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2024-08-18

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共8篇)(共8篇)

1.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篇一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年版)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2.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篇二

1 第4章智能化集成系统

1.1 本章内容与2003版本的主要变化

(1)本章内容位置提前到了所有子系统的第一部分,体现了智能化集成系统(以下简称集成系统)在智能化系统体系中的总领性和重要性。本系统与设计标准中系统排序是一致的。

(2)本次修编把集成系统分为设备、软件、接口三个部分,并按照第三章中对软件、硬件、接口的进场检验规定分别进行进场检验。

(3)很多集成系统最终没能完成,其主要原因是接口功能没有实现,本次修编尤其强调了接口部分的检测和验收,为接口的实施质量提供了验收标准。

(4)集成系统功能检测分为主控项和一般项。主控项内容主要包括目前大部分实际工程的集成系统能实现的基本功能,比如数据监视、数据显示、数据存储、报警显示、报表处理以及联动控制功能等。

(5)在功能检测内容中对具体抽检比例和抽检点数做了详细的量化规定。

1.2 重点内容

1.2.1 接口的规定

接口可以按照成品方式提供,也可以针对项目编制。接口按照提供者分为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提供的接口。

接口的检测分几个步骤,首先是在进场检验时要求按照第3.2.11条规定进行方式的接口(包括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提供的接口)的质量控制;其次是检测各被集成系统(包括检测其提供的接口功能是否合格),检测合格后才能检测集成系统。最后还要按照第4.0.4条检测整体接口功能。所有检测都是需要依据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的。

第3.3.5条还规定了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直接导致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都不合格。不允许被集成系统忽略集成功能自主检测过关的现象发生。对集成系统本身也有检测要求,不要把自身原因推诿给被集成系统。这样将各自的责任分清,确保集成系统的功能最终实现。

这些内容都强调了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验收的重要性。

1.2.2 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规定

此项功能是集成系统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功能,详细规定了抽检比例和抽检数。

以大型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测算。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对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被集成系统通常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集成的信息包括数值、语音和图像等,总信息点数约为2000(不同功能建筑的系统配置会有不同),按5%比例的抽检点数约为100点,考虑到每个被集成系统都要抽检,规定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点数下限为20点。

2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成信息点为2万的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约为1000点,已涵盖绝大多数实际工程的使用范围,而且考虑到系统检测的周期和经费等问题,推荐抽检总点数不超过1000点。

1.2.3 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规定

考虑到报警信息比较重要而且报警点也相对较少,抽检比例比第4.0.5条的规定增加一倍。响应时间参数直接影响到报警及处理效果,因此在本次修编中提出,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1.2.4 控制和调节功能规定

考虑到控制和调节信息点相对较少且功能非常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响应时间这个参数直接影响到调节及控制效果,因此在本次修编中提出,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1.2.5 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

与第4.0.7条类似,联动控制信息点相对较少且功能非常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2 第7章综合布线系统

2.1主要更改内容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应高于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取消2003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对质量要求高于GB 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部分。另外,根据总体修编的要求,取消施工安装过程的规定。例如原第9.2.7条:9.2.7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GB/T 50312第4.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铺设活动地板,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综合布线机柜重量一般满足地板载荷1000kg/m2)。

(2)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 (建筑物弱电间形式多种多样)。

2.2 链路和信道

在工程实践中,发现很多从事建筑智能化设计和施工的人员不清楚链路和信道的区别,特说明如下:

链路:主要是布线时完成的电信间配线架到房间插座的那一部分。

信道:最终用户使用的完整链路称为信道。

CP点:为了适应今后经常性地移动、增加和变更信息点,而又无须重新布设连至楼层配线架(FD)的所有水平线缆,我们可以在水平子系统(GB/T 50311-2007中也称配线子系统)内设置一个靠近办公区域的集合点(CP点),给重新配置信息点带来更多的便利。

综合布线系统铜线缆的信道:综合布线系统铜线缆的信道最长为100m,配线(水平)缆线最长为90m,跳线最长为10m。布线连接方式分为信道和永久链路。信道和永久链路划分如图1所示。

2.3 检测合格判据

本章与其他章节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自检合格能否判定为合格,本章与国家标准GB 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是协调统一的。补充说明如下:

(1)综合布线系统验收前应自检完毕,检测全部合格为自检合格;若自检后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或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复的,应判为自检不合格;整改后重新自检。

(2)考虑到一般工程综合布线点位较多,检测的费用较高,若自检合格,业主和监理认为自检结果真实可靠,不强制规定抽检,可认为系统合格。

(3)业主和监理认为有必要抽检的,抽检比例应大于10%。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 第11章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3.1 系统介绍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目前已广泛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HFC)网络结构。根据我国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国内急剧增长的数据业务推动下的社会信息化发展,有线电视HFC网络应实施升级改造以适应由模拟向数字技术体制的过渡、单向广播向双向传输方式的转变及单一业务向多业务功能的拓展要求。

有线电视系统的分类方法如下:

(1)按系统规模大小分类,可分为:

A类:用户数10000户以上,传输距离1000m;

B类:用户数2000~10000户,传输距离500~1000m以上;

C类:用户数300~2000户以上,传输距离500m以下;

D类:用户数300户以下,单幢楼无干线系统。

(2)按频道范围分类,可分为:

VHF频段共享天线电视系统,仅限于VHF频段1~12频道间隔传输;

全频道共享天线电视系统,仅限于VHF、UHF频段内的电视信号传输;

300MHz内邻频传输系统,仅限于VHF频段内1~12频道邻频传输;

300MHz内增补频道传输系统,增补A、B两个波段;

860MHz邻频传输系统。

(3)按传输方式分类,可分为:

A:同轴电缆单向传输;

B:同轴电缆双向传输,

C:用光缆传输信号。

(4)按传输网络结构分类,可分为:

A:按树枝形结构布线,连接用户方便,较经济;

B:按星形结构布线,由中心向四方传输,有利于计算机控制。星形结构一般采用光纤传输,而且双向传输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C:按树一星混合结构布线,既考虑了目前正在建设的电缆电视系统的需要,同时也为今后更新改建为光缆传输、双向传输、数据传输提供方便,今后若需改建,只要更换某一段干线就可以了。

3.2 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于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对填报工程资料的检查,因此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工程资料的填写要及时准确,便于记录工程实施过程。

第11.0.1条提出对于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工程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应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并应检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

相关的主要材料及器材要求应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的规定,包括下列器材: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另外,有线电视设备也应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

3.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在系统检测前,应根据第11.0.2条把标准测试点选好。

11.0.2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应选用标准测试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等于1000时,每1000点应选取(2~3)个测试点;

(2)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

(3)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是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3.4 竣工验收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 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4 第12章公共广播系统

4.1 系统介绍

根据国家标准GB 50526-2010《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公共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业务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向服务区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听众收听的日常广播,包括发布通知、新闻、信息、语声文件、寻呼、报时等。背景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广播,包括背景音乐和各种场合的背景音响(包括环境模拟声)等。紧急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务区发布的广播,包括警报信号、指导公众疏散的信息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指挥的命令等。

公共广播系统要以设计的具体分类和设计要求为依据进行相关的检测和验收。

4.2 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本章中还专门设置了强制性条文第12.2.4条。

12.2.4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为保证火灾发生初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线路不被破坏,能够正常向相关防火分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协助人员逃生而制定本条文。否则,火灾发生时,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线路烧毁,不能利用火灾应急广播有效疏导人流,直接危及火灾现场人员生命。

GB 50526-2010《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第3.5.6条和GB 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第9.2.1条第3款均为强制性条款,对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选材及施工做出了规定,本规范强调的是其检验。

[技术要点]

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为保证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可靠、安全,该传输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包括传输线路中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选材及安装等。

[实施与检查]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应满足火灾前期连续工作的需要,实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并在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上涂防火涂料进行保护;

(2)暗敷时应穿导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本系统检测时,还要依据第12.0.3条的要求进行测量,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12.0.3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线上。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7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4.4 竣工验收

公共广播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5 第13章会议系统

5.1 新增系统介绍

第13章会议系统为新增章节。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对开会的形式和效果要求越来越高,多媒体会议系统逐渐成为智能建筑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且工程额度较大。会议系统专业性较强,涉及声学、光学、建筑材料学等多种技术融合,因此该系统的建设和检测都相当复杂,2003版标准中无《会议系统》章节,缺乏对会议系统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约束。

增加本章节的意义在于:与GB 50314标准保持一致的同时,规范目前多媒体会议系统的检测环节,保障会议系统的工程质量。

会议系统的范围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

5.2 重点内容

5.2.1 系统检测前的规定

本章规定会议系统检测前要先进行电源检测和建声检测。

电源检测:会议系统的音源和视频源的质量决定了会议系统的效果,微小的干扰都会降低音质和画质,而音视频信号都是易受到电源干扰的信号,所以会议系统务必要保证电源质量。

建声检测:建声环境指标对会议系统的影响有时候是致命的。建筑设计有缺陷的话,就会造成声场的缺失、声音的浑浊不清等结果。所以在会议系统的电声检测之前,要先检测建声环境符合要求。

此条内容强调了会议系统检测前要先进行电源检测和建声检测的重要性。在实际的会议工程项目中,因建声设计失败而导致会议系统工程效果较差的例子非常多,因为建筑结构和材料对会场的音效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旦存在建声设计缺陷,是无法通过电声设计来弥补的。

5.2.2 系统检测规定

(1)检测内容的规定

会议系统的检测分为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两类,需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项检测,确保功能项和系统性能都能满足设计要求。

(2)检测方法的规定

系统性能检测有两种方法:客观测量和主观评价,客观测量采用的是专业测量仪器工具,主观评价以人们现场感觉来评价,语言信息靠人耳试听、图像信息靠视觉感知、整体效果需通过试运行来综合评判,具体采用哪种检测方法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

音视频的检测允许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两种方式,因为客观测量需要非常专业的测试工具和测试人员,所以在本标准中并不强制客观检测,如果主观评价音视频的效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话,也是可以作为检测结论的。

5.2.3 本章编制基本思想

由于会议系统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的检测工具和检测方法,GB 50339-2013中主要对会议系统应检测的内容进行规定,而检测方法与合格判据则以会议系统的相关专业国家标准为遵循标准。引用的标准有:GB/T4959《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50525《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 50524-2010《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6 第14章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1 系统介绍

随着现代科技不断发展,数字显示技术应用将无处不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应用范围广阔。在公共广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工厂、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写字楼、金融机构、商业零售场所及学校等都广泛应用。对相关的需要应把相关信息传递给受众,使人们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的信息。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由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要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6.2 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6.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本系统检测时,要依据第14.0.2条的要求进行测量和主观评价,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14.0.2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检测时,系统设计的的功能检测是客观的和主要的,图像的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9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6.4 竣工验收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3.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篇三

【关键词】 建筑 智能化 工程项目 集成化 规范管理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是较为复杂繁琐的部分,它与建筑电气工程、现代控制工程、信息化工程相关联,涵盖科学信息技术、声光学、电子学、集成控制理论等学科知识,具有高科技特征和目标复杂性特征,针对传统建筑项目管理的不足,要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进行集成化、规范化的研究。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集成化规范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1、建筑工程项目的共性体现。在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智能建筑的核心是3A,其中:(1)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系统也即楼宇自控系统。(2)通讯自动化系统CA系统由多种技术构成,要在卫星通信技术、广域网接入技术、程控技术的支持下,实现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化建设。(3)办公自动化系统OA。它是在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的支撑下,实现自动化办公,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的建设,实现更为科学的管理和决策。这个智能化建筑项目是一个统一性整体,它以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功能为前提,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的优化。

2、建筑工程项目智能化系统的集成化理论基础。建筑工程项目智能化系统的集成理论有一定的奠基作用,在相关理论和模型被纳入智能建筑集成化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极大地增强建筑项目的协调统一性能,尤其是在现代“协作”、“双赢”模式之下的现代建筑市场,要以智能建筑项目的全寿命周期集成管理为目标,在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之下,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集成管理目标,要有高速的信息共享为前提,软件工程理论就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技术支撑,确保了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集成化管理。同时,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供应链、虚拟组织等理论,也为智能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了工具。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的集成化规范管理应用

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的集成化管理需要实现组织上的动态控制和灵活的管理,要在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之下,与外部资源实现协同交互的作用。智能建筑可以使网状虚拟组织体系的优势得以实现,并在高速有效的集成信息系统工具的支持下,提升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效率。对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的集成化管理要注重以下几个阶段:(1)决策阶段。即对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前期设计及审核;(2)设计阶段。即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调研、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3)计划阶段。对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方案的编制是一个独立的环节,需要进行集成化目标的管理;(4)施工阶段。智能建筑工程项目要依照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设备的组装、单体调试、系统联调及试运行等。(5)正式运营阶段。在这一阶段,要重点关注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初始使用、维护、扩建、改建等内容。

在智能建筑工程项目集成化规范管理的各阶段运用中,要把握集成管理的关键点,重点对检查点、里程碑、基准线实施有效的管理与控制:1、检查点的集成管理控制。智能建筑工程项目中对检查点的控制,是通过定期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查,进行计划与实际之间的调整,将检查点视为一个固定的时间节点,根据工程项目的周期长短,而进行适宜的划分,并实施有效的管理与控制。2、里程碑的集成管理控制。它是不同类型项目的阶段性工作完成的标志,在复杂的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系统中,各个环节的实施都是里程碑的中间可交付性成果,它可以使建筑项目的风险降低,通过对不同阶段的中间可交付性成果,判定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状态,从而减少误差。同时,也可以明确地对不同时间段的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和精细的管理。3、基准线的集成管理控制。在智能建筑工程项目之中,基准线的集成管理与控制也是不可或缺的里程碑,在不同配置项的不同时间段内,要对不同时间段交付的成果进行有组织的正式评审,从而为后续的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作,提供基准和出发点。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集成化规范管理模式是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合作的系统化项目,有其独立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要针对项目组织分割、组织的责任分散、组织目标不一致等现象,采用智能化工程总承包模式,这样可以简化项目管理,为虚拟组织结构提供便利条件,减少了设计变更及无谓的资源浪费。

三、结束语

总之,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和专业,具有复杂度高、项目规模大的特征,要提高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不同阶段、全程性的集成管理的关注度,在项目综合管理的过程中,以基准线、检查点、里程碑为主要参考要素,实现对建筑成本、质量和进度的高效监控。

参 考 文 献

[1] 陈伟. 基于战略导向的H公司工程项目集成管理研究[D]. 天津大学 2013

[2] 董金涛. 油田地面工程项目集成管理与绩效评价研究[D]. 东北石油大学 2011

4.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四

1、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寸等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风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2、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观至少应该有2个固定点

3、风管支架宜按国际标图集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5.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篇五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质监、施工等单位共同制订而成。

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各类结构加固施工方法的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和重点项目的验证性试验;总结了近十五年来我国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经验,并与国外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新加固材料和新施工工艺的试点应用和加固效果的评估。据此,还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材料、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外粘纤维复合材工程、外粘钢板工程、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钢构件焊缝补强工程、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植筋工程、锚栓工程、灌浆工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

本规范的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充实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邮编:610081;http:///)。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大学

福州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科技工程公司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公司

慧鱼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协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德盛结构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长沙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公司

上海怡昌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同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前元 梁 爽

梁 坦 吴善能 黄兴棣 林文修 卜良桃

崔士起 郑建岚 成 勃 莫群速 李明柱

蒋松岩 卢同和 潘延平魏建东 陈科荣

冯鸿浩 王立民 张成英 陈友明 徐德新

李力平张首文 肖 雯 王聪慧 周 激

王晓波 侯发亮 彭 勃 张坦贤 周海明

何英明 刘延年

目 次 总则„„„„„„„„„„„„„„„„„„„„„„„„„„„„„ 1 2 术语„„„„„„„„„„„„„„„„„„„„„„„„„„„„„ 2 2.1 一般术语„„„„„„„„„„„„„„„„„„„„„„„„ 2 2.2 材料术语„„„„„„„„„„„„„„„„„„„„„„„„ 3 2.3 施工术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材料„„„„„„„„„„„„„„„„„„„„„„„„„„„„„ 9 4.1 混凝土原材料„„„„„„„„„„„„„„„„„„„„„„ 9 4.2 钢材 „„„„„„„„„„„„„„„„„„„„„„„„„ 10 4.3 焊接材料 „„„„„„„„„„„„„„„„„„„„„„„ 13 4.4 结构胶粘剂 „„„„„„„„„„„„„„„„„„„„„„ 13 4.5 纤维材料 „„„„„„„„„„„„„„„„„„„„„„„ 16 4.6 水泥砂浆原材料 „„„„„„„„„„„„„„„„„„„„ 18 4.7 聚合物砂浆原材料 „„„„„„„„„„„„„„„„„„„ 19 4.8 裂缝修补用注浆料 „„„„„„„„„„„„„„„„„„„ 20 4.9 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剂)„„„„„„„„„„„„„„„ 21 4.10 结构加固用灌浆料„„„„„„„„„„„„„„„„„„„„ 22 4.11 锚栓„„„„„„„„„„„„„„„„„„„„„„„„„„ 24 5 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26 5.1 一般规定 „„„„„„„„„„„„„„„„„„„„„„„ 26 5.2 界面处理 „„„„„„„„„„„„„„„„„„„„„„„ 27 5.3 新增截面施工 „„„„„„„„„„„„„„„„„„„„„ 27 5.4 施工质量检验 „„„„„„„„„„„„„„„„„„„„„ 29 6 局部置换构件混凝土工程„„„„„„„„„„„„„„„„„„„„ 32 6.1 一般规定 „„„„„„„„„„„„„„„„„„„„„„„ 32 6.2 卸载的实时控制 „„„„„„„„„„„„„„„„„„„„ 32 6.3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 33 6.4 置换混凝土施工 „„„„„„„„„„„„„„„„„„„„ 34 6.5 施工质量检验 „„„„„„„„„„„„„„„„„„„„„ 35 7 混凝土构件绕丝工程„„„„„„„„„„„„„„„„„„„„„„ 37 7.1 一般规定 „„„„„„„„„„„„„„„„„„„„„„„ 37 7.2 界面处理 „„„„„„„„„„„„„„„„„„„„„„„ 37 7.3 绕丝施工 „„„„„„„„„„„„„„„„„„„„„„„ 38 7.4 施工质量检验 „„„„„„„„„„„„„„„„„„„„„ 39 8 混凝土构件外加预应力工程„„„„„„„„„„„„„„„„„„„ 41 8.1 一般规定 „„„„„„„„„„„„„„„„„„„„„„„ 41 8.2 制作与安装 „„„„„„„„„„„„„„„„„„„„„„ 42 8.3 张拉施工 „„„„„„„„„„„„„„„„„„„„„„„ 43 8.4 施工质量检验 „„„„„„„„„„„„„„„„„„„„„ 46 9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 48 9.1 一般规定 „„„„„„„„„„„„„„„„„„„„„„„ 48 9.2 型钢骨架制作 „„„„„„„„„„„„„„„„„„„„„ 48 9.3 界面处理 „„„„„„„„„„„„„„„„„„„„„„„ 49 9.4 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 „„„„„„„„„„„„„„„„„„ 50 9.5 注胶或注浆施工 „„„„„„„„„„„„„„„„„„„„ 51 9.6 施工质量检验 „„„„„„„„„„„„„„„„„„„„„ 52 10 外粘纤维复合材工程„„„„„„„„„„„„„„„„„„„„„„„ 10.1 一般规定„„„„„„„„„„„„„„„„„„„„„„„„ 54 10.2 界面处理„„„„„„„„„„„„„„„„„„„„„„„„ 55 10.3 纤维材料粘贴施工„„„„„„„„„„„„„„„„„„„„ 56 10.4 施工质量检验„„„„„„„„„„„„„„„„„„„„„„ 57 11 外粘钢板工程„„„„„„„„„„„„„„„„„„„„„„„„„„ 11.1 一般规定„„„„„„„„„„„„„„„„„„„„„„„„ 59 11.2 界面处理„„„„„„„„„„„„„„„„„„„„„„„„ 59 11.3 钢板粘贴施工„„„„„„„„„„„„„„„„„„„„„„ 60 11.4 施工质量检验„„„„„„„„„„„„„„„„„„„„„„ 62 12 钢丝绳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工程„„„„„„„„„„„„„„„„ 12.1 一般规定„„„„„„„„„„„„„„„„„„„„„„„„ 63 12.2 界面处理„„„„„„„„„„„„„„„„„„„„„„„„ 63

12.3 钢丝绳网片安装„„„„„„„„„„„„„„„„„„„„„ 64 12.4 聚合物砂浆面层施工„„„„„„„„„„„„„„„„„„„ 65 12.5 施工质量检验„„„„„„„„„„„„„„„„„„„„„„ 66 13 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砂浆面层工程„„„„„„„„„„„„ 69 13.1 一般规定„„„„„„„„„„„„„„„„„„„„„„„„ 69 13.2 界面处理„„„„„„„„„„„„„„„„„„„„„„„„ 69 13.3 钢筋网面层施工„„„„„„„„„„„„„„„„„„„„„ 70 13.4 施工质量检验„„„„„„„„„„„„„„„„„„„„„„ 71 14 砌体柱外加预应力撑杆工程„„„„„„„„„„„„„„„„„„„ 14.1 一般规定„„„„„„„„„„„„„„„„„„„„„„„„ 73 14.2 界面处理„„„„„„„„„„„„„„„„„„„„„„„„ 73 14.3 撑杆制作„„„„„„„„„„„„„„„„„„„„„„„„ 74 14.4 撑杆安装与张拉„„„„„„„„„„„„„„„„„„„„„ 77 14.5 施工质量检验„„„„„„„„„„„„„„„„„„„„„„ 78 15 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15.1 一般规定„„„„„„„„„„„„„„„„„„„„„„„„ 79 15.2 界面处理„„„„„„„„„„„„„„„„„„„„„„„„ 79 15.3 新增钢部件制作„„„„„„„„„„„„„„„„„„„„„ 80 15.4 新增钢部件安装、拼接施工„„„„„„„„„„„„„„„„ 82 15.5 施工质量检验„„„„„„„„„„„„„„„„„„„„„„ 84 16 钢构件焊缝补强工程„„„„„„„„„„„„„„„„„„„„„„ 16.1 一般规定„„„„„„„„„„„„„„„„„„„„„„„„ 87 16.2 焊区表面处理„„„„„„„„„„„„„„„„„„„„„„ 87 16.3 焊缝补强施工„„„„„„„„„„„„„„„„„„„„„„ 88 16.4 焊接质量检验„„„„„„„„„„„„„„„„„„„„„„ 89 17 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 17.1 一般规定„„„„„„„„„„„„„„„„„„„„„„„„ 91 17.2 焊缝补强施工及质量检验„„„„„„„„„„„„„„„„„ 91 18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 18.1 一般规定„„„„„„„„„„„„„„„„„„„„„„„„ 94

79 87 91 94 18.2 界面处理„„„„„„„„„„„„„„„„„„„„„„„„ 94 18.3 表面封闭法施工„„„„„„„„„„„„„„„„„„„„„ 95 18.4 柔性密封法施工„„„„„„„„„„„„„„„„„„„„„ 97 18.5 压力注浆法施工„„„„„„„„„„„„„„„„„„„„„ 98 18.6 施工质量检验„„„„„„„„„„„„„„„„„„„„„„ 99 19 植筋工程„„„„„„„„„„„„„„„„„„„„„„„„„„„ 101 19.1 一般规定„„„„„„„„„„„„„„„„„„„„„„„„ 101 19.2 界面处理„„„„„„„„„„„„„„„„„„„„„„„„ 102 19.3 植筋施工„„„„„„„„„„„„„„„„„„„„„„„„ 103 19.4 施工质量检验„„„„„„„„„„„„„„„„„„„„„„ 104 20 锚栓工程„„„„„„„„„„„„„„„„„„„„„„„„„„„ 105 20.1 一般规定„„„„„„„„„„„„„„„„„„„„„„„„ 105 20.2 锚栓安装施工„„„„„„„„„„„„„„„„„„„„„„ 105 20.3 施工质量检验„„„„„„„„„„„„„„„„„„„„„„ 108 21 灌浆工程„„„„„„„„„„„„„„„„„„„„„„„„„„„ 109 21.1 一般规定„„„„„„„„„„„„„„„„„„„„„„„ 109 21.2 施工图安全复查„„„„„„„„„„„„„„„„„„„„ 109 21.3 界面处理„„„„„„„„„„„„„„„„„„„„„„„ 110 21.4 灌浆施工„„„„„„„„„„„„„„„„„„„„„„„ 111 21.5 施工质量检验„„„„„„„„„„„„„„„„„„„„„ 112 2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113

附录A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 117 附录B 质量验收记录 „„„„„„„„„„„„„„„„„„„„„„„ 118 附录C 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 121 附录D 加固材料、产品进场复验抽样规定„„„„„„„„„„„„„„„ 123 附录E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124 附录F 结构胶粘剂抗冲击剥离能力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130 附录G 结构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134 附录H 结构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137 附录J 结构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140 附录K 结构胶粘剂初粘度测定方法„„„„„„„„„„„„„„„„„„ 144 附录L 结构胶粘剂触变指数测定方法 „„„„„„„„„„„„„„„„ 148 附录M 碳纤维织物中碳纤维K数快速判定方法„„„„„„„„„„„„„„150 附录N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 152 附录P 结构用聚合物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 157 附录Q 结构加固用砂浆体和灌浆料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161 附录R 聚合物砂浆及复合砂浆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 „„„„„„„„„ 165 附录S 结构用界面胶(剂)剪切粘结强度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 169 附录T 现场推定新增混凝土强度的取样规则与评定方法 „„„„„„„„ 175 附录U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177 附录V 承重构件外加砂浆面层抗压强度采用回弹法检测的规定 „„„„„„182 附录W 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18附录X 钢筋阻锈剂应用规定„„„„„„„„„„„„„„„„„„„„„ 189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192 条文说明 „„„„„„„„„„„„„„„„„„„„„„„„„„„„„ 193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结构加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1.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对加固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下列现行国家标准配套使用: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3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语 2.1 一般术语

2.1.1 结构加固工程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对可靠性不足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进行增强或调整其内力,使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并力求保持其适用性。

2.1.2 结构加固工程质量 quality of structure strengthening engineering 反映结构加固工程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使用功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1.3 验收 acceptance 结构加固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参与该工程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查,根据现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1.4 进场检查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加固材料、制品、构配件、连接件、锚固件、器具和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或检验,以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1.5 复验 repeat test 凡涉及安全或功能的加固材料、产品,在进场时,不论事先持有何种检验合格证书,均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所指定项目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活动。2.1.6 批 lot 在一致条件下生产、施工,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的,由一定数量个体(或散装料)组成的产品或材料集合。

2.1.7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检查)而指定的受检批次。2.1.8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sampl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的现场取样过程。

见证取样的样本应经监督人员签封后,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测试。2.1.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结构加固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11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已有)构件。2.1.12 基材 substrate 涂布胶粘剂或其他粘结材料的被粘物之一。在结构加固工程中,系指被粘接的原构件。若原构件为复合材或组合材,则专指其中被粘合部分的材料。2.2 材料术语

2.2.1 结构胶粘剂 structural adhesives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胶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在土木工程中,基于现场条件的限制,其所使用的结构胶粘剂,主要指室温固化的结构胶粘剂。

注:在早先碳纤维复合材体系中,曾称为浸渍-粘结树脂;现已统一称为结构胶粘剂。2.2.2 底胶 primer 为改善胶接性能并防止基材表面处理后受污染或腐蚀,而先在基材粘合面上涂布的,与结构胶粘剂和基材均有良好相容性和粘附能力的一种室温固化的胶粘剂。2.2.3 裂缝修补胶 repairing adhesive for concrete crack 以低粘度改性环氧类胶粘剂配制的用于填充、封闭混凝土裂缝的胶粘剂,也称裂缝修补剂。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也可用其他改性合成树脂替代改性环氧树脂进行配制。

若工程要求恢复开裂混凝土的整体性和强度时,应使用高粘结性结构胶配制的具有修复功能的裂缝修补胶(剂),也称裂缝修复胶(剂)。2.2.4 裂缝注浆料 grout for concrete crack 一种高流态、塑性的、采用压力注入的修补裂缝材料,一般分为改性环氧类注浆料和聚合物改性水泥基类注浆料两类;在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注浆料,必须具有不分层、不分化、固化收缩极小、体积稳定的物理特性和粘结特性。2.2.5 结构界面胶(剂)structural interfacial adhesive(agent)

为改善粘结材料、加固材料与基材之间的相互粘接性能而在基材表面涂布的胶粘剂,专称为结构界面胶(剂)。其性能和质量完全不同于一般界面处理剂。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仅允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结构界面胶(剂)。

2.2.6 纤维增强复合材 fiber-reinforced polymer,composite FRP 以具有所要求特性的连续纤维或其制品为增强材料,与基体-结构胶粘剂粘结而成的高分子复合材料,简称纤维复合材;旧称纤维增强塑料。在工程结构中常用的有碳纤维复合材、玻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等。2.2.7 阻锈剂 corrosion inhibitor 能抑制混凝土中钢筋电化学腐蚀的抑制剂;一般分为掺入型和喷涂型两种。在结构加固中,一般使用后者;仅当重新浇筑混凝土时,才使用掺入型阻锈剂。2.2.8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由专业工厂生产的、对掺合料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专用于结构加固工程的混凝土拌合物。2.2.9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工厂生产的、对掺合料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专用于结构加固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2.2.10 聚合物砂浆 poymer mo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水性环氧)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在安全性能上有专门要求,应与普通聚合物砂浆相区别。2.2.11 结构加固用灌浆料 grout for structural strengthening 在混凝土增大截面工程中,为保证钢筋密集部位新旧混凝土之间紧密接合和填充饱满,而掺入细石混凝土的高品质水泥基灌浆料。2.3 施工术语

2.3.1 表面处理 surface treatment,surface preparation 为改善加固材料与原构件之间,或新旧基材之间的粘合能力,而对其表面进行的物理或化学处理。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以物理处理为主。2.3.2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 原结构构件经修整、处理后,尚允许表面存在的起伏、凹凸程度。2.3.3 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设计规定的高度范围内,加固后构件表面轴线偏离重力线的程度。2.3.4 轴线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 结构或构件加固后的轴线实际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2.3.5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 结构、构件实际几何尺寸与原设计尺寸之间的差值。2.3.6 缺陷 defect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前者对加固后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后者则无决定性影响。

2.3.7 返修 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规定的结构加固工程部位采取的整修、补救措施。2.3.8 返工 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返修的结构加固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措施。基本规定

3.0.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3.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根据以上原则划分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列于附录A附表A.0.1。3.0.3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 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0.4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 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 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

3.0.5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列于本规范附录C;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3.0.6 在现场核对原结构构造及清理原结构过程中,若发现该结构整体牢固性不良或原有的支撑、连结系统有缺损时,应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和加固设计单位报告。在设计单位未采取补救措施前,不得按现有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3.0.7 建筑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

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 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 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3.0.8 当结构加固需搭设模板、支架和支撑时,应根据结构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

3.0.9 加固工程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要求和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补充规定。

3.0.10 当采用的结构加固方法需做防护面层时,应按设计规定的材料和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其施工过程的控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抽样原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0.12 检验批中,凡涉及结构安全的加固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留置的试件、结构重要部位的加固施工质量等项目,均须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或结构构件实体见证检验。任何未经见证的此类项目,其检测或检验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依据。3.0.13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其抽检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3.0.1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其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各检验批中每项质量验收记录及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3.0.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3.0.16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21章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3.0.17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质量验收记录。材 料

4.1 混凝土原材料 主 控 项 目

4.1.1 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1.2 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4.1.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中,不得掺入粉煤灰。当采用掺有粉煤灰的预拌混凝土时,其粉煤灰应为I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粉煤灰生产厂出具的粉煤灰等级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商品混凝土检验机构出具的粉煤灰烧失量检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1.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粗、细骨料的品种和质量,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对拌合混凝土,不应大于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应大于12mm;对掺加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应大于10mm;

细骨料应为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应小于2.5。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1.5 拌制混凝土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4.2 钢 材 主 控 项 目

4.2.1 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GB 13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除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检验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对受力钢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再生钢筋(也称改制钢筋)和钢号不明的钢筋。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2 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低合金高强度钢》GB 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改制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3 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铰线》GB/T 5224和《碳素结构钢》GB 700、《低合金强度钢》GB 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的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4 千斤顶张拉用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等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2.5 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 343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若直径4mm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4.2.6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为6×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图4.2.6,a),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图4.2.6,b);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 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 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图4.2.6,b),但不得擅自将6×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a)6×7+IWS钢丝绳(b)1×19钢绞线(单股钢丝绳)图4.2.6 钢丝绳的结构型式 4.2.7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其经绳与纬绳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以及相应的连结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连结质量应牢固,无松弛、错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手拉。一 般 项 目

4.2.8 加固用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以及颗粒状或片状老锈,也不得将弯折钢筋敲直后作受力筋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2.9 型钢、钢板以及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合格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规范的要求。

4.2.10 预应力筋和预应力撑杆,以及其锚固件、锚夹具等零部件,其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规范的要求。

4.2.11 冷拔低碳退火钢丝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机械损伤、油污和锈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油污可用吸湿性好的薄纸擦拭检查。4.2.12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不得涂有油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拆散钢丝绳进行触摸检查。必要时也可用沸水浸泡检查。4.3 焊接材料 主 控 项 目

4.3.1 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应按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执行。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3.2 焊条应无焊芯锈蚀、药皮脱落等影响焊条质量的损伤和缺陷;焊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值。

检查数量:按使用量1%,且不少于10包抽查。当使用量少于10包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测定焊条含水率。4.4 结构胶粘剂 主 控 项 目

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地震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

4.4.2 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复验采用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GB/T 7124测定。

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和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和附录G测定。

4.4.3 对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复验,宜先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若测定结果不合格,便不再对其他复验项目进行测定,而应检查该结构胶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是否掺加了挥发性溶剂或稀释剂等)。若发现有问题,应弃用该型号胶粘剂。

4.4.4 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的见证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及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 3 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 4 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包装破损,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4.6 结构胶粘剂的主要工艺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6的规定。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见证取样复验其混合后初粘度或触变指数。表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结构胶粘剂类别及其用途工 艺 性 能 指 标 混合后 初粘度(mPa·s)触变 指数 25℃下 垂流度

(mm)在各季节试验温度下 测定的适用期(min)春秋用(23℃)夏 用(30℃)冬 用(10℃)适用于涂刷

底 胶 ≤600 ― - ≥60 ≥30 60~180 修 补 胶 - ≥3.0 ≤2.0 ≥50 ≥35 50~180 纤维复合材结构胶 织 物 A级 ≤4,000 ≥2.2 - ≥90 ≥60 90~240 B级 ≤6,000 ≥1.7 - ≥80 ≥45 80~240 板 材 A级 - ≥4.0 ≤2.0 ≥50 ≥40 50~180 粘钢结构胶 A级 - ≥4.0 ≤2.0 ≥50 ≥40 50~180 B级 - ≥3.0 ≤2.0 ≥40 ≥30 40~180 适用于压力灌

注 外粘型钢结构胶 A级 ≤1,000 - - ≥40 ≥30 40~210 裂缝补强修复用胶 0.05≤ω<0.2 A级 ≤150 - - ≥50 ≥40 50~210 0.2≤ω<0.5 ≤300 - - ≥40 ≥30 40~180 0.5≤ω<1.5 ≤800 - - ≥30 ≥20 30~180 植筋用快固型结构胶 A级 - ≥4.0 ≤2.0 10~25 7~15 25~60 植筋用一般结构胶 A级 - ≥4.0 - ≥40 ≥30 40~120 B级 - ≥4.0 - ≥40 ≥25 40~120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本规范 附录K 本规范 附录L GB/T 13477 GB/T 7123.1

注:1 表中的指标,除已注明外,均是在(23±0.5)℃试验温度条件下测定; 2 当表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3 表中符号ω为裂缝宽度,其单位为mm;

当外粘钢板采用压力灌注法施工时,其结构胶工艺性能指标应按“外粘型钢结构胶”一栏的规定值采用;

对快固型植筋、锚栓用胶的适用期,本表根据不同型号产品的特性和工程的要求规定了一个范围。选用时,应由设计单位与厂家事先商定,且厂家应保证其产品在适用期内能良好地完成注胶作业;

快固型植筋胶粘剂在锚孔深度大于800mm的情况下使用时,厂家应提供气动或电动注胶器及全套配件,并派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当裂缝宽度ω>2.0mm时,宜按本规范表4.8.1的规定,采用注浆料修补裂缝; 8 当按本表所列试验方法标准测定胶液的垂流度(下垂度)时,其模具深度应改为3mm,且干燥箱内温度应调节到(25±2)℃。检查数量:同本规范第4.4.1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7 封闭裂缝用的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若有怀疑时,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安全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对纤维复合材粘结用胶的B级胶规定;其工艺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与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4.8 结构胶粘剂的外观质量应无结块、分层或沉淀。若在拌胶过程中发现这些现象,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确认,且立即停止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4.5 纤维材料 主 控 项 目

4.5.1 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 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补检(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注:1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 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 9914.3进行检测;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检验方法》GB/T 3366进行检测; 2 碳纤维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判定。

4.5.2 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严禁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替代。

4.5.3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匀;织物尚不得有皱褶、断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尚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夹杂、层间裂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检查。

4.5.4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检测结果,其偏差不得超过±3%;板材纤维体积含量的检测结果,其偏差不得超过+5-2%。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抽取6个试样。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5.5 碳纤维织物的缺纬、脱纬,每100m长度不得多于3处;碳纤维织物的断经(包括单根和双根),每100m长度不得多于2处。

玻璃纤维织物的疵点数,应不超过现行行业标准《无碱玻璃纤维布》JC/T 17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若此报告缺失,应进行补检。4.5.6 纤维织物和纤维预成型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5.6的规定。表4.5.6 纤维材料尺寸偏差允许值 检验项目 纤维织物 纤维预成型板 长度偏差(%)宽度偏差(%)厚度偏差(mm)±1.5 ±0.5 - ±1.0 ±0.5 ±0.05

检查数量:每批6个试样。

检验方法:长度采用精度为1mm钢尺测量;宽度采用精度为0.5mm的钢尺测量;厚度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4.6 水泥砂浆原材料 主 控 项 目

4.6.1 配制结构加固用砂浆的水泥,其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符合该条的规定。

4.6.2 配制砂浆用的外加剂,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一 般 项 目

4.6.3 配制砂浆用的砂和拌合水,其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1.5条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条的规定执行。4.7 聚合物砂浆原材料 主 控 项 目

4.7.1 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7.2 当采用镀锌钢丝绳(或钢绞线)作为聚合物砂浆外加层的配筋时,除应将保护层厚度增大10mm并涂刷防碳化涂料外,尚应在聚合物砂浆中掺入阻锈剂,但不得掺入以亚硝酸盐等为主成份的阻锈剂或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证书中应附有该产品不含有害成份的标示)、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7.3 聚合物砂浆的用砂,应采用粒径不大于2.5mm的石英砂配制的细度模数不小于2.5的中砂。其使用的技术条件,应按设计强度等级经试配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试配试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配试验报告。4.8 裂缝修补用注浆料 主 控 项 目

4.8.1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用的改性水泥基注浆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出厂日期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当有恢复截面整体性要求时,尚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检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表4.8.1的要求。

表4.8.1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用注浆料工艺性能要求 检 验 项 目 注 浆 料 性 能 指 标 试验方法 标 准

改性环氧类 改性水泥基类

密度(g/cm3)>1.0 - GB/T 13354 初始粘度(mPa·s)≤1500 - GB/T 2794 流动度

(自流)初始值(mm)- ≥380 GB/T 50448 30min保留率(%)- ≥90 竖向

膨胀率 3h(%)- ≥0.10 GB/T 50448及 GB/T 50119 24h与3h之差值(%)- 0.02~0.20 23℃下7d无约束线性收缩率(%)≤0.10 - HG/T 2625 泌水率(%)- 0 GB/T 50080 25℃测定的可操作时间(min)≥60 ≥90 GB/T 7123 适合注浆的裂缝宽度(mm)1.5< ≤3.0 3.0< ≤5.0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

注:1 适合注浆的裂缝宽度系指有恢复截面整体性要求的情况而言;若仅要求封闭、填充裂缝,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给出的值,通过试灌注确定。

当混凝土构件有补强要求时,应采用裂缝修补胶(注射剂),其工艺性能应符合本规范表4.4.6的要求。

4.8.2 改性环氧类注浆料中不得含有挥发性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改性水泥基注浆料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任何注浆料均不得对钢筋及金属锚固件和预埋件产生腐蚀作用。

4.8.3 注浆料工艺性能复验项目,对环氧改性类应为拌合后初粘度及线性收缩率;对其他聚合物改性类应为流动度、竖向膨胀率及泌水率。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8.4 水泥基注浆料用水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8.5 灌注裂缝用的器具及封缝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试灌注报告。4.9 结构用混凝土界面胶 主 控 项 目

4.9.1 混凝土用结构界面胶(也称结构界面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类界面胶(剂),或经独立检验机构确认为具有同等功效的其他品种界面胶(剂)。

4.9.2 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 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 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9.3 对结构界面胶(剂)的新产品,在使用前,应进行现场试涂刷。其涂刷工艺(包括涂刷前对原构件粘合面的洁净处理)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该工程施工图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检查数量:对每项工程应至少试涂刷三个界面。

检验方法:通过观察其可操作性,检查其涂刷质量的均匀性,对该产品的工艺性能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评价。

4.10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 主 控 项 目

4.10.1 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基灌浆料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 1 应检查灌浆料品种、型号、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真实性; 2 应按表4.10.1规定的检验项目与合格指标,检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见证取样复验其浆体流动度、抗压强度及其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等3个项目。若产品出厂报告中有漏检项目,也应在复验中予以补检;

若怀疑产品包装中净重不足,尚应抽样复验。复验测定的净重不应少于产品合格证标示值的99%。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定附录D)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表4.10.1 结构加固用水泥基灌浆料安全性能及重要工艺性能要求 检 验 项 目 龄期(d)技 术 指 标 试验方法 标 准

重要工艺性能要求

最大骨料粒径(mm)- ≤4 JC/T 986 流动度 初始值(mm)- ≥300 GB/T 50448 30min保留率(%)- ≥90 竖向膨胀率

(%)3h - ≥0.10 GB/T 50448及GB/T 50119 24h与3h之差值 - 0.020~0.20 泌水率(%)- 0 GB/T 50448 浆体安全性能要求

抗压强度(MPa)7d ≥40 JGJ 70 28d ≥55 劈裂抗拉强度(MPa)28 ≥5.0 本规范附录P 抗折强度(MPa)28 ≥10.0 本规范附录Q 与C30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Mpa)28 ≥1.8,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本规范附录E 与钢筋粘结强度

(MPa)热轧带肋钢筋 28 ≥12.0 DL/T 5150 对钢筋腐蚀作用 0(新拌浆料)无 GB/T 8076 浆液中氯离子含量(%)0(新拌浆料)不大于胶凝材料质量的0.05 GB/T 8077

注:表中各项目的性能检验,应以产品规定的最大用水量制作试样。

4.10.2 当不同标准给出的检验项目和性能指标有差别时,对建筑结构加固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若水泥基灌浆料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4.10.1的要求,应改用环氧改性水泥基灌浆料,并重新按本表的要求进行检验。一 般 项 目

4.10.3 配制灌浆料的用水,其水质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送独立检测机构化验。4.11 锚 栓 主 控 项 目

4.11.1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后扩底锚栓(即扩孔型锚栓)或定型化学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对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的地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2004附录F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后扩底锚栓,还应检查其扩孔刀头或刀具的真伪;对7度、8度地震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4.11.2 钢锚板的钢种、规格、质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对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锚板,应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现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为依据,按进场批号逐批检查。当设计有复验要求时,应按每批的钢锚板总数见证抽取1‟,且不少于3块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一 般 项 目

4.11.3 锚栓外观表面应光洁、无锈、完整,栓体不得有裂纹或其他局部缺陷;螺纹不应有损伤。

检查数量:按包装箱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箱。

检验方法:开箱逐个目测检查。

4.11.4 钢锚板应平直、完整;表面不得有锈蚀、裂纹;端边不得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燃气工程设计及施工 验收规范 篇六

一、总则

1、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3、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4、术语: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主要成分CH4,成分较单一,是较好的燃料。液化石油气是提炼汽油、煤油、柴油、重油过程中剩下的尾气,加压使其变成液体,其主要成分是乙烯、乙烷。人工煤气是指用煤,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经转化制的的可燃气体其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调压装置:将较高压力降至所需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调压箱(柜)指将调压装置放入专用箱体和柜。

二、施工工艺

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燃气计量表具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 标志,并有计量检定结构出具的合格书,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3、燃气管道、管件、阀门等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室外埋地燃气管道采用SDR11聚乙烯管。SDR为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分为SDR11和SDR17.6两个系列。燃气管道上的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埋地阀门采用PE球阀,地上阀门采用钢制阀门,并选用燃气专用阀门。室内阀门采用快速式切断阀球阀。钢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进行安装。采用的PE阀门安装应在开启状态下进行。

4、连接方式:聚乙烯(SDR11)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e90的可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小于De90的宜采用电熔连接。聚乙烯管道和金属管道连接需采用钢塑接头连接。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室内燃气管道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燃气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DN 50 的燃气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DN 50 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的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铜管应采用硬钎焊连接。

5、燃气立管每层设置一个管卡,每根高层建筑立管中部设置承重支架。埋地燃气管道要做好防腐除锈工作,与其他管道的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管道穿越墙壁、楼板等处应设置套管。室内燃气灶具与直嘴阀采用软管连接。

6、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严禁用水。试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度试验压力为引入管阀门至燃气计量表进口阀门(含阀门)之间的管道;严密性试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之后进行。试验压力与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7、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燃气供气管道立管采取沿建筑物外墙敷设至屋顶,各层用户从立管处引出到厨房。

8、燃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引入管、立管,屋面管及设备调压箱等处应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三、流量计算及管径选择

1、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管径及设备通过能力应按燃气计算月的小时最大流量进行计算。小时计算流量的确定,关系着燃气输配的经济性和可靠性。确定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得方法有两种,不均匀系数法和同时工作系数法。

2、居民住宅室内和庭院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一般按燃气用具的额定耗气量和同时工作系数K0来确定。

用同时工作系数法求管道计算流量的公式如下:

QhKtK0QnN

; Qh—— 庭院及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Nm3/h)

Kt—— 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1;

K0—— 相同燃具或相同组合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

Qn—— 相同燃具或相同组合燃具的额定流量(Nm3/h);

N ——相同燃具或相同组合燃具数。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0。仅使用燃气双眼灶的K0

值用K1表示,同时使用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的K0值用K2表示,根据计算流量预选管径并计算阻力损失

·预选管径

预选管径可通过平均压降法或经济流速法来确定。本设计按照

3m/s的经济流速预选管径。公式如下:

d4QhvQhv0.7853600

; Qh——管段的计算流量(Nm3/h)

d—— 管道内径(mm);

v—— 经济流速(m/s);

根据计算流量以及预选管道的内径,确定实际流速。公式如下:

d2vQh/()4

v —— 实际流速(m/s);

; Qh —— 庭院及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Nm3/h)

d —— 管道内径(mm)。

3天然气替换的可行性分析

在此,仅对现有设计好的管道用天然气来置换人工煤气,在管道直径不变的情况下是否能满足输送天然气的压力及压损的要求。在燃气的互换性问题中,华白指数式衡量热流量(热负荷)大小的特性指数,可用下式计算:

WQH

s

W——华白指数;s ——燃气的相对比重,即为燃气密度与空气重力密度的比值。为了保证燃烧器具的燃烧稳定,华白指数的波动范围,一般不超过5%。

浙江省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配套设施费相关规定

一、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强天然气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41号)精神,管道燃气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在管道燃气规划供应范围内的新建、改建住宅或需用燃气的非住宅,都必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安装燃气管网,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二、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全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可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主要用于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和维护。具体价格管理形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如下:

1、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内各类住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定价。建设费分为小区管道设施建设费和户内设施安装费两项,小区管道设施建设费按每套住宅2000元计收,户内设施安装费按每套住宅1000元计收(含户内管线、阀门、计量表、中压进户的户内调压器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按每套住宅2500元计收。

2、其他普通住宅(建成出售时无管道燃气配套的普通住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用户要求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按户计收,其收费标准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的20%内下浮。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可根据建设成本和市场需求与开发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3、新建别墅和排屋等高档住宅区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排屋3500元/户,别墅5000元/户。

4、管道燃气建设经营单位在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后,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小区管道设施和户内设施的安装,包括一个计量表、两个用气阀门、中压进户的户内调压器和户内10米以内的管线,均免费提供安装;用户需增加或改装的,在规范允许的前提下,增加的材料及安装费按实结算。

三、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由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向住宅开发单位收取,并签订相关合同,计入住宅开发成本;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户另行收取。

规范及技术标准

一、设计依据:

7.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篇七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 消防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进行消防设计标准的深化, 以满足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 确保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稳定运行。消防工作的验收环节是建筑工程防火救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工程防火技术规范的应用, 进行工作防火安全体系的健全, 进行消防设计责任体系的确立。通过对相关法人代表及其工程师等人员的自身消防设计行为的规范, 进行消防责任的落实。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 相关设计人员要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 进行相关建筑材料的有效应用, 实现其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进行产品型号、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的深化应用。

建筑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标准, 进行相关环节的消防工程的专业设计环节的优化, 进行施工环节的健全, 促进其施工建筑工程监理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单位的有效委托。按照国家消防工程的相关标准, 进行消防设备的采购, 避免使用一系列的不合格的消防设计、在此过程中, 我们进行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的遵守, 促进其建筑工程的合法性的提升, 针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档案的规整。施工企业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准范围内, 不得越权施工。另外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相关施工资质, 以此确保施工的专业性。保证施工过程中一切施工作业行为严格依照施工设计, 不能随意改变, 并且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消防设计规范为基础, 牢牢把握防火设计, 并以行业标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为准绳规范自身的操作, 一旦在施工中发现违规作业以及施工缺陷、安全隐患等, 应当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对建筑主体设计进行完善, 消除隐患问题。消防工程关系到整栋建筑的使用安全, 是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因此对消防工程的完善即是对建筑设计的深化。

二、消防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

1 在日常工作中, 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工程的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 进行相关施工环节的控制, 进行用电设备的动力线的明确, 并保证相关报警信号线路的铺设方式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定, 此外消防设施需要专线供电, 因此必须保证电气配线满足消防设施需求, 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稳定, 便于火灾发生后, 有关人员进行日常的火灾疏散及其救助工作的开展。在此过程中, 为了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 我们要进行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系统的健全, 进行其耐火性及其供电持续性的保持, 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实现消防工程的综合效益的提升。在消防工程中, 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要求。智能建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防火安全的关键是按具体消防设备或自动消防系统确定其耐火耐热配线。从高层建筑变电所主电源低压母线或应急母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都是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

在日常工作中, 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健全, 只有确保自动报警系统时刻通常才能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准确获得火灾报警信息, 及时做出反馈。因此必须进行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环节的优化, 通过其传输线路的用料的控制, 促进日常消防工作的稳定运行, 比如对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穿金属管等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也要进行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的应用, 保障其敷设环节的优化, 进行消防控制环节、通信环节及其警报线路环节的优化, 进行相关线路的配电线路敷设环节的深化应用, 从而确保火灾发生后, 消防系统线路的稳定, 因此需要进行其线路耐燃性能的提升, 比如其封闭式线槽模式的应用, 以有效实现防火保护性的提升。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也要注重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 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 消防电梯配电线路, 火灾应急照明线路, 消防广播通讯等配电线路等的优化。

2 在施工过程中, 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施工关键行为的控制, 进行其消防安装环节的焊接模块、穿线模块等的优化, 促进其关键施工环节的稳定运行。在此过程中, 消防执法人员需要进行作业指导书的应用, 规范操作人员的日常行为, 进行培训工作的开展, 保障其自身工作环节的优化。进行其施工行为的规范, 按照相关施工规范的遵守, 实现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的有效控制。在施工之前, 我们也要进行设备环节的积极检查, 做好相关环节的检验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连续质量监视, 并做监视记录。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并密切配合, 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检测内容为竣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及竣工资料的标准性,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竣工检测及验收过程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施工专业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消防验收部门很好地配合, 做好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3 在工程应用过程中, 我们也要进行相关消防系统的健全, 比如火灾自动报警体系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应用, 进行其防火环节、灭火环节的深化应用, 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满足人们群众的需要。为了保证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 实现人们的生活工作舒适性的提升, 我们要深化消防安全的问题, 进行消防意识的普及, 无论是实际的消防工程, 还是日常工作中的消防预防, 都要进行消防意识的深入了解。随着社会大众的消防意识的不断提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重视, 通过对其内部运作环节的应用, 进行实际消防工作的稳定发展。火灾发生后, 人作为主体是不可替代的, 相关工作仍旧需要人参与其中。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 智能化的信息传递系统开始被应用在建筑中, 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可以最快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出去, 因此开始受到各界的认可、重视, 并在建筑施工中推广开来。通过自动报警系统可以有效提示火警信号, 并将火灾发生位置标示出来, 有利于火灾救援工作的开展;而联动系统则是发生火灾后, 由系统主动向消防设备发出动作指令, 启动各类消防设备进行紧急灭火, 从而避免火灾蔓延, 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不同, 但二者密不可分, 在火灾发生后可以相互配合, 在实际的应用中, 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兼具自动联动功能, 因此极大的提升了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我们要健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实现对火灾探测器及其火灾报警器的应用。通过对火灾探测器的应用, 可以实现对监视现场的火灾情况的检测。我们要进行火灾报警器的优化, 确保日常消防控制工作的稳定运行, 有利于优化对相关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因此在检测验收环节应当对消防控制工作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确保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相关联动装置运行正常, 一旦有火灾发生, 就可以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做出反应, 通知相关人员, 并对火灾做出自主反应, 以方便消防救援工作的开展。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的原理是检测火灾发生前后某个物理参数的变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器的连线可划分N+I线制、4线制、3线制和二总线制。由于受到施工的限制, 前几种火灾报警系统都已无法适应现代消防需要, 被淘汰。目前生产的火灾报警系统大部分为二总线制。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用于控制各种联动设备, 有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和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

结语

随着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 建筑结构更加多元化, 其安全施工技术要越来越高, 这一点在消防设施要求上最为突出。随着人们生活安全性的提高, 社会开始将建筑安全问题的焦点集中到消防工程上, 因此消防工程深化应用在建筑施工中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在检测验收建筑消防工程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要求, 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检测验收环节, 从而降低建筑火灾风险, 提高建筑安全性能。

参考文献

[1]高洪平, 迟宏文.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低温建筑技术, 2014 (05) .

[2]王育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公共安全 (学术版) , 2014 (01) .

8.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篇八

关键词:进口仪器设备 选购验收 规范管理

随着职业教育层次不断提高,引进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为高层次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势在必行。特别是近几年高职院校的进口仪器设备逐年增多。如何作好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及调试规范管理工作是摆在高职院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选购进口仪器设备时应注意问题

进口仪器设备的选购工作,是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外汇和资金,系统地完善高职院校实验实训室(中心)仪器配置体系,切实提高实践教学及科研工作总体能力的基础工作。在进口仪器设备的选购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问题:

首先在进口仪器设备的选购中,要注意充分了解国际上的拟购仪器设备的发展动向及其市场行情,综合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科研工作需要,由专人负责提出仪器设备的选型及购置计划。在这一阶段工作的进行中,应做到货比三家,并充分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拟购仪器设备与实验实训室原有仪器设备的整体配套性,然后提出可行性报告,有学院領导和有关专家予以审定。

其次在实施进口仪器设备选购的过程中,还应对仪器设备自身的成套性给以足够重视。这就要求负责仪器选购人员要熟悉拟购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性能及使用范围。特别是目前国外的仪器设备大多向组合方式发展,在主机确定后,对辅助设备的选定也将是十分重要的。这项工作既关系到所选购仪器设备性能的发挥程度,又关系到能否满足具体分析工作的需要。同时应充分考虑仪器设备在当地的适用性,仪器设备正常时所消耗物资、零部件国内或当地能否解决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再次仪器设备的级别和数量的关系,也是高职院校在购置进口仪器设备中应予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对拟购仪器设备,其购入后的使用方向和主要用途必须十分明确。如果购买以科研实验为主的仪器设备,应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购档次较高的,档次和数量的关系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而购买教学型仪器设备,则应在适应实践教学需要的基础上,一般仪器适当的增加订购数量、大型仪器选购档次较低仪器,以满足实践教学适用为准则。对这一点如考虑不周,则可能出现购入的仪器设备搞科研实验档次不够,搞实践教学时仪器设备数量又不足的问题,使整个选购工作造成脱离实际出现失控的局面。

二、 做好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基本要点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是仪器设备选购和日后正常运作的重要中间环节。这一阶段的工作,时间性强,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大,因此高质量地完成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仪器设备的验收中,应抓住四个基本要点:

(1)在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前,要组织参加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熟悉各自负责的仪器设备的订货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日期及仪器性能和零、附件清单,熟知订货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如发现零件短缺或到货与合同不服等情况的处理方法。并按订货合同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为整机的方面验收做好准备工作。

(2)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箱检查仪器设备的外观质量,清点零、附件型号和数目。这项工作应做到:到货仪器设备包括零附件与装箱单及订货合同三者相符。在认定仪器外观质量完好后,迅速着手做好仪器设备说明书的翻译工作,为下一步仪器设备性能验收打好基础。如出现仪器设备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仪器外表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通过商检部门办理索赔手续,这项手续的办理应不迟于仪器设备到站之日起三个月。

(3)严格依照订货合同规定的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的要求,装修安装场地,按说明书的要求将仪器设备安装好,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逐项进行验收。这是一项态度严肃认真,技术难度很大的工作,它在本质上不同于科研实验工作,容不得半点虚假。因此应按着对国家和学院利益负责的原则,在有绝对把握的前提下,才开始仪器设备的性能验收工作,任何试试看的做法,都有可能会给国家和学院的投资利益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4)有效地利用进口仪器设备的保修期,尽可能让仪器设备要这段时间里处于充分运行状态,将会使操作者获得更充足的时间和更多的机会,在实际应用中去检验仪器设备后便闲置一边,保修期过后再发现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而且巨大的维修费用也会给学院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三、关于进口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

现代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是技术与知识一体化的装置,其应用技术也相当复杂。所以在仪器设备引进后,当务之急则是对引进设备的技术消化问题,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管理方法,对保证进口仪器设备性能的发挥,促进实践教学及科研总体能力的形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技能型人才培训与素质的提高,是消化引进仪器设备技术的根本所在。先进的仪器设备不等于高水平的实践教学及科研实验能力。因此多途径地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操作管理人员队伍,是关系到进口仪器设备效益发挥的关键。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一问题,才可能在有了先进的仪器设备之后,使实践教学及科研实验工作的总体能力获得新的提高和突破性发展。

(2)建立和完善进口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系统,设置固定的仪器管理、操作及维修人员。每件仪器设备应落实到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专人专用,常规仪器设备应分人保管,严格杜绝进口仪器设备长期无人负责的现象。同时,应按仪器设备对工作环境的要求,建立防尘、防震、防潮、防腐、防强光、防干扰的仪器室,定位使用和管理。消除各种因素波动对分析测试的影响。及时处理各类仪器故障,使全部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

(3)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使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明确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使每个操作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切实做到仪器管理档案化,使用责任化,操作程序化,保养经常化。以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进口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从而提高利用率,使进口仪器设备在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和科研实验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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