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2025-02-09

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精选12篇)

1.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一

正确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 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变化,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一些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而且有些矛盾尤为突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而也给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带来新的重要课题和坚举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探讨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及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预防和对策,以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

人民内部矛盾是相对于敌我矛盾而言的,指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等多外领域,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等等。新时期大量的人民矛盾主要有以下特点:

1、矛盾范围的广泛性。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产生的原因、类别、地位、行业、参与人员都有所不同。从其个性化特征来看,是局部的,属于特殊性矛盾,但综合联系起来看,又具有广泛性和社会化的特点。这种矛盾不是个别现象,在不同的经济成分之间均有反映,在国有的、集体的、民营的、个体的经济成分中都有表现。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间,下岗的、在岗的、退休的、离休的中也有表现,一些是因为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一些是因为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改制,一些因为征地搬迁问题,一些工资、劳保问题,一些利举益纠纷问题,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涉法涉诉问题,一些是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等等,都能形成局部矛盾社会化的现象,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使矛盾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矛盾对象的群体性。在利益格局变动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极易相互聚集。而不同利益群体的自觉意识也在日趋增强,如各行各业在职的、退休的、下岗的、买断的等等不同利益群体,可以相互地、自觉地聚集在一起,彼此之间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极易进行有目的、有组织、有规模的沟通和串通,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目的,进而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群体行为,所以说矛盾的对象也有群体性的特点。

3、矛盾状态的复杂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各领域、各群体表现出来的矛盾,往往都围绕着利益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影响、互为因果、互为渗透、互为诱惑,甚至互为作用,处于一种交叉、缠绕状态,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很难理清和理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4、矛盾方式的尖锐性。从当前看,人民内部矛盾表现方式向尖锐性驱动的因素明显增加,从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起因看,都是涉及利益问题,满足不了利益愿望就采取过激行为,使矛盾方式明显尖锐化。矛盾尖锐化归根到底是“不平衡”问题,也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由于分配的不平衡,导致利益的不平衡,进而导致心态的不平衡,最终导致思想和行为的失衡。这种“不平衡”问题表现在各各方面,不同行业、企业、区域、群体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不平衡问题。加之一些腐败问题、官僚主义作风问题,在很大程序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部矛盾激化,给闹事主体心理上以不同程序的刺激,使之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加剧了矛盾的尖锐性。

5、矛盾性质的可变性。如果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疏导开了,化解好了,稳定住了,则不会给经济上带来大的损失,也不会给政治上带来大的影响。反之,他们以“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如果合理合法的要求得不到解决和满足,必然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甚至对党和政府产生敌视情绪,一但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矛盾的性质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长期进行缠诉闹事,处置难度也将加大。

上述矛盾特别不容轻视,要看到这些矛盾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好、不及时、不得当,将会使矛盾越积越多,行为越来越激烈,情绪越来越抵触,一但被人利用,必然会对执政党的地位和政权稳固构成潜在的威胁,从而也会导致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产生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因人民内部矛盾产生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既是发展过程的产物,也是工作不力的表现;既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过程,更要高度重视,分析原因,着重从工作上找差距,主观上找原因。

1、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大背景的影响。党的十七大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建设到发展,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变为经济发展方式,从翻两番的总量到人均,充分表明我国飞速发展的局势,从而也是引发一些社会各类矛盾的凸显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日趋复杂的历史时期,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场进程加快,引发社会深刻变化,一些历史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同时也引发出层出不穷、错综复杂的新的社会矛盾问题。群体性事件增多,就是这种客观背景作风的一种反应。

2、一些改革变动及执行不规范。比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企业破产改制问题、退休职工工资问题等等,都会引发群众旧帐翻新帐,要求增加或补偿,各区、县之间的改革标准也不一致,造成群众互相樊比,思想带来了混乱,给部分群众攀比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在政策执行方面,有的为了回避矛盾,放宽政策乱开口子,以至造成恶性循环,引发激化了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3、部分干部作风不实、能力不强。即使是政策或其他原因,只要做了宣传教育,大多数的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所以,干部的工作问题是引发、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一是群众观念薄弱,不能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对待上访群众厌恶厌烦。不能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听取群众意见,做决策时不考虑群众的利益,在推进工作时忽视群众的利益,出了问题的矛盾不是千方百计去解决,而是回避问题绕道走,甚至欺骗愚弄群众。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飘浮,拣轻推重。不愿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群众的误解不解释不说明,以群众错误不教育不批评,对群众的情绪不引导不疏通。不愿承担工作责任,考虑个人的多,考虑工作的少,考虑群众的少,怕接触上访群众,怕接触问题,怕接触现场。不愿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诿扯皮,把小问题拖到大问题,新问题拖成老问题,简单问题拖成复杂问题。

4、基层工作不扎实。基层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源头,我们的派出机构也就代表基层组织,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一些纠纷和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和查处,该处理的没有及时处理,该打击的没有及时打击,造成部分群众上访依赖,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刺激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同时我们的民警也不想多做群众工作,甚至有些就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也是不能有效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原因。

三,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内部矛盾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角及到深层次矛盾,如何去化解矛盾,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稳定社会秩序,我们应充分认识和解决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积极探索新方法、新对策、新措施。

1、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增强群众观念,强化为民意识,切实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一是要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亲民之心、爱民之情是密切干群关系的纽带,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有了感情,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把工作做好;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就很难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深入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在我们的公安工作中更应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和正义,严格依法办事。要切实认识到,对群众的有些诉求,只要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工作,心到、情到,矛盾自然就可能得到化解。同时信访工作更应加大力度,信访是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晴雨表,信访工作做的如何,也是保证和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将上访变为下访,深入基层群体之间,做送上门的群众工作、送上门的稳定工作。二是要靠扎实的作风开展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除了利益问题和政策问题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风问题,具体表现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畏难情绪。一些一推了之、小事拖大、大事推炸,还有一些不敢接触群众,不敢面对群众,遇到问题就躲,躲不掉就推等等。只能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只有工作作风扎实了,局面就会好转,反之,就会出现反弹。同时我们要在解决群众问题上下功夫,要抓住一个时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如果不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拖、哄、推、压”,只能激化矛盾,即使“哄”得群众一时平息下去,过后还要“爆发”。

2、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预防在先、工作做在前,切实掌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坚持预防为主,把工作做在前面,可以使苗头问题早消化,重点对象早转化,敏感时期早防范,矛盾纠纷早处理,牢牢掌握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权。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要将“保一方稳定”责任真正落实,并且要责任到人。逐村逐户,逐企业、逐单位进行全方位排查,摸清底数,同时进行逐个化解,进一步提高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实效。再一个就是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畅通渠道,建立信息网络资源,实行信息网络资源共离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强化信访部门管理,信访是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晴雨表,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激烈反映。作为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主动与党委政府信访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强化信访交办督办和协调处理力度,针对本部门的工作不到位、不作为相继进行严厉查处,该追究的必须追究。同时要配合各科室所队共同解决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情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3、立足长效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切实将矛盾化解在稳定的轨道之上。稳固的基层基础是社会的根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保证。实践证明,这几条防线筑得牢,一但发生矛盾纠纷,就能发现得了,处置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4、以解决堵门堵路问题为重点,全力抓好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是要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 性强、难度大。因此,公安机关要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民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是要切实抓好事发现场的处置。一但发生群体性事件,我们要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和发生连锁反应,立足于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做好问题定性、舆论引导和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平息事件,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疏导化解,同时在使用武器警械时要慎用,要做好群众的疏散,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要有效控制并依法处置。

三是要切实抓好事态平息后的巩固。“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标准。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问题只是解决了一半,重要的是“事要解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我们要做到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要强化善后回访机制。要通过善后回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长期性“系统工程”,但只要我们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永保党的先进性,保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机制上的与时俱进,忠实好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将会顺利进行。

2.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二

一、新媒体的内涵及其特征

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 新媒体是依托数字技术、互联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新技术向受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新兴媒体, 如博客、播客、手机短信、手机报纸、手机广播电视、数字电视、网络、虚拟社区、触摸媒体等, 其核心要旨是数字信息的跨界流通与接受双方的无穷互动。其特征主要有:

超时空性。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 只要有相应的信息接收设备, 在地球的任何角落都能接收到由新媒体传播的信息, 同时, 传播的速度也大大缩短, 任何事件也都可能通过网络变为“现场直播”。

强互动性。新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 增强了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互动性。受众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 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 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受众可以畅所欲言, 及时反馈。譬如互联网, 它可以连接网上任一用户, 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 使用户之间无障碍沟通交流。

强个性化。传统媒体中“被动接受信息”的受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转变为主动寻找和制作信息的用户, 可以运用新媒体选择、搜索甚至定制信息。同时, 新媒体也可以基于用户的信息使用习惯、偏好和特点提供满足其各种个性化需求的服务。这是一个基于用户个人建立起来的双向交流系统。

二、新媒体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影响

大学生思想活跃, 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及接受能力都较强, 是新媒体的拥趸和主要使用群体。他们使用新媒体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信息、学习、娱乐和沟通, 新的传播方式渐渐改变着大学生学习、社会生活和交往的方式。具体表现在:

对大学生学习的影响。新媒体技术拓宽了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和容量, 拓展了学生的知识广度, 开阔了视野;新媒体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 学生也可以借助网络和全世界的朋友一起研究交流, 及时查询获取想要的讯息。但同时, 部分学生过分沉溺于对便捷新媒体信息的获得, 使他们在学习中产生了严重依赖的心理。

对大学生生活的影响。新媒体技术为大学生的生活带来了便捷, 并且提供了一种有别于现实生活的展示自我的舞台, 使大学生容易建立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的自信, 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但对新媒体的依赖减少了大学生现实生活的时间, 长期沉溺于虚拟世界容易导致大学生人际关系淡漠, 并且产生多疑、防范、暴躁等不良心理情绪。

对大学生交流的影响。通过新媒体, 大学生可以与多种多样的角色交流和互动, 新媒体的多功能性让信息不单单是以文字传送, 更多的符号、图片、视频、音频的使用, 使得大学生的交流更加顺畅, 畅所欲言。但新媒体的监控缺失, 大家在虚拟人际交往中不必承担责任, 所以传播虚假信息等不良现象不断发生, 部分辨别能力不强、自控能力较差的大学生也很容易加以接收或者模仿。

三、新媒体环境下高职院校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

(一) 事件形成快, 影响范围广

在高职院校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和扩散过程中, 互通互联、快速及时的新媒体对信息的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信息传至任何一部联网的信息终端都只需要极短的时间, 甚至是“零时间”, 比如大家经常使用的QQ、微信、手机短信基本上都是“零时间”传播。那些具有公共性、反常性、模糊性、神秘性的信息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关注, 现实或网上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在学生群体中产生蝴蝶效应, 而每个学生个体也都是一个信息的辐射点, 一个小信息、小事件会通过网络舆情被无限传播、无限扩大, 进而演变成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譬如, 个别学生间发生口角, 只要有人一声招呼, “煽风点火”, 通过手机群发出“召集令”, 迅速就可能集结几十甚至上百人参与其中, 演变成学生打群架事件, 让人猝不及防。

(二) 信息易失真, 事态难控制

新媒体环境下, 缺乏对信息发布的严格“把关人”, 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发布信息, 因而网络信息量巨大且难辨真假, 低准入门槛导致传播信息的良莠不齐。在对某一具体信息的讨论、评价过程中, 网民的态度看法往往带有主观性、盲目性和从众性, 第一个或者前几个评论者的观点会影响或传染其他的浏览者和跟帖者, 进而影响舆论的方向。大学生正值自我意识形成期, 价值观还未定型, 对事物的评判缺乏独立见解, 容易随波逐流、人云亦云, 在“一传十、十传百”的过程中, 信息也会越来越片面、主观和不实。一旦失真信息被广泛且无序传播, 极易成为部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给学校的舆情控制带来难题。譬如, 某秋季学期, 因省年终决算, 国库关账, 某高职院校学生各项奖助学金等不能及时支付, 待国库开账后予以安排支付。此消息经由各辅导员及班主任通知传达至广大学生, 但仍有个别学生主观臆断是学校故意拖延不发, 并将个人观点发布在校园论坛, 不真实的网帖消息竟引来不少学生围观并参与讨论、传播, 从而使事态扩大, 演变成小群体突发事件。

(三) 网上网下互动, 虚拟走向现实

互联网世界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 新媒体所构筑的虚拟空间, 从某种程度上看是试图对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互动的真实还原, 其本质就是现实社会的另一种形态。在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 虚拟与现实相互映射, 网上网下、校园内外互相影响、快速联动。相对于传统媒体, 学生在新媒体环境下所获取的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控制性, 且在新媒体平台上传播的往往不是对事实理性真实的阐述, 而是一种情绪的发泄, 因为网络具有虚拟性、隐秘性, 人们会把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表达的观点、对现实生活事件的不满通过另一种渠道来宣泄。大学生对现实或虚拟生活中所遇到某些问题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 又无法在现实中求得解答, 便会通过虚拟的网络排解忧虑, 加之受到网络上非理性情绪之感染, 会在内心积累下不良情绪, 当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不良情绪便会被激发, 并被传播、危害至现实情境, 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新媒体环境下高职院校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策略

(一) 加强校园网络监控, 实时监测网络舆情

学校管理者如果不能及时获得相关有效信息, 就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 就不利于危机处理。高职院校应确立学校党委对网络舆情管理的主体地位, 成立舆情监控小组, 建立实时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指派专人密切关注校内重点网站、重点论坛、微博、QQ群等言论。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网络舆情收集机制, 保证收集渠道畅通, 聘请专家共同分析研讨学校舆情的发展态势, 提供指导性建议。加强信息筛查过滤, 提高舆情信息的敏感性, 对热点事件进行积极引导, 及时上报, 避免酿成突发事件。规范管理, 实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准确掌握信息源。重视技术创新, 研发网络舆情实时监测软件, 构建校园网络安全技术防控体系。

(二) 深化发展新媒体平台, 加强学生管理

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社交新媒体在大学生中的使用已经非常普及,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在学生管理中引入新媒体手段势在必行。辅导员、班主任应在各个班级建立QQ群, 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通过对群内学生状态的观察来管理学生, 对QQ签名或“说说”上表现出明显异常的学生要进行了解, 对群内不良信息、不实消息及时制止和更正。同时, 也可以利用微博建立信息交流、互动平台, 建立学生反馈意见的话语平台。对于当前较流行的微信, 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其中, 不仅可以密切师生交流, 拉近师生情感, 还可以运用微信及时发布学生工作相关信息, 并且利用微信的实时定位功能, 这在应对紧急状况时又多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寻找方式。

(三) 注重信息公开, 及时传播信息

诸多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发展是由于事件责任方未将事件的相关信息及处理情况及时地对外公布,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失真失实的消息被广泛传播, 也加大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平时, 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电子公告牌、班级QQ群、微信群等各种媒体平台将学校的相关工作定期向学生公布, 加强各类信息的公开透明。学校相关政策的出台或变动, 尤其是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 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公开各类信息, 公平处理各类学生问题, 相关部门还要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解答学生疑惑, 增强学生对学校的信任, 防止因为误解或传达不到位而造成不必要的危机。同时, 要为学生搭建表达诉求的网络平台, 对于学生的诉求, 在充分查证、讨论的基础上, 给予公正合理的解决。

(四) 培养网络“意见领袖”, 引导和反馈舆情

学校要组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的舆论团队, 培养网络“意见领袖”。团队成员包括学校新闻发言人、论坛管理员、贴吧吧主等, 除此还包括思想政治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骨干。当网络上出现非理性或不恰当的舆论时, “意见领袖”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信息、反馈舆情, 并通过客观、辩证的方式有力地引导舆论, 把握舆论导向, 提供第一手真实材料, 更有效地形成网民认可的意见。在平时, 团队成员要借助网络平台与广大学生畅所欲言, 或是发布新闻、或是闲谈少叙、或是了解情况, 用贴近大学生的方式、用生动有趣的语言与学生交流, 在这些看似平常的互动中, 渐渐让主流、健康的讯息占领网络阵地, 净化网络环境, 保持校园和谐稳定。

(五) 发挥新媒体优势, 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新媒体在高职院校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舆情传播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类新媒体产品也越来越融入大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 学校不能被动地接受变化, 要掌握主动权, 积极发挥新媒体的优势, 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发展。利用新媒体技术, 搭建信息传播平台, 建设有影响力、传播正能量的网站、论坛、贴吧等, 信息要生动形象, 试听技术与平面文字相配合, 开设热点专栏、舆情互动等板块, 并采用手机快报等方式进行宣传互动。对于微博、微信等学生们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形式, 学校也要积极参与其中, 把握学生心理, 用生动形象、幽默诙谐, 甚至是“撒娇卖萌”的方式来走进学生, 传达信息。思想政治教育要借助具有吸引力的新媒体, 将其优势为我所用, 夯实校园舆论阵地, 形成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 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参考文献

[1]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同济报告[Z].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4.

[2]武超群.高等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传播规律探究[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3) .

[3]薛勇.论新媒体环境下高等院校公共突发事件的阻断机制构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2 (31) .

[4]陈阿娜.新媒体环境下高校突发事件的舆情传播与舆论引导[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6) .

[5]高袅, 赵理.高校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预[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5) .

[6]孙丽园.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J].思想教育研究, 2011 (4) .

3.群体性事件防治的新路径 篇三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防治 法律援助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概念是我们理性认识事物的首要途径,博登海默指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由于研究领域和切入的视角不同,国内的专家、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尚无定论。但需要说明的是,群体性事件应当是作为一个中性的概念加以使用和研究的,是对现今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尝试从某一方面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都是不切实际的,它应该具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为了能正确理解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我们应当从广义上给群体性事件下定义。据此,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因利益博弈或社会心理失衡,通过非法渠道表达特定利益诉求或发泄社会不满情绪而形成的自发或采取有组织的方式进行群体行动,并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启用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因

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社会转型充满风险的现阶段,启用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协调好各种利益纠纷,化解矛盾、缓和情绪,为弱势群体维权寻求一个保护伞。因此,法律援助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充当社会的减压阀

目前,由于我国在失业、退休、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基本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体制不健全,保障能力低下,使得部分弱势群体不能享受最低生活标准,而进一步扩大的贫富差距局势,更加滋生了社会不满情绪。在人民内部矛盾激增的新形势下,仅仅通过说服教育已不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应当从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出发,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切身利益,防止“有话无处说,有苦无处诉,有理无法讲”的情形出现并激化矛盾。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开展参与接待解答群众之困扰,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接受群众的来访来电咨询,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有利于及时发现群体治安事件或犯罪事件的苗头,将其遏制在萌芽阶段。[2]如此,当群众投诉无门时也可为自己撑起“法律保护伞”,也防止了群体不理智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得诉求能通过理性的、制度化的方式表达,使得矛盾能在法治框架内得以解决,最终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

(二)增强法制观念

群体性事件由弱势群体组成,其中较多的存有农民、农民工和企业下岗职工群体。其法律意识偏低,不懂得运用法律寻求保护,或者意识到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忍气吞声,必须采取积极行为加以保护,然而,因对法律性质、功能、运作方式的缺乏,不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让其了解不法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进而减少社会不安因素的发生;另一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不仅让他们懂得其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更是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观念,合法维权,明确法律的界限,使其不敢轻易、盲目的触及法律的底线,而是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我国在1996年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本应发挥着社会“减压阀”的功能,但是这个制度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几乎已经成为人们遗忘的角落,越来越边缘化,甚至在群众心中都不曾存在过。究其原因,制度的缺失使得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其价值功能。

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法律援助机构的覆盖面来看,其分布点较少,没有贴近基层,因此该制度没有得到较深入的宣传和普及;其次,从设立上来看,该机构依然由政府把持,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政府意志的倾向性,使得群众对其产生戒备;再次,从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其要面向的是经济困难者和在刑事诉讼中身体有缺陷、残疾的被告人和没有辩护人的情形,而目前社会弱势群体还不能全面的享受法律援助制度;最后从法律援助的范围来看,《法律援助条例》是2003年施行的,当时的社会综合矛盾不突出、不明显,因此其援助的范围也主要是针对基本生活的保障事项,随着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不能满足社会矛盾引发的各种利益冲突事项,体现出了法律的滞后性。

因此,在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冲突与动荡的今天,我们在改良社会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对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笔者通过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的分析,认为援助制度应该分布到县、乡镇地区,深入基层,同时为了防止法律援助不能保持中立性,则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由政府和司法机关共同设立和监督,在援助的对象方面应该扩展到社会弱势群体,以使群众认识到法律援助的独特作用,并将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资纠纷、国企改革引发的问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农民工维权等事项列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中,从而树立“民生是根本点,便民利民是出发点,应援优援是着力点”的法律援助意识,进而达到社会安定和谐的目的。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四

对新时期如何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的心得体会

对新时期如何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的心得体会

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WW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作用,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当前,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社会深层次矛盾处于集中凸显期,群众利益诉求多样化,多媒体时代信息公开,在新时期要稳妥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讲究方法策略,积极寻求应对。

一、明确一个定位:维护群众合理利益诉求

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处理好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坚持一个定位: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简单化处理,必须清楚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找准症结,对症下药,问题才能得到较好解决。

二、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发展,一手促稳定

对一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当时政策制约或者处理不当留下的问题,这些问题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牵涉面广,各种问题错综复杂,必须用好政策,想办法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给群众以信心,努力通过发展来逐步解决问题,让群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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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到发展带来的实惠,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稳定。

三、把握三个工作维度:情、理、法

——以情感人。一枝一叶,一点一滴,关乎于民,关乎于情。对群众要有真感情,把落脚点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身边事、手头事、眼前事体现出来。

——以理服人。群众也是人,农民也会讲道理。只要有耐心,大家将心比心,把群众合理诉求当做自己的事来办,用群众听得懂的话来讲清楚开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用群众日常处理问题的方式来提出处理意见,通过细致工作把道理立在党委政府这边,群众会逐步接受合理的处置方案。

——以法治人。对大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要在做好细致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广泛深入进行法律宣讲,把违法的后果讲清楚,让大家对违法后果有所敬畏。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特别是少数顽固分子,坚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使事件得到短平快处理,树立政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威信。

四、确立四步工作法:一线接触、综合研判、多管齐下、跟踪反馈

——一线接触。出现群体性事件后,有关领导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敢于主动与群众进行接触,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坚决表明党委政府公正处理的态度,要求选出代表坐下来反映诉求,不能马上激化矛盾,主要以听为主,同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安排力量维护好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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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研判。在初步摸清群众基本诉求的前提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召集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事件迅速作出定性,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后再组织实施。

——多管齐下。一方面派出人员继续谈判,能够解决的诉求马上做出回应和解决;一方面派出人员摸清情况和关键人物,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可以迅速依法进行紧急处置。

——跟踪反馈。在事件基本平息后,对事件进行总结反思,深入群众当中做好后续工作,跟踪处理措施进度和效果。如果发生新的动态和变化,要再研判分析,及时调整措施予以应对,确保善始善终。

五、注意五个关键要素:事件发展进度、核心关键人物、处置法律依据、落实工作责任、有效应对媒体

——事件发展进度。群体性事件发展快、变化多,很多时候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因应事件发展态势,随时调整工作策略和工作措施,什么办法有效就采取什么办法,争取第一时间处理,不让事件升温扩大。

——核心关键人物。每一宗群体性事件中都会有核心关键人物,跳出来的往往不是核心关键人物,大多人是跟着起哄,认为法不责众,出来闹闹事没什么损失,有好处自己也可以捞一份,因此必须区别对待,通过各种手段搞清楚核心关键人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能化解的就化解,该打击的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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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法律依据。处理群体性事件面对群众多,现在又是新媒体时代,必须针对事件性质,依靠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专业意见,找准处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任性,更不能信口开河,要一针见血,打蛇打七寸,打准打狠,争取不让事件扩大和反复。

——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工作措施和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及时跟踪反馈,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党委政府的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5.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与应对研究 篇五

孟彩霞

1(1.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省郑州市,450053)

摘要: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虚拟性、自由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舆论极易成为失真信息、虚假新闻乃至谣言的产生地、传导线和催化器。网上群体事件屡有发生,对社会和谐造成一定冲击,本文分析了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措施,对构建未来和谐的网络环境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网络技术群体性事件分析措施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民群体的不断扩大,网络已经成为

[1]群众意愿的常态表达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虚拟性、自由性、开放

性等特点,网络舆论极易成为失真信息、虚假新闻乃至谣言的产生地、传导线和催化器。近年来,以“华南虎事件”、“邓玉娇案”、“石首事件”、“河南杞县钴60被传泄漏事件”

[2][3]等为代表,网上群体事件屡有发生,有的虽对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解决起到推动作用,但有的也不同程度扰乱了网络内外秩序,甚至对政治稳定、社会和谐造成一定负面冲击。探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法与应对措施,对具有潜在威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舆论与政策引导,有助于构建和谐的虚拟社会环境,触使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广义上指在互联网上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狭义上特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乃至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

2.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因素: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二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如图

1),2010年6月,中国网民已达4.2亿人,居世界第一位,网络正在成为信息传输最重要[4]的渠道和舆论媒介,其影响力日益广泛和深远。

图1 CNNIC第二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看似孤立偶然,但背后都有共性的成因。目前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公众参与舆论的意识大大增强,再加上网络的方便性,都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提供

了条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在网络舆论场中意见聚合的过程中形成的,网民自由“发帖、灌水、加精、置顶、跟帖、回帖和点击看帖”形成“网络舆论场”的焦点事件,在网络舆论场中,围绕着公众关心的话题,网民的意见逐渐聚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5]。

(1)公共话题聚合。网民在一些话题上聚合是公共舆论产生的前提条件,以目前的“华南虎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瓮安事件”,“邓玉娇案”、“石首事件”、“河南杞县钴60被传泄漏事件”为样本分析,网络公众易于聚集到以下话题:与国际矛盾有关的主题、与官员相关的话题、与贫富悬殊有关的主题,另外还有一些是没有明确主题的事件,通过策划也可能引发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

(2)公共舆论场出现。当大量的网络公众在某一话题上聚集,各种类型的网络公众便会聚焦围绕这一话题发表意见,从而形成公共舆论场。在公共舆论场中,各方因为利益和出发点不一致,在对公众话题讨论中所表达的意见也不同,因此,出现针锋相对的意见对抗,此时公共舆论场就出现了。

(3)意见领袖出现。在公共舆论场中,各参与人都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当一些意见能够揭示有关公共话题的真相或表达的意见具有某种程度的说服力时,会得到很多网民的认可,主流意见就开始酝酿。有组织的网群事件中,通常会有意见领袖的存在,意见领袖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在无组织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特定的网络事件参与者会在不同阶段成为意见领袖,这些意见领袖通过对事件真相的公布和对细节的分析,起到了对广大网络民众的动员作用。

(4)网络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当某一议题成为网络公众共同关注的话题时,网民意见的聚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当网络事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时,传统媒体对网络事件进行深入报道。传统媒体与网络在互动的过程中不断地将事件推向深入。传统媒体的加入一方面可以强化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另外可以通过对网络意见的综合,加强意见的公信力,引导舆论的方向。

综上所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舆论生成过程:公共话题聚合→舆论场出现→意见领袖出现→网络与传统媒体间互动。

2.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表达诉求、舆论、发泄不满,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现象。较之传统的[6][7][8]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诱因相对集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对外和对内两方面诱因。对外主要表现为广大网民面对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如全国范围的“抵制家乐福事件”;对内主要表现为对部分地区或部分干部,因误用、滥用公权力而损害公众利益问题的高度关注,如“周久耕事件”、“林嘉祥案”。

(2)事发难以预测。一个普通事件甚至只是一条普通新闻,随时都可能演化成为网络上的著名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如山东科技大学校长乘车检阅军训新生的照片被网友发现,校长王春秋顿时成为众矢之的。一件在校方看来“很正面的事情”,一夜间在网络世界里变成了负面新闻,使目前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难以准确预判。

(3)网络特征鲜明。网络群体性事件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放大效应明显等特征。局部现象、个别言论,瞬息可以传遍全国乃至全球,并被高倍放大,最终成为重大社会事件。如广元柑橘事件,起初只是广元旺苍县11个乡镇的68000多株柑桔树发生大实蝇疫情,仅占全县柑桔总数的8.9%,蛆果率仅为1%左右,但在网络的传播和无限放大下,一次普通的植物病虫害,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竟然变成全国性事件

(4)网络内外互动。网络群体性事件源起于现实事件在网上的传播,网民意见的集聚反过来又对现实事件推波助澜,并掀起更大规模的网上关注。如重庆、三亚等地的出租车罢

运事件,先是出租车司机小规模群体性抗议,后经互联网传播引起广泛关注,进而形成现实中全城出租车司机大规模罢运,以及网络上以出租车运营为主要话题的大范围讨论。

(5)参与主体日益呈现出非利益相关性。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一般为事件的利益相关方,如一些地方农民工为讨薪而自发组织围堵开发商。而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只是借此机会实现某种意愿的表达或发泄不满情绪。如“邓玉娇案”,真正的利益相关方可能仅局限于湖北巴中县的几户人家,但结果有数百万网民参与其中,有些还组织后援团赴巴中直接支持邓玉娇。

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层出不穷及其影响力的日趋扩大,应对网群事件要坚持“预防为

[9][10]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多手段并举,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1)坚持政府信息公开,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权威的政府门户网站,坚持科学的网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寻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减少政府和民众利益冲突,减缓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

(2)及时捕捉网络舆情热点,增强对有关热点的预见性。

分析研究网络舆论的形成发展规律,准备预测和把握网上动态。要善于将小事件放到大背景下观察,提前预测,增强对有关热点的预见性。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由原来的被动应付转为主动出击,在小热点演变成大热点之前、新热点拖成老热点之前、简单热点衍化成复杂热点之前,发现苗头和倾向,做好预测。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舆情的舆论引导工作更加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

(3)以重大突发事件为契机,争取舆论引导“第一落点”。

网络媒体要利用网络传播的快捷性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力争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发出正面声音,稳定民众情绪,避免社会恐慌。同时,针对网民最为关心、质疑最多的问题,请专家学者解答,或请相关部门直接与网民对话交流。及时进行后续报道,利用网络的海量性推出专题,通过准确、客观、全面的报道,向社会提供全方位信息,满足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消除可能产生负面舆论热点的信息盲点。

(4)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舆论压倒负面舆论。

网络舆论与社会律动、公众情绪息息相关。它是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晴雨表,是社会震荡的预警仪,群体性事件是反映舆情的窗口,是舆情状况的非正常表露或极端的外化形式,网上意见表述或情绪表露限于群体性事件出现,成为先导和前兆,可能发挥舆论动员和情绪感染的作用。面对一些社会重大事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全面、公允,避免偏听偏信,避免信息不对称,避免误导社会视听,避免添乱。

(5)推动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良性互动,相互放大正面舆论。

当网民在网上要获得新闻信息时,总是把传统媒体特别是有影响力的传统媒体经营的站点作为主要甚至是首要选择。传统媒体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权威性和可靠性,可对网络舆论进行选择、过滤、放大,调控网络舆论的导向。近年来,许多引起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的事件,都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相互推动的产物。

[101](6)培养网上“意见领袖”,引导网民自我教育。

网上舆论易受少数人控制,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网民对于权威言论有较强的依赖感,需要“意见领袖”解疑释惑。我们在网上舆论引导和斗争中,要把培养和争夺“网上意见领袖”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通过网民引导网民,用网民自己的声音引导、感染网民,实现网民自我教育、自我引导,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9](7)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好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问题。广泛开展宣传教

育,提高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观念,加强是非标准的确立,培养个人自制力。要重点解决好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问题。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积极作用、遏制网络消极影响。

4、结语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崭新样式,其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牵扯面大,影响力强,不仅严重影响网络秩序,也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冲击。而且,未来一个时期,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成为一种主导形式,引领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研究网群事件的应对措施,对构建未来和谐的网络环境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引导人们积极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参考文献

[1]贾宝林.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3).[2]杨久华.关于当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3).[3]夏临.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舆情研究现状综述[J].东南传播,2010(7).[4]

6.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六

作者:王义鹏

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论化,它既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共性特征,即涉及人员的广泛性、引发因由的复杂性、处置度的难以把握性、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形象地说,群体性事件就是网络舆论的一种素材,而网络舆论则是群体性事件的放大镜。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对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评论及相关信息传播,使群体性事件进一步聚集、扩大,从而加大了党政机关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难度。笔者在这里就如何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论监控与引导,谈几点看法。

一、网络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网络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事态真相的揭示,满足最广大群众的信息知情权;二是是传导民意,聚集舆论,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与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三是社会监督功能在互联网空间得到更好的实现。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特别是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利用网络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或围绕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网上炒作,已成为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一个新动向。一是群体性事件的流言广泛传播,难以实施有效控制,造成处置上的被动局面。二是舆论交流呈现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出现一些超越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言论与信息,严重影响到群体性事件的事态发展。三是在网络环境下,网民群体出

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容易造成过于同质化的圈内舆论,从而使社会失去对他们的控制,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四是为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快捷的方式。

二、目前网络舆论监控与引导存在的问题

1、网络舆论的监管混乱,体制外和体制内不同内容的处理仍属于相对割裂的状态。这主要表现为我国对网络管理的部门呈现多头交叉: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各项规定和标准,并对其进行检查;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公有计算机和互联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国务院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对网络新闻信息进行管理;信息产业部管理网络运营、接入及安全问题;新闻出版署管理网络出版、知识产权;文化部管理网络游戏、网吧;广电总局管理网络音视频和动画。这种多元化的交叉管理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网络媒体行业的管理不规范。网络媒体的互动性造成网络媒体本身不能承担全部内容的监督审查职能,这样的缺位会造成内容管理方面的漏洞,网站作为数据信息的拥有者,本身就有义务通过行业自律来保护网民的数据免遭滥用,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不良舆论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删除,将不良信息消除在萌芽状态,就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3、网络立法还不健全,贯彻执行力度还不大。目前,我国涉及网络传播的法律、法条与网络传播的普及率和影响力极不相称。这些法条主要存在于刑法之中,且只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制作计算

机病毒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等少数几个罪名,事实上,网络生活中不仅存在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侵权行为和其他一些需要规范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如何进行归责,我们还缺少现实的法律依据。

4、行业内针对网络舆论的危机处置方式方法存在问题。目前对网络舆论的危机处置方式主要是:通过设定关键词搜索网络言论,提请有权单位予以删除,严重者清理和关闭论坛。同时,组织人员上网发贴,进行舆论疏导工作,但总体上看效果不够明显。究其原因:一是以技术手段屏蔽信息传播的效果不理想。它实质上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技术上的竞赛,完全无法保证谁会取胜。二是网民反映问题的帖子由于言辞过于激烈等原因而过多被封杀,就使网民产生抱怨失望情绪,使本地BBS彻底丧失了解决问题渠道的功能,也对本地行政机关产生了影响范围广泛、可信度高的负面影响。三是舆论领袖缺位。“舆论领袖”之所以可能左右论坛的整体观点,在于平时累积人气,在各种问题发表看法所产生的信服力。但在许多的政府网站、重要论坛上就缺少这样的领袖人物,使得事后的紧急发贴,起不了引导作用。

三、如何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论监控与引导

1、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和主流网络媒体建设。一是加强对重点新闻网站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网络资源,实现新闻网站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强新闻网站的地方特色和互动功能,吸引更多网民。二是建立政府网上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切实增强重点新闻网站的公信力、影响力。三是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增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功能,国家重点新闻

网站必须担当起主流媒体的责任,成为网上宣传党的思想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主阵地,成为反映民情的主渠道,成为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力军。

2、加强网络立法,建立网络责任机制。

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够清晰和明确,不能保证网络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所以,一方面要求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立法要相对完整、系统、全面,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则要求能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综合整理现有的法律资源,适当强化法律规范的韧性,清楚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加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在责任机制建设方面: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内容的监管,设置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增强监管工作的协调性;二建立网络阅评制度,定期对重点网站开展阅评,通过对网站舆论导向、编辑技巧、网页质量等点评,改进网站报道的质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三逐步实行论坛版主实名制,重点版块发帖先审后发;四健全舆论收集、研判、处置制度,收集研判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上舆论并及时处置;五落实有害信息处置制度,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规范查处流程,发挥整体效能,及时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六明确网络经营者的“把关”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对网络信息进行核实、筛选,去伪存真、消除信息污染的“把关”行为,保证网络经营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信息传播负责;七推出发帖规则,对发布不严肃言论的网民利用技术手段提出警告或者限制其发帖。

3、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党政机关已不再拥有信息的优先发布权和控制权。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封锁信息或者反应滞后,往往会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导致舆论引导中的被动。因此,党政机关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网络信息传播情况,及时发布客观、公正、翔实的权威信息,戳穿政治流言、谣言,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政府电子政务部门要时刻关注重点社区论坛,派专人值守,时刻探查论坛动向。要坚持把一切可能激化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相关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于网络要十分熟悉,能够见微知著,发现苗头立刻用网民的方式靠上去做工作,努力化解矛盾,至少不使其蔓延。要用心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对于哪些论题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做到心中有数,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把工作重心由被动应付转移到主动化解上。

4、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素质及网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能力。要确保对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舆论的控制和引导,就要搞好网络舆论监督,强化舆论界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网络舆论的社会公信力。所以,要积极开展素质教育,提高大众的网络舆论素质。一方面要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行业素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

7.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七

关键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新闻媒体,角色定位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当代中国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 甚至将进入高风险社会。从西方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 目前中国可能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 表现在城市容纳问题、不均衡发展和社会阶层分裂, 以及城乡对比度的持续增高, 所有这些都集中表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报告, 承认中国社会正在进入“高风险社会”。而我国号召建设和谐社会、提倡科学发展, 正是基于努力消除各种显性或隐性风险, 缓解社会张力, 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提出的。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及诱因

“突发事件指未能预测或难以预测而突然而至的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专指对社会公众有直接影响或同公共社会有广泛联系的突发事件。如果当事人为人数众多的民众, 且这些民众又有强烈的利益诉求, 这类突发公共事件谓之突发群体性事件。换言之, 突发群体性事件是以民众为主体的突发公共事件之一种。”

分析我国突发群体性事件, 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维权行为导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多围绕农村集体土地问题、村民自治、税费问题、劳资纠纷、因城市发展而造成的城市改造和房屋拆迁问题以及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展开。例如重庆三亚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 就是典型的因税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无利益相关的泄愤事件。此类事件多是由偶然事件触发, 众多的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诉求, 只是借此事件发泄对社会的诸多不满, 具有很强的从众性。例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等。三是因族际矛盾或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比较这些突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五个特点:一是事件多为自发的、无计划、临时性、无正式组织的行为。二是事件参与者多采用违反常规或不受规范约束的行为, 甚至是过激的行为。三是许多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旁观者, 因受到众人的相互感染、影响甚至鼓舞, 转为参与者与他人一起采取共同的行为使事件升级, 矛盾进一步激化。四是众多参与者在整个事件过程中, 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普遍较弱。五是事件周期较为短暂, 通常随着事件导火索问题的解决, 整个事件亦宣告结束。

分析突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究其根源都避不开利益与价值的分配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发展的快车道上驰骋的我国社会进入了社会转型期, 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加深、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现状。公众在感受发展变化、分享发展成果的同时, 对上述社会问题亦充满忧虑、心有不满。这时, 公众亟需倾诉自身的利益诉求, 并期得到解决。而一些地方政府作为公众的利益诉求靶, 却未能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对公众利益和愿望的有效回应和互动机制, 造成沟通不畅甚至沟通渠道的缺失。在此情形下, 公众会愈发群情激愤。在寻求政治沟通和情绪渲泄的时候, 公众会发现, 与上诉、上访等“体制内”的沟通渠道相比, 采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相对“成本”较小而“收益”较高。根据社会流传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世俗经验, 群体性事件无需多少资金投入, 也不要动用社会资源, 只要将事情搞出“影响力、震撼力”, 引来足够的社会关注即可。以此为前提, 公众的利益诉求即使无法得到完全满足, 至少也会引起足够重视。因此, 群体性事件既仿佛是“弱者的武器”, 也被当成一种象征性的传播方式。“从本质上看, 突发群体性事件既是政治沟通失灵的产物, 也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沟通形式”。

二、媒体在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

谈到媒体的角色, 媒体首先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舆论的引导者, 亦是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是忠实的“社会守望者”。而一旦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 既是一个公共话语平台, 也是信息的传播者。突发事件的发生, 使整个社会处于被动和紧急应对之中。社会公众面对不胫而走的各种小道消息、正反舆论、不确定信息, 一时间难辨真假, 更多地表现出迷茫和焦虑, 这对公众心理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相对于公众对事件信息的被动性接受, 媒体则能较为主动、全面、客观地了解事件信息。面对社会公众不同的利益要求, 媒体具有选择的主动性, 也因此有了代表社会对原始信息进行甄别选择的义务。在此过程中, 媒体被天然地赋予了安抚公众、疏导社会情绪和传递主流价值观的责任。此时, 媒体应与应对事件危机的主角——政府站在一起, 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引导舆论、安抚公众、化解危机, 疏导公众情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当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时, 媒体所应有的角色既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 也是公共信息的沟通平台。

具体谈及媒体在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媒体应作为公众了解真相的窗口, 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经过、真相、受损情况、政府举措, 以起到安定人心、动员民众、统一思想和行动的作用。例如在“5·12”汶川地震报道中, 众多一线报道的媒体人与救援官兵一起顶着余震往震中挺进, 把镜头记录的事实真相和面对真相政府表现出的态度与决策, 及时、全面、正确地提供给公众, 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互动的桥梁。从而形成众志成城、战胜灾害的舆论氛围和精神力量, 在巨大的灾害面前展示了全民族甚至全世界的爱心, 弘扬人性善良的一面, 树立起让外媒也不得不赞叹的政府形象和媒体公信力。将真相记录并真实地传播给公众, 这既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亦是媒体应坚守的道德立场。

其次, 媒体应充当“社会排气阀”, 便于公众宣泄情感, 缓解紧张的社会氛围, 协调当事人与政府的关系, 使突发群体性事件尽快得以化解。媒体有一种社会功能被称之为“社会排气阀”, 即不同阶层和集团、不同人群, 可以借助媒体表达自己的看法、主张, 适当地发发牢骚、宣泄情绪。实际上, 情绪宣泄就是一种情感表达, 而表达自由正是民主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突发群体性事件中, 媒体应充分发挥其“社会排气”的功能, 让公众累积已久的愤懑得以排解、情绪得以宣泄, 以利于事件的平息, 维护社会稳定。而安抚公众、疏导社会情绪和传递主流价值观亦是媒体应担的社会责任。

最后, 媒体应通过对事实的公开披露, 有力地化解谣言。在突发群体性事件面前, 由于信息的相对封闭和混乱, 接触不到事件全面信息的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反而格外迫切。只有将真实的信息进行权威发布, 让公众充分、全面地了解事实、掌握真相,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才会做出孰是孰非的判断, 这才有助于抚平、安顿社会情绪, 有助于公众尽快回归理性, 利于事件的顺利解决。这就好比古人治水“堵”不如“疏”的道理一样。遗憾的是, 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 我们总能看到一些媒体忽视“老道理”, 犯下新错误。例如在瓮安事件中, 一些省报起初就沿用老一套做法, 企图通过会议报道等所谓的“正面宣传”来平息此事, 结果却遭到事件参与者的强烈反对, 撰写报道的记者甚至接到了几十个愤怒群众的电话和短信。后来报社改变做法, 对事件进行全方位报道, 事件参与者的态度也随之转变。事实证明, 充分的真相报道, 是一切谣言和流言的坟墓。

面对突发事件, 在法律范围和政府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政策框架内, 媒体一方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报道有关信息, 一方面又要利于公共事件的有效化解, 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这是一场考验智慧和胆识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薛晓源, 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5

8.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八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34-03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长期被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外在表现,也是公众不满情绪的集中表达,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从长期看,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1]2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寻的价值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处理,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切实维护,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231在这里,罗尔斯把正义看作是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582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是公平正义,它是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价值目标——“一切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全体人民所期待的。在2008年3月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巩固基石,是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中国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或者说矛盾的高发期、凸显期,要缓解社会矛盾、凝聚人心,只有从制度上促进公平正义,才能持续地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本质上就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主导的社会。

二、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

当前,总的来说我国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平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任何小事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酿成大祸。总体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却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利不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享有种种同等的公民权利,如教育权、就业权、居住权、迁移权等。在我国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被强势利益所排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方面社会公平在发展,人们的普遍权利不断扩大。但是近年来,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如部门特权、垄断特权、行业特权、精英特权等特权的存在,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公平现象。所谓“弱势群体”的产生,实际上是相对“特权群体”的扩张而言的。现在,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反映民众呼声和诉求的渠道还不完善。既存的渠道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且无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比较多,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

(二)机会不平等

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直接体现着社会公正的程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用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5]175。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禀赋及先天条件与环境都是不同的,而且都处于某种不平等的状态,任何社会都不会容忍慵懒者和辛勤劳作者获得同等的待遇。在转型期的中国,群体之间利益差别造成了众多的社会矛盾,原因就在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利益表达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如在就业环境方面,存在着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就业歧视不仅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所带来的利润,而且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这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平正义也难以体现。

(三)分配不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实质所在,分配合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就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来说,没有一定的贫富差距,当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两极分化,损害人们的公平正义感,从而就会引发社会心理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风险。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利益分配不公,成为引发群众不满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城乡居民之间、区域之间、不同阶层之间、行业之间等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甚至在一些领域和一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虽然近年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关注,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严重侵蚀社会公平。那些贪官污吏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进一步激化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成为当前干群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导诱因。

(四)规则不公平

规则公平,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执行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对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信心不足,对社会的怨气就特别大。当法律不能成为人们信赖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时,人们自然又会习惯性地找政府解决。这也是人们不打官司而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直到日常生活领域,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公平的规则常常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上,权钱交易、医疗红包、教育腐败、食品危机等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诸多领域都依稀可见“潜规则”的影子。近年来屡屡曝光的“萝卜招聘”丑闻,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更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社会上“拼爹”现象屡屡发生、“起跑线”不公时时存在,如果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明规则”日渐乏力,那么“仇富”、“仇官”心态将会日趋严重,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和关系失衡,引起更大的社会震荡。

三、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有公平社会才会稳定,才能长治久安。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要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

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6]477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指出大力发展生产力,让物质财富充分涌流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离开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公平正义也就成为空谈。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导向,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节省了社会资本,创造了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文化产品,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了经济基础、物质保障。因此,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健全机会平等机制

起点公平,就是指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通过自身的竞争来获取不同的结果。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大致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权利。和谐社会是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同等发展机会的社会,它侧重于强调机会平等。源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机会平等的观点,被看作是实现社会收入公平的根本途径。它的意思是,所有具有工作能力的人,他们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其就业、投资、职务升迁、赚钱盈利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一个人只要有能力,踏实勤奋,抓住机会,就可以从低收入者进入高收入者行列,所以机会平等可以促进结果的收入公平。机会平等实际上意味着对身份、学历、性别等歧视的否定、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未来均等机会的开放。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平等竞争的权利,核心是保证公民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起点公平。反歧视、反官商勾结和消除垄断,恰恰是实现机会平等的重要内涵。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71,正义的守护神。温家宝说:“公平正义的含义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很重要的是司法公正,就是‘立法必当求其公,执法必当务其平。我们常讲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7]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不仅是防止政治权力失控与异化的有力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的坚强后盾,而且也能保证规则公平。因此,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作用。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律上的平等权为基础,摒弃先赋性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的影响,确保民众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即不断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发展民主、建设法治,使得社会民众能有序参与政治发展,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民众的诉求与愿望能在民主的制度下得以实现,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成为衡量社会正义水平的一把标尺。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不仅为每个人不同人生阶段的成长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使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生活”,维护作为人的“起码尊严”。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保证。

(五)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为大众所分享,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势必威胁社会稳定。社会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利益矛盾的冲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入手。所以,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兼顾效益和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拉大,进一步加快理顺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高层调节,规范分配秩序。政府应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经济手段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坚决取缔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非法收入,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地表现在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公众对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和各种寻租行为等极为不满。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措施,就是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社会声望和领导权威,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与对社会资源财富调配功能,使社会利益公正化,增强人们的社会信任感与安全感,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同时,不断地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和群众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要坚决站在群众利益的立场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疏通和化解干群矛盾,彻底根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参考文献:

[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

[2]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23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4]王伟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N].学习时报,2006-10-03.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7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7.

[7]总理同大学生谈心[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

9.09-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九

预案编号:KC-09 版 本 号:KCYA/B

2012-11-12发

2012-11-12实

库车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发 布

《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阐述了预案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级,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要求,用于指导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经库车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HSE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

库车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副经理:

二O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风险分析与事件分级 ······································································································· 1 1.1 风险分析 ················································································································ 1 1.2 预防措施 ················································································································ 1 1.3 适用范围 ················································································································ 1 1.4 事件分级 ················································································································ 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1 2.1 领导小组 ················································································································ 1 2.2 工作职责 ················································································································ 1 3 应急响应 ··························································································································· 2 3.1 预警 ························································································································ 2 3.2 应急响应 ················································································································ 2 4 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 3 4.1 源头化解原则 ········································································································ 3 4.2 主动避险原则 ········································································································ 3 4.3 以人为本原则 ········································································································ 4 5 附则 ··································································································································· 4 5.1 制订与解释 ············································································································ 4 5.2 预案的实施 ············································································································ 4 风险分析与事件分级

1.1 风险分析

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区域广、战线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例如:钻井井场用地、油气管网的铺设、进入油气田的道路及桥梁土地征用等业务。生产经营场所当地社会经济结构多元化,承包商公司性质复杂,区域内有发生规模性群体上访和非正常赴乌进京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出现上访人聚众封堵油田交通,围攻油田办公、生产和生活场所等过激行为,影响项目经理部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上访人到北京市或乌鲁木齐市等重要区域群访、缠访、闹访,可能引发舆论关注和网络恶意炒作,给项目部和油田公司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1.2 预防措施

项目经理部根据国家和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制度要求,建立维护稳定制度体系,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和指标,畅通内部信访渠道;保持和地方政府的密切沟通,加强承包商队伍的管理,做好苗头控制,确保群体性突发事件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把群体性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区域内发生的5人以上(含5人)群体上访或赴乌进京上访,及其衍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经理部所辖业务范围的所有承包商应编制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1.4 事件分级

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分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小组

长:刘海强 邵国强

副组长:董

伟 安全员

成员:高振华 张建明 徐金永 吴金生 魏斌 苏士军 苗彦军

刘大兵 徐建庆 连

各生产班组班组长

第三方作业人员班组长

2.2 工作职责

a)负责指挥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b)负责了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应急小组汇报事件状况;

c)根据事件发展的趋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升级; d)制定具体保护人员、保护设备安全的控制措施,保护员工、设备设施安全;

e)负责区域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场劝导送返工作; f)负责区域内上访群体的处置和劝返工作; g)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总结。

参照项目经理部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2章,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成立,一般下设处置组、劝返组、协调组,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赴乌进京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 处置组:综合办配合油田相关人员,负责区域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 劝返组:由综合办、生产运行科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 协调组:事发区域项目负责人组成。牵头当地政府、承包商共同处理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同时配合油田公司处理其他事宜。应急响应

3.1 预警

项目经理部根据油田公司的预警通知、收集到的涉稳舆情及各单位及承包商上报的有关信息,组织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必要时报油田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以下预警:

a)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b)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c)预警条件不再成立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解除预警。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直属单位报告,直属单位应立即向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若事件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现场可直接报告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96-2171117)和油田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

项目经理部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0996-2171414 0996-2174507 项目经理部24小时值班电话:*** *** 项目经理部综合办值班电话:0996-2172044 *** 油田公司应急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96-2171320 0996-2171321 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96-2171208 0996-2171209 3.2.2 应急响应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项目经理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  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 事发单位或者承包商请求项目经理部支援。3.2.3 应急机构响应程序

a)项目经理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下达应急预案启动指令; b)按照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安排开展工作;

c)接受油田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的任务,部署项目经理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 现场应急抢险程序

3.2.4.1 区域内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a)确认掌握事发现场情况;

b)组织相关力量实施警戒,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c)组织现场聚集人员有序退散;

d)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需要上级和油田公司支援的,报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支援。3.2.4.2 赴乌进京群体性突发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a)赴乌进京工作组立即赶赴事发地点;

b)组织现场聚集人员有序退散;

c)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d)需要上级和油田公司支援的,报应急领导小组请求支援。3.2.5 应急状态解除

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5.3.4的要求。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4.1 源头化解原则

任何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诱因,应强化涉稳信息的搜集、分析、报送和研究判断,强化苗头性、倾向性信息的捕捉,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承包商的沟通,力求在源头化解矛盾隐患。

4.2 主动避险原则

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其他员工及群众应主动避险,不参与、不围观、不起哄,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3 以人为本原则

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或者承包商应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坚决避免因工作方式不当激化矛盾。遇有人员伤亡情况,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人员救治。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应从速办理解决,维护群众核心利益。附则

5.1 制订与解释

10.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十

一、预案目的在XX政府的领导下,在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指导下,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保障纠纷和问题而引发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紧急情况,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应急处臵机制。

二、工作原则

处臵群体性事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应依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要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XX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XX

成员:XX2、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

1作,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的处臵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政办发XX号)文件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各专项预案在各自的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明确相关的事件分级标准。

五、应急响应

1、XX在获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必须在5分钟内向XX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在上级部门的具体指挥下先期处臵、控制事态。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臵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疏散聚集人群等。

2、发生事件后,要按照快速、准确、续报、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汇报工作,即: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情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不得延误;信息内容要尽可能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初期因为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能相应的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要逐步完善;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向无关部门汇报,不擅自对媒体发布信息,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文字报告等报告形式。

3、信息报告内容应该包括:

(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死亡等情况;

(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4)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臵过程和结果;(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研究对策,妥善处理。

在处臵群体性事件时,XX要服从上级部门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臵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闹事者,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协调和调解不成的,积极移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

六、善后处理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XX向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群体性事件处臵报告。群体性事件处臵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社会影响评估等。同时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处臵预案。

后附:柳XX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

XXX2011-10-27

柳南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维护稳定工作

11.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十一

关键词:和谐社会;蝴蝶效应;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

将“蝴蝶效应”的理论运用到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可以解释为“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即时的引导和恰当的调节,就会给社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样我们的社会也不单是个体简单排列组成,它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看似独立的偶然事件,若得不到适当的处理,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演进过程

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为酝酿、爆发、僵持及平息几个阶段。

1.酝酿阶段。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都有某些社会问题或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矛盾的存在。以2009年3月23日的海南“感城群体性事件”为例,发生了村民打砸抢烧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的暴力事件。该事件的起因十分具体,是由于当地边防派出所办案效率低下,没有及时处理初中学生受伤的案件。表面上看,村民与镇政府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而且村民也不清楚镇政府与边防派出所的管辖关系。实际上,该事件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村民对镇村两级干部和边防派出所部分民警与当地“烂仔”相互勾结收保护费、开赌场的行为,以及社会治安混乱的现象早已不满。

2.爆发阶段。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渐进形成的,即在大规模的事件发生之前通常有小的事件发生,也有的事件事先没有明显的征兆,而是在偶然事件的刺激下突然爆发的。

3.僵持阶段。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对峙双方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在此期间,有关部门一般会制定应急方案,采取说服教育、谈判协商等措施来稳定群众情绪,以此控制事态的发展。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处理不当或有少数人继续煽动,则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4.平息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沟通消除了人们的不满情绪,由此引发事件的问题得到解决;另一种情况,事件只是暂时和表面的平息,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治,而人们的怨气并没有完全消除,仍有再次引发事件的可能。

二、规避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通过群体性事件,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做适应的调整,所以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正确处理利益矛盾。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群众对权力和利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侵犯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引起矛盾纠纷。在群体性事件中,尽管存在着偏激的言论及行动,但矛头决不是指向国家、政府,而是社会上种种不公正的行为。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寨桥村村民,他们是在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生存受到威胁时;迫不得已参加维权行动,并非蓄意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尽管渗透到各个领域、表现得多种多样,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利益的冲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阶层、群体的利益分化,经济结构失衡,再加上部分社会保障机制、民主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率提高、腐败现象滋长等。在农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而征用补偿、劳动力的就业与安置等政策不配套、不落实,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更比比皆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就是要搞好社会利益调节,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

2.具体的防范措施。一是关注细节、防微杜渐。矛盾在萌芽状态解决成本最小,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应该放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争取主动权。当地政府应充分利用治安调解网点,日常积极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一旦发现苗头,及时上报、及时处理,防止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依法执政、依法处理矛盾。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多数是社会上的普通群众,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就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通过正确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极端的方式,以免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作为政府部门,要充分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政策、措施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政府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所以政府行为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规范化、高效率的政府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12.新媒体与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十二

一、自媒体环境下的信息碎片化传播

信息碎片化传播是自媒体的显著特质。信息的碎片化传播, 主要是指完整的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媒介的再编辑与传播呈现块状、零散的描述形式。技术的发展, 自媒体的大量涌现, 使我们处于一个碎片化信息错杂交织的时代。自媒体信息在传播特性上与传统媒体有着极大不同。今天的自媒体格局已经打破了传统媒体构建的信息传播中心化结构, 并建构起去中心化的平面网状消息传递结构, 从前的高度垄断的话语权开始向大众回归, “人人皆记者”的时代悄然到来。这种新型的信息传播结构, 为信息碎片化提供了土壤。

信息碎片化传播是新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负面信息源的重要成因。从宏观来看, 信息的碎片化传播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便利,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也已逐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媒介力量。然而, 从微观来看, 信息碎片化传播深层次地影响着受众认知。信息的碎片化传播, 呈现出传播主体碎片化、传播方式碎片化、事实信息传播碎片化、意见信息传播碎片化、注意力碎片化等特点。这都决定了受众对多数信息的认知停留在浅层次上, 同时, 自媒体所具有的及时互动的特点, 使受众的主观情绪往往伴随信息传播本身, 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掺杂了大量主观情绪, 此外, 碎片化的信息、语言使受众的思维也呈现出碎片化特点, 使受众思维多停留在浅层次, 缺乏深入而理性的思考。这些数量庞大, 但质量参差不齐的信息碎片相互拼合, 组成“信息拼图”, 既能及时快速地带给受众多方位、多角度的信息体验, 也容易将公众引向歧途。

二、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碎片化传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 一) 信息的碎片化传播本身易滋生“两种不良倾向”。信息的碎片化传播带来的问题, 特别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的不仅仅是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某条负面信息的传播, 而是潜藏在碎片化传播过程中公众的一些倾向和情绪, 这些倾向和情绪催生了大量的、更多的不良碎片信息, 对事态的整体发展变化产生着深刻影响。当前, 信息的碎片化传播过程中有“两种不良倾向”需要警惕: 一是严肃信息的娱乐化倾向。“信息娱乐”的出现, 代表了新闻发展的一种趋势。当今传统媒体、新媒体中硬新闻软化是一种社会趋势和潮流, 有其积极意义。这里所指的严肃信息的娱乐化, 主要是指面对群体性事件, 公众站在“看客”的角度, 对正在发生的事件以戏谑、调侃的心态进行传播, 由此滋生了大量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碎片化信息。既使此类信息应有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也极易误导公众的判断力, 转移公众的关注点, 将事态发展进一步恶化。二是有效信息的边缘化倾向。这一倾向与严肃信息的娱乐化有着密切联系。严肃信息的娱乐化容易导致有效信息的边缘化。同时, 自媒体环境下的海量的碎片信息的传播, 极易将有效信息推向边缘化。上述两种不良倾向相互作用,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舆情的产生发展、趋势走向。

( 二) 政府对碎片化信息管控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近年来, 政府对舆论特别是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 相关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有效地控制和引导了网络环境下的正确舆论导向。然而, 目前的舆情监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仍是对传播中的信息进行筛选、甄别、管控, 这项工作多停留在实时监控信息、屏蔽信息、删除信息等较为初级的层面上。而针对自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特别是信息的碎片化传播的规律特点, 缺乏较为深入的认知, 所采取的举措相对生硬。在正确引导公众健康、合理地运用自媒体的宣传教育方面、化解碎片化信息所携带的不良情绪方面, 相关措施处于缺位状态。

三、化解信息碎片化传播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对策方法

( 一) 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公众树立理性平和的信息观。既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加强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力度, 更要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树立公众理性平和的信息观。政府管理与广大受众的双向互动, 责任共担, 才是减少碎片化信息传播对群体性事件产生负面影响的根本途径之一。娱乐化的盛行与泛滥, 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新闻信息”的“媒体责任”和“公众责任”。与严肃信息的娱乐化相比, 有效信息的边缘化既有媒体和受众社会责任感的缺乏, 更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公众心理因素。因此, 在政府引导上, 应变“你要做”为“我应该做”。诸如, 从理性、中立、客观角度, 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反思教育, 多用反面例证、用带血的教训去倒逼, 倒逼广大受众去思考, 去做敢负责、勇担当的“理中客”。

( 二) 进一步加快大数据技术下的网络舆情监控步伐。应加大舆情的监测力度, 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舆情监测水平。网络舆情就是一种大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 着重关注信息碎片化传播中的倾向性问题、隐蔽性问题, 加以有效引导。

参考文献

[1]彭兰.碎片化社会背景下的碎片化传播及其价值实现[J].今传媒, 2011, 10

[2]徐顽强, 杨敏.新媒体信息碎片化对政府监督的危机与转机[J].现代情报, 2014, 6 (34)

[3]林楠, 吴佩婷.新媒体时代下的碎片化现象分析[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8 (50)

[4]原琳.微博信息碎片化对受众信息认知的影响[J].新闻传播, 2014, 5

[5]熊敏, 张慧媛.突发事件在微博传播中的碎片化特征分析——以“长沙落井女孩”事件为例[J].新闻研究导刊, 2014,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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