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

2024-08-21

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共3篇)(共3篇)

1.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 篇一

(一) 环境污染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国情、政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局限等多方面的原因, 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越来越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2009 年8 月, 陕西凤翔爆发儿童血铅超标事件, 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检测的1016 名儿童中, 共查出851 名儿童血铅超标。随后, 湖南武冈、福建上杭、广东清远的“血铅”事件也浮出水面。2010 年, 重点区域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均浓度分别为39 微克/ 立方米、85 微克/ 立方米, 为欧美发达国家的2-4 倍。2013 年1 月以来, 我国多城市出现了雾霾天气, PM2.5 指数濒临“爆表”, 道路管制、企业停工、机场关闭、港口停运, 雾霾天气, 让一个又一个城市饱受困扰, 市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响。不仅如此, 在多地的医院, 患上呼吸道疾病的病人在大幅增加。笔者认为, 要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依赖于全国人民环境法治理念的形成, 一个环境法治的社会急待建成。

(二) 环境法治的现状

自上世纪50 年代以来, 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强烈, 西方国家开始进行环保, 并逐渐颁布了相关法律, 直至今日, 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基本完善。而我国直到改革开放之初才开始关注环境立法一事, 由于起步晚, 目前的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成熟阶段。

自1982 年至今, 我国保护环境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等近三十多部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法规。同时, 为保证上述法律的实行, 国家还制定颁布了600 余项规章和地方法规、800 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我国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及国际公约, 自1972 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以来我国已参加《京都议定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 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先后与多个国家签署双边及多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及环境合作项目或谅解备忘录。从一定角度上来说, 我国初步形成了环境法治社会的部分体系。

经过多年努力, 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国的环境质量随环保法规数量的增多而改善。但环境质量改善增幅小, 一些地区显示, 环境的恶化不仅没有随立法的增多而得到有效遏制, 污染程度甚至更加恶化。

(三) 提出建设环境法治社会

环境问题产生及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济发展方式、政治追求、国民素质高低、文化教育水平、社会体制、生产及环境治理技术以及政府和企业的态度、法律施行及法律自身等都是影响环境问题的原因。但是, 笔者认为, 造成环境恶化最关键、最核心的原因是环保法律政策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企业、政府及社会没有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法治社会没有建成。

二、环境社会中的契约

(一) 契约

契约是随着人类社会交易行为的产生而出现的。在经济发展的漫长过程中, 人们的交易行为不断扩展、演变, 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 契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谓契约, 俗称合同、合约或协约, 是指几个人 (至少两人) 或几个方面 (至少两方) 之间达成某种协议。一般说来, 契约是当事人 (两人以上) 在地位平等、意念自由的前提下, 各方同时为改进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流转关系, 也是一种产权界定方式。契约不仅使同民族、同信仰的所有者进行跨地点、跨时间的交易, 同时还能使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所有者进行跨地点、跨时间的交易。它维护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合作, 使缔约方在恪守承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 谋求新的、更为远大的利益。

(二) 环境社会中的契约关系

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 契约法是人域法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与单位的契约、单位与单位的契约、个人和单位与国家的契约。但契约法的进一步发展, 已呈现出从人域关系进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迹象, “契约法将由人域法进化至人际同构法, 将契约关系的外延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扩展至代际之间、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 从而为传统的契约理论注入生态伦理的内容, 开始订立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契约。

环境社会契约的内容大致可以包含下列四个方面:人民利用环境资源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契约关系; 自然环境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当代人与后代人平等享用资源与环境的契约关系;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人民利用环境资源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隐性契约关系, 隐性契约又称默认契约, 与显形契约相对比, 它没有明文条款, 是用以阐述各种书面心照不宣的复杂协议。人民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经济生产、在自然环境中繁衍生息, 这是契约一方的权利, 在对自然进行索取行使权利的同时, 便有其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促进大自然繁荣义务;自然环境在对人类社会提供原材料、生长环境、生产场所的同时, 就有享受人民改善、保护其自身环境的权利。这种契约关系理应是一种自我履行契约, 但经济主体往往行使权力逃避义务, 因此, 契约的履行往往需要第三方即政府来监督其履行。

自然环境与政府之间存在隐性委托代理契约关系, 政府往往可以看作自然环境的代理人, 在代替自然环境行权。上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即是代理人———政府保护“委托人”———自然环境的表现。

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平等享用资源与环境上存在关系性契约关系, 关系性契约是一种长期性的契约安排, 在这种安排中, 过去、现在和可预见将来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契约各方之间非常重要。因此, 这种契约在某种程度上是隐性的、非正式的、非约束性的。自我履约有着重要的作用。自然环境是贯穿时空属于全人类社会的, 不是属于某一代人, 当代人的无度使用就有可能为后代人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带来灾难, 因此, 当代人应合理行权, 以不影响后代人的权利行使。

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 根据契约理论, 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群众。群众通过让渡部分环境权利给政府, 进而与之达成了契约, 委托政府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而法律在此从本质上就是人民与政府之间所达成的契约的表现形式。双方对彼此享有相应的权利也担负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三、由契约理论对建设环境法治社会的启示

(一) 建成环境法治, 政府责任是关键

在环境社会的四个契约关系中, 无论哪一种, 政府在监督与促进契约的执行以及自身履约中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 当今社会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关系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头等大事, 根据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政府应当承担保护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环境的责任。

在环境问题方面, 人民与政府之间达成环境契约, 让渡自身的部分环境使用权由政府来管理和保护环境, 可见, 公民的环境权利让渡乃是政府环境权力产生的源泉, 政府行使环境权力要为人民的环境利益谋福祉。根据契约关系的义务权利对等性, 如果政府无法妥善的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人民群众就有权要求政府承担后果。只有健全政府环境责任, 才能更好更快的建设环境法治社会。

(二) 执法必严是建成环境法治社会的必要保障和途径

国家颁布了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政府每年投重资进行污染防治, 环境状况为何恶化了呢?原因就在于公民没有做到有法必依, 政府没有做到执法必严, 关键在于执法不严。

经济主体尤其是高污染高能耗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谋求自身更大的经济利益, 肆意污染环境, 绕着法律走, 有法不依, 甚至逃避法律责任;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法, 甚至以权代法、干扰执法、包庇违法、执法违法等, 使经济主体没有受到相应的责罚, 这样经济主体更不会依法治污、防污、保护环境, 长此以往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根据契约理论的契约履行, 当契约无法自动履行时, 就需要第三方介入进行强制执行。在我们生活的环境社会中, 当经济主体没有履行自己对自然环境的义务、保护自然环境时, 政府理所当然应依照法律, 对经济主体进行强行管制, 只有先做到执法必严, 让违法个人或组织受到惩罚, 才能以儆效尤以观下效, 再对其进行法律教育, 使其做到有法必依, 才能逐步实现环境法治。因此, 执法必严是建成环境法治社会的必要保障和途径。

(三) 环境社会主体———个人或组织对生态契约履行义务的意识是建设环境法治的必要条件

如上文所述, 人民利用环境资源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平等享用资源与环境存在契约关系;人民与政府之间同样存在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理论, 契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契约义务, 增强经济活动主体无论个人或组织对生态契约的履行义务的意识, 才能使其在经济活动中主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配合行政部门执法, 同时, 有助于经济活动主体形成和培养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品格, 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种效益协调、和谐发展, 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促进环境法治社会的建成。

(四) 激励机制是环境法治社会建成的催化剂

根据激励契约理论, 委托人可以采用某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这同样适用于环境法治的建设。对社会公众进行环保激励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的环保热情, 使其对环保行为和环保事业进行支持, 并主动参与其中;对企业进行治污激励、环保激励等激励手段, 可以促使企业改变原本治污情绪、环保郁结, 实现由逃避环保责任、违反环保法律向自觉甚至积极治理、主动环保、自觉守法的转变, 促进环境法治建设;对政府进行环保激励, 促进了其对环保事业引导、支持、治理的积极性, 可以促进其对企业环保事业提供政策、经济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提高其执法效率、行政效率, 加快环境法治建设的进程。

摘要:人民利用环境资源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隐性契约关系;自然环境与政府之间存在隐性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平等享用资源与环境上存在关系性契约关系;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应依赖于环境法治社会的构建和人民大众环境法治理念的形成。建设环境法治社会, 政府责任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必要保障和途径;个人或组织对生态契约履行义务的意识是必要条件;激励机制是催化剂。

关键词:契约理论,环境法治社会,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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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波.契约理论视阈下环境法上“生态人”模式之型构[J].广西社会科学, 2011 (7)

[4]吴贤静.生态人的理论意蕴及其对环境法的意义[J].法学评论, 20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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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裴强泽.略谈中国环保法治的成就和问题——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谈[J].青春岁月, 2012 (21)

2.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 篇二

关键词:村规民约;法治;村民自治

一﹑村规民约的定义与特征

1.村规民约之界定及规定

村规民约是村民依据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礼仪﹑乡土文化传统等总称。在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村民的一致同意表决制定共同遵守的一种民间社会规范。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的有效手段,保障全体村民利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基层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肯定了村民自治行为并确立村规民约的地位。中共十七大报告将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对农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其实施效果对农村各方面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指示,也将成为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等方面发展的衡量标准。

2.村规民约的特征

村规民约有三个特征:自治性:不仅体现在村规民约的形成完全由村民参与制定,而且其具体实施的过程由村民依据其条约内容,主动选择适用。不与国家制定法冲突情况下,具有适用优先性;地域性:国家对村规民约的例外规定,考虑到不同地域背景下环境﹑习俗文化等差异,推行具有普适价值的现代法难以根除其长期嵌入一定地域人的意识;综合性,其内容涵盖婚丧嫁娶礼仪﹑纠纷冲突﹑土地租赁,甚至犯罪行为惩罚等方面,是习惯习俗﹑道德意识﹑宗教传统等经过普遍认可的杂糅。

二﹑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差异性

差异性表现在:规定的范围和侧重不同,国家制定法具有普适性,法律视域内所有人所有事都要接受法律的调控。村规民约的地域性很强,对团体之外的人不能适用;性质不同,国家制定法是基于陌生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建立起来的法律行为关系。村规民约是基于农村熟人社会建立起来的礼治关系,这种礼法之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与社会道德高度融于一体,并不像现代法律一般拥有了自身的独立性。这两种不同的文化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文化属性,同时也意味着彼此在文化认同方面的远距离;实施的不同,国家制定法依据国家强制力推进实施,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巨大。而村规民约作为村民世代传承且深入生活的习惯行为,在村民遇到问题时,实施起来快捷简便,而且能够获得高度的心理认同。

三﹑村规民约发展的进路选择

法治文明作为推进现代社会进程有效手段,它基于“陌生人关系”而建立起来,较我国的农村社会属于一种典型外来文明,在逐渐消解礼治文明同时,它存在着因为文化属性不同而产生文化隔膜的现状。社会发展不可避免,但旧生活秩序祛除与新生活秩序建立需要时间与妥协,只有对旧有秩序进行很好地安顿才能使得新秩序日趋稳固。

1.加強农村法治宣传与法治设施配置

我们说乡村社会“无法”一定意义并不是自身选择的结果。农村社会土生土长的习俗礼治,使他们将法律潜意识作为舶来品,以水土不服选择排异。“生活上被土地所困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农村人避免用法律维权,某种意义上由于外在环境缺乏法律培育地,《秋菊打官司》体现了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法律执行的不解,从秋菊最后对村长被拘留结果的困惑,看出法律在部分地区只是一种宣传口号,具体如何运行与操作并没有得到广泛宣传,正如功利主义学派所主张,人们只有认识到自己利益在法律中得到切实保障才会试图改变。《山冈爷的悲剧》普法的同时,揭露了由于法治设施缺乏,而人们急需秩序的情况下,一个“法律裁决者”应运而生,农村需要秩序,可如何保障却在现实中难以具体操作,配套设施的缺乏,使他们难以对一种宣传式口号深刻认识。两部电影体现由于缺乏法治宣传对执行效果带来困惑,另外缺乏配套资源而造就了悲剧。“人性中隐含着一种遵循某种准则的虔诚”法治意识的异地生根,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2.国家法不同领域区别对待

从现行法体现的取向,国家对公私领域在法律制定及执行所秉持的态度不同。在私领域,国家统一适用制定法时,允许采取意思自治达到更好社会效果,而公领域其涉及的主体与侵害的法益不同,国家必须严格监管,统一适用。由此可以将此推行为村规民约所坚持的立场。在私领域由于“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能性”。村规民约有关私领域的规定,国家法应适当妥协使纠纷得到很好解决。而公领域方面给私人以自由裁量权势必会危害到不同的法益﹑破坏社会秩序,不利于人们的生存发展。法治现代化社会这一行为即使确立,国家制定法都必须干涉限制危害社会行为,对有关内容予以绝对排斥。

3.保持与国家制定法整体同步性

法治现代化正如全球化一样,在改革开放的大势中我们将必然选择法治推进社会进步。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观念的深入民心,农村人员的普遍流动,都强烈要求我们打破地域性的束缚去重新寻求秩序。乡土社会可以不用文化,通过礼治加以确立,甚至用他们的习俗度过一生。然而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年轻一代需要新的知识与血液来发展自己。促使我们发生大踏步改变的屈辱历史也证明只有选择改变才能适应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长远来看,这将是农村意识觉醒,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手段。所以在国家监督指导下村规民约应积极的寻求与国家法的吻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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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娟,村规民约在法治实践中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3(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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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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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化契约:经济法的理论进路 篇三

1 企业社会责任:一种契约的视角

“契约”的释义最早可见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起源》一书。卢梭认为人类社会便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 否则, 人类社会也就没有文明存在了。由此, “契约”可以认为是一定社会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契约”和法律不同, 法律具有强制性, 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反映。而契约则是集团成员内心认可并能物化到行为上的价值形态。

从这个角度来看,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从“契约”来阐释。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写在法律条文中供人辨认和核算成本的条条框框, 否则, 企业所推行的所谓的社会责任变成了一种“伪责任”, 很容易在利益诱惑下被抛弃。换句话说, 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 企业只有在“自我实现”的层次来做社会责任, 才符合“契约”的本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契约论的意义还在于, 企业和相关利益者订立契约。企业的相关利益者不但包括消费者、员工和股东等, 还包括企业生存其中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从契约的形式来看, 既包括显性契约又包括隐性契约。显性契约包括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条文, 这一部分可以用“合同”来表述。隐性契约则包括显性契约没有详尽的内容。它可以被定义为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 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萧条

经济萧条 (Recession) 的表现为股市萎缩、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居民生活水平下降等。纵观近代经济发展史, 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建立以来发生了多次世界性的经济萧条。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占据了经济学的主导地位。凯恩斯认为发生经济萧条主要是因为市场需求有效不足, 主张政府干预拉动需求。凯恩斯主义导向的经济政策拉动资本主义度过了一个发展黄金期。不过, 到了六七十年代又一场世界性的经济萧条袭来, 使得凯恩斯主义一度濒临破产边缘。随后, 货币学派和供应学派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凯恩斯主义进行了批判。关于经济萧条的原因, 各个学派从自身的特点出发众说纷纭, 考虑到几乎每次经济萧条发生前经济形势都一片大好, 从需求和供给对其做分析基本不脱其窠臼。

对于经济萧条企业是否有责任?一般认为企业是经济萧条的受害者。经济萧条一来, 大批企业倒闭破产, 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是, 从经济萧条的发生路径来看, 经济萧条的发生往往和企业伦理行为堕落有关。众所周知, 经济萧条往往是从股市开始, 股市崩溃, 虚拟经济萧条最后影响到实体经济。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萧条到今年的金融危机莫不如此。股市崩盘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因素, 不可否认的是, 企业伦理堕落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表现为, 企业圈钱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各种金融中介为套利人为制造股市虚假繁荣等。金融向前发展, 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新的套利手法。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加快资本的流动速度, 从而衍生出许多“挥发”的流动性, 使得虚拟资本市场体系变得更为脆弱。金融创新有时会变得极端疯狂, 这些行为都是企业伦理责任堕落的表现。

不难看出, 金融危机乃至经济萧条和企业社会责任有着联系。一个讲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与一个不讲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相比, 爆发金融危机的频率应该更为缓和。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萧条息息相关, 在市场经济和虚拟资本存在的前提下, 整体上企业不讲社会责任的社会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而一旦爆发经济萧条, 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3 企业社会责任对经济萧条的防治功效

如前所述, 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萧条息息相关, 就此, 很容易得出以下结论: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好坏程度和经济体自身运行的健康状况成正比。严格说来, 企业社会责任对经济萧条具有防治功能, 具体表现为如下三方面:

第一, 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好的经济体能够减少经济萧条的频率。经济周期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事实, 谁也改变不了。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先有繁荣以及发展阶段, 然后, 会迎来衰退与萧条。周而复始, 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规律, 已经得到经济发展史的证明。就现存的市场经济体系来说,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逃离经济萧条。但是, 如前所述, 从经济萧条发生的路径来看, 如果上市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自发地规范自身的金融行为, 那么, 虚拟资本市场的脆弱性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足。金融市场的崩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

第二, 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能够稳定恐慌心理, 进而稳定经济形势。从今年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来看, 次贷危机是金融危机的开端。次贷危机首先为债务危机, 然后为现金危机, 最后是资本的流动性危机。但是, 金融危机的核心为信任危机。金融危机下人人自危, 普通市民不敢消费, 导致需求萎缩。在供给方面, 股民不敢投资股市, 导致股市下挫, 产能降低。大众对经济体系不信任导致经济在供给和需求上两端出现萎缩, 经济出现萧条的势头。经济萧条又进一步加深了大众的恐慌心理, 这便是恶性循环。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谈到今年国家严峻的经济增长形势时说的, 信心比什么都重要。要重塑大众对经济发展的信心, 靠官方的意识形态的宣传是不够的。从现实的角度来衡量, 大众衡量经济形势是靠活生生的经济对象的。目前, 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正在说服美国政府进行援助, 否则难以为继。笔者认为, 美国政府援助像通用这样的企业, 其意义远远超过可见的经济层面。如果让汽车龙头企业破产, 势必会给大众的信心以极大打击。要重拾信心, 很显然, 大众对企业的认同很重要。这种认同不仅应包括对其竞争力的认同, 也应该包括对企业情感层面的认同。对于即使不那么强大的企业, 但是因为情感上的认同, 也能让大众稳定心绪。相对来说, 一个关注社区、充满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更能让大众对未来充满信心。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 韩国民众表现出了令人感动的爱国精神。这种爱国精神其中也包含了对自身民族工业的认同:浦项钢铁等企业代表了大韩民国, 它们不应该倒闭也不会倒闭。

第三, 企业社会责任能从精神层面上帮助经济“灾后重建”。几乎每次经济萧条都会引发政府拉动内需的政策。这种举措最著名的有“罗斯福新政”, 后来在各国政府面对经济衰退时屡试不爽。现在美国1/3的高速公路都是在10年前建成的。当下, 我国为了拉动内需, 政府拨了4000亿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可以视为经济的“灾后重建”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 政府和企业建立了一种市场关系。具体来说, 政府和企业建立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经济学的层面来分析, 这种关系存在道德风险。企业可能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用最大化而损害政府利益。这种道德风险的防御, 除了制定合理的合同之外,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能够杜绝“发国难财”的行为, 更好地帮助政府进行“灾后重建”。

企业作为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细胞, 其行为伦理可以用社会责任来概括。企业的伦理行为当然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影响,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但对经济萧条的发生产生影响, 也会对经济萧条的治理产生相关影响。由此:一方面, 政府应该大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 努力营造充满社会责任感的市场经济体系。另一方面, 企业应该自发地履行社会责任。这样, 从长期来看, 不但有利于经济的稳定, 作为社会经济参与者的企业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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