想的诉讼目的,不得不撤回起诉。

3、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遏制国内同类中小企业发展,国内中小企业面对诉讼准备明显不足。2003-2004年南京中院共判决外国、中国港澳台主体做原告的案件12件,国内主体(被告)败诉10件,败诉率高达83%。

4、案件的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据统计,2005年南京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系列案件32宗157件,其中权利人因数项知识产权被同一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有3宗12件,权利人因一项知识产权被数个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有29宗145件。全年新收案件总标的9694万元,其中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案件44件,100万元以上案件25件。

5、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加。涉及责任竞合、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反诉赔偿、多项诉讼主张的案件明显增加,单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减少。

6、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关系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状况,处理不好可能引起国家争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就是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也容易引起媒体炒作。如上述案件的美国伊 14 莱利利公司向我国驻美大使馆、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均作了情况反映,试图对审判施加影响。

7、冲突加剧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增多。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企业的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诉讼的成败对企业生命攸关,因此诉讼双方在庭上庭外的争夺都十分激烈。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有差距,多数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从一些中小企业做原告而败诉的案例看,大多是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保护依据认识不足,没有权利或滥用权利,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如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商业秘密被侵害,可是在法庭上连自己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都说不清。如果在平时的经营开发活动中,自己都不注意划分秘密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又如何能够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呢?又如在专利案件中,一些权利人不重视专利文件的撰写,人为地将技术方案写的很具体,结果他人比较容易地通过变动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而逃出专利保护。一些企业对于外聘技术人员的职责任务规定不明确,结果导致一些技术成果流失,或产生权属纠纷。还有一些企业没有长远眼光,未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管理,遇到纠纷忙于应付。

2、不了解知识产权形成的法律依据,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发的,就能获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使用。拥有技术,并不表明其自然拥有知识产权。最近我们判决的一起案件就能说明这个问题。案件的原告是一家汽车新技术开发公司,被告是某大学和教师彭某。彭某在读研究生期间完成了电控汽车(发动机与自动变速器部分)多媒体教学实验设备的研究,原告为了将该技术产业化,聘请彭某兼职参与进一步的开发研制,并与市科委签订了科技项目合同,后彭某离开原告调到某大学,汽车发动机多媒体测控教学系统顺利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原告发现某大学也开发了“电控汽车多媒体教学测控系统”,遂以两被告侵犯其科技成果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能等同的概念。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前提,但并非当然形成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亦非自然取得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排他性的权利,应当采取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的保护形式。因此,原告主张适用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的意见,法院也不予采 纳。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3、将知识产权绝对化,以为获得了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对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权利的潜在不稳定性缺乏认识。如在罗某诉杜某4件有关“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罗某与杜某均是沙发制造企业的业主,两家在家具城的摊位紧邻。2002年初,罗某设计了4款新式的沙发式样,为检验市场的接受程度,罗将该4款沙发投放到摊位,结果深受消费者欢迎,但很快受到杜某仿冒。为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罗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这4款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半年后获得授权,遂委托律师以杜某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杜某抗辩认为,罗某设计的沙发式样在其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被控的沙发的样式来源于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设计,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沙发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杜某的公知设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了罗某起诉的4起案件。这起案件的教训在于,对于一经公开就会丧失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当决定采用专利保护时,一定要使该方案处于秘密状态。我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行实质性审查制度,只要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一般都会得到授权。但在专利保护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或在侵权诉讼中以公知技术作为抗辩。如果因为专利权人缺乏保密意识使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前就丧失新颖性,这样的专利权实际上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4、少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借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义,在其号称生物医学工程的产品上,反复突出使用药科大学、中国药大高新科研成果等字样,并在联系地址上注明其并不使用的药大信箱,在产品宣传中没有实事依据称自己产品是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假冒专利号。同时,多次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包装、说明书上使用与他人雷同的内容,侵犯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结果不仅承担了赔偿责任,还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被罚款15万元。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理念,仅靠仿冒,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企业不可能走上正常的轨道,必将被市场排斥,也为法律所不容。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无论抢注者的真实动机如何,从某个角度来看,足以证明国人已逐渐对知识产权认识和重视。你不去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别人便去申请、注册,一旦取得授权,权利人当然有权要求你支付使用许可费,否则便依法阻止你去实施,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考虑。

2、要加强知识产权前期预测和管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最关键的是要注意前期预测,前期保护中所采取的每一个措施与步骤,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成立或归属及其能否得到相应保护。在此,应杜绝四种倾向:一是在研究尚未成功的阶段,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这种做法,一则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另外,又容易被竞争对手作为借鉴,甚至将其略作加工改进后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合法地“窃”为己有;二是有些人认为只有取得最终成果,尤其是成熟的研究成果时才考虑如何保护的问题,这样在研究过程中有可能被竞争对手以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阶段性成果,完善后抢先申请专利,而最初的研究者则因此丧失了权利。三是不注意保密工作,导致研发中或对外委托加工的技术资料泄露,失去作为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的可能。四是对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在合同中对成果的权属问题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权属争议的案例。

3、要选择合适的途径保护智力成果。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专利保护是较强的保护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开技术内容,而商业秘密保护则由企业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术本身所决定。如对产品结构或外观新颍设计方面的成果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保护,这是因为这样的设计随着产品的上市,他人一目了然,如不申请专利这种强制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此外,申请专利时专利文件的撰写十分重要。对一些涉及产品型号改进的,可以考虑申请商标保护,像有些申请子商标的产品。

4、要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开发和生产中应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特别是利用已过期的专利技术,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卫性保护、技术性保护、合同性保护。

5、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通常关心的是它们的市场前景,却很少去注意它们是否已具有知识产权、其法律状态如何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关系到企业开发投资的成败,乃至生死存亡。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应充分意识到掌握或了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在经营活动中,只要自己或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跟踪检索、咨询,便可从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查出其技术方案,否则,在发现该申请可能对本企业构成威胁时,即可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公开的申请还没有取得授权,只是处于一种临时保护的法律状态,其许可费通常要比授权后的许可费低,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

6、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是装点门面的饰物,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行政保护主要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如专利管理局、版权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在法院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

5.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五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合作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

(一)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商标权:主合同期限内使用“

合同商标;

2、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技术配方、技术决窍、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广告策略、客户资料和名单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商标权的保护: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美的集团《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正确使用合同商标,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合同商标标识由甲方同意的厂家负责印刷(费用由乙方支付)。

2.对使用合同商标的产品,乙方有生产权,仅向甲方出售,无权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商标[注册号:1523735],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及履行地:

3.乙方不得促使他人或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标,不得将合同商标标识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合同商标的使用范围。

4.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使用合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商标专用的模具、样板、菲林片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无权将甲方或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注册。

(二)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敦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指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菲林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将上述工具及乙方持有工具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四)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五)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六)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一)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四、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四)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六)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五、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八、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6.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篇六

一、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商标、专利转让中公证的作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要经过公证。

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关键是要清楚认定使用在先的依据。笔者以为,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应以申请人提供的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准。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产品,应以申请人与客户最早签订的此类产品合同为准。因为,通常供货合同会载明产品的外包装,其中就有商标方面的文字。对此合同,不能光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公证员还必须同销售方取得联系,并得到销售方的证实。至于具体的出证方式,可采用公证书正文后面粘连 “谈话笔录”及相关产品包装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的形式。这样,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就大大增强了。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内容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使用或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在先使用或公开的证据,通常也需要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其相关产品的鉴定,相关单位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投入生产、流通领域等事实,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书的出具方式,与保全商标使用在先证据相同。

宁波某食品公司在申请其产品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时,因另一家公司3天前已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专利局要求双方提交经过公证的使用在先的证据,该食品公司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对质监部门、检疫部门、制版和印刷公司及经办人调查取证后,采取公证书后粘连 “谈话笔录”及有各单位和经办人的加注文字的包装袋复印件的出证方式。现在,国家专利局已认定该公司对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使用在先。

另外,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专利权在被授予后,在规定时间内,其他人还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商标或专利使用或公开在先。对此证据的保全方式,与上面相同。

对商标、专利的转让合同公证,除了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外,主要是审查转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为转让方合法所有,合同中有无关于受让方保证使用转让方商标的产品的质量的条款等。

二、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提供公证证明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才有

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逐渐被突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逐渐增多,从而使得一国确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产生域外效力,或者为外国国民提供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下30个。从实际情况看,向他国提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要求的我国公民和企业越来越多。

公证为我国公民、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服务由来已久。司法部公律司1984年1月25日给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 《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宜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这既为公证处办理专利等事务的公证提供了保障,又说明该项业务是传统业务。实践中,公证处可以提供以下两种服务方式:

一是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属实。有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当我国公民、企业要求在这些国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它们一般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办理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的公证。对于著作权,有的国家以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为取得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作品的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的状况,一般也要经过公证。

二是为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我国公民、企业提供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证明。例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公民、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我国公民、企业必须提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同时必须提供在第一国(我国)的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按照国际惯例,这类申明和证明都应当办理公证。《专利合作条约》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还要求跨国申请人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人的住址及守法情况、书面申请书、专利或商标图样等。这些材料,也应当办理公证。

三、为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所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提供公证证明

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国际转让合同的标的。对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在审查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对合同的审查,首先要确认转让标的是否为转让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其次,享有著作权的国外作品不得含有侵犯中国国家利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最后,专利技术进口合同不得限制进口方对该专利的合法使用、转让,也不得限制进口方改进后的技术申请并拥有专利权。通过公证监督,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也可只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中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成立过程中,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应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其中也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以工业产

权进行投资。对各方的工业产权,可分别要求各自所在国的公证机构予以证明;也可申请对协议本身进行公证。二是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中一方的注册商标,或以本企业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对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其中第21 条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共同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在合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合作关系结束后该商标归属的协议”。对合资、合作协议进行公证,是明确注册商标归属的有效方式。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使之受到行政查处或司法追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但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权。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不择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会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现在,国家正在重拳出击盗版行为、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公证作为最有效的、最有说服力的保全证据方式,理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在著作权领域,国家有关部门早就认识到公证的重要性。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要求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公证处的具体工作,《通知》规定得很详细。首先,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其次,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再次,在办证过程中遇到专业问题应注意听取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当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应确认合法专利权、商标权的存在,其次应分清申请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专利、商标管理机关)诉称的侵权行为是否属实。如专利权方面,有些行为虽然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但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如专利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如果确属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予以证据保全。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予以保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处可以对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毁人信誉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有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公证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而购买了相关产品、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

(三)对计算机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因特网的飞速发展,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信息的发布,在给人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侵犯了不少合法权利人的权利。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就是一个突出的方面。擅自披露他人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作品或产品,甚至发布虚假信息,假冒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发布不真实的广告诱导消费者;散布毁人信誉的言辞等。

对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容易被刷新,所以,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是十分必要的。公证是非常有效的保

全方式。公证员受理这类公证的前提,是要懂得网络知识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在保全的过程中,应由当事人操作,公证员现场监督、记录,并将操作和打印过程及结果详细载于公证书中。如果内容很多,最好将保全结果压缩保存在软盘上。

7.知识产权保护与互联网络管理对策 篇七

互联网络与知识产权

1.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更新周期短、资源分散、开放性强、组织分散等特征, 决定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特征的嬗变。具体表现为专有性弱化、地域性淡化、时间性调整和复制性的硬化;二是保护内容的扩大。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在互联网络环境下, 还包括数据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和电子版权等;三是法律主体的扩大。网络环境下相关法律主体不再仅仅是作者、法人, 还包括内容提供商 (ICP) 、服务提供商 (ISP) 、信息接收者等;四是责任主体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在网络虚幻的空间里, 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 导致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侵权证据难以取得, 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如此, 由于侵权者认定的困难和分布的广泛, 使执法、维权的法律、技术成本之高超出一般的想象, 造成权利人疲于维权。

2.理论上的争议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管辖地、原创性和权利人、责任人的认定, 责任分担和取证, 付酬标准、方式以及网络著作权的定性, 数据库的定性, 数字化的定性, 网络传输的定性, 商标、域名的定性, 链接的定性, 复制权的界定, 作品、信息使用方式的法律界定, 版权保护的限制等。

3.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

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下载、上载他人作品, 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此类侵权最为普遍, 其程度已经上升到了挑战诸如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严峻局面;二是非法抢注域名, 将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 如宝洁抢回“舒肤佳”域名案;或者故意注册与他人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 如“泰达人才热线”诉“天津人才”网络域名侵权案;三是链出、链入侵权, 一般指采用深层链的链出或者采用埋置链和视框链的链入;四是恶意泄露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由于对单位不满或者利益驱动, 员工故意在网络上发布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信息;五是恶意软件 (又称流氓软件) 侵权。此类案例的特点是把软件存放在小流量网站上, 通过技术手段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六是非法修改软件。如珊瑚虫QQ侵权案;七是安装侵权网络插件、软件后门, 如轰动一时的“8848插件”案;八是网络平台侵权, 一般指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开发的网络平台,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还有一种因为自主泄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形式。由于单位自身管理不善, 员工保密意识不强, 在公司主页或个人博客上粘贴单位经营信息、技术秘密、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等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信息, 或者由于电子邮件系统的缺陷在文件传送过程中造成上述信息泄露。知识产权信息的泄露或传播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如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在网上公开, 可能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专利的机会。

4.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难题。由于过去的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公约都没有就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成文法规, 世界各国都在不断修改、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和互联网络管理制度, 并进行新的立法, 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提供必要的保障。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通过了网络环境下的两个版权保护新规则, 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 对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有关理论上的争论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 并增加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增列了一大批不属于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权利。

自1994年以来, 我国颁布的网络管理法律 (司法解释) 、法规, 约有十多个与知识产权有关, 代表性的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联网络管理对策

完善法律。在互联网络建设的热潮中, 要对信息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 尽量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立法差距。在网络域名注册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等方面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配合, 实现网络信息的有序化、法制化, 构筑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防线。

强化技术。互联网络的数据通信是根据TCP/IP协议进行传递的, 保密性差, 漏洞较多,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拦截传送的数据。因此, 要加大投入, 对处理和存储重要知识产权信息的关键服务器不断进行安全升级加固, 通过严格的安全认证、访问控制和审验, 防止未经许可的访问, 避免内部的滥用和数据的丢失。为应对互联网环境下“责任主体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的被动局面, 应采取技术措施确立网络的各责任主体与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的对应关系, 特别是在上载、下载或者传送信息时, 要使网络行为者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操作, 同时做好其网络行为的记录。

培养人才。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依赖于高素质的人才, 培养和造就大批既懂法律和知识产权知识, 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比较精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 是构筑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智力基础和保障。

规范制度, 面对我国信息技术暂时落后的局面, 要保证互联网环境下自身的知识产权信息不被侵犯, 就要强化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制度建设, 制定严格的网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以规范的制度来保证信息的安全。

构筑道德。道德是自觉的自我约束行为, 在技术手段受限和缺少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构筑网络道德是行之有效的辅助手段。一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形成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又合理保护自身智力成果的氛围。二要构筑网络道德体系, 建立健全网络道德监督保证机制。三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 增强行业道德规范, 制定行业道德标准。

结语

8.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篇八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马维野在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说: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它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也是先进文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先进文化,就是鼓励创新,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是维护国家利益。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给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观念障碍;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体系分散,多头管理;三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还远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四是现行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六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环境保障。

曲仲:产品建设的管理要特别强调建立两个机制

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副总经理曲仲在接受《中国图书商报》采访时说:产品建设的管理要特别强调建立两个机制:一是建立畅销书的培育机制,能不能把一个具有畅销书基础的书稿制作成一本畅销图书,既取决于策划编辑的素质和能力,也取决于内部机制是否完善。如果策划编辑权力过小,编发人员由于利益相悖而不能相互配合,畅销图书的运作就会出现很多障碍。二是常销书的营销机制如果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经常性出现市场断货或营销不力,也会影响一个集团产品战略的长久发展。

曹世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呼唤著作权集体管理现代化

曹世华在《中国出版》中撰文说: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不足,借鉴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数字化的经验,我国在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数字化方面要做的工作有很多。一是要尽快构建著作权权利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统,当务之急是建立统一的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该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辖会员拥有的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服务。二是重视著作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完整的著作权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实现授权、许可、监管、收集和分配版税等主要功能,它是集体管理组织信息化最重要的标准。三是注意相关数字技术的运用。

汪林中:地方科技社面临边缘化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社长汪林中在接受《中国图书商报》采访时说:地方科技社边缘化反映了一种现状,是最近几年实行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不仅地方科技社存在,其他地方出版社也存在,任何一个发展较慢的出版社都面临着边缘化的问题。地方科技社面临的现状比较严重,科技出版的每一个学科和领域都有一个或几个具有垄断地位的中央级专业科技出版社,其背景、资源、人才、市场的优势如同大山一般矗立在我们的面前,竞争的结果不言自明。这种趋势在政策的推动和竞争的前提下会不断加速,资源会不断集中,大集团战略就是中国出版业演绎的结果。正如发达国家发展的历程所表明,大集团加剧了市场竞争,而中小出版社仍然是出版的重要组成部分,强与弱的变化是相对的。

盖博:网络为玄幻小说的兴起创造了媒体环境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盖博在《出版科学》撰文说:玄幻小说由纸质渗透到网络,再从网络实现与纸质的结合,这一过程反映了新媒体环境下玄幻小说出版模式的变迁。玄幻小说在网络上流行的初期,网络的作用停留在宣传手段的功能上,总体上依附于传统,在本质上体现的仍旧是精英主义。此后网络发表的玄幻作品,从根本上打破了精英模式,降低了作品发表的门槛,进而促成了大量作品的出现,这使创作由权威走向草根。玄幻小说网络化带来了两个直接后果:其一,这为玄幻小说提供了新鲜的创作血液。其二,由于网络具有即时性和互动性,作品在读者中的反馈能够直接以点击率等形式表现,优秀小说因此能够快速在大量的作品中脱颖而出。玄幻小说的出版于是迈向了第三个阶段,即向纸质和多媒体回归,打造玄幻小说经典品牌,这种模式体现出新媒体背景下玄幻小说的新型出版模式。

何承伟:新的商业出版模式需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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