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理念(8篇)
1.税收征管理念 篇一
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和较为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因为税务代理人可以更加有效的协助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一方面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有效的减少税款流失,同时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纠纷,节省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另外,一旦发生税务纠纷,税务代理人可以代理纳税人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同时也能够促进税务部门自身的提高。最后,税务代理人本身也是税收制度和法规的义务宣传员,他们可以更加贴近公众的解释和宣传税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2.3国外的税务检查的比较与借鉴2.3.1美国税务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美国,纳税人的纳税是建立在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申报表进行客观和仔细的审查,以促使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的各级税务局中,均设有专门税务稽查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和审计工作。税务稽查人员首先通过计算机自动数据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分析,并结合来自其他渠道的资料判断出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误差概率,进而选择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纳税人申报的缴税额与其收入来源有明显的出入;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额明显过多;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具有特殊避税的嫌疑;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比例极不协调;营业过程中有大量现金收入;历年所得、储蓄、投资等增长比例不合理;连续亏损多年等等。税务机关在确定稽查对象之后,可以选择使用通讯审计、案头审计、现场审计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审查。美国的税务审计面非常窄,只有2%,但对审计出来的逃税处罚非常重,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大多数纳税人一般不敢逃税,大都能自愿遵从。
2.3.2日本税务检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日本的税务调查分为三种:按照税务署的更正决定、赋课决定而进行的调查;为履行迟纳处分手续而进行的调查;为确认纳税人是否有违反诸税内容而进行的调查。调查的方式有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两种。一般所讲的税务调查意味着任意调查,调查时就纳税人提交的申报书、所附资料、收据等对纳税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质问。拒绝此种调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受到适当的惩处。强制调查是对违反法纪的可疑者采用临时检查、搜查以及查封等形式进行的调查。如果违法行为被证实,纳税者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调查制度与税理士制度联系密切,在有税务调查的场合,大都是由税理士在场应答。另外,日本还通过特别立法把涉税犯罪和刑事侦查权授权给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也就是税务警察。不同于一般的税务检查人员,税务警察的最重要的责任事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他们同样是以税务检查为基础工作的。设12立税务警察的主要目的一是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另外就是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力震慑偷逃税款的违法分子。
2.3.3阿根廷税务检查的基本情况
阿根廷是私有制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行为的监控,除了利用大众监督和税务代理监督,形成社会典论压力之外,阿根廷税务机关还与有关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建立了覆盖面广阔的税收监控网络,从中获取了大量经济、税收信息,为深入开展税务稽查提供有力的依据.如经济部负责提供宏观经济或区域性经济以及行业经济发展情况;银行负责提供纳税人资金运动情况;卫星负责监控农、牧业生产及收成情况;房屋登记局负责提供不动产购进者名单;汽车登记局负责提供新车购买者及旧车报废名单;船舶登记局负责提供船舶购进名单:海关负责提供进出口业务情况;公共服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人生产耗水、耗电情况等等。税务局与上述部门大多实行微机联网或通过软盘传递资料。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有银行保密法,但法令又规定,在税务机关面前不允许有银行秘密。国家的税收利益是第一位的,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实行共享不仅使税收监控更为有效,而且形成了一股强有力的税收执法合力。
2.3.4国外税务检查的经验借鉴
税务检查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较为耗费征管成本的一项工作。如何能尽可能的节省成本,同时又起到警示违法分子的目的,使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比较上述国家,基本有三点:第一,重点审计,节省税收成本。如上文所述,美国的审查率仅为2%,这样做固然与其国家公民纳税意识较强有关,但是节省税收成本的因素也不能忽视。目前世界各国已经认同的是,重点检查的目的是起到震慑纳税人的作用,而非补收税款。对于那些重点税源实施跟踪监控,努力提高筛选案件的能力,才是税务检查的基础和重点。
例如,加拿大税务部门提出的“重点与可能”的原则,重点检查那些重要的行业、领域、大公司和重点个人,在人力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展开审计,同时对于不同的税种和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第二,处罚力度较大,并追究刑事责任。如上所述,纳税检查的威慑作用才是它最终的目的。世界各国在对待偷逃税款的违法分子时都不手软,一方面要处以较大金额的罚款,另一方面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违反税法的刑事责任。加之发达国家公民本身纳税意识较强,信用程度较高,因此违反税法的更严重问题是信用的丧失,这将使得偷逃税款的个人和企业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第三,各部门联合协作,共同打击犯罪。各国政府一般明确授权税务机关有13权审计纳税人的一切相关资料,同时要求各部门全力协助税务机关办案,提供相关信息。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各部门同时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发动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税收监控网。
2.4国外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2.4.1美国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情况
税务审计结束后,税务机关一般要发出通知,统称为“20天确认书”,即纳税人应在20天内决定是签章同意税务稽查结果,还是到上诉部门申请复议。纳税人申请复议应先填写一份内容详尽的“抗议书”,然后到上诉办公室与税务协调员进行面谈。上诉办公室是美国联邦国内税收署设立的一个专门裁定税收争议的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85%的案件均可复议解决。纳税人若全部或部分同意复议结论,税务机关可先就已取得共识的部分加以确认,纳税人若反对复议结论,允许在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是世界上税收法律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建立税务诉讼制度已有相当长的时期。有三种法庭可供纳税人选择解决税务纠纷:税务法庭、地区法庭和索赔法庭。税务法庭专门为审理涉税案件所设,完全独立于联邦国内税收署,使其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税务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但纳税人必须首先支付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的税款后,才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回认为是多缴的税款,如果索赔要求遭到税务部门的拒绝,或在6个月后仍未见该部门有任何的答复,纳税人才有权向地区法庭或索赔法庭对税务部门提起诉讼。纳税人无论选择向哪一法庭提起诉讼(税务法庭索赔部分的裁决除外),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对该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双方对上诉法庭的裁决仍表示不服,则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获得最终裁决。
2.4.2日本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情况
日本在税务行政不服审查和税务诉讼上给予纳税人的权利救济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行政救济称为“行政不服审查”或“行政不服申诉”,司法救济即税务诉讼。日本法律对一般的行政不服案件普遍适用“选择复议”原则,即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以选择先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税务处罚争议的解决上,考虑到其专业性强、处罚数额大等特点,日本《国税通则法》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即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复议程序,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不服审查,对审查裁决不服的,才可提起税务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就是日本的“不服审查先行主义”。14税务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向作出该决定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或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审查申请,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处罚决定的制度。日本实行“二级复议"体制,即在通常情况下,应首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审查申请”。日本税务行政救济制度最为突出之处,就在于其有一个隶属于国税厅但又比较独立的机构——“国税不服审判所”。审判所成立于1970年,其职责是就纳税人提出的“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公正的角色和超然的地位,依法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如果纳税人对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还是持有异议,则可进一步提起税务诉讼。但由于日本现代的司法诉讼除了需要巨额的费用以外,还需要相当长的诉讼时间,一审到终审一般需要10年左右,因此大多数的纳税人在这种讼案面前都望而却步,一般都以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作为最后裁决。2.4.3国外税收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综合比较后我们不难看出,各国在税收法律责任的确认上都具有行政效率较高,重视纳税人利益的特点。首先,各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条件;其次,各国都有接受纳税人申诉的机构,如美国的税务法庭和日本的国税不服审判所等;第三,为了重视纳税人的权益,各国司法都规定了上诉机制;第四,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专家在纳税人复议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2.5国外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比较2.5.1美国税收征管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美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已逐步走上电子化道路,如今,虽
仍有部分纳税人采用传统的书面填表方式,但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了电子化申报方式,如电话申报、联机申报、1040PC表(即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申报表)申报和因特网申报等,这些申报方式具有无纸化、无须邮寄、准确率高,更快的获得退税等优点。联机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在家里通过联机服务公司填报纳税报表。联机申报可以提供各种基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分类报表。联机申报只需有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软件即可。要用这种方法申报,纳税人必须通过计算机填好申报表,然后上网通过调制解调器将此表传送给联机服务公司或传送公司,联机服务公司和传送公司将收到的纳税申报表上的格式转变成国内收入局所需的格式,并传送给国内收入局。国内收入局会通过联机服务公司或传送公司通知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是否被接收。在纳税申报表被接收后,纳税人将在8452-OL表(电子申报签名表)上签字,并将W-215表(即工资申报表)复印件和其他国内收入局所需的资料一同寄往国内收入局。有个人电脑的纳税人还可采用1040PC表直接向国内收入局申报。该表由国内收入局制定,实际上是将传统的11页打印纳税申报表缩减成只有2-2页的简易表格。它包含在专门的软件里,纳税人可在电脑软件商店买到这种软件。操作时,在2档“答题纸”格式中自动打印出申报表,只打印行数、金额,必要时打印出每行的填写。为了便于理解,纳税人在寄送1040PC申报表时要附一张说明书,用于解释每行填写的内容。如果纳税人选择直接储存退税,他将在申报后2周内取得退税,如果纳税人应该补税,他可以提前申报,并用支票缴纳税款。
2.5.2日本税收征管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日本的税收电子化水平较高,有统一性、完整性、实效性的特点。统一性是指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统一开发运行,各级税务部门使用统一的信息模式和统计口径,各级计算机在统一状态下运行。完整性是指在税务系统内部不仅建立了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而且各信息中心形成了由若干系统构成的信息管理系统。具体包括:第一部分子系统是按税种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二部分子系统具有税收统计功能,是对第一部分子系统的有效补充;第三部分子系统是公共通用系统,是对纳税人有共性的信息资源实行共享。实效性是指日本税务官员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水平较高,其大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是通过庞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完成的。
2.5.3阿根廷税收征管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作为较为富有的发展中国家,阿根廷税务部门的计算机应用起步较早、水平也比较高,其计算机应用方面有两个特点值得重视:一是部门网络化。目前,阿根廷税务部门不但己经建立起内部总局与大区、省局之间的计算机广域网络和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邮件信息收发系统,作为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税务部门与海关、银行、商检、卫生等其他部门也都实现了计算机联网,税务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的目标己经实现,其应用已从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联网,纳税人可以方便地在开户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地掌握纳税人经营资金等运作状况,同时,目前其已经开始的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划转税款更是为纳税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是功能网络化。阿根廷税务部门计算机软件模块之间的网络联接是其计算机应用的第二大特色,其功能模块是以税务登记和会计处理为龙头。联接发票管理程序、出口退税程序、稽查选案程序、偷税司法诉讼程序、清欠司法诉讼程序、破产清算诉讼程序,形成了一个从企业诞生开始,直至灭亡、消失的全过程的计算机监控网络。纳税条件的、产生纳税义务的经济行为,都应当交纳税收,税务机关也应当对其征税。但是,我国现行社会环境中,不少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务非完全自愿,而且,长期以来形成的纳税征收模式也使得不少纳税人存在寻租行为,或者是侥幸 行为,“应收尽收”在目前也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一个工作目标。另外,现行税收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经济税源向城区(经济中心区)转移的特点表现得越来越明显。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这个变化趋势将更加必然、更加显著。但是,我国税务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发达、发展中、欠发达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设置是完全一样的,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完全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编制、统一职能,造成税务征管的机构设置与税源没有关联性,税收征管资源与税源分布不相称,二者的结构性差异的矛盾十分突出。
3.2.5税收信息化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虽然大范围的实现了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但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反馈和应用水平却远远跟不上形势的要求。特别是,税收征管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不高,各种税源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税源信息应用水平较低,大部分征管业务还停留在手工操作,现有的信息技术没有充分使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信息化统一性尚未解决好。目前全国国税系统正在推行的CTAIS没有解决与原征管软件的接口。二是信息化的准确性和相关性存在问题。“金税工程“只能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普通发票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仍游离于CTAIS之外。三是信息化的双向监控功能作用有限。要发挥CTAIS本身独具的对纳税申报和税务执法“双向监控”功能,就需要科学技术、信息质量和数量、机构设置和干部素质的综合配合,然而现行征管软件还不能胜任。四是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落后于信息化管理的步伐限制了信息化手段的有效发挥。3.2.6西部和广大农村不能适应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征管模式忽视了各地区的差异。在东部地区和大城市由于征管基础较好,纳税意识较高,具备实行新模式的条件,但是中西部和农村的并不具备较好的征管基础,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税法的了解甚少,而且税源特别分散,再加上税务管理水平和现代化程度较低,甚至连起码的征管机构和设施都不存在,在这样的条件下,新的征管模式势必勉为其难,脱离实际,达不到良好的征管效果。
税收征管经验
一是税收审查抓住重点。美国联邦税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财年税务审查面为1.3%。其中小企业审查面0.9%,大型企业审查面16.8%;大型企业是指资产表上千万美元资产的企业。“二八定律”法则说明,20%的群体占有80%的市场份额和拥有80%的社会财富。因此,税收管理与税收分析也要根据这一规律,轻重有别,抓住重点,运用信息技术实施专业化管理,抓好大型企业税收审查可控80%的经济税源。二是税收审查要抓住流量监测。税收检查在于审查流量而不是审查交易,流量即经济周期内总量与循环。我国增值税管理以发票或报关单等信息审查市场交易,不计其数的税收案件证明,这种“混凝纸”信息比对不过是符号游戏,“混凝纸经济”仍在虚构交易掩盖出口骗税或财富外逃。机会成本原理警醒我们,将大量工作时间投入采集与比对发票信息,必然会导致投入财务审查的时间不足,而财务审查恰恰是揭示经济体资产交易的价值转换内在联系与规律性问题。我们监控这80%的经济税源,应主要进行会计审查,以发票审查为辅。三是发票功效与管制的困境。国外税收管理制度规制了发票信息披露责任,从此确定纳税人协力义务与法律责任。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以限制当事人行为能力,延伸出审批、销售、代开、核销、发票器具管理等系列行政权力。信息不对称与不完整本是公认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而权力者力求用发票管理追逐市场信息的完整与对称,这是反规律的。换言之,公共社会的会计信息管理,是靠社会公认的会计准则与审计规则,还是用行政代位印制财务报表或代理记账来减少财务虚假信息?答案显然不是后者!我们应该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发票管理政策应该更客观,才能大量减少税收成本。四是推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在国外税收管理制度中,纳税评估(Assessment)行政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税收检查之后行政确定的税收估值。在信息不对称与不充分的环境下,这不失为降低行政成本、定纷止争的有效制度安排。我国纳税评估办法罗列出繁多数据分析公式,实为构建行政技术过程而非构建行政效力,在我国,纳税评估最终还应以“核定征收”行政过程获取效力,否则无异南橘北枳。通过以上国际经验比较,我们认为:一要抓大企业管理要推行专业化管理,要提高电算化查账能力;二是税收审查应尊重经济规律、尊重社会公共语言与计量规则,遵守社会秩序才更具说服力与可信度;三要学习国外税收征管经验切忌望文生义,要关注行政作为的制度背景。
2.税收征管理念 篇二
(一) 税收征管目标。
我国税收征管目标是组织财政收入, 实现“两提高, 两降低”。即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管理水平。税收征管改革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细化了部门职能,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征税失误和部门之间因分工不明确而相互扯皮的现象。
(二) 税收征管模式。
我国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 强化管理”34字管理模式。其中,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要求税务主管部门和纳税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责任, 税务机关应在优化微笑服务等外在服务的同时, 注重提高征税效率和征管质量, 简化纳税环节, 降低征纳成本, 优化实质性服务, 从而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减少税收流失率,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要求各税务机关能够实现税收信息共享, 以计算机网络为税收征管的技术支持, 通过计算机网络强化税收监控, 重点稽查, 为纳税人提供高效, 便捷的服务, 提高税法遵从度;“集中征收”要强调通过计算机网络使得税务信息和数据处理能够高度集中, 同时要尽可能简化征纳程序和成本, 减少征纳窗口, 实现办税场所的相对集中, 给纳税人带来实质性的便捷服务。要在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办税地点的分布, 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重点稽查”要在保证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上加强稽查的针对性, 严守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大对税收信息真假的甄别力度和不如实申报纳税人员的惩处力度, 减少税收管理漏洞;“强化管理”则要避免税务机关因只注重优化服务而丧失税收征管主动权, 淡化管理意识的现象。
2003年进一步对其调整, 强化税源监控, 提出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二、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 分工过于细化, 征收效率较低。
税收征管改革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但是过于细化的分工增加了纳税程序, 淡化了内部管理部门相互间的协调衔接, 增加内耗, 一方面助长了那些“试图依法纳税, 但并非总是成功”人员的消极情绪;另一方面使得税务机关负担加重, 工作量加大, 使得税收流失率提高的同时征纳效率整体降低。而税收征管改革强调从“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 户与事相分离, 税务主管部门重点转向事务性工作而缺乏“管户”要素, 忽视了对税源等基础性征管工作的管理, 产生征管漏洞。进一步导致税收流失, 征收效率降低。
(二) 征管模式难以落实, 征管效益不高。
当前,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税收征管效益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笔者认为“34字”征管模式强调“纳税申报”既没有以明文强调纳税人应自主自觉进行纳税申报的主体地位, 也没有明确通过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目标。“以优化服务为基础”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一些税务办公人员和纳税人员对税收法规的了解不到位, 导致无法提供简化纳税流程, 降低纳税成本等实质性服务, 而只是优化了表面的微笑服务, 对提高征税效率的作用不甚明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大大提高了对计算机的依赖性, 各种征纳软件的开发也增加了征纳成本。“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 强化管理”是我国现行征管模式的重要内容, 三者相互制衡, 有序结合, 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某一具体任务来看, 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存在一些棘手的涉税事项涉及众多机构, 相互交叉重叠, 而机构间的职责范围尚未划分明确, 三大职能分工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 推卸责任, 各个环节之间缺乏有效配合和有序衔接, 信息传达机制不流畅造成信息不能及时在部门之间有效传达, 导致三大职能相互脱节, 造成税收流失, 降低税收征管效率。
“34字”征管模式在强调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 强化管理的同时, 忽略了依法征收, 避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重复稽查的要求,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发挥作用。由于“34字”征管模式摒弃了传统的“专管员”制度, 对各地区的税源调查和分析监控缺乏专人管理, 逐渐疏远了与纳税人的有效联系, 造成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主体缺乏了解, 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降低了税务主管部门为纳税主体提供优良服务的功能。
(三) 税收征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 它不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更需要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不断地顺应形势发展。自税收征管改革实施以来, 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的探索就从未停止。在新的经济形势和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阶段下, 我们有必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税务主管部门在做好“自上而下”税收管理和监控的同时, 各基层税务部门也有必要进行“自下而上”信息反馈和监督,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达机制, 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促使税收征管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健全。
三、从强化风险管理角度促进税收征管改革
(一) 税收征管改革中引入“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两提高, 两降低”的目标, 这些年来我国一直把“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作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 旨在通过优化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提高。然而, 只是税务部门单方面的以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是远远不够的。优化服务对于那些“无知性不遵从”纳税群体成效显著, 但对于“自私性不遵从”纳税群体却不能起到根本上的抑制作用。由于我国纳税主体基数大, 纳税人员自身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统一的服务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难免造成许多征管漏洞, 使得税收流失率提高。此时, 引入“风险管理”在对不同纳税群体“统一分析, 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服务显得很有必要。
传统的税源管理方式实行“属地、划片、分户”制度, 税收管理员身处税收一线, 包揽了催报催缴、查账征税、下乡调查、发票管理、信息反馈等税收日常工作。“一人要管好多户”使得税收管理员自身权利加大。随着集团企业和各种合伙制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涉税事项日益复杂, 税收管理员的廉政风险、执法风险也随之提高。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 引入“风险管理”打破传统的“属地、划片、分户”管理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
(二) “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税收风险管理是国家机关和国税工作人员, 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 确定税收风险区域, 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 根据纳税人员风险特征的类型、多少、偏差程度等, 进行风险排序, 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和措施, 对纳税主体税收风险进行防范, 控制和化解, 从而深入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 转变税源管理方式, 提高税法遵从度。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魏正武提出“风险管理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出特征和核心内容”, 可见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小觑。
“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机制, OECD成员国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曾从风险控制角度进行税法遵从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税收风险管理应用指引, 按照遵从风险等级将纳税人划分成“已决定不依法纳税”、“不想纳税, 但如政府予以注意会纳税”、“试图依法纳税, 但并非总是成功”和“愿意并有能力依法纳税”四类, 税务机关有针对性的分别采取“依法惩处, 决不姑息”、“通过查税予以威慑”、“针对性地做好服务, 协助其依法纳税”和“重点服务”, 将征管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税法遵从度。
风险管理从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个环节贯穿税收征管改革的始终, 以优化服务为风险提醒, 以分析监控为引导, 以纳税评估为方法, 以税务稽查为手段, 以执法监督为制约, 有针对性的进行征纳管理, 提高征收效益。全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曾明确突出, 要努力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对内要“统一分析, 分类应对”, 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务机关强化管理, 对外要“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不同的纳税主体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提高管理质量。
(三) “风险管理”在以后的征管实践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 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将会不断明确, 而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也会逐渐明晰, 风险管理机制从纵向和横向上将会日趋完善。风险管理通过其“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 对涉税事项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同时, 要求各税务机关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形成畅通的信息传送机制, 将基层的征纳情况及时、准确的传达到上级机关, 消除税收漏洞, 对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加以制止、惩处, 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业务系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风险管理应在实践的基础上, 对其基础内容和要求做适当的调整, 使其能够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推动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程序, 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源分类的专业化管理,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机制等都或多或少的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经验, 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修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趋进步, 税收征管改革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时代挑战, 我国进行税收征管改革也绝不能闭门造车, 而要在对我国国情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
摘要:1997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 成为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新起点。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日趋深入, 在看到税收征管改革历史性进步的同时, 税收征管改革体制的不健全而带来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不容忽视。本文在反思税收征管实践基础上, 从税收征管目标、征管模式、征管体系等方面对税收征管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 从风险管理角度对做好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加以研究, 寻找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模式,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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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炳华.关于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财经论丛, 2012.2.
3.税收征管理念 篇三
【关键词】 税务约谈 意义 完善 建议
一、引言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所申报缴纳税款等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后,发现存在税务问题和疑点的,主动约请相关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和说明,给予其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
税务约谈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其成本从税收征纳双方角度分别来看主要是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确定约谈对象、约谈过程本身的成本,而纳税人进行约谈的遵从成本包括准备举证资料、约谈花费的时间以及少量费用。与此相比,其收益的改善却是十分显著的。通过税务约谈,征税机关不仅节省了税务稽查所需消耗的大量人力、时间和费用,还收回了欠缴的税款,而纳税人经自查自纠补缴税款,避免和减少了企业由于受处罚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因此,这种改进是一种双赢的促成,应该得到充分的运用和推广。
当前,实施税务约谈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而其中香港的税务约谈制度是最完善的。在香港,税务局通过抽查调查对象,与其进行约谈,如发现偷税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但是,税法赋予税务局长酌情权。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程度的处分,比如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监控或评定补加税款。香港自从1991年实行以约谈为基础的税务审查以来,税务局追回了大量的透漏税款,成效显著。
二、税务约谈的意义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税收征管制度创新,它通过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服务新体制,推动税收征管效能的大幅提升,从以往“重检查、轻管理”的模式向“以征为主,以查为辅,征、管、查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实现从粗放型管理走向集约化管理,也体现出新型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具体说来,实行税务约谈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约谈体现了税收管理从强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成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以及良好税收环境的有效的润滑剂。税务约谈制度在征纳双方之间引入了对话局面,充分尊重和保证了纳税人的税收地位,征税机关对待纳税人的态度也从过去的“事后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管理服务型”转变,这实际上是将以人为本作为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
第二,税务约谈有助于实现征、管、查的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当前税收征管三大环节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弥补了原有体制的不足,为征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三大分工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约谈制度的引进能够使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和约谈过程中加深对税源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税务约谈向纳税人提供了一个主动解释、说明的机会,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降低或节约纳税成本,提高了纳税人的经济效益。纳税人因对税法、税收政策缺乏了解或者了解不及时以及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漏报、错报、少报在约谈过程中可以及时改正,补缴税款,免除处罚,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这不仅使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税务约谈推动了纳税人逐步走向自主管理,由过去全面调账检查转为在实施检查前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估,使得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本和稽查工作的压力大大降低。税务机关也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有效配置稽查资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税收能最大限度的足额入库。
第五,税务约谈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管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和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为依法治税、倡导诚信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也折射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理念,对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
三、完善税务约谈制度的若干建议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适应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定的检查方法之外而采取的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税务系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但由于税务约谈制度形成的时日不长,加之应用实践的范围有所局限,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为税务约谈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从立法角度出发,给予税务约谈制度明确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于税务约谈工作刚刚起步,有关税务约谈的法律依据很少,仅有四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但是这四个文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要以此作为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法律位阶太低,效力不足的缺陷,一旦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将会使税务约谈制度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应当制定颁布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约谈制度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在税收实践中,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把握好标准,对那些依法纳税意识差,有明显违法意图或行为的纳税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坚持依法征税,维护税法尊严。
2、制定合理的约谈程序,保证税务约谈工作顺利开展
税务约谈工作的参与者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约谈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约谈工作能不能顺利开展以及能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只有公平、合理的程序才能促成征纳双方进行约谈,积极达成协议,自觉履行义务。
首先,税务约谈的前提条件,即什么情况下能够进行税务约谈,应予以规范化、统一化。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已实行税务约谈的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实际上也是由于税务约谈制度缺乏法律依据造成的。
其次,税务约谈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事先向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允许纳税人准备相关材料、凭证等,对于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根据其申请考虑批准延期约谈。
最后,经过约谈,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应规定什么情形下税源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什么情形下直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什么情形转入税务稽查程序。
3、重视日常管理与稽查,提高税务约谈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在我国现行的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足额申报的重要手段。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在对税源的征管上,征管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不佳,从而造成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受到很大限制,而纳税评估恰恰是税务约谈实施的前提,因此,税务机关要重视日常管理与稽查,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的、准确的、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约谈工作有的放矢,准确有效。
4、明确界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约谈制度应赋予纳税人必要的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通知;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接受约谈的可申请延期;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变成变相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正。
当然,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尤为重要。应当规定纳税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不能无故拒绝或推迟税务机关发出的约谈通知;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说明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不得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
5、切实规范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约谈凸显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职责,通过税务约谈,纳税人因对政策误解,对法规认识不正确等犯的错误能被允许及时改正,从而免去受处罚的成本,这也是公法私法化的体现之一。那么,在税务约谈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被授予适当的权力,接受必要的监督。
从程序本位主义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在税收征管程序上的体现为对程序理性和程序自治的要求。在税务约谈制度实现的程序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税务机关应在约谈前向纳税人发出通知,约谈时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保证纳税人的人格尊严;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相分离;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证明,告知身份;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须经纳税人确认签字,税务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进行举证等等。
然而,要有效发挥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功能,还必须应当考虑给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
首先,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导致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醒纳税人自行改正,作为自查补税,不作处罚;对于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在税务约谈过程中无法举证说明,但主动承认错误,申请补缴所欠税款可以减轻处罚;发现纳税人有明显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立即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其次,在约谈中,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和纳税人达成税收协议。虽然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看,其合法性还有待商榷,但这一做法无疑是有益于征税成本的减少和征税效率的提高的。所以,如何尽快完善税务约谈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放权”给税务机关是税务约谈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学者已经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包括征纳双方签订延期偿还税收的协议、减免税收的协议以及将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交待已构成犯罪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在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等。这些建议对于有效实施税务约谈,构建新型税收征管制度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对于税务机关所拥有的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一方面提高裁量权实施批准权的审查级别,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另一方面,要形成在稽查机关内部同级稽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实现分工制衡,保证裁量权有效公平合理的运用。
“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查找证据,同时引入约谈机制,整个检查过程在和风细雨中进行,不仅让纳税人口服心服,而且达到了检查一户规范一户的目的。”一位税务机关的干部这样评价约谈制度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的好处。税务约谈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我们希望将其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激励约束、效果评价各个环节不断完善,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征纳双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 杨斌:中国税改论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 林文生: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研究与思考[J].当代财经,2005(6).
4.个人个体税收征管总结 篇四
个体税收征管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个体、私营经济税源已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源,以通道县为例,**年个体税收为485.1万元,占总税收收入的35.8%。因此,如何收好、管好个体税收就成为摆在每一个税务人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个体税收征管的现状
个体税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仅指狭义的个体税收,即指城镇个体税收、集贸市场税收、农村个体税收三个方面,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受个体经济特点的影响,个体税收具有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情况复杂、税款征收难度大、个体纳税意识差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税收秩序差。(1)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差,特别是农村个体户,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几乎为零,纳税意识“空位”,受千百年封建传统苛捐杂税意识的影响,个体户对税收具有心理上的抗拒,因此在个体税收日常征管中,偷逃抗税等时有发生。(2)在不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个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无序发展,造成近年来生意萧条,如位于1805省道边的某镇某村,不足500米的距离,有大小南杂店十几家,僧多粥少,造成各家生意清淡,每天收入额平均不足10元,难以支付各种税费。(3)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差,造成税务工作处于被动的位置,无法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4)个体工商户对税务工作存在认识误差:①税费混淆不清,把工商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统称为税,而抱怨税收负担过重②地税概念模糊,认为地税是地皮税③认为国税是正税,地税是杂牌税。
2、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因其自身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尽管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办法围追堵截,仍有相当部分税款流失,偷漏税情况严重,对个体工商户的已征税款占应征税款的比重不足70%。如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不足30%,而私人建房、私房出租等税收,尽管地税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仍未有明显改善。个体纳税户多数未建帐,无法查帐征收,核实营业额,虽在实践中总结出诸如保本测算法、电耗法等测算核定营业额的方法,误差仍很大,实际操作中多为定额征收,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3、征管基础工作落后。(1)征管手段落后,多采用手工操作,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尚未普及,基层征收单位的征收人员和征管车辆等配套设施配备不足,不利于个体税收征管。因个体税收点多面广的特点,再加上落后的征管手段导致个体税收征管成本高,农村有些偏僻的地区税收成本率高达60%以上。(2)征管模式落后,除设有办税服务厅的城镇所在地,纳税户主动上门申报缴税外,基本上沿用双定征收、上门催缴,农村地区采用专管员一手独揽,各税统管的旧征管模式,已远不能适应征管的需要。(3)征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某些地方存在税源底子不清,交税、停复业、转户情况不明,征管资料不规范等不足。(4)因个体户均未建帐,征纳双方无共同遵守的计税依据,导致个体户认为“你说多少就多少”而产生抵抗情绪,阻挠税收执法,因人情税、关系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致使纳税人对税负公平持有异议,继而拒缴国家税款,增加了个体税收征管的难度。(5)减免程序不规范,对残疾人、特困户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越权审批等现象严重。
4、代征制度、协税护税网络尚未规范。有的地方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有时还成为乡镇定搭车收费、转引买卖税款的工具,对代征人员的考核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有的代征人员素质差,税收法律知识匮乏,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部门的整体形象,起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加了个体税收征管的阻力。
5、司法体系有待完善。(1)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对税收征
管的协助太少,虽然税务部门内部设立了税侦队等执法机构,但力量过于薄弱,不能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威慑作用,为税收征管保驾护航。(2)税务稽查对个体税收征管涉足较少,没有充分发挥对个体税收的税务稽查作用,停留在进厂进单位查帐的程度。
6、一些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对个体税收征管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1)税收任务逐年递增,过高过重,迫使税务机关增加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增加了个体税收征管的难度。(2)办证换证时执行口径过于统一,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登记证没有兑现三年有效期的承诺,多为在统一的时间统一换证,致使持证未满三年的纳税户对其不理解,继而阻挠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3)费挤税现象严重,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负担过重,冲击税款征收。
二、对策和措施
要征管好个体税收,走出个体税收征管的低谷,税务机关只有结合市场经济和个体税收的特点,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做好城镇、集贸市场、农村三方面的个体税收工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科学选择和调整征管模式,努力做到个体税收应收尽收。
1、加强个体税收的税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摸清税源底子,对停歇业、转户等环节严格监控,防止偷漏国家税款,逐步引入高科技手段,利用电脑等规范资料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加强对资料的分类整理分析工作,通过纳税资料了解个体工商户纳税动态,改进征管方法。研究和开发适应个体征管的税务软件,提升原有版本功能,增加税源分析等综合功能。增加基层人员,配备征管车辆,确实增强基层征管力量。
2、深化个体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转变原有征管模式,针对个体税收的三个方面,做好各自不同的文章。(1)城镇个体税收,对其坚持采取税源监控、以票管税等措施,采用多种方法科学合理的确定税负水平,对规模较大的个体户(如酒楼、饭店、大批发部)要求其建立帐簿,做到查帐征收。设立办税服务厅的,要求纳税户于每月1—10日办理纳税申报,交纳税款。
(2)集贸市场税收,采用委托代征或半年征收一次的方法,针对市场个体商贩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与工商、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联系,采用群众办税、突击检查和日常征管相结合的办法,深入市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清除漏征漏管户。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管措施,对豆腐摊、鱼摊、菜摊采取只交税不办证的措施,减轻个体小商贩的负担,缓解征管压力;对成衣、小百货、小吃摊规范管理,适当降低税负水平,以确保征管到位。张榜公开税负水平,做到税负公平。(3)农村个体税收采用集中征收、定额核定、全年一次缴清的征管方式,降低征收成本。
3、加强稽查机关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力量,让税务稽查涉足于个体税收日常征管,充分发挥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强硬措施,维护税法的威严,有效的协助征收机关搞好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尽快设立税务法庭、税务警察等部门,完善税务行政复议等制度,利用司法手段维护税收秩序,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方,体现税收执法的刚性,引导个体税收良性发展。
4、改革税务登记证办证换证制度,改3年有效期为5年,革除办证、换证一刀切的现象,做到开业有证,期限足额。加强验证工作,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变更等情况,严厉杜绝个体工商户转借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依靠验证和日常征管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
5、加强税法宣传,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税收法规,让广大纳税户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树立起依法纳税的意识,填补纳税意识的缺位。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养和教育,不断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公正执法水平,严厉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加强交流与学习,吸取先进的个体征管经验。勤征细管、认真搞好个体税收工作。
6、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外两方面:内部要完善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作用。外部要引入社会、舆论群众等多种
5.青岛税收征管协助条例 篇五
(2013年12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协助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障税收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涉税信息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 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三)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海域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四)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彩票代办,旅馆入住;
(七)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
(九)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十)产生涉税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涉税信息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提供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限,告知应当提供税收征收协助的部门、单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土地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八条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动产、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查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和受理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贷款手续时,应当查验购房者提供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有关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在税务机关实施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向其提出价格认定请求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五条 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边控对象通知书,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将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零散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四)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五)银行借贷合同税收;
(六)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粘土等资源税税收;
(七)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税收征收工作。
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9)第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32号文)的要求,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特制定本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手段实现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保障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同时,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也为深入推进我县电子政务建设、发挥政府综合效能提供了契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对《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学习贯彻,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主动协助、支持地税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县社会化综合治税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护税协税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县地税局牵头具体负责全县地方税收的组织、指导、协调征管保障工作。县监察局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构建信息平台,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信息保障机制
以我县的电子政务网为依托,建立溧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上传、推送、交换等必要的功能。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信息交换频率、质量等要求,制定统一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标准和数据交换方式,实现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网络互联和地方税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溧水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机制。属于《保障办法》中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集中向地税部门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等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机制的要求加入电子政务网,指定专人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供相关信息,信息交换的格式文本由县地税局与相关单位商定,对提供的协助和信息查询,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通过网络实现及时查询,对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以电子格式上传的,应该进行纸质资料的传递。
四、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在监督控管、信息传递、委托代征和代扣等方面的职责,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
(一)县地税局
1、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
3、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接到涉税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予以保密。
4、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作为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依据。
5、按照规定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县财政局
1、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收入不得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2、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付情况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半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付明细情况。
3、及时提供各类政府性奖励、补贴、补偿等涉税信息。
4、对地税部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三)县国税局
1、每季度末25号前交换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开票收入等相关涉税信息,每月20号前交换个体定额、变更信息。
2、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包括: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联合清理欠税、联合征收门临税收、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纳税评估、联合开展涉外税务审计、联合税务稽查等。
(四)县审计局
1、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
2、发现被审核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单位向县地税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情况。
3、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及时向县地税部门通报审计进程中发现的涉税信息。
(五)人行溧水县支行
1、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如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不予开设账户。
2、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帐户情况提供便利。
(六)县工商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登记信息,及工商经营户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
2、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县地税部门。
3、对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涉税问题,并函请同级工商部门进行处理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国土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地籍资料信息。
2、负责二级土地市场税收代征工作。
3、利用GPS等测量手段,提供纳税人占用(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
4、签订转让合同并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八)县交通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登记注册信息;按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2、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交通设施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建筑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3、协助财税部门做好道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用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运输行业税收的征税工作。
(九)县国资办
1、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前,通知地税部门一并参与税收清理。
2、批准后20日内,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十)县建设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发信息;所属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信息。
2、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税收代征工作,协同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3、县房地产管理所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初始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信息,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一)县水务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2、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水利项目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头控制,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二)县公安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2、与地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县劳保局
1、每月底,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下月征缴计划。
2、协同地税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管理。
3、为税务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十四)县卫生局
1、每半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2、协同县地税局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管理。
(十五)县教育局
1、每半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2、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供学期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
3、协同县地税局做好私立学校和民间培训的税收征管。
(十六)县民政局
每半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十七)县建工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和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信息。
2、负责外地来溧施工企业的建筑业税收代征工作。
3、运用行业管理职能,协同地税部门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税源控管,重点加强县内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对开票额明显偏低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十八)县物价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核价情况。
2、根据房地产市场波动情况,不定期公布营业用房价格信息,并协助财税部门加强营业性用房交易的契税管理。
(十九)县统计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二十)县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和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名单信息。
(二十一)县商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二十二)县发改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重大项目立项信息、技改信息和投资进度等有关信息。
(二十三)县文化局
1、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2、协同地税部门对网吧行业和娱乐场所加强税收征管。
(二十四)县体育局
1、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2、协同地税部门对体育培训加强税收征管。
(二十五)县残联
为地税部门查询残疾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二十六)县质监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十七)县供电公司
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经营用户的用电信息。
(二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按税务部门征管需要,提供药品经营户药品、保健品等购进、销售、报废的数量、单价、金额等方面的信息。
2、协同税务部门加强对食品药品行业税收征管。
(二十九)县商贸局
1、协同税务部门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
2、协同地税部门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的税收征管。
(三十)县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综合治税网络平台的建设,并不断优化;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推送;负责综合治税活动的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的信息传递情况。
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各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并按规定提供。
五、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县监察局应会同县地税局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部门的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效突出的部门和单位,除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手续费外,财政部门可按照征收税款所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玩忽职守、不报、迟报、漏报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一)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有关要求主动进行涉税信息传递。按照《保障办法》向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客运、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建筑业劳务、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等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6.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篇六
为深入贯彻省、市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精神,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根据市局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部署,市区国税局在认真分析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辖区机构设置、税源结构、人力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形成“征纳权责明晰、服务职能整合、税源专业管理、风险集约统筹、岗责流程统一、监督制约有效”的税收征管格局,进而达到提高征管质效、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目的。
二、改革内容
通过优化结构、转变职能,将业务科室、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等部门职责进行整合,实现办税服务厅全职能化、业务科室职能“瘦身”、风险管理中心中枢统筹、分局专职风险应对、各岗位分权制约,打造实体化、扁平化、集约化、流程化的税收征管格局。
(一)打造全职能办税服务厅
通过将市区局各业务科室承担的基础管理事项下移至办税服务厅、各税源管理分局承担的基础管理事项前移至办
税服务厅的方式,推进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前台向综合税收服务机构转型,实现税收服务、基础管理各项职责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整合、专业化分工、一体化运作。
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调查核实和涉税审批岗位,赋予其调查核实和审批职能,实现依申请涉税事项受理、核查、审批的一体化办理。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158项涉税事项,除需要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13项涉税事项外,对其他145项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后当场审批办结。同时赋予办税服务厅部分基础税源管理权限,对未按规定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履行催报催缴、欠税追缴、处理处罚等职责。
(二)业务科室职能调整
业务科室职能“瘦身”,将政策法规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及稽核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流转税优惠审核、相关资格认定等业务,税政科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所得税核定等业务,征管科的普通发票管理、欠税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等职责,计统科的税收票证管理等职责下移至办税服务厅,相关业务人员随业务至办税服务厅,加强办税大厅的一体化业务办理能力。
(三)强化风险管理中心中枢作用
市区局成立独立的、专业化的税收风险管理中心,统筹开展风险目标规划、风险信息采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
序、任务筛选、任务推送、复审复核、跟踪评价和风险管理各环节整体联动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风险管理中心统筹全局风险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管理中枢。充分利用各税种和专业管理部位的专项风险分析成果,收集各类涉税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风险分析,研究制定风险防控策略,提出风险应对建议(包括上级部署的专项评估任务),统一提交税收风险联动管理联席会议进行等级排序,确定风险应对任务。风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督导、反馈、考核风险应对工作,保证协同联动的有效落实。风险应对实行“一次进户、各税统评”,在同一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事项调查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四)税源管理分局专职风险应对
除振兴分局(个体分局)外,其他税源管理分局不再从事催报催缴、个体定税等基础税源管理事项,将主要负责税收风险提醒、纳税评估、注销清算、发票检查、漏征漏管清查等风险应对事项,以及税收调查等风险信息采集事项。取消税管员管户,税收管理员“不管企业管风险”,将主要从事税收风险信息采集及风险应对工作。税源管理科继续作为专职评估科,负责市区局重点评估及专项评估。振兴分局将负责市区局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实现市中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平、一致。
(五)健全完善监督评价机制
1、风险应对环节分权制约。落实选案、检查(评估)、审理分权制约机制,稽查局除接受上级稽查局统一部署稽查任务、外部协查、举报检查外,其它案源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推送;税源管理科及各税源管理分局作为专职评估机构,所有案源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分析推送。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结论进行集体审理定案,集体审理至少每半月召集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审理会,稽查局、各评估单位负责案件的检查(评估)、执行。
2、大厅审批业务分权制衡。办税服务大厅一体化办理业务实行业务受理、核查、审批分权制衡,将涉税业务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岗位分由不同人员担任,调查核实、审批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按规定流程办理,实现分权制衡。
3、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本方案所涉及业务调整、业务办理及流转事项由考核办全程考核,对未按规定期限及工作质量完成的,通报批评并考核扣分;对征管改革措施到位,完成质量好、征管水平明显提高的单位,将通报表彰并予以考核加分。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8月1日—9月15日):根据市局批复进行人员、岗位、业务、流程设定,申请调整金税三期岗位、权限设置。
(二)第二阶段培训阶段(9月16日—9月30日):授课人员备课,对所有业务人员分岗位开展人员培训。
(三)第三阶段全面运行阶段(10月1日开始):机构、人员、系统调整到位,按新业务流程全面运行。
(四)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各单位总结征管改革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区局。市区局组织评估验收,全面总结评价,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把税收征管改革落到实处,市区局成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区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征管改革常务工作,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区局征管科,由征管科长任主任,具体协调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落实,为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业务和部门多,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反馈,持续改进。为避免发生纳税人多头跑,各岗位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在内部改革的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争
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外公开办税流程,有必要时可制作流程示意图,放在局机关、办税大厅、分局的显要位置,让纳税人一目了然,不论办什么事都能及时找到相应的部门或个人。
(三)深入调查,持续改进
7.税收征管理念 篇七
摘要:<正>凤城局把税费排查作为完善征管的重要手段,坚持认真研究、精细谋划、明确目标、精准发力。在排查工作中,瞄准四“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一是抬高起点。为确保排查质量,凤城局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在事前对象选择上,坚持点多、面广,提高排查的覆盖面;在事中操作上,坚持税费查全、情况查细、底细查清;在事后成果利用上,
凤城局把税费排查作为完善征管的重要手段,坚持认真研究、精细谋划、明确目标、精准发力。在排查工作中,瞄准四“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一是抬高起点。为确保排查质量,凤城局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在事前对象选择上,坚持点多、面广,提高排查的覆盖面;在事中操作上,坚持税费查全、情况查细、底细查清;在事后成果利用上,根据排查情况及时更新“三期”系统征税基础信息,做到“账”实相符,为日后税费征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二是突出重点。针对当前税费征管实际,对排查对象进行详细梳理,把征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和税费种作为排查重点,予以力量倾斜,着力查深、查细、查透。在涉税方面,把建筑行业以及企业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列为排查工作重点;在涉费方面,重点排查经营正常而缴费不足的欠费企业。做到排查有主次,工作有重点。三是找准痛点。分析找出企业漏税(费)、欠税(费)的症结所在,找准痛点,对症下药。对建筑行业着力在是否按工程进度同步纳税及是否及时足额开具发票上下功夫;土地使用税重点在承租土地实际纳税人是否正确和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方面做文章;房产税方面重点在地价是否应该合并征税、合并价值计算是否准确以及征税时间是否有误上仔细斟酌;社保费重点排查缴费基数是否准确,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有无漏项等。对这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排查,不仅使税费排查能有的放矢,避免工作的盲目性,而且也有力确保了排查工作的实效性。四是力破难点。计税土地面积不实是税收征管中的常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为切实核准土地面积,凤城局借助土地部门提供的宗地信息逐地块核实比对,查遗补漏,对尚未取得土地权证并且面积又明显不实的,利用第三方测绘结果予以确认。对清欠难问题,采取文书执法、约谈法人、案件移送等形式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查出税费能同步入库。
8.税收征管权审计控制效果浅析 篇八
我国税收征管权是通过《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赋予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保障我国税收工作的实施。但我国在实施收税的过程当中,出同了许多异化的现象,例如核算企业逃税情况严重、人为调整税收进度、税务机关缺乏独立性等,这些情况导致我国税收管权的力度处于一个连续状态。但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审计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加强了我国税收管权的违规行为,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税收制度的秩序。
一、审计或鉴证类报告阐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明确将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列为清理规范对象的情况,为取得地方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支持,税务机关在具体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多次要求纳税人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一般只要求纳税人报送注册税务师一次到户,税种审全,环节审透,项目做齐,一次性收费的《税务审计报告》;第二,对《税务审计报告》与各单项鉴证报告的要求是: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在内的,以上列举的各单项鉴证报告必须一次性做全,并且作为《税务审计报告》的附件。
二、提出假设
税收征管权审计控制效果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进行衡量:应补缴税金、企业根据审计上交的税金、已补交税金占据应补交税金比例。纳税是企业的义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纳税金额也较多。如今我国有很多企业会利用会计政策进行企业利润操纵,并利用体制漏洞,进行偷税漏税等活动。主动申报金额多的企业,进行税收征管权限查出的违法违纪事件也较多,应该补交金额也越多。本文据此提出以下假设:假设一,某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金额越多,应补交税金也越多;假设二,某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金额越多,该企业向税务部门补交金额也较大;
三、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以及样本选择
笔者收集了近几年税收征管权的相关有力数据信息,并分析《中国统计年鉴》以《中国审计年鉴》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几种原则选择样本:第一,如果查验出往年数据缺省的样本,应将其剔除;第二,由于《中国审计年鉴》中提供的数据会由于年份的增加而发生口径的变化,导致样本的三个解释变量回归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2.变量设计
此次研究税收征管权审计的控制效果通过三个变量来表示,即企业应补交税收金额数(LN AVE-STAX)、企业平均已补交税收金额数(LN AVE-ATAX)、企业已补交金额在应补交金额数量中的比重(PROP。其中AVE-STAX以及AVE-ATAE是代表税征管权控制效果的绝对指标,而PROP是相对指标。同时,本文还另外引进了三个解释变量,即主动纳税程度、年度虚拟、经济发展水三个变量通过这三个解释变量去检验这三者之间与税收征收管权审计控制效果的关联。对于第一个变量,笔者将(LN VTAX)作为替代指标。在检验年度审计控制效果的关联时,通过A1、A2、A3、A4.A5、A6分别表示2009、2010、2011、2012、2013、2014这六类时间的权力审计控制效果。假设年度虚拟变量A的审计活动发生在2009年,则A1=1,反之A1=0。另外几个年度的虚拟变量与此同理。
四、结果阐述
通过图1可看出该企业应补交的税收额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仅为54.48390万元、0.1791万元,平均补交金额为5.3278万元。从中可看出税收征管权在审计的监督下其控制效果较好,有效促进了被审计企业以及审计地区税收征管权的使用,并且纠正了税收征管权以往滥用权力的现象,使该企业的平均补交税款在5万元以上。
五、总结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委托作注册税务师的鉴证业务
“对纳税清算,各类资格、涉税事项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
“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险、加强税收征管的”;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争取五年内,在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有关业务,企业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业务,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业务,预约定价、税务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2.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的处理
不予受理:对于按规定应报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而不报送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对纳税人及其高管人员参与有税务部门把关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荣誉牌、证(含A级纳税人)评选活动时,其单位相关年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又不能提供《税务审计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中介机构参与税务监管的准入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六、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部分企业在审计后的已补交税款在应补交税款中的比重有了下降的态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制度的前进,我国审计机关加强了审计的力度,对相关地区与企业违规税款的查处也越多。为了促进与确保审计制度有效实施,我国政府应对政府审计的处罚权进行有效的改进,给予政府审计更多的处罚权,从而加强对我国企业的税收征管权的控制。
参考文献:
[1]侯广庆. 从审计角度浅析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J].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8).
[2]梁燕群.浅析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J]. 广东审计, 2012(1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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