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严厉打击贪污腐败问题(6篇)
1.我国政府严厉打击贪污腐败问题 篇一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重手打击收
受贿赂、贪污腐败行为
本报讯(张方)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市为全面提高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陈来根采取积极措施争引资金,加快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建设速度。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人口管理的基础是准确、快捷的人口变动信息统计。为实现这一目标,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市委书记市长高度重视,多年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陈来根乡镇计划生育干部将每月收集到的人口变动信息经手工统计处理后定期报送到市上,由市计生局微机处理后逐级上报。这一过程需要的时间多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周期长,难免造成各类人为统计误差,降低了人口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时效性陈来根,同时也增加了报送过程的差旅支出。为改变这一落后现状,省上要求2010年基本建成省到乡的信息网络和省、市、市三级平台。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该市计生委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新形势,去年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从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为该市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高起点、高投入建设创造了条件。09年该市投资120多万元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建立了标准化的市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开通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市人口计生门户陈来根网站,在永丰、景村、石门、四皓等4个乡镇建立了计划生育信息中心,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为局机关各办公室增配电脑更新了办公设备,并为25个乡镇计生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计生站更新配备了50台电脑,有力地推进了人口信息统计工作规范化运行,提升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区委书记魏玉峰 介绍为搞好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该市成立了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上按人均0.5元的标准落实经费,印制填表说明5000份,信息采集卡35000张,市乡先后组织培训信息采集指导员75名、信息采集员3500余名、信息录入员50名,全面完成了全市信息采集、入户登记、审查复核、录入上报工作。
2.我国政府严厉打击贪污腐败问题 篇二
发布: 2006-10-15 02:3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西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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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消息,我国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一些已经逃到境外,他们携带的赃款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央电视台16日晚播出的《新闻夜话》节目,中外检察官谈到了打击中国贪官外逃的问题。
主持人:陶琳 编导:陶琳
嘉宾: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立
导语1:
欢迎您收看我们的节目。在节目的一开始,要告诉您两个数字:现在,在我国至少有四千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一些已经逃到了境外,而他们所携带的赃款总额已经超过了5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部的副部长白景富今年8月份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就明确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那些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还不仅仅是中国注意到了跨国贪官外逃的问题,最近的消息是,在美国政府已经开始了一项特殊的行动,而这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没收那些涉嫌贪污腐败的外国官员在美国的财产,首先来接听一下今天的新闻热线,对方是美国前检察官,现任反洗钱网站的负责人,他被认为是最早注意到美国政府这项行动的人。
电话采访:
腐败是全球性问题。该行动小组针对的是国外贪官,调查他们带入美国的腐败钱款,没收这些赃款,并没收他们使用这些赃款购买的资产。这些贪官把钱带入美国社会,美国并不需要这些钱。根据美国法律,任何使用犯罪手段,比如贪污腐败、贩毒所获取的钱财,都可以予以没收。这些钱给美国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它们损害了美国的整个社会系统,而且我们不能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获利。另外的危害在于,这些赃款投资到市场上以后,还要和那些使用合法清白资金的商人进行竞争。因此美国政府要没收他们的钱。美国会将大部分赃款返回到原来的国家,如果美国起诉这些外国腐败官员的洗钱罪行,经审判后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判处20年监禁,根据各国和美国签署的引渡条约,他们也可以被引渡回国。目前,该部门正在调查来自拉美国家的几位官员。如果位于迈阿密的这个行动小组工作有效,还将在美国的其它地方如纽约、旧金山成立行动小组,关注其它国家的腐败问题,其中可能包括远东国家比如中国。
导语2:
打击外逃的贪官各个国家重点依靠的,还是国际间的合作,自从1994年我国和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以来,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就已经达到了40多个,这还只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在今年的8月27号,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这个公约的生效将会对我国追捕那些跨国犯罪分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要专访的嘉宾是北京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孙力,在最高人民检查院工作期间,他曾经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了和联合国关于这个公约的谈判,同时,他也对贪官外逃的现象做了长期的研究。
采访内容:
主持人:在我们的国家现在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他们带走的公款,大概有50个亿(人民币)左右,而这些人当中也有一部分已经逃到了国外,分散在很多的国家,对于他们现在的情况,我们能够了解到的情况有多少?
嘉宾:有一些是知道的,知道这个人现在居住在什么地方。改革开放以后,中央一直强调打击遏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即使原来没有这个公约之前,也有一个双方(国家)的(合作),有的签订了司法协助的这种协定,互相协助,在没有司法协助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是都是国际可以通过国际刑警这条通道,通过发红色通缉令这种方式,来相互协助,缉拿罪犯,这些外逃的贪官,通过您掌握的情况,一般会是哪些行业,或者是系统会比较多。
主持人:从现在发案情况看,应该说他并不固定在某一个行业和领域,但是犯罪和他的行业确实有一定的关系,比如说,有一定权力,掌握着金钱这个权力,比较大的这些部门,就容易发生(犯罪),比如说金融部门,管钱管物的这一些部门,包括其他机关的管钱管物的人。
嘉宾:他们多半都会去向哪里?
主持人:一般来讲,三类国家,一类就是比较发达的国家,一类是亚洲国家,还有一类就是非洲这些国家那么也是根据,以学者们分析的情况看,也是根据他们占有资金的情况,来确定他们逃窜的位置,那么也有一些国家,他管理也比较松一些,比较好生存,有些罪犯就逃到那儿,那么有一些西方国家,他(生存)就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从那个情况看,也就是说大量携带公款潜逃的,那些人有不少跑到比较发达国家,在他们进行外逃,进行这样的犯罪过程之前,有没有一些行为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应该说有一些行为值得我们警惕,比如说有一些双方收入正常收入都不高,但是子女送到国外去学习,有的花费很大的一笔资产,有的甚至反映在国外买房子、买车,生活很奢侈,像这种就是一种异常情况,那么应该及早地就是等这个公职人员还没有出去(境)之前,就应该查一查这个原因,那实际上现在咱们也有一些制度,比如说,每年咱们都对公职人员进行一些调查,比如说配偶子女的,比如说经商活动,或者在国外的情况,做一些了解,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那么应该采取必要措施。
主持人:现在这些从我们国家已经分散到其他国家的这些外逃的罪犯,如果我们找到他们的话,我们会怎么处理他们?最好的办法是什么?
嘉宾: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能够引渡回来,接受我们国家的法律的审判,应该说是只有严厉打击这种犯罪,才是遏制这种犯罪的应该说一个重要的手段之一,如果不打击,如果没有这样的压力,那么这种犯罪也可能会蔓延,老百姓也不答应,之所以老百姓反腐败的呼声总是很强烈的,那么就是说要求,惩治这样的犯罪,威慑这样的犯罪,惩治犯罪实际上也是威慑犯罪,使他在犯罪的时候胆战心惊,有些人可能就是会退一步,就不再作案了。
主持人:在以前检察院在追捕,这些外逃贪官的过程当中,他们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呢?
嘉宾:比如说怎么调查取证,取得政府、银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营业的文件,那么怎么取得,再比如说,要引渡某一个人,那这个人引渡前提就是,他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那么要引渡回来之前,要不要开庭,要不要法院确认有罪,如何进行,那么这些都是需要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运作,运作了以后这样才能形成,两个国家今后解决问题的一种机制和模式。
主持人:您曾经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了《联合国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讨论,那么在这个公约当中有哪些条款,是会让这些外逃的贪官他们感觉到不安的?
嘉宾:应该说这个通篇都是体现了一个合作的这样一个精神,促进预防和打击犯罪,所以从通篇应该说对犯罪分子都是一种震慑,那么具体来说,比如说第八条就规定了腐败犯罪,再比如说,其中规定了执法的合作、引渡、司法协助,这些条款对打击预防这些腐败犯罪都是很有意义的,国与国之间促进合作,那么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肯定是日子不好过,最重要的就是说,依据这个公约运作起来以后,形成一套工作运作的机制和模式,这个非常重要。
这个公约里面规定,可以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来取得政府、银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营业的文件,而且它的宗旨在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讲了,就是为了促进合作,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主持人: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也就是说世界上有大多数的国家都签署了这个公约,那么那些外逃到这些已经签署公约国家的贪官,他们会面临什么样的威胁?他们的生存空间会改变吗?
嘉宾:应该是使他在那里更加难处。本来作为犯罪分子逃到其他国家,在异国他乡,本来就负罪潜逃,心理上就有一种负担,再加上所逃在国,法律上有一些也会对你这种行为进行评判。何况,有了这样公约以后,这个公约就要求所有的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在立法上在相应的措施上,都是要对这种犯罪进行追究,都是要追究这个犯罪,所以可以想象,逃到国外的这些犯罪分子,一个是心理压力会更大,再一个客观上讲,他们日子也更不好过,因为作为一个国家,特别是批准和加入了国际公约的这样的国家,那么在国际社会上、在世界上都是有信誉的,他既然承诺了要打击这样的犯罪,那么他相应地肯定会在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这个肯定是比过去没有加入公约之前,一些措施要严格。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日子是不好过的,他一方面有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他也要总要想尽办法来应对所逃(往)的这个国家的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主持人:贪官在外逃的时候,都需要带走大量的金钱,而这些钱多半都是要通过非法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渠道来,流到国外,对于国际间的这种不正常的资金流动,也就是说洗钱的行为,在公约当中也有了明确的界定和应对的方案,比方说会冻结不明来历的资金等等,那么这项行为是不是也是打击贪官外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嘉宾:在公约里面规定到,为了遏制这种资金的非法流动,可以没收他的赃款,使他的犯罪意图最终不能得逞,贪(污)贿(赂)犯罪他就是为了捞一把,有的就是为了今后的半辈子来享用,那么没收了他这个财产,使他的美梦不能得逞。
结束语:
3.我国政府严厉打击贪污腐败问题 篇三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有些地方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肆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扰乱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山东产品的声誉,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对此,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加大打击力度,尽快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蔓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多年来,各地普遍把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对此,务必要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把打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摆到重要位置来抓。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要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健全打假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二、要认真整顿假冒伪劣商品严重的市场和商品,坚决取缔制假的黑窝点、售假的集散地。各地要立即组织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当前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酒类、副食品、农资等市场进行综合整治,对检查和整顿中发现的假冒案件,要挖窝端点,断源截流。对已整顿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市场,要加强管理,防止“回潮”。对已形成区域性、行业性、群体性的“专业村”、“专业片”,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彻底根治。要继续把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农资、酒、食品、药品、建筑装饰材料、商标标识及包装物等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各地、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协同动作,密切配合,根据一定时期、一个地域范围内,一种或多种商品制假售假活动相对突出的特点,及时组织联合行动和专项打假活动,特别是对假冒我省名牌商品、知名商品和全国名牌商品的,要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打假职责,坚决纠正和防止处罚偏轻、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要把打假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执法重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针对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依法重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对公开抗拒执法,甚至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新闻媒体要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群众。
四、四、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各级监察、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行为。各级市场的主办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负责主办市场的资产运营和提供市场经营服务,不能代替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无权委托其他部门行使对市场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是依法行政、加强对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五、五、要加强配合,实行综合治理。打假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打假的整体优势。对重大案件,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协同办案,真正形成打假合力。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六、六、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打假职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打假职责,按照“从严治政、全面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队伍管理,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对在行政执法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严重失职的,监察、人事部门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制假售假者,甚至从中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传达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于4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二000年四月五日
4.我国政府严厉打击贪污腐败问题 篇四
2010
161号
150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
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1 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点。
1.“打击非法”的10个重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等。
2.“打击违法”的10个重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煤矿。
全省煤矿企业要对照上述20个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排查台帐;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三)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
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 2 联合对全省所有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县级相关部门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及政府未按规定挂牌、与整合技改工程发生关联、转让和劳务承包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立即取消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资格。被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公安机关停止提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煤炭管理部门停止提供煤炭准运准销证。对不履行其职责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
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规定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须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发现的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煤矿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出人员命令。
(二)强化现场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如果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不下井带班,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领导干部提前升井,工人有权提前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企业负责人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煤矿应当申办煤矿四级安全培训资质。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停建)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按规定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档案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煤矿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查出的并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41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在今年底前整改完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黔安„2010‟6号)。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一)继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9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办法》(黔府办发„2008‟84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2008—2010年)》(黔府办发„2008‟8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90号)等要求,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督导和专家技术会诊工作。
(二)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动态达标的煤矿,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并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力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分阶段提出具体步骤和措施,确保3年内完成。将“六大系统”作为煤矿建设项目的重要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严格安全核准和项目审批。
(四)深入推进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和煤炭资源整合。学习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由省能源局牵头,制订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大矿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和托管小煤矿288对的任务。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五)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火灾防治、顶板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好《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9‟111号),大力推进“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方针。以外因火灾排查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好《贵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意见》(黔煤安监监察字„2009‟26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未淘汰木支护、未达到顶板管理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开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支护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六)严格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未经验收合格的,5 不得投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把煤矿建设项目、资源整合矿井纳入监管范畴,会同投资、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力度
(一)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着力提高执法效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及时调整监管监察计划,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实施“三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每季度要将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通报给市(州、地)政府(行署)和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建设进度。按照《关于印发<水城县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报告>的通知》(黔安„2010‟8号)要求,加快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加快建设进度的协调服务工作机构,为煤矿企业证照办理、双回路供电建设、运煤通道建设和解决矿群矛盾纠纷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完善调度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
(三)全面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职责,督促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
(四)加强煤矿安全挂牌监管。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转变安全监管工作方式对全省合法煤矿实施挂牌监管的指导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89号)和《关于加强对煤矿安全挂牌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10‟63号),加强对省属国有重点 6 煤矿企业35对矿井的省级挂牌监管。重点督促各地落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市、县级挂牌监管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乡镇煤矿的挂牌监管。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程序全部按期结案。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今年以来发生在技改整合矿井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方和煤矿企业真正吸取事故教训。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篇五
2、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4、坚决打击无牌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不法行为。
5、经营烟花爆竹必须符合条件,经批准。
6、坚决整治烟花爆竹市场的不法行为。
7、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贪污腐败的感想 篇六
人们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像对待“过街老鼠”一样,天天喊打,也仅仅是喊喊而已,对其毫无办法,以至于许多国家机关及领导经常表态要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时,人们只是苦笑。因为人民的监督是那么的脆弱,以至于在人们的心目中,人民的监督和无监督是同义词。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不好现象是:当人民的监督、人民的呐喊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毫无作用时,人们开始变得麻木,开始认为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开始为其辩护,开始羡慕公务员这个职业,更是羡慕“当官”这个职业。
在中国“当官”绝对是个褒义词,并且是“事业有成”的代名词。“当官”并不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仅仅是为了“有机会、有更多的机会、有权力、有更大的权力为己、为亲友谋取私利而已”。许多人们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但这并不代表其痛恨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本身,只是痛恨自己没有机会、没有权力像“贪官”那样,毫无顾忌为己谋取私利,其一旦掌握这样的机会、这样的权力,其也会心安理得的去“犯错”。在“官位”,你不取谋私利,有人会说你是“傻瓜”;谋取了私利,这才叫正常,这才合情合理,并且越多越好,这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反而你的家庭、你的亲友会以你为“荣”。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无一例外的有一个共同现象:那就是犯罪持续的时间较长。从初犯到被捕,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在这个“漫长的作案岁月”里,我们竟未发现“人民公仆”在为侵害人民利益之事,是犯罪手段太隐秘,我们不易发现?还是我们的监督部门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一直在“睡大觉”?是怠于监督?还是不敢监督?抑或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利益联盟?若是犯罪手段太隐秘,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提高一下我们的侦查手段呢?事实上,他们的犯罪手段一点也不隐秘。在我看来,他们简直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毫无顾忌的犯罪。若是我们的监督者老是在“睡大觉”,怠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那我们要这样的监督者何用?惹是监督者不敢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那我们就得应该思考一下监督者不敢监督被监督者如此怪现象的原因了。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利益联盟,那监督者当然就不会去监督被监督者了,都是“哥们儿”嘛。
我们以往、现在,或许到将来对待国家公职人员的作法是:加强教育,再教育,争取把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成为大公无私的人,教育成为清心寡欲的人,教育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教育成为党和人民可以放心的人,最好能教育成为圣人。所以凡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从一开始进入国家机关至直离开,时时刻刻都在接受着这样的教育。然教育活动一直在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却依然有增无减地存在。我们不能否认这样的教育在防止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也不能否认国家公职人员当中确实存在大公无私之人,清心寡欲之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人。但现实告诉我们:教育在防止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通过接受教育的国家公职人员,一时是可以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但并不等于可以一世让党和人民放心,今天可以让党和人民放心,并不等于明天也可以让党和人民放心,有的人可以让党和人民放心,并不等于所有的人可以让党和人民放心。看来国家公职人员是无法让党和人民放心的,通过努力仅依靠教育把“党和人民不放心的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成为“可以让党和人民永远放心的人民公仆”是没有一点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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