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商品采购合同协议

2024-10-23

电器商品采购合同协议(精选10篇)

1.电器商品采购合同协议 篇一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单位

数量

总价

合计

第二条: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

1、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服务承诺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

3、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为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____日内,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___日内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售后服务的,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在物品保修期结束后若乙方需要对物品、设备进行改造和升级的,乙方应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因乙方物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所有采购物品交付给甲方。

2、交付地点:乙方应将采购的物品按时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负责提供物品的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货款结算按照季度结算的方式进行,甲方每季度按时将当季度货款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各自的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的一方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无效合同甲乙双方如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采购单位(甲方):

签约时间:

供货单位(乙方):

签约时间:

2.生鲜商品采购合同 篇二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南通联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共同约定

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为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生鲜商品采购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对各方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则本合同可自动延长至新合同生效或双方办理完毕清场手续为止,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条:商品数量和质量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规格供货,提供数量完整、质量合格的商品。

第三条:标准及验收

规格标准由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提供商品样本,经甲方同意后,拍照存档。乙方在其供应期内不得更换等级,品牌,如需更换,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样品,经甲方同意后可更改。甲方质检人员负责查货验收。重大质量问题由国家相关检疫、质检部门认定。

第四条:价格 每月日至日,由甲乙双方协商订价,并签署《南通联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鲜商品订价表》。

第五条:供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甲方每天下单时间为每天,补单时间为每天左右。“下单”是指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次日供货的种类和数量;“补单”是指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日需增加供货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甲方下单的内容,乙方供货时间为下单后次日上午(可修改)根据甲方补单的内容,乙方应在当日以前供货。临时补货应在两小时内供货。乙方如不能按时供货,应在下单当日通知甲方。

(二)送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三)甲方验收物品合格后,应在乙方供货单上签字。供货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第六条:货款结算

(一)每月日至日,乙按甲方财务结算流程对账,将上月甲方应付乙方的供货款核对无误。

(二)甲方每月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结清上月应付乙方的供货款。乙方在收款时应签收,并按甲方结算要求提交税务发票或规范的财务收据。

(三)其他约定

(四)若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对帐和结帐,则当月应结算的货款延期到次月核算。

(五)结算地点为□甲方总部□其他

第七条:履约、质量保证办法

(一)乙方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证、商品质量检验报告、授权书等一切商品经营所需证件的复印件。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元,作为对其供应合格质量物品的担保。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元,作为其按时足额供应物品的担保。

(四)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商品退换货约定及方式

第九条:合同期未满终止合同

如乙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结清账目,签定合同解除书,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甲方并非基于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全额返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收货争议处理

乙方认为甲方收货人员无故刁难的,可直接向甲方公司投诉,甲方将全面调查。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第二条规定,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克扣斤两或自己弄虚作假,一经甲方质检组查出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第二次被查出的,则扣除履约金全额,并解除合同。乙方提供变质、过期、注水、未经检验检疫等的商品,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甲方第一次查出扣除质保金总额的;第二次查出以上问题扣除质保金总额的;第三次查出以上问题则扣除全额质保金和履约金,并解除合同。如遇重大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额质保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约定的规格提供商品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第二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并要求乙方换货;第三次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甲方扣除履约金总额的,并要求乙方换货,如乙方无法换货,则所送商品不作计价;第四次仍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规格供货的,则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履约金,并解除合同。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所供产品的品牌、类别,甲方有权拒付更换产品的货款,并扣除履约金总额的。

(三)在月订价格执行中,因市场物品涨价,乙方借故不供货,甲方如在市场上购得同样商品,扣除履约金的,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甲方将视乙方无履约能力并扣除全额履约金,解除合同。

(四)乙方违反第五条

(一)的规定,第二次仍未按时供货,甲方将扣乙方履约金总额的;第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除履约金总额的;第四次不能按时供货,甲方将扣履约金总额的,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供货的情形除外。

(五)乙方违反第九条规定,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履约金、质保金,并保留向乙方追述其它索赔的权利。

(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扣收保证金后,如不解除合同,乙方则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按照甲方扣收的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市场宣传支持: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附件《生鲜商品订价表》

第十四条: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内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十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南通联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商品采购合同 篇三

代表人:

乙方(供货方):

代表人: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_______项目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标的

商品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二、采购

1、方案目录确认:由乙方按甲方提供采购目录方案进行采购配货,甲方同意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乙方保留__%的随机调配余地。

2、技术标准确认:乙方按技术要求做出样品,由甲方确认。

3、采购:在甲方目录确认和技术确认后,由甲方预付_____%订金,乙方在确认甲方预付定金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采购,并将本项货物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为真品商品,并承担相关完全法律责任。

三、发货验收与调退

1、发货:

(1)包装:按标准件规格。外帖包单。

其它包装要求:

(2)托运要求:

收货单位:

详细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邮编:

发货时间:

发货或承运人:

电话:

发货清单:随货□特快□传真□电子邮件□e—mail:_________

托运/提货单:随货□特快□传真□证明□门对门□

运费付款:预付□对付□代付□(填√)

2、验收:货到___天内,由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凭发货清单验货,过期视为验收无误。

3、调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验收最后时间后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保证在__天内及时调换。所有厨卫商品,只要是甲方目录确认,又没有质量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退。

四、付款:

1、由乙方出具正式财务发票。

2、全货按____%折优惠付款。实际付款为______元(依发货清单验收为准)。甲方承诺在货到验收无误后___天内,将减除预定金后的全部货款付到乙方财务书面指定以下账户,其它付款视为无效。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自然终止。

2、协商中止,依协商办法解决。

3、单方中止协议,负完全赔偿实际损失责任。

4、供货时间每晚一天,赔付___%。

5、付款每晚一天,赔付____%。

六、本协议共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签署和执行地为_______。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4.电器商品采购合同协议 篇四

1、供货方积欠订货方款项未付清的,在发出通知后十天日内未付清的,每延迟一天按%的比例收取约违金,依此累加计算;

2、供货方不同意减除残损品按实际完好数验收的,应从每次付款额中直接冲减≧%的货款作为残损品补偿;

3、供货方供给竞争店的商品售价发生降价行为,如若是特价促销或是供货方行为降价,需事先书面告知订货方予以说明缘由,否则订货方自行按降价幅度调整其该单品库存之供货价格,产生的成本调整降价金额进入供货方的应结款扣除;

4、预约交货时限的,如若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按含税的购货金额%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5、订单到货率必须大于%,低于%的按该订单未达标之金额的%计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扣款额=(订货金额-交货金额)*%;

6、订单整单未送货的按整单订货金额的%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扣款额=整单订货金额*%;

7、订单过期重制的按该订单每单品收取元重制订单费的处罚;

8、供货方不接受退货之条款的,应给予订货方供货方每期结款额%的不退货损失补偿,订货方作为结款扣率录入系统,每结款档期前收回;

9、新品首张订单供货方应给予≧%的特别价格折扣补偿,采购主管必须录入系统临时扣项在当期供货方结款前收回;

10、通过订货方自建物流配送系统配送货物至连锁门店的供货方应支付每期结款金额的≧%作为物流配送补偿费;

11、供货方应给予订货方按每期结款金额的≧%作为订货方销售其货物的奖励(核定销售额度条件下的等率或阶梯率计算);

12、供货方应给予订货方按每期结款金额的≧%计算的DM报设计、制作、散发费用;

13、订货方每年一次的公司成立庆祝促销活动,供货方需给予订货方促销活动费用支持,以共同提升销售,回报消费者。该支持按全年供货方销售结款额分别计算:万元以上支持元;………………………………。

14、订货方举行大型店庆活动或新店开业,供货方应支持布标、空飘、卖场布置等促销活动费用。

15、订货方根据月、季、节安排的促销活动,供货方需积极参与并支付相应促销服务费。

16、订货方支持供货方派遣人员入场服务,所产生的入场培训费,人员劳务报酬及保险等所涉及费用完全由供货方承担,并且此系列费用不得影响供货价格,即:不得计入供货商品价格中,如若发现与同层级品牌价格超高超过%及以上的,则立即做下架清场处理”。

以上条款是主合同涉及供货方需或应承担的费用或款项,订货方以此明示供货方(详细条款和叙述见合同),合同一经签订需严格履行,订货方所涉及环节和人员必须积极谈判、努力争取、严格稽核收取。

5.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 篇五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 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房价总款的万分之叁)。

第三条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 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3、;

4、;

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应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7、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间装饰设备质量标准。

第七条 甲方保证乙方所购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已付房价款”、“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 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

第十三条 其他:

1、;

2、;

3、;

4、;

5、;

出卖人: 北京百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百环家园 号楼 户(以下简称“房屋”),根据双方签定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契约”)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契约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房屋净高以及外窗、阳台窗体玻璃之使用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所购房屋结构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层高不低于2.75米,净高不低于2.50米。

二、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对契约中第五条进行补充)

2.1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文件”持有异议时,买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复测,复测工作不影响业主入住。

2.2 公摊面积内容参见附件二

2.3 1、2、3、4、5、6号楼外飘窗(非落地)以及空调隔板不计入建筑面积,其使用不得收费。

2.4 出卖方应按照建筑蓝图,包括首层、标准层,进行施工。出卖方应将该建筑蓝图提供给买受人,公摊部分蓝图,买受人有权在测量站查验。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蓝图进行施工,不得变化,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需事先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按合同契约第十条处理。

2.5 所有在功能上为业主服务的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不得转为它用,如需发生变化,需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三、付款及贷款办理(针对契约第七条)

出卖人接受买受人合同规定的房屋首付款并且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向出卖人提交申请贷款的资料后,如买受人贷款程序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款项,则不属于逾期付款。

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申请贷款资料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时:

3.1 买受人无法得到公积金贷款又不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

3.2 买受人无法得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

3.3 买受人所能够得到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比例、还款时间与申请不符情形,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终止购房合同、房产认购协议书以及本补充协议、附件等。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30日内,将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原额退还买受人,且无须支付任何利息或赔偿。

四、房屋建设、验收与交付

4.1 一切配套设施,包括附件三中内容及小区南侧、西侧、一二组团中部、一二组团北部市政路、小区出口、小区绿化、小区安全保卫系统、信报箱等应在XX年6月30日前达到能够正常使用标准。

4.2 出卖人承诺:现已确定的小区规划如下,并不做任何改动。

(1)建筑容积率:本小区建筑容积率以测量部门测量为准。

(2)幼儿园: ;市级小学位置: 一二组团北侧市政路以北。

(4)停车位数量 2500 个。

(5)垃圾房位置在1号楼北侧;10号楼南侧。

(6)小区绿化面积以施工蓝图以及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图为准。

4.3当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后,出卖人按以下程序向买受人进行交付,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出卖人按“契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契约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可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书面文件送达买受人且买受人签收的日期为准。

2)出卖人在 月 日前提前交房,买受人有权选择在 月 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收入住通知书,同时,买受人只承担在签收入住通知书日期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3)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 楼盘的“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入住后30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北京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前二者应为原件,其内容应符合北京市住宅验收标准;后二者为复印件,其内容应合法有效(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出卖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出卖人承担复验费用及买受人其他损失。

4)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现场验收。若买受人对工程质量等提出异议,经有关部门复验后,确有质量问题,则按契约中第九条处理。

5)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并书面签收“住宅钥匙收到条”,买受人在交纳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后,领取房屋钥匙。出卖人交钥匙时不得附加任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条件。

五、规划设计变更(针对契约第十条)

出卖人交房时,其房屋应当符合契约、附件中的约定户型等。无论是否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前欲改变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处小区的房屋结构、户型、空间、朝向、等设计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通报、征求买受人同意。通报到达买受人十五日内,买受人未提出拒绝意见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买受人在此期间提出拒绝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退还买受人,六、基础设计、公共配套措施(针对契约第十四条)

6.1 出卖人承诺在小区入住率达到70%后,接通管道燃气。若买受人入住时未接通管道燃气,由出卖人无偿提供煤气罐、灶台供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行负担煤气费用;

6.2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时:

(1)给、排水: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给、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并已供水。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阳台。

(2)供电:买受人入住时室内的供电线路已经铺设接通,有电力供给。

(3)供暖:小区内的供暖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供暖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可以供给暖气。

(4)天然气: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小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已经竣工,买受人室内的燃气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供气条件。

(5)电话线及宽带:买受人室内的电话和宽带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初装和使用条件。

(6)有线电视:买受人室内的有线电视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初装条件。

(7)紧急呼叫系统和电梯达到可以正常使用得标准,且可24小时工作,出卖人承诺对上述设施的安装不加收任何费用,(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入网费、宽带入网费由买受人承担)。

6.3 电表的查表方式采用ic卡或 方式。

6.4 如出卖人违约,按照契约第十四条处理。

七、产权登记(针对契约第十五条)

7.1契约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该条款中规定期限明确为2年。

7.2在入住时,由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银行建立监管帐户,并向买受人出具其与开户银行达成的《帐户监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该帐户资金支出只能根据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契税交纳通知书》缴付买受人应付契税。买受人在将此资金存入该帐户18个月内,出卖人仍不能办理产权,则该资金退还买受人。该笔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买受人所有。

7.3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规定的60天内办理产权所需材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长30天,到时如果仍没有备案完毕,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0.02%的比例按日赔偿给买受人,一直到备案完毕为止。

八、不可抗力

双方确定,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释、执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收费项目

物管范围与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从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

日期开始计算。其中:

(1)第一年物业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 元/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一次缴纳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费用。物业费的确定必须与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相符。

(2)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以后逐步过渡至分户计量方式)。

(3)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北京市统一规定。

(4)契约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保管费应按10元/月标准收取

代为保管期间房屋发生的任何变化均由出卖人负责。

(5)停车位一次性买断为 万元/辆

(6)管理费 元/月

(7)租金 元/月

(8)物业费收取项目要以北京市有关文件为依据,并且出具相关部门的正规发票。

上述收费价格,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价。否则,由出卖人承担高出的价格。政府调价除外。

十、底商

鉴于楼宇一层设计为商业铺面,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要在底商的使用过程中严格监

督,杜绝污染出现,对于出现前述问题的,应坚决制止之,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买受人有权对房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垫付。如果经过核验,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重新核验费用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卖人应予以协助。

十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交房时,对于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例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薄、地面倾斜等、管线破损、保暖、保温、隔音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修理、重做等。

经过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理、重做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确为质量问题,无法补救,且使买受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卖人应予以协助,同时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十三、物业管理

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不以不给钥匙、停办入住手续等行为阻挠买受人行使入住权利,也不得以此作为强行向买受人收取不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如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等)或违规预收、超收物业管理费用的手段。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收费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买受方有权拒付。

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将小区绿地或其他公益设施设备等挪做商业或其他非公益事业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用途,需事先争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十四、退房退款期限

出现本协议中约定的退房、退款等情形时,出卖人应该在确定退还事宜后30天内清退完毕。每逾期一日,应当按返还价款及违约金总额万分之二进行罚款。

十五、外墙立面和屋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使用权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外墙立面和屋顶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收益归业主所有。

十六、利率和已付款定义

本协议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合同项下已付款的定义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或公积金已经计入出卖人帐户的购房款。

十七、效力优先

本补充协议如与契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与契约的效力起止时间一致;

2、本合同涉及之通知事项均以出卖人、买受人书面意见为准。

3、本合同未约定之处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出卖人(印章): 买受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买受人签字

6.《商品房团购合同》补充协议 篇六

甲方(出卖人):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2011年12月24日甲乙双方董事长签署的《会议纪要》,针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合同》,双方对剩余房款的交纳及房屋交付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负责通知购房的各业主,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交纳剩余房款:

(1)一次性付款至95%(业主名单见附表一):在2012年1月15日前向甲方再支付部分房款至总房款的95%,剩余的5%房款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业主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05%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房款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的利息,于2012年1月15日前与房款一并一次性付清。此后应支付的5%余款不再另行计算利息。

(2)分期付款(业主名单见附表二):在2012年1月15日前再向甲方支付部分房款至总房款的80%,在2012年6月30日前再支付部分房款至总房款的95%,剩余的5%房款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房款支付至80%前,业主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05%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房款的利息,该利息于2012年1月15日与购房款一并支付;2012年6月30日前按照年利率9.165%(比照7.05%上浮30%)的标准一次性交清总房款15%部分的利息。此后应支付的5%余款不再另行计算利息。

(3)办理按揭贷款(业主名单见附表三):在2012年1 1

月15日前再交纳部分房款至总房款的50%,并按照未交房款年息7.05%标准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阶段的利息,连同该房款一并支付甲方;剩余50%房款在商品房办理完成按揭贷款、银行放款给甲方前,业主应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165%(比照7.05%上浮30%)标准计算,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给甲方。具备办理按揭手续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各业主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如因业主个人原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应当在其他业主第一个办理完按揭手续之日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逾期不支付除应当支付上述房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业主办理按揭贷款前可选择提前缴纳支付部分或全部剩余房款,业主提出后甲方应在10日内配合办理完成,相应利息甲方不再收取。甲方力争2013年12月30日前具备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并及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年底,否则,2014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甲方不得收取。

上述房款及利息的支付统一由乙方向业主收取后支付给甲方(经按揭取得的贷款除外)。

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业主姓名虽然在上述附表中,但是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第一笔房款及利息的,视为选择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退房处理。

乙方应当在收到各业主款项后五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向各业主分别出具收据。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甲方剩余房款,自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买受人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对各业主承担连带付款保证责任。

三、乙方内部职工227套商品房房屋价款按照原《团购合同》

价格执行,另外65套商品房每平米在原《团购合同》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上浮30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执行。

四、房屋交付的时间

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于2012年1月18日前将相应的房屋交付给各业主。甲方逾期交房时,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为按日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未交房已交纳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交房时甲方保证水、电、闭路电视、网线配套齐全,业主可以正常装修;在2012年4月1日前保证水、电、气、暖、闭路电视、网线配套齐全,均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交房后,对于买受人及各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维修。

五、业主自愿要求退房的,可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返还本金及利息(业主名单见附表四)

甲方将业主已付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月17日前一次性退还给乙方或业主。利息计算按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7.05%,自交纳购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

(2)返还本金及补偿款(业主名单见附表五)

甲方将业主支付的本金及补偿款于2012年1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业主。1至3楼每平方米补偿500元、4楼每平方米补偿400元,5楼及阁楼每平方米补偿300元(按业主所认购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款,地下室及车库面积不在以上补偿范围之内)。

业主购房首付款交纳至乙方、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业主若选择退房,由乙方向业主退还购房首付款、支付利息或补偿款,乙方再与甲方结算。业主选择退房的,该商品房退还甲方后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甲方可自行处置该房屋。

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积极完善该房屋相关手续,在具备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后及时与各业主签订,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力争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土地使用权证,最迟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

七、维修基金、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业主办理房产证之前由各业主依法交纳。天然气改网施工材料费每户3000元、闭路电视初装费每户403.5元各业主在装修前支付甲方,其他费用甲方不得另行收取。

八、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前双方因履行《团购合同》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双方均互不追究。本协议作为《团购合同》的变更和补充,相应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山东地球村置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七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盐池永生物流园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元,其中按揭贷款元,为了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本付息,维护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及相关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二、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乙方不按期还款,只要发生银行从甲方账户扣款的情况,无论数额大小视为乙方不支付借款,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下欠银行贷款及利息,乙方同意将购买的甲方房屋以原房价八折的价格由甲方回购归甲方所有,产生的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扣除代为乙方偿还的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费用外,下余部分退还乙方。

三、乙方拒绝搬出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封门的方式收回房屋,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搬出的时间为甲方账户内资金扣划至银行账户两个月时间,乙方如在两个月之内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继续生效。

四、本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夫妻双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8.采购合同框架协议 篇八

需方:

供方: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采购合同框架协议日

1.标的2.价格条款

3.订单

4.交货

5.检验及收货

6.付款

7.培训和服务

7.包装

8.品质条款

9.保证条款

10.保密

11.合同解除

12.违约责任

13.一般条款

14.法律适用

15.纠纷解决

16、合同期限

合 同 目 录

采购合同框架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供方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向需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采购合同框架协议》以供方遵照执行。

3.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供方依据相应规定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合同期内供方应按合同的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和/或服务。

4.价格条款

供、需双方书面约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条款。

5.订单

5.1订单确认: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对需方订单书面确认(传真件有效,且应由供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与协议主体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正式确认的订单的各项内容如:价格、交货时间、数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供方须全面履行。

5.2如供方未在需方所要求的时间内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5.3订单交货期:除非需方书面要求或同意,供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推迟。

5.4订单终止: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需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供方如需终止生效订单,必须征得需方的书面同意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具体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6.交货

6.1交货服务:本合同的交货是指将产品交到生效订单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与需方或需方书面指定的收货人办理交货手续。

6.2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于交货前通知需方有关交货的详细信息。供方送货单必须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总价。不得涂改。

6.3供方必须满足经供方确认的生效订单中交货的要求,按时交货。当需方要求提前交货时,供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努力满足交货要求。

6.4备货:供方为保证满足需方要求,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库存。

7.收货及检验

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产品后应当清点,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并由需方质检、仓库保管员、订货的采购人员三人在送货单上签字,此送货单方有效,缺一人签字视为此送货单无效,然后办理收货手续。收货确认后,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收货手续在供方将合同产品送至需方或需方指定的收货人后最迟三个日历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需方已对产品检验确认。

收货确认后发生的灾失或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其自身或产品固有的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灾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产品灾失与损坏由供方负责。收货确认后,需方享有产品所有权,在此之前的所有权归供方所有。

8.付款

8.1合同产品到达需方并经需方验收合格(以需方书面确认为准)后,双方依据相应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8.2付款方式:以订单为准。

9.培训和服务

9.1培训:供方承诺对需方的相关人员免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支持,为需方合同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直至需方人员掌握相应技术为止,协助需方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9.2 保修期:供方应按照双方对保修期的约定对合同产品和/或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支持。

9.3保修期后的服务:保修期满后,供方应按照商务协议/订单的要求提供保修期后的服务或指定第三方提供这种服务,供方只收取合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当由第三方或需方自身进行这种服务时,供方应向指定的服务方或需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备件和技术支持以确保第三方或需方能履行此种服务,并且在由第三方承担维修服务时,供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确保第三方能履行此种服务,若第三方不能尽维修义务,则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包装

除非需方指定特殊的包装方式,包装物应由供方提供并自负费用,包装物上的装运标志必须符合需方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包装物符合运输、产品安全的要求。

供方应采用合适的安全措施,妥善包装货物,达到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的要求,供方应对未采取适当充分的包装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1.品质条款

11.1技术规范:供方保证按照商务协议和/或订单中的相应要求,包括“技术规范(包括通用技术规范、类型技术规范及型号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协议、交验标准等”向需方提供产品和服务,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必须通过需方的“检验”成为合格品,方为需方所接受,否则,需方有权予以拒收;

11.2缺陷产品的处理:对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供方应承担责任的有缺陷的产品,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赔偿或退货,退货的应当同时退回货款或在需方向供方付款时进行相应抵扣。供方应在收到需方的缺陷产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上述措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故障诊断、产品的修理、挑选、替换等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11.3供方提供的产品应通过出厂测试和检验,并向需方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14.合同解除

任意一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另一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1)任意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任意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经另一方催告后10天内仍不履行的;

(2)任意一方已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

(3)任意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任意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5)任意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另一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17.违约责任

19.1保证责任:当供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本合同保证条款的要求时,需方可选择要求供方自行承担费用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供方应负责赔偿,需方有权在以后相应货款中直接扣除。

对不合格品供方应在需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若在规定时间超过后,供方仍不取走货品,需方可用供方费用将货品返还,委托保管或变卖后抵偿保管费,在此期间因丢失、坏损、减量、变质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供方已预见到产品可能作为元器件被用于需方制造的成品中。如产品的质量或功能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论该质量及功能上的瑕疵发现于需方制造其成品过程中,还是于需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后,供方均有义务进行维修或更换以致赔偿需方的损失。如该瑕疵导致需方就其成品对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该责任,并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19.2 不能或延期交货:如果供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供方应将不能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立即通知需方,并同时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19.3若供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需方所要求的时间将返修的故障件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则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19.4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低于合同标准包装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产品损坏或灭失的,供方应负责赔偿。

19.5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或由守约方从相应合同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8.一般条款

20.1修订:本合同的修订仅得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 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分包、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20.3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供方人员:供方须确保供方人员在需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需方的有关规定。

20.5部分失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合格的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0.6弃权:本合同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20.7本合同以下条款在本合同终止以后仍然有效: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抗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

20.8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帐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20.9继任者: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20.10本协议的签署只是为双方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供、需双方仍是独立法人,仍可继续在各自政府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其合法经营活动。供、需双方并未通过本协议的签署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合伙、联营、代理、信托等关系,并且供、需双方也无意建立类似关系。

20.11本协议适用于供方关联公司与需方之间的合作。供方关联公司是指与供方在资金或经营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或控制关系,或者在资金或经营上与供方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所有或控制的企业。

20.1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9.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0.纠纷解决

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将争议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1.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需方授权代表:供方授权代表:

9.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篇九

买方:××××× 卖方:×××××

因制梁需要,买方需定制一批非定尺螺纹钢,为约束双方行为,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作为招标编号【×××××】招标文件钢材×××××包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的补充合同。

1.本合同执行价格为浮动价,浮动原则按【×××××】招标文件的计算方法执行,在原结算价的基础上加价120元/吨的材料非标定尺费。

2.订货数量及长度

同编号×××××)执行。

3. 本补充合同正本一式 6 份,买方 4 份、卖方 2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补充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10.采购合同,采购意向协议,采购书 篇十

协议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电话: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电话: 收款银行: 账号:

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向甲方出售本协议项下货物事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

1.1意向协议:指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1.2甲方订单:是具有要约功能的书面文件。当甲方订单发至乙方时,订单的内容和本意向协议的内容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要约;

1.3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的通知:是具有承诺功能的书面文件。当乙方确认甲方订单的通知到达甲方时,甲方订单的内容和本意向协议的内容构成合同的内容,合同生效;

1.4收货人:指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收货人限定在甲方或者甲方所代表的其兄弟公司之内。

2、特别约定:

2.1本协议是意向性协议,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不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如果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向乙方发出一份或数份订单,则自乙方确认甲方发至的一份或数份订单的通知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之日起,本协议勿需双方确认或追认自动转变为合同,本协议的内容和乙方确认的订单的内容构成合同的内容,双方必须履行;如果在本协议存续的期间内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不向乙方发出订单,或乙方不对甲方发至的订单给予确认,则不仅本协议不能转变为合同,而且既不构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也不构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缔约过失;

2.2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并得到乙方的确认,甲方购买的货物既有可能是甲方为自己购买的,也有可能是甲方受其兄弟公司委托代表其兄弟公司向乙方购买的,确切是谁购买的,唯以甲方向 乙方:()

乙方发出的并经乙方确认的订单中所载明的收货人而确定;

2.3根据本条第2.1、2.2款的约定,乙方向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中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后,该收货人就乙方交付其的货物依本协议各条的约定享受甲方拥有的权利履行甲方承担的义务;但在乙方未交付货物之前,仅由甲方和乙方依本协议各条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4根据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的约定,乙方向哪一收货人交付了货物,乙方就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该收货人开具所交付货物的发票;接收货物的收货人就应当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检验、验收权,并负有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所接收的货物价款的义务;

3、货物名称、品种和规格:

3.1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货物为:(); 3.2货物的品种和规格为:(); 3.3货物的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为:();

3.4乙方保证对所售卖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货物的出让是其合法有效的行为;

3.5乙方保证所售卖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4、质量标准:

4.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出售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本协议存续期间,若货物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有变更(包括质量指标等),甲方有权变更本协议中的质量标准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按甲方变更后的质量标准执行;

4.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完全符合本条第4.1款约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若有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条第4.1款约定的,即视为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4.3乙方应在供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的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质量检验单、出厂证等; 4.4无论乙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化验单、质量检验单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均有权对乙方所供货物进行检验,并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确定乙方所供货物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4.5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货物的生产日期与其交货日期之间的期限不超过该货物保质期的30%。

5、包装和运输:

5.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货物由乙方负责按如下方法包装:();

5.2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返还,归甲方所有;

5.3乙方对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包装应足以经受本协议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至甲方而保护货物不受损害; 5.4包装规格为:();

5.5运输方式:();

5.6货物按本协议第7.2款约定交付前的运输、运费、装卸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7运输保险:()。

6、甲方订单及乙方确认:

6.1甲方及甲方兄弟公司在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本协议存续期间内有权选择向乙方发出订单或者不发出订单;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有权确认订单或者不确认订单,但无论乙方确认订单还是不确认订单,都应按甲方订单约定的方式在甲方订单约定的期间内书面通知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

6.2甲方发送给乙方的订单应载明货物的收货人、发货数量、单价、到货地点、到货期限及乙方确认 订单的方式和确认的期限等内容; 6.3如果乙方确认甲方的订单,并且确认的通知是在甲方订单约定的期限内以甲方订单约定的方式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的,则自乙方确认通知到达甲方或者甲方兄弟公司之日起本协议和乙方确认的订单一并转变为合同,双方依此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6.4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向乙方发出数份订单,则凡是经乙方确认的订单均与本协议一并转变为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凡乙方未确认的订单则不具有该效力。

7、货物交付:

7.1乙方应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货物的收货人、发货数量、到货地点、到货期限等组织发货;乙方需将货物运至订单载明的到货地点并由()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由()方承担;

7.2在乙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将根据本协议第3、5条和经乙方确认的订单的相关约定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检斤检尺计量,对货物的品种、规格、包装、包数或箱数进行查收,并履行货物交接手续;

7.3在收货人按本条第7.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查收的过程中,发现品种、规格不符、包装破损、货物被污染或损坏等情况的,收货人有权拒收或保管货物并通知乙方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4在收货人按本条第7.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查收的过程中,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经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的,收货人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欠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补交的部分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的,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经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的数量的,甲方有权选择:或者按实收数量结算货款;或者有权拒收或将货物妥善保管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5在乙方向收货人交付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8、货物验收:

8.1在收货人对本协议项下货物按本协议第7.2和7.3款约定进行查收后的()天内,收货人完成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和验收;

8.2货物检验验收的标准:收货人按本协议第3、4、5条的约定和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只有货物完全符合这些约定和要求的,方为货物合格;

8.3在收货人根据本条第8.1、8.2款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协议第3、4、5条的约定和要求的,收货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派人前来处理,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收货人的验收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4对经收货人检验不符合本协议第3、4、5条约定的货物,收货人有权退货,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乙方换货,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的则按本协议第11.1、11.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5在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中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单位包装中的数量不足本协议第5.4款约定的,收货人有权按同等比例扣减该批次实收数量,并有权选择:或者按扣减后的实收数量及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单价结算货款;或者要求乙方补足扣减的数量,补交的部分若迟于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的,由乙方按本协议第11.1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 约责任;

8.6对经收货人检验不符合本协议第3、4、5条的约定和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妥善处理该批不合格货物,否则收货人有权勿需通知乙方而自行处理,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7凡是国家、行业或乙方约定货物有保质期的,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视为乙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收货人仍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换货或退货而不受本条第8.1款约定的验收期限的限制,乙方仍有义务按收货人的要求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有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是由收货人原因所致的除外;

8.8货物虽经验收质量合格,如果收货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货物的,收货人仍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换货或退货而不受本条第8.1款约定的验收期限的限制,乙方仍有义务按收货人的要求换货或退货或赔偿损失,但有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是由收货人原因所致的除外; 8.9在收货人使用过程中或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货物,收货人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保管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价款和支付:

9.1收货人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单价和按本协议第7、8条约定所确定的实际收到货物的数量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价款;

9.2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经乙方确认的甲方订单所载明的单价为含()%增值税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内的完全单价;

9.3除本条第9.1款约定的价款外收货人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9.4 在收货人按本协议第8条的约定对货物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天之内,乙方向收货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人的发票接收人、地址以收货人通知为准,在收货人收到发票并审查无误且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天内,收货人向乙方支付按本条第9.1款约定计得的价款。

10、甲方违约责任:

10.1在乙方对甲方订单确认后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致的直接损失(或人民币元);

10.2若收货人未按本协议第9.4款约定向乙方付款的,乙方应给()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收货人仍不能给付的,自宽限期满,由收货人就延迟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11、乙方违约责任:

11.1乙方未能按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载明的期限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11.2若乙方按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载明的交货期限逾期()天仍不能交货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或根本违反合同,由乙方按本条第11.3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3乙方对经其确认的甲方订单不能交货或虽交货但因质量不合格被收货人退货的,由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价款的()%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

11.4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3.4或3.5款约定,因售卖货物侵犯第三人权益而使甲方或收货人受到追索的,应向甲方或收货人支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11.5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正常抵扣的,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须签署“阳光承诺”(详见协议附件1)并严格遵守,合作过程中若有违反阳光承诺行为,将被列入不合作供应商;

11.7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时,乙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8甲方有权直接从待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待付的合同价款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如果甲方在支付本合同第9.4款约定的合同价款时未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代表甲方放弃对乙方的追索,甲方仍有权继续追索。

12、不可抗力:

12.1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受该事件影响下的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

12.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 12.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达成协议。

13、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协议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3.2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4、协议变更与转让:

14.1本协议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14.2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的情况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1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协议,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本协议债权(应收账款)向第三人质押。

15、本协议的存续期间:

15.1本协议存续期间为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16、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6.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16.2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6.3 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6.4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6.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条款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6.6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的正式通知,除可以采用上述地址以直接交付、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外,还可以按16.7款约定的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方。但均以书面形式写就并盖章;

16.7甲方:收件人:

电子邮件: 乙方:收件人:

电子邮件:

17、其它约定:

17.1甲方任何员工的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17.2 协议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的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协议对方不负任何责任;

17.3本协议存续期间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经营信息;

17.4最惠待遇:作为甲方战略合作伙伴,乙方给予甲方在中国市场最优惠待遇,保证在产品质量标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订单价格是乙方在中国境内同期销售价格的最低价格。如乙方在报价与协议存续期间对其它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甲方价格,甲方有权获悉、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差价双倍补偿差额;若乙方隐瞒真实销售价格,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五年内不再与乙方合作; 17.5(其它未尽约定);

17.6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上一篇:做一个让人欣赏的女人下一篇:最新县长在全县农业农村暨脱贫攻坚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