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

2024-12-05

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共7篇)

1.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 篇一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 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长效实物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费得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确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

移民房屋补偿单位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移民资金概算。在移民资金概算中,按有关规定计列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

本《意见》发布前,有权部门已批准(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因本《意见》而作政策方面的调整。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物指标调查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施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核程序重新报批。审核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核。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移民概算资金严重不足、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项目法人须及时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并按审核后 1 的调整报告列移民经费支付移民资金。

二、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审查实物指标调查细则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意见;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的意见。

(二)“禁建通告”下达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经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申请下达“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须提交本企业的资信证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出具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禁建通告”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水利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确认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坝址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安置规划审批程序

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上报;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核或者核准。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预审文件;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咨询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来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三、强化实施管理,规范安置验收

(一)强化实施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计划管理。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下达移民安置计划。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管理。移民安置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实施前须将批准的移民安 2 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等在有关村组张榜公布。不得改革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个人。工程项目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交付给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相关行业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资金管理。移民资金(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法人根据审定的资金计划及时足额拨入省移民资金专户。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将移民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下级移民管理部门应逐级向省移民管理部门按时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的财务报表。

预备费的使用,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移民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移民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二)规范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分别进行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前必须具备《国家移民条例》和《省移民条例》规定的条件。移民安置验收,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验收。终验主持单位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须先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后申请终验。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须完成该项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的运行。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民本民生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坚持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履行职责。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省发改委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在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后,一并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移民资金稽核和监督工作。省水利厅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和枢纽工程占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办理用地手续。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相关的环境进行审计。省审计厅负责对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编办要加强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移民工作需要。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 3 监察,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文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的审查;按照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以及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训。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新建水库项目入口关。凡是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到位,移民资金不落实,移民长远生计无保障的水电工程开发项目,坚决不能立项,绝不能把前期移民安置问题带到移民后期生存发展上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08〕14号)要求,编制处置突发移民事件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求发挥移民安置执法主体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查处移民安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对违反《国家移民条例》、《省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属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妥善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移民遗留问题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严重影响移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遵循地方申请、编制规划、咨询审查、分清责任、落实资金的原则。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妥善处理;属于地方政府责任的,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遗留问题处理申请,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遗留问题处理规划报告,报原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单位审核、审批。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先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预审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的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实行考核考评。将移民安置工作绩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制定。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机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中间服务机构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为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按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一○年五月十日 4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1]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

(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

(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六)根据委托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七)接受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委托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根据委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文件要求,开展移民安置 6 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

水利、电力、交通、文物、城集镇迁建等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文本。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实物调查的组织方式,实物调查成果的精度和确认程序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

开展实物调查的基本条件: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均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工程建设区范围;实物调查细则已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已下达“禁建通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实物调查告示;项目法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征地范围组织完成了打桩定界,并设置了明显标志;项目法人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配合协议。

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区和淹没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实物调查成果进行了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7天。农村移民个人的实物量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范围内公示;城集镇移民个人的实物量,在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城集镇范围的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独立于城集镇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实物量,在城集镇政府所在地公示;专项设施在当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所公示的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调查者应予复核;复核成果仍有异议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物调查成果的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工作结束后,所形成的调查成果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和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及行业规程规范有关要求;移民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外迁农村移民以土安置的,应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村组进行安置对接,其对接成果须经相关乡镇、村组签字盖章;农村移民出县安置方案还须经迁出地及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

(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以长效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移民,应由项目法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或移民户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八条

编制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

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按程序规定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在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实物调查成果经认定满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满3年的,应全面复核实物调查成果,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部门应依据重新审批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宣传移民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委托监督评估机构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协议的文本分别为:项目法人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外迁移民迁出地与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人口以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符合规定的实际人口为准。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安置的移民,按规划统一搬迁安置;实行分散安置的移民,宅基地选址由有关部门审定。移民房屋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搬迁安置的移民即成为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土地山林和 8 房产确权发证及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标准和方案组织实施移民生产安置,及时组织将生产安置资源分配落实到移民户,并办理好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项目资金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审核。市州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完成批复。项目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招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必要时派员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十八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库底清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责任单位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期间,市州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将各移民户和专业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工作信息。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执行。淹没补偿费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淹没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得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设的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主要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房屋搬迁、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使用。

(一)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补助 9 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所节余的资金应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节余资金使用前,须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签订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将生产安置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民小组。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补偿资金或实物拨(交)付给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兑付移民。

(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给移民。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主要用于城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付资金。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的安排,按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库底清理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勘测规划设计费根据委托协议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费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使用须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须经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安置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阶段性蓄水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

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 10 收。

导(截)流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导流期内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及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导(截)流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运行水位线(回水线)以下的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基本到位;城集镇迁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工矿企业已经完成搬迁;专业项目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部门出具了可以下闸蓄水的意见;度汛方案已经得到批准。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淹没补偿费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淹没补偿费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政府审计;库区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移民稽查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第四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按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执行。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估单位应提供监督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须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完成。第四十五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库不得截流和下闸蓄水,并不得对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纳入全省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指标由省绩效办会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规划、计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履责履约、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该项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相关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国务院471号令或《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及库底清理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项目法人违规擅自下闸蓄水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枢纽工程运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违规蓄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移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合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克扣移民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第五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移民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对辖区内有移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

二〇一〇年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为促进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省水库移民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和为民办实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小康库区目标,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州政府认真履行移民工作责任,不断提升市州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绩效考评坚持以下原则:

——系统全面、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考评公开、客观公正、奖惩兑现的原则;

——指标考核与分级测评并举、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促进科学发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移民工作机构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局各项工作安排得到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强化职能职责。市州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职能进一步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效能管理方式进一步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建设依法行政、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移民工作机构。

3、推进效能建设。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稳步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和 12 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要手段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

4、服务移民群众。移民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作风进一步改进,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解决。

二、考评范围和内容

(一)考评范围

考评各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核市州本级并延伸至辖区内有移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移民乡镇的工作。

(二)考评内容

重点考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1、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移民工作领导情况

主要考评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发展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移民工作机构建设与保障措施等情况。

2、规划、计划编报及执行情况

主要考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后期扶持资金(后扶基金、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计划、在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编报和执行等情况。

3、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主要考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规划走,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现象;完成内部审计任务及落实整改事项等情况。

4、移民维权维稳情况

主要考评新上水库遵照移民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安置手续完备、调整移民安置生产资料到位、及时足额发放应发给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款、配套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妥善处理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工作,落实维稳责任等情况。

5、为移民办实事情况

主要考评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积极推进移民产业发展、移民培训、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及解困工作等情况。

6、管理效能与作风建设情况

主要考评移民基础数据库和后期扶持项目库建设、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政务公开、各类总结和汇报材料及政务信息报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以及移民工作机构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

7、管理创新情况

主要考评强化所辖县市区移民工作绩效考评与行政问责制度、围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开展的创新性工作等情况。

根据新的形势与任务,针对市州移民工作重点不同的实际和特点,绩效考评内容实行动态差异化管理。

根据上述考评内容,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应在进入下一绩效考评时段前(即上年10月中旬),经市州政府授权,以《××××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附件一)为范本,逐项填写考核指标、标准分值及考核细则,报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各统一印发的《××××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以下简称《市州指标考评表》)中予以明确。

三、考评组织实施

(一)考评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审定各市州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安排和考核细则,明确省局各职能处室(中心)日常考核的责任分工,组织考核,审议和运用考评结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绩效考评日常工作。

考评办工作职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全省移民工作绩效考评事项,组织督促、检查纳入考评范围的工作落实情况,掌握考评工作动态;协调、督促省局相关职能处室(中心)和考评工作组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考核中重复扣分等有失考核公平的行为;汇总考评情况,编发考评通报;完成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局职能处室(中心)职责:担任市州移民工作日常指标考核主体,负责向考评办提交本分解到各市州的具体考核指标,审查市州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负责对考核市州移民工作涉及本处室(中心)的指标进行日常考核,建立考核台帐,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向考评办和考评工作组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考评工作组职责:按照考核任务分工、方法程序和时限要求,实地考核市州移民工作;负责勾兑收集日常考核情况和公认情况测评结果,形成考评意见并向被考评市州及时反馈;及时向考评办提交有关考评材料。

市州移民工作机构职责:根据市州政府授权和各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结合本市州实际,于每年10月底前向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上报下一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及时将本市州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并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抓好落实;及时报送半年和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资料;积极配合省局考评工作,及时提供全面、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考评方法和程序

考评时段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考评综合满分为100分,其中指标考核满分80分、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满分20分。

1、指标考核

指标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70%、实地考核占30%。

指标考核扣分包括计入上级专项稽查、资金项目审计、财务检查和纪检监察等有关检查发现的问题。

(1)日常考核。省局有关职能处室(中心)依据《市州指标考评表》,按照工作对口原则,建立日常指标考核基础台账,及时逐项记载被考评市州(含所辖县市区)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或工作未达要求及出现差错情况,并以《市州指标考评表》为“日常指标考核计分表”,按照其“考核细则”和有关要求进行扣分登记(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处室、中心工作的不重复扣分,各项考核指标扣分以扣完单项指标标准分值为止)。各职能处室(中心)于每年5月中旬、10月底前,分别向考评办提交半年日常考核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工作特色和存在的问题及需统一督办的事项)、全年“日常指标考核计分表”。

各职能处室(中心)每季度将日常考核扣分情况向被考评市州公布,并加强整改督办。

(2)定期考核。

①半年考核。市州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对照确定的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就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5月中旬向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提交半年工作总结。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综合各职能处室(中心)提供的半年日常考核情况,对市州移民工作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组织督办。

②考核。每年11月上旬绩效考评工作组赴被考评市州及其所属县市区(一般为市 14 州自荐一个、考评工作组任选一个)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查、看、听、访等方式进行。“查”即查阅工作总结和账、表、档册等有关资料;“看”即根据需要察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乡镇村组、移民项目工程、生产开发基地、有关龙头企业等,了解工作进度和质量;“听”即听取市州及所属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汇报,或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情况;“访”即走访具有代表性的对象,了解被考评单位的有关情况。

实地考核期间,考评工作组对被考评市州的指标考核情况,以各统一印发的《市州指标考评表》为“实地指标考核计分表”,按照其“考核细则”和有关要求进行逐项计分,得出被考评市州实地指标考核得分。

2、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

市州移民工作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由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考核期间,分别发放《××省局领导、处室(中心)负责人对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附件二)、《××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附件三),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两个层面的测评各占10分,各层面测评加权平均得分之和即为被考评市州移民工作系统内公认情况测评得分。

县市区移民部门负责人参与对市州的测评,一般在考评实地考核期间由考评工作组组织进行。省局领导和处室(中心)负责人参与对市州的测评,一般在考评实地考核后由考评办组织进行。

3、考察反馈

考评工作组在完成实地考核后,依据实地考核情况、日常考核情况以及县市区移民部门公认测评情况等,形成书面考评初步意见,并与被考评的市州政府及其移民工作机构进行交换。

4、情况综合

实地考核结束后,各考评工作组将“实地指标考核计分表”经考评工作组长签名后,连同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对市州的公认情况测评结果、与市州的交换意见,一并提交考评办。

考评办综合日常考核得分、实地指标考核得分、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和省局对市州移民工作公认情况的测评结果,得出各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并汇总成《××××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一览表》(附件四)。

5、确定等次

按绩效考评综合得分高低对当年各市州移民工作进行排序,并在得分80分以上的市州中评出优秀单位3个、优良单位5个,其余为合格单位。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市州为不合格单位。

凡考评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单位:移民工作机构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严重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的;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考评结果运用

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及表彰奖励方案,由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经省局党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一)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考评结果,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分析和查找移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均衡发展。

(二)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1、将绩效考评得分排序和评比结果通报各市州党委、政府。

2、对获得绩效考评优秀和优良单位的市州,奖励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并可由市州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3、对绩效考评中发现有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考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开展绩效考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和机关作风建设、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规范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省移民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向省政府签订的移民工作责任书。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职责,切实抓出成效,不断促进移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客观公正

省局各考评责任处室(中心)、考评工作组要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纪律,确保考评工作客观公正。市州移民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提供数据。对绩效考评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总结创新

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移民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工作长效机制,为推动全省水库移民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附件:

1、××湖南省××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

2、××省局领导、处室(中心)负责人对各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

3、××县市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市州移民工作机构公认情况测评表

4、××市州移民工作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2.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 篇二

关键词:东江水库,汛期,人工增雨,风险评估

近年来,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降水减少等因素, 湖南省的各大中型水库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蓄水不足的情况, 给工农业生产生活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据湖南省气候资料统计, 1951—2006年湖南年平均气温升高0.8℃, 近10年平均气温达建国以来10年平均最高值;春季降水呈阶梯性减少趋势, 近10年平均较50年代平均少65.4 mm, 偏少10%以上。

汛期雨水集中, 尤其是台风登陆并到达湖南省时将会伴有局地暴雨、大暴雨发生, 若在汛期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对东江水库是否会造成风险, 水库是否有溃堤的危险[1,2]等尚待评估。目前对水库人工增雨作业的评估主要针对作业之后的效果评估[3,4,5], 但是对地理特征、水库库容、气候背景等因子还没有进行过相关研究。

笔者尝试用最大增雨面积增水计算方法, 通过对人工增雨设备技术参数的简要分析, 并根据东江水库的库容状况、区域降水和人工增雨作业点的布设情况进行分析计算来定量评估东江水库在汛期进行增雨作业是否存在风险, 旨在从新的视角开拓人工影响天气工作[6,7]。

1 人工增雨作业设备及参数

目前, 湖南省使用的人工增雨作业设备主要是WR-1B增雨防雹火箭弹和“37 mm”高炮。根据历年作业实践, 人工增雨作业设备的射击仰角在45°~65°为最佳, WR-1B型火箭弹的最大播散半径为8 km, 降雨最大覆盖面积为200 km2, 每枚火箭弹含有催化剂 (Ag I) 10 g;“37 mm”高炮的最大播撒半径为5 km, 降雨最大覆盖面积为100km2, 每发炮弹含有催化剂 (Ag I) 1 g。增雨期间东江水库流域布设了8个作业点 (图1) 。

其中有4个高炮作业点, 分别为汝城县的大坪、文明站点和资兴县的坪石、清江站点;4个火箭作业点分别是汝城县的暖水、外沙站点和资兴县的龙溪、黄草站点。上述增雨设备和作业站点经过实践检验是有效的, 在近2年的汛期增雨作业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2 人工增雨的风险评估方法

有些降水性云, 自然降水效率不高, 可设法通过人工干预的方法提高其降水效率。云的降水效率主要决定于云中上升气流、云厚和云生命期等条件, 也决定于云滴向雨滴或冰雪转化的微物理过程。人工降雨就是用高炮或火箭将携带着Ag I等催化剂打入5~6 km的云层中, 爆炸产生的高温将碘化银分裂成无数的碘离子和银离子, 气温稍低一点, 碘离子和银离子又结合在一起, 形成碘化银微粒。如果条件理想, 每一颗微粒都可发挥冰核的作用。在短短15 min的时间里, 这些细微的人工冰核便通过吸附水汽、凝结增长, 在上下气流作用下碰并增长, 最后形成雨滴落出云层, 形成降雨。

据湖南省开展人影作业资料统计表明, 当高炮作业时, 降雨影响区面积S=100 km2;火箭作业时, 降雨影响区面积S=200 km2。根据最大增雨面积增水计算方法[8], 增雨量计算公式为:

式中, W为假设无渗透条件下因降雨产生的地表水量 (m3) ;k为无量纲经验系数;r为日降水量 (mm) ;S为作业影响区面积 (m2) 。无量纲经验系数k根据高空风决定:风速10 m/s以下时取k=1.5, 10~20 m/s时取k=2, 大于20 m/s时取k=2.5。考虑最大风险, 估算时无量纲经验系数取k=2.5。

拟增加的降水面雨量公式为:

式中, ⊿r=α·r, α为增雨率。

3 汛期东江水库人工增雨的风险评估

3.1 地形和气候背景

东江水库地处湖南郴州市境内, 处南岭山脉北麓, 东南为山区, 西北为丘岗平原, 整个地势出现了由东南向西北的倾斜。受南岭山脉的阻挡作用, 冷暖空气常常在郴州上空交汇, 极易产生连续性降水或暴雨天气过程。每年的4—6月, 受北方冷空气南下和季风气候影响, 低槽和锋面活动常常会带来强降水;7—9月雨季结束后又将受到热带风暴、台风和东风波影响, 降雨强度大。

资料表明, 郴州地区全年平均降水量为1 678 mm, 汛期平均降水量为910 mm, 占全年的54%。汛期在这样的地形和气候背景下进行人工增雨作业风险如何, 是否会由于增雨造成水位过高、水库溃堤, 有必要进行科学评估。

3.2 水库蓄水量分析

东江水电站设计汛期限水位为284 m, 正常蓄水位285 m, 流域控制面积为4 719 km2, 相应库容8.12×109m3, 总库容9.15×109m3, 为多年调节水库。近年来, 由于来水不足, 水位偏低, 特别是由于2004、2005年来水持续偏少。如在2005年8月份, 水库水位仅为270 m, 库容仅6.0×109m3, 2006年以来东江水库来水正常偏枯。在这种情况下, 水库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不仅对农业生产构成极大威胁, 而且对城市发展、生活用水也产生了影响。因此, 选择在汛期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充分利用空中过境云水资源的需求就显得十分迫切。

由于水库水系流域蓄水主要由地表水形成的径流构成, 因此, 笔者查阅了近30年东江水库流域内的降雨资料, 库区最大日降雨量为248 mm。按照增雨率24%来计算[9,10], 应用上述方法计算增水, 可以分别计算出水库流域在历年日最大降水量条件下的增雨最大理论值。

(1) 东江水库水系流域火箭增雨最大理论值。水库库区最大日降水量248 mm, 按照增雨率24%计算, 则荪r=60 mm。火箭增雨的影响面积S=200km2, 假设在无渗透的条件下, 增雨产生的最大地表水量为:

最大日降水量248 mm, 产生的地表水量为:

则当日可以产生的最大降水量为:

(2) 东江水库水系流域高炮增雨最大理论值。

高炮增雨的影响面积S=100 km2, 依据上述原理可计算出东江水库水系流域高炮增雨的最大理论值:

该计算方法是指在某作业点可能影响区域的最大理论值。由此估算, 在东江水库水系流域, 当出现历年最大日降水量时, 火箭增雨最大增量为3×107m3, 加上自然降水, 影响区域内的降水总量为7.96×107m3;高炮增雨的影响区域内降水总量为3.98×107m3。如果东江水库库区4架火箭和4门高炮共同作业, 在影响区域内自然降水和人工增雨的最大降水总量为47.76×107m3。

上述计算的结果是指作业设备固定于作业点, 并考虑极值情况下的理论参考值。如果按照东江水库历年蓄水情况分析, 汛期在库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是没有风险的。不仅如此, 作业时还应该利用火箭可移动的灵活性, 抓住有利天气形势积极移动作业, 扩大覆盖面积。同时在有利天气形势的情况下, 还可以适当增加作业站点, 在汛期到来时, 人影科技人员需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抓住一切有利天气连续作业, 这样才能达到多增雨、多蓄水的目的。如果遇到特殊的天气气候条件, 也应该采取相应灵活的做法。

4 结论

通过对东江水库库容状况、区域降水和人工增雨效果进行分析, 应用最大增雨面积增水计算方法对东江水库汛期人工增雨的作业风险进行了评估, 结果表明: (1) 在汛期对该水库进行人工增雨没有风险; (2) 需要根据高炮火箭的作业特点, 增设作业站点, 加大作业力度, 抓住一切有利时机, 以达到多增雨、多蓄水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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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水库除险;病害;加固;措施

1、解决项目资金来源问题的探讨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次性资金投入较大,通过水库的租赁,承包方式获得的资金较少,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小型水库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这是公认的,但近年来,其养殖的经济效益也很可观,其经济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加固工程资金以公共(国家)投放为主的观念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拓展,也要改变,要改变到以私营投入为主的方向上去,这样或许能够加快病险水库的治理步伐。万安县百加乡2004年底采取水库经营权拍卖的方式,将数座水库成功地竞标拍卖出去了,筹集了充足的加固资金,对这几个水库进行了全面整治加固处理,收到良好的效果。拍卖实施的过程,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专项机构管理,在防汛责任制和灌溉保证制得到切实落实的前提下,以拍卖水库的长时期的经营权,来换取除险加固资金或许是一个良好的出路。

2、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地勘工作的必要性

在工程建设前期,主管部门一般都会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座谈水库的有关事项情况。这对水库的加固设计有脾益的,但要作出一个完好的设计方案,工程地质勘察也是必不可少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病险水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探查,为设计提供第一手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地勘工作只是查明建筑体及其地基的基本情况,有时也能够准确找到病因所在。但不能过高地要求地质勘察能在查明工程地质基本条件的同时,一定要准确地找到病症所在,一旦在有限的勘探工作量之内没有完全查明隐患所在,就否定地质勘察工作的必要性,甚至认为没有地勘工作也同样能搞设计,这对除险加固处理方案的出台是极为不利的。工程地质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侦察员。对于小型工程由于资金限制,其实,地勘工作可以简化一些,没必要作过多的土样试验。这样就可以利用人工钻现场查明土坝体及土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小型水库,机械钻难以进场,采取人工钻和试坑取样,也能达到勘察目的。

3、合理的处理方案是除险加固工程设计的灵魂

有了资金保证,又有地勘的基础资料,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案,使用什么样的处理方法,这是除险加固设计的核心问题。方案的当否决定工程的成败。正确的方案能够一次性彻底解决问题,不当的方案不仅造成资金浪费,还挫伤了除险加固的积极性,这方面的正反例子各地皆有。病险水库最主要的不病征是渗透问题,有地基(包括坝肩)渗透和坝体渗透。根据不同的坝型、坝基和病因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较常见的是均质和芯墙土坝的渗漏,常用的处理方法有冲挖、劈裂灌浆、压力灌浆。病因有清基不彻底,防渗料抗渗性差,蚁窝等。在了解水库的基本地质情况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可靠的办法处理隐患。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方案的争议较大。例如小型水库心墙和均质土坝防渗处理大多采用冲挖法,成功的事例较多,但失败的例子也不少。使人们对其产生怀疑。其实冲挖对处理隐患的效果是不应怀疑的,怀疑的是具体设计与施工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单排孔往往出问题较多,而双排孔的问题出的少。单排孔即使有问题,但处理后比未处理症状要减轻。这就说明冲挖是有效的。因为资金问题,不便作双排冲挖,我们可在出水较多的孔段加作双排孔,相当于做了一个施工围堰,以保证主要防渗体的施工质量。这样即增加不了多少开支,又达到设计效果。我们不能因一些设计,施工不当造成冲挖效果不好的现象,而放弃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一个最好的处理方法。当然有些情况下,反滤层法可以代替冲挖法,也是有其理论根据的,即经过反滤效果,将粘粒留住,逐渐生成一道防渗体。但实践发现其投资比冲挖大得多,对国家投资为主的工程采用无妨,但对私营投入则难以实施,这里存在一个除险加固工程的经济效益问题,效益不好,则影响到拍卖,拍卖不成功,则无法筹资修库。

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实施要走正规化道路

小型水库土建工程造价一般都有几十万,加上淹没补偿,工程实际费用高出工程土建造价较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水库养鱼、养猪的立体开发方式,使水库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水库由此带来拍卖价格也相当高,投入到除险加固工程的费用很可观。搞好工程的项目管理是有经济基础的。为了用好资金,实施好建设方案,项目的实施要正规化,也就是要强化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也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也要落实建设监理制,严格把好质量关。只有靠正规化的管理,才能保证项目实施成功。

5、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

目前水库产权虚置、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的现象较普遍。为防止出现一边除险、一边出险,旧帐未还、又添新帐的被动局面。病险水库加固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良性循環的管理体制。

首先要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库管理新机制。在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建设之初应确定实行建设与管理统筹结合的新型建设管理体制。投资多元化、产权明晰化、供水供电价格商品化、水库服务有偿优质化,增加现有水库管理经费,逐步实现良性运营。其次要加强对水库调度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及水库调度水平。三是建立并严格遵守水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细则,使其早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是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发水土资源,以开发促发展,以发展促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

4.湖南东江水库地震的预测研究 篇四

湖南东江水库地震的预测研究

1986年8月2日湖南东江水库截流蓄水,10个月后发生水库诱发地震.蓄水初期,地震活动频度与库水位有较明显的.相关关系,但1993年至今,地震活动的频度与库水位之间的这种相关性已逐步消失.诱发地震空间分布有一定的规律性,受水体、构造、岩性的控制.依据地震构造背景、水库规模、水库蓄水后诱发最大震级的最大概率时间等预测东江水库诱发地震最大震级不会大于4.99级,1991年发生的3.2级地震应为最大震级的概率是80%.今后仍可能发生3级左右地震.

作 者:魏柏林 刘燕萍 叶秀薇 闻则刚 WEI Bolin LIU Yanping YE Xiuwei WEN Zegang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震局,广东,广州,510070 刊 名:华南地震  ISTIC英文刊名:SOUTH CHINA JOURNAL OF SEISMOLOGY 年,卷(期): 28(3) 分类号:P315.75 关键词:诱发地震   地震活动   东江水库   预测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篇五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6.中国的水库管理 篇六

徐永田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库是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生态等多种功能,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臵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是拦、排、滞、分相结合的江河防洪工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领域对水库的依赖愈显突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历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下面,就中国的水库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水库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的基本状况

中国有着2500多年的筑坝史,是人类筑坝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拥有水库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年初水利部开展的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中,大型水库(库容≥1亿m3)510座、中型水库(1000万m3≤库容<1亿m3)3260座、小(1)型水 库(100万m3≤库容<1000万m3)16672座、小(2)型水库(10万m3≤库容<100万m3)66643座。

我国水库总库容达590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水库控制的灌溉总面积达2.9亿多亩,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三分之一。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28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累计达0.53亿千瓦,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41.4%。这些水电站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证。据统计,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为2400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的36.5%,每年约向城市供水200亿立方米,有效地缓解了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我国的许多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大连、青岛、沈阳、长春、石家庄、西安、乌鲁木齐、深圳、香港等的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来自水库,水库已成为这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库拥有养殖面积约3000万亩,占淡水养殖面积的40%,年水产总量约120万吨。

(二)水库的管理体制

中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三部分,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和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指挥与监督。科研、勘测、设计等单位,根据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 术服务。

1、行政管理

水利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负责拟定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全国水库大坝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组织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七个流域管理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及太湖流域管理局,在所辖范围内,依照授权行使对水库的行政管理职能。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参与拟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规章,编制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归口管理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资料,收集管理全国水库大坝基础数据;组织大坝安全检查,指导大坝安全评价与鉴定,核查病险水库鉴定成果;指导大坝安全监测和资料整编分析,开展大坝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大坝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或重大调查研究活动,开展 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研究,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行业培训等。截止目前,全国已有1/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类似机构。

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汛期依据批准的调度方案下达水库的调度指令,并监督实施。

2、运行管理

我国的绝大部分水库一般都按照需要设臵了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水库管理的法规与技术标准,具体负责水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以及调度指令的执行等。

(三)水库的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我国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以前,主要是以各种行政文件作为水库管理的依据,尚未上升到法规的层次。70年代末80年代初,相继制定了《水库管理通则》、《土坝观测资料整编办法》和《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我国水法规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也不例外。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之后,水利部又相继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 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与此同时,电力等部门也先后颁发了一批行业规定与标准。截止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水法》、《防洪法》等为基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骨干,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辅助的较为完备的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为水库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四)水库的有关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水库管理制度。

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

为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水库大坝的基本状况,作为水库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并制定了专门的办法。截止目前,全国已完成了全部大型水库、大多数中型水库和10000多座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为及时准确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以及采取切实有效的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建立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并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经过几年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实践,全国各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3、水库降等运用与报废制度 因建设上的先天不足和运行上的疏于管理,以及库容淤积、各类灾害破坏、设计寿命到期等多种原因,我国现有大量水库尤其是小型水库需要降等运用或报废。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建立了水库降等运用与报废制度,并制定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4、水库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2003年我部颁布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建立了水库管理目标考核制度。2008年6月,我部对考核办法作了修订。该制度要求水库管理单位每年要根据考核标准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和组织管理等状况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给予奖励。

5、水库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从总体上讲,我国水库管理人员的素质还不高,专业化程度还较低,难以适应水库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需要。为此,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坚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和层次的水库管理人员培训活动,实施管理人员培训制度。自199

年起开展的全国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截止目前,己完成培训统考26000余人,发放合格证书23000余份。目前,正在探索水库重要管理岗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通过专门培训和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同时,为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水库大坝管理技术和经验,先后多次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赴英、美、法、加、日等国家进行培训和考察。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水库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水库管理的技术交流

技术交流是推广先进技术,交流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水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水利学会水利管理专业委员主办的“全国大坝安全学术讨论会”已经举办了3届。成立于1990年的水利管理专业委员会大坝安全学组,每年都围绕大坝安全课题开展学术活动。其他如渗流、防渗加固等相关学组也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分别创刊于1980年和1989年的《水利建设与管理》和《大坝安全与监测》是我国水库大坝建设与管理的专门性刊物,为我国水库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与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二、我国水库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病险水库数量多

我国现有的水库,绝大多数修建于“大跃进”、“文革” 和“农业学大寨”期间,据统计,大型水库的75%、中型水库的67%、小型水库的90% 是在1958年至1976年这段时间建成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有病险水库数量较多。根据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除第一、二批已实施项目外,全国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中,仍有病险水库约3.7万座,其中大型86座、中型1128座、小(1)型8818座;另外,各地上报的小(2)型病险水库约2.7万座。

病险水库是防洪安全的重大隐患,同时制约着水库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影响生态环境,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病险水库的防洪能力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全国现有病险水库大部分使用期已达到30或40多年,工程本身已进入老化期,结构、设备及设施老化严重,导致水库现状存在着许多隐患,防洪标准下降,一旦发生超标准洪水,易造成大坝溃决,将对下游广大平原地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病险水库破坏了原设计防洪体系的完整性,加重了江河的防洪负担,降低了行洪的安全性,对于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及可持续发展也造成严重影响,使现有病险水库的防洪能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是病险水库严重制约着水库效益的发挥和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许多病险水库低水位控制运行,兴利库容减少,无法按设计标准满足供水、灌溉、发电等用水需求,严重影响了水库效益的发挥,同时,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三是病险水库垮坝风险对环境与生态产生的影响日益严重。由于病险水库可能存在的垮坝风险,造成洪水一旦泛滥易对下游农田、植被、村庄以及人类生存环境产生破坏,对下游生态 环境带来毁灭性灾害。据统计,全国受病险水库影响的县以上城市178个,受此威胁下的城乡人口达1.44亿人,耕地1.61亿亩。在已发生的如“75.8”大洪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表明,垮坝后洪水不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命财产的毁灭,而且对下游河谷、地貌以及生物种群也会造成严重破坏,产生疾病的流行,导致人群健康水平下降,对水库下游地区环境与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严重的威胁。

(二)库区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水库管理的重点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相对忽视水库库区管理。水库库区管理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水库的库区土地确权划界、库区资源保护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水库库区面广线长,管理力量不足等,都是导致水库库区管理薄弱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库区的水事活动特别是库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大幅增加,对水库的负面影响加剧,水库库区管理急待加强。

(三)小型水库管理粗放

我国现有小型水库8.3万多座,约占水库总数的96%。数量庞大的小型水库是我国防洪工程体系和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等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偏低、质量不高、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 不落实、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致使每年都有小型水库溃坝失事,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

(四)水库管理单位改革滞后

水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期存在于水库管理单位中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机构臃肿、管理粗放等问题日显突出,致使水库管理的现实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库管理的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为彻底解决水库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缓解水库管理的现状与要求之间的矛盾,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经过几年努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将于2008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五)水库管理设施、装备落后

我国水库除管理上的问题,工程设计与建设标准偏低,管理设施不完备,管理手段落后,也限制了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水库普遍存在大坝安全监测设施不完备或老损严重,测报手段落后,自动化程度低等,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目前,全国有97%的小型水库缺少必要的雨水情测报和通信预警等设施,不少小型水库缺乏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严重险情,难以有效组 织抢险、预警和及时疏散转移下游群众。

三、今后中国水库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水库管理是发挥水利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进一步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今后的目标任务就是进一步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尽快构建起完善的水利工程防洪减灾体系和合理的水资源配臵体系;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科学调度,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水资源配臵、水生态和水环境改善等综合效益。

(一)以保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为重点,全力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中央要求,在3年内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水利部已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陈雷部长多次强调,要举全部之力、全系统之力,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以落实“两费”为重点,强力推进水管体制改革 以“两费”落实为重点,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距离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最后期限不到4个月,时间已经非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要抓责任、抓重点,抓措施,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快水库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水库管理水平

1、加强水库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通过对水库管理单位全面系统地考核,促进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强化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和组织管理,以提高水库规范化管理的水平。

2、进一步完善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水库管理专业性强,技术标准数量多,涉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工程管理、养护、运行等多个领域。目前,我国水库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完善,有的方面还无法可依,急需制定;有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急需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修订,以完善水库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力度,加强水行政执法,坚持依法管理水库,努力推进水库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3、加快水库管理现代化进程

水库管理现代化是水利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积极推进水库管理设施等硬件现代化的同时,要努力推进水库管理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软件的现代化。要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水库管理现代化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积极推进我国水库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7.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 篇七

关键词: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现状分析

水库不仅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的功能, 而且在人身安全、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是检验设计, 校核施工质量和掌握大坝运行状态的有效手段, 是了解大坝各种物理量变化规律和保证大坝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现状调查分析, 为改善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现状, 提高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水平, 更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水库安全监测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1 概况

水库为地区的粮食安全、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因此, 通过对楚雄市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监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总结水库的大坝安全监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措施。调查方法是通过对收集到的云南省楚雄市的23 座中型水库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23 座中型水库中, 其中土石坝有22 座, 只有1 座为混凝土重力坝。根据1996 ~ 2000 年调查, 其中16 座水库已进行了除险加固措施, 占到中型水库总数的70% , 有4 座水库是由小型水库扩建成中型水库的。70% 的中型水库配备有较为完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 有5 座水库安装了自动化设施对渗流量进行监测, 占中型水库总数的22% 。统计情况如表1。

2 楚雄市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现状分析

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 SL551 - 2012) [1]与《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 SL601 - - 2013) [2]的规范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主要开展巡视检查, 环境量监测和效应量监测[3]。本文通过对楚雄市的23 座中型水库进行调查分析, 从巡视检查、环境量监测、效应量监测方面对楚雄市大坝安全监测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4]。效应量监测包括变形监测和渗流监测。

2. 1 水库巡视检查分析

巡视检查, 包括日前巡视检查、年度巡视监查、特殊巡视检查。监测人员的巡视检查为大坝仪器监测提供了保障措施, 避免仪器损坏, 导致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无法实施。根据规范[1], 23 座水库都开展了巡视检查项目, 23 座水库的巡视检查方法和频次满足现行要求。但是, 水库的巡视检查仍存在许多问题, 没有制定针对水库的巡视检查制度、不能对记录数据按规范要求进行归档保存、水库工作人员未对检查数据进行相应整理与分析等, 不能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及时评价与预防。

2. 2 水库环境量监测分析

环境量的监测包括对上、下游水位; 降水量、气温、库水温; 坝前泥沙淤积及下游冲刷; 冰压力。对环境量的监测, 可以充分了解大坝的外部环境情况, 与效应量监测进行相关性分析, 综合评价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状态[5]。

根据调查统计表明, 所有的水库开展了对降雨量的监测, 且监测频次为1 次/d, 符合规范[1,2]要求, 监测并记录时间超过五年的水库14座, 占总数的60% ; 23 座水库都对上游水位进行监测且监测频次符合规范要求, 记录时间超过五年的水库有14 座, 占水库总数的60% , 没有水库对下游水位进行监测; 只有新村水库对库水温进行监测、东河水库开展了对气温的监测, 其余水库均没有对库水温或气温实施监测, 14座水库对降水量、下游水位进行监测, 并且监测时间超过五年, 占水库总数的60% 。统计情况见表2。

2. 3 水库变形监测分析

变形监测内容包括坝体表面变形、坝体 ( 基) 内部变形、近坝岸坡变形、防渗体变形等监测内容。通过检测确定在各种负载和外力作用下, 大坝表面的形状、大小及位置变化的空间状态和时间特征, 可以为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安全运行提供最基本的信息资料, 以便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工程措施, 防止事故的发生[6]。

根据调查统计表明, 水库目前只开展了必设的坝体表面变形监测, 包括横向变形和竖向变形。水库中开展变形监测项目的有16 座水库, 其中开展横向变形监测的水库有16 座, 开展竖向变形监测的水库有11 座, 有7 座水库没有开展变形监测, 如白鹤水库建成时间较长, 在大坝修建时, 水库没有设置变形监测项目; 有10 座水库的监测频次符合规范[1,2]要求2 ~ 6 次/年, 占水库总数的43% , 存在监测仪器损坏、数据波动大、精度差问题。监测时间超过四年的水库有11 座, 占总数的48% 。统计情况见表3。

2. 4 水库渗流监测分析

渗流监测的监测内容包括渗流量、坝基渗流压力、坝体渗流压力和绕坝渗流监测。通过渗流相关性分析了解大坝渗流情况与水位等其他监测量变化是否存在相关性变化, 对大坝浸润线分析全面掌握大坝坝身各个部位渗流情况。

根据渗流监测统计表明, 中型水库中有14 座水库对渗流量进行监测, 但只有4 座水库的监测频次符合2 ~ 4 次/月的规范要求, 占水库总数的17% , 9 座水库监测时间超过三年; 有16 座水库对坝身渗流进行监测, 占总数的70% , 只有4 座水库监测频次符合要求, 占水库总数17% , 12 座水库监测时间超过三年; 开展绕坝渗流监测的水库有4 座包括已衣水库、塘房庙水库、石门水库、九龙甸水库, 只有九龙甸水库监测频次符合规范, 4 座水库的监测时间都超过了三年, 占总数的17% 。具体情况如下表4。

渗流监测由于观测的项目较多, 监测的要求更加复杂, 水库大坝的渗流监测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 由于2012 年新规范的出台, 水库的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没有及时进行改进, 不能对大坝进行实时监测; 有6 座水库的监测仪器损坏, 不能及时维护维修; 4 座水库仪器设置不合理,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 10 座水库存在渗流监测项目缺失的情况。

3 楚雄市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存在的问题

3. 1 监测项目偏少

由调查可知, 水库都开展了环境量必设监测项目中的降雨量、水位监测, 只有2 座水库对温度进行监测, 缺乏对温度必设项目的监测, 没有对冰压力等其它环境量进行监测; 效应量监测中, 变形监测只开展了大坝表面变形监测, 没有对必设监测项目坝体内部变形进行监测, 未对近岸坝坡变形、防渗体变形等其它监测项目进行监测; 渗流监测必设监测项目中只有4 座水库对绕坝渗流实施监测, 未对坝基渗流压力进行监测, 未开展对近岸坝坡渗流等其它项目的监测。

3. 2 自动化监测水平低

楚雄州境内的中型水库大坝大部分都兴建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水库修建时间较长, 实现自动化监测的水库较少。目前只有麻柳水库安装配备有变形监测自动化系统, 有5 座水库安装了有对渗流监测的自动化系统, 只占到中型水库的22% 。总体来看, 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的自动化率比较低。

3. 3 仪器规划不合理。

在这些已建成的监测设施中, 部分仪器的位置设计不合理, 水库大坝配备有监测仪器, 但是一直无法获取监测读数, 如洋派水库渗流量监测的三角堰长期处于干涸状态, 渗流量测值为零。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 导致对监测仪器的规划不合理, 并且对监测设施的管理不到位, 使许多监测仪器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不能正常工作。

3. 4 监测资料的整编分析不规范。

监测资料管理不善, 对已经测得的数据未按规范要求记录存档, 使数据资料丢失; 水库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 不能满足测量要求, 导致测量数据存在较大误差, 无法使用。水库无法单独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只能通过其他单位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对水库的运行状态不能及时进行评价。

3. 5 缺乏专业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操作能力低, 在监测工作中存在测量数据精度低、监测频次不满足要求的问题[7]。监测人员没有对监测工作引起足够重视, 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大坝安全监测规范要求实施测量, 造成数据波动大, 不能对数据进行分析。

4 结论及建议

根据规范[1,2], 楚雄市大部分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的巡视检查、环境量监测、效应量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资料整编基本满足要求, 为水库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如监测项目偏少、自动化水平低、仪器规划不合理、资料整编分析不规范、缺乏专业监测人员。建议后续监测严格按照规范, 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水库自动化监测水平; 完善对监测仪器的规划监督工作; 增强水库监测人员专业技能, 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陈颖.《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551—2012) 颁布.中国水利, 2012, (15) :74-74.

[2]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中国水利, 2013, (10) :70-70.

[3]帅移海, 李俊辉, 高红民.湖北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现状及对策.水电能源科学, 2010, (8) .

[4]方卫华[1].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调查研究.中国水利, 2013, (10) :28-30.

[5]施闯, 刘经南.基于相关分析的粗差理论[J].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学报1998, 23 (1) :5-9.

[6]《大坝变形监测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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